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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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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以及《*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确定。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一)本区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隐瞒、无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等。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一)本部门按照《*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其中:对市经贸、教育、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国资、环保、林业、农业、海洋渔业、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育、旅游、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考核内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八条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5日前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考核计划或方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组织考核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考核组,负责具体的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组采取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与被考核人交流考核情况等形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组织考核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组织考核结果优秀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组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被考核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考核人员有,行为的,由考核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班组是企业的基层组织,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前沿阵地,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办法。
抽采队检修班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2、班组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处置各处突发事件。
3、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场所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班组长定期巡回检查。
4、负责新入职员工导师带徒的安全辅导。
5、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工作。
6、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纠正。
7、检修班主要负责设备检修以及生产准备工作,保证设备完好,运转正常,班组员工要分工明确,按章作业,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检修任务。
8、加强无三违班组建设,杜绝一切三违行为。
9、当班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带领班组员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组织班组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10、班组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独立操作。
抽采队生产班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2、班组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处置各处突发事件。
3、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场所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班组长定期巡回检查。
4、负责新入职员工导师带徒的安全辅导。
5、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工作。
6、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纠正。
7、生产班主要担任工作面回采工作,各岗位要分工明确、按章作业,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班组生产任务。
8、加强无三违班组建设,杜绝一切三违行为。
9、当班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带领班组员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组织班组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10、班组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独立操作
抽采队综合班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2、班组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处置各处突发事件。
3、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场所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班组长定期巡回检查。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负责新入职员工导师带徒的安全辅导。
6、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纠正。
7、综合班主要担任工作面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工作,各岗位要分工明确、按章作业,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班组生产任务。
8、加强无三违班组建设,杜绝一切三违行为。
9、当班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带领班组员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组织班组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10、班组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独立操作
抽采队黄泥灌浆班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2、班组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处置各处突发事件。
3、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场所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班组长定期巡回检查。
4、负责新入职员工导师带徒的安全辅导。
5、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工作。
6、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纠正。
7、黄泥灌浆班主要担任采空区灌浆和地面材料管理任务,各岗位要分工明确、按章作业,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班组任务。
8、加强无三违班组建设,杜绝一切三违行为。
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今年1-10月,哈密市职责范围内共发生各类事故431起,死亡96人,受伤275人,直接经济损失346.16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1%、26.3%、65.6%、58.7%。其中:10月份共发生各类事故58起,死亡11人,受伤42人,直接经济损失49.7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上升65.7%、180%、191%,死亡人数下降21.4%。
1、道路交通事故1—10月共发生等级以上交通事故283起(含路外事故),死亡88人,受伤272人,直接经济损失264.66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2.9%、18.9%、74.3%、59.4%;
2、火灾事故1—10月共发生火灾事故145起,死亡4人,受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51.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受伤人数分别下降2.6%、66.7%,直接经济损失上升35.3%,去年同期无死亡;
3、工矿企业及其他1—10月工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3起,死亡4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去年同期无死亡事故;农机无死亡事故。
4、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指标控制情况2004年哈密市1-10月各类事故死亡96人,占总控指标的97.96%。其中:交通事故死亡88人,占该项控制指标的97.78%;火灾事故死亡4人,超出该项控制指标的300%;工矿企业死亡4人,占该项控制指标的66.7%。
