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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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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调查报告

第1篇:文明行为调查报告范文

小学生环境调查报告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8月8日在我国首都北京举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奥林匹克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从第一届奥运会到现在,每一次奥运会的举办,每一次圣火的点燃,都打开了人类心中那迎接文明的窗子。作为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国,2019年的奥林匹克是我们向世界展示东方文明礼仪的一次很好的机会,那么,我们应该怎样为文明奥运出一分力呢?为此,我以“情系奥运,文明礼仪伴我行”为主题,做了一次社会调查报告。

二、调查方法

1、上网查找,搜集有关“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的资料。 2、查找书籍、报刊,详细了解对创建文明奥运不利的原因,并找出整治的办法。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信息渠道调查什么获得的资料上网查找 有关“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的资料。 我们还应该多注意日常行为规范。而作为一名小学生的我,也应为奥运奉献本身微薄的力量:文明言行,礼貌待人,遵守公共道德和公民行为准则,给世界人民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并且,文明就在我们身边:走在道路上遇到垃圾,主动去弯腰去捡一捡;看到盲人过马路,主动让一让;路边的草坪少去踩一踩;有人问路,应该热情地为他服务……只要每个人都向文明跨出一小步,社会就会向前跨出一大步。 查找书籍、报刊 了解对创建文明奥运不利的原因,并找出整治的办法。 认为“随地吐痰”、“吸烟”、“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这些不文明行为将极大的影响北京奥运会的文明形象,应该加大力度进行制止。同时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文明守则,做一个文明的奥运参与者,做一个文明的奥运东道主。

四、结论

1、通过这次研究,我们也知道了还有许多做的不好的地方,还有许多不文明的现象在出现例如:“随地吐痰”、“吸烟”、“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 2、虽然社会中不文明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消失,但已经大大的减少了。

五、建议

2019年的奥运会即将召开,通过这次研究,我建议大家自觉遵守文明守则。

小学生环境调查报告范文

一·调查目的 了解衢江水的污染程度。

二·调查时间 20xx.8.25~8.26

三·调查方法

1.比较法 2.观察法 3.访问法 4.实验法

四·调查内容

25日晚,我来到衢江边,看见水很浑浊,走过后有点臭味。26日下午,我又来到衢江边,这时刚下过雨,比25日好多了,既没有臭味,也不浑浊。我又访问了一位打鱼二十多年的渔夫,他说:“这水1975年前很好,到1980年后就不好了,现在好起来了。比90年代好多了。主要因为那边造了大坝,大鱼捕不到了,这鱼小,鱼少,我一天只有几十元。”我观察了一下,衢江里有水葫芦,见下图: 还有漂浮物,下图:而且在边上,可能是人们随手扔不远,落在了边上。 江中还有排放污水的管道,好多处呢!

实验:

(1)我舀了一些水回家,用同样的餐巾纸把它同自来水做一次过滤比较。自来水过滤后的餐巾纸是无色的,河水过滤后的餐巾纸是淡灰色的。

(2)取来两条小金鱼分别放入河水和自来水中,几天过去后,我发现河水中的金鱼正想翻白肚皮,不习惯这里的生活。而自来水中的金鱼好些,自由自在。可以看出,江水脏,自来水干净。

五·调查体会

我希望通过我的调查报告,给某些人上一堂课,让某些人看了后不再扔垃圾。保护衢江,保护每一条河,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

小学生环境调查报告范文

原来我们家小区门口有一条清清的小河,每天成群结队的鱼儿在那里嬉戏跳舞,清清的河水,欢快的鱼儿,我们陶醉其中.

但是,最近我却发现小河没有那么清澈了,还有很多小鱼都死了,河里有好多垃圾,我有些怀疑,因此,对小河的污染进行了调查.

调查

我观察了周围的环境,植物生长得很茂密,我排除了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可水中的死鱼非常多,垃圾也不少.这样,就只能是人为造成的.

分析

1小河附近有一道公路,那里每天都有很多车辆通过.

2附近还有很多商贩在卖小吃.

3还有许多饭馆,小吃店和果汁店.

4我们看到了两个污水排放管道.

结论

1有很多人往小河里扔垃圾,吐痰,小鱼吃后,导致食物中毒而死亡.

