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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并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15%;
(四)一般工厂、仓储设施、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专业性市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厂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六)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商业楼不得低于30%,商住综合楼不得低于20%;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项目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高15个百分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建设的,应提高5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区外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第十条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第九条规定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应建绿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费用以及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和5年绿化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保持合理的间距,确保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四)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业主所有。
(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出让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按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五条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或迁移树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偿树木损失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得任意修枝、伤根及迁移。
第二十条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现有绿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外,应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经批准后,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临时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外,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鼓励单位、个人认养绿地。
第二十六条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完成期限。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所取得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收取的有关绿化费用,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擅自割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摊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现有绿地,擅自迁移、砍伐、毁坏树木或毁坏绿化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树木价和绿化设施价2至10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按时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绿化建设费用的,应处以绿化建设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指标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规定补建绿地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应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护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外,同时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重要性 特点 措施
中图分类号:K928.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重要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过程就是把园林规划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体园林景观的过程。所以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绿化技术设计人员的设计规划,并严格按设计划线图进行绿化种植,达到预期景观效果。但光是种植栽苗还不够,如果种植前后不注意绿化养护工作,种植好的树木、绿苗不久就可能因缺水、生病等原因会枯萎死亡,那么前面的绿化工作就算全部白做和浪费,园林景观更无从谈起。实际上要想获得园林绿化工程最好的效果,还要在园林绿化种植的全过程中始终重视和监督园林养护和管理工作。只有在全方位全过程中重视了养护和管理工作,园林植物造景效果才能真正体现;苗木成活率高了,园林绿化工程的费用才能降低;景观也达到预期的效果。居民在小区尽情享受绿色的大自然,快乐的生活,是居民休闲的娱乐、玩耍的好去处。
