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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况
(一)*市进行乡镇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市地处辽宁南部、辽东半岛北端,是全国县级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全市现辖4个管理区、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27个镇、576个行政村,总面积2732平方公里,总人口111万。改革开放以来,*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以勇于实践、敢为人先的胆识和气魄,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使经济和社会事业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实行综合体制改革前,由于整个医疗卫生都是由政府包办,机制僵化,经营管理不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有的卫生院甚至连工资都无法保证。为此,从1996年开始,该市本着"提高市一级、搞活镇一级、强化村一级"的原则,对20家乡镇卫生院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改制面达70%。该市的做法是:
1、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因院施策。改制前,该市首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召开职工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公布于众。在改制过程中,由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卫生院进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对购买者进行资质和能力审查,确保改制的顺利进行。在改制形式上,该市坚持因地制宜、因院施策,改制的20家医疗单位,竞价出售12家,定向出售7家,兼并1家。
2、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人员。该市对改制前已退休的职工主要采取三种安置方法:一是镇政府用原卫生院事业费继续支付其退休费用;二是卫生院及退休职工共同投保,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三是在退休职工自愿申请的情况下,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对在职职工的安置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一是继续在医院工作;二是自己开诊所;三是自谋职业。医院改制后,有关善后工作及债权债务由所在镇政府统一处理。出售卫生院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支付退休费和偿还卫生院所欠债务。
3、组建管理机构,实行医防分设。在乡镇卫生院改制前,该市就实行了医防分离,镇政府成立了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原来由医疗单位代管的各镇预防保健,理顺了农村预防保健的管理体制。
4、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管理服务。在领导关系上,该市要求改制后的卫生院必须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必须同当地政府和市卫生局协商后任命,报卫生局备案。在服务功能上,要求改制后的卫生院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在人员使用上,要求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外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在医院基本医疗保证上,要求按等级医院基本标准设置科室和人员。同时,该市卫生局还成立了卫生执法大队,对全市的医疗市场进行集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问题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真正做到了从"办医"向"管医"的转变。
经过改制,该市卫生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卫生事业的社会化投入明显增加。据统计,改制前三年,20所卫生院的专项投资不足100万元,改制后仅一年,经营者就投入923.5万元,是改制前三年的9倍多。截止到2000年末,20所卫生院固定资产总额为2739万元,比改制前的622万元增加了2117万元,增幅达340%。
二是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明显增强。2000年底,20所卫生院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才达87人,比改制前增加了60人。新引进的高中级人才主要来自鞍山和沈阳市的大医院。在引进人才的同时,为增强卫生院发展后劲,投资者还注重培养人才,有的送到医学院深造,有的送到上级医院进修。
三是医疗条件明显改善。改制前20所卫生院基本上是大内科,外科只搞处置、缝合,不开展手术。其中,15所卫生院没有抢救室,也没有必要的抢救器材。改制后,各卫生院在加强内科的同时,还健全了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正骨医科等,开设临床科室由原来的3个增加到11个。改制卫生院普遍设置了抢救室,配备了必要的设备和药品,装备了X光机、B超机、心电图机,有的还装备了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等设备。
四是医疗收费水平明显降低。各改制医院为赢得市场,增强竞争力,纷纷降低医疗收费水平,许多卫生院明码标价或在患者入院时就承诺费用总额,使患者的医疗费用大大降低。据调查,改制前,阑尾炎手术住院费用为1500元左右,改制后,绝大多数卫生院的收费水平在700-900元之间。
五是卫生院运营质量明显提高。20所卫生院病床平均利用率由改制前的9.6%提高到40.7%,日门诊量由改制前的441人次增加到644人次;2000年总收入达到1880万元,比改制前翻了一番。
(二)关于蛟河市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改革的有关情况
蛟河市地处吉林省东部,属半山区。全市辖20个乡镇、258个行政村,总人口47万,其中,农村人口29.9万。2001年实现财政收入1.1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180元,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年来,该市针对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关系松散,乡村医生服务水平较低,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国务院的充分肯定,李岚清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蛟河市党委、政府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改革,探索出了一条适合当地条件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可行之路"。该市的主要做法是:
1、调整农村卫生机构布局。打破"一村一室"的传统格局,对原有乡、村卫生资源重新进行合理配置,将265个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调整为218个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均衡设置在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地区,每站覆盖人口1000-3000人。服务站受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领导,承担对农民的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常见疾病和损伤的治疗、康复等工作。
2、改革用人制度。由卫生院择优录用、统一调配进入服务站的人员,并实行全员聘任制和末位待岗制。全市先后有26名卫生院医生充实到服务站工作,有17名业务素质不合格的乡村医生被解聘。
3、加强市、乡、村三级卫生机构间的纵向合作。对乡、村卫生机构实施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卫生院全面负责服务站的业务培训、监督与管理,实行对口帮扶、以强带弱、强弱联合。卫生院还拿出部分资金,为服务站统一采购药品和一次性注射器等,对服务站给予资金支持。在政府的组织下,服务站每月提取毛收入7%的资金,乡镇卫生院配套相应资金,作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服务站的设备购置以及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和人员培训等。
