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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大概我五岁那年,一个深秋的下午,奶奶带我到财神庙去看戏。第一次走在财神庙狭窄而繁华的街道上,第一次走进简陋却热闹的剧院里,我兴奋极了。原以为《打金枝》肯定要“打”,没想到唱个没完,我的新奇劲儿一会儿就消退了。眼前闪动着黄袍红褂的皇帝公主,脑子里却浮动着街上色香诱人的糖人面人;耳朵里听的是鼓声琴音,脑子里却响着街上高亢的叫卖声。戏台上那急促的梆子声很像焙子铺里擀面杖敲打面案的声音。
戏散场后,奶奶看我无精打采的样子,便领我到大铜壶前,掏出仅有的零钱要了一碗不放糖的茶汤,因为糖是另算钱的。不放糖我也很高兴呀。看那卖茶汤的爷爷站在与他平肩的大铜壶前,左手拿着盛有谷米面的小碗,停在壶嘴下方较远的地方, 右手抓壶把,只一倾,滚烫的开水如瀑布般倾泻出来,精准地冲进小碗,同时迅速提升小碗去承接瀑布,碗中面糊沸腾翻滚。陡然,瀑布急停,满碗顿时波平如镜,米香汤稠,很是诱人。我惊叹他的技艺,那么大的铜壶,那么小的碗,那么烫的水,那么远的距离,动静有致,手眼默契,满而不溢,真酷!
这位爷爷一边递碗一边念叨:“新米,淘净的,不碜。”顺手往我碗里放了一匙红糖。那一匙红糖,浮在米黄的茶汤上慢慢融化成一抹深红,渐渐洇开来,洇开来,宛如一幅写意水彩小品,深深印在我脑海里。
后来,我跟奶奶在看戏的路上还吃过两次碗坨儿。碗坨儿是用荞麦芯粉做成的。荞麦主要种植在内蒙、山西等西北干旱贫瘠地区,产量低,种植面积小,所以常有外地人不知其为何物。
碗坨儿顾名思义是用碗作模具做成的坨儿,摊位上摞着许多碗坨儿,有些泡在冷水桶里,那个大的应该叫盆坨儿吧。有人爱吃从盆坨儿上用擦子刮下来的长长的如粉条状的,更多的人爱吃刀切的碗坨儿粗短条的。女摊主从桶里捞出软颤颤的碗坨儿,故意在手里颠几下,就像把玩晶莹剔透的白玉雕件。右手握刀,熟练地将左手掌上托着的碗坨儿切成条状,顺势滑入碗内,动作麻利地搁上各种作料,淋上醋油,香味扑鼻。端起碗,滑嫩柔韧清凉的小条像小鱼儿溜进嘴里,真爽!
在碗坨儿摊旁常挨着卖咸肉的,因为有不少人喜欢在碗坨儿里拌咸肉丝。肉案上堆着像小山包一样的咸肉堆,有一小半已被整齐地劈掉,露出层层宽窄不一的红褐色的咸肉,肉层间发亮的是黄褐色的肉冻。咸肉的卤香和碗坨的醋蒜香混合成特别的浓香在摊前弥漫,极具诱惑力,我的目光不由自主地向肉摊倾斜。
师傅用特宽特薄的大片刀从“山顶”一直切到“山底”,薄薄的一片,对着太阳抖动几下,像花玻璃纸,同时自信地吆喝一声:“老汤咸肉——”接着分成几小片放进划开口的叫做焙子的厚饼里,递给一位中年人。
中年人晃着夹肉焙子嘻嘻哈哈地显摆:“您瞧,一片肉里有驴有马,一口咬掉前腿后腿。”众人也哈哈附和。看来此人是这些小吃摊的常客,他回头对奶奶说:“给孙子买点儿,好吃不贵。”
奶奶不屑地说:“我们不吃死驴臭马肉。”
这顺嘴的一句话惹恼了摊主:“你老这话可不对啊,我们在包头城卖咸肉有几十年了,老天在上,诚信当头,我们都是到牛马市上买的活畜,料理干净,绝不干那些昧良心的缺德事。”众人也纷纷帮摊主说话,证明摊主诚信公道,名声好。
奶奶忙拉我离开,神秘地向我解释:“那咸肉里有毛驴肉,‘吃驴肉,囔鬼话’——吃了毛驴肉就爱说假话,咱们不吃毛驴肉。”
奶奶的箴言警句在我心里被几十年风雨消磨了不少,但敬畏之心还是有的,驴肉不敢多吃,鬼话更不敢多说。
记得在小学三年级的时候,正在上早晨第一节课,突然“扑棱棱”飞出一只鸟,直冲教室的玻璃窗,“当”的一声掉到了地上。同学们惊愕地“啊”了一声,有人喊“鸽子!鸽子!”
年轻的女老师快步走过去抓了起来,端详了一下,“不是鸽子,嗯?这是什么鸟?”又大声喝问:“谁带来的?”
一位男同学慢慢站了起来,“我带来的,是沙鸡。”又提高声音说:“老师,抓牢……”
话音未落,刚苏醒的沙鸡又从老师手中冲出,直撞窗玻璃。这下教室里更热闹了,大笑的,蹦跳的,喊叫的,“沙鸡!傻子鸡!沙鸡!傻子鸡!”
这只沙鸡土灰色,有横条深色斑纹,短尾粗爪,比鸽子壮实。这位同学是在城郊荒滩上的一根电线杆下捡到的,当时撞昏了。本来用布紧紧包住放在书包里的,没想到被沙鸡挣脱飞了出来。沙鸡的翅膀特别有力,这是在荒漠狂风中练出来的,手劲儿小的人很难抓牢。
看沙鸡飞有几次了,但吃沙鸡肉只有一次。
我们大杂院里有位姓王的老爷爷,儿女在外地,常年一人生活。王爷爷养着几只百灵鸟和画眉鸟,我们也经常抓蚂蚱喂他的鸟。他家有带玻璃罩的煤油灯,比我们家用墨水瓶改做的油灯亮多了,所以晚上我们同院几个小孩常去他家写作业看小人书。记得一个隆冬寒夜,四周很寂静,只有北风掠过井旁大榆树的干枝发出呜呜的声响。我们两三个小孩在王爷爷家写作业,王爷爷和 同院的乔大伯下棋。这时,远处隐约传来叫卖声,间隔时间较长,过了好大一会儿声音才清晰了,“卤——腐沙鸡。”“卤”字音调拉得较长,后三字音调短促,声音低沉平和。
乔大伯隔着院墙招呼一声:“买沙鸡,五号院下西房。”
不一会儿听见高大厚重的木头院门“嘎吱”响了,门洞上方的家鸽们“咕噜咕噜”地叫着。一个驼背小老头提着竹篮进了家,顿时,满屋溢香,显然也是老汤卤出来的。老人将篮子放到火炉旁,揭开包着的小棉被,再揭开一层油纸,拿出两只酱色的沙鸡,一边自言自语:“现在沙鸡不好网了,汽车在郊区白明黑夜满滩跑,沙鸡多数飞到山北面的戈壁滩去了。”
王爷爷给他倒了碗热水,说:“老哥干这营生多年了,该歇歇了,也给沙鸡留条活路哇。”
驼背老人低声嘟囔着:“人也要活命呀,唉——” 又瞅着地上盖着蓝布的两只鸟笼说了声“老哥是善人啊。”便提起篮子,抱在怀里走了。不知是篮子暖着老人,还是老人暖着篮子。
温乎的沙鸡,喷香的沙鸡,我们几个孩子像小馋猫很快就撕扯吃完了。王爷爷一口也没吃,他说养鸟人不吃鸟。
我忽然想到门洞里的那些鸽子,于是问:“爷爷,咱们大门洞里的鸽子会不会被他们偷走,煮了卖?”
