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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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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申请书

第1篇:减轻处罚申请书范文

姓名:

填空题

选择题

判断题

简答题

案例题

总分

一、

填空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

监督检查

时,应当有

2

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

出示执法证件。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9、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颁发。

A、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

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C、收到申请书之日

D、受理申请之日

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

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

B、装卸管理人员

C、押运人员

D、后勤保障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

(BC)。

A、出租客运

B、包车客运

C、旅游客运

D、公交客运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装机动车

B、改变车身颜色

C、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D、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8、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C

)。

A、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B、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C、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D、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9、运政执法中(

D

)情况下可以依法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车辆。

A、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

B、从业人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

C、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核定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

D、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

B

)万元罚款。

A、3

B、4

C、5

D、6

11、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遇有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应履行(

ABC

)义务。

A、通知利害关系人

B、告知申请人

C、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D、举办论证会

12、道路货物运输包括(ABC

)。

A、道路普通货运

B、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C、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D、道路货物班线运输

13、下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是(

C

)。

A、当事人陈述

B、鉴定结论

C、事后执法人员补做,当事人补签的勘验笔录

D、村委会证明信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

D

)实行年审制度。

A、《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B、《道路运输证》

C、《从业资格证》

D、营运车辆

15客运站经营者应严禁(

AD

)的车辆出站。

A、

超载车辆

B、无经营许可证件

C、未经年审

D、未经安全检查

1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

AC

)等情况发生。

A、脱落

B、丢失

C、扬撒

D、损耗

17、确认擅自从事客货运输行为的关键事实(

AD

)。

A、该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B、该车无《道路运输证》

C、从事客货运输活动

D、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活动

18、客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运管规定(

ABD

)。

A、强迫旅客乘车

B、敲诈旅客

C、在车上兜售小商品

D、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19、下列哪种情形可认定为一人执法(ABCD

)。

A、现场笔录中显示的两名执法人员一人未获取执法证件

B、决定书执法人员签名处,一人代另一人签名

C、一人询问当事人,两人在笔录上签名

D、《询问笔录》中询问人签名时,一人只签上姓

20、证明效力(BCD)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A、单位证明

B、鉴定结论

C、勘验笔录

D、档案材料

2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BC

)。

A、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B、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C、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D、对公民个人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

AB

)。

A、暂扣车辆

B、强制卸货

C、暂扣道路运输证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代履行可由(

AC

)代履行。

A、行政机关

B、当事人

C、当事人委托第三人

D、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4、情况紧急,当场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

C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八

B、十二

C、二十四

D、四十八

25、依照强制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扣押车辆的期限不得超过(C

)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A、10

B、20

C、30

D、40

26、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有权依法通过(

BD

)进行裁决。

A、申请行政仲裁

B、申请行政复议

C、提起行政仲裁

D、提起行政诉讼

2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AB)。

A、依据

B、救济途径

C、举报电话

D、投诉地点

28、制定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

AB

)。

A、设定

B、实施

C、落实

D、完善

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采取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必须同时符合(AC

)的条件。

A、没有车辆营运证的

B、没有车辆行驶证的

C、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运营证件证明的

D、没有从业资格证的

30、按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扣押车辆的决定的是(

ABCD

)。

A、扣押的车辆与违法行为无关

B、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

C、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D、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

判断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计20分)

1、

从事客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要求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加盖机构审批专用印章。(√

3、当场做出道路运输许可决定的,也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4、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被处罚主体是驾驶员。(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被处罚主体是驾驶员。(

6、《现场笔录》也可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制作。(

7、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8、强制法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9、暂扣车辆决定书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暂扣车辆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要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未提陈述申辩意见。(√

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授权执法主体做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2、制作《询问笔录》时询问应个别进行,不得同时询问两人。(√)

13、运政执法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4、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律责任下限以下确定处罚结果。(

16、运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当事人必须签字确认。(

17、同一案件中证据登记保存中的被取证人与被处罚人必须是同一人。(

18、《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拟给予罚款的可不写明具体罚款数额。(

1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和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相对人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计30分)

1、简述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的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视为无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简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4、

简述哪些道路运输许可事项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

简述从轻处罚如何执行?

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内容是什么?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五、案例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

(一)案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张某驾驶货车从事营运性运输活动,检查过程中张某称:该车营运证拿公司年审后,忘带了。张某出示该车行驶证和刚做的二级维护检测单,能够证明该车有营运证。执法人员未理睬张某的陈述意见,填好《暂扣凭证》交张某签字,张某说凭啥扣车,执法人员说:少废话,让你干啥,你就干啥。随即将车扣押,24小时后张某携带该车营运证接受处理,交完罚款后,执法人员让其直接将车开走。

请回答:1、分析本案该不该扣车;

2、本案扣车行为有哪些违反程序的地方;

3、本案除《暂扣凭证》外,至少还应使用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二)

案情:A货运公司职工王某驾驶营运车为公司运货时,被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为名,处以: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000元。王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称:我只拉了多半车货,不存在脱落、扬撒问题。

请回答:1、析该案应围绕哪些事实调查取证;

第2篇:减轻处罚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 前科封存 构建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指的是:未成年犯罪人曾经受过刑罚科处、刑罚宣告、或是被赦免、缓行,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在一定空间内对其罪刑记录予以档案封存,未经有关机关同意,不可予以公开和借阅、复制等有可能危及未成年犯罪人之未来正常生活的保护制度。

2009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的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加快对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具体建构,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建构的首要工作。

1.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条件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设置,要借鉴吸收国内实践经验,立足我国未成年人身心状况和实际犯罪规律,制定较为科学的前科封存条件。

1.1罪刑条件

前科封存以是前科记录的存在为基础。因此,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首要条件是未成年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上文对前科的界定,具体说来应包括以下几种:

(1)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

(2)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刑执行完毕的;

(3)判处管制、拘役执行完毕的;

(4)拘役、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届满的

(5)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的;1

需要说明的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前科封存更为妥当。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影响十分重大,如果对他们适用前科封存也无法发挥前科封存的正面作用,并且有失刑法适用的公正性,难以平衡犯罪人利益、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另一方面,这类案件所占比例极小,不对其适用前科封存,不会在整体上影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上述属于刑罚种类的限制,未成年人所触犯的罪名也影响前科封存制度适用和适用效果,但前科封存制度是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以下几种罪名加以限制即可: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类犯罪;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这四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且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犯罪组织形式。未成年人一旦参与这几种犯罪活动,长期浸染于此种犯罪环境中,恶习较深,难以通过社区矫正获得健全人格,回归社会难度大。

1.2时间条件

即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确定一定时段的考察期间,通过对此期间未成年人的悔改表现,判断其是否符合前科封存的条件。一方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刑种、刑期、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相应设置考察期间;另一方面,前科记录对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有着相当大的不利影响,他们大多正处于人生升学、就业的关键时刻,考察期间的设置不宜过长。综上考虑,可以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考察时间做出如下规定:

(1)对于被宣告有罪但被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为三个月;

(2)对于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为三个月;

(3)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为六个月;

(4)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一年;对于判处缓刑的,前科考察期间从缓刑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为一年;

(5)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间为三年;2

以上考察期间,除第四条外,均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算。

2.未成年人前科封存运作程序

2.1启动方式

前科封存程序的启动,可以由申请人向作出终裁判决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其法定人或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申请书上应写明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前科情况、申请封存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2.2审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作出终裁判决的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符合前科封存的条件,由法院协同社区矫正等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身份、前科情况、申请封存的理由及服刑期、考验期各方面的表现、现在的思想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听取未成年人法定人、学校、单位的意见,然后作出裁定。

2.3确定法律后果

对于被裁定前科封存的未成年人,其在司法机关的犯罪记录和材料应当被封存,其户籍、人事档案中的相关记载应当注销。在刑事领域,未成年人在前科封存之后,如果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特殊累犯除外,并且在诉讼文书中的身份部分不应当再描述其前科情况。在民事、行政领域,未成年人经过前科封存后,在升学、就业、入伍时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无需报告自己曾经被判有罪,受过刑事处罚。

2.4建立司法、档案等行政部门的配套体系

在刑事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均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对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当严格保密,由专人管理。

2.5建立监督机制

前科被封存以后,当事人享有普通公民所具有的各种资格、权利,未经允许散布其前科行为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损害名誉权承担法律责任。

注 释:

第3篇:减轻处罚申请书范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表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保护证人的义务,但如何划分公、检、法之间的保护责任则并未涉及。对此,早期部分学者提出分段式的保护策略,按照诉讼阶段的发展,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作为保护机构,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保护,审查阶段由检察机关保护,审判阶段由法院保护。近些年大部分学者认识到这种分段式的保护方法在欠缺有效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容易造成证人保护上的真空,形成立法上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保护,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无力保护的尴尬局面[1]。针对分段式保护容易出现的这种问题,有学者建议由公安机关承担证人保护义务较为合适,公安机关为典型的行政机关,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具体而言,随着刑事案件的诉讼进程可由公安机关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承担证人保护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可由公安机关内部刑侦部门负责,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如果仍然有保护证人的必要,可由负责治安管理职能的机构承担保护义务[2]。这种方案看似衔接顺畅,但忽视了由公安机关一家承担此项工作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恐怖活动犯罪中的证人面对的是组织严密的恐怖组织,保护力度和内容要更强,甚至需要整容、异地安置、重新变更身份信息等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专业性措施而且可能涉及多个国家部门,尤其是针对“污点证人”的保护和刑事豁免问题,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才能妥善解决,如果仅由公安机关一家承担保护义务恐达不到理想效果。因此,建议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中的证人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专职负责证人保护事项,为恐怖活动犯罪中的证人提供全程服务。同时也避免因证人保护衔接上的不畅带来证人的恐慌与无助,防止恐怖组织趁虚而入,干扰证人作证。在保护机构内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以便更有效地执行保护证人的任务。目前,可以考虑在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地反恐机构中增设证人保护力量,由各地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挥和领导,确保工作上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和控制。在具体案件中,随着案件诉讼阶段的发展,协调其他国家机关予以配合,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

