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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环境是指吸引外来资本的各种因素,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两个方面。其中,硬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基础设施等能为外来资本提供的物质条件,而软环境则是地区社会文化、市场秩序及法制建设等能为外来资本提供的保障和条件。招商引资环境不仅能将环境优势转变为经济发展优势,吸引更多、更具实力的投资者,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还能够促成生产要素集聚和流动,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形成系统、完善的产业链,最终推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招商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治环境方面当前,我国招商引资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重政策,轻法律,在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存在明显违法现象,未能够将法律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影响了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对地区经济发展也极为不利。立法方面。当前,我国招商引资活动还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并招商引资基本原则、基本方式、基础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约束,难以形成法律约束效应。执法方面。主要表现为执法人员缺乏必要法律素养,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执法效果不甚理想。引进企业投资后,地方政府只注重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必要打击力度,相关法律政策无法落实到实处。司法方面。在一些招商引资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公正司法,招商引资缺乏有力的司法保障。国家禁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刨收等活动仍一定程度存在。
(二)行政生态环境方面随着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视和一系列引进措施的实施,招商引资取得了显著成效,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促进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对招商引资环境建设的重视,多数地方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约了招商引资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在行政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合作意识,招商视野不够宽广,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常处于被动地位。服务意识差,灵活性不足。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办事效率低,给外来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带来一定影响。一些县份办公条件较差,缺乏系统完善的招商网络,相关设备及服务功能不齐全,影响办事效率。
(三)社会环境方面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但下级部门认识不足,缺乏必要服务意识,因而形成了“上冷下热”的现象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同时,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个人利益和短期利益较为关注,缺乏必要的大局意识和长远考虑,这在无形当中抑制了招商引资过得的开展,也对本地经济发展不利。另外,由于宣传不足,当地农民对招商引资项目认识不够,加上补偿款落实不到位,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进行阻拦,甚至激化矛盾,导致投资商被迫撤资。
三、招商引资环境的优化策略
(一)优化法治环境招商引资法律环境的优化,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强化法治观念,改变重政策情法律的错误发展观念。地方政府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必须进行法律论证,政府工作人员应加强对自身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切实转变法治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依法办事,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稳步、持续发展。加强立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来调整招商引资活动。不同地方招商引资环境不同,因而在立法过程中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具有极强适用性、可行性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对招商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将招商引资活动引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招商引资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保障投资商合法权利的同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失信经营、损害当地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执法人员应自觉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杜绝以身试法现象的存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满足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要求的同时,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优化行政生态环境对行政生态环境的优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项目管理。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应加以甄别,严格把关,切实做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同时,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要杜绝高耗能、重污染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引进,注重项目科技含量,产业层次、带动能力和生态影响。此外,还要建立专门的评审小组,从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各方面均符合要求后才能签字备案,并进行后期跟踪检查与责任追。健全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应成立专门的招商工作机构,全权负责招商引资各项事宜。同时,还要设立县域重大项目滚动开发专项基金,确保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启动和奖励需要。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考核机制。招商引资离不开高业务能力和高素质人才,应通过培训学习、人才引进等方式培养出一批业务精通、交际能力强的专业招商人才,从整体上提高县域招商的业务水平。同时,还应不断完善考核机制,淡化指标考核,注重实绩考核,将考核成功与相应的奖罚制度相挂钩,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优化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优化,应全面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切实做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确保项目审批、建设一路绿灯。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收费和罚款行为,对投资造成的矛盾和纠纷,应做好沟通和疏导工作,为招商零障碍进入、零障碍实施提供强有力保障。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群众工作,让群众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与招商引资政策,并能够正确对待各种利益关系,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通过法律武器维护,避免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和矛盾。
四、结束语
关键词:生态环境用水;计算方法
1研究生态环境用水的目的和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万物之本。陆地水文过程与生态环境变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区域水文状况与水文环境的好坏,而区域水文情势则对生态平衡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长期以来,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往往没有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水资源分配问题,致使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出现退化,表现出类似上述的各类自然生态问题。为根治这些生态环境问题,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制定并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随着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开展,生态环境用水问题将越来越突出,研究我国生态环境用水,对于实现我国水资源区域间、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生态环境用水的计算方法
计算时需考虑的几个指标:①河流流量指标:一般情况下,河道内应保证60%的水质达标水量,流量减少会直接影响其生态功能。人类为维持生活、生产和生态的河道外用水,一般不应超过河流径流量的40%;②湖泊的面积与水量:城市水体面积的比率直接关系到城市空气的湿度和温度,是城市生态的重要指标。采用河湖占城区面积比来反映城市水生态状况;③湿地指标:湿地面积比率反映了湿地影响的大小。以湿地面积、湿地水体面积和湿地比率作为衡量湿地状况的指标;④地下水指标:地下水位直接反映了地下水储量,如果地下水位很低,不仅不能补给地表水,而且湿地和河流就很难蓄住水,地表植被也难以生长。抽取地下水后,地下水位应不低于保持原植被的水平,更不能造成地面沉降;⑤水质指标:水质状况决定了水体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和发挥功能的大小,污水危害生物的生存,降低水的生态功能。水体水质是反映水体好坏的定量体现;COD是水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是实现“总量控制”的重要指标;污水处理率反映了污水治理的程度,决定着进入水体污染物的总量。流域排污总量,应在河流径流量的1/40以内,以达到自然稀释,超标的一定要达标排放。
3湿地生态环境用水
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但关于湿地生态环境用水的核算,还没有具体可行的方法。目前关于湿地生态环境用水量的核算,大多参照河流生态环境用水进行核算。如湿地基本生态环境用水量,可采用湿地的陆面和水域蒸发量代替。
4回补超采区地下水生态环境用水量
在地下水超采区,用于保护与恢复地下水位所用水量即为回补超采地下水生态环境用水量。1993年世界银行的水资源政策文件明确了地下水可再生性维持的标准,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决不能超过地下水补给量,但缺乏有关生态环境用水量的确定标准,因此计算比较困难。
(1)全局出发,实现水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主要目标就是协调资源、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动态关系,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配置,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保证经济社会、资源、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其实质就是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水的分配效率,在一个特定流域或区域内,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举,对有限的不同形式的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合理解决各部门和各行业(包括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的竞争用水问题。
(2)建立健全水权管理体制,加强生态环境用水的权属管理:在过去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下,水资源使用成本近乎为零,挤占生态环境用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水资源任意开发利用,很难避免无序侵占和浪费。当水资源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时,其使用价值相应提高,这就更加剧了资源的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而这种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更加明显,如河道断流、生态环境恶化等。
