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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已经势在必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原有债务问题、资产评估等问题成为影响企业改制重组的关键。文中就国有企业重组中债务问题进行了分析。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袁以计划经济为指导思想的国有企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遥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尧重组为改革企业组织结构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遥传统退休人员养老金尧医保的拖欠尧多年经营利润入不敷出等都导致了我国国有企业在改制问题上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遥如何解决国有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问题是决定我国国有企业重组的关键遥。
一、我国国有企业重组中债务现状分析
由于国有企业多年经营问题以及退休人员尧工伤人员养老等负担使得我国国有企业背负了巨大的债务遥而这部分巨大的资金缺口在很大程度上又影响了企业改制重组遥有关调查显示仅我国北方省会一个城市的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就达到100 亿元袁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影响了企业重组遥企业回购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需要30 亿元袁企业不能筹措到资产回购资金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袁也就影响了企业重组的进程遥针对这样的情况袁采用何种方式对国有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问题进行解决成为了影响国有企业重组的关键遥。
二、国有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问题分析
1.国有企业重组中债务解决难点分析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债务主要以银行债务尧企业间债务等为主袁传统不良资产的处理以银行债务企业回购尧企业资产变现等方式为主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袁由于企业难以筹措到回购资金使得企业对债务无法处理袁而国有企业限制设备尧厂房由于变现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袁也影响了企业债务的解决遥针对这样的情况袁加快我国国有企业重组中债务分析解决的研究与试验就显得尤为重要遥2.关于国有企业重组中债务问题解决的分析针对我国国有企业重组中面临的债务问题袁积极推行政府回购尧企业职工集资尧债权转股权尧政府担保贷款等方式是解决我国共国有企业债务分析的关键遥通过与银行尧债权企业等进行债转股的协商袁将原有企业负债转为企业入股袁这样能够快速解决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问题遥银行债权转股权的具体做法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袁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实现遥我国现在也开始为建立银行债权转让市场创造条件袁吸引中介机构和社会上的优势企业接受银行转让的债权袁参与企业债务重组袁尝试将银行债权转换为不同投资主体对企业的股权遥为此应允许银行向中介机构出售债权袁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遥对于企业间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具体可以采用股份制改造尧债权转增股权尧债权转分立股权尧三角置换等方式进行袁以此快速解决国有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问题遥对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袁债务无法解套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袁应采取企业自筹与担保金资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债权回购袁使被抵押的有效资产尽快解封袁运作变现袁盘活存量袁推进重组遥另外针对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资产评估尧资产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袁我国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企业资产变现的管理袁杜绝职务侵占情况的发生袁将资产变现中的详细信息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布袁消除企业职工的猜疑袁为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打下良好的基础遥。
三、加速我国抵押担保体系建立,促进债务重组问题的解决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债务问题是制约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瓶颈袁单纯依靠企业变现资产尧职工集资以及债转股很难解决这一问题遥针对这样的情况袁加快我国抵押担保体系建立袁从国有股权转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委托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袁按比例放大贷款规模并以此作为担保资金用于国企回购债权是促进我国国有企业重组债务问题最为有效的方式遥结论院国有企业重组债务问题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进行袁归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变现的监管袁或成立专职国有企业资产变现部门袁有政府统一对所辖区域的国有企业资产变现进行实施遥以此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袁保障国家利益遥企业作为债务的主题袁应积极寻求债务解决的方法袁通过与国有企业改革部门的合作袁促进国有企业的重组尧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袁为我国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工作尧解决我国剩余劳动力打下基础遥。
参考文献:
[1]李琳.国有资产管理与企业重组[M].经济技术出版社,2007,6
[2]李丹.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实施[J].资产管理资讯,2008,4
[3]林泽林.国有企业资产变现的管理与监督[J].西安科技信息,2007,11
【论文摘要】:1998年,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研究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以及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及比较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
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二、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原准则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很少涉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偿还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一) 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 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因为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 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通过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
4. 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5. 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二) 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1.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准备金,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余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 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减少财务费用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入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 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提高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 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另外,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5. 可能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债务重组 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现金偿还债务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以现金偿债务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债务人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若在债务重组前,债权计提了减值准备,先用减值准备冲减差额,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差额的部分确认为债权人的重组损失。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的重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人的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债权人在计提坏账准备和核销应收账款的当期,由于在坏账准备事项上税法和会计准侧的不一致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分别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刘荣,2011)。
