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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内部控制环境及组织架构设置不当连云港市社保处内部控制工作的职能科室划归审计稽核科,违反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内控原则。在这样的架构下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审计稽核科不可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能保证内审部门在评价内部控制工作在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发表独立、公正的意见。
(二)专业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部分岗位专职、不得兼任和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与岗位之间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保经办机构需要适量的人员编制,才能够合理地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条件。而目前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处在1986年成立之初,编办核编35人,2009年,新浦、海州、连云和开发区四区的养老保险业务上划市本区,同时将16个工作人员的编制带入市处,目前市处共有编制51人。截止2014年6月30日,连云港市本级有参保职工31.65万人,退休人员10.8万人,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之比达1:8323,工作人员紧缺问题是有效开展内控工作的瓶颈。
(三)内部控制过程尚未合理地嵌入社保业务流和信息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业务单位应该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业务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目前连云港市社保使用的金保工作,是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工作的电子政务工程,在内控方面的信息化建设还略显欠缺。现有系统更多的是通过业务节点进行控制,满足业务经办的需要,在业务经办中实现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基金财务流与业务流的自动核对、互相监督的功能尚未建立,没有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有效地嵌入到业务系统中。
二、社保经办工作内控工作重点
(一)将制度化的内控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经办机构都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要真正发挥内控的作用,就必须将制度落到实处。要在单位内部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对工作人员的录入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对重要工作岗位要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单位内部信息沟通渠道应畅通;要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切实有效地推进;要将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切实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互不相容、职责明确、分权与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基金财务、内部控制、信息管理、待遇审批、待遇支付、审计稽核、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内设科室。将重要业务按流程分为多个岗位流水办理,明确岗位职能、工作依据、操作标准、岗位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建议社保处应由基金科承担内部控制工作,或随着内控建设的深入和相关条件的不断成熟,建立专门的内控部门,保证有足够的资源扎实开展内控工作。
(三)梳理并优化社保业务流程,加强对风险点的控制提高通过内控工作来防御基金风险的能力,重点在各经办环节寻找突破口,建立以岗位风险排查为抓手的社会保险经办监管体系。形成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社保经办内控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防止岗位风险的滋生。对重点环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内控制度,根据分险评估的结果,制订和执行相应控制措施,比如加强财务与业务的对账机制、比如加强对社保补缴、退休审批等关键岗位的风险控制。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首先要实现“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参保,有效地保障企业每一个员工,使参保率达到100%;能够为油田驻地各单位、边远山区等分散的参保人员提供就近、方便、快捷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条件。
1.群体利益要平衡。完善制度要考虑不同的用工之间利益平衡,例如:不同性质的用工在缴费比例,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做到统一。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建立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障制度,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和就医保障水平,是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竞争力的制度设计。运行模式可多元、灵活。通过单位员工统一参保、业务托管、特殊群体到指定点参保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办服务。
2.管理制度框架设计遵循管理制度设计符合石油企业的职业特点,并借助石油企业信息化平台的优势,实现制度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以持续提高工作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化指统一、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和业务操作规程。它是实现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的基础。专业化指培养经办业务专业化人才,并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制定适应于社会保险业务的标准和细则,统一操作要求、技术要求、工作质量要求,解决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管理服务活动中应达到什么标准的问题。信息化指构建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需要,实现局域联网、远程数据通信、常规统计信息一体化管理。采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充分利用社会保险信息资源,优化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及服务水平。对社会保障基金实现有效的调拨和运营,严格控制行政开支,规避风险。网络建设遵循标准化原则,即:统一使用省级统筹指定的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软件、中油财务系统软件,实现缴费、社会化发放、行政财务、服务查询全方位对接和可控。
二、“三个层面”的管理模式
保险构、人事劳资、离退休管理、社区综合服务、医疗卫生等部门霍江梅黎英长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社会保险中心陕西西安710201和各参保单位的工作需要相互衔接,才能有效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开展。就实现多单位岗位责权分明、协调运行的体制,我们以“三个层面”的职能分析,落实岗位责权。
1.第一个层面是社会保险机关部门的职能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决策层,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所在省区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并拟定和修订企业各险种实施办法、方案和细则,加强队伍建设,指导社会保险业务的开展。例如:拟定五大险种和企业补充保险有关实施办法和细则,内容涵盖新参保业务、日常业务规范、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收集测算公布有关统计数据、编制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台账、提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等等。