4、转变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变坐堂行医为上门服务,变单纯医疗为预防保健与医疗相结合。服务站按照立足社区、服务农民、满足需求、强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开展入户调查,为12.3万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家庭访视制度,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定期访视,对孕产妇、双向转诊转回的患者和临终病人随时访视,实行全天侯待诊、电话叫诊和巡诊,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断与治疗;开展双向转诊服务,服务站及时将其不能诊断与治疗的患者转到卫生院,患者病情好转后转回服务站继续进行治疗,卫生院从医疗收入中给予服务站一定比例的提成费,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蛟河市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1、通过对农村卫生资源合理调配,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功能合理、便民利民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强化了卫生院的技术指导与管理能力,拓展了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增强了竞争意识,激发了经营活力,实现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的有机结合,保证了预防保健工作的落实。
2、通过加强服务站的基本建设、充实技术人员和24小时待诊等手段,提高了服务质量,方便了农民就医。自改革以来,该市卫生院和服务站患者就诊量平均增加了近10个百分点,卫生院业务收入逐年增长,服务站直接增收达16万元,每名乡村医生年收入平均增长近400元,不仅提高了社会效益,而且增加了经济效益,稳定了乡、村两级医疗卫生队伍。
3、通过实行入户访视、双向转诊、健康体验等措施,不仅使农民在家中即可享受到便利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而且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据不完全统计,自开展双向转诊和多次降低药品价格以来,农民患者大病和手术医疗费用人均每次减少150元左右,药品费用减少20%左右。同时,由于服务站的药品由卫生院统一采购,较好地保证了药品质量。
二、启示与建议
借鉴两地经验,结合江都实际,我们建议,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市进行乡镇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市地处辽宁南部、辽东半岛北端,是全国县级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全市现辖4个管理区、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27个镇、576个行政村,总面积2732平方公里,总人口111万。改革开放以来,**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以勇于实践、敢为人先的胆识和气魄,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使经济和社会事业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实行综合体制改革前,由于整个医疗卫生都是由政府包办,机制僵化,经营管理不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有的卫生院甚至连工资都无法保证。为此,从**年开始,该市本着"提高市一级、搞活镇一级、强化村一级"的原则,对20家乡镇卫生院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改制面达70%。该市的做法是:
1、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因院施策。改制前,该市首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召开职工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公布于众。在改制过程中,由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卫生院进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对购买者进行资质和能力审查,确保改制的顺利进行。在改制形式上,该市坚持因地制宜、因院施策,改制的20家医疗单位,竞价出售12家,定向出售7家,兼并1家。
2、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人员。该市对改制前已退休的职工主要采取三种安置方法:一是镇政府用原卫生院事业费继续支付其退休费用;二是卫生院及退休职工共同投保,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三是在退休职工自愿申请的情况下,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对在职职工的安置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一是继续在医院工作;二是自己开诊所;三是自谋职业。医院改制后,有关善后工作及债权债务由所在镇政府统一处理。出售卫生院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支付退休费和偿还卫生院所欠债务。
3、组建管理机构,实行医防分设。在乡镇卫生院改制前,该市就实行了医防分离,镇政府成立了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原来由医疗单位代管的各镇预防保健,理顺了农村预防保健的管理体制。
4、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管理服务。在领导关系上,该市要求改制后的卫生院必须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必须同当地政府和市卫生局协商后任命,报卫生局备案。在服务功能上,要求改制后的卫生院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在人员使用上,要求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外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在医院基本医疗保证上,要求按等级医院基本标准设置科室和人员。同时,该市卫生局还成立了卫生执法大队,对全市的医疗市场进行集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问题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真正做到了从"办医"向"管医"的转变。
经过改制,该市卫生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卫生事业的社会化投入明显增加。据统计,改制前三年,20所卫生院的专项投资不足100万元,改制后仅一年,经营者就投入923.5万元,是改制前三年的9倍多。截止到**年末,20所卫生院固定资产总额为2739万元,比改制前的622万元增加了2117万元,增幅达340%。
二是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明显增强。**年底,20所卫生院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才达87人,比改制前增加了60人。新引进的高中级人才主要来自鞍山和沈阳市的大医院。在引进人才的同时,为增强卫生院发展后劲,投资者还注重培养人才,有的送到医学院深造,有的送到上级医院进修。
三是医疗条件明显改善。改制前20所卫生院基本上是大内科,外科只搞处置、缝合,不开展手术。其中,15所卫生院没有抢救室,也没有必要的抢救器材。改制后,各卫生院在加强内科的同时,还健全了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正骨医科等,开设临床科室由原来的3个增加到11个。改制卫生院普遍设置了抢救室,配备了必要的设备和药品,装备了光机、B超机、心电图机,有的还装备了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等设备。
四是医疗收费水平明显降低。各改制医院为赢得市场,增强竞争力,纷纷降低医疗收费水平,许多卫生院明码标价或在患者入院时就承诺费用总额,使患者的医疗费用大大降低。据调查,改制前,阑尾炎手术住院费用为1500元左右,改制后,绝大多数卫生院的收费水平在700-900元之间。
五是卫生院运营质量明显提高。20所卫生院病床平均利用率由改制前的9.6%提高到40.7%,日门诊量由改制前的441人次增加到644人次;**年总收入达到1880万元,比改制前翻了一番。
