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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内涵就是司法机关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以严格依法为基准,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平等、正当的原则,且要在审判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工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 [1],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实体公正。指现行法律分配给人们的权益与其通过司法活动所确认的权益相一致,且这种一致性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关于实体公正,我国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位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各类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规律性的科学总结。三是执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严格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使纸上的东西得到切实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只有司法机关形象公正,社会公众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济才能成为社会公众一旦发生纠纷的首要选择,促使社会公众的矛盾和纠纷都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消解,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决。
可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实体,都要求司法人员忠实地服从和使用法律,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于是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可见,新闻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可以说,新闻报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从而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媒体热点,而且,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注重结果,追求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的正义,这使得其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对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媒体压力,从而产生“媒介审判”的不良效应。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我国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2]
笔者认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新闻媒体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所发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新闻媒体对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案件报道趋之若鹜,对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这样的情境下,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媒体的压力,从而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干扰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冲突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新闻是自由的,其对法庭的报道和批评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其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旦诉讼程序开始,新闻媒体的自由必须向公正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更要慎重。也就是说,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要采取对法律负责、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新闻工作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所以,新闻媒体既要发挥披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对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此防止和消除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负面影响。
为削除新闻媒体与司法行为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独立和传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使之达到良性互动与合理构建,形成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主导性关系,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的良性互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人民法
院应积极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是当务之急。法官的法律知识丰富了,业务水平提高了,将会把一个高水平的庭审展现在新闻媒体记者面前,以其闪烁着法律的尊严理性和智慧的专业才能赢得记者的尊敬。同时,办案法官要精心审判好每起案件,认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书,保证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都不出现瑕疵,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四是强化自我宣传意识。人民法院在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应充分利用院内外各类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及时上报稿件、编发院内信息简报,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壮大宣传声势,做到审判活动与宣传工作合声合拍,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一方面要抓好法院内部的自我宣传。充分利用法院外宣网站、微博等快捷、便利的宣传平台对审判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及时宣传,不断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媒搞好对外宣传。进一步加深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努力与其建立起诚实可信的良好关系,协同做好每一个旁听庭审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拓宽法制宣传面,形成集中宣传报道的声势。
一是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涵养。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自身的行为,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正视新闻媒介与独立司法的区别,时刻谨记自身的位置与职责,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树立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急于做评判、下结论,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工作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切实尊重审判独立,遵守法庭秩序,报道案件信息时认真负责,严谨审慎,客观公正,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和客观的情况,坚决杜绝“有偿新闻”,以新闻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与法官一道为实现媒体监督与案件公正审判的良性互动做出努力。
