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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公司及客户财产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保密范围:
甲方尚未公开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划、方案、指令及商业秘密;
甲方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甲方的经营方法、状况和经营实力;
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
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材料、考核材料;
甲方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
甲方具有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
甲方客户的资料及财产;
甲方专有产品技术、 新技术(包括设计方案、测试结果和记录、数据资料、计算机程序等)和售后服务技术;
销售合同、销售网络、渠道。
2.权利和义务:
甲方提供乙方正常的技术研究,开发条件和业务拓展的空间,努力创造有利于乙方发展的机会;
乙方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 随意或恶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秘密、信息;
乙方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甲方及其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保守秘密,举报泄密或改进保密技术、措施、以及及时防止泄密事故、挽救损失方面成绩显着者、给予奖励。
3.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将处以乙方_________万元罚款;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
4.协议期限:
聘用合同期内;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___年内。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补充合同
公司:_________(下称“甲方”)员工:_________先生/小姐(下称“乙方”)
下列条款与条件经双方一致协商制订,若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修订并由甲乙双方签署生效。
一、适用范围
甲方已聘用的,可以接触公司技术或销售秘密的员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给予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了解涉及到保密范围的工作内容提供方便。
2.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创造和应用条件, 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3.甲方在乙方离职时发放“离职补偿金”以要求乙方做到第四项条款。获取“离职补偿金”条件:当涉及违反甲方纪律而被处分,处罚或被解雇的乙方不在获取“离职补偿金”范围内。《1》《2》 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相关关键词:监控安装协议书公司收购协议范本子女抚养协议书发起人协议书企业兼并重组协议书旅游包车协议书工伤补偿协议公司内部分红协议查看更多》》 协议书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4.“离职补偿金”发放的比例:
1)已工作半年未到一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补偿。
2)已工作一年至三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补偿。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资料、信息。
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掌握甲方专有产品技术或销售业务网络的乙方,在离开甲方的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利用甲方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参与同行业竞争。
乙方在离职前可以得到甲方给予的“离职补偿金”作为须遵守以上条款的补偿。
四、注释: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
1.行业的相关公司。
2.可利用甲方软,硬件核心技术的相关公司。
3.可利用甲方客户资料及销售网络,渠道的相关公司;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合同,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当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时,甲方视情节轻重处理,处以乙方_________至_________万的罚款。
乙方违反此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得全额“离职补偿金”。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条例》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内容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 保密范围
1.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 管理文本 文本 合同 管理 企业合同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 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7. 甲方安排乙方任职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四) 保密期限
1. 劳动合同期内;
2. 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 脱密期限
1.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六) 保密津贴
1. 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 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3. 乙方调任非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七)违约责任
1.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并予以行政处分;
2.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津贴;
4.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追索全部保密津贴;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 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信息安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管理层方面;另一个是网络方面。本段将会对这两个方面所包含的内容作一下概述,以方便企业在进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上可以进行全方位的掌控。
1.1管理层方面
管理层方面的信息安全大致也包括物理层方面和管理层方面。
(1)物理层方面的信息安全主要是指物理环境建设安全尤其是信息中心物理环境安全。环境安全包括防火防水防自然灾害和物理灾害等。在环境安全中,企业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机房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机房建设标准进行,做好防雷、防水、防静电等安全措施,从而杜绝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对企业内部员工要加强计算机安全使用规程的教育,确保计算机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保证人长时间离开计算机时断开电源以确保安全。
(2)管理层方面的信息安全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建立是否完善,执行效果如何,企业内部员工对于信息安全的认识程度,企业内部员工职业道德的培养,企业内部员工信息安全的教育培训,网络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的审核与培训以及企业内部部门的分工等。企业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这个制度是由一个总的管理制度和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共同构成的。每一个部门根据信息资产内容的不同应该有自己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制度的行之有效。其次要设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来配合管理制度的实施,一个制度的建立,必须要能够执行下去,且执行过程是有效的才能够发挥管理制度的功效。而监督机制就是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进行监测,对执行的效果进行审核作用的机制。其次是对于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信息安全的教育培训,这方面将在下一部分进行具体论述。最后就是对干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在一个企业内部是有一套自己的工作流程的,但是这个工作流程是伴随着信息的流动产生的。所以在信息流动的过程中需要将信息转变的过程进行分工,以此来保障信息在局部过程中的完整性,以防止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全局崩溃的情况发生。对此,企业内部不但要细化工作流程,对于信息转化过程也要进行分工,以防止问题的发生。
