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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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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

第1篇:司法行政系统范文

司法行政系统文化主要包含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四个方面。精神文化反映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本质,是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核心部分,反映人的信仰和精神追求。制度文化明确系统文化规范,是系统文化中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系统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相对于精神文化而言,制度文化更具有内在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制度文化体现为人们在精神文化引导下建立的一系列调整群体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矛盾及风险的制度和机制。它不仅对精神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的实现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而且是精神文化转化为行为文化的桥梁,是司法行政文化体系的内在约束。行为文化体现司法行政系统文化要求,是人们在其系统行为中所体现出的一种文化,包括系统管理、行为准则、道德风俗习惯等等,是精神文化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结果,是核心价值观在行为方式的外在表现。物态文化是以艺术语言、动作、图像等手段,形象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一切文化现象和文化产品的一种文化。

任何文化都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并为其服务。司法行政系统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基础之上,从其共性和根本意义上说,其本质特征必然是社会主义法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种行业文化和特色文化。司法行政管理的“三支队伍”(即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和从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必须树立忠于法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和做到在法律实践中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司法行政系统的宗旨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要求。因此,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必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并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原则”,切实做到“四个结合”。

坚持法制化原则,切实把系统文化建设与时代先进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司法行政系统文化首先应该是一种法制文化。在系统文化建设中,必须把法制化原则贯穿于系统文化建设的全过程,渗透进系统文化建设的各个层次。应当在更加宽广的时代背景下来思考、定位和谋划司法系统文化建设。要清晰地把握时展的脉搏,紧跟时代先进文化主流。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些引导时展的先进思想和理念,也是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旗帜。司法行政系统要不断吸收、借鉴当今世界最优秀的文化成果,来丰富和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水平,发挥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辐射功能,扩大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对社会的影响,使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把系统文化建设与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司法行政工作很大一部分是做人的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尤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对“三支队伍”的管理和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劳动改造以及对劳教学员的教育、感化、挽救中,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人本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塑造人的浓厚氛围,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和劳教学员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系统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在建设系统文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一方面把系统文化渗透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去,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感染力;另一方面将思想政治工作寓于各种文化载体,丰富“三支队伍”特别是监狱劳教人群的文化生活,寓教于乐,寓教于情,进行理想、信念、道德、纪律和共同价值观的教育,增强系统文化的渗透力和凝聚力。

坚持科学化原则,切实把系统文化建设与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要遵循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律,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宗旨、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不同层次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提炼的文化理念要内涵清楚、准确,既要具有质的规定性,符合司法行政工作方针、特点和要求,又符合司法行政的实际情况,具有操作性,能在实践中落到实处。同时,还必须站在改革创新与发展的前沿,以改革发展的最新成果来丰富系统文化的内涵。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深刻变革,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未来发展走向,这为司法系统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我们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使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不断推陈出新,超越自我。

第2篇:司法行政系统范文

一、充分认识这次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局司法行政机关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作为关系全局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争创”活动等一系列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建设,使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有较大提高,形象有了明显的改观,确保了司法行政各项任务的完成。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新时期,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仍有不适应的地方,在队伍思想、纪律、作风和组织问题上,仍存在亟待克服和改进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将影响司法行政队伍的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为此,务必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这次教育活动作为今年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作为“争创”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贯彻执行“五项制度”的具体措施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下大气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断推动我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上新水平,以保证司法行政队伍更好地肩负起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进一步明确这次教育活动的目标和任务。

这次教育活动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从狠抓高效廉洁行政、诚信文明服务入手,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纪律、作风和业务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为努力开创新世纪新阶段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这次教育活动的主要任务,机关公务员队伍重点要抓好纪律作风、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教育,健全落实好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绩效考评等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切实解决好一些公务员不重视学习、廉洁意识差,不依法办事、法制意识差,不遵守制度、纪律观念差,不履行职责、组织观念差等问题。法律服务队伍要着力建立健全规范法律服务业诚信行为的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服务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开展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大力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诚信监管。认真落实好司法部规定的“六个禁止”要求,切实解决好当前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存在乱经收费、收费不办案(证)、办假错案(证)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行政队伍为人民服务意识明显增强,纪律作风明显改善,工作效能明显提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满意率明显提高。具体目标是:

1.“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意识有新增强。全体司法行政公务员普遍受到一次高效廉洁行政教育,进一步增强效能观念、廉洁观念、依法行政观念,全体法律服务人员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诚信文明服务教育,进一步增强诚信观念、优质服务观念和依法办事观念,切实把“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意识,扎根于广大司法行政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心坎上,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2.机关效能有新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做到依法行政、运作协调、办事效率高、办事质量好,绩效考评达标。

3.廉政建设有新气象。广大司法行政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廉洁行政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贪不沾,清正廉洁,干部职工违纪现象有明显下降。

4.法律服务诚信度有新提高。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公正执业、文明执业、办案(证)质量有明显提高,群众投诉比去年明显减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

