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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态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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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态论文

第1篇:经济形态论文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进行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种体制变革导致经济运行机制的相应变化,即由国家计划对企业和各种经济单位的指令性、行政性调节,逐渐转变为在市场信息影响下,以经济利益引导企业和个人进行微观决策的自动调节。在此情况下,价格、利润、成本、收益、供给与需求的协调机制产生了,计划机制逐渐让位于市场机制。

随着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及其形成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扩张和经济收缩都是由行政性的强启动引起的,因而它往往导致经济的大起大落;经济衰退一般都会带来总体经济水平绝对量的下降,(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发生了五次经济周期波动:(1)1953~1957年;(2)1958~1962年;(3)1963~1968年;(4)1969~1972年;(5)1973~1976年。其中,第一、二、三次经济周期波动均出现经济的负增长。)造成经济的重大破坏。而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四次经济周期波动(1977~1981年;1982~1986年;1987~1990年;1991~1999年)中,则没有出现经济的负增长,属增长型的经济衰退,即在经济增长率下降的最低点,其经济总量的绝对水平并不下降(见表1)。出现这一情况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即改革初期我国仍处在短缺经济的状态下,市场制约的因素几乎不存在,尚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生产过剩危机;另外,它与如下情况也有一定的关系,即随着市场机制作用范围的扩大,我国已逐步采用了宏观调控的反周期措施,从而使经济周期的波幅和波动系数缩小,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增强。

表1中国GDP增长率的历次波动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9》,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渐进式的经济改革,在较长的转轨时期中存在着两种体制因素并存的局面,这使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仍然很不完善,一些市场化的调控手段难以一步到位,经济周期波动仍呈现明显的“计划同期”(注:即国有投资的扩张与收缩成为周期波动的直接原因,经济周期为国家的集中计划所推动。)的特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的资源配置方式表现为国家以向国有企业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投资。在这种投资方式下,企业的发展严重依赖于国家,并具有争夺国家投资的强烈冲动。因此,每次经济增长的启动,一般都同时带来经济的“过热”,从而使经济周期带有明显的人为“计划”推动的特点。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情况几乎没有改变。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的几次因经济“过热”引起的经济大波动,均起因于国家投资的扩张。其中,第一次经济大波动发生在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时期的1978年之后,它起因于计划者的冲动,即在当时确定了大量不切实际的建设项目。为了克服这次经济波动的后果,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基本上处于经济调整时期。

第二次经济大波动始于1984年。该年年底,我国决定把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并把部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由于我国的“预算软约束”是一种制度性的软约束,它来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特殊产权关系。因此,在国家财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体制尚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只是把国家投资的财政渠道改为银行渠道,是不可能结束银企之间在资金链条上的体制性“软预算”约束状态的。正因为如此,在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后,便发生了银行竞发贷款、基本建设规模迅速扩大、社会消费需求膨胀、货币发行失控的情况。当时,政府曾设想以“软着陆”的方式缓解经济生活中日趋严重的供求失衡矛盾,但实际上财政、信贷“双紧”政策几度夭折,经济继续升温,通货膨胀不断升级,并在后来演变为1988年8月爆发的抢购风潮。这次由扩张性货币政策引发的工业超高速增长,在遭遇资源制约后迅速滑落。它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重大的转折,即此前的两位数的高增长率和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已不复存在。当年,通货膨胀率第一次达到两位数,这迫使国家于该年第四季度不得不实行紧缩的经济政策。在经济紧缩的情况下,国有投资率先回落。1989年非国有投资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回落,有人据此认为,这是“中国农村持续发展推动时代的转折”。

在国家财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体制下,国家与企业间的预算关系必然使企业表现出对资金的旺盛需求,即所谓投资“饥渴症”、与此同时,国有银行也把向国有企业提供资金看成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并把由此可能出现的坏账寄希望于由国家的财政拨款冲抵,因而往往导致国有部门投资资金的无限供给。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调整期间,银行的信贷规模受到控制,但它并没有挡住又一次经济过热的到来。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第三次经济过热主要是由社会集资规模的急剧扩大和国有银行资金大量以非贷款方式流出(银行办企业等)引起的。而在1991年下半年国家重新启动国有投资(以比非国有部门高出10个百分点的增长率增长),并带动非国有部门投资的增加(其中1993年的增长率高达72%)后,经济过热很快形成(1992年和1993年,GDP增长率分别高达14.2%和13.5%)。1993年7月,政府不得不从减少国有投资入手,开始实行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从而出现持续多年的经济“软着陆”。

以上情况表明,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渐进式的改革,在转轨时期,旧体制因素仍广泛存在。它们对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方式仍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

1.国有投资的扩张与收缩仍是经济周期波动的直接推动力。资料表明,在1979~1997年期间,我国实际投资增长与GNP的实际增长的相关系数高达79.5%,即GNP实际增长波动的近80%可用投资来解释;名义投资与名义GNP的相关关系系数则高达99%,投资与经济增长的波动基本一致。(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课题组:《投资、周期波动与制度性紧缩效应),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3期,第16~17页。)而在经济景气循环中,国有投资总是起着经济启动和收缩的先导作用。在国有投资确实启动了经济景气时,非国有投资才会跟进;在国有投资收缩从而结束了经济景气时,非国有投资才会快速退出。

2.经济发展从“计划-财政主导”阶段向“银行融资推进”阶段过渡,未能解决预算软约束的问题,即对国有部门投资资金的无限供给会通过信贷膨胀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使用国家的财政拨款与使用国有银行的贷款并无本质区别,资金来源渠道的改变并未形成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硬约束。在此情况下,企业仍强烈地表现出“投资饥渴症”,只不过是从争夺财政拨款转而表现为争夺银行贷款而已,而且,即使在银行贷款的规模受到国家的硬性限制时,企业也会力图通过其他形式筹资,如银行办企业、企业非法集资等。而一旦经济过热难以为继时,国家只能采取强制性的紧缩措施来控制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经济的剧烈震荡。

3.经济中的“软预算”约束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特殊的产权关系,因此,只要企业归国家所有,企业的经营损益就最终仍由国家承担。当企业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时,企业的经营损益直接由国家财政承担;当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国有银行的贷款时,企业的经营损益通过国有银行这一中间环节间接地由国家财政承担。正是由于这种“软预算”约束,造成国有企业仍然缺乏竞争性和经营效益。这从国有企业的高额微观负债可以明显看到。1980年,国有企业的负债率为18.7%,到1994年,对12.39万户国有企业(含商业、金融业)清产核资,资产负债率高达75.05%,若扣除实际损失挂账,则高达83.3%。1995年国有企业亏损与赢利基本持平,到1997年,亏损则比赢利高出近1倍,国有企业基本上丧失了偿债能力。据工商银行调查,1989~1996年共受理破产案8138件,其中后两年为5128件,占受理总数的63%,在破产加速后,银行的亏损率达85.1%。(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课题组:《投资、周期波动与制度性紧缩效应》,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3期,第19页。)在此情况下,国家财政不仅必须(如通过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而且要承担国有企业高负债导致的国有银行的坏账损失,国家成了潜在的国有企业债务的最终承担者。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微观负债最终总是要转化为政府的宏观负债的。很显然,宏观经济能否平稳运行,宏观经济政策能否奏效,不仅取决于宏观政策本身,而且还需要微观层次的制度保证,即企业产权制度的明晰化。

1998年以来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转折及其效应

如上所述,由于转轨时期存在着两种体制因素并存的局面,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在从传统的直接调控走向通过市场中介的间接调控的过程并不顺利,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使经济发展从“计划-财政主导”阶段向“银行融资推进”阶段的过渡也受到严重的障碍。更为引人关注的是,在1998年以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走向甚至发生了重大的逆向转折,即通过发行长期国债,增加对国有部门的投资,重新强化了国家主导经济发展的因素。

1997年7月爆发的东亚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重大的冲击,也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尚未开放,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外贸易方面(1998年,我国外贸的增长速度明显放慢,并于该年5月曾出现负增长)。因此,客观而论,我国之所以在1998年采取高强度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国内的经济形势。

自1993年7月实行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后,我国经济的增长率一路下滑。1993~1997年,GDP的增长率分别为13.5%、12.6%、10.5%、9.6%和8.8%,而且,这种下滑趋势在继续(1998年和1999年分别为7.8%和7.1%)。在市场长期疲软的情况下,企业的兼并、破产加剧,失业人数剧增,国有企业下岗分流的人员每年约达1000余万人。与此同时,由于制度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制约,旨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密集运用的货币政策的效果不佳。自1996年5月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中央银行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并在1998年初采取了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改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降低准备金率、颁布积极实行贷款支持的指导意见等措施。但所有这些措施都没有产生明显的政策效果,经济下滑的趋势依然。很明显,货币政策的操作余地已相当狭小。

在此情况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行连续数年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1998~2002年,我国共发行长期国债6500亿元(注:②这一数字尚不包括用于临时财政支出的特殊国债。例如,1998年,为了提高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国家一次就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各年的数额分别为:1000亿元、1100亿元、1500亿元、1500亿元和1400亿元),用于安排国债投资项目。这种超高强度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带来了多方面的不同效应。