1.2网络层方面
网络层方面的信息安全主要是指网络,系统和应用三个方面。在网络层方面的信息安全不只存在于IT部门,它应该在整个企业内部的员工中都得到重视。(1)网络。主要是包括网络上的信息以及设备的安全性能。其中可细化为网络层身份的认证,系统的安全,信息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网络资源的访问控制等。而这些网络层的信息安全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有网络黑客的侵入,计算机犯罪,信息丢失,信息窃取等威胁的存在。
(2)系统。造成系统层信息安全威胁的原因,可能出在两个方面:操作系统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在配置操作系统的过程中存在安全配置的问题。
(3)应用。在应用层影响信息安全的问题上,是指应用软件以及一些业务往来数据的安全,例如即时通讯系统和电子邮件等。当然,也包括一些病毒的入侵,对于系统所造成的威胁。
二、信息安全教育
2.1保密协议
在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步需要对保密协议进行细致设计。有的企业认为,保密协议应该只针对于不同部门间需要保密的内容进行设计,使不同部门的员工签署不同的保密协议。这是不妥的想法,而且也比较繁善。虽然不同部门间员工经常涉及到的信息保密不同,但有可能员工会有不同部门间的调配或者是不同部门间信息的相互获取。所以在保密协议上要让员工签署的是整个企业内所有需要保密的内容都要进行保密协议的确认。有些企业认为保密协议的签署应该是在员工熟悉信息安全制度和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之后再进行。这也是不妥的想法,因为在员工进入公司的那一刻幵始,他就开始接触企业内的信息,所以需要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就要进行保密协议的签署。在新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的时候,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如果没有对新员工讲解企业保密协议,新员工对保密协议的内容都不了解而盲目签署,这使保密协议形同虚设,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新员工对干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也就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必须认真讲解保密协议内容后,使员工理解保密协议的重要性再进行签署。
2.2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以后,需要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制度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企业不光要对于员工本岗位信息安全内容作介绍,对于其他部门信息安全内容也要做介绍,以确保员工形成信息安全的意识。在企业内部,很多员工对于信息安全的意识不够,甚至认为企业的信息根本就没有什么重要性,在工作外的时间里随意的就将企业的一些重要信息透露出去从而可能导致企业受到损失。对此,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其中培训可以分为两个部分。(1)对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2)对于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扣关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
2.3员工职业素养的教育
在企业内部对员工的职业素养也需要进行培训。譬如对干一些业务员来说,职业素养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业务员手中掌握的业务信息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信息,如果这方面的信息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企业业务的流失,以及业务的持续性中断。所以企业要对内部员工的职业素养进行培训,从而促使员工清楚保证企业的信息安全也是对一个员工职业素养的基要求。
2.4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教育
企业内部员工根据职能的不同对于计算机熟悉程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于普通的办公室职员来说,会简单的基本操作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讲的话,员工只会基本的操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普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知识。譬如在计算机旁尽量不要有水或饮料的出现,因为有可能因为员工的不小心而将水洒在计算机:,从而导致计算机的短路等情况的发生。还有,员工在使用U盘的时候,有可能将家见或是其他计算机k的病毒带到企业内部,导致企、计算机被病毒入侵,促使信息的安全受到威胁。所以说,对于企业内部的员工,应该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以确保信息的安全,从而促使员工有更尚的信息安全意识。
三、结语
误区一:将竞业限制等同于竞业禁止
[案例] 宋选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技术总经理。合同即将到期时,竞争对手有意高薪聘请宋选。合同到期,宋选提出不再续签,遭到公司拒绝。宋选认为原单位无权干涉其自由择业权,于是到新公司上班。原单位以宋选掌握其公司产品、技术的商业秘密为由提讼,请求法院判令宋选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宋选抗辩称自己未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择业不应受限。
[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约定业务,而非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如单位与劳动者事先没约定,那么单位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这个义务。
本案中,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宋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仍无法获得支持。《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规定其实不是竞业限制,而是竞业禁止,是法定的,但针对的是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规范离职后的人。
上述案例中,原单位混淆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概念,将竞业限制看作法定的义务,要求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令宋选履行竞业限止义务,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单位要想保护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必须事先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误区二: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并用
[案例] 张泽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4年劳动合同,同时还签了保密协议,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张泽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2年后,张泽觉得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出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张泽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张泽遂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提示] 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个被视为脱密期规定。当然,脱密期的运用也应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
由于竞业限制与脱密期都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对同一个劳动者并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脱密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选择适用。此外,某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本案例中,公司并没有和张泽签订脱密期协议,所以不能要求张泽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已经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可能同时要求张泽再订立脱密期协议。
