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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
论文关键词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刑事立法 刑罚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人口大幅增长的压力,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环境破坏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公众生活质量提高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为保护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法律手段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八)》也分别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一些犯罪进行了修改。但是和发达国家比较,根据我国保护环境资源的现实情况和基本要求,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刑法立法体系设置不科学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犯罪的分类标准是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主要采取了社会危害性标准。据此,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依次分为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亚类罪的形式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不是按照同类客体的标准在刑法分则中独立成章。由此看来,刑法分则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置,显然与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标准不相符。
(二)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刑法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之所以存在一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价值取向的偏离,这一立法价值的取向是重视惩罚而轻视预防。具体来讲,重惩罚轻预防的立法价值取向首要表现为刑事立法观念上对一般污染环境行为或破坏环境行为的危害性缺少足够的重视。正是因为这一点,导致了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惩罚力度偏轻;其次是在刑事立法思想上重视刑法的惩罚功能而轻视了预防功能。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刑事立法注重犯罪行为的结果而轻视了犯罪行为的本身,从而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为结果犯罪而非行为犯罪;另外没有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去健全刑事处罚的手段和方式,导致在刑事处罚手段上的单一性。
(三)刑法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范围狭小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仅有15个,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所涵盖的范畴,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较,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的范围依然很狭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罪状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的标准,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在美国诚如学者Yingyi Situ和David Emmons所言:“所有的环境刑事立法都将危险视为一种重罪而适用严厉的刑罚。”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同时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危险犯。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很不利,必然会造成很大一部分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最终使刑法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特殊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力度较轻
罪行均衡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刑法调控体制最基本的要求。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指出“犯罪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利益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但是,我国刑法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却明显偏轻。比如严重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都是过失犯罪,如果都只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者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从这一点来看,在危害程度同等甚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形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显然轻于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
二、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完善的立法建议
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导致刑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在当前人类社会面临严峻全球性环境危机的形势下,我国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治理过程中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充分发挥刑法调控机制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从而保障人类社会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立法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生态效益大于经济价值,应该重视环境刑法的生态本位。自然环境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害的直接对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只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间接后果。此外,虽然一般环境污染或破坏直接结果的危害性看起来并不严重,但是其潜在的危害却是我们不可估量的。假如忽视了对一般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的刑事处罚,就很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最终给人类环境造成的重大危害。此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价值关键在于犯罪预防,应当注重通过对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的刑事处罚实现犯罪预防,才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分则体系中独列成章
我国学者对于环境刑事立法体例的设置问题存在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在刑法典外特别立法,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典内独立成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是生态环境利益,这一类犯罪客体具有特殊性,是整个刑法分则中所没有的客体类型,因此应该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自作为一类犯罪,跟刑法分则的其他十类罪并列;此外,从社会危害程度上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置于公共安全罪之后,既能够体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又能够体现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对于生态价值的重视。
(二)完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体系
完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法体系,首先应该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的处罚方法。因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种类的完善受到刑罚体系的牵制,加之我国目前刑罚种类较少,并且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重复适用不符合法律原则,因此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资格刑的范畴,对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增加试用资格刑。此外,我们应明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罚金刑的相关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贪利形犯罪为主,所以只有以判处罚金刑剥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才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
(三)扩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调控范围
环境污染导致的全球性气候变暖日益严重,这就迫使我们必须拓展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围,应该要求将所有坏境因素都纳入到刑法所保护的范围。此外,必须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危险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危险犯的规定在于某些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非常严重,当这种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定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未当危害环境的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刑法就把这种足以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四)加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力度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大部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比财产犯罪的刑罚要轻,一般的侵犯财产罪最高法定刑达到无期徒刑更甚至于死刑,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大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最高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低的刑罚设置明显轻于财产性犯罪的刑罚设置。然而,我们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上对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大于财产性犯罪。所以应该加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力度,只有当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与其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相对等,才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法是环境保护法的下位法,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利用法两个部分。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体系存在诸多弊端,应从修改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制定综合性自然资源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在完善立法体系应遵循四个方面的立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自然资源;范畴;立法体系;立法原则
