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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基金项目:郑州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房地产证券化模式下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设计”(批准号:11R01507)。
摘要:公共租赁房是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资金的制约。本文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下,设计和构建一个以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为核心的融资模式。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证券化
前言
在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之外,存在着一种被称之为“夹心层”的人群。这些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是针对此类“夹心层”人群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品种。截止目前,郑州市共开工建设公租房27023套,已建成并交付使用14878套,另外,郑州市经开区还通过租赁方式筹集了2269套。公共租赁住房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资金的制约。本文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下,设计和构建一个以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为核心的融资模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
我国各地的公共租赁房建设和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目前实践中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财政划款为主的融资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由于投入资金量大、回收期长、利润空间小的局限性使得对社会和企业的吸引力不如商业性住房项目,所以各个地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基本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性政府的财政拨款。但是这种融资模式不利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长期的稳定运营。
(二)政府专门机构的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建立政府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筹集,资金不仅仅来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是利用地方政府对此项目的优惠政策和信用保障,通过各种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和企业的参与。例如北京市组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心,专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工作,并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这属于市场化的融资渠道,为解决资金瓶颈提供了新的探索。
(三)投融资平台融资模式
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是常见的形式。这种模式通过组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多样的融资方式,广开筹资渠道。投融资平台的优势不仅在于发挥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吸引金融机构参与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中来,而且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更有效率、更加规范。
房地产证券化的一般机制
房地产证券化是房地产行业市场化融资的一种创新,是将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成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实质上是不同房地产投资者获得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实现形式。美国所实行的房地产证券化模式对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道路有很好的借鉴和知道意义。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标志着资产证券化的问世,随后的四十多年间,MBS发展迅猛。同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也高速发展。房地产证券化主要以这两种形式存在和发展。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可以分为一级抵押贷款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发放房屋抵押贷款的市场,二级市场是买卖积压贷款和交易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市场。二级市场是实现抵押贷款[
]证券化和交易的市场,其参与者包括特殊机构、投资者、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承销证券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一系列的中介机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例如银行参与的住房抵押贷款。由于住房抵押贷款短存长贷的特点,当抵押贷款金额达到银行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一般经验值20%)时,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凸显,可能发生挤兑的风险。这时候通过二级市场为一级市场解决流动性风险问题。二级市场发展完善,则能利用资本市场为一级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流动性。
(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房地产权益证券化的主要形式,它集合各类投资者的资金,建立专门的房地产投资基金,进行房地产的投资和运营,并且共同分享投资收益。REITS具有极大的红利收益和稳定的收入流,既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足够的资金,又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20世纪90年代以来,REITS发展迅猛,数量和市场价值增长迅速。
基于房地产证券化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设计
本文在REITS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现状,提出对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的设计。
设立形式
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目的的REITS,由于是社会保障住房的一部分,适合以公募形式为主,发型规模和期限可根据标的公租房的具体运营安排来确定。发行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条件成熟后,可上市交易,投资者收益主要来源于公租房租金。
REITS的运行程序
首先,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和推行以及审核租户资格。专门机构一是要负责委托承销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行凭证以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二是要委托开发商在管理的土地上建设公租房或者收购适合条件的住房;三要负责将建成的公租房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定期收回租金并回报给收益凭证持有人。
监督
对租户资格认定和监督,国家已经制定了明确的规则。更重要是对REITs的募集和募集资金的运营监督:筹集到的资金交由专业的资金托管人管理(一般是商业银行),同时托管人还可对REITs基金运营进行全程的会计监督,包括公租房建造和回收租金等。
(四)展望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主要内容,通过改革投融资体系,积极调动各市场主体参与公租房建设投资,为公共租赁住房找到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当务之急。
通过REITS模式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这是一条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且承担社会责任的有益投资途径。我们要认识到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的设计与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对每一个构成要素、运行过程的每个细节进行全面细致的考虑。
参考文献:
[1] 张正宜.浅析我国目前房地产融资现状[J].商业现代化,2006(3).
[2] 于谨凯,单春红.BOT与ABS项目融资方视察与比较[J].国际经济合作,1999(5).
[3] 廖勤翔.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全球化趋势及中国的对策[J].宁夏社会科学,2007,(9):
[4] 杨鸿,贾生华.以支付能力为视角分析住房“夹心层”的成因和对策[J].中国房地产,2009,(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spv 独立性 风险隔离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至今没有立法机构在法律法规中正式确定下来,学者们对什么是资产证券化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许多学者对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却相去甚远。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美国学者thomas albrecht认为,资产证券化即为由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进行汇集和分离并将其现金流重新包装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使其能在资本市场上顺利出售和转让的过程。
美国学者shenker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理解为这样一个过程: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短期变现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期收益的金钱债权,作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转移给专为实现证券化目的而设立的特设目的机构,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spv将取得的单项或多笔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和信用升级后,再以此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该基础资产的收益作为保证支付证券的本息。
另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处置未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将其证券化,由投资者来购买,并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机制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一个准确、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其基础性权利证券化的实质,其次要说明其机制是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其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进而实现特定资产的证券化。笔者赞同以下观点,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具体指发起人将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spv,spv凭借信用增级(credit hancement),以该资产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此获得的现金支付发起人,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我国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制度自上世纪70年代肇始于美国以来,很快风靡全球,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广为流传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通过巧妙的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强的债券,促进资产的流动性,分散金融经营风险,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许多优质的项目由于资金短缺的原因而无法顺利开展,同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僵化,银行肩负了太多的政府职能,负担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资产的所有者把资产出售给特定机构spv,然后由spv以资产作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各类可以流通的证券,从而迅速收回资产占用的本金,从而也就达到了化解不良资产效用,同时也降低了发起人破产的风险。此外,根据破产隔离理论,发起人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资产,发起人与spv保持独立和spv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发起人在破产时发起人及其债权人对证券化的资产不具有追索权,实现了消除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在spv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中,对投资者的本息都不会受到发起人破产的影响,降低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因此,从当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亟待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既有利于解决当前资产市场的众多问题,也有利于我国经济制度的长远发展。
spv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机制
