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2、《法国通史》,作者是吕一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
3、《法国史》,作者是乔治·杜比。
4、《法国革命史》,作者是乔治·勒费弗尔,具有通史的性质。
5、《法国大革命的起源》,作者是威廉·多伊尔,英语国家修正派关于大革命起源的代表作。
6、《法国大革命史》,作者是阿尔贝·索布尔。
8、《现代法国的起源》,实证主义史学的代表。
9、《法国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和阶级》,作者是林·亨特。
电影《青春雷锋》,是一部试图将“雷锋”请下精神圣坛的传记性电影。影片撷取了雷锋短短22年的生命中的最为动人的青春故事,真诚地塑造了一个真实的雷锋,一个闪耀着当代精神的可亲近、可学习的光辉形象,对于我来说,也是一个可以接近的老乡。
虽然如此,让人好奇的是导演、剧组何以万人海选一个“外国人”(外籍华人)出演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神级的雷锋形象?要知道,雷锋的扮演者胡家华,出生于荷兰鹿特丹,成长于德国,据他自己说在接戏之前,他从未了解过这个人物,对他的生平更是一无所知。更加让人感到神奇的是一个“外国人”把雷锋演得“神似”,征服了中国观众,何以成为可能?当然,他似乎与雷锋有有着冥冥中的缘分,他不但与雷锋长的形似,而且他的出生与雷锋的出生相隔51年,他在大荧幕上出演雷锋与雷锋的去世也恰恰相隔51年;再有,他的成功肯定与他对演技的悉心揣摩和向老演员的虚心学习有关。但我以为根本而言毋宁是人类高尚精神的相通。雷锋生于中国,“雷锋精神”却绝非中国独一份的土特产。中国人学习雷锋做好事,西方同样有人无私奉献社会。令人汗颜的是,许多去过国外的人会发现,西方某些国家似乎遍地是雷锋,而中国的雷锋们似乎越来越成为“少数派”。2012年在东莞来自巴西的老外抓小偷被暴打,却引来数十国人围观,治安员竟称不在服务区;经常见到北京地铁里老外主动为老人、残疾人提包,而他们身边的中国年轻人却无动于衷。非常戏剧性的是,2011年7月在合肥来自美国的一位小伙在广州闹市区连追四条街抓小偷被誉“洋雷锋”,如此看来,超越胡家华和雷锋之间的国家、民族、宗教、代际的这种神秘力量恰恰在于“雷锋精神”的普世价值性。雷锋所选择的道路也即“雷锋精神”,实在是人类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实现社会和谐,任何人类个体实现个人价值的必由之路。
《青春雷锋》表现的“雷锋精神”的标本意义还在于它是一条实现“抽象的人”与“具体的人”结合的唯一现实之路。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曾经在其名着《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批判法国大革命中的罗伯斯皮尔等极端革命者只爱“抽象的人”而不爱“具体的人”,是导致法国大革命走向血腥清洗的重要原因。的确,古今中外掌握了道德制高点的人很容易走向“道德绝对主义”,要么抛弃众生,独享高尚的孤独,要么以火与血疯狂改造社会,最终走向反人类的邪路。雷锋有着自己的处事原则与精神追求,但他却以一个现实主义者的高尚情感与冷静理智几近完美地演绎了一个“具体的人”带领一群“具体的人”如何克服人类的缺点从而达到完满,实现幸福的传奇人生。他不但想往彼岸的“理想社会”,而且对此岸的生活充满热爱,感恩社会,珍视生命;他不但爱抽象的“理想的人”而且爱有瑕疵的“具体的人”,不抱怨,不气馁,以其脚踏实地、可亲可敬的现实主义态度与激情飞扬的的浪漫主义情感相结合的巨大榜样力量,感染人,帮助人。
初二:许慧敏
无论是美国梦,还是中国梦,它是有关国家的梦想,更是个人的梦想。而国家的价值。正在于提供一种相对公正的秩序,使身处其中的个人不必为上访和躲避城管之类的事浪费时间甚至丢掉性命,而是专心于实现自己的梦想。
今天。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谈中国梦,这是中国的希望之所在。即使措辞尖刻的言论。也是国家赖以上进的动力,所谓“爱一个国家,先要学会恨它”。这里的“恨”,是“恨铁不成钢”,是理性之爱,是清除坏事物的斗志,更是痛定思痛后的透彻。
你是否实现了中国梦?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个人还好,至于这个国家,让我再想想……这是许多人的态度。至于这片土地未来会怎样,即将到来的是崩溃还是持久的繁荣。没有谁准确地预言过。正如过去十几年来我们所见证的,这个国家有太多的变量。也有太多的恒量。有些方面千年不变。有些方面一日千里。
也有人说:“我的中国梦就是在中国多赚点钱,能够早日移民美国,实现美国梦。”这不是简单的自我解嘲,而是许多人的真实想法。伴随着社会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不过在国外我也遇到过许多华人,他们苦于去留两难:对异国若即若离,对故乡藕断丝连。正如韩素音在《瑰宝》里说的:“我的一生将永远在两个相反的方向之间奔跑:离开爱,奔向爱:离开中国。奔向中国。”
这个社会会好吗?无论是准备离开还是回到中国的人。抑或久居此地的人。都会经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这里的水、空气以及食品的质量问题。什么时候会有所改善?不受约束的权力。什么时候能够被关进笼子里?中国会像过去一样从终点又回到起点。在麦比乌斯圈上徒劳无功地打转吗?
近些年,我每年执笔给一家媒体写元旦社论。其实也是和大家一起在做中国梦:希望在这片土地上长久地生活,希望这里的自由越来越多,暴力越来越少。而这也恰恰是几千年来中国的未解之结。
荷马说:“当一个人成为奴隶时。他的美德就失去了一半。”对此,阿诺德补充说:“当他想摆脱这种奴隶状态时,他又失去了另一半。”
人被奴役的时候会失去自己的美德,人争取解放的时候也会失去自己的美德。如此一针见血的对比着实让人赞叹。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个人在被压迫时卑躬屈膝,丧失人格。而一旦有力量解放自己时,又变得飞扬跋扈,伤及同类?
