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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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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管理

第1篇: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26号)同时废止。

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20xx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第2篇: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该通知对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设置、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示进行详细的阐述。通知中对部分明细科目核算如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资产等而支付的、已认证通过准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应交税费的二级明细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未办理认证手续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的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最新处理规定与企业实际经营中存在相互背离之处

我国现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简单的讲应交增值税费=销项税-进项税,且我国的大部行业企业实行的以票抵扣制,只要收到的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都可以在认证通过的欠月给予全额抵扣,当然不符合规定,企业自行进项税额转出或后续查出失联的情况补齐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采购货物、发票到达购货方存在以下三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货物到达购货方、发票也在当月内到达购货方;这是通常的交易方式,购货方的可能选择将发票进行认证或不认证或业务不做帐务处理;这里的将发票不认证或业务不作帐务处理可能原因是购货方的进项税已够抵扣或已销售不想确认收入或不想帐面库存太大(其实也有可能已没有库存了)。

第二可能性:发票到达购货方,货物在当月内未到达购货方;除销售方预收定金开票外(服务业例外),这是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购货方取得发票后选择认证的可能性较大;这里购货方选择认证发票的可能性较大原因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不够抵扣或双方都存在虚开。

第三种可能性:货物到达购货方、发票在当月内未能到达购货方;这是也常有的交易方式,购货方的可能性处理是暂估入库或不作帐务处理;这里销售方未开票原因是销售方不愿意确认收入(事实上其按规定已具备确认收入的条件)或依购买方付款到帐作为条件再开票,其实它的成交单价、总价都已确定,仅仅是发票未开。如该货物作暂估入库,下月初再红字冲回,实际中购货方可能在当月就生产领用或销售出库。

以上的部分是现有的会计处理规定,可能造成与实际的经营状况背离,使企业人为调节税负或交纳税款额的可能性,与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要求不一致。

三、优化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部分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的想法

(一)明确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部分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认证通过,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其借记登记从转“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的贷方转入本月已认证通过,准给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下设两个子明细科目“已开票进项税额、未开票进项税额”。

“已开票进项税额”借方核算购进(含预付)货物、劳务、服务及其他资产等而支付的税额,贷方为结转本月已认证通过的,准给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期末余额在借方或无余额,有余额表示尚未认证或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的进项税额。即本三级明细科目只要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资产、成本费用确认条件,就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将其记入本明细科目的借方。

“未开票进项税额”借方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其他资产等已到达购货方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相关合同协议上的税额入账,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后,结转到“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的借方。其月末余额在借方或无余额,有余额表示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货物进项税额。

(二)明确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部分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购进类货物、服务及资产等已开发票业务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时,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资产或成本类科目,按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减少或负债类科目增加。

2.购进类货物、服务及资产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相关发票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未收到相关发票或扣税凭证的,应按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税额入账,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相关合同协议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未开票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减少或负债类科目增加。待取得相关发票凭证或扣税凭证后,按其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未开票进项税额)”科目。

3.企业在当月月末,将已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税额),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开票进项税额)”科目。

(三)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的优化,简单有效解决了企业在购进货物等资产时产生与发票到达时间不一致,真实地、及时地反映了企业的经济业务。

第3篇: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 征收范围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划分 专用发票管理

一、存在问题

(一)税制方面。

1.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消费环节,增值税应该像一根链条环环相扣,才能使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然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没有涵盖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这些行业统一征收营业税,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中断。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也导致了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遭受威胁。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见表1,图1),从2008年到2013年,增值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已下降15.54个百分点,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2013年全面营改增的实行,暂时未能使增值税比重下降的趋势得以缓解。

2.税收歧视,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偏高。

现行增值税按年应税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见表2),虽然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纳税人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这个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占了绝大多数。由此可见,大多数纳税人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规范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这种障碍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增值税税率偏高。

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已有100多个,基本税率为10%到20%之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相比于其他国家(见图2),仍然较高。

除了基本税率外,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比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普遍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由于资金来源匮乏,管理基础薄弱,企业平均毛利率很低,很多企业都没能达到3%,如果按照3%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在如今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这些小规模企业将难以承受。

