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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甲乙双方就合作承接 工程施工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合作方式
乙方负责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上述项目的施工权,乙方按照甲方与建设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进行日常事务性管理,筹集应由甲方垫付的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甲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和其它规费,并上交甲方工程总价的1%管理费。
三、合作期限
以甲方应当进场日为开始日,涵盖乙方完成约定项目的全部工程,经结算从该项目取得全部工程款项后,甲乙双方清算并结清合作期间的所有费用后,本协议终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派的人员符合技术要求,并取得任职资格。
2、按照合作项目的进度及时与建设方沟通,并积极与之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按照甲方与建设方的约定,筹集资金、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保证项目施工达到质量要求及工期要求,全面地履行甲方按照建设施工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
2、积极接受甲方指定的技术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员的监管,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3、按照规范管理好施工现场,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如因安全或质量事故被建设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所有损失。
4、工程结算事宜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与建设方沟通、准备,不得擅自从建设方取得项目进度款。
5、不得拖欠现场施工人员工资。
六、解约条件
1、一方严重违约,使本协议书的履行已无必要或已无可能,经对方书面催告仍不更改。
2、双方书面达成解除本意向书的合意。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遵照执行。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签章之日生效。
一、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辆落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和使用权仍属乙方。抵押或转让必须乙方签字,才能生效。
二、经营期间,乙方独立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若乙方车辆是消费信贷车辆,乙方在未还清贷款之前,该车所有权和抵押权归贷款银行所有;乙方以任何形式在银行或个人的借款、货款及其他经济纠纷,由乙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各种国家规费及车辆补牌、补证等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购买车辆后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外,还必须投保第三者商业险,蓝牌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万元,黄牌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
六、乙方必须按时参保承运人责任险,给车辆安装卫星定位(GPS),按时交纳卫星定位服务费。
七、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的规定。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一切物品,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装运普通货物或危、普货物混装或超营运范围运输。违者,造成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雇佣驾驶员应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和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等相关证件,押运员应持交通部门核发的《押运证》等相关证件,证件不全的人员不得上车。
九、乙方出现各种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失火、被盗、被抢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
十、遇有国家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及指令性任务时,乙方应积极配合,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遣。
十一、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的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维护,按照规定正常年(季)检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一级,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驾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发现乙方不按照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必须准时参加甲方每月组织的安全例会,认真学习例会的内容精神,把例会精神传达到车上每一个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车队 乙 方: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手 机:________ 手 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毕业学校:_________,专业:_________。
1.乙方因未落实就业单位,户籍挂靠甲方集体户(属_________管辖)。
2.乙方如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及时将户口迁出甲方;乙方因私出国、留学、定居、移民、劳务,必须在甲方注销户口。如的确有困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并提出迁出期限,经甲方领导批准后,方可继续挂靠。
3.自乙方户口迁入甲方集体户之月起,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管理费每月_________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收取),每半年缴交一次,缴费时间:每年7月份缴交1月份-6月份的费用;12月份缴交7月份-12月份的费用。
4.甲方协助乙方将户口迁入、迁出甲方集体户,申领补办居民身份证,可为乙方开具户籍相关证明。
5.上述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皆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现行规定。在本协议期间,如遇上述部门重新核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则从变更之月起执行新的规定。
6.乙方应按协议要求按期缴费,逾期三个月不缴,甲方不承担本协议所负的责任。户口迁出甲方集体户时,应交清有关管理费。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至案发时,建设方共拨付给四建公司工程款2134.1万元,王某以付民工工资(用现金)和购工程材料(一般用支票)为名从四建公司领取2051.7万元(其中现金493.9万元,转帐支票1557.8万元)。经查,王某实际只付民工工资391.7万元(工程材料款问题至今未查清),把现金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开支19.2万元,王某对其余款项无法说明去向。由于王某的不当做法,致使四建公司已被迫重付民工工资66.6万元和材料款等97万元(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四建公司,法院已判决四建公司向债权人支付工资或材料款。还有多少债权人会起诉,不得而知)。另外,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映,王某在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担任诸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中医院教科病房楼工地负责人期间,采用了同样手段,获利70多万元。