从概念上说。它关系到对自由与权利的理解。托克维尔曾经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嘲笑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国人“似乎热爱自由,其实只是仇恨主子”,也正是因为仇恨大于自由,法国大革命最终血流成河。反抗与仇恨都不等于自由,自由是一种普遍权利,真正的革命不是为了奴役别人,更不是为了杀戮,而是为了建立起一种持久的自由秩序。以便让所有人能够在这种秩序中平等地生活。
从政治上说。它关系到对强力的约束。没有谁甘愿受人压迫。只要这种暴力逻辑不被打破,当有朝一日强者转弱,弱者转强,类似恃强凌弱的悲剧仍会再次上演。
从历史上说。中国人已经经历了太多“以反抗始,以悲剧终”的革命或者反抗。如果革命的目的不是为了自由。而只是为了反抗或者解放本身,那么革命不仅毁坏了过去的文明,也迷失了未来的方向。
【关键词】法国民法;形式沿革;习惯法;成文法;法典化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民法历史源远流长。法国的民法是在罗马法和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法兰克王国时期。公元5世纪编纂的《撒理法典》就包含了如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更是法学史上的经典,为世人所瞩目,对后世的民法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文章将从四个阶段来阐述法国民法在刑事上的演变与发展。
一、法国民法习惯法阶段
在法国民法的演变当中,习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法兰西王国初期,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国北方主要通行日耳曼习惯法,法国北方主要通行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大多是司法判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早期农业社会的表现。尽管各个地方通行着不同的习惯法,但是内容上大同小异。这一时期,习惯在泛滥西法律当中占据主要地位,为数极多,全法兰西有300多种习惯,习惯的内容很不确定,地方习惯的力量非常强大。习惯也成为封建时期以及革命之前的主要法律渊源。
二、法国民法习惯法的成文化阶段
(一)成文化的原因
1.习惯法的不确定性影响司法效率。习惯法将地理性、人文性、社会性融于一体,最初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之中,感性多于理性,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系统性和科学性,充满了反复不定性、多样性与不确定性。法官裁判案件的时候就必须对习惯的有无及具体的内容向邻近的人们进行确认。这使得司法效率非常低下,不利于司法活动的有效进行。
2.习惯法阻碍商业经济的发展。10世纪以后,法国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手工业从农业当中分离出来,商业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与发展。而此时诸侯割据式的习惯法阻碍了商业经济的发展。
(二)成文化的发展
法国民法习惯法的成文化和统一化从12、13世纪开始。
最初的习惯法汇编都是纯粹的私人作品,比如1250年的《诺曼底习惯法大全》、1253年的《韦尔曼德瓦习惯法集》、1280年的《博韦地区习惯法》等均是私人完成的作品。而在这一时期正式罗马法复兴运动传播到法国的阶段,进行习惯法采编的作者都是具有身后罗马知识的学者或者行政长官。因此,将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方法、注释原则、概念体系等嫁接到对习惯法的整理汇编上。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对习惯法的整理汇编仍然主要停留在文字上,是一种成文化的运动。
15世纪,国王政府决定编纂官方的习惯法汇编。1454年法王查理七世下令要求将往国内每个地区的习惯、习俗和惯例记录成文并予以简化。的《蒙蒂・勒・图尔敕令》,要求各地的习惯法应该在国王的专家委员会的协调下进行,并且要求将那些已经记录在册的汇编重新编纂,这对法国习惯法的汇编整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16世纪,这一时期最为著名的习惯法编纂是《巴黎习惯法》,这部法律汇编于1510年出版、1580年进行了修正。它是由巴黎最高法院组织编纂的,由于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很大,所以这部法律汇编的影响力也很大。
到18世纪末大革命前夕,几乎所有重要的习惯法都被采录整理汇编,但由于原来的习惯法实在太多,所以这一时期仍然有60多部区域性的习惯法。
习惯法的成文化无疑有利于统一司法,有利于法官证明习惯的存在、进而有根有据地处理纠纷。官方主导的习惯法编纂事实上是一种立法程序。在法国进行的习惯法的官方编纂活动当中,较之于后世的立法,就是简单滴把地方习惯整理出来,通过地方议会的审议通过,然后以过往的名义加以公布。
三、法国民法法典化阶段
1804年颁布执行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法国民法发展史上一部丰碑性的著作,它是近代法典化的开端与起点,也是近代人类社会制度的光辉典范。迄今为止,这部伟大的法典已经颁布了二百多年了,它的主体部分仍然是二百多年前所奠定的。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产生背景
第一,大革命前夕,法国的法律非常散乱和破碎习惯法、罗马法、王室法、教会法城市法和商法并存,而在已有的法律样式内部又有很多种互不统一的规定。
第二,政治和经济的力量要求制定统一的法律。王权的集中是政治上的实现,而在经济方面17世纪末至18世纪,因为受英美国家进行工业革命的影响,法国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资本主义在工业革命得以快速发展。到了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总产值仅次于英国成为欧洲的第二大经济大国。但是原有的封建制度却在极大的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资本主义工商经济的发展则要扫除法制分立的障碍,这是经济上的现实。
第三,法律统一化已经付诸于实际的行动,比如习惯法的采录整理与汇编已经持续了四个多世纪,王室颁布和通行的法令也有了两个多世纪的时间,但这仍然与社会的需要有很大差距。
第四,法国普通法思想的形成使法国没有像德国那样全盘继受罗马法。这种理念为习惯法的采集整理汇编和王室法令的推行等统一法国法的行为提供了观念上的支持,并且理念和实践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第五,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了旧制度在法国的统治,此思想深入人心,也成为《法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
第六,拿破仑的个人影响与贡献。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当中,拿破仑的亲自主持就有55次之多,拿破仑以其果断的决断力、天才的组织能力、渊博的知识和超凡的智慧,保证了民法典的高效、高质量的进行。
(二)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1.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第一,民事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在民事领域中确立了法律主体的平等地位。第二,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第三,意思自治原则。(又称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就可以包括任何事项,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同时法典对于七月的种类,和保证契约的履行做了详尽的规定。第四,过失责任原则。
2.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第一,它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上述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第二,反映了革命原则与传统之间的折中与妥协。保持了法国大革命的精神,但放弃了革命中才缺德激进措施,甚至回到了传统原则。第三,发电注重实质效用。拿破仑要求法典具有实用性,四名起草委员都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实践家,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待法典的。
(三)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贡献
首先,它统一了法国的民事法律,对法国法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均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其次,它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将文艺复兴以来的观念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法国民法的单行法阶段
为了使法典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政治条件和法律社会化的需求,一方面,一些条文在审判实践中已经被赋予新的含义,另一些条文则只是具有纯粹理论上的意义了。另一方面,对法典具体条文的修改从未间断。主要可以为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是:1804年到19世纪末。在这一阶段里法国民法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尽管19世纪前期法国政体形式变更频繁,但法国民法典仍是法国的基本法典,从法典颁布到19世纪末,法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典的主要条款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个阶段是:19世纪末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转向垄断,由注重个人自由转向社会公共利益,法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民法也做了很大的改变。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19世纪末以来,法国对民法典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法典中的一些条文,甚至整个章节都已经被废除却而代之以新的条款。
此外,法国民法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法典外的民事立法、司法解释、法典修订来实现的。
从法律形式上来看,商法的范围日益扩大,并脱离民法而独立存在。
从法律原则上来看,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古典民法原则开始动摇,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和意志自由开始受到限制,转而强调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强调个人利益应该服从社会利益。例如在财产法方面其倾向是走向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借以达到更合理的分配财产,更合理的履行义务。
从法学思想的方面来看,19世纪末以来随着生产和资本逐渐走向集中和垄断,及产阶级开始改变过去那种反对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态度,转而要求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从而维护资本主义的制度。于是以社会法学为基础的新的民法理论应运而生,他主张法律应该着重保护社会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利益。
五、思考启示