适当扩大恐怖活动犯罪中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证人保护对象的规定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保护的对象为“证人及其近亲属”,《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对象也包括“证人及其近亲属”,但从《刑法》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等罪名的设定来看,保护对象仅限于“证人”。对证人保护对象范围的不同认知,会导致实践中对证人保护力度的减弱,特别是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立法中欠缺对证人近亲属保护的规定,非常不利于对证人的保护。证人的密切关系人如证人的恋人、未婚妻、亲密朋友等更谈不上纳入立法保护范围,即使涵盖了证人近亲属的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无法完全消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保护的范围较宽泛,除了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包括密切关系人,如美国《证人安全改革法》明确将证人、近亲属和密切关系人列为保护对象,德国立法亦如此[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人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确定证人的保护对象的范围,应在有效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证人保护范围过大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加重司法负担,证人保护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反之,证人保护范围过小,则不利于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建议证人保护对象明确为证人及其密切关系人,具体包括近亲属、旁系血亲、近姻亲及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在保护对象确定的前提下,还需要考虑其受保护客体范围。传统意义上受保护客体范围仅限于人身安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证人受到“侮辱”时的申请保护权,意味着名誉权也属于保护范畴。但是,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保护客体大多为证人可能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人身权、名誉权和财产权。为全面保障证人权利,建议将保护的客体范围扩大涵盖人身权、名誉权和财产权。另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恐怖组织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大了对案件侦破、追诉的难度,很难从外部获得突破,而从内部人员获得证据的可能性较大。但这些人在为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时常面临非常大的危险和压力,极易被打击报复、杀害“灭口”。因此,有效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必须高度重视“污点证人”在反恐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在立法层面明确对“污点证人”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审判阶段也可考虑对“污点证人”有限豁免,赋予其在合理范围内减轻、免除指控的交易权利。这样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人之间形成的攻守同盟,争取转化部分犯罪人,另一方面也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

建立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中证人保护专项基金

证人作证无疑是有成本和风险的,证人保护成效如何在绝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和经费保障。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时更为明显。例如,美国自保护证人计划实行以来,已有超过7500个证人和9500多个家庭成员受到保护,联邦政府共耗资4亿多美元,各州所付出的保护证人费用每年基本也都在几百万美元以上[4]。为确保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的补助应列入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目前,我国对于司法经费的投入还十分有限,有些地方连政法干警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一些基本做到收支平衡的基层法院,也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央的办案补助专款[5],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落实起来也未必会尽如人意。面对如此拮据的经济状况,证人保护经费的庞大开支更将无从落实,有些地方根本无力自行解决证人保护费用。因此,为了能够给证人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有必要建立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中证人保护专项基金。基金经费来源可以多样化,但政府财政应当承担绝大部分,也可以吸收部分社会力量的捐助。证人保护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是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支出,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属于优先开支的范围;二是对证人保护费用支出,包括对证人及其密切关系人保护过程中必要的、经常性的开支,如变更身份信息费用、隔离保护费用、异地安置费用等;三是证人保护机构正常运行的日常性开支,如保护机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报酬等。

完善恐怖活动犯罪中证人保护的程序

证人保护制度如果只停留在制度层面则毫无意义,对证人的有效保护还有赖于必要的运行程序。一系列关键问题需要在此程序中予以明确,如当证人需要保护时,谁来启动保护程序?谁来受理并审查保护申请?谁来批准证人保护计划?证人保护机构不履行保护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此,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全面规定。

(一)证人保护申请

1.证人保护的申请人和申请时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在受到威胁时可以主动申请保护权,赋予证人本人自行决定是否启动保护程序的权利,但申请的具体时间立法则没有明确规定。从保障证人权利出发,凡是在诉讼过程中,证人认为自身或其密切关系人受到威胁时就可以提出保护申请,具体时间为立案以后生效判决作出之前。如果案件审结完毕仍需要对证人实施保护,则可以提起新的保护程序。但为防止保护程序随意启动,浪费司法资源,应要求证人在提出保护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可能受到威胁或伤害。

2.证人保护的申请机关和申请方式:对于证人保护的申请机关和申请方式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可以参照刑事诉讼中管辖的相关规定,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中的任一机关提出,也可以直接向证人保护机构提出。向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提出的保护申请,可由相应国家机关将申请及时转交证人保护机构,如果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告证人保护机构。保护申请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保护申请书。申请书除了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外,还应该有申请保护的依据和希望采取的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申请,但相关机关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二)证人保护的实施

1.证人保护的审批:对证人保护的申请,应当由证人保护机构统一审批。证人保护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核所涉案件情况、证人及密切关系人的自身状况等来决定是否启动证人保护程序。如果证人保护机构核准申请,则应当由保护机构和证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所涉案由、作证事项、保护理由等一般事项之外,还应当明确证人保护机构提供保护的方式、保护期限、具体实施保护的责任人员以及保护人员在有过错、过失时的责任追究。在证人保护期间,证人及其密切关系人应当配合证人保护机构的工作,对于保护机构的不作为享有法定救济的权利。双方在证人保护期间均负有保密义务。

2.证人保护的措施:对证人采取何种保护措施,要综合案件情况、涉险程度和证人自身情况等因素来具体评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了可以对证人采取的保护措施,如: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的人员与其接触,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但是,证人保护措施中并未提及对证人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只是以“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概括。恐怖活动犯罪中的证人可能面临长远的风险,对证人的保护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采取对证人隐姓埋名进行异地安置等措施,会涉及到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相互配合,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证人长期保护机制来保障落实。

(三)证人保护的终止

在证人保护期间,如果证人主动提出终止保护或保护机构认为没有继续保护必要时,则可以终止保护程序。证人及其密切关系人如果违反证人保护协议中相关义务性的规定,证人保护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解除双方的保护关系。

(四)证人保护的救济

第4篇:减轻处罚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管辖;认定;复核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6―0177―02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了第121号令《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对火灾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进行了修改,同时在管辖、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和附则三章也作出了部分调整,与上一次大幅度修改相比,在幅度和内容上均有所减弱,体现了火灾事故调查立法工作逐步趋于完善。本文拟对《决定》的内容进行解读和评论,以期推动火灾事故调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

1对修订管辖规定的评析

《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作出了三处修改,一是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因为“交通”一语明显与铁路、民航、林业的内涵不平行,且由交通部门的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火灾不符合消防工作的专业性,将“交通部门”修改为“港航”,与其他交通形式并列表述更为规范。同时,将“林业”调整为“国有林区”将其与集体林区区分开来也显得更为科学。二是在第二条第一款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辖火灾进行调查的形式由“调查”调整为“组织调查”,明确由省一级或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调查既可自行调查,也可组织两级或三级调查机构联合调查,使调查行为更具灵活性、更方便操作。三是针对直辖市行政级别划分上的特点将直辖市的管辖分工进行调整,体现了直辖市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特殊性和灵活性。

此次对管辖规定的微调,完善了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规定,但是在设置上与公安部2007年调整的火灾等级标准存在着脱节,建议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确立管辖分工: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较大火灾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般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的管辖可不予变更。

2对增加调查人员人权保障条款的评析

《决定》增加了“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的规定,之所以将这一小处单独列出来进行论述,是因为笔者以为该条修改规定具有建设性意义。根据国务院2011年关于消防工作情况的报告,消防专业力量不足及消防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是消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1999年的《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遗憾的是,在十多年后的今天这一美好规划仍未实现,消防力量尤其是专业人才的欠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消防事业的发展。“火灾调查工作的质量取决于人才素质,必须大力加强火调人才队伍建设”。此次修改增加了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人权保障条款,既表明立法对火灾事故战斗人员基本权益的关切,又显示了公安部重视消防队伍建设的决心,相信以此为契机,消防队伍建设的环境将更加优越,对人才的吸引力将更加浓厚。在此基础上,为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高质量,笔者建议《规定》重新对调查人员的条件进行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带动和促进消防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府放心、民众信任的消防专业队伍。

3对修订火灾事故认定的评析

《决定》对火灾事故认定的修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灾害成因认定的规定;二是规范了无法查清起因的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三是减轻了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时的附随义务。

