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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用地简称为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分别由水利、市政园林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城区山地保护范围的风景林地等。
履行职责,各级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规定。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规定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书,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
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更换林权证。
交回林权证。因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权灭失的应到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林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依法保护林地。实行占用征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安排异地造林恢复植被,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认真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毁林探矿、采矿、取沙、取土、修建坟墓及其他毁坏林地资源的行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林地上开荒种粮、种菜及其他农作物。
第十四条林地使用者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也可依法将其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条件,或者用于债权抵押。
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报批手续,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
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不改变林地性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发展林下种养业,提高林地利用率。
第四章林地占用和征用
第十五条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管理。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负责审核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市城区绿地管理的风景林地和山地保护范围的林地,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政园林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一)永久性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及林木补偿协议;
6土地规划用地图。城市规划区内还需提供规划用地图;
7其他规定的资料。
(二)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用地单位按规定提交的用地申请后。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外,还须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文件(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监督。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伐除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伐除人工幼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按市场价格估算,下同)70%补偿;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
(三)伐除经济林。并按正常年份经济收入的五倍给予补偿;
(四)清除苗圃地上的苗木。按实际损失补偿;
(五)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占地或征地单位所有的除分别按前(四)项规定的标准补偿外。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等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由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验收。严厉打击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擅自开山和扩大开山范围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第二十五条林政稽查机构要对征占用林地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规定。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的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临时占用林地。
第三十条对违法违规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经审查,确需征占用林地且符合征占用林地许可条件的依法限期补办手续。
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对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更衣室内除清扫用具及更衣用櫈外,一律不准摆放其他物品、物件、工具等。
三、更衣室内不准喝茶、聊天、睡觉或中途时间随便进出、洗擦等。
四、更衣箱按指定箱号一人一只,由员工个人使用,损坏酌情赔偿,不得相互转用或另作它用。
五、更衣箱内只准摆放更换的衣服、鞋及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摆放其它物品。
六、更衣箱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大额钱款和有价证券,遗失责任自负。
七、更衣箱内要保持清洁,用后应随时锁好。衣箱钥匙要妥然保管好,丢失自己负责配制。
八、更衣室钥匙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拥有和私配,若有物品遗失追究私配人责任。
杭州市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土地、环保、海事、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支持港口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杭州港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水利、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杭州港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公布。
杭州港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布;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
杭州港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港口物流、仓储、临港工业等功能;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港口规划作业区建设。
第八条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使用港口岸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证明文件;
(三)属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或者筒仓码头的,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和建设临时港口设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二)陆域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拟建港口设施的地理位置图、航道位置图、建筑物主要控制点坐标平面布置图;
(四)使用期满后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或者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书或者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根据陆域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0年。