摘要:伴随着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这两项原则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体。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均衡原则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法国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并通过行政法院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支撑这一庞大的行政法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不显得杂乱无章,虽然范围广博但却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在谈及法国行政法时自豪地说:“一系列行政法原则已经形成,它完全可以和民法原则媲美,而且在某些方面更胜一筹。”[①]深入研究集中体现法国行政法精神的基本原则可以使我们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内涵、主要观念和规范体系,同时,这对在国情上与法国有许多相同之处的中国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国思想的影响
在法国,法治国的思想产生于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前的启蒙时代。以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作为武器向宗教神学和君主专制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其中,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孟德斯鸠和卢梭比较系统的阐述了法治国的思想。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论”、卢梭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人民论”都包含有丰富的法治国思想。他们倾向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权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和个人都应服从法律,法律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②]启蒙思想家的法治国思想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进一步深入人心,并成为法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1789年《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任何人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该宣言的第6条规定:“法律表达普遍意志。所有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来参与法律之形成。不论保护抑或惩罚,法律必须对所有人一样。……”。上述规定都是当时法治国思想的表现。
个人的自然权利是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构造其法治国思想的逻辑起点,这种学说对于弘扬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观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适应了当时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但是,随着法国的政治风云变换和垄断资本对加强国家权力的需要,建立在形而上学的个人主义之上的自然权利说被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的学说所取代。以狄骥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法学不是从个人的自然权利出发,而是以社会的连带关系为逻辑起点对法治国的思想进行了阐述。狄骥认为:“法律的强制力量并不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法律与社会相互依存的一致性。由此,法律对统治者的约束同其对庶民的约束一样严格,因为统治者与庶民一样,也受建立在社会相互关联性基础上的法律规则约束。”[③]狄骥与启蒙思想家的法治国思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在使国家的公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方面是一致的。比如,狄骥认为:“国家必须遵守它所制定的法律,只要该法律未被废除。国家可以修改或取消某项法律;但只要该法律存在,国家限制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在该法律法定范围之内,而正是因为这一点,国家才是法治国家。”[④]
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为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首先,法治国思想的基本精神在于使国家公权力从属于法律,这种精神在行政领域的体现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即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行政权也应当到法律的支配。其次,法治国思想不仅要求公权力服从于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形式法治国),而且进一步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实质法治国)。二战后,随着从经济自由主义向国家干预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行政权更加广泛地深入到法国社会之中。为了应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体现形式法治国思想的行政法治原则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为了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院通过判例发展出了行政均衡原则。该原则要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行为必须合理、适度、均衡。而这正是行政法院根据公平、正义等实质法治国的观念对行政行为提出的要求。
(二)行政法院制度与判例的作用
法治国思想在行政法领域的应用必须有制度性的保障才能使该思想变为生动的现实。在这方面,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与判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对法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形成具有较大影响的另一重要因素。
“法国的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适用的特殊法律,而行政法院正是为适用行政法而创造的。”[⑤]大革命时期,法国人的一个共同信念是:最高法院代表旧制度,大革命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取消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至今仍然有效的1790年8月16日—24日的法令宣布:“司法机构应当同行政职能相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行政人员的活动,违者以渎职论处”。“这项规定意味着一个终点,但它却恰恰是法国行政法的起点的标志。”[⑥]自此以后,法国行政法院从最初的保留审判权到后来的委托审判权直至1889年通过“卡多案件”正式取消部长法官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才逐渐同实际的行政相分离。这个分离的过程是行政法院的独立性逐步增强的过程,是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逐渐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法国行政法院自创立以来已有二百年的历史,在此期间它对推进法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发展起到了独特而卓越的作用。对此,美国学者莫里斯。拉朗热作了十分精辟的概括:“行政法院所发挥的卓越作用真正是法国独创的。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也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政法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构成一个真实的不成文的宪法。……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⑦]法国行政法院在控制行政权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尤为显著。在第五共和国创立宪法委员会之前,行政法院历年所发展的案例法几乎是唯一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⑧]行政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不仅率先发展了权力滥用理论,从而丰富了行政
,
法治原则,而且在20世纪80年代,又发展了行政均衡原则。均衡原则与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德国的比例原则、日本的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和裁量零收缩理论同属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手段,但更能体现法国行政法特色。在比较法国新旧两个时代时,托克维尔认为二者唯一实质性的区别在于“大革命之前,政府只有依靠不合法和专横的手段才能庇护政府官员,而大革命以来,它已能合法地让他们违反法律。”[⑨]这种判断在托克维尔所处的时代也许是真知灼见,但是在后托克维尔时代,伴随着独立的行政法院制度的出现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这种说法已经与法国当代的现实显得距离过于遥远。
法国本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同至今仍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法相比,法国法则有以制定法为中心的法结构这种大陆法的特征。”[⑩]因此,法院判案原则上以成文法为根据,然而在行政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却是判例。这是由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一方面在公法和私法相互分离的传统之下,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法和其他私法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事项极为繁杂,法官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不得不在判决中确定所依据的原则。在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11]一位法国行政法学家用生动的语言说,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刑法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但是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12]这几句话虽然有些夸张,但却十分生动地说明了判例对于法国行政法的重要性,也说明法国行政法的特点。在法国行政法中,判例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这或许有两个原因:一是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成文法难以适应这种速度;二是判例出自具有较高素质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手,质量比较高。[13]此外,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逐月逐年公开发表,供学术界讨论和研究,法学界对于判决的评价,也能提高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质量。