对火灾事故调查内容的规定经历了由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双重认定到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一齐认定再到起火原因单核认定的过程。首先,因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列明当事人对火灾事故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此举在理论上引发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属性之争,学者对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还是证据及是否可诉众说纷纭,在实践中则造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涉诉涉访泛滥,法院对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也不统一。考虑到上述诸多因素,新《消防法》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修改为火灾事故认定,因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重点是针对当事人的,因为只有人才能承担责任,火灾原因认定侧重于火灾事故的客观事实,认定链条属于客观、科学的范畴,原因认定结论是以严格、严密、科学的逻辑推理为基础的,不需要进行主观判断,具有不可诉的特点”,随后出台的《规定》也删除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章节,将火灾事故认定内容改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以淡化火灾事故调查的行政行为属性,减少因此而可能引发的诉讼。其次,《规定》增加的灾害成因认定,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蔓延、损失、扑救情况及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仔细分析便不难发现,灾害成因仍然涉及事故责任,在性质和效果上无异于责任认定,理论界对其争议仍未停止,实践中因不服灾害成因而提讼的情形未得到根本改变。故《决定》干脆将灾害成因认定的规定予以废除,仅对起火原因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针对一些调查人员为规避复核或诉讼而故意或不作为地将起火原因认定为无法查清的情形,增加了有证据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的认定,完善了无法查清起因的火灾事故认定的规定。

《决定》还废除了《规定》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送达当事人火灾事故认定书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的义务。在这之前,公安消防机构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利,如不服火灾事故认定书可向复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或提起民事诉讼交由法院对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也从间接层面引导当事人不要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规定可谓用心良苦,但在实施过程中又引起了误解,因未说明当事人申请复核或的具体情形,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可对火灾事故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当事人不能对行政机关依据火灾事故事故认定书而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上,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明确后,当事人如对火灾事故认定不服,在与其相关的纠纷中均可提出异议,既可在民事权益受损时提起民事诉讼,也可在不服行政处罚时提出行政诉讼,还可在刑事公诉中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质疑,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出于这种考虑,《决定》删除了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的规定。

4对修订火灾事故调查复核的评析

《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复核作了较大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针对《规定》对火灾事故复核机构规定较为笼统及复核申请书内容较为简单的问题,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其他复核申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载明的内容除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外,还应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及申请复核的日期。

二是对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第三项情形作了修改,并删除了第四项情形。根据《规定》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且法院已经受理的,复核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送达当事人火灾事故认定书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初衷一样,该项规定的本意是将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但在理解上容易被误解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可诉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诉讼结果与复核结论相冲突。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决定》删除了该项情形的规定,同时将复核审查期间公安消防机构终止复核的情形也作出修改,明确当事人是否提讼不影响复核机构对复核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复核机构才应当终止复核。

三是对复核机构对当事人复核申请的处理作了修改。《规定》对复核机构处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复核机构只能维持或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原火灾事故认定,而不能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这种复核体制之下,复核机构如同只有发回重审权而没有自行改判权的上诉法院,而且当事人还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复核,如此复核规定对原认定机构的监督及其有限,原认定机构重新认定完全可以在撤销原认定后稍作修改应付了事,从而使复核形同虚设,故《决定》规定复核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既可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认定,也可自行认定,如由原认定机构重新认定,还需将重新认定的情况报复核机构备案,增强了复核机构的监督作用。同时,《决定》还完善了配套规定:首先,增加了延长复核期限情形的规定,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以增强复核机构处理复核申请的严肃性和灵活性;其次,增加了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的情形,规定原认定机构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超越或者的,复核机构也应当自行作出认定或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认定,强化了复核机构对原认定机构认定行为的监管,以促进火灾事故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次,增加了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的救济,规定当事人如不服原认定机构的重新认定,可在收到重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此举对确保火灾事故认定书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总之,在《规定》施行后三年内就对其进行修正,既显示了公安部对消防事业的重视,又表明了包括火灾事故调查职责在内的消防工作的神圣,公安消防机构及消防人员更应该感觉到自身使命的艰巨而尽职尽责地担负起消与防的重担。

参考文献

[1]王健,王楷然.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2,(1).

[2]可参见邓亮.行政法治下的火灾调查工作――也谈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J].武警学院学报,2003,(5).

第5篇:减轻处罚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

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八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九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材料。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

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书和延续申请文件:

(一)持证期间有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业绩,并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

持证期间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业绩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提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的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换发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确定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和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

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

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为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服务。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计划。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具体检验项目,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

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关键工艺清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进行审查认可。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者见证等方式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章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二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三)分包项目清单;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第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计划;

(三)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和验收准则。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

(二)设计变更清单;

(三)设计验证完成清单。

第三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装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

(二)已完成的制造、安装质量计划清单;

(三)制造、安装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完成无损检验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一)开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的,提前7个工作日报告;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四)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五)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对于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四)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二)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方面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实践或者三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经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熟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工作认真,态度端正。

第三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

(二)相关人员的资格;

(三)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性;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重要过程的实施情况;

(六)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的验收和鉴定;

(八)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

(九)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

第四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依据本规定报送的文件后,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监督计划的要求,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活动的实际进度,在监督计划确定的活动实施1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可以不预先通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检查点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文件检查、记录确认或者对话等方式进行:

(一)综合性检查:包括质量保证检查和技术检查,质量保证检查主要检查质量保证大纲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技术检查主要抽查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二)专项检查:指当发生问题或者认为可能有问题时,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专项任务检查。主要包括对某一技术方面或者质量保证大纲某一要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以及核实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三)检查点检查:指对检查点进行的现场实施情况检查。

必要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独立验证,验证方式包括计算复核和检验验证。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进行综合性检查或者检查点检查时,应当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监造人员的能力和监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确有必要时,应当保留客观证据。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每次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发送被检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对被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四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于违反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许可证条件和范围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而导致核安全隐患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立即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被暂时封存的,应当完成后续处理,并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启封。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减轻也不转移被检查单位对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未按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季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情况的;

(三)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完成后,未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的;

第6篇:减轻处罚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量刑答辩

量刑答辩制是指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在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的幅度上,控方享有量刑建议权,而辩方享有量刑答辩权。从这个定义看,量刑答辩制应包含两个内容:一是量刑的建议权,也就是求刑权,指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性质的同时,提出较为具体量刑意见的权力,系公诉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某个诉讼环节,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的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和执行方式等提出建议。本质上,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二是量刑的答辩权或异议权,由辩护人、被告人针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的内容进行答辩,也:可以提出自己关于量刑的建议。量刑建议权与量刑答辩权系公诉权与辩护权的必然延伸。

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普遍存在不平衡性,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在分则条文中对各罪分档过粗,而造成法定刑幅度过大;刑罚标准过于宽泛,必然导致量刑的不稳定性和不一致性。且量刑弹性条款过多,使法官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具有不稳定性。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自身的素质、个人经历、专业素养、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对相同或相似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理解、判断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量刑幅度、尺度不一的情况存在。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我国立法的缺位,均是参照成年人的量刑标准在执行;未成年人又有着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量刑的弹性更大;在犯罪原因上,不仅有未成年被告人本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及家庭的原因;审理及处理宗旨是以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主,惩罚仅仅是辅助手段,因此量刑时所考虑的因素就更多。

对未成年人犯的量刑,还有一种较特殊的状况,就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较大,量刑轻缓化夹出。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2003―2005年三年统计数据显示,所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有347件856人,其中未成年人犯有464人;在这464人中,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的共计187人,占未成年人犯的40.3%。从这些数据看,当然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轻缓化的特点,以及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但怎样把握适用非监禁刑的标准,掌握好量刑的度,以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仍然是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在庭审中适用量刑答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以下几点思考意见。

一、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量刑答辩的必要性

(一)意义。量刑答辩制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有利于完善和健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上,没有经过辩论程序而直接予以判决是不合法的。量刑答辩作为对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必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量刑答辩制度的实行是给控辩双方发表量刑意见甚至进行辩论的机会,实际上增设了一个相对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从而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下,有助于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罪行危害性的认识,和对法院判决的理解与服从,有利于改造,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因素具有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者减轻裁决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因此,全面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影响很大。

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法官对案件的处罚是中立而消极的,必须经控辩双方充分陈述、辩论,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情况基础上,才能做出对被告人恰当的判决,庭审中只有设立量刑答辩,才能促使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将社会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理由来展开辩论,支撑自己的控、辩理由。法官就能从双方的意见中获取对未成年被告人全面和客观的了解,既防止了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味地惩罚,又防止了轻刑化的滥用所导致的量刑不当。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时,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况较多,非监禁刑的适用对未成年被告人较为普遍。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在适用缓刑条件上,它不仅仅需要被告人本人所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从轻情节,比如偶犯、初犯、没有恶习、受人邀约、引诱、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害人予以谅解等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还必须要具备应有的管教监护条件,而且管教监护条件是否具备、条件好与不好,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上有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就有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为了让未成年被告人能够适用非监禁刑,而提供不实的管教条件,甚至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明,以使法官相信该未成年被告人具备相应管教条件而判决适用非监禁刑。笔者不否认家长给法院提供这些管教条件是基于积极的态度以及其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走上正道的动机,但不一定对被告人矫治有利,由于是法院单方进行审查,仅停留在书面上,缺乏一个相互辩论的程序,这也有悖于程序公正。

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需要进行量刑答辩,这也是立法精神的体现。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三)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适用非监禁刑上实行刑罚建议。笔者认为,提出刑罚建议,并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其最终是要