王爷爷摇摇头说:“不会的,他们大小也是生意人,不会干那些偷鸡摸狗的事情。”
追求真知, 勇于实践
刻苦锻炼; 我们在“五自”的磨练中全面地发展。 “手拉手” 连接了一条条心连心的纽带; 希望工程 构筑起一座座传承文明的大厦; 雏鹰行动 锻炼了一双双搏击长空的硬翅膀, 创新实践 培养着建设新世纪的栋梁之材。 我们是光荣的少先队员, 我们是新时代的中国少年。 不曾有过的幸运, 从未有过的责任, 我们用每一天的努力, 去创造无限美好的新纪元。 我们是新一代的四有新人, 我们又是栉风沐雨的小树一棵。 阳光在黎明匆匆越过起跑线, 酝酿着旭日高升的蓬勃; 所有的慷慨陈词无需解说, 碧水蓝天不再流连白鸽的困惑; 我们对未来说 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展开理想的翅膀 拥抱二十一世纪的满园春色! 我们举起右手
以红领巾名义庄严宣誓:
全面发展
振兴中华
关键词:环保教育;环保意识;幼儿;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9-008-01
幼儿是21世纪的主人,是未来世界的缔造者。加强对幼儿的环保教育,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它将直接关系到我们的“今天”和“明天”能否拥有真正的绿色家园。作为一名幼教工作者,如何从小培养幼儿的环保意识,如何在组织日常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是当前教学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工作中,我们以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认知特点为依据,充分利用特有的环境资源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对幼儿进行环保教育,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唤醒幼儿的环保意识,激发环保的意愿
1、运用新旧对比的方法,认识环保。例如:教师可在自然角里摆出同一个地方的两张完全不同的图片:一幅图是河水清清,鱼儿欢快地游来游去,河岸上绿草茵茵、鲜花开放、蜜蜂采蜜、蝴蝶飞舞,一派清新可人的景色;另一幅图里的水黑黑的,死鱼漂在水面上,岸上草儿枯黄了,蜜蜂和蝴蝶跌落在地上,一派凄楚荒凉的景象。教师有意识地让幼儿对这两幅图进行观察、比较、讨论,选出自己喜爱的画面,帮着幼儿分析造成另一种现象的原因,从而使幼儿深刻地了解到环保的重要性,自觉树立环保意识。
2、种植物,养小动物,实施环保。教师可鼓励幼儿将家中的动植物带到班级自然角管理。将幼儿姓名牌挂在或插在自己管理的花盆、鱼缸、鸟笼上,“生长记录”上写上幼儿姓名,以增强幼儿的责任感。在培育植物的活动中,孩子们亲手把种子种下去,经常浇水、施肥,认真观察植物的生长过程,知道植物的生长离不开空气、阳光、水,从而更直观地了解生物与环境的关系。而且在培育植物、饲养小动物的过程中,孩子们可以知道动植物生长的不易和保护它们的艰辛。在感受了付出的艰辛,失败是的伤悲,收获是的喜悦后,孩子们会更加自觉的关心身边的花草树木和小动物,关注它们的生长环境。如:当孩子们想到他们亲手养大并放生的青蛙会被捉、被吃,造成害虫肆虐,庄稼歉收时,心中不仅是难过,更会产生愤怒的情感,从而唤起他们保护动物的迫切愿望。
3、创设有利于环保教育的环境,萌发环保意识。利用空间,墙面,设计以环保为主题的内容,以及在各个角落贴上环保指示语。如:在盥洗室水龙头旁我们贴上了“清节约用水”,在垃圾桶旁边贴上了“请不要乱扔垃圾”等口号。这些标记随时提醒了幼儿要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不乱扔垃圾,甚至幼儿们还能相互提醒洗完手后关紧水龙头,地上有了垃圾也能主动捡起来扔进垃圾桶里。在教室墙上布置了“环保小卫士”,幼儿每做一件保护环境的事,就自己把内容画好贴上,并根据这些图画,每周评选一名环保小卫士。在各个区域中,也放置了相应的物质。如“美工区放置了垃圾桶,还收集了各种挂历,泡沫板,易拉罐等,幼儿们把这些作为美工材料,制作出了可乐娃娃,小汽车,滑稽人等玩具,真正体验了变废为宝的乐趣,同时在制作过程中,幼儿都能自觉地 将垃圾扔进垃圾桶。此外,在幼儿玩好后,还要求他们主动的把活动区整理一遍,使环境保持整洁。
二、在主题教育活动中渗透环保教育
根据幼儿园教育的总目标和计划要求,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在主题教育活动和各科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我们将环保教育渗透到语言教学、社会教学、艺术教学等五大领域中进行。例如在语言教学中,通过故事《垃圾箱皮皮》、《小树的朋友》,儿歌《爱鸟吧》、《大树音乐会》等活动,让幼儿在语言中受到启迪;在社会教学中,通过《YES OR NO》、等活动,让幼儿在活跃的气氛中接受教育;在艺术教学中,则通过活动歌《环保小卫士》、《水龙头》,绘画《小鸟的家》、《大树》,手工《有趣的纸盒娃娃》等活动教育幼儿,使幼儿在看看讲讲做做轻松的气氛中接受了教育。让孩子们从爱护一草一木,爱护一鸟一兽开始并且呼吁更多的人都这样做,使我们的地球恢复以往的美丽,再次我们利用开展了区域活动,在各个区域中投放大量的废旧物品并将其变废为宝,我们请幼儿收集易拉罐、可乐瓶等饮料包装罐,不要随便当作垃圾扔掉,而要设法再利用,既节约原料,也可减少污染,还可以用作手工材料,布置环境。经过开展的一系列环保主题活动,孩子在这些活动中,通过充分的观察、思考、动手操作、学得更生动、有趣且符合他们的年龄特点,从而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使幼儿确立环保意识,形成环保观念,提高环保觉悟,增强环保责任感,成为真正的“环保小卫士”。
三、利用日常生活各环节进行随机教育,培养良好的环保习惯
陈鹤琴先生曾说:人类动作十分之九是习惯,而这种习惯大部分是在幼年养成的,所以幼小时代,应当特别主要习惯的养成。因此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环保习惯是很重要的。教育的途径有专题性活动,有渗透性的活动,也有随机性的活动。我们就充分利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机会开展环保教育,使幼儿养成了良好的文明习惯,
四、结合环保纪念日创设主题,同幼儿观察、实践和行动结合起来
在环保纪念日,幼儿园的环保教育应渗透在一日活动中,围绕环保纪念日开展寓教于乐的活动,丰富幼儿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例如:在3月12日植树节,我们开展了“理解绿色真缔、关爱绿色生命、保护绿色家园”的主题活动,让幼儿了解树的作用和砍伐树木的严重后果;在“6・15世界环境日”之际,开展“保护我们的家园”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带幼儿外出观察,有意识地引导幼儿感受大自然中色、形、声的美妙,产生对美好环境的情感。让幼儿知道环保要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保护地球。这些使幼儿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各方面都得到了提高。
关键词:儿童食品包装设计;仿生设计
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2-0060-01
国家统计局、中国儿童产业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2年,我国每年出生新生儿约合1600万,截止2012年末,我国共有0-12岁的儿童近两亿人,按每人平均每年5000元的开支,儿童用品产业规模已突破万亿。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市场容量促使儿童产业不断升级,并迅速推动中国儿童用品企业品牌化进程。这其中,儿童食品包装设计的重要性也日益明显,此时对儿童食品包装设计进行专门的研究显得十分及时和必要。
一、儿童食品包装设计
食品消费在儿童消费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因此儿童食品包装一直是生产商争夺市场的焦点。儿童食品包装面向的是儿童这个特殊群体,因此,儿童食品包装设计要符合儿童心理特征,设计定位要考虑儿童的喜好,以吸引儿童的注意力,迎合儿童爱动爱玩好奇的天性为根本,能够将一些益智性、童趣性、启发性的知识融入到包装设计中,儿童在接触食品包装的同时,无形中还可以增长知识,从而起到教育作用,增强食品本身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同时,儿童食品包装应比其它产品的包装更注重环保的视野和对社会对儿童长期负责的意识,使包装产品能循环利用,多功能,同周围的自然体系和整个社会的环境和谐。
二、仿生设计
仿生设计是人类社会活动与大自然的契合点。仿生设计以自然界万事万物的形态外观、功能结构、物质组成、信息控制以及各种生物特征及其原理为研究对象,有选择地在设计过程中应用这些特征原理,同时结合仿生学的研究成果,为设计提供新的思想、新的原理、新的方法和新的途径。仿生设计从最初无意识的简单的形态模仿,到功能结构的模仿,再到相关的系统理论的形成,已逐步成为设计领域中一种科学、系统的新方法,并反过来指导人们的设计活动。仿生设计不断地为人类创造更加宜人、理想的生活方式,使得人类社会与自然做到真正的和谐共生,并逐渐成为设计发展的趋势之一。
三、儿童食品包装的仿生设计方法
为了使儿童食品包装造型生动、情趣盎然,给儿童带来愉快、幽默、风趣、生命活力等感受,从而诱惑其购买欲望,设计者经常仿照生物的形态、结构、色彩、肌理、效果来进行仿生设计。
(一)形态仿生与儿童食品包装设计
形态仿生设计是指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将仿生对象的形态特征,经过简化、抽象、夸张等设计手法应用到设计中去,使设计的外观形态和仿生对象产生某种呼应和关联性。儿童在决定购买一样食品的时候,不会像大人一样仔细阅读包装上面的说明文字,因此,儿童食品包装的外部造型就显得尤为重要。儿童食品包装设计的造型要更有趣,要富有丰富的想象力,这才能引起儿童的注意,刺激他们的购买欲望,推动他们的购买行为。由此可见,形态仿生设计在儿童食品包装设计中应用前景很广,它使得儿童食品包装更具生活化、情趣化、艺术化。儿童食品包装形态仿生设计就是以生物的自然形态为原型进行再加工创造的设计,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创造出很多形态各异,栩栩如生的包装。自然形态的多样化提供了包装造型上的多样化,增添了儿童食品包装设计的形式趣味感,让包装更具有感染力和亲和力。例如,儿童食品包装设计常常在包装的造型上采用一些动物、植物、房子、汽车、水果等自然形态,这可以让包装更具趣味性和益智性,将包装变身为玩具,让孩子们乐于其中,激发孩子了解外部世界及自身。
(二)结构仿生与儿童食品包装设计
设计师结合不同的设计目的,研究生物体和自然界物质存在的内部结构原理,寻求生物结构与产品的潜在相似性进而对其模仿,将其应用于设计中即为结构仿生设计。包装的结构是包装的骨骼,它不同于包装的外部造型可以直接展现在人们的面前,而是通过包装的开启方式、外部形态、具体使用中体现出来。在儿童食品包装设计中可以通过分析生物的整体或部分的结构特点,在设计时进行充分的利用与模仿,从而创造性地设计出符合儿童的心理且耐人寻味的包装来。因此,模拟就应该更加理性化,更注重功能方面的设计,根据儿童的需求,通过仿生对象的结构特征在仿生食品包装设计中的应用,不断调整其舒适性和宜人性。例如,蜂巢由一个个排列整齐的六棱柱形小蜂房组成,每个小蜂房的底部由3个相同的菱形组成,这些结构与近代数学家精确计算出来的菱形钝角和锐角完全相同,是最节省材料的结构,且容量大、极坚固,令许多专家赞叹不止。蜂窝状的结构设计在儿童食品包装设计之中很常见,这正是因为设计师充分利用了六菱形用材料最少,围合空间最大的特点。