二是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审判活动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业特征,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媒体记者和编辑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审判过程中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不得充当当事人与法官间的裁判员、审判员,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是强化涉诉稿件的审核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内部的审稿力度,对监督司法的稿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政策法律关,确保没有明显的诱导和倾向性的内容,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避免错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侵害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从而正常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记者 新闻发言人 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制度背景
新闻发言人履行规定程序,代表其他自然人、法人向外消息,从运行机制角度理解是一种“制度”。
1982年3月26日,时任外交部长的钱其琛同志就中苏关系向外界信息,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外交部发言人形式向外消息。①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宣布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式建立。但此后除国家、政府重大信息外,鲜见新闻发言人身影。2003年春,“SARS”爆发,由于政府权威信息滞后,致使国外媒体上出现各种批评报道,来自民间的小道消息不胫而走,短信消息、口头消息流传使社会上一度出现恐慌。直到2003年“非典”事件过后,新闻发言人的作用才被普遍认同,新闻发言人制度才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得以全面建立和广泛推行。
在我国,新闻发言人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有些较小的部门为兼职)新闻人员。②其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问题,举行新闻会或约见个别记者,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③具体程序包括:新闻会前,准备新闻材料,联系相关部门、单位;新闻会上,新闻,阐述政府的观点立场,代表政府或部门回答记者提问;新闻会后,关注新闻后的反响效果,并反馈给供职部门单位。
二、“新闻发言人”的作用
首先,提供信息,控制信息。作为权威信源,机构单位的社会影响力增加信息的可信性;从传播学角度上看,机构单位作为信息源头,理所当然的成为信息第一“把关人”,同时设置公共议程。
其次,的信息具有单位机构赋予的权威“解释力”,利于影响、引导公众舆论。
第三,控制信源以及问题(或事件)解释,有利于维护机构单位形象。从政治制度角度看,政府部门以及机构单位从早期新闻命令者到信息提供者的角色转变是进步政府形象树立和公民权益的关注,是社会管理观念的进步。
新闻发言人的目的在于公布、解释信息,消除公众的信息不确定性,维护社会稳定。但在信息过程中,作为新闻对象的公众无权选择信息,存在着信息的不平衡。而记者作为公众权益的代表,对新闻发言人的信息进行提问,担负着维护公众正常利益的使命。
新闻发言人无疑可以给媒体提供权威信息源,消除公众信息的不确定性,避免社会骚乱、恐慌。但新闻的组织者是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等,目的在于,针对问题对公众给出解答,换句话说,是在争取针对问题的“解释权”。
下面是新闻发言“事件”的“社会权责”流程图:
下图为记者、新闻发言人利益、职能列表:
一般来说,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发生或问题提出以后,对公众的权益造成威胁,产生公众事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权威方更关注“公众事件”),公众事件中的公众的第一诉求往往是“权威解释”。这时,权威部门一方面要着手解决事件,另一方面向记者召开新闻会,记者将新闻会上有价值的内容通报公众(事件),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通常,事件中的权威说法来自公众委托的社会管理部门或与事件直接相关的被普遍认可的“社会组织机构”。然而,在得不到一个有力的解释、解答的情况下,公众倾向于“自我解释”或是寻求非确信的“小道”消息,以消除群体中不断产生的不确定性,如此一来,信息不真实和公众不确定性的增长甚至会引发恐慌或危机,谣言的流传就是利用这种不确定性的弱点趁虚而入。
由此可见,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通过新闻界和公众进行沟通的方式,也是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等维护公共关系的一种手段。
三、“新闻”与“发言”的博弈失衡
1、当前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优势
新闻发言人制度,其中的“人”有其本质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是有限的。
一方面,新闻发言人作为“人”,相对于规则程序,其灵活性明显提高,提供了信息发现和交流的机会;另一方面,新闻发言人在发言过程中,引入人际传播,人的调整情绪、氛围等能力使这种面对面的信息交往气氛更加缓和,掩盖了社会机构的权利强势角色。
2、信源弱势,售票员媒体
由上述论述可知,新闻发言人制应在对信息透明度和弱化社会对抗力量方面起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隐性地设置着媒体、记者的议程,即“四把关”。
首先,“把关”新闻内容。出于对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以及对部门机构的形象维护职责,新闻方对于当下适于公布的内容有相当的把关能力,针对记者的尖锐提问,新闻发言人也会采取一定策略,或是蜻蜓点水,或是避而不谈。
其次,“把关”发言时机。新闻方作为主动方,对信息的公布时间有一定的把控权。
第三,“把关”方式。新闻会的方式很多,比如统一发放新闻通稿,事先拟定问题或者只许会议记录,限制提问等,这些方式都会对记者媒体的信息了解程度及理解程度产生影响。
第四,“把关”参会媒体。新闻会主办方一般选择和邀请媒体参会,这就很有可能造成声音的不平衡。
上述情况表明,记者(媒体)及所代表的公民权益处于信源弱势,存在权利不平衡现象,新闻发言人制度缺乏互动机制,在规则内的第三方的媒体记者,也只是拿着成形的新闻,卖给公众的“售票员”。
为此,从新闻媒体本位角度以及公众利益角度来看,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中,有必要确立新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媒体监督机制――公民自荐的互动信赖机制。
四、公民自荐的互动信赖机制
政府的权利来自公民的信赖,委托权利的回报是社会管理和公民权益的实现。从新闻本位角度来说,新闻媒体是一种纯粹的信息交流媒介,这种公民与权利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本身就是信息检验、社会监督的本来之意,力量之源。
下图为公民自荐的互动信赖机制图:
媒体监督组织:采用公民信赖的管理员评选办法,可以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公民监督,设定参考要素,如发表公民权益文章数量、文章关注度等指标判断公民的公共事件参与度、社会影响力,评选出若干管理员后,组成媒体监督组织。组织可自有媒体平台,最近的新闻会消息,消息包括主题、新闻发言人、时间、地点、可能的参会媒体等内容,并监督各媒体的公民信息互动板块的正常运行。
(新)媒体:拥有新媒体形式的媒体设置公民参与互动板块,公布(实时更新)记者将参与的新闻会,并通过该板块与在新闻会现场的记者与新闻会建立联系,形成公民可参与式互动。板块可以是文字形式、可以是视频形式,公民在所信赖的媒体上提问,通过现场记者与新闻发言人间接交流,记者对采纳的公民建议做标记,网络系统自动对未回复公民进行答复,公民可视情况在网站留言,进行反馈。
公民自荐的互动信赖机制的突破之处在于:其一,回归新闻的媒介本位,还原社会监督权利力量之源;其二,将新媒体技术引入机制,利用实时互动优势功能,参与社会监督;其三,设立独立的媒体监督机构,联接参与新闻会媒体的网站、手机互动媒体。其四,机制的设立,能够促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平等对话,达到双向互动的过程,公众在自己的监督下,实现权益。
参考文献
①钱其琛:《外交十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71
②刘建明主编:《宣传舆论学大辞典》,经济日报出版社,1992 :357-358
③百度百科,“新闻发言人”:baike.省略/view/18380.htm,访问时间2010年1月14日
④卢剑锋,《新闻发言人制度下的媒体报道策略》,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⑤姚雪芬,《危机管理中新闻发言人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⑥王青,《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存问题探索》,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⑦陈妮,《我国传媒业的发展与管制探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⑧李晓虎,《中国政府新闻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7
一、调研方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围绕服务工作大局、服务检察业务、服务领导决策以及整体工作部署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召开了“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专题研讨会,向市检察院报送论文6篇,其中侦查监督科XXX报送的论文《侦查监督工作风险与防控》获检察机关第六届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一等奖。
二、外宣方面。坚持专兼结合,利用好检察开放日、宪法宣传日等重要活动节点做好检察工作的对外宣传,发放材料100余份。围绕身边人、身边事开展重点宣传,全力做好优秀检察官、优秀检察工作者评选的宣传推介,1名干警入选优秀检察官,1名干警入选优秀检察工作者。在检察日报发稿2篇,山东法制报、潍坊晚报发稿6篇,在正义网发稿10余篇,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采用5篇。
