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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下,建筑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重大建筑项目的引领下,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备受关注。随着建筑项目设计的不断创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在多单位协同管理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越来越复杂,管理跨度和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质量,消除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多层次深入探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略迫在眉睫。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存问题探析
2.1施工单位现存问题
施工单位现存问题主要体现在施工质量上,施工单位资质出借给包工头使得包工头变得合法,有权带领班头,但是班头带领的所谓劳务人工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岗位技能培训,更别提接受安全生产相关教育,三级教育也是形式主义,并未按照质量安全体系来进行。施工单位把重心放在最大化利润上,不是以次充好就是偷工减料,要不就降低文明施工的费用和安全防护成本。对于特殊工种劳动人员,实际上人证并不一致,证件不是培训考核而获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自身职责,导致管理不严现象时有存在。
2.2建设单位现存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主体,它更加关注的是投资资金节约程度、建设质量好坏程度以及建设进度开展情况。这样建设单位就忽视了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工作,并未投入过多资金来确保施工安全性。这方面房地产商表现的尤为明显,房地产商作为整个项目的投资建设巨头,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的单位都要听从房地产商指挥,没有听从指挥的单位会面临着巨大损失与撤换危险。[1]因此,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单位为了获得利益和收益,势必要听从房地产商摆布,但实际上房地产商并未深入了解建筑方面法律法规,有时甚至还出现明知故犯现象。
2.3勘察单位现存问题
勘察单位常常被建设单位施压,并未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来勘察。因此,勘察所提供文件存在不准确、不真实现象。一方面,有时部分设计单位在建设单位施压下,没有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来设计,使得设计不科学合理,然后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另一方面,部分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服务到位和技术交底明确性不够,没有充分考虑事故防护设施和安全操作,没有特点说明注解施工安全重点部位与环节,使得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2.4监理单位现存问题
监理单位监督安全生产是受到建设单位委托,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被建设单位摆布。基于这种情况,监理单位会为了保存面子,在知道建设单位违反了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还包庇建设单位违反行为,不敢纠正。部分监理单位并未根据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来对施工组织其设计中安全技术相关设施和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方法
3.1施工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解决施工单位现存问题,首先要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制作为企业基本安全制度,它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核心,能确保安全生产各环节都有人可究,提高大家安全生产意识。其次,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伤亡事故的控制目标、安全的达标目标和文明施工的实现目标等,目标要分解到个人,并做好考核工作。最后,对施工组织的设计认真编写,按照工程特点、作业条件、施工工艺、队伍素质针对性制定安全技术方法,根据施工部位危险程度,制定安全作业与防护措施注意的事项,把防护措施用料状况纳入到施工组织的设计中。
3.2 建设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首先,建设单位不仅要关注进度、质量和投资,还要注重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并加大它们资金投入力度。其次,建设单位还需组织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仔细学习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要做到知法并守法,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2]最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根据安全施工规定租赁、购买消防器材与设备、施工构配件和机具、机械装备以及安全防护的用具等。
3.3勘察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勘察单位首先应该根据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来勘察,勘察文件要确保准确真实,符合安全生产需要。勘察作业开展时,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确保构筑物、建筑物、设施和管线安全。[3]其次,设计单位在受到建设单位设计委托后,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来设计,避免因设计不科学造成的安全事故。设计单位要强化服务,技术交底明确,全面考虑防护设施和安全操作,清楚说明施工安全重点环节与部位,对于新型结构建设工程设计时要亲临指导安全注意事项。
3.4监理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监理单位,首先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一旦发现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出现违反了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势必要勇于指出并纠正或向建设行政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其次,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来对施工组织其设计中安全技术相关设施和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4]最后,实施监理中,若监理单位发现有安全隐患存在时,告知施工单位要求整改,当情况严重时,要求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拒绝停止施工或整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及时报告给相关的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系统地将相关部门管理有机协调起来,充分调动各参与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性,全面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安全施工流程,以高标准、高负责的姿态确实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在建筑行业发展新时期,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不断与时俱进,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系数。
参考文献:
[1]庄锡东.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探讨[J].网友世界,2012(13):61-63.
