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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离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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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离职报告

第1篇:会计人员离职报告范文

简要的说明交接的原因;详尽的登记交接的物品种类和数量;贵重物品要标明物品状;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进行的进度,写明工作任务和物品交接日期前后的责任划分;交出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填写工作交接日期。

为了防止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少数会计人员不办理会计交接手续,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交接申请的内容通常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缘由、时间、会计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或者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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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会计人员离职报告范文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3篇:会计人员离职报告范文

一、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意义

《会计法》颁布以来,虽然各个单位的财会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是,由于财会管理体制上的弊端和历史的原因,个别单位仍然出现私设“小金库”,做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挥霍浪费严重等问题。推行会计委派制有助于上述各种问题的解决。

1.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追究在会计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有利于完善用人机制,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依法理财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2.推行会计委派制是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的需要。传统的会计要受管理者的领导,其行为处处受到企业负责人的支配,会计缺乏监督所必需的独立性,会计人员不敢正常行使监督职权,会计监督企业就成为了一句空话,而会计委派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3.推行会计委派制可以实现会计信息真实化、完整化。近几年,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制度不断推出,企业会计核算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及管理更具有专业性。但是,让我们不安的是,不少单位真账假算,假账真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却有增无减。会计委派制的推行,不仅可以防止会计因依法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也可以防止单位任用不称职或渎职的会计人员,使更多的会计人员在会计实践中自觉接受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提供会计信息。

4.财务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46、112条又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骋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这些法律规定为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既是一个现实问题,又是一个政策问题,并且还是一个实践问题。其本身虽属于会计委派制度,无论从理论上,实践中,还是从会计的服务职能看,是完全符合行为科学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的。在推行实施中出现了以下方面的问题:

1.与落实《会计法》不矛盾。有的认为会计委派制要求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或主管部门对被委派单位依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存在不协调现象。其实,为会计委派制委派的会计人员,其职责要服从于《会计法》的内容,其核算和监督的会计对象是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因此,推行会计委派制不但不会与落实《会计法》相矛盾,反而使会计人员增强了监督的独立性,真正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会计法》,以防各种违纪乱法现象的发生,有效地避免了腐败问题的出现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发生。

2.不会增加财政负担的问题。会计委派制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管理由会计管理中心建立工资及奖金专户,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委派会计人员的身份和所在单位的编制随着委派会计人员的转移而发生转移。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堵塞单位收入的“跑、冒、滴、漏”,及时足额地完成纳税任务,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且不会增加财政负担。

三、推行会计委派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国家、社会和单位内部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2.强化注册会计师监督职能。对单位财务的规范和约束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来达到监督的目的。

3.加强对单位领导的监督制度。建立对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监督制度,要对其进行法纪教育,要建立对违纪单位负责人的查处制度,加强专项审计和离职审计,加强财经纪律和执法检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依法查处领导的违法违纪问题,使其权力有所约束,不能任凭随心所欲,不能使目无法律法纪的行为通行无阻。

4.加强执法力度。对企事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应采取法律手段,不仅要制定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第4篇:会计人员离职报告范文

一、税收财务会计交接常见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没有进行财务会计工作交接。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单位。财务会计主管人员往往没有经过严格培训,不知道会计法规关于这方面的要求,或者不懂得财务会计交接的重要性,在财务会计人员的更替中,忽略了办理会计交接。不正规的人事管理,也是造成缺少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的重要原因。

(二)虽然有财务会计交接,但手续不完备。有的单位虽然也在财务会计离任时办理财务会计交接,但是对会计法规关于财务会计交接的具体要求不清楚,因而使得交接的手续不完备,出现如下种种情况:

一是没有监交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一般财务会计人员离任,要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离任,要由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但有的单位在财务会计人员离任时,只是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参与交接,没有监交人。这种情况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离任时候出现的较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知道应该由他本人来进行监交,或者虽然知道但未予重视。

二是交接的内容不完整。1、移交人已经受理的原始凭证未经处理即交给接收人,有的甚至不经清点就交出,造成原始凭证的散失或难以处理。2、移交人已制作的记账凭证在机器内没有进行月结、年结等处理。应该反映合计、累计的账簿也没有进行最终结账就交给了接收人。3、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缺失没有说明原因。4、财务费用列支审批等其他会计资料有缺失。由于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比较零散,若没有编号,容易散失,交接时很容易缺少,而且当时难以发现。5、没有移交大宗物品的采购审批等影响财务状况变化重要事项的说明材料。6、没有移交有关财务相关文件资料,如基层单位的请示报告。财务会计工作中涉及到国税系统单位内外的一些文件资料,有的会计人员把这些文件资料作为个人物品,在离任时带走。7、移交人没有办理完的业务资料被当成无关紧要的东西被忽略,未交给接收人;或虽然交给接收人,但未进行强调说明,被接收人所忽略。

三是交接的内容不正确。在财务会计人员交接内容的正确性上,常出现的疏漏:总账与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符;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不符;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不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既未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也没有做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固定资产缺乏盘点清查,账与实物、账与固定资产卡片、账与账之间产生不符。

