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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委托方):
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正常、高效使用,根据本溪市供热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供热管理的内容
(一) 管理范围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锅炉房及热力系统委托乙方进行运行管理,乙方同意负责该锅炉房及热力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甲方的供暖工作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乙方同意负责锅炉房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 管理事项包括
1、 负责锅炉房设备、内管线及外管网、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
2、 负责锅炉房的设备安全管理,锅炉年检,仪器仪表效验、水质化验、档案管理工作;
3、 负责热力系统、水力平衡调整;
4、 协调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完成锅炉房年检等工作。
5、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锅炉房及锅炉房内一切设备、设施、人员及热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合同期间
造成一切安全事故,人员财产所有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 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 供热面积、运行时间、供暖温度
(1)供热面积: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以实际供暖建筑面积为准);
(2)供暖运行时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供暖温度:20±2℃;
第四条 供暖运行管理服务的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包甲方的锅炉房托管供暖运行管理,承包费为____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
(2)结算方式:分________次结账,供暖结束付清剩余供暖费;
第五条 乙方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 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忠于职守。
(2) 认真履行各项相应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认真遵守甲乙双方指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3) 具备各相关工作实际操作经验,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和有效证件。
(4) 工作中统一着装,干净整洁,仪表仪容符合行业要求,持证上岗。要有高度的主人翁意识,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独有的节能技术,并以此技术平台为依托,对甲方锅炉房运行系统进行管理,同时对甲方的锅炉房和管网系统适当技术改造,以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
2、 乙方派专业人员对锅炉房进行管理,负责本项目沟通与协调工作。
3、 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 负责对锅炉房设备的维修工作,做到锅炉房内系统无跑、冒、滴、漏等现象和设备不带病运行。
5、 若因乙方未按甲方供暖标准和要求供热,或乙方工作人员运行、维护保养、操作不当,或因乙方未进行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而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将承担全部相关经济损失和造成的影响。
6、 供暖停炉一个月后,乙方负责协助进行做好锅炉、燃烧机的检修保养工作,按照每年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或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检查所规定的检查时间,协助进行锅炉年检和运检。
7、 乙方人员负责实施年检和运检中安全阀门、压力表效验,锅炉烟箱,人孔手孔打开清理恢复工作。
8、 乙方负责锅炉房日常管理、并负责乙方锅炉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司炉人员、化验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及劳保等。
9、 乙方在运行管理中,负责对锅炉房内外设备随时发生、发现的故障进行维护修理,但属设备陈旧、老化、自然发生及灾害造成的设备损坏,以及技术监督、劳动、环保、消防及其他管理部门责令淘汰或整改的设备,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
1、 因工作需要,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锅炉房内各种设备图纸、说明书、电控系统图。
2、 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格
证书和有效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派驻甲方现场的不称职工作人员,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在技术运行承包服务期内,凡涉及甲方和周边单位、业主等具体问题,甲方负责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联系工作。
4、 甲方负责提供锅炉房必要的所有安全、环境保护、消防设备及一切安全报警设备的必要装备条件。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正常供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延误供暖正常工作,如因一方失误或推托等原因造成供暖失误时,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如:国家燃气价格上涨乙方无法承担供暖费用,供暖无法运行,甲乙双方进行协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整体供暖温度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如果乙方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供暖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拒付相关费用,并要求乙方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因用户私改暖气、不合理室内装修、擅自关闭或调节阀门、私自放水、楼顶层房间关闭导致无法进入开启阀门放空气及检修、以及锅炉房及系统设备老化年久失修等意外原因、管线故障及事故抢修或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第十条 合同更改、补充及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2、 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锅炉房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在正常城市道路上创造了零事故纪录。
一时间整个行业炸开了锅,众汽车巨头们纷纷加入了这场军备竞赛。
全球各重量级汽车厂商和有实力的高科技公司均在这个领域投入巨资,成为了这场“魔幻游戏”的成员。这份长长的“玩家名单”里也不乏中国互联网业和制造业巨头的身影,百度、阿里巴巴、奇瑞、上汽、东风等公司大有弯道超车的势头。一时间各大洲的汽车自动驾驶试验层出不穷。2016年4月长安汽车的无人驾驶汽车从重庆出发,经过2000公里行驶测试后亮相北京国际车展,引起了业内的关注。一向保守的福特也给出了它的自动驾驶路线图,预计在2021年推出自己的自动驾驶商用汽车。难道原本被认为虚幻的自动驾驶梦要成真了么?
然而,2016年5月的一起事故把这股自动驾驶热又打到了冰点,一直被大家当作是自动驾驶先锋的特斯拉出事了。在美国佛罗里达洲,一辆自动驾驶处于开启模式的特斯拉Model S在行驶中撞上一辆十八轮的大卡车,司机当场死亡。根据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和特斯拉的调查,当时在强烈的日照条件下,驾驶员和车上的自动驾驶系统都未能注意(正确识别)到拖挂车的白色车身,根本就没有启动刹车系统。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起事故又把自动驾驶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跨越?还是渐进?
