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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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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1篇: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布的规章制度与决定。

第二条员工工作准则

1、准时上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服从公司决定和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积极献计献策,推动公司的发展。

3、树立团队观念,讲究集体协作;积极沟通,相互学习;避免猜忌,抵制是非,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

4、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5、不得利用内部信息,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谋取私利。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6、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脱岗。7、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8、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客户的合作

9、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10、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工作绩效。11、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12、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13、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员工行为标准

1、工作时间应注意个人仪表仪态,着装整洁明快、不着奇装异服、不穿拖鞋。

2、办公区域或行政管理区域内,不得喧哗、嘻闹。3、早晨上班遇领导或同事应相互问候。

4、同事之间互相尊重,对领导用“职务称”,对同事用“姓氏称”或“姓名称”。

5、接听电话应用普通话说:“您好,湖南大学设计院”或“你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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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忌大声、生硬或用方言应答。通话语言简明、不聊天或说与工作无关的事。

6、爱护、节约办公用品,公用物品使用后归回原位。

7、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因公外出时向部门领导交代清楚事由、所需时间等;接待来访、业务洽谈应在接待室或会客区内进行。

8、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不在办公区域进食、聊天、高声喧哗。

9、未经许可不得随便翻看他人的文件、资料等。10、树立与加强保密意识,严格尊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

1、本公司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6小时30分钟为标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30分,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4时30分,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二、迟到、早退

1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X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X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X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奖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三、请销假

1、请假三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执行董事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行政办公室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四、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人力资源部核查存档。

五、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六、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每年7个日历日的年假。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长假期不超过14个日历日。

2、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第十三条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晚婚假期共计10天。

七、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办公室批准,方可休假。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15天。

八、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经行政办公室批准,交考勤员考勤。九、旷工

1、未向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天工资;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旷工三日(含累计)者,();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公司视情况给予处理十、休假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1、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2、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3、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4、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5、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应随时令其销假,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第五条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

一、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二、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三、辞退管理: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X次者;

2、连续旷工X日或全年累计超过X日者;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6、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10、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15、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16、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四、本公司按第三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领导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五、辞退员工时,填写员工辞退证明书。

六、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七、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八、行政办公室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九、辞职管理:

1、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办公室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领导签发意见,再送行政办公室审核。

2、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1个月。

3、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行政办公室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4、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行政办公室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六条财务管理制度

一、报销制度:

1、严格执行报销签单制。报销票据应先填写费用支出单,并附相关发票(特殊情况可附收据)、清单等,经相关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室报销。2、因时间紧或夜间加班等特殊情况,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员工可以报销相应的出租车票、餐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3、所有员工每月领取月薪时应提供上月奖金和提成总额的至少50%以上的正规发票,如:餐费、办公用品、交通票、通讯费、会议费、燃油票、服务费等,以便抵扣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二、帐务管理:

1、财务人员应合理建立、保管各类财务账薄,正确处理收支状况,及时将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等传达给总经理。

2、财务人员每月负责及时报税、建账、存取款、核算发放工资、对外结算等,协调好税务、社保、工商、银行等关系,每月按时向总经理上报公司当月的收支、银行存款、税务等明细。

第七条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一、员工月薪由基本工资、业务提成、综合奖惩、补贴费用及相关扣减等组成,年终奖根据公司当年效益及员工贡献进行核算。员工试用期的工资只考虑基本工资,不考虑提成。试用期一般为二个月,特殊情况为一个月。1、基础工资分专业人员工资和普通人员工资。

2、业务提成以完成该业务的公司实际收入作为提成基数,按比例提成,提成比例为X%至X%。

二、综合奖惩及年终奖金

1、综合奖惩主要指针对业务的难易程度、收入情况、加班时间、员工的综合表现进行的调剂,由总经理进行调整。

2、年终奖金以全年完成业务的收入作为基数,考虑个人全年的整体收入和综合表现,由公司主管领导集中评定。四、补贴费用

1、中层管理人员每人每月补发交通费X元,通讯费X元;普通员工每人每月补发交通费X元,通讯费X元。

2、员工每天的午餐、晚餐由公司负责,统一在食堂用餐。不在食堂就餐者,不另外补贴伙食费。

3、过节费指五一、中秋、春节三节,试具体情况发放,原则上不发放过节物资。五、扣减项目

扣减项目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保险、事假、迟到等其它项目:1、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进行扣减。

2、保险费用按社保中心提供的个人缴费金额扣减,原则上公司提供个人养老和医疗保险,不上保险不额外补贴,试用期间不上保险,不计提业务提成,只发基本工资和补贴费用。

3、事假包括各种因私离开公司而不在岗的请假,以天为单位,包括半天。4、迟到等不良现象每月按实登记,按考勤制度处理。

第八条员工奖励制度

一、目的: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二、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三、奖励事项分类: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X元—X元的经济奖励、X元—X元加薪(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7)全年出满勤的;(8)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X元—X元的经济奖励、X元—X元加薪(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九条附则

1、本条例由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2篇: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人事局依法、高效行政,明确办事规章和程序,实现人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县人事局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县人事局所属二级单位的行政行为涉及本规则的,应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人事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依法组织、管理全县的人事编制工作.

