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立法理念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行政法学;教学理念;模式设计
一、传统教学的弊端
(一)行政法自身局限
相较其它立法过程,行政法起步较晚,属于新生法学体系,缺乏能够作为基准的参考、学习法典。在执行过程中,法律规范存在不同程度的界限问题,加上我国实际国情,民族和习俗分布,使得法章行使不具备通用性。因此在教学选材中,往往只能根据大众立法,实施教学。法理依据缺乏,论证支点不足,中央和地方的同一性缺失等问题严重。尽管在后期的改革中孕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是后续各个环节的补充法律都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学链和自身体系。在这种背景下,针对爆发式的行政需求,地方和个体根据自身情况拟定数量繁多的规章,且其中部分存在界定模糊、上下位法冲突、脱离实际等问题[1]。因此,在进行实际教学时,缺乏可以依附的教学材料,在学习和教学过程中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教材与缺乏实践验证
由于行政法自身的立法的局限性,注定其在法学实践中会存在偏离社会要求,无法全貌体现行政法的公用。行政法本身涉及范围广泛,内容跨度大,现行的高等法学教材不能全面涉及覆盖的各方各面,基本都是围绕理论的教学展开政法关系的关联,没有得到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实践经验指导,加之与其它体系法学的交错融合,主体立法部门与地方立法部门的立法基准脱节,在理论教学中无法全面覆盖到。如今,一些交错的地方部门所立规章已经大行其道,但是作为法学传授部门,却无法提供实践意义的例子,充分的教材支点,完善行政法教学的系统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同样适用于行政教学理论。没有得到实践验证的教材,等同于将未经验证的知识传输给未来可能立法、用法、执法者,而他们也会将这种不成熟的法治理论传导给下一代,恶性循环。这种情况无论是对人才培养还是对法治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可取的。教材应该取材于法学案例,成型于社会实践,才能普法育才。
(三)教学模式单一短浅
传统的行政法教学单一,多年重复利用陈旧法典案例教学,课堂设计呆板僵硬,缺乏灵活性。更严重的是传统的教学缺乏对未来社会行政法律的研判和分析案例,对老旧案例照板搬豆腐,禁锢了学生的思考和创新能力,也使教学缺少对当代和未来的讨论,将一些已经过时甚至与时代脱节的理论奉为圭臬。导致枯燥乏味成为法学课堂的代名词。法理的严谨性不应该受制于旧典、教纲,要挑出鸡蛋里的骨头,将原有的立法拿出来分析讨论,让学生参与到立法或法案的分析中。原有的教学缺乏学生的讨论参与,生硬无趣,即使学生能够按期望交出一份按设定好的标准答案,但是未必就真有对法理的研判、分析能力。忽略未来的教学,注定是跟不上时代节奏的。
二、确立人才培养理念
(一)在国家大力推行法制的背景下,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就越显重要。受制教育、社会的影响,卓越的法律人才如今凤毛麟角,万里挑一[2]。国家也因此专门提出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于2011年专门做了解释。当前,我国的整体的法治理念不够强,多年来依靠高等教育机构的输出为社会主义法制输送人才,但是没有真正贯彻要确立培养卓越人才的长远目标,原有的培养模式培养的人才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更加多元复杂的社会。因此必须要提高法治理念的认知,明确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二)理念融入教学。追求卓越,才能创造卓越。明确了卓越人才培养的理念,下一步就要将理念融入教学。要将这个崇高的理念作为教学展开的核心,千方百计地围绕人才培养开展教学,设计教材。只有将培养卓越人才的理念作为教学的指导思想,才能让教学活动有源可循。因此,从教学体系各个环节融入理念,才能让教学有计划性、有目的性、有时效性。
三、教学机制巩固
法学的教学机制从学理上来说是指与法学相关的教学环节或教学系统。一个好的系统必定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这样才能实现系统的优越性。而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学教学机制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教学的功能,合理调动资源,高效的完成人才培养目标。对于行政法学的教育的机制的巩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从教育源头上进行改革,突出行政法学的教学地位,增加课程时间,制定理论与实践的课时配比;其次,要明确培育“卓越”的思想导向,设立对课程有完整检验检讨的教学机制,对典例,教案要严格筛选,坚决杜绝以次充好的行为。以保证教学教案的高质量和高水平,促进教师从思想和行动上自我进步[3];第三,要求教师定期“回炉”参与社会行政法学实践,深入实践理论的可行性,提出符合时代的观点,研讨分析,一方面加强自身的法学素质,另一方面可以将学习的广度最大化;第四,多元化课堂教学,增加模式辩论、推导、演示、案例分析等环节。将理论全面推向实践,发散思维,彻底将“填鸭式”课堂变成人人参,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对法理的推理和研判能力。
四、完善案例教学
由于缺乏参考法典,加上老旧教学模式的原因,我国案例教学能力极其匮乏。而案例教学恰恰是可以直接让学生将理论对应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剖析法理的最好方法,也是最能锻炼一个人的机会。因此,在教学中必须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彰显案例讨论为主的根本原则,激发学生在案例中对法理的思考和兴趣。教材案例选择决定着教学讨论的重要方向,因此在案例选择上必须要有足够的思考,不能胡编滥造。要坚持符合教学大纲、符合时代特征、符合有研讨代表性的原则。案例的圈定,奠定了教学的基础。教中可以通过设计的多元方式,深入挖掘案例的体现的法理,推动学生有意识地运用理论知识解答实际问题。
五、促进法学实践
总体来讲,学习的目的是要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生活。作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其理论知识更应该放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接受千锤百炼,不断的修正才能正式实施,成为让社会接受,让民众遵从的律法。因此,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不仅要将实践带到课堂,还要将学生其带出课堂,走向社会,让所学理论接受时代筛选,实践的考验,辨证总结形成结果,逐渐成为真正的专业、符合社会和时代要求的卓越人才。例如加强与法学机构合作,让学生亲身参与行政案例的执行,抑或通过创造模拟案例进行案例执行演习等方法,强化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职业意识和法学思维,教会学生学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打破学习思维惯性的局限。此外,在实践中要注重巩固学生的职业能力,充分发挥实践探索的能力。鼓励学生单独承担案例处理等方式建立法学自信,不断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磨合,高效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实践教学的目的就是要革新理论教学枯燥乏味的弊端,多维度多角度地将理论抛入实际去检验、讨论、验证、总结。关于实践渠道的建立。第一,可以制定课程要求,让学生参与网络或国家热点行政案例的讨论,根据自身掌握的法学知识,提出思考建议。第二,教学机构需要整合资源,将学生安排到可以实施法学理论知识的行政机构实习,并适当安排接触实际案例,验证学习成果。第三,组织学生定期出到社会,履行作为一名法学职业者的义务,服务社会的同时,可以收集更多的社会热点问题,把思考维度放宽放远,拓宽对未来行政立法方向的探究能力。
六、培育国家法制观念
如果说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育卓越法律人才,那么法制推行目的就是要他们服务社会,服务未来。仅仅拥有出众的法理知识和实践能力,将精力放在争取个人名利上,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是无意义的。因此,只有在培养高端人才的同时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从思想上认知法制的根本,从而将精力投入关乎时展、关乎社会需求、关乎民众呼吁中去,才能真正为中国法治社会贡献力量。此外,还需要对行政法学人才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在执法、用法过程中秉持中立态度,坚守职业道德不能利用所学所长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民众。当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之外,卓越的标准还应该包括: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能力和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的专业素质。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只有把国家法制放在第一位,崇尚法律尊严,严守职业道德,才能成为真正的“卓越人才”。
七、结束语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政法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
其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文秘站:觉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法律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政法机关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
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同时,执法为民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