一、自然资源法的范畴界定
自然资源的范畴界定是我们处理自然资源立法首先应该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我们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定位,特别是在崇尚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法律的既有概念出发是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基本进路。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自然资源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1
(2)自然资源,是相对于非自然属性的“资源”而言的,是指与人类生产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有关并能为人类所利用的部分环境因素。可见,从环境保护法看,自然资源是组成环境的因素。2
(3)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3
(4)自然资源就是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要素。4
(5)联合国出版的文献中对自然资源的涵义解释为:“人在其自然环境中发现的各种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为人类提供福利的都属于自然资源。从广义来说,自然资源包括全球范围内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过去进化阶段中无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矿物,又包括地球演化过程中的产物,如植物、动物、景观要素、地形、水、空气、土壤和化石资源等。”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来源,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5
(6)自然资源最有代表性的定义则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72年提出的:“所谓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6
(7)通常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直接用于物质产品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它们或构成物质产品实体或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被消耗掉.而水、空气、气候条件和自然景观等自然环境条件和要素同样也应视作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须的自然资源。7
(8)自然资源一般是指能够进入人类劳动生产过程并被加工成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那部分自然要素如土地、矿藏、水、大气、森林、草地、野生生物等。8
(9)自然资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经过一系列化学、物理、生物过程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时空格局、对人类生活和生存直接或间接产生影响的所有自然因素的总和.广义的自然资源应包括一切具有现实和潜在价值的自然物质。9
(10)一般认为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能被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和能量的总称.但在实际中往往只是在经济学意义的“资源”认识之上叠加了“自然”的属性。10
(11)自然资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环境和生物所构成的,吸引人们前往进行旅游活动的天然景观,包括地貌、水文、气候动植物等。11
(12)自然资源是指一切可作为生产投入的未经人类劳动加工而自然存在的物质及其可利用的活动方式,主要包括气候、土地、生物、水、矿产等。12
综上所述,对自然资源这个概念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是都具有这样几个组成要素,即(1)自然性(2)有用性(3)可用性(4)物质和能量,但自然资源并不必然是有限性的。这几个特征也是我们将自然资源纳入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逻辑前提,同时,这几个特征决定了法律对自然资源这个客体所涉及法律关系调整的特征。从法律角度上讲,自然资源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和能量。
(二)自然资源法基本范畴
关于自然资源法,有些著作称之为自然资源保护法,亦有人称之为生态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对其范畴界定也各不相同,而且学界对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二者关系的理解各不相同。肖乾刚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中,把资源保护法只作为自然资源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大多数环境法著作中,往往把自然资源法称为自然资源保护法。13 这表现为对自然资源法范畴的认识存在差异,是依据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调整内容对法律规范调整领域的归类和界定,它与自然保护法概念紧密关联,是继自然资源概念后首先应该回答的基本理论问题。那么,整体环境观的环境法范畴应当如何重界呢?自然资源法的范畴又如何界定呢?我国相当多的环境学者是对于自然资源法的主张可以分为:
(1)“融合论”,即将自然保护法和资源法融合为了自然资源保护法,这在学界占了很大部分,我们可以从众多环境法学的著作可得到论证。“融合论”其实就是否定自然保护法作为环境法子部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该说进而主张自然资源保护法和污染防治法融合为环境与资源法,即大环境法。该说以杜群的《环境法融合论》为代表,她认为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指自然资源法中关于单项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4
(2)“生态保护法”说,也称为“生态法”说、“生态环境保护法”说。狭义上的生态法即是我们说主张的中义性质上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该学说以《生态法原理》(曹明德)为代表。我们可以称之为“类似说”。
(3)“独立说”,即主张存在独立的环境法学部门——自然资源保护法(学),主要以《环境资源法学》(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和《环境法学》(汪劲,北京大学,2006)为该说的主要代表,其中又以汪劲的研究相对较为深入。“独立说”即自然保护法也是我们说积极倡导和主张的。目前学界还未达成对此学说的一致意见和对自然保护法范畴的科学界分。15
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入中国,带给中国环境法的第一个冲击是: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狭隘环境法的概念和范畴论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可持续环境立法的认识疑障。中国环境法的概念应当回复到以整体环境观为指导的、国际通行的广义环境法概念,即把狭隘环境法的调整内容扩展到合理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社会活动,并重新启用“环境法”术语。 复元的中国环境法范畴应当重新界定为两个平行子法,即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融合自然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自然利用(管理)法。中国环境法融合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也合乎法理,也符合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的客观要求。融合后的中国环境法概念,反映了环境法调整客体——环境和自然资源在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从割裂、对立走向融合、统一的客观事实。
这里,我们有必要辨析下“自然保护法”的概念。“自然保护法”和“环境法”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然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法”(即广义的大环境法)相同,是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上说使用的自然保护法,以及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环境法,都采用广义的自然保护法的概念,如俄罗斯的生态法。
狭义的自然保护法,是作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和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我国环境法学教材的考察,按其保护对象分,分为: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风景名胜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狭义的自然保护法和自然保护法基本是平行的,专门指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美国的《原生境法》即是属于狭义的自然保护法。狭义的自然保护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下位法,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是具有有限性的自然资源。我们为了避免名称上的混乱,采用狭义上的自然保护法概念,不使用广义的自然保护法概念。
综上可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环境与资源法”(广义环境法),它的基本范畴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包括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和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应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利用法。但如上文所述,自然资源并不必然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对于太阳能、风能这些无限资源来讲,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它们又属于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范畴,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开发和利用法律关系。
应然界定模式用公式表示,即:
环境法(广义)=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自然保护法+自然利用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包括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污染防治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即很多的学者书著中所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或者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概念)应单独成立一个子法,作为环境法的下位法,与污染防治法并列属于总体的环境法的范畴,主要因为它具有的独特保护对象,自然资源法涉及对资源生态的保护,包括整体生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境。而且自然资源法能够利用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融合进环境法体系。
另外,环境法视域下的自然利用法之所以能统一到环境法中,是因为自然利用法是以生态利益的保护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而非经济利益,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无限能源的利用)关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以自然利用法也是自然资源法的一个二级法,同时也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我国的自然资源法的体系以及其在环境法中的地位可以如下表示:
宪法
环境基本法
自然资源基本法 (一级法)
单行自然保护法 单行自然利用法 (二级法)
行政法规 (三级法)
二、对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现状的理性思考
我国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来,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就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一个以各种单行资源法集合为法群形态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使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制止自然资源的破坏浪费和拯救自然资源的枯竭作出一定的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问题和日趋严峻的国内自然资源形势,因此,全面审视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制状况,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是非常必要的。16