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当前生态需求是人们的主导需求,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向生态、绿色、环保型发展,园林绿化成为环境建设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1、实施对象大部分是活体 园林绿化工程大部分实施对象,都是有生命的活本,通过各种彩叶植物的配置,利用各种苗木的特殊功能,来净化空气,吸尘降温,隔音杀菌,营造观光休闲与美化环境空间 2、养护管理的长期性只有长期的精心养护管理,才能确保各种苗木的成活和良好长势,否则,难以达到生态园林环境景观的特殊要求和效果。园林绿化工程建成后必须提供长期的管护计划和必要的资金投入。
存在问题 园林绿化工程在景观、小品、植物配置等方面更讲究艺术性,其景观效果要给人以美的感受。这就给施工技术人员提出了专业上的深层次要求和对于园林艺术美的特殊要求。 目前绿化养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
1、对绿化养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一个绿化工程完工后,是否能满足小区居民的需求,提高居民满意率,种植的工作固然重要,但绿化养护更为关键。俗话说:“三分种,七分管”。如果不进行绿化养护或养护不到位,园林规划设计意图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展现,园林绿化建设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就不能得到最大效率的发挥,园林绿化建设必将失去其本来意义。
2、养护人员对修剪造型知识欠缺,养护工作缺乏创新,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现在采取的一些养护措施,方法比较简单,冬季该修剪的树木修剪少,修剪技术含量低,养护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养护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养护效率较低,个别树木长势造型不好,景观效果较差。
3、小区居民环境意识差,素质有待提高。个别居民对待花草不爱惜,任小孩子进入践踏、玩耍,个别养狗的居民把狗随意放进去拉屎拉尿,所以保护环境意识有待提高。
四、养护措施
1、宣传教育措施。 时常有个别的小孩、居民折损花木,因此,加强对居民爱护花草的宣传很有必要的。可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如社区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物业管理站与居委会开展的“小区是我家,美化靠大家”劳动竞赛、与就进学校开展“手拉手’承包树木绿地等多渠道的护绿宣传教育互动等活动,以此来提高居民爱绿护绿的思想意识。让全体居民都行动起来,人人都爱护树木、爱护花草,保护环境,争当社区环境保护的保护人、监督人。同时,与居委会各区域居的楼片长联合看护绿地,宣传保护绿地,检查绿地、树木的情况,劝阻损绿毁绿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处理。 2、技术措施
首先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对小区所有的花木进行分类,将植物的特征、习性登记。登记造册,以其编好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季节、树植位置、环境等因素,早打算早安排。摸清一定的规律及早制定好一年中的工作月历,并做好绿化日工作写实、技能培训,落实责任制,划分管理片区,基层领导做好日常检查和记录。在栽培学中,绿化中种植的都是有生命的植物,个别的单位在园林绿化时,往往规划设计高标准,施工养护低水平,造成好景不长有死亡。在绿化养护管理上,要了解种植类型和各种树木、花草品种的特征与特性, 关键的重点抓好肥、水、病、虫、剪五个方面的养护管理工作。 3、花卉的培育管理。盆栽花卉的管理,盆栽花卉是经过两个阶段培育而成,第一个阶段是在育苗池进行培育,第二个阶段是装盆,装盆花叶子在3个以上可以上盆,浇水,上肥。后生长到具有观赏价值或开花前后,摆放到室外广场(花坛)、绿化景点中。花圃培育盆栽花卉,首先选择各类各种时花和阴生植物,进行整地播种或扦插,盆栽花卉第二阶段的管理,由于摆放分散,重点做好三防:防旱、防渍、防冻。盆栽花卉由于分散,通风透光好,病虫较少,但要细心查看,一经发现,要用手提喷雾器逐盆喷药。
4、加强平时的看管、检查工作
为了保护树木,免遭或少受人为破坏,对于一些怕践踏的树种,如树根较浅的树种,应当选用绿篱保护起来,与游人隔离。如果发现树木倾斜,要及时扶正加固,一些重点地区应设专人看管,定期巡视,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发现树木遭到损伤而不能存活,应尽早伐挖。园林养护管理应与施工有机结合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和养护管理两者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两者的有机结合是一个成功的园林作品的必然要求。园林的养护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在绿化工程的施工中就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例如在绿化工程施工中就要保证树木种植的成活率,达到预想的绿化效果。加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资金投入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为搞好养护管理创造有利条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加大资金投入,广泛深入开展园林科学技术研究,全面增强园林从业人员的科学技术素质,才能有效提高园林养护管理的整体水平。
5、农药消杀管理及保洁,除草工作。
防治小区植物病虫害,在使用农药时应尽量采用高效低毒的产品,降低农药对小区的污染,并结合人工捕除同时进行。其次要对症施药,注意药剂比例,不同品种的药剂要轮换使用,防止病虫害产生抗药性。使用农药要带好防护用品,在风力小时喷药,人要在上风处,喷施要均匀。并做好农药登记,药后要进行评估。春夏季是病虫害的高峰期,要特别注意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修整树形,剪除枯树病枝,清除虫卵、虫茧,以减少虫源。绿化工人应每日清扫绿篱边落叶、杂物,为植被浇水,根除杂草。浇水要浇透,浇均匀,按季节调整浇水时间,确保植物正常生长。清除杂草主要通过人工除草和化学除草两种方法,人工除草要提倡中耕的方法,化学除草要选好,调配好除草剂,以免发生药害,且要在草荒发生前喷洒。
[关键词]:高校 校园绿化 管理