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也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法机关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严密防控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利不受侵犯。
走群众路线,首先必须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政法机关机构建设,保障政法机关有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在新形势下,坚持专群结合,集中体现在强基固本,大力加强政法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上。其次,政法干警走群众路线,要学会做群众工作,特别是要学会做等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
社会作为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本质上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整体。社会整体利益是在整合无数千差万别的社会个体利益基础上形成的,是一定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有机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客观对象。社会整体利益应具历史内涵,它是动态的、能持续满足社会成员有机总体生存、发展需求的一切客观对象。人类的生存发展以社会整体利益动态、持续地实现为前提,客观上要求经济法应确定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持续发展理念下经济法视角的拓展
经济法的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的是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运用国家之手宏观地调控市场,克服市场经济的固有局限,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实现。单纯的经济增长会导致资源耗减、能源紧张、环境污染,又因人口、资本因素的制约,经济增长会达到极限,加之人类为追求经济增长所付出的代价,很难持续地满足人类的需求,是一种无发展的增长。人类在不断反省中认识到经济增长只能是手段,经济发展才是目的,并提出经济发展的观念。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主要涉及经济、环境和社会三方面衡量指标:可持续发展并不否定经济增长,但更关注如何实现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承认自然环境的价值,以自然环境资源为基础,同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同社会进步相适应。经济法在追求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法的目标时,只有确立持续发展的理念,遵循自然法则,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
三、经济法治建设中应凸显持续发展理念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发展历程不难看出,作为独立的法部门,经济法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基本功能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协调,使其符合客观规律,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经济法的本质内在地决定了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促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代及未来经济法的根本目标。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反映着经济法的规定性,该理念下经济法的价值追求表现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实现,这种价值追求已深入到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持续发展理念应成为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灵魂。首先,经济法学研究应尊重客观规律,真实地凸显持续发展理念,而不是回避。其次,经济法的制定应直接体现持续发展理念,以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过去和将来相当长时期内经济发展的压力都非常大,总结我国2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的经验和教训,经济法的制定不得不直面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关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在中国,当前尤为突出的是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要结合起来,需设置相应的法律机制,关注经济发展中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确保社会经济发展建立在资源、环境可支撑的基础上,国家宏观调控,除应尊重经济规律,还必须尊重生态环境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从宏观上把握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制约关系,实现其相互间的平衡,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持,也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客观上要求创建有效法律机制,限制、阻断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性给竞争秩序带来的危害,在市场竞争中,突出公益的维护,加大对公害的治理力度。持续发展理念还应落实到经济法实施的各环节。法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即使有了立法,有了科学、完备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目标也并非能自动实现,它需要通过守法、执法和司法等方式将经济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转化为现实。社会成员对持续发展理念的接受,提升各社会成员的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其经济行为选择考虑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并能动地作用于各自遵守经济法的活动中,经济法的实现就有了强大的社会基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执法和司法,执法者和司法者本身若缺乏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对经济法的适用往往只注重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维护,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得不到落实,由此会产生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影响社会成员对经济法的自觉遵守,影响经济法目标的最终实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培育、提升执法者和司法者自身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四、结语
1.1生态环保原则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建筑室内设计必然体现出一定的生态功效与环保功效,注重生态无毒害材料的选择、生态装饰技术的运用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筑室内设计的可持续发展。
1.2与大自然的融合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建筑室内设计,体现出回归大自然、走向大自然的特点,体现出对大自然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充分利用,因为自然界的能源,例如:光能、风能、太阳能等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资源,充分利用这些能源资源能够减少其他非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3高端现代科技的运用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建筑室内设计更加倾向于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运用,这其中包括信息技术、智能化技术等等,在这些现代科技的支持带动下,能够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且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2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建筑室内设计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建筑室内设计体现出一定的生态化特征、绿色化风格,各项设计是本着绿色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的,从装潢材料的选择、设计风格、到施工技术都体现出低碳、低能耗的特点,因为只有这样的设计原则和设计风格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2.1装潢材料的生态性选择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建筑装饰、装潢材料都正在朝着节能化、清洁化、生态化方向发展,生态化装修产品正在逐渐问世,这些材料和产品成为室内设计的首选,在实际施工与使用时不会对人体与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装修余下的材料即使抛向大自然也能够自行降解,不会对环境构成永久性危害,一些材料甚至可以被回收、再利用。现阶段,例如:人类已经研发出无毒涂料、再生壁纸等等,这些都成为现代室内装修的首选材料,除此之外,人们都倾向于选择无毒副作用、无刺激气味、辐射率低的建筑装潢材料,这些材料都具有生态环保特征,适合可持续发展装修风格。
