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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习生在完成每个专科的实习计划以后,首先进行出科考试,然后由教研组负责人主持,教学秘书、科室其他负责人(护士长和科室副主任等)及有关带教教师参加,对实习生进行出科鉴定集体评议。
3. 在对实习生进行出科鉴定集体评议时,由各实习生的带教教师汇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情况,各参加集体评议的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根据个人对实习生的了解发表自己的意见。
4. 对实习生出科鉴定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5. 实习生出科鉴定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医德医风情况。
5.2 遵纪守法情况。
5.3 实习出勤情况。
5.4 基础理论和知识水平。
5.5 本专业基本技能,包括病史采集与体格检查、操作技能、医疗文书书写等。
5.6 平时考试考核情况。
5.7 有无差错事故。
6. 给实习生的鉴定意见主要包括实习时间、实习过程基本情况、是否完成实习计划和考试、考核是否合格等几个部分。
7. 各教研组教学秘书负责实习生出科鉴定集体评议的组织实施,认真记录集体评议情况,负责汇总整理集体评议意见并为实习生出具出科鉴定意见,在报经教研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作为实习生的正式鉴定。集体鉴定评议记录由科室保存,正式鉴定交给实习生。
8. 各教研室、教研组、任何个人不得单独为实习生出具实习鉴定意见,不得为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接收的学生出具实习鉴定,不得在实习结束以前为实习生作鉴定。未经本单位教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为已经离院的实习生补发实习鉴定。
实习生岗前培训制度
1. 为使本单位实习生在正式进入实习岗位前了解有关法规、熟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和单位环境,尽快进入实习生的角色,保证实习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2. 各高等院校派到本单位的实习生,在进入实习岗位以前必须首先接受为期2天的岗前培训。
3. 实习生岗前培训由本单位教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等相关部门参加授课。
4. 实习生轮转实习科室,在新到科室报到以后首先接受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半天,由各科室负责人或教学秘书安排教师授课。
5. 实习生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下:
5.1 学习思想政治工作文件、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
5.2 学习现代医院管理相关知识。
5.3 了解本单位基本情况、科室设置、设备配置和专科特色。
5.4 了解本单位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医疗安全措施。
5.5 学习本单位对实习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
5.6 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包括防火、防盗、交通事故防范等。
6. 未参加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实习工作,必须重新培训,直到考核合格为止。重新参加岗前培训耽误的实习时间在实习期间补回,必要时应延长实习时间。
基本作息制度
1. 为保障本单位实习生的身心健康和实习计划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2. 在本单位的实习生原则上都应居住在本单位学生宿舍内,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作息时间。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居住在院外的实习生,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3. 实习生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学习和生活。
根据《关于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及省农业基本现代化指标持证农业劳动力需占农业劳动力35%的要求,结合我市现状,特提出持证农业劳动力培训发证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全面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按照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要求,全面实施现代农业人才培养工程,深入开展各类农民培训,加快培育、发展现代职业农民。通过培训、考试、鉴定,2012年、2013年分别有14000人和13000人取得“现代农业职业技能证书”,确保达到农业现代化对农业劳动力持证率35%的要求。
二、培训对象与工作内容
我市农业劳动力持证培训对象主要包括职业高中涉农专业学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农业园区、农业基地、农业企业的员工,农民经纪人、农业服务人员以及一般农民等,年龄一般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采取能力模块结构培训模式,实行集中学习、生产实践、考试考核、鉴定发证的培训方式,培训工作市镇结合,以镇为主,办班前7天申请省农委考试、鉴定。具体要求是:集中学习授课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生产实践时间不少于30学时,统一进行考试考核,申请省、市监考、鉴定,发放现代农业职业技能证。各镇要按照要求,建立台账资料:(1)镇级培训实施方案;(2)具体培训计划;(3)学员登记表;(4)培训通知(含具体培训教学课程安排);(5)培训签到;(6)考试试卷及成绩;(7)培训和考试鉴定的现场照片;(8)培训资料(文字教材、影像资料);(9)全年培训总结及每期培训班培训小结;(10)学员跟踪指导访问卡;(11)发放证书的汇总表(需标明证书编号);(12)根据省农委的要求,需要学员填写的一系列表格等。台账资料按培训专业,每个培训班建立一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农林、人社、教育、供销、妇联等单位组成的市农业劳动力培训发证工作班子。各镇设置相应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持证农业劳动力培训发证工作。要加大宣传,制定措施,调动农民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积极性。
(二)加大投入。加大持证农业劳动力培训发证工作投入,以保证培训到位。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市镇二级承担,市承担330元,镇承担170元。
一、超资质鉴定
法律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业务,出具对种子质量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公证数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外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种子质量检验结论,都属虚假鉴定。
1.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的检验机构无资质的质量鉴定
