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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陆齐,女,汉族,农民,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在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已近4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四间,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三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3人,加上我哥以外出打工,如回家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望上级能给予批准修建新房的土地。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苦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滋水泥房)的费用,只须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不是过年过节都没有1个安全的家,加上小孩已大,现在的住房问题是我第一个愿望,请上级能批准我的申请为谢。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申请人: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3】
开阳县国土局:
米坪乡土地所:
我是 村 组村民 , 年 月出生,婚否 (是/否),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面积,需申请在 村 组占 地(田/土/原有旧屋基/其他)修建住宅,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签字盖章 : 时间:
城建部门意见:
城建部门签字盖章 : 时间:
计生部门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为: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2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3分,山地、丘陵每户不超过4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县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标准和住宅的面积审查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住宅楼所涉及的宅基地和住宅楼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验收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各村组、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核报批后,由各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一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第十二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报宅基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截明家庭成员状况,现有住房情况、申请理由及申请面积和位置(标明四址);
(三)如实填写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
(四)涉及建新退旧的,应提交村委会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合同的文本格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天;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如实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由村、组签署意见后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经公告无异议后,初步确定建房对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公告上报县建设局审查;
(五)县建设局在接到宅基地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将相关申请资料和选址意见书转送县国土资源局;
(六)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县建设局转送的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批复下发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转发到村委会,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及时公告,期限不少于5天;
(八)公告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无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员会同村、组干部按照批准的面积、地类、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住宅用地四址、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九)村民住宅开工建设后,各乡(镇)土地管理员要及时会同村、组干部,实地对照检查,确保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因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的,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等相关文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三)县国土资源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基地使用人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关键词:C0RS 网络 RTK 地籍测绘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progress and GPS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pread, in the field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role has been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Current, the base station network established RTK technology Continuous operation of satellite positioning services comprehensive System (Continuous Operational Reference System, abbreviation for CORS) has become one of the development of GPS application hot. This paper CORS technology in the countryside homestead register the city will use the example of that.