2.2诱导式建筑构造技术的运用
诱导式建筑构造技术就是对大自然资源充分利用的技术,例如:充分利用自然风、自然光来实现室内环境的优化,提高室内通风度,使室内获得更多的自然光源,提高室内采光度等等,这一技术目前被融入到建筑室内设计中,实现了对建筑室内的生态、环保性装饰,它不仅为室内设计营造了生态美的气氛,也有效节约了能源资源,使建筑室内设计朝着自然化、生态化方向发展,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
2.3植物绿化技术的应用
众所周知,绿色植物具有吸烟滞尘、精华空气、美化环境、降低噪音等生态功能和作用,室内装修设计施工后难免会产生一些毒害化学物质,例如:甲醛、一氧化碳、苯等等,要想有效清除这些化学物质,减少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与威胁,就要将绿色植物引入建筑室内设计中,不断扩大建筑室内的绿化面积,现阶段,人类研制出腐殖土生成技术、无土栽培技术等绿化技术,为绿色植物的室内生长提供了空间,发挥了技术方面的支持作用。将这些技术应用在建筑室内设计中,能够实现室内的多层次、多角度、多维度的灵活绿化,例如:建筑阳台的绿化技术、屋顶的绿化技术等等,建筑室内多层次绿化技术弥补了建筑室内地面绿化缺失的问题,同时实现了建筑物同大自然的有效融合,极大地改善并提高了室内环境,居住在室内的人仿佛就生活在大自然当中。
2.4节约常规能源技术的应用
节约常规能源技术势必要成为建筑室内生态设计的发展方向,当前主要的技术类型包括:吸热玻璃、调光玻璃、保温墙等等,这些材料或技术具有双重功能与作用,一方面装饰了室内,实现了室内装饰风格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具有良好的保暖、采光以及保温功效,能够有效节约能源的利用,同时,其他一些节约常规能源技术还包括:竹能型灯具等等。节约常规能源技术的应用集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一方面能够确保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环境健康,达到了生态型室内设计的标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对于自然保护、生态建设具有长远意义。现阶段,最广泛普及的节能技术当属太阳能技术,通过对特定的设备进行科学构造与设计,来确保太阳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不断扩大其使用范围,减少对人造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达到了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目标,现阶段,被广泛认可的太阳能技术主要有:太阳能热水技术、太阳能光热技术等等,这些技术有效改善了室内环境,提高了室内采光、采热水平,而且这些热量与光照完全来自于大自然,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特征与特点。
2.5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
当前的建筑室内设计技术正在不断发展与更新,并正在朝着现代化高新技术靠近,例如:信息技术、材料及时、电子技术等高端技术都正在以崭新的姿态走入建筑室内设计领域,这些技术的有效利用,提高了建筑室内的采光水平、通风水平,维护了室内温度的和谐,保证了室内所需的湿润度,是现代室内设计的创新与发展,也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例如:一些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引入了空气自然洁净更新技术,这一技术是对太阳能技术、冷却技术等的综合利用,太阳能板把水加热,将热水送到冷却装置内形成冷却水,水抵达设置在建筑屋顶饿金属传到网板内部,确保室内的空气冷却下来,在室内地板上设计一个空气通道,来自于大自然的新鲜空气就能涌向室内,形成一个空气过渡区域,使人们能够轻松地享受到来自于大自然的新鲜空气。这样的建筑室内设计不仅有效节约了能源,也实现了对自然能源,例如:太阳能、光能、风能的有效利用,实现了人与自然的融合,而且这些能源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有利于建筑设计朝着可持续发展方向前进。
3总结
(一)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这一理念,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契约三个概念统一,恢复《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自治规则的调整,全面落实契约(合同、协议)自由;在调整契约(合同)关系方面,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性规范,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民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建立善意当事人保护的一般规则;三是确立自然人债务的法定免除制度,规定一定期限内(如15年)债务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主张免除债务;四是在体现利益衡平理念的同时,注重效率原则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注重鼓励交易、物尽其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即制定所谓的“绿色民法典”。
(四)规范科学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法律对现实的迁就、法律规范的通俗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突出问题。不顾法的自身的科学性而一味地迁就现实的立法观显然是不足取的。长期以来“法律越通俗越好”的所谓流行观点也必须加以改变。在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通俗性发生矛盾时,我们应当舍弃法的通俗性而保全法的科学性。因为,法律再通俗,它仍然是相当专业的,其中最通俗的法律概念比如合同、所有权、保证、继承、收养等,对一般的人来说,都难以准确理解。众所周知,英美法是专家法,其法律规范主要存在浩如烟海的判例文献中,普通老百姓是难以知晓的,但在英美等法治国家里,普通人是如何行为的呢?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实际上,文本法并不等于生活法(实际在民众中起作用的法).文本法再通俗,永远也达不到生活法的通俗程度。基于此,民法典应当采取区别作法,将涉及民众基本私权利的规范用尽可能通俗的语言表达,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则以科学性为唯一目标。坚持规范科学的理念,民法典还必须以我国本土的活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并吸收国际上的通行规范,既要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更要着眼于将来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域”统一,即应在未来四法域统一的框架下来设计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
1.1智力发展到最佳状态中年期,知识的积累、思维能力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都较强。中年时期是个人事业趋于成熟、达到巅峰的时期,是最容易出成果、事业成功的阶段。
1.2自我意识的发展进入中年期,人对自我的关注愈加强烈,并将关注点转移到内部世界,同时对内部世界的看法也更加深刻和广泛。
1.3情绪个性趋于稳定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并稳定。理智、稳定。
1.4意志坚定,自我意识明确了解自己的才能和所处的社会地位,善于决定自己的言行,遇挫折不气馁,也能随时调整目标。
1.5兴家立业,养老育幼养家又要维持工作水平:中年人,除了要扮演工作者、子女及公民等角色外,更多了配偶、父母的角色,但是由于时间和精力都相当有限,若要让每个角色都拿满分,在精神上、体力上都会承受相当大的压力,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久而久之甚至会精疲力竭,疲惫不堪。
1.6社会义务与社会地位、身份的交换中年期由子女变成父母,由单个的个体变为他人的配偶,社会义务、地位、身份均发生变换,存在角色适应问题。在社会发展方面,中年期有接受再教育的问题,新工作、新环境的适应以及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的适应等问题。在心理学家艾里克森看来,中年期的发展课题是获得亲密感以避免孤独感,中年期的职业发展过程是获得创生感避免停滞感的过程。在工作中,创生不仅表现为中年人比以往生产出更多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而是还表现为乐于充当导师的角色。
1.7中年是青年向老年过渡时期成熟也意味着衰老的开始,进入中年后,身体发生一系列变化,如体重不断增加,身体发胖,头发开始变白、变稀,面部、颈部、手部等处的皮肤变得越来越粗糙,听力、视力逐渐下降。
1.8心理疾患好发期中年期也是诸多心理矛盾和躯体精神疾患易于发生的时期,中年知识分子英年早逝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2心理健康维护
2.1正确对待名与利中年人对事业成就的期望高,劳心劳力,尽职尽责,长期承受超负荷的压力,容易产生焦虑、抑郁、愤怒、心理失衡等不良情绪。许多研究表明,与健康长寿有关的所有保健措施中,心理平衡是最关键的一项。保持良好的心态,几乎可以抵抗影响健康的所有内部、外部不利因素。面对充满变数与激烈竞争的社会,中年人要做到:(1)正确对待自己,明确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不要对自己过分苛求,允许自己不完美,这样就不会有太多的挫折感,有心情来体验成功的喜悦;(2)正确对待他人,理解人性,时常保持宽容的心态;(3)正确对待环境,面对新的环境,迅速适应并建立新的人际关系;(4)正确对待成功;(5)正确对待挫折。
