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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一、进一步简化登记注册程序。除有关重点行业和高危行业之外,企业住所原则上不再进行实地勘察,企业登记后由属地工商所及时认领经济户口。配合市行政审批大厅,积极实施并联审批。推行网上登记,支持企业使用网上企业名称预核、网上注册等电子工商业务。在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进一步放宽名称核准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名称中的“”与“半岛蓝色经济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表述;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允许私营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申请企业名称,提升私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进一步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深入开展股权出资登记,扩大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推进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入股经营。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鼓励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四、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营业执照副本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取消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取消分公司年检收费、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五、实行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凡是市和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局领导跟踪服务制,及时与企业负责人做好沟通,了解发展情况和需求,帮助解决问题。发放跟踪服务卡,登载局长、分管副局长、注册登记人员、属地工商所长的联系方式,随时提供贴近服务。推行延时服务制,只要企业需要,不受下班时间、双休日限制,随时为企业提供服务。
六、进一步推行年检申报备案制度。推行企业年检网上申报、工商所属地年检工作制度,大力推行分类年检、年检提示告诫和年检申报备案三项制度。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和有前置审批的行业严格按照年检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年检外,对经营一般性经营项目的企业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只要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即准予通过年检。
七、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建立日常执法备案制、立案调查审批制。进一步推行行政指导提示、警示、约谈等人性化监管措施。积极扶持、规范、促进企业发展,对企业的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初次违法与屡次违法、过失违法与故意违法实行区别对待。除涉及销售假劣、商标侵权、食品安全、坑农害农、传销等关系民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外,对企业无主观恶意首次实施且情节较轻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行政指导,加强教育引导。
八、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支持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以其拥有的公司股份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通过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渠道获得贷款,盘活非上市公司股权。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融资;积极办理浮动式抵押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积极探索市场摊位所有权、使用权质押登记融资方式。大力宣传、积极推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法》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专用权出资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帮扶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融资。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扶持力度,主动帮助其解决在改制改组以及申报过程中的各种困难。
(一)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充分利用年检平台,有效整合监管、执法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能,实现科学监管。
(二)企业年检工作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能,工商部门必须对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定期检查。坚持以《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为依据,认真落实监管职责,有效防范监管风险,实行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网上申报与到场年检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年检工作
(一)年检时间:
企业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对象:
上一年度及以前设立的各类企业。
(三)年检权限:
县局负责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基层分局负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年检,并负责辖区应检企业的年检初审工作。
初审工作主要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的辖区分局上门实地核查,相关业务的指导科室必要时可派员参加。
(四)职责分工:
在年检工作中,县局相关业务科室应加强对分局的业务指导,监管科负责企业年检书式审查工作,并指导分局对商标印制企业、广告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消保科指导分局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市场科指导分局对废旧收购企业、农资经营企业进行检查;企业信用协会和经纪人协会分别指导分局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经纪行业的企业进行检查。
(五)年检流程:
2012年度年检实行属地分局实地检查的初审与监管科书式审查相结合的综合年检方式,分局初审与监管、执法、服务企业发展工作要有机融合,提高工作效能。
1、分局持《企业综合年检实地检查表》对辖区应检企业逐户上门初审,当场签署检查意见反馈给企业,并要求企业作为年检材料报监管科;其中对重热点企业、新设企业、专项要求检查的企业可只根据二版任务提示,打印巡查表进行实地检查,并要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结果录入工作。
2、分局实地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并完成处理工作。
3、监管科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书式审查,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进行年检审查,对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监管科认为对相关企业有必要再进行实地检查的,应填写《企业综合年检实地检查表》,相关科室和辖区分局要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也可要求属地分局调查处理。
4、经济户口二版软件中提示企业有相关警示内容的,监管科暂缓年检,要求企业到警示经办部门落实警示处理措施后再予以进行年检审查。
(六)实地检查和书式审点
分局、监管科对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等企业的年检审查应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进行。