第四条县人事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建设精干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工作制度,克服官燎主义,防止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县人事局自觉接受上级党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其它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全县人事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领导工作制度

第六条县人事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县人事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局长召集和主持县人事局全体会议、局长会议;签署县人事局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向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议案以及重要请示、报告;安排、协调副局长的工作。副局长按照职务要求和工作分工,组织、管理分管方面的工作,及时向局长报告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提出解决重要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县人事局对全县人事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会议议决.会议讨论决定的或经局长决定的事项,县人事局全体人员均应积极负责地组织实施,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九条县人事局充分发挥全局人员的作用,保障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县人事局实施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为,在不违反法定的实体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简便易行、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处置办法。

县人事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偶然发生的特殊事件、超常事件并属特别紧急的,可以按照合理性原则临机处置,边处置边报告。

第十一条县人事局保持行政领导工作协调一致。副局长处理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事项,应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局长决定。

第四章作风纪律

第十二条班子成员要带头转变学风,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

第十三条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加强服务,搞好直辖市,树立为基层服务,为市直单位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深入基层,认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团结协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人事编制工作更好的开展。

第3篇: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编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八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5年编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保证规划设计质量。

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审批权限:

(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问意。

(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

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

(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村镇规划出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难。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难。

其它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难。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保护人文景观,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

(二)市规划局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1年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经批难后,市规划局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末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6个月内末申请用地,而又末申请延期的,己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在列项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必需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局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清场退出。

第十九条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搬迁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接收。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规划局按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沿河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征用、划拨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沿河规划绿化带用地,并在拆除其地面建筑后,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建设工程的保护用地,如不服建设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予以征用。

第二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区性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其它新建、迁建项目,应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建的地区内进行建设。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因特殊情况需在村镇建设范团之外建房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局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

(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旧有建筑物产权证;

(四)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

(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市规划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设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报送根据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报送施工图。经市规划局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末预见设施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须经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己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内,按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规划局许可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局审核,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建筑物(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难)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2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于3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需要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四)工厂、仓库、商店等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后退3米至5米。

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应按规定退让。

第四十一条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据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循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建造公厕,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备冲洗设施。公厕建在民用房屋的无窗两侧和平房背侧面的,其间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开设门宙一侧的,其间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设施应同时建造室内或室外厕所。

第四十三条主要道路沿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阳台改建,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住宅小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厂区、仓库等设置通透式围墙或栅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新建雕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属一般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批准;重要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审核,扣市人民政府批准;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雕塑建设,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检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营业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管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施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下列管线工程可以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规划道路中心线,接入各类管线的支管;

(三)铁路、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区、小区、街坊内部管线在小区级道路上敷设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段外,长度在500米以内的低压电力架空线、电信线。

第五十条各项管线工程应按照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管线位置、标高进行施工;目前确实不能实施的,可暂作临时效设,今后按规划修建道路时,原理设单位应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和材料由原建设单价负责。

第五十一条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以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内用地。

第五十三条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电力、电信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

第五十五条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微波通讯的空中通道,应避开规划高层建筑或高于规划高层建设。第六章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本条例的和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部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现有乡(镇)村企业应严格控制在现有规模,并逐步转为旅游服务的企业。在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单位。

第五十九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的各种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景。

第六十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疗养院和干休所、医院等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在规模(包括床位数和用地面积),不得扩建。

第六十一条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挖深井和沉箱井。开挖隧道、人防工程须经专业技术部门作可行性研究,确保泉源完好,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应当避开溪流、泉源,无法避开时,距离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难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购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却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到15%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六十八条市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规划瞥理人员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4篇:规章制度范文

