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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评论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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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评论论文

第1篇:金融评论论文范文

美国破产法传统上给予若干金融合约以程度不等的破产安全港保护。2005年破产改革法显著扩展了安全港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在金融衍生产品领域,实质上由“特定保护”演变为“市场保护”。在金融合约的辨识和判定方面,破产改革法强化了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的作用,压缩了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相比以前,金融合约安全港的界线更为清晰。

【关键词】金融合约;金融衍生产品;破产;破产改革法

在经过七次失败的尝试及其背后各个利益群体的大量游说之后,美国《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以下简称“破产改革法”或BAPCPA)最终于2005年4月签署颁布,并于同年10月生效实施。2005年破产改革法是美国《破产法典》(BankruptcyCode)自1978年制定以来幅度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次修订,其核心内容是对消费者破产制度的调整,但并不仅限于此,同时也涉及税收、隐私、员工福利、金融交易、跨境破产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方面就是法案第九章(TitleIX)对于涉及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合约”(financialcontract)的例外规定。

概而言之,破产改革法延续了《破产法典》此前对于金融合约所给予的安全港保护,即对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破产程序核心机制豁免适用,并且在受保护交易和受保护主体的范围上均有所扩大。尤其是在金融衍生产品方面,实质上覆盖了几乎所有可能的衍生交易,从“特定保护”发展到“市场保护”。与此同时,破产改革法在定义金融合约及相关金融产品时采取了“形式主义”的方法,消减乃至消除了法院进行实质判断和自由裁量的空间,并使得业界认可和惯例成为决定性的因素。

一、扩大了的安全港

在破产程序中,为确保相关债权人公平受偿,对破产债务人的合同自由及合同相对方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加以限制。《破产法典》中的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规定均在此列。破产约定条款(ipsofactoclause)是指以一方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为触发条件的合同条款,允许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同,或者加速、变更或终止合同下的具体权利义务。《破产法典》第365(e)节明确规定,此种约定条款在破产程序中无效。与此相似,第362(a)节规定,破产申请一经提起,即构成对此前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者合同请求权的自动中止(automaticstay),例如合同相对方不得扣押和取得担保物,或者行使抵销权(即将其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债权债务相冲抵,减少其请求权,从而降低不能获得偿付的风险)。对于已履行合同,如果构成偏颇转让或欺诈性转让,可以撤销。根据《破产法典》第547(b)节,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90天内(如果相对方为内部人,则为1年以内)为清偿先前债务而对特定债权人进行的财产转让,如果使得该债权人能够比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则构成偏颇转让(preferentialtransfer);第548(a)(1)节规定,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1年内进行的具有实际欺诈意图或以不合理低价进行的转让,构成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transfer)。对于偏颇或欺诈性转让,破产托管人可予以撤销。

上述机制对于金融合约的“网开一面”并非始于2005年破产改革法。1978年《破产法典》制定之初,即为商品期货合约(commoditycontract)和远期合约(forwardcontract)提供了豁免适用上述限制的安全港(safeharbor);在其后的数次修订中,又先后将证券合约(securitiescontract)、回购协议(repurchaseagreement)和互换协议(swapagreement)纳入了金融合约安全港。但是,在破产改革法之前,安全港的范围相对有限,这种有限性源自对有资格享受安全港待遇的受保护交易和受保护主体的限定。

受保护交易(protectedtransactions)是指根据《破产法典》,上述金融合约各自可以涵盖的具体交易形式,或者换句话说,这些金融合约在破产法中的具体涵义。以证券合约为例,具体是指“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包括证券买卖期权”。只有在此限定范围之内的证券交易,才能享受安全港待遇。受保护主体(protectedparties)是指在受保护交易中有资格享受豁免的合约相对方(counterparty),其范围随受保护交易及所豁免机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互换和回购协议中,任何相对方均可享受豁免。在其余金融合约,包括证券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中,则有特定的资质要求:对于自动中止和破产约定限制的豁免,只能由期货经纪人、远期合约商、证券经纪人、金融机构和证券结算机构享有;对于偏颇和欺诈性转让限制的豁免,可以由任何相对方享有,但前提是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上述主体之一。

2005年破产改革法维持了证券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远期合约和商品期货合约这五种受保护交易的基本类别,但对各个类别的定义都进行了更新。从形式上看,现在每种类别的定义都首先对该类别本身进行描述,然后列举各种相关交易,如结合该类别下数种不同子产品的组合合约、交易该类别产品的期权合约、涉及该类别产品的总协议(masteragreement)或担保协议等。对于产品本身的描述也反映交易所和柜台市场发展的现实,清单的范围有所扩大。并且,大多数定义都增加了一个开放式条款(openingclause),允许同已明确列举的交易“相似”(similar)的任何其他交易享受安全港保护。仍以证券合约为例,根据破产改革法的界定,现在是指:“(1)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按揭贷款或其中任何利益、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针对上述任何品种的期权,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2)就现金或上述任何产品的结算而由或向证券结算机构作出的保证;(3)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外汇期权;(4)任何保证金贷款;(5)与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相似的其他协议或交易;(6)本段中提及的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7)针对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期权;(8)涉及上述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总协议。”宽狭之变,一目了然。

在破产改革法之前,由于豁免内容都是在各个类别下分别规定,对于这些豁免能否跨交易类别行使并无说明,这就使得相对方跨类别行使约定权利能否享受安全港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为解决此问题,破产改革法在上述五种基本类别之上增加了一个概括性的“总冲抵协议”(masternettingagreement),即规定在上述五类金融交易之内或之间行使冲抵、终止或加速到期等权利的协议,将之也纳入保护范围。这意味着只要是在总冲抵协议涵盖范围之内,相对方就可以跨交易类别对所有相关金融合约行使冲抵等权利,而仍然享有安全港条款所给予的豁免待遇。

对于受保护主体这一概念,破产改革法也给予了保留,但通过加入“金融参与人”(financialparticipant)而使范围有所扩大。金融参与人包括两类主体,一是结算组织;二是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前15个月内的任何时点所拥有的受保护合约的总价值,名义或实际本金数额(nominaloractualprincipalamount)不少于10亿美元,或逐日盯市头寸(mark-to-marketposition)不少于1亿美元的任何机构。换言之,在证券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中,相对方现在享受豁免待遇不再仅仅取决于特定职业属性,也可以缘自交易的金额(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风险)。

如果说上述变动还只是对《破产法典》既有的金融合约安全港框架(受保护交易、受保护主体)的增补,那么破产改革法通过对互换协议的重新界定,则在事实上突破了这一框架。在此之前,《破产法典》下的“互换”包括货币、利率或商品互换,针对上述交易的期权,任何类似协议,上述交易的任何组合,以及涉及上述任何交易的总协议。而根据破产改革法,“互换”除继续涵盖上述交易外,还包括了针对同样标的物(货币、利率、商品)的期货、期权和远期协议;股权或债权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协议;全回报、信贷差额或信贷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协议;天气互换、天气期权、天气衍生产品等。在作了如此详尽的列举之后,法案仍然照例加上了一个开放式条款,以确保所有“相似”的协议也能够被涵盖。