非现金资产偿债债权、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构成其损益的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所得,都会影响债务人当期的利润总额。作为重组债权的债权人按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其公允价值和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先用减值准备冲减差额。与以现金抵偿债务不同之处是,若债权人取得的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存货等非现金资产,且对方开具了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则该进项税额也可以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本文以世创公司(债权人)和凯丰公司(债务人)2009年的建筑材料销售业务为例,详细阐述债权、债务人的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案例1:2009年1月3日,世创公司销售给凯丰公司一批钢材,不含税价格为1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后因凯丰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偿还债务。双方协商,世创公司同意凯丰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不含税市价为100000元,成本为80000元。凯丰公司为该产品计提了2000元存货跌价准备,世创公司对债权计提了1500元坏账准备(吴彩凤, 2007)。
(一)债务人账务处理
债务重组利得=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150000×(1+17%)-100000×(1+17%)=58500元
资产转让所得=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准备后账面余额=100000-(80000-2000)=22000元
债务重组所得=58500+22000=
80500元
债务人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5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8000
存货跌价准备2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本案例中,债务人凯丰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应比照债权人世创公司的计提坏账准备的税务处理的方法。概括的讲就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存货发出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和调减。债务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其它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方法与上述相同。以下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存货发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2000×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00
(二)债权人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坏账准备15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57000
贷:应收账款1755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7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75(1500×25%)
“债转股”债权、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
“债转股”是债务重组中债务转为资本的简称。债转股的特点是债务人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仍然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债权人不得已在利益上作出了让步,目的希望以短期的利益损失换取长期有可能的潜在收益,被迫将短期借贷转化为长期的投资行为。就债务人而言,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债务重组损益为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且前者一定小于后者。股权的公允价值与作为实收资本的股权份额或者作为股本的股份面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可能发生的相关税费,一般情况下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股权的投资成本和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权人的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010年4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符合条件的债权转股权的重组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和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均暂不确认,债权人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赵新贵,2010)。
案例2:2010年6月1日,世创公司“应收账款—凯丰公司”的账面余额为8万元,凯丰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债务。双方协商,以债权转股权的方法进行债务重组,世创公司得到凯丰公司3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1.8元。
(一)债务人账务处理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下,税法和会计准则不存在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世创公司80000
贷:股本3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6000
如果该项债务重组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条件,则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有关所得或者损失暂时不予确认。在此情况下,因计入会计损益的“营业外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所得额26000元。在此项免税政策的执行期内,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利润总额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要在会计分录上体现出来。
(二)债权人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54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6000
贷:应收账款—凯丰公司80000
一般性债务重组中,“营业外支出”反映的债务重组损失26000元既影响利润总额,也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若此项重组符合特殊性债务重组的认定条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确认为80000元,与账面价值54000元,存在的26000元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处置或者转让此项股权扣除投资成本时,税法允许扣除80000元,会计上允许扣除5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6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500(26000×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6500
修改其它债务条件重组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修改其它债务条件主要是指在延长偿还期限的同时,减少债务本金,或者降低利率水平,而“以资产偿付债务”通常是立即偿付,不具备延长偿还期限的特点,这应是二种债务重组方法的最大区别。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的确认与“以资产偿付债务”的方法相似。本文重点阐述修改后的债务如涉及“或者有应付金额”、“或者有应收金额”的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概括的讲就是债务人将“或者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债务重组利得扣除预计负债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若涉及“或者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予确认,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李萍, 2010)。
案例3:2009年12月31日,世创公司“应收票据—凯丰公司”的账面余额为104000元,其中4000元为累计未付的利息,票面年利率为8%。凯丰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已到期的应付票据。经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世创公司同意将付款期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同时免除应付未付利息4000元,本金减至80000元,利率降为实际利率5%,但有一项附加条件,若2011年凯丰公司未取得盈利,利率方可降为5%,若2011年凯丰公司取得盈利,利率仍维持8%。
(一)债务人账务处理
借:应付票据—世创公司104000
贷:应付账款—世创公司80000
预计负债2400[80000×(8%-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1600
税法依照确实性原则,只承认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计算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预计负债”,应做调增处理。
若2010年度凯丰公司出现盈利,按8%的利率支付利息6400(80000×8%)元,本金8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4000
预计负债2400
应付账款-世创公司80000
贷:银行存款86400
“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税法允许其据实扣除,所以计算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预计负债”,应做调减处理。
若2010年度凯丰公司未出现盈利,按5%的利率支付利息4000(80000×5%)元,本金8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4000
应付账款-世创公司80000
贷:银行存款84000
借:预计负债240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400
“预计负债”未实际发生,会计上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因税法上已做过纳税调增处理,为避免重复计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元。
(二)债权人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凯丰公司8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4000
贷:应收票据-凯丰公司104000
“营业外支出”反映的 24000元应计入损益,因为利率可能出现变化而造成的“或者有应收金额”,会计上不予确认,税法的做法和会计相同。若2010年度凯丰公司出现盈利,按8%的利率收取利息6400(80000×8%)元,本金8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6400
贷:应收账款-凯丰公司80000
财务费用6400
若2010年度凯丰公司未出现盈利,金达公司按5%的利率收取利息4000(80000×5%)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4000
贷:应收账款-凯丰公司80000