(三)交接后接收人未按规定处理相关事务。一是把有关财务会计事务的处理责任推给前任会计,不给予办理。财务会计交接后,前任会计往往会遗留一些比较难处理的业务,如长期的外欠款。有的接收人怕麻烦,不主动协调工作有些责任往前任会计身上推,要当事人去找前任会计。前任会计因工作调动或已离任,造成了工作中的推诿扯皮。二是接收人不按规定延续使用移交的财务会计账簿,而是另开设财务会计账册,财务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国税系统财务会计交接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结合财务工作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使国税系统的财务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本人认为当前国税系统采取应以下对策:

第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财务人员对财务会计交接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财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强化对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培训。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财务会计主管人员对会计工作交接的有关规定不了解。应加强财务会计主管人员在这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财务会计工作正常开展以及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的重要措施。同时还要让他们掌握有关会计交接的具体要求和方法。

第三,要制定财务会计交接具体办法。要针对本单位会计岗位设置制定财务会计交接具体办法。在该办法中,要分别按各财务会计岗位说明会计交接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对容易出现疏漏的地方提出注意事项。

第四,在国税系统人事管理和相关制度中对会计交接有关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在人事制度中应将做好会计交接列为财务会计人员离任的前提条件。

第5篇:会计人员离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规范;问题;对策

一、会计规范的内容

会计工作规范是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制度以及处理会计事务的原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总结我国会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会计工作的具体事宜,运用法律形式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会计法。《会计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任务、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或离职交接手续等内容。

会计理性规范包括会计准则规范、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技术规程。会计理性规范是自律与他律结合的规范,既有他律的因素,又有自律的内容,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活动的行为标准。会计准则规范作为会计规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会计准则规范一般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各项业务的核算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木准则,基本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它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基本准则主要是对会计基本概念的原则性规定,统驭和控制着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与执行;二是指导具体业务核算的具体准则,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对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的具体规定的会计准则。

二、中小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1)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中小民营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很少分离,投资者就是经营者。企业本身发生的各种经济事项与所有者个人及家庭其他事项相互混在一起,造成资产权益混淆,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困难。部分所有者甚至认为企业反正是自己开的,资产随便使用,企业所得利润全归自己,随自己处置;少部分人则故意把企业的资金用于购置个人财产或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企图以此来实现逃税的目的。

(2)会计核算方法简单,会计监督不力,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发挥。会计方法的科学性、完整性是能否全面发挥会计职能的关键。目前,中小企业只重视会计核算、记账、算账和报账,而忽视会计监督和会计分析。

(3)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人员素质低下,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中小企业有些根本不设账,以票代帐,或者设账,但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据有关人士在一次问卷调查研究中得出,中小企业存在两套帐的比率高达78.36%,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有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老化与专业知识较低,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无法实施,或在实施时大打折扣。

(4)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会计行为的合理合规。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但是管理者经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使用会计的监督职能几乎无法进行。

三、中小企业的会计规范化对策

(1)明确会计核算主体。会计主体假设,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才能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对于中小民营企业,大部分都是家族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所有者就是经营者。在创业初期,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所有者的经济活动、企业资产与个人家庭财产很容易混在一起,造成会计核算的困难。

(2)完善会计核算方法。中小企业完善会计核算方法,要从会计基础工作入手,根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各项具体制度的要求,会计核算要客观、真实、及时、准确、明晰地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会计信息,同时要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完善会计监督和分析。中小企业的会计监督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性环节中进行监督;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评;对物质利益分配的监督。只有充分利用会计信息才能评估确定各类资源的分配,达到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

(3)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首先应指导督促中小企业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账簿体系。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账簿体系。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严肃处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帮助中小企业依法建帐。其次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

(4)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为此,中小企业经营者应该走出误区,重视会计工作,更新观念,依据科学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严格遵守既定的程序和规范,构建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规避面临的投资风险、筹资风险和经营风险,使管理出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开田.会计规范要素论[J].财会通讯,2002(04).

[2]于增彪.略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J].会计研究,1996(10).

[3]李传宪.浅析我国会计法规体系[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6(06).

[4]孙光国.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改革与完善[J].会计之友,2004(03).

[5]王聪.实证会计与规范会计研究的结合运用[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04).