(三)色彩仿生与儿童食品包装设计
色彩仿生设计就是从自然界丰富多样的色彩和色彩搭配中,总结色彩在仿生对象中的作用,探索和发现其特定的功能和形式规律,吸取大自然色彩的优点,将其运用于设计中,使设计既有功能作用,又具有和谐的美感。儿童对色彩有不同于成年人的敏感和想象力,对于儿童来讲,每一种熟悉的颜色都是某种物品的象征,例如,红色象征着太阳、温暖和火焰,蓝色象征着大海、蓝天,绿色就是草地与树木,对于每一种他们喜欢的颜色,儿童都有现实中的食物进行联想。成功的儿童食品包装色彩仿生设计的应用,可以提高儿童的认同感,进而提升儿童食品包装设计的品质。
(四)肌理仿生与儿童食品包装设
设计师借鉴和模拟自然物表面的纹理质感和组织结构特征进行设计,使得设计表面纹理具有审美、情感的体验,即为肌理仿生设计。将自然肌理运用到儿童食品包装中,不仅仅表达出自然界的外表之美,我们利用这些丰富的表面肌理通过各种材料表现手法和技术,创造出一种新的深层意境的视觉语言,达到出人意料的效果。例如Naoto Fukasawa的仿水果表面肌理的饮料盒包装设计,使用橡胶材料,充分表达出香蕉、橘子等水果味的设计语意,儿童看到饮料盒就仿佛已感受到了水果的味道。
(五)功能仿生与儿童食品包装设计
功能仿生设计主要研究生物体和自然界物质存在的功能原理,并用这些原理去改进现有的或建造新的技术系统,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或新产品的开发。功能仿生设计在儿童食品包装中的广泛运用是未来设计的趋势,越来越受到重视。2006年4月Seaquist公司推出了一种专门为儿童饮料(PtitsMonin)配备的新型瓶盖,造型如小动物的头一样。这种旋转式的瓶盖拥有吸引儿童注意力的卡通造型,且用法简单。撕去质量密封条,在开启瓶盖时,瓶盖红色的卡通造型嘴里会弹出一个用塑料橡胶做的柔软舌头,且起到了吸管的作用。比如,当儿童抓住舌头放进杯子里时,挤压瓶体,饮料就可以从舌头中流畅地落下,既卫生又安全。当瓶盖被拧紧时,舌头就会被瓶盖和瓶体压住,这也是另一种密封的方式。
四、结语
儿童食品包装设计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设计师在进行儿童食品包装设计时,既要考虑包装的保护功能,也要照顾儿童的心理需求,在设计风格上吸引孩子们。仿生设计是儿童食品包装设计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创意源泉。我们应对儿童食品包装与仿生设计的关系做更进一步研究, 从自然万物中发掘更多的原创点, 创造出更多艺术化、情趣化、生活化的儿童食品包装设计。
参考文献:
[1]刘丹.儿童食品包装设计浅论[J].艺海,2012年01期.
[2]孙宁娜、董佳丽.仿生设计[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0.
本次测试,我从辖区内的机关三幼__幼儿园的小、中、大班中随机抽取了120人为被试(各年龄组男、女小朋友均为20人),以访谈问卷的形式对儿童进行了生活自护能力、游戏自护能力、意外自护能力和心理自护能力等方面的测试。问卷共设有12个题目,被试者不分年龄、性别,问卷回答混在一起,聘请心理学专业的研究生担任评分者,经过记录、统计得出被试者得分,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测试结果如下:
l、从儿童自我保护能力总体现状分析:
游戏活动自护能力和意外防护能力最好,82.5%的被试得分较高;儿童生活活动自护能力次之,总体也较好,76.7%的被试得分较高;而心理自护能力则较差,仅有24.2%的被试得分较高。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在心理自护能力方面,不同年龄组之间并没有显著差异,即不同年龄组儿童的心理自护能力都普遍较差。可见,儿童的心理自护能力整体状况不容乐观。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家长和教师往往是注重孩子的身体健康,而对其心理健康关注较少有关。而在如今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社会里,对个人心理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家长和教师从小就关注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那么对孩子未来的发展将大有裨益。因此,我们建议各位家长和教师应多与孩子交流,鼓励他们把高兴或难过的事情讲出来,教会他们如何正确面对困难等,以提高孩子的心理自护能力。
2、从儿童自我保护能力的年龄状况分析:
通过测试我们发现,在生活活动自护、游戏活动自护和心理自护方面小班与中班、大班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而中班与大班儿童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这一情况说明,在上述三方面儿童自护能力的发展中,中班是一个转折点,即儿童的自护能力从小班到中班出现了一个飞跃,从中班到大班则平稳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小班儿童在入园前,很多事情都是由家长包办代替的,他们所受的自护能力方面的教育各有差异,且不系统,加之他们入园后,对新环境有一定的适应过程,因而对幼儿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也不敏感,故导致他们的自护能力较低,而中班儿童经过了一年的幼儿生活,他们不仅能适应幼儿的环境,而且也接受了一些系统的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因此其自护能力有了显著地提高。
综上所述,培养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教给儿童处理各种意外的基本常识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掌握了更多的自我保护知识、技能,才能使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免遭或减少伤害,更好地适应周围环境。
如何做好这方面的教育,笔者通过长期工作实践,认为首要抓好以下工作:
1、明确幼儿安全自护教育内容
幼儿应掌握的安全知识与技能,既包括对自然环境和主体感觉等方面变化(或异常情况)的感知与处理,也包括对社会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处境的认识与应对。据此,提出如下安全自护教育的内容。
1.2日常生活环境中的安全自护教育
幼儿是人类生活中的弱者,由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智力和体力都未成熟,无法感知和应对日常生活中蕴含着的大量不安全因素,所以首先要进行日常生活环境的安全自护教育。
1.2.1进餐:进餐或饮水时先用手摸摸碗或杯子,以免烫伤;不能乱吃或乱喝没有生产标志的食品、饮料;不能用牙签剔牙。
1.2.2睡眠:睡前要洗脸、洗脚、漱口,不能含着东西睡觉,不把杂物带到床上玩。
1.2.3行走:行走时手不插在衣兜里;会扶着栏杆上下楼梯;学会靠右边行走,不猛跑;过马路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认识红、绿灯等交通安全标志。
1.2.4药物:学会辩认药物和一些容易与饮料混淆的有害物品,不乱吃药,知道120急救电话,认识防毒标志。
1.2.5防触电:教育幼儿不接触电插头、插座等,不在靠近电源的地方玩耍;知道高压电的标志,并远离它们。
1.2.6开、关门:不在门边玩,不把手放在门缝、抽屉里;知道“安全门”的作用。
1.3意外事故中的安全自护教育
突发性的意外事故是对幼儿危害最大的灾难。它不但需要幼儿有一定的体力应付,更需要有聪睿灵敏的智力应对。应变能力的培养首当其冲。
1.3.1防火、防烫伤:不玩火柴、打火机和蜡烛,不在火源附近玩耍;教育幼儿要知道衣服着火时应迅速浇水并快速脱掉。烫伤后迅速用凉水冲或浸泡患处;知道119火警电话,认识防火标志。
1.3.2防雷电:知道打雷下雨时,不能在大树及高大的建筑物下避雨;不在雷雨天看电视。
1.3.3防洪水:了解自救知识,抓住能浮起来的物品,或上树或爬到地势较高的地方。
1.3.4防地震:了解地震发生时的一些现象,进行简单的自救训练。
1.3.5防拐骗:知道自己及父母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知道父母的工作单位;不接受陌生人的玩具、食品,不跟陌生人走;遇险时,会用电话呼救;知道110报警电话。
1.3.6防异物吸入:不将别针、硬币、小玻璃球、钮扣等放入口、鼻、耳中;不将气球的碎片放入口中倒吸气。
2、开拓各种幼儿安全自护教育的途径
2.1在常规教育中进行安全自护意识的渗透
培养幼儿的安全自护意识应从培养其良好的常规习惯开始。首先要让幼儿明确一日生活中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的具体要求,指出安全隐患和危害性,让他们知道怎
样做才对,怎样做不对。幼儿年龄小,自觉性和自制力都比较差,而习惯的养成又不是一两次教育就能奏效的。因此,除了提出要求和教给幼儿方法外,还应注意督促和检查,经常提醒,使幼儿良好的习惯不断得到强化,逐步形成自觉的行动。例如,组织幼儿观看动画片《小明跟谁走了》,让幼儿知道回家要等父母来接,决不跟陌生人走,也不吃陌生人给的任何东西。利用踏春或春游(秋游),有意识地教育幼儿乘车时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不要在车行驶时吃棒棒糖和乱跑,同时,告诉幼儿在野外不乱采花草、种子,强化幼儿的安全自护意识。
2.2在主题活动中开展安全自护意识的教育
幼儿安全自护教育是社区工作中的重要教育工程,要持之以恒,要作为一项课题深入进行研究,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才有的放矢,取得成效。并且可以通过举办相应的主题活动,不断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使幼儿避免一些意外伤害与不幸的发生,也为安全行为能力发展奠定基础。
2.3在游戏活动中进行安全自护能力的培养
游戏是幼儿最喜欢的活动。但他们的身心发展水平较低,行为缺乏理智,易受情绪的影响,若不经常进行教育,并利用游戏规则约束,则可能造成意外事故。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通过《找娃娃》、《我家住在哪儿》等活动,教育幼儿不要随便离开集体,要和大家在一起。如果万一走失,要胆大、心细,记住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周围明显的建筑特征,激发幼儿脱险自救的情绪,促使幼儿想出一些脱险自救的具体方法。
利用情境表演游戏《乘公共汽车排队》,使幼儿懂得“上下车不拥挤,不把头、手伸出窗外,不在车内乱跑”等乘车常识;利用角色游戏《红绿灯》让幼儿了解交通规则,外出要跟随大人,不能在马路上玩耍,避免事故的发生,使幼儿在他们感兴趣的实践中不断掌握自我保护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3、保持家园安全自护教育的一致性
在培养幼儿安全自护意识教育的过程中,应要求家长配合进行一致性的教育。因为,相当一部分“自我保护”教育的内容存在于家庭之中,社区工作者不便进行具体指导。因此,我们开展了数次家长课堂活动,将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常识介绍给家长,提高家长自身的安全意识和传授能力,让幼儿在父母的帮助下,掌握在家中的一些安全自护知识。在家中有许多的安全隐患物品,如热水瓶、电磁炉、煤气灶等,不能因为有隐患就设置各种,而应注意对孩子独立行为能力的培养。如培养他们使用家庭中常用器具的能力、盛倒开水的能力。懂得跌摔伤或砸伤后不能乱擦的知识及用手紧压伤口的止血能力;父母出门在外,幼儿独处在家中,千万不要给陌生人开门;有紧急情况时,要请可靠的邻居帮忙等常识。幼儿家庭与社区以及幼儿园密切配合,对幼儿实施安全自护家园同步教育,是幼儿健康安全成长的必要保证。