其实,一些百年汽车企业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就有了自动驾驶的构想,做出了一些尝试。要知道,那时候离汽车的商用量产还没过多久。真正的整车验证实验出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卡耐基梅隆大学的NavLab实验室以及奔驰与慕尼黑工业大学的项目中,都曾做出这样的自动驾驶汽车。
在自动驾驶发展的早期,这个领域的技术路线处于百家争鸣的阶段 。2014年,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建立了统一的标准,将这个领域的技术演进路线分成了六个阶段。
第零阶段,没有任何自动系统用于车辆的控制,但是可能会有一些自动报警的能力。这应该是最传统的人工驾驶。
第一阶段是驾驶员辅助阶段。智能辅助系统能为驾驶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在关键时候给予清晰、精确警告,相关技术有:车道偏离警告(LDW),正面碰撞警告(FCW),以及盲点报警系统等等。
第二阶段是初步自动驾驶阶段,驾驶员在得到警告后仍然没能做出相应措施时,智能驾驶系统能让汽车自动做出一定的反应。相关技术有:自适应巡航控制(ACC) 、自动泊车辅助(APA)、车道保持技术(LKA)等等。
第三阶段是半自动驾驶阶段。如果驾驶员没有作出正确的反应,系统已经可以协助做出诸如刹车、加速、转向等行为了。在这个过程中,驾驶员仍然是驾驶主体。相关技术有:紧急自动刹车(AEB),紧急车道辅助(ELA) 等。
第四阶段是高度自动驾驶阶段。该系统能在驾驶员监控的情况下,在已知及特定环境中(比如说晴天的高速公路),让汽车提供自动控制行驶,这个阶段目前还未完全进入成熟商用。即使特斯拉已经部分商用了这个阶段的功能,在环境、道路、驾驶员状态等多方面也是有很多强附加条件的。
第五阶段是完全自动驾驶阶段。车辆在无需驾驶员监控的情况下,可以在复杂路段完全实现自动驾驶。这就意味着驾驶员可以在车辆驾驶的过程中做别的事情,看电影、上网、打电话、发呆……目前来看,这一阶段仍然属于未来。
现如今,即使技术路线的“几步走”被统一了,该如何走这条路仍然存在争议。
以谷歌为代表的高科技流派在汽车这个领域里没有任何历史包袱,因此直接把目标定在了最高标准的完全自动驾驶。谷歌甚至要直接跨越到“无人驾驶”,主张连方向盘、油门和刹车都不留给驾驶员,乘客只需要坐着,剩下就交给汽车好了。
以沃尔沃或者博世为代表的传统汽车厂商及系统配件厂商则更谨慎,他们认为就算是在完全自动驾驶阶段,驾驶员本人仍然应该是驾驶汽车的主体,可以随时拿回驾驶的掌控权。
一边是主张“跨越式发展”的新生力量,一边是主张“渐进式发展”的传统巨头,争论也许还要继续很长时间。
我们为什么要自动驾驶?
除了相信自动驾驶会给大家生活带来更多的轻松和便利,大家公认自动驾驶汽车将拯救无数人的生命。根据麦肯锡的预测,由于能避免驾驶员超速、误判、过劳、走神、恐慌等带来的驾驶风险,每年单在美国就可以拯救约3.3万人的生命,十年内可以拯救全世界约1000万人的生命。
在自动驾驶的终极阶段,车辆驾驶数据、车路和路路协同数据、城市路网数据会和其他类型的大数据进行融合,从而迸发出巨大的价值。比如说,政府在规划路网和新区的时候,完全可以⒆远驾驶数据、周边居民的行为数据、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数据融合在一起,将规划做得更加符合实际,提升城市服务效率,节约投资。
从产业角度看,自动驾驶技术将开辟新的市场和商业模型。它所改变的不仅是我们的出行方式,还可能有汽车的所有权形式。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大部分人不用购买汽车,而是改为租赁使用,而那些拥有汽车的人很可能会在不用车时将汽车租给其他人。摩根斯坦利认为从现在起14年内,自动驾驶技术将开创一个规模可达2.6万亿美元的共享机动市场。特斯拉的CEO伊隆马斯克(Elon Musk)在最新的Tesla规划蓝图中指出,今后特斯拉车主可以把自己的汽车租出去,成为无人驾驶共享车队的一份子。据称,苹果内部也启动了所谓的泰坦计划(Project Titan),该计划中的汽车也打算采取共享机动的策略,目标是拿下共享机动市场16%的份额。汽车巨头沃尔沃已经开展了这样的商业尝试, 它计划于2017年使用 100辆带全自动驾驶功能的SUV汽车,提供客户共享机动出租服务。这些自动驾驶汽车将被用在瑞典哥德堡的一处指定道路上供通勤者使用,它们将面临真实世界的路况考验。
终极问题的挑战
最大的挑战还是来自智能化和网络化。为了实现安全的智能自动驾驶,需要在车辆周边安装多个传感器采集数据。这当中至少包括:无线雷达、多维激光雷达、多个2D或者3D摄像头等。这些数据被收集到车载计算平台上进行分析、处理、判断和预测,得出实时的驾驶判断,机器学习(尤其是深度学习)以及GPU也是这当中的主角。虽然这里面的每一个传感器都已经发展得很成熟了,机器学习在近几年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这对于要求非常严格的汽车工业来说还是有一定差距。对此有些人此还是有不同的意见:人本身都会出错,为什么要求算法和机器设备达到100%的准确度?特斯拉在上次自动驾驶事故后声明说:“这是自动驾驶行驶超过1.3亿英里(合2.08亿公里)以来发生的第一起已知的导致死亡的车祸。在美国,机动车平均每行驶9400万英里(合1.5亿公里)发生一起导致死亡的车祸。而在全球范围,机动车平均每行驶6000万英里(合9600万公里)发生一起导致死亡的车祸。”它的意思很明确:我们做得已经比普通驾驶员都好了。
此外,自动驾驶平台本身就是个大的网络环境。未来车载数据平台相互打通,意味着来自多个源头的数据要进行进一步融合,其中包括政府、车厂、网络运营商、地图商、电商、金融公司、汽车服务商、能源服务商、社交、娱乐……没有一个高速稳定的网络是不行的。
相比技术的挑战,更大的挑战来自于法律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保险。试想,如果一辆自动驾驶轿车和一辆人工驾驶汽车在路上碰撞,事故责任该如何裁决?如果车主或者驾驶员并没有决定驾驶行为,他们该为事故负责任么?再换一个例子,如果一辆自动驾驶汽车上的行人检测的算法出现失误,致使该车辆撞死了几个过马路的行人,那么谁将成为该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还是驾驶员么?《国际道路交通公约(日内瓦)》规定,车上乘坐驾驶员是汽车行驶的前提。如果自动驾驶发展到了上面提到的第五阶段,这一前提或将被颠覆。到时候,这项技术革命带来的最大的挑战反而是在各国的立法层面。
关键词 通风 辅助锅炉 负荷 核电站
中图分类号:TU834 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某核电站辅助蒸汽生产系统的辅助锅炉房(VA)内两台辅助锅炉因使用寿命到期需更换,更换后的辅助锅炉机型为SZS系列快装水管燃油蒸汽锅炉,具体型号见下。
2 原辅助锅炉房通风措施介绍
2.1 通风系统设计条件
(1)夏季干球温度33.3℃,相对湿度70%;(2)冬季干球温度4.3℃,相对湿度83%;(3)2台锅炉同时运行;(4)功能为非安全有关。
2.2 通风系统功能
(1)排出辅助锅炉房(VA)内锅炉热损失产生的热量;(2)排出可能由锅炉中泄漏的烟气。
2.3 通风措施设计
辅助锅炉房(VA)通风措施采用屋顶风机机械排风,百叶窗自然进风的通风方式,保证室外温度为33.3℃时,厂房内温度不高于45℃。室内主要发热量来自两台锅炉,总发热量为600kW。屋顶共布置6台屋顶风机,每台风量为每台风量为25500m3/h,总排风量为153000m3/h。每台锅炉消耗空气量为27700m3/h,2台共55400m3/h。进风口有效面积22m2(没有考虑有效面积系数),通过进风百叶进入的空气量为排风量与锅炉消耗空气量之和,共计208400m3/h。
3 辅助锅炉房(VA)更换的锅炉有关情况
3.1 锅炉参数
5 设备选型复核
根据上述计算需重新选择屋顶风机,如仍选用6台屋顶风机,每台风机排风量应不小于25387m3/h,原屋顶风机风量为25500m3/h/台,满足现在通风量要求。