财务费用4000
本例对债权人而言,无论利率高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损益的确认标准是一致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不同债务重组的方法,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应用实例分析了债务重组中会计业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不同。就新准则而言,业务处理主要目的是为了各公司企业所出具的会计报表更具可比性和统一性,以实现国内企业更好地与跨国企业会计核算准则接轨,加快国内企业国际化和标准化的进程。就税务处理而言,主要以国家税收法律为标准进行处理,遵循着统一的规则。
参考文献:
1.刘荣.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天津经济,2011(5)
2.吴彩凤.新准则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J].财会研究,2007(10)
国际上对债务重组所下的定义从总体来讲反映了两种思路,一种是广义的债务重组,一种是狭义的债务重组。广义的债务重组认为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都应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将债务重组定义为:“为了改变或解除债务人对现存债务的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其中不包括债务的消除和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狭义的债务重组认为只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了让步事项的才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的是美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定义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做出的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事项”。
新准则[3]把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而旧准则[2]的定义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可见旧准则是广义的定义,而新准则为狭义的定义。
笔者认为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⑴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适用其他准则;⑵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子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未做出让步,则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因此将债务重组的定义恢复为1998年准则的定义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虽然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在文字上与1998年准则的定义[1]一样,但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比1998年准则的适用范围广,这是由于债务重组定义对“让步”的判断标准不同,1998年准则未采用现值计算,而新准则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做法,采用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
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而言,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现值更能真实反映债务人、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活动中的利得和损失,现值概念的引入,使得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各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是一样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指出:“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的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强迫或清算拍卖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我国将其定义为:“以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1)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恢复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意义
从理论上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①公允价值更能体现某一时点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②有助于全面反映债务重组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正确分析企业的经营成果。如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资产转让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的性质不同应分开核算,只有公允价值的运用才能清楚地将其区分开来。
恢复公允价值,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新的会计准则中由于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部分引入公允价值,为了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应引用公允价值计量。
恢复公允价值,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我国企业要开展世界贸易,就要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计量通常被认为能为决策者提供最为相关的信息代表了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
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新准则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一)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几十个之多,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也正显示出蓬勃生机。同时,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地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往往是因为市场环境和人为因素。而在目前市场经济不完善,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存在缺陷的条件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科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实际操作时能做到的只能是选择最接近公允价值的计量,尤其在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公平市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探求公允价值的情况。大多数时候,公允价值的确认只能来源于双方协商,那么公允的程度就有待提高了;同样现值利率的取得也会存在具体困难。这些都给公允价值计量留下可选择的空间。在日前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还要以企业财务报表指标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合理的情况下,不排除因受自身利益驱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利用此进行利润调节和会计造假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
(二)关于重组收益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目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了目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然而就如98年准则,一些亏损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债务重组获取额外的重组收益及巨额利润,以使亏损减小或是扭亏为盈,维持报表利润,使会计报表不真实。这就需要修改现金流量表的相关项目。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它的损益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因而对当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把由于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从补充资料的净利润项目中扣除,这样对净利润调整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才会是真实的数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补充资料中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相一致。因此为了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应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净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这样处理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
4、结语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是在2001年修改1998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修订,它更能反映现实经济运行的特点,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更为其体,更其有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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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内容摘要:学者们大多从理论上赞同利益相关者治理,但对其现实可行性提出了质疑。文章批判了这种对利益相关者治理的“不可行论”,认为利益相关者治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中国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实施机制。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治理股东至上主义治理可行性
时下,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成为公司治理的热门话题,其必要性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赞同,但其可行性却遭到不少学者的质疑,认为利益相关者治理不具备嵌入的可行性。果真如此吗?