脱密期与竞业限制,究竟用哪一种,用人单位要权衡利弊得失。首先,脱密期针对的是在职员工,竞业限制是针对离职后的员工。其次,脱密期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第三,脱密期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在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调岗,避免其再接触秘密;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同行或相似行业就业。最后,脱密期内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一些技术革新较快的企业,可以考虑选择适用脱密期协议,从而避免补偿金的支付。对于技术更新比较慢的企业来说,脱密期的作用不大,因为6个月之内很难实现脱密的效果。
误区三: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办理离职手续
[案例] 某广告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与叶飞、李刚等人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叶飞、李刚等人职位为业务员,负责为公司联络广告业务、礼仪策划业务。随着公司发展,叶飞与李刚成为了主管,公司为感谢及鼓励员工,采取了季度发奖、年终分红等方式予以奖励。在续订的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叶飞、李刚提出不再继续工作,公司认为他们要另立门户,想要保护客户资源,要求叶飞、李刚和本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遭到叶飞和李刚的拒绝。公司便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要挟。叶飞和李刚交涉未果,遂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提示] 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签订,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如果员工不同意签,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强制员工签订。本案中,广告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然,员工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有很多种,一旦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因此,即便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仍有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当然,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核心员工还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比较好。
本案的意义在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机。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签订。但从方便操作和保险的角度讲,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最佳时机乃是员工入职之时。
一、 依法订立保密协议的必要性及其重要作用。
据著名的咨询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统计,《财富》500强企业在1999年因公司机密被盗而遭受的损失共计超过了450亿美元。技术类企业仅当年平均发生的泄密案就多达67起,因泄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到1500万美元。在国内,华为公司原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兴通讯”公司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案、好又多公司员工出卖商业秘密案等也接连发生,商业秘密保护引人深思。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人才流动的增多,它已经成了业界的一大难题。
商业秘密是我国近年来比较热的一个词,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更是某些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本,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有极大的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是最常见的有效方法。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经济价值,签订保密协议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对职工而言,签订保密协议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也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所以说两者之间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其签订和履行都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劳动法领域对保密协议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因签订和履行保密协议很容易引发纠纷,下文试阐述如何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
二、 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应当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因而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清晰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完成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保密范围是协议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写清楚。
3、应当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职工。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职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保密义务还应该明确期限。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3、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但这种方式有时间上的限制,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
约定脱密期也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方式。它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脱密期的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6个月。
4、应当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三、 履行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一份合法、完善的保密协议不容易,保密协议的履行更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为避免纠纷,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首先,用人单位自身应当注重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安全。凡涉及商业秘密的一切资料包括于合同、协议、计划书、客户名单、技术图纸、软件程序、数据库源码、磁盘、备忘录、书信、传真、笔记等文字资料及有关物品,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防止资料丢失、被盗或被篡改。作为职工一方,则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协议的义务,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双方共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才能使保密协议得以顺利执行,大大减少商业秘密泄露、披露的渠道,从而减少商业秘密纠纷。
2、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守约方可以用来对抗保密义务,结果必然导致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
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1)劳动法上的救济。原劳动部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以上规定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如果保密协议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作明确约定,应按双方的意思表示处理。此外,对于其它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构成共同侵权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外,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一般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1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本协议编号为:SITO保协(字)2011-0【 】【 】【 】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准备就甲方所控制的
