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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房屋管理的正常秩序,防止和正确处理拆迁抢占房屋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拆迁安置中的房屋纠纷和拆迁抢占居住、非居住房屋案件的处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抢占房屋,系指拆迁安置中未经办理房屋租赁手续而擅自搬入各类房屋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抢占各类房屋。对抢占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拆迁抢占房屋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区(县)房产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拆迁抢占房屋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跨区的拆迁抢占房屋案件,由被抢占房屋所在区的房产管理机关负责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房产经营部门,在各自管理房屋期间为看管房屋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必须按照本市拆迁安置标准执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依法签订的安置协议受法律保护。违反拆迁安置标准的协议应重新签订。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拆迁安置的复建房必须按本市拆迁安置标准设计,其单体平面图纸必须报市(县)房产管理机关审核。经核准的图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有关程序重新申报核准。经核准的复建房图纸可作为房屋纠纷调解、仲裁的依据。
第九条 投资单位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企业自身的经济能力,经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建造一部分略高于复建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商谈拆迁安置时,须出示复建房单体平面图纸。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必须写明建筑编号(幢)、层次、朝向、居住面积(因施工原因,实际居住面积与所签协议面积允许有百分之五范围内的误差),变更图纸经核准后,拆迁人应主动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安置的,按拆迁时确定的安置人口,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标准的应予调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筑规范及时检查施工质量,并按基建程序及时申请供水、供电。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所建房屋如期通水、通电。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房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接管,保障被拆迁人按期合法居住。
第十三条 对所建住房,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至房产经营单位、投资单位验收接管前,房产经营单位、投资单位在验收接管后至用户承租前,应切实履行看管房屋的职责。
第十四条 在抢占房屋的行为发生时,公安派出所应协助看管房屋责任单位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对抢占房屋的案件,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看管房屋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会同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抢房人的工作单位,共同做好劝退工作。对不听劝退的,可申请市、区(县)房产管理机关调解、仲裁。
第十六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管理拆迁抢占房屋案件,并在一个月内作书调解结论或仲裁与行政裁决。不服仲裁的,按《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服市、区(县)房产管理机关行政裁决的,可在接到行政裁决书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既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区(县)房产管理机关或当事人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机关在立案调解、仲裁时,参照法院立案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办案所需经费由责任单位支付。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抢占房屋者按下列办法处罚:
(一)经教育后在限期内退出抢占房屋的,按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交纳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对拒不退出抢占房屋的,除追缴抢占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外,处以抢占期间房屋使用费三至十倍的罚款。
(二)煽动抢占房屋有较严重后果而又无悔改表现的,除按上款处罚外,另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对符合上款情节并有殴打、伤害他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抢占房屋损毁公共和他人财物的,应由抢房人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给抢占房屋者以罚款处罚,处罚机关应发出处罚书,写明罚款内容、金额、交款期限。
第二十条 擅自修改经市(县)房产管理机关核准的复建房图纸造成抢房的,由区(县)房产管理机关对设计部门和委托单位按改动部门的设计费金额,分别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和取消设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市(县)房产管理机关核准的图纸施工,擅自降低标准而引起抢房的,由区(县)房产管理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套被抢占房屋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罚款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参与处理抢占房屋纠纷的工作人员,均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徇私舞弊者,其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收缴的罚款,除按规定留用办案等经费外,均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后,凡在建复建房项目,其单体平面图纸未报市(县)房产管理机关审核的,须补报审核。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抢占房屋经多次教育仍拒不退出的,适用本规定的处罚原则。
房屋拆迁合同范本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关劳务提供及其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第二条:承包范围
一、范围内
所有建筑物:(拆除范围详见附图)
二、拆迁上诉所列房屋至地坪,拆除至室外地坪为±0
第三条:工程工期
一、进场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二、总工期为 月,工程进程按甲方所动迁腾房情况,腾空一间拆除一间,为使拆除工程顺利进行,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付乙方总拆除建筑物 %,两个月内交付乙方总拆除建筑物的 %,剩余需拆除的建筑物在 年 月份之前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一、方向甲方支付 元/㎡。
二、合同签订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首期拆除工程费 万元。
三、当工程进行到 %,剩余需拆除的建筑物在 年 月份之前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方工作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拟拆除房屋的断水、断电、断气、断通讯等工作。
2、配合乙方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
3、保证拟拆除房屋建、构筑物的完整性。
4、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地块进行验收。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按时进入拆迁现场,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
2、负责对本协议所列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清运、清扫等工作。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编制拆除环保方案及安全施工方案,在拆除现场坚持文明施工,对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时安排人员清扫,回收材料的堆码应有严格的区域,严禁在道路、通道堆放任何材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施工场地,而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拆除仍任务,则按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天。
第七条:安全施工
一、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进场前应对机械、人员进行投保。保险费用在报价中考虑,甲方不另行支付。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三、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的有关要求处理。
四、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通道、易燃易爆地段及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甲方需安排专业人员配合。
第八条: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发包方: 包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关于拆迁房屋合同范本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拆迁户(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____结构的住房____幢____间,共__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条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_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____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第四条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 _____,共____套____间,____层____号,配有____等装备。
第五条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等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六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_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第七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拆迁户(乙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房屋拆除合同范本阅读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_.
