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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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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

第1篇: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

打破户籍樊篱

铜陵的改革指向一个简单的模式:市民=农民=新铜陵人,消灭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的樊篱,实现辖区居民同等待遇,这座中国面积最小的地级市,悄然进行一项影响深远的改革。在中国存在了53年的二元户籍,将在安徽铜陵成为历史。

其实,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取消“农业”和“非农”差别的改革,铜陵并不是第一家。在京沪等大城市,居住证制度正在得到推广;一些

二三线城市,实际上已经放开了流动人口落户限制;而成都、重庆等地方,也提出了逐步取消农业户口的目标。这些可贵的实践,为不同条件的地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户改模式。

然而,户籍改革不是名称改换那么简单,从无差别户籍到无差别待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早在1992年,国家就成立了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

但时至今日,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向深水区推进,一些地方开始感受到多种壁垒。正如网友留言所说:虽然一些地方在户口形式上都统一为“居民户口”,但一到落实相关政策和附加的社会福利待遇时,差别常常就浮现出来。城乡户口差别背后隐含的社会不公仍旧不少,诸如社会地位、收入标准、子女入学、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保、福利、高考、升职和培训等并没有完全消除,这些壁垒正制约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身份转变的差异

而在上述这些方面,铜陵借鉴了成都、重庆的经验,但也有不少创新之处。

首先,户籍改革不急于求成,而是分步前进,先解决流动人口落户问题,再解决“农转居”问题;先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家底,然后才建立统一的、随居民流动迁徙的户籍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为打破城乡居民之间由于户籍问题造成的权利和福利差异,铜陵市出台了住房、就业、土地、社保、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12个方面的配套政策,形成了系统的制度体系,以实现城乡制度有效衔接。

而在实现平权过程中,如何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和平衡城乡居民的利益关系呢?比如人们最关心的,农民变成居民,原有的承包地、宅基地是否保留,会不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对此,铜陵市采取了“自愿有偿”的办法,即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村户改人员可以保留承包地、林地、宅基地,也可以选择有偿退地,这有助于减少改革阻力。

此外,长期形成的二元结构,已渗透于城乡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要实现融合,绝非易事。一旦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很多问题就摆在了面前。如农民变居民以后,看病是参加新农合,还是城镇医疗保险?现有针对农村的优惠政策,是取消还是保留?城乡一体化后,现有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哪个标准执行?针对这些问题,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专门编制了“户籍制度改革100问”,向市民发放,试图给出一个整体解决方案。

“拿到居住证之后,你的子女入学就不用交择校费;你看病,国家还可以给你报销……”接受采访时,拿到首张居住证的张春华介绍他理解中的暂住证和居住证的区别,“有了居住证,就不再是外乡人。”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介绍,户籍制度改革之后,单就教育、医疗、民政等方面,农业人口、流动人口与之前相比,待遇将大幅提高。

农业人口和流动人口同等享受市民待遇,这是否意味着会影响原来市民享受的待遇?朱桂文肯定地回答:“不会,这不是切蛋糕,对于新增的部分,财政会拿出相应的资金配套。据我们推算,每个流动人口获得居住证之后,就要新增10-13万的财政投入。”

可以看出铜陵户籍改革有比较完整的制度设计思路,有相应系统的配套政策,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提出了明确原则,也体现了对农民决定权的尊重。但这些措施能否顺利推行,能否实现城乡的无缝对接,还有待观察。

让户口回归本位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据媒体报道:在国际上,实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并不少,一些国家的户籍管理称为“民事登记”、“生命登记”、“人事登记”。但像中国这样将户口如此紧密地和公民个人的命运捆绑起来的户籍制度并不多见。

曾经一段时期内,非农户口就意味着“铁饭碗”。而要迈过户籍这道门槛,成为一名“城里人”,仅有参军、上大学、招工等不多的途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始于1958年的户籍制度,其局限性日益凸显。

户籍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完全不是一个单纯的人口管理制度,在它之上有着各种利益——从社会保障到教育、医疗、公共服务,“户籍利益”几乎涵盖了所有公民权益。

制度的公正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实行一元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只是一个人的身份变化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体制与改革方面的问题。这次铜陵市率先在安徽省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固然值得肯定。但要真正全面推进户籍改革的目标,即解决城乡户口性质统一问题,让户口回归本位,还有许多后续工作要完善。

因为户籍制度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不研究解决好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问题,不破除各种壁垒,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就难以全面稳步推进,也难以达到真正的目的。也就是说,户籍改革的最终结果,不光是表面除去“农民”、“市民”、“农民工”等代表不同身份的称呼,关键是为了让所有人能够享受均等的权利。

既然坚冰已经打破,且条件日益成熟,相信让所有人能够享受均等权利的曙光在即。(资料来源:《扬子晚报》,红网,新华每日电讯)

各地推进户改的举措

重庆市

2010年8月开始,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入户条件。一年之后,重庆市“农转城”转户人数超过310万人,平均每天有6299名农村居民转户当上城里人。

重庆市转户居民享有的权利包括: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登记购买。同时,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每月至少500元养老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

广东省

第2篇: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高职考生 就读学校专业 影响因素 调查 研究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9C-0039-04

开展高职考学生选择就读学校和专业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可为学校进行特色办学、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依据。本文试基于对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1级新生的问卷调查,对影响高职考生选择就读学校和专业的因素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五点启示。

一、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调查问卷设计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被调查学生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想获取学生性别比例、来源乡村与城镇比例、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比例等方面的数据资料。第二部分是学生选择就读院校与专业倾向的内容,主要是想获取学生了解学校的途径、选择学校和专业的考虑因素、选择专业所咨询对象、对就读专业可从事工作(职业)的了解程度、对专业就业前景看法、否考虑重新选择就读专业等方面的资料。

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为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1级新生,共发放问卷2543份。回收的问卷情况如表1所示。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调查对象的构成

参与调查学生1927人,其中,男生870人、女生1057人,男女生比为9:11,与2011级全体学生的男女比9:10接近。来自乡村的学生1525人,占79.2%;城镇学生405人,占20.8%。农业户口1562人,占81.1%;非农业户口365人,占18.9%。

从学生来源来看,80%学生来自乡村,81%学生为农业户口。这与该校是广西唯一一所农类高职院校有较大关系。农类专业是该校当家专业、品牌专业,农类专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想学农考生自然把该校作为首选学校。

(二)关于学生了解学校途径的调查

对于学生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学校的问题,设置了13个选项,可多选。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从结果看,学生了解学校4种主要途径依次是:《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一书、招生考试院网站、学校网站、学校招生宣传册。而通过报纸、参加招生咨询会、学校到中学宣传、电视4种途径了解学院的比例最小,均不足2%。

《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一书是广西招生考试院编印的,专供考生填志愿用,考生人手一册。从该书了解学校招生情况既准确可靠又便利。当今,网络已十分普及,不论城市还是乡村,人们上网十分方便,网络是人们获取信息最快捷的途径之一,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当然成为考生和家长了解招生学校的主要途径。另外,考生和家长对想报考的学校都会到学校网站去了解情况。现在,普通百姓很少订阅报纸,加之从报纸中查找信息不够方便,自然而然,通过报纸了解学校的人就少了。招生咨询会上来的多数是名牌本科大学,本科以下分数的考生一般不去这种咨询会;招生院校到中学去招生宣传通常是在高考前,学生正处于复习备考紧张阶段,还无心关注招生院校。

(三)关于影响选择就读学校因素的调查

对于选择就读学校是基于什么考虑的问题,设置了7个选项,可多选。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

结果显示,48.4%学生看中学校“专业优势与特色”,34.4%学生看中“学校地处南宁市内”,28.2%学生出于“父母亲友的建议”,仅有7.7%学生看中“生活条件”,有7.0%学生是基于其他原因(主要是高考分数限制、个人兴趣、学费较低等)的。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广西唯一一所以农类专业为主的高职院校,农类专业数和学生人数均占50%多,“农”字特色鲜明,专业优势突出,大部分教学改革成果和科研成果是与农相关的,农类专业的社会知名高,影响力大。另外,大家都向往到城市里读书,学生和家长都把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之一是情理之中的事。现在的考生家长大多数40岁左右,文化教育程度较以往的家长高,对子女读书和将来的出路有较多考虑,影响子女选择学校的作用自然就增大了。仅7.7%学生看中“生活条件”,这一结果表明大多数学生选择学校时是很理性的,目的明确,即来学校是为了读书,而不是来享受生活。