(二)关于**市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改革的有关情况
**市地处吉林省东部,属半山区。全市辖20个乡镇、258个行政村,总人口47万,其中,农村人口29.9万。**年实现财政收入1.1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180元,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年来,该市针对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关系松散,乡村医生服务水平较低,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国务院的充分肯定,李岚清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市党委、政府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改革,探索出了一条适合当地条件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可行之路"。该市的主要做法是:
1、调整农村卫生机构布局。打破"一村一室"的传统格局,对原有乡、村卫生资源重新进行合理配置,将265个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调整为218个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均衡设置在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地区,每站覆盖人口1000-3000人。服务站受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领导,承担对农民的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常见疾病和损伤的治疗、康复等工作。
2、改革用人制度。由卫生院择优录用、统一调配进入服务站的人员,并实行全员聘任制和末位待岗制。全市先后有26名卫生院医生充实到服务站工作,有17名业务素质不合格的乡村医生被解聘。
3、加强市、乡、村三级卫生机构间的纵向合作。对乡、村卫生机构实施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卫生院全面负责服务站的业务培训、监督与管理,实行对口帮扶、以强带弱、强弱联合。卫生院还拿出部分资金,为服务站统一采购药品和一次性注射器等,对服务站给予资金支持。在政府的组织下,服务站每月提取毛收入7%的资金,乡镇卫生院配套相应资金,作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服务站的设备购置以及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和人员培训等
4、转变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变坐堂行医为上门服务,变单纯医疗为预防保健与医疗相结合。服务站按照立足社区、服务农民、满足需求、强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开展入户调查,为12.3万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家庭访视制度,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定期访视,对孕产妇、双向转诊转回的患者和临终病人随时访视,实行全天侯待诊、电话叫诊和巡诊,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断与治疗;开展双向转诊服务,服务站及时将其不能诊断与治疗的患者转到卫生院,患者病情好转后转回服务站继续进行治疗,卫生院从医疗收入中给予服务站一定比例的提成费,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市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1、通过对农村卫生资源合理调配,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功能合理、便民利民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强化了卫生院的技术指导与管理能力,拓展了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增强了竞争意识,激发了经营活力,实现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的有机结合,保证了预防保健工作的落实。
2、通过加强服务站的基本建设、充实技术人员和24小时待诊等手段,提高了服务质量,方便了农民就医。自改革以来,该市卫生院和服务站患者就诊量平均增加了近10个百分点,卫生院业务收入逐年增长,服务站直接增收达16万元,每名乡村医生年收入平均增长近400元,不仅提高了社会效益,而且增加了经济效益,稳定了乡、村两级医疗卫生队伍。
3、通过实行入户访视、双向转诊、健康体验等措施,不仅使农民在家中即可享受到便利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而且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据不完全统计,自开展双向转诊和多次降低药品价格以来,农民患者大病和手术医疗费用人均每次减少150元左右,药品费用减少20%左右。同时,由于服务站的药品由卫生院统一采购,较好地保证了药品质量。
二、启示与建议
借鉴两地经验,结合江都实际,我们建议,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朝阳区主要做法
1.积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积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并于2014年出台《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主要亮点一是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地址不受数量限制;二是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无须现执业医疗机构同意,可直接申请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2.积极建设区域医疗联合体:建立区域化医疗服务分工协作机制,出台《关于建立朝阳区医疗机构区域化医疗服务分工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并按照“服务优先、片区布局、组团协作、分级医疗、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在朝阳区北部、中部、南部、东部各建立以1-2家三级公立医院为核心单位,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协作单位的区域医疗联合体。从而形成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为基础,合理布局、服务能力相对均衡的新型医疗服务网络。
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医疗机构。一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三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四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五是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二、今后工作建议
1.深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并总结评估我市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放宽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条件,取消医师多点执业地址数的限制,最终实现医师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 。
为学习发达省、市药品监督管理管理理念,借鉴和吸纳发达地区药监工作经验,加强与发达地区药监部门工作交流,推动我省医药企业对外合作,根据局党组的决定,9月23日至9月26日,由吴浈、刘晓庄两位局领导带队,省局4个业务处室、南昌市局、省药检所领导参加一行共10人赴上海进行考察。考察情况如下:
一、考察的基本情况
