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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林场等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强烈要求认定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并以全民固定工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我作为主管全市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深深体会到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既势在必行,又任重道远。如何在全力支持事业单位推进改革和尽量保障广大群众基本利益这两个方面,搭建一座和谐桥梁,实现二者的双赢?带着这样的思考,我选择了农林渔工的养老保险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认真解剖。
一、情况复杂
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主要分布在**林场、**林场(即市林科所)、市农科所和市水产良种场四家单位,共445人,其中在职农林渔工256人,已退休农林渔工189人;市农科所还有移民农工144人,其中在职115人,已达退休年龄、人事未办理退休手续29人;其中市水产良种场20名渔场工人已于XX年12月按工龄每人每年1209元,另加1万元养老保险费实行了“买断”。未参保的农林工人数较多,情况复杂。
1、政策依据不足。全省是从1996年元月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据是湘政发[1996]3号文件,只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为参保对象,而农林渔工不属于此参保范围。但这四家单位的农林渔工相继进入被冠以“事业单位性质”帽子的事业单位工作,因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致使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两个养老保险之外。他们强烈要求比照同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政策依据不足,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全省仍处于试点阶段。
2、改革方向不明。当前,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性、社会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性三大类的改革方向尚未确定。市农科所是我市唯一正处级差额拨款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走势不甚明确。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级差额拨款林业科研机构,市政府已于XX年将**林场、**林场确定为公益性林场,拟由市林业局主管转交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设局拟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参差不齐。这些农林渔工中既有建场初期的老资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长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农科所合并而来的,又有从外地移民而来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从外省区调入的;既有编制部门签发编制计划、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给土地按农民对待的。若按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进场时间长短确认其身份,无法做到公正、公平,相关职能部门也不好操作。
4、收入来源不一。**林场每年财政拨款105万元,无自营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场每年财政拨款104万元,自营收入15万元,人平每月661元。市农科所每年财政拨款12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人平每月374元。水产良种场每年财政拨款10.5万元,自营收入5万元,人平每月431元。
5、参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单位固定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平918元作为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27%,离退休人员月平1012元养老金标准,仅对**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进行测算的结果表明,这三家单位246名在职农林工月缴养老保险费60973元,179名退休农林工月支养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两抵缺口12017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现有在职农林渔工年龄普遍偏大,收支缺口会呈直线上升趋势,给同级财政背上沉重包袱。类似这部分农林渔工,部分区、县(市)还有近XX人,牵一发而动全身,势必引起连锁反应。
二、问题突出
1、参保无门。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初,农林渔工的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于国家、省均无明确政策,一直被耽搁下来。近几年,这部分农林渔工一直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反映,希望能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也积极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至今未能很好解决。
2、生活无助。这些农林渔工虽然高高兴兴地在人事部门领回了退休证,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虽然按时,却不能足额领取退休费,仅为正常退休费的57%左右,**林场和河洑林场农林渔工人平退休费分别为450元、600元,市农科所最低,仅为200元,该单位移民农工到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300元;**林场在职不在岗的农林工,单位仅仅发给每月50元生活费,远远低于城镇低保水平。
3、心理失衡。这四家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其中**林场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人平领取基本养老金分别为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农林渔工(除水产良种场退休渔工外)仅为450元、600元、200元,对比同一单位农林渔工退休费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过大,心理严重失衡。
4、缴费无力。**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的246名农林工,全年需缴纳养老保险费731676元,而已参保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33476元,全年需缴401712元,两者合计共缴纳养老保险费1133388元。若将移民农工计算在内,全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150万元以上,仅凭这几家单位现有财力是难以承受的。
三、积极应对
1、深化改革。坚持养老保险低起点、广覆盖的原则,采取先改制、后参保的办法,推进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场改革。参照湘政办发[XX]7号文件,先将这几家单位改制转企,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整体划归市劳动社保处管理,未参保的农林渔工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移民农工享受国营企业“两个置换”优惠政策,进入城镇企业基本职工参保范围。
2012年5月13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了《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这份报告历时3年,对全国25个省、80个县(市)、320个社区(村)进行入户调查,最终获得8438份有效样本。结果发现,高达95.63%的农业户籍受访者家庭未持有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而非农业户籍受访者家庭中这一比例达到90.72%。在持有商业保险的家庭中,平均保费支出4300元以上,其中非农村户籍占据更高的比例,而年龄在40岁到50岁之间的人又是购买商业保险的人群中占比最高的。
保险覆盖率极低
报告显示,我国90%以上家庭未购买商业保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吴卫星在接受《投资与理财》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保险产品不是特别丰富,比如城市居民保险、农村一些基本保险,一般来说功能比较单一,而且覆盖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我们在这方面开发一些比较好的产品,可能会更容易让投资者进入。”
此外,中国的保险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且中国市场上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水平不高,因此很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尤其在理赔、条款设计的合理性方面,消费者的满意度最低。
初高中学历人群成主力
不少人以为,学历越高的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就越强。
然而, 事实并非如此。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公布的数据,就保险消费者的教育特征而言,初高中学历的群体是商业保险消费的主力,占比47.58%;博士学历和没上过学的人群占比较低,分别为2.3%和1.9%;本科学历人群占比则为14.2%。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学历最低和最高的人群,购买商业保险的比例很小,而学历中等的人,总体来说更愿意持有商业保险。
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持有商业保险
看看和商业保险相关的其他数据,记者发现很有趣的一点: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持有商业保险,其
转贴于
中女性占比50.78%,男性占比为49.22%。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和拥有承包土地,进入城市后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所谓的“断保”是指除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而不需继续缴纳保费的退休人员以外,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中断缴纳保费的现象。
【关键词】
农民工;断保;对策
据统计,中国有27395万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大多集中在二三产业当中,尤其以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为主。其中1.68亿人在城乡间频繁流动,7867万人涉及跨省流动。截止2013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2218万人,其中累计有3800万人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断保人群主要集中在灵活就业人员和建筑工人等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群体。本文就以青岛市的农民工为调查对象,试图摸清农民工断保的原因与规律,以便寻求出降低农民工断保的措施。
1农民工养老保险从退保到断保
早在2009年,媒体就曾报道出珠三角地区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每逢春节返乡时,珠三角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主动将自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出来。这种将个人账户中部分养老金提取出来的现象被称为“退保”。但是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规定参保者只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否则只能转移接续。至此“退保”现象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农民工中断缴纳养老保险,从此“断保”现象出现。
2农民工断保原因
2.1经办管理滞后,转移接续不畅