[2]陈业松.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1 2):26-27.
[3]卢阳.谈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J].山西建筑,2012(30):2 82-284.
[4]高洪亮,李福军.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J].技术与市场,2012(01):116-116.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0004101
1引言
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性大的特征,使建设工程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不能顺利实现,甚至酿成严重后果。为此,就需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安全监督部门管理中的问题
一直以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局限于大检查、标化验收,而现有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人员正在做大量本该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应做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从人员数量、工作范围、工作深度,安全监督人员绝对代替不了施工企业安全员的工作。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往往是以点带面。监督机构仅能发现到位检查的那几天的部分工程安全问题,而对大量不在现场检查时工程的安全就无法顾及了。其次,近几年来安全监督机构性质一直不很明确,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安监机构人员的自身建设。另外,现行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仍有不完善之处,安全法规体系仍有空白,有的目前很难找到明确的依据。
2.2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管理,主要与建设、施工方有关,安全风险由施工方单独承担。工程建设中,建设方在与施工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里,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实际上是弱化了建设方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责任地位,替建设方规避了安全风险。建设方将安全风险以定额中“安全生产费用”的较小代价,合法地转移至施工方。在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相互关系中,施工方处于从属和弱势地位,要从属和弱势者独立承担安全生产风险是欠公平的,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获利和风险关系明显失衡。
2.3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并非不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后果,他们担心事故发生,但出于生存、利润与发展的考虑,认为抓安全生产要投入,没有利润,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往往不愿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采取有力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对待安全生产问题。
施工方的侥幸心理,在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安全生产问题的麻痹、马虎、漫不经心,致使施工方在安全生产及管理上的精力、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
另外,工程中,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偏低,这也是施工方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的客观原因。
2.4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首先,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现场项目部安全员一般都只有一人或者是挂名的。第二,安全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也在下降。在施工企业内部,有时把一些专业技术能力差或企业内部无法安排的人员分配到安全管理部门,其实根本无法胜任工作。第三,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变相手段。第四,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虚化,安全工作有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形成严格明确化的过程安全控制。
3完善和建议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建议
(1)重新界定建设活动中,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上的责任。
确立建设方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机制。设计、监理、安全生产所需设施、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视不同情况承担次要和连带责任。
(2)政府要出台使施工单位通过抓安全生产获得利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的政策、措施。
建议设立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安全生产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尤其是奖励直接面临安全风险的施工方。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补偿金制度,对建设各主体方,尤其是对施工方作适当的、政府能承受的补偿,在政府和行业管理层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业的权益氛围。
另外,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 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3)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承包商存在于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中,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督,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多快好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事,也应该对地方政府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承包商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中高科技成果越来越多,新型的施工设备不断的出现,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相应地,对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建筑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多为进城民工,他们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流动性大,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这是杜绝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所以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只有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才能上岗。
(5)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标准体系。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知道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稳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好转。
一、认清工作形势,增强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幸福的宏伟目标,尤其是谢书记和蒋市长在市城建口工作专题汇报会上提出“打造宜居品牌,建设幸福城市”的行动纲领,为全市城建系统干部职工赋予了新的责任和使命。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工程领域已成为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域,特别是一些地方正处在大拆迁、大建设的发展阶段,拆迁工地多、建筑工地多、施工人员多、施工设备多,抓好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据统计,2011年1至11月,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03起,死亡644人,平均每天发生1.52起、死亡2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市面临的形势也相当严峻,去年我市建设工程接连发生了温汤国际大酒店、宜丰大酒店、高安八景广场等3起群死群伤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导致8人死亡,在全省乃至全国都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
