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新媒体传播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1研究背景
2012年,我在美国观看电影《饥饿游戏》(The Hunger Games、’它的画面冲击我的眼球,它的语音改变我的心灵,使我对新媒体有进一步的感触。在影片中有这样的场景:主人公被送到荒郊野岭进行生死决斗,整个山头的天空都被卫星智能网络覆盖,智能网络像俯瞰世界的天眼,将主人公的一举一动都传输给观看直播的全国观众,而在千里之外,举办这场残忍游戏的统治者可以通过远程遥控,控制主人公周围的一切环境。以网络计算机、个人电脑、智能手机等为代表的新媒体也一如《饥饿游戏》中的天眼一样看穿世界,又如空气般包裹着我们的生活环境。它的出现和普及改变了人类社会,不仅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更带来了社会结构和文明格局的调整。新媒体无所不在的影响力,使其成为专家学者热门的研究领域。这些研究挑战了传统媒体时代的旧有理论,在修正旧理论的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新观点,甚至改变了传播学研究的生态环境。在众多的研究领域中,笔者最关心的是新媒体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宏观影响。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研究的正是这一领域,认为媒介之于人类社会的关系,一如水之于鱼的关系?。因而本文借助媒介环境学先驱哈罗德?伊尼斯的“传播偏向论”,并结合其他后来者的观点,对新媒体展幵了研究。
根据互联网世界统计机构(Internet World Stats )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6月全球网民的数量已经超过24亿人,占世界人口比例34.3%。在中国,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权威数据称,2012年中国网民的数量已达5.64亿,其中手机网民数是4.2亿。此外,雅虎新闻网报道,截止2012年12月,美国第一大社交网络脸书(Facebook)的活跃用户是10亿6千万。
再看我们周围那些随身携带个人电脑、iPad、iPhone等电子产品的亿万普通民众,因为这些电子产品,我们的社交方式、谈话方式、消费方式、商业模式、生活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人类历史上的奇迹,科技改变了人类。科技也带来媒体的变革,伊尼斯认为,新媒介的长处将导致新文明的产生[1]'2。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给人类带来光明之时,也存在它的阴暗面,推及新媒体也如此。各路学者专家对新媒体有大加褒扬的,有严厉批评的,也有谨慎观望的。比如,媒介环境学代表人物之一保罗?莱文森对技术始终抱着乐观的态度,他认为:“人不仅有意识地用技术改造环境,而且用技术生成和传播知识。”,“由于技术这个中介,宇宙的前途越来越掌握在人的头脑之中。” [2]19。也有些学者死死地盯住技术的阴暗面,如尼尔?波斯曼在其媒介批评的三部曲之一《技术垄断:文化向技术投降》中认为,在技术垄断阶段,抵御信息泛滥的多重堤坝和阐口土崩瓦解,世界就难以驾驳、难以把握了,技术垄断使得传统世界观消失得无影无踪,最终沦为集权主义的技术统治[3]。
1.2文献综述
近年来,研究新媒体的文章相当之多,在CNKI数据库上键入关键词:“新媒体”,其显示的搜索结果为4913篇。这些论文研究非常广泛,涉及新媒体的历史、性质、功能、意义等内容,然而,其传播的“时间偏向”和“空间偏向”问题,却鲜有人研究,我们能找到的相关文章,主要有以下几篇。
北京印刷学院宋丽敏在其硕士论文《网络媒介的时空偏向》中指出:网络媒介本身的时间偏向与空间偏向趋于平衡,不仅适合信息在纵向时间里的存储利用;而且适合信息在横向空间中的资源共享。然而,由于国内网络媒介起步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受众对网络的使用总体上还处于尝试适应的过程中,网络传播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的现象,即传播过程中空间偏向比时间偏向更加突显。网络传播时空偏向的不平衡现象,导致了受众时空观念的新变化[5]。%反,华中科技大学的韩亚在其硕士论文《关系传播:WEB2.0时代的传播偏向》则断言:“新媒体的时间和空间偏向是彼此消解的。我们也可以说网络媒体中并不真正存在时空偏向,更谈不上更加侧重时间或空间。”[6]。雷启立认为,由于新媒介的发展,空间大到无远弗届,时间快到转瞬即逝。而太快的时间使它背后具有的现代意义受到严重的改变,作者认为太快的时间让受众成为“知道分子、而不是有思想的“知识分子” [7]。以上的论述谈及了网络的传播偏向,对它的时空偏向以及相互关系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虽然各有各的说辞,但是这些不愧是有益的尝试。
杨腾飞在2012年第20期的《中国报业》中发表的《电子书的传播偏向——以亚马逊电子书Kindle为例》一文中,认为“网络化的电子书即轻便易携带,又同时具有可长期保存的特点,仅从电子书的表面特征来观察,它是一种趋于平衡的理想媒介” [8]。来向武、赵战花则认为,与纸介报纸相比,电子纸等电子显示器和阅读器这种新型的媒介形态,,由于接收的便捷性增强,实际上强化了其空间偏向性,而削弱了其时间偏向性[9]。前后两者谈及电子纸的传播偏向,对它的“空间偏向”的看法是一致的,都认为它具有很强的空间偏向性,但是在“时间偏向”上的观点却大相径庭。
上述观点表明,我国的学者已经开始注意新媒体的媒介偏向,并试图在小范围内着眼于某种新媒体来探讨它的传播偏向。学术文章主要谈及网络、微博、电子书的传播偏向,运用伊尼斯的“传播偏向”理论分析了互联网、电子书、微博等新媒体的媒介偏向问题,给后来的研究者带来了对新媒体研究的新视角。但目前对新媒体的媒介偏向和传播偏向的研究还未有定论。此外,对于新媒体传播偏向带来的宏观上的社会变革及对未来的影响,上述文章并未做进一步的分析。有些观点甚至误解了伊尼斯的媒介偏向理论。
第二章“传播偏向论”的发展轨迹
2.1缘起:伊尼斯与“传播偏向论”的提出
从接受美学的观点来看,新闻传播中的“信息文本”,若没有受众的“阅读”(接受)就没有意义。也就是说,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信息文本本身不能产生独立的意义,需要通过受众的参与来完成传播的过程。要想信息文本有意义、有效果,最重要的是要让受众“阅读”、“观看”、“收听”、“浏览”。受众日益成为媒介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各个媒体都把受众的需求摆在了首位。无论是报社、电视台、广播局还是网络媒体在电视节目的制作、编排,新闻报道的策划,提供平台来让受众发出自己的声音,最终提高媒体的收视率、收听率和发行量等等。接受美学给了我们一定的启发,那就是在传播新闻信息时有意留下想象的空间,给人们留下思考的余地。伊瑟尔认为,文学作品中存在着某种不确定的隐含意义,这些不确定性使阅读过程遇到很多空白点,正是读者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性的主体意识,使这些不确定性得以确定,空白处得以补充,从而使文学的审美价值得以实现。换句话说,受众不只是新闻的接受者,同时也是新闻的者,受众对于自己所接受到的信息进行选择,并加以自己的理解进行解读。信息被重新整合,被受众解读过的新闻文本再次参与到传播过程中。重复性的传播加强了新闻传播的效果。所以,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受众不仅仅是其要争夺的市场,同样也是其壮大的隐形员工。只有受众对于新闻文本的接受,才能实现良好的传播效果。所以,研究和满足并最终利用受众是媒介未来发展的必然途径。
