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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安全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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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安全论文

第1篇:虚假安全论文范文

明星虚假代言何以“长盛不衰”

1.规制明星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缺失

以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一直没有专门规范商品推荐者(尤其是明星)责任的规定,这是造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现在,我国已经开始在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个人有虚假广告行为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①《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责任主体。②

2.明星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明星只是“向钱看”,法律意识淡薄。比如,2006年央视曝出SK-II化妆品中查出违禁物后,有消费者把该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刘嘉玲告上法庭,但刘嘉玲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藏秘排油茶”被查叫违规生产,但代言人郭德纲一句“责任不在我”了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其“星途”并未受到影响,其做广告的收益与应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对称。

3.舆论监督不力

当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时,明星虚假代言现象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传播学家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认为人众传播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即大众媒体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世,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我国舆论在唤起民众抵制明星虚假代言方面还有许多功课要做。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

1.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和号召力代言产品广告,可以影响目标群体的购买选择、刺激购买欲望;现代社会多媒体融合,使广告铺天盖地涌向受众。一旦明星在广告中做虚假代言,受害的消费者就会很多。

2.不利于媒体和广告业健康发展

亮丽的明星通过现代媒体展示产品和服务,让受众享受着“广告文艺”,但当发现这一切都是骗人的时候,社会公众就会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媒体和广告业健康发展。

国外对明星代言的规制

1.美国

在美国,明星代言的广告称为证言广告。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③美国涉及广告管理的法规很多,最主要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合伙人、公司传播或者导致传播虚假广告,都要受到严厉制裁。

2.英国

英国1907年颁布的《广告法》是世界广告史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广告法。英国独立广播局的《广告标准和实践法规》要求明星代言广告必须属实,不可因此造成误解。《交易表述法》规定,在产品广告中使用假证言,受害的消费者可向为该产品做过广告但没有表述凭证的广告代言人索赔。

3.法国

法国对广告实行事先审查制度,规定任何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在媒体,这就从源头上避免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

完善明星代言法律规制的措施

1.在《广告法》中明确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旧版《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版《广告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旧版《广告法》第三章专门规制广告活动,但规制的主体只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涉及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只有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这个规定只侧重于保护代言人“他人”(包括明星)的书面同意权,但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即使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也没有规定。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明星在食品领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只限于食品安全领域。只有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明星代言的广告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才有可能从源头-规制明星虚假代言行为。让人高兴的是,新版《广告法》中对此作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细化明星虚假代言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广告代言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如何认定,需要法律细就像邓婕不可能检测出三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一样。很多案例表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实则是上了商家的当。这就更需要明确规定相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更好地做好广告的事前审查。

结语

明星是公众人物,应承担与其知名度相应的社会责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通过多种现代媒体进行扩散,严重欺骗和坑害消费者,破坏社会公信,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实践证明,光靠明星自律是不行的,必须有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制。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做法,总结我国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强化对各种虚假广告行为尤其是明星虚假代言行为的制裁,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细化、明确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完善问责机制,增加事前审查等行政监管措施,加重媒体审查义务和责任,使明星虚假代言行为既能够从源头上得到遏制,又能够在不当扩散时得到及时制止,在造成危害后果时能够得到及时制裁和救济。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http://.cn/2009/3/2/11720090

②《工商总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被追究刑责》,新华网,http://

③张龙德主编:《广告法规案例教程》,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页

参考文献:

第2篇:虚假安全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比较广告;不正当竞争;虚假比较广告;诋毁商誉比较广告;商标侵权比较广告

一、比较广告

何谓“比较广告”,不同法系国家有不同理解。《1984年9月10日欧盟理事会关于误导广告和比较广告的指令》规定“比较广告意指任何明确或含蓄地提及竞争者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德国法学界认为“比较广告泛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称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或由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其定义为“对可替代商品进行客观可测量的品质或价格的比较,并通过其指名道姓、描述或者其他区别性信息可以识别出其他品牌的广告。笔者认为,比较广告是以广告形式,对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进行对比,以说明广告主自身产品、服务的优点。

不仅比较广告的定义因法系不同存有差异,就连比较广告的立法模式在各国也大相径庭。综观世界各国立法, 主要有三种模式:(一)否定立法模式。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希腊等。法国法明文规定“任何人无权在广告中明确指出竞争者产品的缺陷或不足,即使所指是真实的。”西班牙更是将比较广告视为非法广告,规定“比较性广告属不实(不诚实)广告,这种广告没有产品、服务的根本特征、相近特点及客观上可展示的特征为依据。”(二)肯定立法模式。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比较广告不仅无害于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正常的商业竞争”因此支持比较广告。此外英国也允许比较广告合法存在,规定只要比较是真实的,且没有对竞争对手进行诽谤或贬低的比较广告是允许的。(三)限制立法模式。典型代表是德国,德国并没有明确禁止比较广告,仅在《反不公平竞争法》中规定,不允许对竞争者及其产品进行有害的或非真实的评价。但由于司法部门对反不公平竞争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很严格,所以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做比较广告。但不能据此认为德国不允许比较广告,实际上德国允许比较广告,只是对其作了严格限制。此外,加拿大、日本等国也采限制立法模式。