这次赴上海的学习考察活动先后到了上海市药监局、浦东药监分局、上海微创医疗器械公司、国家新药筛选中心、上海市药检所、上海医药股份公司、上海汇仁医药公司、上海施贵宝公司、上海虹桥中药饮片厂、扬子江药业、上海海尼药业等11个单位,考察单位既有药监部门、药检机构,又有药品研制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既有中资企业,又有外资企业;既有现代医药企业,又有传统中药企业。考察组的同志白天参观走访,晚上召集会议谈学习体会,考察时间不长,安排紧凑,内容丰富。考察期间,我局与上海市药监局、上海医药股份公司分别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介绍。考察工作得到上海市药监局和各个参观走访单位的热情接待和周到安排。考察结束后,省药监局向上海市药监局发出邀请,希望上海市药监局组织药监和医药企业到江西参观和考察,进一步加强赣沪两地药监工作和医药企业之间的合作。考察组的同志认为,百闻不如一见,上海药品监督工作和上海医药经济的发展令人信服、佩服。这次察,看看别人的长处,想想自己的短处,大家强烈感到自己的工作责任,开阔了眼界,触动了思想,深受启发,收获很大。
二、考察的主要体会
1、监督到位、帮促到位,体现了上海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较高的工作水平。考察组不管是与上海市药监局座谈,还是与上海市药监系统同志个别交谈,都能感觉上海药监部门对监管对象的情况非常熟悉,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把监管同帮促联系在一起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
一是开明开放,借助于上海为国际大都市优势,引进了不少国际、国内知名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研究机构。仅浦东张江开发区就在近一两年就引30多家制药企业和70多个药品研发单位,成为中国的“药谷”,包括中国医药公司在内的一大批国内医药企业纷纷将总部、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迁往上海。到上海办药品生产企业、办药品经营公司、办科研孵化器,上海市局都极力帮肋,热心提供服务。经营企业换证中,49家非独立法人药品经营企业有20多家业已重组。在安监处有个工作小组,帮助企业重组和gmp改造设计方案,发现问题及时指出,为企业想办法出主意,促进引资重组成功。
二是在市、县(区)药监机构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督重心下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上海成立了领导小组长设立了八项重点。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管已经列入市政府地方立法规划。经过调查,他们发现农村用药问题很多,作为低生活保障的社会群体,其用药质量更应得到政府的关心。上海市药监局向政府提出专门报告,引起了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了整顿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县(区)分局的工作重点在基层,负责市场稽查的工作人员始终在监管相对人单位了解问题、处理问题。市场稽查工作各县(区)分局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形成了市场稽查工作一体化。针对零售药店存在的问题,上海市药监局开展创建规范药店活动,规定规范药店必须有一名药师和一名药士,面积要
2、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合理,体现了上海药监体制改革的先进理念。
上海市药监部门的机构设置精干,全市药监系统行政人员240人,其占全市总人口比例与我省相当,但其人员配备向业务倾斜,较为合理。上海药监系统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体制,市局的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合署办公,在业务处室设有稽查处、药品流通管理处、医疗器械注册处、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和政策法规处。基层药监机构也是这样。我们所考察的浦东药监分局,只有24个工作人员,科室设置
综合业务科和一科、二科,不搞上下对口设置,基层工作主要就是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海市药检技术水平在处于全国前列,实验大楼建筑面积1万余平米,设有6个科室,在职职工186名,有24名研究生,一名博士生,具有现代化实验室装备。每年检品1.4万件(含进口药品7200批、委托检验3600批)。每年政府提供给全市药品抽验费用是18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药检所已在浦东新区划定土地,新建实验大楼整顿搬迁。上海市区县药检所改革方案得到政府批准,正在实施当中。3、基层药监工作管理手段先进,管理水平高,体现了上海药监队伍良好的素质。
4、上海医药企业起点高、管理先进,体现了上海医药产业良好的发展后劲。
二、考察几点启示
1、学习上海,要把促进医药产业发展放在工作的首位
2、学习上海,要带好药监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 基建工作中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
医院基建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它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是多种专业的综合管理,它的规律性表现在它必须依照程序化,规范化进行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医院基建管理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通过规章制度使得事有人管、活有人干、人尽其责,建立多项周密的管理制度,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学习,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化建设,为基建管理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其次,通过规范基建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职责和行为,加大对基建工作的规范管理,要求各科室,各职能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做到层层检查落实,不相推诿,明确各科室的责任范围,各科室的各项工作也须要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定岗定责,同时也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协作。最后,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基建工作的程序化管理,基建工程从征地报建审批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等阶段是一个严谨的程序化过程,甚或在每一个阶段都有一定的工作程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基建工程管理者都必须依法办事,依照程序办事,程序化管理必须树立和加强预测管理理念,在成本、资源、市场等多方面纳入现代管理的意识,使得基建工作的管理体现出前瞻性和超越性,使得建筑单体让患者和家属感受出温馨的内涵,在诊治过程中体验到优越又便捷的现代气息。
基建管理工作还必须注意工作中的流程化管理,流程化体现在对各工作工序的交接、衔接、延续等具体工作实施环节中,我们在工作中曾经走过类似于边设计、边施工、边筹资等这种基建管理弯路,这些做法违背了基建管理内在的程序管理规律,是工程项目在成本、投资、设计等环节均出现不同程度缺陷,给使用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只有坚持流程化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必要浪费,是项目更趋科学合理化。
基建管理工作中还要避免几个误区,一是基建决策的盲目和随意性,工程项目在定项投资决策前是很重要的,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寻求专家的讨论调查,管理者不可脱离现实,尤其是基建管理领导层切忌盲目决策,如果决策失误了,那会带来经济效益问题,环境影响问题,成本支出问题等将会很大制约医院后勤系统的正常运转;二是控制管理措施不力,多数医院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但在管理制度的执行,检查,监督及实效性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和有效方法,容易造成管理无奈的尴尬状况。
2 廉政自律,杜绝基建工作中的腐败行为
基建工作是一个敏感工作,基建管理部门是一个敏感工作部门,因为它涉及了钱、财、物等敏感因素,这就要求基建管理者洁身自好,做好基建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使使腐败行为无扎根的土壤。
要在思想上树立一心为公的思想品德,时刻不要忘记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对我们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腐败所带来的危害,认识到商业贿赂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通过学习、报告、录像等警示教育,经常性的教育和提醒基建管理者廉政自律,要把奉献意识、服务意识、管理意识贯穿到工作管理的各个环节,从思想源头杜绝腐败行为的溢生。