5.解决突出问题有新进展。对机关工作人员纪律松驰、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拉问题,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质量低、诚信差的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并取得明显成效。

6.领导班子建设有新加强。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和交流轮岗,提拔重用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调整撤换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7.完善长效机制有新拓展。在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绩效考评、效能告诫、廉政责任制方面,在法律服务办案(证)程序、质量考评、诚信评价等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执业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8.为民服务有新形象。依法行政、办事高效、廉洁清正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自觉行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文明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自觉行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干部职工和法律工作者的执法、行政、执业行为普遍表示满意。

三、认真落实这次教育活动的要求和措施。

这次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学习发动。我局建立“二项”活动领导机构(名单附后),4月份召开队伍建设会议进行部署,公证律师管理科制定行业开展诚信文明服务活动的方案;局机关制定高效廉洁行政活动具体的方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落实措施,扎实工作。从5月份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逐条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年内“二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第一,抓专项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重点组织学习《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及廉洁从政若干规定,法律服务队伍要重点组织学习《律师法》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举办诚信专题讲座。第二,抓业务培训。要落实年内各类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狠抓学历教育,鼓励学习深造,着力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专家型法律人才,提高司法行政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职业技能。第三,抓查摆问题。坚持开门纳谏,通过主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群众,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整改工作和建章立制打好基层。第四,抓专项整治。要针对查摆的问题,特别要针对群众反映最多、意见最大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第五,抓机关绩效考评和法律服务执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机关行政工作的透明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扎实抓好绩效考评工作,充分远用效能告诫形式,强化效能监督。加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完善投诉管理、调查、反馈和处理制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第六、发起诚信倡议,抓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创诚信文明服务法律服务机构活动,年底评选表彰诚信文明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服务公开,重点搞好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办理程序、结果反馈的公开,建立和完善行风评议制度,抓好群众对法律服务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建立和完善诚信公开制度,要对近两年来的行政、执法、执业情况查找问题进行一次“回头看”。年内市局将组织律师收费检查、办案质量检查和公证质量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处理。第七,抓建章立制。要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绩效考评制度、效能告诫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队伍建设责任制,法律服务要建立完善诚信文明服务制度、诚信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执业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诚信档案,推行法律服务“一案(证)一卡”制度。努力做到行政、执法、执业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第八,抓班子建设。领导班子要带好头,领好路。要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寻找差距,制定措施,认真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阶段。组织检查,进行评估。各部门8月开展自查,并于9月初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市局将于9月份组织全面检查,以迎接省厅和省委政法委检查组的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阶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认真、全面总结开展“二项”活动情况,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人民满意的单位和干部职工、法律工作者予以表彰。

四、切实加强对“二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要把开展“二项”活动作为今年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切实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其他班子成员协调配合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要把开展“二项”活动的成效列入领导干部抓队伍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作为评优、晋职晋级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3篇:司法行政系统范文

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

日前,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处对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督查,发现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存在未建立或未坚持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派车、用车、审批手续不完善,不同程度的存在地方政府占用、借用和非执法执勤活动使用执法执勤用车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根据《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就做好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要认真组织集中学习,提高思想意识,认真学习《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坚持“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本辖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和使用负全责。二、严格内部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应当建立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使用范围,严禁出现以下情况:

(一)地方政府不得占用、借用,不得动用执法执勤用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三)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四)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五)参加非执法执勤公务活动;

(六)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或风景区;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近期,市司法局督导组将通过明察暗访、集中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司法行政执法执勤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对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的自查自纠,重点查纠违反《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形,对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从重从严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各单位自查报告于7月6日下班前报市局计财装备科。

 

第4篇:司法行政系统范文

[论文摘要]行政合同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方式之一其纠纷的解决应适用行政诉讼,但现行诉讼结构,包括判决都是建立在单方的行政行为之上的,这种判决制度在判决的前提、判决的类型及判决适用条件等方面都不适应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需要。我们应建立多元的审查原则,放宽适用条件对现行判决加以合理整合运用,同时增加判决类型,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随着给付行政、福利行政的发展,合同式行政方式在行政活动中日益凸显其重要地位,与此同时,大量的行政合同案件也开始涌现,但在有关行政合同案件的司法审查中,一方面由于行政合同不同于私法合同,故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另一方面行政合同亦不同于单方的行政行为,故也不能完全适用现有的行政诉讼规则,那么,如何积极稳妥地审理行政合同案件,合理解决现实中的行政合同纠纷,是一个理论和实务上都值得探讨的问题。而司法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或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它是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纠纷作出的最终的权威的处理结论,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表明了国家对当事人诉求的肯定或否定。因此,司法判决的类型的完善、司法判决的正确适用既是一个理论上被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实务中人民法院作好审判工作的关键,它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满足当事人的诉求。这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有过深刻的体会,“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起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因此行政诉讼法在立法内容、技巧以及规范性等方面都存在较多欠缺之处,行政裁判形式的不全便是其中一个不小的缺陷,给行政审判带来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可见,对行政合同纠纷的司法判决的探讨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又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将会促进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因为“作为一种司法制度的行政合同救济的建立,可以暴露我们在行政合同领域中的问题,可以使既有的行政合同规则真正起到实际作用,也可以产生促使我们解决行政合同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的动力,从而逐步确立行政合同领域的基本秩序。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适用及其缺陷评析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社会服务职能代替了国家统治职能,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换言之,行政职能不再是简单的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要积极的为社会提供服务和保障,行政已不再是简单的行政而是多元化的行政,这种多元化在性质上呈现为多样性:权力行政、参与行政、服务行政和效率行政。很显然单一的行政权力手段已远远不能适应行政职能转变和多样性行政的要求。而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权力行政的新的行政方式,“适应了授益的行政活动多样化和扩大化的事实”,以其所独有的强调合意、注重平等、遵循诚信的特点,在行政活动中极大地弥补了传统行政手段的不足,提高了行政效能,显示了极大的优越性和无穷的魅力,在各国的行政实践中均被大量运用。