总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性规范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单项专门法为主干,以其他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相配套,以国际条约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框架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
1、缺乏明确、统一的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保护资源的目的, 一是为了经济利益, 二是为了生态效益, 但主要的应是生态效益, 因为一旦生态效益丧失, 其经济利益最终将受到影响。但就其立法目的而言, 我国已制定的自然资源法中, 只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 而《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则偏重于经济利益, 对“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只字未提。指导思想, 是法制建设的灵魂。由于现行有关资源保护的法律多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 大都没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譬如, 《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各种自然资源单行法等, 仅有经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这种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表现在法律内容上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资源保护, 重资源的经济效益保护而轻生态效益保护。这显然不利于维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保护。17
2、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 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因此, 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总观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律现状, 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10 部单行自然资源法律集合的法群形态, 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1) 就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而言, 我国目前已有15部自然资源法律, 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的次级法律体系但由于强调部门法律发展和部门利益,如一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林业局对生态保护的主管权争议。忽视了部门法律的整合和部门利益的协调, 结果造成法律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最终导致了自然资源整体发展的非持续性。
(2) 就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而言,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基本上也是以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为内容的, 但由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关系的处理不当, 导致的结果却是重开发利用,轻治理保护;重视数量增长, 忽视质量提高;资源供需紧张,利用效益低下,破坏浪费严重。
(3) 从我国自然资源法制系统结构来看,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由于静态结构缺位, 动态结构失衡, 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相互脱节, 导致整个自然资源法制系统不能高效运作, 法律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3、监督管理责权不清
由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综合性特点,必须要求众多的国
家行政部门都参与其事,无论哪一个单独的部门都不可能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而且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不可能由哪一个部门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虽然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并
没有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在其他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则往往是仅就某一
个部门,或者少数密切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作出规定。体制的缺陷是实际监督管理工作薄
弱的重要原因之一。18
三、自然资源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自然资源保护法属于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还不十分完备,与自然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针对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存在的缺陷,应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利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
1、在《宪法》中增加资源保护的内容
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明确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入各国的宪法和立法之中。因此,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应根据以上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因为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重新制定《环境保护法》,改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政策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基本可视为污染防治法,几乎未涉及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如今我们应在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自然资源的内容, 将其更名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使其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律, 并为其他专门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础。从而,使环境保护法真正能统领整个环境资源法立法体系。
3、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国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件已逐步成熟。首先,可持续发展思想涉及资源、环境、技术、投资、市场等诸多方面,但从总体和长远看,只有资源与环境才是决定持续性的主要因素,而其中以资源利用为中心问题。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生活的需要,同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其次, 1994年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赋予了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重要地位,确定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指导地位,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等给予高度重视,这一切都为《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与政策支持。此外,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构建与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需要。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应是一个在自然资源分类基础上,以《自然资源保护法》为龙头,以单行法为基干,以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为主体,以相邻有关法律为补充的效力层次分明的有机系统。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正是弥补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结构缺失的重要措施。总之,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不但有立法的现实条件,而且势在必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制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资源的管理主体及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补救;自然资源的保护;不断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及收费制度;自然资源税;保护自然资源的教育以及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做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同时进行。
自然资源基本法为各单项自然资源法之基地和龙头。各单项自然资源法的制定与修改, 从总体上讲要依宪而行, 此外还要从“基本法”的基点出发, 按照基本法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制度等进行, 既不能违背宪法也不能违背基本法。自然资源基本法是龙头, 其他单项自然资源法必须随龙头而摆, 纳入基本法创造的构架之中。如果从结构篇章的角度讲, 若制定自然资源法典的话, 基本法可为总编部分, 各单项自然资源法可以组合而成为分编。两者之间是统和分的关系。
4、制定或者修改其他单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
对于原有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应根据自然资源保护新的原则和新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修订。我国近年来已经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但这是不够的。对于那些制订较早,作用明显较弱的法律规范,如《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尤其应尽快修订,以便与体系内其他层次的立法相协调,服务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四、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实现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自然资源法的过程中,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笔者认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新情势审思作出的必然选择,自然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子系统决定着可持续发展的得失成败,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未来的共同发展战略,它将人类社会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是当前最新的一种发展理念,并正在成为我们立法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在可持续发展视野上,自然资源法应当遵循公平分配原则,效益发展原则,协调持续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1)可持续发展思想是人类在不断探索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其内容上讲,它既不同于强调生物为中心的生物中心伦理观也不同于强调人类均等的人文中心伦理观,而是一种全新发展观念,已成为指导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它的出现对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是速度而忽视自然资源维护的发展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过分主张守护自然而遏制发展的做法同样受到质疑,人类需要在两种极端的观念之间寻找一种和谐与平衡,并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思想与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衔接首先则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立法价值观,可持续发展条件下自然资源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突出资源开发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应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法的发展界定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人类对资源和环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应当对自然生态环境,人类(当代、后代)生活环境构成最有效的维护屏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延续不断,良性循环的发展,以最终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生活质量。
