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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因其成为处置不良债权的最有效工具在亚洲得到快速发展。除日本外,韩国是亚洲区域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快的市场。同为转型经济体,韩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经历,对中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亚洲金融危机导致的大量不良债权,是韩国实施资产证券化最直接的原因。韩国政府为解决金融市场所发生的信用危机及急剧恶化的金融情势,被迫在1997年12月接受国际货币基金(IMF)提供的583.5亿美元的援贷协议。在IMF援贷方案的监督与指导下,韩政府于1997年底,开始积极展开一系列经济重整计划。为阻止大企业连续破产、以及由此所产生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激增,开始从法律制度入手,进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各项工作。
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更多在于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因为,在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隐含着较大的系统风险。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连接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使得原本分离的两大金融体系融合起来,资本市场获得了来自银行领域的资产、拓展了品种,而银行的信贷资产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加速信贷资产周转、分散和转移了风险。
在政府的主导下,韩国1998年9月制订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4月制定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明确了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和运作。
中国在推出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前,也在不断完善法律环境。自2001年颁布实施《信托法》后,我国基本具备了设立特定目的载体(SPV)的法律环境。2005年间,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项政策密集出台,其中最重要的是,2005年4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11月7日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这使资产证券化从一开始就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总体看,韩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99~2000年是引入资产证券化阶段,主要目标是金融重建和不良贷款的处置;2000~2001年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主要提高资产流动性、克服期限集中到期的问题;2002~2004年是不断成熟阶段,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扩大到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未来收入债券等。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刚开始试点,韩国的证券化产品设计值得我国借鉴。
韩国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不仅有效地处理了不良资产,而且成为金融创新的动力,在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妥善解决信用卡危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与韩国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起步相对较晚,但随着区域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推进,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放金融服务业过渡期的不断临近,我国大力发展和培育金融市场迫在眉睫。因此,我国应以发展资产证券化为契机,大力推进和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金融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此,当前应重点着眼于下列问题:
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应该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构建信用平台。其次,理顺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再次,加大金融人才的培养。
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机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间涉及到很多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十一五”规划,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服务业成为未来五年发展重点,我们应以发展资产证券化为契机,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机构,使其充分发挥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政府在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放松管制,让更多的商业银行去尝试各种基础资产的证券化。
加强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贷款抵押债券 不良资产证券化 信息披露
我国资产证券化有三种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信贷ABS)、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ABN)。其中,信贷ABS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信贷ABS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贷ABS的主要发起机构为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银行的信贷资产。
自2012年信贷ABS重启以来,发展迅速,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越来越丰富,发起机构也越来越多元化,本文将对近期我国信贷ABS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与分析。
(一)基础资产
按照基础资产分类,2016年上半年我国发行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12笔,金额727亿元,其中5笔是由各地的公积金中心作为发起人,另外7笔由银行发起;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13笔,金额348亿元,其中12笔是由汽车金融公司发起,有1笔是由晋城银行作为发起人;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24笔,金额738亿元;不良贷款8笔,金额80.5亿元;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4笔,金额55亿元;租赁资产证券化3笔,金额114亿元。相比2015年之前,我国信贷ABS的基础资产已经越来越多元化。
(二)发起机构
按照发起机构类型分类:政策性银行发行1笔,5大国有银行发行7笔,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行17笔,城商行和农商行一共发行18笔,汽车金融公司发行12笔,公积金中心发行5笔,金融租赁公司发行4笔。从发起机构的类型来看,银行仍然是信贷ABS最主要的发起机构,但是相比2015年之前,政策性银行所占比重有所减少,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所占比重大幅增加。除此之外,汽车金融公司、公积金中心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比例也有所增长。(三)发行证券分层
前三季度商业银行共发行了42笔信贷ABS,金额1255亿元。从其发行证券的优先次级分层来看,优先级证券平均占比为74.19%,而次级证券平均占比为16.68%。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信贷ABS中,优先级证券平均比例为69.83%,次级证券比例为18.37%,而全国性银行(包含五大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行的信贷ABS中,优先级证券平均比例为80.15%,次级证券比例为14.37%。
可以看出,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信贷ABS次级证券比例明显要高于全国性银行,这是因为:
第一,城商行和农商行都是区域性的中小银行,贷款投向受到地域限制,集中度更高,分层时次级证券的比例也就更高。
第二,同一地区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形成互保,如果入池资产中有同一担保圈中的企业,那么违约的相关性也会升高。
第三,同一地区地方政府有多个平台类企业入池,由于这些企业的还款能力都依赖于政府财政,也会增加企业的违约相关性。
(四)信息披露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正在针对不同基础资产的情况,制定信贷ABS信息披露指引,目前已经颁布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等信息披露指引,但是还没有颁布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基础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其他资产的信息披露主要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
不同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信贷ABS产品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不同类型信贷ABS的发展状况如下。
(一)贷款抵押债券(CLO)
贷款抵押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主要包括银行发放的非房产类商业贷款,如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工商企业贷款,资产池是非零售型资产池,每个资产池的抵押资产大约50笔左右。CLO是目前中国信贷ABS发行量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品种,2016年前三季度所发行的64笔中,有24笔是CLO,并且全部都是银行作为发起人。
CLO的信用增级方式主要是内部信用增级,目前还没有使用外部信用增级的案例。内部信用增级中优先次级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信用触发机制等都是常用的信用增级手段。
在发行的CLO中,优先级证券占比平均为74.10%,次级证券占比平均为16.41%。从资产质量来看,目前所有24笔CLO都正常还款,资产池还没有出现违约事件。
(二)汽车贷款证券化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审慎监管原则;监管与发展并举
一、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第一轮试点:
2005年3月,央行联合10个部门,成立信贷资产证券化协调领导小组。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11月,银监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12月,国开行“05开元信贷”和建行“05建元住房抵押”正式拉开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序幕。到2008年11月,共发行17单产品,累计667.83亿元。此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内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试点暂停。
第二轮试点:
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继续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5月17日,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试点,额度500亿元。截至2013年6月末,本轮试点共发行6单,规模228.5亿元。
两轮试点共计发行23单产品,包括2笔住房抵押贷款(RMBS)、5笔不良贷款(NPL)、3笔汽车抵押贷款和13笔商业银行信用贷款(CDO)。
启动第三轮试点:推进常规化发展
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8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指出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启动了继2005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轮试点,暂定额度2 000亿元。