但是“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权力分立体制下,为达到保障人权与增进公共福址之目的,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均应具有合法性,此种合法性原则就行政领域而言,即所谓依法行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活动均应最终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行政合同作为国家行政的一种新型活动方式,也不例外,应遵循这一原则,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正如西方政府合同研究的先驱人物特滨所说,如果合同纠纷的处理不诉诸第三人裁决,则存在着因当事人间讨价还价能力的不平等而使结果发生扭曲。因此西方国家均坚持了司法救济的最终原则。但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不同,对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也各成特点。法国和德国由行政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英国和美国虽然早期曾有过政府合同纠纷由行政机关作最终的终结性裁决的历史,但最后还是确立了法院对政府合同的司法审查制度,但由于他们无公私法的划分,政府合同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来审理。

在我国,虽然体系及制度上无公私法的划分,但实践及趋势表明公法与私法各成体系。在行政争议的解决上,尽管统一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审判权,但是行政案件的解决却有专门的行政诉讼依据和规则、专门的行政诉讼途径。虽然对于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问题上,曾经由于理论上的准备不足、认识上的偏差和制度上的不完善,曾将一些行政合同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①但现在学者研究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的结论多倾向于将行政合同案件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实务部门也正在为此努力。“。笔者亦赞同行政合同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范畴,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不加考虑地完全适用,特别是现行的行政诉讼判决,主要是针对单方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而设计的,在适用于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时,会产生以下不适应问题:

1.现行判决适用前提是严格、单一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应行政合同这种新型行为方式灵活性的需要。

现行司法审查制度中,确立了“合法性原则”这一基本的行政审判原则,因此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判决的前提。对于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作为一个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行为,只有符合法治主义的要求才能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但是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根本不同于传统单方行政行为的一种新的行政行为方式,它的出现是政府职能增多,涉及对行政机动性和行政手段多样性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不可能再用形式意义上的依法行政理念来禁锢它而扼杀其机动性。对行政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应有所松动,此其一。其二,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讨价还价合意的结果,它不仅反映了行政主体的意志,也是相对人意志的体现,特别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让相对人接受行政机关的限制,更需相对人的主动同意。由于行政合同中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为防止公权的主体利用优势地位欺压劣势地位的相对人,行政合同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成为行政合同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内容是否合理甚至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可以说合同的价值在于其有效性,有违法之处的合同未必无效。”而建立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的现行判决只能解决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并不能解决其合理与有效的问题。其三,行政合同的功能之一在于可以实现法定下的约定,即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与民协商,与民合作,与民合意。与单方的行政行为不同,它的内容更具体,更体现了双方的自由意志性,民主性和平等性,诚如法谚云“当事人的约定即是当事人的法律”,因此对行政行为的违约性审查同样是司法判决的前提。

2.现行判决严格的适用条件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适应行政合同纠纷诉求多样性的需要。

针对现行的六种主要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具体、严格的适用条件,法官只需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对照每种判决的适用条件,对号入座即可。这种简单的“照方抓药”、“对号入座”审查方式,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适应行政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诉求多样性的需要。因为与一般行政行为纠纷不同,在行政合同纠纷中相对人往往会提出多种诉讼请求,如请求法院对合同某些条款效力进行确认、撤销行政机关的违约行为、请求违约赔偿等,这需要放宽判决的适用条件,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满足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国,为适应行政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诉求多样性的需要,对行政合同纠纷采用不同与一般行政行为的诉讼方式,即行政合同纠纷适用完全管辖之诉讼,而一般的行政纠纷则采用越权之诉。这二者的区别之一在于,在越权之诉中,只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官只有认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撤销违法行为的权力,而在完全管辖之诉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判决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诉讼中行政法官的权力近似于普通法院法官的权力,这样法官就能够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法国的这一经验应值得我们借鉴。