1.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成效

应当肯定,在遭遇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增长滑坡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而且也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效。

首先,较大规模地扩大了投资需求,从而遏制了经济增长速度下滑的局面,拉动了经济的继续发展。据有关部门测算,国债投资对GDP增长率的拉动,1998年为1.5个百分点,1999年为2个百分点,2000年为1.7个百分点,2001年为1.67个百分点左右。按照这个比例计算,1998~2001年,国债投资对经济的拉动在各年GDP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0%、28%、21%和20%。(注:杨继绳:《凯恩斯依赖症》,载《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22日。)在外部经济环境趋紧、国内市场疲软的情况下,这对于保持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无疑是必要的。

其次,国债投资建成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缓解了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而引起的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其中,在国债投资的支持下,我国对大江、大河、大湖进行了大规模的堤防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仅在1998~2003年3年中,全国共完成堤防加固16369公里,完成江河控制性枢纽工程25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75项、蓄滞洪区安全区建设22个,并拓展节水灌溉面积6500万亩。这些工程已在经济中发挥实际效用。在改善交通运输条件方面,1998年以来的3年中是我国公路、铁路、民航建设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公路新增通车里程约17.4万公里(其中新增高速公路10230公里),使我国公路总里程达14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为1.5万公里),铁路新增长度2070公里(其中复线里程586公里),水运航线、民航机场建设等也完成了一批新的工程项目。此外,粮食仓储设施、农村供电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

最后,部分国债资金被用于改革成本的支付。例如,在1998年增发长期国债后,预算中原准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资金,被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等。该年发行的高达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则被用于充实国有独资银行的资本金。这些均属于改革成本的支付,它对于缓解改革风险、保持社会安定以及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都有一定的作用。

2.扩张性财政政策导致转轨进程中某些旧体制因素的复归

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也有明显的负效应。这种负效应是多方面的。这里我们首先要分析的是扩张性财政政策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负效应,即它重新强化了国家对经济的垄断和控制,甚至在某些方面导致旧体制因素的复归。

其一,强化了一些部门的垄断趋势和国家机关的行政控制。

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一种国家垄断和政府控制的经济,经济改革的基本取向就在于不断打破国家的经济垄断和放松政府对经济的控制,从而促进经济的市场化和活跃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然而,执行凯恩斯主义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使国家成为主导经济增长的主体,是与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方向相悖的;特别是国债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更强化了国家对这些部门的垄断性控制,并进而强化了整个国家的行政垄断和直接管理。在推动扩张性财政政策过程中,我国出现了行政控制明显加强的趋向。例如,在粮棉购销体制改革后,由于个别地方出现抢购现象,国家曾经又恢复了对粮食和棉花的收购体制,取缔和禁绝私商的相关活动,由粮食部门和供销社垄断粮食和棉花的经营;当一些产业部门出现生产能力过剩时,价格的下跌本是正常现象,但国家在此情况下不是通过鼓励正常竞争促进产业集中和产业进步,而是倡导搞所谓行业“自律价格”,实际上是想通过价格卡特尔来抑制竞争,等等。

垄断的加强除了强化政府部门的行政控制外,还造就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如在电力、通讯、铁路、民航等部门,这种利益集团往往依仗对国家经济资源的实际占有,千方百计地阻止民间资本的进入;它们画地为牢,排斥竞争,阻碍要素的自由流动,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损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垄断会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造成垄断租金:一是通过垄断价格体现出来的社会福利损失,二是行业垄断部门巧立名目非法收取各项费用,将自身低效运行的成本和发展投资的负担转嫁给广大消费者。根据一些人的研究,1985~1996年,我国垄断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大大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而同期内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却大大高于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1995~1999年期间,我国电力行业每个职工比其他行业职工多收入14294元,平均每年多收入2859元,该行业每年平均多支出的工资额为79.1亿元。1996年,在垄断行业的价格与1985年相比有大幅度上涨,而且上涨幅度大大高于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我国电力工业的资金利税率却仅为7.33%,与1985年相比下降了54.58%。铁路运输亏损13.8亿元,与1985年赢利64亿元相比,减利120%。市话亏损35.6亿元。邮政亏损70亿元。(注:过勇、胡鞍钢:《不可低估行政垄断造成的经济损失》,载《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7月13日。)由于垄断行业上缴的利润中包括了政府从国有投资中应得的回报、政府给予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以及所得税返还、减免等优惠,因此,垄断行业多年来不仅耗散了本行业的巨额租金,而且也耗费了大量国家本应得到的财政收入。

事实表明,垄断的加强正在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因素。当前,大部分被用于扩充国有经济的国债投资,实际上是民间资本转化而来的,这部分投资的增加直接削弱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当国有经济的发展加剧了经济的垄断时,垄断部门的寻租活动又必然阻滞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转轨过程中,在市场经济体系已初步确立的情况下,行政垄断的加强一方面表明国家计划经济权力的扩张,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垄断部门市场经济利益冲动的加剧,它实际上是这二者的结合。在此情况下,垄断行业的企业往往通过制定垄断价格,或依仗其垄断地位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最大限度地谋求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寻找并耗散其垄断租金。据2001年11月末的统计数字,国有企业赢利的82.6%集中于22家企业大户,其中,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海油、国家电力公司五家企业的赢利合计占重点企业赢利总额的58%。(注:杨继绳:《凯思斯依赖症》,载《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22日。)有人担心,在当前的情况下,长期推行凯恩斯主义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有可能使中国经济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二者的弊端。这种担心或许不是没有道理的。

其二,过分倚重财政扩张强化了转轨时期中金融市场的集中和行政控制,使信贷资金进一步集中流向国有部门。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神经中枢。在新经济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凯恩斯主义进行全面批判后,西方国家已逐渐摆脱在刺激经济增长中对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倚重,转而着重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我国在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后.也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两大基本经济关系,从而使宏观经济管理逐渐由传统的直接控制转为政府通过市场中介而进行的间接调控。在此情况下,提高金融调节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本应是实现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在国债投资日增、财政亦字扩大和银行不良贷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金融风险的积累不能不引起人们的严重关注,加之人们对行政控制仍心存依恋,因而在金融运作方式和监管方式上出现了集中的行政控制的强化。(1)金融发展出现了某种纵向一体化的倾向。例如,贷款权的上收,(注:1998年,在配合国债投资扩大信贷发放的同时,信贷也明显向国家银行集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明显上升。该年1~11月,国家银行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达78.5%,比上年同期高7.7个百分点,为近4年来的最高值。)城市合作银行的合并,关闭产权交易中心,取消场外交易等等。(2)经济启动主要依靠增发国债和银行的间接融资,一些限制性安排和歧视性政策仍然存在并得到强化,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缺乏相应的融资渠道。为了刺激投资,1998年在不到9个月时间里连续三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并放宽了利率浮动的幅度。三次下调利率使贷款利率共平均降低了2.22个百分点,由此减轻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企业)利息支出600亿元以上,降低国债利息负担300亿~400亿元。然而,对利率浮动的规定却对中小企业存在明显的歧视,即规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为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40%扩大为50%。(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中国货币政策分析》,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3期,第28页。)很显然,关于利率浮动幅度的规定对中小企业(主要是非国有企业)的融资是不利的。与此同时,民间金融仍基本上处于非法地位,这更使非国有经济和中小企业缺乏相应的融资渠道。金融控制的加强和金融政策的进一步倾斜使信贷资金更加集中投向国有部门,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的垄断地位。

3.扩张性财政政策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隐患

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不仅强化了国家的行政垄断,导致了某些方面旧体制因素的复归,而且也给正常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隐患。

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财政赤字的迅速膨胀。1997年,我国的财政赤字为582.42亿元。而在1998~2001年期间,各年的财政赤字则分别达到922.23亿元、1743.59亿元、2491.27亿元和2598亿元,年增长率分别为58.34%、89.06%、42.88%和4.28%。2001年的财政赤字为1997年的4.2倍。2002年的财政预算赤字更达3098亿元,比上年增长19.25%,并首次突破占GDP3%的国际警戒线。(注:杨继绳:《凯恩斯依赖症》,载《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22日。)

由于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过长的回收周期和过低的投资收益率导致短期内难以获得投资收益,这就往往导致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使国债规模越来越大。2000年底,我国内债余额已达13000亿元人民币,外债余额达1500亿美元,内外债共计25000亿元人民币。2001年和2002年,债务余额进一步增加。(注:杨继绳:《凯恩斯依赖症》,载《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22日。)而且,上述数字尚不包括大量隐性债务,而这种隐性债务确实存在。它主要包括:(1)各级政府拖欠的公务员工资和养老保险欠款,以及国家粮食经营亏损挂账,等等。(2)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财政通过各种不规范的方法举借的债务(估计有1000亿元人民币)。(3)国有银行剥离出的1.4万亿元不良债权,经处理后,乐观估计能收回4000万亿元,损失的1万亿元将最终由国家财政承担。因此,我国的实际债务余额比公布的显性债务余额大得多。2002年3月,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回答与会者的提问时表示,当年我国的债务余额为8000多亿元,只占GDP的18%。显然,这里指的只是显性债务,如果加上隐性债务,比例将高得多。据楼继伟透露,到2002年,我国包括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在内的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世界银行曾估计是50%~70%,比较乐观的估计是40%~50%,而比较悲观的估计则达70%~100%。国外的经验数据表明,积累的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一般不应超过60%,我国的债务余额显然已突破了国际警戒线。