这些血淋淋的教训,一次又一次的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些惨痛的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建设工程安全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安全意识淡薄。一些企业领导和监管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得力,存在侥幸心理,对安全依然奉行“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原则,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二是安全责任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生产防范体系不健全,防范工作不到位,基础管理不扎实,日常管理不严格;部分企业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已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不坚决,处理不认真;个别企业不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强制性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安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日常监管不力。对应依法纳入监管的项目未实施有效监管,执法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力,对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在责任追究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偏。四是建筑市场混乱。一些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和转包或是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业务,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有一些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凭借其发包工程的有利地位,随意压价、拖欠工程款,不报建、不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不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对于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牢固树立“安全压倒一切、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对监管部门来说,保一方的安全是我们的天职,对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根基,我们一定要坚持“安全永远比速度、比效益更重要”的理念,在推进工作、加快发展的同时,时时关注安全,事事关爱生命,做安全生产的践行者,做生命之帆的守护者。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力推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整治活动
根据全市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整治活动的统一部署,时间从现在起到年底结束。各地应按照“上下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步”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细化措施,高位推进,努力在强化主体责任、转变监管方式和提升业务素质上下功夫。
1.要在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上下功夫。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但我认为归根到底还是责任没有落实。汶川地震后,美国地质勘探局地震专家认为:“致人死亡的不是地震,而是建筑;问题不是出在地下,而是出在地上。”这也充分说明了责任在预防安全事故上的突出作用。在安全生产上,防火胜于灭火,必须开辟隔离带,筑好防火墙。要把抓安全生产同抓廉政建设一样重视,时刻如履薄冰、战战兢兢,时刻处在自危状态,铭记“不自危就会高危”。在安全生产的规则面前,宁可“犯傻”、不能犯规;在坚守各项原则面前,原则第一、灵活第二。涉及的各方主体,责任必须明确,建设单位把好队伍选择关、勘察单位把好地基确认关、设计单位把好强制性标准执行关、施工单位把好项目自查关、监理单位把好程序监督关、监管机构把好行为落实关。只有当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真正得到有效落实,才能彻底改变“部门频出招、安全不退烧”的安全生产现状。
2.要在强化监管方式转变上下功夫。面对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建筑工艺的更新升级、新型材料的不断涌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肯定不行,必须既要有点子,更要有胆子,没有点子办不好事,没有胆子办不成事。一是要采取自查与抽查、巡查与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各项目部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的自查制度,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监管机构既要有定期检查,又要有随机抽查和广泛巡查,还要有不打招呼、不定时间的暗访,更要注重“两会”、重大节假日等重要时段的监管,全面防止企业作表面文章、虚假迎检。二是要强化各方责任主体,从要我管向我要管转变。施工安全的管理,各方责任主体是第一道屏障。而目前这一道屏障根本就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必须通过此次整治活动来予以解决。今后凡是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项目部不自查或虚假检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将在诚信平台上予以曝光,甚至进行问责。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求各方责任主体转变观念、积极作为,自觉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切实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三是要延伸监管网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市工程建设呈现建设项目多、投资主体多、参战部门(人员)多的特点,不仅在城市(县城),就是在乡(镇、街道),也有大批项目开工建设。城市(县城)的项目还好一点,基本纳入了监管范围,而乡(镇、街道)的大量工程尤其是农民自建房等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肯定会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必须把监管网络纵向延伸,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主体作用,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使安全生产的监管面覆盖全社会。
3.要在强化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上下功夫。从当前我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总体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为农民工和从其他行业转移过来的群体,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技能水平偏低,没有专业培训,不懂基本操作,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不提高他们的素质,很难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督促企业建立农民工夜校,强化安全生产常识的教育;要加大培训力度,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操作;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安全行为规范,真正使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与技术措施落实在一线,从根源上预防或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专业知识培训,让他们“打铁先得自身硬”,真正成为理论上的权威、实践中的专家、解决问题的能手,为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保驾护航。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整治活动任务重、要求高。为使活动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领导到位。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整治活动的领导,市里成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明确领导责任,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活动开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整治活动的工作重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负其职,各尽其责。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二是宣传到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抓好舆论引导,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同时,对破坏整治成果和管理不到位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积极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要把宣传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组织、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整治活动营造好的舆论环境。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监理的安全责任