二、房屋基本状况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
三、拆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_,共_________套_________间,_________层_________号,配有_________等设备。
四、拆迁补偿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整;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4.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5.其他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五、搬迁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六、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七、注销
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八、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它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九、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十、声明及保证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拆迁合同样本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
一、被租房屋为“XXXXX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间,店面租房合同范本。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对外租赁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10日内,与甲方商议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发包。
三、租金每年为________元,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八月一日前一次性将租金交齐,交不齐则视为违约,每超过一天,乙方应按每年房租的10%的罚款赔偿给甲方。
四、租赁期房屋的修缮。房屋属人为的损坏由乙方及时修缮,由于不可抗拒的损坏,由甲方及时修缮。
五、店名使用及注册。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单位名称作为店名进行注册,若需使用须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其它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征得甲方同意,无权将房屋转租给第 三者或相互对换房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将房屋使用权交付给第三者,本合同对原乙方与房屋使用权者继续有效。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所租房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所需经费由乙方自付,合同期满时,乙方如需拆除,需将房屋恢复原样,不愿拆除或不得拆除的甲方不予补偿。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房屋,其租赁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本合同即终止,合同范本《店面租房合同范本》。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要遵纪守法,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好室内外卫生。水、电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由乙方自行缴纳。
十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否则每超出一天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0% 的经济损失。
2、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第九条除外),否则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0%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责任
1、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要按时到XXX缴纳水费、电费,时间为每月1—5号,超期 者给予1—2倍的处罚, 并停止供水、供电。
4、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其它设施,根据造成的后果,赔偿其经济损失。
5、合同终止后要及时搬出,否则按租赁房屋缴纳租金,并处以租金的10%罚款。
十三、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室内设施登记表)
甲方(出租方):
XXX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
一、被租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间。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对外租赁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10日内,与甲方商议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发包。
三、租金每年为________元,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八月一日前一次性将租金交齐,交不齐则视为违约,每超过一天,乙方应按每年房租的10%的罚款赔偿给甲方。
四、租赁期房屋的修缮。房屋属人为的损坏由乙方及时修缮,由于不可抗拒的损坏,由甲方及时修缮。
五、店名使用及注册。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单位名称作为店名进行注册,若需使用须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其它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征得甲方同意,无权将房屋转租给第 三者或相互对换房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将房屋使用权交付给第三者,本合同对原乙方与房屋使用权者继续有效。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所租房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所需经费由乙方自付,合同期满时,乙方如需拆除,需将房屋恢复原样,不愿拆除或不得拆除的甲方不予补偿。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房屋,其租赁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本合同即终止。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要遵纪守法,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好室内外卫生。水、电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由乙方自行缴纳。
十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否则每超出一天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0% 的经济损失。
2、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第九条除外),否则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0%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责任
1、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要按时到___缴纳水费、电费,时间为每月1_5号,超期 者给予1_2倍的处罚, 并停止供水、供电。
4、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其它设施,根据造成的后果,赔偿其经济损失。
5、合同终止后要及时搬出,否则按租赁房屋缴纳租金,并处以租金的10%罚款。
十三、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室内设施登记表)
甲方(出租方):
___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承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
一、被租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房_____间。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对外租赁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10日内,与甲方商议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发包。
三、租金每年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十月一日前一次性将租金交齐,交不齐则视为违约,每超过一天,乙方应按每年房租的10%的罚款赔偿给甲方。
四、租赁期房屋的修缮。房屋属人为的损坏由乙方及时修缮,由于不可抗拒的损坏,由甲方及时修缮。
