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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需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那么应该怎样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的标准是什么?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
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
刘明松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而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仍然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刘明松强调。
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
“《通知》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刘明松表示。
“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为名,违法违规占地,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大棚房’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如何杜绝呢?”
刘明松说:“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并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刘明松解释:“这项政策旨在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因此《通知》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度
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为规范用地,《通知》规定对用地协议进行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刘明松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依照法律程序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集体所有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民住宅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或村级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直处于初始阶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
这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并按年收取租金。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集体所有者为出租主体,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厂房出租给企业或个人,集体收取租金。其二,建设用地使用者为出租主体,主要表现为村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土地出租,以收取租金为企业盈利。其三,农村村民个人出租房产,连带出租土地使用权,按期收取租金。这种情况在城乡结合部比较普遍,并已成为城郊无地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2.企业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形。这主要存在于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开办企业或经商的资金不足,企业或个人大多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新的土地使用者。主要表现为:其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者开办企业,村委会或乡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收取转让金。其二,集体土地所有者直接转让土地或以地合作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开发商分得部分商品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三,建设用地原使用者(企业或个人)在土地所有者的允许下将一定年期或无限年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或个人,所有者收取一定转让金。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一是在乡镇企业合并、兼并及股份制改组中,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形式为合办企业的条件,从而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二是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的方式进行流转。
5.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
二、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在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力内容的行使上有明显的不完全性。例如,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法律明令禁止。在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上,《土地管理法》也做了如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这就造成实际操作性差。在收益权方面,由于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如房地产开发,使得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这部分土地收益,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难以壮大。此外,由于国家征地的强制性,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如何处分自己土地时缺乏地位,土地的大部分收益被政府拿走,造成失地农民生活困难。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在市场经济的拉动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将农用地充当建设用地进行交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及耕地保护政策造成冲击,正常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2.土地流转不规范,缺乏契约约束,影响稳定
集体建设用地私下流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征地拆迁中,往往因为补偿费用问题,卖出方反悔,要求收回所卖的集体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因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因此买方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造成交易双方的矛盾,以致发生,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3.耕地保护制度受到冲击
过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通过征地途径,“低进高出”的特点突出,征地前后土地价格相差甚远,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民心理失衡。一些农村集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造成耕地的大面积减少。而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有量关系到国家的粮食生产安全,因此,在治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引导,切实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
4.集体土地资产和国家土地收益大量流失
集体建设用地虽然是乡镇或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些土地的增值源于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事业等多方面的投入,以及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先期投入。长期以来,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一直是自发的、无序的隐形交易,谁交易谁受益,这就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和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加快法制建设,为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通过立法或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废除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歧视性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全面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向用地单位有偿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其进行开发建设,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凡不属于法律明确的公共利益范畴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国有土地可以提供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破产后只能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第二,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随厂房等一同转移的,如果是农用地,或土地上没有房屋等设施的将不得转让。
