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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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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申请书

第1篇:救济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H2S 溢流 监测 微量 深井

中图分类号:TE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a)-0060-05

Abstract:During the drilling process,conventional hydrogen sulfide surface monitoring technology can not timely and accurately monitor the early deep well hydrogen sulfide gas into the drilling fluid. To solve this problem,in the full study of the existing hydrogen sulfide monitoring technology at home and abroad,we established the deep trace hydrogen sulfide early monitoring scheme for near bottom hole drilling process,drilling near the surface and near the circulatory system,the 3 different locations and time nodes,forming a deep early trace hydrogen sulfide overflow monitoring technology. The technique consists of 3 parts,namely: the bottom of hydrogen sulfide monitoring method,drilling platform of hydrogen sulfide monitoring methods and the circulation system of hydrogen sulfide real-time sampling monitoring method,this method has good pertinence and applicability,which can forecast the hydrogen sulfide timely and accurately,so as to control the hydrogen sulfide treatment of hydrogen sulfide and drilling fluid to win more the time,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drilling well control and timely processing.

Key Words:H2S; Overflow; Monitoring; Micro; Deep well

随着油气地质学理论的进展和勘探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碳酸盐岩储层勘探开发聚焦了世界的目光。世界碳酸盐岩储层的油气产量约占油气总产量的60%,碳酸盐岩储层中普遍含有H2S,而且我国高含硫化氢天然气资源丰富[1-2]。但是,H2S具有较强腐蚀性,在含硫储层的钻探过程中,钻具易受H2S的腐蚀损坏,“氢脆”和硫化物应力腐蚀破裂等对钻具的腐蚀作用强烈,我国各地油气田每年也至少发生钻柱疲劳断裂事故500起,总共直接经济损失在4 000万元以上[3-5]。此外,由于硫化氢是酸性气体,常用的钻井液呈碱性,在硫化氢侵入早期,将发生酸碱中和反应和物理溶解过程而不会溢出,在钻井液出口槽面也检测不到硫化氢,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容易给井控带来风险,控制不好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但是,目前井场常用的硫化氢传感器有固定式和便携式两大类,均采取在空气中检测硫化氢[6],这些传感器被重点安装在井口、振动筛以及循环罐附近,这种方法可以检测到逸出钻井液的硫化氢。当大量气侵时,过量的硫化氢将以气体形式裹在钻井液中迅速窜至地面,并被硫化氢传感器检测到。因此,这种常规的监测方式存在报警滞后问题。

1 钻井时硫化氢来源与特点

硫化氢主要来自产层,在钻井过程中,随井筒工作流体或产出流体进入地面。钻井过程中,含硫天然气以岩屑气、重力置换气、扩散气侵或压差气侵的方式进入钻井液,随钻井液在防喷器上喇叭口、振动筛、泥浆循环罐区域,以较小速度连续逸散至空气中。硫化氢是酸性气体,硫化氢侵入钻井液初期,由于目前钻井常用的钻井液呈碱性而出现酸碱中和,所以硫化氢在碱性钻井液中溶解度大,在酸性钻井液中溶解度小,表1是华北油田所做的硫化氢在不同pH值碱性钻井液中的溶解饱和度[7]。如果浸入钻井液中的硫化氢少,不超过溶解饱和度,因此,地面常规的检测手段检测不出硫化氢。随着硫化氢的侵入,硫化氢溶于水形成弱酸,它与钻具表面的铁发生化学及电化学反应,释放出原子氢渗入到钢的晶格中,原子氢在结合成浞肿邮碧寤增大,致使钻具发生氢鼓泡产生裂纹,使钢材变脆,得不到及时控制会造成严重的事故。

第2篇:救济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鉴于自己的能力有限,无暇顾及家庭,加之心理压力过大。特请辞去九年级班主任职务,望另寻良师,莫误了学生。敬请批阅!

我,从一个初中毕业生到现在的研究生毕业,在下泉中学工作了十三年,担任了十三年的班主任,自认为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对任何工作不挑剔,不发牢骚,任劳任怨,踏踏实实!特别是班主任工作,把全部的心血和精力都投入到了班级的管理中来,放弃了无数个休息日,以至于无暇顾及家庭,愧对我的丈夫和孩子。每每想起这些都有愧疚之心,却都得到了家人的理解,对我只有一句话:好好工作,对得住党,对得住学生!

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选择了当教师,也就选择了清贫和奉献。但是我的选择得不到理解,是最令人伤心的事情。学校每每布置任务下来,我始终是站在学生的角度来考虑,来完成学校的工作。久而久之,我工作得到的回报是领导不信任。与其这样,班主任工作对于我来说还有什么意义。也没有继续干下去的理由!所以请考虑安排新的班主任,我会留给他(她)一个完整成型的班级,我会完成好交接任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新班主任的到来!

首先,我最对不住的是家人。让我心理不是滋味。2019年,丈夫为了送我到武汉读书,到银行贷款4万元,当时他的工资才700多元,儿子才一岁零三个月。七十多岁的老父亲也要赡养。2019年,我回到下泉。而丈夫在城里工作,还要带5岁的孩子读书。孩子本是跟母亲的。但是我的孩子从小就只能跟着父亲,从小就缺乏母爱,他三岁起就开始学独立,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所以孩子的身体一直瘦弱,不象别的孩子那样红润。学习成绩也一般,对此,我十分着急!所以,我需要时间照顾家里,尽一个妻子、母亲的职责!

其次,在班级管理上,自己的方式发法也存在着缺陷,同时,与课任教师的沟通较少,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误会!正如领导批评九年级课任老师关系欠和谐。班主任不能起桥梁作用。另外,从领导对自己的帮助中,觉得自己缺乏耐心,我的退出,对学生应该只有好处的!

尊敬的校长,我考虑辞去班主任工作已经很长时间了,我这个人做事不会意气用事,是冷静思考的结果。我早在八年级合班时,就向校长提出辞去班主任工作。我衷心地感谢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和鼓励、帮助!但是,我的这个决定是为学校,为了学生,也是为了我今后的工作打好铺垫。让我在不当班主任的日子,能更深入地反省,为下次当班主任作好充分的准备!