第6篇:会计人员离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 离职后福利; 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1.4;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7-0121-05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首次明确给出离职后福利的概念,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离职后福利进一步区分为设定提存计划以及设定受益计划。新准则中明确提出离职后福利,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也体现了我国对单位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进一步重视。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雇员福利的相关规定于1999年至2011年期间在不断修订中得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中的离职后福利则是首次提出,其中的设定受益计划刚刚开始执行,处于起步阶段。相比较国际会计准则,我国会计准则对离职后福利的规范尚不完善。本文重点探讨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

(一)设定提存计划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按期向社保中心等独立福利基金支付固定费用,除此以外,企业不承担其他义务。职工退休后由该基金支付养老金,职工所得养老金数额主要取决于企业已缴纳提存金总额及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由此具有不确定性。设定提存计划下,投资收益风险由职工承担,与企业无关。目前,我国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的是设定提存计划,其他大部分商业保险也属于此类。

(二)设定受益计划

准则中并未给出设定受益计划的具体概念。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与职工达成协议,职工退休后,企业会给职工支付固定金额的养老金,且必须履行该义务。在此方法下,职工退休后的受益是固定的,无需承担风险,企业将承担年金缴纳和投资运营风险。企业在计算每期应缴费用时需综合考虑职工薪酬水平、在职服务年限、退休后寿命等多重因素,若后期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大于预期数额,由此导致的精算风险也将由企业承担。

由此可见,设定受益计划与设定提存计划在风险承担主体和养老金支付方式上都存在差异。新出台的设定受益计划有其独特的优点,一方面体现在企业采用设定受益计划法,企业是风险承担主体,职工退休后的福利有所保障,且职工的工作年限及供职期间的贡献收入与退休后福利相关,因此设定受益计划对职工吸引力较大,可以激励职工在供职期间更好地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企业采用设定受益计划,无需定期向基金缴纳费用,缴费具有一定弹性,企业可灵活掌握投资运营。

二、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

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仅仅负有向基金提存金额的义务,因而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根据一定比例计算的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结束后12个月内,企业若不能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则需要按新准则规定的折现率将应缴存金额折现,并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一般情况下,全部应缴存金额将于会计报告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支付。

例1:2015年1月,东方公司当月应发工资200万元,其中生产A产品工人工资50万元,生产B产品工人工资6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30万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工资3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10万元,工程施工人员工资20万元,公司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14%、20%和2%计提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薪酬计算表见表1。

1.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A产品 680 000

生产成本――B产品 816 000

制造费用 408 000

管理费用 408 000

销售费用 136 000

在建工程 27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 000 000

――福利费 280 000

――设定提存计划――养老保险

400 000

――设定提存计划――失业保险

40 000

2.发放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 000

――福利费 280 000

――设定提存计划――养老保险

400 000

――设定提存计划――失业保险

40 000

贷:银行存款 2 720 000

例2:东方公司2015年1月应为销售部王经理计提养老保险2 000元,失业保险500元,王经理由于个人原因停薪留职三年,协议三年内停止计提各种保险,三年后即2018年1月开始缴纳。假设适用折现率为8%。

本例中,由于东方公司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年内不会支付应缴存金额,故应将应缴存金额进行折现处理:

养老保险金现值=2 000(P/F,8%,3)=2 000×0.7938

=1 587.6(元)

失业保险金现值=500(P/F,8%,3)=500×0.7938

=396.9(元)

借:销售费用 1 984.5

未确认融资费用 515.5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养老保险

2 000

――设定提存计划――失业保险

500

以后各期,将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到财务费用中,即: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一)设定受益计划的步骤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会计处理的步骤可分以下几步:

1.用精算假设确定职工离职后福利金额。运用精算假设方法要考虑众因素的影响,具体包括职工的死亡比率、流动比率、离职后寿命年限,以及财务方面的折现率、福利计划资产的预期回报率、通货膨胀率等多重因素。上述因素若有变动,由此带来的风险将由企业承担。

2.计算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义务,并计算该义务现值,从而确定当期服务成本。计算方法为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所谓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是早期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及的方法,即估计职工未来养老金的总额,根据其继续供职的年限及相应的折现率计算折现额,并将折现额分摊至职工服务的各个期间。其中折现率的选择方法根据新会计准则具体规定执行。采用此种方法计算,企业每期承担的义务各不相同,但为职工每期提供养老金的终值是相等的。

3.若存在职工离职后福利的资产,即存在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情况下,该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当期价值,然后将上述计算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这一步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较。若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大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即为盈余,将差额作为净资产;反之,则为赤字,差额作为净负债。若差额为净资产,则采用盈余与资产上限较低者。所谓资产上限,是指企业通过设定受益计划的退还或提存金的减少而获得的金额,即该资产产生的预期流入收入的现值。

4.计算设定受益计划下职工薪酬成本。按新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成本由三部分构成,即包括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的利息以及重新计量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导致的变动等。其中的服务成本也是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当前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结算。

5.确定其他综合收益和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由于精算假设,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实际收益率或资产上限等因素发生变动,则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需重新计量,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以后期间满足条件的除外。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利息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具体案例分析

例3:2015年1月1日,东方公司开始实施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决定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5名销售人员,退休后每年支付年薪20%的养老金,当年每人年薪20万元。目前5名销售人员的平均年龄55岁,退休年龄60岁,5名销售人员还可为公司服务5年。精算师预算5名销售人员退休后平均寿命为10年。假设采用的折现率为8%。

本题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未来退休金折现至退休时点的现值。

退休后每年的退休金=200 000×20%×5=200 000(元)