水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明晰用水者的权益界定。特别是生态环境水权的确立及其水权主体的明确,则将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从而保障公共利益。从国外经验看,生态环境水权通常由政府机构监管或由专门成立的非政府公共机构享有。南水北调水资源的分配为调整界定初始水权、确立生态环境用水权提供了最好的契机。而这一水权,在初期可以暂时由流域机构等各级水权管理机构分级监管,待时机成熟后再转入特定的公共机构。
此外,水权制度的引入,可以改变过去取水许可以一次性授权水量分级标准而不控制总量的弊端,真正实现由流域机构统一管理水权,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相应的水权,必要时省也可以通过市(地区)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市(地区)分级管理各自的水权:从而,在总量上控制、限制和避免超量用水,真正保障生态环境水权名实相符。
(3)实施水资源分类分级优化配置管理:目前,在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下,水资源的管理方式较为粗放。首先,从水资源的特性上看,尚未将可更新的水资源(如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与难以更新的水资源(如更新时间达千年以上的深层地下水)加以区别对待,也未将可以导致地面沉降、含水层破坏的承压水超采与一般潜水超采相区别。这实际上模糊了生态环境破坏成本,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今后的水资源管理中,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深层地下水的开采以及承压水超采的限制,一方面在取水(水权)许可中严加限制,另一方面可通过提高水资源费等手段提高取水成本。
其次,在流域水管理中还有必要建立鼓励水资源优质优用,污水监管的管理模式。如,一般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农业用水标准的,可以再利用;农业回归水经过必要的处理后,还可以进一步用作湿地、河口冲淤等生态环境用水。而水资源优质优用的目的,则是通过对不同水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加可利用水量。其关键在于,污染的控制方式。一方面,需要通过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总量,促进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生态环境污染,提高水资源质量;另一方面,需要合理利用导污、治污、天然降解等治污手段,最大限度地合理提供生态环境用水。
此外,还应注意到,由于流域生态环境破坏积重难返,生态环境的恢复必定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因此,选取合适的治理恢复目标极其重要。从用水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分析,上游生态环境用水是最容易获得和保障的;河流的排盐、排沙及鱼类泅游等功能的恢复、河口冲淤平衡的实现以及河口生态恢复则可能需要数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
5结语
生态环境用水还是一个新近提出来的新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开展生态环境建设的必然需要。但对于“生态环境用水”的内涵仍需进一步研究探讨,这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内容。目前,生态环境用水量分析和计算方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今后需要加大其研究力度,提高生态环境用水量分析的合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合理配置和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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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方政府对矿企的隐性干预
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浪潮席卷至今,最为突出的变革作用体现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上。政府角色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带来的是市场中企业活力的释放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然而,因为改革传导的渐进性所在,相比东中部地区基本实现的政府和企业间良性的互动关系,西部地区,尤其是较为偏远的地区,政企关系还尚未实现动态平衡。西部部分地区政企关系相对复杂,地方政府服务意识并没有有效建立;同时,地方基层政府承担着来自上级政府和矿区居民的双重压力——维护矿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还要为矿区提供基础设施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政府的利益诉求也长期被压抑的情况下,矿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干预,如政府使用行政力量进行公益摊派和劝导认捐等。这对于生产经营原本就如履薄冰的西部地区矿业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但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和资金周转,对地方税收及财政的可持续性也造成了不良后果。
1.2地方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般而言,较好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伴随着开明的政治法律环境(周建,2009),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对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持久的正向效应。西部地区受制于地理区位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等因素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确有一定的差距,继而在地区法律法规等软环境上尚有可以提升的空间。具体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上,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产生社会环境问题的一个诱因,有些地区,如自治区已经着手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及环境保护工作方案,而大部分地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只有“在原则性上给予了指导意见”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可以作为参照,很多关于补偿、利益协商的具体事项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范引导,造成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较差。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一旦矿企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上的纠纷,法律就如同一纸空文,没有切实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效力,因而矿企并不能够以法律法规作为其正常生产活动的必要保障。
1.3未能妥善处理利益补偿及分配问题
现有征地制度存在缺陷是矿企和矿区居民利益纷争的重要根源。矿企在勘探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征占草地、林地等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是以牧民为主的矿区居民重要的经济来源。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只是这一模糊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原则。虽然自2010年以来,针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当地居民利益损失的补偿标准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未能将居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的心理调适成本、居民理财能力及契约精神的缺乏考虑在内,“买断式”的补偿方式产生了很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失地农牧民与矿企之间的利益矛盾。当地居民与矿企产生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未能在矿产资源开发之前将利益分配和共享机制搭建好。传统的利益协商方式包括矿企吸纳失地农牧民就业、接受其提供的客运服务等利益诉求,而这样的方式对于让渡了土地使用权的当地居民而言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也给矿企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1.4西部地区文化及教育背景
文化教育因素之所以会成为困扰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重要原因,与西部地区农业文明长久以来的“自然崇拜”有关。西部许多地区农牧民世代以耕种、放牧为生,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极大,因而对自然的崇敬成为他们祈求风调雨顺、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精神寄托。在以农业文明为主导的社会,这一自然崇拜是保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因素,然而工业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标志的机器和资源开发就与传统的农业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冲突。在这样的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及开发,自然要面临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问题。西部地区较为落后的教育水平导致农牧民法律意识淡漠和市场观念缺乏,也成为阻碍矿企生产的一个主要因素。农业文明为主导的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东中部地区有较大差距,与较为原始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对应的,是农牧民传统而封闭的社会观念,他们更易于用习惯来解决冲突和矛盾,而非诉诸法律。
1.5企业自身的问题
基于组织合法性理论,矿企在获取矿产资源所在地劳动力、资源开发资质、能源动力等必要资源时,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为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积累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矿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重污染的必然性,使得其较一般企业的组织合法性更加脆弱,因而在舆论和公众视野中处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地位。在矿企和当地居民的关系上,本地的矿企在组织和生产上与外来矿企相比,享有更多的“合法性”,后者通过税收、就业等方式与所在矿区建立的联系,并不能纾解矿区居民因本地资源开采、外输在情感上导致的心理排异,因而西部地区与居民利益产生较多矛盾的企业,多为外来矿企。
2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的应对策略
西部地区政府与其他地区相比,承担了更多维护地区和谐与稳定的责任,因此,地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于保障地方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大局。地区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应该是相辅相成和有机统一的,两者的关系并非该是“谁服务于谁”,而是作为两种途径,一同为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西部地方政府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保民生,保发展,促和谐,力图推进社会的全面提升,缩小与东中部的发展差距。具体到矿产资源开发角度,则应该担负起协调矿企和居民利益纷争的责任,为矿企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对于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社会环境问题及原因的阐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矛盾的缓和途径。
2.1政府提升服务意识
政府服务意识的提升需要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角色的转变。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需要从全局视角出发,为地方整体发展谋利益。在促进矿企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合理规划财政预算,为矿区生产和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在协调矿企与地方居民关系上,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双方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做出最大程度的调节。