3.现行判决类型不能适应行政合同纠纷多样性的需要。

如前所述,现行判决主要针对合法性问题而设,其功能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既来自于法律规定又来自于合同约定。并且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适度的主导性权利,使行政机关引导行政合同的缔结与履行,向着其所期望的方向发展。西方各国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行政合同中的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方式。法国在公益优先原则上构建起确认行政机关具有普适特权的行政合同理论。②德国虽然强调行政合同当事人通过彼此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律也允许行政机关享有例外的特别权利。即使在以普通法合同规范和理论构筑起政府合同规则的英美国家也往往通过一些行政合同的格式条款来保证行政机关在合同的履行中享有优先权。“。我国《政府采购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享有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监督、指挥、制裁等权力。因此,行政机关的履行行为既有违法的可能,又有违约的可能。相对人申请司法救济的诉求中既有针对行政机关法定权力的情形,也有针对约定权利的情形,既有针对一般权利的情形,也有针对主导性权利的情形。相对人若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我们当然可以用现行判决加以解决,但是若相对人针对的是双方的约定的权利而,主张行政机关违约,请求人民法院阻止其违约行为,或请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则现行判决明显无法直接适用。

二、行政合同案件司法判决的正确适用

正因为现行行政诉讼判决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上存在以上诸多不适应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对现行判决进行改造,一方面对审判原则进行改造,确立合法性合理性和违约性的多元化的审查原则,另一方面对现行判决加以灵活运用,针对行政合同不同于单方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出发点,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正确解决纠纷为目的,来对现行判决予以整合。“对于行政机关行使主导性权利行为以及不履约的行为,可以运用行政诉讼的维持、撤销、责令履行职责等判决形式,同时还要针对行政契约纠纷中的效力的确认,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作出相应的判决。”换言之,行政合同的判决既有针对行政合同本身的判决,包括合同无效的确认判决和合同的变更、撤销、解除判决,同时又有针对行政机关行使主导性权利行为的判决,包括行为的维持或撤销判决。还有针对结果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判决。具体而言,适用如下:

(一)针对行政合同的判决

1.行政合同的无效确认判决

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的,它是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为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各国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我们认为,行政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一)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能力的;

(二)违反法律对行政合同的形式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违反法律对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根本违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或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合同的履行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订立时未征得他人同意的;

(六)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七)依法应经其它机关核准、同意或会同办理,但未履行该程序,事后又未补正的;

(八)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它情形。

须说明的是我们主张,为更好的履行司法监督的职能,人民法院对行政合同的无效确认判决应当是强制性的判决,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2.行政合同的撤销判决

当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效力消灭,相对于绝对无效的合同而言,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当行政合同中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情形,应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撤销判决,判决撤销行政合同。

由于合同的撤销,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的效力,考虑到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在公益优先原则下,我们认为对撤销判决的使用应有所限制,如果撤销行政合同将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撤销,但基于经济平衡原则的考虑,应责令行政机关补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而带来的损失。

3.行政合同的变更判决

当行政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使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那部分合同的效力消灭。或当行政合同虽然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原告愿意接受合同,只主张适当变更,在不违法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只判决变更,而不应判决撤销,以鼓励合同的履行。

4.行政合同的解除判决

在民事合同中,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几种法定的解除情形外,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才可解除合同。但在行政合同中,一般认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合同的解除权应由行政机关单方行使。因此行政合同的相对人欲解除合同,应向行政主体提出请求,由行政主体决定。对于行政主体不同意解除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讼。此类案件中,满足原告意愿的判决应是合同解除判决。

5.行政合同的履行判决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一)针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维持判决和撤销判决

如前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之一在于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具有适度主导性权利,合同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主导性权利行为不服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被诉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自然应当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行为;若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行为确实违法或违约的,则应当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为。

(二)赔偿或补偿判决

行政合同中,在强调公益优先,赋予行政机关优益权的同时,也主张经济平衡,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当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损害,或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均可向法院,也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赔偿或补偿的判决。

三、关于增加禁止令判决的探讨

当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即消极违约时,在可以履行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适用履行合同判决,在履行无意义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赔偿判决,当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违反合同义务即积极违约时,法院当然也可以撤销该行为或作出赔偿判决,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正在实施侵害相对人利益的违约行为,相对人是先服从该违约行为,而在事后再请求救济,还是针对该正在进行的违约行为马上?如果是后者,人民法院又适用何种判决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笔者以为,应当允许相对人针对该正在进行的积极违约行为提讼,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机关的履约行为不具有相对人服从的公定力。基于行政法理中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视为合法行为,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服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以此为根据建立了“不停止执行”制度,即在行政诉讼中,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原告的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而停止执行,这种建立在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前提,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为基础并考虑国家行政管理效率需要的制度,我们认为,针对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这种制度是可行的,因为这种单方的行政行为是法律在特定事件上的体现或适用,相对人服从的是这种建立在法律强制力为基础上的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但是对于行政合同而言,行政机关的行为既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又有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那么在行政机关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当然不应当具有那种建立在法律强制力上的公定力,也就不存在相对人不可以的前提。超级秘书网