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其它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征得甲方同意,无权将房屋转租给第 三者或相互对换房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将房屋使用权交付给第三者,本合同对原乙方与房屋使用权者继续有效。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所租房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所需经费由双方协商,合同期满时,乙方如需拆除,需将房屋恢复原样,不愿拆除或不得拆除的甲方不予补偿。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房屋,其租赁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本合同即终止。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要遵纪守法,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好室内外卫生。水、电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由乙方自行缴纳。
十一、甲方责任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否则每超出一天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0% 的经济损失。
2、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第九条除外),否则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0%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责任1、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其它设施,根据造成的后果,赔偿其经济损失。
4、合同终止后要及时搬出,:请记住我站域名否则按租赁房屋缴纳租金,并处以租金的10%罚款。
十三、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租金由甲方签约人按年收租,并开具收据,如乙方违背,处以租金的50%罚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门面。)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手印: 手印:
乙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一、被租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间。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对外租赁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30天与甲方商议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发包。
三、租金、保证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该商铺的年租金总额:第一年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租金交付期限:每季度前交清季度租金。
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正,作为履约保证金。租金乙方必须按时一次性将租金交齐,交不齐则视为违约。
四、租赁期房屋的修缮。房屋属人为的损坏由乙方及时修缮,由于不可抗拒的损坏,由甲方及时修缮。
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其它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者或相互对换房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所租房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所需经费由乙方自付,合同期满时,乙方如需拆除,需将房屋恢复原样,不愿拆除或不得拆除的甲方不予补偿。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房屋,其租赁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本合同即终止。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要遵纪守法,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好室内外卫生。水、电、物业税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由乙方自行缴纳。 十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否则每超出一天应赔偿乙方租金的10% 的经济损失。
2、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第九条除外),否则应赔偿乙方租金的10%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责任
1、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设施,根据造成的后果,赔偿其经济损失。
5、合同终止后要及时搬出,否则按租赁房屋缴纳租金,并处以年租金的10%罚款。
十三、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年 月 日
近年,因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所有人房屋(以下简称装修他人房屋)引发的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对装修形成的附合物如何处理,是困扰法官们的难点问题之一。问题的症结在于,一方面,案件当事人普遍对于因装修形成附合物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另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民法未对“附合”问题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因而必然造成裁判行为的任意性,出现了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中的不同法官对案情基本相同的纠纷,作出截然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 这不仅会带来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也必然会消弱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因此,有必要对处理此类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关于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的法理分析
(一)装修他人房屋的定义
由建设部,1995年9月1日施行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推导出本文“装修他人房屋”的定义――即房屋使用人基于房屋租赁、借用等民事合同,在占有、使用房屋所有人房屋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使用属于自己的装修材料等财产,对该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这个定义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1、装修主体系与房屋所有人订立房屋租赁、借用等民事合同的房屋使用人;
2、装修活动发生于房屋租赁、借用等基础民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而不是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前或合同终止之后;
3、装修对象是房屋所有人的房屋而不是房屋使用人自己的或第三人的房屋;
4、装修目的是房屋使用人为使房屋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以满足自己居住或经营的特定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
5、使用的装修材料等财产是属于房屋使用人自己的,而不是属于房屋所有人的。
(二)关于民法理论中的附合
附合是民法理论中的概念。附合作为添附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对原物虽然尚能分辨,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附合可以分为两种,即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会发生两种法律效果――物权法效果与债权法效果。关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物权法效果,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在附合以后,附合物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附合以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份。如砖瓦、木板附合于房屋之中”,“新的财产应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 彭万林教授认为,“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二人的观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均认为附合必然带来动产所有权归属不动产所有人的物权法效果。但二者又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后者强调附合物归属的时间,即“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时”,动产的权利即被不动产所吸收。前者突出强调了附合后的物权法效果,即在附合的情况下,第一,动产所有权消灭,动产已经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份”,并且与不动产结合成了“新的财产”;第二,不动产所有人从总体上取得了包括动产在内的“新的财产”的所有权。相比较而言,前者的观点与史尚宽先生的观点颇为接近, 表述得更为全面,更容易让人把握附合理论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是为了解决一物分属不同所有人不利于所有权稳定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地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实现社会整体财富的增长,“当事人之间纵有恢复原状的特约,也应理解为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