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合作,为保障各方保密资料的权益,本着相互信赖、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保密协议。
1、保密资料定义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商业机密;产品设计、技术方案、试验数据、配方;公司治理结构、市场推广、定价、售后服务;融资、资产等各项报告和其它方面的信息。但不包括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建议、电子邮件等。
2.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辅导资料、上市计划建议书、备忘录、上市方案、上市投融资合同书等各项报告和其它方面的信息。但不包括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
2、保密资料来源和真实性
各方均需确认所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均是己方自愿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各方均承诺各自应当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证照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密资料传阅范围
各方均须把保密资料严格控制在各自项目决策人和经办人的范围内。
四、保密义务
1.除了合作需要,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非本协议第三条所指的人员)知悉属于乙方或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合作之外使用这些信息。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泄露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关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并保证不把这些信息用于除本合作之外的商业目的。
3.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的一个周年。
4.甲方确认公司的高管及员工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甲方并向乙方承诺甲方员工、管理人员及其股东不会利用在甲、乙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未来合作期内从事相关股票的交易。
五、资料归还
如本项目因故中断或终止,各方应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其他方的所有资料归还给资料原有者(包括原件、其复印件及其他载体的表现形式;如果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删除)。
六、争议解决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可提交位于中国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依据提交争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各方确定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的三(3)个周年内有效。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壹式叁(3)份,各方各执壹(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有效。本协议已包含了各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并应当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甲方:
(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关键词:商业秘密;风险解析;制度建设;技术进步;保护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及立法修订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信息。
(二)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修订
针对国内外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频发现状,近几年各国都加强了企业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修订了一系列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一是我国于2019年4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则,并将罚款上限由五十万元、三百万元分别提高到一百万元、五百万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2日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两高”的司法解释一是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和情形,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金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降低了入罪标准,并将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其中,加大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力度;二是明确了不同情形下侵权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三是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盗窃、以不正当手段等关键词的定性特征;四是明确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中的原则和方法;五是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惩戒标准。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档量刑中的第二档量刑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高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示了国家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重视。四是中美两国于2020年1月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该协议明确了中美双方商业秘密责任人范围、禁止行为范围、举证责任、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刑事程序和处罚以及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披露等方面内容。五是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和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均于2016年公布实施。在欧盟成员国内,2018年,除瑞典重新修订本国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外,法国、荷兰、丹麦、比利时以及德国等多个国家一改长期以来用普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等非专门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传统,以专门法的形式实施《商业秘密保护指令》。
二、企业商业秘密风险解析
(一)国内外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现状
近几年,我国侵犯商业秘密一审民事、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据资料显示,2018-2020年,我国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由2018年的403件上升到2020年的599件;我国检察机关共移送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98件涉及196人,但是近3年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的人数高达122人,不捕率为38.9%,而其中因证据不足不批捕的超过84%,为103人。可见,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难度大,商业秘密权利人应着力加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收集、整理、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统一认识(卢越,2021)。对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美国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危害仅次于恐怖袭击。美国《国防》杂志曾经刊文声称,每年美国企业因外国侵犯本国商业秘密活动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超过两千亿美元。
(二)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类型
一是以盗窃、欺诈、贿赂、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行为;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非法披露使用行为;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合法获知非法披露使用行为;四是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些行为既有企业外部入侵行为,也有企业内部人员出于对企业不满的故意报复行为或被竞争对手利用的过失行为,还有内外勾结,如收买、卧底等内外混合行为。