2由于有污水排放到河里,有的鱼是直接喝了污水被毒死.

这些信息告诉我,小河污染都是人为造成的,看着清澈见底的小河变成了臭水沟,难道我们没有责任吗?

第2篇:文明行为调查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属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近代刑法理论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教育刑理论以及刑罚目的的再社会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典型反应。大庆地区为顺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创建少年法庭,2010年开始大庆地区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归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帮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来,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数为108人,约占总人数的45”。在审理过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尤其是在适用缓刑案件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挽救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上海长宁区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云南盘龙地区等最先开展未成年人诉讼改革的试点地区相比,高新区法院在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上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众多基层法院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完善,对于我国少年法庭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罚理念的发展而诞生和不断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如根据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设立少年法官外,另设缓刑官员。少年法院在接到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的控告后,由缓刑官员启动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对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进行调查,其社会调查制度包括庭前调查和判刑前调查。此外,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在其相关少年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我国1991年签署的《北京规则》16.1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可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处遇的普适性制度。

我国自签署《北京规则》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意味着社会调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确立。2012年12月陆续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全国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并形成了几个典型模式,如上海长宁区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区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层司法机关推动并联合社会专业力量进行社会调查的北京模式;合适成年人自侦查阶段介入并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云南盘龙模式;以及河南兰考县在少年法庭内合议庭之外设立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的兰考模式。

二、大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于社会调查工作比较重视,特别聘请了专职社会调查员一名,该调查员曾经是一名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一定的了解,并与大庆市妇联、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区协调,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层原因。在案件比较多的情况下,会聘请兼职的社会调查员,大多为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在职教师,工作都认真负责。

2.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对象。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性格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体表现和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展开,调查范围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生活的小区、学校、网吧等地;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父母、邻居、老师和同学等。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高新区法院目前对于社会调查采取选择性适用的原则,数量大概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调查开始的时间一般为案件移送法院经审查适宜适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则通知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或者合作的专门机关进行;在庭审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不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及质证,也不需要社会调查员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在量刑阶段,除证据外,社会调查报告有时会成为是否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等的参考依据,在庭审后报告也会被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主要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调查主体单一、有限,调查制度无法覆盖全部案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可以由哪些组织和个人担任,故全国各地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高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员过于单一,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人员有限,兼职的社会调查员本职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时间不充裕的现象无法保证完成所有案件的社会调查,因此通常只能选择部分案件进行,这在实质上造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对待。

2.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不明确。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在报告的运用上“是否需要进行质证”,“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宣读”“由谁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等问题存在争议。高新区法院同大多数地方法院一样认为报告不属于证据,因此在法庭阶段不出示也不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但报告确实会对一些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这无形中剥夺了控辩双方对报告询问和质疑的权利,会导致当事方产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调查经费不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社会环境、人格特点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丰富的内容,需要社会调查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细致的工作。目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一般都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一般只有几天,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调查的时间需要;社会调查员一般都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于调查报告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认识;加之社会调查的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般都为无偿劳动或是仅报销必要的车旅费,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导致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和公式化,进而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调查员种类、提升专业素质,实现调查工作的普遍适用

从长远来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由专门的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是社会调查主体最佳的选择,但现阶段我国社工发展落后,因此在社会调查主体的设置上“应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层次互补,专兼职相辅”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即既包括实践经验丰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包括专业功底扎实的教师、学者、社会工作者,既可以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员,也可以吸纳兼职社会调查员⑤”。基于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应当注重提高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适应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要求。

(二)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

对于我国一直存在的关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论,2012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其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刑事诉讼法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针对实践中的困惑,《解释》明确,调查报告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属于证据;但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监护帮教条件,对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准确适用刑罚,有重要参考作用。”虽然官方已明确表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但笔者对此持相反的意见。这一解释与证据法基本原理相悖,并且在实践中无法通过证据及证明规则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实践中依然会延续报告在适用中的混乱现象。因此必须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并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关于社会调查报告使用的质证规则、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明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调查报告的作用,并做到规范化使用,从而维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益。

第3篇:文明行为调查报告范文

内容提要: 量刑调查报告在西方国家有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开始于1989年,现在,已经有10多个地方法院实施这一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理论、教育刑理论和罪犯人权理论。在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前提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调查对象应当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所有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调查的主体来看,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调查的内容来看,应当包括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犯罪前后表现、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8个方面。为了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调查报告应当简短化和表格化,形成“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 your 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 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 “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性格特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

 

 

参考文献:

  ①北京法院首将道德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北京晨报,2007-04-20,。

  ②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psi),h. 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娄献忠:“一贯表现”不宜作量刑参考,扬子晚报,2007年04月22日。

  ④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

  ⑤[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⑥转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页。

  ⑦ john augustus,famousamericans.net/johnaugustus/,2008-6-1.