近年来,随着校园面积的不断扩张,大部分的教师和学生对美化环境的需求进一步加强,高校的绿化管理问题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校园绿化管理工作作为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创造一个良好的高校校园环境的基础。
一、高校校园绿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1、长期缺乏科学规划、校园文化氛围的缺乏
(1)校园的整体规划和设计校园与校园建设不同步。长期性、前瞻性和可持续发展远远不够。一些大学在校园的建设,没有对原有的植物进行移植或保护,造成对学校的原始生态景观的破坏,也导致许多物种的丧失。部分大学多次改变了公共绿地树种频繁的更换,所以重复建设,导致浪费资金。
(2)由于关注不够,一些高校的景观规划和设计绿色投资少,一些绿地公园、绿色建筑并不能反映自己的文化和审美内涵;一些高校盲目投资,设计上的过度追求新、奇和其他装饰效果,对理想的追求高标准设计,而不是结合绿化的基本建设规则和学校的特点,导致了设计和操作脱节,不能很好地反映校园文化的特点,使整体设计水平很难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尤其是近几年园林绿化、草坪热现象的出现,一些学校把大片的树林全部砍伐然后又全部铺上草坪,导致校园树木和草地不平衡,不仅严重影响校园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效率利益,还增加了绿色管理的成本。
2.绿化管理资金投入不足
因为高校的校园绿化建设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此外,绝大大多数教师和学生对校园绿化的功能替代的认可缺乏认识和理解。导致大学在校园绿化管理方面投资不足、缺乏专业技术的支持。而大部分高校是没有专门的校园绿化管理部门,很多都是挂靠在综合管理处或者保卫处。例如梧州学院就是挂靠在保卫处。管理部门对校园绿化管理重建设,轻管理,没有一支专业的园林绿化管理团队,对管理要求也不严格,把高校的绿化管理工作简单理解为就是播种、除草、修剪、浇水、施肥等等,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技术的指导。
3.缺乏严格的绿化管理制度和专业的绿化维护团队
大部分高校的绿化管理部门没有对校园绿化进行分类管理,责任到人,也没有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对校园绿化养护工人也没有规范的职责要求。校园绿化管理一般是高校的综合管理处或者保卫处管理,而校园绿化的资金管理都是高校的财务处。监督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不是同一个部门,资金的使用程序繁琐。有时部门之间的沟通不足,也会造成资金使用上的困难,比如:财务处不知道校园绿化维护具体都了哪些工作就盲目地控制资金,而绿化管理部门不知道项目可以使用多少经费,按照哪个标准去支付,就会盲目地提高维修养护的标准;校园绿化管理资金缺乏科学计算,有时也要很多预算外的维护成本需要支出。
此外,高校的绿化管理人员大部门都是一些失业或者转岗的工人,很少有专业的园林师。这些工人普遍专业素质低,缺少专业知识的指导,甚至很多植物生长的一般知识也不了解,这样就会导致校园绿化管理缺乏科学性、技术性。所以,提高高校校园绿化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管理专业技术知识是巩固绿化成果的关键因素。
二、以梧州学院为例强化校园绿化管理的若干措施
1.合理规划,科学的养护管理
高校应在学校全面发展的目标指导下,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总体的规划。遵循“信息与园林”和谐并存的校园建设理念,建设一个具有浓郁的校园文化精神和现代化气息的师生员工休憩的绿色校园。
首先,高校校园绿化要以人为本,不仅要发挥绿化功能,更要发挥精神功能,使得自然和人文的有机结合,通过校园绿化展现校园的精神风貌,孕育校园文化气息,使师生得到熏陶。
其次,要构建相对完整的校园生态系统。营造自然、和谐、舒适、优美的校园环境,要搞好校园植物的配置设计,合理选择物种,应根据校园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做到因地制宜,优先考虑本地适宜生长的树种,营造独特的校园地方特色。
最后,校园绿化管理是一项长期有效的工作。要完善相关的养护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化管理。此外还要增强师生的绿化意识,大家都不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必定会给校园绿化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也只有用心地进行养护管理,才能营造出真正的绿色校园。
2.领导重视,稳定的资金投入
很多高校的相关领导都比较支持校园绿化工作,但是也有部分高校在建设新校园或者扩建旧校园的过程中因经费问题还有很多校园绿地有待进一步建设。我所在的高校梧州学院也如此,资金的不到位,造成校园绿化建设滞后。所以,高校校园绿化需要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在财力、人力、物力给予更多的支持,制定相应的资金到位的政策、并引进和调配一些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擅长管理的高素质人才到校园绿化管理部门。另外,高校还要积极开拓渠道筹备绿化资金,加大投入。
3.加强监督,完善的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健全管理制度,是做好校园绿化管理工作的有力保证。首先,,建立和完善高校园林管理体系,这样工作有目标,有制度,也提高了日常绿化维护工作的质量。如梧州学院先后制定了《梧州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制度》、《梧州学院学生公益劳动管理条例》等文件。第二,注意维护植物群落,重点养护重点绿化。运用生态学和园林美学的原理,植物配置要多样化,构建合理的生态校园,降低养护费用。对各种植物的生理习性要及时归纳和总结,对于一些适应性比较差的品种要有针对性地护理。第三,改良校园绿地的土壤。日常的护理要注意土壤结构,这样才能保证植物的生长。
根据园林景观的特点,结合本高校的实际情况可以引入激励、竞争、监督和评价机制,落实园林管理岗位责任制,技能岗位工资制,采用竞争、多劳多得、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以实现责任和报酬的真正的统一。
总之,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但也要通过物质环境才能实现。搞好高校校园绿化对建设和谐校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志强.关于如何搞好高校校园绿化建设与发展的思考[J].农业与技术,2006(2):36-38.