更为严重的是,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使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于财政支出的扩大,特别是国债的增加。2000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与当年GDP的比例为36.81%,国债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8.63%。到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与GDP的比例增长到38.43%,而国债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则高达65%。这表明,GDP的增长主要是靠投资特别是国债投资推动的。中经网2002年8月2日刊载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宋国青的文章表明,1998~2000年的年平均总需求即名义GDP的增长率为6.3%,其中实际增长7.7%,价格下降1.3%。而财政支出增长率为19.8%,财政赤字增长率达62.4%(因债务利息支出记账方式的改变,这里的财政支出和赤字的增长率略有高估)。很显然,以每年近20%的财政支出增长率和60%多的财政赤字增长率来支持7%左右的总需求增长率,肯定不是一种可持续的增长方式。

还应指出的是,随着国债利率的下行,持有大量国债的金融机构积聚的风险更是不断增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于2002年8月2日的《2002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表明,到2002年5月末,金融机构持有的国债9367亿元(不含财政对商业银行发行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比上年增加1022亿元,增长12.2%,占国债市场总量的比重达56.7%,较上年末上升3.3个百分点,占其资金总运用量的比重为5.5%,比上年末上升0.3个百分点。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成为国债市场上最主要投资人的情况下,存贷款利率的下行,一方面,大大压缩商业银行的赢利空间,对其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国债品种、期限趋同的情况下,一旦风险突现,变现遭遇困难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几点启示

1.扩张性财政政策所引起的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地位的加强,有可能导致计划体制下宏观经济运行方式的复归。因为,这种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实际上是预算软约束在新时期的一种表现,它仍源于政府与国有部门的特殊的产权关系,是新时期国家以财政资金推动国有经济继续发展的一种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资金直接来源于财政拨款,这是预算软约束的典型表现。在经济发展从“计划-财政主导”阶段向“银行融资推进”阶段过渡后,国有企业的资金来自国有银行的贷款。当国有企业无力还贷时,其损失最终仍由国家承担,因此,预算约束依然是软的。而当企业竞相争夺银行贷款造成信用膨胀并引起经济过热(如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情况)时,国家不得不采取包括限制银行贷款在内的强制性的紧缩措施。然而,国有经济的低效率使它不可能依靠正常的积累机制获得发展。为了保持必要的经济增长率,以缓解巨大的就业压力,启用赤字财政政策成了难以避免的选择。国债投资无论用于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改革成本的支付,还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都是国家财政对国有经济的输血。但是,赤字财政政策不可能无限制使用,当它难以为继时,经济震荡就会到来,大起大落的所谓“计划周期”也有可能重现。这是必须高度警惕和极力避免的。

第2篇:经济形态论文范文

包装设计中的形态尤为重要,它是最直接的视觉传达,更关乎人们的消费欲望,只有包装形态设计打动人,才能更好的促进消费。形态美往往具有一定的趣味性,让消费者对品牌或商品留下深刻的印象,促进二次消费。包装形态结构除了需要满足最基本的商品功能之外,更因为纯净水包装设计的形态美来源于自然,所以会从纯净水的形状或者使用功能等方面来进行包装外形的延展设计。如来自国外的依云矿泉水手工水晶瓶的设计,完美地体现出了依云矿泉水的纯净与高贵。它的形态简洁清晰,很容易被人们所记住,独特的包装形态设计给人传达出了购买的欲望。

二、纯净水包装形态的类型

在立体空间中存在许多美的形态,纯净水包装的形态正是从中抽象出来的,纯净水包装形态类型受社会因素和人们的审美需求制约,起到保护商品的主要功能。我们从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材质等方面对饮品包装造型进行分类阐述,探索更前卫的创意造型形态。

(一)纯净水仿生形态类型

纯净水的包装设计必须从它形态仿生的角度去认识它,充分理解它的形态仿生设计理念,有助于实现最大化价值。运用一种简洁的设计理念,符合现代设计所强调的节约的思想,遵循它具有的规律性,以及融合纯净水包装形态的构成要素,把纯净水包装形态设计做到尽善尽美。纯净水包装形态具有抽象仿生设计和具象仿生设计的区别,抽象仿生设计是指自然形态的突出特征与结构,抽取出来相对独立的本质属性而剔除了非本质的属性,从而获得一个高度规则化与秩序化的结构特征。具象的提炼程度比较低,而抽象是高度简化又纯粹的形态。我们从个别的形态特征出发,也可以从抽象的概念出发,都能更好的诠释纯净水包装形态的规律性。其实,在艺术设计的领域既不存在完全的具象也不存在完全的抽象。我们生活中所见到的那些纯净水包装设计中,纯净水的包装形态千姿百态,各有千秋,但它们都有相同的规律性,纯净水包装形态的对比与同一、比例与变化,人们正是抓住其规律性对它再创造。

(二)纯净水几何形态类型

点、线、面、体都是构成纯净水包装几何形态的基本元素,它们可以帮助人们有效的刻画错综复杂的世界,它们都称为几何形态,构成是以视觉为基础,也是物体形态设计的基础,将构成纯净水包装几何形态的最基本元素直接应用到设计领域,对包装形态设计实践有实际意义。生活中我们常见到的几何形态主要是长方体和正方体,这种形态类型主要强调包装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在针对纯净水的特性、功能上,应充分发挥多面体的成型特点,要更多地考虑包装形态的变化和线条的装饰性。纯净包装几何形态类型的美体现在稳定、理性和简洁,纯净水包装几何形态结构的设计要根据它的实用性去创造去体现,充分挖掘它的构成原理和设计方法,实现包装形态构成要素与现代设计完美结合。

三、纯净水包装形态在创新设计中的作用

(一)“人体工学”的作用

我们平常所说的"人体工学”要尽可能的适应人体的自然形态,也是“以人为本”设计理念的体现。日本的ADK设计公司为定型发胶设计的包装曾经获得2010年Penawards包装设计的钻石奖,也是"人体工学”作用的成功案例。瓶子的外形设计突破了以往的规则造型,不论是形体的高低,还是重量感,都以适合使用者的手掌造型为宜,在使用的过程中,将产品握于手中时,恰好与手掌亲密贴合,造型不仅具有亲和力,而且符合“人体工学”的要求。我们可以学习借鉴这种技法对其深入拓展和延伸,合理的运用到纯净水包装形态设计中。

(二)绿色环保的作用

绿色纯净水的包装形态是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装应该可重复使用,避免浪费,所以设计不能只追求时尚和短期效应,必须从满足人们的需求出发,充分的挖掘自然形态的内部结构和功能,把纯净水包装设计做到极致。我们对纯净水的包装材料要求简约,这也是顺应绿色包装的要求。把在纯净水包装中出现的过度包装,成本过高,分量过重,耗材过多,难以降解等问题,产生了巨大的浪费和污染,甚至有的已经背离了包装应有的功能。我们应该为了简化包装的制作工艺,又不失它的审美标准,便于拆卸、回收、再利用,纯净水包装形态设计要合理精简,做到物尽其用即可。把纯净水的包装形态做到生态绿色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现代社会更倡导环保的理念,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顺应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创造出绿色环保的纯净水包装新形态。“它的价值在于可以展示最新的科技手段和传达最新的设计理念,在纯净水包装形态设计中我们可以大胆尝试将两个不同领域的结构相结合进行探索和发展。“概念”包装设计主要是用于探索结构和材料的各种可能性,拓展新的思维方式,为未来纯净水包装形态设计提了供新的思路。通过对“概念”的理解,我们从中吸取灵感,融入到纯净水包装形态设计中,纯净水包装设计的“概念”结构形态是前沿设计理念,对纯净水包装形态结构的探索永无止境。

四、结语

第3篇:经济形态论文范文

闽南传统民居建筑中的节能技术探析

福建九地市和谐社会构建的量化分析

福建经济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及就业相关性分析

英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及其对福建高等教育的启示

Cr原子链的几何结构与电子性质研究

鱼眼镜头的光学系统设计

MOCVDGaN/InN/GaN量子阱的应变表征

双向超越离合器星轮成形工艺分析

基于BP神经网络的高速磨削磨削力预测研究

厦门环东海域规划区土地覆被变化的遥感分析

智能型宽电压交流接触器控制器的研制

基于CC2530的电流及温度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交流特高压并联高抗无功补偿的暂态过程研究