2.转变职能,加强管理,切实搞好流转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作用。各级政府依法监督、管理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信息服务,收集供求信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首先,要严格土地规划管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建立健全土地规划体系,全面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在土地市场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其次,应加强农村土地的产权管理,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步伐,确保农民集体土地在进入市场前产权明晰,没有权属争议,并核发土地证书,为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提供完善准确的权属保障。
3.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严格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一是建立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农民应得土地收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的监督机制,加快建立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管理办法以及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配套政策。二是建立地价评估机制。建立相应的地价体系及评估体系,包括转让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等,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体系。三是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最低价保护制度,以及土地价格评估备案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复垦置换机制,切实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遗留问题。五是调整税收政策,使集体土地的流转和国有土地的流转都需要缴纳相同的税种、税额,为达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为集体土地市场和国有土地市场搭建同一平台的最终目标奠定基础。六是搞好信息公开查询工作、指导签订各有关文书、产权变更登记政策咨询等相关配套工作。
4.严格土地执法监察,依法治理土地流转
关键词 :农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机制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本文研究的土地市场是指建设用地市场。土地市场有宏观和微观之分,宏观土地市场是指由所有现实和潜在土地的供给者和需求者组成的供求体系,只要土地的使用价值可以被供给者有效提供,而需求者有使用土地的意愿,就可以被纳入范围。而我国的微观土地市场仅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市场准入的土地使用权,在政府的监督下,所进行的交易总和。本文所研究的土地市场为宏观市场。
一、目前土地流转流程及其经济实质分析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进入土地市场合法流通,最终到达土地使用者的手中,需要历经三方参与者、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资源利用计划的指导下征收,并入政府土地储备,在这一环节中,政府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的补偿费,至此第一个阶段完成。在这个阶段中政府与农村两方主体发生了土地所有权和价款的转移交换,我们看到,在这次交换中,价值极为不公允,这是政府动用的垄断和强制力实现的,由此,土地的价值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转移至人民政府。这部分土地增值,构成了土地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兼具税收的强制性和等同无偿性,我们不妨将这一部分收入视为税收,暂时称为农地增值税收。我们再来考察这一税收的合理性和影响,税收的原则是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而农地增值税是面向经济状况较差的农村阶层,因此农地增值税收是不合理的。它的后果是剥夺了农村的土地增值这一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强制转移给人民政府,进而造成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同时,任何政府的干涉都会扭曲市场,限制市场释放社会资源的能量,而农地增值税因其持久、影响范围广泛、影响金额巨大,进而成为了现存经济体系中的一块顽疾。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完善,未来给予农民征地补偿将根据被征地块的实际市场价值分配。
第二阶段,地方政府组织土地一级市场,将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出让金,至此第二阶段完成。首先,在这个阶段中,由政府组织的由一个卖方和多个买方构成的土地一级市场是一个垄断市场,这是政府动用行政特权实现的,后果是造成土地价格不合理的抬高,房地产商成本的增加,最终结果是土地增值向房地产消费者的转嫁,也就是房价上涨。其次,政府组织的一级土地市场操作中,由于行政制度不完善,形成了“土地寻租”等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温床。土地错误地流向次级需求者,没有实现价值最大化,市场功能被打折,直接降低市场总效益。不健全的市场同时抑制了市场应有的活力,间接妨碍市场发挥最大功效。
二、农地入市对市场的影响分析
在农地入市前,由于土地供给主要依赖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征用土地受到保护耕地红线等政策的严格限制,我们将土地供给曲线描述为供给不足;由于单位价格的变化对政府供给土地影响较小,我们将曲线描述为缺乏弹性,即如图1 中的曲线S1所示。我们假设需求不变,如图曲线D所示。因此使供求达到平衡的市场价格为P1。此时的供应量为M1。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市、市、同权同价。这将打破前文论述的三方两个阶段的模式,随着农地入市的合法化和程序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入土地市场,这将增加土地的供给,也就是使供给曲线向右移动,如图2 曲线S2所示,假设需求曲线D 保持不变,可以得到使供求达到新的平衡的市场价格P2,以及此时土地供给量M2。在图2 中可以看到,成交价格由P1下降为P2,换言之,农地入市将有助于平抑土地价格,消除房地产泡沫。另一方面,从图2 中同样看到,土地成交量由M1上升为M2,这将意味着更多土地将找到适合的使用者,土地资源被盘活,而这将提高总体土地使用效益,释放市场能量,为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
三、农地入市可能导致的风险分析及应对
(一)地方政府税收来源骤减
地方政府是一个独立的由收入和支出达到平衡的组织主体,负有公共服务、基础建设等必要的不可缺少的社会职能,需要稳定的税收来源作为支撑。如前文论述的,“农地增值税收”在税种设置上极为不合理,农地入市将敦促地方政府重新优化财政收入结构,使税收起到正确辅助、引导经济发展的作用。农地入市不是减少地方税收,而是重新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二)地价下降会引起房地产业低迷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命脉,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重要保障。而当前地价畸高是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假象,恰恰反映出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金融机制如股市不健全,致使投资渠道狭窄,抬高了房地产的非刚性投资需求,使房地产成为一种投资工具,资本大量流入房地产市场,而需要资本支持的产业却无处融资。平抑房价,这也是防止经济过快增长的一个方面。
(三)耕地红线的指标可能被打破
国务院规划,截止到2020 年,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确保在18.05 亿亩,2010 年数据显示,全国耕地面积已经逼近18亿亩红线。这将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和污染等问题。环境保护是一项全体公民的公共义务,是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考虑的问题,而这一目标是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实现。目前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是对新征农地征收的一次性税收,通过调节税额大小,可以用经济手段将耕地保有量限制在规划范围内,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四)农民无法享受城市的社保待遇
农民将土地出卖,很多并未享受到均等社会保障、没有户籍的农民工缺乏安全感,面临将成为城乡两地的边缘人的危险。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不安定因素而强制要求公民参加的储蓄保障计划,这一制度应为实际情况服务,因此应跟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安定社会的要求。
(五)人口大规模流向特大城市
农地入市赋予农民处置财产的自由,减小了农村财产对农民的制约束缚,农民可以更自由地选择进城。农民和城镇的人口选择进城,动力在于为了得到更好的医疗、教育和消费体验,以及更好的就业与商业机会。在城市化进程中,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城市的人口不再是由政府规划和控制,而是人口自由选择的结果。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发达国家的人口分布都呈现出特大城市化的趋势,例如日本的东京等。因此特大城市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带来了人口过于拥堵等不便,另一方面缩短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地理距离,方便了人和人之间的物品与劳务交易。
结语
土地制度作为经济的基础制度,其影响是及其深远的,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直接影响了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到目前的土地流转制度直接导致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更造成整体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市场能量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因此,在相关配套设施建立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进农地入市,建立健全市场机制,以迎接经济发展的历史机遇。
基金项目: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计量研究(项目编号:22YJC880165)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陈斌.长珠三角容纳一半中国人口又如何[N].南方周末,2013-12-19,F29.