1、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审查。分局实地检查的内容填写要规范、完整,审查意见明确。对设立分公司和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以及对主管部门变更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要督促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年检。发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暂缓通过年检,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视情依法予以查处,直至督促其整改到位。
2、强化涉及企业前置许可的审查。各分局在实地检查中要重点审查企业的许可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别是重热点行业,认真查验被许可主体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许可事项是否与营业执照相一致,查验许可证件是否过期失效。根据企业的许可证件及时对重热点行业企业的特别标注进行核对与维护。对已知或前置许可部门告知前置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许可期限届满的企业,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对超范围从事前置审批项目经营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审批项目的经营活动,并依法调查处理。
3、开展重点检查,分局根据县局相关业务科室的具体要求对具体企业进行专项实地检查,并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的要求,指导企业完善年检材料。
4、监管科对企业提供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对年检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企业的备案事项、出资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警示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
三、借助年检平台,统筹相关工作
(一)服务发展。
1、开展创业服务。使具有创业意愿并已实施具体经营,但尚未成为合法经营主体的人员,规范为合法经营主体;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实现转行、转业经营;对违规违法的,依法查处。
2、提供职能服务。及时为年检服务对象提供商标注册、动产抵押、重守企业申报、消费费者信得过单位、经纪人发展、用工需求等服务。制作服务职能清单,注明承办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做好非公经济党建情况统计。做好非公党建工作是各级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工商部门要通过电视、公示栏等媒介大力宣传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情况数据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并引导、要求企业如实填写相关材料。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范围。
1、规范生产型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凡是核定为“×××生产、销售”、“×××加工、销售”、“×××制造、销售”等等,变更为“×××生产”或“×××生产,×××销售”,依此类推。需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书。
2、规范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经营范围。凡是在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理财的,均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予以明细化、具体化、规范化。
3、核定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出现“销售自产产品”字样。
4、规范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倒置情况。
(四)做好年检档案的扫描、归档工作。县局负责对已年检企业年检材料整理、装订工作,按照“谁生成谁扫描原则”及时完成扫描及归档工作;工作中杜绝出现年检材料丢失和录入、扫描信息不全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年检工作
县局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工商分局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管科,承担日常工作,分管监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综合年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工商分局和相关科室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充分利用综合年检平台,提升执法、监管工作效能。
(二)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各业务科室、工商分局要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承担书式审查和实地检查的责任,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严格遵守年检工作规范,坚决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将年检演变成“卡”年检,超出法律、法规规范,人为设置障碍;严禁将年检变为争抢“案源”的手段,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和能力合理确定执法重点行业;严禁年检搭车收费、乱收费行为。
(三)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年检质量
对年检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不得推诿扯皮;本部门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监管科和年检领导小组反馈和报告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法定年检时间。要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关联,将综合年检工作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紧密结合,通过年检数据丰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四)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做好各项数据统计
20__年以来,我局按照市工商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领导,夯实任务,廉洁奉公,依法行政,狠抓企业年检工作,经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截止20__年4月30日,全县登记注册的企业402户(含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其中:法人企业137户,营业企业265户。按企业类型分:国有企业99户,集体企业124户,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133户,合伙企业15户,个人独资企业27户,其他企业4户。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结合企业年检,办理变更登记76户,注销登记2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1起,罚没款金额3.2万元。
二、具体做法
1、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企业年检工作,我局首先认真领会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学习钻研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查阅原登记档案,摸清底子,掌握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及时召开股所长会议,传达贯彻市工商局企业个体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安排落实我局此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目标任务。三是从时间安排、工作内容、股所协作以及纪律要求等方面,对企业年检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责任,夯实任务。四是及时转发了省、市工商局有关文件,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五是建立上下畅通、局所联动的信息反馈和密切协作机制,明确了县局各内设机构与基层工商所在企业年检中,互通信息和查办案件等具体工作职责,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局系统整体执法效能。