加强工作的透明度。基建管理层次多,涉及面广,从立项论证,构建,设计,施工,设备等各个环节尤其是招标和材料采购等都容易为商业贿赂提供条件,为腐败创造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在坚持依法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的前提下,要采取严密、有效的措施来加大基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我们在工作中采取了决策民主化、实施公平化、监督法制化、责任清晰化等阳光措施,使基建管理工作透明度大为增加,在项目的立项论证方面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在专家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做到公开化,使项目从资金、条件、效益等方面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在设计招标,施工招标以及设备材料招标等方面,在信息、文件制度、队伍考察、设备材料考察、考察报告的确定,队伍及设备的确定等各个环节坚持按计划,按程序办事,使基建监理、审计、纪委、财务、医务等各个部门均有人参与,在重大问题上不迁就,不照顾,公开透明,使腐败行为无立身之处。
3 提高工程质量,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工程质量是基建工作的生命线,医院基建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医疗、科研和职工提供适用、安全、美观、舒适的各类用房及相关的基础设施,检验基建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就是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做好工程质量对于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提升基建管理声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考察团去年的考察报告,法、德药品流通模式基本为:
具体地说,法国的药品流通模式为:84.7%的药品通过药店进行零售,另外15.3%由厂家直接销售给医院使用,在药店销售的药品,其中88%由药品批发商分销给药店零售,另外12%由厂家直接销售给药店进行零售,制药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能直接向病患者销售药品。德国的药品流通模式为:84%的药品通过药店销售,其中70%为处方药和可报销OTC药品,14%为非报销OTC药品,16%的药品(部分OTC药品)由超市销售,医院用药只占16%,医院药房从药厂直接进货。
我国的药品流通模式基本为:
具体地说,生产厂家可以直接销售给医院。目前,有些医院试行药品招标,但数量仍然很少,绝大部分药品是通过医药批发公司销售给医院的。零售药店可以从生产厂家进货,也可以从批发公司进货,但销售量有限。零售药店不能直接将药品销售给医院,这是与法、德两国药品销售模式的根本区别。
我国医药市场现状
药品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效益低、管理差,竞争无序
目前我国有13万家左右的药品经营企业,其中批发企业1.65万家,零售企业11.5万家,与前几年1.6万家医药批发企业、7万多家零售企业相比,猛增了4万多家。而这13万家左右的药品经营企业中,有计划经济下的医药批发公司,有改制后的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新成立的医药有限公司,有个体挂靠户、经营户。11.5万家左右的零售药店,绝大部分属于医药批发公司和药品生产厂家,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私人承包经营或个体户经营。这些企业大多规模小、效益低、管理差、竞争无序。而在这众多的药品经营企业中,符合GSP要求的还不足1%。
药品经营企业如此迅猛发展,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药品经销中的高额利润及一些非法商业贿赂、高额回扣等非正常利润。在巨大利益驱动下,各行各业都纷纷加入卖药的行列。各种非法药品市场,各种假冒伪劣药品,屡禁不止,药品市场鱼龙混杂,医药流通行业已进入恶性竞争状态。
价格秩序混乱,药品价格过高
目前在我国逾万种药品中,由国家定价的有131种,省定价的156种,其余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我国药品生产厂家过多,药品严重供过于求,迫使企业纷纷采取不正当手段推销药品,加之我国众多药品经营企业参与恶性、无序竞争,使得药品价格秩序非常混乱。“虚高”的药品价格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1)以高额折扣为主要推销手段的药品购销机制的存在,使得价格越高,折扣越大,药品就越好销售;(2)现行行业规定的药品销售利润率本身就居高不下,批发企业加价率(进销差率)高达20%。(已远远超出法国8.4%的药品批发差率),零售企业加价率(批零差率)高达15%,两者相加为35%,这样的销售利润率,足以使药品价格高涨;(3)我国医院医药行业体制使得医院收入的50%-70%来自于医院药房。各家医药代表纷纷使出各种招数,不惜采用不正当竞争,使得医院药房变成了药品销售的主战场。大家纷纷把药价抬高,医院可以拿高额回扣,药厂、批发公司可以增加利润,医药代表可以增加收入,彼此心照不宣,利益共享。但惟独苦了自费的老百姓,而公费的也增加了单位的负担。
法、德医药市场现状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考察团去年的考察报告显示,法、德药品批发市场集中度很高,但在它的早期,市场也是相当混乱的,各种大大小小的医药批发企业也相当多。但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间通过联合、收购、兼并,立足于今天药品市场的都是规模大、成本低、服务水平高的企业。在法国8家药品批发企业中,3家市场份额高达95%。在德国现在只有10个大的药品批发商,其中3家所占市场份额高达60%-70%。以法国最大医药批发公司OCP为例,OCP年销售额321亿法郎,利润2.94亿法郎,主要经营药品,也兼营一些小百货如化妆品、妇女用品等,但为了争取客户,这些兼营业务都是免费提供的。其经营的药品有2.5万种,另有1.5万种药品不储存而是随时向药厂进货,公司争取客户的方式有每天2-3次送药,2-3小时送货,不管新老客户都保证24小时内送药上门。
法国、德国药品分销及药品批发物流系统效率很高,药品批发企业在各自的市场区域设有分销中心。例如,OCP在全法8个市场区域设有57个分销中心,拥有1.6万家药店客户,药品分销中心效益很高。设在巴黎的拥有400人的药品分销物流中心具有欧洲最新的自动物流处理系统,仅有15天的药品库存,每天进货65吨,送货55万种次,每天送药3次,从接订单到药品送达药店仅需2-3小时,早晨的订单中午前送货,下午的订单晚上6点前送货,晚上的订单次日早晨送货,40%的药品都是一盒一盒拆零分销给药店的。由于药店与分销商有着稳定的购销关系,药店通过网络可以直接进入药品批发商的物流系统进行订货,所以供药及时,效率高。药店除柜台摆放的药品外,基本无库存。
在法国和德国,厂、批、零各环节在药品价格中利益分配大体由政府规定。在法国,药品价格的利益分摊情况是:制药企业占64.9%,批发企业占6.3%,零售企业占25%,税占3.8%。在德国,药品价格的利益分摊情况是:制药企业占51.5%,批发企业占7%,零售企业占28%,税占13.5%。但为了促进销售,批发企业可以给药店一定的浮动,例如OCP给药店浮动1.8%。
政策建议
医药行业是引进外资较早的一个行业,多年来,生产企业竞争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商业流通领域未受到外资冲击,始终没有多大起色。这种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医药商业流通模式,像一个瓶颈,已严重扭曲、阻碍了我国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改革。
要改变目前医药流通领域的混乱状况,取消地方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可以说各行各业都有,只要政企不分离,行政保护就有存在的理由。为官一方,为了地方经济繁荣,更为了自己的政绩,不这样做不行。但药品市场的地方行政保护却异常严重。近几年来,我国地方医药行业纷纷撤局,相继成立了一批大的医药集团公司,有的还成为上市公司,里面既有生产厂家,又有批发公司、零售药店,这种大而全的企业跟计划经济并无两样,既有政府职能,又有市场行为,看似庞大,实际上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在思想深处,在潜意识里,都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我国改革开放已20多年,药品市场还是画地为牢,各大医药公司都只能在自己的地盘上做文章,若想开辟外地市场,人家不批、不发经营许可证,那就枉费心机。
厂、批、零宜分家,但必须做到“政企分离”