王某于1997年9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名义刑事拘留,1998年月1月9日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前的罪名为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不服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9日以王某系挂靠经营、其不是四建公司职工等理由,认为王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特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时至今日,一审法院仍未重审,公诉机关已撤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公安机关既未补充侦查,也未撤案。
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问题争论较大,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王某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1、从四建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内容看,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者是王某个人,四建公司除按很小的比例提取固定费用外,不承担任何工程风险,且该工程项目的中标,王某起了主要作用,因此,王某的所谓承包经营实际上是挂靠经营;2、王某不是四建公司的正式职工;3、按照《协议书》规定,王某有权支配工程款。因此,王某既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至于四建公司被迫重付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的问题,则是四建公司同意王某挂靠的直接法律后果,四建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王某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1、王某开始“承包”前,四建公司发文任命王某为上海工地的负责人,表明王某具备了职务侵占罪所必需具备的“职务”;2、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领取并侵吞民工工资的行为十分明显,且数额巨大;3、王某主观上是故意,且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事实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然后才能正确定性。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查实王某事实上确属四建公司内部责任制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时,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首先,要对“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责任制”进行本质区别。分析生产要素是对二者进行区分的唯一手段。“内部承包责任制”协议的发包方必须提供必要的生产要素,如资金、场地、技术、设备等,而“挂靠经营”关系中的被挂靠者却不提供任何生产要素,只提供“牌子”(虽然个别情况下“牌子”也是生产要素,但在这种情况下,“牌子”只是“承包”关系中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从本案情况看,如果四建公司不但提供了“牌子”,而且事实上提供了工程所需的必要的技术服务,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加上已查明的四建公司按工程进度向王某拨付工程款等情节,那么完全可以断定,王某和四建公司的关系决不是什么“挂靠”关系,而是“内部承包责任制”关系。虽然,双方协议中有许多条款不合理或不合法,但不能否认双方“内部承包责任制”关系的事实。其次,要搞清王某从四建公司领取的款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按照银行操作的基本规则“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建设单位拨付给四建公司的工程款,一旦进入四建公司的帐户,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属于四建公司。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从四建公司领取款项加以侵吞的行为,侵犯了四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第三,要对“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正确理解。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自己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便利,企业会计利用自己有权管理财务的便利等等。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都要以职务侵占或贪污行为论。当然,这里的“职务”既可以是“正式职务”,也可以是“临时职务”,甚至可以是“兼职职务”。而且,事实上,企业劳动用工形式早就实现了多样化,“正式职工”的概念正逐渐淡出,代之而起的时鲜概念是“合同工”或“临时工”、“兼职兼薪”等。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了该职务所归属单位的财产”。从本案情况看,王某虽然不是四建公司的“正式职工”,但他作为四建公司上海工地的负责人和《协议书》中的“承包人”却是不争的事实,王某的“职务”是一种“临时职务”或“兼职职务”。而且,王某确确实实是利用了他的上述“职务”便利,从四建公司代领取全部民工工资款和以代付工程材料款为名领取工程材料款,并隐瞒了其实际上不付或少付民工工资款和工程材料款的事实,并进而加以侵吞。王某的这种做法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产的一种表现方式。第四,从主观上看,王某先前曾用同样手段侵吞了诸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70余万元,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王某认为此举有空子可钻,因此,其继续用这种方法从四建公司捞一笔。可以肯定,王某与四建公司签订《协议书》只是其实现侵占目的的一种手段,虽然不易被识破,但经过综合分析,就会发现王某的犯罪故意是十分明显的。从王某“承包”工程后的生活豪华程度也可以说明这一点。第五,王某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实行刑事惩罚的必要性。第六,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
2、填写申请表申请接收函,提交申请之后由人才市场工作人员审核,审批;1-3个工作日拿到接收函;
3、快递“暂缓协议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广东省人才市场后;
4、由广东省人才市场代办取消暂缓就业,并开报到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商铺做安防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 合作项目
第一条: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xx电脑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xx电脑城商铺,并装修,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x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 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二条:乙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x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