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我局今年在开展企业年检工作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并注重手续完备,做好记载,积累材料,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提醒其按时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又为日后处罚违法违章行为做好了基础性工作。除市工商局在《__日报》上刊登通告外,我局还结合本县实际,重点做了以下两点:一是自20__年元月1日开始,在__县电视台连续播发了7天14次的通告;二是通过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以及电信部门,在手机和小灵通上短信,提醒企业按时申办年检。
3、严格程序,依法行政。
企业年检工作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使这项“老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对市场主体再把关的作用,我局一是手续严密把好证据关,做好从申领年检报告书和表格、受理和交费以及发还执照,均需当面签字,并做好记录。二是严格程序把好初审关,为了加强属地管理,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先将年检材料报基层工商所初审,由工商所根据其上年度的遵规守法表现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提出具体年检建议,然后由县局审查核准,否则不予受理。三是严格审查把好核准关,对经营者提交的年检材料,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涉及有前置许可的一些重点行业,一律要求提交有效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否则不予通过年检,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矿产开采和娱乐业,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对个别企业经年检验资或年度审计,实收资本低于法定限额或与注册资本不相符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补足或作了变更登记;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通过一些切实有效的方法措施,不仅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的材料,而且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质量。今年在年检期间,共清理有前置许可的企业203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四是严格标准把好收费关,在这次企业年检工作中,我局明令禁止借年检“吃、拿、卡、要”,坚决杜绝巧立名目向企业滥收费用,决不允许强行逼迫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否则一律按违纪查处。
4、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SMEIF记者/钮海津 郭冰峰
维坊银行 产品口号:“服务小微企业”
1、产品名称:小微业务
1)服务业务对象:
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对象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产品特点:
品种丰富,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审批快捷。
3)业务品种:
根据小微客户特点和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该行小微客户主要的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贷证明、非融资性保函、承兑汇票贴现、集合、拆分、国内保理、自助贷款、金鼎俱乐部会员个人授信、存贷通、农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农民房产抵押贷款、农民土地出租收益权质押贷款、蔬菜(花卉)大棚抵押贷款、规模养殖场区与土地流转收益权抵押贷款、小企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等,并随客户需求及业务发展状况不断丰富业务品种。
4)申请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并年检有效,从事特殊行业的须由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2)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产权关系清晰;生产经营正常;
(4)在该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该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财务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适度,其中:生产型企业一般不超过60%、商业服务业一般不超过65%、外贸出口型企业一般不超过70%,对外担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
(6)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股东和管理人员信誉良好、品行端正。
(7)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申请授信小企业须按照《潍坊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评分表》要求进行评分,且达到70分(含)以上。
5)借款人条件:
(1)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合法经营的材料;
(3)有充足的还贷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
(4)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
(5)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品行端正,经营合法;
(6)在该行开立结算账户;
(7)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人民银行不做要求的除外);
6)其他条件:
“金鼎之约”个人授信业务贷款对象为有资金需求并向该行提出借款申请的金鼎俱乐部会员,是该行为金鼎俱乐部会员量身定做的一项VIP专项服务,金鼎俱乐部会员申请授信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借款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所需授信额度、期限、本人签字;
(2)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职业和收入证明(属个体、私营业户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由贷款行核定其收入情况并出具书面材料)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4)会员所在单位的相关资料;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7)业务流程
(1)借款人提出申请,包括金额、期限、用途;
(2)潍坊银行受理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
(3)审批同意后,办理抵、质押或担保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4)发放贷款。
2、产品名称:流动资金贷款
1)产品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的流动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2)产品种类: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3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
3)产品特点:
期限短,周转快,成本低,是借款人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
4)适用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贷款通则》规定要求和本行流动资金贷款放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5)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项目评估情况和本行的信贷资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6)客户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书,列明企业概况,申请借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等;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贷款卡/证;