2.2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教育环境
西部地区法律法规不健全、文化教育环境相对落后是东西部地区差距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加大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法律及教育环境的提升自然也是西部大开发极为重要的方面。为此,加快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及细则的制定、听证、修正和实施,加大对教育文化的基础设施投资,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矿区、整个西部地区社会的全面发展大有裨益。
2.3共建、共治,搭建利益共享机制
【关键词】农村公路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的基础,是农村地区的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我国农村公路里程占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的3/4以上,连接了广大的县、乡、村,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命脉所在。在农村公路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农村公路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将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做出归纳,并提出有益于两者协调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
1.耕地资源流失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目前已进入一个高峰期,“十一五”期间将投入数千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在实现“村村通”公路建设热潮中,中国农村村镇建设缺少规划,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村布局零乱等现状,造成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较大土地资源压力。
目前,农村公路建设中耕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屡有发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责任方违法或违规,使得施工主体工程滥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对耕地资源和施工场地地质地貌的破坏;第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打造其表现政绩的所谓“形象工程”,在当地公路规划和设计阶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顾环保因素和经济因素,盲目追求建设的高标准。在规划和设计公路时往往废弃旧道,甚至有些施工者,为减少土石方、减少用工、节省资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临时用地,导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费。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也会引发其它经济发展环节的连锁反应,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额外的压力。因此,必须采取可行措施,确保耕地资源不流失少流失。
2.水土资源保持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显的环境资源问题也正在破坏着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公路建设对水土资源的破坏表现为:违反水土保持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使有害物质进入土中,干扰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变地下水资源埋藏和运动的条件,导致水流与数量的变化;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设计规划、资金筹措或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等因素,不顾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遭到破坏,极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加之对水土流失疏于防护,流失的弃渣、砾石、弃土、废水等又对路域耕地造成侵蚀。
3.动植物资源保护问题
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运营还可能导致周边自然景观失去原始状态,破坏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和多样化物种的生存环境,打破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导致生态平衡的丧失。
因此,在山区地带的开辟新道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特别应保护珍贵树木和古木。在山区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结合当地实情,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保护也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建设过程中需采伐林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公路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对动植物资源的负面影响,应纳入我们制定对策的范围,以有效扭转当前农村公路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二、应对农村公路建设资源环境问题的对策
1.科学规划并制定环保评价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改变农村公路与环境保护脱节的现状,就要把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去。公路建设应实施规划环境评价,把环境目标作为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和项目决策要素之一加以考虑,从建设伊始就对当地农村交通发展决策和布局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公路建设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评价细则应包括:生态工程评价、土地资源评价、矿物资源评价和科学管理评价等指标体系,抓好公路建设事前评价和营运期事后评价,建立全程动态评价系统。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设立,应做到理解和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使他们能够在环保评价体系制定、施工过程监管和环保资金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2.落实环保资金确保技术支持到位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会捐助及群众集资等,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投入资金有限,其余渠道资金数量难以保证,造成修建环保型公路标准难以达到。基于此,应从资金规划阶段着手,使环保用资金专款专用,并要求各级财政拨出资金设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专项基金,同时注重完善环保资金使用监管流程。其次,应从保证公路建设生态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持角度着手,确保农村公路施工的技术水平。注重引进公路环境工程专业人才,逐步提升环保技术开发和实际应用能力。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制定当地实施条例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使环境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对公民和法人造成环境损害必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以明确的规定。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对环保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环保意识淡薄。因此,相关交通部门及责任者应提高宣传意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目前道路交通部门应特别加强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公路建设中的各项法律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加大对资源环境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
论文摘要:探讨了深入研究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基础问题:主体范围问题、环境权利体系问题。与“人类中心论”认为道德只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同,“生态中心论”认为起码应把受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与人的关系作为环境道德调整的直接客体,人类与这部分自然物构成社会的扩展体——“共同体”。环境权利体系则试图把环境权利内容扩展至生物多样性,赋予生物物种生存权利。主体范围和权利内容扩展的目的是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体系。
1前言
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唯一可以选择的发展之路。在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深人研究中,有两个基础问题值得首先研究,即可持续发展的主体问题,以及伴随着主体问题的权利义务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发展是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上这些问题似乎不值得讨论,但随着生态伦理学把道德调整的范围由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物的关系,以及环境法学对环境权利体系的深人研究,使这两个问题成为深人研究可持续发展,研究如何建立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文化体系的基础。
2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唯一可供人类选择的发展之路,这一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正逐步得到认同。从字面上理解,可持续发展是指促进发展并保证其可持续性。综合性与动态性是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基本特性:(1)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方面。其中,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基础,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前提,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是目标。可持续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间题、社会问题或生态问题,而是三者相互影响的综合体。(2)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里并不是要求某一特定的活动永远运行下去,而是要求不断在内部和外部进行变革,保持协调与发展。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不同学者的侧重点不同。经济学家往往强调保持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生态学家呼吁人们重视生态系统的适应性及其功能的保持,社会学家主要注重于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般公认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1)在经济学上,环境损害与环境后果必须计人经济成本,必须把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2)社会学上,强调通过公约、法规、文化、道德等多种途径,实现效率与公平兼容,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3)生态学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
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深人研究,正是从多学科多角度全面探索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经济学的提高整体效益,社会学的实现效率公平,生态学的共同进化,都有两个共同的基础问题:(1)利益、权利的主体范围是什么?(2)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简言之,即可持续发展是谁的发展?“他”有权做什么?“他”必须保护什么?