Abstract: in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makes the modern university campus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classroom outside of the campus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with the building of garden project increase, the school garden project supervis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e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campus landscaping the inadequacy of existence, discussed to the campus landscaping Project Manager
关键词:高校 园林 管理
Key words: college landscap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S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现代学校建设的要求, 人们的审美情趣与生态意识逐步增强, 对校园绿化有了更深层次上的认识: 即校园绿化不但是植树、栽花、种草,,它本身就是一种校园文化, 是创设和优化学习环境, 而且还有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校园绿化的基本原则
1美观性原则。在学校绿化中,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用不同的绿色植物合理的搭配来表现校园的雅静和勃勃生机,再用色彩斑斓的各种植物加以点缀,增加校园的活泼。
2生态原则。为师生创造一种雅致、幽静、清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学校绿化的先决条件。用生态学原理的新理念规划生态型校园,才是以人为本,创造人文与自然相结合的美好生态环境,才是有益于教学理想的生态型环境。
3实用性原则。实用,就是有实际使用价值,这是我们绿化校园的最终目的。结合教学要求进行绿地布置,还可设立一些花圃、苗圃、等自然科学园地。例如幼儿园的绿化,安排一块种植园,供小朋友们自己动手种植各类的花草和蔬菜,可以安排果园种植各种果树,让同学们丰富知识。
4多样性原则。植物多样性,多种多样的植物合理的配置既能增加景观的变化,又能丰富知识。空间变化的多样性,绿化又创造出多种多样的聚合与交往空间,既丰富了空间形态,又满足了学校多种活动的要求。
二、校园园林绿化存在的问题
1、目的不很明确
实际工作情况显示, 相当一部分学校对校园绿化的认识不够清楚, 目的不很明确。 有些校长认为搞校园绿化是为了好看, 纯粹为了观赏, 因而把校园搞成了公园、花园、果园; 有的认为绿化是为了发展校园经济, 主要目的是为了学校创收, 因而把校园种成了菜田、粮田、农田; 还有的认为绿化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种什么无所谓, 只要种上就可以了; 个别学校领导校园绿化意识仍然相当淡漠, 认为绿化不绿化无所谓, 怎样绿化更无所谓。总起来说, 还有相当一部分学校负责人, 甚至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志, 不懂得绿化是校园文化, 是建设高品位校园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不懂得绿化是教育工作的一部分, 必须很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不懂得绿化是营造学习环境, 绿化本身是为师生创造充分、优美、安静、舒适的室外学习、生活环境。所以, 有相当一部分学校领导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校园绿化的目的, 进一步学习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 把本地、本校的校园园林绿化工作做好。
2特色不够鲜明
绿化也是一门艺术, 她的美学意识和文化含量都极为丰富。绿化要突出其整体效果, 不同场所的绿化目的不同, 绿化的手法、形式以及所要达到的效果也就应当不一样。中小学校校园绿化存在的共同弊端, 一是绿化没有体现出教育的特点, 没有创造出应有的育人效果,“环境育人”与“育人环境”的关系处理的不很恰当。二是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学校在绿化上没有多大差别, 从幼儿园、小学一直到中学, 从规划、施工到形成总体效果, 表达不出各自学校的主题与特色。除少数学校外, 所到不同地方、不同类型的学校都给人一种“似曾相识”、“千人一面”的感觉。 特色也就是“个性”, 个性其实就是创新, 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举个例子, 就拿种植草坪来讲, 足球场的草坪必须平整, 不能掺杂树木花草, 而校园其他位置的草坪也都这样“清一色”,那肯定给人以“牧场”的感觉。
3、管理还不到位
学校绿化和其它基本建设一样, 关键在管理, 此所谓“ 三分建七分管”。我省校园绿化的管理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管理不当或不会管理。校园绿化的大篇幅文章在于精到的管理, 不加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就不是成功的绿化, 绿化效果也就肯定不好。二是重种轻管或只种不管。 重种轻管反映到校园绿化上是指种时不惜人力物力, 不惜耗费许多代价, 种了以后管理措施跟不上, 管理工作引不起重视, 这是最普遍的现象。一种只种不管的现象也不少见。 比如有些学校也种草坪, 但因修剪不及时使草坪草疯长, 或除虫不及时使草坪枯萎, 或洒水不及时使草坪草斑秃, 都显得相当难看。
三、提高校园园林绿化水平的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按照我国园林专家的观点, 园林绿化不仅能美化环境, 更重要的是利用植物材料改善生态环境, 提高环境质量, 为人类自己的身心健康创造优良的生存和生活条件。校园园林绿化则是以植物材料为主体, 在适当的地方配以山石、水体、建筑和构筑
物, 运用园林绿化的手法, 从室内延伸到室外, 把学校的全部可利用空间建设成为一个高质量的整体育人环境。在校园绿化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其核心就是认识与观念的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就是没有澄清绿地与绿化的基本概念, 没有突出绿化为教育教学服务这一根本宗旨; 观念上的问题就是还没有弄清绿化与园林绿化的区别, 没有及时转到园林绿化的观念上来。学校不是休闲公园, 不是市政广场, 不能只考虑绿化、 美化, 不考虑创造育人环境。