总之,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每个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平安。因此,每个社区工作者及家长都应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消除一切可能发生在幼儿身边的危险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通过实验,幼儿在身体素质、抵抗疾病能力、安全意识及自理自护能力方面有显著提高,为他们今后适应社会、接受挑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论文关键词 胎儿利益 民法 理论基础 权利能力
学者一致公认胎儿利益应受民法保护,但民法保护胎儿的依据是什么却众说纷纭。探讨该问题对解决我国目前在胎儿保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将大有裨益:既能解开胎儿利益为何应受民法保护的困扰,又能合理确定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模式,
一、民法学界的理论观点
法学界关于胎儿保护的理论基础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有权利能力说、法益说和权利说。
(一)权利能力说
“民事权利能力”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石,用以确定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利能力者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说沿袭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决定胎儿利益能否得到民法保护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承认胎儿有多大范围的权利能力:承认胎儿有完全权利能力,则胎儿能获得全面的民法保护;承认胎儿有部分权利能力,则胎儿仅在特定情形下方能得到民法保护;否认胎儿有权利能力,则胎儿不能获得民法保护。该学说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得到印证,并因此形成三种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体例:
1.总括保护主义。认为只要胎儿活着出生,即具有和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子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2.个别保护主义。即并不概括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仅在特定情形下,如损害赔偿、继承等承认胎儿具有和已出生的自然人一样的权利能力,便于胎儿行使权利。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是已经受孕者,视为在继承开始之前已出生。”
3.绝对主义。即否认胎儿具有任何权利能力,坚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理论。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法益说
有学者认为权利与其他法益有划分之必要,权利仅限于名义上被称作权利者,属于广义法益的核心部分,其余民事上的利益均称其他法益。 究竟何谓“法益”,学者至今未能达成一致,但“法益说”却在众多理论中脱颖而出,受到诸多学者的追捧。
德国民法理论中将法益说称之为“生命法益保护说”,并在司法实践中用作保护胎儿利益的判决理由。如“医院输血案” ,该案中,被告上诉称本案不能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 的规定,因为“不法侵害他人”应以侵害前有一个未受侵害状态的存在为前提,而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原告尚未受胎或出生,并没有一个得受侵害之未受损害状态的存在。生命法益保护说则认为该规定中所称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属于生命法益,与“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同,生命法益本身并非权利,对所有权等权利而言,法律设有明确的界限,对权利的损害须以权利在此之前已然存在为前提,而生命法益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任何对人类自然成长的妨碍或剥夺,都构成对生命法益的侵害。 胎儿利益属于生命法益,任何人对生命法益均享有不受任何妨害或阻碍的权利。
我国目前受学者欢迎的是以杨立新教授为主要代表提出的人身权延伸保护说,认为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通过人身权而享有、维护、支配;当民事主体还未出生前以及消灭以后,作为权利主体是不存在的,但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是客观地存在于世的,这些法益与人身权利相互衔接,构成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立法者不承认其为权利,但承认其为合法利益,并予以法律保护,因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其核心思想仍是法益说。
(三)权利说
该说从民法保护胎儿的目的出发,既然法律保护胎儿是为了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胎儿与自然人之间的关联性,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件多数是自然人就其胎儿期的损害提起的,因此,不规定胎儿的权利能力,法律可直接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同样可达异曲同工之效果。 前提是胎儿须在活着出生后方可行使其在胎儿期的权利。该学说在部分国家民法典中得到印证,如《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坚持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第884条却规定:“抚养人被杀时,其应受抚养之第三人,虽于其时尚为胎儿,对于加害人亦有赔偿请求权。”承认了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德国著名法学家Larenz认为:“一个生物有机体于出生前所受之侵害,对此发展中生物体之形成及功能所生不利之影响,于其出生后,仍会继续。于此情形实可认为一个人因受出生前不利影响之作用,致其健康遭受侵害。民法第一条仅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并未规定其作为生物体之存在,亦始于出生。关于此种对人之生命于出生前阶段所为自然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须有一个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之存在,固不待言。”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不是胎儿所受损害的赔偿,而是一个生而患有疾病、残障的人所受损害的赔偿。因此,法律可根据胎儿怀于母体期间所可能遭受损害之情形,确定胎儿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当胎儿活着出生后,即可以其名义就胎儿期所遭受的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二、对民法学界学术观点的评析
(一)权利能力说评析
以权利能力作为民法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传统,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根基,有利于维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易于为大陆法系学者所接受,而且该说无需确定胎儿利益的具体范围,解决问题方式相对简单,能更为全面保护胎儿利益。因此该学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学界主流观点,现在仍有较多学者赞成该学说。但胎儿毕竟是尚未出生的“人”,赋予胎儿权利能力,在现今权利能力制度下会产生许多问题:
1、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以“出生”的法律事实作为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尚未出生的胎儿属于母体的一部分,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显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
2、民事权利能力又称为民事权利义务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确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为胎儿设定义务成为可能,而使胎儿承担法律义务与法律保护胎儿利益的初衷不符;
3、确认胎儿权利能力,全面保护胎儿利益可能动摇我国计划生育国策: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其生命利益当然受法律保护,其结果将意味着胎儿中途夭折时(流产)会将引起侵害生命权(甚至杀人罪)的法律运用,这显然与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和优生优育的政策导向不相容。
基于对胎儿权利能力引发的种种问题的担忧,有学者反对将民法保护胎儿的基础建立在权利能力之上,认为“如果在胎儿利益的保护上仍固守权利能力制度,不仅难以周到地保护胎儿的利益,而且会因固守权利能力制度而限制法律的进步与发展。” 有学者甚至因而对权利能力存在的合理性提出怀疑,如曾世雄先生认为,权利能力的设置并非为民法上不可或缺的制度。
(二)法益说评析
法益说理论来自于司法实践,具有实效性优势,且该理论有较强的“理性主义”倾向,具有自然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灵活,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运用该理论在个案中成功解决了胎儿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以此为基础,较为成功地解决了死者利益保护问题。但笔者以为,该学说也存在许多问题:
1.法益说理论过于抽象,与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严谨性不符。学者目前在“法益”的界定及其与“权益”、“权利”、“利益”之间的关系上还存在很大分歧,尚未形成共识。“法益”一词本身抽象性强,难以准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将其作为法律术语用于保护胎儿利益,与法条本身的严谨性要求不符。