对我国是否允许比较广告,理论界意见不一。很多学者依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为我国禁止比较广告。本文认为此观点颇有以偏概全之嫌,首先,第十四条第三项只是禁止对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并没有禁止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作比较;其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只能说明我国明确禁止绝对化的对比广告;最后,第十二条禁止的是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而非比较广告。“贬低”与“比较”的含义不同,国家工商局广告司所编的《广告法释义》一书对“贬低”的解释是“采用不公正、不客观、捏造、恶意歪曲事实、影射、中伤、低毁等不正当手法。”此书还认为“ 一般而言,在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并且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产品,在有可比较之处又具可比性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进行比较是允许的。但这种比较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只是陈述一种客观存在, 而不含有借以贬低他人,以抬高自己的表现和倾向。”据此,我国并未采否定立法模式。再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原则上允许比较广告,但明文禁止下列非法比较广告:(一)绝对化对比广告;(二)对药品及医药器械等一些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特殊产品的功效、安全性对比的广告;(三)贬低性对比广告;(四)其他。

二、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

何谓“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比较广告是以广告形式,对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进行对比。依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分为合法比较广告和非法比较广告。表面看两者似乎没有联系,实际上却密切关联。合法比较广告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对产品或服务作真实、客观比较,受《广告法》等法律保护;而非法比较广告以广告形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

(一)虚假比较广告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知,虚假比较广告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进行错误对比,以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比较广告。虚假比较广告涉及到对自己和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两方面的陈述,判定不真实应针对那一部分,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本文认为,对自己或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品质等进行不实陈述的,都应认定为虚假比较广告。因为,无论是对自己产品或服务作虚假不实陈述还是对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作虚假不实陈述,在此基础上的比较都是不真实的,都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

(二)诋毁商誉比较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采取令人误解的错误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并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比较广告构成诋毁商誉比较广告。诋毁商誉比较广告与虚假比较广告的区别在于,“虚假宣传”是其手段,而不是目的,它是借助虚假宣传手段,来实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目的。当两者竞合时,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将该行为认定为诋毁商誉比较广告。

(三)商标侵权比较广告

比较广告是以广告形式,对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进行对比,这种对比很有可能提及对方产品或服务的商标,形成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从而形成商标侵权比较广告。关于商标侵权比较广告,《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者展览。”因此,经营者无权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己方的比较广告,以宣传己方产品或服务。

三、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

随着实践中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纠纷增多,修改和完善立法规制此种行为迫在眉睫,本文提出以下几方面修改建议:

(一)修改、完善《广告法》,对比较广告设专章进行全面、系统规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继续采用肯定立法模式,原则上允许比较广告,但禁止虚假比较广告、诋毁商誉比较广告等非法比较广告。

2.明确比较广告的定义、适用范围、合法性标准等基本内容,何谓“比较广告”前文已作界定,不再赘述。至于比较广告的适用范围,本文认为应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概括规定哪些行业可以使用比较广告,具体列举哪些行业不能使用比较广告。本文认为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标准为:(1)真实性,比较广告必须遵循客观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产品或服务的一项或多项特征进行全面、客观比较;(2)正当性,特指比较目的的正当性,经营者运用对比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时应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3)可比性,比较广告所比较的对象应属于同一类型,具有可比性。

3.明确禁止非法比较广告,如比较广告不得对自己或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作不实陈述或引人误解的陈述;比较广告不得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比较广告不得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标专用权。

4.明确比较广告参与者的义务及其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广告主的义务,广告主要恪守商业道德,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用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其次是广告制作者的义务,广告制作者应遵守相应职业道德,拒绝非法广告;最后是广告者的义务,广告者应做好审查工作,对未的非法广告应拒绝审查,对已的非法广告应立即停止,报告相关机关并接受处理。对违反义务的广告参与者应追究法律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次是行政责任,可以罚款、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最后是刑事责任,对严重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5.对比较广告的监管作出规定。仅规定比较广告主体的权利、义务,依靠广告行业的自律难以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必须建立立体的比较广告监管体系对比较广告进行监管。依托主管部门、同业自律组织、大众传媒等机构和组织,对比较广告进行全面监管,并分别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管权限。

(二)梳理、修改相关法规、规章,使其关于比较广告的规定与《广告法》保持统一

根据修改后的《广告法》,及时修改相关法规、规章中涉及比较广告的内容,从而建立一个协调、统一的比较广告规制体系。

第3篇:虚假安全论文范文

论文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近年来的威胁网络安全事件成出不穷,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对电子商务安全面临的的威胁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电子商务安全策略的总体原则及使用的主要技术。

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是对企业的核心资产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不断的更新企业系统的安全防护,找出企业系统的潜在威胁和漏洞,识别,控制,消除存在安全风险的活动。电子商务安全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存在永远不被攻破的系统,当然无论是何种模式的电子商务网站都要考虑到为了系统安全所要付出的代价和消耗的成本。作为一个安全系统的使用者,必须应该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合理使用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技术,作为系统的研发设计者,也必须在设计的同时考虑到成本与代价的因素。在这个网络攻防此消彼长的时代,更应该根据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来检查,评估和调整相应的安全策略,采用适合当前的技术手段,来达到提升整体安全的目的。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巨大商机背后同样隐藏着日益严重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仅为企业机构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使社会经济的安全受到威胁。

1 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威胁

在电子商务运作的大环境中,时时刻刻面临着安全威胁,这不仅仅设计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管理上的漏洞,而且与人们的行为模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威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1 信息内容被截取窃取

这一类的威胁发生主要由于信息传递过程中加密措施或安全级别不够,或者通过对互联网,电话网中信息流量和流向等参数的分析来窃取有用信息。

1.2 中途篡改信息

主要破坏信息的完整性,通过更改、删除、插入等手段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进行中途篡改,并将篡改后的虚假信息发往接受端。