2.第二个层面是区域性社会保险窗口的职能它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层,是社会保险机构的经办服务窗口,直接面向参保单位和个人,是联系社会保险工作与参保人的桥梁和纽带,例如:对来访人员业务服务和政策解释;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信息管理的日常维护;收集汇总参保单位数据增减变化情况;定期给参保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拟退休人员相关资料;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企业补充保险、丧抚费;基本养老金调标、参保人员就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转外就医、特殊慢性病申请及认定所需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上报;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
3.第三个层面是人事劳资、离退休管理站、社区综合服务、各参保单位的职能他们是参保人员的权益代表,同时也协助社会保险部门实现保障。例如:申报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参保信息;填制、公示拟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有关资料、信息;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提供人员增减变化;协助职工提交住院治疗、转院转诊等申请以及住院治疗职工资金困难时的协调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等。“三个层面”的职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循环管理模式,有效推进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的成效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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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问题的完善建议
1.取消视同工伤中“48小时”的时间界限医学上把急救48小时当做救死扶伤的黄金时间,但工伤保险中将这48小时挪用到界定“视同工伤”中工亡的时间标准,显然不符合时间要求,这种生搬硬套以及单纯的时间概念会引起社会矛盾,成为不和谐因素。同时又是对伦理道德、人性和经济利益的考验,它显然已经违背了工伤保险中“视同工伤”这一条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与我们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例如,李某是一名技术工人,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的工作量致使李某工作中突然倒地,停止呼吸。经厂医院医生抢救后才有了一点生命迹象,但只能依靠呼吸机来维持生命,一直未苏醒,最终十二天后抢救无效去世。但其所属公司以超出48小时为由不予申报工伤。此做法极度伤害了职工家属的感情。为此双方展开漫长的诉讼。相反,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出于人性化考虑,利用呼吸机维持生命超过48小时的,也办理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在视同工伤的“48小时”时限规定方面重新考虑,诸如在“重症病房利用呼吸机维持生命,一直处于抢救阶段的情况”应当视同为工亡。这样能够兼具法律与道德的平衡,能够站在人性的角度遵守法律的规定,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文明,更倾向于工伤保险制度维护弱者,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体现依法治国的法制要求。
2.惩罚条款要名副其实《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该条款显示了法律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承担监督用人单位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监督不到位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保留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此条款保障了单位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通过对比《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7条第四款和《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的理念最终是保障伤残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然而《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是部分违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四款是惩罚已缴纳保险费用的单位,要让单位承担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41条是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可以先行向伤残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偿。然而,对于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超出申报工伤认定时限的单位,拖延或者拒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最终该如何处理却未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四款的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超期不申报工伤的情况,也包括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这样的话,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缴纳工伤保险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已没有实际意义,这将会导致在现实操作中将不利后果转嫁到受伤害职工的身上,丧失此条法律制度原本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建议《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7条第四款规定应当补充单位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对于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超过30日不申报工伤的,处以罚款,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再由社保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或者直接删除30日限期的规定,改为向单位罚款的方式。
3.简化纠纷程序势在必行新《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确定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同时明确了工伤认定时效中止,规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工伤争议处理程序。这些都是对原《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处理程序耗时过长的改进,是进一步保护了工伤职工权益的进步。然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改进没有从根本上清除程序复杂,耗时过长的弊端。这些时间的消耗对于弱势的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不论从精力还是从经济方面都是无法负担的。因此,改革的步伐可以再大一些,将“一仲、两诉”的程序精简为“一仲、一诉”。因为工伤纠纷大多不是极其复杂的案件。通过两次审查完全可以处理完毕。例如,确认劳动关系只需劳动仲裁确认和法院的民事一审。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之后的程序都可以实行“一仲、一诉”的办法处理。这样不仅提高了解决工伤纠纷案件的效率,减轻伤残职工的负担,而且摒除了实践中有些单位利用繁琐的工伤处理程序恶意拖延的目的。总之,简化工伤纠纷处理程序,减少工伤纠纷拖延的时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实践意义。
(二)工伤鉴定问题的完善建议
1.应当根据实际残情恢复程度来判定伤情是否相对稳定伤情是否相对稳定应当以医学专家的判定为标准,机械地以时间作为判定标准是不确切的。因为伤情的稳定不仅与医疗技术、恢复时间有关,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工伤职工本身的身体素质和年龄因素,恢复能力因人而异,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也是各不相同。《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是以伤情相对稳定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要件而非停工留薪期已满,因此劳动能力鉴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伤职工伤情恢复的实际程度来判断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遇到停工留薪期未满,而工伤职工本人已经上班或本人单位反映伤情基本稳定的情况时,劳动能力鉴定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之后,由现场医疗专家来判定是否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山西省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规定相关条款统一指导行政部门的工作规范。