二、 常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 它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参照国外金融发展史,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货币、信贷、债券、股票等市场的协调发展,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首先,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工具,它是一种信用体制创新,打通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和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之间的通道;它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构建了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这样,主要集中于银行体系的全社会经济风险就会被分散至整个金融业,大大降低了银行业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其次,它能缓解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失衡)。通过盘活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信贷,它放大了银行杠杆和杠杆乘数,不仅有利于银行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还有利于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减少新增贷款消耗和补充资本金的压力,这也是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第三,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资产组合管理工具,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以美国为例,据美国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统计,2012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为2.25万亿美元,仅次于国债的发行量。截至2012年末,美国ABS和MBS合计存量达9.87万亿美元,占同期债券总存量的25.86%。最近10年,美国资产证券化存量占GDP的比重均超过50%。随着证券化产品发行量增大、市场认可度提高以及市场配套的完善,交易量也逐渐上升,截止2012年,机构MBS交易额占全美债券市场的三分之一,相比于其25.8%的余额占比,它比其他类型的债券都要活跃。
2. 国内驱动力强劲且空间很大。首先,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需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需要将长期沉淀在传统产业中的资金转移至国家优先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其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按新的资本计算公式,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并且,金融机构存贷比在2012年已升至68.65%,不断接近75%的监管红线,即使有意放缓扩张步伐,银行仍难避免不断高企的“补血”压力,6月底的“钱荒”就是例证。第三,伴随着信贷受限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业竞争加剧,利差缩窄,需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第四,长期以来,新增贷款占全社会融资总额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贷款余额在大部分时间内都超过GDP,融资结构不合理导致银行系统风险骤增。第五,从1999年至2013年8月底,中长期贷款存量从2.4万亿一路飙升至38.74万亿,占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比重在2010年升至最高点的60.29%,此后虽有下降,但近期仍维持在56%左右。总之,无论从宏观经济政策、金融业现状、市场业务供给抑或需求的角度,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都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
三、 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当前存在的问题
1. 金融市场“先天不足”。
(1)债券市场不发达,固定收益市场的深度与广度都还不够。(2)利率市场化尚未完成,企业与金融机构为对冲市场利率波动而衍生的对各种金融工具的需求较弱。(3)影子银行(银信、银证合作)盛行,这种成本相对低廉的“非标”出表方式抑制了银行对证券化的需求。(4)贷款二级市场不活跃,银团贷款以及银行间真正意义上的贷款交易不多,难以为证券化提供技术和市场交易方面的保障。(5)信用评级业务与市场不完善,违约历史资料匮乏、评级技术处于探索阶段、标准不明确、评级机构信息透明度低、评级公允性与商业利益之间冲突等等,都使得评级报告无法真实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与风险,难以对证券化产品设计和投资产生指示作用。(6)由于经济发展和收集部分类别资产数据的历史较短,国内缺乏证券化时所需的投资组合长期历史数据、经济承压时的数据、甚至是一般市场数据。
2. 政府支持力度有限。我国资产证券化以试点方式存在,采取“总量控制、先监管后发展”模式。反观美国,基本上是“原则推动自由发展配套完善”的模式:政府先制定政策原则推动市场,然后由市场自由发展、创新,最后再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甚至一直以来,市场上的主导产品多数都由政府成立相关机构来发行、交易或者提供担保。
3. 受制于分业监管,市场割裂。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央行主管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另一类则是由证监会主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种人为割裂的市场体系不仅不利于证券化产品的合理定价,降低了市场流动性,还容易产生监管盲点、造成监管缺失。
4. 各项政策措施不完善。“试点与立法并行”原则导致有关规定采取了“粗线条”的规范方式,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会计准则还不健全,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也缺乏合理依据;其次,现有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无权对一些基础法律问题做出解释,而现行法律法规与证券化有关的内容又很模糊。第三,相关规定过分强调控制风险,不利于证券化的常规发展。
5. 发行、交易市场“双低迷”。受上述问题及试点额度的限制,发行量有限。2012年末,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量只有263.79亿元,占同期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仅为0.02%,占存量债券数量和票面总额的比重分别只有0.90%和0.10%,占同期全国GDP的比重仅为0.05%。
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流通,而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发行利率一般在4%~4.5%左右,显著低于AAA级企业债,甚至低于不耗用资本金的国开债;此外,信贷证券化产品结构复杂、本金偿还时间不固定、回购融资困难等诸多问题也导致这类产品的流动性很差。结果,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约有九成由银行“互持”,并未真正将风险转移出银行系统。
6. 试点银行和额度分配不均衡。在已发行的产品中,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共有12单,发行额占比高达61.91%,而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相对紧张的中小银行只发行了4笔,发行额占比仅为14.87%,并且,小企业贷款进入基础资产的只有“08浙元信贷”1单。
四、 常规发展的政策建议
1. 宏观层面:向“模式导向”转变,以长期化的规则保障替代短期的过渡模式。
(1)树立“风险导向型”的审慎监管原则,坚持监管与发展并举,平衡适度监管和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为发起人提供高效、规范的融资场所;为投资者创建进出自由、风险可控的投资条件;为第三方提供公平、便利的技术平台。
(2)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与修法工作。建议尽快推出特别立法,对SPV的特殊地位、向SPV“真实销售”资产的标准、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信用增级/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做出全面系统规定,同时,修补完善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空白点和冲突部分,增加冲突难以避免时的例外条款。
(3)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交易市场。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统一产品标准,统一监管规则,促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共享。
2. 中观层面:加强监管、控制风险。
(1)加强对SPV产权组织形式、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以及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防范各类中介机构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侧重对参与机构业务活动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其为所承担的风险按“经济实质”提留相应的风险资金。增设监管机构对证券化业务的紧急行政干预权,补充对违法违规者的行政制裁措施。
(2)银行应建立符合证券化风险控制、涵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内部风险控制架构。严格依据“风险敞口、违约概率以及违约损失率”三大指标创建资产池。
(3)监管机构在解释“优质基础资产”时应平衡好调动银行积极性与控制风险的关系,严禁将不良信贷资产包装后再证券化的“甩包袱”行为。鉴于平台贷款风险仍然相对较高,建议当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应被视为一种解决现有存量平台贷款风险退出的制度设计。
(4)将试点银行和额度分配与申请银行的存量信贷结构(适合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比重和已经投向国家优先扶持发展产业的信贷比重)紧密联系起来,建立信贷再投放的追踪与奖惩机制,确保证券化真正服务于国家的经济转型升级战略。
3. 微观层面: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完善配套措施,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
(1)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内容应扩展至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服务合同及各项服务费用定价依据等,定期公布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损益情况、违约现象和风险状况。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体系。首先,积极引入外部增级,如银行的第一损失信用证、保险公司的第一损失金融担保等;待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在一定范围内试行美国MBS市场流行的政府增信模式。其次,在现行双评级和投资者付费第三方评级的基础上,引导投资机构建立内部的评级体系,以消除外部评级机构的误导。第三,通过引入外部竞争与合作、兼并收购等措施,培育一批被市场投资者普遍认可的中立、规范的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第四,要求评级机构披露评级方法,提高评级/认证机构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3)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市场创新。近期获批的证券业首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号至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兴业银行酝酿中的“银行信托券商资管交易所”模式都是对以往“银行信托银行间债券市场”模式的大胆突破和有益尝试,这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小微企业贷款、保证类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帐款等单独或打包证券化的操作模式,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产品。
(4)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建立做市商制度。首先,制订针对证券化的税收中性政策,提高产品吸引力;其次,引导鼓励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偏好资产久持、流动性需求较低的非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化投资;第三,引导大盘优质证券化产品跨市场发行能吸纳大量企业客户,交易活跃度的提升又能进一步吸引银行间债市的机构投资者。
(5)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这一金融创新产品的认同和风险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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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现在缺乏流动性,但未来会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并且进行信用增级,最后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产生,随后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我国于1995年拉开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序幕,随后经历了一段缓慢发展的阶段。2005年,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证券化成为我国首例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随后,我国金融机构及企业推出了多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及企业资产证券化等。
(二)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