一方面,多数经办机构都是在服务大厅里提供各种社保服务,缴费时间固定,缴费手续繁琐,甚至不同社保服务在不同部门和地点办理。所以对于居住偏远、交通和通讯网络不便的农民工们参保极为不便。参保缴费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高于参保者的收益,这点对于一部分人的缴费积极性造成了打击。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社保统筹水平不高,导致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十分复杂,再加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统筹账户中的基金只能部分转续,剩余的则直接留在了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里。因此,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会或多或少地影响不同统筹区域间的经济利益。转出就相当于转嫁了责任,转入就得负责承担今后新转入人员的退休金,长期的支多收少会引发养老金的支付风险。因此各个地区才会筑起重重门槛来防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大量涌入。很多农民工之前的工作缴纳了养老保险,新单位也可以提供养老保险,但就是由于跨统筹区域流动,所以导致了养老保险关系无法顺利转接,之前的年限无法累积,于是就宁愿主动选择断保。
2.2费率偏高,部分企业与个人缴费负担过重
就拿在全国中缴费比率较低的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例: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去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8%,其中10%由企业进行支付。随着我国经济增速的持续放缓、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中小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破产,同时大多数的农民工,其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且工作不稳定,再加上很多地区还实行了五险捆绑型缴费,使得大部分低利润企业和低收入农民工面望而却步。
2.3农民工对养老保险了解较为片面,加之商业保险的竞争
企业中的一些农民工在解除并终止了同企业的劳动合同后,使得养老保险关系一时间没有连续起来,或者是因为辞职和停薪留职等原因,忘记了及时进行续保,便造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暂时中断。还有很多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的认识存在不足。认为自己还很年轻,可以不急于投保,只要等到以后参保缴纳费用满15年就可以拿到养老金了。其中不少的农民工们只是片面地认为“视同缴费和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不用缴费”,但会对之后养老金的领取造成什么影响却不了解,也不关心。在受调查的人群当中,有一部分人参与了商业保险,因其养老保险年缴费比职工养老保险要低一些,服务态度要好一些,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要低一些,更灵活一些。所以对工作不稳定、工作环境条件差的农民工群体来说商业保险更有诱惑力。
3治理农民工养老保险断保的对策
3.1借鉴欧盟实行“分段计数法”
繁琐复杂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流程是导致农民工“断保”的重要因素之一。欧盟有近5亿的流动人口在27个成员国间自由流动,欧盟国之间的养老保险政策被国内学者称之为“分段计算”法。概括起来就是劳动者在不同成员国的参保缴费时间累积相加,得出总时间,再按照劳动者在各国的工作时间比例由这些国家共同向参保者提供养老金。我国在未实现全国统筹之前可以尝试借鉴这种分段计数法,由各统筹区域在投保者退休以后分别按比例支付投保者养老金。当然,这还需要一个功能强大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大量专业的社会保险服务人员来提供支持。
3.2降低企业的投保费率
受益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以及人口红利优势,国内大中小型企业在这几十年期间得到了飞速的成长。但随着同行竞争的加剧、经济增长的放缓、人口红利的消失等等原因,近几年来中小微企业的利润大大缩减,很多小微企业时刻徘徊在生死边缘。青岛市是全国地区内少数的企业养老保险投保18%的城市,比全国的20%低两个百分点。即便如此,企业还是承受着非常大的压力,再加上企业资金周转的问题,导致很多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应该适当降低企业投保比例,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有能力给更多的农民工投保。
3.3加强宣传,让农民工们真正了解职工养老保险的好处
随着手机尤其是网络科技的发展,现在通过微信微博等手机客户端就可以足不出户便可游览各种各样的信息,不同群体在游览信息的时候最关注的还是和自身息息相关的政策,所以可以通过媒体在网络上多加宣传职工养老保险的优点,通过简明的语言传达正面的信息对于农民工群体参保续保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4结语
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养老保险断保的主要原因有政策、企业、个人三方面。虽然能够一一对应找出其对策,但是真正实施起来还是非常困难。由于涉及的群体数量庞大、性质特殊,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所以需要给予重视对待。
作者:孙祥原 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DB/OL].
[2]殷志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探究[J].社会福利,2012(5).
[3]王辉.多方合力防止农民工断保[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4-10-24(10).
[关键词]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法治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2 ― 0117 ― 02
高g农民工,通常指年龄在50岁以上、依然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些高龄农民工也可以称之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代农民工,他们离开农村、离开农业生产,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在城市里从事建筑、环卫、餐饮等技术含量低、工作强度大的体力劳动,在中国前所未有的城镇化浪潮中,以辛勤地付出推动了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在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现实环境下,高龄农民工与其他层级的社会劳动者相比,几乎具有着毋庸置疑的弱势及颓势。弱势是年龄因素、体能因素、技术因素、观念因素等多方面原因,使他们渐渐远离优质的就业岗位,普遍领取微薄的工资却没有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颓势是随着年龄的增大,在就业的可选择范围上越来越窄,伴随着新一代农民工及其他城市务工者的大规模浸润,高龄农民工的就业市场逐渐萎缩,待到完全失去就业能力后,将会面临严重的养老问题, “老无所依”的社会风险客观存在。国家需要通过进一步扩大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主体范围,逐步健全养老机制,破解农民工养老困境,实现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解决策略的法治化改进。
一、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客观存在
高龄农民工在城市里挣扎生存,久而久之归类成为需要给与特别关注的一类利益群体,是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原因的。展析该类群体所面临的诸多生存困境,是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其生存困境的前提所在。
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随着农民工总数的不断增加,50岁以上的农民工数量在总人数中的占比也不断提升,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高龄农民工返乡生活的意愿并不强烈,或者返乡生活的压力更大,所以才会依然进城打拼,与青壮年的劳动者们共同参与就业市场的竞争。
“大部分的高龄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初期较早进城务工的第一代农民,没有知识、没有技能,只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在城市里,所有最脏最累的活,不仅城市人不会干,年轻一代的农民工也不愿意干,基本上都是由高龄农民工在承担。”“与新生代农民工相比较,他们各方面都处于竞争的劣势,无法在更好的行业去竞争;贫困的他们必须有一份工作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而没有资本去挑剔。很多高龄农民工以打零工为主,原因皆是年龄偏大,疾病、身体不灵活等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用工单位有所顾虑,而拒绝招聘这样的劳动者。很多高龄农民工为了获得一份工作,染头发或改变穿着习惯,甚至违法制作、购买假证件,只是为了得到一份工作。
在身份上属于农民,没有办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同时由于年龄等身体因素,工资水平及工作稳定度都不足以保障其生活的安稳。更为根本的是,在农村他们也依然缺乏到位的社会保障及医疗福利,面对无法实现农村生活的颐养天年,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获得收入以维持本人及家庭的开销,继续工作成为了其养老的基本保障。“游走于城市和农村之间,这个庞大的群体似乎掉入了权益保障的裂缝中间,身体上早已力不从心,但残酷的现实却是不得不继续从事着高强度的体力劳动。”
二、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原因分析
城镇化进程中,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困境,必须要从实际生活状态本身及制度政策层面分别来解析其导致困境的原因,既有主观的内生因素,更有客观的外在环境及制度因素。
(一)主观的内生因素――养老意识不足导致对待制度及政策的懈怠与忽略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民覆盖,但农民工当中却有很大一部分人对参保呈消极态度,认为不如“多发钱,更实在”。在这其中高龄农民工鉴于年龄的劣势,有的已经逐渐认识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但却也可能遇到用工单位的推脱,为了保住这份工作,而勉为其难接受了用工单位的不对等待遇。加之缴纳养老保险需有连缴十五年的要求,这笔费用也成为了很多人不愿意参保的症结所在。明明知道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可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养老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就业流动性大等各种因素影响,往往对待此类问题得过且过,导致参保率很低。有的高龄农民工五十多甚至六十岁以上,依然没有缴足十五年的参保费用,当然也就无法享受该项福利。
(二)外在环境因素――就业市场的弱势群体
高龄农民工限于自身状态,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和其他劳动者相比没有就业优势。所以囿于该项压力,对待用工单位推脱为其参保的情况也无力反击,因为如果提出参保要求,就有可能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已被其他劳动者挤压到近乎失去就业空间的情势,变得更加恶劣。在有关高龄农民工的报道中曾经提到,“从事建筑工种的高龄农民工普遍靠吃肉维持体力。他们之所以愿意从事这些累人的、体力不支的工作,是因为他们总体上供过于求,且在劳动能力(如体力)上处于弱势,只能从事其他人(如青年农民工)看不上眼的工作,例如建筑业与环卫工作。”对高龄农民工来说,最可怕的是因为年龄及体力等因素导致失业后,回到农村成为剩余劳动力,从而导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剧降。
(三)外在制度因素――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对于农民工来说,由于工作稳定性差,一时一地的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后,缺乏更换工作单位后的接续对策。此外就业单位往往对此也不负责任,导致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完成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也许由于对该制度的不了解,甚至还担忧原先缴纳的费用就此失效,所以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养老保险问题。这一现象对高龄农民工来说是非常严峻的,在农村家乡的土地保障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目前对于年满六十岁的农民来说,也仅是可以领取很少的金额,对于没有年满60岁的农民来说,则需要缴满15年,很多高龄农民工还需要不断完成缴费任务,才可能在未来享受到该项福利。所以当前的问题是大部分高龄农民工都处于在农村无法享受到养老福利,在城市却又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双重困境。这一现实问题,并没有什么妥善的制度政策来加以解决,法律也同样缺乏针对此类问题的具体规定。
