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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及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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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并为债务人 提供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无论主债务是否有效,乙方均同意提供抵押物并提供连带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房屋坐落于 (房产证号 )。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号: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年日向借款币(大写金额 ),月利率为 %,借款期限至 于 年 月 日止。
2、乙方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
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由 承担。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
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甲方应在债务人清偿之日起10日内解除抵押权。
第四条 抵押物的出租收益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2、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前(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等)均由甲方收取并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乙方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甲方代为收取相关收益。
第五条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2)乙方未按第四条第2项约定,将抵押物产生的所有收益交收甲方。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情况作不实陈述与保证的;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2、抵押物经处置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乙方为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
第七条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均需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乙方违约致甲方起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法院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保证合同范文二债权人姓名: 电话: 借款人姓名: 电话: 乡(镇)村 身份证号: 担保人姓名: 电话: 乡(镇) 身份证号: 抵押物的名称:
第一条:
1
2、借款金额:大写: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还款方式: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1、按期一定用现金还清债权人借款。
2、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诺签名:第三条:担保人承诺:
1、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责任。
2、担保范围:所借现金数额和债权人的费用。
3、我自愿担保,如借款人还不清借款,有担保人负责还清所有现金和一切费用。 承诺人签字: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约:如不按期归还所借现金,从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给债权人百分之1违约金(万元每天100元违约金)。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债权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间人签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签字(指印): 电话:
借款人签字(指印): 电话:
担保人签字(指印): 电话:
中间见证人签字(指印): 电话: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抵押保证合同范文三借款人: (甲方)
抵押权人: (乙方)
抵押人: (丙方)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的委托借款担保合同,乙方同意为甲方 提供借款人民币 的担保业务,丙方自愿以有权处分的财产(明细见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上述抵押物清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为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时,丙方愿意承担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的连带责任,为此,三方特签订本保证合同。
一、甲、丙方严格遵守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全部条款的有关约定。如丙方丧失或可能丧失代偿能力时,保证及时通知乙方。
二、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物作价人民币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本项反担保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即人民币 及借款利息和为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允许甲方的借款到期后展期,丙方对展期后的借款本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丙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追偿,丙方必须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主动向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或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对甲方和丙方均有约束力。
五、如果丙方未按乙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乙方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六、本保证合同是持续性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只要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丙方就始终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担保金额,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均不能解除或减少。
七、只要不增加丙方的保证金额,本保证合同不会因为甲方与乙方同意对借款合同(主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删除或因甲方与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八、如果乙方现时或今后持有甲方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存单、汇票、留置权和其他抵押品,本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并不取代、影响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
九、如果甲方无能力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法律义务或入股其它企业,并不解除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
十、丙方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仍受本保证合同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及其继承人不得转让其保证义务和抵(质)押物品。
十一、如果本保证合同及上述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款项在任何运用法律之下被宣布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丙方的连带责任,丙方确认决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免除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十二、本保证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属无条件不可撤消的保证合同,丙方与任何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效力。
十三、本保证合同自甲方偿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包括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即告失效。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十五、本合同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如有异议可作单列补充说明后,签约三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七、本合同附抵(质)押物清单 份(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丙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内成立,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加盟专卖店,带头做一名合格的加盟店经理,管理好下属部门,并完全遵守以下承诺:
1.按国家相关法规,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办齐加盟店三证,合法经营。
2.不运作会场及培训,只做5人小型分享讨论及沟通。
3.在当地经营如出现各种问题时(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由上属店和本店共同解决,公司概不负责任。
4.绝不损害公司或业务队伍利益,影响公司声誉。
5.绝不私自开设“_________”产品分销点。
6.绝不违反“_________公司”统一产品零售价之规定,将公司产品削价或加价出售。
7.绝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招揽新增优惠顾客。
8.绝不私自编制、印刷、复制、刻录、发行、出版和销售有关_________公司的各种印刷品、录音带、光碟等文字及声像的宣传辅销资料。
9.绝不与其他销售队伍交叉经营或用他人名字加入_________销售队伍。
10.绝不私自调整新增优惠顾问加入的标准。
11.绝不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12.绝不超封闭管理,不为其他部门服务;绝不人为操纵业绩或擅自挪动、调整业务员的销售业绩。
本人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同时亦保证将认真监督、管理下属所开设的加盟店及业务队伍,使之完全依照公司各项规定规范运作。如有违反,愿接受公司的处罚,包括书面警告、罚款、扣发奖金、冻结加盟店经营资格或取消加盟店经营资格。我将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对内、外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因此提出异议。
此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上属加盟店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上属区域(高级)经理(签名):___________