1.3 身份假冒

建立与销售者服务器名称相似的假冒服务器、冒充销售者、建立虚假订单进行交易。

1.4 交易抵赖

比如商家对卖出的商品因价格原因不承认原有交易,购买者因签订了订单却事后否认。

1.5同行业者恶意竞争

同行业者利用购买者名义进行商品交易,暗中了解买卖流程、库存状况、物流状况。

1.6 电子商务系统安全性被破坏

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进入系统,改变用户信息、销毁订单信息、生成虚假信息等。

2 电子商务安全策略原则

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是在现有情况,实现投入的成本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减少电子商务安全所面临的威胁。据电子商务网络环境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来制定安全策略。在制定安全策略时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2.1 共存原则

是指影响网络安全的问题是与整个网络的运作生命周期同时存在,所以在设计安全体系结构时应考虑与网络安全需求一致。如果不在网站设计开始阶段考虑安全对策,等网站建设好后在修改会耗费更大的人力物力。

2.2 灵活性原则

安全策略要能随着网络性能及安全威胁的变化而变化,要及时的适应系统和修改。

2.3 风险与代价相互平衡的分析原则

任何一个网络,很难达到绝对没有安全威胁。对一个网络要进行实际分析,并且对网络面临的威胁以及可能遇到的风险要进行定量与定性的综合分析,制定规范的措施,并确定本系统的安全范畴,使花费在网络安全的成本与在安全保护下的信息的价值平衡。

2.4 易使用性原则

安全策略的实施由人工完成,如果实施过程过于复杂,对于人的要求过高,对本身的安全性也是一种降低。

2.5 综合性原则

一个好的安全策略在设计时往往采用是多种方法综合应用的结果,以系统工程的观点,方法分析网络安全问题,才可能获得有效可行的措施。

2.6 多层保护原则

任何单一的安全保护措施都不是能独当一面,绝对安全的,应该建立一个多层的互补系统,那么当一层被攻破时,其它保护层仍然可以安全的保护信息。 转贴于

3 电子商务安全策略主要技术

3.1 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是一种保护本地网络,并对外部网络攻击进行抵制的重要网络安全技术之一,是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实现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总体可以分为:数据包过滤型防火墙、应用级网关型防火墙、服务型防火墙等几类。防火墙具有5种基本功能:

(1)抵挡外部攻击;

(2)防止信息泄露;

(3)控制管理网络存取和访问;

(4)VPN虚拟专用网功能;

(5)自身抗攻击能力。

防火墙的安全策略有两种情形:

(1)违背允许的访问服务都是被禁止的;

(2)未被禁止的访问服务都是被允许的。

多数防火墙是在两者之间采取折中策略,在安全的情况之下提高访问效率。

3.2 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对传输的信息以某种方法进行伪装并隐藏其内容,而达到不被第三方所获取其真实内容的一种方法。在电子商务过程中,采用加密技术将信息隐藏起来,再将隐藏的信息传输出去,这样即使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被窃取,非法截获者也无法了解信息内容,进而保证了信息在交换过程中安全性、真实性、能够有效的为安全策略提供帮助。

3.3 数字签名技术

是指在对文件进行加密的基础上,为了防止有人对传输过程中的文件进行更改破坏以及确定发信人的身份所采取的手段。在电子商务安全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能够解决贸易过程中的身份认证、内容完整性、不可抵赖等问题。数字签名过程:发送方首先将原文通过Hash算法生成摘要,并用发送者的私钥进行加密生成数字签名发送给接受方,接收方用发送者的公钥进行解密,得到发送方的报文摘要,最后接收方将收到的原文用Hash算法生成其摘要,与发送方的摘要进行比对。

3.4 数字证书技术

数字证书是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由第三方公正机构颁发,以数字证书为依据的信息加密技术可以确保网上传输信息的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交易的真实性、不可否认性,为电子商务的安全提供保障。标准的数字证书包含:版本号,签名算法,序列号,颁发者姓名,有效日期,主体公钥信息,颁发者唯一标识符,主体唯一标示符等内容。一个合理的安全策略离不开数字证书的支持。

3.5 安全协议技术

安全协议能够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传输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目前通用的为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提供的协议主要有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协议、通信安全协议、邮件安全协议三类。用于电子商务的主要安全协议包括:通讯安全的SSL协议(Secure Socket Layer),信用卡安全的SET协议(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商业贸易安全的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InternetEDI电子数据交换协议以及电子邮件安全协议S/MIME和PEM等。

4 结论

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电子商务安全所占的比重越发重要。研究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意在于减少由电子商务安全威胁带给人们电子商务交易上的疑虑,以推动电子商务前进的步伐。解除这种疑虑的方法,依赖着安全策略原则的制定和主要技术的不断开发与完善。

参考文献

[1]田沛. 浅谈电子商务安全发展战略[J]. 知识经济, 2010, (2).

[2]如先姑力阿布都热西提. 计算机网络安全对策的研究[J].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8, (10).

[3]陈伟. 电子商务安全策略初探[J].才智, 2009,(11).

