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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或服务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保部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总经办负责及时宣传、遵守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四、内容与要求
1、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2)、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章、规程;
(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报、公报等其它要求。
2、获取方法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会议获取;
(4)、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行处获取;
(5)、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6)、网络查询;
(7)、其它渠道。
3、识别和确认
(1)、安保部、总经办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在熟读部门、单位收集到的信息,编制清单,作为酒店各部门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2)、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目录、内容。编制清单。
4、贯彻执行
(1)、安保部、总经办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2)、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采取会议、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落实到相应的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8月1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京客隆太阳宫店和西坝河店给过期肉更换标签再销售,即“翻包”。
8月2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卜蜂莲花金源店存在生鲜肉“翻包”情况。
一周频曝食品安全事件,其共同特点是问题均由经营者主观造成。此类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关键在于食品生产从源头监管到餐桌消费这一长而宽的链条中存在明显“软肋”。
一、食品安全事件凸显管理缺失
法律法规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铁门。这些年,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日趋严格,近期“两高”首次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对食品违法追查更加严厉。纵观这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相关部门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惩处打击力度不够,许多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在舆论漩涡中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一)政府规制体系失灵。一是多头管理,规制机构职能交叉相互掣肘。多年以来,我国食品监管采取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包括了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流程实行分段监管,原材料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管,生产过程由质检部门监管,市场领域由工商部门监管。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体制安排并未对我国现有规制体制作根本性变革,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卫生部和工商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卫生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协调作用大打折扣。食品安全规制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由公共部门使用。在权力分配或行使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都竭尽所能地争夺权力资源,无节制地使用这种权力,例如重复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等,使厂商不堪重负,造成规制过度的“公地悲剧”。另一方面,多头管理使食品安全只有在所有相关部门、各个环节共担责任并密切合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如果规制权意味着需要承担责任而不是获得利益时,就会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食品安全规制不足的“反公地悲剧”。二是双重管理,规制机构缺乏独立行使职权的环境。食品安全监管纵横交叉,错综复杂。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从中央到地方都实施分级管理;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机构属于分级管理;食品药品管理局中央和省一级属于分级管理,而省一级以下部门则又实行垂直管理。这样一来,在食品质量监管体制上,我国地方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到上级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而当地政府掌控着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对其影响力和控制力更强。当食品监管与地方利益出现矛盾时,地方食品监管部门便不能彻底开展工作,从而影响了地方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政府规制标准失效早在1962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就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我国加入WTO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在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方面,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规制标准缺失。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企业标准化的薄弱。如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只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而联合国有关食物与农业的组织已公布的相关限制标准为2522项,美国多达4000多项,日本则达数万项。此外,我国的监管技术、方法和相关标准体系亟须完善。在监管部门的抽查、检测中,检测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相关标准中允许添加的成分,一旦食品中含有标准里不允许添加的其他物质,抽检时往往检测不到。随着近年来直接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的日益增多,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对未知物的发现和检测能力更显滞后。
(二)法律规制缺失。《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一系列新制度的确立为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但是仍有诸多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内容上的交叉重叠与缺失。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有的环节还存在交叉。二是制度设计上的实操性。“十倍赔偿”,作为《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其实际威慑、惩治食品违规者的作用有限。立法者意图通过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起到威慑、惩治作用,却没有考虑到此规定的模糊操作性。十倍赔偿的基数是仅指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还是基于违法所得,亦或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在这一点上是不明确的,因此法律的确定性,权威性遭到质疑。
