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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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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

第1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费用计算

一、暂时性差异的内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暂时性差异,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下: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即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除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值是一个累计值。由于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累计的,暂时性差异也是一个累计值。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随时间推移会逐渐消除,即暂时性差异可以转回,且转回数与原发生数总额相同。第二,暂时性差异不同于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按照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暂时性差异的类型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原因包括: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这表明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扣除,两者之间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的增加,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其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这表明该项负债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的增加,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其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这表明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其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这表明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与该项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可以减少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其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如企业在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前发生的筹建等费用,会计准则规定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该类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低于3年,可税前扣除。此时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形成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以预期收回该项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用公式表示: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适用税率

(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在转回期间将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其发生当期,构成企业应支付税金的义务,作为负债确认,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清偿该项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用公式表示: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未来适用税率

(三)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1.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2.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用公式表示: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如:某企业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如下:

假定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扣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该企业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为600万元;该企业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25%=1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25%=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25-25=100(万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600(万元)

所得税费用=600+100=700(万元)

参考文献

第2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我国于2006年公布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投资主体由原来的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形式除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外.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税收具有特殊性.随着合伙企业的迅速发展,合伙企业税收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鉴于此,本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归纳如下。

合伙企业纳税主体为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一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针对《合伙企业法》的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仍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某合伙企业有3个合伙人,分别为法人企业A公司、张先生、李先生,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2009年该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为600万元,则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张先生和王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69.325万元(200×35%-0.675)。

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将合伙企业看做“税收透明体”,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人,税法直接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根据合伙人的身份确定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所得如何计算

合伙企业纳税主体明确后,其所得如何计算就显得非常重要。合伙企业的纳税人既有法人又有自然人,所得计算方式到底是按照法人所得税计算,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除了特殊扣除项目外,应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所得统一按照类似于个体工商户所得的计算方式计算,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分得的所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无论是否分配均计入所得纳税。

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所得税架构中,企业所得税采取了综合税制,不区分所得项目,无论是积极所得还是消极所得,均按照统一税制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共分为11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纳税办法。因此,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不区分所得类型,一律按照25%的税率纳税是明确的,那么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要区分11类所得,分别纳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法人合伙人不区分所得类型,均按照25%的法定税率纳税,而自然人股东则区分两类所得,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余所得,分别适用20%税率或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有限合伙人以及非居民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设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究竟是按照5%-35%的税率纳税,还是比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税,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各地在实践中也执行不一。

非居民在国内设立经济体,尤其是设立投资企业时,往往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而非居民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究竟如何纳税目前也并没有完全明确,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加以规范。

(文/茅红霞)

有限合伙企业怎样进行汇算清缴

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一公司和一个自然人组成,2010年成立。该公司合同明确,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出资比例采取“先分后税”形式分回给合伙人。该公司当年实现会计利润160万元,企业将其中120万元利润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了各投资人。即每个投资人分得6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问,该合伙企业是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是各投资人自行汇算清缴?

有限合伙企业虽与普通合伙企业有所区别,但仍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及《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并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要按照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进行汇算清缴。

合伙人是公司的,其从合伙企业的所得,无论是否分配,是在当年分配还是以后年度分配,均应在所属纳税年度内申报缴纳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当年在合伙企业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份额计入企业的应纳说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上例,合伙企业中的公司,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60万元,并入其公司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汇缴时经纳税调整,确定该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由该公司应分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也就是说,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不仅包括合伙企业当年分回的60万元,还包括留存在合伙企业的扣除分回利润后的留存所得40(100-60)万元。可见,该公司投资者其应纳税所得额既不是根据会计利润计算的80万元(160÷2),也不是按合伙企业分回的60万元来确定的。需要提醒的是,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汇算清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亏损抵减其盈利。

对于合伙自然人,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财税[28365号文件则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列举费用的扣除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对接。如从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3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点