三、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法治对策
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是我们在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当前我国各种与农村社保相关的制度建设。
(一)打破户籍制度的农民身份壁垒
国务院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具有全局性和突破性的战略意义。如果能够真正实现农民身份上与城镇居民的无差异化,就自然可以普及全民养老,届时也无所谓农民工及高龄农民工之身份区别,这种身份本身就带有一种无法回避的区别对待、阶层划分的色彩,所以打破户籍制度的农民身份壁垒势在必行。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改变传统户籍制度的新规则,通过完善该类规则而确保淡化直至消弭固有的身份差别。
(二)建立全民普及的养老法律制度
“根据弱势群体的特点赋予特别的权利( 如各种权益保护法) ,是当代保护弱势群体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高龄农民工在内的农民工群体应当给予养老福利方面的适度倾斜,这其中关键问题就是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后,应该实现跨区域的无缝衔接,免去这期间存在的各种制度障碍。由于必须考虑各地收入差距的问题,所以可以通过专门设置农民工养老保险单行立法的方式来对相关问题予以规定。针对高龄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应该给予降低缴费年限和缴费比例的方式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普惠性养老制度。包括各种弱势群体在内的全民养老制度如果能够在法制层面得到完整落实,同时配合各地政府的政策供给,才有可能实现法治中国之下的法治养老。
(三)强化高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保护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当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有非常确定化的规定,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其基本态度。高龄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遭到用人单位的区别对待,而无法真正实现《劳动合同法》中的基本权利,这种有法不依的情况将会使得高龄农民工更加弱势,不仅是养老问题,甚至生活、生存问题都会因此受到影响。所以《劳动合同法》应该通过修改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对弱势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一旦有用人单位对高龄农民工违法用工的情况发生,就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的制裁。当违法成本增高至不能承受时,必然会促使用工单位重视对高龄农民工的尊重与保护。
(四)加强对高龄农民工养老等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龄农民工相比较于新生代农民工,其法律意识更弱,这种现象是和受教育程度及传统观念有直接关联的。高龄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冤死不打官”等,这些落后、保守、陈旧、迂腐的观念使得很多高龄农民工不会也不愿意举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现行我国的法治强国之路虽任重而道远,但国民法律意识培养这一基本方略始终都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举措,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素养,都应该主动、积极、合理地利用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的改善同样离不开他们自己对生活的积极态度,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促进养老问题得以完善的策略之一。
结语
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他们身处社会转型发展期,身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融合期,更是身处养老问题全民普及推广的大时代之下,其养老困境的改善需要从民观念、法律制度协同发展的宏观角度,结合微观上各个地区的灵活政策及强有力的执法保障,综合作用之下的积极应对与妥善解决。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的法治之路就是要使 “老有所依”不是期盼,不是夜空中的点点繁星,美丽却遥远,而是真实世界的家家户户窗口映射出来的盈盈灯光,温暖而踏实。
〔参 考 文 献〕
〔1〕施维.不要让高龄农民工老无所依〔N〕.农民日报,2015-3-25.
〔2〕赖锦鑫.高龄农民工生存困境及对策分析〔J〕.调查报告.2015,(11):8.
〔3〕时言平.高龄农民工养老需更多制度反哺〔N〕.广州日报,2016-3-22.
〔4〕章铮.稳定就业是高龄农民工的第一需要〔N〕.第一财经日报,2015-6-3.
2009年9月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的引导下,各地积极开展新农保制度的试点工作。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减少制度的碎片化及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各地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制度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简称城乡居保制度。
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但缴费偏低的问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普遍存在。如2012年7月周葆生等在对安徽省凤阳县的新农保的调查中指出,147487名参保人总计缴纳保费17192100元,人均116.57元;鲁欢(2012)对辽宁彰武县参加新农保的175人的调查中,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达88%;在河北蒙城县完成参保登记缴费的农民中,选择每年缴费100 元档次的人数是327536人,占总参保人数94. 07%;桑军(2011)对河南内黄县的一份新农保调查报告显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人数是332350,占总参保人数的93.09%。2011年广西兴安县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当中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占90%。
农民缴费多少直接关系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也将直接影响农民的养老待遇水平。在农村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研究农民的参保缴费情况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河南省淮阳县城乡居保实施背景
(一)淮阳县基本情况
淮阳县位于豫东黄淮平原,辖20个乡镇,465个行政村,总人口128.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21万人,占总人口的94.16%。 2012年,淮阳县完成生产总值170亿元,比上年增长22.0%,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00亿元,比上年增长13.0%,农民年人均纯收入5600元,比上年增长12.0%。
(二)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思路
2011年8月淮阳县政府制定《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构成,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10个缴费档次;(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制。(4)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每月领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三、淮阳县农民参保缴费的调查现状
(一)郭楼行政村的基本情况。郭楼行政村总人口5448人,参保人口4320人,占应参保人口的91%。2012年参保缴费人口3890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有3618人,占缴费总人口的93%。
(二)调查农民的参保缴费情况。如图1所示调查285个村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高达278个,占调查总人数的97.5%。
再如图2在参保缴费的村民中,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高达90%多,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占2.46%,选择1000元的缴费档次占3.51%。
四、农民缴费档次偏低的初步分析
(一)制度层面的原因
(1)缴费补贴缺乏弹性
淮阳县的实施办法中,没有提高缴费档次的激励措施,无论农民选择哪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都是30元。如表1所示,从静态投资角度分析,农民的缴费收益从100元到1000元是逐渐递减的,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农民获得的收益率是30%,选择1000元的缴费档次农民获得收益率是3%,相差10倍。在这种情况下,多缴费也得不到相应的补贴,为了获得最大的缴费收益,农民当然会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
(2)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且差别不大
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且差别不大是农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重要原因。表2是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及FV财务公式,测算出的农民缴费15年后各个缴费档次的养老金待遇。从中可以看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者,60岁后每月可以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17.72元,加上60元的基础养老金,每月总共能领到77.72元的养老金,而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者,每月总共能领到养老金200.37元。后者是前者缴费水平的10倍,然而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却仅是前者2.58倍。
(二)政府层面的原因
(1)政府不鼓励农民多缴费
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过程中,淮阳县政府很重视农民的参保率,但却忽视农民的缴费水平。政府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是不会鼓励农民多缴费的,鼓励农民多缴费,县政府要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被访谈的一位村干部在介绍他的宣传工作时说:“县政府和乡政府都很重视参保率,要求必须达到90%以上,对缴费水平没有什么要求。只要说通农民参保即可,至于多缴费长缴费完全靠村民自愿。”
(2)政府不良作风的影响
政府尤其是乡镇领导和村干部的作风,对一项政策的实施也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一位农民这样说:“养老保险要交费15年,万一这中间哪个官员动了手脚,那投进去的钱岂不是白白浪费了,还是先缴100元试试好,行的话再说。以前村里说搞果树栽种好处多,动员大家载果树,说会有专业技术员指导,我们农民全信了,积极投入成本弃田地种果树。结果呢,我们辛辛苦苦种了两年的果树,还没尝到果子,就因为一条”什么本地区不适合栽种果树“,那些果树又被统统拔掉了。”
(三)个人和家庭层面的原因
(1)农民畏惧风险和趋同性的心理特征
由于农民居住方式分散,文化水平较低,导致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非常有限,除政府引导外,主要依靠周围亲戚和邻居的交流,很少通过报纸和电视来获取信息。一方面,农民喜欢直接的短期的利益,不愿冒风险。另一方面,农民习惯用自己的经验来判断事物,对于自己从来没有经历过的事情,很难相信和接受,为减小自己的风险,一般会照搬别人的成功经验。调查显示,70.87%调查者说之所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是因为怕政策会变,不敢冒险,还有77.83%的农民说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是在缴费时参照了他人的缴费标准。
(2)农民收入偏低
淮阳县是以农业为主,整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民整体收入偏低。调查显示家庭年总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占5.3%,大部分人的家庭年总收入集中在15000元到30000元,高达73.6%,30000元以上的仅占13.3%。