  ⑧ origins of probation and parole,law.jrank.org,2007-8-8.

  ⑨the history of 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pubs/psi/psireport.html,2002.

  ⑩understanding the federal pre 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by: michael g santos, /forums/showthread.php?t=271,2001-10-28。

  11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2李太薰:韩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和展望,法制日报,2006.5.25.

  13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4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5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16青岛法院对少年审判施行“人格调查制度” /news/2003-05/22/content_523655.htm2003-05-22,新华网山东频道。

  17黄勇:合肥 人格调查辟出维权新路,中国青年报,2003-11-27。

  18北京门头沟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07/content_3185213.htm,2005年07月07日

  19连云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全面启动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jgjy.gov.cn,?2007-4-11。

  20王 琪:丰台法院量刑参考案前表现,民主与法制时,2007-4-30。

  21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2黄士元 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3 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4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5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第4篇:文明行为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区党委、管委会“四城同创”工作部署,强化创建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工作,落实创建工作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双拥模范城市等区党委、管委会决定的城市创建工作及城市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被问责的区属部门、驻区机构、管理处、社区、学校等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在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所问责的工作,是指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双拥模范城市等区党委、管委会决定的城市创建工作及城市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所制订的各项任务分解体系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影响创建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和方式

第四条各创建职能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在创建工作中,对上级指令、政令执行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创建工作部署,未能完成分配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导致测评丢分,影响全区创建工作的;

(二)在创建工作中,工作举措不力,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虚于应付,敷衍塞责,导致工作落后、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牵头单位不负责,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等,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工作资料和工作情况,对全区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落实督办工作事项的,或存在的问题经督办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创建工作的各类考核评比中成绩排名落后,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需要问责的;

(八)在创建工作中,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因客观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向区“四城同创”活动总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不按上述情形问责。

第五条各级创建工作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问责:

(一)组织工作混乱,直接影响和妨碍区创建工作开展的;

(二)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或指使、授意、纵容被检查单位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构要求纠正、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区文明形象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及时纠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文明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需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在创建工作中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1)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说明;

(2)行政警告;

(3)行政记过;

(4)停职检查;

(5)免职或建议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在创建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专业督查组、有关职能部门移送,区“四城同创”督查组提出问责建议,交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在全国创建工作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理。

第三章实施问责的程序

第九条区“四城同创”各督查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创建工作各项指标的落实检查,对责任单位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办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诿、扯皮、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职能部门或督查组提出问责建议报送区“四城同创”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区“四城同创”督导问责领导小组依照程序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条在创建工作中,上级领导要求查办的、区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区“四城同创”督查组组织调查,分清责任,视情节,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问责线索初核后需立项问责的,由区“四城同创”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立项建议并报送区纪委批准。

第十二条区“四城同创”督查组完成调查核查后,向区纪委提供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经批准后由区纪委在听取被问责的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问责决定,并报区党委审定。

第十三条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查的或情况特殊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问责调查处理结束后,问责情况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第5篇:文明行为调查报告范文

姓名:

班级:

学号: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某某大学某某校区

调查对象:

某某大学某某校区100位在校生

调查方式: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发放100份有关大学寝室文化的调查问卷,回收后通过分析数据的方式获得结果

大学生寝室文化调查报告

【摘要】大学生寝室是高等学校育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建立寝室文化,对优化高等学校育人环境,培养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有重要保障作用。本文就当代大学生寝室文化进行了研究,了解了当前状况,并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寝室文化调查报告问卷调查和谐

调查过程:

1.第一阶段:利用互联网获取,图书馆查找有关资料,了解当前大学生总体的寝室文化及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