一、有关运费未分别列入相应项目的成本,造成运费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将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运费视同一般的交通费,全部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这样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认为当年发生运费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二是减轻了计算分摊相关成本的工作量。但不符合税法规定,将造成运费的提前扣除。增加企业涉税风险。

为规避纳税风险,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运费,应该根据所运输货物的类别作不同的会计处理:购进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要依据材料的种类区别计算扣除相关成本;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应当全额列入销售费用,在当年税前全额扣除。具体来说,一是企业对购进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等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运费,随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分期计提最终对运费做税前扣除;二是工业企业对购进原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应当按照材料类别将运费计入“原材料”成本的组成部分;三是商业企业购进“库存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费,要将运费列入购进货物的成本。

二、仅仅重视审查当年经济业务,不审查以前纳税年度相关联的经济业务

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对所有有关成本、费用和收入事项分析进行纳税调整,这就需要企业相关财务人员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认真复核相关经济业务,查找需要调整的项目并计算调整金额。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往往只是审查汇算清缴年度的经济事项,忽略了相关联的以前年度经济事项。

对于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而言,诸多会计业务具有跨期发生的特征,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无形资产的分期摊销、生产产品领用原材料、已出售库存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等。对于这些跨年度延续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会计核算初始计量基础数据出现差错,或者摊销某些成本费用的方法违背税法的相关规定,很可能会使以前纳税年度未发现的差错在以后年度延续发生,直接影响以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因购买国产生产设备收到退还的增值税752,045.16元,计入“补贴收入”科目,但是在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考虑申报这部分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第五条之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值。该企业在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未按照税法规定调减固定资产原值,而且每年都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计提折旧,并没有对以前会计年度相关业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错误,造成企业2008-2011年度每年多计提折旧67,684.06元,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和加收税款滞纳金。

另外,企业在列支相关资产的成本时,其中可能包括一些取得的不合格发票的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应该属于本企业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时未按税法规定列支的利息支出等,如果当初会计人员未按照税法核实有关的成本,就很可能造成以后会计年度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不良后果。

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只是审核当年的会计业务,对于涉及以前年度相关的会计业务也不可忽视,应当深入审核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调增或者调减相关项目,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规避纳税风险。

三、依据限额规定扣除当年费用,忽略了费用可以延续扣除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之类的费用实行限额扣除的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超限额的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在发生年度不能做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扣除。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往后递延。

部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忽略了以前会计年度超限额的职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只是对当年税法规定限额内的职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进行了税前扣除,就等于自愿放弃了部分可以税前抵扣的费用,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对不合格的发票未采取补救措施

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取得的费用票据或者购买货物的票据,如车船票、住宿发票、餐饮发票、购买办公用品发票等,票面没有对开票时间、付款单位、客户名称等进行完整填写就是不合法发票,税前是不允许列支的。一些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发票过程中把关不严,视为合规发票正常进行账务处理,到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这些问题遗漏,这势必会给企业留下涉税隐患。

根据2011年2月开始实施的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如果发票填写不齐全,就无法证明这些发票是因本企业发生相关费用而取得,或者不能证明业务发生的时间,这样就不能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对此类发票的费用,税务机关往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在日常账务处理时,必须认真把关 ,核对发票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时候可上当地税务网站进行发票查询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是应当认真查找不合规发票;二是对填写不齐全的发票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核对业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填写,完善相关内容,这个工作要在次年的5月31日之前完成;三是对确实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情况的不齐全发票,要进行纳税调整,以免留下隐患,造成更大的损失。

五、忽略了当年已经预提而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调整

在平时工作中,经常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教育经费、应付工会经费、应付利息、应付电费等各类相关费用进行预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当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并在扣除限额内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对当年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对上述尚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六、完全相信会计软件核算的准确性,年终结账时不审核有关会计数据

近几年来,各类会计核算软件以其方便、快捷、准确的特性,已经广泛被企业采用。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会计核算软件并不能完全排除出现会计差错,这应当引起财务人员的警惕。