利益相关者治理的“不可行论”
不少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治理只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主要原因有:
利益相关者治理意味着只要与公司利益相关,就要参与公司治理,按此逻辑,那么公司治理将是一个无法确定边界的结构,因而也是一个无法稳定和行使职能的结构。如果根据与公司利益相关度的强弱来确定利益相关者是否参与公司治理,那么怎样来确定相关度?如果能够确定相关度强弱,又怎么来确定哪一个度(80%或90%)是参与和不参与公司治理的边界?如果确定了这一边界,实际上就否定了“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这一结论,只能说利益强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
在“股东至上主义”治理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护。因为在进入公司以前,专用性资产所有者是能够意识到自己进入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的,在由资产专用性所带来的风险没有得到补偿以前,他不会进入公司;即使进入,他也不会有足够的激励去有效率的运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本。因此,为吸引专用性资产进入公司,公司会给予其所有者一定的剩余收入索取权,所以说,在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治理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可得到保护,根本用不着所谓的利益相关者治理。
即使能清楚准确地界定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但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在他们之间的分配将是一个很难准确衡量的难题。
再进一步,即使能在利益相关者之间有效地分配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但分散的控制权却又极易导致公司决策制定时的拖沓和僵持的局面,严重影响公司的运作效率。
利益相关者治理的观点有待商榷。
对“不可行论”的质疑
对第一点质疑,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人都能被称作利益相关者,都要参与公司治理。虽然西方学者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形式多样,“没有一个定义得到普遍的赞同”(多纳德逊、邓非,2001),但目前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将利益相关者界定为那些与企业有一定的关系,并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的人(Clarkson,1994;Carroll,1994;Starik,1995)。可见,并非所有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人都能称作利益相关者,而是特指那些在公司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人,主要包括债权人、股东、政府、客户、管理人员、员工、供应商等。不仅如此,美国学者米切尔和伍德(Mitchell&Wood,1997)提出的“米切尔评分法”还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大大改善了利益相关者分类的可操作性,极大地推动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应用,并逐步成为利益相关者分类最常用的方法。所以说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已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得到解决的问题。
对第二点质疑,虽然公司为吸引专用性资产进入,会给予其所有者一定的剩余收入索取权,但这种剩余收入索取权所得到的远不能补偿他们的损失。比如债权人,公司为吸引他们进入,会给他们承诺: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首先补偿他们,但这种补偿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种“承诺”带来的是更多的“套牢”。因此,在“股东至上主义”治理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对第三点和第四点,如果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建立在分散的控制权基础上,那么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且严重的,但利益相关者治理并不必然建立在分散的控制权基础上,我们可以设计这样的控制权结构:控制权仍掌握在经营管理者手中,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控制权。这种设计虽然有利于监管和决策制定,但这种决策可能是有偏的(偏离于其他无控制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控制权的集中可能导致对部分利益相关者的负的外部性。因此,这种设计还须有其他配套措施来保护无控制权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种是通过排除那些有较大可能给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负的外部性的行动,对有控制权的一方的可行性决策进行有效的限制,达到保护无控制权利益相关者并提升整体福利水平的目的。这即是通过赋予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权力,制约经理层及其负外部性行动。另一是构造无控制权利益相关者“要求权”的结构,使“有偏决策”的影响达到最小。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给予债权人合理的“退出权利”:一些短期债务契约的持有者可以持有债务直到到期日,也可在坏消息出现时,要求提前支付。这即是利益相关者相机治理机制。对国有企业而言,这两种配套措施都应该有,一方面让债权人、员工、客户和供应商有权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监督制约经理人的负外部性行动;另一方面又要设计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相机治理机制。
我国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设计
产权改革
有效的公司治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是产权明晰,而国有企业恰恰是产权不明晰,因此,塑造国有企业治理必须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塑造有效的股权结构。但要塑造何种类型的股权结构,才能既符合中国实际,又能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呢?
如果股份过于分散,股东行为会呈现两个特征:一是“理智的冷漠”,即一个股东因做出理智的判断而付出的成本要大于因投票而获得的利益,对积极行使投票权持冷漠的态度;二是“搭便车”问题。这两个特征的后果导致股权分散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如果股权过于集中,虽然有利于降低成本,但大股东很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较好的股权结构应是使股权适当集中于大股东手中。另据刘永祥、黄祖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的研究:股权较集中,但集中程度有限并且公司又有若干个大股东的股权结构,不仅有利于权竞争,也有利于对经理进行监督(刘永祥、黄祖辉,1999)。因此,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应是:法人交叉持股,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目前我们应做的是:大力引进境内外合格的以非国有性质为主的战略投资者,并使战略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能够流通。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容很少,《公司法》只是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至于其具体运行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则无任何说明。在这方面,应该强调对中小股东的平等待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立,主要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的形式进入董事会,供应商和客户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强调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
加强监事会建设
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本质是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消减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弱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达到这个目的,监事会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国有企业实施利益相关者治理,应将监事会变成利益相关者治理的主舞台。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员工结构不合理,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不能有效地行使建议权和财务检查权等问题导致的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建议我国国有企业的监事会设计应做到:将债权人、客户代表引入监事会,改变监事会的来源主要是股东和员工的状况;引入独立监事,保证其超脱的身份和地位,发挥其专业监督职能;保障监事会足够的经费,在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不至于因经费问题受制于董事会和经营者;保证监事监督行动的自由性,监事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随时可以实施监督手段,不受董事和经营层的干扰;解决好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功能分割与机制协调问题以及公司监督权力资源有效分配问题,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在监控功能上的互补性。