2、搞好总体规划设计。目前, 大多数校园规划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弊病或问题。有的规划意识不强, 不找专业部门规划或不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有的几任校长前后衔接不好, 校长换, 规划变, 随心所欲变更规划; 有的随意肢解规划, 一个校园同时采用几个规划, 或一个建筑物一个规划设计, 人为地把校园弄成“ 四不象”; 有的以为建好房子以后, 栽上花草树木就是园林绿化等等。
3校园园林绿化要从实际出发, 从当地自然条件出发, 做好因地、因校制宜的文章。 因地制宜就是特色, 就是创新。因地制宜还包括不同区位的学校要从本校实际出发, 不搞“一刀切”。比如地处农村的职业中学, 应结合农村特点与劳动技术教育的要求, 在进行校园绿化时着重考虑到当地农业的特点和优势。
4、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提高绿化管理水平 实践证明, 建立一支敬业爱岗、 精通园林业务的专业队伍, 对搞好校园绿化工作十分重要。通过培养、培训, 校园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有了较快发展。但就队伍的数量和质量来说, 与提高校园绿化水平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懂专业、会管理的专职人员, 来管理指导学校的校园园林绿化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学和规模较大的小学应配备专人、规模较小的小学和幼儿园也要有兼职人员来从事校园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应尽快建成一支数量够用、素质较高、爱岗敬业、相对稳定、专兼职相结合的校园园林绿化管理队伍。
5、增加经费投入, 注重基地建设 经费投入是搞好校园园林绿化工作的基础保障。近几年, 用于校园园林绿化的投入逐年增加, 但其主要部分用于校园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 用于园林绿化的投入还比较少, 特别是养护管理经费更少。 为尽快实现学校的校园园林化, 有的地方规定, 从教育费附加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校园园林建设, 有些学校集中一部分自筹经费专门用于校园园林建设, 这些做法都值得学习和借鉴。
(六)加强养护管理, 发挥管理育人效益、校园园林绿化的效果能否达到和保持, 关键是养护和管理。从养护角度讲, 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使他们懂养护、会养护, 解决“养护不当”或“不会养护”的问题; 从管理角度讲, 就是要做好“管理育人”的文章。一方面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投入、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从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另一方面要通过进行爱护公物、爱我校园的教育、建立健全校内各项管理制度、 划分管理责任区的办法, 将校园环境维护管理的责任分解落实到班级和学生, 使他们既有一种责任感, 又有一种荣誉感, 从开始的制度约束到后来的自觉遵守, 形成良好的学校风气, 使学生们在正直向上的氛围中, 在优美高雅的校园环境中, 受到教育和熏陶, 从而达到管理育人的目的。
总之,校园绿化效果如何,除了由植物的种植数量、种植面积及植物本身的生态组织和形态组织有关外,关键还要从园林景观效果的角度去把这些有生命的东西因地制宜地进行合理配置,极力打造出一个安静、幽雅、舒适、风景优美的生态校园。
参考文献
[1] 夏欣,杨琴军,徐永荣.高校生态校园建设中的植物配置对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7,(02).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单位)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五)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条(建设、养护标准)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养护标准。
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
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
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
(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
第十条(优惠申请)
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的,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
(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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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06号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依法报市、县(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关键词]风景园林;施工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TU3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2-0323-01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风景园林工程也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在整个园林绿化施工过程中,风景园林施工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成败的关键,其对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施工前的准备