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投资者、承销商、信用增级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以及托管人等。一般的运行机制为首先由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特别信托机构(SPV),然后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可流通证券,并通过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最后SPV把从承销商处获取的大部分证券发行收入支付给发起人。这样发起人实现了一个完整的融资过程。另外,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依据;承销商主要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这些资产支持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995年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拉开了序幕,其后的发展和实践对改善我国银行经营管理、扩大企业融资及发展资本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银行资产证券化能够改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降低流动性风险
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呈现长期化而负债呈短期化的现象日趋明显,使得信贷期限结构错配问题突出。尽管期限转换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但我国金融市场仍不完善,金融监管不到位,导致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暴露日益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承担。实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解决期限错配问题,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而且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一般均是向银行信用借款,这使得企业承担很大的市场风险,当市场利率增加时,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大。若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以资产未来现金流为基础,通过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再辅以信用增级等手段,提升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这样必然会带来融资成本的降低。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目前企业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渠道单一,且容易受到国家及银行政策的影响;企业发行债券又受到净资产的限制;而人民银行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又有一定的资格限制。这些使得企业资产证券化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另一条渠道,有利于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外部融资规模。
4.资产证券化能健全市场定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目前,银行仍是资金供应的主体,市场主要依靠银行来识别风险、配置资金并承担风险,不利于资金的安全及优化配置。采用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得各方参与者共同判断风险,确定资金价格,并且共同承担原集中于银行的信贷风险,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5.资产证券化能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增加投资种类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正在经历着不断改革创新,正由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融资手段由间接融资为主向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重转变。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变为可以自由流通的有价证券,这样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而且可以使其能间接投资于以前难以进入的领域,例如:基础设施、住房贷款等,这非常有利于资本市场向多层次化方向发展和完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种类
综观证券化市场,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根据发起主体分类,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1.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发起人,将信贷资产组成资产池转移给SPV,再由SPV向投资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最后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证券收益的融资活动。例如: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6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东元2006-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信元2006--1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2007年,建设银行的建元 2007-1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兴业银行的2007年兴元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8年建设银行发行的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 2008-1 重整资产证券化。
2.企业资产证券化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可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给证券公司,并以这些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撑发行专线理财计划份额,专项理财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并在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比如:2006年,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收益凭证”;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推出的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2011年,银行间协会拟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作为发行人,试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初期试点企业包括22家银行、中信证券及中金公司。2012年,信托公司有望继银行之后,成为为地方融资平台“输血”的另一主力军。过去的3个月内,中融信托、中信信托、中铁信托、天津信托及长安信托等公司已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了上百亿融资。
三、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1)加强资产证券化相关市场建设。资产证券化是基于债券等基础金融资产上的衍生产品,因此其发展必然要基于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市场越健康完善,资产证券化越容易实施;再者,有些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发基于其他衍生产品的,这必然要求我国加快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建设的步伐;最后,从其他国家证券化标的资产可以看出,其贷款产品十分丰富,包括住宅抵押贷款、消费性贷款、汽车贷款及中小企业贷款等,而我国这方面贷款才刚刚起步。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发展这些市场。
(2)建立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和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估机构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很重要的参与者,但是我国之前出台的一些资产评估相关措施已不能满足当前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也不能适应其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方式和不同目的要求。因此,建立一个以基本准则为纲、其他应用准则为辅的标准体系势在必行。 信用评级之所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企业价值,是因为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的专业技能和高声誉度。从国外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来看,我国应重点培养几家不仅在国内具有权威性,而且在国际上与标准普尔等机构实力相当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必须要保证其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这样才能在广大投资者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因此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的评定理念和放上基础上,学习和设计新的精确合理科学的评级方法。
(3)丰富基础资产类型,加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力度。由之前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ABS是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它的创新发展必然依赖于基础资产。从国外的基于不同基础资产的产品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基础资产是什么,只要产品适应市场的需要,设计合理,就可以创新出更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我国应大力开发基础资产。结合我国的实际,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首次试点优质信贷资产,然后不断将不良贷款、信用卡应收款、企业应收账款、基础设施收费权及房地产物业租金等资产发展成为基础资产。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企业资产证券化,包括的基础资产种类仍较少,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不明显,因此我国应加大资产证券产品创新,使更多的非流动资产自由流动起来。
(4)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间的各种法律关系非常浮躁,如果没有较好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转,就会导致风险失踪。因此要顺利开展资产证券化,必须要有配套的政策法律作支撑。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市场准入、参与主体行为规范、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推广试点政策,争取从法律层面来管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从而保障资产证券化健康可持续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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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7-0063-02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界定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市场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斯S.瑞尼尔(Lewis S Ranien)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以后资产证券化在全世界就开始流行起来。“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并重新分割为证券进而转卖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从而使此项资产在原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1991年,格顿(Gardener)为资产证券化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含义是,将贷款或应收账款转换为可流通的金融工具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1.对于那些信用等级较低的金融机构,存款和债务凭证的发行,成本高昂。
2.证券化能够使金融机构减少甚至消除其信用的过分集中同时继续发展特殊种类的组合证券。
3.证券化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充分的利用现有的能力,实现规模经济。
4.证券化能够将非流动资产转换成可流通证券,使其资产负债表更具有流动性,而且能改善资金来源。
二、我国银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2.1 银行资产流动性差
资产流动性是指资产在无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在资产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资产流动性越差,资金周转速度越慢,资金利用效率和资产盈利能力就越低。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情况来看,普遍存在流动性不足的现象。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不尽人意,无力归还借款,使得银行信贷资金无法按期回收,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较差。而与此相适应的中长期负债来源远远不能满足中长期贷款的需求,因此,出现了资金来源与占用之间的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2.2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金融体系随经济发展划分可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市场本位时期。金融市场的发育还处于初级阶段,货币市场即银行对社会资金的调配是投融资的主渠道,金融市场表现为一个无效或者低效市场。