2010年10月,山东省平原县102名菜农用从宫某处购买的某南瓜种子生长发育的南瓜苗做砧木与黄瓜苗做接穗嫁接的黄瓜嫁接苗不生根,长到3~4片叶时逐渐枯萎死亡。菜农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法院委托农业部某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事故原因。该检验机构于2010年12月21日得出“鉴于本样品田间生长特性与种子袋上描述的特征特性不符,专家组认为出现此次田间现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砧木品种种子导致的”鉴定结论;制作了未使用“CASL”标志的虚假“检验报告”。
2. 未领取“CMA”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机构无资质的质量鉴定
2010年初,左某介绍某良种繁育站购买博丰公司KWS9103甜菜种子5000千克,造成429公顷甜菜减产,损失三百多万元。司法机关委托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涉案甜菜种子实施质量检验。该中心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于2010年9月14日已被注销,其于2011年4月8日制作了未使用CMA标志的虚假“检验报告”。
3.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中心无资质的司法鉴定
2012年8月,内蒙古某地农民种植的马铃薯因病损失惨重,司法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农民种植的马铃薯是否涉及假冒伪劣种子和实际损失进行技术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虽然明知其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又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也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仍于2012年12月25日得出“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的鉴定意见,制作了3份虚假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送达司法机关。
4. 未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CNAS”认可证书的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无资质的司法鉴定
2012年5月16日至28日,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接受法院委托,指派两名专家对某公司经营的向日葵品种LH5009的种子是否为假种子和该种子所产商品与销售所附标签陈述的“特征特性”不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得出了某公司“提供的LH5009是假种子”的鉴定意见并制作了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某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损失近八百万元。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未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CNAS”认可证书,无实施种子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其实施的司法鉴定显然属于虚假鉴定。
5.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的转基因生物成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大豆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测试的虚假鉴定
某转基因生物成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虽然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领取了计量认证证书,但是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2009年12月,该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对外开展大豆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中的一致性测试业务,得出“在所测试的所有标记中,未发现两品种间存在差异”的鉴定结论,制作未标注“CASL”标志和证书编号的虚假“测试报告”。
二、超范围检验
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检验机构必须经过认定认可,检验机构只能在认定认可限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带相应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使用的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不在能力范围的,即为超范围检验。笔者遇到的超范围检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超能力范围的虚假检验
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领取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附表检验项目范围列明的适用范围中没有甜菜,为满足客户要求和为检验机构争取经济利益,对不在能力范围内的甜菜种子开展检验工作,此情形属于故意超能力范围的检验。
2. 不采用法定产品标准的虚假检验
2012年,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和宁夏等地马铃薯晚疫病暴发流行造成减产。内蒙古某地的司法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农民使用某公司经营的马铃薯种薯发生病害造成严重减产的原因是否伪劣种子进行鉴定。农民使用的某公司经营的种子包装袋标注的执行标准是“马铃薯种薯”,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马铃薯脱毒种薯”规定的质量指标项目和规定值判定涉案“马铃薯种薯”不符合“马铃薯脱毒种薯”标准,是假种子。种子质量检验判定标准《马铃薯脱毒种薯》(GB18133)与种子生产执行标准《种薯》(GB4404)不一致,属于不采用法定产品标准的虚假检验。
3. 不采用法定方法标准的虚假检验
法律规定,种子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执行采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博丰公司生产的种子包装袋标注的作物种类是糖用甜菜。糖用甜菜种子国家标准GB19176附录B规定了糖用甜菜种子发芽试验的方法。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检验甜菜种子的发芽率时采用的检验方法是GB/T 3543规定的方法,属于检验方法违法的虚假检验。
4. 标准变更后未进行能力确认的虚假检验