参建各方必须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近期全国各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发,这些事故不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且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系社会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实行,正式提出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安全监理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条例第14条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的职责: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第57条明确了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有效手段。参加各方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对安全生产投入进行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对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的追究导致许多优秀监理人员谈虎色变。优秀监理人员无所适从,甚至流失。监理人员应如何有效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掌控能力是现阶段监理从业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3. 组建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提高监理部安全生产预控力。
3.1. 组建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总监对其项目监理部的安全工作负责。
3.2编制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明确各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文明施工中的人员配备、分工,责任。
3.3对安全安全危险源分析、预控
建筑施工业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个体劳动保护以及使用电气工具上,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及拆除工程坍塌等方面。
针对安全生产的特点,监理部做好施工安全危险源的分析和预控。危险源分为存在施工活动场所及施工场所周围区域。
3.3.1施工活动场所隐患源分析:
(1)脚手架(包括落地架,悬挑架、爬架等)、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安装与运行,人工挖孔桩(井)、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2)高度大于2 m的作业面(包括高空、洞口、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护设施、人员未配系防护绳(带)等造成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意外。
(3)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如:漏电、绝缘、接地保护、一机一闸)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
(4)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
(5)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浅岩基及隧道凿进等爆破,因误操作、防护不足等,发生人员伤亡、建筑及设施损坏等意外。
(6)人工挖孔桩(井)、隧道凿进、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重大危险源。
(7)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
3.3.2施工场所周围地段隐患源:
(1)邻街或居民聚集、居住区的工程深基坑、隧道、地铁、竖井、大型管沟的施工,因为支护、顶撑等设施失稳,坍塌,不但造成施工场所破坏,往往引起地面、周边建筑的坍塌、坍陷、爆炸与火灾等意外。
(2)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倾斜、开裂,倒塌等意外。
(3)邻街施工高层建筑或高度大于2 m的临空(街)作业面,因无安全防护设施或不符合,造成外脚手架、滑模失稳等坠落物体(件)打击人员等意外。
(4)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浅岩基及隧道凿进等爆破,因设计方案、误操作、防护不足等造成发生施工场所及周围已有建筑及设施损坏、人员伤亡等意外。
3.1.3对安全危险源的预控
分析识别了工程项目的危险源后,即可对危险源进行安全风险评价,评价围绕可能性和后果两个方面综合进行,一般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危险源的评价,让每个监理人员充分参与,详细了解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范围和存在时段,以便能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对危险源的预控,应按危险源的评价分级分别对待。一般危险源可督促施工单位按现有的安全控制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对于重大危险源,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具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控制措施,改善相应的计划。其后进行控制措施计划,其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一般可与危险源识别、评价结果合并列表记录。在控制措施计划实施前还应进行充分性评审,其主要内容是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能使施工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或可容许的水平。是否会产生新的危险源、安全防范资金是否能够保证、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4监理工程师控制安全生产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施工过程体现在一系列的现场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中,作业和管理活动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着重体现在对作业和管理活动的控制上。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对整个施工过程要按事前、事中及事后进行控制,重点要突出事前和事中控制,这与安全生产方针所凸显的“预防”相符合。同时要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方法,加强对施工安全的控制。确保安全控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贯穿、覆盖于整个工程项目。
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所承担的四大监理职责:审核查验职责、安全检查职责和督促整改职责、报告指责,即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手段,具体阐述如下。
4.1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
对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的审核,是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审核内容:承包单位开工(复工)报告、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关技术证明文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安全物资的检验报告、反映工序施工安全的图表、有关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验收核查资料、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等。通过审核,第一时间根本性地掌控安全生产。例如:在审核塔吊进场报验时,能禁止不合格塔吊进场,为后续工程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
4.2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1)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①监督、检查在施工作业和管理过程中,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操作以及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均处于良好的状态,是否符合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若发现有问题及时纠偏和加以控制;②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工程部位、作业活动,监理人员还应在现场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③对安全记录资料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2)现场安全检查的类型有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后安全检查等。
(3)现场安全检查的方式。①旁站。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在施工阶段,许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是由于现场施工或操作不当或不符合标准、规范、规程所致,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往往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就会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通过监理人员有效的现场旁站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能有效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定旁站的工程部位、工艺和作业活动,应根据每个建设工程的特点、重大危险源部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等决定。一般而言,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深基础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等高危作业应进行旁站监控。②巡视。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及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巡视不限于某一部位及工艺过程,其检查范围是施工现场的所有生产安全状况。③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是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和检测的活动。平行检验在安全技术复核及复验工作中采用较多,是监理人员对安全设施、施工机械等进行安全验收核查,做出独立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4.3安全隐患的处理