希望领导们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请求,作好正确的安排。请批准我的恳求,我会感激不尽,继续奋斗,在下泉一天,就尽职尽责工作一天!

此致

敬礼

第3篇:救济申请书范文

困难补助申请书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五部分组成。

(一)标题

这类申请书的标题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位置,以醒目的字体写出来。标题由文种和申请事由共同构成。如“困难补助申请”。也有的直接以“申请救济”作为标题的。

(二)称呼

称呼写在标题下一行,顶格,称呼后加冒号。所谓称呼即要写出所要申请的单位名称或领导的称呼。有的还要在名称前加上修饰语。如“尊敬的校学生处领导同志”等。

(三)正文

正文要求阐明自己申请的理由。写困难补助申请需将自己的生活情况、家庭负担、下岗情况等一些困难都写出来,该部分要有理有据地写。正文的最后还要写出自己的希望或写出“特此申请”字样。

(四)结尾

结尾即要写些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等字样。

第4篇:救济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临时措施;仲裁前程序;紧急仲裁员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88-03

所谓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一般指的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以保全财产或证据为目的的临时措施指令,以向申请方提供临时救济。{1}在仲裁程序中引入临时措施,授予仲裁庭临时措施权已然成为仲裁机制的普遍做法。{2}

尽管仲裁庭拥有临时救济措施的权力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这也包含着一个特定的前提,即只有等待仲裁庭成立后,申请人才可以申请临时保全措施,这有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迫切希望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现实要求。实践中,仲裁庭的组成往往需要花费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而在这一时段内,可能会出现某些特殊的情形,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会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或是会影响到未来仲裁裁决的顺利实现,但由于仲裁庭尚未组成,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显然与当初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相悖。当事人能否请求仲裁机构在仲裁庭成立前紧急临时措施这一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近些年来,通过修订仲裁规则的方式,多家仲裁机构都在试图探索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机构临时措施的程序设置,以应对当事人的临时救济措施需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作为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尝试。

一、ICC规则中仲裁庭组成前的紧急措施规定

ICC是通过在仲裁规则中增加紧急仲裁员规则来应对这一问题的。2012年新修订的ICC规则增加了第29条“紧急仲裁员”的规定,按照这条规定,一方当事人需要不待组成仲裁庭而采取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紧急措施”)的,可根据附件五中列明的紧急仲裁员规则,请求采取该等措施。结合附件五《紧急仲裁员规则》的内容,这一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交的时间。当事人向秘书处提出紧急措施申请的时间被限定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而且不以当事人已经或同时提交仲裁申请书为前提。规则规定,“不论申请人是否已提交仲裁申请书,只要秘书处在根据第16条将案卷移交仲裁庭之前收到该请求,就应予以受理。”第16条的规定指的是秘书处应在仲裁庭组成后立即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2.紧急措施申请书的要求。该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各方当事人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地址和其他详细的联系信息;{2}代表请求人的任何人士的名称全称、地址或其他详细的联系信息;{3}说明导致提出请求的相关情形以及已经或即将诉诸仲裁的基础争议;{4}列明所请求采取的紧急措施;{5}说明请求人需要不待组成仲裁庭而采取紧急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原因;{6}列明任何有关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7}列明有关仲裁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的任何协议;{8}提供已经支付本附件第7条第(1)款中所述款项的付款证明;{9}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任何当事人在请求书提交之前已经向秘书处提交的有关基础争议的任何仲裁申请书和其他提交文件。{3}

3.申请的审查。由仲裁院院长审查紧急措施申请书,以决定是否开始紧急仲裁员程序。包括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存在紧急仲裁员规则不适用情形的审查。{4}是否具备“紧急性”也是审查的重要因素。

4.具体程序。{1}紧急仲裁员的委任,院长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常在秘书处收到请求书起两日内,任命紧急仲裁员。{2}案卷移交,一旦紧急仲裁员得以任命,秘书处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应将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3}制定程序时间表,紧急仲裁员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常在案卷按照本附件第2条第(3)款移交给紧急仲裁员起两日内,制定一份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程序时间表。{4}作出裁令,紧急仲裁员应当在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令。

5.紧急措施申请程序仍适用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6.不支持单方临时措施。单方临时措施是指在收到紧急仲裁申请后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即采取的措施,因其出其不意且比较迅捷,往往能达到较好的效果。ICC规则规定紧急仲裁员在任何情形下均应公平和中立行事,确保各当事人均有合理的陈述机会。可以推定紧急仲裁员没有采取单方措施的权力。

二、ICC紧急措施的初步实践

在2012年ICC国际仲裁院所受理的仲裁申请为759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仅为2例。在其中一例案件中,国际仲裁院在1天之内就委任了紧急仲裁员。在另外一例案件中,国际仲裁院院长根据仲裁规则29条第6项关于不予适用紧急仲裁员规则的情形,认定当事人的紧急仲裁申请不符合条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5}

在2013年ICC国际仲裁院所受理的仲裁申请为767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为6例。其中2项申请得到了支持。在其他4项申请中,其中2项申请由于所涉仲裁协议签订于新版仲裁规则生效之前而不予受理,另外2项申请由于缺乏“紧急性”而被驳回。{6}

在2014年ICC国际仲裁院所受理的仲裁申请为791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为6例。

在2015年ICC国际仲裁院所受理的仲裁申请为801件,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为10例。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从2012年新规则实施以来,虽然绝对数量不多,但紧急措施的申请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也出现了当事人的申请得到支持的案例,这些案例也都体现了紧急措施程序非常紧凑的时效性。

三、ICC紧急措施规定的积极意义

就ICC紧急措施的设置来看,结合国际商界的实际需求,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类似规则相比,该规则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一)较少的前提条件和紧凑的时间安排