第三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50%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乙方前期需要承担第一期投资的30%亏损!若超过30%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 项目经营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打造专属自己的淘宝旺铺装修店铺优化商品推广网站客服工作物流发货
2、 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店铺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 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五条: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六条: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 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 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条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 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第十三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关键词:配电网;劳务分包;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U224文献标识码: A
1、现存配电网劳务分包问题
1.1、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长期以来,电力施工企业对劳务分包队伍选择比较随意,没有执行严格的招标制度。
(2)劳务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不完善。这在很多电力施工企业中普遍都存在,为了简单省事,电力施工企业只与劳务分包队伍达成口头协议;或签订了书面合同,担责任和义务约定不明确,约束效果差。
(3)缺乏对劳务分包管理的过程控制。很多电力企业在劳务分包进场后,管理简单,缺乏控制,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施工日志缺失,安全管理不善,甲供材料浪费严重,甚至造成一些隐蔽工程严重的质量问题。
1.2 资质审查不严或不进行资质审查
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应当是由发包人与具备相应劳务资质的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分包企业组建现场施工项目部直接领导施工生产工作,而在实际中,往往是“包工头”自己挂靠一家企业,被挂靠的企业有些具备一定的资质,有些企业仅仅是个皮包公司,发包人对包工头提供的资质审查不严或者根本不进行审查。
1.3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条款约定不合理或不明确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由于对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约定不合理或不明确,导致部分发包单位以业主还未结算、还未进行竣工验收或工程量上级还未审核完成等理由造成部分工程量不能够按照正常结算周期结算,工程款也不能够及时支付分包单位,另外许多单位在工程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造成劳务分包单位的资金周转困难。
1.4 劳务分包单位缺少对农民工的缺少保障
在大量的劳务分包单位为了能够使得到工程项目尽快完工,导致对农民工的工资保证、安全保证、休息时间保证、工伤保险等没有保障,即使有一些约定也仅仅是一些不痛不痒的条款,对劳务分包单位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1.5 施工现场安全问题
劳务分包后施工现场一般比较混乱,杂物乱放,乱接电线,不带安全帽,工器具乱放,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不听指挥
2、劳务分包管理困境成因分析
2.1政策与社会环境压力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政策表现为对相对弱势的农民工的保护,而对施工企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处罚力度较大,无论施工企业是否处在合法的角度,一旦发生,施工企业必然受到严厉处罚,这对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来说无疑增大了困难。同时,施工企业还有来自社会环境的压力。这主要是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工程,不得已与开发商(业主)签订附带合同,即指定的劳务分包队伍。或者其他有背景的社会关系的干预,使得劳务分包队伍难以管理。
2.2“民工荒”导致选择劳务队伍“饥不择食”。
特别是近两年来,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建筑业农民工出现严重不足,相对于其他行业,综合考虑劳动强度、待遇、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等因素,用工显然没有优势。加之具有熟练技术和经验丰富的工人出现断层,优秀农民工更是数量不足。由于开发商(业主)对工期的要求都比较紧,为了抢工期,必然加大投入,这就增加了劳动力的有效需求,“民工荒”导致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现象使企业在选择劳务队伍时出现了“饥不择食”。
2.3技术管理体制不完善
劳务分包队伍在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差、工期滞后等问题,其实都与技术管理体制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其中技术人才和过程管理不到位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两个因素。随着配电网工程的飞速发展,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量迅速增加,但企业的技术人才并没有随着市场的拓展而增加。这是目前施工企业比较普遍的现象。很多技术人员比较年轻,缺乏施工管理经验。如果技术人员指导不力,劳务分包队伍的认同感就会降低,队伍控制起来也就比较困难。同时,管理人员同劳务队伍一样,如果缺乏过程管理的动力,劳务队伍的管理就难以按照既定的计划推进。
2.4 资金统筹不易协调
配电网项目资金投入巨大,对现金流要求高。往往工程越大,向开发商(业主)交纳的保证金也越高。企业的现金流主要依靠工程进度款,如果开发商(业主)资金周转困难,那么施工企业垫资会越多。即使开发商(业主)很有实力,为了规避风险,也不可能全额拨付进度款,仅靠施工企业统筹资金协调,现金流极易出现断裂,从而影响劳务队伍的工资发放。
2.5 缺少安全隐患意识
配电网行业自身的特殊性,本来就是高风险项目,存在很大安全隐患,需要劳务分包单位特别重视,而劳务单位缺少正规的培训教育,与电力行业提倡的“安全第一”格格不入,使得下面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没有形成良好的操作习惯,使之出现习惯性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一系列的致命错误,引发相应的安全事故
3、加强劳务分包管理的对策
3.1 依法分包
学习了解有关劳务分包的政策法规;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的资格;规范劳务分包合同;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与其雇用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违反劳务分包中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我们概括了劳务分包“十不准”,即:①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再次分包;②不准分包给无法人执照、无资质的单位;③不准使用挂靠其他有执照有资质企业的单位;④不准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⑤不准在合同文本中使用非劳务分包性质的内容,如桩基工程协议、工程款、大型设备租赁、主材采购;⑥不准在书面合同中规定收取管理费;⑦不准承(总)包方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将工资支付给非直接雇用的民工;⑧不准承(总)包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分包方的任何人员发放有关其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名片等;⑨不准分包方以承(总)包方及其项目部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经济关系;⑩不准乱刻乱盖项目部印章、乱签字。