(3)公司章程和/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4)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5)主要负责人(含财务负责人)的简历;
(6)同意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董事会签字样本;
(7)经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或新建企业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8)存款账户设立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余额、结算业务及结算量等;
(9)主要负债和或有负债状况和说明。
(10)借款人以往的银行信用评级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11)担保资料,包括保证人的保证承诺函、背景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清单、价值评估文件和权属证明,保险文件或同意保险过户的承诺函;
(12)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7)业务流程:
(1)借款人提出申请,包括金额、期限、用途;
(2)潍坊银行受理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
一、放宽投资主体资格。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村(居)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允许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外国(地区)投资者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提交公证和认证主体资格证明的一年内在安化县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不需提交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县工商局即可协助投资者到省、市工商局料理相关登记。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新设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内资企业。只要不重名,县工商局均派专人协助向省工商局申请冠用“省”字样名称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个体户均可申请冠用安化县”安化”字样名称登记。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符合名称规范的允许在原名称后直接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放宽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依照“非禁即入”原则。只需提交有效期内的原审批文件(许可、资质证件)即可。
四、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可以其评估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允许投资人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投资人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富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富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依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五、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料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六、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依照《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方法》和《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只要申请动产抵押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办结。鼓励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自然人及有关机构等出资建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料理注册登记。
七、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指导支持企业与国家重点产业项目衔接。做好登记注册服务。支持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广告企业。
八、支持企业品牌创新。全县选择10家具有品牌创新能力的企业进行跟踪指导服务。积极指导和协助“安化黑茶”胜利申报省著名商标和中国著名商标,提升“安化黑茶”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积极做好粮油、竹木、茶叶、水果、畜禽、水产、药材等激进优势产业的推介宣传工作,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品牌。
九、加强茶叶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从事茶叶生产、经营销售及侵权等违法行为。全力将“安化黑茶”打造成为安化的名片。
十、支持全民自主守业。加大指导力度。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退役军人经商办企业,其登记办照、择业选址、政策咨询、筹资融资方面主动介入,牵线搭桥,特事特办,提供优质服务。对上述对象自主守业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规模经营,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发展。
十一、支持会展业发展。简化登记顺序。登记时限由原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天办好。
十二、支持农村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返乡农民工守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具备条件的由县工商局委托所在地工商所核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三、支持推进商标富农工程。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增产增收。
十四、支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制定经纪人培训规划和具体措施。壮大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
十五、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开展合同帮农。调解合同纠纷,减少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合法权益。严厉查处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欺诈行为。
十六、促进农村市场繁荣活跃。支持引导乡村超市连锁店向农村延伸。促进日用消费品、农资商品和农产品流通。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家电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加强农村消费者协会分会和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建设,确保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消费维权,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信心,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消费环境。