政企分离,实在是国企改革的一大难题。医药行业根本算不上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完全可以进行深层次改革。那些大而全的公司可以以母公司投资控股或参股的形式把下面的生产厂家、批发公司、零售药店分离出去,而对那些经营差、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按资产的一定比例卖给个人,经营好的,可以赢利,不好的,则血本无归,所以对个人而言,风险是相当大的。通过这样的产权制度改革,政府与企业自然就分离了。企业就可以进行横向联合、收购、兼并,通过市场无情的淘汰、竞争机制,最后形成一批规模大、服务好、成本低的大型批发企业,零售药店也能真正实行跨地区的连锁经营。政府可以制订合理的厂、批、零差率,规定三者的利益分配,使医药市场步入良性竞争状态。
医药必须分业,财政拨款应及时到位
1、基本情况
为了解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运行特点,学习其先进的认证技术与管理经验,农业部“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技术与管理考察团”一行13人,于2004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赴德国进行了考察。考察团先后对德国农业协会(DLG)农机检测中心、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协会(VDMA)农机分会、德国亚马松有限公司(AMAZONE)和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等几家在同行业中具有相当权威和代表性的单位进行了访问交流和实地考察。
2、考察重点与收获
目前,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已经形成了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为基础,政府负责授权与监督,认证机构具体操作的是以企业的产品及其质量管理体系为实施对象的高效、成熟的运行体系。此次考察,重点围绕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的认证依据、政府作用、价值取向、认证主体、运行机制、操作技术等方面进行,取得了较大的收获。
1)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质量认证工作有效运行的前提
在德国,有的农机产品要实行强制认证,有的是自愿认证。认证如何进行,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怎样,政府如何管理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这些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环保为目的,涉及各相关环节,具有整体上的系统性、统一性和操作上的一致性。
考察发现,每种农机产品的质量认证与管理,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文件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件规范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内容涉及农机制造企业、销售及售后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控的规定等。德国农机质量认证的技术性文件主要有三大类,即国家标准、欧盟标准和ISO标准,其中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订的涉及农机安全的欧盟标准作为安全认证的技术依据,其带有法规性质。德国与欧盟其他国家在法律和标准规定上是一致的,这对促进认证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严格的授权和有效的政府监管是质量认证工作有序运行的保证
在农机方面,德国联邦道路交通局(KBA)负责拖拉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德国联邦生物物理局(BBA)负责植保机械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德国联邦农业部负责拖拉机、植保机械以外的其它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德国联邦经济部(BMWl)负责农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一个认证机构可以接受来自政府不同部门的授权,认证机构只有被授权后才能对外开展第三方认证工作。如,德国农业协会(DLG)农机检测站是德国惟一被授权的承担农机产品安全检测与认证的机构;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是被授权的目前德国也是欧盟规模最大的承担农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政府授权部门还负责协调被授权认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代表德国认证组织向国内外被授权的农机产品认证机构和试验室名录。德国各级政府都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行为进行监管。
3)重视安全,关注环保,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
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率高,企业主动申请,消费者关注认证标志,政府支持认证事业发展,使各相关方面确信,认证是必需的、值得的。在德国及欧盟,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中对产品质量涉及安全、环保要求的内容有着系统、细致的规定外,法律中还明确规定了产品强制安全检测和认
证范围。对实施强制性安全检测与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和项目,又根据其产品危害程度,将其中的一部分项目规定为必须由授权的第三方检测与认证机构来承担,另外的项目则可由企业自己承揽,企业缺乏检测能力时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
此次考察发现,出于对安全与环保方面的考虑,欧盟在法律别对拖拉机、植保机械、割草机规定了必须实施第三方强制性安全检测与认证。如拖拉机强制性检测项目包括驾驶室、座椅的安全性检测及动力输出轴、制动、灯光、噪声等赴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技术与管理”考察报告共47项指标。在德国,除拖拉机、植保机械外,农林业用电锯、电梯及割草机、动力输出防护罩等也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另外,在德国道路交通法中还详细规定了农林机械上路行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监控程序。
4)装备精良、技术先进、工作严谨、服务优质使检测与认证机构保持权威性
总部设在法兰克福的德国农业协会(DLG)农机检测站创建于1887年,现有工作人员60人,占地4hm²,主要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草坪机械及畜牧饲养设备的产品检测与认证工作。站内建有拖拉机驾驶室安全框架试验台、座椅安全与舒适性试验台及负荷车、拖拉机室外试验场、发动机测功试验台、液压提升试验台、小型机具振动与噪声测试台、风机风洞试验台、转动轴套耐久试验装置,以及牛栏饲养与挤奶设备、地面防滑与坚实度检测设备等。这些检测设施与设备,整体配套性强,测试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自动化程度高。每年检测与认证业务的收入约10%-15%用于检测站的手段建设(如两年前耗资70万欧元购置了高档次的负荷车), 另外,国家对一些重点项目检测手段建设实行补贴政策。该站从受理企业申请、确定标准、产品检测到合格后许可企业在产品上或广告中使用DLG质量认证标识“红标”或“蓝标”(“红标”要求全项目检测,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须经法兰克福总部组织检测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为通过;“蓝标”为企业自己要求的部分项目检测,产品经检测合格,即为通过)有一套严格的运行程序,并得到有效实施。
位于莱比锡市的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ÜV)成立于1870年,是一个与各洲技术监督协会共同组成的集团化组织,目前已成为欧洲极具实力的跨国性认证集团公司,其分支机构遍布德国,在亚洲、太平洋地区也设有代办处(我国的北京、广州、无锡等地均有),现有工作人员9200人。主要从事建筑、能源、医疗与健康、机械制造、信息技术、日常生活用
品等领域认证,从事质量、环境与安全三个方面的体系认证工作,农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其任务之一。另外,该协会还依据国家或欧盟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进行车辆检测。