设立资产证券化主要环节在于风险隔离,而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目的机构即spv处于核心地位。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特设目的机构是极其重要的。spv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仍将按证券化交易契约的规定支付,从而保护资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spv的构建必须具有独立性。在发起人破产的特定情况下,当spv不具备充分的独立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否定spv的法人资格,将证券化资产作为发起人的资产列入破产财产,这时就要求spv的构建必须完全独立。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自己的董事会和章程,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不受这些主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并避免其关联性操纵。spv是一个资产证券化为业务的独立主体,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成为一个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中介。spv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限定业务范围,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面的业务,从而消除spv破产的风险。
(一)spv的设立方式与风险隔离
spv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发起人设立方式以及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方式。在实践中,按照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的spv往往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的资产转移的真实性易受置疑,因此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就会重新确认资产的归属性。在英美国家,法院可能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否认spv人格,否认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将资产纳入破产程序之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因此也归于失败。我国法律也已认可这种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的方式,那么经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就面临着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spv的风险隔离目的亦归于失败。相对而言,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由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显然不会面临这种情况。在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法院无法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极大的提高了风险隔离度,符合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
(二)资产转移方式与风险隔离
传统企业证券化中,企业以整体信用为担保,资产证券化则是将某部分特定的资产“剥离”出来,以实现和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所以,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环节在于如何实现资产的特定化以及实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隔离。在实践中,关于资产转移主要存在信托方式和“真实出售”两种方式。
1.信托方式。在英美国家的信托方式下,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二者之间成立信托关系。受托人spv持有、经营和管理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债权。转移的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对此特定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
但是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下,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关于信托的规定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受托人并不对受托财产拥有法定所有权。在资产转移之后,如果发起人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证券化的资产仍可以成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并没有实现风险隔离,同时投资人的利益因此会受到破产风险的不良影响。这种不能实现风险隔离的资产转移方式显然是一种失败的资产转移方式。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作为信托标的的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由于债权权利最终的实现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和消极性(如债权人违约、逾期行使权利受到债务人的抗辩等),所以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似乎不符合信托财产的要求。因此,目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中如采用信托方式转移资产,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冲突,存在着法律缺失。同时spv也难以发挥风险隔离的作用,这样的资产证券化是不成功的资产证券化。
2.“真实出售”方式。美国倾向于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欧洲国家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通常采用从属参与模式,现在也越来越多的采用“真实出售”模式。一种法律制度是否行之有效,要考察它的法律环境。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之下,应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资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即为通过“真实出售”构建风险隔离机制。通过“真实出售”,spv对基础资产享有了完全的法律上的所有权,避免了实践中发起人破产之后法院对证券化资产归属的重新确认。
从发起人的角度看,在“真实出售”的方式下,spv与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spv通过资产的证券化获得的价款支付给发起人,从而获得资产的所有权。发起人在取得价款之后丧失了资产的所有权。资产不由发起人占有和管理,发起人可以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该资产不进入破产程序,使自己不再受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投资者追索权的影响。从投资者角度来看,“真实出售”方式将证券化的资产置于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外,保证了证券化的资产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从而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会影响到自身利益,这对投资者至关重要。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就是要实现特定财产的隔离,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如果非“真实出售”,达不到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目的,其效用与企业自身发行证券的效果相似了。从属参与方式下的破产效果在破产法制环境下比“真实出售”要差,达不到应有的风险隔离的效果。
针对有学者认为现实中存在的创始人出售之后仍然占有或管理,如果创始人破产就可能涉及对该财产性质的认定观点。笔者认为,确定“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方式。经过了资产证券化,通过“真实出售”,实现了资产所有权的真正转移,就不存在对该财产性质认定的问题。创始人与spv的其他一切关系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来调整,由其他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来调整,此处不做进一步论述。
(一)所谓的资产证券化,就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
(三)可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基础条件。
1.能在未来产生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
2.现金流量的期限、结构清晰。
3.保持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4.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内。
5.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且资产达到一定的信用标准。
6.该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二、煤炭企业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有利方面
1.不增加负债的同时,获得新的增量资金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收益进行的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是表外融资的模式,因此在移出资产的同时,煤炭企业将获得新的增量资金,使得发起人在不影响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获得了发展资金。
2.资金使用灵活煤炭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其实质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净现金流的买断,而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并无限制。因此,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资金使用灵活的特点,便于煤炭企业整体调配使用资金。
3.规避宏观政策风险在政府实施银根紧缩政策的趋势下,依赖银行贷款的煤炭企业,其发展将受到制约。而资产证券化项目则由于募集资金在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时已经一次性全部到位,即可规避此类风险。
4.规避行业风险煤炭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因此,取得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贷款利率的高低与行业景气度密切相关。资产证券化项目不仅可使煤炭企业在资产证券化发行时全部募集的资金到位,更可在未来3~5年期内向担保银行支付对价,保证了资金的使用安全。
5.筹资成本较低与目前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按照基准利率下浮10%)的票面利率相比,实施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成本能降低约60~100个基点。
6.资金使用期限较长目前管理层对于发行5年期、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支持的态度。与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逐年评议的长期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无疑具有资金使用期限较长的特点,有助于煤炭企业长期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需求。
7.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影响企业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在相关法规、细则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能够顺利实施完毕,对于煤炭企业而言,不仅抓住了一次融资的优良先机,铺展开一个融资潜力巨大的良好平台,更于无形中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宣传、树立企业形象的作用。
三、资产证券化程序
1.成立SPV。由投资机构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SPV。在组建SPV时必须做到:债务限制、设立独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满足禁止性要求。
2.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对于煤炭企业的信用增级可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通过发行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的方式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来实现。
3.信用评级。在完成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的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能够降低发行成本。
4.发售证券。由SPV在资本市场中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购买被证券化的资产。
5.资产出售。SPV获得募集资金后,先支付聘请的各专业机构的相关费用,再以《资产购买协议》的方式由SPV向煤炭企业购买采矿权收益,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6.服务商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服务商对基础资产组合进行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取、记录采矿权收益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中。
7.清偿本息。SPV委托托管银行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偿完毕,各种合同终止,全过程结束。
四、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1.财务影响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2.税收影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五、煤炭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中须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种在国内开始发展的较新的融资工具,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募集资金投向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借入的资金一般规模比较大,因此必须要对资金的使用做整体规划,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银保关系;金融效应;食物链