法国行政法中的原则大都先由法官或法学家们在案件发生后提出或创造出来,经过实践的检验,有的成为普遍性的成文法原则,如行政法治性原则;有的则仍处于判例状态,仅仅出现在法学家们的学术研究中,行政均衡原则即属此类。这些原则由判例产生,经过实践的检验,所以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这正是法国行政法的优点之一。
综上所述,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为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独特的行政法院制度为之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而行政法院的法官则根据实践需要通过高质量的行政判例不断对其进行丰富和完善。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逐步推动了行政法治和行政均衡两项基本原则在法国的形成与发展。
二、行政法治原则
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调整行政活动是指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在其违反法律时受到一定制裁,例如引起无效、撤销或赔偿责任的结果。这就是法国行政法学上所谓的“行政法治原则”。具体而言,它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14]该原则是法治国思想在行政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体现,是法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治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内容:
1.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行动,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根本要求。对于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就可以自由行动,而无须法律授权。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没有这种自由,而必须严格遵循“凡法律所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规则。这是行政行为与公民个人行为的最大区别。唯有如此,才能使行政机关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行政机关的权限(包括事务、时间和地域三方面),主要规定在宪法、法律等成文法之中,当成文法规定不明确时,行政法院根据法的一般原则对成文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解释。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自由行动,否则,构成“无权限”。无权限行为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越权之诉中,“无权限”是行政行为被撤销的首要理由。但是,如果无权限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属于羁束行为,且该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机关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只能作出同样的决定,行政法院对这种行为并不撤销,因为撤销该行为“并不影响行政决定的结果和当事人的利益,而徒浪费诉讼时间。”[15]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法治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的存在须有法律依据,而且进一步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和目的。也就是说,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为过程必须合法。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对行政行为全程的监督和控制,使行政权在法律所设定的轨道上运行。但是,我们不能把行政法治的这一要求,简单理解为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把法的抽象原则适用于具体事件而没有任何斟酌选择的余地。行政行为有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之分,它们受法律制约的程度上是有所区别的。但是,二者都必须受制于法律这一点是共同的,不可动摇的。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如下法律要求:
第一,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往往出于不同的目的和考虑对行政行为规定不同的形式和程序,比如行政条例的咨询、讨论和公布程序,行政处理的说明理由和书面形式等。由于法律规定的大部分形式和程序是出于保障相对人权利的考虑,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否则行政法院将宣布该行为无效。但是,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行政法院对于形式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并不是一概予以撤销,而是根据形式违法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撤销、不予撤销和补正等不同形式的灵活处理。
明确的管辖权与合法的形式共同构成了控制行政权行使的主要条件,无权限和形式上的缺陷是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撤销行政决定的最初的两个理由。在当代的法国,形式和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因为“手续不仅限制每个公务人员的权力,也使每个公务人员受到其他公务人员的制约和补充。”[16]比如,法国在1978年公布实施了《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法》,1979年公布实施了《说明行政理由及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法》,1983年又公布实施了《行政机关与其使用人关系法令》等单行的行政程序法。
第二,目的合法。行政行为的目的合法也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首先,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一般目的,即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不能出于以私人或党派或者所属团体的利益。例如,当某家旅馆与市长的某个亲戚开办的旅馆形成竞争时,该市长不得以危害公共秩序为借口关闭该旅馆。其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特别目的。例如,在1875年的巴利塞诉省政府一案中,行政法院撤销了省长作出的关闭巴利塞先生的火柴场的决定,理由是该行为的目的不是法律与规章授予他权力时要保障的目的,而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部门的利益。[17]
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是行政法治原则进一步深化的表现。在法国行政法治进
,
程的初期,只要一种行政行为是由具备法定权限和资格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的,行政法院就会认定该行为合法,而不问该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随着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行政法院发展了滥用权力的理论,根据该理论,行政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如果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将被行政法院以滥用权力为由予以撤销,从而使每一项行政行为都处于行政法院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目的和动机的审查极大地扩展了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狄骥认为这导致了自由裁量行为概念在公法领域的消失。[18]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除了要求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目的合法之外,还要求行政决定的内容和法律根据合法。
3.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法治有两层含义:消极的行政法治和积极的行政法治。消极的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程序和目的。积极的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以自己的积极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这是法国行政法治原则的最新扩展。
根据积极行政法治的要求,不仅行政机关拒绝作出实施法律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而且当法律和上级机关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制定条例,而行政机关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同样也是违法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1959年的一个判决中声称,行政机关在情况需要的时候如果未制定有效的条例来维持秩序,就是违反法律。[19]1969年,最高行政法院又重申了上述观点:当制定行政条例为实施某个法律所必要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制定这个条例。[20]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限制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国行政法的主要原则,行政法院利用该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对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无论是行政处理行为还是行政条例都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支配。但是,该原则的适用是有限制的,不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政府行为。行政法院出于避免与总统、议会和管理国际关系的当局发生正面冲突的实际政治需要,对下列的政府行为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第一,涉及政府与议会两院之间的宪法关系的行为,比如总统召集议会或推迟议会的命令,终止议会会议或解散众议院或参议院的命令等。
第二,政府的外交行为,也就是涉及法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行为。比如政府对于国际条约的磋商、签定、批准、执行等行为。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历史就是一笔财富,她提供给我们许多的资源和经验。从某方面来说,一部民法典的特点,根本上是由它所存在的特定历史文化条件决定的。中国未来民法典,代表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程度,根植于我国国情①。
一、我国未来民法典是否需要传统文化?
法律是对传统的一种选择性的继承,民法典调整一般社会关系,必然反映社会中的各种因素。
第一,从现实来看,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
文化传统影响着我们日常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并且随着现代化建设将进一步发扬光大。我国未来民法典作为我国文化的高峰,必然会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正确认识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力是我们全面把握传统文化和我国未来民法典之间关系的前提。
