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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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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

第1篇: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哪些规定-我国税法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具体规定了两种税率,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种是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税率表见后)。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个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见后)。

    ③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若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附表如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500元的5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4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205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256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307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358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409超过10万元的部分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经营、承经营所得,适用单位的承包)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5000元的52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103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204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305超过5万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所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而设的应税项目,根据我国国情和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作了具体规定,主要理由是: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籍人员到我国从事个体经营会逐渐增多,按照税收管辖权原则,对其在华取得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亦应同样征税。

    ②对无照个体户在取消了营为昌经营项目之后,应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故将其列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中。

    ③办学、医疗、咨询所得,现行规定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考虑到有的纳税人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专门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与一般偶尔的劳务不同,属经营行为,故将其归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纳税对象是怎样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所得,其范围主要包括: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③个体工商户的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等项收入。

    (4)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相近,对其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办法,可以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在计算机应纳税所得时亦然,并可根据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确定。

    对于纳税人即户主的计税工资扣除,规定为每月800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相同,以保证其生计的费用需要。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

    对必要费用为每月800元,亦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扣除相同。

    此外,有的承包人、承租人还要另外领取工资或薪金,应将其并入砂包、承租所得征税。

    (5)对个体工商户怎样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征税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改正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种行业,并且四种行业的所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红民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种行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2篇: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3篇: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夯实联合征管基础

自年初起,__县国税局即与地税局反复商讨个体税收联合征管事宜,并两次共同外出考察学习,在三个方面做了精心准备:

1、统一管户信息。准确一致的管户信息是实行联合征管的基础。一季度,该局即着手与地税局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开展比对。通过信息交换获取对方管户信息,共同对全县5000多个体工商户的征管信息进行逐户检查比对,并统一信息修改维护标准,对1500多条不一致信息进行了维护,使国地税共管户信息一致起来,为联合征管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统一定额标准和定额参数。该局与地税局联合开展共管个体工商户典型调查,从行业小类、所在市场、所在路段、机器设备、品牌等方面,对个体纳税人的相关定额信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采集,双方根据行业利润、路段等级、设备功率等相关参数,共同确定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房屋租金、市场摊位销售额、单台(套)设备月应税销售额、路段等级起点定额、行业利润率等定额核定标准,并据此对全县国、地税不一致的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了调整,为联合征管后续工作的开展铺平了道路。

3、建立协调沟通与信息交换机制。一是成立国、地税联合征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个体联合征管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工作;二是建立协作联席会制度,及时解决联合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联合征管的顺利畅通;三是制定了税收协作制度以及信息交换办法;四是共同搭建信息交换平台,保证信息交换的及时、准确、安全、可靠。

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确定联合征管内容

根据本县国、地税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共同确定了在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停复业管理、申报征收、税务检查、委托代征、非正常户管理、注销管理等八个方面对个体共管定期定额户实行联合征管。

1、联合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只需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向纳税人核发一套加盖国、地税双方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并将登记信息及时传递另一方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负责受理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2、联合定额核定。国、地税联合进行典型调查,共同确定定额核定的相关参数指标与核定标准。新设立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由主税种管辖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另一方参照执行。国、地税双方如有较大分歧,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3、联合停复业管理。共管个体户申请停业的,由主税种管辖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另一方税务机关根据对方传递的信息办理停歇业手续。对虚假停歇业行为,国、地税分别处罚。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期满,向原受理税务机关申请复业,另一方根据传递的信息办理复业手续。

4、联合申报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款逐步实现统一扣缴。国、地税共同决定定期定额户是否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向主税种管辖方税务机关分别填报国、地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需要补缴税款的,分别向国、地税双方缴纳。

5、联合委托代征。国、地税联合确定县内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镇政府为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单位,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单位在其代征范围内与国、地税机关联合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6、联合税务检查。对个体税收征管中需要联合进行检查的,由国、地税双方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确定检查对象和制定检查方案,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开展联合税务检查。检查过程中涉及到需双方共同处理的,由国、地税联合进行处理。

7、联合管理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国、地税联合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共同认定为非正常户。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共同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的纳税人,由主管国、地税机关中分别补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转入正常户管理。

8、联合注销管理。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向原税务登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收回登记证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根据传递的信息办理注销登记。国、地税在检查中发现个体共商户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分别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三、规范操作,简化流程,发挥联合征管效应

1、制定联合征管操作规范。国、地税组成联合征管操作规范编写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对八项联合的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简并调整,修订完善了登记管理、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与调整、停复业、汇总申报、日常巡查、非正常户与注销户管理等19项业务流程,最终形成了科学合理、操作简便、实用性强的《__县国家税务局__县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操作规范》,共计十章六十二条。