2.2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年期是责任重、操心多的时期,社会上承担重要任务,作为单位骨干,希望成就事业;家庭中要尽到敬老育幼的责任,为长者生活负责,为晚辈的教育费心。不论是社会还是家庭都要遇到上下、左右、前后的人际关系,多种矛盾集于一身,如果不能妥善排解可能造成紧张状态,以致有些人可能会积劳成疾,因此中年人要用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来指导工作和处理各种矛盾,积极调整与人、单位的关系,让自己、同事、单位处于一种良好的状态中,提高交往技能,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2.3正确处理家庭与婚姻矛盾安定和睦的家庭是一个人身心调养的温馨港湾,也是事业成功不可缺少的条件,中年期是婚姻家庭的波动期,夫妻之间、父辈与子辈的关系都是影响中年心理健康的因素。因此,应注意:(1)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2)夫妻沟通,增加夫妻认同感;(3)科学地养育子女,调整好对子女的期望值。
2.4调整认知结构,适应更年期的变化不断变化的社会对中年人压力最大,中年人要在心理上做好自我疏导和调节,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的高效率必然带来高竞争和高挑战性,对于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中年人在工作单位、家庭和其他群体中所处的地位与责任,所受到的涉及事业、经济、婚姻、人际关系、侍奉老人、教养子女等方面的冲击与压力常比较集中,因此,中年期必须继续学习以适应社会变化,改善个性中不利于适应环境的弱点,完善自己的人格和性格,控制自己的波动情绪,以积极的心态迎接工作的挑战,对待晋升和加薪应有得之不喜、失之不忧的心态,这样才能保持心理的动态平衡,提高处理问题能力。人到中年,机体生理功能开始逐渐减弱,人在50岁左右,大脑、内分泌系统及躯体各器官的功能逐渐衰减,健康水平有所下降,工作任务和家庭负担,常使中年人顾不上某些躯体症状而及时就医治疗,因此,易患某些慢性疾病。更年期主要以不良情绪体验为主,如焦虑、烦躁、易激怒、恐惧、强迫、抑郁、紧张、过敏、多疑等,当然也有一些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头晕、多汗等),其心理健康维护主要包括社会提供的保健和防治服务。
2.5关爱自己,劳逸结合坦然接受即将到来的衰老,正确面对正在感受的力不从心,从生理和心理上关爱自己,对自己宽容一些,保持生活起居的节律,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及行为方式,戒烟少酒不熬夜,善于疏导自己的不良情绪,维持身心平衡。
2.6定期检查,有病早治,无病早防从生活方式等细节入手,进行健康干预、疾病预防,加强体育锻炼,遏止人体生理功能衰退,并在日常均衡膳食的基础上增加全面、均衡的营养补充剂。
2.7加强自我保健教育出现心理问题,人们可能想到找心理医生宣泄、倾诉,但是最好的心理医生就是运用心理学技能帮助求助者发掘心理潜能,解决心理冲突、矛盾,达到心理健康。因此,心理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积极的自我锤炼过程。从这一点说,每个人都应该成为自己的心理医生,这样才能有意识地进行自我心理调节,在生活中保持自信、乐观、坦诚、豁达的心理品格。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经济法;程序理念;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多元善治
一、经济法程序理念的含义
(一)程序与实体
在现代汉语中,程序包含着规程与次序两层含义,通常被解释为“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1](P267)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是指为保证法律实施结果的实现在法律上予以调整或规定的程序,在法学理论中,大多数学者将程序作为与实体对应的法律形态来看待;辩证地认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不难得出结论,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实质,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外在形式,实体法的精神理念决定着程序法的精神理念。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法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能自行运行,而实体法则不行,抽象的实体规则总是借助具体的程序规则得以实现。本文所指经济法程序是指经济法的程序规则,包含诉讼程序规则、立法程序规则、执法程序规则。其与经济的实体规则共同构成经济法部门的全部。
(二)特殊的经济法程序理念
传统的经济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证明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研究方法多局限于实体法意义上的思辩,却缺乏理性地构建独立的程序法架构,尤其缺乏对经济法程序理念的提升,从而动摇了人们对经济法独立性的信任,没有自身独特的程序保障的经济实体法也只能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了。理念属于哲学上的观念范畴,多表现为一种价值观念,是一种反映主客体之间关系,揭示实践活动动机与目的的价值观念,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是指与经济实体法本质要求相一致的,贯穿经济程序法始终的,用以揭示其价值追求的法律理念。经济法作为法律社会化与现代化的产物,对传统公、私法二元体系提出了挑战,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的程序理念为经济法的实体理念所决定,除包含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益理念外,还具有体现了经济法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的程序理念。下文将分别阐述经济法的三种特殊程序理念:1、实质平等理念;2、保护公益理念;3、多元善治理念。
现实中,大量合乎经济法程序特殊理念的程序规则的出现也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程序规则的面貌。打破了传统法律部门公、私法的体系划分,一种现代的新型的带有明显经济法特征的程序体系得以出现,即经济法程序规则。经济法的程序规则这种现代化的程序规则(西方多称为现代诉讼程序)是公、私法交融的产物,体现出有别于民事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不同的价值目标,即以实现社会公益最大化为目标,维护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同时还具有不同的程序理念和独特的制度设计,从而构筑了独立的部门法程序规则。虽然,目前这些经济法程序规则多散见于各国民事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中,未能形成统一法典,但传统的公、私法理念是无法涵盖或解释这些规则的存在。同时也致使传统法部门的精神主线呈现一种混乱的状态。或者说,使得这些经济法程序规则只能机械地适用于个案,未能抽象出其特殊本质、从法理上系统地明确其适用范围。因此,建立独立的经济法部门,尤其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程序法便成为不证自明的命题。
二、实质平等理念
正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2](P252)人们在追求正义或者说接近正义的过程中,总是在不断地修正正义的标准,换言之,总是在多种价值观念中做出选择,如对于起点平等观与结果平等观的选择。
自由市场主义者试图让人们相信市场不但能高效率地配置资源,同时也能最大程度地满足私人功利的需要,资本主义相比封建主义而言,最大的进步正在于使人们摆脱了特权与身份的羁绊,承认起点意义上的平等。但是,市场的哲学缺乏道德的支撑,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规则最终导致往往是普遍的贫困和落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受到威胁,人们不得不重新确定平等的内涵。
应该说,传统民商法所弘扬的是一种起点平等观,但起点平等观的发展结果总是与法所追求的普遍公正相背离,忽视结果的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起点平等只能是欺人之谈,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述“除非任何利益的不平等分配都将给不幸阶层带来好处,否则,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自由、机会、收入和财产以及自我尊严的基础,都应受到平等的分配。”[3](P104)
如果说市民法实现了人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那么经济法则使人成为真正的人。①经济法正是通过修复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系的缺陷,确立新的平等理念,设计一种社会机制,使之能自动制约经济发展中自然产生的不平等倾向,从而维持一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实质平等理念作为经济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中心主脉,当然地成为了经济法程序理念中的关键。
实质平等理念最基本的内容在于对弱者予以扶助,对强势方予以抑制,平衡市场主体双方的利益,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质平等理念就等同于一种扶助弱者理念。对社会弱者下准确定义往往很难,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强弱者的角色可能会相互转换的,如在消费者维权诉讼中,经营者对于消费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而在由经营者针对行政垄断提起的诉讼中,相对于政府和行政机关而言,经营者则处于弱势地位。但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社会弱者又具有一定的绝对性。即下列几类主体往往被视为典型的社会弱者:1)贫困者;2)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者;3)行政相对方;4)消费者;5)劳动者;6)中小企业。