Key words: C0RS network RTK cadastr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中图分类号: P2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前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分局在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地籍测绘是本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惠城区全区面积约1200平方公里,18个镇(街道),共1144个村小组,需要测绘的宅基地约20000宗。如果以常规作业方法进行地籍测绘,工作量将非常巨大,且效率低下。我院在承接这个项目后,决定运用CORS技术作为作业方法进行地籍测绘,以保证测绘精度和提高生产效率。
2 CORS技术概述
2.1 CORS的工作原理
CORS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均匀的布设多个永久性的连续运行GPS参考站,构成一个参考站网,各参考站按设定的采样率连续观测,通过数据通信系统实时的将观测数据传输给系统控制中心,系统控制中心首先对各个站的数据进行预处理和质量分析,然后对整个数据进行统一解算,实时估算出网内的各种系统误差改正项(电离层、对流层、卫星轨道误差)获得本区域的误差改正模型。然后向用户实时发送GPS改正数据,用户只需要一台GPS接收机,便可实时或事后得到高精度的可靠的定位结果。
2.2 CORS系统的技术优势
CORS它的出现将使一个地区的所有测绘工作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结束了以前GPS作业单打独斗的局面。与传统RTK测量作业方式,其主要优势体现在:1)为城市测绘工作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基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坐标系统的差异问题。2)GPS的有效服务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3)采用连续基站,用户随时可以观测,使用方便,提高 了工作效率;4)拥有完善的数据监控系统,由于消除或削弱各种系统误差的影响,还可获得高精度和高可靠性的定位结果;5)用户不需架设参考站,真正实现单机作业,减少了费用;6)使用固定可靠的数据链通讯方式,减少了噪声干扰;7)提供远程INTERNET服务,实现了数据的共享,可为高精度要求的用户提供 下载服务。
3 CORS系统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的应用
3.1 CORS系统在地籍测绘中的应用
用常规的测图方法通常是先布设控制网点,这种控制网一般是在国家高等级控制网点的基础上加密次级控制网点。最后依据加密的控制点和图根控制点,测定地物界址点位置并按照地籍图要求制成平面图。CORS技术的出现,可以高精度并快速地测定各级控制点的坐标。特别是应用CORS下的网络RTK新技术,甚至可以不布设各级控制点,作业员用在直接用流动站便可以高精度厂快速地测定界址点、地形点、地物点的坐标,利用测图软件可以在野外一次测绘成电子地图,然后通过计算机和绘图仪、打印机输出各种比例尺的图件。
地籍测绘是精确测定土地权属界址点的位置,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大比例尺的地籍平面图,并量算土地面积。地籍测绘中应用CORS技术测定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能实时测定有关界址点及一些地物点的位置并能达到要求的厘米级精度。但在影响卫星信号接收的遮蔽地带,应使用全站仪,采用解析法进行细部测量。
3.2 CORS系统在作业中的技术要求
采用CORS技术进行地籍测绘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应联测3个以上且分布均匀的等级控制点,求解测区坐标的转换参数。
2)测量时应选择卫星较好时段和卫星数不少于5颗条件下取得稳定“固定解”作为地籍测绘的成果,其观测精度应控制在±5cm以内。
3)测前、测后必须选取测区范围内两个以上的已知控制点进行检核。精度要求:平面位置互差不大于±5cm。
4)在影响卫星信号接收的遮蔽地带,先以CORS引测图根控制点,然后使用全站仪,采用解析法进行细部测量。
3.3内业处理
1)根据采集到界址点坐标,结合宗地草图和二调景象图,上机绘制地籍图。
2)地籍信息录入,将权利人名称、地籍号、身份证号、土地座落、使用权性质、使用权类型等信息录入电脑。
3)打印宗地图。
4)数据入库,按国土分局提供的地籍成果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将CAD格式的地籍图转换成ARCGIS使用的SHP格式。
3.4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主要流程
1)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表格的填写
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作业队进行现场调查,国土所填写《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调查表》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补办用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等表格。
2)镇(街道)一级审核
国土所负责完成发证材料的核对,并对宅基地是否符合本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相关表格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其后,将材料送至镇(街道)政府、建设管理所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完成镇(街道)的审核。
3)国土分局审批
国土分局对镇国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用地股的审核和分局最终审批。
4)公示
国土分局制作公示材料,在村小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5)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公示到期,无异议后,国土分局制作《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向村民颁发。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一、实施范围
镇集体土地上居民自建的合法住宅(含辅房),不包括畜舍。
二、工作目标
按照“集中推动、农户自愿、基础先行、要素保障、成效体现”的基本框架,先试点再铺开。计划于2015年起全面开展,两年内实现村级覆盖率100%,做到“应发尽发”。其中2015年完成测绘及成果报告,完成发证7800户。
三、工作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2、先地后房原则。申请人应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3、权利主体一致原则。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应一致。
4、自愿申请、“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无争议对象先办,有争议对象暂缓。