加盟店名称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供货商)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愿意为乙、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丙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还款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金额及期限
一、根据主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的有关规定,乙方(为进行_________项目)在_________期内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本金,相应的利息为 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甲方愿意就此本金加利息的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担保,保证金额总额为 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提供保证的具体期限和数额为:
_________。
第二条保证责任
一、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一)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丙方必须首先要求乙方偿还,只有当乙方不能偿还,直至丙方对乙方的财产申请并实施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代为清偿,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不足的部分代乙方向丙方予以清偿。
(二)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且确实无力清偿或无法清偿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代为偿还,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代为偿还。
二、在甲方保证期内,超出甲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的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额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如期偿还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约定代为偿还,或丙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而相应部分或全部扣减,同时相应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证责任。
第三条除甲方外,若还有其他担保人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甲方仅就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额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同其他担保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一、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代为乙方向丙方偿还债务后,有权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_________);
(二)甲方的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二、同时,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对乙方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立的担保物,以及对其他为乙方担保借款担保人的求偿权。
第五条乙方与丙方的义务如下:
一、丙方应严格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等;
二、丙方如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应在有权要求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应给予甲方60天的清偿宽限期;
三、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将主合同与本保证合同转让给他人;
四、乙、丙方如需对主合同作出修改而要求本合同作相应变更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五、如丙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应在5天以内通知甲方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有关情况;
六、在下列情况下,丙方可以决定提前收回借款,但应在发现情况后5天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同时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则应给予甲方不少于120天的清偿宽限期;
(一)发现乙方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二)乙方书面通知丙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三)乙方经
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四)乙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或法院已作出扣押其财产,强制执行的裁决;
(五)乙方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向丙方履行主合同的还款债务的事件。
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求偿权,乙方则应在收到甲方通知15天后,即向甲方偿还全部应付款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有权委托甲方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并可视情况按甲方保证金额的___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解除甲方此后的保证责任。
三、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则甲方的所有保证责任自行解除,本合同亦自行终止。
成立的标志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证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实践中,保证合同可基于下列方式成立:
1 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依据书面形式,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书面协议,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2 单独出具保函:即保证人以书面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负担损害赔偿之责,被债权人接受的,保证。
3 在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或在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被告:某市洪安集团
(一)案情
某市君合软件公司欲向原告(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1995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利率为20%(月利率),借款期限半年。应原告的要求,君合软件公司请被告 (洪安集团)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至还款期到来后,君合软件公司无力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1996年3月5日请求保证人即被告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被告提出担保书中并没有规定担保期限,原告在还款期限到来后超过六个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不应负保证责任。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此主合同是无效的,既然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应被确认为无效,但主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主合同是否有效,因保证人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因此应无条件地承担责任。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也要负还款的责任。同时要按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主合同是无效的,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应按过错分担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三)作者的意见
关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1984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当然,随着改革的发展和商业信用管理制度的改革,将全部信用活动均集中于银行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对那些合理的、有利于发展的商业信用确有必要予以引导和支持,而不是一概禁止。不过,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对于没有商品交易行为,以单位的流动资金相互借贷,牟取盈利的行为,应确认为无效。从本案来看,君合软件公司与招商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向君合软件公司贷款500万元,借款利率高达20%,已超过银行的贷款利率,该借贷协议显然已违反了上述关于禁止企业间相互借款的规定,应被确认无效。
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合同是否应被确认无效?按照一般原则,保证合同的效力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效力的,保证的成立与有效应以主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应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何理解“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许多学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保证合同可以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的效力,如当事人特别规定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作出此种规定,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此种看法是不无道理的。不过,我认为,更具体地说,“另有约定”是指由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特别约定,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如果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作出了此种约定,则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仍应依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或者被免除责任。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的效力已具有独立性。如果不是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而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特别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保证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同时如果保证合同没有专门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则此种特别约定也没有多大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 (洪安集团)在为君合软件公司担保时,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对“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的性质,许多人认为属于《担保法》第5条所提及的“另有约定”。本案中保证合同的“不可撤销”及在保证书中提及“无条件”的规定,表明该保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合同,不论主合同的效力如何,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在担保合同中作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约定,就使担保合同成为独立的、非从属性的合同,从而使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即不论主合同因何种原因而被确认为无效,都不能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我认为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
