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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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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第1篇:护士条例范文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我们期待已久的《护士条例》颁布了。《护士条例》的颁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同时,也为全国广大护理工作者营造了有法可依的从业环境。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护理人员本身也将遵循《条例》进一步严格规范护理执业行为,履行工作权利和义务。保障护理工作有序开展,使护理工作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供更加安全优质高效的护理服务。

《护士条例》明确确定了护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有获得与其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建服务等权利,但也明确提出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应履行的义务。《护士条例》放宽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的条件,并延长了护士执业证的有效期,这些都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们护士的权益,使护士能更安心于工作,解除了护士的后顾之忧。

《护士条例》明确规定了执业护士变更工作地点的方法及程序,使护理人员之间交流与互动更为方便,有利于护理人员之间的协调和学习,并将对护理工作人员在职培训列入《护士条例》,把提高护士的业务素质,人文素质提上了议程,我们更应该用精湛的技艺,精细的护理去满足病人的需求。

护理工作虽然平凡琐碎,但它与人类的生命、健康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的发展,护理工作已从单纯的疾病护理发展到以病人为中心的全方位健康护理,更加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讲究尊重人的权利、尊重人的需要,更加讲究为病人提供亲切温馨的服务和高超娴熟的专业护理。《护士条例》的颁布为保证我们的护理服务质量提供了前提,一名优秀的护士,不但要有精湛的护理技能,而且要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经常保持爱心、真心、责任心,认真对待每位病人。

第2篇:护士条例范文

【关键词】 基层医院; 管理难题; 应对措施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条例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权利义务、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等多方面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定。《条例》较《护士管理办法》增加了很多关于维护护士合法权益的内容。护理人力资源的配备,医疗机构的责任、护士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等具体细则,首次作为法律条文一一列出。有了法律保障,护士可以公平地去履行职责,有了护理人力资源作为保障,护理服务随之改善,医疗安全隐患逐步降低,医疗质量得到提高,护理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同时《条例》的实施,也对护理工作有着一定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护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军队医院护理管理难度增高,面临的难题也较多,现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1 面临的管理难点

1. 1 护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部队医院属于特殊的工作环境,护士群体也是由特殊的人群组成,人员流动快、不稳定,存在着军队及聘用双轨管理,一些医院机构聘用的护士不能完全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节假日休息及保险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正当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军队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1. 2 护士待遇低,队伍不稳定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医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护士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有限,尽管《条例》已实施近一年,但部份医疗机构及医院管理者对护理工作的价值认同仍然不为乐观,护士工作累、待遇差、地位低,虽然护理工作很重要,但是各级不够重视,存在“重医轻护”的思想,对护士的培养教育关注十分无力,在医护培养经费投入上,工资及奖金上与医生相比相差较大,造成护理人员心理不平,这也是基层部队医院护理人员流动快的主要原因之一。

1. 3 护士责任心不够,业务能力有限 基层医院护士除忙于常规治疗、护理外,外出进修学习机会很少,无法更新观念,在抢救大批急、危、重病人时技术不过硬,观察病情发现问题的能力有限。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士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其至引发医疗事故。由于部队基层医院多数地处边疆,经济及文化落后,长期在基层部队医院工作的护士,竞争意识差,安于现状,进取意识不够,对高标准、高质量的护理质量管理不能适应,给护理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 4 护理骨干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军队护理队伍骨干力量流失,使基层部队医院护理队伍中层断层,特别是近几年来没有军队护士的来源,科室护士长只能由2~3年的聘用护士承担,这些新护士长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不足,管理知识缺乏,加之科室工作量大,工作繁琐,人员不足,以至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管理工作流程中的环节质量,给护理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造成一些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护理质量。

1. 5 聘用人员的“二等公民”意识,影响医院的发展 聘用护士的工资较低,身份较为特殊,得不到医院军人应有的尊重。这种想法使他们主人公意识不强,导致在工作中主动性、创造性不高,直接影响了医院的建设及全面发展。