第4篇:虚假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122-02

会计信息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根据一定的会计规则而生产出来的。如果信息失真,那么必然与会计信息生产的某个或整个环节相关。高质量会计规则是产生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础,因此,会计信息失真首先与会计规则的质量相关。当然,即使会计规则质量再高,也只有得到执行才能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故会计信息失真又与会计规则的执行紧密相关。总的来看,会计规则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无外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故意违背会计规则;二是会计执行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在会计规则的执行上存在偏差。据此,本人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本文拟对这三类会计信息失真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1.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

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之所以客观存在,其原因在于会计规则制定者,将自生自发的会计域秩序转变为会计规则的过程中存在偏差。这种偏差主要是由知识的相对性和人的有限认知理性所造成的。具体地说,会计域秩序是利益相关者以其所投资的资源为依据而进行的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它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而会计规则是以会计域秩序为基础的人为制造的秩序。因此,按照会计规则产生的出来会计信息其是否具有真实性的特征,就应以它与会计域秩序的一致性为标准。然而,不同时期和不同范围内的利益相关者存在差异,这两方面因素便决定会计秩序会因环境的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这也是会计规则被限定在相对一定时期里实行的原因所在。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一个动态过程。若要消除制定会计规则中存在的偏差,制定者不仅必需完全把握会计域秩序,而且必需能够运用会计、法律知识真实地予以表达。但是,对于一个人或一个制定机构来说,他(它)无法完全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人们不仅不可能具备尚未在现实中存在的知识,而且也不可能同时具备所有与此相关的已经在现实中存在的会计和法律知识,因此,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是客观存在的,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2.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

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会计信息不仅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的依据,同时,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考核经营者管理业绩的依据。从这个角度讲,经营必然存在违背已有会计规则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强烈动机,这种动机便决定了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再之,审计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得到不断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违规性失真,审计就不会产生,更不用说发展。

3.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

会计规则能否产生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取决于会计规则与会计域秩序的一致性以及会计规则执行人对会计规则执行的主观动机,而且还取决于会计规则执行人的具体执行行为,即会计规则执行人是否能够完全正确地对会计规则进行实施。这就对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纵观我国现状实在让人担忧,会计队伍不能依法建设,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业的法人认人唯亲,违规使用财务人员,违法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这就必然存在一些不能很好理解会计规则的执行人,而会计事项的处理则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根据会计规则的基本要求而运用专业判断来实现的。这就必然存在错误判断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同样决定了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的存在。

二、当前我国存在的几点会计法律问题

1.现行有关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不完善

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处罚,轻视民事处罚。我国的经济体制原从计划经济中脱胎而来,现有的法规还是体现了较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往往比较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例如,在《证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仅在第161、202以及207条中,简单地提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这一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在《会计法》中也是只字不提会计问题的民事责任问题。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公司法》等其他有关的经济法规中。

2.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

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虚假合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由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有关的司法部门一般都是非专业人士,一旦因会计信息问题引起法律冲突,在认定某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因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还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况下,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但是,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虽然确认了某项会计信息是虚假会计信息,并已认定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项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目前,司法界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以验资金额的不实部分作为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该虚假会计信息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为依据。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如上海贝龄微电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由于有关部门的过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误登为0.43元,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赔偿要求,注册会计师每股仅需赔偿0.04元,这对损失了成千上万元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关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问题

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对制造与公布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一项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非常多的环节,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中,都强调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要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同一案件的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从未在任何的法规中予以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来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配比,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这样,就变相地鼓励那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差的人员去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而将责任转移到有经济承担能力的这一方。

三、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1.改变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将审计机构的管理部门,独立于政府序列

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监督的主体受被监督的客体所领导,使得其无法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这一现象如得不到扭转,要想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十分困难的。

2.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规范理论研究

针对普遍存在的会计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以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应运而生,这就是被称为“法务会计”的一个新会计分支。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与专著亦层出不穷,世界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对这一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不仅纷纷成立了科研小组,而且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以应付社会的需要。

3.确立以民事责任为主法律责任体系

第5篇:虚假安全论文范文

核心期刊是论文写作规范管理学的单独学科,现在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那么核心期刊的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施工核心期刊论文写作要点,希望给大家在论文的写作当中带来帮助。

一、主题词

主题词是目前国内外情报界广泛采用的一种人工标引和检索的主题语言,它的特点是规范性、组配性、相互性和动态性。英文检索时通常使用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编制的《医学主题词表》中的词组。中文资料如《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的主题索引由主题词、副主题词和顺序号组成,使用时根据顺序号到正文查阅题录。

二、标题

标题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通常在论文完成之后提炼出来,有画龙点睛的作用,是揭示论文主题、概括文中内容的简明词语。所以题名应概念明确,层次分明,美观醒目,并尽可能包含主题词和关键词。题名中不应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的外来语、缩写词、符号、代号和商品名称。科技论文题名一般中文以45字以内为宜,英文以5个实词以内为宜。

三、内容提要

内容摘要是对文献内容的准确提要是不加注释或评论的简略陈述。摘要是在论文完稿之后才写的,是论文的浓缩,目的是为编审人员初步决定该文的基本评价与取舍,方便读者大体了解论文内容,便于作文摘索引。

内容提要的结构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用1——2句话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简述研究的材料、方法、方案;应简要列出主要结果、数据;得出结论,指出研究价值和探讨。一般中文摘要250字左右,英文可长一些,尽量用数据说明。

四、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文献题目或文摘、正文中提出来的具有实质意义、能代表文献主题内容的词汇。它与叙词的区别在于它的非规范化,是自然语言。用于计算机系统检索系统,使用时要注意词的形式不同而造成漏检,因为它属非规范化词,关键词之间没有语法关系,易概念混淆。

目前国内外所有核心期刊均要求投稿人写上关键词,目的是利于学术交流,建立各种数据库,利于查新检索。关键词不能随意编造和任意选择,选用规范性词语,每篇论文最好不超过3个。位于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末词不加标点符号,按重要性排列。要选用在标题及摘要中出现或在文章内多次出现的词。

五、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论文、专著中曾引用的观点、方法和资料的出处或源文献,反映作品的科学依据,反映作者对本课题历史与现状的知晓程度和可信度。要求作者直接阅读过近5年内的重要一次文献。一般论著选用10条以内,综述在20条以内,按引用先后排列,并在文内右上角注上序号。注意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能随意变动使用规则,在最后页码之后不加标点。未发表文献和内部资料不能列入,只能引录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专著。