仲裁庭组成前的临时救济措施的提出是否必须以已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为前提这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问题,各仲裁机构的规定亦有不同。比如,ICDR{7}规则和SIAC{8}规则均要求当事人在提交仲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才可以提交紧急救济书面申请。ICC规则则不以提交仲裁申请书为申请紧急措施的前提,为当事人申请紧急措施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ICC规则中有关期间的规定均考虑到紧急临时救济措施的急迫性,设置了较短的期间。如院长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常在秘书处收到请求书起两日内,任命紧急仲裁员;一旦紧急仲裁员得以任命,秘书处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应将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常在案卷移交给紧急仲裁员起两日内,制定一份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程序时间表;等等,这些硬性的期间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确保仲裁前临时救济措施的时效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多数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对紧急仲裁员在接受指定后何时作出裁决未予明确规定,而ICC规则明确规定紧急仲裁员应当在接受案卷移交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令。这一时限相较其他规则的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导和可预期性,更加体现出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特殊性。

此外,在期间的规定上,如SAIC规则、ICDR规则等在具体程序的规定中使用的都是营业日(business day)的概念,但ICC规则使用的是“日”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因为受到法定假日的影响而使营业日的标准会变得不确定,从而尽可能避免程序的拖沓。

(二)确保紧急措施程序的透明度

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的回避制度以及作出紧急措施裁令的工作程序要求。规则规定,“紧急仲裁员应考虑请求书的性质和紧迫性,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有关程序。在任何情形下,紧急仲裁员均应公平和中立行事,确保各当事人均有合理的陈述机会。”

(三)对紧急措施裁令的救济

鉴于紧急措施的急迫性和规则所确定期间的短暂性,紧急仲裁员所作出的裁令的正确性很难在所有案件中都得到保证,故而ICC规则实际上也为紧急措施裁令本身设计了救济手段,“对于紧急仲裁员裁令中认定的任何问题、事宜或争议,该裁令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可以修改、终止或撤销紧急仲裁员所作出的裁令或对裁令的任何修改”。

四、ICC紧急措施规定存在的问题

通过设置紧急仲裁员紧急措施裁令这一特殊的前置程序,为之前仅能选择到法院要求诉前临时救济措施的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这符合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也被普遍认为可能是国际商事仲裁未来的发展趋势。但在目前,这仅仅是探索性的尝试,距离成为成熟的规则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一)“紧急”的判断标准

在仲裁院院长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紧急措施申请书时,其情形是否“紧急”是判断是否同意该申请的重要因素,如在ICC 2013年收到的6项申请中,其中的2项申请就由于缺乏“紧急性”而被驳回。但ICC规则中并未对何为“紧急”规定判断标准,完全交由仲裁院院长自由裁量,这显然增加了申请的不确定性。

在其他规定了类似紧急措施的仲裁规则中,多数仲裁规则都没有规定“紧急救济”的判断标准。只有ACICA{9}规则第28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即申请人申请紧急仲裁员时须满足3项条件:第一,不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二,不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时申请人的损失,将远远大于采取该措施对其他当事人的损害;第三,申请人获得胜诉的仲裁裁决的可能性很大。这一明确的判断标准,值得借鉴。

(二)紧急仲裁员的委任方式

考虑到这一程序的急迫性,各仲裁规则均规定这类仲裁员的产生方式为“指定”,ICC亦是如此。这种委任方式优点是高效,但也不可忽视其缺陷。缺陷一是,院长在选择紧急仲裁员时,有哪些考量因素并不明确,选择紧急仲裁员与通常在组成仲裁庭时指定仲裁员有何不同也不可知。对此,ICDR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管理人所指定的紧急仲裁员来源于专门的紧急措施应急仲裁员名册。这一规定可资借鉴。

缺陷二是,在紧急仲裁员的指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自主性难以体现。

(三)紧急仲裁员权力有限,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缺乏明确规定

紧急仲裁员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的问题,ICC规则未作明确规定,这一点与其他已采纳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机构仲裁规则有所差异。以SCC{10}仲裁规则为例,根据其关于紧急仲裁员的附件2第1条规定,紧急仲裁员拥有仲裁规则第32条第1、3款所规定的权力,分别是“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准予其认为适当的临时保全措施”与“临时保全措施应当以裁定或者裁决的形式做出”。

ICC规则不但没有明确规定紧急仲裁员可以采取的措施,还明确规定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应以裁令而非裁决的形式作出,似乎在淡化其终局色彩。{11}同时还规定,对于紧急仲裁员裁令中认定的任何问题、事宜或争议,该裁令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可以修改、终止或撤销紧急仲裁员所作出的裁令或对裁令的任何修改。这固然可以为紧急仲裁员做出的不正确的裁令提供救济途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感到裁令的约束力有限。

(四)紧急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如何及紧急措施的执行问题

ICC规则没有规定紧急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其他的各仲裁机构的规则也都没有明确这一问题。但事实上这一问题非常重要,因为紧急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他所作出的紧急措施能否得到执行的问题。紧急仲裁员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员?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持肯定或否定意见的都大有人在。各国的国内法也鲜有明确规定。{12}而从情理上来说,紧急措施是针对一种非常的紧急情形而的,当事人的争议最终还是需要由仲裁庭解决,因此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只是临时性的,必须接受仲裁庭的重新审查。法院在审理紧急决定的执行问题时,可能会据此认定该决定没有终局性而拒绝予以执行。

ICC规定紧急措施的目的是满足当事人迫切需要通过仲裁前紧急措施保护其利益的愿望,进而增强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吸引力。通过上文对ICC规则中紧急措施的初步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仍有一系列关键问题有待通过未来的实践加以厘清与解决。但是,即使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都无法改变以下这一事实,即这是一项代表着仲裁发展新方向的积极事物,有着坚强的现实需求后盾,且不背离仲裁本身的基本价值。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机构,选择采纳这一制度的原因。{13}

注 释:

{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6条规定临时措施是指:“仲裁庭在下达决定争议的终局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下令一方当事人采取的任何临时性措施,比如且不限于:(a)争议未决之前维持或恢复现状;(b)采取行动防止,或者避免采取行动造成:(一)当前或即将发生的损害,或(二)对仲裁过程本身的妨碍;(c)为其后使用资产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一种资产保全手段;或者(d)保全与解决争议可能有关的实质性证据。”

{2}我国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尽管相较之前已经突破性地规定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但是,仍未赋予仲裁庭临时救济措施的权力,也就未给当事人于仲裁前向仲裁机构申请临时救济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3}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五《紧急仲裁员规则》第1条第3款。

{4}审查的依据分别是规则的第5条和第6条。第5条规定:“第29条第(1)至(4)款及附件五中列明的紧急仲裁员规则(合称“紧急仲裁员规定”),仅适用于后述当事人:该当事人是仲裁规则项下仲裁协议的签字人或该签字人之继承人,且该仲裁协议是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第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紧急仲裁员规定不予适用:a)仲裁规则项下的仲裁协议在仲裁规则生效日前订立;b)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紧急仲裁员规定;或c)当事人约定适用另一规定采取保全措施、临时措施或类似措施的仲裁前程序。”

{5}2012 Statistical Report ,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Bulletin Vol. 24 No. 1 ,2013.

{6}2013 Statistical Report,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Bulletin Vol. 25 No. 1 , 2014.

{7}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即美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8}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9}The Australi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即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10}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即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11}不同仲裁机构对于紧急仲裁员作出的有关临时救济措施的决定规定了不同的名称。例如,SIAC规则将其称为命令或中期裁决;SCC规则将其称为决定。虽然单纯根据称谓上的不同,不能说明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的性质,但就其执行性而言,裁决可能遇到的阻力会较小。

第5篇:救济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 出口额;专利合作条约;面板数据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25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8- 0036- 03

1 引 言

专利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创新活动的重要指标,也代表了该地区的科技实力。专利战略已成为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重要手段,尤其对跨国公司而言。我国专利制度运用较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国内发明专利不仅在数量上远低于国外发明专利,在质的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国外发明专利主要集中在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出口导向型制成品行业。

对外专利申请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国外市场布局知识产权战略扩大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对外专利申请可通过PCT途径和非PCT途径。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为专利合作协定,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并不包含专利的授权,并且不受理外观设计和商标等的保护申请。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PCT是对巴黎条约的补充,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向多个国家进行申请。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PCT制度自1978年开始运作后,受到了国际申请人的普遍欢迎。在20世纪90年代,PCT制度日趋成熟,成为国际申请的主要途径。截至2008年l0月1日,PCT成员国已由2000年1月的105个增至139个。

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在PCT申请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2005年,我国PCT申请量已经超过2 500件,在全球PCT申请量排名中,首次跻身十强;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PCT申请数量不振,增速仅为2.32%,而我国PCT申请量达到6 089件,占全球PCT申请量的3.7%,更超越英国排名世界第六位,同比增幅11.9%;2009年,由于受金融危机持续影响, WIPO估计全球PCT申请量下降4.5%,然而中国PCT申请量在危机中实现了逆势增长,增幅达到30%。中国在PCT申请方面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绝对数量依然落后。据统计在PCT申请中前15大申请人来源国中除了中国和以色列,其他全部为OECD国家。

保护出口产品是企业申请PCT的主要原因,拥有国外专利对出口企业开拓市场,促进贸易起到很大作用。尽管我国是出口大国,但是在出口中产品蕴含的专利却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2009年中国每向美国出口一亿美元的高新技术产品,相应地在美国申请2.3个专利。2008年韩国每向美国出口1亿美元的高新技术产品,相应会在美国申请64件专利;日本每向美国出口1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会在美国申请157件专利,与中国的2.3个形成鲜明对比。

2 文献综述

2.1 国外研究

专利作为技术创新的产出被许多学者应用在经济研究中。Soete(1981)运用截面数据模型,表明科技活动(由美国专利授权数衡量)对贸易发展有积极的效应。Laursen(1999),以19个国家的17个制造业部门为研究对象,使用贸易数据和美国专利数据分析了技术变迁对贸易增长的影响,得出1965-1988年8个技术密集型产业中技术变迁和出口绩效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并且一个国家积极进入技术活跃领域的能力越强,出口的增长率越高。

2.2 国内研究

随着知识产权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日益凸显,我国学者也对专利有了更多的关注。李平,孙灵燕(2007)构建国外专利申请的技术溢出模型,对国外专利申请包含的研发存量进行量化,在此基础上对国外专利申请对中国技术进步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国外专利申请对中国技术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但对东、中、西部技术进步的贡献度存在差异。姚立民(2007)研究了技术创新如何影响出口绩效,结果发现在技术和出口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作用。杨波(2008)运用面板数据调查了不同国家的R&D投入与出口之间的不同关系。结果表明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的R&D投入对出口的影响作用要较小。余道先和刘海云(2008)将在中国的专利分为国内专利和国外专利,结论表明国外专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要大于国内专利。张经强(2010)构建了国外专利申请溢出的传导模型,运用计量回归方法,实证研究了国外专利申请溢出对我国区域技术进步的影响。结果表明,国外专利申请在中国各区域都产生了技术溢出,这种溢出促进了地区技术进步,但由于国外专利申请溢出在各区域之间的传导存在差异,则对区域技术进步的影响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以往的研究中多数通过研究研发或者创新与出口之间的关系发现他们之间的正相关作用。但是很少有人研究PCT和出口之间的关系,PCT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逐渐成为跨国公司申请国外专利的主要途径,因此有必要研究企业对PCT申请的运用及PCT申请与出口的关系。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以PCT和出口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揭示PCT申请的重要作用。

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3.1 模型描述

本文运用各国的PCT申请数作为其将本国技术应用到国外市场的衡量标准,并计算这种国外专利布局战略对出口的影响。本文运用面板数据分析2000-2007年的PCT申请量对2002-2009年出口的影响。选取中、美、日、韩、英、德、意7个国家为分析对象,由于专利申请到生效的滞后期,以滞后两年的PCT申请为因变量,以各国出口额为因变量,建立面板数据模型,计算对外专利申请对出口的影响程度。

