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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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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论文

第1篇:名师论文范文

(1)增强体能。职业学校培养的是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体能是将来从事劳动和技能服务的基础,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职业学校的体育课堂,努力提高以耐力、力量和速度为主的体能素质水平。所以,职业学校的每节体育课都应该安排与职业相关的体能训练。(2)职业素质。根据未来职业工作的特点,学习与职业相关的健康保健知识,提高防范职业病的意识和能力,选择有助于防治职业病的体育手段进行锻炼。职业学校的体育课堂,教师应安排学习与职业生涯相关的体育运动项目,认识体育对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的价值,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赢得学生的认可:职业学校“好”课的最终评价标准要得到学生的认可,学生是教师服务的主要对象,学生对体育教师的课有最直接的感受,学生的认可能够反映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当前,职业学校的体育课堂大部分实行“选项”教学,体育教师的课如果得到学生的认可,这位体育教师的“名气”就大,会有更多的学生选择他的课。

2取得成绩——赢得体育同行的认可

取得成绩:就是体育教师在立足教学岗位的基础上,积极参加体育教学竞赛和体育运动竞赛。(1)坚持参加教学竞赛——争取外出学习机会,积极参加教学竞赛。职业学校的体育教师在做好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体育教学竞赛。培训和竞赛是教学业务提高的最佳手段,也只有参加培训和竞赛才可能促使自己研究教学业务。现在,职业学校体育骨干教师培训的机会比较多,省、市、学校都会组织,特别是在教研组进行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而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更是业务提高的难得机会。如果职业学校的体育教师能够参加教学竞赛那更是磨炼自己的好机会。江苏省教科院组织的“两课”评比,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体育与健康“创新杯”教师信息化教学设计和说课大赛,是体育教师展示自己教学水平的一个良好平台。因为在参赛的过程中,体育教师必须要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等,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2)坚持带队训练——名体育教师不能够带好一支运动队,不是一个“名”教师。体育教师教育工作的另外一个主要任务是:做好运动队的训练工作。职业学校的体育教师不愿意做运动队的训练工作,原因是运动队训练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有时候,短时间内的训练是出不了好成绩的。他们恰恰犯了训练学中的常识性错误,那就是训练学中要求的系统性、不间断性原则,对于职业学校的体育教师来讲,做训练工作确实是对他们考验,而只有经受过这种考验,才能够积累丰富的训练经验,取得更好的体育运动竞赛成绩。江苏省教育厅联合省体育局每年定期举办省职业学校篮球、健美操、田径等传统比赛。在参赛的过程中,是对职业学校体育教师的一次全面的检验,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教师能够获得体育同行的认可和赞誉。赢得体育同行的认可:就是通过自己在教学竞赛和体育运动竞赛中脱颖而出,取得比体育同行更好地成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把自己的参赛经验毫无保留的传递给自己的同行,并对体育同行的参赛起到指导作用,带领大家共同进步。

3读书写作——赢得专家的认可

赢得学生、体育同行的认可,是体育教师操作层面的,但是体育教师要实现质的飞跃,就必须实现由体育教学操作层面向体育教学理论层面这样一个质的飞跃。读书写作:这是实现质的飞跃的基本途径。职业学校的体育教师好当,但是当好一个有文化的体育教师难当。体育教师在文化学习上的“先天不足”,是阻碍体育教师实现质的飞跃的瓶颈,突破瓶颈的唯一方法是体育教师要坚持读书和写作。原因在于以下方面。首先,职业学校的体育教师都是来自于普通高等师范教育的,在大学里学习的知识都是针对普通教育的。但是,进入职业学校以后,面临着许多与普通教育不同的问题,笔者在近几年的“两课”评比中发现,许多的体育教师对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明显缺乏。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必须要更新,体育教师必须能够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就要多读书。其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我们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何把这些问题转化为课题。遗憾的是:在第一、第二期“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中,我们都没有看到与体育教学相关的课题,甚至在市一级的课题申报中,也罕见体育相关课题。职业学校的体育教师在自己的教学中,或多或少会有一些经验体会,只有在不断的总结中,才会积累起来。因此,做一个“有文化”的体育教师一定要学习善于总结,勤于笔耕,参与省、市级课题研究,在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高质量的文章。最后,在职业教育领域,体育课程理论、教材建设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职业学校的体育课程理论基本沿袭普通教育的理论,缺乏对职业教育的基本认识;教材由普通高校的人员编写,按照田径、球类等运动项目编写,但是,职业学校的学生专业的不同性,必然要求运动项目的不同性。因此,根据学生的专业开发体育教材是实现职业学校学生“增强职业体能、防止职业病”目标的必然趋势。赢得专家的认可:在由操作层面向理论层面转换的过程中。职业学校的体育教师要利用时机,大胆地向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表达自己的观点。尤其是在自己的体育教学领域,针对职业教育的体育课程理论、教材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职业教育体育课程理论,职业教育体育教材编写等理论观点。

第2篇:名师论文范文

关键词:电视新闻生命意识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关死人的信息,往往对人的思想、情感、心理、情绪等,冲击刺激最大。在社会越来越关注民生的大背景下,有关死人的新闻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电视屏幕上。其中一些新闻,对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生死观,确立尊重爱惜生命的意识,注重生活中的自我防护,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与此同时,一些价值不大,社会意义不强,过多展示恐怖、暴力、压抑、心理不健康,有可能对某些人群特别是青少年具有暗示作用,容易引起他们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有关死人的新闻,也频频出现在电视屏幕上。

在我们应对这些现象引起足够重视的同时,我们不能不呼吁:电视人要有生命意识,电视新闻要报道好有关“死”的消息和它的价值所在。

生命意识,就是充分地尊重生命的意识。生命意识带给新闻人的是在自己的传播活动中自始至终保持对生命的尊重。电视新闻由于具有直观的画面,更应该从每一个画面每一段文字细微之处着手,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保持对人性的关怀。而在目前的电视新闻(主要是民生类新闻)中,恰恰就是由于生命意识的缺失,导致有关死人的新闻出现了过多过滥,画面过于直露,文字过于轻率的不良倾向。

一、“死讯”过多过滥,“死讯”价值开掘不深,把握不准

虽说有生必有死,生老病死都是自然规律,但是媒体传播什么样的“死讯”,如何传播“死讯”,却值得三思而行。在一些电视台,现在随便打开一档民生类的电视新闻栏目,进入眼球的少不了由事故、凶杀、自杀、疾病等引发的,或者是还没有查明原因的“死讯”,还有就是“惊现”一类的报道。几乎到了死人即新闻,每档民生类电视新闻必有“死讯”的地步,有的一档节目里甚至多达几条。(顺便说一句,有的以“贴近”“人文关怀”的名义,把事故受点小伤,喝醉酒摔伤诸如此类的“伤讯”都当作新闻传播,也有小题大做之嫌)