2.第二阶段:结合实际,通过我们小组研究讨论再拟定一份调查问卷。

3.第三阶段:我们通过自身的关系网向各在校大学生发放问卷。

4.第四阶段:从回收的问卷中整理分析统计出当代大学生寝室文化的概况及反映出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前言

大学生寝室文化是大学生在寝室空间所表现出的种种文化意识和行为,如生活作风、道德规范、思想意识、审美情趣和行为方式等。它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学校的精神风貌和办学水平,对大学生健康成长有很重要的影响。寝室是住校学生主要的交流,娱乐和学习场所之一,寝室同学之间的交往也成为大学生人际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在寝室中朝夕相处,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寝室氛围会潜移默化地对大学生的成长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研究寝室文化对大学生学习生活和人际交往所带来的影响,我制作了一份调查问卷,走访了学校自习室和辅修教室,把100份问卷发给了不同年级,不同性别我校在校大学生,经过对所得数据的分析,有以下问题!

1、你平均每天在寝室度过的时间是(除睡觉外)

a2小时以下b2-4小时c4-6小时d6小时以上

结果分析如下图所示

2、你喜欢在寝室学习吗?a喜欢b不喜欢

3、你认为你寝室的学习气氛如何?

a很好b还行c一般d很差

结果如下图所示4、由于生活习惯不同,是否与室友产生过不快

a产生过,而且严重b产生过,较轻微

c从来没有

结果如下图所示

5、你在寝室做的做多的是什么(除睡觉外)

6、你们寝室经常谈论的话题是?

a学习问题b时事政治c娱乐八卦d书籍电影

结果如下图所示

7、容易因为以下哪些方面而产生不快

a睡觉时间b说话方(口气,礼节)

b晨读夜读d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第6篇:文明行为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环境伦理观;生态地理教学;构建

在工业文明的背景下,社会和经济的进步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对自然的恣意索取和排放造成了臭氧层空洞、酸雨、土地的不断沙漠化,严重的水土流失,矿产资源的日益枯竭和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人与自然对立关系的不断加深,最终导致生态与环境严重失调,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种盲目的杀鸡取卵的近利行为,从人们的认识上来说是缺乏环境伦理道德与意识。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较工业文明更先进、更高级、更伟大的文明[1]。它倡导把保护自然环境作为伦理道德的首要准则。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道德是以维护自然环境系统正常运转,保持自然生态平衡为准则的。人类的一切行为必须是在服从这一准则的前提下进行,增强人们的生态环境道德意识,树立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伦理观,使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道德是人类道德的重要方面,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应履行的道德义务。

一、环境伦理观

环境伦理观主要以保护地球资源和确保人类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在生产生活中坚持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排放、循环使用资源等环保理念[2]。环境伦理观主张地球的唯一性与资源承载量的有限性;生命的平等性;人类的自然属性;人类自身的公平性;环境问题的世界性等[3]。生态文明是以环境哲学作为其哲学基础的,因此在地理教学中把环境伦理观作者简介:刘丽华(1983-),女,山西人,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生态经济与旅游地理作为学生改造自然意识与行为上的制约机制与理念,树立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环境伦理观是推进生态地理教学的哲学之源与理论之基。而地理学科以其时代性、独特性、形象性、统一性的特征,例如人地关系、全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又有助于环境伦理观的渗透。二者具有相通之处。

二、生态地理教学构建目标

生态地理教学构建的终极目标在于,在地理教学中渗透环境伦理观能够使学生塑造环境伦理道德,使使他们具有正确的环境态度和价值观,以及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以此能做出理想的环境行为。

1、培养学生的环境伦理意识

在地理教学过程中,要大力宣扬生态危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威胁,使学生认识到任何有意或无意、直接或间接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以此唤起学生的危机和急迫意识。

2、形成正确的环境伦理观

由于环境资源的有用性有限性与稀缺性等,环境资源也是有价值的。正确的环境伦理价值观要求在自然本身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建立起一种合理性,一种生态平衡,并用这种合理性来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3、使学生形成绿色消费观

在教学过程中,应倡导学生在消费资源时要适度消费,以求资源的永续利用,例如倡导珍惜粮食,节约用水等。

三、生态地理教学构建途径

1、地理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环境伦理道德的有效空间

教师可采用渗透式讲授法、辩论法、讨论法、演示法、材料阅读法等多种教学方法设计教案,对环境伦理观从知识、技能、情感等多方面进行讲解与传授。

2、课外活动是培养学生环境伦理道德的重要阵地

教师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校外去考察、调查,让学生写出总结或调查报告,提出自己的建议,使学生直接接触环境,获得正确、鲜明、真实的印象。