三、做好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全力做好综合文秘、党组会、检委会及其他各类会务、机要文书工作,确保政令检令通畅,为领导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起草各类报告、汇报、讲话、文件等60余件。全年编写简报、信息30余件,向市院报送检察要情20余期,筹备召开检委会7次,审议案件34件。收发各类文件、通知2400余份,加盖公章4000余份,承办各类会务30余次。
2018年,区检察院的宣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政法委等相关部门的肯定,但仍然存在对宣传工作认识不够、落实不严等问题。在新的一年里,高新区检察院宣传工作要在宣传的力度上、效果上下功夫。
一是切实提高对检察宣传的认识。全院干警要充分认识检察宣传的重要性,树立“人人都是宣传员、处处都是宣传阵地”的理念,要认真对待检察宣传工作。
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媒体与司法是具有共同使命的、共同维系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要素。①如果传媒与司法能够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实现公正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又能够相互独立有序地运行,就达到了两者关系的理想状态。但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司法体系并不健全,还未能完成“法制”向“法治”的转变。媒体作为社会的望者,有权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司法公开。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和支持独立审判和新闻自由,但由于司法与传媒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运作规律上又有明显的差异,必然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冲突。
“张金柱案”和“黄静案”回顾
1997年8月24日,郑州市公安干警张金柱在驾车经郑州市金水路一路口处时,将海、苏磊父子两人撞伤,苏磊被当场撞翻在地,逃跑的汽车拖着海狂驰1500米远。苏磊抢救无效死亡。在法院未做出判决之前,《大河报》等媒体做了声势浩大的报道,公众纷纷谴责其行为,相关领导做出批示,要求抓紧时间,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金柱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金柱死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金柱本人哀叹自己“栽在了记者手上”。②
2003年2月24日凌晨,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的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在自己宿舍内,其男友姜俊武被认为有犯罪嫌疑。在网络曝出此事后,传统媒体纷纷跟进,中央电视台先后进行了三次报道,湖南政协委员上书政府要求严查此案,在上级机关的要求下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被迫立案。从此,就此案进行了长达三年的旷日持久的全民大讨论,司法机关先后就此案进行了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最后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中国网络第一案”在公众质疑声中落下帷幕。③
谁在审判
1.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④
2.“媒体审判”与“舆论审判”
魏永征教授曾这样定义:“媒体审判”即“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⑤
目前学界对于“舆论审判”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者直接将“舆论审判”等同于“媒体审判”。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应该对“媒体审判”与“舆论审判”进行区分。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两种审判的主体不同。
“媒体审判”,着重指新闻报道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影响,突出表现为“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冲突;而“舆论审判”更多是一种“社会意识”与“法律程序”的冲突。
第二,两种审判信息的流向不同。
“媒体审判”,信息是从媒体流向受众;而“舆论审判”过程中,信息是从公众流向了媒体,再从媒体回流到公众。
第三,“舆论审判”比“媒体审判”具有更强大的力量。
传统媒体传播信息一般是采用点对面的传播体制,由于受版面、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受众很少获得与媒体直接对话交流的机会,⑥而互联网提供了一个可以广泛交流的平台,使得公众可以充分讨论,并形成强大的力量。但这种力量如果缺少正确的引导,会产生强大的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以互联网的出现为分野,“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分别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主要力量。“张金柱案”属于典型的“媒体审判”,因为它体现了传统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而“黄静案”主要体现了“舆论审判”,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表现出民众意志的舆论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
但应该注意的是,虽然这两个案件中司法审判都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结果却迥然不同。“张金柱案”中,媒体审判明显对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干扰和影响,张金柱最后被判处死刑;相反,“黄静案”中,虽然“舆论审判”对司法机关施加了巨大的影响,但司法审判的结果没有被舆论所压倒,从而维护了自身的独立。
3.谁在审判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司法审判不够透明且存在着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制约机制缺乏等诸多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到司法报道中,可以帮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推进法治建设;但另一方面,媒体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也会冲击司法独立、影响司法权威。这就回到“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究竟谁在审判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媒体与司法都以“公正正义”为价值追求,但媒体与司法的公正正义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司法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而媒体更多是从道义公正出发。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和道德这两个范畴内的问题,而法律和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范畴是不同的。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要调整;法律不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也要调整,即某些社会关系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而法律上却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这时候如果媒体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大造舆论,就会影响司法独立,妨害司法公正。⑦因此,法治社会必然要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避免“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发生。
如何实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平衡
笔者认为,要避免“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构建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关系,应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应尽快将新闻法的制定工作提上日程,保障新闻媒体有法可依。
第二,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同时,应该加强自律。具体来说,媒体报道诉讼活动应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同步报道、平衡报道、连续报道”四个原则。⑧
第三,司法机关应该尊重新闻自由,保证司法独立,落实司法公开,保障民众知情权。
总之,在实现社会正义与人权保障共同的价值目标下,媒体与司法通过各自的运行机制与活动领域,相互触动、补充,发挥各自最佳的效应,⑨这样,就能维护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适度的张力,就能实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理想状态。
注释:
①潘舒雨:《从舆论监督与民意裁决看司法公信力――对许霆案的理性反思》,《法制与社会》[J],2009年第6期
②李苗:《论媒体与刑事审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③禹继来:《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对黄静案与刘涌案的思考》,《新闻天地》[J],2008年第2期
④高立燕王胜娜王晓明:《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法制与社会》[J],2009年第9期
⑤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114页
⑥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以司法个案的分析为视角》,《法律适用》[J],2009年第1期
⑦于猗澜:《法治社会中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⑧林爱:《舆论监督与法律保障》[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127页
【关键词】新闻评论 舆论监督 政府 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舆论监督的对象有着特定的指向性,它是指社会生活当中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其重点对象是涉及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权力的执掌者、执行者。①
新闻评论,作为报纸的灵魂和旗帜,是表达立场和观点最直接的手段,具有论述的说理性、观点的针对性及行文的逻辑性等特点,能够做到观点明确、集中,直指要害,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公共权力的社会责任,是极其有力的传播形式。
自2003年《南方都市报》开辟时评版以来,掀起了一股时评热潮――《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纷纷于次年开辟评论版。三家报纸凭借这股至今仍热情不减的潮涌的推力稳固占据广州最具影响力的报媒,同时也为新闻舆论监督开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三家报纸,一家代表转型中的党报、一家代表晚报、一家代表新兴的市场报,研究其新闻评论对政府监督的现状是尤为必要和具有代表性的。
综观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1)研究舆论监督的学术专著、论文较多,但对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功能的研究较少,现有的如王朝丽:《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作用――以时评版为例》,李丹:《新闻评论的舆论引导》等少数几篇论文谈到了新闻评论进行舆论监督的特点、加强其监督作用的一些途径和数据、指标评论的基本原则等问题,但都不够深入,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支撑;(2)对新闻媒体监督政府的研究少之又少,仅有杨宏雯:《新闻监督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有效方式》,尤光付:《舆论如何监督政府:比较中的思考》等寥寥几篇,不足以全面描述当前我国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现状以及建立起相应的理论架构。基于这一现状,本研究运用定量的研究方法,尝试借用数据描绘广州三大报纸――《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状况,并试图依据理论寻找各自或共同的不足之处以求新闻评论监督的有力进步。
二、数据收集与指标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所有公开发行的《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采取抽样方法:一个星期归为一个群组,以2009年6月第一个星期为起点,以3个星期为间隔进行等距抽样。组成84份总样本,共517篇评论。
(二)指标设计
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时评对政府的舆论监督情况:有关政府评论的数量,对其进行频数分析;有关政府评论与地域的相关性,对其进行对应分析。
统计三报对政府的评论分别占其总评论数的比例、以及这些评论的对象分别涉及公共权力的哪一方面:政策制定、政府行为、官员作风还是其他。并进行比较分析。由此可以看出各个报纸对政府评论的重视程度,以及侧重关注政府的哪一方面。而社论作为报纸的一面旗帜,它“是表达报纸立场的基本手段,是报纸存在的基本理由”②,其对政府评论的数量更体现了报纸的主张。因此,对所有有关政府评论进行数量统计,再结合有关政府的社论数量统计,能较全面地反映报纸对政府监督的重视程度。
报纸作为地域性很强的媒体,一般影响力限于本地区,这决定了报纸更关注本地,对本地政府的监督也理应更具有效力。不过,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存在,报纸在监督本地政府的时候往往有些难度。把三报的评论作为一个整体以代表广州报界,对有关政府评论与所涉地域进行对应分析,从而能真正反映出报纸对政府监督的情况,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地区舆论监督环境的宽松程度。
三、数据分析
(一)关于政府评论的频数
(1)是否是对政府工作的评论
图表1:广州三大报内容涉及政府的评论频数比较
图表2:广州三大报内容涉及政府的社论频数比较
从图表1可以看出:评论的选题是否是对政府工作的评论,三报在这一点相差不大,对政府的评论都占到了总数的一半以上。相对来说,《广州日报》对政府工作评论的比例稍高于其它两报(占57.7%),均高出其他两报5个百分点。
在图表2对社论单独统计中,《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的社论涉及政府工作的比例竟然高达70%以上,由此可知,两报都很重视通过社论对政府进行监督,以此来增添监督的分量。
综上,三份报纸对政府的评论都超过半数,《广州日报》在总体上略胜一筹。但《广州日报》的社论对政府评论的比例基本和总体评论保持一致,稍有不同的是,《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的这个数字却上升了15%―20%。从社论的地位和作用上看,它应当在监督政府工作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更为重视,而作为机关报的《广州日报》这一方面还做得不够。
(2)评论政府工作的内容
图表3:广州三大报评论政府具体内容的频数比较
图表4:广州三大报社论对政府具体内容评论的频数比较
图表3表明,三报最为关注的都是政策制定,占50%左右(分别占到45.3%、52.3%、52.3%)。在政府工作其他方面,《南方都市报》相对更重视对政府行为的评论(28.1%),分别高出《广州日报》和《羊城晚报》4个和8个百分点;《广州日报》相对其他两报更为注重对官员作风的评论(31.4%),分别高出《羊城晚报》和 《南方都市报》8个和16个百分点。
从图表4可知,三报对政府政策制定的监督占比都达六成以上(64.3%、64.7%、62.5%),更为明显地体现了对这一方面的侧重。
舆论监督的作用就在于促进决策民主化及防止和制约腐败。“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于前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对决策效果的监督,对于后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行为的监督。”因此,对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都应该是主要方面。
综上,三份报纸对政府的政策制定都表现了更大程度的关注,这一点在社论上体现得更为突出。并且三报对政府工作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占比都不小,只是各自侧重不同:《广州日报》相对更侧重对官员作风的评论,《南方都市报》相比更重视对政府行为的评论。
(二)政府评论与地域的对应分析
异地监督是中国时评的一种独特的现象。网上刊物《世界商业评论》2005年4月刊出《中国时评之10大怪现状》提到时评喜欢异地监督的“怪现象”。文章指出,“在很多的时评编辑和老总看来,本地时评很容易得罪本地人,特别是惹领导不高兴,而异地时评不会出现这些麻烦。时评喜欢异地监督的恶果是:时评的实用丧失殆尽。”③
异地监督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地方性报纸不关注应该产生现实社会影响的本地问题,而因为受到本地权力部门制约转而把主要注意力都投向外地,本地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充分的挖掘,人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尊重;二是地方性报纸异地监督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外地的采访受到当地权力部门的限制,实施起来困难较多,而且跨地区的报道在本地产生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地方保护主义是阻挠当前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对本地监督力度的加强才是真正地落实了舆论监督,才是行使了媒体应有的监督责任,才发挥了舆论监督应产生的作用。如2009年9月底持续到12月的广州番禺建垃圾焚化炉风波,因为广州本地媒体的强劲的报道,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取消焚化炉建设,本地媒体的舆论监督产生了改变政策的巨大影响。④这既说明了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对本地监督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也体现了舆论监督要求政治环境宽松。所以,营造一种健康良性的舆论环境,媒体才能更好地施展才能。
为深入研究三大报评论地域与对政府工作监督内容的关系,本文对两者进行了卡方分析,结果证明两者相关(皮尔森系数为0.000)⑤。