[2]章林晓.农地入市无助于降房价[N].中国房地产报,2013-11-18,A03.
【关键词】农村城镇化;耕地利用;绥化市
国务院总理在2014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内,着重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文分析绥化市农村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特别是城镇化对农用地的占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绥化市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绥化市农村城镇化建设的现状
绥化市处于124°50′~128°30′E,45°21′~ 48°2′N,位于黑龙江省中南部,地处中国寒地黑土、松嫩平原的核心区,东接伊春市,北邻黑河市,西北与齐齐哈尔是毗邻,西靠大庆市,南与省会哈尔滨市接壤。绥化市被誉为“中国寒地黑土特色农业物产之乡”,持有寒地黑土品牌商标。这里是甜菜、亚麻、烤烟三大经济作物基地,是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和农副产品出口创汇基地。绥化市是个典型的农业市,农业人口众多,2009年绥化市总人口580.2万人,乡村人口424.7万人,即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3.2%,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成为绥化市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逐渐向非农方向转化已成为必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水平、机械化率大大提高,一部分农业人口得以脱离土地迁往城市;另一方面,农村人口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享受更好的医疗设施和教育环境而主动迁出农村,由此推进了城镇化建设。但是绥化市城镇发展规模普遍偏小,全市176个乡镇,具有集聚人口功能的乡镇并不多,没有足够的经济优势吸引周边经济和人口向小城镇聚集,带动辐射功能不强。所以该地区主要以“就地城镇化”为主,即农村人口在原有的居住地,通过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社会事业,提高自身素质,来改变原有生活方式的过程[1]。
2009年绥化市总人口580.2万人,城镇人口155.5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26.8%,从2002年到2009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在27.7%左右。2009年绥化市地区生产总值为60.5亿元,城镇GDP为39.7亿元(以上数据来源于《绥化市统计年鉴》),城镇GDP占地区GDP比重为65.6%,市辖区1个,县级市3个,6个县,71个镇,3个民族镇,89个乡,每百万人口拥有城镇14.2个,建制镇占乡镇总数47.2%,由此可见,绥化市城镇化水平处于初期阶段,并且发展缓慢。
2 绥化市耕地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集约化程度及土地利用效率较低
城镇化过程中需要大量土地,应当充分地挖掘其潜力,但现阶段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粗放利用,在城镇大搞开发区、新区建设,由于经济实力不足,许多开发项目得不到落实,致使土地闲置现象普遍。乡镇企业过于分散,普遍占地规模过大,浪费了土地资源,导致了土地利用效率低,不利于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乡村居民点建设占地过大且布局极为散乱,用地结构不合理。
2.2城镇扩展占用耕地
改革开放以来,绥化市城镇化速度加快,无论生产生活都要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农村城镇化过程中需要独立工矿企业提供经济动力,伴随着人口的迁移和集聚,建设居民点、商业区是必然的结果,城镇扩展势必导致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扩大和耕地的减少。
2.3城镇化速度过快给土地、生态环境带来沉重压力
城镇发展要求充裕的空间处理生活垃圾,无论堆放还是填埋都要占用土地并且造成污染,农村城镇化速度过快会给土地带来很大压力。另外,乡镇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技术设施简陋,工业“三废”未经处理大量排放,由于乡镇企业布局分散而导致污染扩散程度和影响范围极大。农业生产人力投入减少,普遍依赖于农药、化肥,而需要较多人力投入的有机肥施用量逐年减少,土壤养分不足造成耕地土壤退化,耕层变浅,耕性变差,保水肥能力下降[2]。这些都威胁绥化市绿色农业的品牌信誉和持续发展。
2.4城镇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不健全
城镇化进程离不开土地要素的流动和集聚,而土地要素的流动与集聚需要有健全的制度。健全城镇土地利用制度可以加强土地管理、减少闲置宅基地、杜绝土地投机买卖,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土地供应政策滞后会使小城镇旺盛的用地需求与土地资源之间矛盾突出。另外,一些基层政府急功近利或在集体利益的驱动下,忽视对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开发独立工矿企业、居民点、商业区等是不合理占用耕地,而对闲置宅基地的复垦却迟迟不到位,导致小城镇违法用地现象突出。
3 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耕地保护对策
3.1 统筹发展,优化区域城镇布局
针对绥化市土地利用效率低、城镇扩展占用耕地的问题,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将下辖的各县纳入绥化市整体规划中,明确各分区功能定位,统一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独立工矿区、居民点、商服区、城镇绿化带,科学规划交通运输线路。
3.2 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
针对绥化市土地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可以通过挖掘土地潜力、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宜农荒地等方式改变农业粗放经营模式。
3.3 加快村镇合并,实现耕地规模经营
城镇化有利于人口集中、土地集约,之所以出现耕地面积急剧减少、耕地利用不合理的现象,主要由于城镇化不完全。要解决这个问题,推进城镇化建设,关键一点就是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不仅实现地域城镇化,还要实现人口城镇化。
3.4 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土地产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地价格核算体系和土地转让制度,对保证农民利益、优化配置城乡土地资源、推进城镇化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但实践表明,这种土地制度运行得并不成功,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土地用途管制失灵。因为土地非农利用的巨额增值收益几乎全部留在城市,刺激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获得城市扩张资本和增加财政收入,从而助长了农业用地的非农化。我们看到的是,近20多年来,政府、民间资本、工商业资本对耕地的近乎疯狂的圈占,导致耕地锐减。
其次,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限制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非农利用者的直接交易,从而导致对国有土地和农村土地所有者的不公平对待,造成新时期工业、城市和市民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新的资源攫取,这与工业反哺农业和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严重不相适应。
再次,由于法律制度的城市倾向,刺激地方政府、工商业资本大量低成本圈地,制造了农村、农业相对城市的凋敝局面,严重影响着工农、城乡关系,甚至导致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冲突与对立,日益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源头。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而允许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显然已时机成熟。