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应当重新申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禁止从事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使用的港口岸线和港区内的坡岸进行日常维护。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终止的,使用人应当按照申请时提交的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港口作业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港口经营无关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位于港区内的,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属于实施备案管理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备案后10日内,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筒仓码头建成后,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未经安全验收评价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港口经营许可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期限届满20日前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港口经营人的装卸工艺、安全管理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改造经许可经营的码头、堆场、仓库、储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改造手续。
港口经营人不得使用正在进行改造的码头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码头设施改造期间,需要使用未改造部分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事前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市港航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调度船舶,维持码头前沿停泊秩序。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区域内按照设计荷载堆载货物,堆场、仓库等应当设置不同类型货物堆载限高标志,不得超限堆载。
第二十三条 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施封闭管理。港口范围内的码头、仓库、堆场、客运站、办公区、候工区等功能区域应当划分明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在作业场所设置灭火、防雷、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作业操作规程实施吊装、船舶靠离泊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区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筒仓码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两次安全现状评价间隔不得超过3年。
经安全现状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按照港口作业区域的经营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救急物资,并按照市港航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演练。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向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港口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港口经营人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交通、海事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实施诚信评价管理制度,建立港口经营人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港口经营人诚信评价信息。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从事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港口岸线日常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港口岸线恢复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或者超过船舶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调度船舶,维持码头前沿泊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货物堆载限高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设计荷载堆载货物或者超出核定的区域堆放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对港口作业区实施封闭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灭火、防雷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港口作业操作规程实施吊装、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实施船舶靠离泊作业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港口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95年3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的《杭州市港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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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内要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吵闹。
2、不准学生将食品、饮料带入实验室。
3、学生在实验前,要预先作好课前准备,进入实验室时要有秩序,按指定的座位就座。
4、实验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实验内容、目的要求和实验步骤。学生按规定的实验要求和步骤正确操作。
5、实验开始时,学生应先查点仪器、药品是否齐全,并做好仪器、药品的登记表的填写,不得随意调换。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师报告。
6、实验必须按步骤进行,并仔细观察,做好记录,课后及时填写好实验报告。
7、实验时,要爱护仪器,节省药品,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丢失的仪器,必须根据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8、实验结束,要将仪器整理洗净,保持桌面、室内的整洁、由老师宣布后才能离开。
9、不经教师许可严禁学生将实验室中的药品、仪器带出实验室。
10、本守则在每学期第一次实验前,向学生宣讲。
11、教师必须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
损坏赔偿制度
1、教师在实验室领取实验仪器、模型、工具时,要填写好实验通知单,归还时作好验收工作,如有损坏。办好帐册的注销、签名手续,对价格在50元以上的要呈报校长室,由分管校长审批后,再办理手续。
2、演示实验仪器、药品,教师应妥善安放,确保安全。如有教师操作不当或因旁人玩弄损坏,要按价处理赔偿。
3、学生实验如有因违反操作规则,损坏者由任课教师和实验员协商按价赔偿,对随手把实验器材带出实验室,要追查归还,加倍赔偿,并对该生进行思想教育。
4、学生实验由于操作不熟练或意外引起损坏,如在50元以下按价格的1/2赔偿;如50元以上的再在超出部分按1/3赔偿。
实验安全防护制度
1、做好电的安全防护工作,工作后要切断电源。
2、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有危险品柜;实验结束后及时入柜。
3、危险品指定专人保管负责,严格控制药品用量。
4、实验室备有灭火器、砂、棉毯等防火用具;实验员应学会使用防火用具。
5、做好实验室的卫生和通风工作,每天工作后关好门、窗,做好防护工作。
6、做好寒、暑假的安全防护工作。
实验室仪器借还制度
为加强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管好用好仪器,特制定本条例。
1、除班级制度外,一般仪器不流出仪器室,如本校老师需进行教学研究活动、科技活动、社会科技咨询服务等,可提供方便,但必须办妥出借手续并及时归还实验室。
2、校外人员概不借用,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条方可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3、价值在五十元以上的仪器均需校长室批条才可借用。
4、在借用和归还仪器时,均作好仪器的检验工作,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实验室使用制度