当然,关注生命是新闻人的天职,但是在关注生命的过程中一旦忽视生命意识,那么它的传播也就变得毫无价值,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死讯”过多过滥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因为充其量我们关注的仅仅是一个生命的终结与否的浅表象,说通俗一点,就是采访报道一些没有价值或者价值不大的“死讯”;更重要的,过多过滥的“死讯”,往往会谈化或弱化对相关生命与个体尊严的新闻事件报道,或者无视新闻当事人及新闻受众的感情和需求;在事关个人隐私或情感的报道中,不注重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或由于叙述角度、语气等的不当,造成对新闻当事人情感的伤害和隐私的侵犯;甚至,在文字解释中将新闻娱乐化,以调侃的口吻对待一些本该严肃对待的“死讯”等等。

一个外地拾荒人,在拆迁工地被倒塌下来的房梁压死了,画面血淋淋,惨不忍睹。记者在报道这件事时,批评拾荒人“要钱不要命”。这件事曾在本地网上引起了热议。网友们认为,记者批评嘲弄拾荒人是缺少人文关怀,与心何忍,更多的应该关注拾荒人为什么“要钱不要命”和拾荒人群体的生存状态,以及拆迁工地的管理等等。事实上,在这新闻事件里,苦难不仅没有被同情,反而成了被嘲弄指责的对象,自然,与拾荒人之死相关的深层次问题,也就难以得到发现或关注了。

可以说,“死讯”的传播实际上对活着的人是一种潜移默化的生命教育。毫无疑问,过多过滥,少有新闻价值的特别是把握不准的“死讯”,将有可能影响到人们的感情情绪、生活工作和生死观人生观的正确培养,甚至对社会主流的判断,更令人担心的是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如青少年自杀的消息。青少年生命教育的重要内容就是生命信仰的教育。一旦引导不当,极易产生偏差。而电视媒体对青少年人生价值观形成的影响力是不容置疑的)二、“死讯”画面过于直露,画面屡有鲜血和恐怖的现场。

有这样一条新闻片:某年夏天,一个小女孩不慎溺水身亡。记者在赶往事发地拍摄时,女孩的遗体已经放进了殡仪馆的冷柜里。大概记者为了强调女孩落水身亡的真实性,竟然请工作人员把女孩的遗体拉出来又拍摄了一通。还有一条片子,把人们打捞一个溺水身亡者的全过程,用长镜头裸的展示出来。而大量车祸中的血淋淋场面就更多了。这种冠以“记实手法”的自然主义表现手法,且不说缺少对死者和死者家属起码的人格尊重,和对他们的情感伤害及隐私侵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样的画面也缺乏对受众的情感尊重,给人以厌恶、恐怖的心理感觉。因此,拍下真实的死亡画面固然不违背新闻人道的伦理要求,但选取这样的画面放到新闻中播出,则理应首先考虑对死难者及其家人的尊重,以及是否存在过度渲染死亡的滥用危险。

过多过滥的“死讯”报道,使观众没有获得自己需求的、有益的信息,却成为浅薄、无聊的看客;而电视新闻则演化为专业的“窥私者”,小市民茶余饭后谈资的提供者。如果说,刚开始时,观众还被一些有关死的新闻所吸引,所震撼,那么,现在,越来越多的观众,面对过多的“死讯”和血淋淋的画面,已经是麻木、厌恶和反感了。还有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一些“死讯”新闻当事人的家属,其实并非愿意把不幸特别是一些画面,让媒体广为传播。那样对逝者是种不恭,对生者,永远都是种心灵上的伤害。

第3篇:名师论文范文

[关键词] 英文电影;片名;翻译

电影作为一个影响力逐渐扩大的而且是全世界观众都喜闻乐见的一种艺术表达形式,对全世界各国人民而言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了解各种不同的文化的途径。一部优秀的电影要想在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异国他乡取得成功,电影片名的作用举足轻重。为了更好地突出电影片名上述的作用,译者往往费尽心思,在两种语言及文化中寻求一个交点,或者是平衡点,使二者可以合理转化并被广大观众所接受。

一、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影响下的电影片名的特征

现在越来越多的优秀的外语电影,其中以英语电影居多,进入中国市场并且广受欢迎,这其中一个好的片名翻译功不可没。不同语言影响下的电影片名的特征也不尽相同,现简要论述。

(一)以英文为主的西方电影片名的特征

1.是以英语为主的西方文化和思维方式的表现

西方国家的历史相对较短,而且由于西方国家近代以前很少形成较大的统一的国家,没有一个被广大人民接受为主流的文化思想以及思维方式,所以西方国家的文化相对来说比较分散,而且各成一派。由于各个方面的研究历史不长,所以思维方式比较注重表象特征及其规律。这样的文化和思维方式表现在电影片名上就是比较简明扼要,也相对比较随意。傅雷认为“西人重分析,细微,曲折,挖掘唯恐不尽,描写唯恐不周”[1]。西方文化更加倾向于强调细节,看重局部要素的精度和细度,从分析局部进而扩展到全部,重分析、重局部的思维方式表现得淋漓尽致。这种文化导向反映在片名上就是经常采用人名这个极具个人主义特色的线索作为电影发展主线。个人主义在英文电影中得到了极大的反映,例如SUPERMAN(超人)、SPIDERMAN(蜘蛛侠)、BATMAN(蝙蝠侠)和007等各种一个人拯救世界的个人英雄主义在西方国家经久不衰,整个故事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为了主角而编写,除了男女主角和主要的配角外,很多其他配角基本难以在电影中表现自身性格和特点,无法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

2.英文片名结构相对随意

英文电影的片名相对比较随意,短则一个单词(如Avatar),长则一句话(如The Englishman Who Went up a Hill but Came Down a Mountain),而且很多电影以人名命名,如果观众在看电影之前并不知道这个人的故事,那么就会有很多疑惑,直到看完电影才知道电影所讲内容。

(二)以中文为主的东方电影片名的特征

汉语经过了中华五千年的历史,有其深厚的历史积淀,往往透过所谓表象深入本质,更加注重意合。因此,中文电影的片名形式多种多样,并不拘泥某种形式。汉语电影片名有时喜用动词词组,使之更具有动感和气势,像曾经获得奥斯卡奖的《卧虎藏龙》和最近大热并且票房很高的《让子弹飞》。同时,中文电影的片名有时喜用类似于成语的短语,形象生动并且深入人心,便于记忆,朗朗上口,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表达庄重、喜感等不同的情感,如《霸王别姬》《河东狮吼》等。所以,在我国近些年来比较成功的电影案例中,除了极个别情况,如《叶问》,以人名命名的很少。