2.法益说可操作性差,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该说来自于司法实践,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形成的理论,缺乏理论根基。其以胎儿为生物学上的生命及胎儿与人的关系作为论证基础,过于理论化,与伦理道德的联系过于紧密,难以在诉讼中得到正确运用。而且该说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规制,在我国目前法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该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3.法益说理论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法律为何要保护胎儿利益,强调因胎儿享有法定利益而当然受法律保护,而就如何保护问题却始终未能明确说明。民法如何确认胎儿该项法益,胎儿该项法益存身何处,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传统下,法益说难以给出确定答案,其理论也难以融于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之中,使得其所谓胎儿“法定利益”师出无名。
(三)权利说评析
“权利说”得到部分学者赞同,也在部分国家的立法中得到肯定,原因在于此观点绕开了权利能力制度因“出生”的限制在胎儿保护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无能乏力的窘境,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司法判例和实践经验,根据胎儿利益保护的实际需要,明确、具体地解决了胎儿哪些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个案上彰显了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理念。但此观点也并非无懈可击:
1.权利说理论以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解决胎儿的权利范围问题,对于以成文法为传统,在人格、权利能力体系下构建人法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权利说并未从根本上说明胎儿何以能够享有该权利,缺乏理论基础,其是否能真正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充分发挥实际作用还值得怀疑。
2.权利说难以全面保护胎儿利益。该说大致确定了胎儿的权利范围,在法律适用上简单明了,但毕竟立法者受立法水平及社会发展状况的限制,难以穷尽对胎儿权益的罗列。各国法律条文的多寡,内涵的大小体现出各国胎儿利益受保护的范围的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2项(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规定了3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实践中德、法等国家司法不断突破原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人们围绕胎儿到底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而争论不休,由此可见该说具有明显的适用局限性。
3.权利说中提及的权利主要为请求权,如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侵权责任法为切入点,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对胎儿利益的侵害,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问题似乎并不在讨论范围内,但实际上仍存在一个类似问题,即侵权责任的成立,是否以侵害行为发生时存在一个具有权利能力的被侵权人为要件。享有民事权利应以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何以享有胎儿期的民事权利是法律确认胎儿权利时必须明确的。
三、我国民法保护胎儿应采用的理论基础
法益说和权利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以法律主体为核心构建解决机制,与近现代民法所极力捍卫的主体人格独立、权利本位的理念相悖。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权利能力说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未来民法典可采权利能力说解决胎儿保护问题,但需就权利能力作技术处理,即坚持“活着出生规则”,胎儿只有在活着出生后,方可取得其在胎儿期间的权利能力。理由如下:
1.肯定胎儿的权利能力,确认其民事主体地位,是现代民法民事主体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权利能力的演变过程就是人类解放的过程,即人从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奴隶),到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半人”),到具有完全权利能力(民法自然人)。 从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进程来看,民法并非自始就将现实世界的一切实体都确立为法律关系主体,都赋予其权利能力的,而是在立法政策的作用下,依其特殊认识选择一定的实体。 民法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因为胎儿虽在母体之中,但他终究要脱离母体而独立,成为民法上的独立“人”,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实际上就是对法律“人”的保护。随着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部分国家或地区已经在立法上确立了胎儿的主体地位。
2.部分学者基于权利能力的束缚所主张的权利能力无用论,笔者不能苟同。“权利能力”概念始创于德国,是对古罗马法中“人格”这一更偏重于哲学意味的概念的替代,“任何人……既有权要求别人尊重他的人格,也有义务尊重别人。” 只是权利能力相对于人格而言,含有更多技术上的考虑,权利能力的本质内涵是体现法律对人性的尊重与肯定,而非简单的哪些主体适用民法,哪些主体不适用民法的问题。胎儿尽管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从受孕时起,他就是一个独立的,区别于母亲的生物体,其与母亲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不能否认其具有部分人格,不能否认对其利益进行保护。
3.以“活着出生规则”限定胎儿的权利能力符合理论及实践需要。探讨胎儿的权利能力问题并非纯粹为了保护胎儿,而是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法律作为冲突的处理规则,若其不能有效地保护公认的需要保护的利益,就应质疑其设计的合理性,并予以完善。在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上,我们无需狭隘地理解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规则,也无需为保护胎儿而对权利能力制度肆意地摧毁,仅需在胎儿权利能力问题上附加“活着出生规则”即可使因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引刃而解。
(1)有学者认为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有悖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逻辑。事实上,在胎儿权利能力问题上,坚持“活着出生规则”,使其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传统说法相吻合,既保护了胎儿利益,也维护了大陆法系民法概念的严谨性和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分析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就会发现,只要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都无一例外地附加规定“出生”或“非死产”条件。
(2)有学者认为赋予胎儿权利能力,就有可能为胎儿设定义务,而胎儿承担法律义务有违法律保护胎儿的初衷。笔者认为这种担忧完全没有必要:首先,迄今为止各国就胎儿问题的争论仅限于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立法、学说及司法实践中从不讨论胎儿的义务能力问题,即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当然地排除义务的承担。其次,在“活着出生规则”限定下,胎儿活着出生后,就其胎儿阶段所获得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并无差异,既然刚出生的婴儿(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可以承担法律义务,那么已出生的自然人承担其在胎儿阶段所产生的法律义务当然无法律障碍了。最后,自然人在胎儿阶段所能产生的法律义务都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细数起来少之又少,若确实有失公正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予以排除掉。
论文关键词 儿童权益 最大利益原则 人格尊严 非歧视 参与权
儿童,在国际法中一般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充满好奇,充满生气,充满希望。儿童时代应该是快乐学习,单纯生活,健康成长的阶段,但是,对于许多儿童来说,童年的现实却与此大不相同。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2岁零4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贵州毕节市,5名男孩被发现死于街头垃圾箱内,当地警方调查后表示,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深度反思该事件背后所呈现的国家法律所存在的问题。怎样将孩子安全做到最好,从而避免悲剧的此次重现?我认为,对于社会上频频出现的儿童因缺少看护而意外死亡的事件,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应该使该公约条例具体化并在我国真正得以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儿童权利,也即儿童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另外还有不少条款与儿童权利有密切联系。传统上儿童被看做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儿童人权的观念则是将儿童看做是权利的主体。