二、国外法律规制及政府规制考察
1、国外食品安全规制考察
(1)欧盟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点。欧盟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关注食品安全。在“疯牛病”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并在其中提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食品监管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议案。2002年,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了178/2002号指令,通过了成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议案。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负责整个食品链的监控,根据科学的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为政治家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2)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点。根据《联邦食品、药物与化妆品法》的规定,食品企业的责任是生产安全和卫生的食品,政府通过市场监管而非强制性的售前检验来管理食品行业。尽管食品安全规制并非以强制性为主,但美国的食品仍堪称世界上最安全的。这与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多方参与的特点有着莫大的关系。美国通过教育等非强制性风险管理措施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消费者,而且包括食品企业。多年来监管者和食品企业之间似乎形成了一种默契:只要食品存在问题,就要被召回,而且这种召回还是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自愿执行的。除此之外,美国食品安全规制多方参与的特点还体现在鼓励涉及的行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在美国,在制定新法或修改已有法规时,立法机构通常事先公布存在的问题、提出机构建议解决的方案和备选方案。立法机构根据公众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制定法律、法规,所有重要的公众评论都要在最后的法律、法规中予以强调。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时,就需要向立法机构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立法机构可以选择召开公开会议或召开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会议可用于收集公众对某一专题或今后的项目的看法。
(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点。日本最初的食品安全监管与我国较为相似,也涉及农业、卫生、环境等多个部门。从2001年开始,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凸显了日本当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条块分割的局限性。针对食品安全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规定,日本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作为两大监管部门,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之间的分工虽然明确,而且有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沟通协调,但是,该模式按环节分工还是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门衔接不好,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尽管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施以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是,日本也十分注重引导企业内部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建立。日本于1998年开始执行一部新的法律,鼓励与食品有关的企业采用HACCP系统。该法规定,政府为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企业可以获得长期低息贷款以改善其设施和设备,而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经过一系列激励机制,目前HACCP等生产规程已经成为日本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并普遍为消费者所接受。
2、食品安全模式借鉴。从国际上看,食品安全规制模式上主要有三种: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模式,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来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二是以加拿大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并且负责协调其他部门来共同监管。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食品安全。美国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一起构成相互制约、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规制。美国进行食品管制的政府机构主要有:人类与健康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等几个部门。食物安全机构的责任由地方、州和联邦法律、指南及其他指令规定,而且按产品实行分类规制。有些部门只能规制一种食品,例如牛奶或海鲜;有些部门的权限只限于某个特定的区域;还有的部门只负责一类食物机构,如餐厅或肉类加工厂。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则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不安全隐患、夸大宣传方面等工作。他们共同组成了美国的食物安全团队,做到了“分工明确、权责并重、疏而不漏”地维护食品安全。我国应在借鉴他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改革现有食品监管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划定监管重点,落实监管措施,增强食品规制机构权威,形成一个依法行政、协调高效、权责一致、问责明晰的规制体制。
三、法律规制及政府规制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规
1、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的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完善标准体系。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当尽量与国际化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国家、行业食品标准体系,地方人大也应该尽快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
3、完善自律机制。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扶持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行业监管,促使非政府组织发展壮大,非政府组织通过与食品行业的科研合作,能够科学的制定食品安全检测的标准,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同时还应当尽快建(下转第95页)(上接第92页)立食品安全的信用体系,促使食品行业形成诚信的大环境。
(二)完善政府规制体制