二、受众在传媒中的垂直分化
不同的文学作品对于不同的读者来说,都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进而导致读者的分层。对于传媒学的受众来说,由于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都不甚相同,所以要想满足不同的受众,就必须细分市场。通过接受美学的启发,要想让自己的传播取得理想的宣传效果,媒体都要努力去适应受众的需求,因为受众是积极主动的信息追寻者,他们凭着自己的兴趣爱好来寻找各种各样能满足自己的信息。一般来说,要想满足受众的需要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满足不同受众群对传播的不同的需要;另一个是满足单个受众对传播的多样的需要。作为主体化的群体,受众是由不同年龄、性别、教育程度、文化素质、地位以及道德修养、兴趣爱好等各式各样的社会人构成,每个人的社会角色不同,从而使得这个群体具有多层次性、多样性。就新闻报道的内容来说,不同层次的人对新闻需求有共性,同一层次的人也对新闻需求有差异性。这种共性和个性形成了受众对新闻需求的多样性。过去的雅俗共赏的节目类型已经不再适应受众市场的发展,受众的可选择性不断增多的态势时,就需要对自己的受众群进行重新定位,根据自身节目的特点,抓住核心受众,挖掘潜在受众。
三、受众对媒体的期待视野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谓之为“新”。在网络信息时代,基于数字信息技术的新媒体淋漓尽致地展现了技术的魅力和力量,进而为人们所推崇。在高校,新媒体同样获得了极大的流行。当前,为提高思政教育、红色文化教育乃至区情教育的有效性和师生参与度,高校纷纷应用起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技术比较敏感的高校进而还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推进校园媒介的跨界融合,借助移动传播、网络传播等数字化技术加快校园媒介融合的战略布局。高校新媒体传播主要还是停留在工具层面的应用上。在应用化操作层面,高校更多的是集合社交媒体、移动终端、网络终端的优势,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覆盖、整校推进”的路径开发社交平台,网络客户端和手机客户端,期望实现校园传播的无缝对接。其中,客户端通常分为电脑客户端以及手机客户端,电脑客户端主要基于windows、MAC、unix(linux)三种主流电脑操作系统,手机客户端基于android(安卓)、ios(苹果)、windowsphone(微软手机)、Symbian(塞班)等系统。此类客户端以及微博、微信等媒介的推广应用是高校在新媒体浪潮中或被动或主动的一种行为。但随后人们发现高校新媒体并没有显示出无往而不利的局面,技术高地并不意味着良好的结果产出。事实上,如果只注重技术,没有师生的广泛参与,没有用户的极速顺畅体验,没有去中心化的思维,校园新媒体则会流于形式,只剩下空洞没有反馈的呆板宣传符号。只有开放、互动、快速迭代,符合校园年轻人体验的媒体才能得到广泛响应,凝聚了校园自媒体、校园拍客、播客、创意者的传播符号才能凝聚人气,积累用户。
二、互联网思维在高校新媒体传播中的运用
(一)用户思维:先圈住师生群体,再谈内容传播
工业时代,我们强调围绕产品进行流程再造或者销售推介,这是一种以产品为导向的思维。这种思维反映在高校就是学校定制好所谓的“学习内容”进行思想教育或者红色文化的传播。即便高校在思政教育的过程中也强调依据学生反馈,从而修正教育模式或者传播模式和技巧。但这里面潜在的逻辑还是有好的内容就会有好的结果,还是以内容为王。这和工业化思维是一个版式———围绕产品而不是用户去进行整合传播。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信息更加透明,用户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人都有麦克风”。新媒体具有互联网式的全景观和距离感,“全连接和零距离”的特征要求高校新媒体传播的思维模式要与之呼应。高校不仅要站在更高的战略层面上实现“以师生为中心”的观念转变,更重要的是让师生参与到新媒体传播的每一个链条,集师生之智,从新媒体传播内容的选择、整合、推介到区情教育的线上线下互动尽可能地让师生卷入到新媒体传播当中。积极卷入到高校新媒体传播体系中的师生,已经模糊了传者与受体的界线,同一个议题在新媒体的互动中不断深化和夯实,使之有了立体感和即时性。这种传播模式让师生与新媒体之间的粘性不断增强,媒体的社会也进一步拓展。师生群体不仅参与,而且不自觉地成为传播中的一分子,“粉丝经济”开始呈现。师生群体已经在新媒体的环境中内化为一个或者多个社群,圈住了这些社群也就圈住了用户,从而内容传播水到渠成。校园思政工作者可以尝试把利用和培育大学生和高校教师用户粘性作为最核心的基础,从一种全新的互联网思维出发,巧妙融合社交媒体来整合高校传播链条,完成理论宣讲、舆论引导阵地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的构建。如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的“桂电在线”、“微博协会”、“数字海棠杂志社”等8个新媒体社团十分注重校园热点的响应速度,满足学生的需求和用户体验,极大地颠覆了传统校园媒介反应迟缓的弊病,每到学生就业招聘时期,手机客户端向每个用户推送招人单位、要求等学生关注的内容,当学生还在家过春节时,学生的个人课表等教学安排以及开学提醒就发送到了学生的手机,结合现代科技提高了学生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二)平台思维:开放共享,再造新的高校媒介传播生态系统
大多数高校拥有校报、校园广播、电视台、校园主题网站、橱窗板报宣传栏等传统媒体,通常思政宣传、新闻播送的采编流程是采集素材、编辑校对、传播输送这三大步骤,校园传统媒体包揽了内容生产和传播的两大环节。当APP、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出现后,校园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有了媒介融合,在媒体内容、渠道、功能层面有了更多新的模式。作为受体的学生很多时候成为红色文化传播、区情教育、校内外热点新闻的内容生产者,实现了媒介传播的流程再造,其模式为师生生产内容———全媒体校园平台整合传播———更多的师生消费内容。在这个框架之下,内容的生产重心出现了转移的倾向。校园新媒介的平台思维,即高校自身搭建的连接师生的媒介网络不强调该网络化平台本身的价值,而是专注于提高该平台对师生的吸引力,最终该平台的价值是通过满足师生对资讯的需求来体现。当平台成为“新的生态系统”的时候,很多师生就聚集在该媒介平台上,平台就拥有了前所未有的交流、教育等功能。新媒介只是该平台上的若干插件,根据需要进行插件的取舍,进而进行思政教育或者整合传播。比如,顺应新媒体而开发的中国高校校报展示平台目前有上千家高校在平台上注册,极大地促进了高校文化、校报形象的展示与交流。该平台能够自动生成手机报,让苹果、安卓手机能够随时随地、原汁原味地阅读校报。平台有电子邮局,能够将高校报刊同步自动免费发送到世界各地的校友、领导、家长的邮箱里面。此外,中国高校校报展示平台与新华通讯社官方网站教育频道、人民日报社官方网站教育频道显著位置进行了相互链接,其中展示的报刊能够通过新华网和人民网进行浏览与阅读。这无疑是一种开放理念上的突破。目前,高校打造的新媒体平台多是以全媒体平台的格局展现,全媒体平台不仅反映了新媒介的技术通道,更多的是打通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通道,以开放共享包容的态势,投入到传播渠道上来,主要表现为不断延伸媒介的触角,优化访问速度和反应时间,提供不断迭代的软件功能,创造新的资讯共享方式等。在免费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吸引庞大的用户基数。通过师生用户的群体性汇聚,构建新的媒介生态系统,从而在其中进行隐性或显性的思政教育。