(四)关于影响选择专业因素的调查

对于选择专业是受什么因素影响的问题,设置了11个选项,可多选。调查结果如表4所示。

从结果看,有53.8%的学生把“将来的工作(职业)”作为考虑因素,有53.3%的学生把“自己的兴趣爱好”作为考虑因素,有45.3%的学生把“就业前景”作为考虑因素。这说明大部分高职生选择专业有明确的职业倾向性和目的性,同时把个人的兴趣爱好结合起来考虑。值得注意的是,有19.3%的学生把“有利于自己将来创业”作为考虑因素,这说明一部分高职生有创业意识,这可能受当前就业形势、家庭自有实业(生意)和个人理想等的影响。有11.3%学生把“专业热门”作为考虑因素,说明大多数高职生在专业选择方面是比较理性的,知道就读高职院校自己需要的是什么。

(五)关于选择就读专业所咨询对象的调查

对于学生选择就读专业时会向什么人咨询,找谁商量的问题,设置了7个选项,可多选。调查结果如表5所示。

结果显示,在选择就读专业时,56.8%的考生会咨询父母亲友,28.5%学生会咨询同班或同届同学商量。父母亲友、同班或同届同学都是考生身边的熟人,无疑是比较值得信赖的。多数考生父母40岁左右,有一定文化程度,对子女将来的职业、出路有较多的影响。再者,从尊重父母、争取父母支持的角度考虑,考生也需要听取父母的意见。有23.8%的学生自己拿主意,说明高中毕业生是有一定的个人主见的,当然也可能与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低等背景因素有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招生学校老师或同学熟悉情况,学校也开通了咨询电话和网络,但可能存在陌生、联系不够便利等诸原因,选择咨询想报读学校的老师或同学的人数不多,仅占14.2%。

(六)关于对所选专业可能从事哪些工作的调查

对于学生填报专业志愿时,对所选专业毕业后能从事哪些工作是否了解的问题,设置了5个选项。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学生填报专业时对于毕业后可从事哪些工作是有一定了解的,其中,比较了解和很了解的人达25.3%,一般了解的人达47.2%。这与“大部分高职生选择专业有明确的职业倾向性和目的性”的结论是相一致的。了解较少和不了解的人占27.4%,表明有1/4的学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存在盲目性,没有明确的职业意向性。这与近3年来每年新生入学时都有300人左右要求调换专业的情况基本一致。

(七)关于对所读专业就业前景看法的调查

学生对所读专业的就业前景看法的问题,设置了5个选项。调查结果是:选择“很好”227人,占11.8%;选择“比较好”913人,占48.3%;选择“一般”726人,占37.7%;选择“不好”43人,占2.2%;选择“很不好”18人,占0.9%。如图2所示。

从调查结果看,选择“很好”、“比较好”的人占59.2%,表明近六成的学生对所读专业就业前景充满信心。选择“不好”或“很不好”的仅3.1%,表明对将来就业前景担忧的学生为少数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学生填报专业志愿时,对有关专业作了较多的思考和判研。

(八)关于是否考虑重新选择专业的调查

对于是否要重新选择专业的问题。有1699人选择“仍选现读专业”,占88.2%;有228人选择“另选其他专业”,占11.8%。另选的其他专业主要是:管理类、园林园艺类、计算机类、畜牧类、建筑工程类、机电汽修类;另选其他专业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个人兴趣和就业前景两方面。

这一结果符合2011年该校实行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做法,除补录的少数学生外,学生专业志愿满足率达100%。

四、几点启示

从以上的调查结果和分析中,可得到如下五点启示:

(一)优化招生宣传策略,提高宣传效果

1 招生宣传途径与方式。应将《高考指南——招生计划》一书、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学院网站、《学院招生宣传册》作为招生宣传的主要途径。尤其要加强学院网站建设,网站要图文并茂,全面展示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办学成果、办学特色、优势特色专业、就业工作成效等;抓住考生关注的问题精心设计制作《学院招生宣传册》。另外,可适当减少在报纸登广告、参加招生咨询会、考前到中学宣传、电视广告等方面的投入,以节约宣传经费,以较小投入获得较大收益。

2 招生宣传对象。除针对考生进行招生宣传外,要重视对考生家长的宣传工作,让家长了解学校、熟悉学校情况。调查结果表明,家长对考生选择学校和专业的影响作用是不可低估的。19.5%的学生通过家长亲友了解学校,28.2%的学生选择学校是听从父母和亲友的建议,56.8%的学生在选择专业上咨询了父母和亲友。

(二)注重培育优势专业,形成鲜明特色

好比是企业的主打产品,优势专业是支撑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拳头产品”,也是区别于其他高职院校并形成鲜明办学特色的重要标志之一。高职院校要科学地规划专业的发展,要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要找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位置,培育优势专业、特色专业,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形成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成为支持地方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人才培养摇篮。

(三)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打造优良环境

作为育人场所,学校的硬件设施、环境条件也十分重要。既要加强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的建设,又要加强生活、学习环境条件的建设,给师生营造一个环境优雅、设施设备先进、文明和谐的大学校园,使师生在校园内能开心生活、愉快学习和工作。

(四)加强新生专业教育,帮助了解专业

作为职业教育,应该让学生一跨入校园就有一个较强的职业意识和明确的职业目标。开展新生专业教育无疑是帮助新生及早全面了解所学专业,包括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要求、毕业后能从事哪些工作(职业),就业方向如何等内容,树立学生专业思想、明确学习目标的有效措施之一。前述调查结果显示,有四分之一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存在盲目性,没有明确的职业意向性。据调查,88.4%学生认为经过新生专业教育后对所学专业有了进一步了解,43.9%学生认为对所学专业有较深入的了解。因此,要把新生专业教育作为学生跨入校园艺的第一课来抓好,帮助学生全面了解所学专业,确立明确的职业目标和学习目标。

第3篇: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

论文关键词 人身侵权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2012年1月17日零时,受害人李某和5、6位朋友到被告经营的西达九乐宫温泉热水大池洗浴。因当时夜深,售票人员不在,被告的管理人员收取受害人李某芙蓉王烟后,带领受害人李某及5、6位朋友到池中洗浴,但没有开启池边的照明灯。因为没有照明,受害人李某在洗浴过程中溺水时没有被发现。并且当时被告的管理人员没有在现场,造成受害人在溺水时不能得到及时救援,造成受害人李秀森溺水死亡。原告报警后,经西达派出所立案调查,并且西达农场多次主持调解,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分歧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赔偿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市居民标准。根据海南省公布的2011年海南省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可支配收入的数据可知,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将近3倍。庭审中,原告,即死者的父亲坚持认为死者在死前一直居住在仁兴镇上,所以因该依照城市居民的标准来赔偿。被告则认为,死者虽然是居住在镇上,但是其从事的是农业生产,主要收入也来自农业生产,所以理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赔偿。对此双方僵持不下。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制度缺陷概述

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官不可避免地用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解释》将赔偿标准明确区分为“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由于中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在中国每年城乡可支配收入相差较大。据2012年最新数据显示,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7倍,从而出现相同案件的赔偿数额会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而相差甚远,即城乡有别,同命不同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受害人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就变得十分重要。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划分通常以户籍为依据,农业户口划为农村居民,非农户划为城镇居民。这种方法较好把握,诉讼中,法官的一般作法是当事人只要举证时拿出户口本,就可以证明其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另一种方法则是以居住地为依据,居住在镇及县级以上城市区域以内的划为城镇居民,其余的划为农村居民,所以这种方法被普遍采用。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种区分方法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到的质疑不是很普遍,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以上两种区分方法很快就暴露其弊端,深受诟病。

首先,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快速发展起来,带动了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部分发达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当前我国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经过长期的磨合,他们已经完全融入了城市生活,尤其是这些农民工的后代,即“农二代”,他们已经同城市居民没有什么区别了。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