从提供的原系统设计手册及图纸中不能查证原屋顶风机具有防爆功能,以及设置了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需要更换为防爆屋顶风机,并增补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6 锅炉充氮保养的通风措施
据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资料,辅助锅炉房(VA)更换锅炉的保养采用充氮干法保养,锅炉一般处于长期保养状态,而锅炉房因充氮保养中氮气的泄漏可能导致空气中含氧量降低进而造成人员缺氧窒息伤害。
关键词:煤种 煤质 输煤系统
中图分类号:TD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3(a)-0131-01
在燃煤发电厂中,其煤种与煤质是呈现多变的现象,同时使用的煤质与设计的煤质之间不相吻合,很容易发生偏离的可能;而这当中有部分则是人为的改变运输与供煤这两方面计划;而还有些部分则是煤质管理工作上所产生的错查给煤质引起部分变化。所以说,煤种与煤质两者的变化都是很复杂的,牵扯面也很广,对输煤系统影响很大。
1 发热量的变化对输煤系统和锅炉的影响
发热量是指单位质量的煤在完全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评价煤炭质量,尤其是评价动力用煤的重要标准。在煤炭供需上,发热量又为动力用煤计价的主要依据。我公司进煤发热量标准为4500~5000大卡。假如锅炉的负荷不变,煤的发热量则是降低的话,则耗煤量就会增加,输煤系统的负荷就会加重,入厂的煤量也会相对的增加,故而,因为煤量的增加将会导致煤场设备、输煤皮带、卸车设备、筛碎设备等方面都会突破原有的设计能力,增加负荷。
发热量低对锅炉造成炉膛温度过低、燃烧不稳等情况,容易出现灭火事故。而且发热量过低直接影响到锅炉蒸汽压力、温度、流量,进而影响蒸汽品质,为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当煤的发热量高时,耗煤量小,输煤系统的负担减小,但容易引起锅炉炉膛温度升高,造成结焦事故。
2 煤中灰分变化对输煤系统和锅炉的影响
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完全的燃烧后,所剩下的固体残渣则是煤中的灰分。而灰分则是煤中的矿物质经过一定的分解与氧化而形成的。其中灰分对于煤的加工与利用存在不利因素。根据动力煤来看,其中所产生的灰分是无益的成分,且在运输的过程中,灰分给运输增加了相应的负担,同时也给输煤系统的运行工作上增加负担。其中灰分的大与小是衡量煤的好坏标志,也是测定煤质指标的重要部分。煤的灰分越高固定碳就越少,煤得发热量也就越低,热效率越低。由于煤灰分的比重大约是可燃物的两倍,随着煤的灰分增加,输送同容积的煤量,会使输煤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输煤系统设备磨损的增加。灰分较大的煤种,一般都是质地坚硬、破碎困难,对输煤管道磨损严重,相应增加输煤设备的检修和更换工作量。煤燃烧时,熔化的灰分还会在炉内结成炉渣,影响煤的气化和燃烧,同时造成排渣困难。灰熔点低的煤,燃烧和气化时,会给生产操作带来许多困难。为此,在评价煤的工业用途时,必须分析灰成分,测定灰熔点。原煤灰分标准为灰分≤20%。
3 煤中水分变化对输煤系统和锅炉的影响
煤种的水分也是无用成分,水分越高,煤种的有机物越少。在煤的燃烧过程中,由于水分将会带走大量的热量(汽化潜热),从而降低了煤的热能利用率,增大了燃煤的消耗量。
(1)对煤水分大小的判别。
一般讲,细煤中水分在5%以下是攥不成团的,轻轻一吹就会有粉尘;含水分在5%~8%的细煤能攥成团但很快又散开,吹时不会产生粉尘;含水分在8%以上的细煤不仅攥成团且不会散开。
(2)煤中水分与系统粉尘控制。
低水分(含水分在5%以下)的煤容易造成粉尘超标,尤其是在落煤管、碎煤机等有落差、碰击的地方更易产生粉尘,大量的粉尘既影响生产现场清洁又不利于职工身心健康。此时,除尘设备应当全部投入使用,加大输煤系统内部的通风力度,及时向外排出粉尘,还可在落煤管的出料口处喷洒适量的水,最好成雾状,以确保降低粉尘效果。
中水分(5%~10%)的煤再上煤过程中,只要除尘设备正常投入使用,粉尘一般不会超标。
水分大于10%时,系统内粉尘则极小。
(3)煤种水分大小对输煤设备的影响
在输煤过程中,中低水分的煤不易造成皮带滚筒黏煤、落煤管堵煤、原煤仓积煤,可保证制粉系统正常运行。
而高水分(水分10%以上)的煤,极易造成皮带滚筒黏煤、落煤管堵煤,需要人工清理堵塞的落煤管,增加职工的劳动强度。水分严重超标时还会产生自流现象,影响输煤的正常进行。同时,高水分的煤不仅会使原煤仓四周积煤形成垂直筒状,影响锅炉燃煤供应,还会降低锅炉制粉设备出力,危机锅炉安全运行、危机安全生产。在输煤过程中,要避免煤“越干越好”的错误想法,煤干水分小不会堵煤、输煤顺利是好事,但严重超标的粉尘给职工身体健康、现场清洁环保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在输煤过程中要干湿搭配,水分适中,既不人为增加劳动强度,又能自觉注意自我保健,这才是理想的配煤方法。
(4)煤中挥发分对输煤设备和锅炉的影响。
挥发分大量增加时,输煤系统应注意防爆和自然。尤其是然后表面水分很小,而又挥发分较大的煤时,在卸车和运转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煤粉尘。当煤粉尘达到爆炸极限35 g/m3时,遇有很小的火源能量约40MJ,加上有足够的氧气助燃,即会产生强烈爆炸,这在电力系统是有教训的。另外,在储煤场和煤粉堆积角落,将会引起自燃,甚至烧坏电缆及烫伤人等事故发生。
(5)煤中含硫量对输煤设备和锅炉的影响。
硫在煤中以三种形式存在,即有机硫、硫铁矿硫(黄铁矿和白铁矿硫等形态存在的硫)和硫酸盐硫。前两种可以燃烧,通常称为可燃硫。最后一种硫酸盐硫不可燃烧,只转化为灰的一部分。硫在煤中含量变化范围也较大,一般约为0.1%~5%。我公司进煤煤含硫量标准为1.0%~2.0%。当煤中的硫量增加,尤其是含黄铁矿多的煤对输煤落煤管道磨损更为严重,因为黄铁矿的莫氏硬度仅次于石英。硫燃烧后生成二氧化硫(SO2)及少量三氧化硫(SO3),排入大气能污染环境,对人体和动植物以及地面建筑物均有害。同时,SO2、SO3也是导致辞锅炉受热面烟气侧高温腐蚀、低温腐蚀和堵灰的主要因素。含硫量越高灰熔点越低,锅炉燃烧时也就越容易造成结焦事故的发生。
2、接着在设置页面点击隐私设置选项,并进入。
3、其次在隐私页面下,可以看到“不把我推荐给通讯录好友”的功能,此时默认为关闭状态。
4、之后点击该功能右侧的开关,打开该功能。
英国合同法的传统合同解释规则对合同本身的语言文字非常重视,强调按照合同本身的条款和用语进行解释,形成了所谓的文本主义( literalism) 。文本主义是指进行合同解释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语言文字进行解释,而不能考虑合同文本之外的其他因素,即解释对象限于合同的四角之内。在最近的一系列案例中,法官运用的合同解释方法都宣告了对文本主义的抛弃,可以形象地说,文本主义已死。在The Antaios 案中,涉及对标准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中的撤船条款的解释,该撤船条款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撤船的权利,该条款的关键语句就是任何其他违约行为( any otherbreach) 。然而,法院判决任何其他违约行为不是指任何其他违约行为,而仅限于根本违约。该判决显示了法官对文本主义的抛弃和对基于商业常识( businesscommon sense) 的解释方法的支持。在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判决的Premium Nafta Products Ltd v FiliShipping Co Ltd 案中,法院判决不再对仲裁条款中由合同引起的争议中所使用的词语arising under和arising out of进行区分。对此,Hoffmann 勋爵说,对二者进行区分于英国商事法律无益,法院这一新的决定是合理的。因此,很清楚,文本主义已死。当然,文本主义的死去不代表传统的合同解释规则已经完全被抛弃,只是那种完全局限于文本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已经显然不合时宜。当下,Hoffmann 勋爵在ICS 案中确立并在以后不断运用和发展的新的合同解释规则与传统合同解释规则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解释进路,其各有利弊,在司法实践中也各有适用,以下将分别对其进行分析。