(三)跨界思维:协同创新,新媒介传播的路径选择
新媒介之所以新,不仅体现在技术的新,更是给人们提供了多角度、多视野考量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高校媒介的协同创新正是在跨界思维之下进行的交叉、跨越。新媒介在发送迅捷、数据驱动、热点扩散方面占尽天时地利,但在深度研讨方面未必比传统校园媒体来得扎实。因此,新媒介传播的路径选择上并不是要完全摒弃传统校园媒体,而是要寻求两者融合之道。高校管理者和媒介研究者也发现,大量的师生在校园文化传播过程中经常是自发创造话题,提取新闻热点,然后发散状传播。这无疑是自组织的传播行为,但当这种内容发酵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影响传统媒介对内容的跟进。因而,要取得稳定和宣传的效果,高校媒介机构要在线上主动参与新媒体自组织,线下利用传统校园媒体对事件进行宣讲,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传播局面。这是基于新技术支撑的结果,这也是新旧媒体融合过程中的协同创新,各种互动模式是师生潜在诉求的集体释放。在某种层面上,新媒介在高校的广泛应用不仅是技术的选择运用,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嬗变。新媒介与新媒介之间、新媒介与传统媒介之间交相呼应,互为补益渗透到高校理论宣讲以及师生的日常生活当中。
三、结语
依托新媒体网络平台,大批网络红人产生,备受关注。很多网红借此机会不仅收获了人气,更是获利颇丰。本文主要介绍了新媒体时代网红的主要营收来源和实现方式,并为网红经济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
新媒体;网红;传播
大艺术家安迪•沃霍尔曾在1968年出席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一场艺术活动上说过,每个人都能红15分钟。在新媒体时代,社会传播的整体局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依托新媒体网络平台,一大批网络红人应运而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不少网红的收入更是令人惊叹和羡慕。从来源上说,网红的营收主要分为三类:第一,优质内容,内容被出版之后有纸质书的版权收入,电子书的分成收入及广告分成。第二,自身流量,不仅可以从流量主处获得收益,还可以用植入、冠名、硬广等方式分发导流。第三,粉丝支持,建立个人品牌,入驻电商、成立会员制、粉丝打赏、开发衍生品等。营收的实现形式则多种多样。
一、依靠内容打天下
虽说人人都能红15分钟,但想要成为网红、实现营收,关键还是要有内容。满腹才华的网红们,最稳妥可靠的营收还是要靠内容。做吐槽视频的papi酱,写暗黑鸡汤与人互撕的咪蒙,画星座漫画的同道大叔,他们活跃在微信微博各社交平台,收入都非常可观。做内容很普遍,但要真正做好内容其实很难。纯内容型网红看起来门槛最低,而实际上门槛非常高。他们需要长久地保持对热点话题的敏锐识别能力,又深谙新媒体传播之道,对互联网足够了解,还要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关注领域,也不能缺少持续的内容输出能力。初期阶段,粉丝打赏往往是内容型网红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就目前国内的版权环境来看,人们在为内容付费时,喜好所占比例远大于为他人劳动成果付费。所以,往往轻松有趣的内容比内容充实的“干货”获得的打赏多。当然,纯靠获取打赏绝非内容型网红营收的长久之计。渐渐积攒足够人气之后,粉丝经济也就显现出来了。关注特定网红的粉丝往往志趣相近,且对该网红具有高度黏性。这两点使网红受到广告主的青睐。网红们写各式各样的软文,以粉丝们感兴趣的内容作为切入点,在文章结尾处出其不意地带入广告品牌。除了写软文,硬广也不少见,但这些广告粉丝们往往喜闻乐见。他们乐意看到自己关注的博主有广告可接,也期待被一次次新的广告植入方式惊喜。数量庞大的粉丝群体,以及他们强大的购买力,为网红们带来可观的广告收入。将内容做到一定深度,积攒足够多的粉丝,内容型网红便会寻求更多营收方式。最常见的便是出书,不管是何种书,装帧设计如何,只要能够符合他们口味,粉丝群体基本都会买单。
二、直播平台风生水起
网络直播在近几年越来越火爆,依靠直播年入百万屡见不鲜。当下比较受欢迎的直播,主要是游戏直播、聊天脱口秀、才艺直播和其他搞笑搞怪直播。直播网红的营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粉丝赠礼,平台分账;二是商品代言或者广告植入。网络直播平台将虚拟礼物以充值方式卖给观众,又将收益按比例折现给主播。在观看直播过程中,给主播“送礼物”比起针对内容的“打赏”,会更有强烈的个人支持和追捧的意味。人们在给网络主播送礼物时通常比给内容型博主打赏来得大气豪放,特别是主播能注重与观众互动,讨观众欢心。另外,有个人鲜明特点的主播,通常也能收获一票铁杆粉丝。在直播中的广告行为比起“软文”会更有针对性。游戏主播售卖游戏外设,美妆主播推荐化妆品和服饰,健身达人安利运动品牌和补剂等,都可以极为精准地投放到目标受众。广告主乐意投放,观众也往往有相关需求,主播的推荐自然不会令人反感了。直播似乎是当下的大风口,以至于遍地开花,风生水起。但这个市场还很不规范,相互挖角、职业公司统一运作等,让个人主播生存越来越困难。
三、人人都来做电商
“电商网红”往往有着高颜值(天生或整容医生操刀)、高人气(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粉丝)、经济头脑(赶上电商潮流,经营各类品牌店铺)。她们是时尚博主或平面模特出身,从晒美照开始,分享搭配技巧、购物心得和护肤美妆教程。她们身材姣好、长相甜美,街拍如大片,生活似名媛,于是便有了特定的受众群——同样追求新潮漂亮、爱口红爱包包的姑娘们。因为这个网红是“理想中的自己”,所以获得“XX同款”“XX私物”这样的东西,就是把自己“变成她”的最简单的方式。与其他模式不同的是,电商网红的存在时间比较久,套路完全成熟,很多都来自专业的“网红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会寻找适合的网红,与之签约,组织维护网红的社交账号,寻找网红受众接受的产品,组织生产或寻找供应链,运营管理相关店铺,再将销售利润与网红本人分利。在这个模式下,除了部分“元老级网红”拥有店铺的管理权限以外,其他的只不过是展现式的“淘女郎”变种罢了。
四、出道进入演艺圈
以往的电影电视明星往往是科班出身,一路扎扎实实演戏,慢慢成腕儿。现如今,明星来源越来越多,网红也能拿影后了。当然,出道之路通常是充满艰辛的。从平面模特到广告主角,再踏入演艺圈,不仅仅需要颜值,还要运气足够好,有机遇。娱乐圈的营收模式与网红圈不同,不再赘述。当然,除了以上四种,网红还能通过参与演出、出席活动等实现营收,今后也定会开发出更多的营收方式。在这个时代,颜值的重要性已经逐渐被个性和趣味所取代。网红这种新业态才刚刚起步,到底能走多远,能走多久,除了取决于内在的发展逻辑,也取决于其在整个社会精神文化领域的角色定位。前不久papi酱遭到了广电总局点名,因粗口被责令整改。从这个角度看,网红产业链还需要一次及时的道德校准和净化,相应的网络监管机制也待建立。
参考文献:
[1]刘洋.“网红经济”,昙花一现还是未来趋势[N].人民日报,2016-03-31.
[2]陈建群.内容为王,还是渠道为王?——新媒体环境下的传媒产业新格局[J].新闻知识,2015(7):26-27.
关键词:新媒体时期;新闻传播;主体;受体
1新闻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关系的演变和现状