第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继承,传统文化是应然之意。
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如草案的第四编和第五编(亲属和继承),不仅这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而且草案第1323条:凡隶于一户籍者为一家。父母在欲别立户籍者须经父母允许;第1324条:家长以一家中之最尊长者为之。②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这些规定当然不合适,但是却反映当时传统文化对民律草案的深刻影响。
第三,从现实的民事法律规定看,有些规定极具有中国的传统特色,如《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承担中的赔礼道歉等,其他的如民事习惯等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从民法存在的土壤——民法文化上看,它是民法存在和起作用的基础,我国古代强调宗法伦理,民事方面注重的是“礼”及习惯的运用,并且几千年来也没有发生特别大的变动,可以说“礼”及习惯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唤起和坚定民众对民法典的信仰,必须要坚持从本土出发,这方面主要是从心理方面进行。一部民法典要获得民众对她的尊敬和信仰,必须在某些方面能够和民众能够达成“一致”。民法典对传统文化吸收与重视,可以调和法律与实践的矛盾,增加人们对民法典的“好感”,从而为民法典的在中国乡情社会中打下夯实基础。
第六,从民法的产生上看,习惯是民法的内涵之一,而习惯的产生必然含着传统文化的因素。另外,民法制定者都有着特定的文化背景,未来我国的民法制定者们肯定是具有高学历、丰富的经验,必然熟悉本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发展史,这些因素影响着制定者,也影响着民法典。
二、传统文化在大陆法其他国家民法典中的影响
1、法国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国的传统文化,其中有些传统影响根深蒂固。
明显的一点就是《法国民法典》的体例,采用的是没有“总则”编的三编制,其显然继承了《法学阶梯》编排体例。
“大革命有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在第一阶段,法国人似乎要摧毁过去的一切;在第二阶段,他们要恢复一部分已被遗弃的东西。旧制度有大量法律和政治习惯在1789年突然消失,在几年后重又出现,恰如某些河流沉没地下,又在不太远的地方重新冒头,使人们在新的河岸看到同一水流。”③托克维尔的这段话可以清晰的看到法国大革命后传统的巨大影响力和生命力。
2、德国
《德国民法典》在很多方面对传统文化进行了继承,“学派之争”更能说明此点。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一书中对民法典的立法作了相关阐述。他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并由该民族的历史文化决定,他主张制定的法典,必须要饱含德意志的民族精神,历史法学派的该观点对法典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民族精神和民族传统文化理应体现在法典之中。
3、日本
日本民法典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更为明显,“法典论争”中发出了“民法出,忠孝亡”的悲呼,窥探出传统文化对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的影响。后来,日本民法典的起草更加重视本国的国情,并且对外国人参与持保留态度,由本国人编纂,传统文化得以保留。
4、瑞士
一方面,作为瑞士统一私法和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胡贝尔著名的著作《瑞士私法的体系与历史》就是对瑞士的传统及历史的一种理论上的把握,同时也体现出瑞士关心本国法律现实,注重法律继承。④
另一方面,《瑞士民法典》的一个特殊点就是法典的第五编——债务法,它先于法典产生,并在瑞士实施,人民已经接受,在纳入民法典时只是做了极少的修改,这恰恰表明了瑞士对本国国情和传统的重视和接纳。
三、传统文化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影响
传统文化有巨大的影响力,民法典的制定必受其影响,我们必须加以认真对待。
首先,在民法典制定的指导思想方面,我们坚持本土化和开放性的平衡,重视法律的继受。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当具有开放精神。从另一角度看,一个国家民法典重点是调整本国的社会关系,其根本性在于本国的国情,只有尊重历史和传统文化,才能真正的使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具有实际的社会作用,民法典才会具有生命力和活力,否则,没有文化内涵和传统的民法典就如镜花水月一般,没有实际效果,也不会令普通民众满意。
其次,在历史使命上看,我国传统上是礼仪之邦,我国的文明持续时间最长,在我国人民的心中,具有一部恢弘的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是中华文明的一座高峰,在这种传统思想文化影响下,新时代我国的民法典必然要承担起一种象征意义和历史使命,它必须体现我国文明的新高度,进一步增强我国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复次,中国民法典的特色之处在于其具有的民族性。综合分析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典,他们特色为世人所称赞。我国制定民法典,必须具有具有中国特色,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优秀的传统文化会使民法典更具民族特色和鲜活的生命力。
再次,在吸收借鉴内容方面,我国未来民法典重点要发掘传统文化中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用的积极的方面。我国传统上是人情社会,注重邻里关系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在这其中,“家”起了很大的作用。“家”作为社会的细胞和单位,不仅仅关系到个人的生活安宁,更是社会稳定的保障。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维系于“家”。
最后,重视民事习惯,科学合理地确定民事习惯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同时发掘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法律资源和法律思想,充分合理地利用,并在日常生活和争议处理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键词:城市化;法治;秩序
中图分类号:D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1-0031-03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将中国的城市化视为21世纪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件事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城市化阶段,城市化进程必然会对城乡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一、城市房屋拆迁及政府与房屋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利益博弈
城市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城市的规划、改造以及对部分城市居民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房屋是城市居民重要的财产,如果不能公正、合理地补偿、安置,必然会引发房屋被征收者的不满、抗争。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上访、“自焚”、被“活埋”、暴力抵抗等事件屡见报端,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国务院在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先后颁布了三部行政法规,即1991年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2011年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1991年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脉相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政府单方面制定补偿标准。而实际在商业拆迁中,政府为了最大化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对房屋被征收所有权人的补偿标准就不会太高。在房屋征收程序方面,这两部拆迁条例都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模式,由政府给拆迁人颁发许可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而政府躲在幕后。一旦达不成拆迁协议,当事人只能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而政府还可以强制拆迁。这两部先后实行的拆迁条例使得城市房屋拆迁变成了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利益博弈。政府改造城市的任务由开发商的商业行为完成,权力和资本很容易结盟,而房屋被征收者的利益则被漠视,这也是近年城市房屋拆迁引起民众抗争的根源。
国务院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先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在保护公民财产权、规范国家权力方面有了很大突破,但其本身也存在亟待改进之处,如征收城市房屋的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只对房屋进行补偿,而对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不进行补偿,这很有可能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得不到充分合理的补偿。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市、县人民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但我国目前对城市房屋商业拆迁如何运作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落实仍需要不断深入理解与把握,难免不会有地方政府想“浑水摸鱼”。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及开发商并不会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由城市房屋征收引起的纠纷即使经过了司法程序,仍有部分房屋被征收权利人对裁判结果不会心悦诚服。实践中,我们也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纠纷,甚至血案仍时有发生,并对城市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二、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及政府与失地农民的博弈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经济社会事务的发展,城市必然会在空间上扩张,这就涉及到城市对周边农村土地的征收。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上出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并有偿转让就成为地方政府的生财之道,“土地财政”盛行。