5、尊重事实、维护利益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为前提,将违法建筑处置与合法建筑登记区分开来。
四、工作步骤
分为宣传准备、调查登记、确权发证三个阶段。
1、宣传准备阶段(3月份)
3月中旬召开镇、村两级动员大会,并通过广播、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安排人员进村入户发放房屋登记告知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广大农户的知晓率和支持率。
2、调查登记阶段(4月-6月)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开展入户调查与核实,填写好申请书、询问笔录、实地查看表等相关表格,分批报送登记机构。4月底前完成试点村测绘工作,5月底前各村完成自身范围内70%农户的资料收集工作,6月底前完成全镇50%的测绘工作并出具35%的测绘成果书。
3、确权发证阶段(7月-12月)
在调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由县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发证,对确认的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主记栏中记载,实际面积在附记栏以测绘面积记载。7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数35%的发证量,8月底前完成各村所有农户的基础资料收集,10月底前完成测绘工作,12月完成7800户农房发证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建立组织,健全机制。成立镇农房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书记及分管城建、民政、公安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村建、国土、综合执法、民政等单位的相关同志及各行政村党总支书记组成,部署开展具体工作。同时抽调5名同志充实镇专门工作班子,分别指导和督促相关村开展工作。各行政村亦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由分管村建的班子人员牵头负责,下面配备2名及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调查登记及协助房产测绘等工作。
2、先行先试,以点带面。坚持先试点再铺开的工作方法,确定长山河、良贤、新拱村为重点村,通过试点,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质量标准,及时在其他村进行推广和应用。
(一)以房换养2005年,南京汤山温泉留院老年公寓推出我国最早的以房养老模式,其规定在南京拥有60平米以上产权住房的60岁及以上老人,可将其房产作抵押,并进行公证后入住养老院终生免交一切费用;房屋在老人去世后归养老院所有。由于我国信用机制尚不完善,老年人无法明确了解民营养老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履约能力,若养老院破产,老人的生活将无从保障,此模式在历时两年后最终夭折。
(二)售房返租2007年,上海允许65岁以上的老人将自有房屋卖给公积金中心,再进行回租,租期由双方约定,租金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售房款除支付租金外可用来养老。这种模式由于政府机构的参与,得到了较多的关注。但这一模式要求申请人将其房屋的所有权出让给公积金中心,自己只能以租房的形式保留使用权。由于多数老年人和其子女对产权的敏感性,所以这一模式推出后申请者寥寥无几,最终被迫停止。从根本上看,此模式并未真正化解老人长寿风险,只将风险转嫁给了公积金中心,售房后如果老人缺乏合理的资金使用规划,反而会加剧其财务风险。
国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运作经验及一般规律
(一)美国美国早期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一般由较小的贷款机构发起并实施,发展极其缓慢。1987年,国会设立了房产价值转换抵押贷款(HECM)保险示范项目,联邦住房管理局(FHA)为其提供风险担保。1989年,FannieMae出资购买了所有合格的HECM贷款,为其构建了一个二级市场,增加了此贷款的流动性。此后,反向抵押贷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0]当前美国市场上主要有三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11],如表1所示。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如下特点:一是贷款的开办机构多样,以政府机构提供为主,也有私营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实施;二是对借款人有要求:年龄在62周岁及以上老人,拥有独立产权并作为其永久住房,该房屋为非抵押状态;三是贷款额度主要由借款人的年龄、贷款利率和房产价值来决定,并按地区和年度设定了上限,且贷款的支付方式灵活,可以一次性支付总额、终身支付、定期支付,在信用额度内随时支付,或者这几种支付形式组合;四是偿还方式灵活,在贷款期限结束后,根据合约由贷款机构将抵押的住房收现,偿还贷款本息,也可由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将房屋赎回;五是贷款机构可将反向抵押贷款通过二级市场融资,进行风险分散。
(二)反向年金抵押贷款(ReverseAnnuityMortgage)、信用额度反向抵押贷款(LineofCreditReverseMortgage)和固定期限反向抵押贷款。加拿大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主要由一家私营机构CHIP提供,由专业顾问、理财师、会计师、中介服务商和加拿大的主要6大银行完成分销。加拿大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贷款机构统一由国家金融机构监管局监管,推销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从运作模式上看,加拿大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属于完全市场商业运作,没有政府参与。
(三)英国英国早期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被称为房产价值释放机制(ERM)。这类产品缺乏“无追索权保证”条款,老年人在签约后得到一些投资债券来代替现金。贷款机构将资金进行投资,在经济繁荣时,债券持有人可获得大量收益,但后来由于英国经济衰退,债券价格暴跌,使持有ERM债券的老年人不仅没能获得收益,反而使其债务进一步增加[12]。此后英国政府废除了此业务,并出资进行了赔偿,但仍有个案没能圆满解决,致使多年之后,不少老年人对此类产品仍心存排斥。2001年4月,英国政府又重新制定了新的资产释放计划,并安排了巨额预算支持。当前英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包括占市场比重较大的终身抵押贷款(LifetimeMortgages)和房屋转换计划(HomeReversion)两大类。英国没有专门针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法规,但其他法规的部分内容对此类产品可起到约束作用,如197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案》对贷款金额在2.5万英镑以下的贷款机构的信息披露、贷款费用、借款人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抵押贷款委员会制定的会员作业守则对贷款金额在2.5万英镑以上的贷款人必须履行的职责进行了限定[13]。