法庭采纳或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必然要适用量刑答辩。

(三)关于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判处罚金刑的问题,一直以来对其如何体现平等性以及量刑幅度与经济状况的一致性,颇有争议。依照刑法的规定,罚金刑并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但对于如何适用罚金刑、如何确定罚金刑数额等,立法没有限制性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将未成年人的罚金数额的起点与成年人相比,降低了500元(成年人是1000元)。但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个角度讲,在经济上是没有独立的,没有履行能力。无疑,缴纳罚金的担子就落在了其父母的身上。大多数未成年刑事案件是侵犯财产类的案件,抢劫案和盗窃案占了未成年犯罪80%以上的比例,故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相当普遍。但审判实践中却很少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仅比照比成年被告人的罚金数额而主观判决,随意性相当大,难以体现刑罚与经济状况相统一。更严重的是,相同数额的罚金,对于经济状况不同的被告人具有不同的意义,这也就是罚金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的最大的弊端――不平等性。因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尽相同,经济承受能力可能相差很大。同样是一万元罚金,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可能如九牛一毛,无关紧要,而对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则意味着要倾家荡产或负债累累,事实上也出现了同样犯罪情节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对同等额的罚金刑实际感受的痛苦出现极大悬殊,这样也显失公平的。

量刑答辩制度可以从程序上解决这个问题,能纠正控辩双方只注重查清案件事实而不关心其家庭财产状况,促使控辩双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收集证据,通过对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和辩论,让法官做出公正而合理的判决。

二、量刑答辩在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也是可行的

(一)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量刑建议的态度不一,如英国认为量刑权是法官的专有权力,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是法官和犯人之间的事,控方的任务只是协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基础而无权建议处以何种刑罚。美国则不同,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控方有量刑建议权,但量刑建议却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在达成辩诉交易的情况下,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往往就是最后的宣告刑。

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比较普遍,如在日本,一般检察官在论述指控时,对具体的量刑发表意见,这叫请求处理。“求刑”指请求量刑,一般要求有具体的刑名、刑期、金额、没收物、价格等的明示,这是日本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早已被确定下来的诉讼惯例,既是检察官的权利,又是检察官的义务。而在德国,检察官在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的步骤是对刑罚的建议,尤其体现在其处罚令程序中。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是一种处理简单、轻微案件的简易审判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了处罚令程序,即“在系属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询问的法律处分。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提出了申请就是提出了公诉。”处罚令程序中的申请书要载明案件事实以及所请求裁定的刑罚种类及罚金数额。

纵观各国对量刑建议的做法,虽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量刑建议一般都在法庭上提出(德国的“处罚令申请”例外);(2)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仅仅是一种建议,不对法官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3)在法官不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时,检察官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我国为抗诉)。

(二)量刑建议权具有其法理依据。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诉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其内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请求法院对其的犯罪予以确认,行使的是定罪请求权;二是请求法院在确认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予以刑罚处罚,即量刑建议权(求刑权)。长期以来,公诉人在行使公诉权时,只注重行使定罪请求权,对于量刑问题完全付诸法院,而没有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权。没有量刑建议权的公诉权,是一种有缺陷的公诉权。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条是关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的条件和如何提起公诉的规定,而其中就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提起公诉的条件。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本条规定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庭辩论。根据这条规定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意见和进行互相辩论。这些法律条文为公诉人享有和行使量刑建议权、-辩护人享有量刑答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适用的有利条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适用量刑答辩制上,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确立了强制辩护制度,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律师的出庭率高,为100%,这就为适用量刑答辩提供了程序和制度上的保障,让被告人方有足够的力量抗衡控诉方的指控。

未成年刑事案件在审判原则、程序和实体上,都具有其特殊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在教育挽救。教育挽救为主的宗旨贯穿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始终,故法庭辩论还应涉及到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什么样的处罚对教育挽救更为有利,控辩双方的对立性和抗争性就没有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强烈,其对量刑进行答辩的目的容易得到统一,辩论的焦点也将会围绕怎样处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最为有利,以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种类的理由等等,特别是在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问题上,更能体现量刑答辩的优越性。故在“涉少”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对抗,对抗性的强弱服从和服务于保护少年,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罪人的共同任务。法官的地位是主导性的,其行为是积极、主动,而非消极的。故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审中适用量刑答辩制是有必要且可行的。

三、司法实践中量刑答辩所有在的问题以及尚需完善之处

(一)量刑答辩制度怎样在未成年人刑事“暂缓判决”制度中得以体现

“暂缓判决”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审与判相分离。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经庭审以后只能确定案件的事实及性质,在判决之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考察对于法官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力。那么庭审中的量刑答辩似乎显得没有必要。怎样将两者作有机的结合,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新的问题。笔者个人认为,只要分清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与量刑建议权、量刑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量刑答辩的意见是对法官的裁决提供一种参考意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受量

刑答辩意见的限制,量刑答辩的意见是控辩双方对量刑的一种建议,并无法定的效力,也并不妨碍法官正确适用刑罚,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法官既可以采纳也可以拒绝。而“涉少”案件中的暂缓判决案件,由于其程序的特殊性,庭审中量刑答辩仍可进行,而且控辩双方均可对该案件是否进行暂缓判决、暂缓判决考察期满后的刑罚适用提出量刑的建议和量刑的辩论,法官可以将双方的意见作为是否对该案适用暂缓判决的参考意见,在暂缓判决的考察期结束后,法官可在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暂缓判决考察期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表现作出量刑裁决。

(二)量刑的具体意见可否由辩护人在法庭上先于公诉人提出来,即量刑建议的主体是单一还是多元的问题

公诉意见中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担心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如果法官不采纳,会造成公诉人处于尴尬的处境;担心由于推行量刑建议而加大工作量;担心量刑建议会干涉审判权而引起法官的反感等等。是否公诉人没有量刑建议,辩护人的量刑辩护就没有针对性?就笔者所在法院少年庭对“涉少”案件适用量刑答辩的具体情况看,首先庭审活动是由审判长在驾驭,在公诉人没有具体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审判长可以要求公诉人“就具体的量刑发表意见”;如果公诉人消极对待,法庭完全可以让辩护人就具体量刑发表意见后,再征求公诉人对辩护人量刑的意见。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因此量刑建议的主体不应仅限于公诉人,在顺序上由谁先提出都是可行的,不能因为公诉人不提量刑建议,辩护人就没有量刑辩护的机会。公诉人不提量刑建议,那是公诉人自己放弃了其具体量刑建议的行使权。从总的程序来说,检察机关在书中已载明适用的刑法条款,即使公诉人消极行使量刑建议权,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仍然也具有针对性。

(三)控方量刑建议的具体时间

量刑建议的时间到底在何时较合理。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时间越提前,辩护方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越好,因此提议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就提出量刑建议,其具体的量刑意见既可以在书中进行具体表述,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在提起公诉时就随卷移送到法院,辩护方就能尽早为被告人的量刑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而灵活掌握。例如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就可以在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而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则完全可以在庭审辩论时提出。

第7篇:减轻处罚申请书范文

一是在审查的启动上,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进行被动审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降低先前居高不下的羁押率,然而在目前检察机关特别是某些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在侦查羁押阶段进行全部审查还不太现实。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检察机关必须通过侦查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了解羁押必要性变化信息,因此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一定范围:(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5)审查逮捕阶段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等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因素,但在该阶段必须作出逮捕决定的。

同时,在审查的频次和间隔期限上,可以一个月定期开展一次。如果期限过短、频次多,则得出的结论和审查逮捕阶段无异,从而丧失了审查的意义,检察机关也无力承受。如果审查期限过长,又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

诉讼环节发生变更,比如从侦查阶段到了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审查必须就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主动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了将该条规定落到实处,办案机关应当在进入各自的诉讼阶段后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项诉讼权利及举证事项。同时为避免随意提请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应当提供其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相关事实材料,但这种提供不是举证责任,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请求权,使办案人员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产生合理怀疑。

二是在审查的方式上,应当借鉴此次刑诉法修改逮捕程序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司法审查的色彩。为了全面准确查明羁押必要性事实,减少羁押的行政审批色彩,彰显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也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被害人意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被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甚至可以考虑启动听证程序,围绕羁押的必要性,由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表明立场。由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考量侦查、审判工作需要,并且只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诉讼进展、犯罪嫌疑人人身及社会危险状况有充分了解,因此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意见。而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作为直接办案机关,可以在考虑审查需要的前提下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必征求侦查机关意见。

三是在审查的标准上,可以参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变化,案件证据固定及诉讼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主体状况、监护帮教条件、以往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等情况,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逃避侦查、、审判的可能性,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捕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无羁押必要:(1)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刑期基本相当;(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时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现在具备的;(5)在交通肇事、轻伤害、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6)犯罪嫌疑人有不适于羁押的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继续羁押的;(7)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四是在审查程序上,按照“承办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审查逮捕程序,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进行具体细化:检察机关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发现的,应注重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审查后汇报研究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提出申请,包括监管机关提出建议的,均应附相关材料,连同申请书一并报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审查完成,作出是否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如经审查认为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案件所处诉讼环节的相关部门提出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相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机关。相关机关如不同意检察机关建议的,亦应在十日内通知检察机关,并附相关理由。对于侦查机关提出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建议的,应制作《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建议书》,并附相关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如不同意的,应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 

第8篇:减轻处罚申请书范文

人力资源助理实习心得体会【1】 为期半月的寒假实践,我非常重视,也很认真。因为我们平时只能从课本上学习理论知识,能有这样的实践机会,当然就格外珍惜,希望能够通过实践学习一些书本学习不到是知识,积累实践经验,为日后参加工作打下基础。