二、传统转向现代: Hoffmann 勋爵在ICS 案中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
( 一) Hoffmann 勋爵在ICS 案中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概述及理解
Hoffmann 勋爵在ICS 案中确立了五个合同解释的规则如下。
1. 合同解释旨在确认合同向一个有着订约时双方当事人均合理具有的背景知识的理性第三人传达的意思。
2. 正如Wilberforce 勋爵所指出的,背景是指或者包括订约时的语境,它必须是合理的能为双方当事人所知晓的。除后述内容之外,它一定包含理性第三人所理解的影响合同措辞的任何因素。
3. 法律排除当事人订约前的谈判和他们的主观意图作为订约的背景,除非是进行合同更正的时候。
4. 合同文件对理性第三人传达的意思与合同词语的意思并不一样。词语的意思是靠词典和语法来确定的,而合同文件的意思是使用这些词语的当事人在一定背景下意图合理使其所具有的意思。这种背景不仅能使理性第三人在词语意思不清楚的情况下选择词语的可能的意思,甚至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而使用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的错误词语或句法。
5. 按词语的自然和通常意思进行解释的原则反映了一种常识性的认识,即我们不容易接受人们会犯语言错误,尤其是在正式的文件中。另一方面,如果可以从背景中得出合同语言出现错误的结论,则法律不会要求法官在解释合同时赋予合同当事人显然不曾考虑过的意图。Diplock 勋爵在The Antaios 案中更强力地阐述了这一观点,即如果商业合同中的语句分析推导出的结论违反商业常识,那么它必须让位于商业常识。Hoffmann 勋爵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关键在于确认合同当事人的客观意图,而排除其主观意图,正如Clarke 勋爵在Rainy Sky SA v Kookmin Bank 案中所说,解释合同,尤其是解释商业合同的最终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所表现的意图是什么,包括理性第三人所理解的意图是什么。为了确认当事人的这种客观意图,必须考虑当事人订约时的背景,也要考虑符合商业常识。自从1997 年ICS 案判决之后,Hoffmann 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被广泛援引,其成为英国法上确立合同解释规则的著名案例,更被誉为英国合同解释规则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一个标志。
( 二) Hoffmann 勋爵在ICS 案中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的问题
虽然Hoffmann 勋爵在ICS 案中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被广泛援引,但是对其的批评也从未中断。笔者认为,该解释规则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理性第三人的问题首先,理性第三人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谁是理性第三人以及从何种方面确定他应被视为理性第三人是一个问题。有学者提出,所谓的理性第三人标准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发生歧义时,法官应以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的身份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并以该第三人理解的意思为确定的标准。但是,何谓通情达理,例如是否是要熟悉一般语言用法,熟悉特定交易领域的特定语言用法和交易习惯,凡此种种,法官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就达不到特定案件所要求的理性第三人应具有的知识和水平,另外也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次,采取理性第三人的标准确定合同当事人的客观意图时,不会考虑到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语言的明显的实际的共同理解,这样的解释其实有违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2. 确定订约时的背景的问题Hoffmann 勋爵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中,依据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背景来确认他们的订约意图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其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困难。第一,要区分哪些是订约时的背景而哪些不是有时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会在诉讼中提交大量订约时的资料以证明其订约时的背景,但其中哪些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而不应采纳,哪些反映了当事人的客观意图而应予采纳,这常常不容易区分。第二,诉讼时双方当事人提交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订约时的背景,这无疑会占用许多的法庭时间并且花费大量的成本。
3. 商业常识的问题自从Diplock 勋爵在The Antaios 案中利用商业常识进行合同解释以后,英国法下商业常识成为法官解释合同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Hoffmann 勋爵在其确立的规则第五点中对商业常识的重要性表示赞同。当代英国法对商业常识的态度是,如果发现商业合同中词语的语义和句法分析导致解释结果与商业常识相背离,则必须修改该解释使其与常识相适应。因此,英国法院需要考察商业常识来解释商业文件,以避免挫伤合同双方的合理期待。[2]但是,法官以商业常识进行合同解释会产生问题。商人都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而法官并不是商业上的专家,法官以商业常识的名义解释商业合同来决定其含义并不总是让人信服。另外,在合同语句和措辞非常明显,能够确定其含义的情况下,法官以商业常识赋予合同条款另一种含义也并不总是恰当的。而且,用商业常识来进行合同解释会造成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而这显然是合同当事人不愿看到的。
三、传统合同解释规则的回归?
尽管Hoffmann 勋爵在ICS 案中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被广泛应用,但是最近的一些案子却与之相背离,这反映了英国法下一定的向传统合同解释规则回归的趋势。传统合同解释规则的进路包括三个方面。