十八、严格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率。以解放思想为先导。疏通绿色通道,下放登记权限,推行网上登记,实行“首办责任制”服务许诺制”和“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大力推行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非奖励性监管方式。多规范,少处罚;多服务,少责难;多上门,少设卡。加强考核督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十九、推行工商联络员制度。选派干部对全县30家工商企业开展“一对一”多对一”联系服务活动。需要组建公司或者料理增资、改制登记的实行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
二十、对县人民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企业。实施全过程服务、一条龙服务,促进项目顺利推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对辖区内的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提示服务,尽可能方便企业办事。
一、当前企业年检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与新时期对工商部门年检工作提出的要求相比,目前在年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注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年检数据优势利用不明显。当前,年检工作存在着年检数据信息利用不充分,年检成果转化不明显的问题,部分基层工作人员认为对经济主体进行年度检验就是年检工作的终结,没有充分利用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利时机,通过企业回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手段对企业年检数据进行汇总,对经营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市场主体情况报告》,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为企业和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正确的引导,使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化、科学化,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企业年检存在着实地检查不到位。目前由于基层年检工作时间紧、人员短缺,对所有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很难实现,年检审查、检查往往流于形式,工作人员在年检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书式资料审查,认为企业年检就是以书式审查为主,不重视甚至人为忽视了年检工作的实地检查环节,根本没有深入了解企业和个体户的经营情况,年检无法保证对企业审核的真实性,因此不能通过年检发现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能有效遏制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扎堆年检”现象仍然严重。部分企业对年检工作不够重视,主动参加年检意识差,常常拖延到最后年检期限才申报年检材料,导致年检工作出现“扎堆年检”现象,使登记服务窗口工作量严重失衡,年检高峰期服务窗口设备紧缺,工作人员超负苛上岗。另外,给企业自身也造成年检风险,由于部分企业超过了法定年检期限而受到处罚,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2009-2010年,市企业年检统计数据显示,3-5月份参加年检的企业数量仅占总数的30%,6月中旬以后参加年检的企业数量约占总数的70%以上。
(四)“随意申报”影响了年检质量。由于部分企业自身年检意识不强,提交申报材料时随意性较大,年检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年检不能一次性通过,反复修改、补录数据,影响了年检工作的效率。如部分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不能按照《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要求准确填写经营信息;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年终未制作会计报表,随意填报相关数据等;还有部分企业网上申报材料信息虚假等。
(五)“监管滞后”加大了年检压力。日常监管过程中,由于部分辖区存在监管滞后现象,对企业上门指导不及时,造成企业应该办理的变更、备案等手续未及时办理,拖延到企业年检时间合并办理,牵涉年检工作精力较大,给年检工作人员增加了较大压力。如部分企业经营许可证虽已到期,但未经及时检查督促补办的情况下,拖延到年检审查时逐项重新补办。
二、企业年检工作对工商部门提出的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拥有最全面、最翔实的各类市场经济主体资料的工商部门年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年检数据由“汇总型”向“分析型”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的数据分析如各类行业集中度、行业市盈率预期和企业资本运行情况等信息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服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对于工商部门年检数据的完善分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工商部门从企业销售情况、盈利情况、资产情况、生命周期情况等多个角度对经济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通过数据汇总建立市场主体现状、市场发展预测、市场监管趋势等分析报告,便于决策者和管理者随时掌握各类规范性数据报表,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年检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要求工商部门更好的履行服务职能,工商年检工作应当化被动为主动,通过“上门年检”和“预约年检”与企业多沟通、勤宣传,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处理和帮助企业完善自身的不足,有效拉近与企业间的距离,例如通过年检程序对企业资本的不当利用提出警示,监督企业资金链的正常运转,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树立工商部门亲企近民的良好形象。
(三)分析报告由“总结型”向“建议型”转变。经济的发展要求工商部门的年检分析报告要由“总结型”向“建议型”转变,改变过去教条式的年检总结,而是针对年检过程中掌握的市场主体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产业调整和结构优化,使服务工作不断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企业年检过程中存在问题,结合新时期对于工商年检工作的要求,提出如下对策建议,更好的树立工商部门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合理规划,理顺企业年检机制。积极推行多项制度,对企业年检工作进行合理规划,引导企业主动、均衡参加年检,避免“扎堆”现象发生。1.强化工商所初审权制度。在已经建立工商所初审年检材料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商所初审职能,通过年检前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初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初审材料把关力度,减少市局注册窗口核准工作量。2.推行先行提醒制度。采取电话提醒、送达年检通知等办法,对应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事前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按时参加年检。3.推行预约年检制度。针对分支机构较多、分布地域较广的企业,采取集中预约年检的方式,由工作人员根据预约时间上门指导填写申报材料,集中完成年检工作。
(二)完善程序,规范年检申报行为。积极完善企业年检程序,通过提前告知、实地指导等措施,逐步引导企业规范年检申报材料,减少审核时间,提高年检效率。1.发放《年检事项说明手册》。年检工作开始前向企业发放《年检事项说明手册》,详细明确参加年检工作需要准备的材料,提醒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企业自查相关许可证件内容,积极做好年检前期准备工作。2.针对。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前确定因缺少联网服务或专业操作人员等年检存在困难的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免费提供网络操作以及表格填写等服务,避免影响整体年检进程。3.开通“绿色通道”。对部分急需通过年检的企业,经批准后可以不经工商所初审直接向市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局注册窗口现场办理年检手续。