第二阶段:市场本位时期。金融市场结构已经完善,金融市场成为投融资的主渠道,金融体系进入弱有效市场。金融市场分配资金的效率大大提高。
第三阶段:强市场本位时期。金融市场的功能不断深化,提高效益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目的之一,金融机构日益关心自己的资产质量,大量的金融交易起因于对现有资产的处理。
2.3 银行经营风险集中
商业银行是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殊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高负债经营。银行的这种高负债经营决定了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风险具体表现为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风险等等。
2.4 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
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订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巴塞尔协议,其基本目的是通过设置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加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新资本协议草案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产生了不利影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还没有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这将给国有商业银行向海外拓展及对外筹资造成很大困难。而通过资产证券证券化,可以将风险资产变现,从而降低风险资产总额。在资本总额不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2.5 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
截至2008年年底,建设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838.82亿元,较去年三季度末增加53.42亿元,不良贷款率也按季增加4个基点至2.21%;同期,交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55.20亿元,较去年三季度末增加28.4亿元;不良贷款率也按季增加17个基点至1.92%;中国银行不良贷款率为874.9亿元、不良贷款率2.65%,较三季度末分别增加24.83亿元和7个基点。至于工商银行,其2008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虽较上年三季末仍是双降,但其关注类贷款占比由2008年6月的4.45%上升至5.20%,余额上升442亿元至2 379.03亿元,较2007年末增加约50亿元。同样,中国银行2008年末关注类贷款较2007年末则增加了141.9亿元。我国银行业逐渐认识到,银行资产证券化是我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有专家预言,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即将步入资产证券化产品主导阶段。
三、加快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
3.1 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定位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主导是银行,因此银行的安全是金融安全的基础和保证,而银行当前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重新明确其功能定位,要将其长期承担的资本市场的功能交还给资本市场,要将过度积聚在银行体系内的各类风险因素有效地转移和化解掉,从而达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危机的目的。资产证券化作为国际成熟的金融工具,在化解美国、韩国、日本等国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银行业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这一国际成熟有效的金融工具来实现这一目标,并且明确利用该工具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定位。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在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该将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定位于资本市场与银行的功能归位,完善资本市场,有效化解过度积聚银行体系的风险,为银行提供流动性管理以及改善资本充足率的新手段。
3.2 中长期贷款证券化
首先,资产证券化是通过结构变换,以银行的中长期贷款为支持,通过真实出售,信用增级而转换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实现了将银行内部带有资本功能的部分中长期贷款通过证券化转换成可流动的证券而进入资本市场,实现了此部分资产的权属变更,即由银行长期(合同期内)拥有变换为社会投资者共同拥有。
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变投资过度集中的问题。我国银行中长期贷款投向趋同,贷款过度集中部分行业原因虽是多重的,但与国家最终拥有的体制是直接相关的,受国家和地方以及企业投资热的影响,银行贷款投放的非理较为严重,所以不顾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条件特别是地方财力状况,盲目追逐热点投放成为全国的一个普遍现象。
第三,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银行积聚风险的再分配。银行贷款的风险只要形成一般都会固化,要化解其成本是很高的,我国银行过去归国家所有,银行商业化后,要求其自身化解经营中形成的风险,又因受国家税收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约束,特别是对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所以风险的化解难度大,日积月累造成风险资产的积聚,一旦厚积薄发其后果不堪设想。
第四,资产证券化能够促进银行和资本市场的功能复位。银行通过将中长期贷款证券化,逐步减少中长期贷款的持有量,可以有效释放其承担的资本功能,逐步回复其中介功能,并且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不断将经营的具备资产证券化条件的贷款实施证券化,实现间接的直接融资,架起了企业银行资本市场连接的桥梁。
3.3 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必须实现内在风险的有效转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能合理规避贷款发起人的风险。而能否有效规避风险取决于能否科学合理地将现有的借贷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分摊到各参与方。因此,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应确保实现将各种潜在的和现实的风险在这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3.4 相关政策和建议
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尽管取得了进展,但距离现实需要差距甚远,从央行总结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看,目前还存在制约加快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的不利因素,还需从政策制度等方面为资产证券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首先,政府应积极推动和支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由政府主导,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均由国家统一制定,在金融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市场体系的确定方面,均列入了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战略中,有的被纳入了法律条文,因而我国单一的金融市场结构体系要突破,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
其次,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缓解银行的信贷压力,为资产证券化功能的发挥营造良好的运作平台。资本市场的发展包括多方面的内容,首先同样要完善资本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不长,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市场不规范操作时有发生,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各项法律法规,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的形成。
l提供按揭贷款的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将按揭贷款“卖”给按揭公司,这个所谓的卖的过程是真卖还是非卖(即是否为真实出售)?如果是真卖,那么就应确认资产出售损益,否则就会使问题变得复杂。比如说,是部分真卖还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卖”。不同的情形,对应着不同的会计处理。
l按揭公司再将按揭贷款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这个过程也会出现一个真卖还是非真卖的问题,只不过此时的买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实体。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似乎只有选择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一个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既然是这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信托账户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它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进一步讲,特殊目的实体(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是否应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呢?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
第三,关于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对收益权的核算问题。如果将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信托受益凭证类比到某种金融债券,那么其核算问题就不会太难。问题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受益凭证,与一般金融债券(比如国债)是有本质区别的。受益凭证具有“一定”的“股权”性质,因为持有信托凭证者对信托资产拥有剩余权。那么为何又只是“一定”呢?因为该凭证的持有者不能对信托资产的运用、处分施加影响,而只能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实施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受益凭证持有者对受益权的核算类比“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可能较为合理。
关键词:金融市场 资产证券化 资本市场 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8-048-02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可在未来某个时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某种特殊的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自由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将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以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用发行收入购买基础资产,最终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证券化产品,实际属于固定收益产品,但其风险-收益特征要比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其他固定收益产品复杂,其一级证券由于支持的基础资产较多,风险要低于金融债和企业债,当然收益也会随之下降,而后续证券由于支持的基础资产相对较少,风险就会高于金融债和企业债,其收益也随之上升。