二、在英文电影片名翻译过程中

需要着重考虑的影响因素电影是一种特别的艺术表达形式。如果过分注重其艺术性,就会忽视其商业性,进而无法保证票房,这不利于电影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无法保证其内在的艺术性在观众之中的传播和影响。但是如果反之,过分注重其商业票房,就会容易形成肤浅的电影业的风气,只看重票房,忽略了电影业应尽到的社会责任。因此,要二者兼顾。这样的情况下,电影片名的翻译就要考虑较多的影响因素。

(一)不同文化之间的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的差异

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是两种不同的文化体系,在其形成过程中,受历史、地理、自然和社会等因素多方影响。东方注重内涵,西方注重表象;东方注重综合,西方注重分析;中国人重感觉,西方人重实证。[2]在电影片名翻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碰到这两种文化的差异影响。中国人对题目的要求是概括,对影片的主题有提炼和点睛的作用,同时兼顾艺术性,如《非诚勿扰》《倩女幽魂》等。欧美人更加倾向于强调细节,看重局部要素的精度和细度,从分析局部进而扩展到全部,崇尚简洁、随意,喜欢以主角或者主要事件等为片名。如Forrest Gump、 Mr.and Mrs.Smith、Avatar等。

(二)不同文化之间的审美观念中的侧重点差异

语言既是文化的载体,也是民族审美观念的载体,审美观念对民族语言活动具有导向作用。[3]中国传统美学中不可忽略的一种表现即为对称,这种表达手法在我国的建筑业、书法文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受我国诗词等古代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喜欢用对偶这种表达形式,如“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这种文化形式在电影中的表现也很多,如《东邪西毒》。东方以意合为美,西方以形合为美。所以,在英文电影片名翻译的过程中就要考察不同的文化中的不同美学侧重点。例如,英文电影Youve Got Mail、 The Bridge of Madison County、 Speed等分别翻译成《网络情缘》《廊桥遗梦》《生死时速》,堪称英文电影片名翻译的经典之作。

(三)电影本身的特点

电影要想吸引观众来看,创造高票房,片名的重要性有时会大于其他各种宣传手段。这是受电影本身的特点即商业性制约的。因此,电影片名的翻译要适当地考虑其商业特性,不能一味地忠于原文,要学会融会贯通,使之可以实现其宣传的作用。这种特性就要求译者在原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译出合适的片名。英文电影Hilary and Jackie译成《她比烟花寂寞》就被广大观众大呼贴切、到位。题目非常具备吸引力,又因为和著名作家亦舒的作品同名,具有强烈的中文特色,最大限度地吸引了中国观众。

三、英文电影片名翻译过程中使用的主要策略

现在对英文电影片名翻译的策略主要有两种,即归化法和异化法。韦努蒂认为,归化法是“采取民族中心主义的态度,使外语文本符合译入语的文化价值观,把原作者带进译入语文化”[4]。也就是说,以读者的角度为主要侧重点。而异化法是“对这些文化价值观的一种民族偏离主义的压力,接受外语文本的语言和文化差异,把读者带入外国情景”[4]。即译者更加倾向于从电影原本语言的角度。

(一)归化策略及其在电影片名翻译中的应用

归化法主要使用意译、补译和创译等方法,在英文电影片名翻译的过程中,从中国观众和汉语习惯的角度出发,立足于东方文化、审美和思维方式,从而使电影片名更加贴近观众的生活和心理,尽最大的可能缩小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并且以此为基础提高电影的吸引力。

归化策略的应用可以将影片的内容最大限度地介绍给观众,并留下一定的想象空间,让观众迅速记住并回味长久。[5]下面简要列举一下用归化策略翻译的并且传播较广的英文电影,Waterloo Bridge译为《魂断蓝桥》、Die Hard译为《虎胆龙威》、Gone with the Wind译为《乱世佳人》,具有很强的东方味道。另外,除了简单的四字短语,还有部分归化法翻译的电影片名是使用的非四字短语,例如Mission Impossible译为《碟中谍》、Ghost译为《人鬼情未了》。

(二)异化策略及其在电影片名翻译中的应用

在英文电影的翻译过程中,异化法就是保留原有的英文的语言习惯和表述特点,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陌生感可以给观众一种“洋气”的特殊体验,因为它主要采用的翻译方法是直译、音译等方法。

异化策略在英文电影片名翻译过程中也不乏经典之作,例如,RainMan和《雨人》、God Father和《教父》、The First Blood和《第一滴血》、The Lord of Rings和《指环王》、Chicago和《芝加哥》、Gladiator和《角斗士》、Crash和《撞车》、Da Vinci Code和《达•芬奇密码》、Pirates of the Caribbean 和《加勒比海盗》,等等。

(三)两种策略的相互关系

归化策略和异化策略两种方法具有辩证统一的相互关系,在翻译过程中具体使用哪种方法取决于观众的文化和审美需求。归化策略翻译的英文电影相对比较深入人心,因为中国观众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例如看过《埃及艳后》的中国观众,通过对汉、英版的电影片名的理解,这部电影讲的是古埃及托勒密王朝的末代女王Cleopatra的故事。

异化策略则更加侧重于西方文化和语言的表达。异化策略可以直接性地向中国观众呈现西方文化和语言特色,提高其领悟能力。例如经典电影The SevenYear Itch的内容是一对夫妇在结婚7年后的婚姻危机,被译为《七年之痒》。后来中国观众总是使用“七年之痒”这个词来形容婚姻危机,源自于此。所以不得不说,从某种角度来看,异化策略除了让汉语披上了“洋气”的外衣之外,也增加了部分原来汉语没有的内容。

文化是全球性的,是不断传播的,在流动的过程中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翻译也没有严格的答案,在两种文化的碰撞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同的改变。所以在两种策略的选择上,需要兼顾电影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不能过度重视商业价值,为了吸引观众而随意乱译,但是也不能直接异化,不考虑中国观众的接受和理解能力。

四、结 语

英文电影片名翻译是一种传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工作,难度很大。翻译工作者要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不要仅仅拘泥于方法的选择之上。每种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异化翻译就要给观众充分展现异域文化,归化翻译就要注重传达影片的内涵和文化。译者还要做到尽量与其他电影工作人员尤其是编剧的心态和理念相近,并且结合本民族的文化内涵进行再创新,从而翻译出广受好评的经典之作。相信随着文化全球性的进程和我国电影片名翻译的水平不断提高,东西方的文化交流一定会更加频繁,世界性的文化背景会逐步形成。

[参考文献]

[1] 李琴.英语电影片名翻译中的文化因素[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03).