方法一:每年逐步计算现值(退休金义务现值表见表2),取合计数额。

方法二:用年金现值系数计算。退休时点现值=200 000

×(P/A,8%,10)=200 000×6.7101=1 342 020(元)。

方法一适用于退休后各年退休金不相等,计算复杂;方法二适用于退休后各年退休金相等,计算简单。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的差异由系数小数点所致。本例题为计算简单取方法一的结果,退休金折现至退休时点的现值为1 342 000元。

第二步,将年金现值平均分配至服务期各年(服务期间成本计算表见表3),计算当年福利义务,即1 342 000÷5=268 400(元)。

第三步,将当年义务计算复利现值,即当期服务成本。

第四步,计算服务当年现值本利和,并计算期末福利义务。

计算说明:

1.当年加以前年度义务(C)=当年义务(A)+以前年度义务(B)。

2.当期服务成本(D)=当年义务(A)×(P/F,I,N)。

即第一年服务成本=268 400×(P/F,8%,4)=268 400

×0.7350=197 274(元)

第二年服务成本=268 400×(P/F,8%,3)=268 400×0.7938=213 055(元)

以后各年以此类推。

3.当期服务成本现值本利和(E):

第一年本利和=197 274+0=197 274(元)

第二年本利和=197 274×(1+8%)=213 055.92(元)

第三年本利和=197 274×(1+8%)(1+8%)+213 055.92

×(1+8%)=460 200.78(元)

以后各年以此类推。

4.利息(G)=期初义务(F)×8%。

5.期末福利义务(H)=当期服务成本(D)+期初义务(F)+利息(G)。

本题中,东方公司在职工供职期间发生服务成本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末:

借:销售费用 197 274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197 274

2016年末:

借:销售费用 213 055.92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213 055.92

同时:

借:财务费用 15 781.92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15 781.92

2017年末至2019年末账务处理以此类推。

例4:承例3,若东方公司每年根据确认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提存相应资金成立基金,并进行投资,即形成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假设基金收益率为8%,则:

方法一:

2015年末提存资金时:

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197 274

贷:银行存款 197 274

2016年末提存资金时:

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213 055.92

贷:银行存款 213 055.92

同时,基金产生的收益为197274×8%=15 781.92(元)

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15 781.92

贷:财务费用 15 781.92

2017年末至2019年末账务处理以此类推。

方法二:

年末提存资金账务处理相同。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资产产生的收益,则也可作如下处理:

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15 781.92

贷:投资收益 15 781.92

方法三:

年末提存资金账务处理相同。

设定受益计划资产产生的收益,也可冲减计提义务时计入的服务成本:

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15 781.92

贷:销售费用 15 781.92

在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收益率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折现率相等的情况下,两者产生的收益与利息相互抵销。在正常情况下,5名销售人员退休后,其养老金恰好可以由东方公司设立的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等额支付。若收益率与折现率不相等,则产生净资产或净负债。

例5:承例3,东方公司于2017年开始对该5名销售人员的工资进行上涨调整,因此东方公司于2017年对设定受益计划进行重新计量。假设由于在职薪酬的调整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增加了20 000元,则形成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精算损失。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损失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2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20 000

四、离职后福利会计处理中的问题

离职后福利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也是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当前各国采取的主流方式是设定提存计划,相比较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也相对完善一些。由于我国养老金方面的会计体系起步较晚,此次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中第一次提到设定受益计划,因此设定受益计划在实务中具有以下难点和问题:

1.会计处理比较复杂。首先体现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如要计算每期的应计负债和费用,需要通过精算假设计量。由于精算假设包含的因素较多,容易发生变化,所以会经常产生精算损益。其次,当期应付薪酬的计算需要选择合适的折现率进行折现。最后,企业年金费用的确定较复杂,与企业当期缴费的金额一般不相同。

2.新准则中,将离职后福利引起的负债全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离职后福利可能是一项长期负债,而“应付职工薪酬”是一项流动负债,如此记账,没有考虑负债的偿付期问题。而且在报表列示中,无法区分与其他职工薪酬的差别,会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

3.新会计准则中对设定受益计划的规范不够详细、具体。主要体现在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方面,没有明确给出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定义,也没有规范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收益的具体会计处理。因此本文例题中,对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收益处理,列出几种不同的理解。

4.相比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设定受益计划项目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五、对离职后福利会计处理的建议

1.在离职后福利核算中,应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对离职后福利独立反映,使离职后福利的偿付具有长期和短期的弹性表现。在信息披露中,应明确离职后福利在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建议将离职后福利作为独立项列报。

2.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对会计人员及精算师要求较高,应加强会计人员及精算师的专业培训和职业素养,提高其会计核算能力和精算能力。建议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进行适当简化,使企业和会计人员更好地运用设定受益计划。

3.针对目前新准则规范存在的不足,对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应作出更详细的界定,建议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1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的规定应进一步细致,明确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相关处理。

由于设定受益计划是我国会计准则中提到的新兴概念,会计处理及各项规定不够完善,企业在执行设定受益计划过程中会承担较大风险及支付不确定性,若企业盲目随意执行,则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设定提存计划的规定及会计处理都比较成熟,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企业普及执行设定受益计划的时机并不成熟,应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实施。大部分企业可以先继续执行设定提存计划,可以先鼓励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会计核算制度非常完善的企业先行实施,在摸索中不断完善,引导其他企业逐步执行设定受益计划。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S].2014.