其次,经过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快速向外扩张,城镇人口急速增加,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8月份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今年6月份,我国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1%。如今,在许多经济发达的省份已经很难区分城镇和乡村,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往往出现同一条街道的两边分别属于农村和城市,这中情况下,我们无法区分当事人是住在农村还是城市。法官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查阅了国内比较有权威的字典,没有任何一个版本的字典对“城市居民”和“农居民”有解释,倒是《现代汉语词典》对城市有解释:城镇是指城市和集镇,而“城市”则是指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通常是周围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集镇”是指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比城市小的居住区。在我国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提出城乡区别的,是国家统计局为了人口普查而做的规定,即《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失效)。《规定》第四条规定,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规定》第六条规定,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我们司法实践中正是根据被害人居住的地方来判断其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尽管如此,我们还是面临不少尴尬局面,第一,这种区分方法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只是国家统计局为了自身工作的方便而制定的,连司法解释的高度都没有达到;第二,《规定》关于镇的区域包括“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本人经常深入农村,对我国农村了解颇多。目前我国镇一级的公共设施非常匮乏,在本人生活的镇里除了硬化的公路是公共设施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而公路这种“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在近几年我国实施的“村村通工程”推动下,几乎是村一级的农村全都连上了。因此,在这种区分标准下我们依然难以区分“城镇”和“农村”。

二、对《解释》中“赔偿金”的再认识

关于《解释》第28条死亡赔偿金的讨论非常多,目前理论界至少存在三种争议。一元论,该观点认为,虽然生命无价,但是人生而平等。所以,所有的人无论身份、年龄、居住地、家庭背景等外在因素多么不同,获得的赔偿获得的赔偿是同一的,不区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二元论则认为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应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主要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精神损害则主要包括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三元论认为,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仅考虑到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明显有缺失,它遗漏了非常重要的因素——“生命价值”。“生命价值”是独立于物质与精神损害之外的第三种损害。只有将生命价值考虑进入,才能充分体现以人文本的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重。

通过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29、30条的分析可知,第28条规定的是死者家属的扶养费,而第29、第30条规定的则是死亡赔偿金,通过上面的阐述,我们知道,死亡赔偿金的内容不包括独立的“生命价值”,剩下的就仅有死者家属扶养费。因此,这几概念的外延虽然不同,但其实质内函是同一的。从立法目的来看,死亡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说以解决受害人死后家庭抚养为目的,而非对死者的赔偿。因为在侵害生命权场合,就死者而言,一个被杀死的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害,但这并不意味着侵害生命权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基于死者与近亲属密切的生活联系,对生命权的侵害,必定意味着近亲属生活利益及扶养利益的丧失,此种利益属于近亲属固有的利益。这种观点以德国的“抚养丧失说”为代表。该学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使被害人死亡,断绝了被害人抚养的被抚养亲属的抚养费用来源,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内容理所当然为支付靠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如果死者在被害当时,根据法律规定对第三人有抚养义务或者有可能负抚养义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因死者被害致死而被剥夺其受抚养的权利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支付定期金作为损害赔偿,如同死者在其可能生存期间内有义务提供抚养一样……”。

综上,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基本法律性质是死者家属抚养费,这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密切相关的。在当前我们中国社会,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公民生活保障的基本途径依然是家庭,家庭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在担负着养家糊口的职能,如果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则其所承担的家庭经济职能自然无法持续,家庭中需其他需要其扶养的亲属的抚养费自然应由侵权人承担。该赔偿同样属于物质利益赔偿。这不仅在理论上的合理性,而且死亡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仅为我们正确界定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的范围提供重要依据,也为我们正确界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提供依据。

第4篇: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失地农户;养老保障;劳动供给;农村土地

中图分类号 F30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5)12-0154-12

我国正在建构多元化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在其中充当不同角色和承担相应功能,而土地作为一种影响农村居民个体效用函数的核心要素,也或多或少地承担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功能。对于失去部分土地或全部土地的农民来说,很多地方除了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外,还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或采取村集体和个人缴费、地方政府财政用土地出让金补贴的办法为失地农户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账户,来解决失地农户的“养老难”问题,这意味着在我国农村土地确实具备保障农村居民养老的特别功能,失地农户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变革与创新也正是对农村居民失去土地的一种变相补偿。

目前我国被征地农民人数巨大,大约有7 000万人,以当前城市化发展速度和用地需求预测,2020年被征地农民数量累计将超过1亿人。2003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包括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多种养老保障制度已经落地实施,有些失地农户业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等各类养老保险。就养老保障的劳动供给效应看,在农村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养老保障制度不仅需要发挥社会保障的福利功能,而且需要发挥保障劳动力持续供给的功能,有效调节劳动参与和劳动供给水平,这对于经济增长方式正在转型、“人口红利”正在消解的当下至关重要。农村土地更是发挥着“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调节着农业劳动和非农劳动的参与率和供给水平,对失地农户这一特殊群体来说,失去土地一般会使其获得数额不等的征地补偿金,增加当期收入水平,但如果使用不善,这些征地补偿金难以顺利转换为人力资本投资和就业创业投资,就难以增加预期收入水平,使得失地农户的养老保障堪忧。因而,基于劳动供给效应视角,失地农户要调节当期收入和预期收入的关系,映射到劳动供给上,就会增加或减少劳动参与率和劳动供给水平,导致土地保障和养老保障在农业劳动和非农劳动的参与和供给上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替代与互补。无论是土地征用货币化安置还是养老保障都可能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进而对总体劳动供给产生影响,而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哪种效应更大,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对失地农户农业劳动和非农劳动参与和供给会产生何种影响,正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1 文献述评

失地农户获得征地补偿金能够增加当期或预期收入,按照劳动供给理论的收入效应,这将激励失地农户减少农业劳动或非农劳动的参与率与供给水平,即产生劳动供给的负效应[1],且由于对失地农户就业安置方式等不合理,更是加剧了“失地就失业”、“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等现象。而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也会产生劳动供给的负效应,激励劳动者将更多时间用于闲暇,减少劳动时间甚至是退出劳动力市场,这在市场化程度高且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表现尤为明显,养老保障可以放松劳动者的预算约束,提高当期和预期收入水平,降低储蓄动机,激励劳动者较早地退出劳动力市场或者降低为获得收入的劳动供给水平。美国在20世纪初至20世纪80年代、欧洲在最近40年都发生了劳动参与率的持续下降[2-3],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被认为是欧美劳动参与率长期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激励着老年劳动者提前退休。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障实践也验证了这一点,南非的居民养老金是接近1/3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而有养老金的三代家庭的劳动参与率明显较低[4]。巴西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降低了养老金的申请标准,提高了养老金收益,显著影响了农村劳动者的劳动供给意愿与行为,使农村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概率提高了38%[5]。

另一方面,征地补偿金和养老保障又可能同时放松预算约束,增加就业机会,比如通过人力资本投资、创业就业投资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通过提高劳动的边际报酬发挥类似于工资率的替代效应,这将激励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产生劳动供给的正效应。例如,通过加强失地农户教育培训、创新创业就业安置方式和改革养老保障模式让失地农户实现就业并完成脱贫[6]。Imrohoroglu & Kitao指出,虽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产生了一个显著的劳动供给分配效应,但改革并没有对总体劳动供给参与率和参与水平产生明显的影响[7]。Posel 等研究发现,对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南非家庭,农村妇女更倾向于增加劳动供给,他给出的主要解释是,养老金能够帮助克服迁移的收入约束,使得壮年妇女可以迁移[8]。

针对失地农户的养老保障体系还处在改革发展的初期探索阶段,相关研究往往更多把养老保障制度和土地保障功能分裂开来进行研究,或仅探讨养老保障体系本身,如养老保障的政策模式、参保激励、财务可持续性等[9-11],或仅探讨失地对农户就业、收入、消费和福利等的影响[12-13],针对失地农户养老保障体系的经济社会效果评价明显不足,也尚未充分关注到农民失地、养老保障与劳动决策三者之间的关系,无法指导政府对失地农户群体设计和施行具有针对性、科学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劳动力管理政策。冀望于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深入理解这一关系作出贡献,进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帮助。

2 数据、模型与分析方法

2.1 调查方法与样本分布

本文使用的数据是2011年6-9月世界银行在成都市所做的农村住户家庭问卷调查数据。成都市近年来在城乡统筹、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土地征用规模不断增加,失地农户数量不断攀升,2014年9月,已经达到 140万人左右。与此同时,成都市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也经历了快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2003年之前只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建立了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2004年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2007年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开始整合并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成都市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和变迁的过程,几乎涉及和涵盖了所有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被视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变迁的缩影。