我国之前也热情的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并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1992年3月2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同时声明,中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义务。该公约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我国至今已出台多部法律规范予以执行公约的精神。从国内立法方面来看,中国制订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儿童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证。但是也不可忽视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有些法律看上去很完美,但从来就没真正适用,或者说它们基本无法适用。要想在国内寻找能够维护儿童权利,保障儿童人权,将国际公约落实到实处,我们要首先对照国际公约中一系列原则来审视国内儿童权利保护之现状。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该原则深入表意有三个角度理解。第一,明确指出儿童应作为个体出现在人们群体中,受到加倍的保护和优先权,儿童虽说是父母生育培养下的幼小群体,但是不应该当成是父母的财产对待,子女和父母在法律面前享有公平公正的权利,是彼此平等的,禁止父母凭你溺爱或疼爱的理由对儿童实行暴力殴打等过激行为;第二,此项原则权威在各国儿童保护立法和司法提出的阶级之上。实际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经贯穿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有关条款之中,落实到了儿童权利、权益的各环节当中,针对点滴行动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中,具有法律效力。有一点不容置疑,孩子夭折,长辈所经受的磨难和艰辛绝对超出所有人,然而也不能出现轻视或不在乎的态度,存在部分儿童尽管身处家长的身边同样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突然事件,特别是常年外出拼搏的农民的孩子,得不到家长的指导和关心,成长教育道路更为挫折。
对于儿童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家庭个体的问题,对儿童应有的保护和监护应上升到社会的层面,国家的层面,家庭亲权应上升到一种“国家亲权”。当家庭没有能够及时承担好保护孩子的责任,国家和社会要予以介入,保护社会弱势者的个体权利和尊严,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儿童权利公约》全面确立了对儿童监护的社会支持和国家公力救济原则。同时,这与儿童监护中父母首要监护原则并不矛盾,它反映了在对儿童监护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质要求。我们再看”小悦悦”事件中小悦悦被碾压之后医院的高额医疗费,以及如今中小学高额学费下导致农民工子女失学,国家与政府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失职可见一斑。我们需要宪法和法律去保护和调整,同时法律能为保护儿童权益做多少,很大的程度取决于社会的一种共识,而这种共识又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这就需要整个社会去不断的努力,使我们的下一代都能享受他们应有的利益。
二、生命、存活与发展权原则
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首次规定了儿童需要特殊照顾的条款。儿童为什么如此被重视和爱护,关键在于儿童权利和成年人不一样,比如:儿童的辩解和争论能力较差,其自身权利难以保护,极易被侵犯;所有权利必须由成年全体协助维护才可以得以长久;因为年龄缘故,某些权利无法亲自享受;在我们生活的实际实行中,儿童享有的法律保护同别的成年社会群体的权利是同样的,没有特别明显的差异,造成司法人员不容易分别出而哦它能够好成人的权利界限,经常依照同样的思维模式执行和对待,所以,造成,儿童权利出现严重的忽略。
除了生命安全全,儿童的心理健康也应受到保护。儿童心理脆弱,作为人的尊严极易受到伤害。诸如体罚、讽刺、侮辱、侵犯隐私等对其尊严的侵犯,致使儿童体验到不公平、焦虑及自卑。长期如此,儿童的精神世界难以健康成长。对儿童生命尊严的维护,应成为儿童保护的重要方面。身处国内户外时,时常发现大多数家长习惯在露天或人群中发为孩子随地大小便,一方面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儿童应有的相关权益保护,另一方面给儿童健康成长道路抹上了污点,失去了人生价值观、尊严观。儿童也是我们公民中的一员,也有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在一定区域和空间上保证儿童的地位、形象以及个人尊严。《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扰,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该法律条纹明确指出,中国儿童应具有和享有一定的个人生命尊严不遭受外界侵犯和约束的权利。不允许在未经儿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各位家长私自通过某些不合理行为约束儿童、限制儿童,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儿童权利公约法。所以,成人应以儿童的生存和未来成长道路为出发点,尊重儿童所具有的基本尊严,为儿童未来铺平健康道路。
三、非歧视原则
在刚刚讨论的内容中,已经涉及到儿童机会平等和分配正义的问题,这就关乎非歧视原则的落实了。由于中国的贫困并未消除,不够发达的经济状况导致了一部分儿童难以获得平等的健康权和受教育权,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的生存、保护的发展的条件与水平存在很大差异,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发展仍很不平衡。在许多经济落后地区还依然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的现象,一些女孩面临着被遗弃,虐待,失学的危险。这便涉及到整个社会更新观念的问题,更新观念是完善法律保护的基础。同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非歧视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相关的制度救济,建立系统的儿童福利制度,将儿童权益的保护进一步的社会化,公法化。
四、儿童参与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性质决定了儿童应当享有社会生活的参与权。儿童是活动者,是通过活动来反思学习发展自身的,同时儿童也是社会生活的一员,是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保障儿童的社会参与权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在《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对待。”儿童独立意志表达的最大障碍来自成人的固有看法:儿童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其想法是幼稚的。这些偏见不仅造成了儿童的话语权被剥夺,更导致屡见不鲜的无视儿童人格的状况。
[关键词]儿童 食品包装 交互设计
中图分类号:TIM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5-0398-02
当今时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改革创新,以及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都让人们开始更为重视对精神生活水平的需求,这一广大前提使得各个产物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下开始看重与用户需求之间的紧密联系。交互设计-----强调人与商品之间交流互动的设计,通过对人的行为习惯和心理动向的分析,了解人们的心理需求和行为特征,以此来设计用户与产品交互时的行为状态。其设计质量评估则以设计的有效性,可用性及情感因素为依据。美国Jennifer Preece等人在《交互设计―超越人机交互》中曾经将交互设计定义为:设计用于支持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交互产品。交互设计也曾经由美国知名心理学家和计算机学家Donald A. Norman在其著作《The Design of Everyday Things》(设计心理学)和《Emotion Design》(情感设计)中进行详明而透彻的理论分析,并基于大量清晰有力的事实根据为交互设计这一概念做出基本定义,使得设计开始越来越倾注于产品的可用性与情感因素之间的联系。
包装设计发展至今,其概念应在保护商品和促进销售等作用之上探索出更深层的意义。尤其是在包装生命周期的初级时段,包装设计策略应以用户的需求和感受为主要前提和目标,而并非把包装作为附属品或是一种主要市场竞争手段而为之。尤其是在当代包装用途不断发展和更新的过程中更不能本着包装为“一次性用品”的想法就将设计做得随意而粗劣。在这个不断开拓创新的时代里,与时俱进不仅是用户的需求,更应该是设计中重要的原则和精神。随着用户对包装的要求不断提升,可见了解用户的需求在包装设计策略中是何等重要。如果包装设计基于用户需求,那我们除了需要保护产品的包装之外还应要求其包装本身能表达出一定的精神功能。就食品包装来说,人们不但能从包装设计中了解商品的基本内容,也能从某种意义上获得一些情感格调,从而产生适当的交互体验。
儿童作为食品市场中庞大的消费群体,其消费力量自然不容小觑。儿童是指0-14岁以感性思维为主的一类人群,他们正在发育的大脑还不足以理性地进行消费,常常因为某个食品包装的奇特造型或鲜亮色彩而刺激产生购买欲望。儿童几乎没有能力去辨别一个商品对自己适合与否,正因如此,设计应该倾注更多的人文关怀,了解儿童的心理感受,让他们在一个安全,舒适且满足的过程中完成交互体验。儿童食品包装设计通过童趣的造型结构,特殊机理材质,不同的色彩搭配等各种必要因素综合而成,并通过各部分相互配合和调节来表达设计师的情感初衷,或表达天真烂漫的趣味感,或体现耐人思考的教育性,或新奇趣味的氛围追求,或提倡绿色环保而给人的思想启迪等,所有的一切形式和状态除了激发孩子食欲之外,还创造了一种轻松愉快的情境和艺术品质,让儿童在交互的过程中受到熏陶和感染。
1. 儿童的基本特征
1.1儿童的消费心理特征