征收城市周边农村土地自然要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很显然,这种以产值定补偿的方法并未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有些地方政府为谋求自身利益,甚至会压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社会保障,一旦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就容易产生纷争。由于征地规模较大,涉及失地农民的数量较多,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很容易引发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之间的冲突,失地农民会自发组织维权抗争。据中国社科院长期研究农村问题的学者于建嵘统计,2004年至2009年五年间,每年发生的农地冲突约占全国发生的的25%,占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65%左右。许多政府官员也已经公开承认土地是诱发农村的主要因素,乃至认同:50%以上的中国农村地区群体性抗议事件都是由于农地遭到地方政府强行暴力征占造成的。越来越多的事实和研究都表明,中国的农地冲突已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1]。
因征地而失去家园的农民进入城市,他们的身份也将转变为市民。“被城市化”的他们或许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就不得不面对进城后谋生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而失地农民城市生活的状态不仅关涉自身利益,而且会直接影响城市社会秩序。失地农民的适应过程是被动的,政府的安置保障措施将会直接影响到失地农民进城后的生存状态。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是否足够?失地农民的住房是否妥善解决?失地农民是否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享受低保?政府是否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培训或引导自主创业?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城市秩序的发展走向密切相关。只有失地农民在城里“安居乐业”,这种由失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才可以说是成功的。如果失地农民进城后境遇恶化,沦为城市贫民,这就将成为影响城市管理秩序新的社会问题。
三、政府采取措施引导农民变市民对城市秩序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民自愿进城,经商或打工,一些“成功人士”在城市定居,已融入城市生活。但大部分打工农民像候鸟一样往返于城乡之间,他们脱离农业生产,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城市,但大多享受不到城里人的福利待遇。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半城市化”。
农民工的“半城市化”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化。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尝试将农民变市民的改革。自2005年开始,天津、重庆、北京、广东、成都、嘉兴、无锡先后开始农民变市民实践。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笔者的家乡――宁夏平罗县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农民向城镇有序转移:(1)降低农民进城的户籍准入门槛,规定在县城有住房、经商或就业等相关情况的,可以办理城市户籍;(二)保留进城进镇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农民首次进城镇购房享受优惠政策;(四)对进城农民就业进行培训、扶持;(五)进城农民养老、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保障到位。宁夏平罗县农民变市民的惠民政策吸引大批农民进城,仅2011年,就有2万农民转变为市民。
宁夏平罗县农民变市民的实践为我国城市化提供了鲜活的经验材料。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蒋立山认为:“从法学意义上说,中国的城市化本质上是一场权利运动,即中国公民开始享有迁徙自由权和部分城市居民享有‘市民权利’向惠及包括农村居民的公民权利转化的过程。”[2]城市化不仅仅是对农民户籍身份的变动,更是身份背后的权益共享,否则城市化后的农民就有被社会边缘化的危险。宁夏平罗县的城市化实践表明,政府应当做出把农民转变为市民的具体规划,在户籍、住房、就业、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制度设计和保障。农民具有很强的实用理性,他们会在农村务农与进城谋生的“期望收益”之间理性地做出自己的选择。
几亿农民进入城市,这本身就是对城市秩序的挑战。进城农民融入城市社会的程度、在城市境遇的好坏、进城农民与原住居民融合的程度都会对城市秩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不仅如此,“亿万农民的城市化发展必然产生或伴生诸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而且还将有一个持续的过程。在高速发展的城市化中,中国的社会在克服旧有社会问题的同时,也必然产生新的社会问题。”[3]城市化意味着人口向城市聚集,人口不断膨胀就会影响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催生出一系列的城市社会问题,迫使政府必须有所作为。以就业为例,城市化并不能自动解决转化为市民的农民的就业问题,政府要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政府还需要对进城农民进行培训,鼓励进城农民就业或自主创业。为了应对城市化进程中人口、就业、住房、交通、生态、教育、治安等社会问题带来的压力,城市的管理者要以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城市化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城市规划、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社区管理上做出通盘、周密的安排。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分析法国大革命时认为,许多国家发生大革命,发生秩序的混乱,不是因为不改革,恰恰是因为改革。城市化对我国当前社会来讲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更需要周密的思考,做出理性的安排,才不致于引发因变革而导致的秩序动荡。
四、城市化对农村社会秩序的影响
城市化不仅对城市产生影响,而且对传统的农村社会秩序也产生了冲击。一些农民进城打工,一些农民在政府引导下转变为市民,他们保留在农村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就不可避免了。一些进城打工农民或转变为市民的农民将其保留在农村的土地交给其他村民耕种,收取报酬或不收取。当然,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制度创新。2006年,在宁夏平罗县兴起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是一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这种土地流转的成功模式实际上已在全国推广。随着在城市站稳脚跟,一些进城农民会选择放弃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补偿,这就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随着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土地集约经营就具有了现实可能性,家庭农场、股份制农场等新兴事物在农村出现也不再是“痴人说梦”。宁夏平罗县已在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退出收储基金,并已实践操作。家庭农场也成为重点培育模式,截止2013年4月,宁夏平罗县已成立家庭农场107个,流转土地5.57万亩。以上农村改革实践已让我们看到了城市化对农村经济生活产生的连锁反应。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会因人烟稀少、空房增多而显得有些“凋敝”,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村落的终结”。中国传统的农村秩序似乎已衰落,但我们并不是看不到希望,一种新兴的现代农村秩序即将产生。为了开发进城农民放弃的分散各处的宅基地,农村原有居住格局就会改变,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必然会形成统一、现代的农村新社区。这种农村新社区或许与城市的设施并无太大区别。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大规模流转、集约化经营的发展,留在农村的农民就会逐步转变为家庭农场主或现代农业工人,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都会发生变化,一种基于市场经济和合同规则基础上的新型人际关系就会形成,这不是预言,而是现实生活中已发生的真实的改变。“但是,认为乡村社会和乡下人将来变得和大城市的情况一样,这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幻想。”[4]这种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依然有别于城市秩序,有其独特的“田园色彩”。
五、余论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城市化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些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在法律层面上,城市化中出现的社会冲突大多最终会归结为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工人、农民、市民等群体为了自身利益采取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本来应该被看作是在行使公民正常的利益表达权利,却被当成了影响稳定的‘’。”[5]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不要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不要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6]。只有维护了民众的基本权利,才能最终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历史上“治乱循环”的规律表明,社会秩序恶化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往往是政府,是政府的恣意妄为导致民众不满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尖锐。英国的霍布斯曾将政府比作《圣经》上的海怪――利维坦,它的强大既可以保护民众的利益,当然也可能会损害民众的利益,所以才有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之类的说法。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以“维稳”为借口,侵害民众的合法利益。
当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所以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是很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冲突具有双重功能。社会冲突一方面会产生社会问题,耗费社会资源,破坏社会秩序;但另一方面,不涉及社会基本矛盾、不冲击核心价值的社会冲突也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美国社会学家科赛就强调过冲突在社会系统中的正面功能[7]。所以,政府应以平常心对待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冲突与秩序问题,将社会冲突纳入法律框架,理性地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底层立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45.
〔2〕蒋立山.中国的城市化与法律问题:从制度到秩序[J].法学杂志,2011(增刊).
〔3〕张鸿雁.城市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历史与逻辑的本土化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66.
〔4〕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69.
〔5〕于建嵘.维权就是维稳[J].人民论坛,2012(1).