水性聚氨酯丙烯酸酯复合乳液的合成研究

侗族南部方言区择偶婚俗价值观的嬗变研究

盈余持续性综合指标体系的测度研究——以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

转换成本对顾客感知价值与忠诚度的调节作用

投资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传导机制探究

汉日合成词构词方式的比较分析

英语时态一致性认知机制探析

论记体文文体观念的演进

希思克利夫的“替罪羊”形象探究——《呼啸山庄》男主人公新解

福建省高校学报关于联合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声明

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研究

厦门市集美区第三产业发展策略探析

退火处理对镨离子掺杂钨酸铅晶体的光谱影响

正交试验法优化四针状纳米ZnO的制备参数及场发射性能

亚克力大把手注塑成形工艺优化及模具设计

轻型电动汽车电子差速器设计

基于LabVIEW软件的磨削力信号采集与提取程序设计

MatlabGUI技术在小球振动实验可视化中的应用

遗传算法在排课系统中的应用

基于PSPICE的声表面波器件仿真研究

基于双重不确定性理论的水资源决策系统研究

风暴潮叠加天文大潮下的沙滩循环与海岸侵蚀

闽江河口区由淤积转为冲刷的演变及其原因

公司股权性质对其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研究

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区域人口安全及可持续发展的策略研究

基于超循环的供应链网络仿生协同演化

陶瓷装饰图案设计的创新途径探略

对我国职业足球若干热点问题的思考

体育强国视野下民族体育发展的思考——以脚斗士运动为例

MSAA四维螺旋循环认知模式的构建

认知语言学视角下的译者主体性研究

试论《升官图》的狂欢化特征

寻根文学的文学形态论——基于寻根文学文化立场的思考

我校数字创意学院隆重揭牌成立

2010年《厦门理工学院学报》论文索引

我校承办第17届工业工程与工程管理国际学术会议

数百名专家学者汇聚我校交流探讨模具技术

厦门政府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分析

鼓浪屿诗歌节的品牌营销

城乡统筹下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探索——以厦门市三个试点村为例

快速原型网络协同系统的研究

基于构件的虚拟实验室的设计与实现

基于单片机的远程温度测控系统研究

第4篇:经济形态论文范文

1946年生,沈阳市人。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湖北省检察院咨询专家。

“如果说在做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记者(以下简称“记”):吴教授您好,能先请您谈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报考法律系的呢?

吴振兴(以下简称“吴”):我从小就对法律感兴趣,可能是受到小说和电影的影响,觉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让人非常羡慕,想得很单纯。我报考大学的时候要填五个志愿,我的前四个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学法律系。

记:当时的法律系开过哪些课呢?

吴: 入学以后到以前,大约九个月吧,我学过两门专业课,上学期的专业课叫“国家与法的理论”,当时国家与法是合在一起的,相当于现在的政治学与法理学。“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结束后,我就确定了毕业论文的题目,――“法律的工具性问题”,而且我还搜集了不少资料。当时,我对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问,觉得法律的确有工具性,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这个问题是可以探讨的。除了专业课以外,上学期还开设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下学期的专业课叫“法律制度史”,同时继续学外语。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语课还没结束的时候,开始了。开始后,我利用业余时间,看了一些哲学和经济学方面的书,积累了一些基础知识。1969年下半年,我开始实习。那个时候的公检法工作基本停滞,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队去实习。在政法大队,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办案。研究案件主要凭经验,不谈什么构成要件,当然法律根据之类更是无从谈起。后来我又到长春市汽车厂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实习过。前前后后实习了一年时间。

记:当时学习的外语是俄语吗?

吴:是日语,当时我们班学习日语的同学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记: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学读研究生,当时您已经在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读研究生的?

吴:就个人来讲,我还是有点名利思想的,认为在广播电台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不过,实事求是地讲,在省电台的十年中,我不仅在政治理论上有提高,而且通过组织法律讲座、编辑法律讲座稿件,在法学基础理论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弥补。特别值得一提的事,这十年中我自采自编的稿件较多,凡有采访任务,我从来不用下面的通讯员,从调查、提纲到写作,均自力而为,从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锻炼。如果说我搞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那时候,我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是吉林大学第一届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吗?

吴:是的,吉林大学从1980年开始招收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我是何鹏老师的开门弟子。当时之所以选择刑法学专业,主要是出于几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是我的外语不太好,所以就没有考国际法专业。除了国际法以外,宪法学也开始招硕士研究生,但我对宪法学没兴趣,觉得宪法没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现在看来,这种看法还是很肤浅。但刑法作为实体法,与现实生活和法律事务联系比较紧密,这也是确实的。这也是我当时选择刑法学专业的粗浅想法。

记:当时您研究生毕业后就留校了吗?

吴:其实毕业的时候我很想到实务部门锻炼一下,但法学院坚决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学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鹏老师学习外国刑法,吉林大学的刑法学是靠研究外国刑法起家的,准确地说,是靠研究大陆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鹏老师外语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学第一次组团去日本访问,随行的翻译人员的翻译水平还赶不上何老师,有时候还需要何老师充当翻译。由于何老师的日语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书就像看中文书一样,给我们讲起外国刑法来就非常方便。

那时候,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法简论》,这是国内关于外国刑法的第一本书。上课除了我以外,还有一个老师叫赖宇,就我们两个人听课。听完课以后进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国刑法简论》。此外,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事法选论》。再有,在何老师和甘雨沛老师合作撰写的《外国刑法学》中,我还协助何老师撰写了分则部分;还以副主编的身份参与编写了《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

记:能不能谈一谈你硕士生期间的学习情况?

吴:1980年入学后,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从客观上看,当时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译作)还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我们有了高铭暄、马克昌等前辈一起编辑的刑法学教材,还有一些老一辈学者和少数年轻学者撰写的文章,他们为我国刑法学的繁荣拉开了序幕。虽然我是法律系毕业的本科生,但实际上在校期间并未系统地学过刑法理论。于是我开始不折不扣地勤奋刻苦学习,如饥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电台分配的住宅,只一间房,不到20平方米。当时孩子小,我又抽烟,都是自己卷的烟,因为工资低,买不起烟卷。看书写作时烟抽得多,孩子挨呛,得了急性气管炎。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张三条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条线,在室外支个灯(这种三条腿的桌子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就是有一条腿是活动的,拉出来可以将桌面支起来,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种)。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毕业论文题目叫《教唆犯的概念与特征研究》,这篇论文是从我的关于教唆犯的书稿中抽出来的,这本书稿在我提交毕业论文时就已经完成了,有十四五万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现在看,这本书在有些方面研究得还不够深入,但当时确属为数不多的刑法专著。

记:您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博士论文题目叫《罪数形态论》,现在看来,书中的一些内容还需要补充,我也想在武汉大学期间进一步完善这本书。但当时对这本书的评价还是相当不错。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的评委是高铭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鹏、高格五位老师。在这次答辩会上,评委们的提问让我汗流浃背,而我在重要场合下一般不会流汗。这些评委都非常认真,问了我33个问题,使得答辩足足花了半天时间。同时,这次答辩对我博士论文的修改帮助很大。评委们对我这篇论文的评价还是很高的,至少有这么一句话:“为建立我国的罪数理论体系做出了贡献。”我这篇论文也被评为优秀博士论文。

“法律实践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多课题。要研究这样的课题,不仅要有法律功底,没有法律功底就无法进行研究,而且还要有研究能力。”

记:能不能请您谈一下法学重建过程中您的主要贡献呢?

吴:我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曾参与过发表修改意见,另一个是《论教唆犯》中的一些观点直到现在也能够站得住脚。比如在教唆犯的种类中,我提出了盖然性教唆和半盖然性教唆,国内学界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最近由我组织的“四方谈”(全称为“刑事疑案四方谈”,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学界)中,我又将半盖然性教唆划分为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双向半盖然性教唆,将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分为性质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对象半盖然性教唆,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我觉得,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就便于把有些问题厘清。此外,我还提出了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这也得到了国内学界的认可。李光灿老师在《论共犯》一书中提到共犯过限问题,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也提到共犯过限问题,但都只是简单地提到而已。在这一基础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存在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的问题。关于重合性过限,我还提出所谓的正重合性过限和逆重合性过限,国内学界对此并无反对意见,但也没有更多的赞同意见。

再一个就是关于罪数形态的理论。国内的一些教材对罪数类型的观点并不一致,当时大体上维持了高铭喧老师和罗平老师提出的“一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处理上为一罪”的分类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类法”,根据“三三分类法”,一罪的类型应该分为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我的“三三分类法”是第一步为基础步骤,即把典型的一罪、纯粹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纯粹的数罪分开,将纯粹的数罪放在一边,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间步骤,即把一罪类型中属于一行为的类型和数行为的类型分开,将一行为的类型统称为本来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骤,即把本来的数罪划分为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这样一来,根据“三三分类法”,我就把罪数形态的类型分为了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在很多的罪数个体形态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张。比如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界定问题,这是很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我提出了同质吸收,我认为在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说入室盗窃,我们可以说它是吸收犯,我们也可以说它是牵连犯。因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种手段行为,盗窃是一种目的行为,发生了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二者互相牵连的手段牵连类型的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点,也符合牵连犯的特点。我认为,如果数行为属于异质性罪名,一律按照牵连犯处理。比方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入室盗窃上就规定了单独的罪名,我国刑法将入室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处理。换句话说,入室与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观点,异质性犯罪应该作为牵连犯处理。

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上,我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从一重重处断,就是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为什么要按照一个重罪来从重处罚呢?因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竞合犯至少是一个半罪,如果从一重处断,就等于按照一个重罪处罚,还有半个罪没有考虑,这是没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我认为应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

此外,我的一个贡献是在国内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研究的热风,我正在组织编写“犯罪形态研究丛书”,该丛书由检察出版社出版。现在已经出版了八本书,但要实现出版五十本书的目标,恐怕很难。为组织编写该丛书,我们还专门在北京开了一个会,张明楷和陈兴良也都参加了,他们也是这个系列的副主编。

记:您到武汉大学后,在学术发展上有什么打算?