1、改革现行规制模式。政府规制不仅要重视经济性规制(准入规制与价格规制),而且更要重视社会规制(对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应借鉴国际标准,制定统一、完善的技术标准和检验体系,引导企业行为,纠正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乳制品产品标准的指标设置与国际标准基本相同,但数量、门类、品种以及技术指标规定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国外的食品添加物标准大都采用“包含法”,只允许其中含有某些添加物,且规定了明确的含量。而我国的标准是“排除法”,明确的是不允许出现的添加物。随着新的化学添加物的不断涌现,规定了某种有害物质的添加,可能遗漏了其他多种物质的添加。因此,要调整规制思路,树立标准超前意识,标准先行,实施动态管理,从而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
2、强化外部监管机制。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规制者应以遵循社会总的经济福利最大化为行为基准。但在实际中,政府规制者有各种利己的动机,规制者也往往成为受规制者的俘虏,使政府规制偏离社会福利目标,制定有利于己的管制政策,形成“猫鼠共存”的监管模式。而单纯加强政府监管,只不过抬高了受规制者拉拢腐蚀政府监管部门的成本,可能会陷入“事故频发—加强监管—监管制度严苛—监管环境更加封闭—事故隐患更加难以暴露—出现更加严重的事故”的恶性循环。因此,要提高政府规制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公民、媒体等社会各界对规制机构的监督,设立食品监督员制度,由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以防止和纠正规制机构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现象。
参考文献:
[1]张艳丽,巴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足与完善》,载《商场现代化》总第630期,2010年11月(下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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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为了保证手术治疗和护理安全,防范手术护理差错及纠纷的发生,手术室护士在护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常规,因此手术室护士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医疗责任罪的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使自己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法律意识上不断增强,从而充分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作为手术室的管理者,必须加强规章制度的落实,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把好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关,培养手术室护士的“慎独”修养,工作中的每一次操作都与患者的生命息息相关,稍有疏忽大意就会造成大错,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
2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手术室护士在接送患者、术中护理、访视患者时,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有关病情及治疗护理的问题有告知的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注意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的隐私,更不能恶意传播。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是手术室护士的责任和义务。
3手术室查对的法律问题
查对制度是手术室核心工作制度之一,包括患者查对、手术部位查对、物品器械查对、输血输液查对。手术室护士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避免发生差错事故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引起医疗纠纷,如手术患者在麻醉前、手术前、离开手术间前由手术医生、手术护士、麻醉师共同进行三方核查;器械物品由当台手术护士进行四次清点;输液应三查七对一注意;输血应三查八对等。
4手术中患者物理损伤法律问题
手术中常见的物理损伤包括:手术安置不当导致损伤、患者坠床、摔伤、气囊止血带及高频电刀使用不当导致损伤,因此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
5手术标本管理的法律问题
手术标本病检结果确定病变的性质,关系到患者进一步的诊断、治疗、护理、预后,其留取保存送检等过程至关重要,因此术中取下的任何有价值的组织均应保留,严格按照标本留取制度进行处理,未经医师许可,护士不可私自丢弃,术毕由手术护士亲自与术者核对无误后方可由医生填写检验单,送检人员核对无误后送至病理科,与病理科人员详细交接登记双方签字。
6术中医务人员语言的法律问题
手术患者除全身麻醉外,一般都处于清醒状态,对手术进展情况,尤其是医护人员的语言交流十分关注。有些医护人员在手术中忽视患者的状态,谈论与手术无关的话题;手术不顺利或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进行讨论;有些带教老师在带学生上台时,对学生的错误进行大声呵斥;有些医护人员在术中用急躁、粗暴、恶劣的态度对待患者;在回答患者或家属的问题时不慎重,过于武断,这些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引起患者对手术质量和医生技术产生怀疑,一旦术后效果不好,成为患者投诉的依据[2]。因此医护人员应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语言和行为,提高语言的审慎性,不讨论与手术无关的话题,保证手术进程的严肃性。
7手术护理记录中的法律问题
手术护理记录单书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遗漏记录已实施的护理措施;记录内容欠准确;护理记录有涂改;护理记录与医生记录不符。手术护士应组织学习手术护理单的书写规范,加强理论学习,强化规范用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漏项、涂改、刮贴,加强与医生沟通,保证医疗护理记录一致,并由多级人员严格把关,以免由于手术护理记录的缺陷引起法律纠纷。
8手术室感染控制的法律问题
手术室感染控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手术患者的预后及医院的医疗效果。手术室感染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是:手术室布局不合理;防护意识薄弱;屏障隔离缺陷。因此手术室布局应合理,采取手术室和供应室一体化管理,区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严格执行环境清洁制度和消毒隔离制度;提高手术人员的无菌观念及自我防护意识;加强手术所用一次性物品和无菌物品的管理,一次性物品用后必须毁型,做到无害化处理,严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而导致疾病传播;加强手术污物的管理,对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手术器械、医用垃圾应严格消毒处理。
9手术中患者突然死亡的法律问题
贵州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于互联网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公开、交易以及被利用为进行诈骗、窃取消费者账户资金的犯罪工具等现象,通过对个人信息词义的解读为起点,阐述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现状,提出包括立法规制等几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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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法律规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也随之不断发展从而逐渐成为当前重要的一种商业模式。根据CNNIC于2015年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3.04亿人。其中,49.0%的网民表示互联网不太安全或非常不安全,在此背景下,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和遭遇不法侵害的案件数量也呈递增趋势,个人信息安全及保护问题已被广泛提上议程成为公众日益关注的重点并亟待良策。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