一、资产证券化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还比较狭窄。根据2004年6月15日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事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由于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上,1999~2007年两者合计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特别是主要的投资品种市场利率降低,导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较低。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率几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则降到最低2.4%。与国内保险资金低效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同期保险的投资收益率普遍较高。在1996~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保险投资收益率达到7%、8.3%、9%、5.8%和7.8%。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广,保险资金不仅投资于各类债券,而且还投资于国内外证券市场。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监管部门出于谨慎要求,严格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缺少创新,缺乏适合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适中的投资品种。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据统计,到2007年3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金额为2.0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可见投资范围大幅拓宽,投资品种增加。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使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为3.5%,彻底扭转了自1999年以来保险资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险资金大比例地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特别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必定带来巨大的风险。2005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好,相对收益高风险小。但股票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保险资金不适合过高比重的投资。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过高的股票投资比重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低,严重时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破产。2004年我国的人保财险投资于上市及非上市证券的净亏损近9.48亿元,其中仅基金浮亏就达7.4亿元,加上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三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浮亏已逾25亿元。
国外情况也大体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纪80年代出现大幅上涨行情,导致日本保险投资开始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1988~1990年,日本保险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过20%的时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疯狂时期,但是随后泡沫破灭,日经指数从45000点下落到10000点以下,日本保险公司投资遭受重创,不得不缩减股票投资;而又由于日本国内泡沫破灭,经济大受打击,利率持续走低,此时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场的覆辙,保险公司于是选择了收益相对较高且稳定的国内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市场及外国证券市场投资。英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中普通股投资不仅比例高,而且变化大。在上世纪90年代牛市时,英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连续下跌,保险公司投资连续亏损,于是迅速收缩,在普通股上的投资比例,到2002年投资比例降为32.86%。
寻找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高且稳定、适宜长期投资的品种迫在眉睫。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这种特性,特别是住宅抵押证券化产品,风险较小,其风险低于国债,高于企业债券,属于“银边债券”收益较高,并且持续时间长,这也符合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是通过优化其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特别是寿险负债期限长达20~30年,但要求回报高且稳定。这就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周期长、收益高的产品。如前所述,国外保险资金热衷于投资不动产、各类抵押贷款和各类期限较长的证券化产品。从表1中,我们看到美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1年以上的中长期公司债券,从2000~2004年,投资1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长期债券又占60%以上,1~5年中期债券占30%左右。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不仅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优势,还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通过保险资产证券化分散承保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保险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担保和保险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保证
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都离不开保险机构提供的担保和保险。
首先,在一级市场上保险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保险和担保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贷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可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优质的,应符合可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和特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现金流可以预测,并且是稳定的。只有这样的优质资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打包销售出去,构建二级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池。这可以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中得到印证。美国最初实施的资产证券化是从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对储蓄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贷款标准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1944年退伍军人管理局也开始为合格抵押贷款提供保险。除了政府机构给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显形和隐性的保险和担保之外,大型私营保险公司也开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如今一级市场上形成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8大私营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的保障体系。
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从而实现资产池的信用增级,是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保证。在二级市场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资产池的信用等级。在采取内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从而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在外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险、担保、现金账户和备用
信用证等方式为证券化资产提供保障。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在二级市场上,有政府出资的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和两家政府发起设立并享有多种政策优惠的私营证券化公司:即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lhmc)负责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将其证券化。由于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是典型的政府机构,它的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由它购入并实施的证券化产品,同时由它担保。这种政府信用担保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所以被称为“银边债券”。早期gnma只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农村住房信贷管理局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其实即便政府不提供担保,但由于其政府属性,真正出现风险,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管,所以仍被视为政府提供了隐性担保。具有政府背景的两大机构fnma与flhmc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自然也视为政府提供隐性的担保。至于没有政府背景的私营金融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抵押二级市场,专门从事非常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等。由他们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被称为非机构转手抵押证券(mbs)。这些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不够投资级别的资产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转手抵押证券信用的途径有四个:公司担保、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银行信用证和优先/次级利息。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传统转手证券的发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级来担保证券。对于需要寻找外部增级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级往往不够高,至少不如需要发行的证券等级高,所以公司经常需要寻找外部公司来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成为其担保公司。银行信用证增级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为愿意提供信用证担保的商业机构不多,导致信用证的费用相当高。在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充当外部增级者。在我国,2005—1开元产品次级证券就是卖给外部机构投资者。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属于典型的保险业务。可见,在抵押转手证券的发行阶段,保险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证作用。
随着资产证券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可证券化资产日益扩大,现代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必须是可抵押的实体优质资产,所以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现在,只要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未来的现金流就成为可证券化产品的担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种未来应收款等。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现在统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bs)。考虑到没有任何实物担保,所有的资产担保证券要达到投资级都必须进行信用增级。abs的信用增级分两种,即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有三种方式:公司担保、银行信用证和债券保险。这和mbs中相同的增级方式采取的措施类似,保险公司可以起到比较重要的保障作用。内部增级也有三种方式:准备金、超额抵押和优先/次级结构。准备金又有两种形式:现金准备金和超额运营差额账户。现金准备金是从保险收入中产生的直接现金存款,通常与外部增级协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还是优先/次级结构。这和mbs中的优先/次级结构相似,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可见各种保险和担保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产生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虚拟化程度日渐提高,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保险和担保,以使其信用增级,从而保证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可以说,通过保险机构对拟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保证了虚拟证券化资产变现。从理论上讲,任何资产都可以证券化。现实中能不能实现,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信用增级的成本及证券化后的收益比较和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只要证券化后原资产的收益大于证券化过程的各种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级成本,就可以实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要在原资产持有者的动机仅在于获得一次性的价值溢值的基础上,如果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不止于此,就另当别论。