(3)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的需要,同时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同时进行。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对有限资源的立法应着重保护,如今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体系中,森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草原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20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资源要素的保护以各资源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必然比较复杂,此外,“物物相关”律必然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在资源保护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规划”影响评价等规定其源盖也于此。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资源保护法必然要求人们不得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或在生态系统中人为地消灭某一物种,也就是为什么在资源保护中有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的原因。
(3)“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些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即“生物富集”)发生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作用,因此在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4)“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辞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5)“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这些要求导致了资源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创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的产生。
(6)“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
在立法过种中,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即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者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有众多的环境条件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存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3、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
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所以对其保护不可人为地将各个自然要素割裂开来进行立法,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是指“把行政区域与自然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用系统论方法进行全面分析,立足区域特点,利用区位优势,创造比较优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持续发展。”各地的地理、自然资源、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习惯和人文景观等等,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因此,地方环境立法必须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针对地方现存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发展地方区域经济时突出地方特色,进而推动地方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另外,在处理地方环境立法与中央环境立法的关系上,亦应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遵守地方环境立法优先的原则。
4、合理开发与利用的原则。
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主义都不否认自然资源的人类利用性,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因此, 坚持“合理”为前提就是必不可少和十分重要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中的开发不单是强调对自然资源开采、挖掘、砍伐等, 还包括用途的开发, 新资源的开发(如替代资源) , 决不能只停留在传统消费模式上; 利用也不单是指使用和消耗, 而是要拓展到合理配置、高效、综合利用, 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结合。22
同时,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不能作为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而只能作为自然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其实,并非所有自然资源都具有有价性, 只有当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或者稀缺性的时候,才使人的劳动有了对象, 方可物化为社会财富,从而产生价值,自然资源法对此类资源应通过有偿使用原则着重维护整体的生态利益,而对无限性的自然资源不可适用该原则,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
【注释】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页。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署,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5、姜文来: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问题,载于资源科学 2000年,第01期。
6、陈俊:一种永续经营的思维观,载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年01期。
7、蒲志仲:资源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化,载于江汉石油学院学报,1994年 03期。
8、尹昌斌,陶陶:环境资源综合管理的基本思路,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8年02期。
9、王庆礼,邓红兵,钱俊生:略论自然资源的价值,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1年 02期。
10任勇:树立森林环境资源价值观解决林业生产的两种外部性——试谈林业定位及环境经济政策,载于林业资源管理,1999年 02期。
11、张书理,李桂林:对赛罕乌拉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思考 内蒙古环境保护,2001年第2期。
12、李碧宏: 重庆库区资源状况及对策研究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3、参见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6页注1。
14、杜群: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概念的复元和范畴的重界,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年 03期。
15、夏少敏 陈真亮:我国自然保护法研究综述,引自中国环境法网
16、姜素红: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其完善,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17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01期。
18、秦天宝: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思考,载于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1999年第4期。
19、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01期。
20、参见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21、班红光:西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22、王宗廷: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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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涛:从国土资源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关系的角度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载于中国环保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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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秦天宝: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评价及立法取向,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9年第3期。
[7]崔金星: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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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孟庆瑜,陈佳: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法律体系构建,载于当代法学1998年第4期。
[10] 汪振江,杨艳霞:自然资源立法改革模式比较,甘肃科技2002年第1期。
高校社科学报“品牌栏目”如何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其发展中普遍遇到的最大难题,但若能在作者群、研究机构、运作方式、编辑、学术研讨的常态化等方面加大思考和实践的力度,就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高校社科学报也能与时俱进地汇入国家战略和时代主潮之中,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当代文化建设作出贡献。
关键词:
高校社科学报 品牌栏目 可持续发展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与全国地方高校学报研究会,近年来相继评选出一批“名栏”“特色栏目”和“优秀栏目”等品牌栏目。这些已获得社会认同并产生广泛学术影响的品牌栏目如何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是目前高校社科学报普遍遇到的最大难题,也是影响其发展壮大的最大瓶颈。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既是当代社会改革发展的时代主题,同样也是高校社科学报及其品牌栏目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构建高端化和国际化的作者群
众所周知,学术质量是学报及其品牌栏目的核心价值与学术生命之所在,而学术质量取决于所刊论文的质量,论文质量又来自作者的水平。因此,围绕品牌栏目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端化和国际化的作者群就十分重要。因为一个栏目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长久立足于学界的关键在于作者的学养以及由此而来的稿件质量。