(二)征管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扣税凭证不规范。

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专门的扣税凭证,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内在监督机制的制约作用,保证了扣税过程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现状越来越混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扣税凭证已不仅局限于专用发票,一些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都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一些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或者不具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又不能使用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就会导致增值税的抵扣不到位,无形中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2.治税环境不容乐观。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保障,良好的治税环境包含立法制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内容。但是我国治税环境却不容乐观,从内部看,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从外部看,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还没有渗透人心,纳税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动机强烈。2014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9.9万起,查获非法发票6005万分,抓获犯罪嫌疑人5818人,挽回税收损失129亿元。

如果治税环境不能得到明显改善,那么强化增值税和推行增值税改革将寸步难行。

3.管理技术落后。

增值税的征收对技术条件的要求比较高,要想使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有效,以计算机为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必不可少,但目前我国增值税管理的认定、申报、抵扣、稽核、查处等环节主要还是依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较低,导致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低下,防范和打击偷、漏、欠、抗的能力弱,大量增值税的管理信息难以有效采集,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二、完善措施

(一)稳步渐进地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明显的不合理。如前文所述,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的推行将明显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大批市场主体提升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二)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

目前中国增值税有6档税率,分别为17%、13%、11%、6%、零税率和3%的征收率。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应当越简化越好,最好实行一档税率。对五档税率简并后最好实施1档基本税率加2档优惠税率。其中,1档基本税率降低至13%~15%,2档税率分别为6%和零税率。适用低税率行业主要包括国家扶持产业、特殊部门提供的准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零税率行业包括民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书籍、农机具及化肥种子等商品。

经济放缓情况下,理应适当降低税率,有利于减轻税负,促进企业转型。

(三)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

针对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划分带来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24万元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要求其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24万元的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律给予免税待遇,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普通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免税政策后,虽然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免税待遇,其销售价格可以不高于其他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价格,这就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通常不会有损失。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仅免除了其增值税税负,而且有利于保障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交易正常进行。

(四)加强征管执法,提高征收管理质量。

牢固树立组织收入与征管执法同等重要的思想意识,是提高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证,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是增强税收管理的动力,不但要抓好收入质量,而且要抓好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质量,才能提高整个征收管理质量。

(五)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税务机关应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使用和抵扣问题都纳入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中。通过计算机的网络化与信息化不断完善普通发票抵扣的漏洞,有效提高征管质量。采用计算机的现代化手段进行税收征管,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使得负责的申报、检查、稽查迅速完成,有效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等违法行为。

三、结论

随着时代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国民收入也在不断提高,这就对增值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证增值税稳定财政收入增长、促进生产经营结构合理化等作用,增值税存在的税制和征管方面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只有这样增值税才能在经济腾飞时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豫峰.浅谈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教文汇,2008(05).

[2]赵海阳.对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设想[J].审计月刊,2004(03).

第4篇: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

第二条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第四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九条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十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5篇: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价税分离;最终消费环节;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01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5-0159-02

[作者简介]生晖(1995-),女,汉族,江苏泰兴人,本科生,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朱春霖(1996-),女,蒙古族,河北承德人,本科生,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邹家瑾(1996-),女,汉族,江西抚州人,本科升,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吕成瑶(1996-),女,汉族,江苏盐城人,本科生,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研究方向:财税管理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实践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CX1609)。

一、价税分离概述

我国增值税从1979年开始试行,在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2016年实行第三次税制改革,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增值税全面覆盖流转环节,价税分离开始得到重视。价税分离是在商品流通中,将最终消费环节的价款及其负担的增值税在发票、小票和商品标签中分别注明,从消费者支付的总价款中将税分离。

二、价税分离的现状

2016年6月―8月课题组成员进行了有关价税分离的问卷调查,共发放400份问卷,针对不同类别的消费者进行调查,对相应数据进行统计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如图1、图2:

图1是基于400份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的数据分析,以有效的387份调查问卷为基数得出的数据。其中H有82人表示对增值税较为熟悉,而这些消费者大多为个体商户、经济类专业学生以及从事与会计有关工作的单位职工,而另外的305位从事其他行业的消费者对增值税的了解较少。以本校学生为例,只有经济管理学院的同学和对税务方面感兴趣的同学在增值税方面较为了解,学校其他学院的同学对增值税几乎不了解。