(3)子女的教育和婚嫁支出
1、教育费。众所周知,教育费用是农村家庭的巨大开支。目前农村虽然实施了九年义务教育,但学生教育费用不但没减少反而有所增长。一方面随着农民对教育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家长希望子女能赢在起跑线上,纷纷将目光投在了城市的学校和办学条件较好的私人寄宿学校。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父母进入到城市,只能把孩子送进管理较严格的收费的私人寄宿学校。再加上,农村孩子受教育时间的增长,农民的所面临的抚育下一代的生活压力在增大。如果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将与子女的教育支出发生冲突。
2、婚嫁费。提起婚嫁费,那也是农村家庭的一个巨大支出。现在农村结一次婚的费用,尤其是儿子娶媳妇的费用,足以花光父母所有的积蓄,甚至令父母负责累累。目前农村结婚都流行盖楼房,至少2层,盖一栋楼房大概要花费20-30万元。楼房盖好,还不算完事,儿子相亲见面礼至少要上万,多则达7-8万,儿子订婚礼金至少又要1-2万,儿子结婚办酒席还得1-2万,有时孙子孙女的满月酒也得花上近万元。农民在做出缴费选择时,往往会考虑到这些问题,即使手里面有钱也不敢多缴!
五、提高农民缴费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实施差别化的缴费补贴政策,提高制度的激励性。个人缴费是个人账户资金的主要来源,个人账户资金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养老待遇的高低。由于目前城乡居保的激励性不强,大多数地区的参保农民都选择了较低的缴费档次。因此,政府应建立“多缴多补”的差别化补贴机制,鼓励农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
(二)建立养老金的增长机制,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养老金水平是衡量城乡居保制度有效性的关键指标,为提高农民对养老金预期值,应建立养老金的增长机制,使养老金水平和农民的消费指数及农民的养老需求相适应。
(三)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也是提高农民缴费能力的关键因素。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投入,如推进农村产业化和规模化,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关注农村教育等。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政府和政策的了解和信任度。一个制度的实施效果,跟当地政府的执行力有很大关系。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威信和形象,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政策的宣传,让农民熟悉政策,相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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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在很多地方已经取得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成效显著。这种“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管理模式,能够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风险管理职能。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保险的主要形式为两种: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和纯商业运作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立多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是指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于高速公路及路网、水利、机场、城市道路等大型公共设施的兴建和城市扩张中,因建设征用土地需求的增加,而造成大量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人口。
根据预测,在未来十多年里,广西由于建设征地所造成的失地农民还会逐年增加。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当前党和政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政府“民心工程”。2006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探索利用商业保险制度,为库区移民、被征地农民等失地农民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积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在政府主导下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是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务院在《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指引下,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倡导和保监局的大力支持下,保险业应切实发挥自身的机构网络优势、人才、服务与专业优势,积极投人到构建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去。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
目前,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二种模式:
(一)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0年1月出台《关于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土地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约2.2万元/人作为本金、向保险公司投保储蓄式养老保险,投保后保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5年利率每月向被征地农民(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发放固定生活补助费,同时政府提供5年期银行利率不足10%部分的利差补贴。
(二)纯商业运作模式
如吉林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出台了《关于转发白山市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团体年金保险承保失地农民保险,被保险人每年除获得2.5%的保障收益外,还可以享受商业保险公司70%的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到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广西失地农民劳动保障问题研究》调查报告显示,广西现有被征地农民133.5万人,约占农业人口的3.4%。在广西各地对161437名被征地农民的调查,在16万多的被征地农民中,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仅有331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在现有被征地农民当中,仅有0.66万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约有1万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耕地被征用能够得到安排就业的农民比例较低,他们主要就业方式是外出经商打工、出租房屋和耕种剩余土地。
(一)失地农民安置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
“先征用,再补偿、轻安置”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困扰着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特别是在维护涉及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养老制度方面,一直没有能在制度上给予明确,给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造成很大的压力。
(二)现有法律法规在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方面存在缺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就如何建立移民失地养老保障方面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二条中提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按照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是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是给安置单位的,农民只能得到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和补偿标准偏低,使失地后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非常突出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广西中央直属和地方水库移民中约有70%为壮、苗、瑶、侗等少数民族,由于多方面原因,这些移民的生产生活十分困难,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有60多万人,人均住房面积13.75m2,人均纯收人1035元,与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相比,耕地减少0.55亩,住房少6.73m2,纯收人少795元。
三、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助于实现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
社会保障部门由于其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和对基金管理监督缺乏制约性,既是决策者、管理者又是经营者、运作者;同时在运作过程中无法实现对资金的保值增值,也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二)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
政府部门由于人员和服务网点有限,其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结果是必将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机构网络,自1980年恢复营业以来,机构网络已经延伸到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具有雄厚的综合实力。失地农民分布在广西各地市县,保险业可以通过发挥网络优势、技术优势、专业优势为失地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专业经营的优势
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险种之一,各公司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的经验,有国家专门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督,确保了失地农民在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之后的资金安全和按合同要求给付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专门的精算人才,商业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培养了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的专业化队伍,这对于减轻政府管理成本、减少政府安置压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保险业的参与必将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实现了局部补偿到终身补偿的转变,结束了失地农民“种田田不足,就业无岗位,养老无能力”的历史,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维护失地农民基本权利、促进广西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保险业的参与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地向农村覆盖,增强社会保障调节功能
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推行多年,而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却长期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其原因主要局限于国家财力。通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他们提供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对今后在国家财力逐年好转的情况下,逐步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纳人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以此实现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