3可持续发展与“共同体”范围扩展
可持续发展主体的社会学意义是道德、法律、公约等调整的关系的主体,因此必须界定可持续发展的道德、法律等调整关系的范围。可持续发展代表了当今科学对人与环境认识的新阶段:人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是有机的整体。系统科学认为,一切研究对象都可以视作一个系统,因此可持续发展的有机整体可以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动物界、植物界、生态圈、地球乃至宇宙。在科学研究与实践中,对任何系统的研究的都应首先确定系统的界面,然后才能研究系统内部关系和系统内外之间的关系。生态伦理学的“共同体”扩展说,首先探索了可持续发展系统的范围问题。
生态伦理学是现代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的最大突破之一,它以生态科学为直接依据,认为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应被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调节或制约的关系。为区别于传统的社会范围,我们把生态道德的调整范围(community)译为“共同体”。生态伦理学的奠基者之一奥尔多·利奥波德于1949年写道:“所有伦理学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上:个体是一个其部分相互依赖的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大地伦理学不过是扩展了共同体的范围,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从总体上说:大地。“共同体”扩展说认为,道德作为一种控制行为的自我约束因素,调整的范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川,最初人类只能用道德约束个人、家庭,而后是部落、地区乃至国家,种族平等、全人类平等和代际公平是现在道德的主题,而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加强和生态科学的发展要求人们必须把道德扩展到动物、植物乃至生态圈或更大的范围。生态伦理带有很强的理想色彩,如果脱离现实则会沦为虚幻。当一些生态伦理学家把“共同体”范围无限制地扩展乃至外层空间时,这种道德就缺乏了真实性,这也是传统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不值一提的原因之一。
在“共同体”即道德调整的范围问题上,具有代表性的是“人类中心论”、“弱人类中心论”以及“生态中心论”三种观点:(1)“人类中心论”有许多种不同观点,其共同点是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才值得尊重,道德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弱人类中心论”是“人类中心论”的一部分,为了区别前者中的“个人中心主义”、“利己主义”等观点,它一方面认为人不必把“内在价值”和“权利”向自然界其他物种转让,另一方面认为从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角度看,对于与自然环境有关的行为,应经过道德考虑及理性权衡,进行约束或节制,这样环境才能得到保护,人类种系的延续与幸福才能与生态平衡与稳定相辅相成。即道德应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的活动。(3)“生态中心论”认为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具有权利,应得到尊重。即道德应调整人与环境间的关系。
上述三种观点对法律、政策、文化等方面都有很深远的影响,因此讨论它们分别兴起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对深人理解其理论很有意义。“人类中心论”兴起于近代西方提倡人权反抗神权的过程中,它鼓舞人们追求自身的解放,其中关于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等观念至今仍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弱人类中心论”是一些“人类中心论”者,通过对现代环境危机和对“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反思而提出的,由于它没有打破原有的“人类中心”的伦理体系,而是把人类的整体利益作了扩展,因而容易被人们接受。“生态中心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是伴随着一系列环境危机而兴起的,生态科学与环境危机分别是它产生的科学基础与现实基础,是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全新观念,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主义运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在它试图打破原有的“人类中心论”的伦理体系过程中,过多的激进、神学、神秘主义的色彩影响了它被人们广泛接受。
“弱人类中心论”希望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间接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共同体”的外部关系),以达到保护人类整体利益的目的。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但是它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潜在性和长期性。以有典型意义的生物多样性问题为例,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利益是潜在而长期的,但这种利益与人类当前短期的巨大利益如建设水坝发生冲突时,仅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即使考虑长远利益,我们也往往只能做出不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定,因为预测远期利益有多大是很困难的。
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把受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与人的关系作为环境道德、环境法律和环境管理调整的直接客体,而不是间接客体,这与生态伦理学的“共同体”扩展说不谋而合,为避免与传统的人类“社会”概念混淆,本文也采用“共同体”代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环境法律等调整的范围。什么是与目前生产力和科学水平相一致的“共同体”范围呢?目前比较容易被人们接受的是:人类社会+物种的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即保护生物物种的生存栖息和延续的权利,也是保护自然的最低限度,破坏生物多样性被认为是人类对生态完整性最大最现实的破坏。当把人与自然物的关系纳人道德、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赋予自然物的某种权利后,我们就能讨论人的“环境权”这种新型权利了。
4环境权利体系
环境权是一种新型的人权,是环境危机时代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产物。环境权的含义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有关环境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5、60年代以“公害”为代表的一系列环境问题,暴露了传统权利体系的缺陷:民事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相邻权等的设计不完善,宪法基本权利设定的不足,国际法领土权对环境保护的不力,等等。但是,传统法学囿于其产生时代的局限,无法适应环境侵害这一现代社会的新问题,而对原有权利进行改造,又恐怕破坏原有体系的严谨,使本受保护的一些权利受不到保护,因此,只有破除传统法学理论的樊篱,另辟蹊径,创设新的法律权利。环境权正是作为环境危机时代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产物而形成发展起来。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这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在美国,围绕着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问题,也于1960年掀起一场举世瞩目的争论。这一系列的讨论是有关环境权研究的开始。处于环境权研究方面的领先地位的美国和日本,率先开始环境权的立法实践。1969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与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环境权的形成和深入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在各自的宪法中确认环境权或涉及环境权的内容。我国学者陈泉生对环境权利体系作了研究和总结(见图1)
但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环境权利体系的完善引发的许多问题,如环境权保护的义务范围如何界定?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客体如何认定?种种问题很难处理恰当。其主要原因是环境权有着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①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代际权利,而且是全人类的权利;②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人的义务,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味着环境有受人尊重的权利。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保护珍贵濒危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的,再如联合国《世界自然》亦指出:“每个生命形势都是独特的,无论其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受到尊重。”“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存在的,环境权利体系的完善必然要考虑对应的义务体系,除了对其他公民、其他组织、其他国家、后代的义务外,全人类意义上的义务也是不能回避的,全人类意义上的无限制的权利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系统或生态系统平衡被打破,造成社会问题和生态灾难,进而危及人类自身。只有把自然物的权利与环境权结合起来,才可能建立完善的权利体系,但是法律保护的自然物范围不可能是没有限度的,与环境伦理对“共同体”的扩展一致,与环境权利体系相一致的是其他生命物种生存和延续的权利。