施工核心期刊论文范例欣赏:

摘要:我国自80年代引入招投标制度至今,招投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工程招标投标案件也时有发生,为谋取巨大的不当利益,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初衷。从查处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中的不完善。本文对目前建设工程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建议

1、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在全面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市场运作将朝着更为规范化方向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为了保证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和统一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完善体制,深入推进工程招投标工作,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领导干部行政干预,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目前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中分两种招标形式,一种是公开招标方式,另一种是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是国有资金占据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就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有许多招标单位借降低费用或是缩短工期为由,将本应使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做法严重违反《招投标法》,最终结果就是产生一系列“权力标”、“关系标”,致使招投标成了走形式、走过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单报价,价款不做调整,投标人单方承担风险

目前很多招标投标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有的是项目建设单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设单位委托招标机构来做。很多招标单位并无完整的施工图纸,还有的招标时报建的图纸与给施工方的图纸不一样,有的工程已经竣工,但图纸尚未审核完。这给工程预算造成很大的困难。工程量清单编制往往东拼西凑,工程量并不准确。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各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价款差距很大。除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符外,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核算的清单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短,甚至只给投标人短短两三天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本就没有时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准确核算。

2.3歧视性发标问题

有些工程对资质等级要求并不高,但建设单位为将工程交给其承诺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刻意将其资质等级提高,或者按其承诺的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对其他潜在的投标人设置了重重的障碍,人为的排斥着其他潜在的招标人。

2.4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标法中的条文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需要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中标单位确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标的内容、合同价格需要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符合,不能背离双方的约定而另订其他的协议。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部分招标单位对招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进行随意变更和调整,导致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

2.5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目前,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由于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招标和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致使社会监督无法发挥作用,降低了投标人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3、改进建议

3.1加强人员培训及法制教育

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及其他招投标工作参与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约束自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3.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招标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处罚条款。下一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3.3实行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及全过程的监督

对招投标自招标公告至中标结果等的全过程都要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备案,出现任何问题,都能有案可查,及时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4充分发挥招投标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机构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其专业分工细、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对各方负责,又取信于各方,同时也可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3.5推动企业节约成本,改进技术

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先进施工技术、善于创新,对企业级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进行改进,优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从而有效的做到节约成本,以提升企业利润。

3.6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6.1转变和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构建行政、当事人、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标投标主体自律,促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电子招标投标更大范围实现信息的公开,能较好地发挥自身主体的自律作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减少人为干预,有效防止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

3.6.3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突破传统监管局限

电子信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时间分割的优势,与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公开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发展及制度建设及行业的健康、科学发展。这也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出现的不良现象,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会逐步消失。及时纠正,正确引导,良性发展,是我们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建议、主动配合、有效推动是我们的工作方法。(作者单位: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6篇:虚假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隐私策略;位置信息安全;访问控制;角色分级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4.129

1 移动互联网隐私保护技术的研究现状

移动物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可以使我们利用 GPS 系统很容易地获得终端使用者的位置信息数据。这些服务以用户的位置信息为基础,为生活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用户的位置信息保护也被人们所重视。个人位置信息是 GPS(全球定位系统)通过卫星直接将位置信息和时间数据发送到用户的移动无线终端。移动终端将用户显示在平面地图的位置信息与很多数据并行处理来提供新的服务用户平面地图的位置信息需要用户能够获得 3 个卫星信号才能显示。

位置隐私的研究应该先从社会、法律的方面进行分析。明确位置隐私保护的法律地位。 从民法到刑法多层次保护, 尽快制定专门法律、 法规。国外的隐私保护方案已相对比较完善:

(1)美国的网络科技和电子商务较为发达,注重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在众多法律中,最重要的是 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它明确指出了通过截取、访问或者泄露个人通信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及责任归属问题,禁止“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 的供应商提供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有关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通讯内容;

(2)欧盟也完善了法律框架体系。1995 年颁布了《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上述的法规和指令为使用者、 网络服务商、政府机构等提供了明确可循的规则,同时完善欧盟的互联网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框架。另外,与欧盟成员有特殊关系的国际组织,如: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非常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尤其是针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

(3)日本提出隐私保护五原则。1982年9月制定了《 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其中明确指出了保护隐私的问题需要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互联网隐私保护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在我国首先是宪法层面的保护,如:宪法第40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层面的保护,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是民法通则和 2011 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因此,我国应当在技术上加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

2 移动互联网隐私保护概述

位置信息由地理位置信息和标识信息共同组成。地理信息表示移动用户现在所处的地点,一般由经纬度来体现用户的踪迹。标识信息用来标识唯一用户。我们可以将现有的保护技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假数据法、泛化法和抑制法。

假数据法即使用者向位置服务商报告本人位置信息时, 会报告多个系统产生的用户位置信息或者报告一个虚假信息。 即使用户的位置信息在传输的时候被不法分子所拦截, 也无法从这些假的位置信息中获取用户真实的位置信息。 假数据法在实现时, 只要在用户端添加位置服务功能或者添加合适的位置信息保护组件即可, 而服务器端可不用改变。 这样的设置简单且容易实现, 开销少, 但是会增加用户端的负担, 会导致信息隐私保护性较差造成数据失真等。