1、个人信息的界定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采用“个人资料”,有的采用“个人隐私”,有的称之“个人数据”,有的学者认为这些称谓之间可以通用,有的则认为通用会引起不可避免的歧义。我国有学者对“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的区别,再结合国内外大多数学者共识以及国内语言使用习惯等方面的因素来看,将“个人信息”这个名词作为首选是具有可行性的,但在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中所呈现出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却采用了抽象概括的方式。这些定义在进行法律认定时可能造成一定难度,所以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抽象概括的方式下,再进行列举较为合理,这需要立法技术的进一步完善。
2、个人信息的外延
在对个人信息做出阐释后,有学者指出,网络用户的网上行动轨迹是可被记录和收集的,其中包括大量做广义解释的个人信息,而经营者一般都有很好的理由去收集这些信息。经营者可以在网上通过cookies的存取对消费者的购物行为进行信息整合后进行隐蔽营销。在市场经济下,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各种商家而言是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因此,近年来频繁发生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商家之间秘密交易的事件,给消费者的工作生活带来困扰,更增加了诈骗等案件的发生几率。
二、网络消费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与法律规制现状
1、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正当用途
据上文可知,在市场经济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市场来说是十分具有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的。采集信息的经营者只需利用数据整理软件对信息进行整理就可以清楚掌握每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工作等隐私信息。从隐性消费意义上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经营者来说就如同一笔隐形财富,因为它代表着产品的不特定的潜在消费者。由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市场悄然运行甚至催生出一些专门从事信息搜集交易的公司。从近年来频发的信息泄露事件来看,这种交易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网络消费者的权益,给网络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失,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2、我国法律对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现状
基于近年来网络安全隐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这些情况或多或少做了规定,加之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里程碑式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可是,从以上这些零散分布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实际操作性与可诉性并不强,内容也较空泛,特别是对于有关网络消费这一块都没有做出较明确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远程性等特点,在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消费者的不重视、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都造成了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举步维艰。
三、关于完善保护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议
1、立法与司法规制
由于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独特法律文化与历史背景,因此,在完善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规制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吸取世界上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因此,一方面为了我们的长远经济效益与市场的平衡发展,不宜对当今繁荣的网络消费作出严格立法规制,以免打击了相关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使其失去发展良机;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做法放任自流,必须建立起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如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此法中除一般的个人信息保护外,还要将以往零散的、分布于各个法律部门中的关于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并完善。对采用信息的主体资格、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规制,明确相关的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与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在此引入禁止令与公益诉讼机制,再适当运用刑罚的手段进行威慑。当然,在诉讼程序中也要明确关于侵犯网络消费个人信息的审理程序,尤其是对案件的管辖、立案标准、举证责任、审理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
另外,在如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先通过司法手段对混乱现象进行规制,用司法推动立法。比如司法机关可以联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媒体等共同树立几个典型案例,一方面可以引起公民注意起到普法作用,一方面可以对信息交易乱象起到震慑作用。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在电商行业自律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下网购发达国家的做法,消费者可以选择有隐私保护标志的网站进行网络消费,隐私标志程序提供了第三方对网络上信息流动的认证和监督,在美国最著名的第三方鉴定隐私保护标志项目由TRUSTe(电子信任)和BBBOnline(商业促进局在线组织)两个机构运作。据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加强互联网网商行业自律,增强从业者的守法意识,增加其违法成本。但是,联系实际我们也应当看到,要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仅靠行业自律是达不到目的的,行业自律缺乏外在性的强制力,关于行业自律的形式仅可以对法律规制起辅助作用。
3、培养网络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
保护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除了以上提出的方法之外,网络购物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其自身信息保护意识的建立也是重要且关键的一环。作为个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网络安全购物习惯,事前稍加注意就能避免事后无限困扰。比如有网络消费习惯的公民可以定期修改密码并保管好密码;定时查银行账户或者开通短信银行,资金有异动情况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掌握;选择安全的浏览器进行网上消费并减少非必要的信息输入行为。相信当网络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普遍提高时,信息交易以及利用信息进行犯罪的乱象也一定能够得以遏制。
参考文献
[1]叶丽莎.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购物个人信息安全现状[J].电子世界,2014年第14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引言】
如今,我们再一味地指责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得当之处已经没有什么重大的意义了,我们要做的就是去借鉴好的例子,看到其他地区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缺漏之处。食品安全的不法事件屡见不鲜,让我们不得不惭愧和后怕,。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全世界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欧盟,学习它们的优势来弥补我们的劣势。分析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着非凡的意义。