吴:我到武汉大学后,首先是协助马克昌老师组织撰写与其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配套的《罪刑各论――百罪通论》。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论”,是考虑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400多个,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则著述。这部“百罪通论”只限于常见罪、多发罪和个别的新罪,共计108个,计划搞150万字。这样可以将这本书写得深入一点。

另外,就是参与了马克昌老师主编的《大陆法系刑法总论》的编撰,承担了违法性论一章的写作任务。自以为写得还不错。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马克昌老师的支持和鼓励下,与莫洪宪老师正在组织撰写《共同犯罪研究系列丛书》,计划搞24本,每本20万字左右。因为“共同犯罪”曾被有的刑法学者称为 “绝望的一章”,理论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都很多。如果目标能够实现,共同犯罪的研究近500万字,应当会对刑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贡献。

第5篇:经济形态论文范文

我国侵权法理论的主体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典型的理论结构是以归责原则为统领,构成要件体系为核心,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相关话题。而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这两项制度,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与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结构有所不同。2004年,导师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侵权责任形态论”,[1]几乎在同时,笔者接触到了美国法学会(ALI) 2000年通过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侵权责任分担编》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于2002年颁布并于2003年修订的《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开始注意相关问题。笔者随后逐渐接触到了欧洲侵权法小组(EGTL)与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GECC)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公布的《欧洲侵权法原则》[2]和《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3]进一步加强了对比较法相关理论动向的观察。通过自己对公平责任的系列研究,[4]并得到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成员张新宝教授和姚辉教授无私的指导,笔者逐渐认识到应该将公平责任从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排除出去,最终形成了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侵权法上确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并立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构想。

副标题“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是对研究范围的限制。本文并非试图面面俱到的讨论和解决侵权责任分担领域的所有问题,而是希望能够初步探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领域的一般理论框架,定位上相当于侵权责任构成论中的一般侵权行为理论,主要是在如下方面对研究范围进行了限制:第一,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在于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基本上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第二,仅限于自己责任分担,不特别考虑替代责任,原因在于替代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本文将替代责任人与加害行为人视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侵权责任分担。第三,医疗事故和工伤事故,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不纳入本文研究范围。第四,现代侵权法深深的受到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赔偿基金等社会分担方式的影响,本文对于侵权责任分担与保险责任、法定赔偿基金的关系不作研究。

二、论文的体系架构与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绪言、总论、分论和结论四个部分。总论部分由第一章“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和第二章“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理论”两部分构成。分论部分包括第三章到第七章,分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受害人过错论”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个方面。其中“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内容较多,分为第三章“风险责任分担论”、第四章“最终责任分担论”和第五章“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章。

第一章研究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问题,首先是对美国法上侵权责任分担论百年形成历史和英联邦侵权法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系统考察。其次,通过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欧洲侵权法上的发展与整合进行分析,进而观察美国法上的侵权责任分担论对两部欧洲侵权法草案的影响。最后,结合我国侵权法上相关立法、司法和理论发展趋势,对侵权责任分担论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探索,最终得出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结论。

第二章是对侵权责任分担基础理论的研究,包括“风险责任”概念的提出和分配正义基础理论的构建两个方面。首先通过对债务与责任,尤其是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之间的关系的分析,说明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中,责任人承担的超过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责任的性质是受偿不能风险,并将其命名为“风险责任”,作为与“最终责任”概念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基础概念。随后是探讨侵权责任分担的正当性基础。文章认为,矫正正义无法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应该引入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作为侵权责任分担论的主要伦理基础。分配正义至少在最终责任分担、受偿不能风险分担和分摊不能风险在当事人之间的再分配三个层次上对侵权责任分担论的正当性具有解释力。两种正义基础的区分,搭建了侵权法的“正义的骨架”,将侵权法的正当性基础理论框架从“一”字结构转变为“二”字结构。“财富”标准不能作为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实现分配正义的分配标准,而应该采纳“应得”标准。我国侵权责任分担论的分担标准应采可责难性标准和原因力标准组成的二元体系。可责难性包括主观可责难性即过错和客观可责难性即危险。

第三章集中探讨风险责任分担问题,即数人侵权责任的对外关系方面,主要观点是:第一,风险责任分担应该以“可责难性标准为主,原因力标准为辅”,通过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对受偿不能风险以及程序负担进行在原被告双方进行一次性分配。我国侵权法上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进行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区分,前者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后者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包括补充责任形态。第二,可责难性标准是决定适用连带责任适用的根本标准,应该根据绝对可责难性标准和相对可责难性标准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用主义催生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对数人侵权行为理论产生了巨大的体系效应,在因果关系上具有特殊性。第三,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质上涵盖了偶然型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范围,使得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仅适用于法定情形。[5]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具有特殊制度价值,应该在严格责任领域予以扩展适用。第四,补充责任形态实现了对侵权责任扩张的限制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在比较法上具有先进性,应该在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领域予以扩展适用。[6]

第四章集中探讨最终责任分担论,即数人侵权责任的对内关系方面,主要观点是:第一,最终责任分担应该以“原因力标准为主,可责难性标准为辅”。最终责任的分担问题仅存在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之中,这也是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区分的基础。大陆法系的追偿请求权与英美法系的补偿义务设计思路相反,但功能接近。第二,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分配正义的主要实现方式是依据“比例分担原则”对最终责任进行分担,实际分担方式是以“比例分担”为主,“人头分担”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协调适用“比例分担”与“人头分担”。第三,应该以矫正正义作为分摊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以承担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作为分摊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我国侵权法对不具有分摊能力连带责任人份额的再分配方案,应该采纳大陆法系传统的“事后二次分担规则”。

第五章对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作专门研究,同时涉及风险责任分担和最终责任分担,主要观点是:第一,应该将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中抽离出来,单独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通过满足“实质等同性”标准的替代性方案确定合理的侵权责任分担比例。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在本质上是侵权责任构成问题,以不赔偿为原则。[7]第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发展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基础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侵权责任分担基础是比较各方的可责难性。客观关联共同定位下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第三,美国侵权法上市场份额责任较好的平衡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借鉴控制论的“黑箱”理论和功能模拟能够较好的解释市场份额理论的因果关系结构。市场份额责任具有较大的扩展适用可能性,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具有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意义上的“比例份额责任”。[8]

第六章研究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观点是:第一,受害人过错制度在时间轴上分为损害发生和损害扩大两个阶段,按照法律效果可以将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制度、过失相抵责任制度和比较责任制度。应该将暗示的自甘风险纳入受害人过错制度中,不再单独作出规定,而仅对明示的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进行规定。第二,受害人责任制度是受害人自己原因造成损害而免除加害人责任的制度。过失相抵责任制度,是一种公平的实现矫正正义的损害赔偿制度。比较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定的事故类型中,以原因力为比较基础,过错作为比例调整因素,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实现。[9]第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两个分号的作用不同,前段与中段是并列关系,前两段与后段是交叉适用关系。应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双方主观过错的不同情况,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适用。[10]

第七章是对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探讨,主要观点是:第一,应该以分配正义作为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同时在责任比例的确定上考虑公平的因素为宜。受害人过错在参与最终责任分担和受偿不能风险分担两个方面,都具有正当性。第二,受害人过错参与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在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应该根据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一方的损害赔偿总额。在风险责任分担领域,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应该继续适用“整体衡量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应该以“连带责任再分配说”为原则,以“改变侵权责任形态”实现责任减轻为补充,并准用于共同危险行为。第三,受害过错人参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包括两个方面:在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受害人过错减轻最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风险责任分担领域,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但可能导致补充责任人的补充责任减轻乃至免除。结论部分是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基本规则的构想。完整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应该包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制度、受害人过错制度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三部分,是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对分配正义的完整实现过程。