就评论地域和对政府工作监督内容作对应分析,得出两者的相关性是距离越近,相关性越大。关于政策制定的评论,所在地域主要是国家、省内两方面,而关于政府行为、官员作风的评论多是在省际(即异地)范围。我们强调本地监督的重要性,在对省内范围的监督中,主要评论内容是政策制定,但是却缺少政府行为和官员作风内容。这说明本地对这两个重要方面监督力度不够。可以推测,官员作风、政府行为都是政府监督的敏感区域,这两个空白体现了这方面的舆论环境还不够宽松。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对《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三大报纸的新闻评论进行了数据统计,就其对于政府的舆论监督进行了定量分析。
首先,明确有效的指标分析,是对研究目标进行科学测量的基础。通过设计关于政府的评论数量,政府评论与地域的相关性两方面的指标,较全面地了解报纸评论对政府监督的情况。并且,考虑到社论的特殊地位,对其单独进行分析,又将其与总体情况做一对比,丰富对本研究问题认识的层次,后续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测量工具。
其次,在学界对于媒体舆论监督的相关研究中,多从理论层面关注媒体对政府进行的舆论监督,而缺少定量研究来呈现实际面貌。本文运用频数分析发现,三报都很重视对政府进行监督,代表传统晚报的《羊城晚报》和代表新兴市场化报纸的《南方都市报》则尤其重视运用社论的形式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而三报都把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心放在了决策制定上面,这一点在社论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三,相关研究较少就文本检验媒体是否做好舆论监督,即如何评价媒体的舆论监督,更缺少站在宏观的视野上,探求地区舆论环境的宽松程度的研究。本研究通过对应分析的方法,发现报纸对本地政府的监督虽然紧紧围绕关键的政策制定,但较少涉及官员作风、政府行为,与之相反的是,对外省的官员作风和政府行为却评论较多。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报纸对本地的监督很难落到实处,无法真正作为本地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从而达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①许新芝、罗朋、李清霞:《舆论监督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70
②王泰玄,《报纸的社论与社论版》[J].《国际新闻界》,1983(3):52
③魏青,《中国时评之10大怪现状》,《世界商业评论》,2005(4)
④图夫,《为番禺庆功,别忘了花都李坑》,《南方都市报》,2009-12-22
关键词 新闻 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 A
On the History and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Journalism Professional Ethics Study in China
Zheng BaoweiFan YapingShu Shu
(The Research Center of Journalis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 Beijing 100872;
School of Journalism,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School of Journalism,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00)
Abstract The paper analyzes the history and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journalism professional ethics study in China.
Key wordsjournalismprofessional ethics
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于今已有20余年,研究历史已较长,但研究热情却始终不减。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媒体从业者职业道德问题屡屡发生,职业道德问题因此屡屡受到社会关注,也引起了研究者更广范围、更深入的探讨。
一、对研究状况与历史的简单扫描
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最早始于80年代初,基本是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的。从那时到现在,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不仅产生数量庞大的论文和各类文章,而且已出版相关教材和专著10余部。
就专著与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协会编《新闻职业道德》、陈桂兰主编《新闻职业道德教程》、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黄瑚《新闻伦理学》、王天定《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陈汝东《传播伦理学》等。这些撰著已经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的历史、基本理论、原则规范、内涵等各方面内容,较系统地介绍了新闻职业道德的方方面面。
就研究论文来看,仅以CNKI收录文章为考察对象,就可获得专门研究“新闻职业道德”的论文617篇和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文章近千篇,这还不包括CNKI未收录期刊上的文章及国内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文章等。可以看出,研究论文数量巨大。
就研究开始的具体时间来看,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编印的《外国新闻事业资料》(1979年第4期)上发表的《新闻道德的准则》首次将新闻职业道德引入我国新闻学研究中。但当时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并未引起更多人关注,直到1982年,由于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各行各业加强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的教育”,从而大大促进了新闻领域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新闻职业道德概念随之开始在新闻界流行和普及,并为各界所认同。
总括1979年至今的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可以看出这样几个阶段:
1、1979年―1991年:这一时期,新闻界经过拨乱反正,在理论上弄清了新闻事业的性质、社会定位等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大问题,意识到了新闻事业既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现代社会中一门具有独特的社会职能的职业。既然是职业,就必然有其职业道德要求。同时,这个时期新闻失实这种新闻实践领域的老问题依旧存在,而追求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这类新问题又接踵而来。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逐渐兴起。当然,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内容还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反对新闻失实、虚假新闻,提倡新闻工作者追求新闻真实性等方面;也出现了少量研究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反对有偿新闻、新闻伦理学等的论文,但数量很少。
2、1992年-1997年:这个时期,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无论从论文数量还是从研究强度来看都明显加强,论文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到1997年达到第一个研究高峰。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研究,一方面与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台与不断修订有关系――1991年1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1994年4月、1997年1月两次修订,《准则》的出台明显推动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另一方面,也与这个时期新闻界在市场化中片面追逐利润、淡化新闻报道的社会责任有关,另外,这个时期“有偿新闻”的泛滥也促使了人们对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热潮。与此相应,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内容明显丰富了;而且,与有偿新闻有关的研究明显成为一个重点。
3、1998年-2004年:这一阶段,有偿新闻研究在继续,但与前一阶段相比,对有偿新闻的研究大都与突发事件结合起来论述。突发事件成为促进这个阶段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不断延续的重要因素。《东周刊》事件、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事件引出的受贿事件等,都促使了新闻学术界对职业道德研究的重视,新闻职业道德研究走入又一个高峰,仅2004年一年的研究论文就达百余篇。同时,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审视新闻职业道德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其次,新闻伦理学研究也在继续:除了对国内新闻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外,对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介绍和论述增多。另外,对新闻职业道德观的相关研究也受到了重视。除此以外,研究者开始从新闻娱乐化、炒新闻、新闻策划等角度研究新闻职业道德。还有,网络道德的相关研究也开始出现。