第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启动,产生了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巨大拉力。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急剧上升。而土地的农业生产和巨大的生态环境效益,不得不使政府采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在国有建设用地消耗殆尽、供给稀缺的状态下,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持续发展就维系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城市的再扩张和工业的持续发展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机会。与此同时,新农村建设的启动,对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也将大量增加。如村庄建设、农民文化娱乐设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都需要大量土地,这使得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要求更加紧迫。
第二,农民对平等土地权利的追求,是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根本推力。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国有土地市场的初步建立,土地资产价值已日益显现。但是,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在处置上存在着巨大的权利差异,农民对此越来越不满。在平等观念支配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越来越迫切希望农村集体土地能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同地,同价,同权”。
第三,土地“隐形市场”的大量存在,是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催化剂。1990年代以来,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及一些大城市郊区,农民利用政策和法律空间,自建标准厂房、仓库和店铺等用于出租;或者干脆不顾有关法律限制,直接进行土地的非法出租。通过隐形市场转变用途而成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数量是巨大的、惊人的。
我们在长江三角洲典型村落的调查中也发现,凡是农村集体经济年可支配收入较大的行政村,大多以土地经营为主。即以土地出租或修建标准厂房、打工楼、商铺、停车场出租等形式,与土地使用者――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分享工业和商业利润。例如浙江省某县园里湖村,近年来通过开发房产出租获得巨额且稳定的收入,从1993年一个资不抵债26万元的空壳村一跃成为远近闻名的富裕村。2004年,该村集体经济总收入已达886.26万元,其中房产和场地租赁收入达651.86万元。这不仅是村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农户最直接稳定、最为长久的收益保障。正如学者丁凯所分析的那样,隐形市场“客观上对农村社区经济发展、集体财富积累、社区管理服务及稳定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保障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流转毕竟在政策法律上未得到明确的认同,在杂乱无序或隐蔽状态下进行,缺乏合理的规制,从而难免会引发诸多问题,容易滋生不少土地纠纷及矛盾冲突,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因而,将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纳入市场势在必行。
第四,改革试验和农民的探索,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作了重要的政策储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一直未中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实践。中央政策也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留下了空间。如200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可以说,这些政策精神具有积极的改革导向,是各地进行改革探索的依据。广东省在顺德试验以及南海、东莞等地探索的基础上,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成为第一个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入市流转的地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第五,国家法律有所松动,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准备了“准生证”。虽然国家立法严格限制着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或否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实际上,有关法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建留下了一定空间。比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此显示出来的政策和法律创新空间,在实践中不断被放大了。
建设新农村,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应发挥其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全面实现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需要媒体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撑和精神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依然存在,城乡差距拉大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特别是农村普遍存在的环境脏、村貌乱、设施差、布局散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农村的文明进步,影响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发展构建新闻舆论平台,唤起民众力量投入新农村建设,是各级媒体尤其是地方广播电视媒体应尽的职责。作为基层党委、政府的喉舌,地方广播电视台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上通下达与舆论宣传工作。在党和政府与广大农民群众之间架起沟通与交流的桥梁,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地方广播电视媒体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这是因为:
地域的接近性。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强求一律。上级大台难以兼顾各地情况,而地方广播电视台有着地域优势,对当地情况最了解,与当地联系最密切,因而新闻宣传就更具指导性,开设的节目更有针对性,农民群众也更容易接受。
内容的针对性。新农村建设既是一项长远任务,也有阶段性的要求,内容多、要求高、任务重。地方台因熟知当地情况,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开设节目栏目。可以根据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沟通,帮助群众释疑解难,化解矛盾。宣传的针对性,有利于当地党委、政府更好地指导工作,也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山东肥城广播电视台在《肥城新闻》栏目中开设了《桃乡新闻》、《劳模采风》等子栏目,通过正面宣传,典型引路,影响、改变农民创业者的思维方式,使他们摒弃小富即安,小满则成的守旧思想,引导他们放开步子闯市场。
传播的即时性。广播电视节目传播速度快,尤其是现场报道更可做到与新闻事件的发生同步传播。广播电视传播的即时性往往要优于报纸及刊物。同时,广播电视还可开通直播节目,与农民面对面交流,及时倾听农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方便农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收听收看的便捷性。由于受文化素质、生活消费环境,欣赏习惯等因素的制约,相比报刊、网络等媒体,农民朋友更钟情并习惯于听广播、看电视。通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他们甚至可以在流动和有意无意之间获取信息和知识。可见,广播电视收听收看的便捷性特点更适合农民群众的生活习惯,因而更有利于广播电视媒体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
建设新农村,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面临的新任务
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出台,新农村建设已逐渐由破题进入实践阶段,这个关乎9亿农民福祉的“大动作”,不仅为地方广播电视宣传注入了“活水”,同时也给新闻宣传工作开启了富有挑战性的课题。在新农村建设中,地方广播电视台宣传工作的开展面临着哪些新任务,又该如何去完成呢?