企业在运用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核算时,一方面,应当向信誉好的商家购买正版成熟的软件,确保其质量,并在电脑上安装可靠地杀毒软件,定期对电脑进行杀毒;另一方面,不能完全依赖会计核算软件,财务人员应当定期、尤其是年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认真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核算情况进行审核,及时防止、纠正软件造成的差错。

七、忽视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予调整

比较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区别对待。对待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财务人员应加强重视,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例如:国内一家知名稀土贸易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将数单稀土出口收入427,931,911.93 元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未确认收入,也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在2012年度国税抽查中,税务机关对此项经济业务要求并入审查当月收入补充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款 62,178,141.0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08,907.05元、教育费附加3,108,907.05元、增值税滞纳金3,077,986.97元、城建税滞纳金84,192,31元。地方税务局要求就该项收入实现的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此项经济业务补交税款及滞纳金金额较大,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必要的,财务人员不能仅仅进行会计核算,还需对经济业务进行综合分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8]87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2009-4-16

5、彭保红 董玲敏,所得税前汇算清缴中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财务与会计,2012年06期

6、申加强 张娟 ,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通讯 ,2011年16期

7、吴向阳 ,企业汇算清缴的纳税处理,[J]商业会计 ,2011年24期;

第4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即对企业一定时期内利润额征收的税种。从会计角度讲,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所得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切身利益。

一、会计核算方法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会计核算方法又称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在税法许可范围内,为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中进行筹划与安排的一种经济活动。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税收体制日趋完善,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会计核算方法的多样性,为合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收入确认方法等都可以进行筹划、安排,通过控制纳税时间、数额多少来实现税收筹划。

二、会计核算方法在企业所得税收筹划中的应用策略

在实际经营中影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效果比较大的会计核算方法有销售收入确认、转让定价、存货计价法、固定资产折旧法。以下探讨如何运用这几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利用收入确认不同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销售方式不同,决定销售收入结算方式不同,每种结算方式对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有对应要求,每种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影响了收入确认时间。例如采取现销方式的,结算方式是直接收款,收入确认时间是销货款或拿到相关凭据并把提货单交给客户的当天;而赊销方式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时间;订货方式收入确认时间是货物交付完毕当天。在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对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特别是通过控制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来进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比如采用现销时,可以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提货单的交付时间,将销售输入确认延迟至下一年度,从而实现了当年度纳税额降低。

(二)销售产品转让定价在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销售产品转让定价,是指在关联之间进行产品交易时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实现均摊利润或者利润转移,从而实现合理纳税。

例1:天华汽车零部件集团公司总部生产销售一种汽车配件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国内各省市,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20000元,生产成本8000元,销售费用2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所得税率为25%。问如何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筹划前:天华公司每个模具应交所得税额为(20000-8000-2000)×25%=2500元

显然,企业交所得税较高。为此,该公司决定在重庆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子公司所得税率15%。总公司给销售子公司每件产品价格为15000元。则总公司应交所得税为(15000-8000)×25%=1750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0000-15000-2000)×15%=450元

两公司共计纳税为1750+450=2200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单件产品少交税500-2200=300元。

现在,该集团经进一步筹划分析,只要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重庆销售公司,故将销售给重庆公司的售价降到12000元/件,则

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12000-8000)×25%=1000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0000-12000-2000)×15%=900元

两公司共计纳所得税为1000+900=1900元

由此可见,单件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所得税2200-1900=300元。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所得税2500-1900=600元。

此外,有的关联企业通过在产品交易时抬高定价的方式转移收入,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三)运用存货计价法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进行存货成本核算,方法不同影响期末存货计价高低,从而影响当期利润,最终影响所得税缴纳的多少。企业在存货用尽期间中的总利润数额并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不同的计价方法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延期纳税达到所得税税收筹划目的。企业应根据各种存货核算方法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的方法,达到所得税税收筹划目的。