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较短,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首笔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经过近40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各大投资银行的一般性业务,并遍及到企业的应收账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应收帐、汽车贷款应收帐、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方式: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BS)和以其他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BS),前者主要以住宅抵押贷款为抵押资产的基础,后者是以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以及应收款类资产等其它资产为基础。美国拥有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其证券化规模已达到7.1万亿美元,为该国同期国债市场规模的2倍。其中,MBS和ABS占债券发行总额的53%,MBS总额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国住房抵押贷款75%以上,在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占据很大份额。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引起国际金融组织和世界其他国家金融业的广泛关注。1995年,世界银行属下的国际金融公司以其在南美等发展中国家的长期资产为抵押发行了4亿美元不可追索的证券。在亚洲,资产证券化同样得到迅速发展,1994年,香港第一次发行了3.5亿港元的抵押贷款债券,到1998年,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仅80亿美元规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亿美元。
20世纪90年代我国也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验,但实际的发展较为缓慢。1992年三亚的地产投资证券实际就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但没有使用“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一称谓,直到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才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因此,直到2005年12月建元和开元资产证券化债券的发行,我国才开始正式将这一类的产品称为“资产证券化”产品。
但是,尽管资产证券化得以“正名”,此后的2006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却出现了明显的滞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远远不能够支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发债条件的限制以及《破产法》中对债权人保护范围的规定使得资产证券化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中介――特设机构(SPV)与资产的原所有人(即发行人)的地位构成矛盾;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资产收益权没有明确的说明,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功能;第二,现有的会计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也限制了资产证券化功能的发挥,例如表外处理问题、税收优惠问题等等;第三,我国的信用基础薄弱,信用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如果不从宏观上改善信用环境的质量,过分依赖微观项目的包装技术,就会将风险和不对称的收益预期转移给投资者,从而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第四,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方面政出多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都在不同的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具有相应的监管权力,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就要经过这些部门的层层审批,这就导致该项业务的发展受到较多的桎梏,相关政策很难得到有效实施;第五,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工具比较单一,相应的市场规范还没有建立,投资者行为也不成熟,这一方面造成了很高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使市场资金愈发向储蓄靠拢,使资本市场资金不足。正因为如此,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交易很不活跃,没有起到提升资产流动性的作用;第六,商业银行作为最大的贷款资产所有者,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兴趣不大。目前可以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贷款类别主要是居民消费类贷款,这样的贷款在我国应该是具有较高偿还率的,贷款质量相对较高,因此被商业银行视为优质资产,在目前存在一定流动性泛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日益降低,商业银行并不愿意将这些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
虽然存在上述制约因素,但是,从中长期来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途不可低估,将成为未来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的产品,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需求看,我国将会出现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存在大量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截至2006年底,我国居民的消费类贷款已经达到4.22万亿元人民币,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最容易进行证券化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其它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很多;第二,我国很多资产的所有者也有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内在需求,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这会带来大量的资金需求,而高速公路以及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方兴未艾,为解决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相应资产的所有者通过将前期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证券化以融资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选择;第三,资产证券化将成为解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问题的一种重要技术手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进行股份制改革后,其资本金得到补充,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国际水平,不良资产问题也正在逐步得到缓解。但是,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展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需要,银行对资本金的需求是一个不断增加的过程,通过股票市场融通资本金会带来一定的控制权损失,而且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受到产业政策的制约而无法继续通过股票市场融资,这时,将一部分贷款资产通过证券化的形式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拿出去,就会成为银行减轻对资本金需求压力的重要手段,尽管消费类贷款可能还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也会产生将其进行证券化的需要。
其次,从市场投资者的需求看,市场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需求会逐步加大,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随着不同的层级而不同,这就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收益区间加大,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特别是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如果其规模足够大,就可以根据其投资需求定制能够满足其需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这种性质使得机构投资者能够找到非常切合其资产负债状况的投资品种。例如,按揭抵押型证券化产品为了与其原始长期按揭资产的期限配套,通常会发行中长期资产证券化产品,而且此类产品由于有资产包的支持,其风险-收益状况要好于一般的企业债和金融债,因此,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具有长期负债结构的机构投资者对此类产品的需求较大。与此同时,我国的股票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市场风险将会逐渐积累,其上升速度会减缓,最终可能会导致大幅盘整。因此,市场投资者在经过了短期的股票牛市之后,就会考虑合适的固定收益品种,而此时,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将会得到迅速发展。
最后,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发展的角度看,中介机构希望看到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财务顾问业务、法律业务、会计处理和审计业务以及证券信用评级业务。因此,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流程需要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证券评级机构等众多证券中介机构的参与,而这些证券中介机构也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迅速发展中受益,所以,它们会大力配合甚至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加快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步伐,这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总之,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益处,有望让发起人、金融中介机构、投资者均从中获益;他们在利益驱动下的理,又会反过来推动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因此,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并且成为国债、金融债、股票之外的另一重要投资品种。
关键词: 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 “两个中心”建设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1-029-06
20世纪以来,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创新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已经成为现阶段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演进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资产证券化产品虽然有种种优势,但是也会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Jenkinson et al(2008)[2]指出,证券化等创新有助于将风险分解和转移,使风险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匹配,并且为个人和公司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手段。但是在市场存在摩擦和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创新的效率受到限制,并会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和美国处于不同的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刚刚起步,上海市特别是浦东新区也需要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为“两个中心”的建设服务。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市场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随后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监管的改进,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从哪些方面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并且总结了国外在危机后提出的监管改革措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讨论上海如何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如何做好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从而在金融体系的发展中求稳定,在稳定中求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分析
资产证券化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来加以分析。
(一)宏观层面分析
从宏观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从而对金融稳定造成影响。不同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都表明,证券化发行量的增长降低了经济产出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度,同时显著增加了抵押贷款利率对于政策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这主要是因为证券化放松了银行的信贷约束。Loutskina(2005)[4]发现证券化为银行提供了额外的融资来源,削弱了货币政策对银行借贷活动的影响。Goswami et al.(2009)[1]的研究表明,证券化发行量的增长降低了经济产出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度,同时显著增加了抵押贷款利率对于政策利率变化的敏感性。证券化发行对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主要是因为它使银行获得了除存款之外的更多资金来源,使银行能够扩大信贷供应量。