(一)传统法律程序中扶助弱者理念的欠缺
对传统的民事程序法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不难发现,以追求形式上程序公正和平等作为程序价值导向的传统法律程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社会弱者的扶助,从而造成了社会弱者在权利救济和在权利实现上的不平等。
1.社会弱者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效益
一方面,社会弱者往往不能承负诉讼带来的巨额成本,同时日异专业化的诉讼机制也现实地在法律技术上歧视社会弱者。另一方面,关涉于社会弱者权益的诉讼往往标的很小,如果沿袭传统诉讼程序,对普通民众而言,则欠缺经济上的合理性。以致社会弱者最终只能选择妥协,但从权利的保障而言,小额债权或者说经济价值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权利重要性就低。[4](P63)
2.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伪正义
在传统程序法中,当事人平等原则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含义。(1)平等保护,即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意见和证明给予同等的尊重与关注;(2)平等对待,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平等,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机会。这种平等原则旨在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无差别对待,以保证司法正义的实现。[5](P52)这种平等原则片面地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体现的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起点平等理念。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均衡,实际上赋予强势方更多的参与机会和诉讼能力,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实质平等理念则要求突破传统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束缚,基于更接近正义的理由对当事人予以“差别对待”,给予当事人中的弱势方予以特殊保护,即程序性权利的不平等性。
(二)实质平等理念在特殊的经济法诉讼程序体现
1.小额审判方式
权利的保护,不能缺少适当的程序,程序的难易除决定权利的实现与否外,同时也决定着本身的内在价值,为了使审判程序成为市民最需要最可靠的东西,创建可以平等地面向所有人的、规则简单的小额审判方式便成为必然。同时也是经济法程序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安排。首先,小额审判应该是一种“本人诉讼”的简易程序,一般市民能很容易地提讼,法院可以口头受理。在口头辩论方面,排除技术形式,行使灵活的解释,并且可以集中审理。[4](P70)其次,注意小额审判当事人的特殊性。原告资格应局限于社会弱者(一般为普通市民),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并同时加大执行措施的力度。最后,应该成立专门的小额裁判所,快速地审结日常的小额零散性债权诉讼。
2.法律援助
经济法程序中的法律援助由于受实质平等理念的支配,体现出明显的不同。
(1)降低法律援助的实体性要求,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6](P45)不应该象现行法律那样将法律援助仅局限于经济困难的情况。以收入作为界限,常常将大部分社会弱者排除于法律援助之外,背离了设定法律援助的初衷。建议以案件的性质为标准确立法律援助的范围,凡涉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中小投资者等社会弱者权益的诉讼均可适用法律援助。同样某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并不只是对程序公正的关注,更重要的是通过帮助弱者和需要救助的团体,来激起他们维护自身实体性愿望的勇气,以体现实体平等的理念。
(2)成立专门的公共机构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并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律师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国家也同时应提供充足的基金以维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6](P57)
3.向原告倾斜
(1)诉讼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分配。在涉及社会弱者的诉讼中,适当地打破原告、被告之间的平衡,赋予被告更多的责任,如举证责任的加重,主观过错的推定;同时赋予原告更多的诉讼权利,在程序上予以原告必要的具体的照顾如诉讼时效的延长,先予执行条件放宽。
(2)优先审理。传统诉讼周期很长,强势方也往往通过诉讼迟延打击和拖垮弱势方,形式上的平等地对待所有诉讼案件不符合法律公平的理想,追求实质性的平等是经济法程序运作的理想。正基于这种考虑,各国纷纷采用优先审理的方式以削除传统诉讼的这种弊害,如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可以不受顺序和辩论准备完成时间的约束去灵活地指定审理期日,诉讼的周期也很短。如洛杉矶一位患癌症的青年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美国法院仅用了25天的时间就完成诉讼。[4](P168)这在重视程序、以诉讼程序繁杂、冗长著称的美国,如果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日本的法律也对普通损害赔偿、行政诉讼、专利保护等案件的诉讼周期予以大大缩短,以督促法院优先和迅速的处理这类案件。从各国适用优先审理的案件类型分析不难发现这类案件最大的特征在于体现了一种更合乎正义的对社会弱者倾斜照顾的理念。如美国的适用先审理的类型性案件包括:劳动者损害赔偿案件、征用土地手续案件、失业补偿案件、租金请求案件、国家机关作为原告的诉讼及上诉案件。优先审理制度,正是通过对当事人中弱势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以避免救济的空洞化。我国现行诉讼法中,各类案件被机械地平等对待,不加以区别,将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笔者建议应在经济程序法中设立体现实质平等理念的优先审理制度。
4.惩罚性赔偿金
经济程序法中,为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弱者的权益有必要对民事责任的补偿理念进行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便是这一理念的体现。惩罚性赔偿金在西方公益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也正是顺应这一潮流。如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告败诉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一方面有利于鼓励社会弱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另一方面也有效地遏制了强势方滥用优势地位。惩罚性赔偿亦不能用行政制裁来代替,因为惩罚性赔偿最大的价值在于剔除了制裁经济违法活动中的权力因素,一方面避免了加害人通过寻租腐败的途径减轻或逃避责任,另一方面,从利益保护角度而言,行政行为也显然不如私人活动来得积极主动。基于上述理由,法律应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在涉及公益和社会弱者权益保护的诉讼中,确立惩罚赔偿金制度。如劳动诉讼与仲裁,反垄断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经济行政诉讼中。
三、保护公益理念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语境下,市民正义正不断地被社会正义所修正,私益与公益矛盾的激化,威胁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经济法正是伴随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凸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社会公共利益被视为经济法的法益所在。社会公共利益被定义为一种能够保证和维持各人所关注的社会生活的安定秩序的利益。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部门法,与之相适应,经济法的程序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对社会公益的关注,一种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规则,以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于有效保护公益的考虑,经济法程序中的原告与传统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确,其保护的利益也经常与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更多的情况,表现为一种扩散性的趋势,以保护与原告处于同一立场的利益阶层的人们的扩散的片断性利益。[6](P67-68)因而,西方有学者把这类诉讼称为保护扩散性利益诉讼。保护公益理念改变了传统民诉中的私人权益为中心的理念,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对公共利益保护方式的不满。
(一)传统诉讼程序对公益救济的不足
1.集团害