泛化法即将位置信息泛化成相对应的匿名隐匿区域,来实现位置信息的保护和隐藏。此方法主要有两种类型:(1)可运用一个诚信度高的第三方来保护用户的私密信息并帮助生成隐蔽空间,该方法一般是集中式的或者分布式的;(2)隐匿空间由移动用户彼此点对点通讯来合成。第一种方法来说需要极高安全度和可信度的第三方来完成数据的计算和通信,第三方成为了主要安全保障;第二种方法中生成了较弱抵御攻击能力的隐匿空间和效率较低的生成过程,这是移动设备的通信状况以及电池容量等一系列限制因素导致的。上述两种方法中位置服务提供商都应先对位置信息进行查询再来解决使用者的隐匿空间保护请求。

抑制法即在实际应用中根据现实条件来公开用户的位置信息达到保护的目的。 抑制法有两方面标准: 抑制敏感且多次访问的位置信息; 抑制会导致二次泄露的位置信息。抑制法相对实现起来较简单,安全性较高, 但可能会造成用户数据的严重失真。

对于位置信息保护技术来说,学术界提出来三大类解决方案:匿名空间技术、虚拟位置技术、虚拟名称技术。

匿名空间技术的主要方法是由系统设计生成一个空间来代替用户所处的真实空间并将位置信息发送给位置信息提供商,使攻击者很难在这个空间内分析出用户真实的位置信息,达到扩大用户位置信息范围的效果来保护用户的位置信息不被窃取。

虚拟位置技术是移动用户发送给位置服务提供商的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假位置信息,这些假位置信息是由系统进行相应计算得出,攻击者很难获取使用者位置真实信息。

虚拟名称技术是将用户的真实名称采用假名进行替代,假名形式多变且可以实时更换,有效地防止了不法分子对用户位置信息的跟和窃取,即使是获取了用户的虚拟名称它也无法将用户真实信息与其匹配。国内外学者都重点研究保护位置信息所达到的“安全性程度”和“算法效率”。

3 移动互联网隐私保护策略的研究现状

国内外研究中,移动互联网位置保护技术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隐匿用户 ID,使攻击者无法将获取数据与使用者真实数据相联系。 另一方面为保护使用者实际的位置信息, 提供给服务提供商一个地理位置区域,使其很难从泛化区域内找到用户精准位置。隐匿用户 ID 的方法多采用假名和匿名方式。 Beresford 和 Stajano最早提出 mix zone 身份保护方法。此方法引入了应用和混合区域, 在混合区域用户可用任意假名代替自己的真实 ID信息,目前已提出的位置匿名系统有:独立式、中心式、点对点分布式结构。国内外研究者常使用的匿名技术分为:匿名技术、假名技术、K-匿名等。最早提出的匿名技术是由 Marco Gruteser的 K-匿名基础模型。今很多学者都对传统 K-匿名模型进一步研究,提出多种新型隐私保护方法。Jin Z P和 Xu Jian 等人利用隐匿通信路径来保护真实位置与用户ID的联系,并在实际应用中进行了实现。Yao Lin 等人提出了改进的 K-匿名技术区分模糊区域,使攻击者不能识别用户真实位置区域。Liu S B提出了策略空间叠加技术来进行泛化区域的叠加来达到保护用户位置信息的目的。Y Sun、T.F.LPorta 和 P Kermani 提出了基于密钥机制的位置保护模型对用户位置信息实行保护。

4 移动互联网隐私保护技术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外研究学者也提出了很多策略来避免移动用户的位置信息受到威胁。国内外学者提出的方法基本上是以降低位置数据准确度来进行保护,例如:假地址技术等。虽然这种技术能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使用者的位置咨询受到威胁,但是也降低了此项服务的品质。提

出的匿名空间技术,需要引入第三方可信机构这就造成了其安全性能会下降,第三方机构也会成为通信瓶颈。存在的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点:

(1)保护手段单一。如移动用户可以选择对应用软件是否安装使用, 使位置服务提供商不能随意获取用户位置信息,但当用户安装软件并使用时往往对系统认定的权限是开放的,这就会导致用户面临着“好友” 会时刻掌握用户的位置信息,导致用户位置信息的泄露。例如:用户在应用软件中一条动态信息,信息会显示用户所在位置和用户的行为轨迹。一旦用户疏忽,便会造成位置信息被泄露。

(2)数据存储不安全。用户的行为轨迹数据存储在手机中,用户最近的位置数据一般存储在本地,而登录是用户自己设置的登录密码,一旦密码被攻破,那用户的位置信息将会被窃取,如果用户的手机丢失则会造成用户行为轨迹信息大量遗失,如果被不法分子盗取会导致隐私数据的二次泄露。

(3)漏洞发现修补过程较慢。对于接入移动互联网并公开用户位置信息的保护研究较少,对于这种情况常常面临边修补、先受害,后修补的漏洞防御形式往往滞后性强、安全性较低、开发周期长、设备要求高等问题,单方面漏洞修补不能保证位置数据不被获取。同时也没有考虑微量的信息泄露会造成大量隐私信息被挖掘和分析所造成的危害。

参考文献:

[1]刘丹.基于匿名空间的位置隐私保护技术研究[J].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6-24.

[2]彭志宇,李善平.移动环境下LBS 位置隐私保护[J].电子信息学报,2011,33(05):74-76.

[3]丞.移动互联网隐私泄露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4-26.

[4]刘昭斌,刘文芝,顾君忠.基于隐私的保护的策略空间叠加模型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0,27(10):3890-3892.