一、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法规的成功经验
如下表格是欧盟在1997年到目前为止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概述:
我们看到了欧盟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中,正是因为这样的一个过程,才造就了如今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的近似完美之作。曾经由于引进英国牛肉而导致的大部分地区疯牛病的蔓延,这一事件让欧盟立即引起了重视,欧盟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长达60页的《食品安全白皮书》,决定成立一个名为“欧洲食品权力机构(或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组织,统一管理欧盟内所有有关食品的事务。
一切从源头做起的欧盟有着自己的监管原则。这个原则是食品领域中最基本的一个原则,由于从源头开始已经把好关,同时在后期食品流通方面也做到了万全的监管,这样全面的监管制度才成就了欧盟食品业如今的成功,同时做到了让国内外人们放心的品质。
另一方面而言,欧盟不断在政府方面做到了严谨,同时也要求企业自我监管自我监控,欧盟由此提出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此外,欧盟对于饲料的监管也是一流的。同时,欧盟的监管部门以一个为中心部门,其他各大机构相辅佐,相互之间具有极高的协调性和工作效率,不会因为职能交错而造成管理体系大面积瘫痪,相比之下,我国各个部门混错,私相授受,同时会出现部分层面的断层空缺现象。
由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欧盟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是一个完善的过程。这一点正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在国内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时间之后,我们只看到了担惊受怕的国人,看到了监管部门加大力度的监管,却没有看到监管体制上的改善,这一点太可悲了,永远的原地踏步如何才能够进步?任何一个步骤都是不容忽视的,环环相扣。
二、借鉴欧盟食品安全法规,健全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美国、欧盟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方面做得非常出色的国家,我们国家应该积极向他们靠拢,展开交流与合作,努力研发和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与发达的国际化城市接轨,他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健全的,所以在国外,相对来说,食品安全问题案例相较于我国,也是少了很多。
因此,对于我国来说,第一步应该做的,就是健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只有从基础做起,才能在之后的每一步取得良好的保障。
立法标准清晰明确,立法机构独立统一,对于贯彻执行时非常有利的,当然,贸易保护是或不可缺的,在国外,领导者很早发现这一点,订立高标准高要求,国外的先进技术也是不得不说的,正式这些,造就了它们现有的食品安全现状――学习的榜样。对于它们,无论是自己生产食品或是从国外进口食品,都要严格依照其严格的标准,尽可能的排除问题。而我国,各类标准不尽其数,在食品生产链、加工链甚至销售链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即软标准,所以才会疏漏了很多安全隐患。
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形势来说,是比较糟糕的,而造成现在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旧是法律法规的问题。因此,加大惩罚力度是一项重要举措,各个监管部门、监督部门应当承担起责任,严格监督食品安全的各类问题。
(二)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手段
首先,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防患于未然是监管技术手段的基础,任何风险都应该做出预估,并且针对该风险提前做出防范以及解决措施。那么,防患于未然,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收集信息,采集资料,在食品安全生产链上的每一个环节的工序中获得信息,各个方面都需要把好关。对于进出口食品更加需要加强检验,目前,在边检处,都会有检验检疫,我们应当加强管理和规定。对于监管,不仅应当从食品生产本身或者检查监督方面看,大众的监督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与国际接轨,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的信息也需要采集。其次,收集信息后,分析是不可或缺的,专家对于风险的分析是采取措施最有利的一句。最后,在收集分析完成后,应该立即向上层组织汇报,由食品监管部门向下统一发出预报,提前做出准备。
其次,加强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从源头开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第二就是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拯救措施,最后要做的就是做好建立食品的召回制度。监控是个极为重要的过程,没有重点所在,因为每个步骤都是重中之重,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每一步都踏实可靠。
最后,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食品安全管理。这一步最重要的是参考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正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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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机制 立法
食品是维系人们生存和身体健康的重要物质,食品安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存发展紧密相联。近年来我国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如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三鹿奶粉等事件,不仅影响了人们对国内食品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不属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有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行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违法行为;违法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行为;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法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条文规定数量较多,调整和规范的事项也较多。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了解、获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企业往往受利益的驱使,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某些生产、经营者会因担心其形象受影响而采取措施阻止信息。
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程度不够,普通公众的维权意识淡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的程度不够,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此外,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不知道该用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这样的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太大。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其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另外,韩国也规定对制作、销售劣质食品的犯罪,所处的刑罚是最高10年监禁,罚款2亿韩元。同其他国家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惩治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由于立法技术薄弱,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与检验技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想