【关键词】初高中历史教学 过渡 差异
初中学生在升入高中后,常常感到历史课无论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都难以适应,也常常会听到历史老师抱怨学生基础太差,思维能力不强,自主学习的习惯不好,更主要的是部分学生感觉历史学习广度和深度太大,历史学习太难。下面浅谈一下自己个人对初高中历史教学过渡的想法及做法。
初高中历史教学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第一,课程容量的差异。高中课程和初中课程相比,高中课程多,容量大,学生学习的时间加长,学习任务繁重,在课程的学习上要求学生的,不仅仅是知识的记忆,更注重能力的培养。第二,初高中教学方法的差异。绝大部分高中教师没有教过初中,甚至没有听过初中课,对初中教学知之甚少,教师的教学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使相当一部分学生在较大的知识难度的压力下,又加上对教法的不适应,从而一上高一便造成了掉队现象。初中平常考试,甚至中考,都有程度不同的课内内容考查,许多教师给学生圈范围,画重点,让学生死记硬背,以获取高分。许多学生平时没有好好学,根本不理解教材的内容,所以这些学生到了高中看到考试及平时教学、复习的方法大变,便感到明显不适应。第三,初高中课改践行的差异。随着初中课改的深入实施而形成的初高中教育教学观念上的差异,影响着学生对高中新知识的接受。初中进入课程改革后,许多教师在教学方式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师生平等对话和交流互动,重视知识和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达成上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学生的学,在以自主、合作、探究为主的学习方法的具体实施上也有了明显改进。与初中课改相比,高中课程改革刚刚起步,高中教学方式还相对滞后,教学方式改革发展不均衡,教师“一言堂”,教法陈旧单一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学生由初中很活泼的课堂教学环境走进高中相对死板沉闷的教学环境,便产生了很大的不适应。
【关键词】网络传播;精英主义;网络空间
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通过与其他人的符号交换建立对自己的认识。人类本身具有形成群体的倾向,而高度交互性的Web2.0互联网则提供了形成社会的技术基础。在中国的互联网上,一个独立于现实社会的网络社会已经形成。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人们普遍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平等的网络乌托邦,但是这只是源于对Web1.0时代的网络的表面认识,虽然网络中的信息向一切人敞开,但是却并不能推动民主与平等。在Web2.0时代,用户拥有更高的参与度,新的网络传播模式进一步拉开了用户之间的差距。网络社会的复杂与多变,与现实社会相比毫不逊色。虽然表面上看,互联网上的“草根精神”与“精英主义”格格不入,但是在本质上,网络传播正表现出不可逆转的精英主义趋势。
一、网络传播中的精英主义趋势概述
网络社会是一个新兴的社会,既有其自身的先进性,也有其相比现实社会发展较欠缺的部分,例如大众的出现和发展。“大众”这一观念产生于工业时代之后,“工业革命、资产阶级革命和新兴的传播模式打破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等级秩序,社会成员成为孤立、分散和均质的、原子式的存在”[1]——这与刚刚进入Web2.0的网络非常相似。Web1.0时代每一个只能获取信息的用户突然成为相互连接但却孤立和分散的存在,成为网络社会中的一个个个体,就如同工业时代开始时,封闭的农民阶层被圈地运动强行转化为城市劳动人口(大众)一样;与工业时代印刷开启民智类似,互联网进一步扩大了个人所能接触的信息总量,现在网络中一个人所能获取的知识远超过去的任何一个时代。
“大众社会理论”产生时间正是工业革命之后“大众”开始形成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大众观是早期精英主义即贵族主义所主导的,他们对大众形成的社会力量感到恐惧,并对这种情况进行批判,他们认为大众只是一种缺乏历史感、自我意识和义务意识,只有强烈的欲望和权利意识的平庸者的集合体,认为这是对有理性有创造力的少数社会精英的压迫。[2]这种贵族阶级式的思维方式,在当今的互联网中我们依然可以见到。如果说当今的网络社会类似工业时代之后产生的现代社会,那么这种思维方式也反映出网络社会中“贵族阶级”的客观存在。
如今的网络传播过程中充满了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加上网络社会本身的虚拟性,促成了网络中对于优越感的追求。如今开始出现的网络社会中的大众,正为这种对优越感的追求提供了最好的土壤。有大众必然会有与之相对应的精英阶级。在以信息和知识为货币的网络社会中,拥有信息即为贵族,这种“低成本的贵族化”现象会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采取精英主义式的思维方式,这种倾向会越来越明显地反映在网络传播中。
网络传播过程中会产生多次反馈。网络中的个体的信息会产生连续的逆向反馈。对于个体的第一个信息A,能产生一个反馈X与之对应,而由于网络的便捷性,这个反馈X可以直接影响信息者,产生第二个基于反馈X的信息A1,而信息A1则会产生对应的反馈X1,同时,第一次信息A随着信息本身的传播继续生成反馈X,由此也催生了信息A的无数个衍生版本。这种反馈与信息更改的反复影响,会提高网络受众对其他个体的信息依赖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传播极易产生偏差,而这种偏差是“信息阶级”产生的一大原因。
综上可见,在网络传播中,精英主义不但是客观趋势,而且也是必然趋势。
二、网络传播中出现精英主义趋势的原因
当今的网络传播已经跨过了Web1.0时代,进入了Web2.0时代。[3]而相对于Web1.0时代,Web2.0时代明显的改变就是从单向度的“接受信息”转变为“获取信息——进行反馈”的双向交流,而且这种受众的反馈是网络传播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因此,Web2.0被视作“Web of human communication”,即“人的交互网络”,其中的核心词是“互动”和“沟通”。这种变化的本质就是从“Push(推送)模式”向“two-way communication(双向传播)模式”的转变。[4]这个转变促使网络从一个信息公示平台转变成一个复杂的社会,使网民从一个简单的、只具有数据标识的阅读用户变成了网络社会范畴中的“人”,社会成为关系的聚合。社会的聚合也要依托于传播的存在,因此,网络传播也可以被视为网络以及现实世界的聚合方式。
Web2.0时代赋予了网络以社会性,也促成了网络中传播的多样性。网络传播这种传播类型涵盖了以前所有的社会传播模式,从简单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QQ等通讯软件和论坛)到大众传播模式(门户网站),在网络中都有出现。这种融合性是网络传播的一大特殊性。在网络中,受众接受类似大众传播的单向传播,但是却比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受众更容易产生反馈;在网络中的群体传播中,一对多和多对多的传播速度与人际传播无异,这种被高强度加速的传播导致了更大规模的群体感染和比任何社会群体更强的身份认同;网络中的人际传播则因多媒体媒介的使用而变得更快、更丰富、表达手段更多样,信息传递量也更大。由于技术上的优势,网络传播由变质的传统传播模式所组成,但又并非是这些元素的机械相加。这种传播上的特殊性是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根源。
网络传播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它可以塑造网络中的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这种虚拟性主要体现在个体的匿名性上。网络上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很难确定其真实性,在网络中,对于他人的认知基于其提供的未知真假的信息,对于自己的认知则来自对自己提供的信息的认同感。在网络社会中,每个人都是舞台上的演员,我们通过其他演员的“台词”认识他们扮演的“角色”,也通过自己为自己撰写的“台词”认识网络中自己的“角色”。在网络中,每一个个体都是无属性、无形象的基本社会单位,只有通过对信息的接受与分析才能获得这些个体在网络社会中的形象,但不同于现实社会中的信息交换,网络中的信息很难被完全证实或证伪——正由于此,在缺乏物质层面基础的网络社会中对于信息的依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是网络社会特殊性的根源。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紧密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网络传播与现实社会中的传播的关系亦是如此,网络传播可以在现实中的某一种传播模式中找到自己的原型,但又与之不尽相同。这种差异也是导致出现精英主义的重要原因。