历史长河滚滚向前,最突出的特征莫过于人类一代一代地更替。事实上,社会发展也是某一代人口在继承上一代人口创造的全部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当代人的改造之后,再接着传给下一代人的过程。社会发展具有代际相延性,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毫无疑问,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同的生存和发展权。所以,当代人目前所面临的严峻的环境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更加涉及到后代人的生存与切身利益。当代人不是大自然最后一代子孙,不仅是从前代人的手里继承了地球,更是从后代人那里借用了地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比如说,祖辈留给父辈们一群羊,假设父辈将这群羊过渡到子辈,存在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将这群羊养大,通过剪羊毛和挤羊奶来赚钱,最终父辈们学到了一套养羊技术和经营技巧,他们把这些知识传给了子辈,并给子辈留下了一间羊房和一些设备;而祖辈留下来的羊到了子辈这里已经无奶可挤且无毛可剪了,即原始资源已经消耗殆尽,但子辈可以再买一群羊,并使用父辈留下来的技术和经营技巧来发展他们自己的事业。父辈们的另一种选择是将羊宰了,通过卖羊肉来赚钱,满足他们当下的需要;等到了子辈时,通过卖羊肉换来的钱已经所剩无几,并且原始资源也早已一无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子辈已经没有实现所谓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了。通过以上例子不难发现,当代人的经济增长,必然会消耗掉子孙后代的资源。可持续增长理论认为:后代人有不同于我们当代人的独立利益,经济发展不但要关注当代人利益,更要兼顾后代人的利益。代际间利益的协调是保证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当代人在发展过程中应尽可能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成本和环境代价,以确保自身和后代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代际外部性与可持续发展
(一)代际外部性及其表现形式外部性一直是经济学领域广为关注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把外部性定义为: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当中,一个人使他人遭受额外成本或收益,而且这些强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没有通过当事人以货币的形式得到补偿时,就会产生外部性。更精确的说,外部性就是一个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他人的福利,而这种影响没有通过货币形式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将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因一厂商的内部经济活动,对产业部门或社会带来的额外利益,如基础教育和国防;而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效应则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外部性活动的产权做出清楚的界定,从而使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溢出,不须付出成本或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从外部性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把外部性分为空间外部性和时间外部性。所谓空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是即时的,是在空间扩散的。所谓时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不是即时的,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即在相对固定的空间范围内,外部效应需要在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表现出来。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滞”有长有短,短的可能有几个月或几年,而较长的则可能延至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当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间滞后较长时,它的效应就会表现为不同代际之间享受资源的机会的不平等,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称时间外部性为代际外部性。
(二)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关注后代利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被提出,它的经典定义由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定义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如何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它的提出源于人类对工业革命以来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日益恶化进行的深刻反思,是为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伟大战略。从可持续发展的字面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一个与时间有关的命题。雷切尔•卡逊女士所著的《寂静的春天》,描述的正是由于大量使用化学杀虫剂而带来的时间外部性问题,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杀虫剂可能在若干年以后才会产生明显的负效应。《增长的极限》的作者则认为,当时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繁荣,但从长远角度看,它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这一代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会对后代人造成负外部性,这个负外部性可能只需要一代人就能表现出来,但也可能需要经过几代人以后才能感觉得到[4]。《我们共同的未来》则指出,人类以往的发展模式其根本缺陷在于只注重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而完全忽略了这种发展方式可能带来的长远的负面影响。他们犀利地指出农业文明的产生实际上是带来了大量的森林砍伐、土壤肥力的下降和大规模的水土流失。他们把农业文明的这种生产方式称作是对自然界的掠夺式经营,认为这在生产方式上和思想文化上为当下的环境危机埋下了祸根。18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阶段,但同时也严重破坏了上亿年来地球表面形成的生态平衡,在征服自然的野心的驱使下,地区性公害扩展到了全球,这种生产方式及其所伴随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思想意识成了当代环境问题的主要元凶。
(三)代际外部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由上文可知,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希望扭转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时间的漠视,它提醒我们代与代之间也存在着外部性,它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外部性表现在知识的积累和生产技术的提高,负的外部性则体现在自然资源总量的下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等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突飞猛进,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人类在20世纪消耗的资源总量已经超过之前人类所消耗的资源总量之和,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根据目前对资源的开发力度以及已经探明的资源储量,人类已知的资源将在几百年甚至几十年内就会被消耗殆尽,尤其是再生能力较弱的矿产资源。资源的过度消费导致后代人可消费的资源数量减少,会使后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得不到满足,进而损害发展的可持续性。这里造成代际资源消费过度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代际外部性的影响。现实中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最严重的代际外部性问题,大多都表现为在资源消费过程中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代际负外部性所带来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复杂,大规模的环境改变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会给人类的长远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显然是希望人类活动对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正的效应要大于负的效应,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发展的要义。如果正负效应刚好相等,社会虽然谈不上发展,但至少也是可持续的。最坏的后果是负的效应大于正的效应,这会使后代人面临一个非常不利的发展空间,甚至造成绝对的后退。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后所形成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经过几个世纪的累积以后,尽管正的外部性造福着人类,但负的外部性也同时在加速积累,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爆发出灾难性后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代际公平性,它要求使后代人的福利不低于当代人,即当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时要确保后代人的生活标准至少不低于当代人。当前资源过度消费的状况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在替代品被发现或发明以前,如何保证未来的长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特别是如何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需求,实现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基于环境法对消除代际外部性的思考