转变宣传理念。说起新农村建设的宣传,有人可能将其与以往的“三农”报道联系起来。的确,这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往的“三农”报道主要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展开,而如今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涵盖了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要求在未来15年左右,使农村的整体面貌大为改观,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在新农村建设推进过程中,要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在强调立足于农业和农村自身改革发展的同时,要重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这些都是新提法、新观念。作为地方广播电视媒体必须转变宣传理念,自觉适应新农村建设宣传的要求。
首先,要从原先比较狭隘的“三农”报道的小圈子里跳出来,把新农村建设的宣传放到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建设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中来审视,深刻揭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其次,要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全面拓展宣传报道面,注意发现新典型,提供新经验。再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理念,注重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宣传。
抓住报道重点。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而中心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地方广播电视媒体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应根据本地实际,抓住重点,把报道着力点放在发展农村生产力和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方面。
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强对各地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报道。重点报道各地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维护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与新成果。要加大对致富信息的深度报道。避免粗放式、低附加值的报道,要精深加工,实现信息的二次、三次增值开发,切实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农村广播正式开播后,其《专家咨询热线》、《致富快车》栏目深受农民听众欢迎,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已开始试播,其《为民热线》栏目开播三天时间接到各地咨询电话150多个。本着关注农村、关心农业、关爱农民、关怀农村工作者的宗旨,农村广播和新农村频道正以其贴近“三农”,沟通城乡,权威实用,特色鲜明的特点,逐步成为河南广播电视媒体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主阵地和重要舞台。
以统筹城乡为主题,报道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典型和新经验。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向农村转移,以工促农,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健全农民保障机制等新现象、新举措必将出现,这些更是地方广播电视宣传报道的重点。青岛电视台推出《强镇、强村、强企》专栏,选派记者深入农村,调查研究,通过采访报道新农村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加大对农村自主创新和城乡互动、城市支持农村建设的好做法的宣传力度。
以社会事业建设为抓手,报道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重点包括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立农村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完善农村“五保户”、病残者供养和救助制度等。要加大对农村生活的广度报道,敢于把农村中经济纠纷、婚姻纠纷、风俗纠纷、干群纠纷、治安纠纷、家族势力纠纷等问题进行适当报道并加以正确引导。配合新农村建设,福建广播电台、电视台适时推出了《社区医疗服务走入莆田寻常百姓家》、《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惠及农民》、《诏安贫困村民有医保住院看病不发愁》、《关爱女孩社会捐资育“春苗”》、《健康文化树新风“花”乡文明结硕果》等系列报道。
树立见物见人的理念,突出人物报道。我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农民,农民是发展农业、推动农村进步的主体,处于社会注意力边缘地带的农民,尤其渴望得到接纳和认可,希望有机会欣赏和体味自己以及同行的成功。对农节目应紧紧围绕农民这个“人”而不是围绕“钱”和“物”做文章,把各类人物报道摆在突出位置,也就是要以人为本,报道好新农村建设中的典型事件和典型人物。
树立大听众大观众的观念,努力吸引都市人收听收看。观光农业,绿色食品消费、乡村旅游等对农节目对于都市听众、观众来说正产生出越来越强的吸引力。从而可以进一步促进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农民致富开辟更多的途径。
创新节目栏目。地方广播电视媒体应深入农村、贴近农民,制作出别具特色的、适销对路的节目,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应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原则,不断创新宣传内容、宣传方法、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打造节目栏目的专业化与品牌化,打造深受农民群众喜爱的名牌频道和节目。
广播电视宣传的载体是节目。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宣传报道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农民群众希望广播电视节目能把道理说得明白一点,把科学技术传播得具体一点,把致富典型介绍得及时一点,节目办得与农民贴近一点。因此,在拓展宣传报道内容的同时,节目栏目也需要创新。根据视听监评调查和信息反馈,广大农民群众对节目有以下几方面的需求。
需要增加新闻资讯的信息量和时效性。地方广播电视对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来说,是他们了解外界、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在市场经济面前,他们只有靠信息灵敏寻找致富路子,研究经营策略。有用的信息能够对生产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一条有用的信息就是一个致富好点子,可以使农民少走许多弯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如果农民还是一味地按照传统慌里慌张盲目生产,势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广大农村,由于信息不灵、销路不畅、产销脱节的事情经常发生,进而出现销售难问题。地方台的节目要正确引导和帮助农民了解市场、认识市场、走向市场,必须向农民传递有效的农业经济信息以帮助他们开阔眼界。应增加信息资讯类的节目,不仅介绍本地的经济信息和市场行情,同时也要介绍周边县市乃至全省、全国的经济信息和市场行情,使农民群众及时了解外面的世界,增长知识,拓宽思路。鞍山市广播电视台最近开办了《信息窗》栏目,定期向农民国内、国际上有关农业方面的新技术、新信息,栏目中包括项目动态、市场行情、前景分析、供求信息等内容。