四、保险业参与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想
(一)将“先征用,再补偿、轻安里”的指导思想转变为“先保障,再补偿,重就业”
第一,有关部门在征地前必须首先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落实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明确一次性通过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办理不低于15-20年的基本养老保障。
第二,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确立后,征地单位可以参照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从安置补偿费中给予失地农民不低于24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偿,以扶持农转非后失地农民从不适应向适应阶段的过渡。
第三,对农转非后失去土地的农民纳人城镇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中,相关部门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顺利渡过不适应期,实现就业。
(二)突出“五个坚持”,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的缺位是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没有保障的重要原因。为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尽快出台广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五个坚持”为基本原则,即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社会基本保障与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坚持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立多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三)创新思路,出台适合失地农民投保的养老保险产品
目前,保险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需要的产品不多,可选择性不强,这对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是非常不利的。为此,保险业要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首先必须在产品创新上下功夫,在深人调查的基础上,采集大量的数据,对农民失地保险的交费能力、交费的持续性、死亡率、市场的差异化等因素进行研究,在险种设计上实现创新。
关键词:煤炭企业 农民工养老保险
1、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
1.1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别于国有身份的职工。
在全国性立法中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社会的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各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招收农民工相应的补充规定,对招收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分为两类,即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从1995年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养老条件、待遇和基金缴纳、管理、支付,按当地县(市) 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轮换工则实行回多生产补助金制度。而《劳动法》颁布后的全国性劳动立法,其适用范围中都只对企业作了列举规定,而对职工未作明确列举。由于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或规章,因此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缺乏可操作性。
1.2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真正起到“养老”和“保险”的作用。
无论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亦或农民轮换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为数不多。究其原因,一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薄弱,知识欠缺,对社会保障心存疑虑,担心交纳的保险金收不回来,不愿意参加保险,这是中断参保的最大思想障碍;二是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收入偏低,不愿意参加缴费标准过高的社会保险,而是将宝贵而有限的现金收人寄回农村,回乡寻求土地保障;三是目前各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小,统筹层次低,外来农民工在跨地区流动中―都会选择退保,导致参保中断;四是管理社会化程度低。即使是在―个统筹范围内,也由于外来农民工暂时失业或者频繁变动工作,使社会保险部门面对烦琐的手续而穷于应付,有的外来农民工更换新工作后也常常中断参保。五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对接。外来的农民工一般来自不发达地区,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尚未建立。这样,一旦他们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无法转回原籍,其理性的选择就是退保,就是退回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这样的结果,无论是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还是对城镇化的推进,都是最不利的结果。
1.3 煤炭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轮换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有观点认为“农民轮换工参加养老保险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其理由是:“企业每年要为农民轮换工上缴上年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养老金。解除合同回乡后,只能退还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帐户中企业划人部分,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不能分享,再加上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缺乏政策的强制性。”因此,影响了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2、 建立和完善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1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宪法赋予农民工的权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的重大措施。以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有助于农民工思想观念和消费观念的现代化,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多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地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2.2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有煤炭企业稳定井下采掘队伍的重要保证。
煤炭企业使用的农民工,主要充实于井下采掘―线。他们是以青壮年为主,其中年龄30岁以下占多数。他们充满活力,肯吃苦,是煤炭企业生产的主要力量。但多数文化程度低,无专业技术。在进入煤炭企业后,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和实际工作,才能达到一般的熟练程度。这―部分人员是否稳定,直接影啊着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近年来,煤炭企业使用的农民工轮换频繁,多数是不辞而别。企业留不住农民工固然有很多原因,其中最主要的―个原因就是:企业没有为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障。本来农民工的工资就不算高,平时的积蓄也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没有足够的资金筹划未来的养老问题。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无疑对稳定煤炭企业队伍具有现实意义。
3、 完善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工养老保睑制度的对策
3.1 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一个农民轮换工解除合同时,煤炭企业需要为其支付回乡生产补助金、公益金及回乡生活补助费,其支出总额比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支出更多。因此,“农民轮换工参加养老保险,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在参保农民工解除合同时个人帐户的处理问题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1]20 号文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但从农民工所处的特殊环境而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为个人养老而积累,当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本人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帐户储存额理应全部归个人所有。无论用人单位的企业,以及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职能部门,在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时,都应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3.2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煤炭企业应为全体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煤炭企业的农民轮换工,有的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有的未参加养老保险。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仍按国务院 87 号令执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合同期满,由企业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结果对农民工根本没有起到养老保障作用。鉴于以上原因,煤炭企业应为农民轮换工在国有企业从业期间提供养老保障,执行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3 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我国煤炭企业固定职工、城镇合同制职工,从 1986 年起,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养老保险政策,虽然带有国家强制性,但由于农民工合同期满后很有可能再回到农村,而大部分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建立,因此对未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国家应通过有关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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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人对“以房养老”并不看好。与传统养老观念的冲突,加上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以及子女的遗产继承权等复杂问题,人们质疑,这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方式,是否真的能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切实保障?