1. 6 护理人员数量与医院规模不相适应 随着部队医疗体制的改革,基层医院专科发展的需求,科室编制扩大,床位增多,如我院编制床位100张,展开床位400张,编制军队护士21人,现有6人,目前在临床岗位工作的军队护士仅有2人,临床科室编制10个,展开14个,护理人员总数186人,护理单元增加,而病人收治总数有限,护理人员的数量始终处于相对不足状态,加之护理人才流失和护理队伍无秩序流动问题,在有些基层医院相当严重。这些情况的发生原因,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也有医院自身的问题。如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合理的使用,医院片面理解的减员增效而致护士长期超负荷工作等,由于护士不足,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只有让护工、家属代替做一些生活护理,虽然满足了患者的生活需要,但给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

1. 7 护理人员承担的非护理工作较多 基层医院由于编制限制,且每年工休假仅150多天,加之基层医院的后勤保障系统不完善,后勤人员缺乏为临床服务的意识,许多事务性的工作由护士去完成,造成护理工作边界不清楚,具体事情哪些是护士应该做的,哪些不应该是护士做的,没有界线,而病人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对护士的工作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护理人员忙于应付非护理繁杂无序的工作,严重影响了护理人员的主体工作,致使护理工作只能停留在以完成各项医嘱为目的的功能制护理阶段,给护理人员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

2 应对措施

2. 1 各级要依法关爱护士、保护护士的权益 护士是医院全面建设的主体之一,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护理质量是医院质量建设的重中之重,各级应提高对护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领导重视是护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保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护士的权力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护士应当承担五个方面的义务,并且还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一是加强法律教育,强化法律意识,自《条例》实施以来,我院多次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学习《条例》内容。然而在护理工作中,护士仍然普遍存在着法律知识淡薄的情况,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权益及义务,因此,学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习《条例》,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在护理工作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和患者的利益。护理管理者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护理人员学习法规的力度。例如利用早交班,交接班或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学习护理规章制度,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在护理过程中,严格按《条例》来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以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例如护士在护理病人过程中,如病人突然病情危重,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并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护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医学知识,提高救治水平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起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目的。三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力度。虽然部队医院编制受限,不可能绝对达到国家标准,但也不能有“重医轻护”的思想,在人员编制上,应合理给予配制,如在人员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在护士的合法权益上,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例如基层医院不能因为人员的流动快而不给护士买保险等。

2. 2 提高护士待遇,稳定护理队伍 部队基层医院提高护士待遇,增加工资收入是稳定护理队伍的重要举措,以人为本的管理也是拴心留人的关键环节。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各级护理人员进行教育,树立护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护理人员管理、教育、考核制度,如在合理解决待遇问题上,应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解决买保险问题,在奖金比例上提高系数,重视护士的劳动强度及风险,使护士待遇真正提高,充分调动护士的主观能动性,使聘用护士感受到在哪里工作都一样,以此来解决部队医院护理人员紧缺的问题,并且留得住人,否则,科室随时有人员流动,护士长随时在带新人,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造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基层部队医院护理质量,使部队基层医院成了“培训基地”。同时,要在工资奖金、劳务分配、外出参观、学习进修,住房分配,奖励荣誉等多方面给予关心,让护理人员感到真正的地位提高,安心部队医院工作,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护理质量。我院结合实际在稳定护理队伍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两年来,先后三次调整了护士的工资和奖金比例,2008年争取到了护士长基金,2009年对全院的22名优秀护理骨干纳入了保留人才范围,在工资上有了大幅度提升,对传染科的护理人员还发放了保底奖金和传染补助。二是在护理人员的配制上,根据科室工作的需求,保证一线护士数量和素质,护理部设立了“护理池”人员,在临床科室工作需要时调配到临床一线工作,尽可能不让护士超负荷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后勤保障系统,改变工作作风,后勤人员定时到科室检查维修仪器,供应物品下收下送,减少护士非护理工作的干扰。四是领导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如今年专门为护士楼进行了装修,改造卫生间,制作统一的窗帘等,营造一个舒适的环境。五是分层次使用护士,发挥她们的专业技能和特长,对有专长,工作表现好的护士送出去深造学习,培养她们工作的责任心,营造一个适合于护理骨干发展的工作环境,达到了拴心留人的目的。