我们了解到,产品检测与认证机构特别注重服务,如对经过DLG检测的产品提出改进建议,企业采纳后产品质量得到改善,深受企业欢迎。
5)德国质量认证已成为企业自觉自愿的行为
在德国,政府只有授权、调控监管的职能,而不干预具体的认证工作,企业在指定的产品范围内自主选择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所承担的测试与认证业务完全根据社会所需和企业要求进行。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德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要扩大国际贸易量就必须采用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模式对企业实施管理,并争取获得认证机构的认可,即拿到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贸易通行证。德国亚马松(AMAZONE)公司是一个创建于1883年的家族式企业,迄今已有120余年的发展历史。主要生产耕作、播种、施肥、植保等农业机械及绿地相关设备,产品特点是大型、复式作业、系列化,技术含量高。公司集科、工、贸于一体,现有员工1300余人,设4个生产分部(其中之一在法国),因产品自制率较高,故生产规模较大。公司在发展中始终重视产品研发,不断推出新产品,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密切合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由8名质检人员依据程序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公司建有1000多hm²农机试验田,施肥机专用试验室、农药喷洒机械室内试验区及专用测试设备。试验严格、细致,如通过大量试验总结分析出施肥机作业时不同规格的肥料对机具调整的要求,随机提供给用户,并反馈给制肥厂。目前公司施肥机已通过DLG质量认证,农药喷洒机械(拖拉机带喷杆式喷雾机)被德国联邦生物物理局(BBA)特别授权可自行承担其质量认证中的检测工作。该公司在德国业内综合测评中获世界农机企业排名第4位。2004年公司销
售额预计达2亿欧元。目前公司正在把市场由德国、北欧转向亚洲,特别是中国市场,现在我国内蒙、新疆等地已有该公司产品销售。
认证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注重内部建设,不断提高承检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DLG、TÜV因为科学、公正受到社会认可,在为社会提供检测与认证服务中权威引导了消费,给产品的生产企业带来了效益,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效益。在德国类似TÜV这样的体系认证机构共有40-50家,而目前德国已获证的12000个企业中有相当比例是在TÜV认证的,TÜV每年业务收入约9.38亿欧元,其中德国国内业务占80%。
德国的检测与认证机构均为私人设立,属营利组织,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产品质量检测和质量体系审核,收费价格通过市场调剂,由于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认证收费价格浮动不大,一般在10%左右。
6)协会组织、专家队伍推动质量认证水平不断提高
在德国,行业协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们依靠自己卓越的表现,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协全(VDMA)成立于1892年,历经百年,目前已是欧洲最大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协会。现设有8个按机械产品大类划分的分会、38个各分会下设的专业部门和若干个分会。在德国柏林、比利时布鲁塞尔、中国北京及日本、埃及等地均设有办事机构,拥有3000多家制造业企业会员,遍布欧洲各地(德国企业会员占80%),其产品占有德国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协会现有工作人员500人,除450人在总部法兰克福外,其余在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代表该协会专业团体的利益应对任何第三方;作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联络人,促进供应商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支撑协会发展的经济来源完全来自于企业会员的会费。农机分会是VDMA中重要的分支机构之一,拥有会员企业150多家,其机械涉及播种和施肥技术、植保及收割技术等方面。这些企业每年的营业额达40亿欧元,产品出口全球140多个国家。农机分会除积极参与行业内外交流外,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也是一项重要任务。该会参与安全认证法律体系建立,并代表企业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各洲设机构有专人负责收集和反馈认证和安全质量信息。农机分会不仅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在国际上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外,专家队伍在质量认证实施的许多环节被调用,在认证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DLG农机检测站若遇有暂无标准的检测,则由DLG组织相关各方专业人员经充分讨论确定检测依据;DLG执行“红标”把关的检测委员会也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其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的机构(目前有11个);德国法律规定的安全认证产品目录,也是由政府组织有关各方专家参与研讨共同确定的。
3 几点建议
1)政府要加大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支持力度
加快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发展步伐,是提高我国农机产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的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生产者、消费者的认证意识不强,认证运行机制尚不健全,还无法完全靠市场运作,需要政府加以扶持和推动,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在产品自愿性认证上,通过认证的产品,应纳人到农机产品补贴目录范围中,调动农民购买经质量认证的产品,以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2)将拖拉机、铡草机、微型泵等产品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拖拉机作为我国主要农用运输工具和动力机械,在各环节存在着很多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现在,我部正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将拖拉机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从我国的实际看,是十分紧迫的。
3)农机实验室建设宜精、不宜多
考察中了解到,在德国获得认证的企业,大多数产品都是通过少数知名度很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如DLG农机检测中心,由于该中心具有较先进的检验设备和良好的服务,深得企业的信赖。因此,我国在推动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同时,应在基础较好的农机实验室中,挑选5-10个检验机构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农机产品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4)积极促进中德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工作合作与交流
德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农机产品大量采用工业方面的先进技术,包括农机产品检验设备,如产品检验机电一体化技术等,应加强与德国在农机产品检测技术方面的交流,使我国的农机产品检验技术跟踪目前国际前沿的技术。可以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药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十五条申请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第十六条收到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1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通知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及标准复核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