1.1新闻传播主体和受体关系演变分析
新闻传播主体和受体在演变中经历过模糊、对应与和谐统一这三种关系,当新闻还不是一种职业时,传播主体同受体之间是模糊的关系,人们对新闻传播的主体和受体等概念完全一无所知,所以对他们的关系也是一无所知的状态,所以这段时期中,新闻传播主体和受体之间的关系是模糊关系。在大众传播的时期,新闻传播的主体和受体被区分开来,各自有了自身的角色意识,此时他们形成了互相对应的关系。而后到了新媒体时期,人人可进行新闻传播,其颠覆了传统的以新闻传播主体为主导的思想观念,让传播主体同受体间能够实现沟通,以此让人们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这个阶段的新闻传播主体和受体之间是和谐统一的关系。
1.2新闻传播主体和受体之间的关系现状
新媒体时期的到来对传播主体和受体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的同时,也使得二者在信息传播中出现了新的特点。首先,传播主体和受体发生了本位变化。新媒体时期的新闻信息传播内容不只在于传播主体的选择,也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根据受体的爱好而进行传播的。同时,受体也不再是传统的被动接受的状态,他们同样能够将新闻出来,组织大众参与讨论,从这个角度来看,受体和主体之间的角色有时候是能够互换的,无论哪个角色,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其次,新媒体时期的传播主体和受体间可以更方便地进行交流。受体能够随时对新闻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正确的新闻传播内容可以予以纠正,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只接受信息而没有渠道进行反馈的状态。
2新媒体时期新闻传播主体变化带来的影响和启示
2.1新媒体时期新闻传播主体变化带来的影响
新媒体时期,新闻传播主体的变化对新闻相关理论、新闻内容的把握和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可以从下面几个部分进行分析。首先,新闻传播主体变化对新闻相关理论产生影响。新媒体时期的新闻不是传统定义的最近才产生的、有一定的传播价值同时被广泛传播的事实。新媒体时期的任意一条信息都很有可能变成新闻热点。与此同时,新闻所具有的客观性也慢慢被弱化了,因为群众中的任何人都可以是新闻信息的传播者,所以,这些人可能会因为个人情绪而传播一些新闻信息,这些信息是否真实可信,就需要受众进行理性的认知和判断了。其次,新闻传播主体变化对新闻内容的把握产生影响。以往的大众媒体时代,新闻传播者自身能够对新闻内容进行严格的把握和甄别,这个过程是建立在新闻传播者具有专业素养的基础上的。而新媒体时期新闻内容的把握者是传播人自身,也就是说,可以是任何人对新闻内容进行把握后再,而传播人参差不齐的新闻素养直接影响了新闻内容的整体质量。再次,新闻传播主体变化对新闻相关工作者产生影响。例如新闻记者的工作内容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的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记者的工作只是简单地收集和整理新闻信息,不用去深层次地分析解读新闻内容。而新媒体时期,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新闻信息的报道中,这对新闻记者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他们需要涉入到新闻事件的背景中,去详细了解事件的解决办法。除此之外,群众因为教育背景和生活环境的关系而有着不同的表达能力和新闻素养,所以他们对事件的描述可能会不太清晰或全面,而新闻记者此时不仅应该深入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同时还应对群众的描述内容进行详细的整理,以此确保新闻事件更具真实性和影响力。最后,新闻传播主体变化能够对主流媒体进行监督。以往的信息传播被主流媒体所垄断,传播的具体内容直接由传播组织决定,同时,因为群众没有任何渠道进行反馈,所以新闻传播质量也无法得到保障。新媒体时期,群众能够随时随地传播各种新闻信息,所以主流媒体也面临了被监督的局面,这样可以直接保证主流媒体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最终使其信息传播的整体质量得到保障。
2.2新媒体时期新闻传播主体变化带来的启示
新媒体时期的新闻信息更加公开,且信息来源更广泛,任何人都有传播的权利,这是信息高速发展带来的优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弊端。一方面,受体应该具备一定的个人素养。同以往的信息传播受体不同,新媒体时期的新闻信息受体在接受新闻的同时,也有可能变成新闻的传播人,而这些人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可能会完全跟随自己的主观意愿进行新闻传播,这就使得新闻传播更加具有片面性,没有完整展现整个事实,使得新闻丧失客观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网络监管也应该进一步强化。因为新媒体时期的新闻信息更加公开,所有人都能够针对某件事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同一件事情在不同人的眼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就滋生了网络暴力现象,不恰当的表达或语言攻击很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与此同时,一些低俗或虚假的新闻没有及时得到处理,也会对受体产生不良影响。所以,网络监督和相关的管理机制应该早日出台并完善,让群众的新闻传播素养有所提高,以此为所有人提供更好的新闻信息传播环境。
3结论
综合以上论述内容,新媒体时期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使其不止是依靠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多元化的传播模式使得传统新闻传播模式中的各种不足得到有效解决。群众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既是传播受体又是传播主体,同时也能够监督新闻信息的总体质量。有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弊端,新媒体时期的信息传播的相关制度还不太健全,所有群众都能够自由传播各种新闻信息,所以新闻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需要新闻阅读者进行仔细筛选和判断,选择性地相信部分信息。与此同时,群众也可以进一步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利,对一些低俗、虚假的新闻信息进行举报;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该参与其中,出台一系列新闻信息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合法的新闻信息内容予以制止,对这些信息传播者进行教育或处罚,以此维护新闻传播的健康环境,保证新闻传播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陈勤.论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主体的变迁[J].西部广播电视,2015(10):44.