实践表明,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今后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最终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应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比如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添加剂认定标准等的宣传。具体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知识。
三、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监督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加强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段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有利于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他们之间的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进而达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关键词: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课程改革
近年来,随着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因而,食品企业的生产和监管等岗位以及食品检验检疫机构都急需大量具有食品法律法规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应用人才。高职高专院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主要是培养具有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知识、食品质量与安全基础知识,能够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的质量检测、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管理的优秀高端技能型应用人才。所以,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等知识在该专业中的地位就凸显重要。但是,在课程教学上,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主要以标准介绍与法规解读为主,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方式单一,所以对该课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一、根据专业需求,加强教材建设
根据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的主要条款,熟悉常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食品标准,能查阅、解读、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能编写简单的食品企业标准、食品流通许可等相关文件,了解国外食品标准与法规,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整合不同版本的教材内容,确定本课程的基本理论教学内容为:食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国际和部分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标准化和标准化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国际食品标准、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标准与法规文献检索。
二、紧跟时代步伐,更新教学内容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促使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顺应时代要求进行及时的修改,所以课堂教学内容不能拘泥于课本,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完善与更新。同时,要参考国内外相关网站的有关知识,丰富教学内容,注重知识的前沿性和实用性。
三、结合课程特点,创新教学模式
传统的课堂教学是教师单向讲授,学生被动听课,课堂互动少,授课效果较差。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采用多种授课方法,积极引导学生思考,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授课效果。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运用语言、音像、多媒体、教具等多种教学手段,选择典型案例并以恰当的形式在课堂上展示,启发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分析、讨论,甚至让学生作为案例定的角色进入实践场景进行体验,通过寻找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巩固和记忆。授课时可以案例开题,通过案例分析,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通过提问、交流,最后教师总结,得出结论,引出所讲内容。例如,在讲解《食品安全法》时,以“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为例,由事件造成的危害入手,引领学生分组讨论事件发生的原因、触犯的法律以及作为食品专业的学生应该如何培养职业道德等问题。通过讨论,学生收集信息的能力、剖析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团结合作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培养;通过发言,学生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也不断提升。
2.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多,在本课程中,主要指以模拟法庭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通过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律法规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在实践中良好运用的教学方法。例如,在讲解《产品质量法》时,以“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为例,提前把模拟法庭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学生根据分工查阅、整理相关资料,将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活龙活现地展现在模拟法庭的现场。此种教学方法,学生不仅熟练掌握了理论知识,而且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3.角色互换法。角色互换法是指师生角色互换,由“学生教师”完成课堂授课过程的一种教学法。此种教学方法不仅可以给学生极大的自主活动的时间和空间,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刺激学生的求知欲,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还可以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时,先把学生分组,给每组分配不同国家的食品标准,而后学生通过自己查阅资料,在课堂上以PPT的形式把内容展示给其他学生和教师。每组授课完毕,由台下的老师和同学对讲解内容、授课水平等进行点评,最后由教师进行归纳总结。