共同治理和债权人相机治理
共同治理要求利益相关者平等地分享企业所有权,即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强化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利益关系,通过控制权的分享形成多边制衡机制。相机治理则要求一旦企业业绩不佳,任何受伤害的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向实行机会主义行为的人施以确信的惩罚。两者相结合可以解决“股东至上”逻辑无力解决的问题。
共同治理主要包括:利益相关者董事(监事)制度。这是保证利益相关者有机会平等地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也便于加强信息交流,做出正确的战略决策。职工持股计划。董事会中的集体谈判制度。通过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协商,克服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表决权信托与制度。前者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将表决权交给其指定的受托人行使,股东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期间股东不可撤回其表决权。后者则指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予其他指定的人行使,这种关系是一次性的,关系结束后股东可撤回其表决权。设置这两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绕开证券业与银行业分离的障碍,为债权人进入董事会创造条件。
债权人相机治理机制主要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对策有: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真正使其商业化经营;同时,让商业银行更多地参与投资银行业务,例如,提供证券咨询和托管服务,实现银行的投票,进而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债务融资;成本;对策
一、国内外关于成本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伯利和米恩斯1932年在《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中,首开成本理论讨论之先河;科斯(1937)在《企业的性质》中写道:与市场利益价格信号配置资源的方式不同,企业通过权威来进行资源配置,利用权威配置资源的好处在于节约了市场交易成本,但同时又产生了组织成本,两种成本的权衡决定了企业的边界;而阿尔钦与德姆赛茨(1972)则用监督成本概念来讨论企业的成本问题,当监督者不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时,又出现了监督监督者的成本;公司问题直到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和所有权结构》才被正式提出并且在经济学领域产生了巨大反响和在社会科学文献中被引用最多的论文之一。
(二)国内研究现状
潘敏(2002)在其博士论文专著《资本结构、金融契约与公司治理》中,通过对企业融资行为选择中的成本、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等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吕长江,张艳秋(2002)具体分析了成本的计量及其影响因素;韩忠雪,朱荣林(2003)通过对跨国公司进行研究,发现跨国经营对于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存在相关关系。也就是说,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国别市场多样化(多国组织)和产品市场多样化(多产品组织)的深化和整合,跨国公司的融资杠杆效应也在逐渐加大;杨兴全,郑军(2004)通过研究指出,通过债务融资契约获取企业投资所需的部分资金是降低股权融资契约成本的有效途径,然而,企业债务的引入又会产生债务融资契约的成本,股权融资的成本与债务融资的比例负相关,而债务融资的成本与债务融资比例正相关;王志芳,油晓峰(2009)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成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债务成本显著负相关,股权结构与债务成本显著正相关,财务能力与债务成本显著负相关,行业指标与债务成本的影响不显著。
二、成本中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关系在我们的社会中普遍存在
例如,律师作为当事人(委托人)的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医生作为医院的人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而公司管理者作为公司所有者的人为委托人提供经营管理决策服务。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关系,本质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将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产生委托―问题。
成本来源于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这样一个事实。在部分所有的情况下:当管理者尽力工作时,他可能承担全部成本而仅获得一部分利润;当他消费额外收益时,他得到全部好处但只承担一小部分成本。由此管理人员有追求额外消费的不积极工作的动机,使得企业的价值小于他是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两者之差被称之为成本。
(二)债券间接成本
(1)企业债券成本较高。企业债券一般是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但正是投资者众多的特点使得债权人自然产生“搭便车”倾向,而不愿自己付费监督。市场债务融资对企业动态的监督激励是有限的。为此,市场债务融资的监督激励必须在合约中加载更多的条款,但过多限制性附加条款必然会加大监督执行方面的成本。(2)企业债务再谈判成本较高。在不完备契约条件下,当发生契约中未能明确规定的状态或事件时,契约当事人必须对不可预测状态或事件的处理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再谈判,即契约的不完备使得再谈判变得有价值。
(三)债券融资成本的缺点
(1)财务风险高;(2)限制条件严格;(3)融资数量限额;(4)负财务杠杆作用;(5)企业债券融资成本优势并未体现出来。按照企业外源融资成本最低原则,上市公司选择融资方式的顺序应为股权融资---企业债券融资----银行贷款,与西方企业融资理论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水平过低;(6)相对股权融资而言,企业债券的“信号”传递作用显著。发行企业债券时,企业市场价值会因为股价上升而上升;(7)培育并支持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会大大降低企业债券的间接成本,企业债券融资的成本优势也会更显著。
(四)债拳融资优点
(1)资金成本低;(2)保障股东控制权;(3)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4)收益稳定。
三、解决债券融资成本问题的对策
债务成本主要来源于资产替代和债权侵蚀,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降低债务成本的政策性建议。
(一)注重公司规模大小,提高资产重组的质量
实证分析表明,公司规模是影响公司债务成本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加入WTO后,企业竞争更加激烈,如何在新的竞争环境下生存、发展和壮大,是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抓住机会,迎接挑战,提高资产重组的质量,努力扩大企业规模。
(二)优化股权结构的调整,防止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控股程度越高,债务成本越低。从我国现状来看,目前股权集中度很高非常有利于降低债务成本,因此,保持目前的高股权集中度仍旧有利于债务成本的降低。但是实证分析同时也指出,有可能伴随一种债权人和股东合谋情况出现,这将会极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也不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因此,股权结构要重视产权多元化。
(三)强化自身积累,促进可持续的盈利能力提高
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比率越高,债务成本越低。因此,在实践中,要注意提升这些指标。上市公司应该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加速资金周转、降低产品成本、改进产品质量和结构等措施,促进企业盈利能力的持续增长。上市公司应尽量将自己的优势产业同本地资源结合起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将主业做大、做深,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四)制定科学的营运资本政策,促进资产变现能力提高
流动比率越高,债务成本越低。但值得注意的是,从债务成本降低角度出发,流动比率指标并非越高越好,因为比率值过高,可能表明公司的资本金利用效率低下,资产运用不充分,会造成资金占用的浪费,提高企业的资本成本。因此需要制定科学的营运资本政策,在充分考虑必要的流动性的同时,还要考虑企业是否具有较高的收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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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自从资产证券化诞生以来,学者们就对其作出了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①有学者认为,可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定义为这样的一个融资制度的安排,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 SPV②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③还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证券化又称“权利证券化”,指某项资产的基础性权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债权性权利、担保性权利、社员性权利等)通过转换方式、衍生方式将其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性权利的过程。证券化有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之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是指将公司股权或公司债转变为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等流通性强的金融商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为提高企业及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及债权流动性为目的,将资产或债权予以出售或担保,设计并发行新形态的证券,公开出卖给市场投资者,以实现权利人和权利性质变动的过程。