儿童这样一群特殊的消费群体随着社会的进步也越来越有自主行为,在充满着信息化科学技术的今天,孩子们获取各式各样信息知识的方式已经远远超过80年代或90年代。相比之下,如今的孩子对这个世界有着非凡的敏感度和成熟性,在好奇之余他们总能用那看似正常的逻辑去分析事实现状,但由于发育的不完善,儿童跟成人之间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1)模仿性。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具有思维性的第一步便是模仿,他们会本能的去模仿一切他们感兴趣的事物,他们的心理行为活动和调节分析能力都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获得对外界事物的认知取决于周围人们的行为和思想表现。由于儿童极强的模仿性和从众性,导致他们经常看到别的孩子正在吃的食物或看到别的小朋友手里新鲜的食品包装就会要求父母购买相同的物品,从而表现出孩子们与生俱来的攀比和炫耀心理。
(2)求奇性。儿童对一切新鲜、有趣且未知的事物,总是抱着极大的好奇感和想象力,他们会比成人具有更强烈的排斥感和认同感,且对于事物的认识是非常直观的。如果让他们反复接受同样的东西就会失去兴趣。孩子有着爱玩的天性,不喜欢循规蹈矩,对有趣味性的东西感到有吸引力。
(3)不稳定性。儿童的生长发育的不成熟注定了他们的情感上的不稳定性和非理性,他们拥有丰富的喜怒哀乐却也总是复杂多变,对一件事物的持久度和专注度不高且转变很快,特别是在食品的消费上表现出极强的冲动性,什么食品包装引起了他们的好奇,他们便会想去拆开包装吃到里面的食物。儿童在消费过程中的思维一般不具有逻辑性,在选择购买食品的过程中,不会考虑食品的价格,品牌,质量等因素,仅仅是依照食品包装上的图案等交互信息来判断食品的味道,这便要求食品的包装设计要十分符合儿童的审美和认知程度,并以他们的心理角度去契合食品包装内容。
1.2 儿童的认知心理特征
按照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理论看,儿童的认知发展可以划分为感觉运动阶段(0-2岁)、前运算阶段(2-7岁)、具体运算阶段(7一11岁)、形式运算阶段(11岁以后)。由于第一阶段儿童的行为和认知还处于形成期,仅依靠感官和动作来学习和理解他们的环境,因此他们还不能成为消费者。基本上从第二阶段开始,儿童能拥有自己的思维能力,能以自我为中心的进行表达需求,并能逐渐获得大量的心理操作能力从而慢慢获得与食品包装的交互行为。特别是到第四阶段,儿童在心理成熟度和认知能力上有了较大的提高,此时的儿童能够进行包括抽象和逻辑推理在内的思维活动。一个儿童食品摆在超市的货架上,儿童基本上只能通过对食品包装的认知去判断食品本身,那么这就要求儿童对包装上的颜色、文字、图案甚至是包装形态和开启方式有基本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符合儿童心理特征的食品包装交互设计。
1.3 儿童的行为特征
儿童的行为是在参与食品包装交互过程中的主要方面,但在食品选择和购买中,我们经常会以成人的主观想法去决定儿童的想法,并且让他们来听从我们的决定。其实,我们“强加于”孩子的想法导致我们忽视了儿童自身的发展规律,并且限制了他们行为上的自主性。他们有自己的一套行为习惯,并在不同年龄层次上表现得不同。因此我们要从儿童本身的行为特点出发,尊重他们的行为意愿,根据他们的思维和行为习惯来对食品包装进行设计。
儿童在生长过程中,生理与心理的逐渐成熟,表现出一定的行为习惯特点。在接触食品时,触发儿童的首个交互行为便是拿起和开启食品包装。事实上,儿童从婴幼儿阶段开始,便有了一定的抓握行为和初步的手眼协调的摆弄物体的动作,但是这些动作往往还不够准确和灵活。 在日常生活和教育中,他们会不断的模仿成人的行为来逐步熟练接触物品的动作,并强调“我自己拿”“我自己吃”等自主性的行为。比如当具有熟练操作运用物品的能力的儿童初次拿到食品包装时,常常会因为着急吃到包装内的食物而遇到包装开启困难的情况,于是他们会去寻找尖锐锋利的工具或直接放进嘴里用牙齿来协助开启,或者完全不能自己开启只能寻求家长的帮忙。不管是借助工具还是直接咬开都是既不安全又不卫生的情况,很多时候由于包装的开启过于困难,孩子常常粗暴的撕扯包装导致食物洒落出来,这也使孩子们本来对食品的期望变成了失望,使他们瞬间失去了愉快享用食品的过程,并且还有可能受到家长的批评。因此,就包装开启方式这一方面来说,必须时刻考虑到儿童的行为习惯,食品包装的交互设计需以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健康为主。
2.儿童食品包装设计中交互信息传达方式
2.1 包装结构的安全易用性
进行交互式包装设计,有三个原则必须要注意,即:可用性(accessible),易用性(usable)和宜人性(engaging)。[1]就儿童这一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各方面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人体的各项功能还不完善,这将更高地要求儿童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和易用性。儿童的手掌大小和用力程度都不及成人,在开启一些需高密封度包装的食品时,则完全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来进行这一行为,于是他们常常借助牙齿去帮助开启包装。然而,很多儿童食品包装材料是塑料制品,例如果冻、棒棒糖、冰激凌等这些食品需要特殊密封度和保质性,导致儿童不能独立完成开启动作,常常需要成人的帮助进行开启。如果他们下意识的放入嘴里用牙齿咬开,则会接触到包装表面的灰层和塑料制品的毒性,因此,方便容易的包装开启方式,能让孩子们在与包装的交互过程中更加安全从而使得家长们更放心。
摘要:游戏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对儿童的身心发展有重要影响,必须予以保障。当前法律规定、学校教育、游戏空间和大众传媒等因素对儿童游戏权的行使造成困境,应从加强立法保护、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社区环境建设、倡导健康的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着手,保障儿童游戏权益最大程度的实现,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关键词 :游戏权利;保障;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G6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4)03-0040-03
儿童发展及权益的保护问题,是当下人们关注的焦点。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儿童各项权益中,游戏权远不及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益引人注目。然而,游戏是儿童的天性,是儿童自主表达和需要得到满足的方式,儿童游戏权是最能反映儿童不同于成人特点的一项基本权利。倡导并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是保障儿童拥有童年生活权利的需要,是现代儿童教育的人本化发展和儿童健康和谐发展的需要。人们已逐渐意识到儿童游戏的独特价值并做出了长期努力: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明确提出,“儿童应有游戏和娱乐的充分机会,社会和公众事务当局应尽力设法使儿童享受此种权利。”其后,“国际儿童游戏权利协会”(International Play Association,简称IPA)于1961年在丹麦成立,致力于推动和促进各成员国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1979年,该协会了《儿童游戏权利宣言》,宣告国际社会要切实保障儿童游戏的权利,并指明了政府在保障儿童游戏权利的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和儿童年龄相适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以上对于儿童游戏权的确认,是对人们头脑中游戏无益论和游戏罪恶论的有力反驳。
一、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
游戏在儿童成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基本活动。然而,不可否认,相较于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其游戏的权利似乎更容易被人们忽略。随着儿童各项权益保障事业的整体发展,我国关于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在舆论宣传、教育实践等方面都已发生一些变化,却依然很难与其他一般性权益相提并论。从国家法律到学校教育、游戏空间甚至大众传媒,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儿童游戏权的实施。
1.法律规定。我国于1991年颁布并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进行修订。该法作为第一部专门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堪称我国儿童权益保障的“宪法”。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结合中国国情,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其后我国制定和了《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儿童身心发展为重点,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及策略。以上法规对于推动我国儿童权益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对我国儿童权益的实现与保障具有广泛而抽象的指导作用,对儿童游戏权利既没有单独列出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表述。如在《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儿童与法律保护”部分,其目标是“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上是对于儿童的生存、发展与受教育权的一般性规定,很难从中解读出有关儿童游戏权益保障的痕迹。由此可见,我国缺乏明确的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导致当儿童游戏权利被侵犯或剥夺时,无相应的法律参照。
2.学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作为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儿童进行教育的场所,是保障儿童游戏权的最关键和最直接的机构。21世纪初,我国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对于我国传统教育观念的更新以及建立促进儿童身心发展课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激烈的竞争、家长对子女的热切期望,使儿童承受着沉重的学业负担和精神压力。儿童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学业上,甚至连充足的睡眠时间都无法保证,更谈不上专门进行游戏活动的时间。相对于较年长的儿童,幼儿园应是孩子游戏的乐园,2013年教育部颁发《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25条规定,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指出,“教育活动的组织应注重综合性、趣味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中。”但以上条款均是从游戏的教育工具性出发,强调在幼儿园教育中通过游戏的形式促进幼儿的学习和发展,缺乏对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的视角。游戏是愉悦、自主、无附加目的的,而幼儿园游戏只具有游戏的形式而缺乏游戏的“灵魂”,是成人主观意愿下的“伪游戏”。同时,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愈趋严重,使幼儿园课程内容超载,压榨了幼儿游戏的时间。