[2] 陈宏薇,李亚丹.新编汉英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3] 钱冠连.美学语言学――语言美和言语美[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 孙致礼.新编英汉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第4篇:名师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分析数字签名的功能、原理及其与传统手写签名的差别,对基于身份的数字签名进行了探讨,给出了数字签名在电子政务中的具体应用。

论文关键词:数字签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

1概述

1.1概念与功能

数字签名是防止他人对传输的文件进行破坏.以及确定发信人的身份的手段该技术在数据单元上附加数据,或对数据单元进行秘密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从而达到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的目的。简单说来,数字签名是指用密码算法,对待发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生成一段数据摘要信息附在原文上一起发送,接受方对其进行验证,判断原文真伪其签名思想是签名只能南一个人(个体)创建,但可以被任何人校验.

数字签名技术可以解决数据的否认、伪造、篡改及冒充等问题,满足上述要求的数字签名技术有如下主要功能:(1)发送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发送的签名;(2)接收者能够核实发送者发送的签名;(3)接收者不能伪造发送者的签名;(4)接收者不能对发送者的原文进行篡改;(5)数据交换中的某一用户不能冒充另一用户作为发送者或接收者

1.2数字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差别

(1)签署文件方面:一个手写签名是所签文件的物理部分,而数字签名不是,所以要使用其他的办法将数字签名与所签文件“绑定”。

(2)验证方面:一个手写签名是通过和一个真实的手写签名相比较来验证的而数字签名是通过一个公开的验证算法来验证:

(3)签名的复制:一个手写签名不容易被复制,因为复制品通常比较容易被鉴别来:而数字签名很容易被复制,因为一个文件的数字签名的复制品和原文件是一样的:所以要使用数字时问戳等特殊的技术避免数字签名的重复使用。

(4)手书签名是模拟的,且因人而异。数字签名是0和1的数字串,因人和消息而异。

一个安全有效的签名方案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任何人都可以验证签名的有效性;2)除了合法的签名者外,其他人伪造签名是困难的;3)对一个消息的签名不可复制为另一个消息的签名;4)签名的消息不可被篡改,一旦被篡改,则任何人都可以发现消息与签名的不一致;5)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的签名。

安全的数字签名实现的条件:发方必须向收方提供足够的非保密信息,以便使其能验证消息的签名,但又不能泄露用于产生签名的机密信息,以防止他人伪造签名。此外,还有赖于仔细设计的通信协议:

2原理

数字签名有两种:一种是对整体消息的签名,一种是对压缩消息的签名。每一种又可分为两个子类:一类是确定性(Deterministi)数字签名,其明文与密文是一一对应的,它对特定消息的签名不变化;一类是随机化的(Randomized)或概率式数字签名。

目前的数字签名技术大多是建立在公共密钥体制的基础上,其工作原理是:

(1)签名:发方将原文用哈希算法求得数字摘要,用签名私钥对数字摘要加密得数字签名,将原文与数字签名一起发送给接受方。

签名体制=(M,S,K,v),其中M:明文空间,S:签名的集合,K:密钥空间,V:证实函数的值域,由真、伪组成。

签名算法:对每一m∈M和每一k∈K,易于计算对m的签名s=Sigk(M)∈S

签名算法或签名密钥是秘密的,只有签名人掌握。

(2)验证:收方验证签名时,用发方公钥解密数字签名,得出数字摘要;收方将原文采用同样哈希算法又得一新的数字摘要,将两个数字摘要进行比较,如果二者匹配,说明经签名的电子文件传输成功。

验证算法:

Verk(S,M)∈{真,伪}={0,l1

3基于身份的数字签名

3.1优势

1984年Shamir提出基于身份的加密、签名、认证的设想,其中身份可以是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系统中每个用户都有一个身份,用户的公钥就是用户的身份,或者是可以通过一个公开的算法根据用户的身份可以容易地计算出来,而私钥则是由可信中心统一生成。在基于身份的密码系统中,任意两个用户都可以安全通信,不需要交换公钥证书,不必保存公钥证书列表,也不必使用在线的第三方,只需一个可信的密钥发行中心为每个第一次接入系统的用户分配一个对应其公钥的私钥就可以了。基于身份的密码系统不存在传统CA颁发证书所带来的存储和管理开销问题。

3.2形式化定义

基于身份的数字签名由以下4个算法组成,

Setup(系统初始化):输入一个安全参数k,输出系统参数param、和系统私钥mk,该算法由密钥产生机构PKG运行,最后PKG公开params,保存mk。Extract(用户密钥生成):输入params、mk和用户的身份ID,输出用户的私钥diD,该算法由PKG完成,PKG用安全的信道将diD返回给用户。Sign(签名):输入一个安全参数r、params、diD以及消息M,输出对}肖息M的签名盯,该算法由用户实现。Verify(验证):输入params、签名人身份ID、消息m和签名,输出签名验证结果1或0,代表真和伪,该算法由签名的验证者完成。其中,签名算法和验证算法与一般签名方案形式相同。

4数字签名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

4.1意义

数字签名的过程和政务公文的加密/解密过程虽然都使用公开密钥体系,但实现的过程正好相反,使用的密钥对也各不相同。数字签名使用的是发送方的密钥对,发送方用自己的私钥进行加密,接收方用发送方的公钥进行解密。这是一个一对多的关系,即任何拥有发送方公钥的人都可以验证数字签名的正确性。政务公文的加密/解密则使用接收方的密钥对,这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任何知道接收方公钥的人都可以向接收方发送加密公文,只有唯一拥有接收方私钥的人才能对公文解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通常一个用户拥有两个密钥对,一个密钥对用来对数字签名进行加密,解密;另一个密钥对用来对公文进行加密懈密,这种方式提供了更高的安全性。

4.2形式

4.2.1个人单独签名

由于政务公文的文件相对来说都比较大,所以一般需要先对所要传输的原文进行加密压缩后形成一个文件摘要,然后对这个文件摘要进行数字签名。一般由两个阶段组成:对原文的数字签名和对数字签名的验证。

(1)对原文的数字签名

先采用单向散列哈希算法对所要传输的政务公文x进行加密计算和压缩,推算出一个文件摘要z。然后,公文的发送方用自己的私钥SKA对其加密后形成数字签名Y,并将该数字签名附在所要传送的政务公文后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包(X+Y)。再用接收方的公钥PKB对该信息包进行加密后,通过网络传输给接收方。

(2)对数字签名的验证

接收方收到该信息包后,首先用自己的私钥SKB对整个信息包进行解密,得到两部分信息:数字签名部分Y和政务公文原文部分x;其次,接收方利用发送方的公钥PKA对数字签名部分进行解密,得到一个文件摘要Z;接着,接收方也采用单向散列哈希算法对所收到的政务公文原文部分进行加密压缩,推算出另外一个文件摘要z1。由于原文的任何改动都会使推算出的文件摘要发生变化,所以只要比较两个文件摘要z和z1就可以知道公文在传输途中是否被篡改以及公文的来源所在。如果两个文件摘要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并且说明文件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破坏。通过数字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报文的鉴别。