一方面,要广开门路吸纳海内外知名学者的优质稿件,这是栏目保持学术生命强力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要不断发掘青年才俊的新说力作,这是栏目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这两个方面是许多学报努力的方向,例如安阳师范学院《殷都学刊》的“殷商文化研究”栏目,自1984年创立至2011年的20多年里发文547篇,一大批知名专家学者成为其稳定的作者群。这些作者遍布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著名甲骨学家、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中国地质大学学报》“资源环境”栏目的作者群,包括100多位中外著名学者,其中有国务院总理、工程院院士刘洪亮、生态经济学家王松霈、环境经济学家潘家华、环境法学家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家汪劲、美国自然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王立德等。这些著名学者覆盖了环境资源法领域近90%的高端作者。而整个作者队伍则涵盖了“20后”到“80后”不同年龄段,为其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曲阜师范大学《齐鲁学刊》的“孔子・儒学・齐鲁文化研究”栏目,1984年创设至今发文903篇,作者中的海内外著名专家有张岱年、任继愈等几十位以及他们培养扶持的学术新人如当年的李申、李炳海、杨国荣等年轻学人,如今都已成为孔子、儒学和齐鲁文化研究方面的专家,不少已是教授、博导或知名专家。栏目与作者群之间应该形成这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栏目办得好影响大就会吸引有影响力的名流大家,而高端作者群又反过来提高栏目的影响力,二者互动可以最大化地实现学报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在作者群的建构方面,社科学报要具有开放的胸襟和全球的气度,努力做到名流与新锐结合,校内与校外结合、国内与国外结合。这样,栏目就能保持长期性和可持续发展。
那么,如何吸引作者将高质量的论文投给某家学报的某个“品牌栏目”?学报界必须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其一,建立优稿优酬机制。虽然真正的学者追求的是学术境界,但优厚的稿酬毕竟是对其学问的社会价值的认可,对其或多或少地会有些潜在的吸引力,这样,能最大限度调动作者投稿的积极性。因为做学问着实不容易,其中甘苦味,得失唯自知。江西财经大学《当代财经》的“理论经济”栏目的名优稿件的稿酬是1000-2000元;《闽江学院学报》的“闽文化研究”栏目的特稿特酬最高是3000元;《郑州大学学报》的“美学・环境美学”栏目面向国内外征集10篇左右对环境美学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的重要稿件,每篇稿酬5000元。其二,设立论文评奖制度。如安阳师范学院《殷都学刊》设立“甲骨学与殷商文化研究优秀论文奖”,重奖有学术创建和贡献的优秀论文;曲阜师范大学《齐鲁学刊》拟设立年度学术论文奖,对孔子儒学齐鲁文化研究的优秀论文予以奖励。其三,实施栏目名家主持人制。为了高起点和高质量,许多社科学报的品牌栏目都设有主持人,均为著名学者。名家主持人的优势在于可以利用其在学界较为丰富的资源、人脉和关系,吸纳优秀稿件,确保栏目学术研究的深入和可持续性运作。其四,建立“栏目核心作者信息库”。信息库的建立,有益于及时跟踪学者们的研究课题,把握学界最新发展动态。
二、依托优势学科与研究机构
品牌栏目的可持续发展,除了向校外、省外、国外寻求优秀稿件以外,更重要的是要立足本校的学科资源和学术资源,做到“向外”延伸与“向内”挖潜相结合。每所大学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优势学科及其相关研究机构,学报栏目的设置一定要依托本校的这些学科资源优势、学科研究优势与研究队伍资源优势,这是栏目可持续发展的源头活水和强力保障。
华南师大拥有教育学、心理学两个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点,有心理学和教育技术两个国家重点学科;心理学有一个国家级教学实验示范中心,一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华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学/心理学论坛”栏目秉承“学术性、权威性、应用性”的办栏宗旨,紧紧依靠学校的强势学科。东南大学“艺术学”是其特色专业,目前是唯一的艺术学国家重点学科,《东南大学学报》“艺术学研究”栏目,也是依托学校的优势学科和研究机构。这些大学的优势学科、研究基地、创新平台等,是其学报品牌栏目发展壮大的坚实后盾。
品牌栏目与优势学科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否则品牌栏目便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问题化与专题化的运作方式
品牌栏目若想不断做大做强,一定要采取并坚持“专题化”和“问题化”的操作方式,即在问题意识的统领下,突出组稿的主题和重点,每期要有一个相对集中的主题或重点,形成专题特征,切忌如有些学报栏目的杂芜、散乱,处于低层的自然和自发状态。
清华大学《装饰》的“特别策划”栏目在这一方面表现尤为突出。《装饰》的办刊宗旨是“立足当代,关注本土”。其“特别策划”栏目不以学科分类为标志,而以问题和专题为主导,从2007年第4期至2011年第12期,共推出57个热点话题,特色鲜明。诸如设计伦理、中国制造、奥运设计、国家形象、哥特艺术、看世博、厨房的变迁、何为奢侈、玻璃青年、青瓷今生、城市细节等专题策划,跟踪热点,提出问题,影响很大。
当然,专题化与问题化选题获得稿件的时间周期长,组稿难度大,但相应的学术价值也大,影响力也大,因为它会产生强大的“集束效应”。社科学报品牌栏目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社会效益和学术效益,而专题化与问题化的运作方式无疑会提高学报的整体质量和学术水平,实现“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高校社科学报质量高低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则来自编辑主体的水平。可以说,编辑的文化意识、主体意识与综合业务能力是决定学报质量的关键。因此,培养和塑造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和综合业务素质的“文化学术型”编辑队伍,是社科学报发展的主要任务和质量提升的重要保证。名刊要有名栏,名栏要有名编,而“名编”起码应该是“学术型”专家与“文化型”杂家的结合。
一方面,编辑一定要努力成为社会科学某一领域的“学术型”专家,并对该领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研究经验;另一方面,编辑还要尽可能成为博览群书的“文化型”杂家。今日世界已经进入一个全球化的信息时代和文化知识的喷发时期,每天都有大量新的文化信息挑战知识者的阅读盲区。因此,编辑要立足东方、放眼世界,不但要具有传统的文化知识,也要及时吸纳相对新兴的文化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占领学术高地,凸显主体意识,引领学术方向,才能慧眼识珠,发现并刊登有价值的高质量社科学术论文,提高学报的学术质量和学术品位。
五、学术研讨与文集出版的常态化
2004年10月,教育部颁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实施方案》,主旨在于加强高校社科学报专业化建设,突出高校社科学报的品牌效应,带动高校社科学报整体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此,全国高校社科学报都积极朝着“名栏”方向努力,纷纷采取切实可行的方略,成效显著。其中,举办学术研讨会和出版栏目文集便是常见的举措。但学术研讨和出版文集不能带有非学术性的功利目的,并且要做到常态化。
一些社科学报围绕各自的品牌栏目积极筹划,主办、联办或协办一些重要的学术会议,推动品牌栏目的持久建设。譬如《齐鲁学刊》为使“孔子・儒学・齐鲁文化研究”栏目可持续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常与其他学术团体联办研讨会,如1989年的“孔子儒学与当代社会”学术研讨会;1995年的“儒家伦理与21世纪社会道德”讨论会;2006年的“儒学与现代化问题”、“儒学与实学”国际研讨会。学术会议不仅能扩大栏目的国内外影响力,还可以为栏目提供优质稿源。
除了举办学术会议,一些社科学报还对其品牌栏目刊发的论文进行精选,予以出版。例如《滨州学院学报》编选“孙子研究”栏目的文章,出版了《名家论孔子》《兵法经营学纵论》两书;《闽江学院学报》将其名栏“闽文化研究”精编为《闽文化的前史今声》《闽文化的人文解读》《闽文化的历史思辨》三书。这些专题}生质的学术文集,集中为研究者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与信息。如果说围绕“栏目”举办研讨会,可以不断激发研究活力,把握最新学术动态,那么出版文集可以延伸品牌栏目的学术影响力,使其社会价值最大化。
论文关键词 绿色技术 生态化 专利制度 申请审查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由资源、物质经济向知识、循环经济转变,为了应对生态危机的挑战,各国法律发展向着生态化方向推移。法律生态化是指顺应环境时代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对传统部门法进行扬弃调整,最终达到法律规范与生态环境根本利益相一致,以推动生态文明社会变革。
一、知识产权法生态化
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而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中,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生活。环境资源法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往往涵盖不同学科,与其他部门法交叉。《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也提出“环境法和条例是重要的,但光靠这些不能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法律生态化不只是完善环境资源法,其他部门法也囊括其中。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法是推动技术进步的核心力量。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就是保护智力成果,促进智力成果的应用扩散,鼓励创造者不断创新。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贯穿于知识产权制度。法律生态化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 环境问题通常都与技术高度联系,专利生态化是风险防范原则的体现。专利法中生态观是生态利益与人的权利并重,生态化具体表现为生态化解释关系到环境资源利用的部分,建立新的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制度,把环境资源利用与生态建设衔接起来。
二、促进绿色创新专利制度的必要性
(一)国内
1.我国环境资源现状的要求
我国面临严峻的发展形势: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资源少同时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经济活动、日常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是环境资源现状的要求。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可以通过促进污染预防控制技术革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绿色技术也称生态技术,即遵循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节约能源、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既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又有保护环境功效。绿色技术代表了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 根据绿色技术的功能,绿色技术分为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与传统生产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清洁生产技术是事前控制的技术,充分体现了环境法中风险防范的原则。绿色技术可以在保证生产活动的同时兼顾环境。绿色技术的专利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对环境保护的支撑力,保障经济建设的生态安全。
2.专利制度价值的体现
一般而言,利益是驱使发明创造者创新的动力,是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标尺。专利制度是市场主体获得利益的长效保障。如同完全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没有专利制度,社会将会失去发明创造的活力。 专利制度的价值在于促进技术创新,对科技研发具有导向作用。若由于制度缺位导致技术保护不力,市场主体可期利润低于研发技术的成本,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市场主体就不会再投入科技研发,进行发明创造。 当前的专利制度中找不到绿色技术的特别规定,无法有效保护绿色技术,促进绿色技术的开发扩散。对绿色技术作特别规定,建立专门的机制可以加强对绿色创新的发展方向引导,鼓励市场主体致力于绿色技术研发,这是专利制度激励引导价值的体现。
(二)国际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的挑战,本无环境或气候友好导向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必须向“绿化”嬗变。 国际公约对绿色技术作了相关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限定了专利授予客体,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提出设立有效法律的建议,其中第八章规定“为了有效地将环境和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业务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
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开发绿色技术,物质上给予资金支持政策制度上给予保障,专利制度为绿色技术大开方便之门。发达国家的绿色技术发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专利制度给予绿色技术保护,促进绿色技术发展,与此同时阻碍了绿色技术的推广,成为我国等发展中国家获得绿色技术转让的障碍。虽然环境问题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国际组织、国际条约也不断致力于推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绿色技术,但是进展十分缓慢。 从国外引进绿色技术存有较大阻力,我国若要取得主动权就必须加快我国绿色技术的自主研发,由进口技术向创造技术转变。