举例而言,当国内通货紧缩时,即物价呈下降趋势或者物价水平较低时,期末存货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这样可以增加当期成本,减少当期所得税税额。金融危机后时代,流程资金普遍紧张,企业贷款难度增大,运用存货计价法延迟纳税相当于无形中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提高企业的可利用资金,让资金产生更大效益。当然,企业存货计价法一旦选择很难变更,即使变更也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会计报表中注明变更内容,最终实现合法合理税收筹划。

(四)固定资产折旧法在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当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其大小直接关系到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当期所得税税额。很多企业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以下为实操方法与注意事项。

1、 折旧年限可选择但并非任意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决定其折旧年限,因为使用年限是一个经验值,所以折旧年限是可选择的。对于有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降低优惠期内的成本从而降低所得税;对于不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企业,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降低企业后期的成本,最终实现延期缴税。这一观点是被大众所接受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忽略了企业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是一个动态,选定的折旧年限是一个固态,且折旧年限是不可以任意选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

从上可以看出,企业确定折旧年限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必须在此范围内选择。

2、 折旧方法可以选择,但不能随意更改

理论上,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前期利润少,缴税少,因而在适当比例税率的条件下首选加速折旧法。然而《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要求企业所得税计缴时,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在税前扣除时只能按照直线法提取折旧。对于加速折旧方法的选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一个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若采用加速折旧,反而会因成本降低而多缴税。

会计、税法制度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是有限的,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除非在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调整,其他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

总之,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会计核算方法不仅仅有上述几种,还有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等。无论是企业本身还是财务会计管理人员都应该加强守法意识,合理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最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凌燕.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会计之友,2008(04)

第5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1、收入差异及调整

1.1、视同销售收入

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2、提供劳务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要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对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补偿多少成本就确认多少收入,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件)规定,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确认方法,会计与税法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同的是,875号文件没有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前置条件。

1.3、利息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会计上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采用名义利率(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要求按名义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认可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

2、支出差异及调整

2.1、利息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不能满足税法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且签订了借款合同”的条件,其利息支出不能扣除;虽满足上述条件,但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标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2.2、存货减值损失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存货发生减值时要求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其对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只有在存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支出,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应作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2.3、借款费用资本化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建造或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税务处理上,税法对利息的列支有许多规定,如果会计上的借款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则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建造或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建造或购置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其计税基础小于会计成本,产生永久性差异,此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对后续计量中涉及的因计税基础小于会计成本而影响折旧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4、固定资产折旧

在会计处理上,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其他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会计上根据固定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和无形损耗来确定折旧年限。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第6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商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回+进货折让)+ 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第7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关键词: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差异比较

Abstract:onMarch16,2007,ourcountryannounced"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thislawwillbecomeeffectiveinJanuary1,2008.New"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willsubstituteforonApril9,1991toannounce"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oreigninvestedcompanyAndForeignenterpriseObtainedTaxlaw"andonDecember13,1993issues"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IncometaxTemporaryregulation".Inviewofthefactthattheinnovationinaspectsandthepresenttaxlawandsoontaxpayer,taxrate,deduction,taxpreferencehasmanydifferently,thisculturalspycontraststheenterpriseincometaxAgenceFrancePresseoldlawmainpoint,preparesthereadertocompare.

keyword:Newoldenterprise;Incometaxlaw;Thedifferencecompares

一、纳税人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私营企业;④联营企业;⑤股份制企业;⑥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①生产、经营收入;②财产转让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赁收入;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有: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扣除项目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①资本性支出;②无形

资产受让、开发支出;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⑦各种赞助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税收优惠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⑤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免税、减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特别纳税调整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③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④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⑥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征收管理上的差异: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12.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4.9.