三、论文的主要特色、创新和不足

文章在论证结构上,第一章是对侵权责任分担论的资料疏理与问题展开,本文的主要理论分析在第二章就已经完成了,第三章到第六章是第二章的理论结论在相关领域的直接演绎,第七章则是第二章的理论在直接演绎基础上的进一步演绎。因此,文章主要的理论特色均集中在前两章,主要创新则分散在第三章到第七章。

论文的主要理论特色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历史的比较法分析———从两大法系比较到欧洲与北美比较。我国民法研究中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区分的刻板印象,这是一种不太严谨、而且正在逐步丧失最低限度合理性的比较法研究对象区分。在这种二分法预设下,在注重“法系横轴”的同时往往忽略“历史纵轴”,不区分某一观点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直接填充到两大法系的区别框架中,丧失了历史性。文章提倡“历史比较分析方法”,强调要历史的看待比较法资料,将比较法资料溶入“历史纵轴”上,历史的看待比较法上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历程。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通过该方法的运用可以清晰的看到,在上个世纪70年代,随着加拿大侵权法逐渐脱离英国侵权法的轨道而更多的受到美国法的影响;而英国侵权法的发展止步于1978年《民事责任(分摊)法令》,在欧洲统一侵权法起草过程中远离北美侵权法而接近欧洲大陆法,这使得侵权责任分担论的比较法研究已经不是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而是在北美与欧洲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了。如果顽守两大法系的区分,可能就会错过这一历史转折,误导研究方向。

第二,填补概念空白———“风险责任”概念的提出。自己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适用非按份责任形态,如连带责任形态的数人侵权责任中,却普遍存在责任人可能为本不属于自己的最终责任份额承担责任的现象。这部分超过最终责任份额的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学说上不但鲜有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甚至连指称这部分责任的专门术语也不存在。通过对债务与责任的区分、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的区分,可以清晰的看到最终责任与风险责任的区分。所谓“风险责任”,就是赔偿义务人应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的超过最终责任份额而实质上是承担了受偿不能风险的责任部分。之所以命名为“风险责任”,一方面是考虑到该部分赔偿责任的性质仍然是责任,另一方面,该部分赔偿责任较之最终责任的差别在于通过分摊请求权或者追偿请求权的配置,实际上只是承担了一定的分摊不能或者追偿不能的风险,而非最终责任。确立风险责任概念,就形成了“自然债务—最终责任—风险责任”的侵权责任概念谱系,能够精确的描述债务和责任的重合或单独存在状态。

第三,发掘正当性基础———统一分配正义基础的提出。我国侵权法研究较少的涉及正当性基础问题,传统侵权法哲学对于正当性基础的论证主要依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研究路径进行论证,尽管是否是唯一的基础还存在争议。[11]总体上看,这些研究都是对侵权责任构成论的正当性研究。但无论是因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责任的减轻,还是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其基本结构都是通过比较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原因力而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这种理论模式更符合分配正义的几何比例结构,而与矫正正义的算术比例结构有较大的差别。即使能够用多个矫正正义勉强解释最终责任分担问题,也无法解释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以及连带责任形态中分摊不能份额的再分配问题。因此,矫正正义对侵权责任分担现象不具有直接的解释力。而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力量恰恰存在于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区别之中。[12]由于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在本质上的差异性,也不可能用矫正正义对逻辑结构上类似分配正义的侵权责任分担问题作出间接解释。因此,必须考虑引入分配正义来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分配正义至少在最终责任的分担、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和连带责任人分摊不能风险在当事人之间的再分担三个层次对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具有解释力。可见,分配正义理论可以对整个侵权责任分担现象进行解释,可以作为其统一的正当性基础。

论文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各有侧重”———可责难性标准与原因力标准在最终责任分担与风险责任分担中的作用差异。关于可责难性标准与原因力标准在侵权责任分担中的作用,学者一般主要针对过错与原因力两个要素进行探讨并有一定的争议。以杨立新教授观点为代表的“过错为主说”认为,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13]而以张新宝教授观点为代表的“原因力为主说”则认为,应该以原因力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与过程程度。[14]文章认为,可责难性与原因力标准在最终责任分担与风险责任分担中的作用不同。最终责任所体现的主要是侵权法的补偿性价值,因此应该以客观作用,即原因力标准为主;而风险责任体现的主要是侵权法的预防性和惩罚性价值,因此在过错责任领域,应该以过错标准为主,在危险责任领域,则应该以危险标准为主。

第二,“有得有失”———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导致数人侵权责任体系变动的阐述。连带责任本身就是基于实践需要发展出来而缺乏坚固的道德基础的法律制度的最好例子,[15]只不过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实用主义味道更浓厚而已。确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直接体系效应是根据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这实质上是对数人侵权责任领域的重新划界,必然对整个数人侵权责任领域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际涵盖了传统民法上经常列举的偶然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确立使得共同危险行为转化为了客观关联共同的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其三,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数个危险责任之间的结合提供了理论基础。[16]

第三,“主次有别”———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区分。应该特别考虑到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以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的区分为原则,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与补充责任形态为例外的基本态势,从法律适用、内部份额和立法技术角度将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和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两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其适用规则是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外的情形,都承担按份责任。在内部份额上,每个责任人都承担一定份额的最终责任。在立法技术上,只对适用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形态进行一般性的规定。而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在内部份额上,只有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在立法技术上,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法官不得随意创设。

第四,“自成一体”———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独立。致害人不明这一特殊性,将导致传统侵权法在致害人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侵权责任构成和侵权责任分担的论证方式遇到了障碍,进而无法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同时也导致,传统侵权法关于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的归责理论,以共同危险行为和市场份额理论为代表,通过拟制的选择性因果关系模型的解释方案,都略显得牵强。其原因就在于,这些试图证成侵权责任构成的论证方式,都沿着致害人明确的侵权行为的论证路径。随着该前提的丧失,无异于缘木求鱼,证成的困难和论证的晦涩是不可避免的。文章赞成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中抽离出来的研究思路,[17]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进行系统研究,建立更具有针对性的理论体系。

第五,“纵横交错”———自甘风险概念的重新定位。文章认为,自甘风险与受害人过错制度并不是一个分类层次上的两个并列的术语。自甘风险是从受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上对部分受害人过错情节的描绘,即受害人的过错,有时通过自甘风险的方式表现出来。与自甘风险在同一层次的话题,是受害人“自我疏忽”未能预防损害发生。对比可知,自甘风险是对积极性的受害人过错的描绘,而自我疏忽是对消极性的受害人过错的描绘。也就是说,自甘风险与自我疏忽是对受害人过错表现方式的分类,而受害人自损、受害人过失以及法定双方过错,是从法律效果方面对受害人过淀制度的分类,两种分类方式的关系是交叉的。

第六,“融会贯通”———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文章认为,受害人过错的法律效果,除了减轻加害人的最终责晌之外,还包括重新分配受偿不能风险和程序负担。可以将受害人过错减轻的部分作为一种“不真正责任”来看待。中国侵权法面临是否应该继续坚持欧洲侵权法将受害人过错和数人侵权责任两项制度分别调整的传统思路,还是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侵权法通过比较可责难性理论对二者进行整合的创新思路的选择。从统一的分配正义基础和对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案件的公平处理两个角度考虑,统一考量似乎更具有正当性,但在制度融合上需要立法者更加明确的态度。

论文的主要不足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欠缺对德文、法文文献的直接分析。因笔者外语水平有限,无法直接阅读德文和法文资料,只能通过中、英文译本或者相关英文著作间接获取相关资料。尽管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和制度在比较法上总体体现出北美向欧洲输出的态势,但对于德国、法国、荷兰等国的具体情况,尚缺乏直接分析,只能待未来笔者外语门类扩展后才能补足该缺憾。

第二,对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力图加强与中国司法案例分析的结合,但一方面因为身处美国,收集我国司法案例不太方便,另一方面也是客观上缺乏全面的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因此,笔者的中国案例分析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08年刊载的192个与侵权法有关的案例,[18]未进行更大范围的分析。

第三,缺乏与诉讼法的结合研究。本文在写作的后期逐渐发现程序负担是侵权责任分担论除了最终责任和风险责任之外的第三个分配对象。但笔者对诉讼法缺乏研究,尽管在法律经济分析和制度设计上,定性的考虑到了程序负担问题,仍然缺乏与中国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的结合,这可能导致某些在实体法上看似十分公平的制度设计无法实际通过程序体现出来。

四、课题展望

对于本课题研究的进一步展开,笔者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设想:

第一,理论展开———“侵权责任三论”。本文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说明了侵权法不应该仅仅以侵权责任构成未中心,而至少应该是侵权责任构成与侵权责任分担并行的理论框架。通过将公平责任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排除出去,可以清晰的看到,未来侵权法的展开应该是一个“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责任公平论”的三论结构。不过侵权责任公平论除了公平责任是一种责任构成之外,还包括对侵权责任构成论和侵权责任分担论的辅调整。这种三论结构所蕴含的伦理基础是“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公平”三段结构,这是未来侵权法从侵权责任构成论为中心向着“侵权责任三论”进一步展开的正当性基础结构。