规章制度汇编——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一、总体要求1、xxx市xxx管理处会议包括处例会、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业务学习会议、领导办公会议等。2、各种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决策。暂时不能统一意见,又不急办的事项应在下次会议再议后决策。3、凡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与会人数应在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属紧急事项可不受人数限制,由主持工作的领导研究决策后执行,事后相互通气,并在处例会上通报督办执行情况。4、所有需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处领导提交议题,由具体负责同志收集汇总,安排上会,明确会议的范围、内容及会议主题。所有非紧急事项,均不得临时开会。5、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会前向办公室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参会人员应关闭手机,集中精力,认真思考,积极发言,陈述观点看法应抓住主题,言简意赅,切中要害。二、例会1、例会是我处重要决策会议。主要涉及全处性事情和单位具体业务相互配合的工作。2、例会由处领导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具体业务负责同志主持。要有专人通知会议并纪录、整理、会议纪要,如会议有重大决定或事项时,要印发会议纪要。3、例会实行会议议题制度。凡房产管理处的重大业务事项及行政管理的重要决定,都应在会前安排业务分工职责提出议题,报处领导,由处领导统一主持会议审定。4、例会的主要内容(1)研究审定月、季度、年度工作总结,提出下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2)审定上报有关工作计划,落实各类目标责任,以及涉及全单位性的工作计划。(3)汇报审查各类资金安排、使用计划。(4)检查上阶段各项重要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5)处领导确定的其他即时工作事项。三、全体工作人员会议1、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原则上一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处领导决定,可临时决定召开。规章制度汇编——会议制度

 

第5篇:规章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007年6月20日

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1)总经理安全职责--------------------------------------------------4

2)生产厂长安全职责-----------------------------------------------6

3)设备厂长安全职责-----------------------------------------------7

4)经营经理安全职责-----------------------------------------------8

5)安全员安全职责--------------------------------------------------9

6)车间主任安全职责----------------------------------------------10

7)带班人员(班长)安全职责---------------------------------11

8)从业人员安全职责----------------------------------------------12

9)办公室安全职责-------------------------------------------------13

10)安全科安全职责-------------------------------------------------14

11)供销部门安全职责----------------------------------------------16

12)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7

13)技术部门安全职责----------------------------------------------18

14)化验部门安全职责----------------------------------------------19

15)保卫部门安全职责----------------------------------------------20

16)班组安全职责-----------------------------------------------------21

17)交接班安全职责-------------------------------------------------22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3

三、安全检查制度--------------------------------------26

四、隐患整改管理制度----------------------------------28

五、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31

六、安全作业管理制度-----------------------------------34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5

八、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36

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7

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39

十一、事故管理制度------------------------------------40

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5

十三、重大危险源(仓库、罐区)管理制度----------------46

十四、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52

十五、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3

十六、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56

十七、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57

十八、防尘、防毒管理制度------------------------------61

十九、消防管理制度------------------------------------65

二十、禁火禁烟管理制度--------------------------------71

二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2

二十二、安全责任考核制度--------------------------------73

二十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制度----------75

第6篇:规章制度范文

2、认真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市场动态,做好市场分析。

3、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竞争对手的各种信息,并认真分析对手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作为自己的运营的参照。

4、制定市场开发方针和计划,并做好各分公司市场开发计划的分解布置落实工作。

5、及时指导各分公司市场开发工作,组织检查各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工作。

6、直接参与各重大的市场开发项目,协调各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工作。

7、及时总结每次业务活动,不断调整,改进业务工作。

8、负责组织业务学习,进行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9、引进和创新各种业务理念和业务手段,提升公司的业务层次,建立先进的业务体系,建设优秀的业务团队。

第7篇: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个人卫生

1.厨师必须每年参加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2.必须每天做好个人卫生包干区域的清洁工作。

3.进入厨房必须做到工装鞋帽整洁。

4.严禁上岗时戴首饰、涂指甲油、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5.女职工不准长发披肩,男职工不准留长发和胡须。