三、国外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
绿色技术较其他科技而言研发范围小,发展缺乏积极性。加速绿色科技创新是各国的共同课题。突破现行智慧财产权制度的局限,或借助、改革、善用智慧财产权制度,以达到促进绿色科技研发。 各国一般采用加快审查的方式,有的国家辅以减少费用的措施。
1.英国
最早对绿色技术实行加速审查的是英国。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12日启动加速审查绿色技术,该程序称为“绿色通道”。若技术由一般程序提出申请审查,需要2至3年的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要通过该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申请中说明发明创造为绿色技术。英国专利申请中缩短审查期间的程序有三种,分别为合并检索审查、加速检索审查以及审查早期公开。绿色技术申请人不仅可以单独申请加速审查,也可以提出同时适用多种程序。在合并检索审查、审查早期公开程序中,并不要求申请人说明任何理由。而只要程序涉及加速检索审查,申请人就必须就加速审查程序对其专利申请的必要说明理由或者陈述其发明为绿色技术。 通过“绿色通道”,绿色技术的申请人最快可于9个月获得专利授权。
2.美国
关于绿色技术的优惠条件,美国很早就有相关规定。《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1998年修订版》第708.02条关于可提出特殊化请求专利申请,规定条件中第五项发明技术可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以及第六项发明技术可对发展或节约能源做出重大贡献,涉及绿色技术可以请求提前或加速审查。《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还规定了发明技术将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或对发展或节约能源或反恐能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利申请可免交加速审查请求费。 2009年12月美国推出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批项目。在试行该项目前,专利商标局对绿色技术的一般审查期为30个月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40个月作出最终决定。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批项目将平均审查期缩至12个月。
3.韩国
韩国加快审查机制包括优先审查、加快审查和快速审查。优先审查程序一般仅适用于已进行申请公布的专利,须交纳一定的费用。环保专利申请也包括在优先审查范围内。2009年9月韩国修改了加快审查制度。其中与绿色技术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可以申请实行加快审查。申请加快审查的申请人需要先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提供至少4项与这些现有技术逐项对比的说明。 同年10月,韩国知识产权局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归入快速审查制度,在此之前,申请日后3个月进行审查,6个月公布审查决定。快速审查中,受到政府研发资助的绿色技术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4个月内公布审查决定。
四、结语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4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也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早日公布其申请的请求。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必要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所以通常情况下发明在提出申请后3年左右才能获得授权,甚至更长的时间。虽然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是申请审查耗时不短。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2年7月我国27年间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0万件。绿色技术较其他技术而言需要更多的时间审查,如果不对绿色技术加以区别对待,那么就会造成绿色技术申请的积压,降低发明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绿色技术的进步发展。
我国也有加快程序,审查时间可以由3年左右缩短到18个月左右。《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加快审查程序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可以申请加速审查的发明专利为已经公开,已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费用但尚未开始进行实质审查。加快审查适用于:(1)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2)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他人实施其发明,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3)涉及以申请发明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重要项目;(4)对于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大专项、武器装备研制项目、863计划、973计划、国防基础科研项目、民用科研计划、军民两用计划及军转民高技术开发计划、国家自然基金等)过程中产生的职务发明,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已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专利申请号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专利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2)已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使用合同;(3)利用该专利技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4)属于重大基础发明,占领技术制高点。 请求加快审查第一步由要求加快审查人向所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上交相关文件材料。之后由所在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后请求人还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当面递交证明,填写申请表和缴纳加快审查费。加快审查范围中并没有绿色技术,且加快审查的办理程序也较为繁杂。
论文关键词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 科学发展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论文摘要本文以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篇章为例,提出了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阐明了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作用。
1城市环境问题产生原因及与规划关系
1.1城市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目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城市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类最为积聚的城市中。从现象上看,城市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居住拥挤、公园绿地少所引起的生活质量下降上,这种质量的持续下降又最终导致了城市的衰落。从本质上看,这些都是由于城市发展过程中对于城市规划的认识偏见所引发的,尤其是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往往片面的依照“人口-性质-规模-布局”的模式来规划城市。
1.2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国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城市规划的核心是解决一个空间环境问题,它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所依托的载体,也是自然与人工相互结合依存的一个纽带,城市规划的目的就是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也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发展中环境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城市规划对环境有重要影响,在规划和决策初期,将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考虑非常重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针,也是防止污染的战略措施,自然界是一个多层结构的系统,其发生发展遵循着一定的自然规律,我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有计划地开发利用,才能真正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把原生的环境改造为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生存环境。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将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统一起来,寻求在规划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实现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统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也明确环境保护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必要内容。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结合
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依据,制定城市发展规划。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把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交通作为首要的规划目标。
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积极推进市场化运行机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是指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是城市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推进投资多元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
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城市环境生态保护战略。城市生态规划也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建设要遵循开发利用与保护恢复并重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破坏城市生态。
继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作为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本手段,全面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3体现环境保护之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案例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建设国际旅游、生态城市为目标,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坚持以人为本、自然和谐、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为动力,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保持城乡及区域生态环境向绿化、净化、美化的生态景观发展,建立稳定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弘扬传统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态社会体系。
3.1通过资源承载力与环境容量分析核定规划人口
资源环境承载力指标包括水环境容量、大气环境容量、土地承载力、交通承载力与能源、资源总量及利用强度等;这些指标是规划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可直接反映规划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规划通过水资源承载力、土地资源承载力与生态适宜度及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的具体分析得出环境承载范围内的城市人口,并明确水资源保障措施,纳污地区的土地利用规模与利用方式以及城市工业、服务业、居民用水指标及污水排放指标需进行适当控制。