面板数据分析方法是最近几十年来发展起来的新的统计方法,面板数据可以克服时间序列分析受多重共线性的困扰,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更多的变化、更少共线性、更多的自由度和更高的估计效率。面板数据模型是结合时间序列和横截面两者的数据进行分析。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提供经济的一个更加丰富的信息来源。它指的是在时间序列上取多个截面,在这些截面上同时选取样本观测值所构成的样本数据。面板数据对国际经济问题的研究是很成功的。例如,在研究专利申请对出口的影响时,单纯的时间序列,即选择单个国家在不同时间点上的观测值,只能计算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专利对出口的影响,而不能计算多个个体不同的影响程度,不能得出国家之间的差异对出口的影响,不能进行比较,而单纯的截面数据又不能反映专利对出口的长期影响。因此,采用面板数据选取多个时间内不同国家的对外专利申请和出口额为变量,可以比较不同经济实力的国家在长期内,受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对外专利申请对其出口的作用。

横截面的异方差与序列的自相关性是运用面板数据时可能遇到的最为常见的问题。由于这两种现象都突破了古典回归模型的假定,这时候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 将是不适合的。

面板数据模型的一般形式为:

yit= αi+xi tβi + μit(i = 1,…,n;t = 1,…,T)

式中,xit为1×K 向量,βi为K×1 向量;K为解释变量的数目。该模型可分为3种类型。

不变系数模型,在该模型中截距和系数都是不变的。

yi=α+xi β+μi (i=1,2, …,N) (1)

变截距模型,在该模型中存在个体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可以通过截距的不同体现出来,系数不变。

yi=αi+xi β+μi( i=1,2,…,N )(2)

变系数模型,在该模型中系数和截距都是变化的。

yi=αi+xi βi+μi (i=1,2,…,N) (3)

在如何选择模型类型时先建立两个假设:第一个假设在模型中截距和系数都是不变的;第二个假设为在模型中截距是变化的而系数是不变的。由于本文研究的几个主要国家经济实力以及经济结构均有较大差别,存在个体差异,在经过对3个模型的估计之后,根据残差平方和通过F检验我们拒绝了假设一和假设二,即模型中的系数和截距都是变化的,选择第三个模型变系数模型。因此模型满足以下条件:

αi≠αj,βi≠βj,?坌i≠j(i=1,…,n;t=1,…,T)

3.2 数据分析

本文数据来源于OECD(经济合作组织)统计网站,和中国统计局统计年鉴,以及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Statistics on Patent中PCT Yearly Review。其中出口数据选取的是2002-2009年美国、英国、中国、德国、日本、韩国和意大利7个国家每年的出口额,以美元计算,并以2005年的价格指数为基准,因此出口额是消除了价格影响因素以后的美元值。对外专利申请选取的是以上各国2000-2007年相对出口额滞后两年的PCT申请数据,单位为件。具体数据请见表1和表2。计算时对原始数据取自然对数。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Export是各国年出口额,各国出口额及价格指数数据来源于OECD网站,其中中国出口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解释变量Patent,为各国PCT申请数,数据来源于WIPO网站的PCT Yearly Review。因此本文的初始模型为:

ln EXPORTit=β0 +β1ln PATENT it + μit(i =1 ~ 7 国家和地区;t =1 ~ 8 年)。相关数据如下:

4 计量结果

通过Eviews计量软件我们对变系数模型进行了估计,结果如下:

因此得出以下等式:

Log(export)USA=6.865 8-8.06+0.96log(patent);

Log(export)UK=6.865 8+29.54-3.29log(patent);

Log(export)JP=6.865 8-0.96+0.28log(patent);

Log(export)KO=6.865 8-2.78+0.47log(patent);

Log(export)CN=6.865 8-1.92+0.53log(patent);

Log(export)GE=6.865 8-12.69+1.56 log(patent);

Log(export)IT=6.865 8-3.12+0.59 log(patent);

5 结 论

通过以上结果,我们可以发现PCT申请对出口绩效除了英国以外都有促进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程度随着国家的不同而呈现差异。在所研究国家中,PCT与出口绩效之间呈现最显著的正相关作用的是德国和美国,其中德国的系数为1.56,美国的系数为0.96。PCT申请对出口有最大促进效应的是德国。在中国PCT申请对出口也有一定的促进关系,其影响系数为0.56。PCT与出口的关系在应该呈现负相关作用,并且该作用并不显著。所以我们不能确定英国PCT申请同其出口之间的确切关系。

在模型中,中国的截距为正值,这表明在不存在专利的情况下中国依然可以出口,这和中国的出口模式有很大关系。中国的出口大部分为加工贸易,加工贸易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出口结构。但与此同时,这些加工产品处于价值链低端,技术含量较低,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仅占出口产品的很小一部分。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仍然是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所以即使没有专利,中国依然可以利用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优势实现出口。相反,美国和德国的截距均为负值,说明在没有专利的情况下他们的出口将会是负值,这更进一步表明了专利对这些国家的重要性。在这些国家出口产品以高技术产品为主,出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来技术创新。

结果显示了在不同国家之间PCT与出口的不同关系。可以确定的是PCT申请对出口有促进作用并且可以帮助企业扩展国外市场。

尽管近年来中国的PCT申请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PCT申请数量同中国的出口规模是不相匹配的。对外专利申请还没有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出口,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PCT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企业对PCT申请的理解上存在偏差。政府应积极引导企业,加大R&D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建立自主品牌以开拓国外市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优化对外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明确资助目的,规范资助范围和资助额度,提高资助效率,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申请,尤其重视对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资助,有效提高专利收益。

(2)引导企业通过利用PCT制度进行国外专利布局,提高国际技术竞争力。有效利用PCT申请制度保护国外市场。但也要注意避免盲目申请。

(3)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对外专利申请政策。规范PCT申请,鼓励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申请。

主要参考文献

[1]K Laursen. The Impact of Technological Opportunity on the Dynamics of Trade Performance[J].Structural Change and Economic Dynamics,1999,10(3):341-357.