4、2005年至今:这个时期,从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炒新闻、新闻专业主义等切入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在继续。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与我国的相关政策相联系(如新闻职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三个代表与新闻职业道德等)的研究,也占不小比重。随着2006年网络传播研究成为热点,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度明显增大。另外,研究者对新闻自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了。
二、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内容
总括20多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研究视点和内容:
1.新闻失实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新闻失实是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最常见的切入点,也是从80年代初新闻学界一开始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至今一直持续关注的一个点。当然,随着不同时期新闻失实形式的不断变化,研究的认识和结论也在不断地更新。就内容来看,对新闻失实的研究主要围绕失实的表现、失实的原因以及如何防止失实等层面来展开;从目前来看,不同层面的研究论文数量都很庞大,所获得的认识和具体内容也较为系统、深入。从研究成果的形态和类型来看,也相当丰富和多样,有新闻理论著作中较全面、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有研究论文中就某一认识视点所做的深度分析与论述,也有大量来自业界的对某些失实个案的解剖和反思。
2.“有偿新闻”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有偿新闻”在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中也占有很大比重。与“有偿新闻”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偿新闻”的成因、后果及如何防治等方面。
关于“有偿新闻”的成因,研究者的观点较为统一,普遍认为,“有偿新闻”的成因主要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从主观看,新闻工作者社会良知的丧失,对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追逐是重要原因。①从客观因素看,市场化背景下形成的新闻产品市场交易的不规范,为“有偿新闻”的出现提供了机制和土壤;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宣传需求,则为“有偿新闻”提供了买方市场。
关于如何防治“有偿新闻”,研究者主要围绕“自律”、“领导”、“监督”、“改革”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对策。从近年的研究来看,加强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律,似乎受到更多人的强调。如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监督、评议还是惩罚,起到的无非是一种修枝剪叶的功效,只有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才是从根做起,才能夯实新闻职业道德理念的根基。②当然,也有学者提出通过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的方法来杜绝“有偿新闻”。③
3.新闻炒作、新闻媚俗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90年代以来,新闻炒作与媚俗之风盛行。一些媒体迎合人们的低级趣味,一味媚俗,大肆炒作,引起许多社会公众的反感。新闻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引发了学界和业界对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问题的关注。
新闻炒作与媚俗和新闻职业道德的联系在于:首先,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是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原因之一;其次,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减少和避免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重要条件。一些对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的研究者正是由此出发对新闻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进行强调和关注的。
4.典型案例与新闻职业道德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常以新闻界发生的某些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某些案例,呈现新闻职业道德的现状与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对策。这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案例介绍引出新闻道德缺失话题,然后就新闻道德问题的相关内容、对策进行论述。
如,著名的山西繁峙矿难中11名记者受贿事件,就曾成为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许多研究文章。另外,“茶水发炎”事件、“杨丽娟事件”等也都曾引起众多学者由此出发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有学者指出,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和职业良知的记者,必须做到:绝不有意编造虚假新闻,这是新闻工作者的一条最基本的道德底线。④
5.新闻专业主义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从新闻专业主义切入来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是近年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出现的一个重要特点。围绕二者间的关联,有学者指出:新闻专业主义从本质上说,至少包含三方面的理念: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新闻从业者的行业准则。⑤ 还有学者认为,新闻专业主义中的媒体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使命和社会责任应该对应着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职责和职业权利;同样,新闻专业主义中的行为准则和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利益也密切相关,新闻从业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行业准则前提下,才能够获得其应有的职业利益,获得别人的赏识和尊重。因此,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新闻成为一项专业的必要条件。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也对新闻专业主义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⑥ 另外一些学者把新闻专业主义视为解决新闻职业道德缺失问题的治本之策。如陈力丹认为,通过长期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内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角色,是解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长远之计。⑦
6.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关系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一个涉及新闻自律,一个涉及新闻他律,两者密不可分,故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必然要涉及新闻法制问题。在这方面,一个基本的认识是,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新闻职业道德为新闻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对新闻法规具有多方面补充;反过来,新闻法规又可以保障新闻道德规则的实施。⑧ 从现有研究看,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同时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的。如有研究者就强调:新闻传媒职业道德建设一要靠他律,二要靠自律。⑨
7.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研究
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者也不少,取得的认识也较为多样。如有研究者强调,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自律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重视职业道德修养的机制;三是完善和加强有关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制度等。⑩另有研究者则提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当促使新闻职业道德内化;促使宏观管理和调控体制良性整合;优化新闻职业道德的外部监督体系;提升社会公共道德水准和道德判断力,铲除违背职业道德的社会土壤等。11