(三)企业商业秘密风险点
一是人员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80%以上涉及企业员工或者前员工,涉案人员多集中在高级管理岗位和核心技术岗位,涉案人员学历普遍较高(卢越,2021)。可见,人才流动已经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泄密的主要渠道。例如,浙江一家民企从操作工到公司技术总监几乎全部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民企如此,国企也面临同样的窘境,以我国化工行业某大型央企为例,该企业近几年掌握核心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人员离职、跳槽人数达80多人(潘胜,2019)。可见,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切实经济利益,可是一旦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自立门户或者在同类企业间流动时,此种矛盾就变得不可避免。二是介质风险。企业商业秘密介质风险包括物理存储设备、文件传输、使用、销毁垃圾处理、外部以电子侵入形式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发表文章或媒体宣传泄秘等。三是合作伙伴风险。与企业合作伙伴在技术交流、技术对外实施转化利用、商务洽谈、签约、解约过程中存在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建议
(一)合理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保密范围
如上所述,企业经营活动中与技术有关的配方、样品、工艺程序、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及客户情报等几乎任何信息都可以构成企业商业秘密。但是,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密范围时不宜过宽,过宽会导致企业运行效率低,浪费资源;但也不能过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范围过窄容易产生漏洞。如中石化将技术秘密保护对象界定为配方、工艺、原料、产品规格、施工文件、设计文件、计算机程序,制造、生产、安装、操作条件与方法、管理方法、企业标准与经验等。
(二)构建企业商业秘密风险管控架构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需要企业各部门协同作战,包括企业的安全部、知识产权部、法律部、合规、审计、人力资源部、管理层及商业秘密的相关职能部门,如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售后等。但在协同作战的同时,企业需要明确内部人员商业秘密管理职责。许多企业存在职务之间相互关联,没有较为明确的界线,对于企业商业秘密来说,由于参与者众多,就会增加泄露风险。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可以避免职责的交叉以及滥用导致内部工作混乱的现象发生(闻雁锋,2020)。企业要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风险管控架构,对商业秘密风险进行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追责。
(三)加强人员风险控制
在人员管理上,要以必须知道为原则,严格控制人员数量。通过章程、书面告知、规章制度、培训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本企业员工、客户、供应商、来访者、企业前员工等提出保密要求;要与重点人员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对企业战略决策岗位人员签订特别保密协议(范亚龙,2021)。要求离职员工返还、销毁、登记、清除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对全体员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并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奖惩机制,奖励做得好的部门、团队或个人,通报做得不好或者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案例。建立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接触到商业秘密必须留下记录,并按照流程操作。关于竞业禁止,科技部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经济利益和技术权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因此,竞业限制是针对特定人的特定行为、特定领域的限制,并不是在雇佣关系解除后限制其从事所有行业和领域。日本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了商、经理人和营业转让人等的法定竞业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对在职经理人、董事,法律明文规定有竞业限制义务;对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或科研人员,不论在职还是离职,都应该明确其竞业限制范围(帅赟杰,2016)。
(四)对企业商业秘密设置物理性防范措施
一是将使用商业秘密的部门列为要害部门,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或保密室等,对要害部门采取适当防范措施,作出明显标志。对的车间、厂房等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区分管理或者限制来访者,对保密区域采取隔离措施,严格出入制度。二是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废弃物,包括会议现场讨论记录纸片、白板内容、碎纸机等进行保密处理,严格桌面清洁政策。三是要对公司电脑、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的手机、打印设备等进行分类、标记、隔离、封存、加密、限制能够接触的人员范围等方式进行区分和管理。还可设置IT虚拟防范措施,包括不定期进行钓鱼邮件测试,对上网、外发邮件、电子设备端口使用、文件复制、网络进入等进行控制等。
(五)加强合作伙伴风险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因此,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日常工作中,与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是最普遍、最常用、成本最低的做法,可以有效防控合作伙伴风险。企业在哪些场景下要签署保密协议或设置保密条款,可以参考《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六)借鉴国外企业先进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一是可口可乐公司。其配方的保密做法是:保密意识,深入人心;单本留世,严密封存;关键配料,三人分管;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对外交易,同样保密。二是苹果公司。其企业文化中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根深蒂固,员工与家人之间信息隔离,不同团队保持彼此独立,公司有非常强大的产品跟踪系统,公司附近的酒吧也常常会有安保人员便衣潜伏,公司还采用使用多个制造商的方式来防止泄密。三是IBM公司。该公司设立商业秘密接触者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每个员工查阅同一文档只有三次机会,且严格记录每次查看的原因、时间、地点。同时,公司的硬件设备还时刻提醒员工注意保护商业机密。四是西门子公司。该公司硬件上安装了防止员工拷贝公司资料的设备,根据员工级别进行区分,大部分员工的计算机不能安装移动硬盘接口和软驱。
(七)构建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体系
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采用赔偿经济损失,对主管、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双罚制,企业商业秘密刑事风险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企业一方面要防范他人侵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构建企业自身商业秘密合规体系,有效预防自身及企业员工犯罪,防止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案件发生。构建企业自身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包括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制度、梳理人才招聘风控程序、制定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本企业接触和保管第三方商业秘密时的注意事项及向第三方提供商业秘密的注意事项等。鉴于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频发在相互竞争企业间人员流动中,因此,企业在员工招聘和日常管理中,应当建立企业内部的良好合规文化,明确员工不得为企业利益违反和任何第三方的保密协议,杜绝员工通过窃取前雇主商业秘密为新雇主带来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与竞聘候选人达成聘用意向前,对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工作背景及技术来源。构建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可以提前构筑企业的防御工事,最大化“合规不制度”的防控效果,充分应对外界假借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发起的侵权指控,排除企业构成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合规不制度”是指,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决定的制度。当企业被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后,应组织专业团队介入、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合规制度、主动接受合规监督、向检察机关申请合规不。