(三)严格审查,确保企业年检质量。1.事前核查。年检前期,开展一次企业集中核查行动,严格核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前置审批证件以及需要办理的变更事项,安排专门人员对企业未办理的审批、登记手续进行集中办结,防止进入年检程序后补办手续拖延年检时间。2.事中审查。严格落实年检工作责任,加强业务考核和督导检查,保证每个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合法有效,对涉及前置审批的重点行业,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许可证、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严格规范企业出资,认真核对审计报告中股东出资及实收资本情况。对部分审计报告内容不全面、相关数据有疑问的有限公司,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调阅账簿、指定审计等,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事后监督。强化未按时参加年检企业监管工作,核实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好下发《限期参加年检通知书》、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等工作;对提交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企业,责令其重新审计,并对相应的审计机构予以警告;对以实物出资的公司,严格查明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对分期出资即将到期的企业,提前一个月下发书面提醒书,督促企业按时出资;对出资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出资或减资,有效地防止虚假出资行为发生。
(四)建立年检信用分类制度。建立以信用为指向的分类年检工作方式,重视年检期间的年检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星级”年检信用划分机制,实行分类监管,对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列入失信范围,充分利用年检信用分类信息,把信用级别低的企业纳入年检重点对象,全面审查登记事项,对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则适度缩短年检时限,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预约办理,做到年检工作有的放矢,同时实行等级浮动制度,提升企业开展“信用年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今年以来,我所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徐镇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全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切实履行职责,较好地履行了年初既定的工作计划,实现了时间过半、计划过半的目标,为徐镇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贡献。截止6月30日,我所共立案5起、结案4起,完成罚没款4.05万元,个体登记费收入1780元。
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以便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更好地完成下半年的工作。
一、窗口服务助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辖区经营商户众多,一年就新发展商户400余户,给我所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1、作为濮阳县局首个“基层规范化工商所”的窗口,我所在登记注册窗口全面实行人性化服务新举措,积极打造优质服务的文明窗口形象,做到“资料齐全当场结、资料不齐的酌情办、重点项目指导办、特殊项目特殊办”。对于优质企业的落户,提前介入,主动上门跟踪服务。由于窗口现有工作人员3人,每天业务受理量都在50人以上,人员少业务量大,经常加班加点放弃休息时间整理资料,有时甚至晚上和节假日加班。
2、(1)、在年检验照期间,我所利用注册登记大厅的公示栏、3.15消费维权工作站,年检验照公告,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辖区开展宣传督促引导,给企业商户打电话和上门下达书面通知,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到距离工商所偏远的农村或行动不便的经营者上门办理年检验照。
(2)协助县局注册股做好 2012年度的企业年检工作,上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对辖区内的 家内资企业、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指导,指导他们如何进行网上申报注册、审核等一系列工作,受到了企业的一致好评。
(3)结合年检验照进一步开展市场巡查工作 ,搞好个体户微机档案的管理,建好台账,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工作,有前置审批的行业进行上门实地考查,上门年检服务,做好有关报表的报送。
二、商标战略及助企工作再创佳绩
三、无照整治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截止6月30日,我所已摸查无照经营户105户,查处无照经营户65户,引导办照136户。
1、争取政府支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企业、村委、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走访,切实了解辖区无照经营现状及成因,通过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拟定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积极向县局、镇政府汇报工作思路,争得镇、村两级对我所查无照工作的支持与协助。
2、加强协调沟通。在镇、村两级的支持下,和中国移动的积极配合下,在辖区村率先试点推行了以村为主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模式。积极协调村委,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在该村现场集中设点办公,引导符合条件业户办理相关证照。通过有效地整治引导,共办理移动缴费为的个体户营业执照65户。
3、整合执法资源。通过基层工商所合并,依托辖区内两乡一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业户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对多次上门督促办照,屡教不改的无照“钉子户”,通过联合执法,联合镇政府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从严查处。
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目前,我所已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示范集贸市场5个、示范商场(超市)11个。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了6次大规模的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出动执法人员150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680户次。
1、由于我所辖区经济户口发展迅速,人员力量不足,加之过去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不够,致使辖区食品台账及索证索票等工作明显滞后。面对实际,我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辖区食品经营户了解情况,并对辖区内安装电子食品备案系统的43家商户进行了逐户排查,有9户不能正常使用的已送移动公司进行维修,并做到每户至少每个月巡查一次,做到每次有结果,巡查有记录,并及时进行网上录入。
2、在辖区监管责任制基础上,做到了责任到人,明确到户。通过几个月来的努力,基本对辖区主干道及市场周边、和农村食品经营户台账及索票索证进行了多次规范检查指导。辖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尤其是大型商场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心变强了;食品经营户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变得自觉了。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户台账由原来的80%不规范转变为现在的95%以上规范。
五、重点行业监管工作获得了新的成效
六、加大力度整治农资市场
对辖区内109家个体农资经营户和30多家内资企业农资户做到定期不定期排查和市场巡查,对农资户经营的种子进行了留样封存,以备消费者投诉时作为有效证据。并指导他们与农民签订购买合同,特别是对辖区的重点企业,家家宜米业有限公司,现场指导他们与消费者签订订单合同。半年来,我所对农资市场大规模检查6次,共出去执法人员50人次。有效净化了辖区的农资市场。
七、消费维权工作赢得了新的赞誉
八、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有了新的提升