监理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对事故安全隐患处理:
(1)监理人员应区别“通病”、“顽症”、首次出现、不可抗力等类型,要求施工单位修订和完善安全整改措施。
(2)监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安全事故整改措施经监理人员确认后实施。
(3)监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向责任人当场指出,督促立即纠正。
(4)监理人员对事故安全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保存检查记录。
(5)发现存在工程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4工地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
(1)工地例会是施工过程中参加建设工程各方沟通情况,解决分歧、形成共识、做出决定的主要渠道。通过工地例会,监理人员分析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2)针对某些专门安全问题,监理人员还应组织专题会议,集中解决较重大或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
4.5规定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4.5.1规定双方必须遵守的安全监理工作程序,这也是监理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控制的必要手段。
4.6安全生产奖惩制
执行安全生产协议书中安全生产奖惩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促使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点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安全施工的管理特点
1、流动性
建筑工程项目的生产是随项目的不同而不断流动的,施工队伍需要不断地从一个地方换到另一个地方进行建筑施工,施工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作业环境复杂,可变因素多。建筑工程因分项工程、工序的不同,现场作业环境、状况和不安全因素都在变化中。
2、密集性
目前,建筑业工业化程度较低,需要大量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建筑业集中了大量的农民工,很多都是没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这样的劳动密集型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得建筑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从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依照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企业安全施工,并进行相关技术管理。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上各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市场压价导致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建筑施工企业毕竟是营利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在价格非常低的情况下,就难免地减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三、在施工中事故发生的原因
1、有些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程序来办事,而是将工程分包,签订其他的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这样严重削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致使安全防护很难及时到位,而且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还有一些监理单位更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他们只重视质量,不注重安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较好地掌握,因此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2、部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缺乏安全技术,有的单位甚至把施工任务其他的形式承包给一些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
3、有的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缺编,没有经费来源,没有处罚依据,安监站的安全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条件下,从事作业的人员整体安全素质不高,甚至为了早日完工,则请来并未培训过的农民工,但是新工人进单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两个方面,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但大多数企业招收的农民工都没有进行安全教育,致使这些人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安全操作水平低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极差。
4、工程大部分实行低价中标。由于建筑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卖方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迫使施工单位互相攀比,竞相压价,恶性循环。从目前开标的结果看,市政工程一般都低于标底的40 %左右,建筑工程大都在20 %~25 %之间。
虽然国家招标投标法规不许低于成本价,但是对于成本价的界限不清楚,实际投标中也未重视这一条。现在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虽然安全措施费在招标时规定为一个固定数或者固定百分率单列,不允许竞争,但多数费用太少,加之中标价过低,施工企业要想维持正常经营,往往挤占安全费用。这种做法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个体投资项目及旧村改造工程违法违规现象较严重。部分工程无规划定点,无用地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无招投标手续,无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进行施工图纸审查便进行施工,从源头上给建设工程带来了事故隐患。
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还不能有效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来提高管理水平。应利用信息管理手段建立诚信体系和不良记录,把企业市场行为、安全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全部纳入其中,与市场准入、资质资格、评优评先、行政处罚直接挂钩。
四、解决的对策与方案
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笔者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如何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分别提出解决的对策与方案。
1、从立法和组织上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负责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各施工企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条例,并根据企业的施工情况拟定安全吐产管理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2、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在经过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文化等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任职资格证,方能上岗任职。
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进入建筑市场并占领市场,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人,以人为本,抓好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者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都是建筑施工第一线指挥作业的关键人物,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人物。因此,要从他们抓起,加强对他们的安全技术教育,促使他们成为安全生产的带头人。这些管理人员除了参加上级企业指定的培训,每年也应组织这些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规程、预防事故措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发生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现象和行为,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