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一)依法加强领导,精心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哈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工作部署,依法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年初,按照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我市认真总结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结合实际,统筹全局,突出重点,制定下发了《哈密市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哈密市2004年专项整治总体实施方案》和《哈密市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布署,确定了工作重点和要求。“4.27”、“9.10”、“9.23”等历次国家、自治区、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结束后,市委、政府都能及时召开会议传达精神,并联系实际、把握全局、强化组织、硬化措施、细化任务、突出重点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不断深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执行例会制度,每季度按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的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时刻关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处理及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都亲自过问,亲自安排,亲自带队检查,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全面落实责任,及时开展督查,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市委、市政府同心协力,齐抓共管,从责任书的制定、签订、管理、督查入手,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年初,为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范围,市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哈密市2004年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到了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系统党委党组;按照我市与地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市政府又进一步制定完善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各项控制指标深入量化分解,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与44家乡(镇)、街道、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专项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基层单位;各乡(镇)、街道、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又继续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到了所属村组、居委会、企业,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到了基层生产一线,从而实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员覆盖。为确保各乡(镇)、街道、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市还出台了《哈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千分考核制”、“一票否决”和“奖优罚劣”等制度,充分发挥责任制的凝聚、导向、激励、评价作用,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成为硬指标、硬任务,强化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为督促各部门单位抓紧、抓实安全生产工作,5月市由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教育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7月又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三)落实方案措施,严格治理隐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大检查。
按照《哈密市2004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今年我市全面开展了以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公共聚集场所、农机安全为重点的9项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中,各牵头和配合部门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这一中心,始终将专项整治与行业系统的日常性监管、与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与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以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为主,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并坚持整治“回头看”,形成高压态势,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评价、评估工作,逐步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认证工作,不断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意识,促使其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及历次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市政府都及时组织各部门、单位,采取企业自查、部门检查和安委办督查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一年来已累计开展大检查7次。此外各乡(镇)、街道、部门结合实际,按照各自职责,在本辖区内适时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在检查和整治中,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执法单位责令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执法人员及时登记建档,明确整治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人员,限期予以整改。截止目前,全市累计检查各类机动车辆10余万台次,处罚违章39100多人次,吊扣驾照近700本,违章扣分达6700余分,行政拘留50人;检查大小企业、商户3万多家(次),其中:非煤矿山企业165家(次),危化从业单位370多家(次),食品经营户700多家(次),工业企业400余家(次),人员密集场所500余家(次),建筑工地180多家(次),个体工商户17000多家(次)。下发整改指令1200多份,提出整改意见达3100多条,收缴罚没款420多万元。
(四)广泛宣传培训,创造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为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减少、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我市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一是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组织市属相关单位配合地区安委办开展了“安全杯”安全知识电视大奖赛、“中油杯”板报、图片展览、“天康杯”少儿才艺大赛、安全生产电影周、企业安全生产文艺汇演等活动。二是在6月13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咨询日,组织市属19个单位的109人开展了咨询活动,悬挂条幅20余条,彩球2个,设立咨询台19个,发放宣传单12000多份,宣传品类型达22种,出动宣传车一辆。三是从4月开始投入资金2万余元,在哈密广播电台和哈密电视报开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栏,加大对《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日常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四是充分发挥基层党员电教网络的作用,向各乡(镇)、街道配发《公共场所火灾事故案例精选》、《常见事故伤害的现场救护》等安全生产教育光碟84张,同时向非煤矿山企业和危化从业单位配发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光碟160张。五是加强高危和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开设非煤矿山特种工培训班8期,危化品从业人员培训班1期,农机驾驶员培训班11期,农机和棉花收购管理人员培训班1期,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班1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班3期,累计培训人员达1026人。六是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实际积极举办各类安全培训班,一年来累计培训人员达207人次。七是的公安、教育、卫生、农业、社保等部门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同时,指导、配合乡(镇)、街道、社区、学校、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今年以来累计开展大型宣教活动30多次,制作宣传图版42块,巡回展出90多次,出动宣传车80多辆次,张贴、悬挂宣传画、标语、横幅4500多条,发放安全宣传材料10余万份,安全新闻90多条,开设安全讲座30多次。