第7篇:会计人员离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问题;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在快速发展,但一些商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跟不上时展的步伐,使得这些组织在社会上信誉受损,公信力降低,从而制约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未来发展空间。为了适应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该会计制度的对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此类组织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从而提高公众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度,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健康、规范的发展。但是,毋庸讳言,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拟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会计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一些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而不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1]但由于民间非盈利组织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孕育该类组织的土壤并不成熟,所以从总体来看,中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在诸多问题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尤其严重。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者缺乏必要的财务知识,没有意识到建立透明的现代财务制度对组织的长远发展和公信力的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导致他们并不重视所在单位的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建设,造成组织内部控制制度阙如或不健全,或者虽有内部控制制度却没有真正有效地予以实施,使得制度形同虚设。而且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理论上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既不在政府和税务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之内,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利用政府对其的税收优惠政策,打着民办非营利组织的旗号从事营利性活动。[2]也不在社会公众的监督视野中,客观上该类组织缺乏外来的财务规范化的压力,造成该类组织的财务管理的混乱状态。

(二)会计管理工作不规范

大多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层及其负责人是兼职工作,他们一般重业务,轻财务,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足够的认识,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有的单位为了节约经费,出纳、会计岗位由一人担当;资产登记、资产管理等工作一人全包;物资的采购、验收及保管一人全负责;银行印鉴章和财务章、个人印章、支票一人保管;投资计划与投资论证等由同一部门完成;单位负责人经办的业务自行审批后直接到财务部门报销等。这些不规范的做法表明这些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此外,大额经济业务往来中直接支付现金,重要业务事项无合同或协议,成本核算混乱,支出大于收入,亏损多于盈利,等等。凡此种种都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特别是规模小的非营利组织,由于经济来源有限,经营效益不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高,很难聘到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有的单位为了降低工资成本或照顾关系户等其他情况,聘用刚毕业的非专业出身的人员担任会计,或者聘用挂靠单位的与财务经济管理专业毫无关系的非专业人员兼任。

会计工作是一种专业技术性的工作。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低,对会计法、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学不透,吃不准,在实际工作中对业务活动的处理就难免出错。在调研交流中了解到,有的单位在业务处理中将宴请理事或捐赠人士的招待费用计入筹资费用,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2条明确指出:“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1]这表明,有些单位没有透彻理解其中的“举办募款活动”条款。有的将财务费用计入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有的将招待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有的是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的余额不符,会计资金账和出纳的日记账不符,总账和明细账不符,更有单位会计人员不按规定建立会计账,根本不知道需要按规定建账,只有一堆零乱残缺的原始单据和白条,到会计期末仅凭估算编制财务报表应付了事。诸如此类的手法很多,不一而足。

二、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管理的措施

鉴于以上所述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的种种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改善此类组织的财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强化领导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重要业务事项的决策与审批、执行与监督、经办与决策相互分离的原则,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对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业务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支付等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等现象。[3]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业务程序:

1.规定办理每项经济业务时应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负责办理,以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2.资金业务的办理,应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并不能由一人全过程办理,严禁将办理资金的票据和印章一人保管,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定期和非定期盘点,核对实际库存和账面记录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

3.采购业务中的请购申请、采购、验收、付款等工作的授权审批必须予以分离,使相关人员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不替代。

4.在财产管理上,财产物资的收、领、管要有授权审批,对明细账要设专人核查,财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因故离岗或离职时,要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接管,并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5.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对有偿服务经营性质的业务工作应坚持收支平衡或收入约大于支出的成本管理原则,避免占用公益性的资金,并加强财务公开。

6.加强合同管理,对外发生的重大业务活动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降低潜在的风险。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聘用持有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结合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对会计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要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使之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从事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4][8]

2.民间非营利组织要依法建立会计账,对单位的每笔经济活动都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取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审批手续的授权权限是否正确,然后及时、准确地登记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会计凭证的装订和保管工作。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提高会计人员的入行门槛。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是会计核算中的关键因素,所以要特别重视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资历、学历要严格要求,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的入行门槛。

2.定期组织非营利组织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自从财政部2006年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后,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每年都会自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但不论是财政部门还是培训机构基本上都是针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来设置培训内容,而且有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不尽如人意,如课时缩水、任课教师授课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规模小,兼职人员多,专职人员少,业务性质不同于一般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之间平时相互交流学习的机会很少。所以迫切需要民政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3.加强会计人员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体现单位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会计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加强业务学习,还应在薪酬分配中体现出与学历、职称、业务能力相适应的差别待遇。