这些修订的意义远不止于对受保护互换交易的扩充;在实质上,它们使得新的“互换”涵盖了金融衍生市场上的所有交易,包括那些已经由法案别的条款给予相对有限保护的特定交易,如期权、远期和商品期货,因为很难设想有哪种金融衍生产品还能置身于这一定义之外。同时,这些修订在实质上也将安全港扩展到了金融衍生合约的任何相对方,因为破产改革法对于“互换参与人”的定义并未改动,仍然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任何时候同债务人有未结互换协议的任何实体”。这样,在金融衍生产品领域,破产改革法通过对“互换”定义的修订,事实上将金融合约安全港从保护特定主体推进到了保护整个市场。

对于远期和商品期货合约而言,上述修订实质上相当于取消了“受保护主体”的限制:这些合约的任何相对方现在都可以作为“互换参与人”而受到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这与上文提及的只给予具有特定资质的远期和商品期货合约相对方以安全港保护的条款并不冲突,因为后者虽然只涵盖特定主体,但并未排除其他主体根据法典的其他条款享受安全港待遇的权利。事实上,在对《破产法典》的多次修订中,立法者在安全港中每纳入一种新的交易类别,都分别对相对方享有的豁免加以规定;很多时候不同修订针对的是相似乃至相同的交易,但彼此之间却并不互相援引,从而使得相关概念和定义之间的交叉和重叠(overlap)不可避免。2005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历史(legislativehistory)显示,立法者自身也充分意识到了重叠问题的存在,并且不认为其构成相关主体享受安全港保护的障碍。

二、缩小了的裁量权

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为何要给予金融合约这种特殊待遇,为此不惜让破产法的某些核心机制作出妥协?如果不考虑利益群体游说和博弈等现实因素,单从公开的立法历史本身来看,答案是防范和减少系统性风险。金融合约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几乎是大型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专属领地,高金额、高杠杆、高风险,并且交易范围相对集中,同一主体往往是多份合约的相对方,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此情况下,如因某个当事方的破产导致金融合约无法顺利履行,将会导致合约相对方受到冲击,进而影响相对方之相对方,造成连锁反应,危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早在1982年修订《破产法典》的立法报告中,立法者就指出,有必要对金融衍生产品给予特殊待遇,以防止“一家机构的破产扩散到其他经纪人或结算机构,并引发市场崩溃的风险”,并声称“对于将破产可能引发的潜在巨额损失和市场连锁反应最小化而言,迅速结清破产人的头寸无疑是可取的”。2005破产改革法的立法报告也明确表示,法案对某些金融交易给予特殊待遇是旨在“减少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即“一家企业的倒闭或者一个市场或结算系统的中断扩散为危及其他企业、其他市场部门或者金融系统整体的风险”。

问题在于,前文已经提及,立法者此前在设置金融合约安全港时采取的是拼凑式的方法(patchworkapproach),即在安全港框架内陆续纳入新的类别,并在每个类别下分别规定其享有的豁免,而未进行援引和整合,这就使得法院在面对一些“”交易时,对于其是否属于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从而应该享受安全港保护的“金融合约”并非一目了然,因此倾向于通过对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审查来作出裁量。然而,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面临着棘手的现实,那就是一些金融合约同其他非金融合约交易,如担保贷款,从经济实质上很难加以区分。回购协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回购协议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一份远期合约和一份证券合约:在远期合约下,甲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时刻(如1年以后)以约定价格(如1100元)向乙方买进特定证券;与此同时,在证券合约下,甲方现在按照市场价格(如1000元)向乙方卖出同等数量的该种证券。两份合约相组合的净效果(netresult)正相当于一项担保贷款:甲方从乙方处获得1000元的贷款,1年后偿还,利息为100元,以转让给乙方的证券作为还款担保。尽管从经济实质上看与担保贷款并无区别,但这种组合却是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回购协议,就类别而言属于受安全港保护的金融合约。

作为一种类别,回购协议早在《破产法典》1984年修订时就已被纳入安全港。但是,在2005年破产改革法之前,受保护的回购协议仅限于以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和政府债券为标的物的回购协议。那么,对于不在此范围之内的回购协议,如以按揭支持证券(MBS)或股票为标的物的回购协议,又该如何裁量?是受保护的金融合约(按照上述分解,它们无疑属于“购买、出售或者借贷证券”的合约),还是不受保护的实质上的担保贷款?在2005年之前,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确定。尽管多数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方以回购协议取代担保贷款来架构交易的实践,并认可二者间的区别,但也有法院通过审查经济实质,将特定回购协议视同为担保贷款,否认其受保护性。在著名的InreCriimiMae,Inc.一案中,联邦破产法院认定,当事方所签订的涉及破产人证券的“回购协议”在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表明所有权转移和证券真实出售并从而区别于担保贷款。法院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这份协议中存在着非标准条款,要求买方向卖方回售所购买的原证券(而非等值同种证券),从而限制了买方的处置权,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和证券销售,因此不应受到安全港保护。不仅如此,法院还明确表示:“法院必须审查合约的实质条款。因此,真正有关紧要的不是合约内的描述,而是合约条款的效果。”这一判决在业界的影响是震撼性的,用一位评论者的话来说,“是对整个金融产业的冲击波”。

审查经济实质固然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然而,将此分析用于评判回购协议(金融合约)是否成其为回购协议(金融合约),却多少有些文不对题,因为回购协议(金融合约)独特性的来源乃是商业实践,而非经济实质。事实上,如上所述,即使是已经被《破产法典》明确列举的受保护回购协议,就经济实质而言其担保贷款的属性也丝毫不逊于金融合约的属性。联邦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在1998年的一份判决中对此作了精当的论述:“在担保贷款交易中,卖方保留对证券的受益所有权;在买卖交易中,卖方负有重新取得所有权的契约义务。卖方在证券市值中的利益,在前一种情形里并不比在后一种情形里更大。显然,任何试图通过在细致微调的天平上权衡经济因素来确定一项回购或逆回购交易究竟更像担保贷款还是买卖交易的努力,最终都会是徒劳无功。”

有关回购协议的争议在2005年破产改革法中得到了明确解决。所有回购协议,包括在CriimiMae中困扰法院的回购协议,现在都可以被新的“证券合约”定义所涵盖(……“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但是,这并非问题的全部。金融合约的可能组合形式是无穷无尽的,要模拟贷款,并非只能通过回购协议。例如,全回报互换加上证券购买合约,完全可以达到相同的实质效果。另一个例子是在安然公司破产案件中曝光出来的“预付”交易(“prepay”transaction)。在这个意义上,破产改革法真正重要的一点不在于其澄清了回购交易(或其他具体交易形式)的可保护性,而在于其在详细列举的具体交易清单之外,规定所列举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也在保护范围之内,从而大大降低了法院认定中的不确定性,也为业界实践发展和金融创新预留了足够空间。如果再考虑到开放式的“相似”条款和对“互换”的宽泛界定,这一点就更为明显了。