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培训,全民安全意识普遍提高,为顺利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监管水平,近年来我市通过不断努力,逐步建立完善起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今年我市按照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求,从队伍建设和工作创新等方面入手,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提高执法人员协作配合、公正严格执法能力为目标,利用各种方式组织各赋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积极开展培训学习,如4至5月两次组织全市各部门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同时还督促各行业监管部门定期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学习;二是为增强基层乡(镇)、街道的安全监管水平,9月份由市安监局组织举办了2期基层安监员培训班,培训基层安监员达125人,为全面做好基层安监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充分发挥安委办的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各乡(镇)、街道基层安监机构认真组织、配合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并做好安全隐患的移交、督办工作,今年以来累计移交、督办安全隐患达34处;四是紧紧围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这一中心,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优势,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五是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加强社会监督,落实举报制度,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认真开展调查,严格“四不放过”原则,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强化安全监管的同时,今年我市对各类重大及影响较为恶劣的安全事故,如“3.12”、“3.15”、“4.05”、“5.22”、“9.10”等,都及时组织安监、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成立事故救援和调查组,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目前各类伤亡事故均已结案,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为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进一步增强其防范事故责任心和主动性,我市及时组织召开事故通报会,同时还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进行事故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广大企业职工。
(七)立足工作实际,完善监管制度,夯实安全生产监管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我市上半年根据地区安监局、公安局联合调研结果,在广泛征求市属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了《哈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开始实施;制定了《哈密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密市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下发实施;同时转发了《哈密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举报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哈密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通报制度》,制定举报实施细则,在哈密广播电视报公开举报电话、信箱。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和地区局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不断深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1—10月份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来看,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消防和非煤矿山安全形势严峻,认真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全民安全意识淡薄,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违规违章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道路交通违章行为较为普遍;部分高危、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识灾防灾能力较低,具体问题没有做到具体分析,只凭经验按部就班,造成高危、特种行业安全事故多发。
二是部分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滞后,不能充分发挥为生产建设服务的功能,具体表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健全,机构、人员落实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走形式,隐患监管断档,安全检查、整改不彻底。
三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滞后,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三同时”,安全生产投入不够,技术装备水平低。
四是部分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检查整治中,执法力度不强,安全标准落实不严,造成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降低安全监管权威;个别乡(镇)、街道对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检查不主动、不积极,安全管理脱节。
四、2005年工作重点
2005年,我市将立足实际,针对以往工作不足之处,加强安全监管,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方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指标控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量化、细化各项控制指标,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原则,从党委和政府两方面签订到基层乡(镇)、街道、部门;加强对各签约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督促各签约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好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以全面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高危、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劳动技能为目标,以各类宣传媒体、“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和举办培训班为载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同时做好基层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升基础安全监管水平。
三是全面检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紧紧围绕市场准入、事前防范、安全投入、审批把关、责任落实、强化执法等方面,继续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农机安全为重点,全面深化专项整治,并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逐步完善,尽快形成一整套科学、易行、有效的确保安全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并努力运用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安全生产从高压态势向平常态势、非常状态向正常状态、突出整治向常防常治、注重治标向立足治本的方向转变,促使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超前防范、主动出击、良性循环的道路。
四是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按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的要求,为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权威,解决基层监管断档的问题,我市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特别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拓展思路,创新工作,借助社区的力量,把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压力向最基层传递,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安全生产的联动管理网络,形成一张无形的有效覆盖社区的安全防护网,把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真正管住管好,消除安全监管的“盲区”和“空白点”。
五是继续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把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和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推动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及时全力组织抢救,并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工作概况
(一)强化工作责任,狠抓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2月21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对08的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了全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与各乡镇(办事处、场)和市直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活动实施方案和“双线三级”责任制的要求,在全市开展了“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强化了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建国六十周年。
(二)强化专项整治,狠抓安全生产大检查
市安委会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黄金周和安全生产月期间先后组织了五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贯彻国家、省、咸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公众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通过开展“三项行动”行动,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秩序,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我市现有非煤矿山42家。今年来,通过节后复工检查验收,全市已有26家恢复生产。全市5家煤矿已全部通过省煤监局组织的地质灾害评估。通过不断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复工检查验收标准,全市非煤矿山上半年事故为零。对全市危化品企业进行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活动。2家危化品生产企业整治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1家液化气站安全距离不够整体搬迁,2家存在隐患企业下发整改指令书,对未经许可企业一律关闭,开展危化品应急队伍演练2次。截止6月底,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办证107家,其经营市场经过整治,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城区零售商无证经营户较多。二是私运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在赵李桥、新店两个乡镇紧邻湖南临湘市。三无产品的暴利使走私分子挺而走险,给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带来极大阻力,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对城区内所有零售网点重新布局,实行挂牌专营;二是联合公安、工商、供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不定期检查,重点打击私运违法行为;三是通过采取贴花措施,基本杜绝了伪劣产品和无证经营,逐步扭转乱设摊点现象。