3.2 严把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关,合同签订关
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劳务分包单位参与投标,发包人要利用网络、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详细了解,参观分包单位以往参与建设的工程实例,保证分包单位各项硬件条件满足要求。合同必须由发包人和劳务分包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在合同履行中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劳务分包单位与工人的用工合同是否签订,劳务分包单位是否为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
3.3 细化合同条款,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在合同签订前发包方与劳务分包单位应参照国家和电力行业出台的各类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有关质量、进度、安全、工期、奖惩制度、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等条款进行细化,并邀请单位技术、财务、管理等部门人员共同配合,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制定出一份比较完善的劳务分包合同。同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把廉政协议书、安全协议书、保障农民工权益协议书、进场机械设备人员清单等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交给劳务分包单位,另外明确双方往来的文件、签证等资料均要作为分包合同的重要部分。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合同交底,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3.4 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企业对于合法的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法只有监督的权利,没有直接支付的义务。因承(总)包企业与此类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在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将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发包方的专用账户,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为每一名工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方必须让分包单位签订保障农民工权益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要监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工资发放表必须到发包方财务备案,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最大保障。对于工资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的分包单位发包方有权停止工程款支付,特殊情况下发包方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
3.5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电力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劳务分包队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奖惩办法,做到谁施工谁对安全负责。所有参施人员上岗前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施工。一线工人应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的同时,更加姚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所有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系安全带,遵章守纪,佩戴标记。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工人对领导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建立安全否绝制度。每个工作班组都应设立专职安全员,安全员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理部每周组织一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限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措施,检查有记录。
4 结束语
劳务分包已经成为如今10kV及以下配电网施工建设的重要趋势。劳务分包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如何有效结合,使之互相促进成为一体是多经企业当前需试探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方法为:(一)严把劳务队伍审核关。(二)强化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四)加强施工过程安全控制管理。(五)建立劳务队伍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综上所述,结合目前我企业实际,在配网项目管理中,执行比较好的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收尾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还需注入新的管理理念,有待不断完善,应适时地引入资源管理、沟通管理、信息管理、变更管理、风险管理等新管理思想。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自身与外部劳务合力干好每一个工程,达到双赢.
参考资料:
【关键词】 挂靠经营; 风险控制; 财务管理
一、“挂靠”的概念
在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一些没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或虽有,但没有具备与某建筑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向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借资质承揽工程,在揽到工程后,自行组织施工,并向资质出借方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或是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将自己的建筑资质和营业执照有偿提供给其他民事主体承揽工程,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
二、法律对挂靠的禁止规定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都作了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挂靠”的法律特征
一是挂靠方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了工程。挂靠方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二是挂靠方需向被挂靠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被挂靠方事实上根本没有任何实质的管理行为,有的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三是挂靠一方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一般是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等形式出现,比如某某工程处、某某工程驻工地代表等。
四是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挂靠”的表现形式