现代经济的增长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如公害、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这些集团害行为(权且这样归类)最大的特征在于侵犯利益的扩散性和被害主体的分散性。[6](P67-68)单从个体而言,这种侵害并不严重,甚至大多数无从感知,如资源的滥采滥用,对于大多数人们来说并不能直接立即地想到危机,甚至还可能带来便利,又譬如环境污染,通常是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潜在地侵蚀着人们的幸福生活。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并不能直接感受到这些公害问题与自身利益的迫切联系。同时由于这种集团害所涉及的事实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大多数人丧失了原告的资格。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单单一个行为就致使许多人或许得到利益,或许蒙受不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其结果使得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越发显得不甚完备。集团害常表现为对社会性的、全面的、长远的利益的间接害,如部门和行业垄断行为的危害,从短期和区域性的角度,甚至是利益。同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法律缺乏一种更具实效性的程序去弥补这种损害结果,相反而是制肘人们的某种尝试,这也正是经济法程序保护公益理念存在的价值所在。
2.公共政策的救济
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的经济职能得以加强,政府总是通过制定大量的公共政策来干预经济,如开征新的税种、发行国债、直接投资、货币政策等,但政府作出这些关涉于社会公益的政策决定往往并不都能带来社会福利的增加,甚至造成损害。[7](P21)由于政府的这种行为多为准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因而长期以来被视为政治领域的问题,排除了司法介入的可能,从而使得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很难有效地救济。
关于公共政策制定的程序,笔者在后面将进行阐述,现单从事后救济的角度来看,“私人救济和行政诉讼都难对偏离正确轨道的公共政策予以纠正。”[4](P84)如果更宽泛地理解公共政策这一概念,将其涵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不难发现,法律在程序上存在空白。针对行政机关带有偏见性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一些消极的纵容行为,社会公众甚至很难适用司法程序予以监督制约。而大多数侵害公益的行为往往总是掺杂着权力的色彩,在行政权力的庇护下,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唐僧肉”。
(二)保护公益理念在经济法程序中的体现
原告适格原则的突破。原告适格原则是传统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意在于原告要获得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必须证明其权利、法律权利抑或某种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利受到侵害,并且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和明确的利害关系。这一原则是传统程序理念中以私益为中心的最有力的保证。排除了私人和社会团体成为私益保护者的资格。这一原则日益受到质疑和挑战。一方面,作为公益保护者的行政当局并未能充分保护公益,因此人们逐渐达成共识,即将公益保护理解为行政当局,私人和社团的竞合性责任,并开始重视通过私人来促使法的实现以防止公害。另一方面,这一原则更有效地保护了政府机关、垄断组织等社会强势团体对司法介入的排斥,为其在这一框架下侵害公共利益大开方便之门,出于对社会正义实现的迫切愿望,这一原则必须得以变革或修正。这正是经济法保护公益理念的本质要求。
1.民众诉讼
赋予普通公众更多的诉讼权利,不再要求原告证明与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的明确的利益关系,原告只需要能证明自己出于正义考虑或表面上情有可原时便可以依法提讼,当然这种民众诉讼的范围应被依法严格限制,多存在于涉及面广,对公益损害大或严重威胁公益的诉讼中,如垄断、环境污染和资源的滥采滥用。
2.集团诉讼代表人
现行民诉中,集团诉讼代表人往往需要授权,而且也要求原告人数确定,当在规模公害发生时,难以做到有效全面的救济,经济法程序中应该赋予代表人依据自己的判断为全体被害者的利益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使被害者的范围和损害难以证明和计量,也不妨碍代表人的这项诉讼权利。并且不需要授予诉讼进行权。
3.代位诉讼
为有效维护公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纷纷通过制定法和判例法赋予法定的社会团体原告资格,参与到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中,如德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消费者团体、竞争者事业团体(即行业协会)可以针对不公平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讼,同时法国和德国也允许团体和集团代表私人提起行政诉讼。[4](P90)代位诉讼,扩大了原告的范围,削弱了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同时也加强了劳动者、消费者、中小企业等社会弱者的力量,以抗衡相对的强势方,并将私人从费时、费力的诉讼中解脱出来,通过组织起来的社团,实现公益的有效救济。
4.专门机构诉讼
为阻止公共性的不正当行为,许多普通法系国家,以英国为典型代表,设立了专门的机关(英国称为法务长官)接受个人检举,对破坏公益的行为提讼,以倡导公众权利,维护一般大众的利益。[4](P90)
四、多元善治理念
(一)行政权治理念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反差
受“国家—市场”二元模式理论的影响,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多以行政干预方式进行,经济法的执法程序和立法程序也多沿用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经济法执法机关多为行政机关,体现出一种行政权治的理念。现代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市场明显缺陷,使人们达成一种共识,即在经济生活中,国家不再只是一种消极的机器,而应该积极干预,但“国家干预主义”者在怀疑市场理性的同时,并未能理性地审视国家的缺陷,而是在逻辑上虚构国家的完全理性和能力无限,垄断了全部的经济权力,从而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传统的以“国家干预”为核心的经济法理念赋予经济法极强的行政法的色彩,尤其在程序法方面,而且国家这种“衍生”出来的经济权力并未被严谨地证实是合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反,这种理念由于带有强烈的公法“暴力”色彩而与市场经济所崇尚的平等、自由理念格格不入。
1.从行政权系统的运作基础来看,行政权带有明显的政党政治的背景,受政治力量和因素左右严重,即通常所说的行政权行使的政治化,从而不可避免地混同了政治国家与经济国家的角色,混同了公共利益代表者与政治利益代表者的身分。
2.从根本上说,经济法中的行政权治理念是单边一元的,是以行政主体为中心的。突出了行政主体的地位而忽视行政相对方,排斥了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经济决策的权利,必须导致经济法决策的低效率和偏差,难以及时、准确地反映经济的发展规律,同时也容易造成行政机关过多地、刚性地干预市场。[1](P201)
3.行政权的管理和命令的特征使得经济执法机关更侧重于创设经济关系,而非调整经济关系,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被大大削弱,更甚之,由于行政优先权与优益权的存在,强化了经济执法机关的强势地位,为其破坏经济关系如行政垄断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4.行政体系的科层制,包含着单一的等级秩序,势力导致权力的集中化,而集权与市场经济已被事实证明是相异不相容的。同时,结构的科层化也使得科层的利益与社会公益相背离,对科层中的各单位、各构成分子而言,服从科层的独立利益、独立意志比服从社会的意志来得更为重要。[1](P186)因而当科层的利益与意志和社会的利益与意志相异时,行政权治理念就无法融入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范畴之中。
行政权治式的经济法程序模式与经济法价值追求的异化,意味着经济法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的重新构建,以期体现经济法所内蕴的社会利益本质,实现市场理性与社会公正。
(二)多元善治理念
从经验的角度来看,国家干预主义与自由放任主义都无法解决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经济法完全借用公权力运行程序的模式也无法实现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本世纪90年代,建立于多元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善治理论得以勃兴,WTO规则的建立正是多元善治理念的体现,对国家传统的行政权治的经济管理模式予以否定和修正。多元主义代表了一种群权思想,认为组成国家要素之一的并非绝对一元,而是多元,政府不再是国家唯一的权威中心,各种公共机构甚至私人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认可即可成为不同层次的权威中心。[9](P112)多元善治理念突出了社会团体的作用,认为经济现代化的方向明显呈现出社会化的趋势,催生出形形的利益团体,如工会、商会、行业托拉斯、消费者协会等,这些利益团体的出现不但有利于社会弱者权益的保护,而且有利于避免国家与市场的直接冲突,治愈“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事实证明,社会性组织较弱的情况下,仅靠政府进行有效行动往往无法实现市场理性和社会公正;同时多元善治理念还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模式的变革,即由善政模式向善治模式转变,善政模式是一种传统的体现公民对国家被动期望,国家对公民主动统治的行政治理模式,善治则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对经济的管理(与其说是管理,不如说是合作)。善治同时还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弱化,社会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强化,在相互搏弈中求得公平的结果;善治还意味着经济管理过程是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的良性互动过程,依靠的不再是政府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善治还意味着国家权利向社会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国家不如说是公民和民间社会。[9](P114)多元善治模式有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即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治愈“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经济法程序中最独特的部分,也是其区别于传统程序法的关键。因而多元善治理念也是经济法程序理念中最具经济法特色的理念。