不管是产品标准还是方法标准,检验机构不能使用作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标准变更后,检验机构需要重新进行能力确认。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检验机构检验范围变更之间如果按新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则是超范围检验。2012年2月,农民因使用某公司经营的大豆种子生长发育的植株整齐度差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委托某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涉案种子是否假劣种子。该中心判定涉案种子各项质量指标符合GB4404.2-1996规定的良种标准。2012年1月1日GB4404.2-2010已经实施。GB4404.2-2010和GB4404.2-1996新旧两个标准对种子类别的规定不同,GB4404.2-2010规定的种子类别只有“大田用种”,没有“良种”;GB4404.2-1996规定的种子类别没有“大田用种”,只有“良种”。新旧两个标准对净度的规定值也不同,GB4404.2-1996的规定值是98.0%,而GB4404.2-2010的规定值是99.0%。该中心于标准变更后不进行能力确认,仍然依据旧标准从事种子质量检验业务,属于超能力范围检验。
又如,某检验机构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附表检验项目范围列明的检验玉米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依据是DB37/T273-1999,但该机构于2012年检验玉米真实性的依据却是NY/T1432-2007。该机构于标准变更后能力确认前即依据新标准开展种子质量检验业务,也属于超能力范围检验。
三、乱用CASL、CMA、CNAS标志的虚假鉴定
按照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CMA”标志和证书编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种子质量鉴定报告应当标注“CASL”“CMA”“CNAS”标志和证书编号。但是,如同农业部某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只标注“CMA”标志和证书编号的“检验报告”,和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既未标注“CASL”“CMA”标志,又未标注证书编号的“检验报告”,并不鲜见。类似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不标注“CASL”“CMA”“CNAS”等任何标志和证书编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比比皆是。
四、仪器设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虚假鉴定
仪器设备是检验机构开展检验的必备工具,设备和环境设施是否满足标准,将直接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对检验结果和判定有重大影响。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智能种子发芽箱和电热鼓风干燥箱于2009年10月18日经过校准,技术监督机构签发的校准证书有效期1年。该中心在仪器设备校准证书有效期届满4个月以后的2011年3月16日接受委托,实施种子水分和发芽率试验,于2011年4月8日制作了种子质量“检验报告”。该中心的智能种子发芽箱和电热鼓风干燥箱已经远远超过校准的有效期,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五、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
一. 活动时间
二. 活动流程
1.提交述职报告(3月7日-3月15日)各学生社团首先要填写学生社团负责人届中考核登记表,由各中心通知所有登记过的学生社团积极准备述职报告,严格按照报告写作要求,认真及时完成述职报告的撰写,并于3月15日前将述届中考核登记表及职报告纸质版提交所属中心,由中心交与审核考评部。电子版由中心邮箱统一打包发至审核考评部邮箱。
2.社联对接社团同学测评(3月12日-3月13日)根据社团联合会审核考评部的要求,负责对接社团的社联同学对负责对接的社团负责人的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3.各发展中心内部鉴定(3月15日)以中心为单位,由各类社团发展中心负责同学根据《郑州大学学生社团量化考核章程总则》对隶属本中心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鉴定和量化考核,同时也进行各中心内部社团负责人的互相鉴定工作。
*学生寝室走访会员
此项调查将融入315维权日活动宿舍走访之中,由审核考评部成员对会员进行意见征集,不再另行安排。
由各考核小组在南五教室以述职报告会的形式,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述职答辩。
学生社团负责人述职要求:述职答辩现场,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首先要做4-5分钟左右的口头述职报告。口头述职报告要包括学生社团在本年度内的整体工作状况(开展了哪些活动,取得了哪些成绩,有哪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及任期内对社团活动的计划和目标等)。
社团负责人答辩:述职报告结束后,由评委及其他社团负责人对答辩负责人进行提问,各学生社团负责人要根据评委的问题认真回答,时间把握在5-6分钟。
6.后期整理(3月26日-3月27日)
述职答辩结束后,审核考评部结合前期的相关资料及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述职及答辩表现,对各学生社团考核结果予以整理,并及时反馈给社团负责人。
三.活动分工
1.前期准备工作(审核考评部及各类社团发展中心)
审核考评部根据社团所属院系进行分成七组,每组由一位团委老师(征求老师意见)及社联相关同学,组成考核小组,负责每组社团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向各类社团发展中心传达中心内部鉴定通知,述职报告提交通知及考核问辩通知,请各类社团发展中心负责同学及时将通知传达给相关社团。
活动开始前,审核考评部要制定出活动所需的相关表格(考核报名表、中心鉴定表、评委意见表)及评委问辩参考问题等,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
2.宣传工作(宣传部)
活动开始前,审核考评部应及时与宣传部对接,做好网络、广播及展板宣传。
3.文讯工作(文讯部)
文讯部的同学负责通讯稿件撰写及照片采集工作。
4.总结工作(审核考评部)
活动结束后,审核考评部及时整理出考核结果,并进行总结,呈报主席团及老师审阅。
四.注意事项:
1.答辩会现场初步定在南五号楼,以各考核小组为单位进行答辩,自行安排答辩时间、教室的占用及布置和签到等工作。
2.各小组做好活动当天社团负责人参与考核问辩的通知工作。
3.每个答辩教室均安排有审核考评部成员进行监督,负责主持工作,及时提醒学生社团负责人把握时间。
4.述职答辩流程:主持人介绍考核环节→述职及答辩→主持人结束语。
5.请各小组自备两壶开水。
为规范对全市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省科委颁发的《**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我委制定了《**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四月七日
**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和《**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形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市科委主持或授权委托县(市)、区科委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解决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产品等。
在成果应用、推广或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以及国家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等)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有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专利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申请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效益证明,报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后生效。