3、建立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要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规章制度,才能脱离人管人的局面,达到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的目的,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有效地发现安全隐患与违章行为,并及时排除与纠正,有效降低安全事故。
五、结束语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各级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切实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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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六条公民有权对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危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的必须进行防护。
第八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并满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施工企业发现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能保障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向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十条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和产品。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问题诱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经有关部门批准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器材、材料,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可处以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施工,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员的;
(四)施工现场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时,未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安全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各类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对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是以利益驱动为主,其在建筑施工生产中是自控主体,经常会出现管理上的问题,甚至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所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在这笔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规范建筑市场准,严格建设程序
从目前一些工程招投标情形来看,挂牌企业充斥市场,层层转包,肢解分包,不能建立合理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体系;转、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逐渐走低,管理力量逐渐削弱;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理人员对其协调管理困难重重,整治工作落不到实处。
针对上述情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全过程监控,实时反映企业基本情况。从建筑市场准人的源头防范是极其重要的。在招投标预审时,把那些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拒之门外,并且取消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而将那些真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力雄厚、人才密集、制度健全的施工企业引进市场。这就是所谓的安全管理“关口前移”,它将有利于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自控自律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要立足长远,要有竞争力,就要依法经营,加大自身建设的投入,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规范施工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中从业人员的自控自律行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运行状况如何,重视与否,领导是关键。可是,一些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生产安全管理中,不但不能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增加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入,相反,为了降低成本不愿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施工过程中只注重质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尽管制度健全,方案可行,但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安全生产不交底、不自查、不整改,应付检查;开再多的会,做再多的工作,收效甚微,不能达成共识。殊不知,久病不医殃及其身而后患无穷。
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能否履行职责,关键在领导,如果施工企业领导既能从企业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又能站在社会责任的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并能在不断拓宽经营规模的同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那么,施工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三、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政府的引导和市场的导向,迫切要求施工企业适应现代化施工的需要。要满足安全施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就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增加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引进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彻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这样才能不断推进行业的科技进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下的高效率、高标准要求。
一项工程的实施,从工程招标开始到交付使用,是建设资金投入最大的阶段。施工企业要承担来自各方面的经济风险,既有工程本身的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带来的经济风险,又有工程以外的人为的和自然的经济风险。这些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往往很难得到补偿。施工企业要有效预防和消除这些风险因素,就要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条件,这样势必引起成本的增加。可是,一些地方采取最低价中标来选择施工企业,加之各种工程担保和垫资,大大地制约了施工企业的经济运转活力,使得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难以得到保证,也谈不上为安全生产更新设备、改进工艺等一系列的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所以说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相关管理办法,取消最低价中标的错误做法,从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实际出发,确定合理报价。要实行安全费用单列,施工单位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切实保证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真正提高安全施工技术科技含量,使得安全施工措施真正得以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真正得以改善。
四、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
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就要求施工人员一方面要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甚至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法规等等。这样才能在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对施工作业危险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能有效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性能、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法规等等。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真正达到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五、加强现场监理人员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