第8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无法确定企业2008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四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也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

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

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将原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不再予以承认,在2008年预缴时,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金融保险企业

第9篇: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

一、“分红”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分析

公司若用“分红”的方式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就要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因这笔“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这20%的个税就属于税后税,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纳税(如图1)。为了方便讨论,我们首先假定:“分红”是指公司用税后利润给股东进行分配,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现金的分配;分红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分红”,分红净额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余额;税前分红数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分红账面数,倒算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的金额。

1.“分红”案例讨论

我们首先用具体的数字来探讨“分红”的联合税负和联合税负率。案例如下:

老李为某公司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老李从公司取得“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拿到手的分红净额为12元,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算,公司给老李分红的账面数为15元[12÷(1-20%)],差额为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元(15×20%=3)。

因“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倒推,这15元的分红账面数就推为税前分红数20元[15÷(1-25%)]。由此看出,老李取得的12元分红净额,公司要承担5元(20-15)的企业所得税。

以“分红”方式奖励老李12元,公司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8元(个人所得税3元+企业所得税5元)。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2/3(8÷12)。

2.“分红”联合税负的通用公式

由于企业所得税主要有25%和20%两档税率,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数额又高低不同,一个个计算公司因“分红”而承担的联合税负比较麻烦,我们就推导并验证“分红”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通用公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变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分红账面数和税前分红数分别用 和 表示;个人所得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用r和R表示,个人所得税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额分别用F(r)和F(R)表示;联合税负用F(Y)表示。同时假设:分红净额为Y元。

根据图1,“分红”的联合税负率公式构建过程如下:由确定的分红净额倒推出分红账面数,再由分红账面数倒推出税前分红数。最后根据税前分红数与分红账面数分别计算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

公司给一个在职自然人股东支付Y元的分红净额,依据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算出公司回报该自然人股东的分红账面数为:

分红账面数=分红净额÷(1-20%) (1)

这其中包括了公司必须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账面数×20%

通过代入公式(1),个人所得税的公式表达,即为:

(2)

(2)企业所得税

股东拿到的税后所得为Y元,公司所要为之承担的总成本(联合税负+人力成本),不但要从分红净额,倒推出分红账面数,还要依据分红账面数,倒推出税前分红数,这个税前分红数,就是公司为分红净额Y元所承担的总成本,计算公式为:

税前分红数(总成本)=分红账面数÷(1-企业所得税税率) (3)

这其中包括了公司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分红数×企业所得税税率

结合公式(3),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达,即为:

(4)

(3)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

综上所述,公司为了让自然人股东能够拿到分红净额Y元,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联合税负=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结合公式(2)和(4),联合税负用公式表示,即为:

(5)

由此推出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

联合税负率=联合税负÷分红净额

结合公式(5),联合税负用公式表示,即为:

(6)

二、“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分析

“年终奖”与“分红”的不同之处在于两点:

一是“年终奖”的发放数额有限制,如果不超标,公司可将“年终奖”视同工资薪金对待,依据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所适用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制的,从5%到45%,各档税率所带来的纳税成本存在差异。

为了方便讨论,首先假定:“年终奖”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我们所讨论的奖金为现金;年终奖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年终奖净额是指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其流程如图2所示:

1.“年终奖”案例讨论

老张是某公司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平均工资为2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2月份老张拿到扣完个人所得税后的年终奖净额13525元,他当月的账面工资额为2000元。

根据年终奖净额13525元,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500<[年终奖账面数-(工资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2000,查到老张当月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我们依据下列公式:

13525=年终奖账面数-{[年终奖账面数-(2000-2000)]×10%-25}

得到老张拿到的年终奖账面数15000元,其中1475元(15000-13525)是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国家规定(相关限制政策尚未出台,但肯定会有限制):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年终奖账面数大于公司平均工资的5倍时,超出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老张有5000元超标(超标部分的“年终奖”=年终奖账面数-公司平均工资×5)。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公司就要为超标部分承担1250元(5000×25%)的企业所得税。

综合考虑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老张领到的13525元的年终奖净额,公司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2725元(1475+1250),联合税负率约为20%(2725÷13525)。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肯定:公司给老张发放的年终奖净额(在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超标5000元的前提条件下),比给他相同数额的分红净额划算,因为在这个条件下,“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分红”的联合税负率2/3。

