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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毕业论文是对医学生综合素质与科研能力的全面检验,其完成过程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的过程[1]。因此,笔者想通过该调查了解医学院校临床实习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对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水平的提高有一定的帮助。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选择2011年9月-2012年4月在4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实习的本科生52人作为调查对象。纳入标准:(1)在医学院校学习医学知识3年或者4年,最后一年在临床实习中需撰写毕业论文的本科生;(2)被调查时正在从事医学院校临床实习;(3)愿意参与本项调查。其中男2人,女50人;年龄22-25(23.2±0.8)岁。专业:护理专业33人,占63.5%,其他专业19人,占36.5%。实习医院等级:三级医院42人,占80.1%,二级医院10人,占19.2%。
1.2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法
1.2.1通过参考有关文献及与本科生座谈资料自行设计问卷。问卷包括四个部分:①本科生的一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专业及实习医院。②学生所属院校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所做工作、实际效果与学生对学校的期盼。③实习医院对毕业生论文撰写的影响以及实习生对医院的期盼。④学生对撰写论文的认识以及实际撰写论文的能力。问题以单项选择题为主,多选题2题,有专门标注。
1.2.2由调查者向被调查者说明调查的目的,并逐条讲解调查内容,让他们在充分理解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填写,填写完毕后调查者逐项检查,确认没有遗漏后回收。共发放调查问卷52份,回收52份,有效问卷52份,有效回收率100%。
1.2.3统计学方法
调查所得资料用MicrosoftExcel软件建立数据库,进行统计描述。
2结果与讨论
通过本次调查得知,影响医学院校临床实习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的因素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
2.1学校方面本次调查显示:①82.7%的医学院校虽然开设了论文撰写方面的课程,但有63.5%的学生认为院校开设的此类课程少。②在实用性方面,有65.4%的学生认为这些课程对实际论文撰写的帮助不大,只是知道了论文的撰写格式。③只有7.7%的学生掌握了数据资料收集、统计分析方面的知识。因此,学生希望学校做如下改进工作:①学校在优化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建议提高教师授课技巧。如在学习统计学课程时,老师应侧重实际应用方面的讲解,教会学生不同的数据资料该用哪种相对应的统计方法?具体意义是什么?②在撰写论文实际需要的能力方面,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论文选题的指导,以纠正在以往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选题过大、查新不准、设计不够科学等问题[2]。③笔者建议学校安排学生参加论文撰写讲座和模拟演练。
2.2实习医院方面
2.2.1指导老师本次调查表2显示:①86.6%认为医院非常有必要为实习生提供论文指导老师。②80.8%表示需在老师的指导下才能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这说明了医院提供论文指导老师对实习生毕业论文撰写的重要性,这与某些文章的见解相一致[3]。
2.2.2实习科室的合理安排调查显示:①73.1%的学生认为进入临床实习初期即要求学生确定论文题目感到迷茫。②82.7%认为医院实习科室的安排对论文定题有影响。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学校纯理论性教育与临床实践有一定的差距所致,实习医院可以在统一安排科室轮转的基础上增加一点学生的自主性。比如在接近论文选题那段时间,通过让实习生自主选择感兴趣的科室进行2-4周的专科实习,配合临床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进一步熟悉该专科,了解本专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增加学生毕业论文撰写的兴趣,以明确毕业论文撰写的方向。另外,还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医院举办的论文撰写相关讲座、论文汇报会和科研课题开题报告会等,甚至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医院部分科研工作。
2.3学生个人方面调查显示:①只有26.9%对撰写论文感兴趣。②53.8%觉得撰写论文非常难,30.8%不知道论文的选题,觉得无从下手。③有40.4%的本科生不知道如何进行数据资料的收集与统计分析。笔者建议:学生在大学三年级起可以梳理并确定自己感兴趣的专科,着重了解和掌握该专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以便为最后一年临床实习毕业论文定题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后,学生进入临床实习早期就应勤观察、勤思考,理论联系实际,以便早日选好、选对论文题目;并充分利用实习医院现有的资源,例如临床指导老师、医院的图书馆等,要积极主动与论文指导老师沟通、交流,得到老师的指导,使大家不再感到撰写论文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3小结
通过对52例医学院校临床实习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影响因素的调查,发现医学院校临床实习本科生在毕业论文撰写上,学校、实习医院、学生个人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改进,实习医院、学校应该为临床实习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提供更多的帮助,如实习医院可以允许学生自选专科实习2-4周来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学生个人应该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提高与撰写论文有关的各种能力,如思维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等。
参考文献
[1]孙成均,余倩.加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培养高素质卫生检验人才[J]现代预防医学,2004,31(5):757-758.