实务中,挂靠经营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联营承包、投资开发、内部承包和分包工程等。方式上,既有长期挂靠一家企业,也有同时挂靠多家企业;大工程挂靠大企业,小工程挂靠小企业;有地方保护政策的地区挂靠当地企业,有行业垄断的挂靠指定企业;为了围标,在招投标期间同时挂靠多家企业。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从挂靠经营的运行模式来看,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
一是挂靠人或挂靠企业带着工程信息与被挂靠企业商谈承包条件,一般以缴纳少量管理费达成协议,然后由挂靠人携带被挂靠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参加投标或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二是挂靠人携带一定管理人员、机具设备、资金和队伍投靠被挂靠单位,并交付较高管理费用后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五、“挂靠”的风险
实践中建筑企业采取挂靠经营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财务和税务风险。
(一)挂靠经营法律风险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交付期限、工程款使用、工资发放、材料款、工伤工亡以及保修保养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都将难辞其咎。
1.工程质量风险。挂靠人由于没有承接该项目应有的资质,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设备,技术力量、施工机械等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如果出于利益的考虑,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就往往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2.挂靠方与第三人之间有关工程材料的购销合同的履行风险。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经营事项都由挂靠人实际控制,比如购买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等等,但在进行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时,挂靠人往往以被挂靠人工程项目部的名义进行。这种情况在挂靠承包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它是引发被挂靠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几乎所有的被挂靠人都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第一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人承担了给付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时,往往因挂靠人没有责任承担能力或其它原因而落空。
3.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包括挂靠人拖欠工人工资、发生工伤后的补偿纠纷以及可能存在的社保纠纷等,会导致被挂靠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挂靠人一般都没有固定的建筑工人队伍,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或被挂靠人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在施工项目所在地招聘大量民工来帮助其完成工程施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财务与税务风险
对外,被挂靠方虽然将挂靠方纳入统一核算,但是对内则是毫不过问挂靠企业的实际成本支出情况,挂靠方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会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财务风险则完全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1.在施工合同中往往会出现“甲供材料”,挂靠方向发包方只开具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也就是实际付出部分的工程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被挂靠方将存在承担“甲供材料”这一部分的税款风险。
2.挂靠方由于发包方的需要对预收款项,迟迟不愿开票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也就是说,被挂靠方将代替挂靠方代垫税款,不但资金受到占用,同时也存在损失的可能。
3.挂靠方为了提取工程款,套取利润,向被挂靠方不但提供不实的成本材料发票,增大成本。而且还提供大量的假票和套票。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4.挂靠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少为建筑工人缴纳养老保险金。随着主管部门强化措施,征管力度的加大,就存在要为挂靠方缴纳建筑工人养老保险金的可能。
5.在挂靠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导致被挂靠单位脱不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干系。
六、在挂靠过程中被挂靠人应如何控制风险
在现实中被挂靠人或多或少都吃过挂靠的苦头,也知道挂靠有一定的风险,但面对竞争激烈的建设市场以及目前市场的大环境,还是同意被挂靠。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被挂靠方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在实际操作中,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严格审查挂靠人的资信情况
操作中可以设定一定的门槛,不同既无信用又无任何履约能力的挂靠人签订合同。与一贯表现优良,严格按被挂靠单位的要求进行管理,未给被挂靠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挂靠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给予资金、技术和管理费上的支持和优惠。
(二)明确挂靠方的责、权、利
被挂靠方在实务操作中必须将挂靠各方的责、权、利明确、具体,以便在产生纠纷而不得不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循,将可能的风险责任降到最低。要对项目部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监督和检查。如签订《经济责任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书》、《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项目经理承诺书》和《担保函》等。
(三)变挂靠关系为内部承包关系并将管理费定性为上缴利润
如挂靠方是个人,还需与挂靠方办理劳动人事手续。需注意的是,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管理费”这一词,可将其变更为上缴固定利润,以规避法律对挂靠的禁止规定。
(四)对挂靠方要进行现场监督
被挂靠企业在条件许可下,对大型的、重要的工程,还应委派懂施工技术、懂材料采购、懂财务流程的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情况等适时进行贴身监管。
(五)严格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监管、控制措施
1.要统一会计记账标准,规范会计核算。对挂靠工程的收支情况,应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对挂靠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
2.在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所有工程款必须汇入被挂靠方的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视为发包方没有支付工程款。
3.资金往来控制。财务原则上按照挂靠人提供的发票上的单位付款,如果挂靠人提出从被挂靠方的银行直接付款给挂靠人,则要求供应商出具“委托书”或者出具“已经收清此货款”的证明。在这以后,如果挂靠人又提出将款付给第三人,挂靠人必须出具委托付款的委托书。
4.被挂靠方预留已收工程款项的一定比例作为施工人员工资、材料款、安全责任的保证金。等工程全部结束,办理后续手续后,再予以返还。
5.财务严查提供的成本发票的真伪和手续是否齐全。财务对注有附清单的或是一批材料的类似的发票,一定要取得相应的材料清单。财务必须对发票通过地税和国税的电话和网上进行查证。