4.2.2多重数字签名

第5篇:名师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1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定义。一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所应达到的水平或程度。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拥有一系列单独系统的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二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准则。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

在我国,证明标准通常被认为是“法律规定的法官运用证据证明诉讼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概念,侧重于从法官的角度来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2证明标准的模式及层次

2.1证明标准的模式

证明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模式。客观真实又被称为实质真实,即要求人们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在我国,从根本上说是将那些被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作为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合法根据。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诉讼证明的理想状态,将客观真实作为一种理想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是应当肯定的,但如果把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则这一理想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2.2证明标准的层次

根据诉讼中证明程度的不同,可将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层次。通常认为,诉讼的证明程度有“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及“盖然性占优势”三种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此种标准主要用于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证明仅起一种补充作用。对于何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指出:所谓无合理怀疑,谓系于良知和道义上的确信,足以排除一切合理之怀疑,如自其反面言之,有谓一切证据经过全部比较与考虑,审理事实之人,本于道义或良知,对于追诉之事实不能信以为真。所谓合理,亦即非纯出于想像或幻想之怀疑。

高度盖然性,也称为内心确信,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它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心证达到了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法官可以判决待证事实存在。其基本逻辑依据是,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法院认定盖然性明显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所以,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明显较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

盖然性占优势,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将其主张之事实证明至存在比不存在更为可能的程度。也就是说,某一事实的证据分量和证明力比反对其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其事实存在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如果用百分比来表达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分量和可信度的话,那么当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达到了51%,便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相反,当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未超过50%,便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3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及完善

3.1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

(1)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目标,要求法官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客观实际完全相符。这一诉讼理念是在批判自由心证制度下的主观真实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中的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体现了对客观真实这一证明标准的认可。

(2)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证据规定》于2002年实施之前,我国三大诉讼法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在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中都采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高标准要求。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存在很大区别。这种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要求将所有案件的裁判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由于没有考虑到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因而未必科学合理。

3.2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1)以高度盖然性为基本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的“明显优势证据”是属于盖然性占优势还是高度盖然性,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有争议。笔者更倾向于高度盖然性。单从字面意义理解,“明显大于”绝非51%对49%这么简单,而应至少是80%对20%这种程度。“明显”二字就在于它所要求的量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不仅是数量上,还包括质量上。而且从我国当前的实情出发,也应该采取高度盖然性为民事诉讼基本的证明标准。原因在于: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是建立在对抗制诉讼和陪审制等带有明显英美法系法律特征基础上的,该标准比较注重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外在性,突出表现为追求审判活动的程序公正。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对事实的审查认定依据自由心证,该标准比较注重于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内在性,更强调审判活动的实体公正。

(2)建立多元化证明标准。在以高度盖然性为基本的证明标准的前提下,还应该区分不同案件不同情况确立证明标准,使证明标准不致过于单一死板,能够灵活应对各种状况。

①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标准。如英国在坚持或然性权衡的原则下,根据指控的性质和程度不同,相应的证明标准也有所变化。英国学者将这样一种随指控程度提高而相应提高的证明标准,称为灵活性的证明标准。所以对于某些案件,如当事人争讼的事件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涉及当事人重大的人身权事实、涉及人类情感的最基本价值观念的案件,民事欺诈案件,准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实体法中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比较高的案件(如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产生的事实的证明),应当适用比一般的民事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可以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另一些案件,如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特殊侵权案件,由于原告在举证上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应当降低证明标准,可以适用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第6篇:名师论文范文

关键词:姓名权/价值内蕴/法律规制

姓名权是人格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自然人因姓名而与他人相区别,自然人又因姓名权的行使而使其人格利益及非人格利益得以维系和延展。自然人是否享有独立的姓名权以及姓名权能否在吻合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自由行使,直接关涉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与人格尊严。因为,姓名乃人的符号标记,是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延伸,是自然人的存在方式。由于自然人是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的统一,故自然人与其姓名相同一。姓名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利益,姓名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权。

一、姓名权的近现代审视

近现代的生活场景以工业文明为标志,以个人主义的最终确立为依皈,个人主义衍生出人格的独立、平等与自由。个人主义之下的“姓名是公民特定的人身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文字符号。”姓名中的“姓”虽然表达了血缘遗传关系,但名则体现了人格的独立。故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近现代关于姓名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且姓名的权利性质也在发生演变。最初的姓名权表现为公法性质,且权利内容以姓名的变更、取得为限。如“17世纪始见关于姓名的公法规定,但其内容不过规定姓名不得任意变更,变更须得政府的许可。这并不是关于姓名权属人格权的规定,尚未认姓名权为一种私权”。即便是19世纪初期的立法,如奥地利民法、萨克逊民法等,也仅规定了姓名的取得方法,未将姓名权定位为私法性质。及至20世纪初期,姓名权才被定位为私法性质。私法性质的姓名权的出现,以“平等、民主、博爱”的人文精神为立法基础。基于人格的独立平等,姓名权不再具有身份箝制的色彩,即不再以身份的高低、性别的差异、辈份的尊卑等决定姓名的有无及行使,姓名权成为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只要是自然人,就有姓名权,姓名权演化为一项人格权。伴随姓名权由公法范畴向私法范畴的移位,由身份权向人格权的演化,由实然的权利转化为应然的权利,姓名权也由最初的取得、变更的权能,拓展为使用和救济的权能。如《德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了姓名的使用及姓名利益的维护,《瑞士民法典》第29条规定了姓名被冒用时诉请损害赔偿的权利。上述规定使姓名权的内容日臻丰富与完善,对姓名权人利益的维护更为具体和充分。

中国的近现代是姓名权得以规制的时代。在近代,基于变法维新、变法图强的思考,先进的中国人在学习国外器物文明的同时,开始学习国外的制度文明。其中,法律的学习与移植是重要内容。伴随“天赋人权”、“民主政治”、“人本主义”精神在中国的传播,人格的独立、平等与自由成为学习和移植外国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尤其在仿效外国相关立法例的同时,植入了人格平等与人格尊严的理念。如《大清民律草案》关于姓名权的规定就摒弃了古代身份法的特点,体现出权益平等救济的内涵。民国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也就姓名权的被侵害提起侵害之诉进行了界定。上述规定使我国的姓名权开始纳入民法保护的范畴,体现出私法的性质。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则将姓名权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畴,从而使姓名权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姓名权由实然向应然的转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承载了观念的变革、法律的更新、习俗的超越及人格的解放。但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姓名权由最初的基于风俗习惯的调整到近现代的基于法律规范的调整,演绎着由身份到人格的转变过程,是身份权向人格权的衍生与蜕变。

二、价值内蕴

姓名权近现代的转变,实质上是由身份权向人格权的转向。无论是作为身份权的姓名权,还是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均承载着一定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是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的统一。