在法律上,撤销一词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而言的,在法律行为未生效前,表意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而谈不上撤销问题。我认为,债权人和保证人规定已生效的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意味着其效力可独立于主合同以外,即使主合同已被确认无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也应受保证合同的拘束,并应按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如果保证人不按保证合同规定承担责任,或者主债权人在免除了保证人的责任以后仍要求保证人负责,则均构成对保证合同的违反。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虽可以特别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一旦特别约定就可以自然生效,就可以完全脱离主合同的效力。特别约定能否生效,关键在于特别约定是否符合法律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也就是说要取决于当事人特别约定什么?我认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的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但不得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仍负有代主债务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如果作出此种规定应认为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既然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那就意味着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已不复存在,保证人自然不应有再继续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尤其应当看到,既然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则表明主合同的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因此主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履行,不仅主债务人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而且保证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对已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继续履行,不仅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而且使已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由当事人追认为有效,这显然将构成对法律秩序的侵害。所以,如果保证合同别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仍应负清偿主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从本案来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约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到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此规定显然是确认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仍负有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甚至对主合同规定的明显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的借款利率(20%)也是有效的,保证人仍要向债务人支付,这实际上要使已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继续有效,这当然是违法的。因此我认为,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属于《担保法》第5条规定的“特别约定”,但此种特别约定是无效的。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哪些事项?我认为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与分担损失,保证人对已经履行的财产的返还是否负有保证义务,债权人将完全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等,这些约定都是有效的。一旦这些特别约定有效,则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就应按这些特别约定执行。
总之,在本案中,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范围的责任?则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人认为,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主合同在有效情况下的责任相同,主债务人所应负的全部责任都应由保证人承担,除非保证人明确保留了先诉抗辩权,否则,保证人应对主债务人所应负的责任负责。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也要负还款责任,并应按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此种判决显然是采纳了这一观点。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其原因在于:
第一,如果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那么主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存在,保证人为什么还要承担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呢?如果保证人仍要代主债务人履行义务,岂不是强迫保证人履行无效合同?这与无效合同不得履行的原则是相矛盾的。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定保证人仍需要承担对主债务人还款的责任,也就是责令保证人履行无效合同,这与法院关于判定主合同无效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如果主合同已被确认无效,那么违约责任将不复存在。因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的有效存在是违约责任适用的前提。如果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只能适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的责任。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保证人应按银行的贷款利率代主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的观点,是极不妥当的。
第三,如果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且保证合同也被宣告无效,那么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等均已消灭,即使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声称需保留先诉抗辩权也无济于事。既然先诉抗辩权已不复存在,如何能够继续由保证人行使?
第四,由保证人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观点与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明显违背的。根据《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现行立法要求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均被确认无效以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责任,而不应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依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显然完全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是不妥当的。
从本案来看,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过错。因为他们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是违法的,而仍然从事此种行为,尤其是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来说,为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而将其流动资金非法借给君合软件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键词:保险利益 完善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或者因为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
一、保险利益的确定
实际操作中,保险人故意将债权人设定为被保险人。大多数人认为,这类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应当是指权利人的债权利益,即权利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会导致基于原基础合同产生的双方之间的利益随之丧失,权利人对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这一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符合保险利益的特点。从实际情况看,债权利益一般最为典型的应是信用保险利益。信用保险合同是由权利人作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补偿。如将权利人的债权利益列为保证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的内容,有将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混淆之嫌,保证保险合同是由债务人为自己的信用而投保的保险合同,在合同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上与信用保险合同有所不同。根据保险利益理论的发展和演变,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可能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趋向多元化、个别化已得到共识。因此,在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中,除权利人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具有利害关系外,债务人本身对同一保险标的是否享有利害关系呢?