( 一) 合同的措辞应按照通常的意思予以解释,除非其解释的结果是荒谬的,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 二) 如果当事人选错了合同中的词语去表达他们的意图,那么适当的方式是寻求对合同进行更正。
( 三) 只有在合同措辞的意思含糊不清或者不确定的时候,才应当依据订约时的语境寻求更加商业化的解释。在传统的合同解释规则下,第一步寻找合同措辞的模糊之处是很重要的。如果合同措辞的含义没有模糊不清,那么就必须按照合同措辞通常的含义予以解释,只有在合同措辞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依据订约时的语境进行合同解释。在Multi - Link Leisure Developments Ltd v NorthLanarkshire Council 案中,Hope 勋爵认为只能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词语确定他们的意图,并给出在合同语境中的通常的意思。在Thompson v Goblin HillHotels Ltd 案中,法院认为当合同的文字有通常的含义时,只有找出该含义所导致的商业荒谬,并且该荒谬是明显而清楚的,否则必须按照通常的含义予以解释。该观点也与传统的合同解释规则相一致。有趣的是Rainy Sky SA v Kookmin Bank 案,在该案中,Clarke 勋爵一方面以商业常识为合同解释的依据做出了判决,另一方面,他又说,当合同当事人使用明确清楚的语言时,法院必须采纳,即使它会导致不适当的商业结果。此外,还有许多案件运用传统的合同解释规则进行了解释,传统的合同解释规则大有回归之势。不过,许多案件则依然按照Hoffmann 勋爵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可以说,两种不同的解释规则当下各有应用,司法实践中还并未形成统一的做法。
四、英国法下合同解释的进路选择
( 一) 多种合同解释的进路选择
关于合同解释的进路选择,许多法官和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Sir Bernard Eder 在其文章中指出,虽然文义解释主义已被抛弃,但是关注条款措辞通常的含义仍然是必要的。抛开传统合同解释规则有损于商业合同的确定性,而对商业常识的追求更增加了这种危险。确定性原则要求根据传统的规则进行合同解释,这是英国法的核心,不应被遗忘。David McLauchlan 在其文章中主张: ( 1) Hoffmann勋爵的合同解释规则不管合同文字是否有模糊之处,都要考虑以理性第三人的标准和订约的背景确定其含义。但是如果某个词语有其通常的含义,则暗示其很可能就是以该含义被使用的。( 2) 合同解释的问题往往是事实问题,以合理第三人标准确定合同词语的含义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语言的明确性、合同的要式性和起草的质量、合同的属性、交易的基础和目的、其他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背景、双方的争论点等。( 3) 传统的解释规则和Hoffmann 勋爵在ICS 案中确立的解释规则都需要平衡合同的内部语境和外部语境。( 4) 即使基于文本解释的结果很荒谬,但一个合同显得很偏向一方当事人并不足以说明合同词语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 5) 理性第三人确定的合同的语言的含义依赖于合同内部语境和外部语境的平衡。Neuberger 勋爵在Arnold v Britton 案中进一步阐述了合同的解释规则,即当解释合同时,法院关注于通过具备合同当事人相关背景知识的理性第三人所理解的含义,确认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它关注在文本中、订约时的背景和商业语境下的词语的含义。
该含义的确定应关注到以下几点: ( 1) 条款的自然的通常的含义;( 2) 合同其他相关条款; ( 3) 整个条款和合同的目的;( 4) 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知道或推定知道的事实或条件; ( 5) 商业常识; ( 6) 不管当事人的主观意图。Nurberger勋爵的阐述可以说是对Hoffmann 勋爵所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的进一步发展。
( 二) 笔者认为适当的合同解释进路选择
笔者认为,合同,尤其是商业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在经过磋商之后签订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精明的商人,合同签订过程中往往也有专业的律师介入。因此,最终形成的合同文本应当较好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订约意图,法院在进行合同解释时,不论合同的语言是否明确而直接以理性第三人标准确认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实属不必要,反而还会增加合同的不确定性和商业成本。
国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经过双方考核,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作,乙方为甲方的物流承运商。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条款:
一 、 甲方发运的气体危险类为2类,乙方公司本身以及其配备的所有车辆人员均必须有符合甲方要求的所有相关资质证照
二 、 甲方委托乙方发运气体钢瓶集装格。除非甲方特殊要求,乙方必须提供车厢12.5米长,30吨以上荷载质量的拖挂式货车{车况良好}进行装运。
三 、 乙方应将车辆及相关人员驻于甲方工厂内,以确保能够随时接收并执行甲方的发车指令。除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货物配送。如到货延迟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则该趟运费折扣为80%,且乙方须承担所有相关赔偿责任。若乙方不执行甲方合理发车指令的(常州、张家港),甲方有权扣发乙方运费200元,且甲方所有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 、 乙方提供的相关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否则视为甲方自身员工违规等同处理。
五 、 甲方应确保每天至少让乙方驻厂的车辆发运一车货物,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当天无货可发,且每月之中无货可发的情况达到第五次的,则甲方支付乙方”放空费”人民币300元/次。若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当天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不能装货返回,则甲方支付乙方“车俩人员过夜费”人民币200元/夜。
六 、 在途运输过程中的一切相关事件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须保证货物的完好及安全,如果非甲方原因造成货损货差的,乙方须就货物价值向甲方全额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关连带责任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加索赔的权利。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货损货差,乙方免责。