(一)姓名权的社会价值

姓名权的社会价值,可表述为姓名权在行使过程中所具有的功能和效用。即行使姓名权所引起的社会效果。从宏观角度看,姓名权的社会价值集中表现在四方面:一是社会交际的功能。姓名权包括命名权、用名权和更名权。行使姓名权,即是对姓名利益的支配。不论是命名、用名抑或是更名,均是社会交际的需要。即通过命名、用名或更名,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予以区分,并通过姓名间接地认知人、社会和自然,从而把握被认知对象的特性。二是社会定位的功能。人是社会的人。当人被命名后,其姓名便通过户籍管理、身份证件、人事档案等进入社会管理体系,从而完成自然人的社会定位和社会化转型。即自然人通过姓名的使用,使姓名涵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得以明确和定型,进而使自然人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平等、自由地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彰显人格的独立与尊严。三是社会记忆的功能。姓名权的社会记忆功能既表现为现实或当下的社会记忆,也表现为历史或久远的社会记忆。即社会中人既可记忆生者的姓名,又可记忆逝者的姓名。对逝者姓名的记忆是对逝者身份、地位、价值和贡献的盖棺界定,牵涉逝者的名誉。故逝者姓名利益被侵犯时,其近亲属可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对生者姓名的记忆,是通过姓名这一自然人的自身符号和社会代码的明晰和界定,记忆某一自然人的自然面貌和社会身份,即记忆某一生物的人和社会的人。故姓名权的社会记忆功能表现为未成年人基于被命名而为社会记忆,成年人基于用名或更名而为社会记忆以及逝者基于后世的用名而为社会追忆的功能。四是社会整合的功能。姓名权的社会整合功能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姓名权的行使,是社会分类的要求。姓名权的行使基础是姓名的存在。在历时态下,自然人有无姓名以及有着何种性质的姓名,是身份高低贵贱、人格平等与否的标志。如,基于姓名的有无及性质不同,奴隶与自由民、贵族与平民、皇亲国戚与黎民百姓、男人与女人而被社会分类和定位。在人格平等的当代,基于姓名权能否独立行使,又可将自然人分类、定位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非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在与自己的年龄、意识相吻合的前提下,或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姓名权。其次,姓名权的行使,是社会统治的要求。行使姓名权,须符合公序良俗、法律规范及姓名标准化的要求。姓名标准化,是国家宏观调控姓名的途径和手段,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再次,姓名权的行使,是社会团结的要求。国度、民族及不同,姓名的标准化及姓名的行使模式也不同。尊重姓名习惯及姓名权的行使模式,是平等、民族平等、平等的体现,也是民族融合和文化融合的标志。

(二)姓名权的人文价值

姓名权的行使对象是姓名。姓名不仅是个体或群体的符号,而且具有一定的人文价值。

(1)人与姓名相同一。德国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弗雷格(GottlobFrege)认为:专名既有所指,也表达意义。两个专名所指对象虽同,由其父亲确定,如果父亲已故去,由父亲的家庭确定。

(2)孩子额外的名字由其母亲确定,如果母亲已故去,由母亲的家庭确定。

(3)如果不知孩子的父亲是谁,或孩子的父亲方面没有亲属,孩子的母亲可以给其确定两个名字,如果母亲故去,由其母亲的家庭来确定名字。

关于姓名变更权,其行使须符合法定情形和公序良俗。就姓的变更而言,多数国家将其界定于自然人身份的变化。具体变更情形有两个:一是配偶身份的取得或丧失。二是养子女身份的取得或丧失。如《日本民法典》第810条规定:养子女称养父母的姓氏;《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41条第1款规定:被收养的子女的姓得随收养者的姓。就名的变更而言须遵循如下规制:一是公序良俗的要求。如《魁北克民法典》第54条规定:“如其父母选择的姓名包括古怪的复合姓或显然给子女招来嘲弄或耻辱的古怪名,民事身份登记官可建议父母改变子女的姓名”。《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38条规定:‘新生儿的名字不得毫不更改地袭用其活着的父亲、母亲的名字或兄弟、姐妹之一的名字”。二是文字规范的要求。日本《户籍法》规定:子女的名字必须使用通用易认的字。三是变更情形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姓名条例》第8条规定,姓名的整体变更限于三种情形:“一、原名译音过长或不正确者;二、出世为僧尼者或僧尼而还俗者;三、因执行公务之必要”。至于名的变更情形规制较详细,如姓名在同一县(市)相同或相近;与被正在通缉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姓名完全相同且年龄相近、体貌相似;名字粗俗不雅,违反文明道德和良好风气;名字易于误解致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情感。四是变更次数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姓名条例》规定:“夫妻之一方得申请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复其本姓;其回复本姓者,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依前项第6款申请改名者,以二次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应于成年后始得为之”。姓名变更的要求与限制可保障姓名变更的秩序化和法律化,维护公序良俗。姓名使用权,则是姓名权的主要权能,也是姓名权人的基本权利。为确保姓名使用权能的实现,许多国家对姓名的使用作出相应规制,规制内容可分三类:一是禁止不当使用姓名。不当使用姓名包括干涉、盗用、假冒、忽略、贬低、诬辱他人姓名和故意混同他人姓名。二是对家族姓名和笔名予以保护。基于维护家族利益的需要,或当自然人使用的笔名等与姓名具有同等重要意义时,该家族姓名、笔名等受法律保护。《意大利民法典》第8、9条对此有规定。三是对姓名权的救济。当姓名权被侵犯时,权利人可提起停止侵害之诉,并可诉请损害赔偿。

三、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制

姓名权的规制,既牵涉姓名权在人格权法乃至民法典中的编纂模式,也牵涉民众姓名利益的维护。故我国在创设民法典的进程中,必须关注姓名权的规制模式与救济内容。

1.规制模式的选择。姓名权属人格权,且属精神性人格权,故姓名权应置于人格权中加以集中规定。同时,也应根据不同的法定情形,采用姓与名分别规制和姓名整体规制两种立法模式。至于人格权的规制,应与民法典的编纂一并考虑。如《绿色民法典草案》共分四编:序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和附编国际私法。人身关系法一编下设自然人法、法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四个分编。“人格权”作为第三题规制于自然人法中,而“姓名权”则规制于第三章保障自然人的社会存在的人格权中的第二节,介于第一节“平等权”和第三节“肖像声音权”之间,共计21个条文,涉及姓名的登记、决定、使用和变更等内容。此种编制模式凸显了自然人的社会存在,标表了自然人的人格内涵。

2.规制内容的梳理。规制姓名权,除沿袭我国有关姓名权的立法传统外,还应借鉴法典制国家的相关立法例,以确保我国的姓名权立法既兼顾社会生活的多种需要,又能体现人权平等与价值多元的立法理念。具体规制内容可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姓名权的主体。主体为自然人,且自然人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二是姓名权的内容。