第二,立即是对相对人履约行为的积极保护。行政合同理论中,一般认为行政机关享有适度的主导性权利,在相对人违约时,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对相对人进行制裁甚至单方面的解除合同以阻止相对人的违约行为。那么当行政机关正在进行的积极违约行为侵害相对人利益,防碍相对人的履约行为时,相对人应该具同等的阻止该违约行为的权利即立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阻止该违约行为。

第5篇:司法行政系统范文

【关键词】 脑梗死;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复发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6.101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2952-02

脑血管疾病是目前人类高发疾病中的三大死亡原因之一,病死率约占所有疾病中的10%。并且属于神经系统疾病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其中缺血性脑卒中约占全部脑卒中的70%,50%-70%的存活者遗留失语、瘫痪等严重残疾[1]。因此,从研究看出,目前高血浆同型半胱氨酸已明确被列为缺血性脑卒中的危险因素之一。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在本院神经科住院的缺血性脑卒中选择于2011年1月――2011年10月本院住院患者,均为高同型半胱氨酸患者,并均符合第四届全国脑血管病学术会议中所制定的诊断标准。并同时选出高血浆同型半胱氨酸患者及血浆同型半胱氨酸正常患者各60例。其中高血浆同型半胱氨酸患者为男40例,女20例,其中年龄在45-82岁之间,而男女平均年龄为62.8岁,两组年龄无统计学意义(P>0.05),血浆同型半胱氨酸正常患者男39例,女21例,其中年龄在46-78岁之间,而男女平均年龄为63.8岁。两组患者,均为发病24h内入院,其饮食生活习惯相似,具有可比性。其中排除有糖尿病、高血压病、意识不清等患者,而血浆同型半胱氨酸水平,见表1

1.2 同型半胱氨酸检测方法 取受检者清晨空腹静脉血3ml(肝素抗凝),3000转/分钟离心10分钟,取血清置于0-7oC冰箱内储存。采用循环酶法检测同型半胱氨酸含量,试剂盒由重庆中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1.3 治疗 两组治疗中有颅内压增高者,以20%甘露醇或呋塞米控制颅内压,其中疗程为14天。其中两组治疗均以灯盏花素和前列地尔改善循环,胞二磷胆碱进行脑保护治疗方法,以阿斯匹林抗血小板聚集、奥扎格雷和辛伐他汀稳定斑块减少再发脑卒中风险。

1.4 疗效标准 高血浆同型半胱氨酸患者及血浆同型半胱氨酸两组患者均采用第四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制定的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及生活状态标准[2]:①进步:功能残缺评分减少18%-45%;②显著进步:功能残缺评分减少46%-90%;③基本痊愈:功能残缺评分减少91%-100%;④无变化:功能残缺评分减少或增加18%以内;⑤恶化:功能残缺评分增加18%以上;⑥死亡。

1.5 统计学处理 两组计数资料均采用X2检验,计量资料用t检验。

2 结 果

其中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患者预后明显较同型半胱氨酸正常患者在治疗14天后的正常者差,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 论

近年研究表明[3],同型半胱氨酸(homocysteine,Hcy)是一种含巯基氨基酸,为蛋氨酸代谢途径中形成的一种中间产物。HHcy是导致动脉粥样硬化性脑梗死复发和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并与脑血管性死亡事件密切相关。从研究结果来看,其中血浆同型半胱氨酸预后明显较好于高血浆同型半胱氨酸组(P

参考文献

[1] 王维治.神经病学[M].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4.

第6篇:司法行政系统范文

对于文化的概念,在学术界至今仍然无法确定与统一。文化的定义更是有种类繁多的表述。总起来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产物,广义的文化“是社会和人在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水平,它表现为人们进行生活的种种类型和形式以及人们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1]狭义的文化仅指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那什么是司法行政文化?对此学术界有比较一致的阐述:“司法行政文化指司法行政系统在多年的工作实践过程中长期形成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综合。它反映着司法行政队伍这一特殊群体共同的价值追求、工作理念、思维方向和行为准则。”[2]相对于文化的定义,司法行政文化也有四个方面的构成,具体来说有: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

1.物态文化所谓物态文化就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保障司法行政日常工作与活动而必须具备的建筑场所、活动设施、服饰装备等具体的物化形态。物态文化通过物化的方式来表达司法行政理念和司法行政精神。

2.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指司法行政系统为了使司法行政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准则以及各种组织调节形式的制度体系。其具有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等特点。

3.行为文化行为文化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活动方式,它体现着司法行政机关的精神面貌、思想理念、工作活力和价值情操。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员工,他们的行为反映出该机关总体的价值选择和精神趋向。