三、保险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丰富了证券市场的内涵。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保险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现金流的保单,通过结构上的重组和数量上的集中,以其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其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转换为可以交易的金融证券。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另一部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就是保险公司运用保费收入或者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打包出去实施证券化,目前还不适用在我国开展,因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还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投资上,还有少量的证券投资。这些投资或以现金资产形式存在,如银行存款,或者以变现能力特别强的证券形式存在,如股票。这两类资产都不用证券化。另外,长期债券符合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险公司需要加强的部分,也不用证券化。只有等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资产时,才需要证券化。这可以参照资产支持证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已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资格;如港口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国家基础建设项目。通常说的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原理相同,只不过证券化的对象,即证券化的标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负债,后者是资产。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时,拟证券化的标的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各种保单,实质是各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如寿险保单、企业年金保单、汽车贷款保险、住房贷款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各种巨灾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虽然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保险公司用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定是期限特别长的资产。这样可以丰富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不合理,长期债品种缺失。因为处于加息周期,资金成本比较高,政府和企业都不愿意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当年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平均期限仅为4.35年。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债券上市交易,可以弥补长期债券缺失的空档,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类长期资金持有者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久期匹配,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债券收益较一般债券的收益高。据研究资料表明:巨灾债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级的公司债券的收益要高。这样,自然增加了证券市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资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长期持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结论
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资产证券化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性质相同,因此彼此之间具有竞争性,但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周期长。这样会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长期投资者参与,因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债券,不仅期限长,收益还特别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大。这样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资产流动性 资本充足率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美国的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承担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这些机构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经营状况恶化。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开资产证券化之先河,此后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迅猛发展。
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并取得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给证券化的参与各方带来收益。下面从各相关参与者,即发起人、投资人和投资银行的角度来对资产证券化的收益进行分析。
1、发起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和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发起人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条件,实现规模经济。
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融资者获取资金的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其本身的信用评级。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真实出售隔离了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再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证券的信用级别大大提高,这样融资成本就相应地降低了。此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只需对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信息进行披露,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2、投资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组成资产池的资产是优质资产,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级,多数能获得AA以上的评级,这使得这样发行的证券的风险通常很小,而收益却相对较高,在二级市场上也有很高的流动性。所以,资产支持证券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尤其是像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这些投资品种受到限制的机构的欢迎。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现代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而设计出的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资银行方面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作为证券化的过程中的融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银行参与了产品的设计、评价、承销以及二级市场交易等活动,持续稳定的资产证券化为其带来了可观而稳定的服务费收入。
三、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的发展具有诸多现实意义。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
1、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5年1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5.84万亿元。与此相对应,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沪深两市股票市价总值为52080亿元,股票市场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及其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
(2)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场产品,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这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
(4)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标准化和流动性高的特点,其市场前景广阔。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可以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组合而设计出一系列证券投资组合,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
(5)资产证券化能促进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资产证券化通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犹如一道桥梁,在多个层面上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系起来。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进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2、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净额除以总的风险资产之后得出的,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所需资本)。其中,风险加权资产是由银行的各项资产乘以它们各自的风险权重而得。根据银监会对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的规定,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证券化之后回收的现金的风险权重为0,这样计算出来的分母变小,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动灵活地调险资产规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
(2)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商业银行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剥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赢利能力,改善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将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5)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国内银行适应金融对外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国内银行通过具体的证券化实践来发展机构,积累经验,培养人才,缩小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差距。这样,国内银行就会在证券化业务方面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处于被动状态。
3、资产证券化对其他方面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我国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运作方式已经十分成熟。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国企资本结构。我国的国有企业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占企业外源融资的比重很高。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国有企业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作为国有企业的单一债权人的银行能够出售债权,从而缓解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大大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3)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参考文献】
[1] 张超英: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 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5).
[3] 梁钧: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和成本[J].上海金融,2000(3).