调查采取四阶段抽样法,每一阶段均采用与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PPS)方法进行抽样,先是从成都市下辖县(市)中抽取3个被调查县市,即双流县、金堂县和崇州市,然后,在每县(市)再抽取3个乡镇,在每个乡镇中抽取3个行政村,再采取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户进行问卷调查,经过问卷的审查、复核与整理,最终获得失地农户有效问卷1 267份。在被调查者中,男性和女性分别占到49%和51%,农业户口居民占到76%,平均年龄48.67周岁,平均受教育年限8.92年,平均家庭规模4.07人,家庭人均纯收入1.17万元,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人数为816人,总体养老保险覆盖率为69%,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是失地农户参与的两种主要保险,覆盖率分别为38.2%和19.6%,部分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覆盖率分别为4.1%和5.4%,有7%的失地农户享受到了养老保险待遇,平均享受水平0.04万元,被调查者总体劳动参与率为0.61,总体劳动供给为174.79天,其中,农业劳动参与率和非农劳动参与率分别为0.27和0.45,农业劳动供给和非农劳动供给分别为46.27天和131.58天。

2.2 模型选取与估计方法

Becker建立了农户劳动行为决策的初步分析框架[14],Singh 等对这一框架进行了补充和拓展[15],按照Singh等的农户决策行为理论分析模型,和普通农户一致,失地农户的时间配置也服从家庭效用最大化原则,失地农户的家庭时间一般可分为农业劳动时间、非农劳动时间和闲暇时间,为考察养老保障的劳动供给效应,并解读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把失地农户的养老保障因素和失地农户所获征地补偿金因素纳入到预算约束和劳动供给条件之中。

式(1)-(4)中,效应函数U取决于收入Y和闲暇E,在失地农户时间分配中,总时间T由农业劳动时间LSf、非农劳动时间LSn和闲暇E组成,在失地农户预算约束中,全部收入Y由农业收入(pyYff-pxXf)、非农业收入wnLSn、社会保障的预期收入E(P)、征地补偿金的衍生性收入V1和其他转移性收入V2构成,Yf、Xf分别表示农业产出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数量,py、px分别表示农业产出品和农业投入品的价格。

基于失地农户效用最大化的农户模型,农户的劳动供给行为决策主要有两个:农户是否参与劳动供给和农户参与供给的时间,前者体现为农户劳动参与率,与之相对应的模型可称为劳动参与模型,后者体现为农户的劳动供给水平,称为劳动供给模型。一般来说,劳动供给模型要比劳动参与模型的可靠性要弱,除非数据精确性能够得到保证,即农户非农劳动时间和农业劳动时间能够准确测量和加总,但劳动供给模型在反映社会保障的劳动供给效应时其解释力更为突出其解释力更为突出[16]。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无论是抽样方法还是调研过程都受到严格控制,因而,同时使用劳动供给模型和劳动参与模型来印证失地农户的养老保障的劳动供给效应,并解读和阐释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劳动参与模型反应了总体劳动参与率LP、农业劳动参与率LPf和非农劳动参与率的LPn决策过程,总体劳动参与决策表示过去一年是否从事过一天以上有收入的劳动,农业劳动参与决策和非农劳动参与决策分别表示过去一年是否从事过一天以上的有收入的农业劳动和非农劳动,当然,失地农户可以从事兼业劳动,LP、LPf和LPn都为哑变量。自变量中,养老保障和征地补偿金衍生收入将是本文考察的重点,但征地补偿金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效应可能逐年递减,而且所调研地区的土地征用基本发生在2007年和2008年,征地补偿金衍生收入难以准确划分和测算,另本文一个重要研究目标是考察土地养老保障功能,而且经检验,征地比例和征地补偿金高度相关,相关系数为0.89,因而本文用征地比例作为对征地补偿金衍生收入的替代变量。在调查中发现,不同征地比例的失地农户劳动供给行为有明显差别,参考陈莹等[17]、郭玲霞等[18]关于征地比例影响效应的划分,本文把征地比例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25%以下、25%-50%、50%-75%和75%以上,表示征地程度很少、较少、较多、很多。养老保障因素从两个视角去考察,分别是养老覆盖率和养老保障待遇,养老覆盖率用是否参加养老保险coverage表示,这里养老保险包括新农保、农民工社会保险、失地农户综合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养老保障待遇分别用是否享受养老待遇beneficiary和养老待遇享受水平pension来测量。另外,农业劳动供给行为决策的核心变量是劳动边际报酬和工资率,但由于农户既可能从事农业家庭经营,又可能从事非农劳动,劳动边际报酬和工资率难以测算,因而本文用家庭人均收入income、家庭人均农业收入incomef和家庭人均非农业收入incomen来表示。其他变量设置为控制变量,包括个人特征和家庭特征。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在计量检验时,采用dprobit模型对劳动参与率模型进行回归,并使用稳健标准误应对可能出现的异方差。劳动供给模型的被解释变量、LS、LSf和LSn分别表示总劳动供给时间、农业劳动供给时间和非农劳动供给时间,为非负连续变量。首先用Robust OLS对模型进行回归,并使用稳健标准误处理可能出现的异方差问题。由于劳动时间为左侧受限变量,再使用Tobit模型来解决可能存在的样本选择偏差问题,并使用最大似然法(MLE)进行有效性估计。最后再对比和验证Robust OLS模型和T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判断回归模型估计的稳健性。

3 实证研究结果

3.1 征地比例和劳动供给关系的基本判断

从总体来看,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户无论是总体劳动参与、农业劳动参与还是非农劳动参与都要稍低于未参与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户,这表明养老保险覆盖可能对失地农户是否参与劳动供给产生了某种影响,但影响程度的显著性还需要计量模型进行检验。而养老保险覆盖对劳动供给时间的影响则出现了分化,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户在总体劳动供给时间和农业劳动供给时间上少于未参保者,但在非农劳动供给时间上略多于未参保者(见表2),当然,养老保险覆盖率对劳动供给时间影响效应的显著性也有待计量模型检验。

从失地百分比与劳动参与关系维度考察,失地比例在25%以下的农户无论是参保者还是非参保者其农业劳动参与都最高,分别为58.0%和56.5%;失地比例在50%-75%的农户其非农劳动参与相对最高,分别为82.6%和70.6%;失地比例在75%以上的农户的非农劳动参与有所下降,两类群体的比率分别为61.8%和43.3%。另外,失地比例为50%-75%的未参保农户的非农劳动参与比农业劳动参与要高出39.1%,参保农户的这一比例也达到了38.2%。失地比例在75%以上的未参保农户的非农劳动参与比农业劳动参与要高出47.3%,参保农户的这一比例也达到了31.8%,这可初步判断,一个基本的趋势是,土地具有较强的农业劳动吸附功能,随着失地比例增加,农业劳动参与就会下降,非农劳动参与可能会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态势,50%-75%的失地比例可能是一个拐点。

从失地百分比与劳动供给时间关系维度考察,失地比例在25%以下的农户其农业劳动供给时间最多,失地比例在75%以上的农户其非农劳动供给时间最多,并且,随着失地比例增加,非农劳动供给时间会逐渐增多。失地比例25%以下、25%-50%、50%-75%和75%以上的未参保农户其非农劳动供给时间要分别比农业劳动供给时间多出46.6天、108.8天、134.6天和164.6天,而相应的参保农户其非农劳动供给时间分别比农业劳动供给时间多出60天、94.4天、98.6天和130天,这表明,随着失地比例增加,不管农户有没有参保,其可能都会提供更多的非农劳动供给时间。3.2 劳动参与模型的估计

劳动参与模型估计结果如表3和表4所示。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一般理论框架以及已有经验研究结果大致吻合,在此不作深入和具体的讨论,但要注意的是,在本文中,控制变量健康状况对失地农户劳动参与的影响不显著,这和既有研究有所区别,可能的原因是,失去土地将使得农民产生生存压力并增加劳动参与动力与意愿,不管健康状况如何,失地农户都不会选择显著降低劳动参与率和显著减少劳动参与行为,以减轻生存压力。尤其是,对于健康状况为一般水平的失地农户,健康变差可能会使其从非农劳动参与中退出并转移到农业劳动中来,反而增加了农业劳动参与率。