3、重视乡土地理教学对环境伦理意识的培养

乡土地理教学是从学生身边的地理事物和现象人手进行教学的,比较贴近学生的生活经验,学生对周围的地理事物和现象比较熟悉。

四、生态地理教学评价

1、对学生的评价

对学生的评价可通过撰写环境伦理调查报告或环境伦理小论文等进行量化的评价。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三个等级。

2、对教师的评价

1)教学目标评价教学目标是否符合地理学科的特点和环境伦理教育的特点是否在完成地理教学目标的同时,强调学生对环境伦理的理解,培养正确的对待环境的态度,并鼓励学生的参与是否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可操作性。2)教学内容评价教学内容是否将本书内容与学生身边的、当地的和日常的生活环境、生活经验与环境伦理问题联系起来;教师是否鼓励学生在学习中调查不同的环境伦理问题,并把这些环境伦理问题与全球的环境伦理问题联系起来。3)教学方法评价教师是否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这些方法是否适应学生的需要;教师是否采用了相应的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的措施,建立了相应的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的学生档案教师是否将评价作为一种教学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教师是否提供足够的机会,让学生在现实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感知、体验和思考。生态地理教学的构建,以环境伦理观的形成为主要线索,从构建目标、途径以及到生态地理教学的评价都以环境伦理观教育为主,以此来实现地理教学的生态意识。

参考文献

[1]陈敏豪.生态文化与文明前景[M].武汉出版社,1995.

[2]包庆德.唯物史观视野中的“环境伦理”[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

[3]姚宏宇.环境伦理观的渗透———地理学科的基本任务[J].教学研究,2006(2).

[4]李伟华,魏智勇.高中地理课程中环境伦理道德教育研究综述[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21).

第7篇:文明行为调查报告范文

调查时间: 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

调查地点: 棠湖小学十字路口,福达宾馆十字路口

调查方法: 一、实地走访,观察

调 查 人: 双流县实验小学六年级八班 张婧萱

调查分工: 以小组形势,每组十人。

调查正文:

前言

瑰丽双流,文明双流,和谐双流,是我们每一个双流儿女的期望,而现在双流正为创建文明县城而努力着,我们更应该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为此,在本周的社会实践课上,学校 “S&W”社区的的老师们就带着我们来到了街头,倡导文明行动。

一、人们对文明行为的重视程度

在社区旗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棠湖小学的十字路口前,在那里展开了我们的行动。在短短的十分钟,我一边和大家一起宣传着,一边注视着周围。十分钟很快就过去了,在那十分钟,就有15个行人闯红灯,难道他们都那么急吗?为了抢那几秒钟,连自己的生命都不顾了,还不包括那些站在斑马线上等着的人们,我真不明白,生命在他们的眼中就真的是儿戏吗?为什么要抢那几秒钟?

在那几分种,满地的果皮纸屑让我哭笑不得,弯弯腰一个小小的动作只要几秒钟,那难道也会让人感觉到麻烦吗?面对着那些垃圾,许多人都无动于衷,只有寥寥的几个人将它们捡起来,扔进了垃圾桶。

二、大家对双流建设文明县城的态度

在我们的宣传过程中,有许多人对我们爱理不理的;还有一些人对双流建设文明县城抱着一种事不关己的样子;而还有一些人将我们拿着倡议书远远的避开了;甚至还有一些人表示不愿意为双流建设文明县城出一份微薄之力,还有……

但有一群人的表现与他们截然不同。他们看了一眼宣传单,就立刻问我们可以做什么,并像他们的同伴宣传了起来。虽然我并不知道他们是否会继续行动下去,还只是三分钟的热度。但那一刻我的心里好温暖,因为我们的行动得到了回报。

三、人们不注重环保和文明行为的原因

在观察了许多之后,我们发现了许多人乱扔垃圾多是因为觉得拿在手上太占地方,又太丢人了。而

闯红灯则是为了节约那几分钟。几分钟,就真的那么重要嘛?