图2是基于图1中对增值税有一定了解的331人进行的数据分析,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295位消费者不愿意去计算商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认为计算商品价格中所含增值税是较为复杂且浪费时间的事情。而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还是消费者对增值税的了解较少,不清楚如何计算有关税款。

三、价税分离模式研究

(一)国外模式

经调查发现,国外发达国家价税分离模式已趋于成熟,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的企业在最终消费环节都实行了明显的价税分离,在商品价格标签和小票上均有注明价款和负担的相应税款,让消费者清楚的了解每一笔消费所负担的税额。

(二)国内模式

针对最终消费环节中的餐饮业和零售业两大行业,提出具体的价税分离模式。

1零售业

零售业是以交易的形式将生产商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售给个人用以日常消费,或企业用以公共消费的商品销售行业,如各类商场、小型超市。本文选取超市作为零售业代表进行调查,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情况。

(1)一般纳税人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价格*适用税率

如标价20元的鲜奶,计算价税分离,则实际价格为1770(20/(1+13%))元,应交增值税为230(20/(1+13%)*13%)元;

若为标价20元的酸奶,则实际价格为1709(20/(1+17%))元,应交增值税为291(20/(1+17%)*17%)元。

在商品的税率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同税率值得我们关注。从上例中看出,鲜奶与酸奶看似一字之差,实则大不相同,这种细微的差别消费者难以发现,让广大消费者清楚地了解一般纳税人的不同税率很有必要,使消费者有更直观的“税感”,更加真切地体会到税收负担的不同之处。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率与征收率上。

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适用于所有商品情况。

实际价格=标价/(1+3%)

应交增值税=实际价格*3%

在研究最终消费环节实现价税分离的优化策略时,必须严格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价税分离的优化。

2餐饮业

营改增政策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餐饮住宿业企业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而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物属于销售货物,即外卖业务,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消费者甚至是企业都难以区分每笔消费所对应的税率,对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大型餐厅来说,如何区分“堂食”和“外卖”将变得重要,实行价税分离的模式可以让这个问题迎刃而解。消费者在消费时,会在外卖窗口与堂食窗口看到不同的税率,同一份食品在两种方式下所缴纳的税款不同,甚至可能企业对其售价也不同,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每笔消费所缴纳的税款,从而更加理性的选择购买食品的方式。而企业也可以更加精准地进行内部调整,通过划分堂食和外卖两个区域来更加清晰的区分适用的不同税率,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导致多缴税款或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进一步确认,研究价税分离模式和模式的确定具有深远的研究意义。在国内,除了麦德龙、宜家等外资超市,能够在商品标价中注明价款和相应税率对应的税款,并能在小票上清楚注明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我国其他超市均未体现这一特点;餐饮业在堂食和外卖税率区分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若消费者不主动索要发票,就无法了解隐含在价格中的增值税。

四、结语

为了确定国内价税分离模式,我们借鉴国外模式,在大学校园内进行了相关的创新实践:与超市负责人沟通后,超市负责人对价税分离模式给予了高度的认可和支持,允许我们对超市商品价格表进行售价与增值税的分别标注;同时,我国小票没有体现增值税从原始售价中分离出来,于是,我们借鉴美日韩小票形式,在校园超市试行新的小票模式。初步的价税分离模式在借鉴与创新中实现。

[参考文献]

[1]贾克诚.谈谈价格与税收分离问题[J].价格月刊,1986(12).

[2]王为民.论价税分离的意义[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1999(6).

[3]朱为英.价税分离的成因及效应[J].当代财经,2000(12).

[4]马智远,杨爱鲜.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价税应彻底分离[J].中国经贸导刊,2000(13).