2、充分发挥联合征管的积极效应。以减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税务人员工作负担为出发点,把原来国、地税两家分别做的事情变为一家做,把纳税人原来国、地税两家跑的业务变为一家办理,减少了征管资源的重复使用,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行联合征管后,国、地税根据主管税种的不同,由一方受理个体纳税人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定额核定、汇总申报等业务,并即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另一方执行,个体纳税人办税程序大为简化,对税务部门的服务满意度明显提高。国、地税共同研究制定了适应联合征管要求的表证单书,把原来由各家单独编制、内容相近的表证单书合并为一家编制,共同使用,有效缓解了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压力过大的问题。

第4篇: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顿活动,加强户籍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维护正常的个体税收征管秩序,增强全县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自觉纳税意识,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办证率达到100%;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核定征收率达到100%的目标,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和谐的个体税收征管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清理整顿个体税收征管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市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主要领导,各行业协会负责人。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县所有从事货物生产、商品零售、批发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及未纳入企业管理的私营业主。

四、工作重点及内容

(一)工作重点。1.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专业、综合市场个体工商户;2.全县范围内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3.全县境内的屠宰场、石场、小沙场、小石灰厂、小砖厂、小冶炼厂、小木材加工厂等农村零散个体户。

(二)工作内容。1.从事货物生产、商品零售、批发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及未纳入企业管理的私营业主是否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是否按要求建章建制和报送纳税资料、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是否足额交纳税款。2.查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和偷逃、抗缴税款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3月20日至3月23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张贴通告,加大宣传力度,使此次活动家喻户晓。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年3月24日至12月25日)。由县国税局牵头,联合工商部门、乡镇及相关单位组成专项清理整顿小组开展集中清理整顿。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12月26日至31日)。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和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并对出现的问题,逐个分析,提出完善征管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切实把税收征管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第5篇: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混乱;风险;偷税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13-01

我国大多个体工商户总体来讲是规模小、形式多样,经营灵活,遍及各个角落。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利用国家政策法规的空子,以及传统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为了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致使部分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成立、采购、生产、销售、招工以及财务核算等环节,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同时也暗藏很大的风险

一、注册资金风险

个体工商户验资登记开始,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利用中介机构虚假出资,注册完成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进行资金抽逃。在企业与银行记录中,无法删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严格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个体工商户每年的执照年检中,以及企业申请各种资质、资格时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采购环节财务现状及风险

个体工商户在购进货物时不能取得正规发票,出现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不相符,或无库存销售,会计人员结转当月成本时,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能人为暂估货物入库,结果导致应付款累计余额越来越大,长期挂账。再就是要求卖货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无商品交易或劳务报酬等行为,直接给对方一定税点,取得专用发票,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增加进项税。在税务检查中将会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交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

三、销售环节财务现状及风险

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原材料或商品时,少开票或干脆不开票销售,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大部分资金账外循环,应收账款长年挂账,实际货物库存与账面严重不符。人为虚列各种销售费用,虚增成本,人为控制所得税指数,用所谓的专业人士称这一环节为(倒推法),国家税务稽查机关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人数(劳动局注册,缴纳五险一金)、单位规模(机器设备、厂房面积、生产能力、以及同行业成本、费用比例常规等进行配比分析,计算出合理的成本、费用下限,超出的部分费用成本做纳税调增,揭示该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严重不实,重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连带补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更为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务核算中的不规范及风险

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小,老板根本不重视会计人员,且有自己独特的记账方式,俗称两套账,即内账与外账,外账用于应付各种检查,内账记录企业真实的进货销售费用支出数据。在银行贷款、社保年检、税收大检查、工商执照年检中,根据内外两套账随意出具报表;老公是老板,老婆或子女是出纳,亲友是会计。基本是家族式财务管理,即使聘了专职会计,也是账外会计,大概有1/2的企业聘用的都是兼职的会计,使用会计公司的只有很小一部分,企业长期处于失控状态,账目混乱,应收应付款只是个记录而已。

五、挂靠教育系统、大学生创业、虚报使用残疾人

个别企业为了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安排残疾人,实际部分残疾人与工作岗位根本就不适合。于是,稽查人员对照福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逐项核实。发现公司未建立“四表一册”,经走访调查残疾当事人,发现他们没有按该公司所说的那样被安排到工作岗位,残疾人从未上过岗,只是每月拿一定数额的工资。地方政府残联批准该公司挂靠,也是为了该公司承诺负担残疾人的生活费用,而且还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再就是以大学生名义或挂靠校办企业,达到减免税、费的目的。