[2]Luc L G Soete. A General Test of the Technological Gap Trade Theory[J]. Review of World Economics,1981,117(4):638-660.

[3]余道先,刘海云. 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基于专利授量的实证[J]. 国际贸易问题,2008(3).

第6篇:救济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 美国337调查 现状 法律分析 对策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一、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分析

1.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

我国电子产业是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行业,已连续多年居工业产品出口首位。据德国联邦对外经济信息局于2007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电子产品出口额为780亿美元,已超过了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2007年我国电子产品的出口继续扩大。 美国是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随着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美国的份额不断增加,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所以我国是近年来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在所有涉华337调查的案件中,电子产品占绝大部分,已超过50%。可见我国电子产品已成为美国发起337调查的重点。

截至2008年4月底,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上表资料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网站:topic.mofcom.省略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2003年至2008年4月,38起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案件中,专利类侵权调查有36起,占95%,商标类侵权调查有2起,占5%。在上述所有案件中,除了12起未做出裁定外,其余26起已结案的337调查案件中,只有2起胜诉,即被ITC裁定未侵权,占所结案件的5%,有17起案件与控方达成和解,以交纳专利费来换取和平,占以上所结案的45%。有7起被ITC裁定侵权成立,占上述所结案的19%,其中1起发出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另外6起发出了有限排除令。

2.涉案电子企业的回应情况

过去,由于我国电子企业大多对美国337调查不大了解,更不了解不应诉的后果,再加上诉讼费用昂贵(一般在100万至1000万美元),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所以我国电子企业多采用不应诉的回应方式。结果被诉企业不应诉,就自动败诉,ITC就会作出缺席裁决,裁定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成立,发出永久排除令,使得我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无法进入美国市场。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不应诉的严重后果,开始主动应诉。在主动应诉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不会因败诉而被ITC下达禁止令,从而达到保住一定市场的目的,大部分企业通过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来解决问题,庭外和解可以通过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也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来达到和解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免除高额的诉讼费用,还可以保住市场。到目前为止,面对337调查,积极应诉的企业很少。

二、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法律分析

1.美国337调查的法律依据

337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第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2.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发起调查: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中登载原告和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2)开始调查: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调查开始后不迟于90天内,ITC根据原告的请求发出临时驱逐令,这适用于不需要证明国内工业损害的侵权案件。

(3)听证与裁定:在调查期内,当事人和ITC指定的行政法官要举行两次听证前会议,之后,将由行政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记录和相关证据事实,行政法官做出初裁决定。初裁决定决定一经做出将自动地为ITC所接受并把它作为ITC的最终裁定。除非至少有一名ITC委员在45天内建议对初裁决定进行复审。

(4)复议和上诉:在ITC做出裁定后的14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对裁定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在终裁决定生效后60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具有终局性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3.美国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4)没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没收令。根据该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

三、我国电子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1.对337调查应对策略研究的总结

从目前的应对策略研究现状来看,研究最深入、发展最系统的是法律类应对策略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事先预防策略。我国电子企业应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推动新技术的研究和现有技术的保护,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在出口前应进行周密的市场调查,特别要进行必要的专利和商标检索,在合同中对于侵权和应诉责任进行相关的认定,订立仲裁协议,排除ITC的管辖权。

(2)应诉策略。一旦企业遭遇337调查,应主动、及时、联合应诉,聘请有经验的中外专业律师通力合作,分摊费用,积极配合调查机构,寻找对方的权利瑕疵,如原告是否为权利的合法持有人,原告的权利技术与商标是否与我方构成相同或类似,原告是否符合国内产业的定义。另外,企业为了赢得更多的准备时间,可以利用中止程序。最后企业也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和解。

(3)进攻策略。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利用337条款,在美国及时申请专利,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排除美国国内竞争和来自国外竞争对手的压力。

(4)事后策略。即使被裁定败诉,企业首先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降低损失。如在侵权被诉中有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败诉后,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向第三方要求损害赔偿;其次对产品进行技术改进,绕开原告所持有的专利,积极地向ITC申请撤销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最后,企业要为产品寻找生路,应积极开拓美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减轻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

2.关于建立、完善对美337调查应诉机制的若干建议

(1)明确应诉主体。337调查的应诉主体不是政府和行业协会,而是企业自己。虽然政府和行业协会起来很大作用,但如果让政府和行业协会完全包办了诉讼,有关诉讼的企业就会置身事外,认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企业要重视开发自有知识产权,同时应积极在国外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才能维护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2)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政府的角度来看,应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积累和转化,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让知识产权所转化出来的强大生产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助推器。同时,政府还应建立预警制度,在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以及对外交涉等方面发挥作用。最后,政府不妨考虑建立反337调查的基金会,专门为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提供经费支持,减少应诉企业的应诉风险。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能够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社会职能分工缺陷。由于行业协会对本行业情况比较了解,其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在企业遭遇337调查后,行业协会应积极、主动地与涉案企业联系,帮助企业想方设法应对337调查。

(3)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在对美337调查反诉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自己的337调查制度,采取进攻策略,保护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该制度的建成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在与外国贸易时因知识产权纠纷受制于人的局面。我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已经为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法律依据,该法第五章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29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侵犯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但从实践来看,这一法律规定并不具备任何可操作性。

要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首先我国立法机构应制定保障贸易知识产权的《反知识产权侵权法》,其次,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改进知识产权立法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加强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反知识产权的规则和调查裁决进行合法性控制上。

参考文献:

[1]薄守省 杨 麟 周 勇:美国337调查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刘述莉:论中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进口行为法律制度的建立[D].中国硕士论文数据库,2007年

[3]白泓渌: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美国遭遇337条款调查[D].中国硕士论文数据库,2007年