(四)强化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以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为依托,每月开展一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元至六月共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110本,全市特殊工种持证率达90%以上。同时还组织了一期矿山企业、一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以会代训,培训人员达到200多人。不断提高全市安管人员管理水平。
(五)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和全民安全素质。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我市扎实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月期间,我市主要开展了如下几项活动。
一是在电视台每日滚动播放安全生产标语口号;二是全市各单位各部门悬挂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横幅;三是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广场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四是配合咸宁市开展了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演练;五是由十六个牵头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六是开展了送文化下乡活动;七是在全市几家危化品单位组织了应急演练活动。
(六)精心组织,全面部署“三项行动”各项工作。
为确保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全国、省、咸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一系列部署和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我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赤政办发[2009]80号)文件。市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印发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安委文[2009]6号)文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开展“三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并就开展“三项行动”提出了主要任务、工作步聚和工作要求。市安监局印发了《**市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赤安监文[2009]22号)、《**市非煤矿山“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赤安监文[2009]23号)、《**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赤安监文[2009]24号)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赤安监文[2009]25号)四个文件。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6月1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木生、副市长李满林主持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国家、省、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部署了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通过近段时间的集中行动,共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74处。打击无证无照气瓶充装单位1家,烟花爆竹零售单位2家,“死灰复燃”非法采矿1家。
二、事故情况
元至六月份,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32起,死亡10人,伤15人。年初,咸宁下达我市各类事故死亡控制指标为17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数为12人,工矿及建筑事故死亡控制数为5人。元至六月份各类事故死亡的10人中,道路交通事故19起,死亡4人,伤15人;工矿及建筑事故5起,死亡6人,火灾事故8起,无伤亡;水上交通事故为零。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举全市之力奋力推进。安全生产既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产生影响,同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决定着安全生产水平。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发展的“黄金期”,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的“转型期”和改革的“攻坚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安全生产一些重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具体表现为:
一是面对相对平稳的安全生产形势产生盲目乐观情绪,滋生麻痹心理,安全生产意识淡化,放松了安全这根弦。思想上麻痹是安全工作的最大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不到有效落实,有些部门和乡镇的主要领导虽然在责任状上签了字,但并没有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的存在厌战思想甚至抵触情绪。
二是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冷淡、漠然置之,对各类检查不以为然,检查多了就说干扰企业正常生产,违法生产或出了事故受到处罚就说发展环境不宽松,安全投入不足。再加之从业人员维权意识差,维权能力低,在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有些人不得不从事危险的工作,导致一些企业敢于漠视职工生命,特别是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区,未经培训,素质低,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是有些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工作缺少规划。
县(市)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沿阵地,而乡镇则是监管工作的主战场。我市大部分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主要分布在城市边缘地带和乡镇偏远山区,受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少、装备差、经费不足和乡镇一级政府没有行政执法权等因素的影响,“监管不到位,落实不下去”是当前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顽症。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还没有完全适应我市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四是安全投入不足,面对诸多的矿山、危化品、鞭炮等高危企业,我市在建立救援队伍和储备急救援物资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五是综合协调不到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渡期,各种矛盾都在冲击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由于受工作性质和利益影响,部门协调难到位。
四、“三项行动”存在的问题
我市“三项行动”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最新版全文一、目的
构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要求,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业的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所负责的工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一种制度 (以下简称责任制) 。
3.2 到位标准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和活动的具体要求。
3.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职责
4.1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签发本企业各级责任制,对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2 企业其他负责人负责对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3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负责责任制制订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各岗位员工的履职评估。
4.4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企业及各部门领导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4.5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编制、沟通与评估。
4.6 各班(站)长负责本班组员工岗位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五、管理要求
5.1 责任制的制订与