通过扩大清单范围、保护交易组合、加入“相似”条款、全新界定“互换”,破产改革法将判别金融合约的最终意义上的发言权留给了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只要是在金融市场上普遍运用并被业界认可为回购、互换或其他受保护类别的交易,就都属于安全港适用范围内的金融合约,至于其经济实质是否是贷款或者其他非金融合约在所不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被大大缩减了。在面对一份存在疑问的合约时,法院现在需要/能够做的不是探究经济实质,而是探询业界惯例:根据市场实践和业界惯例,这样一份合约是否会被认可为金融合约。立法者的这一意图,在其关于将回购协议纳入证券合约的立法说明中表露无遗:“加入‘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旨在消除对于一项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是买卖交易还是担保融资……的任何探究。……针对所有证券(例如股权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券和商业票据)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现在都包涵于‘证券合约’的定义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破产改革法的这一定位将法院从此前多少有些勉为其难的“经济实质”探究中解脱了出来,因为如前所述,这种探究在很大程度上文不对题,从而是徒劳的。破产改革法这种“形式重于实质”的立场,在将“保证金贷款”纳入“证券合约”这一点上更是展现得淋漓尽致。保证金贷款(marginloan)是指在证券融资交易中由证券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并以投资者购买的证券组合(securitiesportfolio)为担保的贷款。从内容到名称,这都是一种担保贷款,然而破产改革法却将其明确纳入了保护清单,因为这是为业界实践所普遍认可的交易形式。

三、清晰了的边界线

在保护范围如此显著扩张,法院自由裁量权如此显著收缩的情况下,金融合约安全港的边界线,如果有的话,究竟在哪里?

至少从公开的立法历史看,立法者并未打算让“金融合约”成为市场参与者指鹿为马行为的护身符。在将保证金贷款纳入保护清单的同时,国会指出:“在(证券合约)定义中纳入‘保证金贷款’只是意在涵盖那些在证券行业普遍认知为‘保证金贷款’的贷款,……而并不包括碰巧也是以证券作为担保物的其他贷款。”同样的提醒也出现在对宽泛的互换协议新定义的说明中:“‘互换协议’的定义不应被诠释为允许当事方将非互换交易记录为互换。传统的商业安排,如供货协议,或者其他非金融市场交易,如商业贷款、住房贷款或消费贷款,不能仅仅因为当事方声称将交易记录或标示为‘互换协议’,就在……破产法典下作为‘互换’对待。”因此,金融合约安全港并非保护所有自称的金融合约或交易,只有那些被业界共同认可并且在市场上反复进行的金融交易,才会受到保护。

即使是这些被共同认可和反复进行的金融交易,在享受安全港保护时也有着一条不可逾越的界线,那就是不得用于进行欺诈。如前所述,《破产法典》对于破产前夕的欺诈转让(包括实际欺诈和推定欺诈,即不合理低价)和偏颇性转让加以限制,允许破产托管人予以撤销。在为金融合约提供的安全港中,法典对其豁免适用推定欺诈转让限制(§548(a)(1)(B))和偏颇性转让限制条款(§547(b)),但对于实际欺诈转让限制条款(§548(a)(1)(A))的适用则未予豁免。换言之,如果当事方存在实际欺诈,即存在“阻碍、拖延或欺诈(破产债权人)的实际意图”,那么即使其所签订的合约形式上在安全港清单之内,破产托管人仍然有权依据第548(a)(1)(A)节,对其予以撤销。

在上文提及的安然公司“预付”交易中,所使用的预付远期合约本身并非异数,反而是远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调查,安然公司使用预付远期合约和到付远期合约的组合是用于操纵财务报告、掩盖贷款、虚增收入,以实现欺诈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意图。在此情况下,上述组合合约显然不能也不应受到安全港的保护。

2005年破产改革法延续了《破产法典》此前的做法,对实际欺诈转让限制条款的适用不予豁免。与此同时,破产改革法将欺诈转让(包括实际欺诈和推定欺诈)的回溯期从一年扩展为两年。换言之,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两年内进行的金融交易,如果证实存在实际欺诈,破产托管人均有权加以撤销。

然而,要证明当事方存在“实际欺诈”并非易事,因为采集相关证据的难度颇大。事实上,对实际欺诈进行证实之困难,本身就是引入推定欺诈(不合理低价)条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业界认可和惯例再一次成为重要依据。一些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已经注意到,包含欺诈因素的交易难得会是金融市场上的惯常交易。这是因为,欺诈必须被掩盖,而为了掩盖欺诈,当事方往往会求助于不寻常的合约组合及/或“人工”添加的并非必需的第三方。这些都容易使得相关交易带有“非典型性”,与业界共同认可和市场反复实践的惯常交易形成对比,并成为探寻实际欺诈意图的线索。因此,即使是在处理包含欺诈因素的交易时,业界惯例也成为辨识和定性的基准。

由是观之,尽管2005年破产改革法大大扩展了金融合约安全港的范围,但通过确立金融业界惯例的主导地位,以及维持和强化实际欺诈限制条款的适用,法案反而减少了判定中的不确定性,使金融合约安全港的边界线更为清晰。简言之,只要不存在实际欺诈,被业界共同认可和市场反复实践的惯常金融交易,都能享受安全港的保护。

四、总结与借鉴

为了控制和减少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美国《破产法典》长久以来陆续给予若干合格金融合约以程度不等的破产安全港保护。在此基础上,2005年的最新修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假定通过金融合约破产安全港来减少系统性风险是合理和有效的,那么2005年破产改革法推进和厘清这一机制的努力无疑值得称道。

通过因应市场发展增加例外清单项目,尤其是引入宽泛的“互换”新定义,破产改革法显著扩展了安全港的覆盖范围,在衍生产品领域更是给予了实质上的市场整体保护。同时,经由极富弹性的“组合”条款和“相似”条款,辅之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新互换定义,立法者确立了“形式重于实质”的基本立场,强化了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作为判别基准的地位,消减乃至消除了法院探究相关交易“经济实质”的空间,大大压缩了法院在这一领域某种意义上徒劳无功的自由裁量。尽管安全港范围显著扩大,但通过继续适用实际欺诈限制条款、充分利用业界惯例的线索和指引功能、压缩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破产改革法反而减少了辨识和判定中的不确定因素,使安全港的界线更为清晰。这种清晰和确定,应该是金融市场所乐见的。

在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是否及如何写入破产法,一直是新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争议的焦点。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在第134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换言之,金融机构的破产在基本程序上适用破产法的规定,但在一些特殊机制上,则留待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加以解决。金融机构破产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由此需要给予的特别处理,无疑是立法机关在此问题上长时间迟疑和最终予以折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国务院此后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时,对于金融合约的处理,也将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同美国在金融市场发达程度及破产法律成熟程度方面均有较大差异,直接的规则移植并不现实。但是,从上述与金融合约有关的最新修订中探寻某些原则和趋势,为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中类似机制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却是不无意义的。笔者以为,就我国的金融合约破产安全港而言,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可资借鉴和进一步探讨:

首先,安全港的主体问题。美国金融合约安全港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在衍生产品领域涵盖了所有合约相对方,即使是在范围相对狭窄的证券合约领域,也包括了证券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结算机构。金融混业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使得金融合约的结构日益复杂,主体日益多样化,若欲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必须适应现实发展,对主体范围给予较为宽泛的界定。目前我国金融合约的主体还主要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类机构,但分业严令已然取消,混业经营初现端倪,银行、保险等非证券类金融机构的介入只是时间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安全港的主体给予较为宽松和灵活的规定,以便为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其次,安全港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配合和衔接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金融合约安全港机制中,受保护主体并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一般证券合约中,必须是证券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结算机构,自不待言;在实质上涵盖全部衍生交易的“互换”中,参与人虽说是“任何”,但也指的是“……任何实体”(着重号系作者所加),并不包括个人。这种似乎是“重机构轻个人”的制度设计,看上去同强调投资者保护的传统原则格格不入,其实不然。金融合约安全港并非孤立的机制,在应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系统性后果方面并非单兵作战。以《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为依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为核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已经给予了个人投资者在其证券经纪商破产时的特殊保护。个人投资者对金融交易的参与,是通过其证券经纪商(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包括银行等从事经纪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来进行的,而经纪商本身又在安全港覆盖范围之内。这样,在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无需再经由破产安全港来给予个人投资者特别保护。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框架,但具体规则和运作仍在探索之中。在制定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过程中,注意二者间的配合与衔接,实为必要。

最后,业界惯例的问题。2005年破产改革法使得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在金融合约安全港的适用中占据了基础性的地位。这反映了至少两点:第一,在这个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领域,法院的鉴别和判断能力相对有限,必须对业界惯例给予足够尊重;第二,在这个错综复杂而又瞬息万变的领域,规则的清晰、直接和预见性至关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形式重于内容,需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给予较大限制。对于金融交易尤其是衍生产品交易还普遍较为隔膜的我国司法部门而言,上述表述应该同样是适用的。但是,这种对业界惯例的推重有两个前提:一是业界有普遍接受的惯例,二是业界的操守和声誉值得信任,而这两点都有赖于业界的充分自律。故此,在我国金融合约安全港机制的建立和运作中,必须充分考虑和发挥金融业界的自律功能,保障并监督市场参与主体在良性实践中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业界惯例,并以此作为安全港规则适用中的主要判定依据。

【注释】

CCHBankruptcyReformActBriefing: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SpecialReport,April21,2005.

11U.S.C.§365(e)(2002).

11U.S.C.§362(a)(2002).

11U.S.C.§547(b)(2002).

11U.S.C.§548(a)(1)(2002).

11U.S.C.§741(7)(2002).

11U.S.C.§§101(53C),362(b)(7),(17),546(f)(g)(2002).

11U.S.C.§§362(b)(6),555,556(2002).

11U.S.C.§546(e)(2002).

BAPCPA§907(a)(2)(tobecodifiedat11U.S.C.§741(7)(A)).

SeeAllen&tingLegislationforISDA,at2(April2,2001),availableatlastvisitedNov.9,2006.

BAPCPA§907(c)(tobecodifiedat11U.S.C.§101(38A)).着重号系作者所加。

BAPCPA§907(b)(2)(tobecodifiedat11U.S.C.§101(22A))

11U.S.C.§101(53B)(2002).

BAPCPA§907(a)(1)(E)(tobecodifiedat11U.S.C.§101(53B)(A)).

几乎所有金融衍生产品合约都可以体现为期权、远期(期货实质上是标准化了的远期合约)和互换的某种形式的结合。SeeNormanM.Feder,DeconstructingOver-The-CounterDerivatives,2002Colum.Bus.L.Rev.677,691n.24.

11U.S.C.§§101(53C)(2002).

11U.S.C.§§362(b)(6),546(e),556(2002).

例如,国会在关于2005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报告中指出:“在‘互换协议’定义中使用的‘远期’一词”并不仅指属于‘远期合约’定义范围之内的交易。相反,一项‘远期’交易即使不是‘远期合约’,也可以是‘互换协议’。”H.R.Rep.NO.109-31,at129(2005).这意味着国会完全意识到新的“互换”定义将会涵盖所有的远期交易。同一报告还指出:“‘金融参与人’的定义同关于‘证券合约’、‘远期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的法典其他条款之间并不相互排斥。具备‘金融参与人’条件的实体同时也可能是‘互换参与人’、‘回购参与人’、‘远期合约商’、‘商品期货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券结算机构’及/或‘金融机构’。”Id.,at131.

SeeH.R.REP.NO.97-420,at2,4(1982).

SeeH.R.REP.NO.109-31,at20(2005).

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买断式回购。从严格的法律形式上看,买断式回购同担保贷款当然有着一个基本区别,那就是证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乙成为证券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与担保贷款中对担保物享有的担保权有所不同。但是,就经济实质而言,二者并无不同:乙对甲的融资事实上是以所转让证券为担保的,无论乙对证券的处分是发生在甲回购(还款)或违约不回购之前还是之后。而如果是我国一度只允许的封闭式回购(担保式回购),那么就连这一区别也不复存在了。

11U.S.C.§§101(47)(2002).

SeeHaroldS.Novikoff,CharacterizationinBankruptcyofTransactionsAffectingthePublicMarkets:TheTreatmentofRepurchaseAgreementandItsImplications,SK092ALI-ABA237(2004).

SeeInreCriimiMae,Inc.,251B.R.796,805(Bankr.D.Md.2000).

Id.,at804.

Id.,at802.

JeanneL.Schroeder,ARepoOpera:HowCriimiMaeGotReposBackwards,76Am.Bankr.L.J.565,567(2002).

GranitePartners,L.P.v.Bear,Stearns&Co.,17F.Supp.2d275,301(S.D.N.Y.1998).

在这种交易中,卖方(回报收取方)将所指证券(referencesecurity)出售给买方,与此同时与买方(回报给付方)签订一份全回报互换协议,约定由卖方继续收取该证券的全部投资回报。这两项交易相结合的结果实质上相当于卖方保留了所指证券的所有权,而从买方借贷了名义上的证券出售价款。SeeDavidZ.Nirenberg&StevenL.Kopp,CreditDerivatives:TaxTreatmentofTotalReturnSwaps,DefaultSwaps,andCredit-linkedNotes,87J.Tax’N82,83(1997).

经过简化后的交易模式大致如下: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为期1年的商品远期合约,约定以1100元向乙方买进某商品(如石油),交货时付款;与此同时,双方签订一份“预付”远期合约,约定甲方在1年后以1000元向乙方买进同样数量的石油,而乙方现在就“预付”1000元的价款。SeeSecondInterimReportofNeilBatson,Court-AppointedExaminer,CaseNo.01-16034,at58(Jan.21,2003).同回购协议一样,这两项交易的净效果相当于甲方获得了为期1年、利率10%的1000元贷款。

SeeH.R.REP.NO.109-31,at119(2005).着重号系作者所加。

Id.

H.R.REP.NO.109-31,at129(2005).