本文重点关注的是征地比例和养老保障因素,养老保障因素具体从养老保险覆盖和养老保险待遇两个视角考察,养老保险待遇又从待遇享受和待遇水平两个维度分析。首先考察征地比例,从表3可以发现,征地比例对失地农户总体劳动参与率和农业劳动参与率有显著影响,而且是在1%水平上有显著影响,这表明征地比例越少失地农户越会参加总体劳动和农业劳动,以dprobit估计的边际效应来看,这在25%以下的征地比例上表现的最为明显,相比较于75%以上的征地比例,失地农户总体劳动参与率和农业劳动参与率将提高29.9%和48.4%。然而,实证研究也表明,征地比例虽然会对非农劳动参与率会产生正向影响,但大体上影响并不显著,只在50%-75%的征地比例上具有10%水平的影响,这表明在50%-75%的征地比例上体现出了特殊性,征地越少显著增加了非农劳动参与率,从表4我们同样也可以得到类似结论,只是用dprobit估计的征地比例边际效应略有不同。表3和表4可以说明,在城市化加速推进的情境下,农村土地依然具有很强的劳动吸附功能,也具有较强的资源禀赋效应,失地农户越多占有土地就越会增加劳动参与尤其是农业劳动参与,由于兼业经营、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等原因,更大比例的土地征用只会显著减少农业劳动参与率和总体劳动参与率,但却未必能够把更多的失地农户的劳动力释放到非农劳动中,从而增加非农劳动参与率,非农劳动参与没有对农业劳动参与形成替代。但在50%-75%的征地比例上又会存有差异,失地农户同时显著增加了农业劳动和非农劳动参与率,因而应重视这一失地农户群体的劳动参与问题。

其次,再来考察养老保险覆盖和养老保险待遇。表3表明,在控制了家庭特征、个人特征、经济因素和健康状况后,养老保险覆盖无论是对总体劳动参与、农业劳动参与还是非农劳动参与都不产生显著影响,参加养老保险并不能显著降低失地农户的劳动参与率,出现这一结果可能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失地农户预期未来领取的养老金额度较低。二是失去土地意味着将失去重要保障,增加劳动参与本质上就是预防性储蓄。与参保行为不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和养老保险享受水平是由保险制度决定的,并不受劳动决策行为的影响,我们也使用dprobit方法进行估计,从估计结果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会显著降低总体劳动和非农劳动的参与率,使总体劳动参与率下降2.1%,非农劳动参与率下降2.8%,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会显著影响农业劳动参与率,不足以改变失地农户的农业劳动参与决策。同样,由表4可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水平也会显著影响总体劳动参与率和非农劳动参与率,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1%,将会使总体劳动参与率下降3.5%,非农劳动参与率下降4.7%,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水平也不会改变失地农户的农业劳动参与决策。这表明,我国所实施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并不会挤出失地农户的劳动参与,使失地农户显著减少劳动参与或直接退出劳动力市场,因享受养老待遇的大都是中老年人,失地农户参加各类保险的待遇享受以及所享受的养老金水平只会显著降低非农劳动参与率,但它可能却把失地农户的劳动更多地留在农业与农村之中,促使我国的农业延续着老年农业的发展路径。

3.3 劳动供给模型的估计

由表5和表6可知,使用Robust OLS模型和T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结合表3和表4,控制变量健康状况虽然不对失地农户的劳动参与率产生显著影响,却对总体劳动供给时间尤其是非农劳动供给时间有着显著影响,也就是说,随着失地农户健康水平下降,失地农户虽然不会降低劳动参与率,但会减少劳动供给时间和非农劳动供给时间。健康状况变量虽然对农业劳动时间产生负影响,但并不显著,可能原因是,农业对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小农户而言依然是禀赋农业,农村土地仍然具有较强的禀赋效应。

先考察征地比例这一影响因素。表5和表6都显示,农户被征地越少,耕种土地越多,就会显著增加劳动供给时间和农业劳动供给时间,虽然也会降低非农劳动供给时间,但这一影响并不显著。这表明,快速推进城镇化而进行的征地并不能让大多兼业经营的小农户放弃农业生产经营而完全转向于非农领域,农业和农地仍然具有较强的劳动吸附性,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仍然存在。由于兼业原因,失地农户的农业劳动也并没有对非农劳动产生显著的挤出效应,农民失地的多少并不影响农户的非农劳动供给时间,这应该与本文研究对象是城郊的失地农户有关,这些农民往往具有非农就业机会多、非农就业离土不离乡的特征,这保障了非农劳动供给时间。同样,和参与模型研究结果一致,50%-75%征地比例上的失地农户在征地比例劳动时间供给效应上具有特殊性,在显著增加农业劳动时间的同时,也显著减少了非农劳动时间。

再来考察养老保险覆盖和养老保险待遇对劳动供给时间的影响。表5表明,在控制了家庭特征、个人特征、经济因素和健康状况后,养老保险覆盖率虽然会对农户总体劳动时间、农业劳动时间和非农劳动时间产生负影响,但影响不显著,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并不倾向于显著减少失地农户的劳动供给时间。农户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部分养老保障,虽然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由于预期收入、生存压力等原因,并不能激励失地农户用闲暇替代劳动,减少劳动供给时间或直接退出劳动力市场。而养老保险待遇却具有较强的收入效应,且能享受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户主要是接近退休年龄的中老年人,养老金作为一项转移支付可以放松预算限制,激励失地农户减少劳动供给时间,表6(Robust OLS 与Tobit估计结果具有一致性,只报告了Tobit模型估计结果)实证研究结果恰证明了这一点。养老待遇将显著影响总体劳动时间和非农劳动时间,会使失地农户的总体劳动时间减少29.6天,非农劳动时间减少35.8天,但对农业劳动供给时间的影响不显著。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水平的劳动供给负效应更为突出,其在总体劳动、农业劳动和非农劳动的供给模型中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即随着养老保险享受水平的提高,失地农户会倾向于降低农业、非农业和总体的劳动供给时间。

4 主要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将农民失地、养老保障纳入劳动参与模型和劳动供给模型,利用世界银行在成都市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观察了土地征用和养老保障对失地农户劳动供给的影响效应,兼而考察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快速推进城镇化的背景下,土地征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失地农户是一个在较长历史时期内都存在的现象,失去土地不仅对农民的生产、生活都会产生影响,而且还可能对宏观层面的劳动供给产生冲击,进而冲击到我国的“人口红利”水平,影响经济增长潜力。实证研究表明,虽然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就业非农化趋势增强,工资性收入的占比增加,农民就业方式多元化,但是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并没有显著减弱,农村土地的劳动吸附功能仍然很强,农民失地越少,耕种土地越多,总体劳动参与和农业劳动参与就会越高,总体劳动供给时间和农业劳动供给时间就会越长,哪怕是对于城乡结合部或近郊区的农民来说也是如此。而且,本文研究还表明,农民耕种土地的多少并不显著影响非农劳动参与和非农劳动供给时间,农业劳动供给并没有对非农劳动供给造成替代,土地征用只会影响到农业劳动供给而不会影响到非农劳动供给,农民不会因为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金而减少非农劳动或直接退出非农劳动市场,土地被征用不会显著影响非农业就业的“人口红利”,但这对于不同失地比例的失地农户来说会产生分化,失地比例在50%-75%的失地农户具有特殊性。这一结论将为建构失地农户劳动力市场、完善失地农户劳动力配置与管理提供帮助,要针对不同失地比例的失地农户制定区别化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管理方法。要实现失地农户由农业劳动顺利转换到非农业劳动,政府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就业安置方式,健全失地农户就业培训制度,积极为失地农户创造就业创业机会,避免“失地就失业”现象发生。