(四)加强外部监督

1.加强政府监督。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严格把关,年检别要注意检验其非营利性资金的收支情况。[5]财政部门应督促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建账,检查其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对未按规定建账和会计机构设置不合理以及聘用无会计证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的单位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6]

2.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的审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督应从主要监督过渡到辅助监督,今后真正起主要作用的是市场中的制衡力量。[7]因此,应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履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从而发挥他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作用,以保证经审计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

第8篇:会计人员离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注意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颁布以来,使原先的一些企业对薪酬的分类制度发生了变化,但同时也很好的解决了一些企业由于薪酬制度不明确而引起劳动纠纷的问题。但是企业职工对于新会计准则的认同,不代表企业之间也同样认同,为了能让企业在合理守法经营的同时也能执行新会计准则,完善职工的薪酬福利,本文对于在企业间实行职工薪酬核算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应付职工薪酬的组成

在过去,企业都是以货币的形式在支付职工薪酬,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于应付职工薪酬方面进行了重新的规划,应付职工薪酬的组成变成:货币性薪酬与非货币性薪酬。这样既能避免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对非货币性薪酬缺乏重视的情况,又能使非货币性薪酬存在一定有意义的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对于会计实操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下计划范围之外人员的离退休相关福利可以实行预提,很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制报表时将会产生重大的变动

在设定受益计划时要明确,计划范围之外人员的离退休相关福利可以实行预提,建立合理有效的能够确定这类型的职工福利的保障机制。这一项机制的确认,把原有的一些没有在表上体现的经过确定的职工福利负债体现出来,导致很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报表的重大变革。这也是在会计制度实施以来,全面规范了关于企业和职工的各种支付关系,新会计准则更加明确了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也说明了在会计准则实施中,会计方面的制度规范和相应的监管措施越来越严,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己能发挥的空间变小了。

(二)改革后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于一致的大形式发展

由于近几年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的形式的多变化,针对在员工离职后的福利政策也越来越完善,改革后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于一致的大形式发展,体现在核算在短期薪酬的时候增加了员工可带薪休假,离职后的福利政策也分成了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这次对于职工薪酬福利的变化也给企业在日后的薪酬福利发放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也是一次重大的突破性改革。

(三)新会计准则下国家企业及职工产生的积极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国家的层面来看,我国多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的完善,从企业角度出发,有利于企业计算人工成本,新准则的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朝着相同的形式发展,在与国际会计接轨同时提高企业综合竞争水平。从员工角度,新会计准则改革后要求企业报告在反映人工成本时要全面,并要全部体现在报告上,这不但使企业在支付职工薪酬时保证及时性准确性,还能体现企业对于职工的关怀程度,充分尊重了职工的劳动付出。新会计准则在带薪休假、利润分享计划、长期残疾福利等这些层面都有了新的规定,从改变上来看,更大的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要求,也同时促进了员工工作时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是有益的行为措施。

三、新会计准则下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短期薪酬的核算

短期薪酬不包含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包含在离职后福利,企业在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还有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些事项时,要注意应该是职工在职期间,也就是职工在企业服务的会计期间,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是要根据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来计算,并确认相应的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工会和职工教育经费这两项费用应属于短期薪酬,这样可以避免企业虚假开支报销,在计算带薪休假时应注意确认累积带薪年休假天数、结转到下期、等相关支付问题。非累积带薪缺勤包括企业职工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职工的工作时间增加后,可以申请带薪休假,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批准支付。

(二)离职后福利核算

离职后福利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设定提存计划:在员工工作期间按照应缴存金额确认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受益计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沼枰哉巯郑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在离职后福利支付的时间可能在几十年后,现金折现率可根据同期的国债利率和市场收益率高的公司

债券。

第9篇:会计人员离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 离职后福利; 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1-0091-05

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在此之前,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区间法,要求全额确认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简化了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模式。为近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会计处理,2012年9月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了大量的有关职工离职后福利的设定受益计划相关会计处理规范。此次正式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变化。整体来看,此次《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修订增加设定受益计划是其主要变化内容之一,变化将会给我国相关会计实务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非常值得关注。

一、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

(一)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企业职工离职后福利计划的一种类型。它是指企业定期向一个独立主体(一项基金)支付固定数额提存金用于企业职工的离职后福利。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根据一定的标准企业单方或与职工共同承担每期固定缴费金额,而未来支付给职工的离职福利不确定,同时也不提供最低保证。职工在退休时,每期所能获得的离职福利主要包括企业和职工的缴费金额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产生的投资收益,这一投资收益的投资风险由企业职工承担。其基本特点是企业提存的金额固定,但未来支付的金额不固定。

(二)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企业职工离职后福利计划的另一种类型。它是指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且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就必须兑现承诺。它是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如职工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每个职工退休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并倒算出企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这种方法使得年金缴费和投资运营的风险都由企业承担。其基本特点是企业提存的金额不固定,但未来支付的金额固定。