[2]巫菁.新闻传播主体在新媒体时代的变迁[J].新媒体研究,2015,1(17):7.
关键词:媒体融合;新闻传播;影响
伴随着数字媒体的冲击,媒体融合必然会成为媒体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新闻传播的运作模式已然改变。它不仅仅是停留在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而是是朝着多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新闻传播的受众群体发生了角色转变,他们不止是简单被动的接受媒体信息,同样也是新闻的制作人和传播者。媒体融合对新闻传播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因此,本文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
一、媒体融合的现状
目前,我国媒体融合影响新闻传播的分析研究还不多,但是,媒体融合趋势已经形成。具体可以从几个层面进行阐述第一,新媒体的各种类型都已经逐步融入新闻传播。比如网站和搜索引擎,以传统新闻的生产为来源,以新闻内容为参照,进行媒体融合。目前新闻传播途径在网站和搜索引擎上的媒体融合占据较大比例。网站和搜索引擎主要依靠的是PC端,而在手机移动终端上,微博,微信,甚至还有APP软件的应用和使用也大大地促进了新闻传播的力度和广度。第二,传统媒介和新媒体的融合关系可以理解为,新媒体传播信息运用计算机网络对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作协同化的新闻报道。同样,传统媒体反过来运用了数字化网络技术,为自身拓展出新一类的媒体传播渠道。这些新媒体传播渠道可以是移动电视、电子报纸和电子杂志等等。媒体融合促使新闻终端的多元化发展和不断创新。
二、媒体融合对新闻传播的影响
(一)媒体融合促使了新闻传播信源的多元化。当前的网络传播方式,人们不是单一的新闻受众者,还获得了新闻传播的参与能力。参与的方式各种各样,比如使用微博、微信新媒体,即刻把自己对新闻事件的感受及想法表达出来。由于网络信息工具的多样化,QQ、BBS论坛、博客、播客等网络媒介工具的诞生和广泛应用形成了个人对个人、多人对多人、个人对多人的新兴社媒网络模式。个人可以成为新闻的信息源,可以借助网络传播发生在身边的新闻,并且发表自己的观点。信息源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新闻的传播者和受众人的一体化是目前新闻传播的主要特征。由于网民数量的庞大,上网时间的剧增,每天都有海量的微博、微信、图像、图形、文本、音频和视频,充斥在网络空间中。信息的提供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团体和新闻机构。专业媒体因为有史以来的权威性依然占据着主导的地位。但是新媒体的崛起和影响不可忽视,不管是国内甚至是世界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媒体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传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接收终端的统一化。接收终端统一化是指接收终端设备的融合,终端设备中有电子产品、计算机、手机等等,融合过程是建立在数字聚合的高度发展上的。通过协议,实现电视与电脑的融合,以及影音设备和电脑、手机终端的融合。新闻传播的单一形态越来越难以满足受众需求的多样化。新闻信息要同时覆盖视频、音频、图像、文本等多种载体形式。因此,对于新的接收终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能够提供多种载体形式的服务,还必须有对新闻信息进行有机整合的功能,把最终的信息传播给受众群体。接收终端的一体化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接收终端硬件融合;第二,多种媒体信息的一体化;第三,以终端设备和虚拟终端为载体的服务于内容的融合。(三)组织方式一体化。对于传统的媒体而言,传播的方式都是各自为政。而媒体融合打破了各个媒体之间的壁垒,传统的行业和区域管理不再成为障碍,各个媒体之间实现高效整合,各个媒体在生产流程中可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重组,这种集体化运作实现了对全部媒体的统一规划,组织方式一体化的构建。媒体融合和组织方式一体化,能够发挥各种媒介的优势特点,在新闻传播中既可以实现资源各享,又可以保持各自的个性和特点,做到,百花齐放。我们可以把媒体融合理解成一种聚合效益,过去单纯的竞争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四)综合式的经营方式。媒体融合使媒体之间处于共同运作的状态。由于资源可以互享,那么尤其在新闻资源的采集和上,优势非常突出,同样的新闻不需要再通过不同的媒介去逐一采集,而可以采用联合行动,联合行动可以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降低新闻传播和生产的成本。经营方式的综合化是媒体融合和传统媒体在本质上的区别。新闻传播方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过去的传媒占有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变成了传媒发起,全民共同参与、互动、分享的局面。这些新闻信息源通过人际的交流和大众的主动传播得到快速的结合与扩散。新闻的方法和手段随着技术的更新发展而推陈出新,从传统的纸媒、广播到现在的多媒体形式,终端设备上可以是实现录、说、写、看、读、听等方式方法。
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媒体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媒体融合的趋势已经是必然的方向。一方面是广大受众需求的多样化和不断的提高和发展,另一方面是新时代新媒体的经营新理念的贯彻和实施。作为媒体机构和媒体人应该非常清晰地认识到这种趋势,把握好这种趋势,顺应发展方向紧跟转型的步伐。
作者:王娟 单位:华宁县广播电视台
参考文献:
新媒体传播的多样化对于动漫产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新媒体传播与动漫的对接形式主要有互联网新媒体对接、手机新媒体对接、数字电视新媒体对接。
1、互联网新媒体与动漫对接
在我国,互联网事业发展迅速,互联网的规模和网民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发达的互联网络为动漫产品的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动漫产业的发展。国产动画片产量与质量呈现大的增长趋势。仅依靠传统电视台播出的形式不能满足动漫产业发展的需求。互联网新媒体的出现弥补了传统电视播出的不足。互联网的传播范围广泛,传播成本低廉,不受时空的限制。基于互联网的动漫传播对接,能按照用户的不同需求任意点播或重播;能让用户以快捷的方式搜索、浏览、上传、分享、评论视频内容;能让我们看到大量的动漫作品,其中包括在电视台播出作品和大量的网络原创动漫作品;能让观众对动漫作品进行开放性的任意点评和自主传播,许多动漫和动漫游戏作品通过开放性点评和包括视频分享、博客、微博等自主传播,在互联网上迅速蹿红。
2、手机新媒体与动漫对接
联合国有关机构调查显示,到2014年底,世界上移动手机用户总数将会超过世界总人口数。据我国工信部统计数据,2014年1月底中国手机用户已达12.35亿。我国的移动通讯规模和手机用户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发达的手机新媒体为动漫产品的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手机不再是单纯的移动通讯工具,已发展为全新的大众传播新媒体。手机新媒体就是借助手机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体,是网络媒体的延伸。手机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携带更方便、具有更高的自由性、互动性、覆盖率、分众化和反馈及时的特点。手机媒体与动漫的结合对接,使动漫产品的传播更加及时、便捷、传播广阔,是扩大动漫影响力的最有效途径。
3、数字电视新媒体与动漫对接
数字电视新媒体又称互联网协议电视,或称交互式网络电视。它是集电视产业、电信产业和互联网产业于一体的新兴媒介,将传统电视传播与互联网交互传播的优势结合为一体。用户可以根据需求任意点播、回放、录制视频节目,形成人机互动的新框架。数字电视新媒体与动漫的结合对接,为动漫产品的传播和发行开拓了新的途径。
二、新媒体动漫传播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
以互联网、手机、数字电视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在与动漫结合对接后呈现出传播媒介的多样化、传播内容的丰富化、传播方式的交互性、受众群体的细分化等特征和发展趋势。
1、动漫传播媒介的多样化
新媒体传播与动漫结合对接后呈现出传播媒介多样化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动漫产业的产品传播呈现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并行的局面。动漫产品在电视、电影、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传播的同时,更多的选择在互联网、手机、数字电视、平板电脑等各种新媒体传播。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更新的媒介的诞生,动漫作品传播媒介将会迎来更多、更新、更符合时展需求的传播平台。
2、动漫传播内容的丰富化
新媒体传播与动漫结合对接后呈现出传播内容丰富化的特征和发展趋势。由于传播媒介的多样化和传播途径的开放性与自由性,促使了传播内容的丰富化。电视、电影、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以传播动画片、动漫图书为主;互联网、手机、数字电视、平板电脑等以传播网络游戏、动画片、原创动漫和各种周边产品等为主。正式上映、上线、出版的动漫作品与个人原创的动漫作品,在开放的新媒体传播中加上分享、评价、关注使传播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多彩。随着各种新传播媒介的推出,动漫产品在多样化、开放性、自由性新传播平台上,更加强调时效性、个性化和原创性,动漫作品传播内容将会有更多、更新、更符合消费者个性需求的内容出现。