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我对民营企业性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了解不多,认识不深。为了能更快适应环境,更好的开展工作,我特别注重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坚持向同事学、向书本学的思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弥补自身专业知识结构的欠缺和阅历短浅的受限。三人行,必有我师,企业中的每一位和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的丰富经验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是我不断学习的源泉。为此,我积极向身边的、同事和前辈们请教,虚心吸取他们的宝贵经验,以他们的工作思路、言行举止、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为榜样,规范和纠正自己方法、思路上的缺陷。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学习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民营企业党务管理实务等业务知识,努力掌握与企业主桥梁工程有关的工作内容,熟悉工作流程。

这次实践经历让我发现,理论与实际的差距:刚踏上社会的我跃跃欲试,大有气吞山河之势,因为我平时学的知识终于可以派上用场了。但后来实践发现实际上我看的只是基本理论学,尚未具有发展潜力,没有容入企业。学校主要是通过学习,掌握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走进企业才发现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一要熟悉国家人事劳动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二要掌握最新的人力资源理论和技术,三要具备战略家的某些素质,最重要的是能够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实际把学到的知识具体化。因为知识老化速度以加快企业外部环境变化更快更复杂,到社会上继续学习才是理论与实际的最佳结合办法,大学课堂上学的都是理论知识,很多案例的分析其实也都不够真实,而且还会失去现实意义。工作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很多方案如果用大学的理论知识来做,最后都实行不通的,甚至会被全盘否定掉。

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工作上争创佳绩。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企业管理层员工,首要条件就是成为业务上的骨干。对于我来说,首要任务就是要学习、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始终一积极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感和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到工作中;要在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戒骄戒躁,争取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优异的成绩在。

要扬长避短,不断完善自己。要正确的认识自己,在工作中不但要发扬自己的优点,还要客观地面对自己的不足之处,更进一步注重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以及创造能力,不断在工作中学进取。

人力资源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以及对我的影响

一要有爱心:爱职业,爱员工,敬重领导。二要有责任心:认真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事无巨细,事事重要,事事都是责任。三要业务精益求精:时时、事事寻求合理化,精通人力资源业务,知人善任,用人有方,追求人与事结合的最佳点。四要有探索、创新、团结、协调、服从、自律、健康等现代意识。五要树立诚信观念。诚信乃做人做事之本。

由于人的工作是最复杂微妙的工作,人力资源主任这个职位是对个人品性要求很高的一个职位,需要以积极的心态去全身心的投入其中。想成为一个合格甚至优秀的人力资源员工具备以下方面的素质:

(1)具备公正、忠信、坚定勇敢的意志力。相对来说,只有公正才可以做到无私,才能够客观地对人力进行评估、确定,在选拔、推荐、使用人才时坚持唯才是用的原则。还要具有坚定勇敢的意志力才能使自己在人力资源构造过程和开展自己的工作中,承受来自于各方面的压力和挑战来坚持公正、忠信的原则。

(2)具备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一方面可充分利用各种社科学知识或方法。另一方面,一个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同时要和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接触相处,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有住与提高对各种人才以及各类人才和不同层次的人才进行验核判别,也有利于人力资源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为建造单位或组织所需的人力资源库营造条件。

(3)具备实现人力资源有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包括: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设计的能力职位分析和绩效考核管理能力;薪酬与福利管理能力;人力资源开发、培训能力;人事制度管理能力。当然,作为人力资源经理还具备组织能力、领导能力、表达能力、自信力(以及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兴趣或爱好)等其它素质能力。

当前针尖内燃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正在深化改革,以强化科学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规范合理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同时在工作制度方面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规范工资分配体系,加强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管理。

以上几方面可以看出,人力资源部的职责工作及对员工的要求是全面的,在整个单位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热力资源非常丰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宝贵财富,但是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尤其是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何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益,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已成为每一个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因此我在针尖公司学到的不仅仅是职业技能,更可贵的是学到如何先去做个正直、无私、博学的人。也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

以下是我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的几点建议:

1、在激烈竞争的现代企业中,企业如果没有创新,就很难发展,即使生存也会面临危机在管理上也是如此,企业通过不断地自我否定、自我超越,不断杨弃来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2、首先我们企业应该要树立人力资源管理的观念,将人力资源管理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之中。

3、人力资源管理要与企业的经济挂钩,建立多种形式的系统化的激励机制,重视精神激励。

1)目标设定方面不仅要体现企业目标的要求,还必须要满足职工个人发展的需求

2)物质激励是基础,但不是万能的,精神激励是根本,二者的完美结合才能使企业真正留住人才

4、要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为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服务。

不知不觉一个月结束了,在这段时间真的很高兴,身上学了还多有关人力资源的知识,课外的知识。这一个过程是值得我回忆的。这几天专业调查和楂树冷夜实践,所学到的和接触到的给人以启发,对我们这些在校大学生,对以后要从事的职业岗位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不仅是接触了解社会,更是提高自身的好机会,对适应社会是很有裨益的。

人力资源助理实习心得体会【2】 一、工作内容

在这xxxx月中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各部门做好各项人事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我初步了解了xxxx人力资源的简单业务知识和程序,首先总结一下我的工作内容:

1、招聘信息,电话通知各符合招聘要求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安排面试时间地点以及做好招聘时的准备工作。

2、协助做好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工作

3、整理以及保管请假条,整理员工档案,以备随时出档和归档

4、复印、打印、传真办公表格和文件等

5、协助其他员工做好新进人员的入职、离职和调职手续

6、计算管理人员考勤,并将明细送至各部门核对、签字

7、签发各部门奖、罚单,并保存留档

8、每月向总部上报工厂员工以及销售人员花名册与统计月报和劳动合同

9、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实习体会

在xxxx食品饮料人力资源部开始了我的实习之旅,其实这里的人并没有要求实习生能帮助他们完成什么任务,而真正学到多少宝贵知识,是要靠实习生自己。所以自强、自立、自我增值便成为这里实习生的一个座右铭。无论前路有多困难,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我风雨兼程的起点便是xxxx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这里的人都很友善,很幽默,一开始并没有使人感到高高在上而神圣不可侵犯,而是很平易近人地给你传道、授业、解惑。

装订、打码、复印成为实习生的必经程序,而事实上实习生要学的远远不只如此,实习生真正要学的是什么呢?这里的工作程序,这里的工作氛围,这里的人际关系无一不透现着实习生应该努力追赶的方向。

万事开头难,充实而刺激,好奇而忙碌,紧张而愉快的第一个黄金周经已过去,逐渐熟悉这里的人和物,花和草,天与地。每天我们都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认真完成每一件事,希望我们的一点微薄之力能减轻一点工作人员的负担。就这样,由最初初来报到的陌生感,到后来的逐渐熟知,再到现在的不舍,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可以展示了我们实习的整个历程。

我觉得我个人得到的比我付出的还要多。偶尔也会觉得发传真、打电话、输入资料很闷,但只要静下心来,用心发现,就会觉得虽然平凡琐碎的事,但都会有一定的规律与技巧可循,正所谓熟能生巧。这同时也端正了我的工作态度,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每一件事,哪怕是一件很小的事。正所谓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要做好大事,必须先从小事做起。如果连一件小事都做不好,又怎能做好复杂的大事呢!

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无请假,是我实习的基本宗旨。在实习期里,我都能坚持踏实而坚定地按时实习。坚守岗位,坚持自学,也是我在这里实习的一个重要宗旨,不论领导们在不在办公室,他们所下发的命令和任务,都坚持完成,没有任务时,便坚持学习档案里的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自学,不但是单纯地接授式学习,还要在各种实习工作中,从小事中,从细节中,自我寻找学习机会,自我寻找学习点,学而思,思而学,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是我在实习过程中努力做到的又几个重要宗旨。

在这里实习学到的知识真的多不胜数,有些更是无法用言语能够表达的,或许此时无声胜有声,无声更动听。与其说我们是去实习,倒不如说我们是去学习,是离开课堂的学习。人际关系加强了,认识了几个朋友,每天一起上班,和同事们聊聊天,积极融入一个大家庭中,工作的累一霎那消失了。每天都是累并快乐着。工作经验的不足,处理问题的不成熟,让我需要加强实践。一旦投入工作,我就应该自觉进行角色转化,用该工作应有的态度来面对问题。

我刚开始接触的工作就是招聘,我自己还是一个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新手,却要去招人,有点紧张也有点兴奋。我开始招聘信息,电话通知,组织面试,通过几次招聘,我发现很多看似简单的东西做起来并不容易,尤其是干人事,办事之前应该把事情从前到后考虑周全,预想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状况。怎么安排可以避免这些状况的发生。记得第一次出差,我准备好了一切需要的资料,向公司申请派车,也许是因为当时公司公司缺车,领导不批,由于没有经验很多事情不知道怎么处理,后来经理告诉我关于出差申请单填制,派车单费用报销单,出差补助等一些事项。我才对出差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后来没有招聘方面的工作了,我便开始干一些打杂之类的工作,包括整理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明、相片、健康证、入职申请表等。整天都是些重复的工作,有没有技术含量,又琐碎。我开始有了些许不情愿的情绪,经理好像看出了我的心思。对我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开导,说这些事情虽然看似简单,但是关系重大,对以后的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很大程度上会提高效率,加之这些工作都是人力资源的基础性工作。由于我对工厂人员不熟悉,加上前期档案的混乱,我花了将近两个星期的时间才整理好,我将这些东西等电子台帐,把档案按字母先后顺序排列在档案库中。同事们都收我办事稳重认真,我感到很幸福很兴奋。

三、实习收获

在这一过程中,我采用了看、问、学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公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知识,拓展了所学的专业知识。为以后正常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个人发展方面说,对我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工作的重要作用,因为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所以我将在报告中首先讲述我在实习期间积累的这方面的认识和经验。

毕业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由于我所在的公司是xxxx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一家私企。刚步入工作岗位,才发现自己有很多都不懂的。现在在办公室,有闲的时候就会看一些其他方面的书,虽然自己所学的专业在此时没有派上什么用场,但我觉得应该多学点,有几个技能在以后找工作也可以给自己我几个选择。我现在上班3个多月了,在这短短3个多月中,也许我是刚开始工作,有时受不了经理给的气,自己心里很不舒服,就想辞职再重新换个工作得了。但静下心来仔细想想,再换个工作也是的,在别人手底下工作不都是这样么?