六、其他环节的风险

企业为了多抵扣,索要燃油发票(油票随便开),国家税法规定开进的油票既生产用油可以抵扣。汽车用油,要看企业是否有在册的汽车。(老板或其他人个人登记的汽车用油不得抵扣)其他非税项目用油,不能抵扣。虚构支出。即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自己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主要包括:虚构合同支出,如虚构服务合同、工程发包合同、采购合同、投资协议;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如业务费、管理费等;虚增支出。

七、频繁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及风险

200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执行新的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超过则是一般纳税人。由于税务体质原因,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的差异性,至使个体工商户不愿意转为一般纳税人,想方设法在开票上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些个体工商户在12个月内疯狂开票,然后废业。同一个体工商户频繁废业、开业,导致注册成本的增加,无形增加各个审批部门的工作负担,为了快速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贿赂工商、税务部门,社会风气日益恶劣。废业后,财务信息的连续链条断裂,企业间债权、债务时有发生、业务往来短时间中断。企业信誉等级大大降低。

八、结束语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中国加入WTO后,为了确保我国市场秩序稳步健康发展,必须增强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从个体工商户老板做起,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M].法律出版社,2000年.

[2]张守文,著.税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徐孟洲,主编.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第6篇: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

这次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研究个体税收征管现状,动员部署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会上印发了区政府、市国税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区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强调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不仅有其现实意义,更有其长远的历史意义。

个体经济的不断壮大,客观要求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近年来,随着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和改革改制步伐的加快,市区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份额也在不断加大。XX年,市区范围内实际交税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汇总纳税的按*户计算,下同)户、私营企业****个,分别比上年增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际入库税收*****万元,比上年增长**.*%。XX年全区私营个体经济登记户数*****户,注册资本**.**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和**.**%。由于个体私营企业面广量大、经营方式灵活、经营地点多变、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频繁,各类零星分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房屋出租等纳税人素质和纳税意识都较企业纳税人有所差别,且具有规模小、流动性、隐蔽性强等特点,征收难且偷漏税严重,使得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显得日益重要。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的稳步发展,国家相继实施的包括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在内的各项个体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增加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增值税及相关税种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因不达起征点而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从而对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是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现实举措。税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盘子的大小,关系到机关人员工资发放和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4月份,我区完成财政总收入*****万元,虽保持了较高的增幅,但与序时进度比不仅相差*.*个百分点(其中:国税收入相差*.*个百分点),更低于全市平均进度*个百分点。从五月份的收入形势看,进度不能令人满意,完成双过半的压力仍然较大。收入不能按序时均衡入库,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固然有我区税源不丰,骨干税源支撑力不强等原因外,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个体税收征管措施没有到位,成效难以完全显现。作为主城区的亭湖区,发展个体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个体税收增收潜力巨大。因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可以使税源监控进一步加强,有力地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的跑冒滴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

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的重要途径。当前,在经济增收和政策增收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征管矛盾显得益发突出,偷税、骗税甚至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损害了税法的尊严。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为税务机关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奠定基础,加大了打击偷、骗、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个体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税务人员的执法秩序如何,是否公开、公正、公平,也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有利于造就一支廉洁高效的税收队伍。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措施

税收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做好税收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针对这种情况,区政府牵头开展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有力的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就显得特别重要。为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必须紧紧抓住以下几个关键措施:

1、健全组织,落实人员。这是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会上,区成立了个体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国税局负责同志应邀担任副组长,同时组织城郊、街道、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国税部门组成整治活动小组,具体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这次出台的《关于在全区开展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实施步骤、职责要求等方面内容比较明确。各级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组织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健全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细则,明确职

责,规范工作程序,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巩固提高打下良好基础。

2、深入宣传,广造声势。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坚持依法纳税,是全党的大事,全民的大事,全社会的大事。全区要以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发动,将税收政策带进千家万户。要利用流动宣传车、宣传版报、印发宣传提纲、开展税法知识咨询等形式大造声势,努力营造依法治税、强化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浓烈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激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举报偷、逃,骗税行为,对一些偷骗税反面典型进行亮相曝光。