2.工伤认定决定的生效与否不应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进行只要是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残职工也符合伤情相对稳定、提供所需的工伤医疗资料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应当受理该申请。因为,工伤认定决定是确定伤情性质的过程,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判定伤残职工伤残等级的问题。两者属于不同领域的两个范畴。假设工伤认定决定最终被判决无效,那么已经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必然也随之无效。相反,假设工伤认定决定最终判决是有效的,那么就会相对缩短劳动纠纷期,更有效地保障伤残职工的权益。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讼诉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该条就属于对伤残职工的保护性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比对第31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讼诉期间不限制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规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此类的伤残职工的申请提供法律依据。
(三)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完善建议
综合来看,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就是维护伤残职工的生命与身体康复的权益,一切制度条款的建立应当以维护伤残职工的权益为基础,能让伤残职工及时、有效地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是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具体来说,取消对医疗费用的报销的限制、给予合同到期的伤残职工选择解除或不解除合同的权利,等等,都应当是以维护伤残职工的权益为重。对比《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规定不难发现,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但是对于鉴定为七到十级的伤残职工,只要劳动或雇佣合同期满,企业就有权解除合同。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却给了合同期满的伤残职工主动选择解除或不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主动解除合同。伤残职工多为体力劳动者,如果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再选择职工时,势必会重新选择身体健康的人作为员工,解除与伤残职工的合同。被解除合同的伤残职工除了能领取到三种补助金外,以后就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今后找到工作的机会也极低,那么对于伤残职工是极为不公平的,同时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这正是体现了保护伤残职工长期权益,是以人为本的条款,应当予以保留。
二、结语
(一)优化控制环境和风险防范对策
首先,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环境的影响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组织机构的权责体系、管理控制方法、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风险意识、人力资源政策和实施规程等。笔者认为,优化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环境要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构建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决策程序和机构负责人授权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构建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岗位设置及职责范围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构建完善的内设部门组织架构,对各部门间业务信息的传递、反馈和监控流程进行明确规定。其次,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的“救命钱”,增值固然重要,但安全却是第一位的,因此要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笔者认为,优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的风险防范对策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构建完善的部门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会计操作流程,按照“管钱和管事分开”的原则,由财政国库部门负责进行社会保障财政账户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月分险种向财政社保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数据及社保专用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保部门负责预算指标下达、业务台账记录和用款计划审核等工作;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和财政社保部门要细化分工职责,从流程和制度上来防范风险的发生;构建完善的会计控制系统,通过完善的会计核算流程来规范发生业务的账务处理,确保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合法且真实;财务部门要设立记账、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复核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在实行程序化管理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讨价还价”过程,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并落到实处,从而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笔者认为,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要做到如下工作:
1、编制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为了编制一份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目标,即以社会保险基金的短期和长期目标作为预算编制的目标;其次要在准备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采集相关数据指标(如各项保险的享受待遇人次,各项保险的参保人数等),利用合理的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或时间数列分析)来判断有关经济指标和数据的变化趋势,从而测算出可能实现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值。
2、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效执行
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要记录好预算执行的真实情况和数据,这就意味着必须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采取处理对策,并未下一步是否进行预算调整提供依据。一般而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是不能随意调整的,如果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的,那么要按照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3、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进行分析和考核
严格的考核机制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因此财务人员要将预算指标和实际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认真比较,对取得的成绩进行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日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三)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沟通机制