3.2规划布局环境影响分析
1)规划空间结构有助于环保。在总体结构布局上充分考虑了土地生态适宜性和与周边城市的相协调,提出了中心城区的“多中心组团式”布局结构,将利用风景区、河流、山林等自然条件,构筑网络状绿地及开敞空间系统,作为总体布局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黄山市山、林、城、田、水共存的生态环境特点和生态景观特点,对绿地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划分,并相应提出了管制要点,从整体上构筑了黄山市生态城市建设的布局基础,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思想。
2)用地功能调整有利于环保。总体规划在产业布局中提出工业外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削减了中心城区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尤其是工业粉尘、废水和SO2,对于居住环境的改善和生态城市建设起到了支持作用。重污染企业迁移到外围地区,由于外围地区的环境容量大,污染物的扩散能力强,污染相对较轻,这种布局的调整为生态城市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同时也为产业的发展奠定了生态基础。
3.3分区管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分区管制有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自然资源、工程地质条件、生态适宜性、文物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在市域范围内原则划定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提出市域空间管制措施及事权划分。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划定中心城区以及市域各城镇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
3.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通过对水资源、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现状分析提出防治目标,明确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充分考虑了黄山市工程性缺水的因素,从开源节流两方面入手,通过修建水库、中水回用的方式,开源节流并举,通过循环经济增加整体水资源。 提出结合各组团的发展,加强城市快速路及其他主要交通道路建设,优先发展公交交通,适时发展轻轨交通,引导居民合理出行,以缓解私家车快速增长而带来的交通拥挤,噪声和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整体思路上符合建设生态城市的基本要求。
4结束语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问题归结起来都是相关于“人”的问题。规划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时间与空间的、历史与地理的、城市与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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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环境
一、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我国现代意义环境法的产生, 一般以20世纪70年代为起点, 以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诞生为标志。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进而达到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毕业论文,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 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规范。其中, 各专门的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部门。已颁布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最重要的是防治环境四大公害的污染防治法律。它们分别是:1987 年制定, 1995 年、2000 年两次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4 年制定, 1996 年、2008 年两次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颁布, 2004 年底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 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我国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令人遗憾的是, 几乎所有的污染防治法都停留在以单个环境因子为调整客体的单项法状态。
二、我国现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缺陷分析
1. 环境污染防治缺乏综合性
首先表现在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结构上的缺陷, 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典。我国虽已制定六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 但立法只是针对单项污染控制进行的,缺乏对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和人类环境的整体保护。实践中导致环境单行法之间相互重叠、交叉和矛盾, 而个别领域却出现法律空白, 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尴尬被动局面[2]。
2. 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国现有的许多环境污染防治法立法过粗, 导致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如对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噪声法》虽规定可警告或处以罚款,但未规定处罚金额标准, 给执法带来困难。即使已有的法律,也相对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而现行的个别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却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 这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4]。
3. 法律调控机制中的公众参与不足
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环境法发展的新阶段, 也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众明确的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救济方法, 公众实际上被排斥在环境保护的大门之外。公民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却不能对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和救济,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没有明确公民环境权利的前提下, 高唱公民对环境的义务, 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也调动不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6]。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构想
1. 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典
我国今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方向应该是重视和体现全过程污染控制, 首先制定尚缺漏的环境污染防治法, 以完善现有的制度规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整合各单项法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典”[8]。即对所有现有的环境污染防治单项法所进行的法律整合, 使这些同门类的单项法法群走向法典化, 从而形成“环境污染防治法典”。未来的综合性污染防治法典应反映整体环境观, 并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法典的立法统帅思想。
2. 重视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地方环境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 是各地贯彻国家环境法律法规, 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环保事务的保证措施。我国地域辽阔, 不同地区环境问题各有侧重点, 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差异较大, 因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进行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引进市场经济原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这种行政主导的体制具有较高效率的优势。但它也具有局限性。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保护中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毕业论文,环境污染。。
第一,改革环境税费,建立合理的绿色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税费制度主要依靠两种手段来实现,一是征收排污费;二是污染税费、资源税费或生态补偿税费,其中包括资源收费、生态补偿费、生态恢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等,另外,有关环境关税也出台了一些调整制度。
第二,改革贷款制度,未通过环评审批不得给予贷款支持。鉴于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比较突出的现象,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同时也给我国环境带来严重的负担,造成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贷款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他们,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增设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毕业论文,环境污染。。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后,由市场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市场发现价格的过程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只要超标准排污的企业所付代价大于治理费,就会激励企业治污,一旦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以下,企业就有了可以用来出售的排污权,而不能达标的企业就成为排污权的需求者。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这样就形成了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形成排污权的均衡价格。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得到实现。
4. 扩大环境民主, 落实公众参与机制
2002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过, 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于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程序、参与效力等保障手段规定得不太具体, 影响到公众对环境污染监督的积极性。因此, 应进一步扩大、细化公众参与机制, 保障公众的环境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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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壤污染;分析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土壤环境存在污染情况底数不清,监管能力薄弱、科技支撑不够、法规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社会意识不强等方面的问题,土壤污染环境新旧交织,部分地区土壤污染已经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土壤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因此,借鉴国外土壤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全面提升我国应对土壤污染的技术水准和管理能力,避免土壤受到污染,防止土壤污染问题,对于保护和改善土壤生态环境,保障人类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促进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土壤污染概述