5.1.1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作出责任制制订的决定。
5.1.2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接受责任制制订任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计划。
5.1.3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5.1.3.1 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方案。
5.1.3.2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初稿的制订工作。
5.1.3.3 收集汇总安委会成员讨论决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 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根据责任制制订方案,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5.1.4.1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制订、内部审查及员工意见征求工作。
5.1.4.2 依据内部审查结果及员工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修改工作,并上报安全环保办公室。
5.1.5 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
5.1.5.1 安全生产职责;
5.1.5.2 到位标准;
5.1.5.3 权限与义务。
5.1.6 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到位标准应包括:
5.1.6.1 贯彻、落实政策法规的行动;
5.1.6.2 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活动;
5.1.6.3 执行安全生产的巡视,检查;
5.1.6.4 参与风险评估研究;
5.1.6.5 参与体系的内审;
5.1.6.6 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置;
5.1.6.7 对纠正行为的实施进行回顾;
5.1.6.8 参加应急演练与救援;
5.1.6.9 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5.1.6.10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回顾;
5.1.6.11日常事务包括与相关方沟通安全生产问题。
5.1.7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收集汇总各部门(工段)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评审及修改,并传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责任制的复审及修改工作,并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1.9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安委会成员对责任制进行审定、签发。
5.1.10审定后的责任制,应交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进行。
5.2 责任制的沟通
5.2.1 责任制沟通应遵循逐级沟通的原则。
5.2.2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副职、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3 企业分管副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部门(工段)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4 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分管副职、专责、班(站)长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副职、专责、班长,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5 班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责任制沟通。特别关注新上岗、转岗的员工,确保每个员工理解、接受并履行其责任制。
5.2.6 各岗位人员均应熟悉并理解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有疑问时逐级向上反馈,上级应做好沟通和解释。各级人员责任制的沟通应做好记录。
5.3 责任制的培训
5.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应纳入部门级安全教育。
5.3.2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部门自行组织。
5.3.3 安全环保办负责对各部室责任制培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4 责任制的执行与评估
5.4.1 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
5.4.2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对企业分管副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 企业分管副职每年应对分管部门(工段)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 部门(工段)负责人每年应对分管副职、部门专责、班长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汇总本部门各岗位履职情况报送行政人事部。
5.4.5 班长每年应对班组员工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部门负责人。
5.4.6 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评估结果,应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5.5 责任制的修订
5.5.1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每年应结合岗位需求及履职评估情况,对企业各岗位的责任制进行回顾,对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进行纠正或更新。
5.5.2当部门或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责任制修订建议,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组织修订和更新。
5.6 责任制的考核
1、安全管理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出路
安全管理,不但要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出现意外伤亡,也要对危害劳动者健康的一切不安全因素进行纠正和整改(如噪音、粉尘、有毒有害和腐蚀性物质、机械、电气和蒸汽等等的物理、化学危害)。
安全管理不是只靠少数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就能保证安全生产,而是靠全员、全面、全过程的严密管理;安全管理的对象不但是物和环境,更重要的对象是人。
早期,人们把安全管理等同于事故管理,仅仅围绕事故本身作文章,其产生的效果是有限的,随着科学的安全管理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安全管理是人类预防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对策之一,管理方法也从传统单一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发展到现代的法治手段、科学手段和文化手段,它不仅是技术的一种补充,更是对生产人员、生产技术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和协调。
今天,人类劳动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素质还是有限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各层次的个别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还不够,个别层次(如车间级)责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思想意识还不强,认为安全是安全管理人员管的,与己无关,忘记了“为官一任、确保一方平安”的宗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得不到真正落实,安全生产技术还未达到理想状态,人与机和环境的本质安全还未达到治本的要求,造成现实生活、生产过程中隐患不断产生,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只要你有责任心认真检查,总能查出几条不安全因素(包括机械和人),潜在的危险令人担忧,强化安全管理走依法治企业势在必行。
实行科学的安全管理,就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除完善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是奠定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外,还应依法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是对企业安全管理的保证;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及时整改隐患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关健;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者的法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自觉遵章守纪是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根本;依靠科技进步,实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逐步建立良好的运作机制,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出路。
要实现上述目标,最重要的是各级安全责任人和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论官职大小,职位(或职称)高低,都要真正牢固树立“为官一任、确保一方平安”的主人翁思想,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认真依法自律的观念及熟悉所负责范围的专业安全技能(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方法,真正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及安全生产“五同时”的原则,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人、物、环境的本质入手,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提高生产系统(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变治标为治本,从而达到真正的本质安全。