首先,要完善机-机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从制度上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乡镇社会保障所和定点药店等金保工程的外部接口按时保质的上传和下载数据,通过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系统中设置硬性指标(如某投资理财些关键数据必须当天进行更新),来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完整性。其次,要完善人-机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系统中根据最基础的业务单元来完善报表查询功能,使各业务步骤的操作结果能够以直观的图表形式进行展示;对于异常指标可以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系统中做出提醒标志,对于有关联性质的业务用综合性的表格形式来表示,对于经常性的动态指标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系统中开发领导查询功能模块。最后,要完善人-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以制定规定的形式来形成定期报表制度,并明确规定报表报送的时限和渠道,对于关键指标还要定期进行动态分析并形成运行分析报告。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依法监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因此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监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全面且实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从源头上防控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分析和监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一旦发现财务核算系统中出现背离审计界限或参数的情况,要自动向内部审计人员发出预警消息;监控相关经济指标,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系统中定义经济指标的数值范围、预算数和数值趋势等内容;监控大额收支,对货币资金科目设定监控限额,一旦超限就自动产生预警信息来提示内部审计人员介入。
二、结束语
我国国有企业也在紧跟时代形式进行深入的改革,企业原有的固定工制度已经逐渐被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取代,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支出,就会大量的雇佣临时工,企业并没有将这些人纳入到社保的范围之内,这是当前国企社保工作中面临的突出性问题。
二、具体措施
上文中从三个主要方面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在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想保障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良性发展,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对当前情况下国有企业如何做好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几点具体的建议。
1.提升社会保险责任意识,努力扩大社保范围
国有企业要想留住员工,一定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员工的需求,而贯彻落实社保制度是保证员工基本权益的关键举措。具体来讲,国有企业在开展社保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不懈的在企业建立起全方位、多形式且多层次的社保体系,并深入到企业内部各个部门,深入群众做好调查工作,下真功夫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社保工作者需要切实抓住三个层面扩大社保的覆盖范围。第一,要充分的发挥重点业主在职工社保中的带头示范作用,保证他们能够最先做到应保尽保。第二,则需要全面宣传,尤其是对于刚刚改制的国有企业来讲,一定要保证社保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社会效益。第三,需要动员国企中具有缴纳能力但是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自觉的参与到社会保险中来,不断的增加企业的社会保险金基数,这样能够更好的降低风险,给企业员工带来更多的社会利益。
2.强化社保工作团队建设
在国有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具体来讲,国企的社保管理工作涉及到三个层面,即操作层面、管理层面、领导层面。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国有企业的社保工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要设置科学的社会保险功工作岗位。在开展社保工作的过程中,为能够更好的发挥其社会效用,满足企业职工的需求,保证职工的社会权益,需要设置合理的社保工作岗位和工作机构,让企业的社会保险部门直接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来,更好的贯彻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并对企业相关保险费缴纳和相关的待遇落实进行系统管理。第二,需要制定合理的社会保险管理岗位。具体来讲,在国企内部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社会保险工作岗位的划分,更好的满足工作的需求,一般来讲,可以划分为业务人员、规划监督人员和财务人员等不同的种类,使不同种类的人员能够分工合作,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业务人员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业务,积极建立并维护相关的保险信息系统;规划监督人员则需要对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做好科学详细的规划,并对规划的决策和运行进行科学的监管;财务人员则需要充分的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的应用。国企内部各部门人员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最后,国有企业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制度建设。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国有企业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利支撑,尤其是在国企不断深化改革背景下,要想更好的开展社会保险工作,一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具体来讲,国有企业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避免在社会保险工作运行中盲目发展。从当前国有企业发展的现状来看,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和企业实际发展之间存在差距,因此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并结合企业的结构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规范。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起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让员工更深入的了解到社会保险的相关福利,进而更好的激励企业职工开展工作。上文中从三个主要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有序开展的措施,要想更好的确保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在今后发展的过程中,确保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和我国的基本国情相一致,并且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引导企业科学规划,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能够直接和社会保险管理总体系进行链接,更好发挥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
三、结语
(一)不能真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