需要增加技术类、知识类的节目。因为这类节目与农民致富增收直接有关,地方广播电视台可根据当前农业产业发展趋势,以及本地发展种养业的成功经验,邀请有关农业专家或已成功致富的种养大户进行技术授课、开办技术讲座,以满足农民求知求技的欲望。鞍山市广播电视台过去在新闻节目中也曾不定期地安排一些专家讲座、技术人员访谈等内容,但内容缺乏贴近性与针对性,常常忽视广大农民的实际需求。为帮助农民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困惑和难题,鞍山台有针对性地在新闻节目中开办了《三农天地》、《致富经》、《农民信箱》等栏目。其中《农民信箱》紧紧围绕农民的疑惑,解答农民的提问,给农民朋友一个说话的空间。农民在生产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去信去电咨询。针对农民的提问,采编人员走访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给农民朋友作出解释和答复。2006年5月,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开通了“新农村热线”,在农民和专家之间搭设起了一座信息沟通的桥梁。同时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建立了直播系统,由专家主讲技术类、知识类讲座,在固定时段向农民播放。
需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先进典型的创业历程和成功经验,对农民群众最有说服力。地方广播电视台应开设相关节目,讲述老百姓的致富故事。介绍一些致富典型,让他们走进广播、走上电视,用具体的事实、朴实的道理使农民群众明白“条条道路通小康”,“行行出状元”。只要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切入点,定能脱贫致富。从受众心理学角度讲,人们往往对那些与自己职业相仿、经历相似的人会产生心理触动因素。广播电视节目只要抓住了这一点,从普通群众中发掘典型,从平凡中发掘不平凡,那么节目自然会有很大的吸引力和很强的说服力。山东肥城广播电视台先后开办了《招商引资功臣录》、《桃乡人》、《致富桥》等专题栏目,着力介绍一批农村先进典型、致富能手,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
需要文化娱乐类的节目。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村的文化生活还是比较枯燥的,农民盼望广播电视能带给他们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以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早上听鸡叫,白天听鸟叫,晚上听狗叫”,这是许多农民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当前农村文化的单调与乏味。农村文化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此,地方广播电视单位,应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利用媒体平台提供资源,为农村文化生活的改善出一份力。
另外,地方广播电视台在新农村建设宣传方面应充分发挥媒体自身特点和优势。在传播新闻信息上,要力求一个“快”字。快速反映、滚动播出,追求第一时效。在主持风格上,力求一个“亲”字,克服“我播你听”、“我播你看”的呆板说教味,多采用双向交流、平等交谈方式;在播出效果上,力求一个“特”字,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音画”优势,对合适的题材可搞现场直播,追求报道的生动性、可听性与可看性。总之,节目的形式要适合节目的内容,要适合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做到不断创新,常办常新。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严格限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但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大量存在。本文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并对此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物权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流转范围的界定
1.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而通过对其内在涵义的分析,本文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而从物权角度来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权。
学理上一般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性质:用益物权属性;限制物权的属性;法律实践中的共同共有属性。
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实际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指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通和转让。一般是指乡(镇)村各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转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为,其实质是使用权主体的变动。从严格意义上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
2 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考察及分析
2.1 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大多数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都明确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但对其流转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宪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从根本法上明确了作为土地使用权形式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而作为民法基本法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未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作直接的实质性规定。基于限制的基础, 此后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的四十三条、六十条、六十三条,以及《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则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2 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问题。