关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债权法效果,有学者认为应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如因附合的结果而受有损害时,得依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补偿金;第二,因附合而取得附合物所有权的场合,所增添的客观价值违背受益人主观意愿的,为违反其意思的得利,在此种情形下,如具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动产所有人得请求回复原状;第三,因附合而丧失权利,受有损害的人,除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外,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
对于上述第二、第三个效果,理论界争议不大。但对第一个效果,即是否依不当得利作为补偿的基础存在争议。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即根据一物一权规则,不动产所有人因添附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是有法律根据的。如果认为其获权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必须否认添附的规则。既然取得权利是合法的,则受害人不能根据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利益。 然而,在特定的场合下,比如本文后面将要论述的,在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承租房屋,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非正常终止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因附合而受到了损害,出租人从附合中获得了利益,那么,从公平原则考虑,出租人则应当对承租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以维护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附合理论与处理附合物纠纷的关联
依据上述附合理论,具体分析装修他人房屋行为,不难发现,将装修材料等财产装修于他人房屋的行为,实质上即属于民法理论上的附合。这是因为:第一,被装修房屋与装修材料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第二,装修材料等财产经过装修附合于房屋并且与房屋共同构成密不可分的新物,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有关附合理论是分析、研究对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处理的基础;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欠缺相关立法的状况下,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依靠附合理论的支持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这种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为如下三点:
其一、有利于解决对附合物的界定问题。
根据附合原理,审判实务中应把装修他人房屋形成的附合物,界定为用于装修房屋的装修材料,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财产。这些财产一旦附合于房屋便与房屋融为一体不可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这些财产以及房屋本身的价值。根据这一标准,装修他人房屋形成的附合物,不仅应包括附合于房屋之中的砖瓦、木板等装修材料,而且还应包括镶嵌于房屋之上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严重减
损自身以及房屋价值的诸如照明、空调、水暖等设施与设备。而对于能够拆除的设施与设备的处理,因其不具附合物的属性,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附合物标准的确立,为处理相关纠纷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二、有利于解决对附合物所有权的判定问题。
根据附合原理,当用于装修的财产附合于房屋之上时,必然发生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之所有权的物权法效果。明确此点,为审判实务中确定附合物的归属提供了理论依据。
其三、有利于解决对债权法的适用问题。
根据附合原理,在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发生债权法效果。房屋所有人因附合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但这种取得并非绝对是无偿的,因附合丧失对附合物所有权的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取得附合物的房屋所有人求偿。附合的债权法效果提示我们,在处理此类纠纷的审判实务中,既要注意物权法的适用,也要注意债权法的适用;既要注意对房屋所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要注意对房屋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公正的审判目标。
二、关于我国现行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立法的评价
附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就能找到有关附合的规定。 在现代国外立法中,许多国家及地区立法对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也作出了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46条规定:“动产与土地附合成为土地之同一体的构成部分者,土地所有权扩充到该动产”,第951条[权利丧失的赔偿]规定:“1、因946条至950条的规定而丧失权利的人,有权向因权利改变而受益的人,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金钱赔偿;2、不得请求恢复原状。”我国台湾民法第811条规定:“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份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816条规定,原动产所有人因动产之所有权丧失而受到损害者,得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赔偿金。
在国内,对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处理,立法上没有系统、完整与明确的规定。已经出台的一些涉及附合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行政规章及司法解释之中。笔者收集的下列法律规范可以大致反映出我国对有关附合问题的调整状况:
1986年8月7日,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城住字第376号通知转发的《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承租人“需要改建、装修房屋的,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当地房管部门批准,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所需经费由用户自负,如用户迁出,房屋内部所增设的一切嵌装附属设施,不得拆除,也不予补偿”。
1991年10月26日,浙江省政府的《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承租人为了美观或特殊需要,需对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饰性修缮时,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迁出房屋时,房屋内部所增设的装饰性附属设施,拆除后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不得拆除,但其处理办法可在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中订明”。
1995年6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1997年10月13日,辽宁省本溪市政府的《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凡承租方出资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第16条规定:“凡承租方出资装饰房屋的,承租方退租时,其所装饰和填装的设施不许拆毁,无偿交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上述法律规范对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的调整存在如下缺陷:其一,规范内容简略,且地方性行政规章法律效力等级较低、空间适用范围也受到限制,对附合物的处理也存在矛盾,例如,有的规定允许拆除,但“拆除后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不得拆除”,有的规定“不许拆毁,无偿交给房屋产权所有人”;其二,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单一,除合同法外,其它法律规范只调整私有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其三,未能依据附合原理,直接规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所有权的归属。