的支出情况主要反映在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方面,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可分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记账支出,参保职工个人报销的支出以及转移支出等。其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记账医疗费支出占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四分之三以上,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重点。在收付实现制下会计核算无法真实反映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的发生情况。目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生医疗费用基本上是采取“预付制”或“后付制”结算方式进行支付。医疗保险费的结算方式无论是采取“预付制”还是“后付制”结算,采用收付实现制都无法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当期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总体情况,这部分费用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能体现,无法反映当期损益的全貌,造成基金会计账务和报表一定程度上的“失真”,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基金支出状况,从而造成基金风险,出现管理漏洞。
(二)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资产负债状况
社会保险基金采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支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收付的部分,不能反映应收未收的债权或者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债务,如参保单位欠缴或预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付未付的养老金、医疗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些“隐性债权”和“隐性债务”在会计核算中都无法及时反映,就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债权债务损益情况,给基金管理的决策造成误导,不利于保障基金安全。
(三)不能为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提供翔实的基础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对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采取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在现行情况下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科学、准确的会计核算,就无法提供完整、翔实的财务报告,如由于参保单位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收付实现制下将预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计入当期收入,虚增了当年基金收入总额;另外,医疗保险基金存在应付未付问题。由于在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入、支出预算时,上年度基金收入、支出执行情况是一项重要指标,上年度虚增的基金收入和基金的应付未付,会导致编制本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的不准确性,会直接影响决策部门的数据需要,同时也给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社会保险基金埋下隐患,进一步影响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
制度的建议认为,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全面、准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和业务发展相适应,针对不同险种基金运行特点,应对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建议将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由“单一采用收付实现制”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处理
对于参保单位按月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在款项实际收到时记收入账;对于参保单位一次性预提预缴多年的特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对应的预提预缴的年度内分别确认基金收入。在收到一次性预提预缴多年的特殊基金时,按参保单位预提预缴的各险种基金和相应的政策规定,分别确定各年度的基金收入数,对于确认为当年的基金收入进行会计核算时,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应的基金收入科目;对于应在以后各年度分别确认的基金,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在对应预提预缴年度内,每年按规定应确认的基金收入,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相应的基金收入科目。“暂收款”科目应根据参保单位预提预缴的各险种基金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明细账和暂收款明细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笔暂收款的单位、金额、用途、起讫时间等,方便备查。
(二)参保单位欠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核算处理
部分参保单位由于经济困难,有时无能力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出现欠费问题,或参保单位违反规定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社保经办机构基金会计核算应新设置“应收款”科目,发生欠费时,借记“应收款”科目,贷记基金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社会保险费时再冲减“应收款”科目,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应收款”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应收未收的欠缴基金,“应收款”科目下的欠缴基金,应根据参保单位设立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三)基金应付款核算处理
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已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记账医疗费支出,即为社保经办机构应付未付的欠付基金,社保经办机构基金会计核算应新设置“应付款”科目,发生应付未付时,借记基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待实际支付医保费时再冲减“应付款”科目,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即为应付未付的欠付基金,“应付款”科目下的欠付基金,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设立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基金投资债券利息收入核算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购买债券利息收入日常核算:(1)转基金购买债券时,借记:债券投资,贷记:财政专户存款;(2)按照债券利率计算利息时,社保经办机构基金会计核算应新设置“待结转利息”科目,借记:债券投资,贷记:待结转利息;(3)债券到期本息转回时,收回基金核算,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债券投资;债券利息收入核算,借记:待结转利息,贷记:利息收入。待结转利息的贷方余额,表示基金运营盈余,借方余额则表示基金运营亏损。
三、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优点
(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参保单位预提预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进行核算,既可以真实、准确记录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状况和全面掌握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准确性,为决策部门及时调整征缴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数据,又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满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
(二)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医疗保险基金应付款进行会计核算,可以准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总体情况,进而真实反映出每个会计年度基金结余的情况,同时又能有效地将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绩效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责任相联系,促进基金使用效率提高和基金安全。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政策依据:
养老保险:《关于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7国发26号)