第6篇: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建筑施工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依据国家财政部所实施的营改增税收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于2016年5月1日实现了全面“营改增”转变。其中施工企业的纳税种类由3%的营业税转变成了11%的增值税。在未实施上述政策时,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按结算金额,依据3%的税率进行收取。增值税将取代营业税,不但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而在采取了增值税税收政策后,利用价税分离的方式,针对增值税部分予以收取。因此在对企业征收税款时,可根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出的增值额作为主要依据,进而采取纳税筹划。

2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2.1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目前大量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会满足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增值税税率大约为11%左右。从理论上来说,在采取了“营改增”政策后可实现对重复性征税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达到对行业税“只减不增”的要求。但是,那只是理论上的算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建筑施工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绝大多数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此部分纳税人中有部分人员是为了获取增值发票,但是比例相对较低,税率通常仅为3%左右。而且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大量地材开不出税票,或是要提高单价才能取得。在此种状况之下,通常会导致企业所面临的税负风险大大加重。

2.2对会计核算纳税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实施以后,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出现改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将会面临着巨大的难题考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是建筑业会计很少使用的科目,财务人员要能掌握应交增值税明细二级科目的合理运用,对增值税做最为恰当的归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企业在进行营业税核算之时,仅需考虑上缴税费与营业税两方面的影响因素;而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不仅需考虑以上两方面影响因素,同时还需新增其它项目,如上缴税金、进项税金以及销项税金等内容。由此,也就会造成企业所需面临的核算工作量将显著增多,另外,也会造成核算方式发生变化。在政策实施前,会计人员所采取的核算方式较为简便。而政策实施后,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常常会跨区域作业,而建筑企业总部通常选择统一纳税申报,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票与总部的传递,各项目税款的预缴,都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问题,因此也就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所需面临的财务核算难度大大增加。

2.3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最为显著的区别即为,营业税是价内税的一种,而增值税则是一种价外税。因此,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将会对企业的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的影响。在税制改革前,进项税额涵括了资产价值,而无需被计算到应交税费项目当中;而税制改革后,因为增值税同时也处在价外税包当中,因此施工单位在应上缴的进项税额之中,应将此部分价值也记入其中。基于此种情况便会导致企业账面资金缩减。第二,对企业的经营指标产生不利影响。通常而言,施工企业会于年初下达各项经营指标,这主要是为了促使有关人员的积极性能够被充分调动起来,在计算营业税时,企业产值指标也会涵括税金;但是在税制改革后,税金不再涵括于产值之中,这样也就会造成企业需对所要考核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2.4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目前,在新的税制改革实行后,促使建筑施工单位的税收环节产生了巨大改变。基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的现状下,也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出一定影响,其主要体现在:第一,价内税涵括了原本企业所需上缴的营业税,此部分税款可在所得税计算时扣除,进而缓解企业税负压力;但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这一税款无法在计算所得税之时予以扣除,因此也就会造成企业将面临着较大的税负压力,由此也就使得企业利润缩减。第二,在税制改革后,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核算确认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当期收益将会变得不利。

3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纳税筹划

3.1加强发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要实现对税额的有效抵扣,在基于税制改革后的政策环境下,需针对税务发票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并且,还应及时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措施。其中就主要包括了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能够将发票开具的时间、送达时间明确标出;第二,构建起专用发票保管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对发票进行保管,以避免出现丢失、损坏发票等行为;第三,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认证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获得增值发票后,应当于规定时间之内完成对发票的认证及抵扣。

3.2做好税收筹划

规模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可采取分级核算预缴,汇总纳税申报方式。在现阶段新老项目并存的纳税方式下,应当就新老施工项目做好有效梳理及应对。依据目前政策法规要求,老项目税款采取简易征收,税务核算变化不大,营业收入做好价税分离,成本也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对于新项目而言,取得成本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对分包款应采取发票予以抵扣,若不具备有关发票则不应予以差额纳税,以免造成多次缴税。对此也就需针对老工程项目的税金计提以及缴纳工作做好梳理工作,以确保不发生营业税欠费、多缴等情况。

3.3加强材料管理

通常来说,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包建设的工程项目往往具有周期长、范围广等特点。材料成本在施工项目总成本中一般占到40%~50%,有些建设项目更占到60%,因而,加强增值税管理也就是加强材料管理,而材料管理往往又是一个项目的薄弱环节。在项目控制管理方面难度极大。特别是在营改增后,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越多,对于降低企业税负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此,有关的建筑施工企业首先对供应商进行梳理,在采购成本相同时应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成本不同时,通过比较综合成本选择合适供应商。并按照代购成本最低化原则,建立合格供应商库,逐渐淘汰不能提供增票的供应商。同时,还需针对每一采购环节加强监管,将采购环节所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妥善处理。