SeeGenerallyH.R.REP.NO.109-31,Section-by-SectionAnalysisandDiscussion,TitleIX.FinancialContractProvisions(2005).着重号系作者所加。

11U.S.C.§548(a)(1)(A)(2002).

SeeDavidM.Schizer,BalanceintheTaxationofDerivativeSecurities:AnAgendaforReform,104Colum.L.Rev.1886,1901-03(2004).

SeeSECv.J.P.MorganChase,SECLitigationReleaseNo.18252(July28,2003).

SeeBAPCPA§1402(1)(tobecodifiedat11U.S.C.§548(a)(1)(A)).

SeeforexampleKippermanv.CircleTrust(InreGraftonPartners),321B.R.527,540(B.A.P.9thCir.2005)(若干源自欺诈交易的破产申请前转让不受安全港保护,因为其在证券交易中并不普遍使用);Jacksonv.Mishkin(InreAdler,ColemanClearingCorp.),263B.R.406,481(S.D.N.Y.2001)(旨在欺诈破产人及其债权人的证券购买和卖空交易的欺诈色彩如此浓厚,以致不能认为它们是证券业中一般理解的正常证券交易)。

SeeEdwardR.Morrison&JoergRiegel,FinancialContractandtheNewBankruptcyCode:InsulatingMarketsfromBankruptDebtorsandBankruptcyJudges,13Am.Bankr.Inst.L.Rev.641,659(2005).

第2篇:金融评论论文范文

都知道金融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对股票市场来说是尤为重要的,了解金融股票市场对每一位股民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同为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股票市场行情走势的分析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5月18号收盘点评】

全天自然涨停13家,跌停21家,跌幅榜主要来自雄安与次新,这也是上周最风光的板块。有涨就有跌,这是市场的真谛;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今天在美股大跌的情况下,能收出假阳也算不易,尤其是尾盘有不少资金选择的抄底,个人判断预计明天将结束调整继续局部上涨。

今天没有特别的热点,雄安涨停个股虽多但是分化却极大,而可燃料题材带动的部分油改概念这种只属于消息刺激,网安尚且只走了二天行情,个人也不觉得这种题材能持续多久,所以也不建议大家再去明天接力了。

关于明天的交易计划,个人仍继续看好雄安板块的复苏,没有雄安其他板块想独立就目前的情况下是很难的,而重点就放在明天雄安反包个股或者新起来的个股身上,今天下午仔细看了一下盘面装配建筑的大象股华夏幸福与金遇股份601992全都有资金在抄底,其实这二个也是装配建筑中真正最受益的个股,如果明天他们有超预期的表现,明天装配建筑分支就会继续向上拓展空间。至于绿色能源板块,只能看北京科锐有没有开板机会了,其他跟风小弟尾盘就看保变电气有资金在抄底了,对于这二冀个人保持继续看好,并尽可能的寻找盘中的龙头个股进行参与建议,一切都以市场走势为准,如太空板业明天如果收小阳小阴都是可以值得期待的,当然若能反包将是最强的走势也必将成为这波反弹的核心,静观其变吧。

第3篇:金融评论论文范文

英文名称:Chinese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674-7690

国内刊号:11-5865/F

邮发代号:2-340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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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金融评论论文范文

很显然,事情并非如此简单。通常公司的高管自己也持有股票,因而希望看到股价的上涨。此外,如果股东赔了钱,公司高管就可能丢了工作。

但沃顿商学院金融学教授伊泰·古德斯登(Itay Goldstein)、亚利克斯·艾德曼斯(Alex Edmans)和前沃顿商学院金融学教授、现在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执教的菲利普·邦德(Philip Bond)进行的一项最新研究表明,事情还不止于此。他们题为《金融市场的真正影响》(The Real Effects of Financial

Markets)的论文,探索了股票价格、公司的健康状况、公司高管做出的决策,以及出借人、投资者、客户、经理、员工和监管者等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微妙关系。这项针对这一主题的调查研究发现,进行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的金融市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信息角色”,这一角色会影响到由公司构成的“实体经济”做出的决策。“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不只是个附属物。”古德斯登在接受访谈时谈到。“相反,它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长期以来,市场分析人士一直将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视为市场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预期的一个指标。但是,古德斯登与同事得出的结论是,股价也会反映出人们对公司管理层决策的认同或者反对,从而会影响公司做出决策。

清楚股票市场这一反馈角色的经理,可以利用市场的反应指导自己实施购并等重要行动。“就市场认为某个想法是不是个好主意的问题,你会希望市场能给你提供某些信息。”古德斯登谈到。举例来说,公司披露可能在另一个国家开办一间工厂的消息之后,股票的价格可能会上涨,也可能会下跌。如果股价下跌了,那么,公司的管理层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投资者发现了公司经理没有看到的某些危险,他们可能就此放弃这一计划。观察股票价格成了从数千个投资者提供的更广泛的知识、观点和分析中受益的一条途径。

此外,弄清联系市场和企业间的反馈过程,还能让人们理解从其他角度很难解释的现象,古德斯登谈到。其中之一是“空头袭击”(bear raid),就是卖空者将赌注押在企业的股票价格将会下跌上。反馈效应可以使之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sy):卖空会增加股票的供应、打压股价、阻止出借人为企业提供资金、削弱企业的实力,并导致股价进一步下跌。因此,即便实际上企业的健康状况很好,但卖空者依然可以从卖空交易中获利。

尽管人们认为,一家企业的经理比外人更清楚自身企业的运营和业务前景,但他们永远都无法获取全部信息。三位作者在论文中写到,股票市场“汇聚了很多投机者的信息,合在一起,他们可能比企业经理更加见多识广。众所周知,信用评级机构会受到股票价格的影响,他们的结论对企业能否获得信贷具有很大的影响。其措施会影响企业现金流(对银行的现金流影响最为显著)的监管机构,也会密切跟踪市场中的股价变化……同样的,员工和客户可能也会根据股票市场流出的信息来决定是否为其工作,或者是否购买其产品。”

其薪酬通过奖金、股票期权或其他与股票价格密切相关的经理,也会根据自己的决策对股票价格产生的潜在影响来做出决策。“股东之所以选择通过将企业经理的薪酬与股票价格捆绑在一起的方式来防范问题,是因为他们认为,公司股票的价格能够反映出公司价值。”作者在论文中写道。“如果股价不能提供公司价值的信息,那么,股东就不会将管理层的薪酬与股票价格捆绑到一起,从而,经理也就不会在乎股价了。”

市场效率的传统观点认为,投资者能消化有关某个公司的所有可获取的信息,并会通过推升和降低供应和需求,使股价达到一个能反映出企业真正价值的水平。但是,研究表明,各种各样的因素都会对这一过程产生干扰,古德斯登和同事列举了很多例证,比如,“非理易者的优胜劣汰”。

“从传统观点来看,非理易者基于与企业的基本面无关的理由进行交易会赔钱,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市场消失。”他们写道。因此,“聚集在市场的只是理易者,而股价会有效而正确地反映出公司的基本面。”