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国发44号)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1国务院159号令)
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66}号)
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进展情况
1.养老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各类从业人员,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统筹基金)+部分积累(个人帐户)
缴费:20%(单位工资总额)+8%(本人工资)
进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职工总数:13016万人
其中:在职职工:9954万人;离退休人员:3062万人;负担比:2.98:1
全国平均费率:26.4%
其中:用人单位:20.99%;个人5.41%
2000年1-9月份:
基金收入:1571亿元.基金支出:1544亿元.当期结余:27亿元
累计结余:769.6亿元.养老金替代率:86.2%.按时足额发放率:99.1%
2000年11月底:
社会化发放人数:2634万人;社会化发放率:89.5%
2.失业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缴费:2%(单位工资总额)+1%(本人工资)
待遇给付:职工失业后,可享受12-24个月的失业救济。
进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人数:10188万人
其中:企业8442万人.事业1658万人
应征基金78.64亿元,实收58.73亿元,收缴率74.68%
登记失业人数575万人,失业率3.1%
3.医疗保险
覆盖范围: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制度模式:社会统筹+个人帐户
缴费:6%左右(单位工资总额)+2%(本人工资)
进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人数:1902.6万人
其中:统帐结合995.9万人
大病统筹906.9万人
进展:(2000年1-9月份)
统帐结合:基金应收45亿元,实收37亿元
缴费基数人均482元/月
大病统筹:基金应收28.3亿元,实收21亿元
缴费基数人均415元/月.支出17.4亿元,结余3.6亿元。
4.工伤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
缴费:1%(企业工资总额)
差别费率: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风险程度的高低
费率
浮动费率:安全生产情况
进展:(截止到2000年9月底)
参统企业职工4129万人,比99年底增加169万人;平均费率:0.8%
13万人享受待遇,未参统企业仍实行<企业责任制>。
5.生育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全部职工。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
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参保企业)
待遇给付:
孕产期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合并症.并发症费用
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上年度平均工资100%发放。
进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职工2955万人,有20万人享受保险待遇。
全国平均费率:0.66%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面临的问题
1.保障水平低,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承受能力有差距
A.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支出构成
6%20%2%1.5%4%4%
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补充养老补充
总计37.5%。结论:企业成本加大,负担加重
B.个人缴费分析:
个人缴费
1%8%2%
失业养老医疗
总计11%。结论:个人负担比例高
C.保障水平
月平均养老金538元/人;月平均缴费工资623元/人
养老金替代率:86.4%,世界最高
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八个省超过100%
由此形成提前退休比率达30%-33%。
2.政策不完善,制度尚待规范
A.养老保险:
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结合
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
全部用于发放养老金年缺口300亿元
企业负担重
设计缺陷: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8%+企业缴费部分(3%)
现实情况: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5%)+企业缴费部分(6%)
提前退休
――病退
――特殊工种1836种,各行业自行规定没有规范
――已破产――纺织压锭
余命计算
方案设计余命以10年计算;退休年龄:女50岁(干部55岁),男(60岁)
但以大连测算为例:男女混合平均余命为17.55年,平均退休年龄62.5岁,寿命73岁
B.医疗保险:
统筹起付标准(起付线):社平工资的10%左右(金额或比例),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社平工资的4倍左右(保险有限责任)(2.5~5.5万元)
结论:大病风险无法抵御
待遇水平:与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相比,水平下降较大
3.劳动力市场建设滞后,用工不规范
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关系,规范用工制度社会保险关系用工
合同工
用工
季节工
非合同工农民工
外来工
用工不规范:无劳动合同,不缴费
4.基金支撑能力薄弱
无积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保险制度建立,无积累,以代际为主支付养老金
欠费严重:养老保险欠费:398亿元,涉及1/5企业
失业保险欠费:67亿元;医疗保险欠费:20亿元
替代率高:养老保险年缺口300多亿元,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超过20个省
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支付困难
风险预测和抵御能力差
5.保险层次单一,多层次社会保险有待完善
养老保险: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不能满足需要
6.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缺乏法律依据支持
依法参保:目前,社会保险的强制特性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缺乏法律依据。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补缴欠费: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难以及时.准确了解,很大程度上依靠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企业的自觉性,缺乏强制手段。
基本管理:基金运营.基金流失
7.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体制: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仅统筹地区内可以转移,统筹地区之间无法转移(缴费年限计算.视同缴费.个人帐户为空帐)
管理手段:业务量大,并且要求准确性.及时性;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信息化管理还有待完善。
8.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制度推行难度大
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对社会保险与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国企改革的密切联系认识不足。
企业:对社会保险的强制特性及其分配机制不理解
个人:不清楚社会保险与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采取的对策
1.国务院已确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
调整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实帐运行――增加积累,减轻企业负担,计发与个人缴费挂钩。
――由现行的“三条保障线”向“两条保障线”并轨
――各地也要选择一个县(市)进行试点
目的:改变模式上的缺陷
2.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资金来源多元化:确保主渠道: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
政府分配:各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
探索基金运营渠道:国有资产变现.发行彩票等等
保障制度规范化:规范和加强制度建设,适应逐步发展的社会保险需要
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3.增强基金支撑能力,探索基金运营渠道