3.4制定适合本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强业务培训

建筑企业的施工地点往往不固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促使财务会计在实施税制改革后的影响能够被降至最低,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制度和对企业财务人的业务培训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责任,制定出适合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办法,建立起管理体制和责任体系,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知识,了解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2)梳理汇总增值税流程中的易出错事项,对增值税的核算按步骤做出流程,让新入手的会计一目了然,避免因自身业务不精通和传递时间等原因造成的税款流失,促进增值税实施过程中,财务人员互相学习,工作能力能够得以不断增强。(3)加强对有关国家政策的研究、分析工作,进而结合以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培训安排,之后就针对有关财务人员开展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培训。及时关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政策变化,以构建起及时、高效的沟通机制。

4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所牵涉的内容较多,业务形式较为多样化,政策所影响的范围也较为广泛,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必须要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实施,一方面会受国家经济环境与行业政策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受政策调整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的有关税制改革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最终为企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效应。

参考文献

[1]殷蜀敏,李亚娟,张亚峰.“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4(31).

[2]徐雪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6).

第7篇: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研究;实践

众所周知,税收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对企业长远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不能妥善管理,便会引起一系列的财税风险,极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因此,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背景下,如何提升企业财税管理水平,是避免税务风险以及确保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以下就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进行综合分析,以供参考。

1.当前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化水平整体偏低据目前而言,利用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手工填报等形式来完成企业财税管理工作的情况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并且在管理过程中过度依靠财务人员的工作经验。另一方面,在企业财税管理过程中,未能与业务环节形成有效联系,这也是当下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2.2 财税风险日益增加企业财税风险的增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背景下,财税政策也发生了相应地改变,由于一些企业缺乏统一、整体的操作细则,促使企业与税务等各个部门间出现理解偏差。如此一来,便会增加财税风险的发生几率。第二,在宏观政策环境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因不同区域和时间会产生一定的区别,继而增加了企业财税风险。

2.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研究

2.1 核心理念分析

在建设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中,应以科学思想为基础进行建设,以此而形成正确、有效的财税管理体制。鉴于此,需做到:第一,促进企业财税管理口径及财税管理机制的高度统一,为今后企业财务数据检查提供有利的条件;第二,以提高业务处理水平为前提,建设税务评估模式,加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力度,同时加强财税信息化管理与业务环节的联系。

2.2 功能框架分析

财税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了企业财税管理工作的全部细节,其主要在完善财税管理系统标准的基础下以及在相关法规的引导下,进行税种、税费、登记和总结纳税事项等工作。财税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纳税申报表模式,可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缴纳的申报。具体而言,该系统不但能积极预防财税风险,还能为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进而确保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增强。

2.3系统管理模式建设分析

(1)纳税系统的建设。总共包括4个方面:第一,纳税主体内容的统一。该项内容的建设主要依据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进行确定,涵盖了登记类型、结构内容等各个方面。第二,税种管理内容的统一,包含了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相关内容。第三,税务分类信息的统一。增值税包括了销项税和进项税,根据业务类型划分后,销项税分为销售电力、销售材料等内容,进项税分为购电费、固定资产等内容。由此可见,在明细分类的保障下更有利于完成财税总结。第四,税费计提规则的统一。确保企业财税管理口径与税费核算方式的统一,可最大程度的满足财税管理的工作需求。

(2)日常业务管理。第一,税费计提管理。综上可知,财税管理系统要求税费计提规则的统一,不仅规范了税费计提业务,还统一了各类业务的处理标准。同时,在完成税费计提后,财务核算系统会与之相互衔接,并自动生产具有法律规范的税费计提凭证。总之,通过设置税费计提模板,一来为财务核算工作提供更大的便利,二来确保业务数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从而为往后的税收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第二,自动完成涉税信息的采集。通常情况下,借助数据集成系统,自动采集其他部门的涉税基础信息,包括土地、房产等信息。另外,集成完毕后,在税务人员管理及维护下,保证涉税信息的完整性,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实现与业务信息的统一,积极避免财税风险。第三,在线管理发票信息。在财税信息化管理中建设发票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企业对发票各类事项的全程管理,包括购买、取用、作废、使用状态等内容,进而方便企业集体缴纳税款,为税务检查提供有力的支持。第四,纳税申报表。建立纳税申报表系统,不仅可以完善纳税申报过程,确保涉税信息的准确,还能规避财税风险,进一步实现税务查询功能,从而提高企业财税管理能力。