风景园林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以来园林建设行业都把设计与施工以两种不同形式进行阶段划分并实施建设管理。在这种模式下的工程建设运作缺乏主体控制,若设计深度、广度不够或设计单位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将容易造成设计与环境不一致,与施工脱节,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资源浪费或增加投入。所以应熟悉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意图、图纸和质量的要求,并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设计交底。现场勘查,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及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一般包括: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条件、电源、水源、土源、道路交通、堆料场地、生活设施的位置,以及市政、电讯应配合的部门和定点放线的依据。组建项目经理部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前提。首先应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健全管理网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主管组成的生产指挥系统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并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系统,推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都有专人负责,谁的目标谁负责、谁的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园林绿化施工之前的组织设计是搞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关键,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特点、工程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施工方法、确定采用人工施工或者机械施工,劳动力的来源,是否有社会义务劳动参加,编制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指挥系统、部门分工、职责范围、施工队伍的建立和任务的分工等;制定安全措施、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成活率指标;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水源、电源、道路交通、料场、库房、生活设施等具置图。
二、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2.1 施工工艺、工序的质量控制
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都是由若干个分项、分部工程组成,要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就必须全面控制施工过程,使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都符合质量标准。对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应对操作人员、材料、环境条件等到因素进行分析和验证,并进行必要的控制,做好验证记录,工序记录的主要内容为质量特性珠实测记录和验证、签证。
2.2 材料质量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部分投入一定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机城设备;绿化部分投入了大量的土方、苗木、支架等工程材料。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是构成工程质量的基础,投放材料的质量、各种管线、铺装材料、亮化设施、控制设备等若干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和要求。因此,严格控制投入材料的质最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对投入材科的订货、采购,检查、验收、取样、试验均应进行全面的控制,从组织货源到使用认证,要做到层层把关,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施工方法先进,技术合理。
2.3 成品的保护
随着工程的逐渐完成,就需要对成品进行保护,我们一般采用塑料布、纸板、铺锯末等方法对成品进行覆盖,防止其他工程施工时弄坏或污染成品,如果成品的面积比较大,可以进行局部的封锁,等工程全部完成之后再进行解封。施工负责部门应该组成专门的施工现场保护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随着施工的深入,应该对施工保护小组进行成品保护教育,使其掌握成品保护常识并提高成品保护意识。要随时的对成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成品出现被污染和损坏现象,应尽早的对其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三、风景园林工程后期管理
养护管理在园林绿化中非常重要,它是一种长期的、反复的工作,技术要求较全面,包括卫生保洁、花草树木的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花坛花卉种植等内容。树木养护管理:经常除草,施加除草剂,按园艺方法进行修剪、栽培、浇水,每年施肥应不少于两次,及时施用农药防治病虫害,经常防范人为破坏,补植枯死、损坏或丢失的树木花草,经常清扫及清除垃圾、保护土表。草坪养护管理:草坪成坪后,在生长季结合浇水,每20d施一次肥。9月至第二年的3月不施肥。干旱季多浇水。草坪主要有草坪锈病和地下害虫。草坪锈病发生时喷洒800~1000倍的粉锈宁进行防治;小地老虎为害时,喷洒1200~1500倍的辛硫磷进行防治。通过修剪使草坪高度维持在5~8cm。若有斑秃,从第二年开始补播10%~20%种子可作为一项管理措施采用。为保证一些绿化作为建筑附属工程的绿化施工到位和绿化质量,绿化工程必须先建筑主体工程验收。由绿化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监理共同参与验收。防止建筑使用多年而留作绿化的用地是杂草丛生,一片荒芜。