第7篇:虚假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重要性 ;存在问题;处理对策与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直接反映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住建部要求建立并管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档案,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料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明确指出任何工程如果技术资料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则判定该工程不合格。建筑工程资料对工程质量具有否决权,足见其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 

一、工程资料管理的重要性

在现有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技术资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工作中要对各级各类的资料进行分类,要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保证资料的完整不散失,要将资料管理工作渗透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当某个项目工程建设时间较长时,从项目开工到工程竣工这一阶段,工程形成的文件资料涉及面广,内容繁杂,经历的时间长,稍有疏忽就可能遗漏,加之施工组织是临时机构往往是工程任务一完成,临时机构解散,而资料也随之消失。为了保证资料收集齐全、完整,资料管理人员平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对工作中所要形成的哪些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资料收集要依据工程进展及时跟进、采取积极主动的收集方法。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日期和工程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保管,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注意积累资料,为今后的建档提供基础。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积累、贮存等工作都是为今后竣工验收提供便利。这些资料全面反映了整个工程建设的详细情况。它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工程竣工后的收尾工作以及对新建工程的准备等都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因此,认真做好资料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工程技术资料不完整

完整的技术资料有助于全面而又系统的反映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不完整的技术资料则会片面的反映建筑工程的质量。在建筑工程中,整体工程可能不会一起施工,因为某些原因可能会使局部无法及时施工,而有些单位为保持让工程快速施工,同时保持资料的整洁,就不及时编制资料,或将此部分资料抽出,这也会造成资料最后漏项,影响资料的完整性。

2、资料管理人员管理意识淡薄

在一般的建筑建设中,管理资料人员人数不够,因此很多时候是从其他部门临时抽调,或者资料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收过专业培训的少,使得资料归档的质量没有保障。当前,很多单位都没有重视资料管理工作,出现了工程建设只重建设、忽视档案的现象。一些参与单位只偏重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到位问题,而轻视了如何管理资料,往往等到工程临近竣工验收时,为了完整档案资料才投进所需的人力和物力,以方便竣工验收。这种方式不能保证工程档案的准确和真实性,对今后档案的利用非常不利。

3、资料保存手段不科学

资料保存问题主要是在工程建设资料收集结束后所表现处理的,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装订、保存导致管理混乱、资料丢失等现象发生。建筑工程资料具有较高的严谨性,一旦在保存出现页码排列错误、装订不合规范、文件混乱,资料保持出现疏忽或差错、复印件及原件混合保存,造成区分麻烦,甚至容易导致内容遗失等问题发生,严重影响工程正常开展,容易导致经济损失。

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应对措施 

1、规范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

目前,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极不规范,下面就以竣工图为例。竣工图是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绘制的反映工程建成后实际形状和构造的一种定型图样,在建筑工程技术资料中意义非凡。因此,工程施工单位应重视竣工图,设专人管理或由某一个工作人员兼管竣工图及其绘制,改变现在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对竣工图没有任何修改、说明,或者一些施工工程已经改变的单位也不会重新绘图等情况,仅在图纸上盖个“竣工图章”,就作为竣工图存档的现状。

2、避免出现资料重复或冲突的问题

在收集以及整理资料时一定要对所有相关资料进行查询以及参考新旧文件不能有相矛盾的地方。一定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真实性是建筑工程资料的灵魂,不能因为要把利益最大化或是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等级就制造虚假数据以及虚假资料,在上交的工程材料中所出现的数据必须都是真实的,必须采用原始的测量数据,而原始的数据必要要严谨准确,实事求是。如果资料作假,一旦工程在施工中出现问题,虚假的资料就会误导我们,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问题,使错误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造成错判误判。

3、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和素质

要管理好工程资料必须把住人才引入关,招聘时引入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专业知识,并且专业技术、技能较高。再者,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建设单位的资料员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掌握档案整理立卷规范操作方法、建设程序和基建专业知识。档案人员应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管理理论和方法、网络和计算机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运用档案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来指导和改进档案工作,加速档案科技进步,推动档案事业发展。

4、提高认识,加强前端控制

提高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管理重要作用的认识,明确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内容,掌握工程资料分类标准。从建设前期就对施工资料整理,分类设置归类,保障将来收集施工资料的完整性,按照“三同步”的管理原则,保证施工资料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竣工”,提高各参建单位资料员的工作效率和竣工资料整理的进度,避免因竣工资料整理不及时而影响工程竣工的现象。  

5、加强专业培训

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才能提高办事效率,单位对于工程资料管理人员要做好定期培训工作,整体上提升队伍的办事能力,确保技术资料在收集、处理、归档等过程都能得到保护,技术资料对于施工单位就是无形的财富。一方面,对各级领导干部实施培训教育,使其对技术资料给予高度重视,使他们在审批、检查技术资料时认真对待。另一方面,对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实施技术管理和技术资料管理培训,让工程人员掌握足够的技术资料管理能力,对手上的技术资料正确处理。为了确保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工程单位需倡导现场的实测实量,并把记录原始数据统计好,这样才能让技术资料"货真价实"。

6、严格把住竣工验收关

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竣工档案资料必须通过城建档案馆的预验收,因此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职能管理部门、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项目资料员要严格把好审查验收关, 对编制的工程竣工图、文字资料、竣工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查, 着重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和工程设计变更单及洽商记录的落实情况, 认真审查竣工图及文字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签证是否完备,组卷排列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结束语

建筑工程资料必须全过程记录并且必须全面反映工程质量和施工质量。建筑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形成的各种历史记录文件的汇集。它的作用就是要能够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状态和施工质量状况,满足竣工验收对工程资料的要求。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资料反映了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体现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政策的能力和力度。 

参考文献

[1]厉丹丹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年8期

[2]王俊堂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现状与分析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6期 

第8篇:虚假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明星;连带责任;权利与义务

1明星与经营者的劳务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广告仅含商业广告,非商业广告不在讨论的范畴。一般而言,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广告”是指,明星(在文艺、娱乐、体育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的“自愿的公众人物”)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向其支付费用的商业广告。