视同鉴定与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鉴定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条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可按照成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确定,分别采用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须在市技术监督局备案),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必要时可邀请少数专家参与咨询、评价。
验收鉴定:由组织验收单位邀请少数同行专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现场测试、验收,作出评价结论;
通讯鉴定:对不需要进行现场测试,能用书面材料反映研究全貌和技术水平的成果,可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提供学术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鉴定结论。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以上四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格式,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专家。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第十四条采用会议鉴定时,鉴定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六条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第十八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实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主任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鉴定委员会在对科技成果的审查和评价中产生不同意见时,可按多数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同时应将不同意见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②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义和权属争议;
③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④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能证明成果的成熟性和具备推广条件。
⑤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
①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用户证明材料、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材料、实施条件、应用情况、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②软科学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总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材料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效果的证明材料等。
③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比材料,后被引用情况等。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由经国家科技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规定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组织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如下决定:
1、不同意鉴定,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同意鉴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内容包括: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名单和鉴定日期等。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准确性、设计科学性、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查;
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对应用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创造性、先进性和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等进行正确的评价;
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不写明摯嬖谖侍鈹和摳慕饧麛的鉴定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第二十六条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鉴定质量。对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与市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联合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第三十一条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抑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鉴定会不能与企业产品介绍、推销、订货等其他内容的会议合并进行。
参加鉴定会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三十四条市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直接纠正或有权责令市科委委托主持鉴定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鉴定中有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个人,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以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有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办理。
第三十七条市科委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若,给鉴定工作造成损害的,市科委将酌情停止对其的委托主持鉴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