以上三种观点均突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提高创新功能,即将原本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缺乏流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证券化过程转化为金融市场可流动的证券形式。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将证券化分为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并且对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进行了精练的概括,较为可取。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是由其贷款债权所形成的资产。相应地,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可定义为运用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方式,即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出售给 SPV ,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为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化解潜在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简单的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证券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步骤:首先,商业银行汇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其次,组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第三,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转移于SPV,实现“真实销售”;第四,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和拟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第五,资产担保证券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第六,SPV按照证券购买协议约定对投资者进行偿付(下附流程图)。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随后之所以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和采用,近年来又在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主要因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拓宽融资渠道、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贷款业务一旦发生,银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被合同限定,如果发生数宗的大额中长期贷款业务,银行资产就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需要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收回的本金提前变现,再开展新一轮业务,从而加速了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上。
第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因产出售而取得的现金收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产”栏目中。这既不同于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上角――“负债”栏目中;也不同于通过发行新股、配股、优先股等股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权益”栏目中。后两种方式都将增加筹资人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而资产证券化则具有非负债型融资的优势,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第三,有助于分散信贷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在对贷款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利率、不同的种类等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将贷款进行重新组合和给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结构性信贷证券”,银行在转让信贷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权益的同时,也转让了部分或全部风险。这是一个将银行独立承担风险转化为银行、证券机构、众多投资者共担风险的运作,必将大大提高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有助于发展资本市场。数十万亿金融资产淤积在银行,间接投资比重过大,直接投资比重过小,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是我国金融结构十分突出的不合理现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资产证券化显然对改善我国金融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很大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4年4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3.46万亿元,而股票市价总值刚刚突破5万亿元。股票市场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它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种类型机构和多种制度组合运用,可以大大提高资本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 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证券化改变了投资品种结构,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这些势必对已有的货币市场供求格局产生很大影响。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增大银行间证券资产的交易规模,从而使货币市场的交易利率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对基准收益率、存贷款利率等起到引导作用。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不具有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担保证券,原本由银行承担的放贷风险转化为由广大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如果资产担保证券最终不能顺利获得偿付而导致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稳定。具体来说,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风险。投资人通过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了资产池资产的所有权,既获得了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必须承担这些资产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当资产池内一部分信贷资产因为借款人死亡而无法还本付息,从而导致这一部分资产的现金流中断时,投资人就将承担相应的损失。对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收益和风险是可进行比较的两个变量,购买股票时如此,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也一样。
第二,市场风险。资产证券化通过信贷资产的出售和以这些出售的信贷资产为偿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接搭起了桥梁。一旦广大投资者得不到偿付,原本信贷市场的风险即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则有可能造成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第三,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许多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担保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我国根本不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我国目前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由于其内容和效力的局限性,其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操作提供全面且完善的规范。