(三)多元善治理念在经济法程序中的体现
1.经济立法中动议权主体的扩展
动议权主体是指享有经济立法提议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1](P91)传统理念中,国家机关往往是动议权的唯一主体,多元善治理念意味着动议权主体的多元化,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包括政党、社团、利益集团甚至公民,如在美国,数不清的委员会以及各式各样的联合会、协会都研究过、热烈讨论过并且草拟过许多法案,同时也组织他们各自的法律宣传。[10](P114)
2.听证程序
如前所述,多元善治理念要求在程序上保证公共政策的制定是政府、社团、公民良性互动的产物。经济法律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听证程序,各利益团体代表和机关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对法案进行审查,同时社会团体,公民也可对法案提出异议,动议主体进行答辩,由委员会进行判断。非经听证程序的法案没有法律效力。与此相同,经济执法活动特别是涉及处罚时也应举行听证,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A)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行为处罚时,必须经过相关听证程序,并由联邦法院同意后才能命令。[11](P142)
3.独立的专业化的经济执法机关
(1)独立性。多元善治理念下的经济执法机关应当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不受政府更迭之影响。以美国为例,美国大多数行使经济权力的机关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州际商业委员会、美联储均不隶属于总统,独立行使职权,被称为独立规制机构,与政府的行政体系无涉。人事任免一般也不受政府影响,如美联储主席任期为14年,远长于总统任期的4—8年。同时经济执法机关还应独立于政党政治,保持政治中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中同一政党人选不得超过3人。[11](P142)(2)专业化。经济执法机关应不同于传统的行政官僚机构,而应更接近于公共机构,多采取委员会制,人员一般来源于非公职人员。同时由于经济管理的专业特性决定经济执法机关组成人员一般为专业人士,如法律专家、经济专家等。如美联储组织人员中均为非公职的教授、资深律师和著名的经济学家。
4.诉讼化的经济执法
行政模式下的执法程序赋予行政机关优先权,行政相对方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实际上预设了一个前提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合乎理性,行政关系双方的非均衡关系。但多元善治理念认为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威中心,经济执法过程也不再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管理过程,而是多方的合作过程。经济执法机关便不再具有天然的优势,而与相对方处于平等地位。因而经济执法活动不应再采取行政行为的方式进行,而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如在微软案中,司法部便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反垄断。同时经济执法活动的诉讼化,也有效地防止了行政权的日益膨胀,制约了权力,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5.行业自律与民间调停
多元善治意味着经济法基础在民间社会。充分发挥民间社团自治的作用,减少纠纷处理成本,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成功国家经验证明,行业自律相比政府监管而言,有更大的比较优势,对违法行为制止的更及时、反应更敏锐。处理效果更好、更专业。行业自律往往是行业中各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经济法程序应对行业自律作相关规定,既保证行业自律的独立性,又要保证行业自律的合理性。
民间调停是指各类社团在纠纷发生后发挥积极作用,以保证纠纷及时合理的解决,如消协与工会在纠纷发生后,可作为调停人调解双方当事人,从而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迅速及时地保护社会弱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行政模式转换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信春鹰。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日]小岛武司。陈刚、郭美松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M].法律出版社,2001。
[5]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意]莫诺·卡佩莱蒂编,刘俊祥等著。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7]章谦凡。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8]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9]李成智。公共政策[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0。
21世纪,将属于老年人的世纪,老年市场和老年产业如同老龄问题一样,已成为当前和跨入21世纪的社会热点问题。开发老年市场,振兴老年产业,已成为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未来社会”的物质保证。这是市场经济的新机遇。
一、人口老龄化给我们的旅游业带来的启示
从老年人的心理特点来看,老年人在为国家、为社会贡献了大半生后,退休时节他们最怕被社会所淡忘。许多老人对社会怀有极强的责任感,只要他们感到自己还能被社会所接纳就足够了。另一方面,旅游活动是人们在满足基本生活之后的一种更高层次的休闲和学习方式,在本质上是人类自我丰富、自我发展和自我肯定,把自己融于人类社会,参与社会发展的一种形式。这样老年人选择旅游便成为一件自然的事了。
从国家旅游局公布的1998年来我国旅游的外国旅游者年龄结构来看,超过51岁的老年人的比例占全部来华旅游者的22.3%,仅次于商务旅游活动为主的中年组的46.5%。根据最近一次世界老人年旅游大会的资料,美国人口中约有1/5的人年龄超过55岁,他们当中有47%的人有过远程出游的经历。可见,老年人已构成了旅游人口中颇具规模的一支队伍。
从老年人的消费水平来看,在旅游人群中,老年人的消费水平并不低,而且消费潜力大,特别是发达国家。据预测,1990-2000年美国总人口将增长7%,而55岁以上的人口将增长11%,他们的收入也随之增加。另外一方面,他们的开销却比年轻人少得多,子女已远离他们,社会保险免去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所以许多身体健康者往往选择昂贵的航空和游船来旅游,给旅游企业带来高额利润。
从我国自古有尊老爱老的习俗来看,据对北京几家大的旅行社办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老人情况的调查,其中相当数量的人是子女出钱为老人实现“出国梦”。此外,我国许多高收入老年人依靠自身储蓄,也可出国旅游。
从对日益扩大的老年旅游队伍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从事老年旅游的旅行社和旅游服务组织。更有甚之,许多旅行社在推出热点路线时,还对年龄作了限制,使广大老年人望“景”兴叹。可见,开创老年旅游市场,为老年人旅游提供专门的服务,是旅游企业谋求发展的一种机遇。
二、老年旅游市场的特点
老年人由于其身体、阅历等情况与其他年龄组差异很大,所以其参与旅游活动有几个共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对旅游目的地选择性强,对出游活动的安排比较慎重。老年人已经失去了青年人所具有的对旅游活动中探险成分的好奇,因此,出发前会通过各种媒介,对旅游目的地的情况作尽可能详尽的了解,并力求提前安排。(2)以纯旅游活动为主,区别于青少年组的休闲旅游活动,更不同于中年组的带有特定商务目的的旅游活动。与此相对应,在旅游消费支出中,基本上全部用于旅程中的吃、住、行、游、娱,很少购物。相比之下,其他年龄组的购物支出往往占到整个旅程总消费的50%左右。(3)以团队旅行活动为主,往往老俩口结伴而行,对旅程中各种活动的安排,要求以舒适、休闲和旅游机构的高质量服务为标准。这之中,健全的医疗安全保障体系,是老年旅行团完成旅行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也是老年旅行团不同于一般旅行团的一个显著特点。(4)美丽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传统文化,是对老年游客吸引力最大的两类旅游产品。(5)旅行距离受局限,通常是旅程长的目的地参游的老年人趋少。
三、当前开发国际国内老年客源市场的几个基本策略