2. 3 更新管理理念,加强护理骨干的培训 充分发挥护士长的管理能力,首先应在管理方面加速培训,在选拔护士长时,从综合素质、管理能力、业务技术方面选拔适合于做护士长工作的人选。二是加强护士长专业知识培训,在专业知识上熟悉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在专科学习上,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护理部对新上任护士长采取集中学习,外出参观学习,进修深造的培训方式,使护士长能够在短期内尽快适应工作,在工作中不断的成长,提高护理管理能力。三是制定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标准:基层医院由于护理体制不健全,护理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给护理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建立切实可行的护理管理控制标准,充分发挥科室护理管理者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医院应对护士长进行多次目标管理,采取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办法,定期不定期用质量控制标准检查、督促、指导,使规范化护理质量标准落到实处,渗透贯穿,落实到每个护士全程工作中去,使护理质量管理有章可循。如我院护理部成立了护理质量管理小组,小组共分为六个组,分别由护士长及护理骨干组成,护理部对各小组进行工作分配及定期检查,小组成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够按要求进行逐项检查,检查中重点在操作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而不是事后监督。把病人的满意作为评价护理质量的重要指标,真正让病人在护理过程中受益。

第3篇:护士条例范文

【关键词】心理调试 护士 心理健康

中图分类号:R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1-0108-0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护士情绪好坏对患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护士为了提供高水平的优质服务,必须加强自身的心理调试。

1 护士心理调试的意义

护士如果自身有心理问题,必然导致服务态度不良和技术水平降低。因此调试意义是:消除不良心理,摆脱不良情绪以热情饱满 和朝气蓬勃的态度投入工作,提高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使病人得到良好治疗。使护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

2 导致护士产生不良情绪的因素

2.1 社会地位因素 护理工作任务繁重,轮班作业,劳动报酬少,是医嘱的执行者,使患者产生错觉,护士处于重属地位,劳动没有得到尊重,造成护士心理不平衡而变得自卑,厌恶工作失去同情心。

2.2 工作环境因素 护士长期处于应激环境中,各种仪器、监护仪、化学消毒剂的挥发,多种因素导致护士心理处于紧张压抑中,表现出情绪不稳心烦和心理失衡。

2.3 人际交往困难因素 工作紧张繁重和有限的社交活动,有时再遇到患者不理解,领导要求严,检查考试等使人心疲惫,表现出心烦睡眠障碍,遇事易激惹。

3 怎样做好护士的心理调试

3.1 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

护士应重视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责任感,调整心态,消除自卑心理,多替患者着想,减少纠纷和差错的发生。正确认识自己的职业。

3.2 提高人际关系能力 护士除了工作之外,要多参加社会活动,在处理人际关系时,要学会换位思考,善于控制和调节不良情绪,树立积极和健康的人生观,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消除不必要的烦恼,使自身心理达到平衡,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3.3 建立良好的生活方式 由于心理健康和生理紧密相连,因此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卫生保健和良好的生活方式,增强体质,有助于促进心理健康。

第4篇:护士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广播电视节目的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业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站、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站)、微波站、光纤站、卫星地面站的下列设施:

1、节目接收、发送设施。包括接收、发送机房设备、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2、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卫星地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转播设备等及其附属设备。

3、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4、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播音室、演播室、录音(像)室、复制室等及其附属设备。

5、广播电视专用车辆。包括转播车、采访车、录音(像)车、检测车、发送车、发电车等及其附属设备。

6、其他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专用的供电、供水、通讯、道路、围墙(网)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的播音和技术区,不得以任何借口冲击和侵犯。

第四条省、市(地)、县(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外,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禁止攀登天线和塔桅(杆),禁止摇动拉线,禁止向各种传输线(缆)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2、禁止损坏广播电视的天线、馈线、地网、地线及其附属设备。

3、禁止在广播、电视天线地网和地锚的区域内擅自开沟挖坑、堆放金属物品、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等成份的腐蚀物品。