(二)中观层面分析
从中观层面来看,也就是从整个金融体系来看,金融创新产品的广泛使用加剧了系统性风险的传染,现有的发起和分配模式存在的缺陷,以及现有的证券化监管框架着眼于微观个体而非系统全局等,也都会给金融系统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金融创新产品的广泛使用,一方面将不同程度的风险分配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有利于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不同金融机构的联系,造成系统性风险在金融市场传播更快更容易。金融创新产品在银行间构建了不同的关系,这些关系将金融机构连接为一个复杂的网络。金融创新产品的使用越广泛,网络中各个部分的联系越复杂,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网络中传播的范围也会越广。
证券化现有的将贷款“发起并分配”的模式存在缺陷。首先是激励机制错位,使得参与证券化的各个金融机构以长期利益为代价,过于追逐短期利润。房贷发放机构放松了房贷发放标准,将更高的信用风险从源头引入了资产证券化的整个链条。投资银行将证券化产品再证券化,创造出越来越复杂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产品的风险越来越难以评估。作为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的选择过于依赖评级机构。然而信用评级机构并不可靠。“发起并分配”模式使得贷款的发放者和最终投资者之间存在长而复杂的链条,证券化相关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使证券化的风险未能充分暴露,并造成证券化产品对于风险的定价过低。
现有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着重于对单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然而当今的金融系统,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各种复杂的衍生品、信贷渠道联系在一起,虽然每个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最优策略,但是却可能造成风险在金融系统中积累,一旦危机爆发,单个金融机构风险在金融系统中的汇总和传染,可能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在已有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来克服微观监管注重单个金融机构而不注重系统整体的缺陷。
(三)微观层面分析
从微观层面来看,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和投资选择,但同时也影响了银行等微观主体的行为动机,银行等金融机构行为动机的改变,会对金融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弱化了银行对贷款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督的动机。银行在关于借款人质量的信息方面具有优势,当银行通过贷款出售,或者贷款证券化等方式将信用风险转移出资产负债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将会出现。Kiff et al.(2003)[3]指出,银行在使用资产证券化等工具后,对借款人投资项目的监督动机将会减弱,并且有更大的动机出售不良贷款(逆向选择);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仔细审核的动机会减弱,放贷标准会降低(道德风险)。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对银行贷款监督动机弱化作用的直接后果是发放贷款标准的不断降低以及相关证券化产品违约率的上升。
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的动机。金融机构有一个最优的风险水平,因此当运用了资产证券化等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将风险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转移出去,使得机构的资产组合风险减小时,金融机构会通过其他途径增加风险水平,将资产组合风险减小的部分抵消。提高风险承担水平的途径很多,包括投资于高风险资产,提高资本结构的杠杆率,或减少贷款的限制条件等。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增加的风险承担数量,往往会大于原先资产组合风险的减少量,这种过度补偿行为会给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和风险管理手段的同时,会加大金融机构承担更高风险的动机。
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也强化了金融机构的信息隐藏动机。金融机构往往依靠其信息优势获取利润。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的出现,增加了金融机构现有产品的透明度,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利润空间。为了获利,银行信息隐藏的动机增强了。银行的信息隐藏包括和机构合谋,增加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的复杂性(对市场投资者的信息隐藏);包括将更多的表内资产移到表外(对监管机构的信息隐藏);包括购买更多的复杂金融创新产品(对银行股东的信息隐藏),这些都加大了市场投资者、监管机构、银行股东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行为的监管难度。
二、金融危机后国外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改革
(一)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新资本协议的修订
2009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审议通过了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修订稿。这套修订稿是巴塞尔委员会加强监管资本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引入新的监管标准来达到以下目标:(1)提高压力时期可提取的缓冲资本储备; (2)提高银行资本的质量;(3)引入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最低保障机制。
通过的新协议修订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了对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给予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更高的风险权重;银行不得使用基于自身保证的评级;提高了标准法下期限一年以内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等。
巴塞尔委员会也对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别规定,为降低表外暴露和证券化风险,银行在其风险管理规则中应涵盖对表内和表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内容,以及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在投资结构性产品时,银行应进行基础风险分析,不能完全依赖信用风险评估机构对证券化风险暴露做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银行应制定审慎的应急计划,说明在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可能性降低的情况下,怎样应对因此产生的融资、资本和其他压力。
巴塞尔委员修订了第三支柱(市场纪律)的指导原则,强调银行有义务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其真实风险状况。巴塞尔委员会对第三支柱要求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修改建议,增加了银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披露的要求。包括增加银行对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披露的要求,增加银行披露各类证券化风险暴露使用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的要求等等。
总体而言,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订框架中,不仅提高了证券化的监管资本要求,而且完善了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以及监督检查,这对于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很有借鉴意义。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规定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已在国会获得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成为法律,这一法案全称为《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以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和众议院金融委员会主席弗兰克命名为《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和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重要内容有:
新法案宣布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该委员会将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同时,该委员会将获得“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在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的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以防范可能的系统性风险。该法案给予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破产清算授权,如果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可能破坏金融体系稳定,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可对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明确相关成本由金融业界而不是由纳税人来承担。
为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和欺诈,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
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监管。重要内容包括: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起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在高管薪酬问题上为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要求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人士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美国证监会(SEC)拥有追索权。
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出现的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建立并自我监管一个拥有实权的信贷评级委员会,它将充当发债公司和评级机构的中间人。这个委员会将选择哪家评级机构来为结构化债券给出“初始评级”。SEC还将建立新的机构监管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对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SEC拥有摘牌的权利。
另外,对银行自营交易以及对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的投资作出限制。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多或做空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加强对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等机构的监管,要求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在SEC登记,披露交易信息,并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
从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的相关内容来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针对金融危机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监管和限制措施。不足之处在于,减少金融机构高风险投机行为有赖于对这些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等监管要求来加以解决,而这些具体的监管要求在新法案中并没有体现,只是交由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来具体制定。改革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也是抑制金融企业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一个有效方法,新法案中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等措施也值得借鉴。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2005年3月,央行、银监会共同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于当年11月公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与此同时,中金公司于2005年8月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 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启了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至今企业资产证券化已试点9个项目,信贷资产证券化已试点17个项目。随着多个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推出,目前的试点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格局[4]并行的局面。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则由证监会监管,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多部门的监管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式和监管法规不能统一。