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6条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相比较而言,《意见》对人、对事乃至空间效力均优于前述法律规范,而且,对处理方法的规定层次清楚,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对包括附合在内的添附的处理原则,特别是设定了协商程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对于规范对附合物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尽管如此,由于立法没有规定包括附合在内的添附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作为司法解释的《意见》必然会显得苍白无力,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意见》只规定在财产所有人同意附合的情况下产生争议的处理办法,其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二,由于立法上的限制,《意见》同样回避了附合的物权法效果,即附合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而只是强调了协商解决;也正由于未能把各国通行的附合理论贯彻到底,由于缺少民法理论以及法律规范的引导与支持,也就必然造成实践中协商价值取向的模糊不清,进而影响协商的效果;其三、对于“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情况的处理规定,显得不够全面,比如“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的规定,是以财产所有人请求拆除为前提的,如果财产所有人没有请求拆除而使用人却请求拆除,对此情况如何处理?是否一律允许拆除?再比如,“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的规定,更多考虑的是财产所有人对使用人的补偿,而对于善意附合与恶意附合的情况并未加以区分,致使这一规定不能适应解决复杂多样附合纠纷的需要。
通过对以上我国有关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立法现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些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因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纠纷的处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在立法体系上还是在法律规范本身上,也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造成审判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处理难以把握,并且已经构成影响公正裁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关于对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纠纷的处理
如前所述,对于在装修他人房屋过程中虽然安装于房屋之上,但是未形成附合,并且能够拆除的设施与设备的处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遇此类纠纷,可按《意见》第86条的规定处理,即“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造
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对于形成附合物的纠纷,笔者认为,可以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是否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为标准,将纠纷区分为两类,结合前述有关附合的民法理论,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处理:
(一)对装修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纠纷的处理
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基础的房屋租赁、借用等合同关系,因此,房屋使用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而装修房屋的行为,势必构成违约,同时,也势必构成对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权的侵害,从而造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这一法律规定以及责任竞合理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擅自装修他人房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双重请求权的存在,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两项请求权中作出一种选择――既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当然,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房屋所有权人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房屋使用人未经所有人同意装修房屋出现纠纷形成诉讼后,对于因装修形成附合物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由于附合物已与房屋形成一个整体,不易拆除,因此,应将附合物判归房屋所有人,这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争议的焦点是,如果装修确实使房屋价值明显增加,在附合物判归房屋所有人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是否应当给予房屋使用人以适当补偿?对此,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
方法之一,对附合物残值评估作价后,判决房屋所有人给予房屋使用人相当于附合物残值的补偿。并且,这是比较通行的处理方法。采取这种处理方法的主要理由,一是《意见》第86条已有明确规定,即“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二是房屋使用人毕竟因附合而遭受了损害,房屋所有人从附合中获得了利益,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对房屋使用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方法之二,驳回房屋使用人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这也是笔者同意的处理方法。主要理由有四:其一、根据《意见》第86条规定的精神,房屋使用人取得补偿的前提条件是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房屋,并不包括未经同意装修房屋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其二、公平原则应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而房屋使用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房屋,对损害的发生不但存有过错,并且,如前所述,对房屋所有人还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在房屋使用人存在违约与侵权的场合下,公平原则也无适用的余地;其三、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特定目的,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受房屋使用目的、审美观念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房屋装修的结果未必能获得房屋所有人的满意。由于房屋所有人即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其主观意愿不合,因而应认为所受利益不存在,受益人免负补偿金返还责任; 其四、基于装修他人房屋附合行为的违约、违法性,驳回房屋使用人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使违约、侵权人从经济上遭受一些损失,不但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与合同意识,有利于防止房屋使用人恶意附合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对装修他人房屋行为的指引与教育功能,防止、减少在装修房屋过程中违约与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对装修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纠纷的处理
房屋使用人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又分为两种情形,与此相联系,应该作出不同的处理。
1、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不仅经过了房屋所有人同意,并且双方就附合物的处理等相关事宜事先也作了明确约定,或事先虽无约定,但事后达成协议的,应按《意见》第86条的规定,“按约定处理”。
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该充分尊重、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意思自治权,充分支持当事人在其自由权利边界内依靠自己的判断、选择进而达成的任何协议,凡当事人订有协议的,应以协议为主要的处理依据,即使协议的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的不公平,仍应该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约定处理”;另一方面,法律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并不是允许当事人享有绝对自由甚至容忍其滥用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超越了法律的边界,应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该协议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纠纷作出处理。