为切实维护辖区市场经济秩序,今年以来,我所积极主动寻找案源,突破传统办案模式,严谨细致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在办案中,严格执行市局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案管系统中体现适用裁量情况,制定相对一致、相对适当的行政处罚,启用说理式文书。同时,开展案件研讨,有效地推进案管系统的使用和完善,案件录入率100%,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率也得到不断提高。
九、干部队伍形象有了新的改观
一、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设立登记概念
是指将企业设立的相关事项上报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由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的过程。
(二)企业名称不适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法律风险: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
2.风险防范: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应当事先进行商标查询。同时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被他人以商标形式注册,建议在企业名称登记后及时将该企业字号在相应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予以商标保护。
(三)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出资瑕疵种类:(1)出资评估不实,即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2)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的情形。(3)抽逃出资。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
2.法律风险: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3.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应设置工作流程,严格按企业工作流程规范、审核,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避免类似抽逃出资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经营范围分类。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2.法律风险: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尤其是许可经营项目,属非法经营,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风险防范:企业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前置审批,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注意本企业经营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约对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及经济损失的发生。
通过梳理设立登记的工作流程中每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建立起必要的工作流程;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登记所需的资料,使整个设立工作程序规范化、合法化。同时通过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力求所报送的资料更加符合登记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能得到更直接的指导和帮助,维护好出资人利益。
二、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变更登记概念
是指当企业主要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企业将其变化的事项上报原登记注册机关,由原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对该变化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准并换发新的执照的过程。它是企业在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保持合法地位所必须的法律手续。
(二)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企业变更登记应在法定的有效期内进行,逾期不办理的,工商登记部门将予以处罚,风险发生。如《公司法》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变更登记法律风险防范
1.规范变更登记的工作流程,通过建立流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和获取变更所需的资料,并针对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变化,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提示,以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2.做好变更登记审查。审查变更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在变更资料的收集和变更事项的法律程序上都必须依法进行,避免因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3.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调、沟通,确保变更事项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准备充足的变更材料,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企业注销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注销登记概念
是指当企业出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而解散时,企业将有关材料或文件上报企业原登记注册机关,由原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以终止企业法律地位的必经程序。
(二)注销登记法律风险
1.未进行清算注销的企业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如被吊销或被撤销仍须办理注销登记),接受相关处罚的后果。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企业开办单位负责清理,公司应由股东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且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及清偿责任。
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部分企业怕清算程序繁琐而不进行清算,不进行注销登记,直接将已丧失企业功能和业务的企业“搁置”,认为是自生自灭,致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清结,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给出资人带来潜在的诉讼法律风险。
(三)注销登记的法律风险防范
1.找出注销登记中的风险点,做好风险分析,建立相关制度加以防范和控制。如对清算报告、股东决议的签署、对审计事务所的聘请等建立相关制度规定加以控制,避免出现虚假报告、文件等,减少因不当操作给出资人造成损失,产生遗留问题。
2.企业注销时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四、企业年度年检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企业年度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概念
是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注册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未能按期年检的法律风险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10万元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年检风险防范
1.日常的工作中,依照年检审查的内容规定,建立起与企业年检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2.收集企业在年度变化中的重要事项的变更,并做好相关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