4、禁止在广播、电视天、馈线周围五百米内建设对天线、塔桅(杆)有腐蚀作用而未采取防止措施的设施。

5、禁止在中波广播发射天线周围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电视发射铁塔周围三十米范围内、卫星地面站天线周围十米范围内、传送线路的塔桅(杆)周围五米内、电杆周围一米内以及距围墙(网)一米内挖坑、打洞、取土、取沙。禁止虽在规定范围外但会造成塌方危及上述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施工。

6、禁止在广播、电视供电和通讯的专用线路的搭挂其他用电和通讯线路。

7、禁止在广播传送线路上擅自搭挂收听工具和晾晒衣物。

8、禁止在广播、电视的微波通路及卫星地面站的接收通路中建造影响电波波束传输的建筑物。

9、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和播出中心、播音室、演播室、录音(像)室的的墙外,禁止有超过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噪声源。

10、各种电磁辐射设施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的电磁干扰,必须控制在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建设此类设施,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的影响超过标准、规定的,必须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采取有效技术防范措施,并经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施工。

第六条各级政府在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和建设时,应注意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建设工程确需广播电视设施搬迁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搬迁经费,并应遵守先搬迁后建设的原则。造成广播电视塔(杆)不能维修的障碍物,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拆除以免发生严重事故。

第七条“条例”颁布后在天线场地的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物,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章赔偿和奖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或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的,均应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款的计算方法是,临时抢修接通播出和恢复正常所需要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按实计算,停播损失按实际停播至正式恢复播出的时间计算。

停播赔偿标准如下:

1、省级电台、电视台每十分钟一千元。

2、市(地)级电台、电视台(包括转播台)每十分钟五百元。

3、县级电台、电视台(包括转播台)和有线广播站每十分钟二百元。

以上不足十分钟的按十分钟计算。

4、区、乡有线广播每小时一百元,乡以下每小时十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赔偿费由肇事者在接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通知后二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未付的应增交滞纳金。滞纳金为每十天加收赔偿费总额的百分之一,不足十天的按十天计算。

第九条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数额为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损失轻微并能及时报告广播电视部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2、对一般危及设施安全或损害工作效能,经广播电视部门劝阻无效或中断广播电视影响较轻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3、对严重危及设施安全、损害工作效能,或中断广播电视影响较大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4、对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损害工作效能,经多次劝阻、警告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逾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部门收到罚款、赔偿款后,应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赔偿款用于广播电视部门修复被损坏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二条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积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协助公安部门破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奖金来源,由广播电视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

第5篇:护士条例范文

【关键词】:年轻护士;自我调适;工作压力

【中图分类号】R1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06-162-1

The self-debugging of young nurses

[Abstract]:By summing up the self-care workers in the main problems encountered and to deal with these problems,an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in the hope that our young nurses in the nursing work in the future can provide a reference,and constantly self-adjust to maintain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so that we groups of young nurses to better assume its role and function,providing high-quality care.

[Key words]:Young nurses;Self-adjustment;Work pressure

年轻一代的护士是护理事业的新生力量,绝大多数工作在临床护理的第一线,在医护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因此我们年轻护士的业务水平和身心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护理质量。年轻护士也称作低年资护士,一般指30岁以下,临床护理工作时间少于5年的护士[1]。尽管护理工作是繁琐的,但如何在工作中积累工作经验,加强自己的沟通能力,使自己的专业技能成熟起来,如何科学合理的安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如何进行自我的身心调试,这些是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分析和总结,才能得到。

1理论与实践年轻护士刚涉足临床护理工作,在对病人护理的过程中,无论是临床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还是人际沟通方面都比较欠缺,应该充分利用理论基础功扎实的优势,学习新技术,新业务,拓宽知识面,下表是年轻护士对护理期刊兴趣情况和阅读情况的调查,最感兴趣的和坚持每月阅读护理期刊的人数仅占8.8%,这个现状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表1 年轻护士阅读兴趣情况(n=102) 名(%)[1]

项目人数构成比(%)

从未阅读 2 2.0

阅读 偶尔阅读 6260.8

现状 有时阅读 2928.8

坚持每月阅读 9 8.8

表2 年轻护士护理期刊阅读情况 (n=102)[1]