(一)代际外部性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资源的代际问题就是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代际负外部性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权利的失衡,这种失衡是时间上的代际阻隔所产生的后代人主体缺位导致的。由于后代人不在场,他们无法亲自主张权利并实施制裁,完全没有与前代人进行交易谈判的话语权。而相对于后代人而言,活在当代的人们对现有的社会可消费资源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当代人享有绝对的话语霸权、资源控制权和制度安排权。由此可见,资源在代际之间的竞争属于非直接竞争,在自然资源的代际分配中,当代人和后代人相比显然处于一种唯一的和无竞争的地位,后代人只能接受前代人遗留下来的既存的资源。因此,这种时间上的代际阻隔很容易导致人类社会在资源消费过程中普遍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美国学者魏伊丝教授曾做过这样的假设:在当代人做出某项决策时,后代人可能会愿意支付一大笔钱以使当代人避免采取某些行动或者采取某些行动,但他们没有办法表达他们的这种诉求。代际外部性实质上反映出的是代际之间在享受资源上的机会的不平等。“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当代人为后代人的利益保存自然资源的需求。该理论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提出。
代际公平中蕴含着一个重要的概念———“托管”,意即我们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好地球环境并确保将其完好无损地交给后代人。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法领域已被广泛接受,并且已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认可。后代人的利益是代际公平的一个源头,人类作为拥有理性和无比智慧的高级生物,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做危害子孙后代的事情,就如同在任何时候不会做危害我们自己子女的事情一样。如果我们过分侵犯自然,让大自然因我们的行为而遍体鳞伤的话,那么在将来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承受许多难以预料的后果。毫无疑问,我们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因”,它必定会在将来的某一天产生一个“果”。尽管我们并不清楚将来的人类和现在的我们是否都关心同样的问题,是否都具有同样的价值观,但是后代在基本生态环境等方面和我们具有相同的利益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二)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的前提由上文分析可知,造成代际负外部性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后代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缺位导致了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权利的不平等,同时也正是这种代与代之间的跨时间约束造成了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困难。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首要问题是要为后代人找到一个充分代表其权利和利益的“代言人”。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后代人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意识表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这并不能阻碍他们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因为在法理学上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一定要同时产生和存在,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离。其最有力的证据有:比如民法中婴儿、、精神病患者等法律主体没有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律为他们设定了监护制度和制度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将制度借鉴到环境法中来,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设定法定人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这应该也是可行的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赋予后代人的人在当代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机会,并且允许他们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障代际公平的实现。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就是,该由谁来担任后代人的人。
在确定后代人的法定人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将环保组织作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二是“后代人团体拟人说”中的观点,即将政府作为后代人团体的法定人,认为如此可以为政府管理环境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理论依据。但笔者认为政府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其不宜担任后代人的法定人。政府既是当代的社会管理者,又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若再让其担任后代人环境资源的人,很有可能会带来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主要应由环保组织担任,并且只有那些不直接从事环境资源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才可以充当后代人的法定人。同时还可以建立资格认证、考评制度,通过立法规定后代人法定人的资格、条件和遴选办法。将环保组织确定为后代人的法定人,可以形成社会力量与政府在利益表达和协调方面的渠道,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知识上的专业性可以为环境规制具体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提供参考,由此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双赢。此外,环保组织还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有利于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进而保证未来各代人的权利被认可和尊重。
(三)对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具体途径的思考要消除代际负外部性,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权利,实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做到以下几点:
1.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一种和谐的代际伦理观,做好代际公平的宣传工作。价值观决定资源开发的方向,要坚决抵制忽略甚至否定后代人利益的本代中心主义,全面提高人们的资源保护意识,加强资源有效利用的教育工作,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以及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
2.依靠明确的法律制度来确认和保障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首先,必须从宪法层面确认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而为保护后代人的利益树立宪法保障。其次,可以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资源单行法中确认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奠定权利基础,提供坚实有力的实体法依据。
3.设立代际补偿制度。代际补偿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共同地享有地球资源与生态环境,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能妨碍、透支后代人将来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建立有限资源在不同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与补偿机制。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思想强调在当代人受益的情况下,不得降低后代人的生活水平。如果当代人在消耗一种资源的同时,能对被消耗掉的资源进行适当的补偿,后代人就能拥有和当代人同样的发展潜力或潜力得到保障。
4.完善后代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上文已经分析了后代人法定人的确立问题,在这种环境资源法定中,作为抽象主体的后代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定人实现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可以在相关的环境资源程序法中,规定后代人法定人可以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提起控告、申诉、诉讼;即环境资源诉讼法上的制度与环境资源实体法上的制度相适应,实体法上的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事实上,实践中已经有过这样的判例。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奥波萨诉法克兰案”中承认了42名儿童有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各世代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代际公平”理论为依据提起的环境诉讼。而在美国,法院也允许一个环境保持组织作为一个包括“还没有出生的后代人”的集团的代表人提讼。
四、结束语
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增长率从2013年开始逐年下降,而同时2015年百货关店席卷了17个省市自治区、14个品牌、63家门店。零售业的机会和方向在何方?这个问题不仅困扰着线下实体店,也同样困扰着线上电商。实体店面对电商的猛烈侵蚀,客流大规模减少,加上人工成本和房租不断上升,普遍经营惨淡甚至歇业倒闭。而经过多年的爆发式增长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电商流量越来越分散和价格不断上升,价格越来越透明。电商纷纷筹划线下布局,线下实体店在努力往线上转,似乎形成了无路可走的局面。电商的出现给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更多低价的选择,消费者一时沉浸在足不出户就享受一切的体验中。但随着线下价格差距的拉近、线上“劣币驱逐良币”后降低了产品的品质水平,消费者开始走入实体店亲身感受产品品质。从零售行业格局看,大部分零售企业的根基在线下实体店,为了与时俱进而纷纷发展线上业务,但这并不是意味着这些企业已实现了线上渠道与线下渠道的融合。随着线上技术如第三方支付等的线下应用,线下实体店与线上渠道最终只是新零售系统中的组成部分,真正实现全渠道、全流量和全工具的零售,必须在零售的各个环节进行融合创新。