理论上关于保险利益共有三种学说: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在这三种学说中,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中保险利益关系的衔接对象,并不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权利或其所居的某种法律地位,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可以说,保险利益是一个经济性概念。因此,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但经济上存在经济利益,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投保人都可以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认定谁具有保险利益时,首先考虑的是谁将成为经济上的真正受害者。
这一理论认为如果债务人对原基础合同负有的义务而引发的损益关系,当然可以成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债务人如果有自己的履约能力向保险人投保,他的目的肯定是想促进原基础合同能顺利履行。债务人一旦顺利完成履约,他对原基础合同的清偿义务就履行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原基础合同大多是双务有偿合同,不仅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退出原基础合同所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债务人同时也应当从该基础合同的履行中获得了他期待的权益。所以说当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或无力清偿时,就意味着债务人将对原基础合同的违约,他将面临承担与债权人约定的民事责任,这对债务人来说是法律上的负担,是经济利益上的支出,是损失。如在商品房按揭还贷合同中,如果债务人保持良好的还贷能力,按时向债权人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已经全部收回贷款,债务人也就能完全享有了该房屋的产权。相反,如果出现债务人连续不还贷的情况,债务人不仅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逾期复利罚息等违约责任,债权人则有权行使抵押权,直接将债务人所购商品房拍卖、变卖,折价清偿贷款,使债务人无法实现占有、使用该房屋的目的,甚至居无定所。因此,债务人与其投保的履约能力存在着必然的经济利益。从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进行评判,可总结为债务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一一履约能力的安全而受益,或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受损。此类损益关系,从客观上看,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从主观上来说,则是种利害关系。也就是说,经济利益是利害关系的前提,利害关系是经济利益的必然结论。从保险利益成立的特征来分析,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既为法律上所承认,而且对债务人而言也是种确定的利益。虽然其不似债权利益般表现为现有利益,但确实是投保人在履行保险合同与原基础合同中可以期待的利益。而且保险利益是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的要件,假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则订立的保险合同不生法律效力。既然已将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设计为由债务人担当,那就不应该漠视投保人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不应该将权利人的债权利益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对待,否则就是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人为设置障碍。综上所述,虽然权利人债权实现会应债务人的履约能力的变化有所增损,但该"利益"的得失是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而言,权利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害或请求给付保险金额的利益,故不宜将其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看待。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存在于以债务人为投保人与其保险标的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立法完善
(一)保险利益的合法性
虽然保证保险在我国保险业开展不久,涉及的领域还不算多,但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仍须对此类合同的保险利益的合法性予以重视。如在住房按揭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涉保标的物即商品房虽然在法律形式上具备一切合法要件,如产权证、登记备案等,但如果债务人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赃款购房,债务人将上述款项交易得来的标的物作为保险对象进行投保,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如果存在,是否是允许了不法利益合法化?保险人在同意承保的当时是不容易查明的。这一现象如何调整需要我们思考。那么就是说,保险标的存在瑕疵问题。虽然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对原合同的债务履行能力,但此种义务的履行在原住房按揭还贷合同中一定需要针对合同所指向的保险对象。
如果该对象有违法所得物的嫌疑,则因该物滋生的利益即是违法利益,该违法利益的效力及于由此物引起的一切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法律关系,所有法律关系自始无效。因此,债务人在履行该无效债权债务关系时的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任何效力。正因如此,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当然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人据此可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抗辩,并因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编号: (工 字)第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
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年 月日后至 年 月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日,即至年 月 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 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
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
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农信(银)高保字( )第 号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保证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1.
2.
3.
由于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订立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内,债务人可以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用。每一笔业务的起止日、到期日、种类、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第三条 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时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仲裁)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保证人承诺
(一)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四)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贷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五)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始发后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2.保证人停业、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六)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行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七)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一)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三)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四)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六)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债权人; 4.实施本合同第七条第(六)项、(七)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由进行仲裁。 (二)在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债权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