刚开始就应该踏踏实实的干好自己的工作,毕竟又没有工作经验,现在有机会了就要从各方面锻炼自己。不然,想念以后干什么都会干不好的。我现在的工作,相比其他人来说待遇挺不错的了,也不是和其他人比,工作也不是很难,很容易进入工作,关键是学习对人怎么说话、态度及其处事。由于经验少,我现在这方面还有欠缺。现在才明白,在校做一名学生,是多么的好啊!早晚要工作,早晚要步入社会,早晚要面对这些避免不了的事。所以,现在我很珍惜学习的机会,多学一点总比没有学的好,花同样的时间,还不如多学,对以后择业会有很大的帮助。

再说回来,在工作中,互相谅解使我很感激他们。有时同事有事要晚来一点,就要我一个人在办公室办公,偶尔我也会的,大家相处的很好,没有什么隔恰。感觉现在的工作还是挺不错的,最重要的事就是周围的同事都很不错的。心里上没有什么额外的,不必要的压力,可以好好工作,学习。先就业,后择业。

我现在要好好锻炼自己。再好好学习,之后相信自己通过努力一定会找个好工作来回报父母及其所有的老师的。别的没有什么奢求的,现在当然是把磨练自己放在第一位,更何况现在的待遇还不错。在这3个多月中,我学到了一些在学校学不到的东西,即使都明白的事,可是刚开始有时还做不好。现在做事,不仅要持有需心求教的态度,还要懂得取长补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忍了也就是坚持不懈。现在,我工作的时间虽然不久,可是我发现自己真的变了点,会比以前为人处事了。

人力资源助理实习心得体会【3】 经过这个实习期的检验,也发现自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还不够扎实,实际操作能力还比较差,沟通协调能力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处理能力还很欠缺。当然,在工作期间也犯过错误

大学生人力资源部社会实践总结报告本文主要从实习目的,实习时间,实习单位,实习内容,关于S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改善当前问题的建议及措施、实习感悟、几个方面对人力资源部实习报告进行阐述,其中,实习目的从指导未来的学习重点和发展方向进行讲述,实习内容从日常人动的手续办理、招聘进行讲述,关于S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存在不良局面、员工的培训开发与职业生涯规划匮乏、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工具没有充分利用、日常人事管理的流程不规范进行讲述,改善当前问题的建议及措施从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人员选拔和任用、员工的培训开发和职业生涯规划、K3系统的开发利用、人事管理流程进行讲述,实习感悟从坚持做到与实际结合,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行讲述。本文对人力资源部实习有着参考指导的意义。

一、实习目的

熟悉现实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体系和管理流程,把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锻炼社会实践能力,并在工作中学习新知识,对所学的知识进行总结提升,以指导未来的学习重点和发展方向。

二、实习时间

20XX-7-1320XX-8-25

三、实习单位

S服饰(**)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S公司)

四、实习内容

(一)日常人动的手续办理

日常人动主要有员工新进入职、离职、岗位调动和适用转正,这些工作都是人力资源部最基础的人事管理,这也是在S公司实习期间每天必做的工作。根据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流程,可以总结为以下主要内容:

1.入职

(1)核实入职者的身份,检查其是否带有身份证、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及其他相关的学历或资格证书,身份证或者照片没带的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2)收取入职者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没有复印件的提供复印,同时向入职者提供试用版的《新员工入职指引》并简单介绍操作流程。

(3)提供《录用审批表》给入职者,让其拿到所入部门请部门领导审批。

(4)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收回《录用审批表》,检查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5)指导入职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岗位同时要签订公司的《保密协议》,办理厂牌、工作证。

(6)签订完成后,再次检查入职者材料(应聘登记表、录用审批表、合同/保密协议、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内部人才推荐表)是否齐备。(7)将新入职者材料交予招聘主管和经理审批,有疑问的地方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8)经审批通过的及时录入本月人事报表新进员工名单中并在员工花名册中添加此人且以红色做标记表示本月新近,然后在K3系统中将新入职者的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录入,完毕后将入职者的所有资料归档。

2.离职

(1)提出离职申请的员工,至人力资源部领取《辞职申请书》。

(2)经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收回《辞职申请书》并提供《离职交接表》与离职员工,简单交代其去各部门办理工作交接。

(3)待离职员工办理完毕上交《离职交接表》时,检查各项交接工作是否交接完毕,相关的各部门是否已签字确认,确认办理完全后,收回其厂牌、工作证,签字确认。

(4)将离职人员资料交给经理审批,审批完成后录入本月人事报表离职员工名单中,并在员工花名册中将其删除,同时在K3系统中删除该离职人员信息,完成后将离职员工资料归档。

3.转正

(1)按合同约定转正时间到期的或申请提前转正的人员,至人力资源部领取《普通员工转正考核表》,并由本人写一份书面的转正申请书一并交至部门领导考核、审批。

(2)部门领导根据转正申请人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就《普通员工转正考核表》做出考评,并给予相关意见。

(3)经部门签字同意转正的人员将转正考核表和转正申请书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批。

(4)检查上交的转正考核表及转正申请是否规范、完整,转正时间是否符合规定,部门意见是否明确,不符合或不清楚的则及时向领导请示,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5)将符合转正的申请交予经理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录入本月人事报表转正人员名单中,并在K3系统中做相应的修改,完成后将转正人员的转正资料归档。

4.调动

(1)有关部门提出人员需求,由员工提出调动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调出及接收部门考核同意接收后,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岗位调动申请表》。

(2)由申请人填写岗位调动申请表,交至调出部门和接收部门审批,并由两部门写明调动时间和调动前后的薪资及考察时间。

(3)经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调动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核实调动是否符合规定、相关部门是否确认清楚。确认后,交至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经审批后录入本月人事报表岗位调动人员名单中,并在K3系统中调整此人的任职部门和岗位,录入完成后将岗位调动者的资料归档。

(二)招聘

1.网上筛选简历

S公司目前的招聘需求比较大,在、**查字典和服装查字典三个招聘网站上的招聘岗位和需求人数比较多,每天都会接收大量应聘者投递的简历(包括直接发到邮箱中的简历)。因此,筛选网上投递的简历也是一项关键重要的工作。主要是一些不是很关键重要的岗位,自己可以尝试着筛选。筛选简历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岗位的职责和任职要求,例如相关工作经验、年龄、专业及其他关键因素,初步筛选出比较符合要求的,然后再进一步的甄选、面试。

2.电话预约面试

在通过第一轮的网上筛选简历后,接下来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电话预约求职者做进一步的面谈。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者的简历需先下载打印、整理,然后根据主管的要求进行电话预约进行下一步的面谈。在电话沟通中主要是简单介绍公司现状、工作要求、薪资待遇、面谈时间地点及乘车路线等基本情况。

3.接待应聘者者

每天来公司应聘面试的人都比较多,包括经过简历筛选后电话预约的、看到招聘信息直接过来的以及通过本公司员工推荐的。接待工作主要是问清来访者的来历,同时提供相应的应聘登记表与应聘者,有学历要求较高的岗位须提供初试测试题做简单测试,并指导其如何填写表格,需要茶水的及时提供。有些需要现场考试的岗位或是来用人部门复试的,要带其去相关部门安排考核或复试。

4.面试

对一些非重要的岗位进行初步的面谈,主要是简单了解应聘者的工作经历、主要工作技能、态度、心态及交流沟通等方面的信息。

五、关于S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对S公司有了一定的了解,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现状方面也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根据这段时间所接触工作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所遇到以及通过观察所得,觉得S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这块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日常人事管理的流程较乱,传统人事管理仍占据主流地位,几大主要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块如招聘选拔、培训开发、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没有科学、规范的建立起来。根据工作实践和研究分析,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S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多个环节仍处于传统的人事管理阶段,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化,职能多为员工考勤、工资制定和核算、招聘、人员调配、入职培训、合同和保险管理以及一些基础的人事档案管理,还没有完全按照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将员工及管理层作统一的规划,也未制定出符合企业人才需要的选择、任用、激励等制度规定,以达到尽最大可能地利用人的创造力,增加企业及社会财富的目的。传统的人事管理使企业在人员配置方面很难做到人事相宜,人岗匹配,人事配制的手段比较弱,形不成合理流动的优化配置机制。企业的人事安排往往多是因人设岗而非因事设岗,情大于法的人事管理仍然普遍存在。