其一是姓名决定权。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由父母协商确定。不知父母的未成年人由有关机构决定姓名,但应遵循公序民俗。

其二是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人人平等,禁止干涉、假冒、盗用。侵权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三是姓名变更权。自然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时可变更姓名。变更姓名须遵循申请、审查、批准、公告和登记程序。其四是姓名利益的支配权。基于商业利用、社会利益的需要和法律规定,有关姓名利益的支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姓名冲突的规制。当姓名发生混同时,恶意者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未达成协议时,可诉请法院基于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裁决。子女在成年后可根据意愿申请变更姓名。养子女既可随养父母的姓,也可保留原姓。未经认领、准正的非婚生子女,随母姓;非婚生子女在认领、准正后,由生父母决定其姓名。四是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基于社会生活和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凡取得姓名地位的网名、艺名和笔名受法律保护。死者的姓名被侵犯时,死者的近亲属可予以法律救济。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是姓名的登记管理。姓名以公安机关登记确认的为准。变更姓名仍须经公安机关的登记确认。

注释:

[1]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89页。

[2]马原主编:《民事审判实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

[3]杨立新:《人格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68页。

[4]依据徐国栋先生对“人身关系”的考查,“身份是人相较于其他人被置放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状态”,“人格是以陌生人际关系为基础的某个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引自徐国栋:《民法典与民法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第51页。

[5]纳日碧力戈:《姓名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6]徐一青、张鹤仙:《姓名趣谈》,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82-83页。

[7]纳日碧力戈:《姓名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8]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7条、第60-61条、第264条、第330条、第333-334条、第357条、第363

条。

[9]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条、第143条、第156条、第237条、第262条、第299条。

[11]薛军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至46条。

[12]孙建江译:《魁北克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74条。

[13]孙建江等著:《自然人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14]《魁北克民法典》第51条规定:“子女的姓和名是经由其母亲或父亲选择的”。第52条则规定:“在双方未就子女姓的选择达成一致时,由民事登记官享有最终决定权。”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第1730条规定:“父母有权为未成年子女选择姓名,双方未就子女之姓名达成协议时,法官须作出符合子女利益的裁判”。

[15]《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附加条(妻子的姓氏)规定:妻子在自己的姓氏前面加上丈夫的姓氏,并且在孀居期间保留该姓氏直到再婚为止;《瑞士民法典》第160条(姓氏、婚姻的一般效力)规定:夫的姓氏为配偶双方的姓氏。

第7篇:名师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文明施工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经济的高速增长,城乡的建设事业也蒸蒸日上。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在施工过程中科学地组织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使施工现场具有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施工秩序。但是,在文明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文明施工的问题表现

(1)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有关章程

目前我国房屋建筑行业的施工单位广泛存在着安全不文明施工等际情况,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力度不够;另外,在现行的规章制度下,管理人员未能很好贯彻落实国家的《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规范、违反有关的安全施工规程,没有及时落实规章制度或者忽视了规章制度的存在。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讲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性的检查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隐患及安全施工现场失控的被动局面。

(2)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人有了安全意识,才会有安全行为;有了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的许多安全管理工作是被动开展的,活动记录随便编写,挂接地线不验电,线路上的施工作业不挂封闭接地线,施工人员对施工作业不戴安全帽、登高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因此,最根本的就是应当抓好提高安全意识主要环节,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让每一名员工真正把“安全为天”的思想牢记在心,真正意识到“安全就是政治,安全就是民生”,让每一名员工从执行制度开始,接受安全的培训教育,形成行为规范,做到可以在现场施工中及时预见隐患,消除隐患,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3)监督建筑施工的工作人员失察

我国的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普遍存在对安全监督力度不够,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生产职责,对发现的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及更正,最终导致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发生。

(4)建筑施工企业对文明施工重视不够

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 标准等建筑文明施工安全文件未及时传达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三定”未落实,处罚不到位,而且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日常忙于事务,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只停处于口头上讲解,应付检查走过场,严重影响了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

二、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措施

房屋建筑文明安全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认真执行“谁施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进场工人实行三级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加强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施工现场严格使用“安全三宝”,做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措施。主要出入口,人行通道,车行通道搭设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架。在针对文明施工的问题上,可建立以下制度措施来预防并执行安全文明施工。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负责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实施与管理,确立本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安全总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是现场的安全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安全员负责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及教育。施工员是现场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负责人,在生产中指导工人班组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不得违章指挥。

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班组兼职安全员对生产操作面进行班前、班后检查,查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严禁在有隐患的条件下进行操作。

(2)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制度,专职安全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进入工地的所有员工进行书面的入场安全教育,对新工人要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接受教育人员要有签字记录。

(3)实行安全设施验收制度,安全设施按照工程技术安全措施配备,为了保证数量、质量、位置、性能都符合原措施规定的要求,必须经公司生产安全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对下列项目实行验收挂牌制度:施工防护外架;塔式起重机、搅拌机;“四口”、“五临边”防护;施工中为作业安全、机电安全、防火需要等专门配置的其它各种设施。

(4)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月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由公司生产安全部组织实施,对整个工地从安全意识,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各个方面检查。安全员和施工员每周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检查结果在班组会议上进行讲评;整个施工现场完全封闭,只留对外的材料运输及人员出入口。非上班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杜绝非工人员穿行于生产区发生安全事故。

(5)明确本工程安全事故防范重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并作显著的警示标记。

最后,推进文明施工是一项系统工程,光靠少数施工企业的重视参与尚不能形成气候。只有政府在立法、在加强实施上做足功夫,才能保障这项工作得以强有力地实施。主管政府部门应及早制订出可操作性以至强制性的文明施工实施纲要。同时,政府监督部门严格进行监督,并对不遵守文明施工的企业给予当的惩处。

参考文献:

[1]赵忠,《浅谈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筑安全,2005,01

[2]唐春凯,《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建筑安全,2005,07

第8篇:名师论文范文

文明史观认为,整个世界发展呈现出整体多元化和区域统一性的重要特点,在发展研究过程之中,不仅仅应该注意到人类整体文明发展过程中的相同性,还应该注意到不同地域不同文明的发展同时又各具特点,且为人类整体文明发展做出贡献。在文明史观研究过程之中,对于不同类型文明的交流非常重视,尤其是在不同类型文明进入工业革命之后出现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极为重视。