对失地农户来说,养老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劳动供给效应分化,这对于失地农户劳动力市场建设以及长远经济增长都具有政策涵义。与发达国家大多存在明显劳动供给负效应相比,我国失地农户养老保障的劳动供给效应具有特殊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不会对失地农户劳动供给产生显著影响,参加养老保险并不倾向于激励失地农户减少劳动供给或退出劳动市场,这表明,农民失去土地的生存发展压力以及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提高人力资本水平“触发器”的功能。而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水平却会显著影响总体劳动供给和非农劳动供给,也意味着我国以中老年人为主体的农业劳动力市场仍然会长时间持续存在,随着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水平的提高,中老年劳动力可能会选择降低农业劳动供给时间或直接退出农业劳动力市场,从而使我国以中老年人为主体的农业劳动力市场面临更加突出的供给不足,这迫使农业要加快转变生产方式,培育农业生产经营“青年接班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可能降低劳动供给水平,也有可能某种程度上发挥了提高人力资本水平的功能,这就特别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与实施中付出更多努力,在强调保障制度福利功能的同时,兼顾劳动力的供给功能,使两种功能能够协调和平衡起来。

从农民失地与养老保障的关系看,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部分社会保障,这要求政府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机制,其对劳动供给的效应与社会保障的劳动供给效应无论在方向还是显著性上都会存在差异。无论农民被征地是多还是少,实施具有更高参保率的养老保障制度都不会降低失地农户这一群体的“人口红利”,因而应当建立全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并突出这一制度的福利功能,此外,应当客观地看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这一政策工具作用,因为它会产生对劳动供给尤其是非农劳动供给负效应,影响到我国“人口红利”水平,因而应强调这一工具的劳动供给功能。我国正处在社会保障制度转型期,如何协调、统一好土地保障和养老保障的劳动供给效应,是政府必须要面对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走欧洲福利国家模式,因为财政压力,也因为养老保障制度对劳动供给与经济增长的潜在负效应,我国应建构与劳动力市场和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哪怕对失地农户这一特殊群体也是如此,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对劳动供给的扭曲,降低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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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现状及成因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进程逐年加快及惠农惠牧政策的不断调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过去将土地承包出去的农户纷纷要求收回土地经营权,土地纠纷案件开始不断增加,分析其成因,可将其归纳为以下四类:1.转包、转让与出租定性不清导致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对相关概念辨别不清的情形下签订了协议,而相关法律法规又对此概念区分不严密,导致对合同性质的判定而引发的纠纷。2.合同形式、期限约定不清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在转包土地时往往只有口头约定,或者有书面协议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没有备案、遗漏了转包期限条款。3.发包方违法另行发包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体现在实践中存在发包人随意收回、调整土地,另行发包引发的纠纷。原承包人纷纷到法院,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原土地承包合同无效。4.转让方擅自解除合同纠纷。这类纠纷是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是承包方因近几年土地价格上涨,要求转包方增加转包费所产生的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成因分析

民以食为天,民以地为本。我国农民一直认为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是其生产、生活的必要生产资料,其转包纠纷成因主要有:1.农民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农民接受新技术、获得新信息的渠道也随之扩宽,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更多的失地农民开始意识到,只有通过法律武器才能将自己的权利维护到底,所以大量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农村土地合同纠纷、补偿费分配纠纷等案件纷纷涌至法院。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的土地纠纷大都是积累多年的历史遗留纠纷。2.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纠纷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法律法规,但仍未能形成一部完整的关于审理农村土地转包纠纷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审理土地纠纷类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多又较繁杂且很难理解,有的条文甚至前后矛盾,在实践中适用起来有困难。例如:《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应当终止承包合同,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流转办法》《解释》《紧急通知》中又做了相反的规定[1]。3.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相关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现阶段,在我国农村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流转机制[2]。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很多农村都不设置土地流转备案部门,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不申请、不登记、不备案,整体流转无序。二是户籍制度还不够完善。随着大量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转为“市民”,但却不能在城镇落户,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利。因此,在处理农村土地转包纠纷和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过程中,对户籍的认定在整个案件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例如:土地转包要求受转包方是本集体成员,对集体成员的认定,法院往往就是依据户籍,由于现在的户籍管理制度混乱给成员资格认定带来一定困难[3]。还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婚后居住地、生活地均不在户口所在地、“空挂户”等问题。

二、转包、转让与出租定性不清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

包的概念与性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交易方式主要有转让、出租、转包、互换、抵押等多种多样的方式,统称为流转。本文所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就是上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是指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将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给本村村民,本村村民又作为新的发包人将其从村集体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其他村民的行为,村集体与村民的原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包行为仅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针对土地所有权。

(二)转包与转让的比较

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种方式当中,转包与转让是最常见的两种,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两种,因为法律对两种流转方式的规定没有囊括所有实践当中的情形,导致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不是特别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偏远落后地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适用以上这两种土地流转方式时具有随意性,一旦发生纠纷,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转包还是转让时就会有很大的争议。

(三)转包与出租的比较

《流转办法》第35条[7]对转包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法第35条第5款[8]也对出租做出了明确定义。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转包和出租都不影响原承包合同关系,只是转包强调受包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出租对此没有限定。事实上,这两种流转方式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和租赁合同的性质相同[9],只是在转包合同当中要求的受转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0],在出租合同当中对此并没有限制[11]。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法院很少会对合同的性质做出明确区分,通常的做法是不论当事人将土地流转给本集体成员还是本集体以外的人,都按转包论。

三、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形式、期限约定不清的处理规则

(一)承包权转包合同形式不完备的处理规则

1.口头转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在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农民之间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大都是口头约定,很少考虑到日后是否会发生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如果双方当事人都遵循合同的约定,并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随着近几年农村土地价格上涨,农民受利益驱动,就有当事人拿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法律到法院,认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凡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都应该是一种无效的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根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2.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转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履行备案手续是取得法律和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途径之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除了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其余流转方式,即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是不能仅仅因为没有备案就否定了农民自主流转的权利,不能将备案作为发包人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的砝码,这样有违我国立法的初衷,更不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解释》第14条[12]对未备案转包合同的效力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可知,发包方不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承包权转包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期限约定不明时的认定。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的最长期限为20年,但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看,租赁为30年、50年、70年不等。这就出现了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超过20年,其效力如何判定。对于土地转包合同期限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由于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30年不变,对于特别法的规定,也不能视之不理。相对《合同法》来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又属于特别法,所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对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中出现的关于期限的问题,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即转包期限是可以长于20年的,只要在原承包合同期限内即可。2.不定期转包后转包人收回承包地问题。这样的纠纷在当今农村普遍存在,一旦发生纠纷,当前法院的做法是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有效证据证明,对转包的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转包期限的,承包人要求收回转包的承包地的,应当支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条[13]、《合同法》第232条[14]规定,没有约定转包期限的转包合同,视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就转包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发包人另行发包土地及承包人擅自解除转包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

(一)发包人另行发包土地纠纷的处理规则

如该类型土地纠纷发生,发包方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法将土地重新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完全可以将发包方和另一接包人一同,请求法院确认该重新发包合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除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土地的情形,不得调整土地。”同时《物权法》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升为物权,根据物权的法定性、排他性也不允许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土地引发的纠纷,发包方已将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的,原承包人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的,应当支持。”

(二)承包人擅自解除转包合同纠纷的解决

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是承包方因近几年土地价格上涨要求转包方增加转包费所产生的纠纷。当这类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可否向法院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从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以及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合同一经生效,必须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和变更。但是,《合同法解释二》对情势变更做出了的规定[15],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这类纠纷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必须严格界定情势范围,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情势必须是客观情况;二是对“明显不公”的把握;三是若可以变更合同,则要尽量不要解除合同。只要通过变更价格、调整履行期限等可以维持公平的,就不应解除合同。

五、承包权转包后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规则

(一)农村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既明确又富有弹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物权法》第42条[16],同时《土地管理法》第47条[17]对征收集体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也有所体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该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所占比例最高,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该补偿款是否可以在集体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该补偿款一直是被分配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要求,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基本分配原则就是被征土地的承包农户,应分得土地补偿款的大头。

(二)承包权转包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规则

第6篇: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是国家加快农村人力资源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2005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作为科教兴国和推进我国新型工业化建设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严重滞后,直接影响农村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如何落实《决定》的精神,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已成为解决好“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农村职业教育滞后的现状