4.精神文化精神文化能够深入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核,体现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精神信仰和理想追求。在长期的司法行政实践过程中,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形成共同的思想形态、意志态度和精神状况。精神文化渗透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直接推动着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1.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目标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以“十”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思想上高瞻远瞩,行动上扎实有效,结合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吸收地方文化精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点,认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融合起来,并渗透其中,进一步弘扬司法行政文化风貌和道德风尚。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素养和精神品质,逐步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文化素质精,“德才兼备”的司法行政人才,努力构建一个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激励型的司法行政文化。2.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立足司法行政特色。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善于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活动中寻求工作思路。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去设计目标和制定措施,努力把司法行政文化渗透于实践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落。(2)要循序渐进。根据文化的特性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求,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该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分层次、分部门,低位起步,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建设任务。(3)坚持前瞻性与创新性原则。学习中西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其他丰富多彩又充满活力的行业文化经验,吸取法治文化的精髓,认真研究司法行政文化创新理论,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力争建设一种顺应司法行政发展要求,体现时代精神文化,具有前瞻性和自我更新能力的先进文化形态。(4)秉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司法行政文化要求把服务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基本的目标,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作为承担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挖掘他们的文化创新和建设的潜在能量,赋予司法行政文化以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三、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对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缺乏深刻理解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文化的理解不够完整和全面,因此在具体的建设活动中就出现了很多偏差。首先,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事关整个司法行政机关,但活动只落实到了下设的宣传教育部门,其余部门并无协调和联系,更谈不上互赢共建,领导对此也漠不关心,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成了一个职能部门的事情。其次,文化活动简单,内容单一:把文化建设省略为几次简单的文艺节目和几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文化阵地普遍存在规模小、影响力弱等问题,缺少叫得响,群众认知度高的优秀文艺作品。这样的文化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整合功能,建设效果可想而知。

2.司法行政队伍力量薄弱在法制社会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了更加繁重的任务,据调研得知,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行政机关队伍与过去相比较虽然有所增加,但明显跟不上目前形势和发展的需要,机关编制紧张、年龄老化、学历层次较低,文化知识亟待更新。因此可以说,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任务与挑战,工作效率不高、执行力不强,因循守旧多、创新思变少,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转变和提升。在司法行政人才队伍中,缺乏精通文化和法治的复合型人才,文化作品创作质量不高,受群众欢迎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匮乏,机关部门、领导群众广泛参与度也不够,使各类司法行政文化活动的影响力、吸引力不够、渗透力不强,司法行政文化中独特的人文魅力,因受人才的制约而没有真正全面地呈现出来。

3.建设经费不足受财政预算的制约,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所面临的经费问题也比较突出。有些领导只重视外在的形象工程,对文化建设这样的软实力投入重视不够,这样,司法文化建设中的场所、软硬件、环境设施、服饰装备、文化活动等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者,经费的不足,也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由于很多原因,司法行政队伍的凝聚力不高、自觉性不够。在工作中凝心聚力干事业、团结拼搏创品牌的意识不强,讲大局讲奉献、全局一盘棋统筹开展工作的干劲和精神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和状况。

4.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形象和影响力有待提升由于历史和体制设计的原因,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地位不高、基础薄弱、影响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首先,从社会角度看,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相近的机关如公安机关相比较,我们就会显出明显的弱势,仅仅是工作性质的不同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自我定位时过分地依赖社会公众意识的认知,从而表现出自卑和失落的心态,这种心理状况对工作积极性也有着不小的影响。其次,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上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支持,其形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不到真实的彰显。

5.司法行政文化发展缺少理论生存根基成熟的理论体系能够坚定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从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等各个方面,为在建设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提供智力支持。目前,理论研究水平的低下、理论体系的阙如直接制约了司法行政文化工作的全面发展,由于理论生存根基的薄弱,司法行政文化在建设动力、创新制度、模式方法、未来走向等诸多方面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现实困境。

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路径及措施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是项系统工程,应该长远规划,统筹兼顾,重在落实。要做好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制订行之有效的方案目标,循序渐进,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1.精心谋划,明确司法行政文化定位为探索司法行政文化这一全新的课题,首先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人员积极赴外和先进单位学习考察,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多层次的专题研讨活动,廓清司法行政文化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力求在学习中创新,在发展中超越。其次,上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指派专门分管领导,提供财政保障,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文件来明确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基本思想和具体规划,包括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路径与保障措施。