(四)日本日本引入反向抵押贷款首先采用的是试点制。在政府支持下最初有13家市政和福利机构提供此产品,后经批准8家银行也加入其中。目前日本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分为政府参与型和民营机构参与型两大类[14]。1,政府参与型反向抵押贷款。此类产品根据地方政府参与程度不同,又可以分为政府直接融资方式和政府间接融资方式。政府直接融资方式,是指政府机构直接经营反向抵押贷款,由所属的行政机构直接融资给借款人。政府间接融资方式,是指政府机构不直接经营反向抵押贷款,在地方政府设立窗口受理本地居民的申请,然后把申请书转给银行,由政府机构在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进行调节,最终由银行将款项贷给借款人,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2,民营机构参与型反向抵押贷款。日本的许多民营机构也推出了各自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的反向抵押贷款产品。主要做法是由借款人用自己的房地产作抵押,向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在贷款额度内以年金方式领取或随时按需领取,支取部分定期结算利息,未领取部分不计利息。在借款人去世后,用售房款偿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交还借款人的继承人。另一类是房地产公司经营的“城市规划再开发”和“住宅重建”项目。主要做法是老人用房产作抵押,可以从房地产公司得到资金用于重建住宅,改善其居住条件,在老人去世后,用售房款偿还本息。
(五)国外发展的规律分析从上述几个国家的发展情况,可以发现每个国家既形成了各自鲜明的特色,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共性的规律,这些经验对于我国或其他准备引入的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第一,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仅具有金融产品的特性,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符合国家的政策取向。特别是在运作前期,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就会发展很慢。如在英国虽然反向抵押贷款起步并不晚,但因为产品设计的缺陷和政府长期未参与,至今人们对此项产品仍存戒心。政府在对国民的宣传教育、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有利于反向抵押贷款的进一步发展。第二,产品设计的多样化。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各国都设计开发了多种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如美国根据借款者房屋价值的高低推出了三种档次的产品,日本不同的经营主体开发了各具特色的产品。第三,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各国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都经历了从不完善到成熟,从初级到高级,从试点到大规模推广的过程。尤以日本的发展经验特别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可先根据国情,选取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完备的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向全国推广。第四,强化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反向抵押贷款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创新产品,不仅面临利率、房价、长寿、持续周期长等风险,而且参与主体较多,利益关系难以协调。申请人都是老年人,他们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国外均十分重视风险控制和法制化的市场监管。美国为反向抵押贷款制定了专门的管理条例;加拿大由国家金融机构监管局监管,要求推销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英国由金融服务局负责监管。
构建我国反向抵押贷款运行机制的新思路
(一)反向抵押贷款运作的组织模式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模式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完全市场运行模式与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中间模式。考虑到财政的负担和产品运作的专业性,我国反向抵押贷款完全依靠政府运作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法律制度也不甚完善,老年人的抵抗风险能力不强,把这项事业完全交由市场运作,势必容易出现如产品设计不当,不法机构侵害老年人利益等诸多问题。英国就曾有过深刻的教训,其不良后果影响至今。市场运行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中间模式更为适合我国国情。既然是一种贷款,老年人通过抵押房产融资养老,而非由国家财政拨款或采取救济补贴的方式,这就决定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必须采取以市场运作模式为主。同时,此产品是用于养老,就必须考虑其社会保障的部分属性,因此政府的支持也必不可少。
(二)主办机构的选择与运作机制方案设计主办机构是反向抵押贷款的发起人,主要负责合同的拟订、产品营销、建立客户群资料库,发展和完善反向抵押贷款市场。反向抵押贷款的业务周期长,风险大,需要大量的前期资金,主办机构必须具有雄厚的资金来源,能够为借款人提供长期的现金流或所需的长期照顾服务。银行作为主办机构的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1)拥有房产的老人向专业机构咨询,根据自身条件,向银行提出申请;(2)银行受理审核,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估价,双方签订反向抵押贷款合同;(3)合同成立后,银行按约定为借款人提供养老资金,老人仍保留房产所有权,未来房屋的增值部分仍可由继承人获得;(4)合约到期后,老人或其继承人处置房产,用所得款项偿还前期贷款;(5)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成立专业咨询和评估机构,监督银行业务办理是否合规,提供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收取担保费为主办方可能的损失提供担保;(6)银行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将借款人的长寿风险和房屋净值为负的风险通过支付保费转移给保险公司,解决其缺乏此类风险管理经验的问题;(7)银行可以信托其获得的房产抵押权,信托机构在所获取的抵押权规模足够大时,可通过发行证券化商品提升资产流动性及风险分散;(8)专业咨询机构应由法律、财税、不动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组成,为保持其对反向抵押合同的中立性,应由政府协助成立,强制申请人贷前咨询,充分了解反向抵押贷款的可能风险与相关政策,并对老人强制咨询的部分给予政府补贴。