四、调查中出现的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1.有些人在我们宣传的过程中,表现出不耐烦,认为双流创建文明县城是多此一举。

2.不愿意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来。

五、调查感想

第8篇:文明行为调查报告范文

1. 争当“礼仪之星”,营造文明风气。

在整个“文明礼仪伴我成长”教育活动中,争当“礼仪之星”一直贯穿始终。“礼仪之星”的争当,我们采取自荐、班级核实、大队部批准三个程序。也就是说只要认为自己符合一个“礼仪之星”的标准就可自荐到大队部竞选“礼仪之星”,无需同学选举,老师推荐,只要大队部到班级核实,文明行为基本属实,即可当上“礼仪之星”, 并在礼仪教育阵地上予以公布和表彰。“自荐”,其实是给每个学生改正缺点,努力上进的一个机会,让学生明白只要自己努力,也能当上“礼仪之星”。在“争”的过程中,使学生自然而然地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做到文明守纪,主动养成文明习惯。不管这个学生最后有没有当上“礼仪之星”,在争创的过程中,他或多或少受到了教育,规范了自己的言行;而当上了“礼仪之星”后,除了用良好的文明言行为大家作出示范外,还可以担任红领巾监督岗大执法的工作,参与纠正校内不文明行为。这样既强化了“礼仪之星”的文明言行,又监督、纠正、制止了不文明行为,在学校形成人人争当“礼仪之星”的风潮。

2. 践行礼仪,纠察不文明行为。

礼仪贵在实践。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少先队开展了系列的文明礼仪实践活动,让学生普及性参与活动体验,在活动中受教育,规范文明行为,使礼仪教育生动化、形象化,教育效果更持久。如本学期开展的 “我身边的不文明行为”调查活动,要求全校学生从校园、家庭、社区活动场所搜索身边的不文明行为,并能及时制止、劝告这些行为,耐心劝导要注意文明礼仪的细节。四(7)中队的“乘车文明大揭密”、五(1)中队的“食市文化大调查”、五(7)中队的“寻找我身边的礼仪细节”、五(8)中队的“文明小课桌”、六(4)中队的“弯腰工程你我参与”、六(8)中队的“家庭礼仪齐共享”等主题鲜明的调查活动,帮助学生初步掌握了文明礼仪的现况。透过调研、纠察,学生都充分认识到文明礼仪其实就在平时的言行举止当中,引发学生对生活中的文明礼仪现象的思考,逐步在心中形成一种文明礼仪的认识观,并通过对生活礼仪、家庭礼仪、社会礼仪、校园礼仪等的学习实践,把语言文明、行为文明积淀成为学生的人格文明,成为做人的基本要求。随后,在班主任的指导帮助下,各中队还认真撰写了调查报告,既锻炼了学生的能力,又提高了文明礼仪教育的成效。

第9篇:文明行为调查报告范文

课程标准强调综合性学习应突出学生的自主性,重视学生主动积极的参与精神,引导学生自行设计和组织活动,让学生经历活动的探索和研究过程,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引发学生尝试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问题,锤炼学生的活动能力,积累丰富的活动经验,发展合作、主动创新的探究精神。

一、凸显活动指导,丰富相关经验

教师是课堂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是学生与现实世界对话的倾听者,因此,开展语文综合性学习活动过程中,教师要采取有效的策略指导,注重创设积极活动氛围,激发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引导学生挖掘现实世界对语文的发展价值,指导学生选择研究活动主题,制定活动计划等针对性的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在实践活动中选择有效的研究方法,解决出现的问题,让学生在活动中不断地总结、反思,提升活动能力,丰富和完善活动经验。