[4] 姜建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一)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融资方式,很多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产业类别甚至其自身资信程度如何,都在试图利用这种灵活的融资方式获得资金。越来越多的银行也在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将其所发放贷款中的某些坏账风险,转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担此风险的融资方手中。
一般的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担保升级,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过程。
资产证券化项目所设计的资产种类很多,比较传统的资产种类包括房屋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贸易及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账款、设备租金等。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
1.确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标资产。原则上,投资项目所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够带来稳定可靠的现金收入,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情况下,代表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它们无法获得权威性自信评估机构授予的较高级别的资信等级,也就无法通过证券化的途径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原始权益人将这些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估算和信用考核,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确定要把多少资产用于资产证券化,最后把这些资产汇集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成功组建特别目的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为此,特别目的机构一般是在国际上获得权威资信评估机构给予较高资信评定等级的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与证券投资相关的金融机构。有时,特别目的机构由原始权益人创立,但它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独立的信托实体。
3.实现项目资产的真实出售。特别目的公司成立后,与原始权益人签订买卖合同,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过户给特别目的机构。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方式进行,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4.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特别目的机构与原始权益人或其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资金的周转协议,与证券承销商达成证券承销协议等,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然后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这个交易结构以及设计好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内部评级。
5.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办理金融担保。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别目的机构必须进行信用增级,在此之前必须要做到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进行金融担保。
6.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信用增级后,特别目的机构应该再次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即将发行的经过担保的资产证券化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7.特别目的机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特别目的机构从证券包销商那里取得证券的销售收入后,即按资产买卖合同签订的购买价格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资产池的价款,而原始权益人则达到了筹集资金的目的。
8.实施资产管理。原始权益人或由特别目的机构与原始权益人指定的服务公司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全部收入,将把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准备用于对投资者的特别目的机构还本付息。
9.按期还本付息,对聘用机构付费。到了规定期限,托管银行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付息还本。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
(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问题
1.就构造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机制而言,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是必不可少的,特殊目的机构是连接投资者与发起人的中间环节,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特殊目的机构,它必须具有非破产性,这包括原资产方的破产对特殊目的机构不产生影响和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因原资产方破产而主动申请自身破产或依照原资产方的要求而申请自身破产,这就是我们说的破产风险隔离原则。
2.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付期与特别目的机构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匹配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这便是证券化下金融资产所包含的信用与流动风险,因此,信用增级就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3.资产证券化时,资产的出售均要为真实出售,以防范资产证券化下涉及的发起人违约破产风险。
(四)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1.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了以住房抵押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在此以后的短短的几十年中,它不仅风靡美国资本市场,还渐渐成为欧洲、亚洲等地金融市场备受瞩目的新型金融工具。目前,资产证券化是国际资本市场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已在许多国家的大型项目中采用。
2.国内资产证券化的起步
我国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1998年4月13日,我国第一个以获得国际融资为目的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率先在重庆市推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资产证券化法规制度的陆续出台,资产证券化业务具备了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保障,我国资产证券化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第一批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的试点,同年12月15日,其产品“开元”ABS和“建元”MBS同时发行(分别发行41.77亿元、30.17亿元),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006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171.34亿元增长到471.51亿元,在深沪两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164.05亿元,比2005年的99.4亿元大幅增长了65.04%。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发行的资产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为123.7988亿元,比2005年的71.7727亿元,大幅增长了72.49%。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包括由8家券商发起的9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约263.45亿元,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9月发行的CMBS跨国资产证券化产品11.52亿元,深国投10月发行的准ABS信托产品0.8亿元,建行和国开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129.2415亿元,信达和东方AMC公司12月发行的约66.5亿元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国际上广泛流行的融资方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也在探索中前进。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限制,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必须选择一种合适的模式去避开法律的限制,本文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管理模式。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效应;定向增发;策略建议
一、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其最大的效用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流程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发起人根据融资需求确定融资目标,选择适合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遵循3个标准,即风险分散度高,风险可测性强,风险控制性好。基础资产池也应该达到一定的规模,以摊薄昂贵的构建费用,实现规模经济。
(2)建立特殊目的的法律实体SPV。发起人将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SPV(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其处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从事购买证券化资产、整合现金流、信用增强与评级、担保并发行证券等一系列业务。
(3)信用增级。由于资产证券的偿付依赖于被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能否顺利实现,对投资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通过信用增级的方式,可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改善发行条件,降低融资成本。
(4)信用评级和发售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重要依据。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评级,进而对信用增级后拟发行的证券进行评级。评级机构还需后续跟踪监督,随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证券评级进行调整。至此,SPV作为发行人通过银行或证券承销商等各类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5)资产池的管理与服务。SPV需要对基础资产组合进行管理,收取、记录资产组合中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受托银行或者专门账户,以按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6)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的约定,当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资产证券化的多赢效应
1.发行者视角:低成本融资,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和盈利能力
资产证券化,对企业要求的门槛比发行股票和债券方式相对要低。经过信用增级后发行的证券,可以使发起人取得比自身更高的信用评级,从而可以获得低成本的融资机会。
资产证券化对于银行意义尤为重要,首先,经过资产证券化,把银行“本金+利息”这种可能长达几十年的贷款一次性打包,作为证券产品售出,增强流动性。其次,在惜贷现象和高额储蓄并存的局面下,用出售资产的方式分流掉部分储蓄资金,能够降低资金成本,增加利润。再次,对于像住房抵押贷款和基础设施贷款,可以通过金融创新工具,使长、短期资产的转换更为便捷,在必要时对冲头寸敞口和规避利率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改变金融资源配置结构的同时,也改变了金融风险的配置结构,实现银行信贷风险的“减压”。
2.投资者视角:拓宽了投资渠道,分散风险并提升收益水平
由于风险隔离制度将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隔离开来,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被真实出售给了SPV,这使得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影响到资产支持证券的清偿,因此投资者只需要监督证券化资产池的风险,没有必要全面监督发起人的财务状况,而信用增级机构和流动性便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保障,降低了对资产池的监督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对于进行中、长期投资并要求投资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3.券商视角:拓展了理财业务,提供了全新的盈利机会
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在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发行及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券商都可以作为产品设计人、承销商、交易商、做市商、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机构、机构投资者参与资金运作,其中蕴含着极大的创新机会,代表了市场扩张的可行性和获利性。
4.监管当局视角: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改善了金融机构的质量