一方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收缴率,统筹层次
(1)在城镇强制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扩面对象:全覆盖)
(2)规范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调节功能。
另一方面,开拓资金渠道,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1)建立社会保障国家预算,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占财政预算的15-20%)
(2)将征收利息税.遗产税的收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通过回购.配售等形式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国有股减持.债转股)
(4)探索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保值增值渠道,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对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运营
4.规范用工.分配制度,促进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
用工:从机制上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问题。
即:建立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待遇
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就业:
围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如社区就业)
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5.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要同步推进
打破垄断,建立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和药品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
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分担机制
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
药品流通领域去掉“虚高“价,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6.加大立法.执法力度
立法:修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政府部门,包括审计.工会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研究.探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
执法:审计署2000年对14个省69户企业进行稽核.审计。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
7.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全国信息系统建设,核心平台推广,地方计算机管理。
风险预测业务流程
计算机管理
↗↖
决策依据定期评价统计汇总
8.推动多层次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强制推行,政府行为
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效益决定,目前的统筹外补贴,企业行为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保险、高收入者,个人行为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目标:第一支柱做到全覆盖
第二支柱,即统筹外养老金向补充养老保险过渡,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保险
9.加强宣传,增加透明度,提高全社会的认识
针对性:政府.企业.个人
社会保险意义的宣传.政策的宣传及信息反馈。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医疗费用支付查询服务
失业人员救济金领取投诉
(一)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由于我国审计机关设计的领域众多,并且内容较杂,加上当前很多审计机关人力以及财力投入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漏洞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审计阶段,审计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不全面
我国传统的绩效审计主要是围绕着收入和支出这两个环节展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还停留在这两个环节中就显现出了不足,还存在着审计不够细致深入,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全面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映。
(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审计工作还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不明确,体系不完善,并且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标准非常少,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准则等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的评价缺乏指导。
二、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管理体制
对于审计机关来说,应当首先认识到这个工作对于保护人民保险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推动国家保险基金的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尤其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有遵循,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法以及绩效审计准则,可以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确保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来说,审计工作具体有四个方面,分别是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支付以及影响。在基金的筹集阶段,重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及时、足额,程序是否合理,征缴比例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在投资运营审计阶段,则重点是对投资运营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将基金用于贷款抵押等现象进行审计,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目的。在支付审计阶段则主要是对保险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领取人员条件以及领取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计。在基金影响审计上,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对参保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评价。
(三)构建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
指标在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标准上,应本着适度、使用、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在具体的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该包括经济型评价标准、效率性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标准、公开透明性评价标准以及真实合法性评价标准,通过这些评价指标,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况、投资运营效果、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序规定的履行情况。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人才培养
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由于审计对象、审计方式的不同,因此审计工作也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机关应该在政策、法律法规、绩效审计专业知识、金融、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升审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