(三)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比较

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采取当期确认法,管理成本较低且简单易行。但职工退休后福利待遇不确定且风险由职工自己承担。

设定受益计划可以真正体现养老金作为“递延工资”的性质。它能将养老金费用与企业当期的收入进行配比,从而符合配比原则,使企业各期的经营业绩得到真实反映。同时它也有利于养老金计划的风险控制。可以保障企业职工离职后的福利待遇。但是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操作复杂,要不断进行测算。

二、我国当前养老金设定受益计划的现状及准则修订前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我国当前养老金设定受益计划的现状

迄今,我国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三支柱模式。其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金制度,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性储蓄。我国当前基本养老金制度是企业、个人共同缴费,其个人账户部分是基金制,基础养老金是现收现付制。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养老金目前还没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大都是每期按照固定金额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属于设定提存计划。由社保机构作为主体的基本养老保险是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结合。从企业的角度看缴费时属于设定提存计划,而社保机构向职工发放养老金时是类似于设定受益计划,只不过设定受益的风险承担者不是企业而是政府。例如,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的计算方法是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计算,凡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社保机构目前尚未考虑对缴费实行精算,提存金额多少的确定缺乏科学性,造成实际发放养老金数额与缴存的养老金数额及其收益之间不匹配。

(二)我国准则修订前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类似于国际准则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内容作了规范。在现行养老金制度下,养老金由企业缴存和职工工资代扣代缴两部分组成。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非常简单,企业缴存部分计入期间费用。

三、国际准则中的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变化

(一)原国际准则中的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1999年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规定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的义务是为现有的及以前的雇员提供已同意的福利;精算风险(福利费用将比预期的多)和投资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承担。设定受益计划可以由企业自己积累资金,也可以通过外部基金筹集,但支付义务始终由企业承担。基金福利的到期支付不仅取决于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业绩,而且取决于企业补偿基金资产短缺的能力(或意愿)。所以设定受益计划所确认的费用并不一定是本期应付的提存金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规定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步骤:

1.运用精算技术对雇员当期和以前期间服务所应得的福利金额进行可靠估计。这需要企业确定有多少福利是归属于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并对影响福利费用的人口变量(如雇员的流动率和死亡率)和财务变量(如未来工资和医疗费的增加)作出估计(精算假定)。

2运用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①对福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3.确定任何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

4.确定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总额和应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的金额。

对上述核算的相关解释与解读包括如下内容:

1.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的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将离职后福利折现分摊到相应的服务期间。但是,如果有雇员在以后年度因服务导致其福利水平大大高于以前年度的情况时,企业应按直线法将福利在指定期间范围内进行摊销,这个范围是从雇员的服务第一次导致获得计划福利之日到按照计划雇员的继续服务不会带来福利显著增加之日(但因工资增长的除外)。

2.计算企业支付雇员离职后福利的数目需要运用精算假设,这就需要了解以下一些内容:(1)在福利当期或以前雇员和他们的被赡养人未来的人口统计假设有关事项,如雇佣期间和雇佣期后的死亡率、雇员的流动比率、伤残比率和提前退休比率、计划范围内成员有权享受福利的被赡养人的比例、医疗计划下的诉求比率等;(2)财务假设,如折现率、未来工资和福利水平、在有医疗福利的情况下未来医疗费用包括管理诉求和福利支付的费用(如果重大的话)、计划资产预期回报率等。

3.精算利得或损失的产生主要有精算假设发生了未预计到的变更或基金资产的预期回报和实际回报不一致。因此应选一种确认方法并应用于所有退休金协议:直接计入损益表;按照走廊法②计入损益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国际会计准则改进雇员福利相关内容及原因

IASB于2008年3月针对离职后福利承诺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改进的初始观点(讨论稿)》,认为投资者、分析师和其他相关方需要的会计信息应容易理解并具可比性,然而IAS 19的会计处理非常复杂,需要综合修订。讨论稿指出,IAS 19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企业不必在设定受益计划改变时立即进行会计处理,这种对利得或损失的“递延确认”使财务报告中的设定受益计划金额让使用者难以理解。二是由于企业对利得或损失的确认具有不同选择权,这使设定受益计划的影响在不同企业间难以比较。三是披露内容过多,但并未充分反映设定受益计划风险。

2010年4月29日,IASB对讨论稿中与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问题进一步提炼并了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对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列报和披露的基础改进,使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容易理解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

(三)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中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的变化

2011年6月16日,IASB正式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其中的变化主要有:

第一,取消了区间法,要求主体在设定受益计划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对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

第二,可选择的设定受益计划成本组成部分列报范围缩小了,主体应该将设定受益计划和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划分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负债(资产)净额的净利息以及重新计量的有关变动。

第三,要求主体增加披露内容,主要包括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重大风险、精算利得和损失变动、确定受益义务的精算假设以及敏感性等。