例如,人教版五年级上册《走进信息世界》综合性学习活动,新课伊始,为了让学生产生了解和掌握信息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信息的积极性,为学生选题制定计划奠定基础,教师采用形象化的情境,先让学生明确信息的种类,如文字信息、声音信息、影像信息、自然信息等,使学生构建了比较完善的信息体系。接着,学生了解了综合性活动的要求,教师根据学生的特长及需求,自由组合若干个学习合作小组,引导学生梳理出学习主题。如《平和第三实验小学水、电情况调查》、《2009~2012年平和第三实验小学学生参赛获奖调查》、《平和第三实验小学学生上网情况调查》等主题,让学生对这些主题进行讨论,采用适合本学习小组特长的主题作为活动研究主题,并按学生参与研究的主题内容命名学习小组,教师对于每个活动小组提出恰如其分的综合性学习活动建议,并指导学生进行活动分工:做事较为细致的学生负责上网查资料,到图书馆查阅与课题有关的材料,做好详细记录;表达能力好的学生担任采访工作;思维活跃的学生对活动材料进行整理;习作能力较强的学生执笔写调查报告,让每一个学生在实践活动中都有所表现和发展,培养了合作互助精神。同时,在教师有效的指导下,学生合作讨论、制定活动计划,提出符合生活实际的各种活动措施和建议,最后填写活动计划表,确定这次综合性实践活动过程。教师的指导与学生主体凸显和谐统一,丰富和完善学生相关的活动经验,让学生在实践中有效地开展活动,实现语文综合性学习的目标。

二、整合学科内容,增强探究意识

语文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主要通过语文综合性学习,通过与外界不断交流信息的实践活动过程,可以发展人的言语生命张力和思维活力。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参与综合性学习活动时,应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种语文资源,捕捉有价值的学习信息,注重结合生活实践,由课堂走向社会,从书本走向生活,在生活中发现探究主题,引导学生运用多种活动策略进行探究,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增强学生探索与研究的意识。

例如,人教版五年级下册《白杨》一文,课前,教室布置学生学唱《小白杨》这首歌;学一学怎样画白杨树;上网或到学校图书馆查阅扎根边疆、建设边疆的模范人物资料,并做成资料卡。研读文本语句时,教师采取有效的阅读策略,让学生在小组阅读活动中积极探究、讨论,运用不同的阅读形式,展示并交流了课前搜集与文本中心相互关联的资料、图片,让学生对文章中心形成个性化的解读。阅读课文之后,教师让学生或以唱歌的形式,或以畅谈形式表达了长大对扎根边疆、建设边疆的向往。又如,人教版五年级上册《圆明园的毁灭》一文,课前,教师布置学生上网或到图书馆搜集有关圆明园的历史材料,学生在搜集材料的实践活动中,对圆明园的昔日辉煌景观有了初步的了解。接着,教师利用学生课前搜集的资料和多媒体课件引导学生自主探究交流,深化对文本内涵的解读。研读文本之后,教师提出:“假如你是下面其中的一个角色,面对英法联军的强盗行径,你会怎么做?”出示皇帝、大臣、将士、老百姓等角色,让学生分别选择自己喜欢的一个角色进行演绎,学生演绎之后,在小组中交流角色演绎的体验与感悟,动笔写下来,整理通顺后,工整地抄写在课前搜集的资料后面,再独立撰写《圆明园的毁灭》读后感。教师整合学科内容,深化学生对文本内涵地解读,强化学生自主探究的意识,使学生的语文综合素养在实践活动中生成。

三、注重探究过程,生成活动能力

语文综合性学习应注重实践性,它是一种个性化的、创造性的学习活动,教师创造性地开展综合性学习活动,在实践中鼓励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开展活动,运用多种活动策略进行探究,在活动中畅所欲言,发表各自对活动探究的见解,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发挥自身的长处,克服缺点,在活动中表现自己,展示自我,通过合作学习,协调发展,在探究过程中完成研究任务,生成搜集材料、整理数据、写调查报告等实践能力。

例如,人教版六年级下册第二组课文,这组课文描述了独具魅力的民俗风情中蕴涵的民族文明和传统美德。教师引导学生把“爱我中华民风民俗”的观念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把它化为日常的行为,开展了“缅怀语言大师,弘扬语堂文化”的综合性学习活动,让学生做到学以致用,为弘扬家乡“林语堂”名片尽自己一份力量。当教师提出这一主题后,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极高,教师指导学生讨论并制订书面活动计划,然后根据活动计划实施如下活动步骤:

1.查找有关林语堂的文化资料。先到平和网或县博物馆、图书馆查找有关世界文化大师林语堂快乐的童年生活及他的理论著作等。寻找对林语堂文化了解的人士交谈,初步感知林语堂文化对世界文化的影响。

2.组织学生到平和县坂仔镇林语堂的故居(纪念馆)参观,身临其境感受林语堂的个性魅力,进一步探究林语堂文化的丰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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