第二,制度构建———《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侵权法快速发展中的立法增长点、司法实践热点和理论争议点,大多都是有关受害人过错和数人侵权责任的内容,这与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是较为一致的。我国侵权法上独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独特的补充责任形态,在比较法上是较为先进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进入到收宫阶段。从草案中可以看出,超过三分之一的条文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有关,并且极有可能实质性的出现独立的“侵权责任分担”章。可以预见,未来《侵权责任法》不但在比较法上具有体例上的独特性,在内容上也会以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独树一帜,这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研究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第三,司法适用———原因力比例与可责难性比例的确定方式。无论因果关系如何的复杂,在侵权责任分担时都必须转化为一定的原因力比例,才能最终对判决起到参考作用。本文限于主旨,未将重点放在关于因果关系与原因力之间的转化问题上。容易被忽略的是,数个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过错或者客观危险的结合方式,也对可责难性比例的确定影响较大。考虑到与原因力展开的协调性,本文也未对过错比例的确定方式作展开研究。未来将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论中对因果关系要件和过错要件的研究,予以全面展开。

注释:

[1]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Principles of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Springer, 2005·

[3]The 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Non-ContractualLiabilityArising out ofDamage Caused toAnother,中文译本参见:《欧洲私法的原则、释义和示范规则·共同参考框架草案中期纲要版·第六编: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朱岩、王信玲译,载[德]布律哥麦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该草案的官方评注已经出版, see Christian von BarNon-Contractual LiabilityArising out ofDamage Caused to Another,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 2009·

[4]

[5]王竹:《论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严格责任领域的扩展适用》,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172页。

[6]王竹:《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9期。

[7]王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不赔”与“赔”》,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

[8]王竹:《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9]杨立新、王竹:《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载《私法研究》第7卷。

[10]姚宝华、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5期。

[11]See John Bell,“Justice and theLaw”, inKlausR·Scherer (ed·)Justice:InterdisciplinaryPerspective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1992, pp·133—135·

[12] [加]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13]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1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15] See Peter Cane,Responsibility in Law andMorality,Hart Publishing, 2002, p·179·

[16]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第6篇:经济形态论文范文

在道德精神和艺术精神中,艺术精神是为道德精神服务的,道德精神又是为政治服务的。唐氏认为儒家的基本目的是要保持和维护文明社会的正常秩序,而维护这种秩序的根本途径,儒家认为是保持文明社会中政治权力系统和文化教化系统的二元化,以道德教化引导政治治平。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儒者的命运要么屈服于政治,成为统治当局的帮凶;要么为政治所不容惨遭迫害。中国古代文化主要以个人生活问题和社会生活问题作为自己的主要文化对象,导致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对社会政治道德问题的重视要比西方知识分子浓得多,他们很少关心自然界的现象,关心和进入社会政治生活成为他们为学的目的和生活的依靠。又因为他们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最终导致他们想改善政治又受制于政治,他们所倡导的儒学也一样是这种命运。可是,儒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作为一门特殊的人文科学,既重政治又超政治,所谓“治国平天下”是为了保持和维护阶级社会中集体、个人、统治阶级利益平衡,这种文化功能不是哪个朝代和哪个历史时期的特殊需要,而是有其历史的恒久性,因为没有哪个朝代不需要和平和安定。所以,儒学既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学问,又是一种古典的政治学、社会学。儒学的特殊地位和特殊的文化价值即在于此。唐氏尽管高扬和推崇儒学,但是他并不认为儒家文化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他认为真正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底蕴的是儒道两家的“相激相荡,相错相综”。他说:“大率儒树之则以承天,道明自然之用以辅之。儒重常,道观变。言治道者多本于儒,言治术者多本于道。儒畅性天之机,以成己成物;道养心气之虚,以静明无求。治世之能臣多崇儒,乱世之隐逸多崇道。道主宏纳主因势,故开国之君多崇道;儒树纲常以立本,故中兴之君臣恒近儒。立本故畅经常,因势故重史学。然归本而言之,则儒重刚性以建立,道重柔性以建立。”[6]关于西方文化,唐氏认为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在宗教和科学,就是贯穿于希腊文化、罗马文化与中世纪文化的那种追求超越、追求普遍必然的精神,就是那种“求扩张生命力量于时空中之现实世界,并实现普遍者于时空中现实事物,以改造世俗,而不惜精神之物化之精神。”[7]104在西方文化发展史上,希腊文化、罗马文化和希伯莱文化共同孕育了西方近代文化。希腊文化是科学之母,这是人所公认的。研究希腊文化,从两种精神入手:一为阿波罗精神即科学艺术之精神;一为狄阿尼萨斯精神(Dionysius)及阿菲克(Orhic)教精神。唐氏指出希腊精神之可贵之处就是“能透过时空中之流转,而获得安身立命之地”的精神。[7]105这就是说希腊文化将生命建立在对时空物质世界关切的基础上,在其中发现运动的恒久性及其客观性来建立自身的信念。希腊文化以包括人类生活在内的整个宇宙自然为对象,重视对自然规律及其动因的探索。罗马精神在唐氏看来,它是人类“普遍纪律之强制的实现与普遍人性之自觉”。[7]107罗马法体现了罗马精神强制性的规律,而斯多噶哲学体现了人性的自觉。斯多噶哲学肯定自然理性的客观普遍性,肯定人类社会必须有如同自然秩序的社会秩序,这样就产生了强制性的纪律与法律,人类的理性就在于按照社会的普遍规律规范自身的生活。这样,希腊文化求普遍求超越的文化理性,就转化为罗马文化“主宰生活,条理化生活之实效”[7]109的生活理性。客观地说,罗马法就是斯多噶哲学精神的实现。基督教精神,唐氏认为这种精神是“绝对的普遍精神之肯定———内心之仁之自觉”。[7]110唐氏认为,斯多噶精神只认识到自然理性,并以此理性肯定人与人的平等。这是识义不识仁的,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分别也在于此,犹太教知义不知仁,而基督精神就是仁爱精神,不仅爱朋友也爱敌人,耶稣为人类赎罪而上十字架,是至仁之表现,耶稣之爱不特是理,且是情,不重外表而重内心,不仅通于他人之心,而且通于上帝。因知上帝之爱无限,而自觉有罪,由知自我有罪而重忏悔、信仰、圣洁和祈望。“所以耶稣之精神乃是一种求绝对超越现实自我,忘掉自我,而破除一切人与人间之界隔,而向往一纯粹的绝对的‘天心’、人心、我心之通贯的精神。”[7]111这种精神与儒家的精神不同,基督教的仁爱和儒家的仁爱分别代表着东西方道德精神的最高境界,以忘我实现自我,冲破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界限,而实现天心、人心、我心的贯通,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是,唐氏认为,基督教的仁爱在实现贯通的同时,天心与人心是遥遥相隔的,天心高高在上与在下之有罪的我心相对峙,有罪的我仰天膜拜、信仰、祈祷,这种信仰与崇拜一方面联系着天心与我心,一方面又推远两者的距离。科学精神和宗教精神都可追溯到古希腊,但真正典型的科学和宗教形态则分别出现在近代和中世纪。唐氏认为科学精神追求的是发现和实现普遍者于现实时空的特殊事物中,这本身就体现了对绝对普遍者的信仰,这就是说宗教精神和科学精神是密不可分的。宗教从本质上讲是排斥理性实证的,宗教的基本特征就是以“信”代“证”,而科学则相反。如果只有对上帝及其宇宙秩序的信仰,而没有要求实证的理性精神和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欲望,没有社会经济生活的物质需要,近代科学是不可能产生的。这从另一面说明了科学精神和宗教精神是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且两者密切联系、彼此消长。概而言之,唐氏认为,“西洋文化之中心在宗教与科学”,“中国文化之中心在道德与艺术”。[7]61“道德艺术精神与科学宗教精神之不同,即主观我与客观物之和谐融摄关系与上所谓主观与客观之紧张对待关系之不同”。依据这一观点,唐氏认为,中国文化是“自觉地求实现”的文化,西方文化是“自觉地求表现”的文化。唐君毅在道德理性的层面上对中西文化整体的“人文”价值趋向进行了一番考察。他认为,西方文化的价值趋向于超人文和非人文,而中国文化的价值正在于指向人文。“所谓人文的思想,即指对于人性、人伦、人道、人格、人之文化及其历史之存在与其价值,愿意全幅加以肯定尊重,不有意加以忽略,更决不加以抹杀曲解,以免人同于人以外、人以下之自然物等的思想。”[8]因此,人文精神“成为唐氏哲学思想的一条闪光的主线,实现着唐氏的哲学精神”。[9]唐氏论中西文化,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就是“中心观念”。他说:“盖文化之范围至大,论文化最重要者,在所恃以论文化之中心观念。如中心观念不清或错误,则全盘皆错。”[10]1这一中心观念便是他所强调的“文化是道德理性的分殊表现”。唐氏对中西文化的根本精神和根本缺陷的分疏比较,正是他对二者相融互汇、协调发展所作的积极探索。他一再强调“文化是道德理性的分殊发展”,道德理性既是中西文化融合的出发点,又是其落脚点,在这种至高精神的统摄下,中西文化应首先承认彼此的主体性与独立性,以平等的眼光、平等的心态互视对方,增进相互了解和尊敬,互相欣赏和学习,互相批评与提携,真正使中西文化相容、相感、相通,从而形成独立与融合并存、多元与统一共居的、动态的、有机的发展格局,这样才能永葆整个人类文化的生命力。