四、确保园林工程质量的建议
4.1 推行项目监理制、加强管理和施工队伍的建设
首先,推行项目监理机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既保护了业主的权益,又能够有效的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以科学的方法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秉承诚信、公正的工作理念,实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及时整改。其次加强管理和施工队伍的建设。园林施工项目能否在规定时间内被保质保量地完成,与园林施工项目施工人员的选用和管理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园林施工项目的专业性较强,工序较为复杂,其施工人员的选用也相对较为严格,这就要求园林施工项目管理部门选用专业素质较高的专业施工人员和技术主导及监督人员,并根据不同施工人员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岗位分配。只有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管理队伍的建设水平,才能让我国的园林施工整体质量得到更大提升,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园林施工建设的水平提升。
4.2 组建现场施工项目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由项目部统筹管理。施工项目部作为施工管理单位,通常由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组成施工项目部,其目的是为了发挥项目管理功能,为项目管理服务,提高项目管理的整体效率,以达到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对于小型的园林工程,采用直线式的组织形式,整个组织结构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统一指挥。由公司下属分公司组建施工项目部,分公司经理即为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分公司下设多个施工队;对于大型综合园林工程,适合矩阵制,施工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可由各职能部门中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从而使多个项目与各职能部门有机结合。该形式的特点是:不同部门专业人员汇集在一个施工项目部内,可以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员的作用,集思广益,密切合作,有利于工程施工难题的解决;矩阵制中的每个成员虽然接受双重领导,但是强调施工项目经理的综合管理,有利于目标实现;可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使施工项目部具有弹性;发挥职能部门的纵向优势的同时,可发挥项目部的横向优势,使决策问题集中,管理效率高;各职能部门保持稳定,施工项目部随项目施工完毕而结束,是临时性的组织,各职能部门人员在施工项目结束后,便回到原来的职能部门,有利于施工项目部的优化组合和动态管理。
结束语
总之,搞好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需要,风景园林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园林工程的质量。因此,必须加强园林施工项目管理,从根本上提高项目水平,以便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孙诚.风景园林工程的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探讨[J];科技传播;2011
一、提高思想认识。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也是确保全省森林覆盖率保持全国首位的关键一年。按照省上的工作部署,我区2012年造林绿化重点要从山上为主转到山下统筹,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造林方式要由单一树种向多树种转变、由纯林为主向混交林为主转变,提高林分质量和生态功能。为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总结去年大造林的经验,充分发挥绿化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参与和支持造林绿化,建设、经贸、教育、农办、交通、铁办、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共同抓好“四绿”工程建设,把造林绿化作为建设更加优美和谐的海西绿色腹地的重要内容,确保完成任务。
二、明确目标任务。2012年全区造林绿化任务5.1万亩,主要由3个部分组成:一是城市、村镇和通道绿化0.9万亩。城市重点建设片林和森林公园、加大城市通道林带厚度,村镇重点抓乡村公园和“四旁”绿化,积极创建“森林城市”、“绿色开发区”、“绿色校园”、“绿色军营”和“绿色村镇”。通道重点抓好公路、铁路两侧绿化,尤其要抓好高速公路两侧的森林通道建设,打造“带、网、片”相连的“四季皆绿、四季有花、四季变化”的森林景观。二是重点生态区位林分修复补植和树种结构调整2万亩。对沿路、沿江两侧一重山和环城周边一重山等重点生态区位中的稀疏林分(郁闭度小于0.5)、茶园和果园、低产低效人工针叶纯林,通过因地制宜地开展抚育、补植、套种阔叶树、珍贵树、彩化树等方式,调整优化树种结构,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三是造林更新(含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和矿山植被恢复)2.2万亩。确保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极少量的荒山得到及时造林更新。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任务要求实行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山头地块。