2006年证监会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大量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集中于这一年发行,2007年证监会暂停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审批,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2009年5月证监会又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进一步加强了对试点证券公司的管理。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于2006年到2008年期间发行。其中2008年上半年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高峰期,但到了2008年下半年,受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影响,以及信贷规模放松,国内资产证券化发行放缓。到2009年,全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完全停滞,没有发行一单产品。在这期间,为了切实加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监管,银监会于2008年2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09年了《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监管指引》。
四、发展上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建议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是一项国家战略,而建设资产证券化市场既为上海建设金融中心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国际航运融资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没有金融创新,要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是不可想象的,作为金融创新重要组成部分的资产证券化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债券市场的比例尚且不足0.5%,而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债券市场的比重都在20%以上。吸取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上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
(一)在上海建立一个统一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被分割为人民银行监管的银行间市场和证监会监管的交易所市场,市场的分割降低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应当考虑采取措施促进两个市场的融合和统一。从国外金融创新的发展历史来看,信贷转让市场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建立的基础,因为信贷转让市场将逐步积累起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的能力。上海已经建立了信贷转让市场,在此基础上,应当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将现有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入统一的市场进行交易,统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流程、监管和信息披露,这不仅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长远发展,而且能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第二,综合上海各方面的优势,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当首先大力发展那些较为基础的、简单的证券化产品,这些产品的风险识别较为容易,信用评级技术也较为成熟。而对于那些较为复杂的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产品,以及基于证券化产品的衍生品,由于风险较难识别,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还不具备发展的条件。在基本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成熟后,逐步发展以资产支持证券为基础的回购、期货、期权等交易,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都在上海,应当综合各个交易所的优势,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相结合,形成更多的金融创新品种。
第三,在上海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系统和监管数据库系统,保证金融机构间的及时清算,以及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建立完善的交易系统,不仅是指加强交易计算机系统的建设,保证交易的及时有效进行,还指要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各种反应市场基本面的价格指数、流动性指标、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动等数据信息,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判断能力。可以考虑在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监管数据库系统,详细记录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构成、资产质量的变动情况,并记录每笔交易的交易情况,同时还应当向监管机构及时提供各个机构交易者的财务状况等基本信息,全面的信息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风险并制定相应对策。
第四,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包括相关人才的培养。资产证券化市场和其他金融创新产品市场都需要大量相关人才的支持。针对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相关要求,上海应当努力培养结构化产品定价人才,风险管理人才,法律人才,信用评级人才,以及和航运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专门人才。这方面人才的充实和培养,一方面可以从上海本地金融机构中选拔部分业务骨干,请外国的金融机构人员和资产证券化专家对其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可以从国外和国内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到上海工作。此外,对上海本地研究机构中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项目支持和奖励。
(二)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和规模,为上海实体经济服务
第一,努力探索多样化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在目前应收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如航运相关资产证券化、REITs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证券化品种。资产证券化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国外资产证券化已扩展到船舶抵押贷款、港口基础设施应收款和港航企业贷款的资产证券化。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对航运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上海应当在这些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和发行方面有所作为。资产证券化也有利于上海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通过“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了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今后也应当考虑利用资产证券化为更多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此外,保障房建设也是上海市政府正在考虑的重要问题,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REITs在为房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方面有重要作用,应当重点考虑以廉租房或保障房为主体打包REITs,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此外,还应当考虑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企业融资服务。
第二,从供给方面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在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证券化发起人局限于大银行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常态化之后,应允许并鼓励更大范围的银行和企业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上海外资银行众多,鼓励外资银行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此外,应允许上海的民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央行和银监会上报国务院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稿中,拟采用资格审批和项目审批结合的管理方式把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这意味着,通过资格审批的金融机构,将不再需要通过逐项审批的方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因此,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地金融机构申请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格。
第三,从需求方面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从需求的方面来看,逐步取消对于投资主体的限制,大力培养商业银行、基金、保险等机构投资者,并且允许一定门槛之上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上海作为金融创新先行区,作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可以考虑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从需求角度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
(三)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信息披露
第一,人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应当配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和监管框架。需要广泛借鉴国外在危机后的反思和金融改革法案,进一步健全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设计及业务操作流程,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框架,尽快形成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目前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监管着重于审批,而不注重后期的监管。今后我国还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对成功上市交易的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持续监管的程序和法规,交易的会计报告、税收、风险衡量要严格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第二,完善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证券化信息不透明,投资者无法准确评价其风险,那么当危机来临时,证券化资产会由于投资者恐慌抛售而加速贬值,这会显著增加系统性风险的传染频率和传染范围。应当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修改框架中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上海市在建设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应当吸取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从多个方面加强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