七 、 双方合作的的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当月发生的运费须在此月5日前核对完毕并由乙方开具运输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接受日期以发票签收日为准}的次月5日之前将相关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将运费支付给乙方,则甲方每天按运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八 、从甲方位于东桥的总厂到常州往返的运费为2450元/趟。到张家港每天往返2趟及以上的,往返运费为1600元/趟;到张家港如每天往返1趟的(每月允许有4天往返1趟),往返运费为1700元/趟。
九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内容的通知,本合同自动延期1个月。只能自动延期一次,待双方签订后续合同为准。
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范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 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货物名称及品种
2、乙方承运甲方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等,具体明细内容以每一辆车签订的运输协议记载和发货清单为准,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货物运输线路、时间
运输服务;运输时间:以每一辆车签订的运输协议记载为准。
第三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产品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否则,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货物发出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送货要求或取消发运的要求,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输方式及安全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运输效率和运输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 严重影响甲方产品供应及安全,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暂停货运等决定,乙方应予服从,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取得能够履行本合同中公路运输业务的合法运营资格。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合格的驾驶人员。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指令后,应按指令要求及时完成车辆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装货地点装货。
4、乙方在办理提货手续时应清点品种及数量,如发现有差错,乙方应当场提出并与甲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安全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及时向甲方回传收货确认单。如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乙方对所托运的货物安全完好负责,保证货物无损坏、无短缺;交通事故(翻车、撞车)、被盗被抢以及整车灭失等,如有上述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应充分重视物流信息服务,应对在途车辆进行全程跟踪,并真实、及时地将在途信息反馈给甲方;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刻意隐瞒车辆在途情况、提供虚假反馈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8、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扣留货物价值的 2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线路运输期限
1、货物运输期限以单一辆车签订的运输协议记载为准。
2、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期交货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索赔。
第七条 货物安全保证金
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货物安全保证金______________万元。
2、对于乙方应承担的损失、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由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货物安全保证金中扣收;若货物安全保证金不足扣收,则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自行划转。
3、合同期满后,双方处理好合同善后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剩余的货物安全保证金。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运输费用:按甲方一车一比对的市场运价,乙方优先安排车辆。
2、结算方式:一车一结算,乙方向甲方回传收货确认单后五天内支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a.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造成乙方车辆等货的,
2、乙方违约责任
a.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造成车辆迟到的,乙方
b.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迟交货的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缴付运费的 5%作为违约金。
c.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d. 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由于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附件或每一辆车签订的运输协议均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范文3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附件使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主要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须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甲方货物从 运输至 。