但反馈效应能让非理易者在市场中存活下来,因为他们的观点实际上反映了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并制造出了一种“自我实现的预言”。当大量正面评论充斥在交易者之间时,哪怕这些评论是非理性的,它们也会通过促进人们对股票的需求、让企业看起来更健康,并鼓励公司管理层做出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不会做出的决策而推升股票价格。非理易者则可能因此挣钱,并在交易中存活下来。“这再一次表明,当股价反馈对决策至关重要时,市场效率的传统定义并不准确。”论文的作者写道。

另一个例证:金融市场的“挤兑出逃”(run)。当投资者只是因为其他投资者卖出股票而卖出自己的持股时,就会发生挤兑出逃。挤兑出逃会将股票价格打压到低于企业盈利等基本面所决定的水平。在一个完美的有效市场中,这种情形是不会发生的,因为投资者会基于企业的基本面进行买卖交易。在理想的有效市场的假设下,一旦股票价格低于适当的水平,其他投资者就会发现便宜筹码并买入股票,而这一需求则会使股价趋稳或上涨,从而防范挤兑出逃的发生。然而,反馈效应却会通过阻止出借人为企业提供资金、削弱企业的实力而为挤兑出逃火上浇油,从而引发更多的抛售。

论文的作者还写到,了解反馈过程还能帮助企业调整其资金募集战略。举例来说,希望最大限度利用来自市场的反馈信息指导决策的企业,可能会选择发行股票而不是债券来筹集资金。债券对反馈不太敏感,因为投资者的关切所在是企业依承诺偿付利息和本金的能力。只要企业的健康程度足以使之完成这些承诺,那么,对债券持有人来说,企业的收益、监管环境以及业务选择就不那么重要了。但所有这些因素却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所以,股票能提供更好的反馈。

第5篇:金融评论论文范文

股票金融分析论文1:

短线操作攻略法则

1、大盘是否处于上升周期的初期。

2、宏观经济政策、舆论导向有利于哪一个板块,该板块的代表性股票是哪几个,成交量是否明显大于其它板块。确定5-10个目标个股。

3、收集目标个股的全部资料,包括公司地域、流通盘、经营动向、年报、中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告、市场评论以及其它相关报道。剔除流通盘太大,股性呆滞或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暂时又无重组希望的品种。

法则二:中线地量法则

1、选择(10、20、30)MA经6个月稳定向上之个股,其间大盘下跌均表现抗跌,一般只短暂跌破30MA。

2、OBV稳定向上不断创出新高。

3、在大盘见底时地量出现,以3000万流通盘日成交10万股为标准。

4、在地量出现当日收盘前10分钟逢低分批介入。

5、短线以5%-10%为获利出局点。

6、中线以50%为出货点。

7、以10MA为止损点。

法则三:短线天量法则

1、选择近日底部放出天量之个股,日换手率连续大于5%-10%,跟踪观察。

2、(5、10、20)MA出现多头排列。

3、60分钟MACD高位死叉后缩量回调,15分钟OBV稳定上升,股价在20MA之上走稳。

4、在60分钟 MACD再度金叉的第二个小时逢低分批进场。

5、短线获利5%以上逢急拉派发。

6、一旦大盘突变立即保本出局,以利再战。

法则四:强势新股法则

1、选择基本面良好、具成长性、流通盘6000万以下新股观察。

2、上市首日换手70%以上。或当日大盘暴跌,次日跌势减缓立即收较大阳线,收复首日阴线2/3以上。

3、创新高买入或选择天量法则买点介入。

4、获利5%-10%出局。

5、止损设为保本价。

法则五:成交量法则

1、成交量有助于研判趋势何时反转:高位放量长阴线是顶部的迹象,而极度萎缩的成交量说明抛压已经消失,往往是底部的信号。口诀:价稳量缩才是底。

2、个股成交量持续超过5%,是主力活跃其中的明显标志。短线成交量大,股价具有良好弹性,可寻求短线交易机会。

3、个股经放量拉升、横盘整理后无量上升,是主力筹码高度集中,控盘拉升的标志,此时成交极其稀少,是中线买入良机。

4、如遇突发性高位巨量长阴线,情况不明,要立即出局,以防重大利空导致崩溃性下跌。例如,(000508 ***,行情,资讯,主力买卖)琼民源,停牌前一天放量下跌,次日遭停牌,长达三年。

法则六:不买下降通道的股票

1、猜测下降通道股票的底部是危险的,因为他可能根本没有底。

第6篇:金融评论论文范文

文献综述是对所写选题专题资料搜集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文献综述是反映所选题目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

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选题进行的第一步,学习文献综述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通过综述的写作过程,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1.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一般要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有两种列示方法,一是在文中引用时标明文章题目、作者、杂志或出版社、日期(出刊号)。另外一种方法是放在文末,但要编上号,在文中标明。 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2.参考文献的规范格式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M ——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参考文献一律置于文末。其格式为:

①专著

示例 [1] 张志建.严复思想研究[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 [英]蔼理士.性心理学[M]. 潘光旦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②论文集

示例 [1]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

[2] 别林斯基.论俄国中篇小说和果$2君的中篇小说[A].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下册[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

凡引专著的页码,加圆括号置于文中序号之后。

③报纸文章

示例 [1]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2,(3)

④期刊文章

示例 [1] 郭英德.元明文学史观散论[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

(3).

⑤学位论文

示例 [1] 刘伟.汉字不同视觉识别方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D].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1998.

⑥报告

第7篇:金融评论论文范文

大家早上好!我是来自2006级财务X班的学生XX,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是XXX老师。我的论文题目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虽然做财务分析的人很多,但我仍选择了做财务分析,主要是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同时,也是为了系统的学习这部分理论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因为之前并没有系统的学过财务分析;另外,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分离,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学会并进行财务分析也已显得非常重要。而我之所以选择以中石化为例,是因为我认为中石油是一个财务体制相对健全的企业,对这样的企业做出的财务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信息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下面,我将从: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论文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论文的优缺点以及写作论文的体会四个方面作具体地介绍,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我写这篇毕业论文的目的及意义。

繁盛的市场经济推动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利益主体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当今,权益投资者与中介机构、债权人、治理层和管理层、雇员、顾客、政府及相关监管机关、注册会计师等都主要依据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详尽的财务报表,判断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前景,并据以做出各种各样的决策。而财务报告是一种非常专业的信息披露方式,一般的投资者面对深奥的、专业的财务报告有时如坠雾中不知所云,所以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地、相比较的分析。

由于受财务分析主体利益的制约,不同的财务分析主体进行财务分析的目的是不同的。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有很多,唯有正确使用财务比率才能从中挑选出对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财务报表的分析不仅是评价财务状况、衡量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挖掘潜力、改进工作、实现理财目标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投资者合理实施投资决策的重要步骤。

其次,我想谈谈我这篇论文研究的主要思路与方法。

本文首先在文章开头简单阐述了对上市公司报表进行财务分析的目的和意义,在目的中,我谈到:不同的财务分析主体进行财务分析的目的是不同的。在文中,我通过投资大师巴菲特的几句话主要介绍了财务分析对投资者的重要性。