第二条.环境卫生

1.保持地面无油腻、无水迹、无卫生死角、无杂物。

2.保持瓷砖清洁光亮,勤擦门窗。

3.下班前应将冰箱、炉灶、配菜台、保洁橱等清理干净。

4.冰箱、保洁橱、门等必须在下班时上锁。

5.厨房、冰箱等设备损坏应及时报修。

6.发现“四害”马上灭虫。

7.厨房必须做到每周大扫除1次。

第三条.冰箱卫生

1.冰箱应定人定岗,实行专人保管。

2.保持冰箱内外清洁,每日擦洗一次。

3.每日检查冰箱内食品质量,杜绝生熟混放,严禁叠盘、鱼类、肉类、蔬菜类,相对分开,减少串味,必要时应用保鲜膜。

第四条.食品卫生

1.上班后由厨房切配清理隔日蔬菜,蔬菜不得有枯叶、霉斑、虫蛀、腐烂、如卫生不合格,要退回粗加工清洗。

2.干货、炒货、海货、粉丝、调味品、罐头等,要妥善储藏,不得散放,落地。

3.保持食品新鲜,无异味,烹调时烧熟煮熟,现卖现烧,隔餐、隔夜和外来熟食品要回锅加热后再出售。

4.按政府有关规定,禁用不得销售的食品。

第五条.餐具卫生

1.切配器具要生熟分开,加工机械必须保持清洁。

2.熟食、熟菜装盆、餐具不得缺口、破边,必须清洁,经消毒后,无水迹、油迹、灰迹、方能装盆出菜。

3.不锈钢器具必须保持本色,不洁餐具重洗。

第六条.切配卫生

1.切配上下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整洁。

2.砧板清洁卫生,用后竖放固定位置,每周清洗,定期消毒。

3.不锈钢水斗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光亮。

4.遇有下水道不通或溢水要及时报修。

第七条.炉灶卫生

1.灶台保持不锈钢本色,不得有油垢,结束后清洗干净。

第8篇:规章制度范文

一、仪容仪表

上班一律按宾馆的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个人仪表。制服无污迹,干净整齐,工作时不得佩

戴珠宝手饰,除结婚戒指外,不得留长指甲,除有色指甲油,上班按规定化淡妆,保持头发

整洁。佩带宾馆规定的发网。

二、工作制度

1、 严格遵守宾馆的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 必须按领导安排的班次进行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更换班次时,先向主管请示,经同意后

方可进行调班。

3、 用友善,热情和礼貌的语气与客人讲话,讲敬言,“请”字当先,“谢”字随后,“您好”

不离口,切忌家庭用语,同事之间团结协作,服从领导。

4、 工作时间内不许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扎堆闲谈,服务时间不得吃零食,吸烟,不得私

自会客,下班后不得在店内游荡,闲逛。

5、 不准偷吃、偷喝、偷用饭店物品或使用饭店为客人提供的一切服务设施。

6、 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先服从后讨论,不能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

7、 IC 卡及钥匙由中心统一保管,服务员的楼层卡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放,严禁转借他人。

8、 发现客人遗留物应及时追还给客人,如未能及时追还应上交客房中心,做好记录并保存。

9、 不得随便为他人开启客房,必须经客房中心通知后,并验明客人身份方可给客人开门。

三、卫生制度:

1、 服务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

2、 严格按照客房卫生质量标准及程序清洁卫生,住客床上的绵织品,每客更换一次,保持

清洁无污迹。

3、 客房内外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尘、无蝇、无痰迹、墙壁、门窗、灯具、空调进风口滤

网无灰。

4、 客房茶具一客一消毒,消毒设备专用,茶具不得直接落地,杯内无水迹,无手印。

5、 卫生间清洁车配备,洗面盆,浴盆,座便器专用清洁工具,刷子抹布不能混淆使用。

6、 工作间物品摆放整洁,卫生干净。

7、 从业人员一年进行一次体检,凡五病(肝炎、皮肤病、肺结核、肠炎、痢疾)患者需及

时调离。

四、登记制度

1、 各楼层设置班日记本,用于登记当日住房,空房及卫生情况,领导通知事项,宾客

嘱办事项等。登记要详细、认真、及时,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2、 建立旅客住宿登记本,凡来住宿宾客的各方面情况应根据住宿登记单上反映的各项

内容逐条如实登记,不得漏填并要保存好,以备后查。

3、 建立客房设备损坏维修登记本,及时将客房设备损坏情况,报修情况及修复情况登

记备查。

4、 楼层每日发放物资消耗要如实反映在“物资日耗表”登记表上,做为发放数量的依

据。

5、 建立楼层物资明细账,及时将增减物资情况登记入账,每月底清查一次。并把增减

情况、原因、库存现有数上报客房部。

五、客房安全防事故制度

1、 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注意观察楼面情况,尽快熟悉本楼住客特征,把好安全关。

2、 提醒客人将现金贵重物品及时到总台寄存。搞卫生时要搞一间锁一间,不得敞开房

间。

3、 对来访宾客要核实被访者单位、姓名、房号,并做好访客登记,盯人到位,如被访

者不再,不能让来访者单独在房内等候。

4、 如果客人要寄存行李,请其道总台寄存。对寄存的行李要标志明显,交接清楚,防

止调包错换。

5、 凡发现携带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宾客,必须及时报告客房部和保安部,

让公安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6、 服务员要勤查客房部,宾客不在房内时和夜间休息后要主动为宾客锁门。