二、新零售的特征及影响
新零售的概念是阿里巴巴的马云在2016年10月召开的云栖大会上第一次提出的,他认为:“未来的10年、20年,没有电子商务一说,只有新零售。”这里所说的没有电子商务,是指没有纯粹的电子商务,线上电子商务平台、线下实体店以与物流一起高度融合,实现无差异的购物体验和交付服务。交易平台、交易入口、流量、交易点等与现在相比大大分散,个体零售商和机构零售商围绕着消费者会员、支付、仓储、物流、服务等信息数据全面打通和共享,公平地比拼价值创造和消费体验。
(一)新零售时代的零售和消费的特征
1.精准消费是新零售时代的核心消费特征
消费的最终理想是每一次消费都是完全符合心意的,而对这种期望的满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充分的可选项;二是最低的选择成本。消费目标可选项不足或选择所需付出的代价超出心理预期,都会迫使消费者降低心中预期,选择次优选择。而在新零售时代,市场上所有供给触手可及,消费者能够以很小的成本获取到最称心如意的目标。也就是说,消费者每一次消费选择都会遵从内心,而外界的引导作用会越来越小。对于商家而言,需要进行精准定位和精准营销。
2.平台分散化
无论是传统零售还是电子商务,都体现出走向分散的规律。传统零售业从批发、品牌店、商场到专卖。电子商务从淘宝上的批发,然后到天猫、京东这样的综合平台。综合平台垄断下,不断出现专业定位的库存运营的唯品会、专做化妆品的聚美优品。而越来越多的大品牌开始自建官网电商平台,市场细分会持续深化,最终会形成泛在平台的局面。
3.产业链与消费者的对话,从纵队转变为横队
传统零售模式中,消费者面对的是渠道商,一切的消费体验都取决于渠道商的能力。并且消费者想跳过渠道商看到后面的品牌商、加工厂、技术和资本方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在新零售模式下,资本运作、技术比拼、加工工艺、营销推广技巧、渠道能力都成为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决策的因素,并且都透明及主动地展现在消费者面前。因此,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大问题,否则就会被消费者看作隐患,被竞争对手抓住进攻的突破口。
(二)新零售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新零售是对“人、货、场”等商业要素进行重构,包括重构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生产与零售的关系、体验与购买的关系等。对每个企业而言,不仅仅是营销模式的转变,而是从资本运作、研发、生产、物流、营销等所有的经营环节与外部关系重构的过程。所有企业都会成为信息和数据合一,实现消费者的可识别、可定位、可服务、可洞悉。而对消费者而言,消费可能会成为一种被动的行为,商家在很多时候比消费者“更懂”自己。消费体验不仅仅是后去商品或服务,而是能够从商家获得包括文化、生活规划、消费理念引导等更高层次的价值收获。而这种一切围绕消费者价值创造为中心的零售和消费,线上销售可以利用网络实现信息相关的服务,继续带来更加便捷和精准的信号传递。但是加载在产品实体上更多消费体验必须在特定的空间下,由消费者亲身体验后才能获得。而这些附加的价值消费的来源主要是线下实体店,那么线下实体店如何正确定位和转型,以迎合新零售时代全新的零售和销售模式,关乎实体店的生死存亡。
三、新零售时代实体店的转型发展
新零售时代实体店的转型,必须对战略定位、经营理念、管理方法、经营工具进行变革,从而将自身与消费者、供应商、物流仓储、其他渠道之间的关系和协作模式调整到符合新零售时代零售和消费规律的状态。战略定位转变是指实体店必须改变传统的“柜台”定位,走“自营综合消费服务商”的道路。以往线下渠道为王的时代,实体店与“供应商”“消费者”都处于“对立”关系,一边拼命推销不降价,一边不断压低供应商供货价,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电子商务出现后,供应商和消费者都纷纷转向线上进行透明化直接交易,实体店终于“人去楼空”。而在新零售时代,实体店必须与供应商建立共生共赢的关系,并为消费者提供线上线下无差异的消费体验。因此,实体店应建立自身的“品牌”,与线上零售营销协作,主打消费体验和增值服务,最终发展成为以价值消费为主题的综合消费服务空间。经营理念转变就是要改变卖方为中心和纯货物买卖的经营观念。在零售业进入电子商务时代以后,就变成了买方市场,消费者在交易中的主动权大大提升。从几个电商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售后服务可看出,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评价反馈,可以直接决定其经营效益甚至是在平台上的生存空间。目前,仍然有很多体验者对电商无法体验、质量无法保证等缺陷进行攻击,还对自身优势过于自信。随着主流品牌线上旗舰店的开展,以及产品品质和服务的线下线上打通,实体店的这些优势将会进一步被削弱。因此,实体店应转变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特别是大店应积极提升服务质量,拥抱新零售。此外,纯货物买卖已不是竞争消费者体验的关键,当货物差异化越来越小,消费体验就体现在服务流程、消费环境感知、增值消费项目、个性化服务等。因此,实体店不能局限于货物的买卖交易,而是应以综合消费服务商的姿态,在环境设计、功能部署、消费项目设计、服务流程、品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重构。在实体店寻求转型突破时,纯互联网企业已开始通过多种途径走到线下,它们对互联网模式有深入骨髓的理解,将在新零售时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小米公司在新零售领域就走在了其他企业的前面,依托小米生态和小米品牌,已在全国各地落地生根。
四、新零售时代实体店环境设计———以小米之家为例
小米之家是小米公司成立的直营客户服务中心,为广大消费者和“米粉”提供手机及其配件的自提、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更是“米粉”们的交流互动场所。小米之家不参与任何经济交易挂钩的业务,即用户所有下单、付款、退款等都通过小米官网完成,门店只提供自提服务。若消费者在自提时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当场按照退换货政策进行处理,其他订单用户也可以预约到小米之家服务站进行退换货。按照小米的规划,未来3—4年,小米之家将开设1000家。自2016年起,小米之家由服务型店转型为集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直营店,并且将小米生态产品全部部署到店中。小米之家的环境设计秉承了小米产品和品牌的一贯风格———简约、清新。无论从外部装饰、LOGO布置、室内装修、柜面、产品展示等,都保持了统一风格,与苹果旗舰店颇为类似。从产品展示本身,新奇多样的智能化单品,任由消费者自由体验,使得实体店具备了娱乐体验的功能。店内几乎没有明显的营销的痕迹,如大量的价格或优惠宣传,也没有营业员尽力的推销。消费者在店内纯粹自由地玩乐和体验,不会受到打扰。小米之家将生态产品进行了品类划分,并且设计了实景体验区,消费者能够真切感受到产品买回以后的实际效果。小米之家内布置了很多休息的沙发和消费者可以坐下来“玩”的座椅,这样有利于延长消费者体验的时间。从小米之家的实践看,小米公司自身具备产品研发和品牌打造的实力,其线上的营销以及生态建设已十分完善,并且具备超强的把控力。小米科技已在消费者心目中成为“新国货”的代名词,加上其产品让人难以置信的价格,吸引了大量陌生消费者接触小米、选择小米。与纯互联网公司一样,在普通消费者心目中至今还不是十分接地气,没有线下实体的深厚积累,难以打破消费者信任的防线。而小米之家依托先进的产品生态和线上运用模式,将体验和服务功能做到线下自营,从而自然而然地在一个同样公司流程和标准下完成线上线下的融合和互动。借鉴小米之家的经验,传统实体店在环境设计方面可进行的尝试包括信息交互科技化、消费流程智能化、消费空间开放化、风格显性化。信息交互科技化是指在新零售时代,消费购物过程中都体现出信息的交互,而传统的实体店中除了实物展示和店员的推介,没有任何与互联网相关的信息交互,如电子订单、网络会员、支付入口、售后信息等。因此,新零售时代的实体店中的信息元素必须与互联网信息交互融合,让消费者进入实体店后不会出现信息交互的倒退或阻碍。消费流程智能化是指实体店的营销和购物过程中,减少传统的人为干预,让消费者通过店内的各种智能化的体验流程,顺利、自主地完成消费过程。消费流程的智能化也体现在实体店消费信息和操作与线上的融合,消费者在店里可能会产生消费联想,要求实体店能够通过边界的展示渠道如PAD、电视大屏幕等为消费者提供搜索和选购其他更多丰富产品。实体店在空间设计上需要更加开放,将传统密集的产品展销方式转变为更加宽敞、透亮,兼具消费、休息、交流功能于一体,让消费者放慢脚步甚至长时间停留,那么实体店的环境营造也就算基本成功了。实体店在附加除了商品买卖之外的更多消费功能后,还应突出自身风格特点,从空间装饰、产品展示、标注信息等都进行统一化,从而改变“店”的形象,真正将实体店自身的品牌形象和产品形象融入环境设计中,最终印在消费者的心目中。
五、结论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循环经济制度保障体系,且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已经包含和体现了某些有关循环经济的内容。比如,2005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从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看,循环经济法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对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一定作用,但过于原则,距循环经济要求实现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目标相差甚远。但在实践中,循环经济已经受到了重视。金昌市作为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示范性城市,正在探索循环经济之路发展之路。
二、我国循环经济制度还很不完善
(一)政府强制性制度缺乏
1.我国现行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规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为立法核心,不适应循环经济模式发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摒弃对废弃物被动的“末端处理”的思想及生产模式,转换为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源头预防”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现行末端治理思想为指导的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废除。