巨大的养老需求
这份《意见》的出台是对去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落地回应,也是指导“以房养老”保险的首份全国性文件。
之所以选择这四座城市进行试点,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人士透露,主要考虑这几个城市房地产市场容量较大、老龄化步伐快等原因,而与此同时,以房养老是新生事物,还需要不断探索、总结、完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办、上海市统计局在4月联合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上海市1432万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87万人,占总人口的27.1%。
另据统计,上海市户籍以老年人为户主的家庭,84%拥有自己的住房。在老龄化严重的上海,“以房养老”若得以推广,将极大缓解政府的公共治理压力。
如何让适合的老年群体能够实现“以房养老”,在上海,其统计部门之前也做过一些调研。
2013年9月,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称:67.3%的受访者倾向于“传统家庭养老”,21.2%倾向“社区居家养老”,仅有11.1%和0.4%分别倾向“机构养老”和“其他方式养老”。
但出人意料的是,调查报告显示有73.1%的受访者表示“赞同”或“较赞同”“以房养老”,仅26.9%表示“不赞同”。
在上海,拥有自己住房的老年人是一个很高的比例,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上海84%拥有自己住房的老年人,53%是自建或从市场购置的,31%是房改房或保障房。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陈杰表示,通过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可以推算出,2010年上海户籍老年人住房面积1.4亿平方米以上,市场总值约为2万亿元,占上海住房总价值的18%,到2013年上海房产单价平均升值20%,有房老年人家庭比重增加,这个总价值将在2.5万亿元左右。
另外,上海老年人为户主的家庭80%依靠养老金为主要收入来源,仅有6%依靠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3.8%依靠家庭成员赡养为主,而依靠财产性收入为主的基本为零。所以,这是个巨大的市场。
从全国来看,六普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占8.87%,中国已经是老龄化社会。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年后,“4+2+1”模式已经成为主流的中国家庭结构。单靠家庭力量养老,负担太重,因此必须探索新的方法。
与传统养老方式的博弈
缓解独生子女一代压力、将不动产变身可支配财产,增加老人积蓄……“以房养老”看上去很美,但推行起来却任重道远。
暨南大学舆情研究中心近日开展的关于“广州市居民养老现状”的民意调查发现,广州市民对最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的认知度和认同度都是最高的,机构养老的认知度次之,其次是社区养老、“以房养老”和“候鸟式”养老。
搜狐网近日发起“以房养老”意愿调查显示,79%的网友不会选择“以房养老”;74%的网友不支持父母选择“以房养老”。这一结果与羊城晚报今年4月发起的同题调查不谋而合。在羊城晚报的调查中,八成投票网友不愿“以房养老”。这部分人群中,55.4%的网友认为,房子应该作为遗产留给下一代,而27.7%的人担忧“以房养老的法律并不完善”。
财经评论员余丰慧认为,现阶段在中国推行以房养老模式有一定困难。从传统观念特别是老年人的观念来说,将恒产、家业留给子孙后代观念浓重,也是在儿女面前成就性的体现之一。如果一辈子的产业――住房,最后被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收走,最终一无所有,与传统思想观念碰撞较为激烈,大多数老人难以接受。
陈杰表示,“以房养老,尤其是反向按揭模式,面临着与传统养老方式的博弈、房价不确定因素的风险等,难以适用大多数老年人,只能是对公共养老的补充,美国发展了20多年,选择‘反向住房按揭’也就50多万户。”
“所以,这更是一项房地产政策创新,其次是一项金融政策创新,第三是刺激经济增长政策创新,最后才是养老政策创新。”陈杰说。
在美国,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只是针对老年人的一种特殊的住房净值抵押贷款形式,是在国家养老体系之外一种自愿选择的养老方式。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养老方式,因为风险高、老年人缺乏足够的金融知识,经常遇到欺诈、贷款交易的费用高、借款合同条款严苛等因素,并不受美国老人待见。据统计,自1989年实施以来,截止到2010年5月,参与者仅有49万人,只占符合“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对象总数的1%左右。
房产是重要的公民财产,而“以房养老”在国内又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公众接受必然有一个漫长过程。这次试点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两年时间内,金融机构能否设计出合理的产品,能否改变公众尤其是老人的观念,还是一个未知数。
保险公司的顾虑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孟晓苏表示,“以房养老”被搁置lO年,其障碍并不在于老人不愿意,而是保险公司有顾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担心的就是房价下跌,其次就是房屋70年产权问题。
与孟晓苏有类似观点的业内人士不在少数,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说:“产权到了70年后如何处理,在政策和法律上并不明朗。此类住宅可能用当下眼光看是香饽饽,但未来却变成了烫手山芋。”
房价的起伏波动难以预料,的确是“以房养老”模式的最大麻烦。2008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后,房地产市场在多年的泡沫虚高后一片萧条,抵押房产价值大幅缩水,机构面临的流动性短缺等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面临的风险加大。2008年后,部分金融机构不再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而一度流行的“财务自由计划”也因开发商倒闭而退出市场。
不确定因素多、总体市场份额不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以房养老这块市场有些鸡肋。“‘以房养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来说吸引力不大。”长期研究以房养老模式的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柴效武认为,“房地产价格、利率、国家政策等因素推高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如果发放的养老金总和超过了房产价格,那风险将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
《意见》规定,只要满足了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硬性条件,保险公司就能开展这项业务。不过,即使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对于开展这项新业务仍然保持谨慎态度。
今年年初,保监会曾召集业内人士召开了关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研讨会。据一位与会人员透露,有七家寿险公司参加了会议,保监会向他们征求意见,并提出可以先行先试,但大家对这项保险产品的设计并无太大兴趣。“大家虽然关注,但确实有诸多问题还需明确,不过这是国务院分配下来的任务,还必须要做。”上述与会人员透露,“因为这个业务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比较高,时间拉得相当长,另外这和养老保障相关的业务,利润相对要低,所以吸引力不大。”
孟晓苏也参加了上述由保监会组织的内部研讨会,据上述与会人员透露,幸福人寿是会上为数不多的对“倒按揭”饶有兴趣的保险公司。
一位幸福人寿内部人士透露,幸福人寿专门成立了一个项目研究组来承担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不过,幸福人寿的这款“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并未确定面世时间。
孟晓苏一直坚持倡导“以房养老”,他透露,“我们的产品已经设计出来了,需要和实践相磨合再推出。”孟晓苏认为,这部分市场份额很小,主要适合于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我们一直在积极开展这方面工作,而且已经有老年人来咨询我们的产品了”。
据了解,多家保险公司目前均没有推出相关产品的打算。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陶孟华表示,“中国人没有这种习惯,不太适合中国市场,市场份额也太小了,我们目前没有开展这项业务的打算。”“以房养老的内容覆盖很广,‘倒按揭’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公益研究院养老研究中心主任高云霞说,“未来的风险包括房产估值、70年产权后续问题、房产市场波动、配套政策等,是不可预计的,所以银行、保险公司可能不是很愿意推这个产品。”
亟须“中国式养老”
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钟晓慧日前撰文表示,的确需要更多方法应对老龄化浪潮,但是方法应该来自于中国老年人群体内部。将房屋倒按揭的这种养老方式与房地产市场、金融系统紧密联系,说到底是舶来品。中国建立起房地产市场、金融体系只有短短20年,中国老百姓对“房子”建立起产权和财富的概念,不超过一代人的时间。即使在美国、欧洲等地,以房养老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许多矛盾和问题。移植到中国,肯定会遇到制度、政策和文化观念的水土不服。
钟晓慧认为,与其花大力气去引进所谓的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不如挖掘和扶持中国老年人自己已经在尝试的养老办法。第一个已经出现的方法就是父母给成年子女买房子。早在10年前,当时尚处中年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就已经开始行动了,他们对晚年的忧患意识以及规划能力远高于许多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许多父母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通过付首期的方式,帮助子女在距离自己较近的地方购得极具价值的一套住房,实现两代人“一碗汤距离”的居住安排。父母们比谁都明白,传统的“养儿防老”已经不切合实际,可是完全脱离儿女心里又没底。于是,父母们用一套房子不远不近地把两代人拴在一起,为两代人的生活提供保障。现代经济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与传统的孝道文化相糅合,这是中国父母们共同选择的“以房养老”方式。
第二个方法是最近几年出现的微趋势,越来越多的父母在想方设法结伴找乐子。老年生活要有质量,光有日常生活的协助和患病住院时的照顾还不够,还得找对同路人结伴唱歌、跳舞、旅游、看球,甚至自己种菜养鱼。许多中国父母希望走出家门,获得一种集体生活的氛围。“上老年大学”、“跳广场舞”、“去星光老年之家打麻将”都是活生生的例子。只是因为这种养老方式,以一个个小群体的形式出现,一直没有被纳入到养老的议题中作认真讨论。随着老年人逐渐开始使用智能手机和社交媒体应用,线上连接、线下结伴的情况相信会越来越普遍,形式也会越来越多样化。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宇嘉则认为,国家之所以力推“以房养老”,其真正目的在于挖掘住房的养老功能,这个出发点是正确的。社会保障越不完善,住房替代社会保障的功能就越突出。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一般不够,靠房子来养老是普遍现象。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和“养儿防老、房产传儿”,体现的就是住房的养老功能。
自古以来,我国老百姓热衷于买房置业,目前城镇居民80%的财产是房产,之所以出现这种倾向,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保障不健全,老百姓未来在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支出不确定性很大,买房就变相等于抵御未来的不确定性。2012年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房产占我国家庭总资产的70%,而美国只有30%。在我国社会保障存在历史欠账、社保“空账”还没有补足的情况下,不管大家承不承认,住房在未来必然还会主动或被动地承载社会保障功能,特别是养老保障的功能。