3、动漫传播方式的交互性
新媒体传播与动漫结合对接后呈现出传播方式交互性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与传统媒体的单向线性传播不同,在新媒体传播平台中,信息的传播者也可以成为信息的接受者,信息的接受者反之又成为了传播者。动漫作品通过微博、博客、微信、论坛、互动网站等平台转发、分享、评论形成互动的新格局。开放、自由的互动传播激发了作者的创作激情,涌现出很多优秀动漫原创作品,同时降低动漫产品的传播成本。随着人们对开放、自由的互动传播方式的认可,新传媒传播方式的互动性将更加凸显,为动漫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4、动漫受众群体的细分化
关键词:新媒体传播;链接;版权
中图分类号:D92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1-0080-04
从个人用户的视频分享、微博转发等常见的一般链接,到网站用户之间各种信息资源的嵌入式链接,链接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数字化信息传播方式。这种链接式传播在促进新媒体迅速发展、给人们带来快捷便利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也诱发了链接式侵权等问题。对于新媒体的链接式传播是否构成侵权,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国内还是国外,一直充满争议。如美国2011年“Flava诉社交视频网站MyVidster”一案,初级法院作出了侵权判决,而联邦上诉法院称在网站嵌入侵权视频不属于违法行为。新媒体传播中的链接侵权问题,只能在遵循版权法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合适的解决方式。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探寻其解决对策。
一、新媒体传播中链接侵权的主要表现
当前,新媒体传播中的链接侵权主要表现为浅链接侵权和深链接侵权两种形式。
1.浅链接引发的侵权
所谓浅链接,是指网络传播过程中一种普遍采用的简单链接,在这种没有经过太多技术加工的链接传播中,网络用户可以看见链接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接所导引的文件指向。通常情况下,这种链接式传播体现了网络传播的快速共享特征,因而受到相关制度的支持,也常常在版权纠纷中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避风港规则”为美国司法实践所创,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法第512条(c)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但其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条件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免除了网络服务商在特定条件下的侵权赔偿责任,从而促进了网络发展和作品传播。在我国,国务院2006年颁布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避风港规则”有所借鉴,该条例第23条就是对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免责的规定。但是,这种保护性规定仅仅是一种特定情况下的规则而非一种原则,并且该规定不适用于主观侵权的例外情况,这为新媒体传播中发生浅链接侵权埋下了隐患。
新媒体传播中的浅链接侵权行为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客观上未能执行“避风港规则”中“通知―
删除”机制的具体要求,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侵权。如我国众多版权拥有者国内著名搜索引擎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链接侵权案件中,原告都曾告知百度公司其所链接的资源存在侵权嫌疑,但百度公司以相关资源并非其上传为由而拒绝删除,由此引发的版权诉讼最终以百度公司同意删除相关资源而告终。如果链接者明知或应知其所链接的资源存在明显的版权问题,这种主观侵权恶意就阻断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深链接导致的侵权
深链接是指虽然链接设置者并未下载相关资源,但其通过技术手段使得网络用户在设链网站上而无须逐层进入被链接网站的网页,就能够直接获得被链接网站的具体内容资源。深链接中的嵌入式链接更是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技术性地“埋”在了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作为自己网页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环境下,设链网站的网络用户感觉不到自己的访问是对其他网站的明显链接,因而在近年来发生的链接式侵权诉讼中,部分浅链接传播行为得以免责,而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者则往往败诉。相对于浅链接,深链接传播貌似可以适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的“合理使用”原则,但实质上其并不属于“避风港规则”所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而不能适用相关免责条款。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意义上的浅链接已得到司法部门认可,具有高度嵌入式特征的深链接则成为司法机关的重点规制对象。对一般浅链接的保护是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支持,对嵌入式深链接的相对禁止则是对信息资源版权拥有者的保护。这种信息传播领域的鼓励与禁止,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在版权保护领域对创造者与使用者的利益进行平衡的要求。因此,在界定某一链接行为是属于深链接还是浅链接时,主要应考察该行为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是否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新媒体传播中导致链接侵权的原因
在新媒体链接传播中,链接指向网站是否拥有链接指向作品资源的版权,直接影响链接网站侵权与否及其责任承担程度。对于链接者而言,深、浅链接技术的采用也直接影响其侵权风险的大小。链接指向作品有无版权和链接技术选择,是诱发链接侵权的重要因素,也是链接侵权纠纷发生后司法机关必须厘清的技术事实。不过,链接传播过程中的版权判断和技术选择都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意识的外在表现,链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深层原因,在于网络传播者缺乏严格的“先授权,后传播”意识和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1.网络传播者缺乏严格的“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意识
“先授权,后传播”是信息传播领域一项重要的版权保护原则。在新媒体传播中,就传播者而言,其链接行为所涉及信息资源的内容提供方是否获得相应的版权,是决定其链接传播行为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如果所链接内容的提供方获得了版权人的授权,一般意义上的链接侵权即可排除。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仍存在侵权的可能,但即使发生纠纷,传播者的链接行为也会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如果链接指向网站并没有获得版权人的授权,链接者就必然存在侵权嫌疑,除非其能够举证其行为存在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条件。如在“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被告所提供的是一种浅链接服务,浅链接传播行为侵权以被链接网站侵权为前提条件,而原告所列举的相关证据表明,被链接网站播放的涉案视频是经过原告合法授权的且在授权期限内,因此,被链接网站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的链接传播行为也就不具有违法性。可见,在对目标资源进行链接传播时,甄别内容来源网站是否拥有版权应当成为链接传播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网络传播者只有审慎遵守“先授权,后传播”的信息传播原则,才能保证其信息传播行为的合法性。
2.未经许可的深链接传播构成“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由于浅链接传播行为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所以在新媒体传播中因浅链接而引发的版权纠纷相对较少。而对于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行为,虽然链接网站并未对链接资源进行实质性储存,但其在传播效果上形同内容提供商,因此,深链接所导致的侵权责任,其主体就不仅是链接传播者,还包括内容提供者。正因为此,现实中很多实施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的网站,往往是在事先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被诉至法院,其在诉讼中也不能以“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