综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有弊,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行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操作方式,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其在推进银行改革、活跃证券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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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设立的用于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的载体。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6页
(一)关于出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我国对商标和专利的确认是通过发放一定的权利凭证来予以确认其效力,在出资中商标或专利的所有权人必须证明其出资客体的合法性。实践中,公司对出资人知识产权合法性的审查,应侧重两个方面:如果出资人是商标和专利权的原始取得主体,公司只需要查看其注册证或专利证书即可;如果出资人以转让或其他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查看转让合同来判断。专有技术的出资人,也可以向公司出示诸如保密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方可证明自身的权利主体身份。以计算机软件等其他类型的普通作品出资的应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在出资时向公司出示登记证书。
(二)关于出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分别对已注册商标和已取得的专利权设置了“撤销”“无效”程序。因为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从而导致出资无效。对于这一问题,公司成立时,应当组织人员对出资人所出具的权属证书进行审查,并去相关行政登记部门进行簿册查阅。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之上的第三人,应当审查该出资人是否已与他人签订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协议,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出资还应当区分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涉及不同权属第三人等情形。
(三)关于出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均有法定的有效期限,所以公司需要审查出资人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出资人在投资过程中,若遇到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短于公司经营期的情况,可通过在知识产权出资合同别约定加以规制。对于虽然未过有效期但法律予以保护的期限即将结束的专利权,要重新评估利用价值;但商标权因其自身特性,使用时间越长价值反而越大,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人务必要进行续展注册。
二、知识产权出资权属瑕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知识产权出资人必须对该项权利具有完整处分权,如果出资人不是合法权利人,则出资将会因其权利瑕疵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以发明为例,至少存在如下四种情况:①职务发明被发明人或设计人当成职务发明用于出资。②受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受托人将委托发明专利用于出资。③共同发明被部分共有人擅自用于出资。④被许可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其使用权用于出资。另外需注意的是,用于出资的各类知识产权,不能设立其他权利负担,比如质押权。否则公司将面临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而致利益贬损的风险。
对于出资权属瑕疵问题,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出资人用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出资的,应当着重审查所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基于单位下达的开发计划所开发的软件等处分权一般情况下归单位,其发明人或开发人不能以个人名义用于出资,除非和单位另有约定。
(二)法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用知识产权出资,应审查出资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务法人中只有国家授权代表并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组织和部门才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其他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只要其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有处分权,便可出资。
(三)多个主体用共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应考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要判定技术成果是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处分权归各方共有,委托开发除有约定外,一般归受托方享有。
(四)知识产权的合同债权人能否以未来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或者公司将依法转让给公司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转化为对公司股权的问题。这涉及到非金钱债权转股权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债权转股权尚未明确,但在工商登记实践中持谨慎肯定的态度。
三、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直接关系未来的利益分享,也关系出资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和股东地位,所以必须寻找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实践中当事人最容易忽视如下问题:①对知识产权的前期开发费用无法准确界定。②对同类产品或技术投入市场后所面临的竞争风险、市场潜力、价值分析预测不准。③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后,为扩大效益将对其进行后续开发投入,对此投入大小预测失误。目前,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市场鱼龙混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良莠不齐,因此,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严加筛选:
(一)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公司自己决定,应当选择资质比较高、声誉比较好的评估机构和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拒绝接受由出资者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在选择评估机构之前,应对市场上从事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查阅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曾评估的项目,通过评估项目了解、判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学术素养、专业技术、从业经验、敬业精神、职业操守。
(三)审查评估机构的评估预案。运行规范、口碑较好的评估机构一般都会对承担的评估项目进行事先预评并形成预案,它们有一套完整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的范本供当事人查阅,并且对以上事项有充分的理由说明。
(四)与评估机构签订规范、详尽的委托评估合同。要在合同中对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和要达到的标准及要求作出规定,特别应该就双方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比如评估机构明显重大的评估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具体的责任承担和赔偿方式,必要时也可列举免责事由。
四、知识产权出资交易复杂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知识产权出资时须履行转让和许可程序,这些程序都有一系列完整手续,如果出资人提供的手续欠缺,就可能导致出资瑕疵或出资行为无效。比如正式书面合同缺失、以转让形式取得的权利缺少登记公告、国有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转让或者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缺少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等。
除此之外,用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也需要特别注意使用权人的权利界限及所有权人是否对使用权作了相关限定。在非独占许可情况下,出资方也可以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知识产权,倘若如此,出资方就无法保证接受方对出资知识产权 的市场份额,因为被许可第三人的企业数量、生产经营规模都会挤占接受方的相关市场。此外,若出资方或被允许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在使用该知识产权过程中出现各种违法行为,也会使接受出资的企业遭受损失。对这些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主要依赖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具体细节:
(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标的和权属。明确出资人出资到公司的是什么,是专利、商标权、著作权还是商业秘密?或者某种专利的使用权?该专利是否有其他的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公司与出资公司存在何种竞争关系?专利权期限如何?专利费缴纳情况如何?以专有技术出资的,技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技术的性能如何?