另外,教学过程中还可以通过企业参观实习、社会调查、情景剧表演、交互式教学等形式进行授课,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程度,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四、改革考核方式,激发学习热情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传统的考核方式以“一卷式”的终结性考核为主,此种考核方式重理论轻实践、重分数轻能力、重讲授轻互动,忽视了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的培养,抑制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本课程考核方式以终结性考核和形成性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考核是在教学过程中基于对学生学习全过程的持续观察、记录、反思而做出的发展性评价,是一种动态、全面、客观的评价体系,兼顾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评价与反馈的多重功能。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设计终结性考核和形成性考核所占总分的比例分别为40%和60%,其中形成性考核的方式由平时纪律(5%)、平时学习表现(作业5%、模拟法庭15%、情景表演10%、角色互换10%)、社会调研报告(10%)、企业参观作业(10%)、自主学习(15%)、专题讨论(10%)等形式组成。
五、结论
根据课程授课任务和特点,通过整理教材资源、改革教学方式和考核方法,学生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自我学习和管理能力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合作意识得到了很好的锻炼,课程改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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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群众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
近几年来,在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的指引下,尤其是在购机补贴政策的拉动下,农民购机种粮的积极性高涨,各种农业机械快速发展,涌进农村千家万户。农业机械的普及使用,农机事故常有发生,怎样来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维护自己的安全呢?农民群众的责任,就是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安全,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因此广大农民群众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学习有关的农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农机安全意识和农机安全法制观念。二是在道路上不得坐卧、停留、嬉闹、追车、爬车、拦乘车辆等行为。乘坐客车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三是在乡村道路上行走,应随时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行走。四是不搭乘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去上街当圩。五是观看农业机械田间作业时,应站在安全的位置,不准随便搬弄农业机械。总之,农民群众应明白,天大地大安全最大,金贵银贵安全最贵;一生安全、一世富,一次事故一世穷的道理。做到随时随地都要保护自己的安全。
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责任,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确保大家的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生产的关键。
翻开农机交通事故的档案,我们发现,大多数的事故都是驾驶操作人员造成的,因此,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做到珍惜生命,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确保大家的安全。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加强责任心,就必须时刻把农机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时刻把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放在第一位。生产再忙,安全不能忘;生产再急,安全第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加强责任心,要做到遵章守法,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这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财产负责,而且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负责。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加强责任心,就是要参加农机技术培训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农机安全操作技术,做到三懂四会。懂农业机械构造和工作原理,懂农机操作规程,懂安全生产知识。会操作、会调整、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常见故障。在驾驶操作时克服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的思想。明白“安全是生命,安全是效益,安全是致富之本,事故是败家之源”的道理,在思想上重视安全,在操作中注意安全。做到出门讲安全,进门保平安。
3.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生产的保证。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法律法规授予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对党和人民高度的责任感,要有强烈的责任心,认真贯彻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每个工作细节中去,落到实处。在工作中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各项农机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就可以避免许多因管理疏漏造成的农机事故。只有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责任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的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隐患,将事故消灭于萌芽之中。
强烈的责任心是一个人做好工作的前提。不具备这一条,即使再简单的工作也做不好。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一名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起码的职业道德。有了责任心方能敬业,自觉的把份内之事铭记在心。有了责任心方能尽职,一心扑在工作上。有了责任心方能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奋力拼搏。有了责任心不会的可以学会,不懂的可以弄懂,不容易发现的错误能被发现,可能出现的事故可以制止,可以避免。
为创建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积极构建平安福州,促进城市文明环境改善与文明指数提升。本人郑重承诺: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自身文明交通意识,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文明交通活动。
2.不无证驾驶,不乘坐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车辆,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员驾驶,不逆向行驶。
3.遵守交通信号灯,不闯红灯,不抢黄灯,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4.开车系好安全带,不接听手机。
5.自觉礼让行人,不随意变更车道,不向车外乱扔杂物。
6.电动自行车及时上牌,佩戴安全头盔,走非机动车道。
7.驾驶机动车,要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车辆有故障的绝不上路行驶,并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
8.大力向身边亲朋好友宣传交通法规,及时约束、劝导亲朋好友安全文明出行。
以上各项要求本人已认真阅读,并承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相关制度规定,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