保险公司作为主办机构的运作模式,如图2所示:(1)老年人向专业机构咨询,根据其自身条件,选择是否参加此养老计划;(2)保险公司受理申请后,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估价,双方签订住房反向抵押合同;(3)合同生效后,房产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按合约提供终身养老年金;(4)老人身故后,保险机构收回房产并授权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用所得资金偿还前期年金支出;(5)保险公司因取得房产所有权,合约期间应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房产的维护和管理,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6)政府主要对保险公司的核贷条件与运作流程进行审核和监督,提供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收取担保费为保险公司的可能损失提供担保,协助成立专业咨询机构且要求借款申请人强制咨询。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作为主办机构的运作模式,如图3所示:(1)老年人向专业机构咨询,根据其自身条件向养老机构提出申请;(2)社会养老机构审查通过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估价,双方签订正式合约;(3)合同生效后,老年人将住房所有权附条件转让给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按照约定为老人提供所需的照顾服务;(4)政府负责审核养老服务机构,保证合同订立的公正性,确保参与此方案的老人获得适当的照顾服务,收取担保费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担保;(5)养老机构通过与政府合作的方式获得相关资源,在政府协助下把受赠房产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6)养老机构可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受赠房产,如发行证券化商品,拍卖房产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等;(7)养老机构因取得了房产所有权应负责进行房屋的管理维护,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三)借款人的选择借款人作为产品需求者,一般为拥有房产,且年龄达到最低申请要求的老年人,具体到我国,申请反向抵押贷款的老年人应具有以下特点:(1)年龄。申请时年龄太小不利于对未来寿命的估计和房屋未来价值的估计,年龄太大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起不到太大作用。现阶段美国的退休年龄为65岁,平均寿命78.2岁,申请人的最低年龄限制为62岁;日本的退休年龄为65岁,平均寿命82.1岁,对申请人的最低年龄也规定为65岁。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平均寿命74.83岁[15]。建议将借款人的最低年龄设定为60岁较为合适。(2)房产限制。我国农村房产价值低,且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限制流转和抵押,所以农村还不具备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条件。相反,居住在城镇拥有房产的老人是潜在消费者,对申请人的住房建议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应拥有其住宅房屋的全部产权,且无房屋贷款,也未向任何人或机构进行抵押或典当。二是房产的初始评估价值应在一定额度以上。这样做是因为如果房屋价值太低,扣除各种办理费用再折现后,实际拿到的贷款太低,对老年人起不到多少改善生活的作用,也不划算。另外,对房龄也应有一个上限要求,这是为了规避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给贷款机构带来的风险,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长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太老旧的房屋也不易变现。
(四)中介机构的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行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参与,主要包括信息咨询、房产评估、法律公正等机构。中介机构的广泛参与能起到对市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合法。其各自的主要作用如下:专业咨询机构:主要为借款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使老年人在做出决策前获得及时、客观的信息,充分了解产品优缺点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确保信息的公正性,应借鉴美国经验,由政府牵头组建独立于贷款机构的信息咨询机构,并强制借款人进行贷前咨询,以获得的咨询证书作为申请条件之一。房产评估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前,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利益,因此应选择与双方都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专业房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以确保双方利益不受侵害,避免纠纷。监管部门也应通过立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加强管理,使房产评估机构公正、规范执业。法律公正机构:房产在个人财富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因此在签订反向抵押贷款合同时必须特别谨慎。较稳妥的做法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介入,保证借贷双方得到更详细、公正的信息,防止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房产交易机构:贷款期限较长,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房地产公司或其他维修机构对住房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当合同结束时,贷款机构需要通过在房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将收回房屋变现。
(五)资产证券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具备实现证券化的特征:一是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合同到期后,贷款机构可以将收回的房屋出售,用售房款偿还贷款本息;二是贷款均以住房作抵押,具有同质性,且价值高;三是借款人的规模较大,且具有分散性。待金融市场发展较完善时,我国政府可通过适当手段鼓励和引导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证券化,使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二级市场,实现资本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获得资金支持,进一步推动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