因此,“以房养老”只是住房养老功能的一种体现形式、自主选择的形式,这种产品在我国只适用于部分老龄化人群,特别是“空巢”老人、“三无老人”和子女无力照顾的老人。在子女及老人同意、老人又拥有独立产权住房、且急需医疗护理而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以房养老”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李宇嘉认为,尽管“以房养老”在我国不服水土、只适用于少数人群,但这并不能否认住房的养老功能,恰恰是住房的养老功能挖掘得还不够。从古到今,我国90%以上的老百姓都选择居家养老的模式,对自己长期居住和生活的环境有一种难以割舍的依恋,这事实上是住房养老功能的体现。因此,对大多数老年人来说,顺应中国老年人传统的养老习俗,以住房和居住社区为载体,围绕居家来设计养老政策是一种可行的、能为最大部分老年人群接受的养老选择。
资深媒体人倪金节则认为,以房养老要想顺利推进,至少需要满足“独立住房、房价稳定和永久产权”三个因素。就目前的中国养老所面临的形势而言,与其纠结于如何推进以房养老真正落地,不如让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更加趋于合理。目前,以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而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发展严重滞后。完善好补充养老的体系,比目前纠结于以房养老如何破局更有价值。国
(本刊综合《经济观察报》、《每日经济新闻》、《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报道)
“以房养老”首倡者 孟晓苏:以房养老不会取代政府养老
“以房养老”被搁置10年,其障碍并不在于老人不愿意,而是保险公司有顾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担心的就是房价下跌,其次就是房屋70年产权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去年房价处于高烧状态,虽然目前全国平均房价较去年同比有所回落,但整体趋势依旧是在上涨。并且,保险企业不应该因为担心房价下跌,而拒绝为有“以房养老”需求的老人提供服务。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从法律上保障了住宅的长期物权。因此,保险公司已经不再担心房屋70年产权的问题。
根据老龄委的数据,中国2亿老年人口中,有10%的无子女老人。这20007万元子女老人和一些失独老人、空巢老人,对“以房养老”产品是有需求的。但是,“以房养老”目前并不适用于所有老年人。所以,我宁可说它是小众金融消费产品。
我曾经计算,中国老人有7种养老方式,而以保险为主的“以房养老”,只是诸多养老方式中的一种。
外界对“以房养老”有很多不同的声音,认为“以房养老”会取代国家基本养老,事实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以房养老”只是为老人提供了更多一种养老方式选择,并不会取代政府养老。
实际上,国外的“以房养老”产品都是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我认为在中国也应该是这样。因为富人不需要抵押房产,而真正需要这一产品的是拥有房屋却无资金的老年人。
关键词:水库;移民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74-03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水利工程建设日益增多,由此产生了一支庞大的移民队伍。据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目前中国水电装机容量已达到1.2亿千瓦、这些工程的建成,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巨大效益的同时,也造成了1 800多万移民的搬迁安置,繁衍至今达2 500多万人。其中农村移民达2 288万,占移民总数的90%[1]水库移民失去了土地、房屋等财产,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水库移民地区往往自然地理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移民在为水利工程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又面临缺乏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生产条件,难以融入迁入地的社会环境等问题,因此为水库移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能维护移民的权益,也能稳定移民心理上的不安情绪,是解决移民后顾之忧,减少产生新的社会问题的根本方法,也是促进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与水库移民权益保护协调发展的解决之道。
秭归县三峡工程移民是中国水利工程建设中具有标志性意义,为了解秭归县移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情况和移民参保状况,我们采取实地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走访了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当地移民户,共收回有效问卷75份。调查、统计资料、访谈不记名。
一、秭归县移民的基本概况及移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现状
作为三峡工程移民第一县,秭归县全县淹没9个乡镇、71个村、7个居委会,淹没房屋面积277万m2,农田和果园3.04万亩,工矿企业146家,截至2006年,全县已累计完成移民搬迁91 810人,其中坝区移民2 176人,库区农村移民41 037人,动态移民达10万之众。其中老年人2万多人,参加养老保险的800多人。①
秭归县从1994年就开始组织三峡后靠式移民参加养老保险。采取上月投保下月开始领取,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月领65元养老金,59周岁以下的每月领60元养老金。从2001年4月起,秭归县政府又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三峡库区养老保险安置移民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对原投保的移民适当增加养老保险金,对健在的每人增加3 000元,对已故的每人增加1 500元,将原每月领取的60元和65元的标准提高到每月90元[2]。此后秭归县政府相继出台了《秭归县坝区移民社会保障办法》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村(居委会)干部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对坝区移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以及库区农村移民中离任村干部、清退民办教师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离岗乡镇企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优惠政策。秭归县养老保险制度在前进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库区移民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的目标。此外秭归县政府还开展了一些针对移民中老、弱、病、残人员以及贫困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并逐步探索将其纳入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中。通过调查秭归县库区移民参加养老保险有以下特点:
1.针对移民中的不同群体实行多元的参保模式。据悉秭归县尚未建立针对库区移民的统一养老保障模式,而是对目前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与移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具体化操作,主要有三种形式:(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移民群体中有固定工作的移民,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2)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民中属于离任村干部、民办教师、自谋职业等特殊群体均可参加。(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的群体主要是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移民群体。
2.移民的人口结构直接对养老保险的开展造成影响。(1)年龄结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延长了居民人均寿命,居民的年龄结构趋于老龄化,这对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有很大影响。据了解,在20世纪90年代初,参保的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的比例是5.4∶1,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上升到4∶1,而到2007年这一比例为3.06∶1[3]。通过本次实践调查也显示,在秭归县库区移民参加养老保险中,其基本的趋势大致是,越是年龄大的年龄组,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就越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随年龄的降低有递减的趋势。这意味着一旦养老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不能实现保值增值,养老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会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作用的发挥。(2)学历结构。据调查数据显示(见表1),秭归县库区移民的学历越高,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越大,学历的高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学历高的移民越倾向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表明,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在移民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由于各种参保模式的保障水平不同,影响了移民的参保选择,破坏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表1秭归县库区移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
3.移民对参加养老保险更希望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从“你认为哪种组织对养老保险的建设作用最大”有74.6%的人选择政府,以及移民获得养老保险的信息途径上看有68%的人选择政府提供信息,可以看出政府始终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导者,而且大部分移民对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持肯定态度。由于移民是弱势群体,其他社会组织又无力承担这种无限责任,依靠政府成为必然的选择。
二、秭归县库区移民养老保障工作已取得的成就
面对艰巨的移民工作任务,秭归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从移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解决移民普遍担心的养老问题,在财力承受的范围内,组织各职能部门配合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绩。