(二)仔细查看有关出资的规范性文件。从我国《专利法》第10条、《商标法》第40条可见,知识产权权利转移的公示备案制度是其出资的法定程序,为避免日后因出资权利瑕疵而导致纠纷,当事人务必仔细查看公告内容、方式等具体事项。此外,经授权代表国家或者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部门也可以成为公司投资者,如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但在知识产权出资转让过程中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所以,当事人也要注意查看有关批准文件,了解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属性、内容等。
(三)要求出资人对出资瑕疵进行担保。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可以要求出资主体通过书面承诺方式,如在出资协议中对出资技术的特性、有效状况、实用价值、市场前景等方面做出保证或承诺,可以要求出资人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降低企业损失。
五、知识产权出资商业化运营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任何市场行为都伴随有风险,知识产权作为非实物资本出资,面临的风险更大。法律在赋予权利人权力时重点审查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作品“独创性”,或是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并不关注或考虑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及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不关注它作为资本进入市场后的利润。知识产权取得法律授权,只不过是其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在具体出资运营中,还需考虑其能否被商业化利用,以及利用的成本是否合理等问题。
当前,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问题已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重点,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法律制度将会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但制度的完善涉及众多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当事人在用知识产权投资之前,必须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可行性、必要性、收益率或潜在风险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据此做出是否出资入股的决策;可以通过与出资人的商务谈判,就出资过程中各方的条件、风险防范措施、权利义务履行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损失分担比例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将此作为双方合作或者签订合同的基础。通过此种防范,力求将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风险降至最低,最大限度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我国相关部门能尽早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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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财务治理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和关键。文章从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财务治理的相关举措。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公司规模的不但扩大,上市公司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企业组织形式和财务管理要求,亦难以满足股东、债权人和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理性的财权配置进而权利划分和对剩余的分配。财务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的现实、集中、根本的体现,因此只有建立健康、有效的财务治理模式,才能更好地解决公司利益矛盾,保证上市公司运营效率。然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中尚存在种种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敦使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健康稳定发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权结构单一导致财权配置过度集中。虽然我国《公司法》明确界定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现象,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在我国2004年的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绝对持股份额占总股本超过50%以上的有850多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80%,其中:89%是国家股东;75%是法人股东。有统计表明: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4%;国有股在非流通股中占74%,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形成了畸形的股权结构,使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不能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比如,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很容易从短期利益出发,忽略长远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在长远的角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二)董事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及相应的治理功能。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因此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无论从机制上还是在力度上都不能满足财务治理的需要。由政府委派的原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而且高达60%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极为严重。同时,由于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其对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制约,决策时只会从上级主管部门或自身利益出发;对下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监督与评价的效果可想而知。而且我国董事会结构单一,董事责任不明确,普遍缺乏责任心,董事长的权力过于集中,也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权、监督权等多项重大权利。许多上市公司由于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人员严重交叉,同时所有者缺位,股东大会的权力名存实亡,董事会实质上是董事长一个人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利益不能在董事会内部得到有效实现。作为公司实际拥有人的广大持股人,并不能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股东大会也收效甚微。因此,导致权力失衡和权力高度集中。所有者缺位,导致权力失衡和权力高度集中。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已形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形同虚设。从理论上讲,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仍享有绝对控股地位,形成了国家就是公司大股东的状况。国家作为公司所有者“链”过长,导致“所有者缺位”,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公司的产权没有具体的约束制度。因此,由什么机构或由谁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便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导致利益分配混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为追求利益,随意改变会计政策,操纵会计利润现象。同时,由于关联交易不公开、不及时披露会计信息或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导致我国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他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往往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过量披露,对公司不利的财务信息闭口不谈,主要表现为: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披露不够充分,对企业应收账款分析不够,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或有事项等项目进行隐瞒;对企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很少,甚至有的企业根本就不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对资金去向和利润构成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够细致;不少企业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理由,对企业当期的并购、交易等事项进行隐瞒。与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表外信息披露更是问题重重,许多公布的信息严重不实,对公众存在严重误导,许多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投资价值分析盲目乐观,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必然会误导投资者。诱发投机而非投资,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投资秩序,从另外一个方面也降低的证券市场资本化的进程。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相关举措
(一)加快股权分置改革,优化股权结构。与国外股票市场相比,股权分置是我国股票市场的最大特点。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非流通股股东更多地从控制大量自由现金流中获得自身利益。在现有股权结构下,股权的流动性非常有限,非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大部分,不利于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进度,实现国有股股权的流通,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国有控股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从而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可以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着想,真正实现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从而在长远利益上,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也能够更好地解决上市公司融资偏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