(二)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不合理

目前,S公司有大大小小的部门多大20多个,部门之间相互交错,有些部门出于独立半独立状态,造成出现双重领导的局面,这对公司上下的执行力和效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关的责任和职责也很难分得清楚。另外,在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方面存在严重的因人设岗,没有遵循公司的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许多岗位没有经过分析和研究,直接简单、随意的命名、设立,需不需要、合不合理、岗位职责是什么、人员编制多少等等均没有认真、严格的研究过,多数是拍脑袋决定的,没有考虑人工成本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对公司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

(三)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存在不良局面

S公司目前的招聘渠道主要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内部员工的推荐,另一种是通过网络等进行外部招聘,但是,通过内部招聘的很少,限制了内部员工的流动,缺乏给员工施展才能和晋升的舞台,在一定程度上埋没了潜在的人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过于依赖内部员工的推荐,会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通过内部人员推荐的成功应聘的机会多大于通过外部招聘的,以至于形成了内部的员工多数都有亲戚或朋友在本公司里的局面。企业重视内部员工的推荐很重要,但是,这也就难免会在公司内部产生复杂的人际关系和裙带关系。在人员任用和选拔方面,关系至上、情大于法的不良事情也难免出现,这对制度化的管理多会带来不便,难以做到任人唯贤,公平、公正也很难把握,影响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四)员工的培训开发与职业生涯规划匮乏

可能有这样一种感觉,新进的员工对自己在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或者说晋升路径不是很清晰甚至是根本不了解,以至于看不到自己将来所要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在工作上也自然而然的缺乏工作热情和积极进取的信心,因此造成人员流失率会不断上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会随之下降。

究其原因,这主要是因为公司重管理、轻开发,没有对员工做出一个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员工的发展与培训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大多数的员工来说企业里的培训可能还仅仅是停留在企业文化培训、公司制度培训和岗前培训的层面,缺乏后续的培养和提升的空间。应该说目前企业不乏人才,能人也不少,但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却基本上是单一的工作和专业化晋升之路,走的是单一的发展通道。这样或多或少地减少了员工的职业攀升机遇,特别是使一部分行政人员和有一技之长的一线工人及其他有专业技术人员感到难有大的发展前途,进而影响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也就造成了人才难招,人才难留的困难局面。(五)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工具没有充分利用

目前,S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这块用的是金蝶K3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K3)。它的主要功能有:(1)基础人事管理。包括组织规划、职员管理、查询报表、薪资核算、社保福利、考勤管理等管理模块;(2)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包括能力素质模型、招聘选拔、培训发展、薪酬设计、绩效管理等功能模块;(3)员工自助。提供分角色的CEO平台、经理人平台和我的工作台等功能管理模块。因此,可以利用K3的这些工具规范基础数据,理顺组织流程,围绕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选、育、用、留四个阶段开展有效的管理工作,提升HR专业管理水平,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但是,目前公司没有把这个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充分利用起来,除了一些基础的人事资料、员工合同等简单的录入系统中,很多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模块基本都是闲置的。在做人事报表、人员分析以及培训开发和招聘选拔方面没有利用各个模块的功能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基本上还是靠EXCEL等基础办公软件来处理的,造成管理上有点混乱,也影响了工作效率。一方面是公司高层和主要负责人没有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缺乏掌握K3系统使用的人才,人力资源部也没有专人负责各自模块的管理。

(六)日常人事管理的流程不规范

据这这段时间的实际操作,发现实际工作中一些人动的手续办理比较混乱,各部门人员不按规定办事时常发生。例如试用转正,按规定试用转正人员需在试用期结束前7天领取考核表,用人部门须在3天内作出评估并交至人力资源部。但是,往往会有很多部门或个人迟交转正申请,有的甚至会晚上半个月至一个月不能上交,到底是可以转正还是延期?人力资源部并不知情。严重的是,很多按规定时间已经晚交的申请,在上交时还是按照约定的转正时间,有的甚至还是提前转正,并不按照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为准。这样以来,无论他们什么时候交转正申请,都不会影响他们的转正时间,显然不是很合理的。此外,在转正考核评估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考评成绩多少分以上可以按期转正,多少分以上可以提前转正,低于多少分延期转正或者辞退。这样以来,最后的结果就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按期甚至提前转正,考核的目的和作用也就失去了意义。

另外,按规定申请辞职的人员须提前15天通知用人部门,但在用人部门收到通知后却很少有及时反馈给人力资源部的,到人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人力资源部才会知道这个人要走了,而且没有回旋余地了。整个过程中,人力资源部处在一个很被动的局面,最后只得签字同意。这对公司的人员规划、招聘工作等都带来很大麻烦和不利,无法及时有效地掌握人员信息,控制人才流失。公务员之家

六、改善当前问题的建议及措施

(一)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

首先,必须制定符合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和企业文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制定制度时,要赢得企业高层的支持,提升人力资源部的战略层次,争取拥有一定制定权和执行权,一切以公司的利益为中心,避免流于形式。其次,改变传统人事管理的局面,将人力资源的几大模块如招聘选拔、培训开发、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建立健全并对其拥有一定的执行权,转变人力资源部被动做事的局面。制度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点考虑人力因素,重视人才的价值,尊重人的需求。最后,要将制度形成完善、规范的文本,如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休假制度等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都应有相应的文本,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同时,也要加大力执行力度,奖罚分明,坚持公平、公正,坚持以制度管人,避免出现情大于法,让所有人都遵守规则,真正起到热炉作用。

(二)关于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首先,对各个部门和岗位做一个实地调查和分析,砍去可有可无的部门或者岗位,减少和控制人工成本,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规范组织结构,优化部门设置。部门的设置一定要符合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尽可能做到的简化、清晰。同时要将各个组织分清职责,明确部门的作用。第三,部门内部岗位的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严格按照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避免因人设岗。人员编制、组织架构要有限制,不能随意更改,对岗位职责模糊不清,应进行必要的工作的分析,关键的岗位应制定工作说明书。

(三)关于人员选拔和任用

第一,坚持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唯一源泉。重视和尊重人才,避免任人唯亲,关系至上。拓展人才引进的渠道,重视内部竞争和流动,提供员工发展和晋升的平台。第二,用人所长也要容人所短。选拔人才不能只看重学历文凭、工作经验甚至是关系,重视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允许犯错,提供机会,以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第三,留住人才是关键。无论是一线生产员工、专业技术人才还是管理人才都要防止外流,因为招到一个人的成本和难度远大于留住一个人。防止现有人力资源的流失,要从长远计议,树立所有人员都是人才的观念,重视员工个人发展需求,将员工的个人理想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同发展共受益。

(四)关于员工的培训开发和职业生涯规划

首先,培训要制度化。员工的培训应提升层次和深度,不能局限于管理层或者企业文化、公司制度方面的培训,要充分利用公司现有人才资源、各类培训机构及一些大专院校搞好员工的培训和轮训,明确各部门各级的培训任务并使其制度化,要逐步建立各类员工各级管理层及其晋升前的必训制度。同时,要杜绝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费力伤财的培训。其次,开展员工职业生涯管理。使员工尤其是知识型员工看到自己在企业中的发展道路,而不致于为自己目前所处的地位和未来的发展感到迷茫,从而有助于降低员工的流失率。同时,不仅要为员工提供与其贡献相对等的报酬,还要在充分了解员工的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愿望的基础上,制定出系统、科学的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有效地为员工提供多种发展渠道和学习深造的机会,设置多条平等竞争的晋升阶梯,使员工切实感到自己在企业中有实现理想和抱负的希望。最后,建立和完善内部流动机制,通过内部招聘,鼓励员工竞争上岗,搭建员工轮岗流动的平台,从而避免员工在一个岗位上束缚而造成企业内部缺乏活力和创新能力。

(五)关于K3系统的开发利用

首先,深入学习和挖掘K3系统的各个模块的功能。现在这个系统可能已经有最新版本了,最好是能和服务商联系一下对系统做一下升级,请专业机构对人力资源部的相关人员做一些专业方面的培训,要求每个人必须掌握整个系统的操作使用。其次,根据职务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模块的管理。比如负责基础人事管理的要把员工的基本资料、合同、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完善起来;负责招聘的要把招聘选拔这块建立起来;负责培训的把员工的培训发展这块建立起来,实现网络在线管理。最后,通过一步步的对基础人力资源管理的完善,然后向全公司推行、改进,实现各个环节对接,达到管理系统化。

(六)关于人事管理流程

第一,规范流程。对于不科学的流程和规定,要做出改进和完善,一切以简单有效为为目的,避免到处找人签字。第二,讲明政策。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应向所有部门所有人讲明白,说清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任何人不能随意违反。第三,严格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控制手段,不能简单的说一下就放在一边,建议与本人的绩效考核挂钩,严重的给出警告或相应的处分。

七、实习感悟

首先,感谢秦老师对这次暑期实习的大力倡导和支持,感谢S公司给我的这次实习机会,感谢S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所有同事在这段时间里给我的帮助和指导,也感谢所有对我的实习工作支持的公司其他部门的同事。