2.2.1 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没有统一,且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一方面肯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却制定具体规则限制其流转。本文认为,我国法律采取这种规定的初衷虽然是为日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留存一定的法律空间。但实际上,这个法律设计却成为了集体建设用地的非法流转的法律漏洞。因此,很多专家和学者都寄希望于《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能明确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使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结果却不尽人意。
2.2.2 地方性立法频繁,不利于国家的法制统一。从内容看,是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的矛盾问题。在国家层面,从《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上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至今仍未完全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在地方层面,虽然许多地方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并且能够系统地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则,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不少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的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的法律制度,这必然不利于全国范围普遍存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2.2.3 规避法律现象严重,隐易市场大量存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日益凸显。由于非农建设与农业生产相比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各种形式进行着非法流转,在数量上和规模上均不断扩大,这种情况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在隐易市场中,“小产权房”交易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即以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这种直接挑战我国的法律底线的方式是目前各方所关注的焦点。
2.2.4 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未能效保护农民集体利益。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和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农民对土地投资普遍持谨慎态度。部分农村集体就因为政策不明朗,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50年、70年从而兑现即时利益,或者与一些工业开发区或用地企业签订长期的土地租赁或出让协议,收取按一定期限的租金。但由于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大多属于私下交易,既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也无合法报批手续。因此,此种协议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持,很难得到保障。
对此本文建议在土地流转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农民未来生活的保障问题要保留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用以建设能够获得持续性收入的产业,以保障农民长久的收入。同时,积极安排就业机会、建立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以保障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长久发展。
3 完善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3.1 统一立法,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且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并且存在设立的地方集体建设用地试点频繁通过突破法律的规定的现状。为此,我国统一立法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首先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问题是关键。其次要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应通过《物权法》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物权行为性,明确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和他物权,这将大幅度提高集体土地价值,以及社会对农村土地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意识。最后则是进一步完善流转管理体制,以使土地流转井然有序。我国应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明确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地方政府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和作用,并严格的规定土地流转主体权利义务、各种流转方式的界定以及土地用途等。
3.2 严格土地变更登记,健全流转程序管理。本文建议,我国应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涉及的确权登记和物权变动等问题。同时,在未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机关可统一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流转的登记、公示方式等方面,也应尽快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确权登记相互衔接。
3.3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收益权是用益物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建用益物权体系的根本动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体系的核心则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这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还决定着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应建立一个既符合市场规律,又可以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方利益的公平合理的流转收益分配制度。
3.4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也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作了充分的考虑,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的市场化的必要保障。
4 结论