2.我国现行环境和资源制度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缺乏更加具体的专项法规。细则比较笼统,缺乏系统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普遍偏轻,极少追究刑事责任,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受到极大的制约。如《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强制力。金昌市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责任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3.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全面执行。虽然我们国家表现出强烈的循环经济制度供给意愿,但是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往往采取过度消耗自然、环境资源的方法以求得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经济运行是否符合循环经济要求,实践中常被忽略。比如,前几年金川公司过于强求对有限资源的开采,忽略了对自然的破坏。
(二)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
1.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使资源价格真正成为利益范畴,使它的变动对企业利益的增减有直接影响,具有较强诱导力量而能左右企业活动。其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价格,进而改变企业利益来促使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但是,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资源定价制度不健全,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2.市场产权制度不清晰。科学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可以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人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发展成本。由于我国缺乏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是作为一种半公共产品来使用,因而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使用(污染)和资源开采的低成本,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也造成了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3.技术创新制度落后。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也限制了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我市辖区内的金川公司在冶炼中,排除的一氧化硫的利用上要进一步研究。
三、进一步构建循环经济制度体系
(一)构建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体系。完整合理的制度保障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前提。它是规范各个行为主体,明确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按照循环经济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约束和依据,同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考虑,解决目前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相互分割、环境执法和资源相互脱节的问题。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应包括基本的循环经济法规、专门性的循环经济制度、其他相关法规中能够充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等。
[关键词]奥运经济体育产业机遇挑战
一、奥运经济概念的界定
奥运经济概念的提出是随着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商业运作开始的。所谓奥运经济,就是为满足举办奥运会的相关需要或利用奥运会创造的商机而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对主办国或举办城市产业直接或间接的巨大诱发效益的总称。从广义的角度讲,奥运经济就是在奥林匹克精神指导下,以城市发展战略和远景规划为基础,围绕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与营运、奥运无形资产经营、奥运广告活动(包括企业产品和服务推销、企业知名度推销、奥运设施与活动的冠名等)等,以奥运为支撑点引发的一切产业经济现象和效益的总称。奥运经济的核心是体育的发展,受到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环境,以及国民性的影响与制约,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形成了东西方体育文化的巨大差异。
二、奥运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
北京申奥的成功,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无限的商机,以体育为核心的奥运经济更为中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这种推动作用并不会唾手可得的,并且机遇和挑战并存。体育产业回报丰厚,进入壁垒又极低。入世后筹办奥运,西方国家将加快速度对中国体育市场“抢滩登陆”,我国体育产业同时将面临更为直接的挑战,只有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产业发展规律,抓住奥运经济契机,找出其中所蕴涵的无限商机和巨大风险,制定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良策,才能使奥运经济对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能最大化地变成现实。
三、奥运经济给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带来的挑战
1.体育产品生产企业面临更为残酷的优胜汰劣。目前我国的体育产品生产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生产集中度低、资本运作差、生产规模小,其规模经济水平与国际水平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许多大型的国际体育产品生产公司以其资产优势(包括经营资本、经营技术、品牌声誉)、内部化优势(全球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使其在从事国际业务方面有极强的竞争力。入世后承办奥运,国外更多的跨国公司看中奥运商机,会更迅速、更大规模地进军中国体育市场,在非价格竞争方面不能取胜的情况下,为了努力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我国体育产品生产企业无疑会选择降低价格的手段,这无疑会削弱企业的利润,迫使国内那些严重重复建设的企业和产品自动进行清理,一些管理差、规模小的企业及质次价高的产品会更快地被市场淘汰,从而造成大量现有职工的失业。
2.体育服务市场的挑战。我国体育服务市场的发育水平较为低下,而发达国家的体育服务业无论在经营项目的选择上,还是在服务质量、营销策略、市场管理方面均已形成了系统、成熟的体系。在大量引进外资的同时,外方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将自由进入我国的健身娱乐市场,抢占该领域的就业位置;随着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开放,国外许多高水平的运动员将大量来中国“打工”,也使得我国大量需要锻炼的、有潜力的体育后备人才失去锻炼的机会;而体育经纪业和体育金融保险业等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的专业人员相比,国外成熟的中介服务力量将趁机长驱直入,成为该领域市场的主导力量。
四、面对奥运经济,制定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对策
1.保持体育产业各部分之间平衡发展。任何一个行业,只有发展核心产业,才能带动中介产业和产业的真正繁荣。体育产业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根据世贸组织条款规定,有5年~10年的保护期,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体育健身娱乐业和体育竞赛表演业作为我国体育产业的核心产业已具备了条件。在保护期内,国家应在提供信贷、税收、土地使用、技术力量配备、市场保证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有意识地引导健身娱乐业和竞赛表演业快速成长,从而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优化营销策略提高体育产品的科技含量。我国体育产品生产企业同国际体育产品公司相比,在资金、规模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因此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优化营销策略提高体育产品的科技含量,是提高体育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我国体育产品的开发和研制能力还较差,体育产品行业必须同其他科研部门积极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高科技新产品,使产品尽量符合“以人为本”的世界先进理念。奥运会所特有的高认知度和广告接受度,使其拥有巨大的无形资产。我国具有一定实力的体育用品企业,应紧紧抓住奥运东道主的优势,通过赞助中国奥委会、赞助名牌运动员、举行一系列的产品展示、购买场广告等各种渠道,将优秀的产品展示在公众面前,让全世界有机会了解并接受我们的名牌。
3.加强对体育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人才的培养一直是按计划经济的模式来培养的,体育管理人才严重匮乏,致使目前我国体育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极为混乱。国家要加大力度对体育专门人才的培养,特别针对我国体育服务市场管理人员严重匮乏的情况,应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体育学院专门学习等一系列渠道进行培养,并对从业人员的考核、资格认定等有明确的规定。
4.激发居民的体育消费需求,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消费是体育产业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动力,它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直接决定了体育市场和体育产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现阶段,在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应积极引导居民的体育消费,一方面,通过媒体的宣传和舆论导向,改变人们固有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体育健身活动的重要性,让人们树立科学的体育消费观;另一方面,对体育消费进行合理的定位,彻底根除我国体育产品“高档次、高层次”需求的错误定位,走出消费误区,从而激发居民的体育消费需求,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