接着我便以2008和2009中国企业500强之首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做出具体的财务分析。在做具体的案例分析之前,我先从宏观方面综述了2008年世界和中国的石化工业状况,并简要介绍了中石化在2008年的经营概况。我之所以要对这部分做介绍,是因为金融危机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 、筹资活动有着不同程度的财务影响。面对金融危机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减少库存 、降低人工成本、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在投资活动中要减少投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抓住投资机会提高权益性投资;在筹资活动中要提高借款比重、充分利用应付账款。通过对这些宏观背景的介绍,可以得出一些后面对三大报表的分析中具体项目变化的原因。

开展财务分析需要依据一定的财务数据和其他信息,这些数据和信息除了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外,还包括财务报表附注、管理层的解释和讨论、审计师意见、其他公告、社会责任报告、媒体和专家评论,以及监督部门处理公告等。由于分析的主体不同,获得信息的数量和难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搜集可能获得的各种信息,防止片面性。

财务报表是财务分析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财务报表最主要的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正因为如此,我对中石化07、08年三大报表做出具体分析,对于资产负债表,我选取的是中石化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不是集团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作分析,因为这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除了在股东权益部分分了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的权益。而其他两张报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我则是分析的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分析报表后,我还在一定程度上分析了具体的变动原因,并做出对投资者的建议。在分析原因和得出结论时,我主要结合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背景和公司内部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同时,充分利用了财务报表的附注进行分析。

在进行三大报表分析时,我充分利用了财务分析方法中的趋势分析法,也就是:通过对比中石化07、08两期财务报告中的相同指标进行定基对比和环比对比,得出它们的增减变动方向、数额和幅度,以揭示中石化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其中,我具体主要运用有两种方式:财务报表的比较和财务报表项目构成的比较。

接着,我对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主要的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具体做法是将08年与07年的各个相应指标做出对比,并分析引起指标变动的具体原因。财务指标有很多,因此,在选取指标时,我只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意义和对我分析有利得指标。在进行各项财务指标分析时,我充分利用了财务分析方法中的比率分析法,也就是:通过计算各种比率指标来确定经济活动的变动程序,有构成比率,有效率比率,也有相关比率。

对中石化进行财务分析时,我也选用了一定的评价标准与之对比,以便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评价。这其中有历史标准、行业标准、也有经验标准。

论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现行财务分析的局限性及其产生原因以及相关弥补措施,对于这部分,我主要是通过阅读几本报表分析的电子书对这部分的介绍,综合它们的观点,并结合一定的实际,分析而得出的观点,所以,更偏向于“文献综述”。同时我对财务分析面临的挑战及财务分析的发展方向做了一定的介绍。虽然这部分参考价值并不大,且很多方面已体现出来或已开始改革,但由于并未完全变革,所以,我也就顺便提了一下。

再次,我想谈谈我这篇论文的优缺点。

优点:

1:结构

2:格式

3:分析

4:重点

。。。。。

缺陷:

1.删除、剪切内容不完全:从初稿的56页到最终定稿时的47页,这篇论文在最后阶段进行了大量的“瘦身”,但在瘦身过程中,存在一些删除不完全的内容,比如:第5页的表头。而有些地方应该有的,在截图时又截掉了,比如:第22页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负债的部分项目以及第24页股东权益的部分项目。

2.还存在一定的错别字或语句不是很通顺的地方。

3.对某些概念和方法的理解还不是很深刻。比如因素分析法和某些比率计算

4.分析三大报表的具体变动原因还不够透彻、全面,多数地方只做了客观的分析,对投资者的主观建议偏少,对其他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建议也不够突出、具体。

5.计算有部分错误,在计算指标时,出现了一定的错误。例如:第9页净利润的计算,第16页的发展能力指标的部分计算。

6.没有进行综合分析,本来是打算利用改进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进行综合分析的,但由于在最终定稿时,内容过多,有56页的内容,且由于改进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图做的不够好,所以在X老师的建议下进行了删除,回避了这部分我认为相对重要的部分。

最后,我想谈谈我写这篇论文的体会与收获。

第8篇:金融评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行为金融;信用风险;金融租赁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款而构成违约,致使银行、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基于传统金融学理论许多金融机构和研究者对信用风险管理作出积极探索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计量模型和支持工具,但也存在明显缺陷。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兴起和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来研究信用风险管理。

1行为金融学的产生

20世纪50年代,冯·纽曼和摩根斯坦(VonNeumannMorgenstem)在公理化假设的基础上建立了不确定条件下对理性人(rationalactor)选择进行分析的框架,即期望效用函数理论。阿罗和德布鲁(Arrow,Debreu)后来发展并完善了一般均衡理论,成为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从而建立了经济学统一的分析范式。这个范式也成为金融学分析理性人决策的基础。1952年马克威茨(Markowi)发表了著名的论文“portfoliosdeefion”,建立了现代资产组合理论,标志着现代金融学的诞生。此后,莫迪戈里安尼和米勒(Modigliani-Miller)建立了MM定理,开创了公司金融学,成为现代金融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自上个世纪60年代夏普和林特纳等(Sharp-Limner),建立并扩展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至布莱克、斯科尔斯和莫顿(Black-Scholes-Merton)建立了期权定价模型(OPM),至此,现代金融学,已经成为一门逻辑严密的具有统一分析框架的学科。

随着金融市场上各种异常现象的累积,模型和实际的背离使得传统金融理论的理性分析范式陷入了尴尬境地。20世纪80年代,通过对传统金融学的反思和修正,行为金融理论悄然兴起,并开始动摇了CAMP和EMH的权威地位。行为金融理论在博弈论和实验经济学被主流经济学接纳之际,对人类个体和群体行为研究的日益重视,促成了传统的力学研究范式向以生命为中心的非线性复杂范式的转换,使得我们看到了金融理论与实际的沟壑有了弥合的可能。1999年克拉克奖得主马修(MatthewRabin)和2002年诺贝尔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DanielKahneman)和弗农·史密斯(VemonSmith),都是这个领域的代表人物,为这个领域的基础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国外将这一领域称之为behaviorfinance,国内大多数的文献和专著将其称为“行为金融学”。

行为金融学发现,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过程中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会受到过度自信、代表性、可得性、锚定和调整、损失规避等信念影响,出现系统性认知偏差。而传统金融学是基于理性人假设,认为理性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是严格依照贝叶斯法则计算的期望效用函数进行决策的。即使有些人非理性,这种非理性也是非系统性的,会彼此抵消,从而在总体上是理性的;如果这种错误不能完全相互抵消,套利者的套利也会淘汰这些犯错误的决策者,使市场恢复到均衡状态,达到总体理性。

2行为金融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2.1风险偏好

根据行为金融学的基本理论,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于传统金融学理论下风险偏好是不变的,而是变化的,是会随着绝对财富等一些其他因素的改变而发生改变的。因此,我们就没有理由相信借款人是特殊的群体,他们借款的目的大多都是为了投资,也是众多投资者中的一部分,他们的风险偏好也会发生改变。风险偏好的改变就会直接影响到他们面临的风险,最终会影响贷款方面临的信用风险。