6.挂靠方支取工程款时,须提供相应的工程发票、税票和成本发票。若不能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税票,提前提取工程款,被挂靠方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保证金的基础上,将再暂扣收取款项的一定比例,待提供完整后,予以返回。
7.自向发包方收取工程款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挂靠方必须提供相对应的工程发票和税票,超过6个月后,公司将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在暂扣款项中支付,多还少补。财务须事先告知挂靠方,由于挂靠方的原因造成被挂靠方开具的工程发票,发包方不予接受,而要在提供劳务的当地重新开票纳税的,与被挂靠方无关。
8.要求挂靠方提供一定比例的劳务发票,以减低建筑工人养老保险金方面潜在的风险。
9.坚决拒绝挂靠方的工程所得税由总部(被挂靠方)合并缴纳的要求,要求挂靠方由当地税务部门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0.要求挂靠方提供的成本发票的名目与投标书里的内容基本相符。否则予以拒收。
11.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要不要刻章,刻什么章;如果刻,一定要留样,防止真假不分;盖章时一定要专人登记。
七、财务管理中欠缺的地方
由于挂靠方缺少诚信,提供的材料商的委托付款书为挂靠人伪造的,财务人员无法鉴别。挂靠人对有些材料商的欠款并没有实际付款,拿虚假的发票从被挂靠方拿走款项,使得挂靠方与第三人之间有关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的履行风险依然存在。
由于工程施工遍布全国各地,各地的财税查询系统尚不完善,使得财务人员对发票的鉴别无法做到完全。
由于被挂靠方管理层自身的原因,使得财务人员对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该扣的款项没有扣下,不该付的却又付了,制度成为摆设,使得风险依然存在。
总之,加强挂靠经营法律、财务和税务上的风险控制的目的,就是尽量防范法律法规禁止性风险,防范挂靠单位违约性风险,避免造成经济上、工程经营上损失。但只要挂靠经营存在,风险就如影随行,被挂靠单位还是力求自救。
今后几年,随着我市师范教育结构调整和基础教育各阶段生源的变化,中小学尤其初高中教师,总体上供不应求,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因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就业制度改革,优化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除切实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外,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引进非师范类高素质毕业生充实到中小学教学第一线,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我市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与市人事局商定,现就全市教育系统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积极推荐、择优录用”的就业方式,放开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限制。
从20*年起,师范类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并允许出教育系统就业(委培、定向毕业生仍要求回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如不愿回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的,则须经有关单位〈部门〉同意)。
对优秀毕业生实施优先推荐、优先录用。本市师范院校按不多于同一专业毕业生数的30%确定优秀毕业生。
*大学教师教育“3+1”模式培养的毕业生可在全市教育系统内自主择业,享受师范类毕业生待遇。
二、当年5月底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其档案原则上转至生源地所在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当年7月底前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允许延长一年择业期,其档案可暂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师资交流中心管理,毕业生可继续在本县(市)、区教育系统内择业。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在当年6月底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到第二年8月底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原则上转至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
三、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有关高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采取积极措施,建立毕业生求职信息库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库,通过教科(教育)网、人才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教育系统教师需求计划和安置岗位,规范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提高透明度。
四、为使师范类毕业生有较多的就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各学校应优先接收当地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从教。在本地师范专业毕业生尚未妥善安置前,各县(市)、区原则上不接收同专业师范类或相近专业非师范类非优秀毕业生跨区就业。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重点推荐并妥善安排好师范类家境“特困”毕业生的首次就业。
为切实办好地处农村(山区、海岛)及边远地区的中小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
五、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要继续吸纳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非师范类高素质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尤其要积极吸收硕士研究生到高中段学校任教,硕士研究生就业不受学校编制限制。非师范类毕业生进教育系统就业后,应尽快完成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课程的进修,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六、毕业生一律使用国家、省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须经就业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盖章(非师范类毕业生交当地人事部门鉴证)。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般应在协议书中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
为建立教师合理有序的流动机制,进一步深化全员聘任制,今后对直属学校(单位)接收的高校毕业生(暂不含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实行人事,其个人档案及人事关系挂靠在*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现设在市教育局人事处内)。
七、各师范院校应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体检,在派遣前如发现患病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动员其回家休养,并及时通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签约学校;一年内病愈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病愈的,将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正式协议前,可视需要安排毕业生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