第四,对短期雇员福利进行了重新定义,来区分短期和长期福利计划,同时对长期雇员福利成本的组成进行了重新划分。

四、我国正式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及其与国际准则的联系

(一)我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确认计量方法

我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按照国际准则规范了如下相关步骤:

第一,要求企业应当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根据规定的折现率折现确定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第二,若设定受益计划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公允价值是盈余的,则设定受益计划的净资产的计量采用盈余与资产上限③孰低法计量。

第三,除其他会计准则要求以外,构成职工薪酬成本的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计划资产成本)。

第四,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包括精算利得和损失、计划资产回报及资产上限影响产生的变动。

第五,因职工后续服务年度导致其离职后福利显著高于之前折现计算的水平时,应该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在企业第一次运用设定受益计划折算福利至义务不再显著增加这段期间内,但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导致福利显著增加的因素不包括未来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六,企业应当在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日期与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的日期孰早发生时,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整体上看,我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确认计量方法与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基本一致。

(二)我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账务处理方法设计

根据正式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规定,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职工离职后福利的主要账务处理的方案设计如下:

1.企业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将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分摊到职工提供服务的每一期间),相应的每个会计期间:

借:相关费用或资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养老金

2.设定受益计划修改,导致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增加或减少

(1)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增加时

借:相关费用或资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养老金

(2)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少时,做上述分录相反的分录

3.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

(1)若资产为企业提存形成

借:养老金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若资产为企业融资(如贷款)形成

借:养老金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3)用养老金资产为职工发放养老金

借:应付养老金

贷:养老金资产

4.养老金净资产与净负债的确认计量

由于已经确认计量了养老金资产和养老金负债(应付养老金),二者的差额即为养老金净资产与净负债。养老金净资产与净负债不再需要单独确认计量。

5.养老金净资产与净负债的相关处理

(1)养老金资产的利息收益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利息/养老金资产

贷:财务费用

(2)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应付养老金

(3)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应冲减养老金资产的利息收益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利息/养老金资产

6.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1)精算利得或损失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应付养老金

损失时做相反分录。

(2)计划资产(养老金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借:养老金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养老金资产

7.设定受益计划结算

借:应付养老金

营业外支出

贷:养老金资产

银行存款(企业转让设定受益计划时除了转让养老金资产外补付的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三)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较之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1.正式准则特别强调了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

2.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二条“企业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十二个月之后支付应缴存金额的”改为了“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

3.正式准则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规范了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的相关步骤,并将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作为步骤之一,列入了第十三条中。

4.同时,正式的准则完善了折现率的确定范围。

(四)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相关内容的区别与联系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专门就多雇主计划、国家计划及保险福利下的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间的区别作了说明。我国准则没有涉及这些计划。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不仅应该核算设定受益计划正式条款下的法定义务,而且应该核算非正式惯例产生的任何推定义务④。我国准则中没有提到非正式惯例,也未提及推定义务。

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设定受益计划相关项目的确认和计量。我国由于是新采用的设定受益计划,所以各项会计处理还不甚完善。

4.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进行计量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准则均采用了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

五、评价与建议

我国原来的职工薪酬准则仅规定了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而且企业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计入企业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从实际情况看,企业的养老金基本是设定提存计划,采用设定受益计划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很少。甚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都没有很好地采用设定受益计划方法进行操作。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准则引入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设定受益计划会计规范从整体层面上看不会对目前的会计实务产生大的影响,同时还可以促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设定受益计划会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操作,并使得目前已经采用设定受益计划企业的会计处理更为合理。另外,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设定受益计划会计规范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大背景,能避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曲解或是减少不必要的信息转换成本,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但是设定受益计划下的会计处理本身相当复杂,包括涉及到一系列保险精算的相关理论知识运用。我国目前的会计队伍中拥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匮乏,总体水平比较低,这些复杂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会计人员来说是很大的挑战。并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还不是很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过分强调采用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导致相关会计信息质量不可靠。

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针对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设定受益计划相关规范的实施建议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应该完善养老金的相关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并逐步推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另外,在企业的层面上可以逐步要求经济效益好的大型企业采用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由于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风险主要由企业承担,这样可以避免企业为了追求效益把养老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项目,从而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如此,可以使设定收益计划会计规范的实施逐步具有实务基础。至于小型企业因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会计核算比较复杂,可以继续采用设定提存养老金计划。其次,应逐步对会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相关素质,使其逐步具有依据修订后准则对企业的设定受益计划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能力。最后,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可以考虑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进一步简化,从而使企业会计人员能理解掌握并较好地运用到实际操作中。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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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S].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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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改进项目:设定受益计划(征求意见稿)[S].2010.

[5] 本哈德・裴仁思,鲁尔夫・乌沃・费拜尔,约哈姆・盖森,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阐释与运用.[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228-237.

[6] 张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动分析与展望[J].新会计,2012(11):55-57.

[7] 杨焕云.浅析IASB对《IAS19――雇员福利》的修订[J].商业会计,2012(23):21-22.

[8] 张巍.刍议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及企业养老金会计[J].会计之友,2010(12中):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