构建协同高效机制
技能鉴定工作是促进人才成长、提升人才素质、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中心高度重视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亲临考试、考核现场督察。
中心结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目标,对全省技能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年初鉴定计划,提出工作要点,年底对鉴定站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鉴定站全面负责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每批次鉴定一个月前均鉴定公告,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一线员工及时了解鉴定有关政策与动态。同时,为确保鉴定管理、标准、质量的高度统一,除农网配电营业工外,其它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的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全部集中在省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大力开展技能人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地市公司培训中心配合鉴定站完成农电中、高级工鉴定工作。
确保鉴定质量
保证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是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树立鉴定权威品牌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服务公司发展的需要,鉴定中心加大管理力度,实行精益化管理,做到制度系统化、流程规范化、场地现场化、队伍专业化、档案精细化、服务常态化,从题库到档案,从管理到服务做到高标准、高规格。从工作要求到考试管理各环节,由鉴定中心组织,先后制定了《江西省电力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规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规范》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系列规章制度和文件,并汇编成册,确保鉴定工作有据可依。
创新技能鉴定模式
为提高鉴定工作的优质服务水平,鉴定中心定期鉴定公告,宣传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技能鉴定的答疑和咨询。及时收集和听取基层单位、考生对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鉴定工作。
鉴定中心指导鉴定站深入公司系统各地市、县公司,定期鉴定公告,广泛宣传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保证鉴定信息的畅通。尤其在对各县公司一线员工的鉴定工作中,鉴定中心采取“送鉴上门”的模式,深入到生产一线,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仅限于农网配电营业工)场地安排在各地市公司和有条件的县公司,解决鉴定和生产的矛盾,大大提高了县公司一线员工参加鉴定的积极性。
在鉴定中心的努力工作下,2011全年完成省公司系统各等级鉴定10699人,较2010年增长263%,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经过严格考核,2011年取得各等级、各工种职业资格人数为6921人。2012年,鉴定中心完成员工鉴定9587人次,各等级、各工种职业资格取证人数5957人。
树立技能鉴定权威
鉴定质量是技能鉴定的生命线,为全面提升鉴定质量,鉴定中心从资格审查、试卷质量、理论考试、操作考核、潜能答辩、业绩材料报送、评审等重要环节严抓严管。每一项流程、每一个节点,着力加强过程监控,努力打造鉴定品牌,树立鉴定威信。
严把资格审查关
资格审查采取单位审查、鉴定中心复审的方式进行。鉴定中心对所有申报人员资格在单位自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尤其是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对其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和资格证书进行重点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者,坚决予以退回。如2012年第一期技师理论考试,报考人数2743人,通过复审人员为2371人,由于资格不符退回人员为372人。
严把理论考试关
所有理论考试都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监控、统一程序。每次考前,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考务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职责。召开“三个会议”(考务协调会、监考及考务工作人员会议、阅卷工作会议)。监考人员、考场安排都列入保密内容临时公布。考试过程中,公司人资部、鉴定中心、培训中心负责人亲自督导,监考老师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到位。发现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取消当次成绩,两年禁止报考并纳入业绩考核,公司行文通报。
严把操作考核关
严格按照技能鉴定操作考核工作流程和标准化作业要求,考核过程实行“三对一”考核,首席考评员负责制,考核记录详细、评分严格准确、操作考核期间,鉴定中心派专人每天到考核现场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排除各种干扰,净化考场环境,确保鉴定权威。
严把综合评审关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具有环节多、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在报送评审材料、综合评审阶段,鉴定中心严格按照鉴定管理办法,对报送评审材料、组织初审、组织综合评审各阶段严格控制。尤其是综合评审阶段,鉴定中心负责人亲自遴选各专业权威担任评委,邀请公司副总工程师担任评委主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各单位一周公示后行文确认,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
高级技师评审,鉴定中心本着对中电联鉴定指导中心和参评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将技能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一线员工报送中电联参加高级技师评审。近年来,江西省的高级技师参报材料一直受到中电联的高度赞誉,2011年江西省参加中电联的高级技师评审通过率93%。
【关键词】港口工程专业群 顶岗实习 管理办法
1 港航工程类专业项岗实习管理存在的问题
顶岗实习是应用型高等院校港口工程类专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一种重要教学模式,是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但港航工程施工实习地点一般分布在沿海沿江较偏远地区,且项目部多处于流动状态,加大了实习管理的难度,目前实习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顶岗实习单位问题。港口施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能每年持续安排顶岗实习岗位的企业较少,能大批量接收实习学生的企业也不多,每年以企业来校招聘或学生自己联系单位的情况较多见。因相对固定的顶岗实习单位较少且比较分散,校企之间较难形成长效实习管理机制。