这段时间的实习,我感受颇多。有句话说得好,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书本学来的东西,终究是要经过实践的,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记得刚进S公司的那几天,感觉一切都是陌生和全新的。大批的生产工人,流水线生产车间,繁杂的各项事务等等。企业不是学校,这是一个可以把知识转化为社会财富的梦工厂。在最初的几天里,复印机不会使用,工作流程不清楚,接听电话不知道如何回答,员工反映的问题也不能及时解决,一切都是从零开始,然后就是不断的请教和问,拿不定的就去找部门的同事确认。这段时间所做的事情虽小,但事无巨细,真正把每一件事情做好也不是想象中的那样容易。因为,自己的每一个行为每一句话都关系到部门和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尤其是跟公司外部的人员打交道,比如接一个电话或接待一个来公司面试的应聘者,自己的言行举止都是在向外展示企业的形象和文化,哪一点做的不好或者不够到位都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良的影响,而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

通过这段时间的亲身体验,感觉到实际的东西与学校学得的书本知识差距还是很大的,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是需要磨练的。可能书本上有些知识是滞后的,因为现实生活工作最接近实际,且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知识型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书本知识的反应和更新速度是比较落后的。但是,另一方面,书本上学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超前的,因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我们基本上都是从西方学来的,尤其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中国的起步是比较晚的。而现实中很多企业还停留在传统的人事管理层面,尤其是在一些国企和中小型私企中比较常见,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建立完整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还是比较传统的人事管理。所以,如何正视现实,如何适应企业的实情和文化,在实习过程中都是比较重要的。

第9篇:减轻处罚申请书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规范和促进我区的防洪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区认真实施《防洪法》,在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难,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在,我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将我区五年来贯彻执行《防洪法》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贯彻执行《防洪法》开展的工作

(一)广泛宣传《防洪法》

防洪事业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是全社会的事情,是全民的事业。五年来,区政府和我局始终把加强《防洪法》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利用会议、电视讲座、广播、宣传标语、办学习培训班、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防洪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对《防洪法》有了一定的熟悉,增强了全社会的水患意识和依法保护河道和其他水工程的意识。

(二)编制修订有关防洪预案

五年来,区政府对防洪预案的编制高度重视,安排专门经费、专门职员编制有关防洪预案。一是区政府20**年组织编制和下文印发了《**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定政发[20**]13号文件),20**年对该预案又进行修订并下文(张定政发[20**]7号文件),将防洪的有关内容写进了该预案,并明确了区直各部分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工作职责;二是我局20**年组织编制了《**市***区山洪灾难防御预案》,并就每个乡镇又分别编制了《山洪灾难防御预案》,划分了山洪灾难的危险区、安全区,明确了组织指挥体系、预警内容和方式、职员转移和安置办法、抢险救灾等内容;三是我局修订了全区87座水库的《防洪应急预案》,增强了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纵性;四是我局修订了澧水干流沿河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洪水防御预案》,对澧水干流出现不同量级的洪水都提出了应对措施;五是20**年我局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对洪水期间市城区职员如何撤离制定了比较具体的方案。

(三)大力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五年来,全区共投进资金近3000万元,治理中小型病险水库127座次,整修塘坝823座次,修建高标准河堤11.95公里(不含市城区堤防)。一是20**年底,区政府用防洪保安资金作担保,一次性向农行贷款450万元,20**年上半年整治了70座小型病险水库,主要是加宽加深加固溢洪道,使这些水库达到了国家防洪标准,为战胜20**年“7•9”特大暴雨洪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20**年、20**年,我们争取中心资金1615万元,对协合、神仙溪这2座中型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消除了重要病险隐患;三是20**年我们争取省财政补助资金90万元,整治了候家湾、山羊溪、冷溪沟3座小型水库;四是20**年以来,我区修建了天门中学、犀牛潭、边岩、龙潭桥、四关峪、槟榔坪、双峡、三龙、瓦窑岗等高标准河堤,总投资600多万元。这些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使我区总体防洪能力得到了明显进步。

(四)全力抓好防汛抗灾

五年来,区政府和我局一直把防汛抗灾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一是组织开展汛前安全大检查。每年汛前的2—4月份,区政府分管领导都要亲身安排部署,要求我局技术职员对全区水库和骨干山塘进行一到三次的汛前安全大检查,会同乡镇领导对水库进行查看,发现安全隐患,马上研究处理措施,及时解决题目;二是加强防汛值班。每年4—9月我局技术职员能坚持防汛值班,24小时不离人,及时把握和监控雨情、水情、险情和灾情,为领导当好顾问助手;三是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每年我们都制订了“区领导包乡镇、包中型水库,乡镇领导包村、包小型水库,村干部包组、包山塘溪坝”的防汛责任制,每年都由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4处中型水利工程治理单位都签订有防汛工作目标责任状;四是落实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全区87座水库,每座水库都造册登记有50-150人的抢险队伍,沿河乡镇、街道办事处还预备有抢险船只等。20**、20**年两年由区政府安排资金,购置并下发给乡镇编制袋12.6万个,彩条布5.55万平方米。区人武部还储备有冲锋船5艘、救生衣100件、救生圈4个、铁撬40把、救生绳200米;五是加大防汛资金投进。这几年来,每年区政府在年初安排财政预算时,都安排有20-45万元的防汛资金,并视情况给予了追加。据统计20**-20**年,区本级财政共投进防汛资金280万元。今年3月19日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我区20**年防汛预备工作,从区财政解决防汛资金40万元,并安排30万元防汛救灾预备金。5月26日区政府再次召开专题会议,从区财政安排资金17万元用于协合水库和有关小型水库放水闸门整修、张家溪水库溢洪道矿渣清除、田家台村防洪演习等;六是全力组织抗洪抢险。我区20**年7月9日发生特大洪灾,降雨量与降雨强度之大为我区历史所罕见,降雨重现期为千年一遇,全区洪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4.2亿元。洪灾发生后,区政府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组织全区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民兵应急分队积极投身抗洪抢险救灾第一线,全力转移、撤离洪水围困的职员和地质灾难易发区的群众,安排救济资金,妥善安置灾民,对脱险的水库、山塘全力组织抢险,组织干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抢修水毁工程,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洪灾损失。

(五)认真抓好河道监管工作

一是开展了澧水干流市城区河段禁止采砂工作。近几年来,我区河道乱采滥挖的现象非常严重,这直接影响**旅游城市的形象。为搞好城区禁止采砂工作,我区先后组织了多次大规模联合执法禁采工作。20**年5月,根据市政府张政通[20**]12号通告精神,我区承担了对澧水干流市城区河段实行禁止采砂的工作任务。我们对27只采砂船的船主宣传法律政策,有9只船撤离了该区域,尚有18只船未撤离禁采区,最后我们依法向违法船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年12月1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20**年1月18日,区法院和我局联合组织38人,对禁采区内18只采砂船采取了靠岸、查封、锁死传动装置的强制措施,有15只船撤离了禁采区。20**年6月又开展了一次大的执行活动,赶走了最后3只挖砂船,至此,终于完成了27只采砂船的撤离任务。

二是严格了涉河项目的审批。为了确保河道行洪断面,对河道内建设项目必须从严把关,凡在河道内进行各种建设,都必须按《防洪法》的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批。几年来,我们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对涉河建设项目要求业主提交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分进行现场勘查、组织评审。20**年以来,我们共审批和报审了东方民族园、天门中学防洪堤、土木溪水电站、莲香垭水电站、黄金塔河堤、黄家山水电站等6个涉河建设项目。

三是查处了涉河违法案件。几年来,我区积极开展河道执法工作,规范河道秩序,加大查处涉河违法案件力度。20**年以来,我区共查处涉河涉水库违法案件80件,结案80件。查处了比较有影响的涉河案件有:20**年市城建公司修建污水管网工程未编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违法建设案,20**年区公路局在澧水干流荫山河段乱弃渣案,20**年广茂置业有限公司违法采砂案、**中一房地产公司违法修建河堤案,20**年天门中学违法修建桥梁案,20**年宏发机械公司向神仙溪河道倾倒建筑垃圾案等。

二、存在的主要题目

(一)病险水库安全隐患突出。全区87座水库现在仍有39座小型水库是病险水库,其中小(一)型13座、小(二)型26座。解决这些小型病险水库的题目,需资金3500万元左右。20**年,我区大规模治理小型病险水库时,主要是解决水库溢洪道不达标题目,但大坝内外边坡不稳、坝脚漏水、涵管漏水等隐患没有治理完成,而这些隐患随时都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河道治理任务艰巨。一是与水争地,侵占河道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来,有关单位和个人随意占用河道,修建房屋,造田造地,与水争地,导致河道行洪断面缩小,河道行洪能力降低;二是乱采滥挖,破坏河床。河道采砂受利益驱动,屡禁不止。由于乱采滥挖,使原本平顺的河床千疮百孔,砂堆林立,严重影响通航和河道行洪;三是农村河道防洪能力低,治理资金不足。我区河流众多,防洪能力低,一遇洪水,冲垮河岸、农田、房屋现象比较严重,而对河道治理又需大量资金。国家只管大江大河,我区财力又十分有限,很难解决。

(三)水利执法队伍不稳。我局水政监察大队在全区范围内行使水行政执法权,该大队为参照国家公务员治理单位,但现在还是差额拨款,在全省无他例,造成执法职员思想波动大,队伍不稳定。他们只好为养人而收费,为收费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