二、货物运输量为 运输单价 运输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三、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具备合法物资的运输车辆,以保证甲方货物安全及时达到。如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不具备合法资质,在运输途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四、 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在装卸运输、客户收货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如不及时报告乙方将负一切责任。
五、 在运输途中货物如丢失损坏,则乙方应按丢失损坏的货物数量的订单价格赔偿甲方,并在运费中一次扣除。
六、 乙方没有按时把甲方的货物运到收货地,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天气原因、交通堵塞、山崩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 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货物运输手续并认真验货装车,双方签字确认货物的数量规格。
八、 乙方对甲方的出货、货运数据必须保密。
九、 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运输安全的、或包装破损的,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十、 甲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经国家法律部门批准的合法的可运输的货物,如若不然,乙方拒绝承运。
十一、 甲方必须在交接货物时,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货物名称,如甲方提供信息有误,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二、 甲方在货物起运时,先支付乙方10%的运输费,其余运输在甲方收到货方签收的回单后两日内与乙方一次性结算并支付。
十三、 甲方在没有完全收到收货方签收的回单情况下,有权延迟支付运费,直到收到全部回单。如遇原始送货单丢失,甲方在乙方能够出具收货人盖章的收货明细之后,方可支付运输费。
十四、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可将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他人。
十五、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制定补充合同。
十六、 凡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双方均有权提交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 本合同正式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关键词] Wiltse入路;腰椎融合术;肌酸激酶
[中图分类号] R68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11(a)-0065-04
腰椎后路减压融合手术对于经严格保守治疗无效的腰腿痛来说,是一种直接的,能有效缓解疼痛、提高生活质量的治疗方法。临床上大多采用传统后路正中切口入路,广泛剥离椎旁肌,但往往导致出现血量多、椎旁肌萎缩、伤口愈合欠佳及后期腰椎不稳等后果。近年来,各种保留椎旁肌功能的微创入路日趋受到青睐[1]。本研究对比分析经Wiltse入路与传统入路在腰椎融合术中的应用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2月~2013年12月本科收治的符合标准的经Wiltse入路行腰椎后路减压融合术的25例患者为观察组,其中男性12例,女性13例,年龄41~67岁,单节段腰椎间盘突出17例,腰椎滑脱8例;经传统后路减压融合术的25例患者为对照组,其中男性14例,女性11例,年龄40~70岁,单节段腰椎间盘突出15例,腰椎滑脱10例。入选标准:①单节段椎间盘源性腰腿痛经过严格保守治疗后,症状无缓解;②单阶段腰椎滑脱;③既往无腰椎外伤骨折、腰椎手术病史,非感染性及肿瘤性病变;④术前具备完整的X线、CT或MRI及生化全套等资料。
1.2 手术方法
所有患者手术均由同一治疗组主刀及第一助手合作完成,术前严格透视下定位病变节段,做好正中纵切口标记线,沿正中线做切口长约6 cm,逐层进入至椎旁肌肌膜表面。观察组手术方法:Wiltse入路,于距后正中线约2.0 cm处纵行切开竖脊肌肌膜,探及多裂肌肌间隙后,钝性分离至关节突,显露上下关节突、横突及部分椎板,根据解剖入路及透视影像,置入椎弓根钉系统,切除椎间软组织间隙显露黄韧带,沿黄韧带走行,咬除一侧或双侧上下部分椎板,沿黄韧带止点切除部分黄韧带,咬除神经根管增生骨赘、摘除椎间盘,松解神经根,置入椎间融合器,术毕缝合肌间隙表面筋膜,封闭死腔。对照组手术方法:传统手术入路沿棘突切断多裂肌止点,紧贴棘突两侧剥离椎旁肌至关节突关节,完全暴露棘突、上下关节突、横突及后侧椎板,咬除棘突、椎板,根据解剖走向及透视影像置钉,椎间盘摘除、神经根管减压及置入逐渐融合器,钉棒固定,术毕复位肌肉,修剪部分缺血坏死肌肉,间断缝针,使双侧肌肉对合,尽可能关闭死腔,缝合腰背筋膜,关闭术腔。
1.3 术后处理
术后留置引流管并保持通畅至引流液
1.4 观察指标及评定标准
详细记录手术时间、出血量。术后随访时间:2周、3个月、6个月,进行视觉模拟疼痛评分(VAS)[2]和Oswestry功能指数评分[3]。VAS标准为0~10分。0分:无痛;
1.5 肌酸激酶的检测
肌酸激酶主要存在于骨骼肌组织,机体应激性骨骼肌收缩、损伤、缺氧、退变等使肌酸激酶从骨骼肌入血,均不同程度引起血浆肌酸激酶水平升高,且其水平变化与肌肉损伤修复过程同步[4]。因此,本研究通过对患者术后1、3、7 d的肌酸激酶水平进行动态监测及比较,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术后椎旁肌受损情况。住院期间检测肌酸激酶,于清晨空腹、静息状态下采血,每份标本血量均为2 ml,送本院生化室自动化检测平台采用速率法[指连续测定(每15秒~1分钟监测一次)酶反应过程中某一反应产物或底物的浓度随时间的变化来求出酶反应的初速度的方法]进行检测。
1.6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8.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及术后引流时间的比较
两组手术时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术中出血量明显少于对照组,术后引流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及术后引流时间的比较(x±s)
2.2 两组手术前后VAS的比较
观察组术后各个随访时间点VAS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2 两组手术前后VAS的比较(分,x±s)
2.3 两组手术前后Oswestry功能指数评分的比较
观察组术后各个随访时间点Oswestry功能指数评分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3 两组手术前后Oswestry功能指数评分的比较(分,x±s)
2.4 两组手术前后肌酸激酶水平变化的比较
术后1、3 d观察组肌酸激酶水平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4)。
表4 两组手术前后肌酸激酶水平变化的比较(U/L,x±s)
3 讨论
3.1 多裂肌的作用及损伤评价