对于金融机构推出的资产证券化品种,经过信用增强和信用评级,更有利于相关资产风险的透明化,有助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而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增强,会提升长期沉淀资产的质量,降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危机,改善金融机构的质量。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
我国具有庞大的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使得未来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潜力巨大。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据统计资料显示,近10年来,我国房地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向之一,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目前已接近20000亿元大关。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长且流动性差,而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为存款负债,期限短且缺乏弹性,这类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极易使金融机构陷入资金周转不畅的困境。因此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已迫在眉睫,这样既能解决一直困扰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流动性问题,提高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资金供给量;又能及时调整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还能为投资者参与房地产业提供全新的投资方式。
(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不良资产具有“冰棍效应”,即损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大,虽然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在加快,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仍较高。因此,采用资产证券化,通过结构融资安排,发行不良资产担保证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按照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对不良资产采用批量处置或打包出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将成为解决金融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要途径。
(3)全流通时代定向增发是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举措。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众多衍生产品,而且还能根据我国实情进行创新。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股份全流通进程的加快,上市公司大股东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企业,把流动能力差的土地、厂房等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强的证券资产,实质就是大股东的资产证券化。为了确保股权利益最大化,大股东不得不考虑所注入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这样,中、小股东的利益无形中得到了保护。而对上市公司而言,受让公司的优质资产,有助于提升其资产的协同效应,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同时也避免关联交易,提高信息的透明度。这无疑将极大促进我国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特殊关系的解决,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完善资产证券化融资效应的策略建议
(1)加快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资产证券化作为从国外引入的一种创新品种,其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构成要素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如SPV设立和“破产隔离”监管等问题还不能完全从法律层面上得到有效保障。SPV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经营业务往往仅限于证券,存续期也有限,这显然与《公司法》的某些规定相冲突。关于“破产隔离”监管,应考虑两个层面:一是SPV购买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实现“破产隔离”,即这些资产不会因为发起人破产而作为清算资产;二是SPV需要与自身破产风险相隔离,即SPV不会遭受自愿的或强制性的破产,这也与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因此,我国应当在总结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做法,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开拓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和提升质量。现行我国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等。其中,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距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要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仅这些资产在种类和数量上都十分有限,况且目前资产证券化的门槛很高,只能对部分信誉高、现金流稳定充足的大型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则很难受益于这种融资方式。因此,拓展资产证券化的种类和提升质量已刻不容缓。
(3)打造金融机构的专业理财服务品牌。金融服务机构的主要障碍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的质量不高,且只有少数券商有资格提供服务,因为存在信用度差等问题,影响并阻碍了未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因此,随着法规制度、市场环境的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愈发显示出其个性化特征及其便捷的融资效应,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以全新的理财方式推出多元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竭力打造高质量的专业理财服务品牌。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立法原则 立法模式
资产证券化自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迅速向全球扩展,“证券化你的梦”已经成为美国一个家喻户晓的广告,由此可见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程度。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但是,最近几年,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特别是其中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问题。我国已于2002年开始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本拟于去年开始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工作因种种原因被再度搁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起步品种,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品种之一。它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给一家特别的专业机构(证券化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该机构以其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行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目的是拟向纵深推行这一金融创新。一般说来,立法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往往使得既有的法律制度对金融创新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任何一个新事物的产生又不可能都遵循“先领准生证,再出生”这样一种模式,因此,当新事物的发展突破既有的法律制度时,法律也会承认已经改变了的经济现实,使之合法化,并通过立法推进其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为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内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保障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开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国外的立法情况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债权证券化的操作,然债权证券化并非自美国始。德国民法早有证券式抵押之说。瑞士民法也有与其相当的债务证券。第一个实行证券化、也是证券化实践最成功的美国,积极制订法律推进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1984年美国通过了《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案》,为所有已评级的抵押支撑证券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紧接着,证券交易委员会为抵押支撑证券降低了发行成本。1986年,国会又通过税收改革法案,为抵押支撑证券提供了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税收和法律条件,清除了以前严重影响交易的税收障碍。1997年,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又放宽了对“真实出售”的认定,进一步鼓励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除此之外,美国还拥有《不动力投资信托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等。此外,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都无一例外地拥有《住房法》。法国在1988年颁布了第一个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菲律宾在1991年通过了名为《资产支撑证券化注册和销售规则》。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已于2001年6月21日由立法院三读通过。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共计77条,对证券化资产的范围、风险隔离、证券交易的规范、受益人会议、相关税收、信用评级和增级等做了相应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来看,调整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不外乎两种:即分散式立法和专门的单行立法。
1.分散式立法。采分散式立法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这与其法律传统有关。这些国家并无专门的调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而是由多个部门法共同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规制。以美国为例,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不动产投资信托法、蓝天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住房法等多个部门法分别调整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个阶段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2.单行立法。采单行立法模式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日本为例,1992年通产省颁布《证券化法》,该法专门调整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业务。1994年颁布了调整不动产证券化的法律,1998年6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关于设立特别目的实体的法律――《特定资产流动化法》,该法对最低资本金要求、税收减免及有关法律限制作了重大调整,允许一般企业、公司设立公司形式的SPV。由此可见,日本的证券化法律是依证券化的种类不同而分别立法的,并无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案,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则不同。韩国于1997年金融危机后,国会于第二年9月即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律和与此相关的税收减免控制法修正案。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也于2001年6月21日通过。
二、对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的建议
在全面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甚至更多种类资产的证券化之前,应加强研究,结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修改相关立法,制定专门调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全面推行从法律上创造条件。在此笔者对这部法规做一个大胆的设想。
1.立法的指导原则。
(1)审慎安全原则。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其风险是可想而知的。从台湾已有的证券案例来看,失败者居多,这就需要我们对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选择与相关规范措施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如在基础资产的选择、真实销售等问题上必须要慎之又慎,另外,还要防止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倒闭等信用风险。为了防范金融领域的风险,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要以审慎、安全为原则,依法规范众多证券化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一个公平与权威的“游戏规则”,确保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操作。