[4]饶 磊 周 全: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J].中外企业家, 2007年第2期

第7篇:救济申请书范文

   学校贫困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

   我现在十分需要领导、学校、国家帮助我,帮我和我的家庭度过难关,让我能有幸和其他的同学一起顺利完成学业。

   我的家庭有四口人:爷爷、爸爸、妈妈,还有我。由于工厂的效益很不好,我的父母在1996年前后分别下岗。从那时开始,我们的家就陷入了窘迫之中。年老体弱的爷爷需要妈妈的悉心照料,所以家里的重负一下子都落到了爸爸一个人的肩膀上。

   上大学两年以来,我深知着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我省吃简用,化压力为动力,化爱为能量,无时无刻不再努力着,各门功课均达到优良水平,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心帮助同学,在班里名列前茅。大一的时候就通过了英语四级考试,大二的时候通过了计算机二级的考试,一直是入党的积极分子。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让我的家人宽慰,用良好的成绩来回报帮助过我的亲人和朋友,来回报国家和社会。

   现如今,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让我这样的学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我满怀热血感谢党和国家对贫困学生的关心。真诚希望领导给我一次机会,一解我求学之路的燃眉之急。我会以200%的努力好好学习,争取上进!只要自己一有能力,就马上回馈社会,帮助所有有需要的人。特别的是我一定要成为一个能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和巨大贡献的人。

   再次真挚的感谢各位领导。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学校贫困申请书2    铜梁县大庙镇大狮村村委:

   我叫侯大洪,大狮村七社社员,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众所周知,今年,对我家来说的确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切灾难和不幸都降临于身,真是祸不单行。首先,是我父亲的病逝。随之而来的是:我的儿子侯鑫,仅有19岁,因身患重病不得不离开了学校,在重庆西南医院动了两次手术,前后住院长达三个多月,如今虽出院,但身体相当虚弱,还不时到大庙医院输液,生活极为不便,还得靠年老的婆婆及母亲亲自照顾。自生病以来,虽得到亲戚朋友以及社会的关心与帮助,但对我这个家庭来说也无济于事。而我自己呢,于今年8月8日,又出了车祸,在重庆大坪医院做了下肢切除手术。令人可悲的是,落下了瘸子残疾(左脚短且细小),一路病病磕磕走来,身体极度虚弱,如今40多岁的人,本来是身强力壮干事业的时期,本应是肩负上赡老下养小的神圣职责时期。可孑然一身的我,孤单、寂寞、悲伤尚且不说,苦恼的是每年只能偶尔做点小事,根本无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仍然依赖母亲及自己的妻子而生存。我不能尽人子之孝心,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悲哀呀!眼望着母亲逐渐衰老,眼看着家庭生活逐步维艰。如何生存?不敢想象,不堪设想!

   更要说的是,我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女儿也要靠人照顾呀,因此一切重担都落到了我妻子

   夏庆淑的头上。就拿照顾我们三个来说都够她受的了,更不用说找钱来维持家庭生计,这一切使我家从此一蹶不振,我一家人的生活从何谈起呢?

   不幸的我,万幸的是遇上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惠民政策似甘泉滋润弱势群体。政府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给予了的生活保障,更有各级领导的同情怜悯之心、关怀厚爱之情。在此,一个对家庭对国家毫无贡献反而拖累的体弱多病外加残疾的我,万般无奈之下,厚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敬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批准为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学校贫困申请书3

   尊敬的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人:xxx,生于1983年5月9日,家住府谷县黄甫镇山神堂村,同心路初级中学教师。

   申请事由:由家庭贫困,妻子有病,于20xx年4月6在中国第四五一医院做手术治疗花费大,请求给予救济资助。详情:我是一名中学教育教师,20xx年8月,来到同心路初级中学,走上了三尺讲台,开始了我的教书生涯。我爱教育,爱学生,学生也爱我,喜欢我,特别喜欢和我玩,当然也特别喜欢我给他们上课,从2012担任班主任以来我班教学成绩一直都是名列前茅,多次受到学校的表彰。由于我来自农村,父母在家务农,经济基础微薄,无其它经济来源,仅靠我的工资来维持家庭生活,今年妻子病情严重,于20xx年4月6在中国第四五一医院做手术治疗花费大。为了缓解贫困教师的家庭生活,减轻我的经济负担,特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援助我这个贫困教师的生活。

   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学校贫困申请书4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

   我是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九江市的一个偏僻农村。现家有6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4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省农村信用社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省农村信用社批准为盼。

第8篇:救济申请书范文

问:山西张武

――我大学毕业后想去西部工作。请问国家在学费、试用期工资方面有什么政策吗?

适用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答:

文件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各地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问:河南于炳坤

――我是一名外来打工者,单位欠我工资,就是拖着不给。请问申请仲裁有时间限制吗?仲裁申请书怎么写啊?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答: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仲裁时效因为你向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倘若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你没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那么你在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你就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如果你自己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哪些情况取消成绩

问:山东赵毅军

――听说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处理得很严,是不是要取消全部成绩啊?

适用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答: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视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哪些情况在工作中伤亡但不属工伤

问:辽宁王晓斌

――我想问一下哪些情况在工作中伤亡,但不认定为工伤啊?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答: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第9篇:救济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汽车车身、轻量化、工艺、材料

中图分类号:G15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387-01

汽车车身是整车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件精致的综合艺术品,凭借着明晰的雕塑形体、优雅华丽的装饰件和内部覆M材料,使人获得赏心悦目的感受,点缀着社会生活环境,形成道路移动的风景线。我国汽车制造业的发展,一方面拉动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影响环境、安全的弊端显现出来,反过来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汽车车身轻量化是时代所需,势在必行的策略。

一、当下的汽车车身现状

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战略决策就是节能减排,新车产业化。目前,能耗大、尾气排放严重等问题是制约中国汽车发展的绊脚石,羁绊我国汽车行业走向世界的步伐。那么,对汽车车身的改进和工艺的进化,是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汽车车身材料的选择