1.建立了以社会救助为主,辅之养老保险建设的社会保障体系。自三峡工程移民开始,秭归县政府就大力开展对移民中基本生活困难的贫困户的排查、甄别工作,将其放在移民工作的重要位置,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1 000元/年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以及库区农村老人每人50元/月,实行二十年的生活保障补助。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户实行五保。秭归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为库区移民特别是农村移民中的空巢老人或独居老人、病残老人实行免费参加养老保险,为最弱势的老年人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秭归县还为坝区2 800多名中老年移民建立由国家出资一次性补助19 200元/人的养老保险。①
秭归县政府从自身财力出发,为移民建立了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认识到了只有消除移民的养老担忧,才能转变移民以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的养老观念,促进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又不侵害移民已有的利益。
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降低了参保“门槛”。以前因政府财力有限,一些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过贡献的移民,受经济水平的限制没能参加养老保险,随着近年秭归县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出台了《秭归县村干部民办教师等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村过去离任村干部、清退民办教师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离岗乡镇企业人员等群体,根据不同群体参保能力的不同,实行灵活的收费标准,满足了这类群体的参保需求,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截至2009年6月符合参保条件的上述群体,已有近5 000人踊跃登记参保,其8 000余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缴费入库[4]。 这一举措,既惠及了农村各类群体,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又做大做强了社会保险。
3.创新服务体系,提高了办事效率。秭归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转变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大兴人性化服务,大讲办事质量和效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流活动,现场为他们释疑解惑;还深入到企业、社区和乡镇,了解基层群众的困难,帮助排忧解难;甚至服务上门,在参保者家门口实施社会保险“一站式”办结;把社会保险知识和政策送进培训课堂,提高企业法人及其职工参保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由法定的十个工作日办结缩减到一个工作日办结[4]。这些,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服务水平,极大地促进了群众的参保热情,受到群众的拥护。
4.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了宣传方式。秭归县专门组织人员到移民安置地进行面对面的政策讲解和宣传,还通过广播、互联网、咨询服务、印发宣传手册和各种会议等形式,制作了移民生活的专题片,组建巴山舞、龙舟队等举措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①在调查中有90.6%的移民知道或了解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说明秭归县建立的从城镇到农村的宣传体系和宣传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秭归县移民养老保险建设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
1.养老保险体系缺少科学统一的建设规划。经调查,目前秭归县尚未建立针对移民的统一养老保险体系,也未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划,只是将移民的养老保险纳入现有的三种模式中,这不仅造成移民转移关系的困难,而且因各种参保模式标准不统一,缴费水平和享受的权益有较大差别,使不同的移民群体间,在参加养老保险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对等,在移民中产生不平衡心理,阻碍了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2.政府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在调查中高达81.3%的移民担心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在问及政府对移民养老的工作中,只有17.3%感到满意,32%感到不满,41.3%的移民希望改进政府的工作,库区移民特别是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参保率明显低于其他群体。这反映了移民有强烈的参加养老保险的诉求,对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同时,从客观上要求政府的移民工作不能只偏重于暂时的移民安定,而要将移民这一弱势群体的长远利益放在更重要的地位,不能变成工作上的形式化,而要注重实效,加大在移民养老保险工作上的资金投入、人力投入,做到主动发现问题,推进养老保险事业向效能化、实惠化方向发展。
3.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缺乏资金保障。据调查目前移民的收入,虽然与本县农村居民相比较高(图1),但要正确对待当前移民的收入水平。据年报资料显示,当前移民收入中有12.6%来源于转移性收入,如土地补偿费,后期扶持费等(图2),这种高比例的转移性收入掩盖了收入中生产性收入不足的矛盾,随着移民工作的完成,转移性收入的丧失,有可能会造成移民收入的急剧下降,而不愿参保甚至退保等[5]。这就给养老保险的建设和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资金上的难题,只靠国家财政和本地财力支持及参保移民的缴费收入难以保障资金的充足,在如何促进多元化筹资方式,让三峡工程的受益方参与移民的养老保险建设当中来还需探索。
图 12007年秭归县各类群体收入情况
数据来源:秭归县统计局。
图 2
4.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水库移民、被征地移民等群体的社会保障法律,秭归县虽已出台一些政策如《秭归县坝区移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政策,但也只是针对部分移民群体,造成立法上的缺失。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政府权责不明确,各部门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现象,移民的权益缺少法律保障。
5.政府管理机制不灵活,监管不到位。统一管理是提高效率的保障,移民参加养老保险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却没有统一的议事协调机构,移民办理程序烦琐,业务流程中存在内外循环脱节和信息化功能建设滞后,数据库质量不高的弊端,给政府管理带来不便。相关机构队伍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给移民参加养老保险带来道德上的风险,在监管的过程中监而不管,管的不彻底的现象时有存在,使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
四、强化移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方法
1.探索新路径,尝试“产权换保障”的思路。在移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资金来源始终是个重要内容。不管何种移民类型,移民都要将自己的资产如土地、房屋、经济作物等有形无形的财产通过交易的形式进行置换,如果能参照现代股份制企业的形式,将移民手中部分产权作为股份以集体的形式入股水利工程开发的相关公司,以股权收益作为资金为移民集体办理养老保险。既能提高移民搬迁的积极性,减少搬迁阻力,降低移民安置成本,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扫除部分障碍,又能使移民有了稳固的生活保障,有利于移民安置地区的社会安定。
2.整合内外资源,建立统一的移民养老保险体系。对秭归县现有的各种资源和国家有关移民方面的支持进行整合,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建立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适中、覆盖全体移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移民群体内的保障水平的横向平等。减少移民的不满情绪,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3.强化人才建设,打造一支有优良工作作风的机构队伍。要提高政府对移民养老保险建设重要性的认知,建立一支自身素质高、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的社会保障工作队伍,开展定期的教育和培训,实行有效的奖惩机制,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主动吸收专家、群众的合理建议,以此作为社会保障人才建设的有效补充。
4.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为移民养老保险建设提供法律支撑。现代是法制时代,没有法律依据就难以有效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完善管理和监督政策,防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让非受益人群得利。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移民职工的工矿企业主动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个人、集体的权责关系,理顺有关职能部门的内部关系,加强沟通,做到事事有人管,惩罚政府人员中对工作不负责,不认真解决移民有关养老的问题。
5.理顺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改造,让公众参与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建立新型的经办模式,再造服务流程,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着眼长效机制,优化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网上办事服务体系。在政府内部发挥人大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审计对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监管作用,同时用好社会舆论和群众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让政策在阳光下运行。
6.引导外部力量参与,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受各种条件的限制,社会公益组织一直未能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公益组织在人才、组织运作、与群众联系等方面有自身优势,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政策建议、资金支持方面的作用,加强与政府的合作,有利于政府开展工作,在参与移民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心理疏导等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张春美,曾庆连.关于中国水库移民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探析[J].学知识,2009,(8).
[2]中国审计报,2003,(731).
[3]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课题组.中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状况调查[J].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