1.1超声诊疗对人员素质的依赖性大
近年来,我国经济虽然取得飞速发展,但人民群众总体生活水平仍有待提高,加之受现有医疗卫生体制的影响,诊疗费用仍是患者选择医疗服务时的重要参考因素。与其他影像检查(CT、MRI等)相比,超声诊断的损伤性小、电离辐射轻、性能价格比最优,得到大多数患者的青睐,在临床疾病诊疗和预防保健工作中被广泛使用。然而,由于价格相对低廉,程序相对简便,使得超声诊断过度医疗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与CT和MRI等技术有所不同,超声影像诊断由人工控制检查速度,即使仪器成像速度再高,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也仍由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决定n;准确无误的诊断涉及到多方面的医学知识,要求医务人员对多学科信息综合分析,从多角度集思广益、开拓思路,得出正确结论。因此,超声影像诊断对人员素质、人员数量的依赖性极大。为有效应对超声科室不断增大的工作量,除了添置和引进先进的超声诊断设备外,培养更多的高素质超声诊断医务人员已成为必然选择和当务之急。
1.2新型超声诊疗技术层出不穷,应用难度加大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现代超声诊断技术的难易度已出现明显的二极化态势。部分较为容易掌握的常规或传统诊疗超声技术由一般超声技术人员完成。部分已经成熟或标准化的超声脱机分析和图像重建工作,如造影增强时相分析、三维重建等新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技师完成。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型超声诊疗技术与日俱进。部分技术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显得比较繁琐、复杂和耗时,但在疑难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中将起到关键性作用,推动超声医学不断向前发展。这对超声影像专业人才的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协作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我国超声影像专业队伍培养现状
目前,我国超声影像专业人员队伍主要由近年来逐渐增多的高等院校医科毕业生和早期培养的超声影像技术人员组成,前者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后者经过多年的实践对传统的超声影像设备和诊断驾轻就熟。与国外医师和技师互相配合不同,我国医院单独设立超声科室,由医师或技师独自操作和诊断。这样,病例采集与诊断之间衔接紧密,医师可及时获取信息,调整诊断思路,效率较高,短期内可完成大量工作。然而,超声影像人员虽然熟悉操作和基本诊断,但对某一类疾病的了解不及临床专业医师。超声科室的诊断性与技术性工作分工不突出,对超声影像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都提出了很高要求,知识和技能兼备的超声影像人员仍较为缺乏。
2.1“学院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不足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批复》规定“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超声诊断专业队伍正在朝着纯医师化方向转型。我国超声专业医师的培养,已形成了本科(临床医疗/医学影像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规范化教育体制。影像专业的本科生进入工作岗位后,虽会有短期实习,但多数毕业生缺乏临床操作经验,且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大型医疗器械上岗证等资质证明,一般需要2年的培养周期才能完全胜任日常的临床工作。而目前的研究生教育学制一般为3年,培养计划大多是一年的基础课程学习加2年的专业临床学习,在此期间还需开展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完成毕业论文。在较有限的时间内,硕士研究生同时面临着继续深造、从事科研和就业的压力。大部分硕士研究生把主要精力放在考试、实验、以及上,毕业后无法在实际岗位上看病问诊,对疾病的认识多止于书本之上。这样的教育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科研能力,但远不能保证其临床水平。
2.2部分在职人员知识基础较为薄弱