1、任课教师必须预先将所需仪器药品通知实验员,演示实验器材在使用前三日写书面通知单交实验员,学生实验及学生分组实验材料,使用前一周写书面通知单交实验员。
2、演示实验由实验员准备好的仪器材料放在实验室工作台上,由教师事前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3、演示实验应于当日归还,如实际需要不能当天归还须事前声明,如需较长时间使用,可适当延期但不超过三天,归还时须经实验员检查。
4、仪器使用时损坏,归还时应向实验员说明,以便随时登记,并与教研组长研究处理办法。因工作造成损失不予赔偿,由于使用中不按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造成的损失,必须照价赔偿。
危险品保管制度
1、化学仪器室设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柜。
2、危险品柜备有专用锁,钥匙有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分管校长共同保管。
3、凡任课教师需取危险品时,有实验室二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开启,并填写记录单,用后有多余的在半天内归还。
4、平时半月开锁检查一次。核对所存危险品数据。
人事异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4028
版 次:A
页 次:1/6
实施日期: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范围内人事异动工作,使人事异动管理有所依据,促进公司人事工作工作良性发展。
2.范围:
公司范围内人员转正任用、调薪、晋升、降职、调动、离职均涵盖。
3. 权责:
各用人单位依照离职的工作绩效提出人事异动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异动之审核,副总、经理负责人事异动之核准。
4. 定义:
转正任用:公司员工试用期满后,经试用考核合格者作正式聘用,从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调薪:依照公司规定,以业绩为基础指标,参考相关部门意见对正式雇员作薪资调整。(含加薪及降薪)
晋升:依照雇员之工作表现,结合雇员之具体学识、能力、工作经验等要素,对满足工作条件需要之员工作出由低到高之职位调整。
降职:依照雇员工作表现,结合雇员之具体学识、能力、工作、经验等要素对不适合从事主要岗位的工作的人员作出由高到低的职位之调整。
调动:依照雇员之工作绩效,参考雇员本身之工作能力、学识、经验等要素,结合公司各部门人员需用求之状况优化人员管理,对从事某一岗位的雇员调任至另一工作岗位的人事管理。具体分为临时借调和正式调动,其中时限为2周内为临时借调,超出2周时间为正式调动。
5. 内容:
5.1转正任用
5.1.1流程
流程
权责单位
相关表单
转正申请
用工单位
员工转正申请表
部门审核
用工单位经理/总监
员工转正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审核
人力资源部总监
员工转正申请表
核准
2、音乐教师在上课和活动前要做好所需器材、资料及其他准备工作,下课后认真清点,不得丢失,并负责保管好音乐教室所有设备。
3、学生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在室内追逐打闹,如损坏乐器和设施,照价赔偿。
4、进入音乐教室,应听从老师指挥,按指定位置就座,不要大声喧哗。
5、要爱护室内公物,每次学习完毕后应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保证良好的学习环境。
6、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可擅自进入音乐教室,使用乐器。
舞蹈教室管理制度
一、进入舞蹈教室,必须着舞蹈鞋及训练服,并将其余衣物妥善保存。
二、学习时要严格按老师指导完成动作,训练中应注意安全,防止出现损伤。
三、要爱护舞蹈教室的公物,不能擅自使用。若损坏,照价赔偿。
四、每次学习后应在老师指导下整理好衣物并清理室内外卫生,保证良好的学习环境,定期打扫。
五、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可擅自进入舞蹈教室。
器乐教室管理制度
1、进入器乐教室应遵守纪律,听从老师指挥,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乐器。
2、室内各种乐器,应放置有序,每次使用完毕放回原处,如有损坏要及时处理。
3、在使用乐器时,应按照要求使用,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要照价赔偿。
4、校内班级借用乐器时要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5、要爱护室内公物,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定期打扫。
6、非任课教师,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使用和借出室内任何乐器。
艺术多媒体教室管理条例
为充分发挥艺术教室在教学和管理上的作用,制定以下规则:
一、艺术教室一切电教设备由艺术科组负责保管使用。
二、艺术教室一切电教设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公共财产保管制度,定期清点;如有损坏,及时上报。
三、艺术教室的门钥匙及室内各资料柜、财产柜、电器柜由艺术科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和外借。
四、艺术教室内的学科专用设施及用计算机制作、储存的资料,由艺术科组管理,其它人不得私自改动程序和删除资料。
五、教师使用艺术教室上课,使用完毕后,在登记本上按要求如实填写使用情况,离开前关好电器和门窗。
六、教师在使用本教室前,应首先学会操作,注意用电安全;防水、防盗;避免造成人为故障和损坏。
七、学生进入艺术教室:
1、必须爱护室内的一切设施,不得损坏,损坏者照价赔偿。
2、必须保持室内清洁,不得乱涂乱画,乱丢乱吐,不能带食物饮料入内。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已于1989年11月16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 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己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一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抡险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条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有本章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室内卫生
1、办公室要保持整洁有序,地净窗明,办公桌椅整齐统一,办公用品统一定位放置,其它物品摆放整齐,室内不准乱贴、乱挂、乱钉,不准乱放闲置物品,办公用具和其它物品要保持清洁。
2、楼厅、楼道、楼梯、楼扶手、墙踢脚线等每日清扫1-2遍,保持清洁无杂物,无尘土、无纸屑、无烟头、无痰迹等。
3、所有门、窗及门窗玻璃每周擦洗1-2次,做到洁净透明,无尘土污物。
4、洗手间、厕所每天清扫1-2次,保持清洁,洗手盆要洁白,地面清洁无杂物,大小便池保持洁净无便痕、无尿渍,手纸放入纸篓内。
5、机房每天清扫1-2次,保持清洁有序,所需物品放置整齐,机柜、工作台、窗台上一律不准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线缆要保持固定、整齐、美观。
6、会议室每天清理1次,每周大清扫1次,保持地净窗明,桌椅按要求放置整齐有序,并保持桌椅清洁,地面与桌洞不得有杂物、纸屑、烟头等。
二、环境卫生
1、院内路面每天清扫1次,保持路面上无杂物,无石块、无污水无尘土、无烟头与塑料袋等保持清洁。
2、院内绿化带内每天清理1次,每周大清理1次,草地和绿地上不准有杂物,并做到定期浇水与剪修。
3、院外环境卫生区域,每周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杂物。
三、清理卫生时间
每天上班前15分钟为卫生清理时间,每周五上午和节日前1天为卫生大清除时间,特殊情况需清理卫生时,局另行通知,每周五下午为卫生大检查时间,卫生抽查时间不定。
四、奖罚规定
1、连续一个月检查、抽查卫生合格的单位每人奖励5分。
2、1年内卫生检查得分总计达不到95分的单位,年底将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5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
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的团体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任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的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
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
交卸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
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并呈准。出差时亦同,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核
第一条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二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减发20%;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