三、加强科学造林。一是搞好规划。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按照“全面考虑、通盘筹划、先急后缓、分期实施”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规划;要坚持“山水园田统一规划、乔灌草、花果树一起上、带网片相结合”,确保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备好苗木。各地要根据造林任务,认真测算各类造林绿化所需苗木的树种和数量,尽早做好苗木的调剂。针对2012年及今后我区造林绿化重点转移为山下统筹的实际,各地要适时调整苗木的组成结构,切实加大良种壮苗、轻基质容器苗、景观绿化大苗和乡土珍贵树种苗木的保障力度。三是尊重科学。根据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做到适地适树,科学配置树种、方式、比例、结构和密度。在造林更新上,要大力提倡不炼山造林,维护地力和生物多样性。在重点生态区位,通过采取间伐、补植、套种等人工措施,加快调整树种组成,改善林分结构,促进形成树种多样、针阔混交、异龄复层的复合型林分。在非林地绿化上,要选择景观效果好、经济价值高的名贵和优良乡土阔叶树种,以丰富森林景观,提高城乡绿化美化水平。
四、强化机制创新。制定鼓励造林绿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各种社会主体积极投入造林绿化事业。一是利用经济杠杆引导业主投入造林绿化。我区将免费提供绿色村庄造林绿化所需的苗木(标准另行下文通知)。二是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台资外资、民间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认养、义务植树等方式,积极参与建设党员先锋林、劳模林、青年林、双拥林、纪念林、风景林、红领巾林、企业爱心林等。三是非规划林地、森林通道不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畴。四是重点生态区位鼓励补植套种利用花、果、枝叶等非木质为主的树种。五是强化部门责任,2012年绿色城市造林绿化由区建设局负责落实;绿色军营有区人武部负责落实;绿色校园由区教育局负责落实;绿色开发区由区经贸局负责落实;绿色乡镇建设由区建设局负责落实;绿色村庄造林绿化由区农办负责监督考核;绿色通道造林绿化由公路分局、区交通局负责落实;绿色屏障造林绿化由区林业局负责落实。
关键词:居民小区;绿化养护;分析
1 绿化养护的主要原则
1.1 绿化养护与景观设计意图相互补充
景观设计与绿化养护密切相关,景观设计是绿化养护的基础,是绿化养护的向导;绿化养护可以弥补景观设计的缺陷,可以为设计理念增光舔彩。所以,绿化养护水平高的话可以打造具有特色的小区绿化环境,可以把设计理念完全体现在绿化养护工作中,可以把小区绿化设计成即满足植物基本功能、符合人为行为习惯、给人们创造优美视觉环境和合适的尺度空间,又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1.2 小区绿化养护应有为居民服务的服务理念
小区绿化养护中不要盲目的追求所谓的高标准,应以打造和谐生态自然的理念为基础,以为小区居民提供休闲舒适的生活环境为目标,以适应居民的生活习惯为前提。尤其是对病虫害的防治、杂草的防治、树木的整形都应做到适时适度。
1.3 草木养护具体原则
草地养护原则是:均匀一致,纯净无杂,四季常绿。绿篱的养护管理原则是:保证肥水供应,茂盛生长,修剪成篱成墙成形,达到观赏和隔离的作用。植物病虫害治理原则,应全面考虑生态平衡、社会安全、防治效果和经济效益,放宽防治指标,将有害生物控制在可容许为害范围之内。
2 小区绿化养护管理的主要措施
2.1 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
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分四个阶段:恢复长满阶段、快速生长阶段、缓慢生长阶段、退化维护阶段。
①恢复长满阶段的养护管理,重在水、肥的管理,春贴防渍,夏贴防晒,秋冬贴草防风保湿。贴草后一周内早晚喷水各1次,并检查草皮是否压实,要求草根紧贴客土。贴后两周内每天傍晚喷水1次,两周后视季节和天气情况一般2天喷水1次,以保湿为主。
②快速生长阶段的养护管理主要指草地种植后的2~5年,此时,草地以美观为主,重在保养,及时补充水分及肥料,同时要控制生长速度。
③缓慢生长阶段即草皮种植10年后,生长速度放缓,枯叶枯茎逐年增多,养护工作重点在防治病为害方面。
④退化维护阶段指种植15年后,草地开始退化,养护重点在于控制水分,严禁渍水,否则加剧烂根枯死。
2.2 小区树木的养护管理
小区里有各种各样的瓜果树木,如:白杨、沙果数、桃树、冬青、松数等。为了让各种树木搭配合理,立体绿化效果好,在肥水管理的基础上重在修剪整形管理。
①肥水管理。幼苗重在松土施液肥,保湿不渍,表土干而不白;大树重在冠幅内地面均匀开穴干施,3年以上高大的乔木原则上可不施肥不浇水;观花观果灌木适当增加P、K肥;观叶灌木适当增加N肥施用。
②修剪整形管理。小区绿化效果基本上是通过植被的外型来体现的。将各种草木设计成有型有款、错落有秩是小区养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大树要及时锯掉不规则的树枝;灌木要根据自身生长规律,可修剪成磨菇型、方型、扇型、线型等。
2.3 绿化植物的病虫防治
①严把苗木质量关。买入苗木时,实行严格的植物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则要进行除害处理,严重者予以销毁,防止新的病虫害传入,以免给小区原有树木带来危害。
②做好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由于病虫害的发生具有季节性、突发性等多种特点,在了解有害生物的生命周期与危害特点的前提下,对小区绿地某些区块的植物进行重点监测,可通过人为观察和信息素诱捕器监测等方式,掌握病虫害的最新发生及危害情况。利用病虫害发生的普遍性,来及时有效防治。同时做好详细工作记录,为今后更好的防治奠定基础。
③大力引进抗病虫植物。针对本地区发生严重的害虫种类。在考虑小区绿化美观的基础上,要有长远解决病虫害的意识,合理配置植物品种,减少其喜食植物的种植,多规划和栽植抗病虫的或耐性强的植物,减少有害生物的适生寄主。
3 结语
小区绿化养护管理是一项服务性工作。服务工作做的好,将给千家万户带来好处,将给整个城市锦上添花。同时,养护管理也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要求养护管理人员在掌握草木生长规律、气候变化、病虫害发病机理的基础上,掌握比较全面的养护专业技能,深刻领悟绿化设计意图。总之,如何不断完善小区绿化养护工作,是值得绿化工作者去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成海忠.园林植物栽培养护[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