第一,重视并解决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机构行为动机扭曲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会导致金融机构对贷款的监督审核水平降低和承担风险倾向的增加,从而增大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在美国的金融改革计划中,提出要求证券化的发起人保留一部分风险暴露在资产负债表中,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银行监督审核的动机。上海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也应当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至少持有5%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此外,让证券化的发起银行从证券化业务中获取的收入依据证券化资产的长期表现而定,这也将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由于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造成的金融机构对贷款监督审核动机降低的问题。为了解决证券化造成的金融机构风险承担动机增强的问题,可以考虑限定金融机构持有的流动资产的最低比例,因为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机构流动性增强,是金融机构风险承担动机增强的主要原因。向经营不够稳健的金融机构高管实施相应的薪酬惩罚,也是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承担倾向的有效手段。
第二,需要根据巴塞尔新协议修订框架的规定,切实对表内和表外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和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并且不允许通过其他衍生品等手段对冲这些风险暴露,降低资本要求。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存在国家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的约束作用可能并不显著,因此在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需要考虑对金融机构的杠杆比率也出台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加强对金融市场的联合监管。金融危机表明,除了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如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等,都应当纳入监管范围内,对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暴露,都应当提出一定的资本要求。当今市场中的各种金融机构相互关联,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很容易通过金融市场传递给另一个金融机构,因此在资产证券化和其他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中,要理清各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涉及到多种类型机构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做好联合监管。在相关产品和服务推出后,尽早完善相关监管的法律和法规,严格做到风险可控。
第四,完善对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基础,上海应当考虑建立两三家较大规模的评级机构,为信贷转让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服务。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考虑,评级机构的收益应当根据产品评级的长期表现确定,如果产品的定期评级结果和产品的风险特征较为吻合,则评级机构可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反之则获利较少。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考虑,评级机构更应当由审批产品的监管机构选择,而非由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聘请。评级应当至少有两家评级机构对同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主要根据自己的评级结果进行判断,评级机构的评级可以作为参考。
第五,尝试在上海设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上海作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也应当有所创新。美国和英国在金融危机后,都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上海作为金融改革创新的前沿阵地,大量新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模式都将在这里出现。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在上海设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探索并实践金融创新过程中对消费者加以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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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建立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安全连接的有效机制,是银行业和金融市场深化发展不可缺少的阶段。吴晓求认为,经济金融化、金融证券化是21世纪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起步较晚,但也将顺应这种发展趋势。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初步实践的考察,初步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累积的各种驱动因素,面临的挑战,提出初步发展对策。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驱动因素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至今发展较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以往商业银行存款充足,没有资产规模制约,没有资本充足压力,加上资产质量优良,利润率高,因此没有出售长期信贷资产的动力。然而这一状况正在改变,随着内外部经济、金融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人们认识到信贷证券化对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银行业、投资者和消费者都具有正面的意义,信贷资产证券化驱动力正在迅速累积。
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资本市场内部,各种不同筹资方式的发展表现的极不平衡。同相当活跃的股票、国债市场相比,我国一般意义上的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因信用差、品种单一,投资者对其深具戒心,造成投融资渠道缺乏。而资产支持证券因其自身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强等特点,恰能弥补企业债券信用差、品种单一等不足,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
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功用日益受到重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库,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实现融资的过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对利率高敏感的金融产品,具有可比风险程度下的价格优势,具有风险转移、信用创造及流动性创造等功用,有利于破解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资本压力、规模约束等困境。
三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可持续性受到挑战。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粗放式、规模化发展模式,银行资产规模迅速扩张,长期资产比重较高。新的监管标准实施后,商业银行明显感到资本不足压力,随着信贷资产规模进一步增长,存款增长已经开始滞后于信贷增长,融资压力上升。而证券化的二级市场可形成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起到缓解资本与流动性压力作用。
四是商业银行需寻新的风险分散和释放渠道。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在金融资产中过于集中,使银行系统性风险程度上升。商业银行需寻求更大更深的金融市场吸收经济周期下行的信用风险,从而助推证券二级市场的形成以分担风险。除信用风险以外,商业银行还面临流动性、再融资、利率、提前还款等风险,而债券市场具有更高流动性和更合理利率结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作为管理这些风险的新渠道。
二、目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挑战
尽管推进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利好各方的举措,但发展相对缓慢,主要仍面临相关问题与瓶颈。
一是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资产证券化所需持续稳定的资金。从发达国家实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者是机构,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等。在我国能够参与各种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很少,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也很有限。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可能的情况仍然是个人投资者来支撑资产证券市场。考虑到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从过去几年的实践看,投资者因安全性考虑对资产证券化反应冷谈。
二是商业银行作为发行方还需提升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能力。证券化会改变银行经营模式,由贷款存量管理转变流量管理,信用风险也会被引入交易账户。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具备控制证券化成本的能力,计算时间价值和银行资金滚动资金发展的收益,以及支付证券化所承担的承销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和税费,使其不会超过证券化由此带来的收益。
三是需加强资产证券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主体有限,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深度和流能性很有限。
推动债券市场深化发展,需要形成更完善的利率体系,以及债券信用评级、低押品管理与拍卖等配置设施,还需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信用状况体系,使商业银行可以对基础资产风险精准评估,对证券化产品进行准确定价。
三、当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对策
从上述分析来看,我国在经济环境、法律框架、信用基础、利益驱动等诸多因素上,都无法支持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大规模推进。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个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到非抵押债权资产(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企业应收款以及资产支撑商业票据等)证券化的过程。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逐步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可先发展以下两种证券化产品。
一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两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模式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机构,按标准向商业银行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证券化操作,发行住房抵押担保证券(MBS)。其主要特点是没有直接运用国际普遍的特殊目的信托(SPT)或具有“空壳”性质的特殊目的载体(SPV),而是将两种模式加以融合,自筹资金成立一家实体公司,以中小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对象,再运用信托原理进行证券化操作。第二种模式可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一个名为“个人住房信贷资产管理中心”的部门,由其承担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职能,将个人住房资产注入其中,再由该部门将资产组合打包出售。这样能保证被认为是优质资产的住房抵押贷款仍然保留在表内,还可以享受证券化带来的好处。
二是信贷不良资产证券化。我国商业银行曾与国际投资银行合作,针对不良资产专门设计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方案。我国商业银行可借鉴有关成熟做法,区别风险等级选择好证券化产品,将信贷不良资产进行组合打包,集中起来进行处理,一方面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对资产证券的结构化设计,可以使不良资产以较合理的价格出售,避免资产被低价出售。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化、金融证券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原来认为不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也将进入证券化行列。一般来看,只要借助各种技术安排,提高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设立各种安全机制,提高信用,减少毁约和拖欠,稳定未来现金收入流,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之路会越走越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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