汽车材料是影响汽车重量的关键因素,也是汽车安全因素的重要指标之一。经过实验测试,各种钢板(带)的屈服强度是有差异的,普通钢板(带)的屈服强度介于120Mpa―180Mpa,强度板的屈服强度介于180Mpa--260Mpa,高强度板的屈服强度介于260Mpa--340Mpa,特高强度板的屈服强度介于340Mpa--620Mpa,超高强度板的屈服强度大于620Mpa,在我国车型中,车身材料绝大部分都是采用普通钢板,容易变形,又有很大的重量;高强度钢的应用较少,对于铝镁合金、复合材料等轻量化优质材料,都没有在汽车车身制造中得以应用。

2、结构轻量化设计不够成熟,车身工艺技术不强

传统的钢制车身制造工艺在冲压工艺和焊接工艺,电阻点焊的焊接能耗居高不下,电阻点焊电流是钢材点焊电流的四倍,且二氧化碳的焊接,无法保证对薄板的焊接质量,难以修复变形问题。在车身设计师理念上,仍采用传统的车身结构和生产方式进行制造设计,没有融入计算机全面控制焊装设备、改善车身结构、应用新型的连接技术等思想设计,汽车大型化、重量化及大排量化的状态,显然跟不上革新后的车身结构及汽车的性能。长期下去,势必造成我国的汽车制造业对国际汽车行业的飞速发展望尘莫及。

二、汽车车身轻量化的关键工艺技术控制途径分析

从世界主流汽车轻量化发展来看,使用先进轻质复合材料和工艺,保证汽车的强度与安全性,降低排气污染,节约能源,汽车轻量化己成为世界汽车发展的必然趋势,环境友好型汽车己受到人们的爱戴。

1、采用轻量化优质材料,拓展车身性能

轻量化材料在汽车车身制造的应用,降低了汽车的整体重量,赢得了国际汽车工业的广泛认同,形成汽车车身轻量化的主打技术,推动汽车材料的改革创新。从轻量化材料的发展趋势着眼,可以从四条途径来实现。第一:高强度钢板(带)替代普通钢板,既能增强屈服强度,优化汽车使用性能,又能将汽车零部件及总成结构厚度减薄。当前,世界汽车工业正研发的淬火分配钢,具有强度高、可塑性强、性价比较好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期待。第二:轻金属材料替代钢板。近年来,铝合金在车身上的应用正在扩大,铝的密度约为钢的三分之一,对汽车减重的同时,也大幅提高车身零部件的刚性,因而受到社会的瞩目。以美国生产的汽车产品为例,1976年,一辆汽车使用铝合金重量仅为39公斤,1982年上升到62公斤,到1998年则升至100公斤。第三、复合材料替代钢板。复合材料与金属材料相比,有着更独特的优势,如:耐撞击、减振隔音性能良好等无与伦比的优点,在未来的汽车车身材料中,应用前景一片光明。第四、多种材料组合,打造架构车身零部件。单一的采用某一材料制造车身,制造成本受到限制或者成本偏高,难以达到优化车身性能的最终目标。因此,综合利用材料,将合适的材料运用到合适的部位,将是车身结构设计的发展趋向。

2、合理使用多种先进工艺技术,支撑多种材料车身制造

在车身制造过程中,多种材料的混合使用于汽车车身的条件下,激光焊接、弧焊、MIG焊、电阻点焊等多种连接工艺,铸造连接件、覆盖件、挤压型材骨架结构件等零件关键制造技术,面临了巨大的挑战。现只举出几例关键工艺制造技术加以说明。

2.1 激光焊接技术

激光加工技术是实现汽车轻量化的重要途径,研发了多种激光加工技术理论,其中激光焊接是利用激光束产生热源,使金属熔化,进行高效的精密焊接技术,它可以减少两块钢板之间的搭接宽度,加强部件之间的连接,压缩车身结构件的体积。焊接速度快,生产效率高,可以根据钢板的厚度、材质及性能的差异,按任意轨迹通过激光裁剪、拼焊等技术,连接成一整体结构,再经过机械冲压成形,制成车身的零部件,使零部件具有很高的强度。由于车身的各个部件对强度、刚度、防腐等因素要求不同,可以采用激光拼焊技术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比如:车身的上部与下部设计要求,车上人员安全系数与汽车本身的安全系数不同,将不同的特性材料无缝拼接起来。

2.2 热冲压成形技术

对汽车的车身部位,如:车窗加强筋、地板通道、门板加强筋、前中立柱等形件,都要经过热冲压成形过程。它是将钢板加热至一定温度,快速移至规定的机械模具内,高速冲压成形,再经过冷却、淬火处理的工艺程序,生产出超高强度、精度高的钢板冲压件;由于零部件具有很高的强度,对材料的选择上,可以相应的减少料厚,真正达到减轻车重的目的。

2.3 其他先进工艺技术

随着汽车轻量化的要求,研发多种工艺技术,例如:液压成形技术、半固态加工技术、JFE智能冲压成形技术等,都对成形车身部件更大的设计空间,工艺制造技术控制也越加规范化、集成化、精确化,生产工序简化,实现车身的进一步减重,推动车身轻量化的不断发展。

三、结束语

要获得汽车车身轻如蝉翼坚如磐石的最优效果,符合车身轻量化的理想状态,必然要受到成本和性能的约束,只有借助先进的数字化手段,充分发挥多工艺制造手段的优势,实现工艺制造技术和方法在车身上的合理化和精细化使用,才能有效地节能减排,提高汽车的整体质量,促使我国的汽车制造业与世界汽车工业的差距大大地缩短。

参考文献

[1] 周成军,沈嵘枫,周新年,吴传宇.电动汽车车身结构轻量化研究进展[J].林业机械与木工设备.2012(11).

[2] 智淑亚.汽车车身轻量化材料的应用及发展[J].中国制造业信息化.2012(17).

[3] 黄信宏.车身轻量化设计研究现状[J].现代零部件.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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