(3)税收分析与评估模式的建立。利用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税收分析指标系统,有助于生成完整的业务数据报告。同时,通过纳税评估模式的建设,能够及时发现财税风险,另外经过调查及核实之后,可针对即将形成的财税风险制定出积极的解决策略。

3.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的实践效果分析

以我国国家电网公司为例,在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下有效增强了企业财税管理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费业务的在线处理。涵盖了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增值税等日常业务,同时对企业的税费缴纳、申报等工作环节进行了规范性的检查,很大一方面提高了各项日常税费业务的处理水平。(2)纳税事项的电子化登记处理。通过电子化登记处理,除了能自动登记纳税事项之外,还能有效弥补人为登记所带来的不足,从而促使企业顺利开展纳税调整工作。(3)纳税申报报表数据自动化处理。综上可知,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纳税申报报表模板的建设,可从税务系统中自动获取申报数据,继而完善了纳税申报工作流程,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⑷税务分析指标系统的生成。这一系统的生成,在详细分析企业涉税指标、及时发现涉税指标异常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

4.结语

综上所述,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在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因此需要企业加强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的重视度,从而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志壮.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应用模式[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26):2021

[2]肖扬.企业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企业文化(下旬刊),2015(05):156

[3]张红梅.企业信息化管理应用分析[J].数字通信世界,2015(06):132

[4]李晋.简析企业信息化管理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影响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5(09):2627

第8篇: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

1、加强免抵退税管理。按计划进度完成免抵调库和退税指标。

2、继续完善计划管理体系,加强重点指标考核。及时将今年税收收入任务,在考虑税源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抓好分配落实工作。定期对税收收入增幅、宏观税负、弹性系数、商业增值税增幅和弹性系数以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重点企业、重要税种的收入增幅税负等指标进行通报,实行动态跟踪监督,结合五项指标的考核,完善科学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实现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3、做好税收分析和税负预警工作。完善以基层分局为基础的二级税收分析体系,坚持月份、季度收入分析制度,确保税收分析真实全面反映经济税源状况。一是利用重点税源的生产经营与税收数据,进行收入增减因素分析。二是成立征管查协调小组,按季召开协调会,统一协调运作征、管、查之事,将税收分析作为税收征管事项之一,使税收分析成为促进管理和稽查的有效抓手。三是针对税收热点和领导关注的问题,加强税收专题分析本文来自和调研,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依据。

4、加强税源管理。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入*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扩大重点税源监控面,完善税源分级、分层、分行业监控体系,实现监控成效的最大化。主动与地方产业对接,根据*产业发展的方向,建立新增税源跟踪和预测机制,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性。不断培植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税源基础,积极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拓宽税基。

二、规范依法治税和税收执法

1、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不断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结合我局实际,全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突出检查质量,整治税收环境。*年年将重点对房地产行业、废旧物资回收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商业增值税及产品总经销总企业及机构、服装纺织制造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检查。完善案件主办制,保证稽查责任落实到人。按季召开案例分析会,各检查小组将所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偷漏税案件的新动向和趋势,查找管理漏洞,以查促管。加强税收专项检查。

2、落实和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减免退税企业、商贸企业、废旧物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等管征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着力整改,跟踪落实。加大对稽查案件的抽查、复查力度。

三、深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1、全面落实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认真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加强定额公示,特别是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公布。加强停歇业管理,防止出现假停歇业现象。

2、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大对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等纳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3、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功能,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宣传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法》。

4、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审计办法,将涉外审计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开展反避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商业税收管理。结合*年商业增值税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商业税负。

6、深入拓展“以电控税”管理行业。把“以电控税”逐步推行到机砖、钢材加工、竹木制品等所有耗电量较大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耗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行业。对各行业进行调查摸底,测算数据。在此基础上,召开行业电度税收负担率评定会,邀请人大、政协、效能办、地税等部门参加。

7、全面落实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认真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加强定额公示,特别是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公布。加强停歇业管理,防止出现假停歇业现象。

8、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大对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等纳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9、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功能,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宣传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法》。