目前在岗的经验丰富的超声影像医务人员大多并未接受过专业相关的高等教育。这部分人员具有大量实践操作经验,在“学院型”超声诊断人才初入岗位之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和扶持作用,但就全国范围来说,其学历构成水平仍以专科为主。虽然部分人员在工作中接受了更高水平的进修、函授教育,因在岗学习时间有限、系统性不强,部分医院或医务人员自身甚至报着完成任务的心态而敷衍了事,难以弥补其较为薄弱的综合素质。如今很多大型医院引进了先进的影像设备,由于操作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原因,许多检查功能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应用,甚至闲置;据有关资料显示,高尖端的设备只发挥50%的效能,有些甚至不能达到50%嘲。
3超声影像专业人才培养策略
3.1丰富教学形式,重视实践能力培养
超声影像涉及多门学科,知识量大,理论教学较为单调,学生易产生倦怠感。临床知识丰富、专业理论扎实的教师在超声影像人才培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采用互动式讲座、PBL教学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确保高质量课堂教学的同时,可定期开展与住院医师的交流活动,尤其是各专科医师的定期讲座将极大丰富超声影像专业学生的临床见闻,各医学院校应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建立和维护与医疗机构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为本科生提供校外实践平台,通过医院内的观摩、考察、讨论以及实际操作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强与优秀校友和资深医师之间的联系,建立和完善校外导师制;根据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就业意向,实施阶段性的院内实习,合理安排医院见习时间,要求掌握各种型号超声仪器的操作和特点,掌握常见多发疾病的超声诊疗技术,熟悉各种检查方法及先进的超声诊疗技术,同时协助医院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完成论文。
法庭首先宣读一审判决书。随后,林森浩口述了上诉理由。他表示,首先,他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其次,他要对案件的相关事实做一些澄清。自己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试剂的动机,是2013年3月30日晚上,听说黄洋在聊天中想到了一个整人的方法――等人睡着的时候,把脚泡在热水里,会尿裤子。听到这个后,因平时和黄洋时常也会开玩笑,会走到对方身后“吓唬”对方,所以有了整人的念头,但只是“一闪而过”。
他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的液体进行了一定的稀释:“做完这个事以后,我把饮水机的凹槽揭开,看到里面的水比较黄,就用自己的刷牙杯先后舀出两到三次……每次舀出后,我从盥洗室接水倒入饮水机,大概两次。”
林森浩在上诉状中也表示,判决书上认定“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事实错误。实质上,他只是出于“愚人节”捉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其次,被害人饮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多少、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上诉人没有杀害被害人黄洋的故意,被害人黄洋所饮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错误。
在此前的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黄洋、林森浩,这两个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性格迥异,曾经住在同一个宿舍,却在2013年3月的最后一天,因为一杯水,改变了各自的人生……
庭审激辩:有无杀人动机成焦点
在一审庭审时,检察机关指控: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2012年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
对自己投毒的经过,林森浩并没有异议。庭审中,他以冷静的语言陈述着事情的起因:“当时愚人节要到了,黄洋说他要整人,还拍着我同学肩膀,我当时想,那我就整你一下,第二天正好去我做过实验的地方,再加上以前听到另一位同学说过,以前其他地方有人拿毒药搞同学的事情,所以阴差阳错地就做了这个事情。”
当公诉人问:“你在饮水机内投入二甲基亚硝胺,你是想达到什么目的?”林森浩回答:“就是想让黄洋难受,但是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因琐事与黄洋不和,对黄怀恨在心”这种说法,林森浩却认为并非如此。他是这样描述自己与黄洋的关系:“从2011年8月起成为室友后,两人关系一般,不是特别铁,有时互相之间看不惯,比如说,他觉得我没生活情调,我觉得他有点自以为是,但平时聊天也会讲到人生、理想。”