因此,在对因装修他人房屋引起民事纠纷的审判中,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审查干预仍然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审查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不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而且还要结合房屋装修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案件的具体实际,注意认真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意,以便正确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二,不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还要认真审查其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虽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但双方事先未就附合物的处理有过明确约定,事后也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从双方签订的租赁、借用等合同期间是否届满,合同是否系正常终止的角度入手加以分析,分别处理:
(1)双方房屋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合同系正常终止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判决附合物所有权归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使用人拆走附合物或补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此种处理办法实质上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的《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如用户迁出,房屋内部所增设的一切嵌装附属设施,不得拆除,也不予补偿”,以及《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5条“承租方退租时,其所装饰和填装的设施不许拆毁,无偿交给房屋产权所有人”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采取这种处理办法的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说明:
其一,从房屋使用人的角度分析,装修他人房屋的行为是受到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借用等基础合同制约的,其中房屋使用期间是制约装修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同意张俊浩教授的观点,即装修人是基于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考虑,计算其装修利益并实施装修行为的。在其计划中,必然考虑装修利益与房屋使用期间的关系,考虑装修利益在该期间充分实现的问题。鉴于房屋使用期间是已知的,从而预期装修利益期间并不困难。装修利益的实现内含于房屋使用权的行使之中,房屋使用期间届满,装修利益便告穷竭。倘若装修人置房产使用期间这一约束不顾,而“奢侈”地装修,以至于出现其利益不能全部发挥而有剩余的情形,法律也不应该保护这种因非理性装修所带来的利益。 应当看到,驳回房屋使用人的诉讼请求,从个案的、短期的角度看,或许使房屋使用人丧失了一定的利益;但是,从长远的、广阔的视角,从审判的社会效果上考察,对于增强房屋使用人理性装修房屋的意识,对于正确引导房屋使用人审慎处理装修事务,防止房屋使用
人盲目装修,进而逐步减少装修纠纷无疑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二,从房屋所有人的角度分析,尽管房屋使用人的装修行为经过了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但是,我们还必须明确这样一个道理,即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装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便于自己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出于对房屋所有人利益的考虑。如前所述,由于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期间是已知的,以此期间确定房屋装修投入、附合物价值的利用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是房屋使用人自己理所当然应该考虑的事情,而不应苛求于房屋所有人。相反,如果不是驳回房屋使用人的诉讼请求,而是判决房屋所有人于房屋使用合同终止后再对装修剩余价值予以补偿,把因房屋使用人装修投入决策过错造成的后果,强加于房屋所有人身上,这不但从法理上说不通,而且,其结果必然加重房屋所有人的负担,有损于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出于保障房屋所有人正当出租、出借等民事行为的安全,维护正常房屋租赁、借用等民事活动秩序的考虑,对于房屋使用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2)双方房屋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间尚未届满,合同系非正常终止的。
由于双方房屋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间尚未届满,就有可能造成装修利益未能全部发挥、附合物存有残值的结果。出现此种情况,可以从合同非正常终止的不同原因入手,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其一,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借用等基础合同终止的,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房屋使用人违约,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间享有附合物的利益,是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该损失应由房屋使用人自行负担,房屋所有人应取得附合物残值所有权,而对房屋使用人不予补偿;若房屋所有人违约,因房屋使用人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间享有附合物的利益,该利益丧失是房屋所有人违约而给房屋使用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对此,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附合物残值仍应判归房屋所有人。
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户(单位):____市(县)____区(镇)____街(路)____号房主(代表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结构的住房__幢__间,共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就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条 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元。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第四条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共__套__间,__层__号,配有__等装备。
第五条 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等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它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六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报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第七条 其它: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公章)
地址:____
代表人:____
电话:____
银行帐户:____
拆迁户(乙方)代表人:____(盖章)
家庭18岁以上成员:____(盖章或签名)
地址:____
拆迁户(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_____结构的住房_________幢_________间,共___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___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二、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_______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_______。
三、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四、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_,共_________套_________间,_________层_________号,配有_________等设备。
五、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六、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报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七、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八、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公章):_________拆迁户(乙方)(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家庭18岁以上成员(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