如果公司给老张发放的年终奖账面数不是15000元,而是150000元,那么,加上他当月的工资,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大大提高;又如果公司发放给老张的年终奖账面数的超标部分不是5000元,而是50000元,甚至是500000元,那么,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部分就会大幅度增加,公司“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就不一定比“分红”的联合税负率低了。

2.“年终奖”联合税负的通用公式

我们现在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结合20%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讨论“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

先就“年终奖”通用公式中所需用到的相关变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年终奖净额和年终奖账面数分别用 和 表示;用W表示自然人股东当月的账面工资额;联合税负用 表示;用t来表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年终奖”比例。 、 、 、 、 表示的含义见表1。工资的起征点与工资扣除基数相减后的余额,我们将其定义为“工资扣除数”。在计算年终奖的计税基础时,与工资的起征点相减的数值,我们将其定义为“工资扣除基数”,表示为:

(7)

根据图2,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公式构建过程如下:根据事先确定的年终奖净额估计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推出年终奖账面数,并计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超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一步,确定表1中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账面数-(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8)

第二步,确定用分红净额表示的个人所得税公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就自然确定了。例如,自然人股东“年终奖”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元,计税基数则为288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2),对照表1,这“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4000元)介于20000~40000元之间,那么,该自然人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通过计算该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为70625元,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个人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9)

计税基础=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2 (10)

结合公式(8)、(9)和(10),个人所得税,用公式表示,即为:

(11)

因为自然人股东税后得到的年终奖净额与年终奖账面数的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年终奖净额=年终奖账面数-个人所得税

用年终奖净额表示的年终奖账面数的公式如下:

(12)

将公式(12)带入公式(11),用年终奖净额表示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式,则如下:

(13)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包括奖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这个规定,“年终奖”的发放金额若在合理范围内,是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这就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但超标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通用公式的推导过程中,我们用t来表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年终奖”比例(即超标的比例)。所以,公司发放“年终奖”给自然人股东时,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R的情况下,超标部分要承担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年终奖超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年终奖账面数×超标的比例×企业所得税税率

通过带入公式(12),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即为:

(14)

(3)“年终奖”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确定

“年终奖”的联合税负=个人所得税+超标部分企业所得税

通过带入公式(13)和(14),“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用公式表示,即为:

(15)

由此推出,公司联合税负率公式为:

且(16)

三、“分红”和“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比较

将25%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各档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带入公式(6)和(16),得到表2: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分红”的联合税负率分别为2/3和9/16;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大于25%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2/3;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大于20%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9/16。

比较表2中的各个联合税负率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在25%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分别对应了一个需要优化的区间。

需要筹划的区间一: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及其以上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高于“分红”的联合税负率;

需要筹划的区间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及其以上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高于“分红”的联合税负率。

如果公司单独用“年终奖”来回报自然人股东,所发放的年终奖账面数,使得自然人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落入上述两个需要优化的区间时,则公司的回报方式存在纳税优化的空间。

四、基于“分红”与“年终奖”的激励方案优化

1. 讨论个案的优化

老刘是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2月份老刘在公司的账面工资额为12000元。12月份公司准备奖励老刘500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公司尚未确定采用“分红”还是“年终奖”的方式发放。

如果公司单独发放“年终奖”奖励老刘,那么用估计的年终奖账面数,比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老刘适用3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已经落在了需要优化的区间中。那么这笔钱公司单独采用“年终奖”的方式发放给老刘,不是最优方案,从减轻公司的联合税负考虑,可以采取“年终奖”与“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首先调整年终奖净额所对应的年终奖账面数,把适用的3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正好降到25%,即将老刘因“年终奖”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年终奖账面数与工资扣除数的差额)除以12个月,分摊到每月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额”正好是40000元(彻底用足25%的税率)。

因为老刘的当月工资大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为2000元,工资扣除数为0),依据年终奖净额的计算公式(12),这500000元的奖励净额,通过“年终奖”发放的数额,即老刘拿到手的年终奖净额调整为361375元。剩下的钱,公司则应按照“分红”方式发放,金额为138625元(500000-361375)。