我国曾严格限制农业用地向非农建设用地方向的流转。《物权法》的颁布后,确立了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两项农地用益物权,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仍然受到限制。但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大量存在,给建设用地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的结论是加大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工作;在用益物权框架下建立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法流转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页
[2]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1-64页
[3]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48页
【关键词】农业水利滴灌;应用优势;设计思路。
本文对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优势进行的了阐述,对其设计思路展开了讨论。从安装前准备工作、安装施工中以及后期的检查养护策略进行了探讨。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应用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除了有利于农业生产以外,对农业节水工程也具有推进作用。
一、 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运用优势
农业水利滴灌技术之所以能够被广泛的应用,是因为其与传统的农业灌溉相比更具适用性。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适应性优势主要体现为:
(一) 自动化程度高
农业水利滴灌技术安装完成以后,只需要人工控制操作就可以实现水利灌溉,不需要再由人工操作逐一灌溉种植作物。大大的节省了农业灌溉人力和物力,提高了农业水利灌溉的效率。
(二) 灌溉密度均匀
传统的农业水利灌溉依靠人力劳作进行,在人为操作情况下,容易出现灌溉不均匀的情况,这势必会引起灌溉区域的作物生长不均衡,影响批次农作物采收的质量。而滴灌技术通过架设管道,将灌溉点直接接入农田当中,均匀分散灌溉位置,在保证农作物水分充足的情况下进行了均匀灌溉。
(三) 节水灌溉优势
农业水利节水灌溉一直是我们所提倡的。滴灌技术通过管道架设、滴水点设置与人工控制阀门,有效的避免了完全由人工进行灌溉中的水源流失、水量溢洒等情况。滴灌技术中人工终端操作可以有效的控制滴速、滴量与滴灌密度、滴灌时间,既保证了作物生长,又能起到节水灌溉的作用。
二、 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设计思路分析
在实际的运用当中,滴灌技术还存在的一定的缺陷,由于安装设计不合理,常常达不到理想的灌溉效果。接下来我们将对农业水利滴灌技术的设计思路进行分析。
(一)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滴灌工程施工与其它工程一样,在施工前有一定的准备过程,具体事项包括:①施工人员认真审好施工设计书,掌握设计内容;②按设计任务书上的材料计划进行提料并准备相应的施工安装工具;③制定好施工计划。
滴灌系施工放线主要包括首都加压泵站的施工放线和各级管道的施工放线。对于正规的滴短工程,应根据设计图线要求,到现场放样,用白灰和木桩做标记。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测量控制网,做好标记并保存到时候竣工。
(二)施工放线
1、首部加压泵站的施工放线
一般用仪器在现场定出建筑物的主要轴线和纵轴线、基坑开挖线及建筑物的轮廓线等。标明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基坑的开挖高程。
2、滴灌系统管线的放样
根据设计平面图和管线纵剖面图等,用仪器控制将管线由图纸搬到地面,并每隔20~ 50米打一木桩,标明桩号。在分支或控制阀门处要加桩号表明;对于毛管排数不规则的山区,每条毛管进口还要加桩号,以免施工时搞错(毛管沟一般距树干0.5 ~ 1米为宜)。
(三)施工开挖和泵房建设
1、施工开挖
按照施工放线时做的标记及设计尺寸进行开挖。开挖时要保存好桩号,以便管道安装时进行高程校核。开挖深度和宽度要求:干、支管沟一般在防冻层以下o.5米左右;毛管和发丝滴头的开挖深度要求在耕作层以下,一般在0.3~0.为宜,宽度为0.2米。
2、泵房建设
泵房建设要求统一尺寸,统一形式,若没有特殊要求,泵房内部空间尺才一般为长宽各3米,高度2.0~2.50米,;地面应乎整夯务要留有采光通气窗口。
(四) 施工中期
1、管道的安装
管道的施工安装,要按设计书及实际桩号进行。管道施工安装主要分三部分:干、支、毛管铺设;安装;水阻管安装。
①干、支、毛管铺设。管道铺设一般需施工人员6―8人首先按设计书或滴灌管道设计图纸上数据对各种规格的管材进行剪裁,再依次将它们连接、铺设于千、支、毛管沟中。
干、支、毛管的连接,分冷接和热接两种方法。冷接就是在不加热的情况下,用强力把两管连接在一起。热接则是在加热的情况下使两管连在一起。一般的做法是:把要连接的两个管端置于沸腾的油(或水)中,或用火烤(应注意掌握火候),待管端变软房,用接头可顺利地把两管端接在一起,然后用铁丝把接口处捆扎好。
②滴头安装。两头的安装就是滴头与毛管的连接,其连接方式大致可分为间接式和插接式两种。管间滴头的安装,是根据滴头的间距,剪断毛管,并与滴头串联。插接式滴头的安柴,应先根据滴头间距,在与管轴线平行的同一直线上的毛管壁上打孔,在孔中插装滴头,并拴在毛管上。
为防止微管摘头受毛管理员壁挤压而缩小过水断面,打孔不宜太小但也不宜过大,过大则容易脱落漏水。合适的孔径是插入滴头时,手感顺利而无间隙。滴头的安装与干、支管安装可同时进行,也可先走一步。
③水阻管的安装。水阻管部分的安装,要求在施工员的指导下,认真操作。其步骤是:2~3人在支管指定的位置上用钻打孔,并安装好旁通;4人在毛管接口处装水阻管,并与对立的旁通连接。水阻管的安装方法,按设计要求,把一定长度的水阻管和水阻接头(1个)连接在一起,把带接头的水阻管插入对应的毛管中,直到水阻接头进入毛管4厘米左右为止,然后,把此毛管与捆扎好的对应旁通连接起来,即安装完毕。
(五)试水工程验收 清理现场
1、试水
管道安装完毕,初检合格就可进行试滴,试水时先打开控制闸阀,放水冲洗整个管道,排除管中―切遗杂物,然后将各级管道尾部用堵头堵好。以轮灌区为单位,按相应的压力供水,调整各闸阀,检查接头、管道有无漏水,滴水头滴水是否均匀,各种仪表是否灵敏等。如有故障,要及时排除,直至合格为止。
试水正常以后,即回填管道。回填应分层进行,紧贴管道的一定用细砂土,并边填进捣实,防止管道受力不均。冬季施工,最好下午回填,以减少热胀冷缩对管道线性变化的影响。
2、工程验收和清理现场
滴灌工程的验收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复查滴灌设备产品,包括管、管件等是否合你;二是检查安装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三是审查滴灌系统规划是否合理。通过综合检查,将隐患消灭在生产使用之前。对较大的工程验收工作还分为施工期问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进行。验收组成员应由主管投资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四方代表组成。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一一核对。验收结果要形成文件,共同签子,以备查考。验收合格后,清理施工现场,使工地恢复到施工前正常状态,并交付使用。
结束语:
农业水利滴灌符合农业节水灌溉的需求。在滴灌安装设计时,要注意各项安装工程的细节,结合地域特点进行安装设计,使用高质量的管材,加强后期养护力量,及时清理安装现场,延长滴灌工程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质量。
参考文献:
[1]姚振宪; 王三建.我国滴灌发展历程及建议[J].农业工程,2011/02:53-58.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