(2)顶岗实习内容问题。港口施工企业一般难以接受学生轮岗培训,而学校则要求学生在不同岗位均要进行学习,实习内容与培养方案差异较大,也增加了实习过程管理和考核的复杂性。
(3)顶岗实习师资问题。一方面实习学生多,实习单位分散,学校难以安排充足的指导教师到企业指导,而企业也难以抽调专门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另一方面校企指导老师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有的学生逃避顶岗实习或敷衍应付,师资不足导致对实习过程缺乏有效管理。
另外还存在学生变更顶岗实习单位较频繁、顶岗实习考核不够全面和规范、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较薄弱等问题。
2港航工程类专业顶岗实习管理探讨
港航工程类专业顶岗实习地点以项目部为主,地点偏远且流动较大,实习管理应有一系列相应措施,以下以广州航海学院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专业为例进行探讨。
2.1做好顶岗实习管理顶层设计
2.1.1 强化校企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顶岗实习教学基地
按照“实训基地校企共建、实训方案校企共定、教学资源校企共享、教学过程校企共监、基地运行校企共管、最终实现校企双赢”的原则,高起点规划实习基地建设,建立若干稳定的顶岗实习基地,形成较长效的顶岗实习管理机制,如广州航海学院和广东航达工程公司深化校企合作,每年有一批港工专业学生在该企业顶岗实习,实习结束按照双向选择原则录用部分学生;近期与航达合作成功申报广东省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使校企合作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2.1.2 校企协商共同确定顶岗实习内容
顶岗实习内容由校企共同设计,如专业基础单元包括水运工程识图、测量、材料检测、土工试验等,专业技术单元包括港航工程施工等系列实习内容,如图纸会审、编制工程预算、制定施工方案、典型工种动手操作等,基地应尽量有上课场所和模拟各环节流程的模块化实训平台。
2.1.3 校企共建顶岗实习师资队伍
广州航海学院港工专业实行教学与生产并轨的管理模式,将青年教师工程锻炼与学生顶岗实习结合起来,将双师型教师“产学研”工作与顶岗实习结合起来,让教师与基地深度融合;由学校聘任企业能工巧匠作为校外兼职教师,纳入学校兼职师资管理范围,双师型教师与技术人员互为融通,使基地每个实习小组能配备至少1名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
2.1.4 做好顶岗实习管理机制设计
(1)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标准,建立以理论、实践、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相结合的“三元”式教学质量考核体系;(2)创建以“学校―系部―教学团队―教师”“学校―系部―中队长―学生”“学校―系部―家长―社会、企业”为主体的“三条主线网络”;(3)落实校内教师、企业教师、学生、家长“四层次”评教评学;(4)以“双证”率、就业率、就业对口率、职业稳定率、岗位晋升率和平均薪酬等为评价标准的顶岗实习综合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2.2 强化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1)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过程规范化。
制定《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管理细则》等文件,使管理规范化。
(2)按层级管理原则建立顶岗实习组织管理机构,实施全过程管理。
按层级管理原则,成立由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专业带头人、系主任、教师、中队长等组成,顶岗实习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学生实习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现代通讯手段在顶岗实习中的作用,利用QQ群、电子邮件、电话、手机信息等多种联系方式,学生们可随时与老师交流顶岗实习过程中的问题。
(3)建立顶岗实习网络管理平台。
用现代信息工具建立顶岗实习网络管理平台, 包含岗前培训、学校规定、技术报告、公告管理等功能模块,对顶岗实习过程实行远程管理,要求学生每周通过网络提交一次小结,将实习内容、存在问题及建议等通过网络提交给校内教师;教师一周内须进行回复,对学生报告进行指导。
(4)开展顶岗实习巡回检查。
学校教师要加强与企业指导教师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要求教师到学生实习区域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并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支持和帮助。
2.3规范顶岗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的工作过程控制和考核,实行校企双方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制度。
(1)制订相关评价与考核表。将评价指标划分为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和技能、团队精神、劳动纪律、工作业绩等6项指标。
(2)学生顶岗实习单独作一门成绩计,由二部分组成,即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鉴定,占总成绩的40%;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定,占总成绩的60%。
(3)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要求在实习结束前完成,先由学生做好实结与自我鉴定,填写“顶岗实习鉴定表”,再由企业指导老师签署鉴定意见和成绩并盖实习单位公章。
(4)学生顶岗实习可以在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岗位进行,实习单位要综合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学习态度、劳动纪律、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质量等情况做出客观鉴定。
(5)实习过程记录与阶段性评价。企业指导教师每日填写学生考勤登记表,每月按6项指标逐项打分,填写成绩评价表对学生进行全面的阶段性评价。校内指导教师每周填写与学生交流和指导情况;学生每日填写工作业绩登记表、每周填写实习周志、每月写一个顶岗实习工作小结。
(6)学生须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及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等,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实习中基本技能掌握程度、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纪律表现、企业指导教师意见和出具的鉴定综合评定实习成绩。评定成绩后,全部资料由学校统一归档。
(7)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及格”才可获得相应学分并参加毕业答辩,否则须重新参加一段时间实习并重新评定成绩直至及格才可进行毕业答辩。
【参考文献】
[1]何 辉. 高职顶岗实习管理机制研究. 高等建筑教育, 2009,18(2).
[2]祝登义,张纪生,陈蓓.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3]徐新伟. 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3(1).