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在1996年达到高峰,此后十年来一直处于滑坡状态,全国县镇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中职的由1996年的26.9%下降到2001年的7.7%, 2002年虽有所上升, 但与升入高中的增长相比, 差距仍然较大, 且部分毕业生又通过考试进入普通高校。随着中等职业教育的萎缩,农村职业教育形势开始走下坡路,出现急速下滑,1996年农村地区职业高中招生人数29万,2000年下降到21万,从2002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不识字的占7.59%,小学文化的占到30.6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到49.33%,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09%,而大专及以上的仅占0.56%,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6.7年[1], 义务教育实行的20年后,农民子女教育程度还达不到义务教育的年限。从安徽省农村职业教育现状调查来看, 农村职业教育出现了四大难点, 即招生难、办学难,农学类毕业生就业难和农村干部科技培训开展难[2]。

从农村学生受教育年限来看,不同地区人均受教育年限也有较大的差别,江苏、浙江为7.45年,湖南为7.4年,甘肃为6.9年,贵州为6年。这与城市市民接受教育年限有较大差距,说明农村职业教育在我国还比较落后。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以及中西部地区,农村职业教育滑坡现象更为严重。以安徽省为例,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人数比1999年下降了25%,全省职业高中农林类专业2001年比2000年招生人数少了90%,2001年只招到847人,有8所农林中专只完成招生计划的20.9%,其中个别学校只招到10多个人[3]。

从接受职业技术培训情况来看,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培训的只占到20%,接受过初级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仅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仅占0.13%,而没有接受过职业教育培训的则高达76.4%[4]。 抽样调查显示,农村劳动力科技素质较文化素质更差,在抽样调查的46 076个劳动力中, 接受实用技术和一技之长的培训人数仅占总数的16.4%,而无一技之长或缺乏实用技术的人数高达83.6%,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只占调查总数的2.2%,获各种技术等级证书的只占5.2%[5]。根据国家统计局对6.7万户农民跟踪调查,总的结果是受教育多的收入高于受教育低的,文盲户、小学文化程度户、初中文化程度户、高中文化程度户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户年人均收入分别为442.8元,529.4元,616.3元,639.8元,740.9元[3]。从江汉平原五县市的考察情况看,非农活动从事者文化水平越高,其收入越高,文盲年收入只有1 685元,而小学文化程度的要高出800余元,高初中又比小学文化的高出1 100元,中专比高初中的高出2 300元,大专则高出中专近1倍,达到13 023元[6]。 这一统计与J市农民调查统计一致,底层农民工月收入一般在500元以下,这些人普遍文化素质低,小学文化及以下占到43%,自身素质差,多为靠纯体力挣钱[7]。因此,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与科技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必由之路,对于农民子女来说,职业技能培养与提高更为重要。

二、农村职业教育滞后原因分析

1.地方经济与传统观念因素

职业教育的发展依靠地区经济的支撑,在一定意义上,地区经济状况是职业教育的晴雨表,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村职业教育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村职业教育形势较好,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职业教育情况较差,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职业教育最差,这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就可看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制约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八亿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普遍低下,在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民子女上不起学现象比较严重。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接近1∶3,农村经济发展明显滞后;另一方面农副产品价格低廉,纯农业收入仅能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农民难以承受子女接受职业教育的消费。

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表现之一是“重普教轻职教”。地方政府重普教轻职教,对职业教育投入少,致使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差,招生困难,留不住人才,甚至有的到了名存实亡地步。表现之二是农民的身份地位。从户籍管理来看,农村户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身份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近期浙江省全部取消农业户口,实现农民从身份概念向职业概念的转变,是人口管理制度的全新变化,为全国各省区实现农民身份的转变开了一个好头。

2.政府投入不足与政策导向因素

经费不足是影响农村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因素。地方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不够重视,经费投入比例很小,如农村职业教育落后的贵州省,大部分地州县因经费紧张仅能满足人头费[8]。在目前条件下,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一些政策措施不到位造成的。在许多地方,一旦财政吃紧, 农村职业教育首先成为牺牲品。从1998~2000年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分配结构中,高等教育、普通高中和小学教育阶段所占比例均在21%~33%之间,而对职业中学的投入比例只达到3%左右,技工学校最高只达到0.6%, 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农村职业教育因经费不足、设备简陋、生源锐减, 直接导致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萎缩。如果地方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视只停留在口头上,农村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就只能是一种空想。

教育政策导向直接影响农村职业教育,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高等职业教育得以蓬勃发展,一是本科扩招,二是高职高专发展过快, 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加之城乡差别的拉大和人们对农村职业教育认识上偏见,以及择业观念变化,致使本来条件较差的农村职业中学出现萎缩。三是高校扩招对就业产生极大的压力,使人才市场出现高学历求职者“扎堆”的情况。四是普通高中升温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冲击很大,因而有的县将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合并,形成一块牌子,甚至有的县将职业学校改为普通高中[3],这些因素成为影响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3.专业设置与农民收入多元化格局因素

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发展需要多方面的人才,如农业科技人才、农村管理人才、农村经贸人才等等。这些人才培养除高职教育外,主要依靠农村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能否提供符合要求的人才,关键在于农村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但从农村职业学校开设专业来看,一是专业设置单一, 涉农专业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专业设置不灵活, 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格局的需要;三是专业设置不能适应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需要, 如市场营销、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以及城市建设发展急需的专业或培训项目较少。

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多元化趋势。从浙江省2003年农村居民收入比例来看,人均纯收入的48.1%来自工资收入,44.1%来自牧渔业收入,当然还有一些新型的财产性收入和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的收入也占一定的比例。在农民经营收入中,传统的农业收入仅占32.3%。这说明农民收入呈多元化格局[9]。农业与非农产业收入差距,从1990年的3.93倍扩大到2000年的5.29倍。这种多元化的格局和趋势,也必然影响农民对农村职业教育的需求。

4.办学条件与办学定位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日益突出。由于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农村职业中学普遍存在着资源短缺,条件差,教学设施不齐全,以及图书资料和教学设备陈旧,实验条件赶不上去,不适应教学实践课的需要,加之教师队伍和教学管理赶不上去,导致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素质较差,动手能力低下,适应市场能力弱等现象。归纳起来, 一是实验设备条件不足, 老旧的实验设备不能得到及时更换,不能适应专业技能培训需要;二是“双师型”教师比例不够,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差异较大;三是教师待遇差,留不住人才。

职业教育的定位在于职业性与技能性, 培养学生有一技之长, 办学形式上应该是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在校学习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人才培养目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实用性人才和劳动力转移,并以劳动力转移技能性人才为主要目标,不仅仅局限于农村、农业方面。然而农村职业中学定位不够准确,办学形式单一。 办学以专业为主,不注意对农村青年进行短期培训。没有把劳动力转移和技能培训作为学校的办学定位, 极大地限制了农村职业学校的发展。

5.教育成本与就业因素

目前农村职业教育普遍存在教育成本偏高与就业率低的矛盾。从教育成本来看,农村职业学校的学费一般在1 800元/学年左右,加之食宿、生活费,三年学习成本生均在15 000元以上。如果按2003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2 600元计算,三年的收入接近8 000,而这只是一个学生三年消费的一半,而对于年学费4 000元以上的高职或大学来说,许多农村家庭是难以承受的。从农民收入情况来看,1997年到2003年这7年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增长4%。但同一时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8%,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比过去有所扩大。与此同时,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教育成本逐年提高,其幅度远大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致使他们教育支出的愿望降低。

毕业生出口不畅,就业率低,工作选择面窄,没有吸引力是导致农村职业教育滑坡的重要因素,农民花钱让孩子学习技术,最终目的是希望孩子有一个好的工作和职业,以求获得较高的货币回报,但目前广大农村职校毕业生由于多种因素未能找到工作,或工作回报率低,导致农村孩子对上职业中学不感兴趣。

三、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对策

从影响农村职业教育的因素入手,认真抓好中央农村政策和职业教育政策的落实,下大力气把农村职业教育作为增加农村收入,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伟大工程,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状况,是农村职业教育的出路所在。