参考文献:
1.卢越.商业秘密遭侵犯—该怎样保护企业“不能说的秘密”[EB/OL].中国新闻网,2021-4-29
2.潘胜.中央企业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分析[J].当代石油石化,2019,27(7)
3.赵宇翔.新时期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和建议[N].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12-22
4.闻雁锋.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环境和企业对策[J].商讯,2020(35)
5.范亚龙.论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1(3)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保密合同
一、跳槽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因分析
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也主动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但一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以及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导致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范围不清楚,只把公司的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没有认识到公司的客户信息、不公开的业务信息等也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以下主要谈谈企业如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
二、企业应如何完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竟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防范泄密措施。
企业与职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企业与职工订立商业秘密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企业与劳动者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明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商业秘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做了明文规定,但只是概括性的,在具体实施中,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小同的理解。把技术、工艺诀窍和产品配方等认定为商业秘密,一般人还比较容易接受;而对于客户名单、业务状况等资料或者企业发展规划等经营性信息的认定,却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如果权利人和侵权人在事前签有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并且这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权利人仅凭协议就能证明特定的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保密协议的签订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最重要环节。
订立保密协议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是,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但没有约定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在实际中也没有支付这类保密费用。这种只规定劳动者单方义务的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是否有效,或能否被劳动者主张撤销或变更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由于此类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常常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特征,如果企业不考虑基于员土承担了保密义务而应由企业为此给子一定的补偿,此种保密合同或条款很可能会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即因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而应引起企业方的特别关注。
另外,签订保密合同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职土在职期间因土作获得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的关系问题。雇主不能限制雇员使用其在工作中学到的与工作有关的技术。受聘人在聘用期间学习、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是其多年经验累积的结果,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如果这些内容也作为商业秘密处理,势必侵害雇员的劳动权和基本人权,为法律所禁止。若将雇员的一般知识和技能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将可能造成一些本属于公共领域,但又非常有用的信息不能正常使用和自由流通,影响社会公益,同时侵犯到雇员的人格,影响到雇员的基本生存。但是,对于商业秘密过于狭窄的解释也未必是好事。因为这种做法反过来会使木应受到保护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从而挫伤企业开发商业秘密的积极性。职工在职期间获得的上述知识、经验和技能已经成为职土人格的一部分,不应该被过多的限制,故企业在主张自身商业秘密权利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两种权利的平衡问题。因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原顾主的商业秘密与雇员所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等都是交叉在一起而无法分离的,离职雇员“无法将那些商业秘密从心中根除”。需要说明的是,记忆力不属于“能力”的范畴,有些雇员的记忆力极好,能将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数据、图像、公式等通过记忆记录下来,如果雇员可以主张记忆的信息属于他的个人知识,那么雇主的权利将会受到损害,许多秘密信息将不再被作为商业秘密。实践中,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上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所以企业在与企业内部员工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或保密条款时应注意,针对小同的职土其保密要求应有所区别和侧重,不能把一般职土因土作而获得的上述基本生存技能都归入到商业秘密范围中而全部加以限制,否则很可能得小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由此,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企业应通过与职土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明文规范员土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当职工因跳槽而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1]张蜻顾长河:《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甘肃农业,2005第12期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中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11.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三、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1.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______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_________。
2.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________种:
(1)乙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
(2)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第_________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为:_________法院。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