10、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审计办法,将涉外审计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开展反避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11、预约定耗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首先,完善农产品价格信息库。针对现有的信息库中数据不够细化,农产品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加强对信息库的维护,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其次,根据x局的范本要求,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第三,邀请林业局业务熟练人员传授林业方面知识。纳入预约定耗管理的企业大部分为木竹企业,税务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知识,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第四,根据农产品预约定耗情况,对纳税人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

12、加强原木税收管征。严格贯彻执行《*原木税收管理办法》。加强林业生产单位原木自产自销的管征,建立产销台帐,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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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数学模型,加强重点纳税户及特色税源纳税评估,从中发现问题,探索管理新方法,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建立一支专业化、松散形的纳税评估队伍.

第9篇:增值税纳税管理范文

关键词:财税管理 制度体系 财税基础工作

XX供电公司财税管理以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和涉税业务为方向,不断创新管理模式,通过规范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进项抵扣等各项财税业务流程和管理标准,严控各环节风险点,明确责任分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通过量化财税管理指标,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责任考核,及时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汇总整理形成案例库,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参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进一步规范前端涉税业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效维护公司利益。

一、紧跟财税政策,争取优惠政策

公司财务资产部密切跟踪国家财税政策的动向,全面收集和梳理现行各项相关财税政策文件,并对相关的财税政策认真分析与研究,不断加深对税法知识的熟知程度,提高财税政策的运用水平,准确把握具体内容、资格条件、办理程序等,同时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针对规定不明确的政策,主动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争取将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避免纳税风险。

二、规范标准和流程,量化考核指标

财务资产部统一规范发票管理、纳税申报、进项抵扣、税金提取等十项财税业务流程,并建立财税管理标准。通过标准流程明析各业务部门及相关专责的业务分工,对业务流程的时间点和实施效果提出明确要求,并对风险点实行有效控制。公司制定了增值税、所得税申报纳税管理标准、增值税发票管理标准等十个管理标准和流程。财务资产部通过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确立财税管理标准和各项财税业务流程,并将设定的考核指标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纳入到公司业绩考核办法。

三、开展检查防风险 细化财税基础工作

营销部作为供电公司的前端业务部门,直接负责电力销售服务和发票的开具,每月的开票量就达15万份。为确保销售财税零风险,财务资产部定期到营销部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抄报税等专项检查。依照财税管理标准,明确电费发票领用、开具、保管、作废、盖章等管理流程,对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进行检查,确保发票及印鉴的正确使用和保管。依托营销186系统和税控系统信息平台,每月将发票的开具信息和营销系统收费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控制纳税风险。同时财务资产部加强对其他各业务部门涉税业务的管理,及时排除财税风险,进一步规范前端涉税管理工作,每次检查结束后都会形成检查记录。

四、加强税务宣传,深入政策辅导

财务资产部通过开展税务知识大讲堂、培训讲座、网页宣传、财税服务进基层等多种方式,给职工宣传和讲解相关的税收政策。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前端业务人员的财税知识水平,使前端涉税业务开展得更加规范。各业务部门在即将发生涉税业务时,及时与财务资产部沟通,告知有关事项,财务资产部给予财税政策的辅导与支持。

财务资产部为提高县供电公司整体财税管理水平,组织县公司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梳理近三年的税收检查问题,开展税务专项研讨会,化解税务风险,避免出现重大涉税事项。同时聘请财税方面的专家,针对电力企业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授课。

五、健全财税制度,完善财税案例库

财务资产部通过不断完善公司财税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指导、规范财税管理各项工作,促进财税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同时为方便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查阅和学习,财务资产部在部门网页上建立了财税制度库,及时更新。针对各业务部门被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分析成因,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并通过全面梳理各部门上报的有关纳税业务方面的问题、建议、经验等,结合专项检查形成的专题报告,逐步建立和完善财税管理案例库。

六、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充分研究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加强进项税抵扣等工作,为企业降低税负,减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深入探索。二是结合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全面梳理涉税核算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并重点关注涉税业务运行和核算控制,建立企业税务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并针对财税工作的薄弱点和风险点,通过制定和补充公司财税制度,逐步完善公司财税制度体系。三是结合财务管控系统中开发的税收管理模块,构建税务管理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制度,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利用一些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增强税务分析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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