一、工作环节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包括以下六个基本工作环节:信息收集建库、编制下达计划、组织培训鉴定、提供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核拨、考核验收。各工作环节均必须通过“*省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二、信息收集建库
信息收集主要包括农民工就业情况的登记建库和用人单位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的收集评估建库两项内容,这是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基础。
(一)农民工就业情况的登记建库。
这项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统一组织,*年12月底前完成,今后每年下半年完成抽查更新一次。工作步骤:
1.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申报,并组织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向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发放、回收“外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状况登记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1),指定专人审核、汇总上报;
2.市、县组成劳动保障监察、就业服务管理、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抽样检查,通过查验企业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凭证和与企业农民工座谈了解等方式,核实修正用人单位自报情况;
3.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用工申报和抽样检查情况开展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核发《*省就业失业手册》;
4.将经审核的登记表和就业登记情况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和“*省就业失业管理系统”(两系统可切换操作),建立农民工信息库;
5.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台帐,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技能、培训意愿(培训工种、等级、培训机构选择等)、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变化情况;
6.运用省厅确定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定点企业资料,及时跟踪分析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情况。
(二)用人单位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收集建库。
这项工作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牵头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参与,定期不定期收集评估培训需求信息。工作步骤:
1.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派发“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反馈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2)并负责回收汇总审核上报,用人单位定期自报,每季自报一次(可报盘);
2.向定点培训机构发放“农民工重点培训工种信息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3),并由其每季自报一次(可报盘);
3.公开征集,动员各类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广泛收集上报用人单位培训需求信息;
4.将培训需求信息表录入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
5.评估归类,对培训需求信息进行归类,评估确定每期重点资助培训鉴定的工种和用人单位。
三、编制下达计划
这项工作由各级‘百万工程’与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步骤:
(一)各市领导小组根据省的总体计划要求,综合评估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订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规划(*2010年),于*年8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编报年度计划,每年2月底前各市将当年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下达计划任务,省厅会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全省农民工培训任务,各市于4月底前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和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及定点培训机构;
(四)各市县每季度要根据收集的用人单位培训需求信息,制季度分期培训的实施计划,确定每期重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承担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编发培训目录(包括培训工种、等级要求、承担机构和用人单位等);
(五)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各市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培训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六)各市县要留存上述分期实施计划和评估报告供省检查。
四、组织培训鉴定
这项工作由各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分工参与实施。工作步骤:
(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1.由各市根据省厅《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响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和申请办法。
2.各县区接受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考察复审、认定公示、发认定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认定结果录入“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市按省规定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挡案,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记录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和监管情况,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培训实施。
1.确定培训方式。有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选择自主培训、校企合作培训或委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如与定点培训机构合作要共同制定),明确推荐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培训工种、培训目标、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课时安排、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和个人负担费用等,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培训的定点机构出具同意培训函;
3.用人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培训;
4.对不具备条件或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承担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缴交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和培训工种,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推荐;
5.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和同意培训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自选补贴工种报名参加培训。
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农民工重复参加同一技能等级培训;对已安排培训的农民工不报到的,两年内不得再安排其参加培训。
(三)培训管理和监督。
1.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培训鉴定就业工作台帐,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详细地登记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2.加强学员考勤登记,对缺勤l/3培训课时以上的,给予除名,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补助培训(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3.每期开班的第一课,农民工培训办要派出工作人员讲授《*省农民进城务工指南》,并检查开班情况;
4.培训验收。每期培训班结业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向农民工培训办上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不少于全年培训班次30%的比例抽查现场验收,填写“农民工技能提升资助培训验收表”收表,并将考核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年培训后农民工考取证书比率低于90%、缺勤课时超过所有学员应出勤总课时10%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鉴定发证。
1.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学员申报技能鉴定,备齐申报材料报技能鉴定机构;
2.开展初级职业技能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将材料报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中级及以上的,将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省定点培训机构的技能鉴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报批;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定鉴定时间,鉴定时间一般应在结考试后15天内;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考核后,为通过鉴定的农民工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时将鉴定结果反馈定点培训机构,并将鉴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五)续签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推荐农民工参加培训前,应与该农民工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就业协议(可与拟接收的同一班次的农民工集体签约),明确农民工参加培训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2.农民工参加培训并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所在用人单位或协议接收单位应按已签的培训就业协议在1个月内与其变更并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为接收的农民工办理就业登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跟踪督办。
五、提供就业服务
从*年起,全省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参与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步骤:
(一)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大厅开设或指定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
(二)求职登记的农民工按要求填写求职登记表(全省统一样式,见附件4),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三)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提供指导,开具推荐介绍信(一式三联,农民工、招聘单位和服务机构各存一联),招聘单位见工后,填写同意或不同意接收的回执,由农民工个人交服务机构留存,对未按规定交回回执的,应说明理由并经服务机构核实后,确定是否再提供推荐服务;
(四)就业服务机构定期举办招聘会或开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的,应向农民工发放入场卷,由农民工在入场卷上填写个人简况,凭票入场求职,服务机构留存入场卷;
(五)加快推进输出、输入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接和远程可视见工系统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逐步提高农民工组织培训就业比例;
(六)社会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全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先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免费服务计划,经批准后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免费服务承诺,按计划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六、补贴资金申请核拨
这项工作按《*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具体由各级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补贴资金申请,组织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会财政部门核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编制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资金预算方案,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考核验收
这项工作由各级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组织,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作步骤:
(一)建立培训质量验收考核体系。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考核指标包括:1.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情况;2.地方财政按省下达任务安排预算资金情况;3.培训效果指标: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率不低于80%;4.职业介绍指标:农民工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30%;5.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情况。
(二)考核验收。
1.日常考核: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全省农民工培训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查阅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正,受指正的市在7天内回复意见并整改;
2.每年3月份,省厅农民工培训工作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组织验收,之前各市组织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3.省可根据情况随时组织实地检查;
4.省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各市要于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上季度情况。
(三)奖惩办法。
1.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按年初省下达的计划划拨省补贴资金;超额完成任务且工作效果好的,适当增加当年和下年度省补贴培训指标;工作突出的,给予全省通报表扬(抄送同级政府)。
2.对考核验收未完成省下达任务,或未达到培训、鉴定、职业介绍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减当年补助资金,同时减少下年度省补贴指标安排;并在全省通报。
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号〕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沪人〔**〕**号)的规定,为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是指:依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市劳动局、人事局对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准入控制的专业(工种)。经向社会公布通告后,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凡经公布实施统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不再向社会组织考核及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单位内部的证书面向社会无效)。
二、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按照"八统一"原则,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机构条件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其鉴定质量。
三、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协调,由被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互助织实施。
四、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工作,原则上每年按季度分批有序组织统一鉴定(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每季度第一周内,确定该季度全市各工种理论知识鉴定和技能鉴定的统一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五、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专、技校、职校)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原则上也按本规定执行,未列入国家及本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仍按《关于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能考核(鉴定)的暂行意见》(沪劳技发(**)**号)文件执行。
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发放劳动部《技术等级证书》和人事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六、新老技能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及新老技术等级证书的衔接问题:
1、凡实施统一鉴定(考核)的专业(工种),按照国家新标准规定的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的标准执行。
2、原取得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局(公司)以上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原标准(八级制,包括与八级制相对应的非八级制等级,下同)四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原取得五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原取得六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技能鉴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原取得技术等级标准(八级制,包括与八级制相对应的非八级制等级,下同)四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取得五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原取得六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技能鉴定。
3、**年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现持有四级工证书者,凡在**年**月**日以前尚未能获取新国家标准中级工证书的,原证书将视作新标准初级工;现持有五级工证书者,凡在**年**月**日前尚未能获得新国家标准中级工证书的,原证书将视作新标准的初级工。
4、贯彻实施新标准培训、鉴定后,持有老标准的证书不组织调换新证书,持原六级工证书者,(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局(公司)以上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下同)认可为新标准中级工技能等级资格,持原七、八级证书者,认可为新标准高级工技能等级资格。
七、鉴定程序
1、凡参加实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的考生(包括单位集体报名),可就近到经批准的相关专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对鉴定人数相对集中,且所属单位硬件符合鉴定要求的可实施上门组织鉴定,但须事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统一安排鉴定工作。
2、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及有关部门在正式实施鉴定工作前半个月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上海市申请职业技能联系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鉴定(考核)。
3、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其鉴定试题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理论鉴定的前一天(周日提前二天)持《上海市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联系表》到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题中心(卷)库中心中提取。试卷在开考前15分钟现场启封。
各考场监考员必须认真填写理论知识鉴定考核记录,并按要求密封试卷,考卷于当日统一交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郊县次日交回)。
4、理论知识鉴定成绩,在鉴定考试后二周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鉴定机构或有关部门,试卷及原始记录保存一年。
操作技能的鉴定,由各鉴定机构按核准的《上海市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联系表》的要求组织鉴定,鉴定成绩在鉴定考试后二周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鉴定机构或有关部门,鉴定的专业(工种)原始记录保存一年。
有关鉴定成绩资料,应妥善存档,以防遗失。
5、凡由于试题遗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各鉴定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经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启用备用试题,重新进行鉴定,同时对试题遗失、失密、泄露的当事的人,应追究其责任。
6、各鉴定机构对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申报鉴定专业(工种)等级,必须严格按本专业(工种)技能鉴定规范及市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条件掌握,不得任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