而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的出现直接拉大了人与人在信息层面上的差距,加之在网络社会中人对于优越感的追求,这种趋势一旦出现,就会不可避免地不断加速。特别是网络中的信息传播速度和传播量远远超过了大众媒介所能提供的信息,因此知沟的出现和扩大速率也都呈几何级数提高。再加上进入互联网的用户并非是白纸一张,他们拥有在现实社会中学习和生活的经验和知识,进入网络社会前就存在的差异,在网络中会被立刻放大为不同阶级之间的知识鸿沟,知沟所带来的两侧的信息不对等,就是精英主义孕育的温床。
而另一方面,网络社会中的“上限效果”几乎不存在。首先,网络中虽然充满了近似于大众传播的一般性信息,但是也丝毫不缺少高端、精尖的知识,在获取了大量的低端知识后,的确有一部分人满足于此,但也有更多的人因为知识的积累而提升了素质,选择了进一步学习和吸收,这些人将因此成为相对于前者更精英的阶层;另外在网络中,知识的广度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对于网络传播来说,只要存在差异,则传播行为必定会产生优越感,这种差异可以是深度上的区别,也可以是广度上的差异,在某一领域知识达到一个相对饱和状态的个体,很有可能为了保持其精英地位来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因此随着信息接收量的提高,网络社会中的知沟必定会一直存在并不停地扩大,完全不会呈现缩小的趋势。
知沟的存在,使得网络社会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层级结构,为网络传播过程中的精英主义趋势提供了根本上的动力。
三、网络传播过程中精英主义趋势的效果与意义
(一)网络传播中精英主义趋势的正反效果。网络传播精英主义趋势的正面效果主要在于对整个网民群体素质的提高,无论是出于对知识的渴望还是仅仅是为了追求优越感,所有人都会倾向于学习和了解新事物。Web2.0时代盛行的草根文化,本质上即是网络社会中的大众对精英化的追求的产物。正是这种追求高端、满足优越感的自由精英化行为,才创造了现在属于平民的网络文化。博客、播客、微博、维基百科等技术兴起,公告栏、论坛和门户网站的没落,本质上都是为了满足网民对于成为信息贵族、成为信息精英阶层的需求。互联网进一步强化了“受众分化”的过程。受众自身的角色正在从原子式的分散转变为一个个特征鲜明的权利个体。从另一个侧面说,网络中的每一个个体所追求的并不是独立化和个性,独立化是对精英化的外在反映,个性是对精英的身份认同。
这种精英主义趋势的反面效果也不容忽视。本质上说,在网络中每一个大众都拥有成为精英的愿望和拒绝奋斗的惰性。这样一来对于精英的优越感的追求就演变为一种纯粹的虚荣心的满足。由于高质量的信息能带来更高的价值,那么那些不具备高质量信息来源且想要获得相应的高地位的人就会使用谣言和炒作来制造一种虚假的高地位。这也是网络传播过程中虚假信息泛滥,谣言纠正困难,网络信息难以监管的主要原因。
(二)网络传播中精英主义趋势的现实意义。在分众论成为主流,“放羊式”的网络营销行为效果越来越差的现在,把握网络传播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精英主义趋势是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因为对于互联网中的营销行为,分众成本极高且难度很大,互联网让市场调查成本变低了,但是却使得其真实性大打折扣。
在这种情况下,认识网络传播过程中精英主义趋势的客观性的现实意义在于,让我们认清在网络社会受众中普遍存在的精英主义思维,并以顺应这种思维方式为前提,进行实用层面上的运作。
精英主义思维方式即是每个网民都具有的追求高端、追求自我精英化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能有力地引导人们的行为。如果我们能明确这种思维方式,则可以通过制造高端、提供优越感的方式使很多网络传播行为获得更高的效率。
在网络实际应用过程中,如何利用网民普遍具有的精英主义思维提高网络传播实际应用的效率?有正向和逆向两种应用方法。
正向应用法顺应人人皆有的网络精英主义思维,以制造高端的方式引导受众产生对自我的精英认同感,以此获得优越感和满足感,即“制造高端”。在网络社会中,“精英”是一个相对概念,网络上的每一个人都有趋向精英的倾向,而成为相对的精英也十分简单:获得更多更高质量的信息。正由于此,在网络传播过程中,通过提供小规模的高质量信息,就可以正向引导网民的精英主义思维,使其产生足够的优越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所谓的高质量信息并不一定是艰深的知识或者纯粹的机密性信息,对于大众精英主义思维的正向引导,需要的是在明确大众的知识层级的基础上,向其提供适度精英化的信息。过度高深、吸收难度大的信息,会直接使大众产生抗拒感,从而产生反面效果:人们会真正地“草根化”,认为这种东西是卖弄学问,是毫无用处的“屠龙之技”。例如,《魔兽世界》这一游戏本身并不“复杂”,只是玩家将“相比其他网游更丰富的游戏性”当作了复杂,它将“游戏性”与“社交性”进行了平衡,在保证游戏内容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提高了社交活动的乐趣——《魔兽世界》有一个“虚门槛”,这个门槛是不存在的,但是任何一个“迈”过这个门槛的玩家都会获得满足感,都会认同自己的“高端”,产生作为“精英”的自我认同。对于那些已经进入了游戏的玩家而言,就应该进一步地制造“高端”,强化其中的“精英认同”。
逆向应用法则是通过创造更低级的群体来反面提升受众的相对社会地位,以此来提供精英认同感,产生优越感和满足感,即“补充大众”。网民群体有很多种,不同类型的人群,对于渴求精英化的程度是不同的。对于本身不具备精英素质的群体,我们不能否认其中依然有这种精英主义思维,他们依然会追求自身的优越感。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正向引导的方法,不但成本极高,而且效果很弱。这个时候,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引导,即为他们创造出更低层次的“大众”。当一个群体能接触到更低层次的群体时,会不由自主地将后者视作“大众”,从而产生优越感和精英认同。与《魔兽世界》拉高玩家群体的整体素质、创造高端不同,中国网页游戏的策略在于以一种更低成本的方式“贩卖”精英认同感,这种方式就是为它的用户提供更弱势的群体,以此凸显其自身的强大和优越。当一个受众群体既不具备成为精英的素质,也没有追求高端的倾向时,如何利用其心中本质上存在的追求精英主义的思维倾向?要做的就是为他们创造出所谓“愚昧的大众”,从逆向衬托这一群体,使他们产生优越感和精英的认同感,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网络传播行为,提升网络传播实际应用的效果。
总的来看,网络传播中精英主义趋势的出现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网络传播精英主义趋势对网络社会具有正反两种效果。而针对这种精英主义趋势所采取的两种非常高效率的应用模式则可以概括为“制造高端”和“补充大众”。
[本文为辽宁省社科联2013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151.
[2]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
[3]汪静,等.现代网络平台WEB3.0取代WEB2.0的哲学必然性探讨[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2(2):84-90.
[4]Fuchs,C.&Hofkirchner, W.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the Web: Cognition,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Towards an Understanding of Web 1.0, 2.0, 3.0. Future Internet,20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