3.游戏空间。社会发展和成人照顾给了儿童丰富的物质享受,高档玩具成了儿童的玩伴,而儿童的游戏空间不断被侵占:首先,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侵占了儿童的游戏空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林立的高楼大厦、独门独户的住房使得生活方式变得封闭起来。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热潮中,鲜有人会关注到儿童游戏场地和设施,儿童游戏的空间更加缺乏。同时,“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儿童亲近大自然以及与同龄孩子的交往行为变少,限制了儿童参与游戏的机会。其次,教育机构内部空间狭小影响儿童的游戏行为,班级规模大,使活动室人均空间有限,限制儿童参与动作幅度大的游戏活动。空间拥挤增加了游戏的等待时间,影响游戏的效率和儿童参与游戏的积极性。最后,成人的空间意识造成了儿童游戏空间的浪费。“好心”的家长和教师将儿童的活动场所布置成美好的“童话世界”,儿童不能随便“乱动”,以免不小心破坏了这个“童话世界”。实际上,过于精致和真实的空间布置会限制儿童的创造性发展,简单的欣赏成了儿童游戏的目的和过程。最为明显的是我们常看到幼儿园中多功能活动室、科学探索室的空间利用率是不高的,一部分时间是供外人参观而不是孩子进行游戏活动。
4.大众传媒。大众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手段,对当前人们的生活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西方学者曾断言,现代大众媒体的变革会导致“童年的消逝”,电视、电脑、手机等媒体的普及,对儿童传统的自然游戏造成冲击。电视上动态的画面吸引了儿童的注意力,抑制了儿童参加自然游戏的冲动,一定程度上侵占了儿童亲近自然、与同伴交往、自主创造和表达的机会。许多家庭都有电脑、IPAD、手机等电子产品,这些电子产品中也有“游戏”,表现最明显的是不同于任何一种游戏样式的“另类游戏”——电子游戏,即网络游戏。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公布的《小学生互联网使用行为调研报告》(2009)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10岁以下的小网民已有300万,并已初现“网络成瘾”现象,大都是对于网络游戏的沉迷。这些电子产品中的游戏极易成为一种精神诱惑,让儿童不自主地呆在密闭的室内,沉浸在其虚妄的幻想和暴力的宣泄中,使儿童远离现实的生活环境和人际氛围,从而丧失参与到质朴、自然的传统游戏的兴趣,严重剥夺了儿童游戏的机会和时间。
二、对策建议
游戏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在游戏中儿童能锻炼身体,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学会与人交往,通过创造性地开展游戏促进智力的发展,并收获成功的喜悦。因此,我们要从加强立法保护、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社区环境建设、倡导健康的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着手,保障儿童游戏权益最大程度地实现,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1.加强立法保护。《儿童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把游戏规定为儿童的基本社会权利之一。基于这两部法律,我国先后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但是这些对于我国儿童权益的实现与保障指导作用广泛而抽象,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表述,使保障儿童游戏权的工作“无法可依”。为了使儿童游戏权利被侵犯或剥夺时“有法可依”,我国应该加强儿童游戏权的立法保护。2013年我国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第25条指出,“幼儿园教育工作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第28条指出,“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该文件还明确提出幼儿园要因地制宜地为幼儿的游戏创设条件,提供丰富、适宜、多功能的材料,保证幼儿的游戏时间。同时规定,教师在幼儿游戏中的角色应该是支持者、指导者、伙伴等。新出台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也将“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能力作为教师必备的专业能力之一。
但是,这些均是针对3~6岁幼儿,而并没有涵盖年龄稍长的儿童,也缺少对儿童游戏结果的评价以及对保障儿童游戏权行使的监督。因此,我国应颁布专门法规或者在相关法规中设专章对儿童游戏权保障进行规定,包括保障儿童游戏的时间、确保儿童足够的游戏空间、为儿童提供适宜的游戏材料、对儿童的游戏进行指导、对儿童游戏的结果进行恰当的评价等。
2.深化教育改革。学校是儿童除了家庭之外接触最多的环境,是最能保障儿童游戏权的主体。然而,学校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如教育内容超载导致儿童学习压力大、评价方法单一、教师对儿童游戏价值认识不清、支持和指导游戏能力不足,学校内部游戏场地、设备和材料缺失等,剥夺了儿童参与游戏的机会。因此,为了保障儿童游戏权益的实现,应做到:
首先,改进教学内容和评价方式。学校要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选择教育内容,避免枯燥的学习内容的重复。同时,要注重对儿童进行身体、智力、社会性、情绪等多方面的评价,而不仅仅关注儿童的考试成绩,使其从繁重的课业负担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参与到游戏活动中。
其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师进行培训,加强理论学习帮助教师形成正确的游戏观念并用于指导教育实践,帮助其掌握组织和开展游戏的能力、提供适宜材料的能力、指导游戏的能力、评价游戏结果的能力并注重对这些能力的考核。
最后,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用于开辟和改造游戏场地、增添游戏设备和补偿游戏材料缺失。但是要注意避免盲目追求新潮,应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地使用经费,《幼儿园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第13条规定,“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3.推进社区环境建设。社区是某个社会群体或组织在一定领域内聚集形成的大集体,为儿童提供丰富的自然环境、稳定的活动空间和与人交往的机会,是儿童进行游戏的绝佳场所。然而由于开发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社区中人们对儿童游戏价值的忽视,使得大部分社区虽然有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公园和活动室,但缺乏专门供给儿童游戏的场地和设施,减少了儿童游戏的机会。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儿童在社区中能进行较多的游戏活动:
首先,创建制度环境。针对每个社区的特点,规定社区因地制宜地为儿童游戏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包括为儿童提供安全、固定的游戏场所,保证最低程度的游戏时间,提供丰富、适宜、多功能的游戏材料,社区工作人员对儿童游戏进行指导等,并由相关教育人员进行评价作为社区考评的依据之一。
其次,营造精神环境。学校或幼儿园运用多种方式与社区合作,争取社区对学校或幼儿园工作的支持,在社区中营造支持儿童游戏的氛围。如邀请专家向社区宣传儿童游戏的重要性以及支持和指导儿童游戏的知识和技能,支持社区开展公益性儿童游戏教育活动等。
最后,改善物质环境。社区负责人要聘请专业人员,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规划儿童游戏的场地面积,配备必要的游戏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和植物种植区,并根据儿童特点进行绿化。对社区中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要特别关注,与家长配合,提供符合其特点的游戏材料和设备。
4.倡导健康的文化生活方式。大众媒体的普及为人们接受外界信息提供便利,给人们的闲暇生活带来了乐趣,却将人们局限在家庭中,限制了人们之间的交流。尤其是对当前“核心家庭”的儿童来说,父母工作忙碌无暇陪伴,身边缺乏适龄的玩伴,只有把时间花费在诸如电视节目、网络游戏上。同时,儿童认知水平有限、意志力较差,容易对电子产品中的游戏产生依赖,这些不健康的文化生活方式大大侵占了儿童游戏的机会,给儿童的身心带来不良影响。因此,要注重倡导儿童形成健康的文化生活方式:
第一,加强亲子交流。家庭经济条件逐渐好转,父母除了对儿童的身体进行照顾,也开始为儿童提供新奇的玩具、新潮的电子产品,而忽视与儿童的交流,忽视了儿童的真实兴趣和需要。父母应花更多的时间陪伴儿童,如可以与儿童一起参加体育游戏,和儿童一起发现周围环境中美好的事物,与儿童一起阅读、共同鉴赏艺术作品等,以加强亲子交流。
第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社区作为特定社会群体或组织的集合体,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宜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以吸引儿童参与。如可以邀请不同职业的家长向社区中儿童介绍自己的工作,带领儿童参观多样的工作环境,然后以游戏的形式展现出来。
第三,引导儿童参与群体活动。父母要经常带儿童参加一些群体活动,鼓励和支持儿童与不同群体的同伴一起游戏,并帮助儿童了解基本的行为规范和游戏规则,也欢迎他带同伴到家里玩游戏,感受与朋友一起玩的快乐。
参考文献:
[1]丁海东.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现实困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2]何媛.谁侵犯了儿童游戏的权利[J].幼儿教育,2003,Z1.
[3]何媛.论保障儿童游戏的时间和空间[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