土壤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有害、有毒物质进入土壤,积累到一定程度,超过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性状和质量变化,构成对农作物和人体的影响及危害的现象。
土壤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和城市的废水及固体废物、大气中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通过沉降和降水落到地面的沉降物以及农药、化肥、牲畜的排泄物等。土壤污染的危害:受到污染的土壤,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改变,如土壤板结、肥力降低、土壤被毒化等,还可以通过雨水淋溶,污染物从土壤传入地下水或地表水,造成水质的污染和恶化。受污染土壤上生长的生物,吸收、积累和富集土壤污染物后,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可造成对人的影响及危害。如日本富山县引用含镉废水灌溉农田,使土壤受到了严重的镉污染,致使生产出的稻米也含镉,使数千人得了骨痛病。
2 土壤污染产生的原因
2.1 过量施用化肥
我国每年化肥施用量超过4100万t。虽然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长期大量使用氮、磷等化学肥料,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耕地土壤退化、耕层变浅、耕性变差、保水肥能力下降、生物学性质恶化,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未被植物吸收利用和根层土壤吸附固定的养分,都在根层以下积累或转入地下。
2.2 农药是土壤的主要有机污染物
全国每年使用的农药量达50万~60万t,使用农药的土地面积在2.8亿hm2以上,农田平均施用农药13.9 kg/hm2。直接进入土壤的农药,大部分可被土壤吸附,残留于土壤中的农药,由于生物和非生物的作用,形成具有不同稳定性的中间产物或最终产物无机物。
2.3 重金属元素引起的土壤污染
全国320个严重污染区约有548万hm2土壤,大田类农产品污染超标面积占污染区农田面积的20%,其中重金属污染占80%,粮食中重金属镉、砷、铬、铅、汞等的超标率占10%。被公认为城市环境质量优良的公园存在着严重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使行车频率高的公路两侧常形成明显的铅污染带。砷被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硫化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也会引起砷对土壤的污染。汞主要来自厂矿排放的含汞废水。土壤组成与汞化合物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作用,积累在土壤中的汞有金属汞、无机汞盐、有机络合态或离子吸附态汞,所以,汞能在土壤中长期存在。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尾气沉降,磷肥中有时也含有镉。
2.4 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
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超过330万hm2。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氮、磷、钾等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养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农田,有增产效果。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在灌溉渠系两侧形成污染带。
2.5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在大气中发生反应形成酸雨,通过沉降和降水而降落到地面,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业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则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厂为中心、半径为2~3 km范围的点状污染。
2.6固体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污泥作为肥料施用,常使土壤受到重金属、无机盐、有机物和病原体的污染。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倾倒,由于日晒、雨淋、水洗,使重金属极易移动,以辐射状、漏斗状向周围土壤扩散。
2.7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残体对土壤的污染
禽畜饲养场的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其性质近似人粪尿。利用这些废物作肥料,如果不进行物理和生化处理,则其中的寄生虫、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2.8放射性物质对土壤的污染
土壤辐射污染的来源有铀矿和钍矿开采、铀矿浓缩、核废料处理、核武器爆炸、核实验、燃煤发电厂、磷酸盐矿开采加工等。大气层核试验的散落物可造成土壤的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散落物中,90Sr、137Cs的半衰期较长,易被土壤吸附,滞留时间也较长。
3 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3.1 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增加土壤环境容量,增强土壤净化能力
向土壤中施用石灰、碱性磷酸盐、氧化铁、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化学改良剂,加速有机物的分解,使重金属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属在土壤及土壤植物体的迁移能力,使其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以减轻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针对有机物污染,用植物、细菌、真菌联合加速有机物降解。针对无机物污染,利用植物修复可以把一部分重金属从土壤中带走。
3.2强化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与综合防治,大力发展清洁生产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合理利用污染土地,严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种非食用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以减少食品污染。科学地进行污水灌溉,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和管理,了解水中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避免带有不易降解的高残留污染物随机进入土壤。
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管理。增施有机肥同时采取防治措施,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在生产中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改进农药剂型,严格限制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发展生物防治措施。
4 结束语
土壤污染是环境污染的重要环节,是污染物摄入人体、影响人体健康的重要锁链。它可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有害物质在植物体内积累,并通过食物链使污染物进入人体,进而危害人体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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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森林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对人类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生态与社会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森林加以保护,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强化森林资源保护。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森林资源成为当今社会通用的一种有效的手段。本文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响应的对策。通过解决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的。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概述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越来越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能否克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键。
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林业行政立法与当前林业发展的现状不符
虽然近年来,林业立法已经涉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但是,在立法时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不是十分完善,导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中,在执行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各种违法案件的规定也显得比较模糊,致使在执法时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众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职权重合,行政执法效率低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这些单位共同执法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过滥、这些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所以建议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队,统管所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会相对好一些。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执法客体量太复杂,导致执法困难。近年实行考试进人后,淡化了专业知识,所考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执法人员的林业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之学习的内外环境不具备,学习风气没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业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林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对基本的、简单的办案程序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4.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但是实际的工作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部门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三、治理对策
1.完善林业立法,建立健全林业各项法律规范
林业立法是林业依法行政的基础,林业立法要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成功的做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的不足,提高林业立法水平和质量。同时要遵循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在林业行政立法过程中,既重视林业建设的政府主导作用,也要把把林业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楚同时要发挥各种组织、机构和各种社会角色的作用。
2.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3.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采取培训、轮训等方式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林业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健全县级林业执法行政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最基层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执法权能否行使到位全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要健全专门统一的林业执法队伍以及林业法制机构,只有形成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才能不断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提高林业执法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即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