2.加强研究和创作,不断丰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实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关键还是要加强对法治文化的学术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注重在司法行政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司法行政文化理论。因此,要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创作积极性,多研究、多摸索、多创新,力争多出研究成果,指导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实践。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文艺创作团体和专门人才创作司法行政文化作品的优势,鼓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各类文艺骨干和积极分子参与文化作品的创作,努力实现形式多样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的规模化,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文化宣传教育资源的丰富性和导向性。利用群众喜爱的各类艺术形式(比如故事、书画、戏曲、广告语等)传播司法行政文化。要加强司法行政文化成果的推广,通过召开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扩大其建设成效。对已有的司法行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要进一步研究放大其功效。要坚持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的紧密结合,在推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中,不断巩固司法行政工作建设的成效,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加强基础设施及阵地建设,夯实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基础设施要注重品味和质量,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要立足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司法行政标志统一、窗口人员工作着装统一、业务台账统一、工作流程规范统一、办公室环境统一、文化设施建设统一等几个标准的统一。统一的服饰、标志,彰显出司法行政工作的整齐划一的格调气质,对外便于识别和记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对内能规范形象,增加工作人员的自豪感和职业认同感。印发统一的《业务台账规范要求》,包括人民调解、社会矫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和帮扶安置等几个方面实现规范操作,业务台账格式统一、程序一致。办公环境和文化设施统一会给工作场所增添气氛。比如办公用品的配备和摆放,工作环境的美化、绿化、净化和亮化,不仅使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图书馆、运动室和文化展览场所环境优美洁净,使人心情舒畅、激发工作积极性,也能营造出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提升工作人员的文化品位。阵地建设是司法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持续抓好的实事工程。在一段时期内,须完成各级各类文化中心平台建设,如文化广场、电台、宣传栏、报纸、网站新媒体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几级司法行政文化阵地网络,市级文化阵地建设要由市、县司法局向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村(社区)司法单位延伸,在辖区内形成一批传播司法行政文化的主阵地;中心分设司法行政文化外景展区和室内几大功能展区,运用声、光、电、多媒体等多种手段,结合实物陈设、专题展板等方式,集中展示司法行政文化。要整合各类资源,借助社会的各种宣传媒介和力量,利用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市内交通等公益平台构建覆盖全市的司法行政文化服务体系。

4.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机关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精神文化生活是是司法行政文化的核心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丰富的文化生活不仅能够锻炼身体、弥补干群裂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集体自信心和凝聚力,更能够在充实精神世界、愉悦心灵、提高生活质量、和谐人际关系、赋予诗意化人生的美好体验等方面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当地特色和自身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体育活动,成立文学、书画、摄影、歌唱、戏剧等文艺俱乐部,定期开展演讲辩论、法律研讨、知识竞赛、文艺创作等各种沙龙活动。引导广大职工积极主动参与,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培养其业余爱好,为每一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提供温馨愉悦、展示自我才艺和理想的平台,提升他们的文化艺术底蕴和健康的审美品质。设立读书日、文化艺术节,成立业余艺术团,定期组织大型文艺汇演、创作成果竞赛活动,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

5.加大创新力度,开拓传播渠道为提高司法行政文化的社会效应和整体形象,在巩固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以新媒体为主渠道的多形式、多元化、广覆盖的司法行政文化传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网络平台等新媒体形式,结合微博向社会展示司法行政文化,宣传本系统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借助各类公共场所比如大型电子显示屏、地铁围挡、路牌灯箱公益法治广告;协调当地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发送法律公益类短信、彩信。各部门、各单位运用板报、挂图、横幅、灯箱等各类载体,在电视台举办“法制宣传”“释案说法”,在广播电台开通法制热线等。总之,为了提高司法行政系统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充分挖掘各种载体,构建司法行政文化传播体系。

第7篇:司法行政系统范文

近年来,自治区司法厅党委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坚持联系实际查摆和剖析问题,坚持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开展了一系列的教育活动,有力地保证了司法行政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解决了司法行政队伍在思想和执法执业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队伍的面貌焕然一新。但当前在我区司法行政队伍中还存在着理想信念淡薄、群众观念不牢固、执法执业为民意识不强等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司法行政机关和队伍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刻认识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明确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推动司法行政工作跨越式发展有效地结合起来,迅速掀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热潮,按照“人人参与、全员教育、整体提高”的要求,精心谋划、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着力解决司法行政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新变化、新气象。

为切实加强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自治区政法委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党委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这项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活动方案,围绕光荣传统、理想信念、群众观点教育和警示教育的有效性,精心设计载体,扎实开展活动,紧密联系队伍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实际,突出抓好“五查五问”活动,即“查思想差距,问有没有崇高坚定的理想信念;查作风差距,问有没有扎实牢固的宗旨意识;查执法差距,问有没有全面正确的法治理念;查能力差距,问有没有干事创业的过硬本领;查动力差距,问有没有创先争优的工作激情”,并将其贯穿整个活动始终。通过“五查五问”,不断查找不足,审视与工作目标的距离,激励每个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抬高标杆干事业。

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力求以重点工作的新突破促进司法行政整体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在确保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上求突破

把维护监管安全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注重科学管理,坚持每天对服刑劳教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动态进行分析、研判、预警和处置,坚决排除监所管理中存在的隐患、漏洞、险情,防范和控制影响监所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高起点、高规格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通过技防手段扫除盲点盲区、黑点黑区,减轻警察人防压力。

在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上求突破

紧紧抓住“六五”普法启动的良好机遇,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1号工程”,抓紧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切实把普法的成效体现在提升法律素质、减少违法犯罪上,加快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在实施预防化解矛盾“千人万件”工程上求突破