期刊种类 最感兴趣 感兴趣 一般 不感兴趣

社会科学 27(26.5) 49(48) 20(19.6) 6(5.9)

护理期刊 9(8.8) 21(20.6) 37(36.3) 35(34.3)

英语 7(6.9) 32(31.3) 52(51.0) 11(10.8)

计算机 3(2.9) 25 (24.5) 29(28.5) 45(44.1)

2人际沟通沟通是一个互通信息的过程,是形成人际关系的手段[2]。护士在工作中离不开沟通,与病人及病人家属的沟通这是最常见的。因我们年轻人经历少,缺乏谦让容忍精神,说话直接,易激动,易出现过激语言和行为,不能冷静面对各种冲突,会因不同程度的争执与患者和家属的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3]。因此,在沟通方面,年轻护士应该好好学习换位思考。比如在给病人输液时一针没有打上,病人和家属会抱怨,说几句难听的是难免的,这种时候一句对不起,一个笑脸也许就会把矛盾化开,安抚病人后再重新穿刺或者请经验丰富的老师来,这样既体现了我们护士的素质也缓和了护患关系。在处理沟通方面的问题时,首先应该尊重病人,多一份宽容,将我们的立场、感情、习惯和思维方式都真正融入“病人”这个特殊群体时,我们才能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4],用我们的微笑和服务达到有效的沟通。

3自我调适年轻护士踏上工作岗位,一切对于我们来时都是新的,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一段自我调适的时间。工作倦怠(job burnout)也译作疲溃综合症或心身耗竭综合征(burnout syndrome,BS)有研究者指出,不同科室,不同年龄组护理人员工作倦怠有差异,ICU、急诊科等护士患工作倦怠的比例高[5]。21~29岁年龄组的护士比30~59岁年龄组的护士工作倦怠分值高。护理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责任的服务行业,承担风险大、压力更是日趋增大[6]。护士的工作是8小时倒班制,值夜班的护士中,多为年轻护士,夜班为单独作业,单独处理急、危、重症患者,工作繁忙,护理量大。

面对工作的压力,年轻护士要积极的进行自我调适,首先要正确认知并愉快接受自己及自己的专业,用积极的认知和乐观的态度来维护和激励我们的工作动机,使我们更愉悦地从事护理工作。其次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也很重要。上班前应避免一切紧张、刺激的活动,高质量的休息才能保证高效率的工作。最后调节心身平衡,要保持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态,正确评价自己,自我接纳与肯定,学会宽纳他人,定期运动、郊游、文艺表演等,放松心情、缓解压力;掌握必要的心理放松技巧,让每一天都充实快乐。

年轻护士们,我们当初选择护理工作的动机是处于生存的需要还是对职业的崇敬,当我们把护理工作当作是我们漫漫人生道路的职业陪伴时,我们就会遇到千千万万的问题,承受重重压力,现实工作中我们只有始终抱以积极的心态,不断进行自我调适,这点非常重要,然后再去体验护理工作中的各种滋味,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精神,共同把这份平凡的工作过程当作是一种人生历练,从中不断寻求实现自我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贺喜元,王晓娟,周莉.低年资护士阅读护理期刊现状调查[J].护理学杂志,2007,2(22):3.

[2] 殷磊,丁亚萍.护士与病人[M].护理学基础(第三版).

[3] 甘梁娥.护患沟通中患方愤怒情绪的应对[J].柳州医学,2007,20(4):292.

[4] 叶葶葶.预防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253.

第6篇:护士条例范文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 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湿地资源调查,并公布调查数据。湿地资源调查应当与土地、水、海洋、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相衔接。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制定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保护名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湿地保护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事项,并明确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九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保护生态系统、合理利用资源、科普宣传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具备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 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二条 面积在20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湿地主体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在省内具有示范性或者重要地位的;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的。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内容,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改变湿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八条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避免影响、降低湿地生态功能和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湿地违法排污;

(六)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退耕还湿和湿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调配水资源,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的,采取退耕还湿、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在河道径流量满足的前提下,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湿地的合理水位,并根据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因人为活动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用水不能满足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需要的,应当综合考虑年度来水情况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适时组织补水。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将湿地保护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测、监控。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湿地资源保护、恢复、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湿地保护名录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