宗教观

唐君毅从发生学的角度对宗教的产生和宗教意识进行了疏释。当自欲望中解脱的自我和陷于欲望中的自我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使人产生一种以求上达的意识,即有罪苦的意识时,最后才有可能逼出有神的信仰和宗教意识。而且,只有当欲望中的自我和自欲望中解脱的自我的矛盾冲突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是宗教意识,否则就是道德意识。其区别是,在道德意识中,人虽然感到有两个自我的冲突,但如果还可由协调的办法得以解决这种冲突,或者说两个自我的冲突在自己的身上还没有达到统一体的破裂时,人虽有痛苦和罪恶感,他还会认为痛苦和罪恶是我所当受,是磨炼自己人格的好机会,如此,他还是生活于道德的境界中,而不是宗教的境界中。只有当他的欲望自我和自欲望中求解脱自我矛盾十分尖锐,以至无法达到协调和消解,两个自我陷入了分裂,而人的统一的自我不能形成时,或者勉强形成,过后又发现这种统一两个自我的努力并无实效,从而痛到绝望时,这时人才由道德意识转向宗教意识。在这个时候,两个自我陷入了完全的碍裂,人不能同时感到两个自我都是我。他如以欲望中的自我为自我,就会感到求自欲望中解脱的自我是另一精神实体而为神。如他以求自欲望中的自我为我,那么认为欲望中的自我不是我是魔。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我乃是欲望之我,所以人们通常都以欲望之我为基点,而求超越其欲望以实现自欲望中解脱的自我。这样,就表现为人对神的信仰。人们越把欲望之我视为卑微不足道,人们对神的信仰也就越强烈,对神的崇拜也就越虔诚。而当欲望之我被全部否定超化时,人就全感到他是生活于神的国度,成为神的化身。在唐氏看来,这就是宗教的真正根源和本性。宗教意识是人类从自然生命求解放或解脱的意识,是一种独立意识,是比求真求美意识更高的意识。它与求真求美意识不同的地方在于:在求真求美中,人的精神倾注于客观的真美而耗费自己的自然生命。故求真求美要受自然生命律则的支配,而宗教意识则不同,它不受自然律则的支配。唐氏把人区分为陷于欲望中的自我和求自欲望中解脱的自我,陷于欲望中的自我是指现实生活中的自我,或者说是有着自然生命的当下的自我,是具体的自我,形而下的自我。求自欲望中解脱的自我是指从欲望中超的自我,或者说是从自然生命中解脱出来的自我,这是精神的自我形而上的自我。这也就是前文所述及的“现实自我”和“道德自我”。由此看来,唐氏认为宗教意识是从心理上产生的两个自我冲突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唐氏把人的宗教意识区分为十种:一是信仰自然神,向它祈求满足自己欲望的宗教意识。二是信仰有限的人神民族神或超自然的无限神,而同时向它表示欲望的宗教意识。三是求神满足自己来生愿望的宗教意识。四是求神主持世间正义的宗教意识。五是求灵魂不朽以完成其人格以及以苦行求灵魂解脱的宗教意识。六是信神以克欲的宗教意识,是一种崇拜皈依神以克欲成德的宗教意识。七是不信神亦不执我的宗教意识。不信神也不执我的宗教意识,如佛教能对我执破除净尽,将自己同一于超越自我,既无人我之执,也无神我之执,而视一切皆空。八是担负人类苦罪,保存一切价值于永恒世界的宗教意识。九是对先知先觉的崇拜,以担负人类众生苦罪的宗教意识。十是包含对圣贤、豪杰、个人祖先、民族祖先的崇拜皈依的宗教意识。唐氏认为,第十种宗教意识是最高级的宗教意识,原因是在高级的宗教意识中所信的神如基督和佛菩萨,都是以担负人类的苦罪为己任的。而人类的圣贤豪杰,在实际上就从事担负人类苦罪的事业。显然,唐氏对宗教意识形态的划分,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道德味道重的要比道德味道轻的宗教意识高,不夹杂欲望的宗教意识要比夹杂欲望的宗教意识高。他的这种宗教形态论,表现出他要建立宗教道德一体的思想,他开始探索将儒学和宗教加以结合。唐氏认为,人类受苦难多而无法自拔,受冤屈多而无处申诉,从而容易趋于相信神与灵魂之不朽,这可以解释西方宗教中的一部分事实,但人类的本性除求一般之幸福快乐,求客观社会上的正义实现之外,还追求德性之完满。向上精神强的人,必定想去除人格中任何一点点的过恶,以达到至善,而且也愿意看到一切人都去除任何微小的过恶,同达到至善。但是,人所向往的至善人格却是人今生所不能达到的,也不是只凭个人之力所能达到。于是人们寄希望“人之精神生命能存在于死后”,以使死后仍有继续向上,以达到所期望的至善的活动;同时,又寄希望于师友或其他人的帮助,甚至当他人的力量仍不足以助其去恶,或发现他人都陷于罪恶中时,就不免产生肯定有一至善的、有无限力量的神力的存在,以帮助自己以及他人拔除罪恶。唐氏认为,这种追求德性至善的愿望,是人类求神与追求灵魂不灭的宗教意识背后更深刻的动力。人一旦具此动机以信神或灵魂不灭之后,又会转而对于人的苦痛、幸福及罪恶与正义问题作一通观:认为人之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受苦,乃由于人的罪恶。人有罪而受苦,即表现为宇宙的正义原则,而苦痛反过来又使人获得超越罪过、超越欲望的“善”,或者又成为磨炼人格,帮助人去除过恶的动因。可见,唐氏是用人类追求德性之完满的愿望来说明的产生,来解释世界上其他宗教的起源和一些宗教理论的。作为新儒家的杰出代表,唐氏认为儒家思想包含着宗教精神,可是也不同于一般的宗教,儒家思想作为宗教有它自己的特点。他认为宗教有它不同于道德和艺术世界的特征,就是它有一个超越者的存在,同时也认为儒家思想对于超越者的信念也是存在的,不过不表现为人格神的上帝,而是另一形而上的绝对实在———天。对于中国儒家来说,天和地并非只是自然界的存在,而是具有精神生命性的存在。在他看来,对于超越者的信仰而言,中国儒教和世界上其他宗教是相同的。但在如何肯定或证明超越者的存在方面,儒家思想和世界上其他宗教又是不同的。在论证天的存在方式上,唐氏得出了天(超越者)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内在于人心。他说:“就其内在于我,而为我之仁心仁性仁德,使我之生命、我之精神、我之人格之得日生而日成之言,则天心、天性、天德之全,又皆属于我而未尝外溢,以成就我之特殊性与主观性。”[11]88他认为基督教、回教与儒教的最大不同,就是基督教、回教皆重视上帝之超越性,而忽视其内在性,而儒教是超越性和内在性的统一。在他看来,宇宙间唯人能以人德继天德。人之以人德继天德,即其尽心知性以知天之事。人知其性即知其天所赋之性,天所赋之性为明德,此明德亦即天性;人知其性即明明德,而能继天。在儒家思想中,人不仅有所依赖于天,天亦有所依赖于人,无天道,人道固无所自始,而无人道,天道亦无以成终。这种天与人的交互作用关系就是儒家思想中天的超越性与内在性的统一。中国儒教思想尤重积极的肯定与保存一切有价值事物,“重在积极的培养一崇敬而赞叹爱护宇宙人生之善美福德之情,并以求有所增益于宇宙善美、人生福德,使之日益趋于富有日新为己任”。[11]90唐氏这种“融宗教于人文”的理论设想,是基于他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刻认识,而为寻找中国未来文化出路所作的有益探索。唐君毅说:“孔子融宗教于道德,神即人。宋明即道德以为宗教,而人即神。吾人今即由道德以转出宗教,而人建立神,人造神。”[10]390由于这种宗教精神是由人的道德文化精神自身所建立的,是从人的人伦关系中,从人之家庭父子之相处,朋友之交谈、群众之聚会以及一切社会文化活动,历史文化精神之延续的客观自然物文化物中见神之存在,并与之相沟通,因此,它又是与中国人文精神相一致的,可以说是一种人文的宗教,唐氏宗教观可以说是一种人文的宗教观。他一生所孜孜追求的,是所谓真正的宗教精神。他幻想建立一种以儒教为基础的,又吸收世界诸大教之长的未来新宗教,以消除古今中外的宗教的纷争和冲突,使每一个人的人生都得到安身立命之所,以满足人对精神价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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