3、科学定额,阳光办税。整治活动小组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以个体工商户自报经营情况为基数,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科学选取核定税收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力求税收定额与个体户实际经营状况最大程度地接近,确保同等路段,同行业,同样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负担基本相同。这样既有利于税务的公开透明,又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防止纳税户采取“一户多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个体税收征管是一项社会工作,税务部门作为其中的一环,必须建立与各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制度,及时对个体户的信息进行交流。比如,税务与工商配合方面,为了防止漏征漏管户,工商部门将登记信息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节省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有效地堵塞了漏管户,形成有力的源头控管态势。与银行及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密切关系,对遇到抗税不缴或长期拖欠税的纳税户,可借助司法部门的力量实施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改善征税环境。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难度很大,这里我强调一下,凡是阻挠抗拒的,司法机关应依法介入,严厉打击,为税务部门调查核定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5、健全台帐,长效管理。《征管法》第十五条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规定,经过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属税收基础管理,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管理不力,会导致底数不清,户数不明,资料不全。摸清税源的家底,并建立规范的台帐,是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和依据,也直接关系到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专项整治小组要配合税务部门对所属区域零散税源进行普查,建立健全税源登记资料。调查工作要细、要实,不留死角,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再就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及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

三、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就是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为依法征收服务。专项整治活动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

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7篇: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

关键词:商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在现代商法上,商个人是一个富有传统特征之自然人状态同时又具有现代特征——单一出资组织体之法律人格状态的概念。我国语义下的“商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小商贩等形态。本文主要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比较探究二者在商个人体系下的重新定位。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二者同属商个人范畴,但区别亦是显著的。

    时代背景。《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的颁布使得从个体工商业者衍生出来的个体工商户概念取代了以往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成为公民个人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的一种特殊法律形式。但是,允许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及发展“属于危机对策的性质,还没有认识到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弊病,还谈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谈不到私有经济的发展问题。”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背景下制定的,是对市场经济商事主体立法的完善。个体工商户中的“个体”是指所有制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个人”是指投资者为一人。

私有制的性质。私有制的性质,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分为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是一种个体劳动力和其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或者在家庭内部进行结合的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诞生之初,被严格限定为劳动者个体经济。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业主逐利心理的驱使,雇工扩大生产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私有制剥削的魔咒尚未解除,人们便通过“带学徒”、“请帮手”的方式绕开雇工问题。“还有些行业则由个体劳动者带徒弟或请帮手来生产经营。……学徒的劳动虽然能为师傅创造财富,然而同时又要耗费师傅的时间,有时往往耗费师傅的时间,有时往往浪费材料、毁坏工具,因而学徒劳动创造的价值可以相当于上学所交的学费,一般不存在什么剥削;请帮手协同劳动是有少量的剥削,但雇主本人也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是主要的生产经营者,是独立生产经营单位所得收入的主要创造者,从其基本面来说,个体经济请帮手经营仍然是以个人劳动为主的、基本上不剥削他人的私有制经济。”超过七人者,即属私营经济,这就是“七下八上”标准的由来。私营经济则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私营企业主因为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和支配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最根本的区别。这种以雇工人数多少来划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划分标准已为随后立法所抛弃,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表述为“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设立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家庭成员数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设立个体工商户并不要求设立申报出资,也并不要求必须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明显高于个体工商户,这一较高的实体条件要求表明立法在强调其企业组织的性质。

    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因此,从体系上看,属于公民(自然人)范畴,是从民事主体的角度,对自然人主体之特殊权利能力的一种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但是该字号代表的个体工商户并不能取得主体资格,也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从营业主体即企业的投资形式、法律责任对企业类型的一种划分,它是从市场主体这一角度考虑的。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性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个人独资企业采企业组织形式,并从企业主体形态单独立法,能以企业名称从事法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显然,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体地位。

    责任承担。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态;个人独资企业只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投资经营一种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以“经营”确定责任财产和责任承担者;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确定责任财产和责任承担者。“个人经营的‘两户’,原则上以个人财产承担,辅之以‘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承担。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原则上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作为例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清算人、债务清偿顺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个体工商户并不存在解散清算程序,其债务完全视为经营者个人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负责清偿,该债务或者清偿完毕或者变成“死债”。

   财税收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仅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相应的,在税收政策方面亦会不同,比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方面。

以上诸多区别是否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本质上不同呢?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不同在于组织形态,即是否采取企业组织形态。在此基础上导致设立条件、法律地位、反应的市场规模、财会制度、解散清算程序等不同。但企业形式是否足以构成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呢?其实“户” 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因法律规定而成为自然人营业的商个人形态表现。在现行立法下,二者都需经过登记才能开展营业。个体工商户作为现代商法中的商主体也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但这种组织性的规范程度不为法律所要求。“相对于以自然人、家庭户形式经营的个体商人,作为企业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表现出更强的主体独立性、规范性、组织性与规模性。” 法律规定了比个体工商户更为严格的设立条件。但二者仍具有以下相同点:单一的自然人投资主体;非法人格性;所有与经营的高度一体化;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独立性、规范性、组织性与规模性”的区别尚停留在“度”的层面,未达至“质”的区别。因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之间,除因历史、体制等原因造成的区别外,从商法角度看这两种主体形态不存在任何实质差别。” “由此可见,取消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的划分,使所谓的个体工商户回复其独资企业的性质并由统一独资企业法一并调整,已是目前企业改革和企业立法的大势所趋。”