2.2过度自信

过度自信或许是人类最为稳固的心理特征,人们在作决策时,对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概率的估计过于自信。投资者可能对自己驾驭市场的能力过于自信,在投资决策中过高估计自己的技能和预测成功的趋势,或者过分依赖自己的信息而忽视公司基本面状况从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这种过度自信完全有可能导致大量盲目投资的产生,盲目的多元化和贪大求全。

2.3羊群行为

企业决策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并涉及较多的技术环节,其决策往往由决策团体共同协商作出,主要属于群体决策,而群体决策有可能导致羊群行为(HerdBehaviors)的发生。羊群行为主要是指投资者在掌握信息不充分情况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而模仿他人决策的行为。在企业决策中,羊群行为的表现可能是决策团体中多数人对团体中领导者的遵从,也可能是领导者对决策团体中多数人的遵从,而且是一种盲目的遵从。决策中的羊群行为可能造成决策失误。

2.4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

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FraneoModigliani)和默顿·米勒(Merton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提出了著名的MM定理,主要内容是:在市场完全的前提下,企业的资本结构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无关。即企业价值与企业是否负债无关,不存在最佳资本结构问题。如果证券价格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未来现金收入流量的值,那么不管发行的是什么类型的证券,只要把公司发行的所有证券的市场价值加在一起,一定等于这个公司未来利润的现值。无风险套利活动也使得资本结构无关紧要,如果两个本质完全相同的公司因资本结构不同在市场上卖出的价格不一样的话,套利者就可以将更便宜的公司的证券全部买下,然后在价格相对较高的市场上卖出。因此,公司的资本结构就不再是不相干的问题。不同的现金收入流量对不同的投资者的吸引力也会各不相同,这些投资者对于他们感兴趣的现金收入流量愿意付出高价。特别是由于噪声交易者的存在,套利仍充满风险。所以,不同的资本结构,其公司价值显然是不同的,其信用风险必然不同。

3行为金融对金融租赁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启示

第9篇:金融评论论文范文

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席勒(Robert Shiller)是笔者很喜欢的一位学者。他1981年的关于股市过度波动的论文,以及1984年的关于社会心理与资产价格的论文,都是我在课堂上经常引用和讨论的。文中想法都很有意思,或许现在看来已经没有那么出奇,但是在将近30年以前提出这样的想法,显示了他确实是个思考问题,有独到见解的人。

所以当我得知他在北大光华管理学院有个讲座时,就一早赶过去了。早上堵车,我一般不喜欢赶场,但是觉得有趣的事情,还是不会在乎这点成本的。不是吗?人们对于自己认为重要的事情,总会挤出时间、克服困难的。

结果却很失望。席勒教授演讲的题目叫做“金融与美好社会”(finance and the good society)。题目很有意思,基本的思想就是金融创新会帮助解决问题,构建一个更美好的社会。这个想法本身当然没有错。倘若一个本科生说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帮助了经济与社会进步,并且提出一些哪怕是非常粗燥的想法,作为教授都是应该要去鼓励的。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帮助他去整理、深化。

可是著名的学者则不仅要给出想法,还要分析想法的可行性、风险、可能导致的副作用等等各个方面。每个人的观点都会不同,每个人的分析都有侧重,但是总还是要有一定的深度、一定的透彻程度、一定的全面性,否则就无异于误导。中国古话说能者多劳,著名电影《蜘蛛侠》中蜘蛛侠的养父说能力意味着责任,而作为著名的学者,则要注意自己所说的话的影响。

席勒教授重点建议了五个金融创新,笔者的感觉是乍听来很新鲜,但是大多经不起推敲,值得商榷之处颇多。

比如,席勒教授建议了一种叫做“Trill”的股票,每一股相当于一国GDP的万亿分之一,每年的“股息”也相当于一国GDP的万亿分之一。比如说,美国发行这样的股票,那么看好美国经济的人就会购买。更妙的是,美国政府就不用发行债券了。这就相当于是我国1998年那阵子搞过的“债转股”。当时的目的在于帮助国有企业和银行脱困,现在席勒教授的建议则旨在帮助美国和欧洲一些债台高筑的国家脱困。

目的和意愿当然是好的,问题是如何实施?首当其冲的问题,是Trill的股利从哪里来?也就是谁出钱发这个股利。基本的常识告诉我们,公司发行股票的支撑物是净利润,是一个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净现金流,那么国家的“净现金流”从哪里来?倘若把国家类必成公司,那么GDP就是每年的现金流,可是这个现金流不是“净”的,而是各有其主的:工资归劳动者,利润归资本所有者,租金归特定的资产所有者,税收归政府。这里面并没有“剩余”的“净现金流”。那么谁会买一个没有“净现金流”的股票呢?实际上,欧美高负债国家不仅没有净现金流,其实现金流是负的,要不然就不会借那么多债了,他们实际上已经预支了未来的现金流。

所以,这个叫做“Trill”的新事物,大概很难叫做股票。倘若作为一种期货,让有意愿的人去对冲,看多的人做多,看空的人做空,相当于一个赌场,是一个零和的博弈,则是另一回事。不过,这样就没有了“债转股”的功能,也帮不了债台高筑的欧美政府。

而且,不知有意无意,席勒教授在提出这个想法的时候,好像忘记了他给本科一年级学生讲解的关于资本结构的基本理论:债券的约束功能。简单说,在一个公司融资的时候,如果通过债券融资,则公司需要定期还本付息,倘若不能履行偿债义务则面临破产风险。这样一来,经理层就受到了约束,不能为所欲为。发股的话,则没有这个压力,因为股息是公司状况好时才会分的。

倘若世界各国投资者,包括基金投资者,买的是欧美国家的“股票”,而不是国债,那就只能象无数中国股民一样被“套牢”了,而且一点办法都没有,被逼得只好要求分红。试问,强制分红的股票,是不是有一点像债券?当然,你不能强迫破产清算。但是这种破产清算的威胁恰恰是债券给管理层的约束,可以促进公司管理和经营。

可见,席勒教授推荐的这个创新,在很多细节上需要推敲。其实很多技术和细节上经得起推敲的创新,现实中的效果也是不敢恭维的。比如说,次贷危机愈演愈烈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的信用违约对冲交易(Credit Default Swap,简称CDS)。笔者恰好学习金融,也和很多同事讨论过这个金融新产品,大多数人都同意作为一个金融衍生品,CDS其实技术上没有什么问题,是一个不错的新产品。可是,CDS客观上帮助放大了金融危机,却是一个事实。CDS的教训是,一个产品本身可能没什么问题,可是却可能帮助放大其他问题。现实世界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行文至此,不由得再次反思“金融创新”这个充满诱惑的词汇。我国恰逢金融改革的关键关口,利用金融创新来解决问题,当然是很有诱惑力的。可是创新一词本来就包含了“尝试”、“失败”、“风险”这些听起来不那么美好浪漫的成份的。人们往往只看到了成功的创新,却不太注意到每一个成功的创新之后都有很多个失败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