第二十条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剂应当符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
第二十三条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
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第三章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省级辖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应当由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第四章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再注册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注册的决定。准予再注册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决定不予再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停止配制,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制剂的抽查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再具有配制制剂的资格或者条件时,其取得的相应制剂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但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批准文号除外。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如需继续配制,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变更委托配制单位的规定提出委托配制的补充申请。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关键词】 高处坠落伤; 规范化救治; 院前急救
院前急救总的任务是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和技术,使伤员尽快得到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的痛苦,为院内救治打好基础[1]。高处坠落伤的特点为患者病情重,死亡率、休克发生率及并发症发生率均高,因此必须分秒必争进行抢救。有效的院前急救措施和院前和院内急救的无缝衔接,是确保抢救成功的关键。
1 临床资料
96例高处坠落伤患者中,男86例,女10例。年龄3~70岁,平均39岁。其中意外事故88例,自杀6例,其他2例。坠落高度
2 规范化的救治方法
2.1 快速的急救反应能力 急诊人员在接听急救电话时,问清楚出事地点、大致伤情、受伤人数、联系电话、附近有无标志性的建筑等并做好记录,白天在3 min内出诊,晚上在5 min内出诊,尽可能的在最短时间到达出事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使患者脱离危险环境,迅速检查病员意识、瞳孔、生命体征、腹部体征及肢体活动等情况,并了解患者的受伤时间。
2.2 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 护理人员在配合医生检查的同时,常规用静脉留置针建立快速有效的静脉输液通道,补充血容量,确保输液用药通畅,维持有效循环。昏迷患者,头偏向一侧,保持呼吸道的通畅,必要时给予气管插管,对呼吸弱或无呼吸的患者用便携式呼吸机控制呼吸。常规给予心电监护,监测生命体征、血氧饱和度等。根据四肢骨折情况给予包扎固定。
2.3 转运途中 在转运途中怀疑有颈椎损伤、脊柱骨折的患者,常规安置颈托和头部固定器,用脊柱固定板搬运,主要目的是防止由于路途颠簸导致的继发性损伤。医护人员在患者身旁严密监测生命体征,上急救车后要固定好各种管道,防止扭曲、滑脱、阻塞和受压。注意观察针刺部位有无液体外渗,遵医嘱及时更换静脉液体,保持静脉输液通畅。固定好口咽管、气管插管的位置,防止移位和脱管,以保证有效的通气。
2.4 院前与院内急救的无缝衔接 利用车载通讯仪器与医院急诊科进行联系,告知患者病情,以便做好抢救患者的准备工作,及时协调相应科室,做好抢救患者的准备,保证患者到院时能得到及时检查、及时抢救、及时手术,为抢救患者生命赢得宝贵的时间。来院后行手术治疗及病情危重的病人均直接送ICU监护治疗。
3 结果
96例高处坠落伤患者中,有92例患者均安全回院;死亡4例,其中有3例到达现场已死亡,有1例在转运途中死亡,抢救成功率95.83%。
4 讨论
4.1 在院前急救工作中,要求急救人员要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 本院急诊科制定有完善的制度职责,发生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在每年的节假日医务科都要联合急诊科对院前急救工作进行演练,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改进,医务人员与出诊司机实行24 h值班制度,随时处于待命状态,接到急救电话后3~5 min内出诊。科主任与护士长加强对医生护士专业技能的培训力度,医生到ICU轮转2年方可上岗。快速有效的院前急救工作,对保证患者的生命,降低患者死亡率至关重要。本组96例患者中,有3例到达现场已经死亡,除1例因伤势太重,在转运途中应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余均安全回院进一步得到及时救治。因此快速的反应能力及过硬的专业技能,是抢救成功的先决条件。
4.2 重视院前急救 高处坠落伤的现场急救主要建立有效的循环和呼吸、控制出血和骨折固定。医务人员在到达现场后及时建立快速有效的静脉通道,对呼吸不畅者,清除呼吸道的分泌物,必要时给予气管插管,保证呼吸道的通畅,以维持有效的通气。心跳呼吸停止者,予以心肺复苏;对开放性损伤伴活动性出血的患者,进行简单细致的初步检查后,立即给予包扎控制止血;合并脊柱、四肢骨折者做相应固定,用脊柱固定板搬运患者。本组96例患者中除3例到达现场已死亡的外,其余均建立静脉输液通道,及时补充有效循环血量;有12例给予气管插管后用便携式呼吸机辅助呼吸。在抢救过程中1例因伤势太重,在转运途中应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余均安全回院得到及时救治,因此建立有效的循环和呼吸是抢救成功的关键。
4.3 了解受伤史 高处坠落伤患者大多数为多发伤,闭合性伤较多且隐蔽,及易造成漏诊、误诊,因此应注意尽可能了解患者受伤史[2],快速对患者伤情做出初步的判断,并能较为准确地对患者创伤程度做出评估,使患者能得到及时、快速、有效的救治。
4.4 院前急救人员要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院前急救医生是“特种兵”,身肩“医、技、担”的功能,且要履行指挥者的职能。熟练的急救技能,镇静自若的协调能力,充分发挥急救成员的积极性及时有效的开展现场急救和伤情处理,不仅可为抢救患者赢得宝贵时间,还可有效的控制死亡率和致残率[3]。本院急诊科在院前急救工作中,以急救医生为组长成立急救小组,医护人员在急救患者过程中,配合默契,团结协作,充分发挥了急救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4.5 院前急救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4.5.1 转运途中要严密观察患者病情,用心电监护仪监测生命体征、血氧饱和度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处理。在转运途中急救医生用电话与院内取得联系,报告患者的病情,采取的急救措施,到达医院的时间等情况,为院内急救提供可靠信息[4]。便于接诊的相关科室做好抢救患者的准备工作。
4.5.2 在院前急救过程中,由于高处坠落伤患者病情十分危重,因此急救医生不要局限于传统的疾病处理程序检查诊断治疗,应抓住危及患者生命的主要问题予以抢救,在现场将危及患者生命的问题处理后,及时将患者转运回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救治,不能在现场为确立诊断而延误抢救时间。
总之,对于高处坠落伤患者,在院前急救工作中通过规范化救治,加上急救人员具有的团结协作意识及过硬的专业急救技能,能有效的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提高抢救成功率。
参考文献
[1] 江基荛,朱诚,罗其中.颅脑创伤临床救治指南[M].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2003:1.
[2] 吴婷,杜芳,黄兆伟.浅谈理性追问病史的重要性[J].西南医学,2006,8(2):108.
[3] 陈锋,林才经.院前急救与灾难的紧急医疗救援[J].中华急救医学杂志,2006,15(5):479-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