(一)由于老年旅游市场有区别于其他市场的重要特点,因此,我们在开发老年旅游市场时,要以这些特点为依据,有的放矢。老年人对目的地选择性强,对出游活动安排慎重,这就要求我们在针对老年人作促销宣传时,尽量内容丰富详尽,并且简单明了,一目了然。老年人旅游受身体状况及经济能力的限制,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旅游线路时本着“短而精”的原则,行程路线要短,旅游景点精炼而特色鲜明,内涵丰富。鉴于老年人对旅游目的地文化意义情有独钟,应在这方面多花费些精力。老年旅行团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要有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这就对我们旅游服务的硬件和软件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配随团医护人员,及时与旅游途中和目的地的医院挂钩。对导游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但要求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求在老年心理、老年保健等方面有所了解,如安排老年人用餐时,尽量安排香、脆、软和含糖少、营养高、易消化、易咀嚼的食物。安排活动时本着稳健的原则,强度要适当。
(二)从国际市场看,由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老年人的出游比例不同,在开发老年市场时应采取“全面出击,重点突破”的策略。从国际范围来看,继续巩固我国在西欧和北美的市场,大力开拓周边和大洋洲的老年旅游市场,适当发展非洲和东欧的市场。
论文摘要:以循环经济理念对吴忠市能源工业、新材料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三大产业类型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按照“动脉产业”、“静脉产业”进行优化设计,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2004年吴忠市地方工业企业完成总产值61.4亿元,完成增加值18.5亿元,实现利润2.7亿元,三项指标增幅均居全区前列。仔细分析全市工业产值构成,就会发现各类工业园区正成为吴忠市工业经济的中流砥柱。如何发挥好工园区的集聚效应,以此推动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这一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一、循环经济是新型工业化的实践模式
循环经济则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在这个循环经济中得到合理和永续的利用,实现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可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赢”。它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准则,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综合考虑经济结构内部各产业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公共关系,使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传递、迁移、循环依照经济规律运转,循环经济将生产和消费有机地联系起来,一并纳入到可持续发展框架中。循环经济是用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资源和能源,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一种重要途径。我国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就必须用新的思路去调整旧的产业结构,用新的机制激励企业和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二、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设计
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园原理而设计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生态工业园区通过模拟自然系统建立产业系统的“食物链”和“食物网”,形成互利共生的网络,达到物质能量的最大利用,最终减少工业生产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危害。它的目标是尽量减少废物,将园区内一个工厂或企业生产的废弃物或副产品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手段,最终实现园区的污染“零排放”。
2.1能源工业园区这类工业园区的主体企业是采掘企业、洗煤厂、火电厂、煤化工企业、金属镁及镁合金厂等,对该工业园区的发展主要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回收率为主。对采掘业加强资源开发管理,健全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改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实现资源的保护性开发。从而完善采掘业的采、选工艺,提高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延长矿产资源寿命。大力推进尾煤,废石的综合利用。对资源消耗型的生产企业,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能源消耗低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加强对能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努力提高资源的产出效益。建立以采掘业产出为基础、资源生产、加工为主动脉的产业链,即采掘业产出的煤炭就近供应给洗煤厂、电厂,产出的白云石供给金属镁及镁合金厂作生产原材料,产出的白云石供给电石厂生产电石,进而生产PVC树脂及其它产品;洗煤厂生产的优质煤供给煤化工企业作原材料;电厂生产的电力供给园区企业作为生产动力。同时对以上几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废弃物通过贸易方式进行综合利用,积极发展“静脉产业”,延长和拓宽生产链条。
2.2新材料工业园区这类工业园区的主体企业是电厂、铁合金厂、镁及镁合金厂、发电厂、水泥厂等。对这类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企业,在进入园区时要严把“环保关”。坚决杜绝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入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2.3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的循环模式这类工业园区的主体企业是乳品加工厂、淀粉加工厂、羊绒加工厂和其它辅助企业。对这类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园区要结合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特点,积极扩大种、养规模,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拉长加工企业的下游产业链条。围绕“生态农业”这个主题,通过“农户+基地+企业”的农、工模式,以“生态农业促进产业、发展产业促进经济”的思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以某公司为例,在围绕玉米淀粉加工生产上,积极构建起六个系统即:高品质玉米种植系统,玉米产品加工系统,有机复合肥、优质饲料生产系统,奶牛养殖系统,畜产品加工系统,环境综合处理系统。
三、用循环经济理念促进工业园区的加速发展若干对策
要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以此带动工业园区的加速发展,就要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
3.1工业园区要科学规划。要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用循环经济的理念对工业园区布局进行同一规划,对各园区的全局发展过程中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的协同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建设基础设施和最终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支持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较强、潜力较大的园区加速发展;鼓励各园区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不断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强度;把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予以大力支持。
3.2进行制度框架设计。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要上新的台阶,就必须要有制度创新,要有政策引导。因此,首先要设计一种制度框架,明确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的产权关系,明确规定其交易机制,运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提升环保作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3.3积极搭建产业系统的“食物链”和“食物网”。要通过对园区企业系统进行物流和能流分析,有选择性的引进关键链接项目落户园区,关键性的链接企业不在规模的大小,而在于其示范性与凝聚力,一旦形成规模,形成生态产业链优势,就会对外部投资构成较大的吸引力。
3.4加大宣传力度。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生态工业园区是一项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事业,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要大力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