(四)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的生态效益维持生物多样性。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徙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在40多种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中,约有1/2生活在湿地中。中国是湿地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亚洲有57种处于濒危状态的鸟,在中国湿地已发现有31种;全世界有鹤类15种,中国湿地鹤类占9种。中国许多湿地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珍稀水禽、鱼类的栖息地,天然的湿地环境为鸟类、鱼类提供丰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间,对物种保存和保护物种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湿地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库,对维持野生物种种群的存续,筛选和改良具有商品意义的物种,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利用野生稻杂交培养的水稻新品种,使其具备高产、优质、抗病等特性,在提高粮食生产方面产生了巨大效益。

第7篇:护士条例范文

关键词 老年人 居家护理 需求调查

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2)02-0025-03

Requirement survey of the standardized community

home nursing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WANG Ying-li1,JIN Qi-lin2,CHUI Ming3,HU Dong-gen4,LU Gui-ping4 ,SHEN Ming1,LAO Jiaying4,CHEN Yuan-hong3

(1.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Centre of the Health Bureau of Yangpu District,Shanghai,200090;

2. Health Bureau of Yangpu District,Shanghai,200090; 3. Daqiao Community Health Centre of Yangpu District,

Shanghai,200090;4. Hudong Elderly Nursing House of Yangpu District,Shanghai,200082)

ABSTRACT Objective: To master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emand of the nursing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at home and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establishing the elderly standardized community home nursing care service model. Method: Using the questionnaire,the home nursing care service requirement for the elderly for over 60 years old randomly selected in Bridge and Pingliang communities of Yangpu district was investigated. 5 000 copies of questionnaires were issued,and 4 032 ones were resumed,whose recovery rate was 80.64%;and the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3 226 copies,whose effective rate was 80.01%. Results: Demand rate of the home nursing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was 63.05%,who had the various home medical nursing service items requirement. Among the elderly who had demand,80.63% were at home,74% were ill with 2 or more than 2 diseases and 9.29% could not take care of themselves. Conclusion: The elderly demand the home nursing care service largely,particularly the seriously ill elderly.

KEY WORDS the elderly;home nursing care;investigation of demand

按国际通行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7.0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上海于1979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早20年。2010年上海常住居民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33.1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0.10%[1],杨浦区130万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近15.00%,高于全市平均数5个百分点,养老负担尤其繁重。本课题借鉴日本“介护”理念,结合本区实际,分别在平凉和大桥两个社区开展“介护式”居家护理服务需求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杨浦区共有11个街道,1个镇。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杨浦、大桥两个街道为调查社区。

杨浦区平凉社区现有常住人口12.30万,其中60岁及以上老人为2.98万人,占总人数的24.10%;65岁及以上老人为2.63万人,占21.39%;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为1638人,占65 岁及以上老年人的6.22%。纯老家庭736户(969人)。

大桥社区现有常住人口13.61万,其中60岁及以上老人口为2.96万,占总人数的21.75%;65岁及以上老人2.01万人,占14.76%,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为1 958人,占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9.74%。纯老家庭673户(1 346人)。

在每个街道内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各选取2500名老年人为调查对象。

1.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法。自行编制《杨浦区介护式家庭病床居民需求咨询表》,内容包括老年人居住、疾病、生活自理、家庭照护、卫生服务需求等。共发出5 000份,收回4 032份,回收率为80.64%;有效问卷为3 226份,有效率为80.01%。

1.3 统计方法

数据录入应用EpiData 3.0数据管理软件,使用Excel 2003和SPSS 11.0统计软件对所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社区老人居家护理服务需求情况

在3226份的有效问卷中,有居家护理服务需求 2034份,居家护理服务需求需求率为63.05%。

2.2 有居家护理服务需求老人的性别、年龄构成比

有居家护理服务需求的2 034人中,男912人,占44.84%,女1122人,占55.16%。60岁~70岁为935人,占45.97%;71岁~79岁为697人,占34.27%;80岁以上为402人,占19.76%。