多裂肌作为最重要的椎旁肌群,主要起稳定脊柱的作用,分为表层肌束和深层肌束。表层肌束横跨多个椎体,对脊柱整体活动起定向作用;深层肌束起止于相邻椎体,控制椎体间旋转及剪切活动[5]。因此,多裂肌对于脊柱整体活动调节及加强椎体间稳定性起着重要作用,对于腰椎融合术患者,完整强大的多裂肌能保证其早期功能活动,形成腰部功能的良性循环,避免术后椎旁肌萎缩及腰椎退变;而且强大多裂肌能极大程度上代偿因手术减压需要,破坏的关节突、椎间韧带造成的椎体间稳定性失衡;对术后腰椎稳定性起重要作用。多裂肌由五个肌束组成,各个肌束之间均有相应间隔。普遍认为多裂肌由腰神经后支的内侧支支配,并且每个肌束仅由单一分支支配,分支间并无交通。传统手术剥离双侧多裂肌,大面积损失多裂肌,且易导致失神经支配[6];而多裂肌损伤及失神经支配后萎缩,是引起术后长期腰痛甚至手术失败的重要原因[7]。本研究术后1、3、7 d检测患者的肌酸激酶水平,显示肌酸激酶曲线表现为术后第1天达高峰,以后逐渐下降,7 d后基本恢复正常,与多裂肌损伤后修复过程基本一致,因此肌酸激酶可用于椎旁肌早期损伤的评价。本研究显示,术后第1天,患者血肌酸激酶水平即达到高峰,术后3 d检测显示有下降趋势,至术后7 d基本降至正常。在肌酸激酶水平升高的术后1、3 d两个时间段,观察组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
3.2 Wiltse入路的优势
传统入路大面积剥离椎旁肌,大多造成多裂肌失神经支配,继而出现视失神经性萎缩,术中完全切断肌肉附着点,肌肉活动功能丧失,长时间过度牵拉,容易出现肌肉直接受损及缺血性坏死[8],术后容易出现椎旁肌肉疼痛、萎缩,腰椎活动差,腰椎不稳等腰椎手术失败综合征[9]。Wiltse入路根据椎旁肌解剖特点[10],利用最长肌与多裂肌或多裂肌肌束间的间隔,通过间隔钝性分离肌束,可极大限度地减少多裂肌损伤[11],既避免了完全剥离多裂肌,切断支配神经,导致失神经性肌萎缩,也减少了术中持续高强度拉钩导致多裂肌大面积缺血损伤。同时,Wiltse入路切口偏离正中线向两侧,通过肌间隙直接钝性分离至上下关节突及横突,易于显露上下关节突及横突,置椎弓根钉时,不但减少肌肉牵拉强度,还能达到更理想内倾角,较传统入路达到更好的固定效果[12]。传统入路破坏脊柱上下关节突,脊柱后柱稳定性被破坏,往往出现脊柱不稳及邻近阶段病变[13],Wiltse入路术野暴露更好,避免大范围切开上下关节突关节囊,保留棘突,开窗范围更小,更有利于后期保证脊柱稳定性,降低术后腰椎的不稳率。本研究结果显示,两组手术时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观察组术中出血量少于对照组、术后引流时间低于对照组;术后随访中,各时间段VAS及Oswestry功能指数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对于远期多裂肌萎缩情况、术后腰椎稳定性及椎间融合情况有待于更长时间的随访分析进一步明确。
3.3 脊柱融合微创手术未来展望
随着外科技术的不断进步,脊柱微创手术也不断突破。手术医生对于椎旁肌肉的保护以及脊柱自身稳定性的保留越来越重视,因此,继各种小切口入路之后,逐渐兴起了各种通道技术、孔镜技术,为脊柱微创技术的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道路,但是,新的技术设备,对于经济投入、人员素质有更高的要求,还有待于长足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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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加热锅炉;燃烧系统;技术改造;综合评价
一、燃烧控制系统概述
燃烧控制的任务是通过燃料和空气在炉膛的燃烧提供必要的发热量以满足蒸汽负荷的需要。它首先应保持蒸汽压力的稳定以及提高蒸汽的质量,这就要求在负荷改变的时候相应地改变燃料量和空气量,保证锅炉有相应的蒸发量,因此,保证蒸汽压力的稳定是衡量燃烧控制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
二、改造原因
锅炉燃烧控制系统是锅炉运行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机组的煤耗水平、安全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在目前严峻的形势下,部分老机组锅炉在燃烧系统上存在着燃烧不稳定、减温水量大、锅炉效率低及氮氧化物排放过高的现象。此改造技术主要适用于不能适应劣质煤燃烧要求,低负荷稳燃能力差的燃煤锅炉机组,通过技术改造可以提高锅炉的燃烧稳定性,降低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减少减温水量,提高燃烧效率,提高机组锅炉运行的经济型和安全性。
三、系统的技术改造方案
针对锅炉燃烧控制系统存在的若干问题,通过消化吸收公司的技术资料,采用―组合替代原来的系统,并对系统程序进行优化,提高系统工作的可靠性,诊断能力,抗干扰能力和稳定性,该技术改造方案的要点如下:
1.采用高性能的可编程序控制器,将原系统的各功能块,卡件的逻辑,判断,运算集成,大大简化硬接线,减少由于功能块工作不正常和卡件接触不良造成的故障跳闸,并使系统具有对故障和事故的诊断功能。
2.采用―组合,建立上位机工作站,实现对系统中逻辑运算输入,输出状态和中间过程的信息进行直接监测,可在线进行程序更改,并具有捕捉和锁定事故首发事件的功能,并具有专家帮助系统。
3.改造后设备的驱动电源与设备的状态反馈信号和输出继电器的激励电源分开,电源全部采用稳压电源,避免混用电源,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四、锅炉燃烧管理控制系统的技术改造
1.优化程序,采用高性能的可编程序控制器将原系统的各功能块,卡件的逻辑、判断、运算集成,大大简化硬接线,减少由于功能块工作不正常和卡件接触不良造成的故障跳闸,并使系统具有对故障和事故的诊断功能。因使用了双结构,工作的稳定性、安全性、处理速度都大为增强,并具有极强的扩展能力和网络连接功能。
2.新系统具有开放性,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待信息网建成,办公室微机均能够调阅实时信息,调用历史数据(曲线)进行分析,为管理人员对设备的分析和管理提供了便利的手段,采用标准配置,备件价格便宜。
3.通过上位机可以显示系统中各设备操作与监视的工艺图形界面,重要设备和锅炉联锁逻辑关系图形显示,并具备在线修改和操作的能力。
4.在控制系统中设计了3级报警,在设备出现故障时,能提醒运行人员及时处理,并能将故障分类,帮助运行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
5.设置专家帮助系统和事故处理预案。
6.细分故障和跳闸原因,能锁定锅炉和重要设备跳闸的首发原因。
7.改造后设备的驱动电源与设备的状态反馈信号和输出继电器的激励电源分开,电源全部采用稳压电源,避免乱用电源,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8.在回路中增加滤波电路,程序设计中采用数字信号滤波程序设计方法,减少误信号的干扰,提高系统工作的稳定性。
9.在设备改造后,保留盘面硬手操和原有绝大多数表计,同时也可用进行监控和操作,除保留紧急停炉,紧急停机按钮,其他设备均可采用软手操操作,可互作备用。系统的简化,减少了维护的工作量,方便了检修维护,硬件设备的统一,减少了备品备件的数量,降低维护费用。
10.具备了各个动作点的记录功能,绝大部分的设备动作情况,操作员站的操作能够记录下来,以及点位的数量增加,速度提高,极大地方便了对设备的分析。
五、改造效果与经济效益
锅炉燃烧管理控制系统改造后,系统的技术性能(安全性,可靠性,抗干扰能力)较大幅度改善。编制的软件总体上使用良好,采用全部汉化操作系统,检修维护和运行人员易于掌握,简单易学易改,利于人员培训和维护人员水平提高.还可通过不断的升级,将锅炉供暖公用系统顺序控制部分引入系统,运行至今,经大、小修后机组开机和运行考验,系统运行正常,实现了设计功能和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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