在二审庭审中,林森浩也坚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林森浩称,2013年3月30日晚,他听黄洋说要在愚人节整人,“这个想法就一闪而过”。林森浩交代,自己这么做,就是好奇黄洋遇到这种事怎么办。林森浩称,自己和黄洋没吵过架、打过架,也不妒忌黄洋。所以,不存在一审判决中说的对黄洋不满,决定投毒。
被告律师认为,林森浩使用的根本不是N-二甲基亚硝胺,或者即便是,它的浓度也被稀释了。事后被告人上网查阅N-二甲基亚硝胺,说明他对这个毒物不熟悉。林森浩用来投毒的N-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3-5月间用来做过大鼠实验。从当时形成的论文来看,在这个实验中,林森浩和同伴向一公斤的大鼠注射了50毫克N-二甲基亚硝胺,结果大鼠死亡率14.7%。国家化学品中心出具的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标准是,向每一公斤大鼠注射37毫克N-二甲基亚硝胺后,大鼠死亡率为50%。
被告律师表示,林森浩论文主要是围绕医学影像成像检测,重点不是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不能证明林森浩对N-二甲基亚硝胺很熟悉。林森浩闻到N-二甲基亚硝胺的刺激性气味但是没有戴口罩,而国家安监有关条例,操作也要戴口罩,因为吸入也会致死。加上林森浩事后上网查阅N-二甲基亚硝胺,可见他对这个毒物不熟悉。
对此,公诉人表示,林森浩投毒的行为客观表现了其对黄洋的不满和怀恨在心;上海市的所有毒物鉴定都不出具质谱图,质谱图不是认定二甲基亚硝胺的必要内容,因此有理由不提供;至于定量检测的问题,公诉人指出,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样已经不在,客观没有条件进行定量检测。在此前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了很多。
黄家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
致命毒物:二甲基亚硝胺
导致黄洋死亡的化学试剂――二甲基亚硝胺,是林森浩的同学吕博士所购买,她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试验,目的是从事救死扶伤的医学研究。但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种剧毒的化学试剂却被用以“整人”,最终夺走了一条年轻的生命。
自2011年开始,林森浩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大鼠肝硬化模型方面的实验,基本方法是用二甲基亚硝胺造成大鼠肝脏逐渐硬化,研究者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影像观察。
在林森浩与吕博士第一次用二甲基亚硝胺做动物试验时,由于计算错误,导致配比浓度过高,注入第一只大鼠后,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森浩在场目睹了这一切。
经过多次试验,林森浩掌握了肝毒性物质、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知识。实验结束后,林森浩执笔撰写并发表了多篇相关论文,他硕士毕业论文第一部分也是以这个实验为依据而写成的。
林森浩自己确认,在案发前的3月31日下午,他从试验室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时,试剂瓶中的“二甲基亚硝胺”为30毫升左右。但他却将如此大计量的试剂全部注入了饮水机中。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剂量大了,动物会立即死亡。剂量小了,对动物肝脏没有损伤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练控制剂量的使用对这个实验的成败很重要。林森浩的试验是成功的,并撰写了多篇相关论文,这可以证实他对控制二甲基亚硝胺剂量是熟悉的。但他故意将远远超过致死量十多倍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饮水机中,让黄洋饮用,林森浩主观上决意要杀死黄洋,黄洋的死亡是林森浩投毒所希望实现的必然结果。
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也认为,林森浩是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是故意杀人。
在二审中,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而林森浩辩护人邀请的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而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而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检方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根据它出具结论不觉得是矛盾的吗?”