8.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
对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介绍和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研究视角和内容主要分为这样几类:
(1)美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这方面研究相当多,有些研究也较深入。如关岩德的《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一文,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新闻评议会、媒介内部专职督察员或道德顾问的设置、新闻评价活动)等;另外还介绍了美国新闻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12
(2)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比较研究。这方面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陈中原的《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该文从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现时间、价值标准、新闻生命、采写原则、版面安排等五个方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全面比较,分析了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共性和个性。13
(3)中外新闻职业道德状况比较研究。此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先介绍西方新闻自律情况,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做说明。以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一文为例,文章首先介绍了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发展的历程,然后转向西方新闻自律发展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的探讨。14
9.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
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网络给新闻职业道德带来的影响和网络环境中的职业道德要求等方面。就第一方面的研究来看,很多人的认识已经比较明确,如认识到网络媒体在真实性、抄袭、把关人缺失、新闻保密、隐私权等方面都更有可能出现诸多问题。15就对网络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的研究看,研究者多从强化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依靠自律原则规范从业者的行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等方面进行强调。16可以看出,目前这方面研究的层次还比较浅,主要停留在传统职业道德理论与网络传播特点的机械对照与分析层面。
三、小结
综观近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认识:
1、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涉及新闻传媒的公信力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因此对其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2、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研究成绩总体来看是不错的。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也获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而且,研究视野比较开阔,涉及面比较广,研究内容也比较深入。在新的研究视角的开拓方面,研究者也较为注意。如近年来,新闻伦理学、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自律等新的研究视角被不断开掘出来。
3、从现有研究来看,问题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原因和对策的研究中前后逻辑与可行性分析的缺失。具体来说:在成因分析方面,大多着重于原因的说明,而缺乏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论证和分析;在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后果时,偏重于情绪性的宣泄和简单层次的描述,且理论视野较为狭窄;在对策研究方面,学界提出的种种对策往往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持,也缺乏可操作性,多为自说自话和拍脑袋的产物。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获得了一些学者的重视。
注释
邓名瑛:《“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伦理学研究》, 2005年第6期。
胡忠青:《西方新闻自律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今传媒》 ,2006年第6期。
曾凡斌:《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与重构》,《视听界》,2005年第3期。
郑保卫:《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8期。
陆晔,潘中党:《成名的想象: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新闻学研究》(台),2002年第4期。
景刚:《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专业主义》, 《当代传播》,2004年第4期。
陈力丹:《新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3期。
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
马秋枫,张晋升,王天权:《论广东新闻传媒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暨南学报》,2005年第5期。
周宗杰:《简论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职业时空》2007年第2期。
陈敏:《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关键性因素分析》,《新闻界》 2006年第1期。
关岩德:《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1期。
陈中原:《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新闻记者》2001年第11期。
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郑瑜:《互联网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影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方玲玲:《试论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国内首个研究西部报业经济发展的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西部大开发与西部报业经济发展研究》结项出版
论文关键词:集成,监控点,直接数字控制器冷热源
1. 引言
空调及冷热源控制系统是楼宇自动控制(BA)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管理的机电设备所耗能源几乎占楼宇能量消耗的50%,空调系统的能量主要用在冷热源及输送系统上,根据智能楼宇能量使用分析,空调部分占整个楼宇能量消耗的50%,其中冷热源使用能量占40%,输送系统占60%。
在智能楼宇中采用微机控制可以实现对空调系统进行监督、控制和调节,利用其功能强、存储量大、计算速度快的特点,实现复杂的调节,改善系统的调节品质,提高可靠性,降低能耗。目前在楼控系统中一般采用直接数字控制器(DDC)进行统一的管理、监测与控制。
2. 系统集成设计
2.1 设计对象分析
杭州市某学校室内体育馆占地面积27319 m2,本工程为地上建筑,建筑物四周由缓坡堆积,形成0 层,坡顶标高6.8m。局部设地下2层,主要为汽车库、媒体用房、部分设备机房等。地上为6层,其中,地下2层至0 层主要为机电设备用房、竞技工艺用房、媒体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厨房、内部环路等。其它层主要为集散大厅、咖啡厅、小卖部、工艺、媒体等用房。对体育馆内的机电设备的情况仅从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中进行设计与统计监控点,表1所示为按各子系统统计其设备数量。
表 1 冷热源系统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说明
1
螺杆式冷水机组
2
位于地下2层制冷机房,旁通阀DN150
2
空调冷冻水泵(DN250)
3
位于地下2层制冷机房
3
空调冷却水泵(DN250)
3
位于 地下2层制冷机房
4
冷却塔
2
位于1层,蝶阀4台(DN350)
5
膨胀水箱
1
6
全热交换器
一、协同学视角下“李刚门”事件舆论的形成
与以往的新闻事件相似,网民在网络这一公共平台上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关注、跟踪、追查与监督。网民的力量如此之大,在检讨了河北大学师生沉默的声音之后,又挖掘出来河北大学校长论文抄袭事件,李刚父子共有价值800万的5套豪宅等黑幕,让普通大众目瞪口呆。