7、 注意火灾苗头,值班员加强巡查,一旦发生失火,要沉着、冷静、不慌乱,及时补

救和报警(火警电话:119)

8、 使用电器时要注意防触电、断路,有危险苗头要及时报告维修,防止出事故。

六、楼层物资保管制度

1、 楼层公用物资由各楼长负责保管。每月定期全面清点一次,并将物资增减情况如实

反映在清查表上报客房部。

2、 客人离开宾馆时要及时清点客房内用具。发现减少后损坏时应及时追赔。如有特殊

情况要及时记录下来以备后查。

3、 凡楼层公用物资不得随意挪用、外借。如有工作需要应报部门领导,经同意后办理

借用手续。

4、 送洗、回收被褥时,应与洗衣房当面点清交接,并妥善保管送洗清单,不得遗失,

保证数量准确无误。

5、 如发现有将公物外流者以一罚十,严重者开除处理。

6、 发现楼层物资减少,损坏应及时追查原因,属责任心差遗失、损坏的要照原价赔偿。

7、 楼层物资移交时,须有监交人和移交表,并将移交情况如实反映清楚,由交接人、

监交人签名盖章。

8、 全体人员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加强责任心,爱护一切公物,共同做好楼层物资保管

工作。

客户管理处罚规定

为保证宾馆内无违纪、违规现象,并造成不良的影响。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工作的正常秩

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1、 提前十分钟到岗,迟到3分钟罚款10元。超过二十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

2、 换班须提前申请,经主管批准。若出现空岗等情况,由接受换班人员负责,同时对提出

换班要求的员工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旷工三天按除名处理。

3、 宾馆内喧哗、跑动或大吵大闹,一次罚款50元。

4、 不服从领导安排,顶撞上级者,罚款100元。

5、 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待客无理不恭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予以除

名。

6、 在工作时间不得携带,使用手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如发现罚款20元。工作期间

聊天者,如经发现罚款100元。

7、 工作质量不达标,三个项目不合格者必须返工,如拖延或弄虚作假者,罚款100元。

8、 因疏忽大意导致宾馆财产损失或损坏,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9、 因工作失误引起宾客不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0、 不团结协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罚款100元。

11、 因工作失误引起宾客不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改变或变动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现一次,罚款50

元。

13、 散布对全店员工有破坏作用的谣言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14、 私自带出宾馆、客人或其他员工的财产,发现一次,立即开除。

15、 恶意损坏宾馆的工具,物品,设施设备等,按照被损坏物品的实际价值的10倍进

行处罚。

16、 将宾馆的财产用于个人消费的,罚款50元。

17、 在客房内看电视或洗澡,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8、 仪容仪表不符合宾馆要求的,罚款10元。

19、 下班后或休假时在宾馆无帮逗留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9篇:规章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以下简称涉外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

第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需要调查的,应当通过国内具有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不具有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调查。

第四条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第五条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以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调查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主管机关,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引导、协调、促进涉外社会调查业的发展,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度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工作;

(五)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中包括社会调查的;

(三)与其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四)严格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在五年内未受刑事处罚,在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个人和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第九条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资格认定时,申请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申请表;

(三)下列法人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行政处罚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格认定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经过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于每年三月份就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和上一年度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情况接受原资格认定机关的年度检查。办理年度检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年度检查表;

(三)检查年度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情况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的涉外社会调查机构,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接受年度检查,应向资格认定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通过年度检查、逾期不办理又未申请延期办理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第十一条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调查机构,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其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资格认定和年度检查;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的调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其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资格认定和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报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审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三)调查方案,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表式、调查方式等;

(四)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尽快作出审批决定,发出《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审批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十四日;如有特殊情况,可将审批时间再延长十日。经审查认为合格的,予以批准;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批准同意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就变更部分报请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进行伪造。

第十六条经过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需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下列内容:

(一)本项调查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二)本项调查属于自愿性调查。

第十七条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有关机构在将调查资料或相关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之前,应报原审批机关的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十八条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的,有违法所得的,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其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法人资格:

(一)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

(二)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损害他人的利益,或未经被调查者同意,泄露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项调查资料的;

(三)伪造《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的,有违法所得的,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其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擅自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活动的;

(三)经过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国内调查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将获得的调查资料和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的,依照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非法泄露有关调查机构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暂扣《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后满三个月,方可申请发还。被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后满二年,方可重新申请从事社会调查活动资格。

第二十四条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依照本办法所作决定、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社会调查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