组织动员1000名司法行政公务员、1000名律师公证人员、1000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化解1万件矛盾纠纷,排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服务和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顺利实施。

在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上求突破

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实2000件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关爱帮助贫弱群体。

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上求突破

第8篇:司法行政系统范文

一、立足服务保障,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发展和创新

1、按照市、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依法行政长效考核评价机制的研究。坚持不懈地抓好教育引导,不断提升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理念,通过强化依法行政基础建设,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进一步促进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规范开展。

2、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题,配合争当排头兵和绩效考核活动,围绕涉及司法行政发展的难点、重点问题,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做好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工作的创新性理论研究。

3、切实提升系统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配合相关业务科室开展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提高系统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做好单位执法证年检注册和法制培训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督考评,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和管理模式

4、进一步探索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明确考核范围、内容及考核方式,细化执法工作考核指标,不断调整和完善考核内容,增强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把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主要依据,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责任心,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形成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风气。

5、做好系统各业务部门执法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强化执法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通过执法检查活动,突出抓好司法所、法律援助、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窗口单位的执法工作。

6、进一步把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向深入。在健全制度、分解执法责任的良好基础上,将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评议考核机制和错案追究机制向纵深推进,并认真加以督促落实。重点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合法性论证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的质量,促进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7、做好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系统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前置审查工作,重点解决规范性文件备而不审的问题,建立完善审查意见反馈、征求意见等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格贯彻落实《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确保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的严肃性和合法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8、积极做好行政案件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件办理工作,坚持调查研究,协作配合,坚持实体和程序均合法的工作原则,严保办案质量,切实维护我区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三、推进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监督工作,提升系统队伍形象

第9篇:司法行政系统范文

一个民族的发展需要文化的支撑,文化已成为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系统的发展同样也需要文化的支撑,文化就是这个系统的生命。我国司法行政系统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积淀和过滤,已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系统文化,充分发挥着其凝聚、融合、约束、规范、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着新时期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

一、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一)加强文化建设的意义

文化作为一种意识、一种精神,是一种存在于社会中的普遍信仰和共同遵守的规范、惯例,对人的行为具有内在驱动力,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生命力是否旺盛、凝聚力是否强大、创造力是否卓越的体现。司法行政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政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开展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对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激发司法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文化建设的的推动作用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也越来越成为人民的热切愿望。发展完善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有助于推动司法行政工作者坚定理想信念、提升思想品格、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推动司法行政工作者掌握必须的知识技术,优质高效地从事管理、宣传、服务等各种职能任务;推动开展丰富的文体生活,启迪心灵,陶冶情操,培养积极健康的个人情趣,激发创造力,形成凝聚力,打造朝气蓬勃、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团结协作的健康风尚;推动树立明礼、懂礼、守纪的形象,打造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行政队伍。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不仅是认真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对司法行政自身发展重大利好。

二、加强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途径

(一)注重品牌建设,打造“百花齐放”的品牌文化

1、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品牌创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育一批体现时代潮流、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进一步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能优势,结合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六五普法宣传为纽带,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基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活动。多种形式团结和引导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法律志愿者等,在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社区矫正、普法宣传、公证服务等司法具体工作中发挥其能动作用,协力推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

2、创建品牌建设。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打造基层法律服务“民心”品牌;发挥党员骨干律师先锋堡垒作用,建立综合性法律便民机构,打造党员志愿者工作室品牌;亮化公证服务环境,公正执法,以拓展领域、提高质量、提升效能为重点,打造“群众满意窗口”品牌;深化便民措施,继续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打造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情系百姓”品牌;加大指导力度,推动人民调解职业化发展,打造“调解优质促和谐”品牌。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广泛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优质的司法行政品牌集群。

(二)文明学习,着眼实践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着眼点是保障机关行为的社会性、公平性、规范性、协调性以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综合素质,其根本途径就是学习、实践。

1、文明用语,文明办事。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说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从小事做起,注重行为举止,坚决告别低级庸俗的言语和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自觉学习、宣传、践行社会礼仪、生活礼仪和职业礼仪。

2、强化自学意识。引导司法行政工作者自觉向书本中学、从网络中学、在实践中学,把学习变成自己的一种生活习惯、一种提升自身能力的自觉行动。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规范化、常态化制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活动,把集中学习活动变成提供知识的渠道、表达观点的平台、提高学习力的方式,鼓舞和塑造全体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人员成为先进文化的实践者和推动者,不断增强司法行政文化的融合力和感染力。

3、互相学习借鉴。引导大家相互学习、以长教短、以强补弱,积极向外地学、向同行学、向外行学,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思维方式、创新理念。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成为业务上的行家里手,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从党执政的角度、维护全局的高度、服务中心的力度来分析问题、定位思路、确立办法,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廉政文化建设

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机关作风建设和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文明服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1、提高领导重视度。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全覆盖的责任网络,并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将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度的述职与述廉相结合,对廉政工作存在问题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