2、建立各级领导负责制的自我约束机制,用制度来约束各级领导的指挥行为,保证安全责任到位。
各级领导和安全责任人亲自主持召开安全会议,亲自监督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亲自听取重伤以上事故分析处理会或参加专题汇报,亲自参加安全检查和过问隐患整改完成程度。大力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并把其真正视为自己的左右手。建立安全基金专用奖励机制(提取部分奖金或截留因“三违”被减发的部分奖金作为奖励安全基金)。
各项工作的验收考核和提拔任用干部时,要坚持安全考核否决制;同时,要坚持安全绩效与各级领导的面子、职务、奖金挂钩,考核他们是否尽职尽责抓好安全生产,是否熟悉所领导负责范围的专业安全技能或业务(如发现现场的隐患是否亲自处理,还是认为该安全隐患是安全管理人员管的,与他们无关),对发生严重“三违”行为和设备及人身伤害事故的要进行不同处理。
〔1〕对发生轻伤事故的班长、车间(科)主任等,都要掉面子,向职工公开检讨,减发奖金;发生轻伤事故的所在班班长要停、免职;
〔2〕发生重伤事故的所在班班长、所在车间(科)主任要停、免职;
〔3〕发生死亡事故一人的所在班班长、所在车间(科)主任、单位安全主任要停、免职;
〔4〕发生死亡事故二人的厂级领导要停、免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停职;
〔5〕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加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免职,公司领导要仃、免职(以上停、免职按直接负责责任而处理);
〔6〕属于工艺、设备引发的事故,不论何种事故,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都要减发奖金和降职称,属于涉及刑法的事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7〕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对直接违规者从严处理外,所在班长要减发奖金和停、免职,调度(值长)、车间(科)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厂级领导亦要受处罚。
〔8〕以上情况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和各单位危险难度、减发奖金多少、停职时间(包括降职称时间)等等都要形成书面处理规定,不论何级何人,一旦违反,都要对号入座,真正做到有章可循。
3、为激发各级人员主动抓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要采取如下措施:
〔1〕各级安全责任人要支持各级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放手让他们大胆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使他们真正成为本单位领导的有力助手,同时可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激发其主动加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2〕树立权威,公司级安全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管理的龙头,要明确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定期对所管辖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不负责任的个别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仃、免职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各单位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发现隐患或“三违”行为,要立即要求所在隐患或“三违”行为的单位车间(科)主任整改,同时责成所在厂领导或安全主任对发生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理;
〔3〕另外,谁主管的专业出了重大安全事故,就由谁承担领导责任,与面子、票子、职务或职称挂钩,不应将责任全推到安全管理人员的头上,要分析清楚原因和责任,否则,可能会打击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4〕加强对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除安排参加市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外,还要定期集中培训,讲解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新的动向、使安全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安全管理整体的效率;
〔5〕加强对各级安全责任人和各工种专业技术(业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向他们贯输“为官一任、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安全管理水平素质,从而确保一方平安。
4、建立职工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的可靠性。
〔1〕落实从业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知道维护安全生产的权利和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及提高安全效率的义务;
〔2〕落实岗位操作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从应知应会到应该干到什么程度,应承担何种责任,都要对从业者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使之做到操作有标准、有规范、有要求、有奖惩;
〔3〕落实安全指令,做到政令畅通,每个指令对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作强制性的规定,从业员必须执行;
〔4〕落实对“三违”处罚条例,制定轻微、一般和严重“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谁违反谁就对号入座接受处罚,做到有章可循;
〔5〕制定《各级从业人员违章和无绩效下岗》的实施办法。
①对于人为造成工伤或重大设备损坏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②对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者;
③对发生严重“三违”的人员;
④对严重隐瞒事故责任人;
⑤对有“三违”行为,但不听劝告教育,打骂执法人员者;
⑥对不服从指令,造成影响者以及经多次教育,对本岗安规和安全知识还是不熟悉者等等。
以上情况要按照自我约束机制和《各级从业人员违章和无绩效下岗》的实施办法一律实施下岗“”版权所有。
一、2004年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履职情况:
(一)落实规划,部署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落实层级责任制,促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创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落实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与各镇、各部门和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特别针对今年我县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情况,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并与13个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确保全县安全生产的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全县安全生产规划的实施。二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指导。一年来,共组织了7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取得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普及到各单位中去,特别制定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对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旅游景点、建筑施工、食品卫生、特种设备等8个重点专项整治进行了部署。三是加强对上级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宣传贯彻。收听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后,均亲自组织,结合德庆实际,有针对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消除安全隐患。如对悦城龙母一条街消防用水不足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拟订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火灾隐患较为严重的城区朝阳市场二楼的防火整治,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现场办公,在原有5个消防栓的基础上,重新增设了11个消防栓,并且还落实每家经营户自备一个灭火器,在硬件上加强了火灾事故防范。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在正常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认真督促指导县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突出安全生产有人管,有人会管。一是落实好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把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执法的准确,做到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在安全生产检查和处理安全事故中没有出现执法纠纷问题,没有出现越位、错位执法现象。二是加强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组织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7名;同时,认真研究镇级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率先在全市为13个乡镇配备了1名安全监督员,并对其进行了安全主任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负责辖区的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层级安全管理网络,使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得到市安全生产督查组的充分肯定。
(三)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现将《****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