(2)体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他资产的证券化固然是为了解决银行的“短存长贷”等难题,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资产证券化也同时体现了国家的政策目标。比如,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来看,政府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银行能有更多的资金提供给购房者,以便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利用住房抵押贷款购买住房,进而拉动经济的发展。因此,立法应该在SPV的设立条件、运作成本、税收优惠等方面体现政府给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支持,体现政府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这一政策目标。
(3)因地制宜,既要符合现实,又要留有余地。资产证券化介绍进我国国内的时间很短,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舶来品”与我国现实情况的结合是否融洽,有待于实践的检验。综观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可谓是各具其特色,主要原因就是各国的具体情况有所差异。中国的国情比较特殊,我们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欲使一个“新品种”“移植”成功,并茁壮成长,必须要因地制宜,使其本土化。因此,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既要符合中国的现实,又要留有余地,为将来越来越多种类的资产实行证券化留有空间,不能出现一个新事物立一个法或修改一次法律。
(4)规范操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培育市场信心。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运作,如内募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等已将中国的证券市场搅得乌烟瘴气,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不能仅仅归咎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还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上述行为已使国内投资者的信心严重受挫,并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亦即保障投资,保护市场;坑害投资者,无疑是在自掘坟墓。没有投资者的参与与支持,证券化不可能开展与进行下去。尤其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上、针对一个新出现的投资品种来说,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投资者信心尤为重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取信于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因此,资产证券化立法必须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一个重要位置。
2.立法模式。我国应采取单行立法模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最近几年从国外传入的,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我国既有的法律制度为证券化业务留下的空间有限,不能适应证券化业务的需要;其次,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极为谨慎,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必然要求的更为严格。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是相对空白的。尽管我们可以在现行立法中找到一些能够准用的相关制度,但这些准用性规定的适用是极其有限的,而且也不是长久之计,何况有些制度还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形成一定的障碍。因此,制定专门性的法规更利于证券化的规范操作和政府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涉及面相对较小、专业性很强的专项立法,因此,由主管部门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为其立法即可满足证券化业务的要求。当然,除了专门性法规之外,还应有基础性的法律作保障,因此,还需要对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性法律做出解释和修改,为资产证券化的推行清除法律上的障碍。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典型代表,其与汽车、信用卡等消费贷款、不良资产贷款等的证券化,在操作上并无二致,因此,为了节约立法资源,减少立法成本,我国不宜采取日本模式,而应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立法,即制定调整所有种类资产证券化的立法。
三、立法的框架
1.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总的目标、适用范围、主管机关。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应是为了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利用证券的流动性、小额化、规格化来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保护投资。
资产证券化的涉及面有限,没必要将资产证券化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分开规定,因此,关于SPV的设立及证券化过程中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在本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证券化以后,如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则不必在本条例中规定,表明其由证券法调整即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专门性的法规,恐难以面面俱到,因此,如果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规未予规定、而其它法律有规定的,准依其它法律的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项金融创新,专业性较强,宜于由央行制定并由央行作为资产证券化条例的主管机关。
2.我国允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范围。这个范围既要符合经济现实,又要留有余地。
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先是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步,而后向其它资产扩展的,因为住房抵押贷款是最适宜证券化的资产。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为审慎安全起见,当前也只宜对住房抵押贷款实行证券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监管能力的增强,及市场发育的完善及信用的提高,必然会有很多种类的资产,甚至现在还想不到的资产被证券化。本着既符合当前经济现实,又为未来的发展留有余地的原则,建议立法对基础资产范围不宜限定过死,可在立法中规定央行的行政审批权,以适时逐步放开。
3.对SPV的规范,包括SPV的组织形式、组织章程、设立主体、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对SPV闲置资金运用的限制、对其财务、运作等的监管、SPV的终止原因及终止后证券化业务如何处理等的规范。这是资产证券化立法的重点。
SPV的设计是证券化的精彩之处,它关系整个资产证券化的成败。在我国宜由独立于银行的机构充当SPV,并应有政府背景,SPV宜采取公司的形式。在SPV章程中应明确规定SPV的业务范围、运作目标、存续期限、本息的支付方式、委托管理的机构及委托事项、SPV的终止等事项。关于SPV的设立条件,基于运作成本方面的考虑,SPV的注册资本不宜过高,但为了树立其信用,可以由国家为其所发证券提供信用担保;设立程序宜简不宜烦,但应采取审批制;央行应加强对SPV的监督,并应通过对证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如成立投资者会议等机构来加强对SPV的监督,改变单一的行政纠察式的监督;严格禁止SPV从事证券化之外的任何业务,禁止SPV提供与证券化业务无关的担保;SPV在派发本息之前暂时闲置的资金和派发本息之后剩余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和银行的可转让存单,不得用于其它任何风险投资。SPV系因证券化需要而设,在SPV的证券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一般不得自行终止,除非司法裁决、上级政府决定其解散;SPV终止时如有未履行的证券义务的,可在征得债券持有人同意后,提前履行其义务,也可划转给其它的SPV。SPV证券义务履行完毕之后所得盈余,在SPV股东之间分配。但在SPV证券义务履行完毕之前,SPV的盈余资产不得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应作为SPV的资产为证券提供担保。
4.资产证券化中SPV所发证券的性质、种类。目的是明确它是金融债券,还是企业债券,还是其它有价证券,能否适用证券法等。
在我国SPV最大可能被设计为独立于发起人的公司,因此,SPV所发证券可以是债券,也可以是优先股。无论是债券还是优先股,从性质上讲,都属于企业债券或股票,其发行、上市和交易等均应由证券法来调整。
5.对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的规范。主要包括发起人转让资产的程序,转让时如何通知及例外情形等。
资产转让计划应由央行审批,证券发行开始至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前,SPV与发起人之间转让协议的内容不得变更。为风险隔离之目的,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应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即对证券化的资产要做表外处理,从债权也一并移转。另外,关于资产转让的通知问题,如果发起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由发起人将资产转让计划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将公告寄发债务人。
6.对SPV所发行债券的规范。主要包括SPV发行债券应提交的文件、发行程序,对债券的形式要求、对债券再转让的规定等。
SPV发行证券除应依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外,还要提交资产证券化计划、发起人与SPV就资产转让所达成的协议,以及SPV与受托机构就证券托管所达成的协议、增级措施等文件。证券的发行应采取无纸化发行方式,但必须记载事项不能欠缺;发行公告除应具备其他证券发行所必须的事项外,还需公告增级措施等证券化之特殊措施。如果是记名证券,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如果是无记名证券,可通过交付方式进行转让;如果是以公募方式发行的,应当申请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7.对SPV所发行债券的增级、评级方式的法律规范,允许政府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提供担保。
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及发起人可为SPV所发证券提供担保或保险。基于SPV所发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特殊的增级要求,政府机构可以为其提供担保。SPV对其所发证券也可通过设置优先、次级级别或采取超额担保的方式增强其信用。对于证券的评级,必须由央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必要时可由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来评级。
8.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规范。主要包括投资者会议的组织、召集、会议决议的作出,投资者的权利及权利行使,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及对持份较多的投资者(类似公司大股东)权利的限制等规定。
资产证券化不应只采取行政纠察式的监督,还应给投资者设置一些权利,启动自下而上的监督,以真正实现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投资者有权组成投资者会议,应当由投资者会议选派代表与金融监察机构一起监督SPV的运作。SPV或投资者代表应当定期召集投资者会议,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召集投资者会议。参考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及大股东权利限制的规定,对投资者会议的表决和对投资额较多的投资者权利的限制做出规定。
9.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处理和税收问题的说明,如税收是否优惠,怎么优惠,SPV的收益如何分配等。
SPV作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应适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对证券转让的印花税应依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征收。这是因为营业税是一个企业开业的基本税种,应依法征收,以避滥设企业之嫌。而交易的印花税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增强第三人的责任心,应予征收。但对资产转让的税赋、不动产抵押转让所生税费、SPV与投资者利得的所得税等应予减免。SPV因证券化所生之收益如果用于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息住房贷款,对其资本利得继续免征所得税。
10.对涉外资产证券化做出规范,如对境外设立的SPV的管理,是否允许SPV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及相关的外汇问题。
着眼于证券化的国际化趋势,法律应保留一定空间,使其具有弹性。因此,我国立法应对涉外的资产证券化做出规定,允许境外设立的SPV在中国从事证券化业务,也应允许国内的SPV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证券。但是考虑我国证券化发展程度,目前又不宜于开放这些领域,因此,可在立法中规定涉外证券化业务严格的审批程序,通过行政审批适时放开。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课题组.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步骤[J].金融研究,2000,239(5):91
[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5
[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68
[4]李尚公沈春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学研究,2000,(4):29