二、商个人视角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再定位

“从性质上讲,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并无实质性区别,从规范商主体的角度来说,应统一与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之中。……当然,并非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纳入个人独资企业范畴。对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性质为家庭合伙,应纳入合伙企业范畴。”因此,单就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二者关系而言,从规范商主体的角度讲,应详细制定个体工商户向个人独资企业的转化制度。如此之后,个体工商户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新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的规定,将之留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但也预示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的一种发展路径,即纳入个体工商户制度进行规范。个体工商户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小规模经营者,并且基于路径依赖因素、围绕个体工商户形成的利益集团阻力、制度变迁的效用分析以及新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所体现的立法寓意,可以将个体工商户制度进行改造以规范小商贩问题。如此,在保证现有商个人体系形式不变的情况下,适当拉开了不同商个人形态的制度差别,明确了各自的制度优势,完善了商个人的层次发展理论,完成商个人立法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2]赵旭东:独资企业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3]梁慧星:对宪法修正案的若干私法解读,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5期。

[4]杨家栋主编:《个体经济管理》,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5]张学军:‘两户’制度初探,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6]李建伟: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7]李建伟: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建构,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8]赵旭东:独资企业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第8篇: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U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第9篇: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

一、个体征管概况

目前个体税收征管出现了“两低”的状况,即:达起征点户数占总管户比例低和申报入库率低。以苏北某县管户数据为例,全县个体现有正常户7995户,其中达起征点户1588户,达起征点户数仅占个体总管户的20%,正常缴纳税款户1160户,申报率仅仅只有73%。

二、原因分析

一是起征点政策把握难度较大。

起征点出台后,达到起征点后最少要缴纳88.5元(个体商业户:城维税7.5元,教育费附加6元和个人所得税75元)地方税金,而未达起征点的业户一分钱也不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对营业收入核定4999元与5000元之间口径难以把握,而营业额的核定虽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几个程序,最终大部分还是通过税务人员主观判断获得,无法拿出具体的、让纳税人心悦诚服的征税依据和理由,纳税人容易出现相互攀比思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心理不平衡,固然会出现抵触情绪。

二是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本自身存在政策缺限。

个税起征点与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不应完全一致,如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月实现营业收入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以及20__元业主费用,根本无所得可言,更谈不上附征个人所得税。而收入不同、利润水平也不应该完全一致,为此参照工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五级累进税率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也应按照销售收入高低实行有差别附征税率。而实际工作各地都是统一按行业制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如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发〔20__〕148号)规定将常州市工业(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商业(批发、零售 营业收入)附征率确定为1.5%,服务业(、饭店、旅馆、广告、美容美发、租赁等及未列举的服务业)和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附征率确定为2.5%。有违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__]91号)有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规定。

四、修改附征率政的建议

1、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重新从低科学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月最低征税额,提升附征率的执行力。

在实际工作中约有85%的个体工商业户都应达到起征点,但如果一达起征点就据实缴纳相关税金,个体业户根本无利可图,不可能愿意缴纳相关税收。加上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涉及面较广,如果税务机关一味的强制征收,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个体税收征管由此落入了两难的境地。相对地税直管户而言,通过体现以票控税职能,纳税人也需要向地税申请领购发票,应该达起征点的管户比较多,而实际上也只50%左右的管户达起征点,相对于直管户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还是国地税共管户,而共管户征收税款的大部分是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商业户核定营业额为5000元,城维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13.50元,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商业个所得税附征率为1.5%,计算得出个人所得税有75元。根据起征点政策出台以前的个体税收征管经验,只要能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些调整,降低达起征点管户的最低征税额,从而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就能实现个体税收的普遍征收。

2、以个体商业行业为例,进行举例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假设:个体商业户的应税所得率为5%,级差营业收入取高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附征率=应纳税额/营业收入。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方案应用举例

单位:元

年不含税营业收入x

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

新附征率%

原附征率

0<x<50000

5

5000

0.005

0.015

50000≤x<20__00

5

10000

0.006

0.015

20__00≤x<600000

5

30000

0.008

0.015

600000≤x<1000000

5

50000

0.010

0.015

1000000以上

5

50000以上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