1.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农村职教发展指导思想的创新

我国有八亿农民,占我国人力资源的绝大多数。传统思想往往重视农村自然资源的开发,而忽视人力资源的开发,把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经济发展指标的软指标,没有把职业教育纳入农村整体发展规划,这样就必然形成劳动者素质偏低,难以实现农村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近年来,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模式和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经验,充分证明了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民培训的先导和基础性作用。只有依靠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从而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农民工的收入情况也充分证明,人力资源的投资具有较高的回报率,是见效最快,持续时间最长的一项投资。近年来,进城打工农民进入第二代,他们与第一代不同的是,一是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二是具有相应的专业或技能;三是要求更高的经济回报;四是他们的思想、目标更趋同于城市人,更想在城市发展。在中央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形势下,政府要把投资重点转移到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方面,使农村人力资源由资源型向资本型转化。而农村青年到职业学校学习知识、学习职业技能正是由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这是缩小城乡差别、实现指导思想创新的关键。

2.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实现农村职教投资体系的创新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把职业教育作为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一项伟大工程,并提出重点扶持建设1 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县级职教中心成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10]。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做到认识到位、行为到位、经费投入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和目标责任到位[11]等五个到位。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做好普教、职教和成教的三教统筹,加强政府在农村职业教育中的引导、服务、规范和保护工作[12]。

促进农村职教发展,除政府投资主渠道外,还应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体系,引进民办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尤其是针对广大农民的职业教育,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科技教育,政府应首先实施免费培训,解决“三农”问题,工业反哺农业,资金要用在刀刃上,用在提高农民科技教育上。鼓励企业参与到职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1.5%~2.5%用于职业技术培训或将其部分直接投资到职业学校用以培训员工,可以减轻政府的教育负担。在政府的统筹下,探索政府、企业、行业和社会各界联合办学的新体系,明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发展教育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把职业培训(不仅仅指农村职业教育)作为人生不断学习提高的重要途径,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独办农村职业教育的局面,只有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系,才能形成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合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职业教育的经费、师资、实习基地等一系列问题[13]。

3.科学定位、办学务实,实现农村职教办学形式的创新

农村职业教育如何,直接影响到农民的脱贫致富,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必须科学定位、办学务实。首先要转变观念,科学定位,由面向农村办学改为面向城乡办学,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职业学校的主要定位与办学目标,人才流向不仅仅限于农村建设、农业生产,更为重要的是城市建设、工业生产方面;其次要由学历教育为主转变到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目前职业教育倾向于学历教育,这种教育方式虽然具有许多优势,但存在许多误区,对农村子女来说,这种方式有许多弊端:(1)接受教育时间较长,投资大,农民花费多;(2)强行灌输的有些理论学生不感兴趣,学习效果较差;(3)职业学校毕业生是以打工或农业生产经营性质为主。因此不能把职业教育办成普通教育,要与普通教育区别开来,办出职业教育的特色。追求务实办学,首先是办学与培养人才目标务实,重在培养职业性、技能操作性,工农业生产建设一线需要的实用性人才;其次是教学与培训内容的务实,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课与实践课之比以1∶1为好,改善实验设备条件, 突出技术操作性、职业技能性和教学实践性,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教学方式上必须改变以往黑板上生产、种田、种菜、养猪、养鱼的传统教学模式,让学生到职业领域亲自操作,老师要在实践性教学课堂上亲自指导学生。为了进一步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实习基地建设,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校外实习基地,使校内实习基地成为验证知识和培养学生基本操作技能的主要场所,校外基地用于学生服务性锻炼或阶段性学习提高。学生参加义务劳动,既锻炼了动手能力,也能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14],使校内校外实习基地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教学实践体系;再次是教学安排与教学管理的突出实用,如先安排实践课程,其程序为实习——理论——实践,第一次实习是带领学生到工厂企业、农村种植加工基地实地考察,使其有所感性认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理论学习打好基础,第二次实习是让学生亲自动手操作,培养学生操作技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只要办学定位准确,专业设置灵活,培训形式多样,专业设置体现职业性,职业培训体现技能性,农村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就能适应市场需要,就能为社会经济和新农村建设输送大量而有用的人才。

4.实行劳动准入制度,实现农村职教就业准入制度的创新

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技能人才为目标,不断增强职业教育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是职业教育办学指导思想。农村职业中学生源锐减、发展滞后是就业难造成的,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招生形势。农村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就是要以就业率作为衡量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标准,建立完善创新就业服务体系。

政府要严格执行劳动准入制度, 尽快制定完善各行业、各工种职业资格标准,加强执法力度,除从事农业生产技能人才外,严禁城市允许不具备职业资格人员进入劳务市场,严禁企事业单位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要求从业人员走进课堂,先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使人们接受职业教育由生活需要变为工作需要,促使职业教育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学校一是要广泛开展校企联合办学;二是广泛开展“订单式”培养模式,按需培养。学生实习阶段就直接到单位实习,毕业后直接到该企业工作;三是专业设置以市场为导向,改造一些不适应市场需要的专业;四要加强就业指导与劳动力市场协调沟通与联系;五是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吃苦耐劳,全心全意为学生就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5.运用市场规律,实现农村职教体系的创新

创新农村职业教育体系,首先要创新管理体制,放活办学体系,政府由直接参与改为宏观指导,给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如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用人机制、教学方式等;其次要打破由政府办教育的传统模式,鼓励私人企业和社会力量办职业学校,形成市场调节竞争的办学机制,再次要改变单一的学历教育体制,改进人才培养模式,把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在办好学历教育的同时,开展多样化的职业培训,以满足农村青年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实现职业教育形式的创新。其四是办学形式的创新,形式上不拘一格,可以随到随学,进出自由,可以办两年或三年的学历班,又可办不定期的技术提高班、职业资格培训班。农村职业学校要和当地劳动部门建立良好关系,当地劳动部门应给予农村职业教育相应的政策,大力支持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资格认证工作。其五是农村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创新,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优胜劣汰,迫使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在办学质量上下功夫,促使农村职业学校为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真正需要的合格人才,使农村职业学校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做些实际工作;其六是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新机制,促进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通过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和教学方式,真正把农村职业教育办实、办活、办大,办出特色,闯出一条农村职教新路,探索农村职教的新体系。

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创新旨在利用教育和科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实现宏观管理,微观搞活,在办学形式上围绕市场需要创新,既培养农业技术需要的人才,又培养城市建设需要的人才,为城乡一体化搭起人才之桥。在教学管理上围绕技能创新,在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上围绕学生成才创新,形成政府宏观管理下的符合市场规律的职业教育创新体系,并通过学历非学历教育,专业教育与资格培训,提高当代农民尤其是农村青年的科技文化素质,一方面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打工农民和进城个体户的收入;另一方面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推广实用科学技术,培养农村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技术人才,扩大农民经济来源。

6.整合城乡职教资源,实现农村职教资源配置的创新

随着高等教育的扩招和城市学生的高层次教育的需求,城市职业中学的教学资源相对闲置,这就为农村劳动力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比起农村职业中学来说,城市职业中学办学条件较好。城乡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正是从这点出发,开展对口支援,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以此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基地,对提高农村职业教育质量,实现优势互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合城乡职教资源,首先是打破“农”字格局,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职业教育格局,城乡职业教育联合,可以采取多种联合办学方式,县级职业中学招生,城市职业中学培训,技术培训课程与实训课程可安排在城市职业中学进行;其次是充分利用社会职业教育资源,实施校企联合办学,如将职业教育的实训基地设在企业等;其三是公办职业学校的转制[15],重新确立公办职业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发展思路,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重要任务,创新公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

整合农村职教资源,县级职教中心重点办好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其私立职业学校在政府指导下进行必要的重组,扩大办学规模,增强办学实力。做好三个衔接,一是职业教育要与初中教育实现有效衔接,无论是在教学内容或实训环节都应与初中教学相衔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讲求学习效果;二是招生与就业的衔接,职业中学要深入到初中学校讲解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人才培养方向与就业情况,增强职业中学吸引力使一部分不能升入高中的学生初中毕业后,直接走进职业中学学习;三是职业中学与高职教育的衔接,使一部分愿意上高职继续深造的进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

通过城乡职业教育的联合办学、城乡一体办学和三个衔接,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实现农村职教资源配置创新。搞活农村职业教育,为八亿农民真正办件好事和实事,使职业教育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更好更多的并深受城乡普遍欢迎的实用性人才。

总之,农村职业教育要抓住机遇,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为前提,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突破口,推进科技致富兴农工程,以改变农民职业身份为目的,从而真正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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