从传播学角度看,这涉及到舆论形成的问题。从协同学上讲,任何集体行为的发生是由序参数在起作用。所谓序参数,是使一切事物有条不紊地组织起来的无形之手①。因此说,“李刚门”事件由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事件上升到对公权力的监督,其中的序参数是“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即大量的意见从多到少的一个压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具有可影响性,有人由于群体压力而保持沉默,有人依附群体力量而强化原有意见,最后只剩下一种占主导地位的舆论。
根据协同学的一般规律,不同意见之间会自动出现竞争,最终有一个成为主流而获胜②。各种意见会相互交错、相互竞争,由无数条意见压缩成几条,最后形成统一的观点,其中序参数有:
1、大众传媒,包括网络媒体对于资料掌握得有限,导致人们认为报道出来的是真实的,而媒体没有报道的是不存在的。加之,媒体在传播过程中限于版面、时间等而做出的把关与筛选,这使人们对于事情的认识有一定的片面性。
2、得益于符号化传播的优势。如果说“李刚门”事件从撞人到权力监督的序参数是对于李刚门的彻底清算的一种舆论,那么在这种舆论形成过程中的序参数就是“我爸是李刚”这一流行语了。这一简语在人们对于该事件考究之前先入为主,重复传播之后在人们的脑海中形成一种“刻板印象”。这种传播方式在意见的竞争中往往占有先机,成为支配公众思想情感的代号。
3、人们对于变化着的环境一般会采取与大多数人站在一起,也可以说是一种从众心理,即人是可影响的,这种可影响性是形成舆论的所有集体效应的根源。一旦一种舆论显现出占上风的趋向,那追随它的人会越来越多,反对者越来越少。
关键词:公路桥梁,施工,养护,管理
1.施工队伍的管理
桥梁建设中,不仅需要有经验高素质的设计人员设计出减少投资、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桥梁工程,需要选择一支优秀的施工队伍从本质上保证桥梁质量,而且极有必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队伍作为一种人力资源,它不仅仅是构成一个单位的无形资产和企业资质,更主要是,其行为后果直接关系国家人民的安危。对桥梁施工队伍的管理首先应该建立资信制度。桥梁施工队伍作为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施工群体,它的业绩和资信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业主单位挑选施工单位的基础。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管理单位应已各种形式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绩考评,并将考评的结果以媒体等形式予以,管理部门对施工实行过程实录,并及时通过媒体和专业网站予以。公布内容应包括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的业务水平和从业务道德等基本情况,让社会参与评议和监督,媒体公布栏目实行长期对外开放。一个施工单位的业绩多少、优劣、真伪,任何一个需要了解情况的单位,随时都可以点击了解。以这种管理模式,项目业主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只要通过媒体就能一目了然。其次,对施工单位使用民工队伍的使用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监督。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具体岗位的特点,企业在使用民工前,对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岗前培训或令其经历一定的熟练过程,以确保劳动过程中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效率,尤其是钢筋工、木工、焊工等比较重要的技能岗位的要求更高。因此,我们认为,对桥梁施工队伍中民工队伍的管理也是施工企业监管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2.对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一直以来,“重建设、轻养护”在桥梁管理中表现得十分突出。交通部于1997年和2001年2次下达要求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但一直收效不佳。论文格式。2000年普查资料显示,27万余座桥梁中有危桥9597座,一些南方城市地区危桥比重甚至达到1/5~1/4。当前造成危桥的原因有很多,而桥梁失养是桥梁使用性能迅速衰变,变成危桥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要从完善养护队伍、应用桥梁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桥梁检测和管理车辆超载问题等方面加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2.1完善养护队伍
实行养护机制改革后,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均成立了2个或2个以上的养护队伍,原来的养护道班基本撤消,大部分养护工人直接转入养护队,按市场规律和企业管理运作。养护队的成立为完善养护队伍,建立桥梁专业养护队提供了基础条件。但是由于当前的养护工人素质参差不齐,很难做到真正的专业养护。桥梁养护需要做到专业人员、专门程序和专用方法,以保证桥梁工程师的工作部署落实到位,随时掌握桥梁的使用情况,处理各种危机突发事件,并使队伍逐渐从日常养护过渡到具备进行桥梁中、小修甚至大修的能力。
2.2 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的利用
2.2.1 国内外概况
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是近20年来在世界土木工程界新出现的一个跨学科、跨领域、综合型的工程技术集成系统。它涉及传统的工程结构分析、材料技术、系统科学、管理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多种学科,包括网级和项目级两个层次。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加拿大、南非、英国、法国、丹麦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国内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研发公路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交通部北京公路研究所于1997年推出的公路桥梁管理系统(CBMS)及上海市近年来开发的“上海市城市桥梁管理系统”。论文格式。论文格式。桥梁信息系统在改善桥梁维护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2]。从总体来说,目前各国投入实际应用的桥梁管理系统主要实现了公路桥梁的路网级管理,即在建立桥梁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桥梁状况的检查结果进行分析与评定,对桥梁的使用状态进行等级划分,为桥梁的维护决策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分配提供依据。
2.2.2 公路桥梁管理系统(CBMS)
公路桥梁管理系统(CBMS)是“八五”期间国家科委和交通部的重点推广项目。该成果采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具有100余项功能[3]。该成果的推广应用,旨在通过计算机为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加固与评价提供现代化管理手段及辅决策依据。
将CBMS应用于实际时应该做以下几项重要工作:(1)正确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包括静态数据库、动态数据库、评价决策数据库、费用分析等;(2)根据评价结果对中长期桥梁养护规划作滚动式调整,制定桥梁养护实施计划;(3)建立报表体系,随时掌握营养桥梁的维修、事故等情况,保持体系的制度化和持续性。
2.3 严格公路桥梁的检测制度
养护队对桥梁以及各种防护措施应坚持日常养护巡查,注意观察桥梁的使用状况,并作好巡查记录,同时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分别组织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专业检查。
经常性检查:由县级桥梁工程师组织实施,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至少每季度一次,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上报。
定期检查:由市级桥梁工程师组织实施,按照新建桥梁竣工后,一、二类桥梁1~3年内至少检查一次,三类桥梁3~6个月检查一次,四类桥梁3个月检查一次。对于所报告新增的三类以上桥梁应立即安排检查。检查应拍摄总体照片,填写“桥梁定期检查数据表”,并提交检查报告。
专业检查:凡遭受意外损害、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程度以及决定改造之前均需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由市级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获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检查应该对桥梁的技术情况,各种缺陷和病害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桥梁的现状、承载能力均做出正确的评估,提出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性方案。
总之,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关于超载、超限运输治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管理措施,遏止超载车辆上路下桥,使桥梁在正常交通量及荷载标准下使用,延长桥梁使用寿命。
参考文献
[1]李新平,符锌砂. 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MBMS)[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3,(11):220-232.
[2]刘健,贾丽君,朱俊毅等. 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研究与开发[J].交通与计算机,2001,(5):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