如果网站为追求传播效果而坚持使用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方式,那么其必须强化对链接指向作品的版权审查义务。如果被链接网站并不拥有链接指向作品的版权,则其与链接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根据协议,链接侵权赔偿金由被链接网站支付,但这种协议仅约束合同双方,对被侵权者而言,其可以向链接网站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其先行赔偿,然后向被链接网站追偿。即使被链接网站拥有链接指向作品的版权,链接网站也面临侵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关于链接指向作品的版权许可仅限于在被链接网站使用,那么被链接网站与链接网站之间的二次许可协议就有可能侵害版权人的相关利益,因而可能构成侵权。如2013年“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温州某数码公司视频链接侵权”一案中,原告称被告未经其授权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影视作品《赤壁(上)》和《投名状》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等。该案例的特点在于,在之前,原告已经授权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互联网上提供该两部影视作品的播放、点播、下载等服务,授权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而被告也已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转让该两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协议。在这看起来合法合理的链接传播模式下,实际上存在“任何第三方的传播行为都需要另外授权”的问题。实践中一些网络传播者频繁使用的嵌入式链接等深链接方式,实质上是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这在司法层面很难成为免责事由。
三、链接侵权行为的规制
通过对新媒体传播中浅链接侵权与深链接侵权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新媒体传播中较难规制的链接侵权行为,是以嵌入式链接为主要形式的深链接侵权行为。对于网络传播者试图以“避风港规则”为抗辩事由而实施链接侵权的行为,需要从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行业约束等层面予以严格规制。
1.明确立法层面的制度规制
自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版权法《安妮法令》出台伊始,维护版权利益平衡就一直是版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在新媒体环境下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版权管理领域以“通知―删除”机制为核心的“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已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同,但信息网络传播者在利用这一规则的同时,常常因各种原因而不断“出轨”。当前新媒体传播中的深链接侵权行为,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滥用。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实现鼓励传播与限制使用之间的平衡,杜绝恶意深链接等侵权行为,已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制度难题。
我国现行立法引入了“避风港规则”,但缺乏具体的细节性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17条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对网络传播环境下“避风港规则”的使用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这些规定无疑大大推动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产业的发展。但是,现行立法对链接传播侵权行为的界定,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弊端,难以解决相关实践问题。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新媒体传播中链接行为侵权与否的界限,但对于链接方式的模糊表述以及对“明知或者应知”这一主观态度的界定不清,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链接侵权的认定难题。
规制新媒体传播中的链接侵权,需要在法律层面对链接是否构成侵权作出明确的技术性界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规定指出网络服务商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信息加工行为并实际起到网络内容提供商角色的,应将其界定为应知权。该规定虽然强化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侵权责任,但对于深链接的技术性界定问题未予明确,未来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
2.明确司法层面的实践指引
对链接侵权的规制,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而且需要司法层面的实践指引。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一些典型案例尤其是与新媒介技术发展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及其解读,对于解决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纠纷有着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相关判例一方面可以弥补版权制度层面因程序繁杂而导致的规制滞后性弊端,另一方面对于新媒体产业发展有着较强的指导性和影响力。以新闻聚合服务商“今日头条”链接侵权事件为例:“今日头条”所采用的深链接方式,其链接对象并非新闻方的网站主页,而是直接指向最终资源目标。这种链接方式虽然省去了用户反复查找新闻信息的麻烦,但在整个信息传播过程中没有出现原版权人的基本信息,而是形成了“今日头条”在“生产”新闻的阅读体验。因此,就“今日头条”的新闻链接传播方式而言,对其应以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服务商)论处而不适用“避风港规则”。即使作为传播者,“今日头条”也没有尽到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因为其深链接行为与普通搜索引擎链接有着明显区别:其所链接的新闻内容不属于无法确定指向的内容,而是大多未获版权人授权的新闻信息。由此可见,“今日头条”通过链接信息的行为,既无法律许可也无事先授权和契约约定,其本质上构成典型的深链接侵权行为。对于“今日头条”所涉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应予严查,通过明确链接侵权行为的法律界限,为维护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的版权秩序提供典型判例指引。
3.强化新媒体传播的行业约束
行业约束相对于法律规制和司法指引而言,其时效性更强,也更具业务针对性。因此,制定及时有效的行业约束准则,是规制新媒体传播中链接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
事实上,我国并不缺乏解决新媒体版权问题的行业自律组织。如早在2005年1月,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就已成立。该联盟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是由网络运营商、内容服务商、著作权人三方共同发起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组织。2014年8月,针对新媒体传播环境下不断出现的版权问题,百余家媒体齐聚北京成立了新媒体版权联盟,该联盟是由中国版权协会指导,人民网、中国网、国际在线、央视网、中国青年网、中国广播网、中国新闻网等9家媒体联合发起的非营利性协调机构。近年来,类似的旨在维护行业版权秩序的版权联盟不断涌现,在推进行业自律、普及版权知识、维护联盟成员的版权等方面作了较大努力。然而,这些联盟只是搭建了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并未形成打击网络侵权、维护版权者权益的“利剑”。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网站公布的“黑名单”中,列出了南非世界杯足球赛点播权侵权企业共4批29家,但该网站“处理情况跟踪”版块下没有任何内容,从而对实现黑名单规则维护版权秩序的良好初衷并无实际效果。新媒体传播中链接侵权问题的行业自律,既要建立联盟,更要强调联盟对行业自律的实际效果。版权联盟在处理其成员之间的版权纠纷时,要彰显联盟对纠纷解决的权威地位,谋求联盟出具的惩罚意见在版权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层面的影响力,强化版权行业自律对维护新媒体传播秩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毛之敏.设链行为之间接侵权的认定――兼评优度诉迅雷案一审判决[J].电子知识产权,2008,(7).