论文百事通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与明星,标的是明星的介绍行为。

明星与其代言的广告商,无论是否有书面的协议,都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明星广告因为与明星的形象、信誉、声望、公众的兴趣和信赖密切联系,与其他广告相比,更易被受众关注和认可。对广告主来说,明星广告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明星而言,在广告中摆几个姿势,说几句赞美语,除了赚来数额不菲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带来诸如“混个脸熟”等星级效应。从表象上看,明星广告对广告主和明星可谓双赢,以致明星广告铺天盖地,数不胜数。如在某电视台晚上黄金时间段,短短半个小时内,就有张国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倪萍代言的“21金维他”、徐帆代言的“花红药液”、斯琴高娃代言的“双汇鲜肉”等广告连续播出。可见,在现代生活中,明星广告的广度之大和数量之多。

广告商基于明星效应给予明星的劳务费用高者可以达到上千万,如此高的报酬,也应当尽相应的义务!

法理上权利与义务显然具有二重关系:一方面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

从“权利是权利主体必须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且应该给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来看,权利与义务实为同一种利益,它对于获得者是权利,对于付出者则是义务。因此,一方有什么权利,他方便有什么义务;一方有什么义务,他方便有什么权利。一个人的权利与他的义务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他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他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显然不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而是社会分配给他的。不言而喻,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即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只有相等才是公平的、应该的;如果不相等,则不论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平的、不应该的。

明星艺人担任商家的形象代言人,或者担任商品代言人,在代言活动中明知是虚假的广告宣传仍然进行代言,其获得了高额的利益,而让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消费者仅仅依购买合同向生产经营者求偿是不合理的、极其不公平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因此明星艺人要和企业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2明星应对公众消费者担保法律义务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在文艺、娱乐、体育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兴趣;同时明星和大众传媒联系密切,其代言行为具有集中公众注意力,在受众中迅速形成强大的认同感与说服力,消费引导力。

对于明星代言广告,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民调(4332人参加中显示),如果自己喜欢的明星代言了某品牌,0.6%的人表示“无论是否需要都会追着买”,30.0%的人表示“在需要买这类产品时会优先考虑”。而另据央视《东方时空》的调查(3298人参加),47.2%的人表示“在选购同类产品的时候,会优先选择名人代言的产品”。可见明星的代言有其极大公众影响力。

而明星代言是以其公众影响力,受大众的爱戴与信赖标识经营者的产品。明星的这一代言行为也与消费者形成默示的保证合同。明星有义务向消费者保证其无虚假代言,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的标准,与广告代言词元出入。

有明星说代言行为属于表演,勿需对虚假代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果真如此的话,明星代言广告将要加上“此广告纯属虚构”,我想请其代言产品的厂商、经营者估计是绝对不会同意。因为这样一来,本来是希望利用明星的“证言”向消费者传递“我一明星都使用了,你们还不相信么?”引导消费的效果绝对大打折扣,凭什么几分钟的广告需要花上几十万元,百万元呢!还不如找一演技好的,效果也不比“此广告纯属虚构”差。

明星此一代言行为客观上说属于一种“证言”,以其公众影响力,信赖来保证代言产品的效用。

在现代市场营销中,对于买方市场的受众(消费者)来说,都希望获得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但产品和服务是否高品质是需要考核的。由于考核需要费用(有时甚至是巨额的),而且并非每个产品和服务都适合于事前考核,所以人们会选用另外一些间接的指标进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寄托了公众的信赖和爱戴,明星广告就成了受众(消费者)考核的重要指标。

公众是明星的支持者、扶持者和爱戴者,公众的支持、扶持和爱戴使“明星”成为明星,被纳入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视野,获得代言广告的资格。公众的支持、扶持和爱戴,亦使明星获得巨额的代言广告报酬。简而言之,公众的支持、和爱戴是明星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源泉和基础。且明星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兴趣,因此,公众对明星享有监督权和知情权(知情权指最大限度地从明星那儿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对明星的行为享有最大限度知悉的权利)。

因此,从根本上说,明星广告代言费的有无及多少,来源取决于公众的支持和爱戴。公众的支持和爱戴使人成为明星,使明星获得巨额报酬。从经济学上的付出和所得平衡原则、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明星在代言广告法律关系中,是否应该对公众有所回报,是否对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呢?无疑,答案是肯定的。

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明星来说责任是否过大呢?

第9篇:虚假安全论文范文

一年来,市场规范监管股做了大量的工作,工作既有成绩也有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主要工作

全面落实了“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次,组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2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后,对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切实整顿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对全县的成品油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组织开展了“红盾护农”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钱废旧收购站点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市场收购秩序;对辖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户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了监管,规范了经营行为;全年共办理违法违章经济案件6件,其中两件免予经济处罚;开展了服务消费领域监管调研工作,形成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调研论文”;在食品安全、农资监管领域实行了监管“关口前移”,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和农资监管机制;成功地筹办了汉阴200*年“三月三”商品贸易大会,积累了办会经验;积极投入创建卫生县城的各项工作,全面担负了分解给我局的各项创卫任务。

二、工作特点

1、工作全面,效率高。在全局率先完成了罚款、规费收入任务,以点带面地促使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加强了横向协作。在搞好自体工作的同时,加强了股室间的协作,增进了信息共享,改变了“各自为阵”的思维及工作方式;

3、促进了纵向沟通。在股所之间不仅仅充当上传下达的“二传手”,不重复安排工作并尽量少交办工作,可以不交办的尽量不交办,能不督催的尽量不督催,实实在在地从业务及心理上减少他们的压力,利用协助、检查工作的机会,加强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思想状态,从现实的方面帮助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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