2.3 有居家护理需求老人的生活自理和照护情况

有居家护理服务需求的2034人中,13项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和完全依赖他人帮助的比例分别是:行走为8.10%、做家务为13.70%、吃饭为5.70%、穿衣为5.90%、梳头为5.30%、刷牙为4.90%、洗衣为14.50%、洗澡为12.00%、购物为16.40%、上厕所8.00%、打电话为10.00%、理财11.70%(表1)。老年人照护者情况:老人自己照顾自己占61.69%,子女和配偶照顾为35.53%,社会照顾不到3.00%。

2.4 有居家护理服务需求老人的居住方式和疾病构成

有居家护理需求的老人目前居住情况:居家1 640人,占80.63%,养老院176人,占8.64%,护理医院77人,占2.16%,其他174人,占8.75%。说明我区老人大都以居家养老为主。

需求人群中疾病构成:居首位的是心脑血管疾病,占86.82%,其次为糖尿病,占21.01%、第三位是脑卒中后遗症,占11.75%。同时患有2种及2种以上慢性疾病有1 505人,占需求人群的74.00%。

2.5 社区老人的居家护理服务需求

医疗服务需求前三位依次为配药、输液、测血压;基础护理需求前三位依次为更换导管、饮食指导和静脉注射;生活护理需求依次为洗头、擦身、洗澡;社区健康教育需求297人,占14.62%(表2)。

3 讨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机构护理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卫生需求[2],因此介护式居家护理服务模式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有研究表明,大多数的老年护理服务需要通过家庭病床和居家养老的途径来展开,显示出以家庭为单位的老年护理服务具有确切的现实需要。

本研究结果显示:有居家护理需求的老人中,80.63%的老年人实行的是家庭养老,仅19.37%为机构护理或养老;74.00%的老年人患有2种或2种以上疾病,63.03%的老年人有“介护式”家庭护理的需求;在13项生活能力调查中,有9.28%的老人不能自理;身边无家属子女的老人占2.78%(57人);基础护理、护理指导、护理治疗、导管护理四类19种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大。

借鉴日本经验[3]。引入日本介护的理念,对失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进行居家护理、护助和照护,是本市乃至全国应对老龄化社会必然措施,它包含了自立生活的支援、基本人权的尊重、获取正常的日常生活及自我价值实现援助,是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本区产业转型中,近60万产业的工人下岗和转岗,现在相当一部分已经进入高龄老人。部分高龄老人的退休金低、子女大多不在身边、家庭生活照顾产生困难,且大多数患有多种慢性疾病,行动不便,特别需要社会各方的关心。积极探索借鉴国外先进的模式,为行动不便且患有慢性疾病和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介护式”居家基础护理服务,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必然措施。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Z].2011-5-3.

[2] 曹俊山,李建梅,葛昌瑞. 上海市老年护理服务现状及完善保障制度的建议[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22(6):404-405.

第8篇:护士条例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行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推。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井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值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O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任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xx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xx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支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电力设施基本功能该系统使用以后,主要实现以下功能:销售员可以方便安全的登录公司内部服务器查询自己合同的进展情况;可以实时的收到公司的各种通知;合同管理系统代替手工台帐;商务、生产、设计之间的合同评审可以完全在网上完成,提高效率;发货电子化;财务发票的自动产生与打印。在一期稳定运行后,软件组将根据市场部的需求,继续建立二期、三期工程,完成销售员费用、市场分析调查、市场动态统计、客户管理、订单电子化、售后服务等功能,为企业管理和决策作出支持!