将相关的数据代入“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公式(16)中,即可得到,公司以“年终奖”回报老刘,所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公司以“分红”回报老刘,所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因此该优化方案总联合税负为:

优化方案的联合税负率为:

而单独发放“年终奖”,用公式(16)计算,单独发放“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为:

比较得出,单独发放“年终奖”( 联合税负率为 0.786),或者单独“分红”( 联合税负率为2/3,即0.667),都没有把两种方式结合发放划算(联合税负率为0.642)。

公司单独以“年终奖”奖励老刘,联合税负为:393000元(0.786×500000),即“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股东的税后所得。

公司单独以“分红”奖励老刘,公司的联合税负为:333333元(2/3×500000,即“分红”的联合税负率×股东的税后所得)。

在保证老刘拿到手的税后所得固定为500000元的前提下,优化方案较单独发“年终奖”节税71958.3元(393000-321041.7),较单独“分红”节税12291.3元(333333-321041.7)。

2.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的纳税方案优化

第一步,将全部奖励额都假设用“年终奖”发放,并参照表3确保不存在激励无效区间。以下用例子来说明什么是激励无效区间。

某公司准备用“年终奖”回报两个在职自然人股东,老吴和老徐,两人当月工资都超过起征点2000元(两人的工资扣除数为0)。公司打算给老吴年终奖账面数60000元,给老徐年终奖账面数63000元。通过计算得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里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额”项目,老吴为5000元(年终奖账面数与工资扣除数的差额÷12个月),老徐为5250元。因此,老吴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老徐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算得到老吴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15%-125=8875(元)

老吴的年终奖净额为:60000-8875=51125(元)

计算得到老徐的个人所得税为:63000×20%-375=12225(元)

老徐的年终奖净额为:63000-12225=50775(元)

可以看到,年终奖账面数老吴比老徐少了3000元,但是扣完个税后,老吴拿到手的年终奖净额比老徐的多了350元。因此老徐的年终奖账面数处在了激励无效区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激励机制中没有考虑税收的因素,使得63000元处于15%和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临界位置。

类似的临界位置在每相邻两档个人所得税税率之间都会存在。在考虑“年终奖”的数额时,并非越高越好,要考虑纳税所得及税率的级次变化,否则在发放的“年终奖”略高于临界值时,增加的“年终奖”尚不足以弥补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通过计算,可以测算出各档个人所得税税率下“年终奖”激励无效的区间。

假设月薪已超过2000元,“年终奖”账面数为 ,第一个临界点处:

即5%和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所需要自然人股东承担的个人所的税是相同的情况,可以推算出:

其他临界点的情况以此类推。归纳得出:当“年终奖”处于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时,应选择低于临界点的标准,具体见表3。一般公司的“年终奖”发放都根据考核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应该奖励的数额,所以应将年终奖账面数调低的部分以“分红”的形式发放。

第二步,试算。如果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在需要筹划的两个区间中,那么方案已为最优,不需要进一步筹划;否则,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拆分奖励额。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年终奖账面数应分别分配为: ; ,年终奖净额应分别分配为: ; 。即确保“年终奖”用足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确保其用足2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确保其用足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剩下的金额通过“分红”的方式发放。

五、结论及建议

1. 奖励净额确定的筹划

筹划思路:不改变奖励净额,改变奖励方式,使得公司的联合税负率小于相应情况下单独“分红”的联合税负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筹划方式具体见表4。

2.奖励账面数额确定的筹划

筹划思路为:不改变奖励的账面数额,改变奖励的发放方式,使得企业所承担的联合税负率最小。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分别应采用的筹划方式具体见表5。

3.建议

(1)建议先确定税后自然人所得净额,然后选用级次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试算,倒算出账面数。防止税前金额盲目选取,使得账面数正好落入临界范围,造成账面数高而税后所得低的无效激励现象。

(2)分配奖励额时,建议做好联合税负率的测算和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