[5]中国建设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课题组.赴美国、加拿大、香港考察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报告[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0,(1):45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主要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显然,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分为两个级别。一级证券化主要是指商业票据、公司债、股票等,二级证券化则是所谓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这里所讨论的是二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主体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附息证券。所以说这既是一种融资方式,又是一种融资技术,也可说是一种工具。人们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适当组合,并转化为一种更自由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出售的融资工具。当人们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这样的一种融资方式就是资产证券化。
一个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大体流程有五个步骤: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把应收帐款即要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是SPV机构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以便其能够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可供投资的标准化证券。第三步,信用增级。通过金融机构担保,使证券在违约时投资者能得到补偿。第四步,信用评级。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第五步,证券的发售和售后服务。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一般由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承担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的职能,发行证券,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这五个步骤完成了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其流程如图1。
在资产证券化的因素构成当中,监视资产池运行状况和收取本金、利息的机构,称为服务人(servicer),服务人一般由发起人担任,为了更有效监督服务人行为,又得有受托管理人(trustee)监督之。受托管理人就成了投资者的代表,承担关注资产池运营状况,监督服务人行为,代付本金和利息等。
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的形式是不相同的。传统证券化是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以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是在已有信用关系,如贷款、应收账款等基础上产生的存量资产的证券化。这样的资产证券化有效分担和降低了各种金融风险,极大的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运营能力,而且还通过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提高了贷款组合的质量,规避或分散了各种风险,使证券的担保人和投资人等众多市场参与者都能从中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二、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
资产证券化的各方都可以产生收益。发起人可以在应收帐款的出售和融资途径得到好处。当它真实出售应收账款时,获得了资金流动性,使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了。特别是一些流动性不足或明显短缺的公司企业,重要一条就是补充流动资金。而流动性还具有投资和赢利的机会,商业银行即是把出售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再贷款,以放大自己的获利能力。在融资途径方面,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融资,这就让投资者如企业等多了一种融资方法的选择。以往只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途径的增多,可以改善选择方的福利。实际上,资产证券化使参与各方都能获得收益。SPV作为中间人,在投资者和发起人之间,承担桥梁作用。SPV的运作,让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让发起人获得融资,而它自己则收取服务费用;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如投资银行,也经过自己的专业服务,拓展业务范围,获得服务收入;评级机构凭借专业技能,给证券进行客观评级,也获得服务收入;增级机构起着分担投资者风险的作用,因而也获得风险承担的补偿;服务人和受托人则是由自己的业务,借助信息优势和和规模效应,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因而也获得一定的收益,投资者主要是多了风险少的投资机会,因而获得更多的福利机会。这样所有各方都在资产证券化流程中,获得收益,这就符合了经济发展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完成了风险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再分配,使得交易各方都获得一定程度的好处,并促进了金融经营的分工协作,形成规模经济,这显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提升了效率。
上述讨论的资产证券化经济效益是理想状况下的结果。当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不少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有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波动。就是说,如果某个因素或结构体,出于贪婪本性,为利润最大化而超越道德底线,背离了游戏规则,就会导致正常秩序发生动荡,引起反应,导致经济危机。
以评级机构为例,说明违例所导致的不同结果。评级机构主要承担对证券资质的评级,如果它能发挥自己的职责,能客观作出评价,以确保其没有问题,达到必要的投资等级,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如果它没有正确评价的能力,或者是自己缺乏足够的激励无法作出客观判断,评级机构就会面临囚徒困境难题,影响它的正确评级判断。假设市场上只有A、B两家评级机构,如果他们都坚持客观评价,或都隐瞒事实,它们就可能平分市场份额;如果其中一家坚持客观评价另一家隐瞒事实,隐瞒者将获得全部生意,反之亦然。市场上的这两家评级机构形成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在这个矩阵格局中,两家评级机构可能存在着一个占优势的策略,即两家都选择隐瞒事实以免得罪SPV而失去生意,这就会使投资者蒙受损害。这类状况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事实证明,几年前的次贷危机爆发造成巨大灾难,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评级机构没有履行好作为独立机构的应有职责,反而有欺诈行为,它们的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利弊俱存、天使与魔鬼并现的,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规律有一条:在短期金融市场运作中会加速货币流通,从而促进了产出的增加,而在长期行为中则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的波动。对于这些问题,如果能找到资产证券化的缺陷,创新方法应对之,改进其运行机制,就有可能尽量规避和控制风险,特别是遏制行为人的贪婪,促成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功能上扬,控制其金融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投资者、发起人和广大业者,都获得了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效益。数据统计证明,我国融资规模急剧扩张,这与资产证券化是分不开的。图3揭示了我国十年来的各种融资的规模状况。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同时受国内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影响,近年来,监管机构出于审慎原则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担忧,延缓了市场发行速度,并于2008年年底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近年来,相关活动开始恢复,现在已有住房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学生贷款证券化、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等,各类银行也增加了相关的经营内容,多种模式并行。诸多的活动进展,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产品的种类,促进了金融创新。
事实上,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是非常明朗的。我们既不盲目乐观,超越市场发展实际急于冒进,也不能因噎废食,顾忌金融危机而放弃资产证券化进程。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明显的,其存在的风险,业经诸多因素的优化,是尽可能得到控制的。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继续呈现如下趋势。
(一)强化实践,提升认识 加强实践和认识提升,为的是因应因利除弊之需。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巨大促进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使人们感受到,在金融市场上,必须把握其利弊,有效运作,完善机制,才能逐步做大这一交易,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如上所述,我们可概括出资产证券化的利弊有如:一是增加融资渠道,能使企业获得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能够高尚企业处境,增加企业流动资金。二是刺激市场发展。特别是充实商业银行本金,改善其经营状况,同时能刺激消费,促进产业发展。三是实现风险的再分配,让风险大家分担,因而能促成市场发展平衡,实现帕累托改进,促进分工协作和效率提高。四是评级机构面临博弈难题,它总是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投资者的利益。五是短期行为能促进货币加速流通,长期则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引发金融危机。对这些基本的利弊态势,必须明确了解,以利决策,推行资产证券化,促其健康发展。
(二)增加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融资创新手段,不但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而且中小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当前,我国大银行资金充裕,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约束仍比较大,受业务规模和融资渠道的局限,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在资金来源、资本金方面的压力更大、紧迫性更强,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化释放的资本可以实现稳健的扩张经营,提高竞争力。为此,未来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将逐步增多,甚至可以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将持续拓宽 近年来,我国已广泛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等方面的试点。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包括消费信贷的证券化、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保险风险的证券化等,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信贷资产向非信贷资产扩展。
(四)扩大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 没有投资群体,资产证券化是搞不起来的。把投资者激励起来,使之参与到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去,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这需要培植市场,培育投资者。从国际市场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银行、货币市场基金、REITS、储贷协会等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参与的市场主体。而我国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市场经济、金融市场在逐步成熟,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逐步扩大,是一重要趋势。
(五)完善资产证券化机制,防控金融风险 为了避免资产证券化的弊端,规避和防范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加强管理,致力于相关机构的资质提高,提升从业者的道德素质,通过社会风尚培植、职业教育和法律规范,推进金融市场文明建设,并加大防范力度,有效规避和方法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
总之,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推进金融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是明显的,其对市场各方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可观的。同时又存在着各种风险。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务必明确这些客观事实。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尚在发展初级阶段,机制建构、制度保障、法治规范和服务质量等,都属于肇始阶段,还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业者共同努力,营造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完备条件和良好环境。而执着努力的结果会促成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其趋势是必然的,其前景是明朗的。
参考文献:
[1]周茂清:《次贷危机背景下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经济观察》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