第9篇:护士条例范文

【关键词】手术室护士;心理压力;浅析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947-01

心理压力系指内外刺激事件对人心理上所构成的困惑或威胁,表现为心身紧张或不适。据国外学者报道,近年来出现的慢性疲劳综合征可能与劳累和长时间心理紧张致机体免疫力下降等因素有关,该病发病率为(75-267)/10万,而护士中发病率为1.088/10万。我国学者也纷纷报道。国内护士心理健康状态不佳发生率较高。护士压力问题越来越突出,令人瞩目。手术室护士处于多种有害因子当中,环境隔离,工作紧张繁忙,时间随机性大,技术更新快。这些提点给手术室护士带来巨大的压力,并使之成为一种职业性危险。本文采用问卷调查,对造成手术室护士心理压力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讨论应采取的措施。

1 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选取我院手术室护士32 名,平均年龄 35 岁,职称:护士18人,护师10人,主管护师2人,副主任护师2人;文化程度:中专2人,大专22人,本科8人;手术室工作年限:3年以下6人,3~5年15人,6年~10年8人,10年以上3人。

1.2调查方法

2013年7月10日至25日采用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压力大孝压力源及个人特征3个方面。各种压力源按其所查比例从高至低进行排序。发出调查问卷 29 份,收回问卷 29份,回收率100%。

2 结果

医院手术室护士90%表示工作年限长、特殊工作性质及劳动强度大,压力大;87%的护士担心职业潜在危险大,担心被感染各种传染病;84%护士感到岗位竞争压力大;8%护士感到人际关系复杂,护士社会地位低;84.2%的护士感到手术工作风险大。

3 讨论

3.1手术室护士主要压力源分析

3.1.1手术室护理工作的特殊性

3.1.1.1工作环境封闭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外部条件,长期在不良的环境中工作严重影响人的心理健康,从而心理易产生压力。

3.1.1.2心理方面的压力源手术室护士每日高度紧张,遇有危重急症抢救及复杂手术心理压力尤为明显,害怕器械纱布遗留在患者体腔内,是手术室护士最大的心理压力,担心与医生沟通不良(尤其年轻护士)不能配合好手术,担心延误手术时间,是手术室护士另一种心理压力源[1],乃至影响护士的身心健康和工作质量。

3.1.2职业潜在的危害性

常见的职业危害有:

3.1.2.1被病人感染的危害手术室护士频繁的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易被病人传染疾玻术中意外被针刺伤、刀割伤、血溅到皮肤或眼睛,在可经针刺伤传播的20种疾病中最常见、最可怕的是乙肝、丙肝、艾滋病,它们通过血液传播的效率最高,一次即可传染,使手术室护士深感心理压力。

3.1.2.2有害气体的危害含氯消毒剂的应用和麻醉使用的气体和挥发性液体全麻药(如易使宁)等有害气体造成护理人员在***的环境中约为4.5h/日或更长,每周5.5个工作日,38.5h/周或更长,吸入较高浓度的麻醉气体,使人头晕头痛,对手术室护士身体造成潜在危害而产生压力。

3.1.2.3电离辐射的影响随着高科技的仪器广泛应用如术中透视定位装置,外科手术中极大的提高了手术的准确性。给使用人员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副作用,护士每天都在被动吸收电离辐射,不仅影响生育而且放射线造成人体白细胞减少,免疫力下降使造血系统损害,会因蓄积作用而致癌,这些因素都对护士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产生过重的心理压力。3.2应对压力的方法

3.2.1释放压力,保持心理健康的方法

3.2.1.1鼓励法人们感到有压力,大多是因为工作责任感所致。此时鼓励自己打起精神,勇敢面对挫折和烦恼,不但增强了自信心,而且使精神境界得以升华与净化。这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3.2.1.2宣泄法把压抑的情绪宣泄出来,以减轻和消除心理压力,避免引起精神崩溃。

3.2.1.3娱乐法通过娱乐活动来陶冶性情、振奋精神。娱乐能使肌肉放松,消除神经紧张,减轻“社会束缚感”,有助于人们乐观地面对现实。

3.2.2加强自身防护

3.2.2.1锐利仪器使用的防护手术室护士应准确传递器械,规范操作行为,使用后应固定位置妥善处理。

3.2.2.2提高防范职业危害的意识为了避免接触感染,术前进行访视,了解患者病情,对于乙肝、丙肝等特殊感染患者,做好预防措施。建立手术室护士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登记记录。

3.2.2.3加强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谈话等形式,促进医护之间的沟通了解,促进医护关系达到最优化,形成合作的氛围,对患者进行医务宣传教育,让社会更多的了解和认同手术室护士的工作,增强对护士工作的理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