二、文明史观构建高中历史教学内容

(一)农业文明时期

文明史观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则将人类社会发展分为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两个阶段。在这两个文明阶段过程之中,政治、物质和精神发展都囊括其中,同时也是高中历史教材必修课程的重要模块。新课标要求当前高中学生在准确把握文明发展过程的历史脉络同时,要求学生了解中外文明史发展过程中的重点人物、重要事件和关键制度,同时也应该逐步学会利用历史知识阶段现实。当前,新版本的历史教材都是以文明史观的角度便编排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之中,历史教师完全可以利用教材编排顺序为主线进行课堂教学活动,并适当进行调整。在学习农业文明时代阶段之时,以下两个要点必须注意:第一,着重关注中国古代文明。必须承认,世界文明发展的多元性非常突出,不同地域、国家和民族共同创造出当前精彩纷呈的世界文明。但在农业文明时代,中国始终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农业文明时代世界文明发展做出举足轻重的贡献。没有中国传统精彩异常的古代农业文明,同时也就没有雄伟异常的当代中国文明。在学习中国文明过程之中,既要深入了解到古代文明对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不同民族在中国文明发展过程之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在新版本的历史教材编排内容之中,每个文明主线非常明显。历史教师在课堂实践中应该以这些主线为基础进行讲解。例如,历史教材必修的政治文明分为部分,其中政治制度建设就涉及到五大部分,因此历史教师完全可以以此为教材主线。历史进程发展和政治制度演变,促进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当然,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内容之中,主线则应该转变到生产力发展和民族思想文化传播上面。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文明史观涉及到的各个知识点必须精确,简明扼要。例如在政治文明史——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包含的内容就包含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监察审查制度、国家权力制度以及官员选拔制度等等。教师在教学过程之中还需要从历史背景、阶段特征、创新改革以及历史意义四个部分予以重点讲解。

(二)工业文明时期

在工业文明发展进程中,笔者对于书本体系进行稍微整理,重新构建。在当前历史教学过程之中,中华文明和西方文明都是在相互对比中展开的。在农业文明时代,西方文明在中国文明后面,意在强调农业文明时代中国对于全球文明发展的重要贡献;在工业文明时代,西方文明在中国文明前面,旨在强调西方文明发展对于中国农耕文明的建设性和破坏性影响。当然,在大部分的历史教材之中都是按照这一方式进行编排。其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利用文明史观编写教材内容,能够使得不同文明之间的相互交流展现出来。在世界文明发展过程之中,中华文明代表着农耕文明的高峰,且长期领先于世界;西方文明则在1500年后开始崛起,成为世界工业文明的典型,并与近代至今领先于全球。将中西方文明相互对比,进行了解,分析两种文明在发展过程之中的碰撞以及代价,更能使得学生了解文明进步的艰辛。其次,文明史观对于比较不同文明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异同点非常重视。将中西方两种文明有机结合起来,让学生在学习认知知识的同时,深刻的了解到两种不同文明发展过程之中的联系,以更好的诠释两种不同文明的内涵和本质。

三、总结

第9篇:名师论文范文

【关键词】优秀 初中 语文教师 策略

一、实现多向交流,构建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现在提倡的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实现多向沟通,而不是传统的教师教的过程,只是一味地讲解,没有与学生及时地进行交流与沟通。作为教学基本关系的师生关系,在课堂教学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据相关研究分析得到,初中语文教师要想取得高效教学,活化现有的课堂教学,就必须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初中生作为最敏感的群体,他们上课的专注度和兴趣跟老师的关注度及师生之间的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初中语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工作思想,主动关爱学生,尊重学生,让他们感觉到老师的爱心和照顾,这样他们在课堂上才会展示自我,参与课堂教学。据有关调查分析,要想实现活化的课堂教学,必须为传统的师生关系解绑,严肃的传统教师传授的课堂,根本无法实现课堂的活化。学生只有在比较宽松的课堂才会主动地参与到课堂的教学中来,才会有可能对课堂产生浓厚的兴趣,学生们都喜欢亦严亦松的教师。当学生感到老师的关爱时,才会吐露心声,自觉尊敬老师,理解和信任老师,这样就会师生互通,形成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为实现有效的初中语文教学做好准备工作。

二、乐于奉献,热爱语文教学

教师作为默默耕耘的园丁,必须要乐于奉献,无私工作,做好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有教师曾经这样说过教师的幸福是一种体验,是对教育中生存状态的一种高级、愉悦的情感体验,是一种精神享受。所以说作为一名初中语文教师首先应该是一个语好者,同时热爱自己所教学科。而这种爱好可以帮助教师抵御许多外界的诱惑,真正投身于教育事业,而不是仅仅把教育当做挣饭吃的职业,而是把教育当做值得为之奋斗一生的事业,在教学中创造有魅力的教育教学特色,形成自己成熟而清晰的教育教学理念,创造令自己感到欣慰和满足的语文教学艺术。

三、与时俱进,完善自己

每一位优秀的初中语文教师,一定是具有健康的教育精神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的人。这样的教师善于改变自己,经常反思自己的教学,不断提炼自己的教育思想,具有自己的教育行为品质。改变自己,告别重复,这就意味着作为语文教师要有自己的教育思想,有自己的专业教学方式。通常我们有太多的语文教师习惯于重复过去的教育教学方法,重复过去所运用的内容,这样的教师往往依赖于其过去的经验进行教学,没有创新。所以,作为语文教师要坚决杜绝机械重复的教育人生,告别平凡和守旧,形成自己的专业习惯,培养自己对学生的文化影响力。初中语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想活化教学,实现高效的课堂必须活化初中语文课的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教材,初中语文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语文教学新大纲的要求进行上课,同时,语文教师也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再组合和排列,重新编排,形成学生乐于接受和易于学习的教学内容,这样就会实现高效的初中语文课堂,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四、善于读书,提升素养

高尔基曾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所以离开了书籍,人类就不会进步。而作为一名语文教师,阅读不仅是自己教学的一部分,更应该把它当做自己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不读书,还能去教书吗?课堂是老师和同学的对话场,中国有句谚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在古代黄金和宝玉,分别代表的是尊和贵。这就说明在书籍中可以获得尊贵。作为一名教师阅读是多么的重要。每一位语文教师都要坚持阅读,让“教书人”和“读书人”融为一体,并让自己在读与教的过程中“始于读,发于思,成于行。”

五、坚持写作,表达教育生活的体验

一名优秀的语文教师,是善于表达自己的,同时也应该是具有写作精神的创作者。写作就是表达,而我们要表达,就必须要有敢于表达的勇气和善于表达的习惯,特别是作为语文老师在平时的生活中,依据自己每日的所见所闻,及时地记录下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对于教师而言,写作并非是完全的创作,更多的是教师教育生活方式的一种体验,一种升华。著名的加拿大教育家马克斯・范梅南曾说“写作即观察”,就是说,教师的写作是从教育开始的。教师通过观察教育活动中的人和事,观察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活动,从而凝聚心灵的感悟,形成创作的源泉。

同时,经常的写作还可以促进教师思考问题和发现问题,从而有助于教师提高认识、反思行为、改善实践、实现创新。一名优秀的语文老师,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写作习惯,让自己成为读、教、写有机结合的实践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