[2]胡开忠.“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J].法学,2009,(12).
[3]杨丽,陈洪.四川高院判决宁波成功通信公司诉凉山电视台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N].人民法院报,2010-03-04.
[4]邹韧.搜索链接侵权与否看源头[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09-28.
[5]黄宏.鹿城法院审理视频链接案:超链接也可能侵权[N].浙江日报,2013-03-2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N],人民法院报,2012-04-23.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N],人民法院报,2012-12-27.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以个人为中心的新媒体逐渐从边缘走向主流,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新媒体的兴起意味着信息呈现方式的巨大转变和大众注意力的历史性分流。当媒体顺应着时代的风向掀起波澜,新的潮流便会到来。如今,新兴的商业品牌传播蓝海已不可阻挡地蔓延开来。
网络广告风头正劲
根据易观国际的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我国互联网广告运营商市场规模为139.8亿元,同比增长83.1%,网络广告的市场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网络广告容量巨大,最大限度地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投放时段灵活可控,能在最快的时间周期内对广告主的经营决策变化做出反应,提升推广效率。
目前,电视在覆盖率和易用性上仍然具有其他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中国各行业前50名的品牌依然将95%的广告费用投放在电视上。网络视频广告虽未能和电视广告并驾齐驱,却已成为电视广告的绝佳补充。近年来,伴随中国互联网高速发展,网民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许多网民已习惯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和收看节目,这造成了电视观众的巨大流失,网络视频广告成为了电视收视流失的有力补充。更重要的是,网络行为的可跟踪和可分析性是网络视频广告挑战传统电视广告的有力武器,也为精准定位广告针对人群传播提供了更多的参考和指导。
谁会被拍在沙滩上
随着广告数量和涉及行业产品的增加,网络广告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广告界的那句老话:“我们知道有一半广告费是浪费了,但我们不知道浪费在哪里”,对网络广告同样适用。大众消费意识日趋理性,也呼唤着网络广告的理性回归。
除了网络广告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强迫性广告过多也是招致网民反感的重要因素之一。网络广告载体日益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一部分拥有良好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媒体,尤其是网络新闻媒体,在近年来逐渐树立了较为权威可信的形象。此外一些制作精良的专业网络媒体也能较好地背书品牌价值,网络广告前途颇为乐观。
大型网络媒体的成功,一方面是由于新闻媒体本身严谨的形象为品牌推广提供了更加可信的平台;另一方面,这些新闻媒体不但拥有广泛受众,也往往拥有良好的品牌公关能力。他们除了在网络上为客户投放广告之外,还可以组织起有效的品牌事件传播,通过制作新闻稿件化解企业的公关危机,促进企业的营销和品牌传播。可以预见的是,事件营销将在网络广告公关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执行公关策略的过程,从策划到撰稿再到,将有望逐渐成为一个标准化的科学流程。
同时,不少低端网络媒体将海量而粗糙的广告充斥于网页间,广告的效果差强人意。由于这些广告能满足不少经费有限、又有传播需求的广告主的需要,在广告市场上仍然有其生存的空间。和手机视频广告等品牌传播“后浪”相比,良莠不齐的网络广告已经算得上是老资格的“前浪”了,究竟什么样的广告会被最先拍在时代的沙滩上,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微电影成为新阵地
与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短、频、快的特点相呼应。微电影广告应运而生。微电影是指时长在30分钟内、采用电影语言、为宣传某个特定的产品或品牌而拍摄的广告作品。它具有电影的表现形式,为广告信息增加了故事性,能够更深入地实现品牌形象、理念的渗透和推广。
有专业人士指出,微电影广告比传统广告更适合如今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因为,微电影广告从一开始就携带着互联网时代的特性:题材贴近网民、作品时间短、适合网络观看、便于转发传播。在中国的网络视频用户中,具有很强购买力的年轻网民居多,微电影凭借其创意一下子就吸引了这些人的注意,它比传统的电视广告更有针对性。而未来,微电影的传播优势仍有继续发掘的空间。
可以预见,未来的互联网视频播放媒体将对传统的电视媒体形成强烈冲击,并侵蚀大量的广告客户。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今后的广告营销行动将集中在3C上,即明星(celebrity)、内容(content)、社群(community)。微电影能最快地把这3C融合在一起,是形成有效市场影响力的新营销方式。
移动互联网广告爆发在即
更加灵活的移动互联网广告也在扩张之中。据统计,中国手机用户达6.5亿,其中有四成用户使用手机上网,选择用手机“看视频、电视”的手机上网用户比重达到17.4%,且年增长率超过200%。相较于其他媒体广告,手机广告具有受众广、针对性强、交互性好等优势,它比互联网广告更加个性化。业内人士已经将其誉为“继互联网广告之后的又一金矿”。据有关机构预测,2012年将成为中国手机广告市场的爆发年,市场规模将达55.2亿元,增长率达83.4%,市场前景非常乐观。
中国目前手机用户超9亿,2012年将超10亿,产业规模将达1000亿元,47.3%的用户平均每天通过手机上网2小时。2011年,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用户重合度将超过70%。同时,手机视频广告的受众普遍素质较高,以高学历者和35岁以下的年轻人居多,这等于提前替广告主进行了广告受众的筛选。目前移动搜索广告点击率高于桌面上的点击率,手机和平板电脑的点击率分别比桌面点击率高66%和37%。移动应用内置广告规模也将超过传统互联网显示广告,55%的智能手机用户和57%的平板电脑用户会在移动终端上寻找更多的商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