而法官也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投毒之后 他没有挽救和弥补
投毒的当天18时25分,林森浩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内容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2013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他又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
4月2日黄洋出现各种不舒服症状后,约林森浩为他做B超检查。林森浩做完B超后告诉黄洋“胃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又补充了一句,肝脏也没有问题”随即,林森浩意识到自己说多了,就将话题扯开了。
黄洋住院期间,林森浩作为室友,曾数次前往医院探望,面对黄洋日益恶化的病情,他没有透露黄洋致病的原因,也没有采取任何的挽救和弥补措施。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到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在一审庭审中,面对公诉人的询问:“为什么在知道他病情恶化的情况下,不说出他病发的真实原因?为什么不尽力挽救弥补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林森浩回答:“我认为可能几方面原因,第一我知道他喝下去很少量,另外我实验中大部分老鼠是不死的,我一直认为这可能只是一个病程,他熬过去就好了。”但在致命的剂量下,黄洋年轻的生命并没有“熬过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予以刑事传唤后,虽然逐步供述了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但依法不构成自首,且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不应对林森浩予以从轻处罚。
林森浩的辩护人认为,林森浩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详细叙述了取得二甲基亚硝胺的经过,将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的时间和地点及被害人喝下桶装水的情况。林森浩如实的交代了犯罪事实,不仅有助于公安机关收集定罪证据,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也有重要作用。林森浩的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而在二审庭审时,林森浩透露,他是在4月21日才得知黄洋去世的。他自称,一直认为黄洋会没事。
4月2日下午,黄洋告诉林森浩自己肚子不舒服,并让林森浩帮他做了B超。“当时我看不出有什么异样。”林森浩说,当晚11点他接到同学电话称黄洋住院了,“当时我还觉得他有点大惊小怪了!”而在3日下午,黄洋被转入了重症监护室。
对于为什么没有挽救和弥补。林森浩说,有些人是能够勇敢站出来的,而他就是那个只会选择逃避的人。林森浩吐露,自己是一个很空的人,欠缺一点人文方面的阅读,属于那种没有什么价值观的人。
检方认为,作为医学院的研究生林森浩应该明白病人被转入重症监护室的意义,为什么还是不愿意说出实情?“这个问题我也一直在问我自己。”林森浩说,他知道黄洋有生命危险,很希望医院能够查清原因,但由于害怕被发现,就想尽量撇清关系。
检方追问,为什么不以匿名的方式把实情说出来。林森浩称自己连告诉父母的勇气都没有。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自首你会怎样?”检方问。“假设我自首了,我这二十几年的书都白念了,一切都没了。”林森浩说。
在二审最后陈述中,辩护律师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应在10至15年之间。辩护律师唐志坚则认为可以以过失伤人使人致死罪量刑。
公诉方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同样的悲剧,不同的哀伤
复旦投毒案的最终审判结果,还要等待二审判决之后才能分晓。但究竟什么原因,仍然是一个谜。或许,林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只是性格中的某些缺陷,而导致的“一念之差”。他的性格让人难以捉摸。在一审庭审中,他由始至终都表现得十分冷静,给人留下“淡漠”的印象。人们从他的表情和语气中看不出悔意。对于这些指责,辩护律师斯伟江表示,林森浩并不是没有道歉,他不是冷血杀手。他只是不善于表达,没有激烈的肌肉行动上的表现。很明显,4月18日的时候(此前当庭播放了当天的审讯视频)他长时间哭泣过,那时候他还不知道黄洋已死。等到黄洋死后,他整个人已经空白了。还要如何表现悔意呢?他只是不会跪在地上哭泣而已,他更像他的父亲。
在12月8日上午的二审庭审中,林森浩也多次用双手捂脸,且不时发出抽泣声。在被问到想对黄洋的父亲说些什么时,他情绪有些失控。问了他几次,他却不知如何表达。情绪很激动,哭了一两分钟。“(我)向黄洋的父母亲人道歉。不要因为我的事情,双方父母成为对立面。如果侥幸我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补偿;如果我走了,希望你们走出阴影,好好活下去。”林森浩在二审最后陈述阶段如是说。
黄国强和林尊耀分坐在同一法庭旁听席左右两边,一样地红着眼眶,一样地心情忐忑。他们来自不同的地方,为了同一件悲剧,再次踏上伤心地――上海。对于林森浩,黄国强多次表明自己的态度,惩凶追责,杀人偿命;而林森浩父亲则多次表示“我到死都不相信儿子会故意杀人”。
坐在二审法庭旁听席上的林尊耀,相比一审时,瘦了一大圈。原本消瘦的脸颊显得更为棱角分明,脸上也布满了皱纹,一头黑发也变花白。与前几次一样,林尊耀依旧穿着他那件黑色的夹克。而林母也患有心脏病,林家人也不敢和她提及案情。而失去独子的黄洋父母,双双下岗,“我们的后半生也将在丧子的痛苦中度过,以后的日子,也只能慢慢熬了” 。
一场悲剧,断送了两个年轻人的未来,也毁了两个家庭。而同一件悲剧中的两个家庭之间的裂痕,远未随着案子的审判结束而尘埃落定。他们都在哭泣,却有着不同的哀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