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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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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申请书

第1篇:迁入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乳化沥青;高渗透乳化沥青;透层

1.国内应用高渗透乳化沥青概况

在沥青路面结构中,半刚性基层是主要承重层,而沥青路面结构与半刚性基层结合的质量,也是影响沥青路面使用寿命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半刚性基层喷洒透层油的施工已经证明:

液体沥青渗透效果好,成本较高,浪费能源;液体沥青:一般采用柴油、煤油及汽油等轻质油分,按一定的掺配比例将不同标号的沥青稀释后,用做透层材料喷洒到基层表面。由于其良好的渗透性能,得到了道路应用专家的青睐。目前,在国内外作为透层油应用仍相当广泛。但稀释沥青由于采用大剂量(例如30%以上)的柴油、煤油或者汽油等作为稀释剂,不仅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而且成本也较高;同时,稀释沥青中的轻质油是否能挥发殆尽还有异议。如果存于基层内是否会对基层乃至下面层有不良影响尚待研究。

煤沥青渗透效果好,挥发物严重伤害施工人员;煤沥青是煤焦油蒸馏后的残留物,煤焦油作为炼焦工业副产品,由于其渗透能力强并且能够很快开放交通,所以一度被广泛用做透层材料。

煤焦油为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萘(nai)、蒽(en)、酚(fen)、苯等成分。尤其是煤焦油自身化学组份对环境有严重的污染,以及煤焦油、煤沥青含强致癌物质,世界各国对煤沥青的使用越来越加以限制,世界发达国家已经禁止煤焦油用于透层油的喷洒。在中国,目前使用煤焦油的地区也是少之又少。普通的阳离子乳化沥青或阴离子乳化沥青,均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渗透深度和效果。

在国外,作为透层油的乳化沥青种类是根据不同的基层类型来选择的。阳离子乳化沥青透层油通常大量用于级配碎石类的柔性基层。对于水泥、石灰、粉煤灰等的半刚性基层上,由于材料具有强碱性,则主要采用阴离子或非离子乳化沥青。

随着乳化工艺的发展及乳化沥青的推广应用,我国开始较大规模的应用乳化沥青作为透层油。有意见认为,并不是说哪一种乳化沥青就一定能或者一定不能作为透层油用在半刚性基层上,问题的关键是有没有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基层类型)选用合适的透层油种类及施工工艺。很多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文件中都要求洒布透层油,有些情况下甚至会要求一定的渗透深度。由于对透层油洒布认识不足,随便找来乳化沥青对付使用。事实上这些所谓的透层油根本就没有任何下渗。有些情况下是半刚性基层表面(例如,二灰上基层)过于致密,无论何种乳化沥青类透层油都难以下渗。不过更多的情况是(例如,水泥稳定类上基层)上基层表面并不是非常致密,普通的乳化沥青透层油也没有很好的下渗。最后上基层表面形成的就是厚薄不等的、已经破乳固化的沥青油膜浮在基层上面,见图1。

形成的这层“油皮”与上基层根本就没有任何联结,在工程车通过时就不可避免的沿着轮迹带被轮胎轻易地带起,见图2。

某工程喷洒了一种阳离子乳化沥青“透层油”后,经行车碾压后并正在准备摊铺下面层时的状况,从图中可以看出,“透层油”已经被车轮带起。

但是国内的公路施工企业和研究单位,一直在不断开发用于高速公路半刚性基层透层的高渗透乳化沥青,早在2003年左右一些公路方面的刊物上,就出现了高渗透性乳化沥青在高速公路下封层应用的文章。

有关资料显示,通过在二灰稳定碎石试件的室内试验研究,HTC-08型透层油的有效成分可以渗入基层,密封基层表面的微孔。

国内的外资沥青企业开发出的高渗透性乳化沥青,也已在国内的高速公路应用。

随着国内现阶段以提高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使用性能为代表的技术措施和加强路面结构层间结合技术措施的实施,国内公路界越来越重视对高渗透乳化沥青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2.对高渗透乳化沥青的开发与应用

2008年结合高速公路半刚性基层下封层工程,河南瑞航沥青材料有限公司与交通科研单位合作开发出RPS-2型高渗透性乳化沥青。

2.1 RPS-2型高渗透性乳化沥青简介

RPS-2型高渗透性乳化沥青是采用内掺法生产工艺,在乳化剂水溶液中加入一定比例的渗透型溶剂,再按一定比例的油水比与优质的AH-70石油沥青经先进的乳化沥青生产设备进行乳化,制成高渗透性的乳化沥青。

RPS-2型高渗透性乳化沥青产品符合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2.2 RPS-2型高渗透性乳化沥青的施工应用

2008年参与的高速公路路段,采用沥青层与水泥稳定碎石上基层之间设透层和0.8cm下封层。并要求透层油紧接在水稳基层碾压成型后表面稍变干燥而又尚未硬化的情况下喷洒。

透层施工前,先进行渗透试验,将不同掺配比例勾兑的RPS-2高渗透乳化沥青,在不同成型时间的基层路段进行喷洒,检验其渗透效果,确定RPS-2高渗透乳化沥青现场喷洒的稀释比例以及合理的喷洒时间。

通过对RPS-2高渗透乳化沥青透层施工的路段进行现场开挖检验,实际施工质量良好,高渗透乳化沥青渗入基层表面5~15mm,基层与下面层结合牢固。

RPS-2高渗透乳化沥青透层油的成功应用,既解决一般乳化沥青渗透半刚性基层表面较差、粘结不完整的缺陷,又解决了基层与沥青层的整体结合粘结力问题,从而保证了沥青路面基层与沥青层施工质量, 这对于防止沥青路面的水损害具有明显的质量保证作用。

2.3 RPS-2型高渗透乳化沥青主要特点

1)是替代煤油稀释沥青的更环保更经济的方案;

2)合理的喷洒时间和合理的喷洒稀释比例,从而使RPS-2高渗透乳化沥青达到优异的渗透能力;

第2篇:迁入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高等职业院校艺术设计;启发式教学;夯实基本功;社会实践活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115(2013)11-101-2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前进,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从事艺术设计类工作的人们越发的体会到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才能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满足社会需求。对于广大艺术设计类学生而言,在校学习期间就应该着重提高自身的艺术文化素质,以顺应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其中作品的品味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因此,如何提高学生们的作品品位成为了每个艺术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艺术设计是艺术和设计两个专业的有机结合体,它涵盖了两个专业,同时又脱离于这两个专业,是艺术和设计的升华。所以艺术设计有其独有的特性。文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物质生活的满足,对于艺术美感的追求也在不断提高。具体到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对于一件商品,其质量是以前大多数人衡量的首要标准。但当今社会中,人们的视线则同时转移到了商品的品牌和外观设计。比如,人们在选购商品房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同时还要看小区的绿化效果、人居环境如何,一个优秀的开发商只有将这几个方面做到和谐的统一,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因此,景观设计是商品房的外在包装,设计师就是商品的美容师。一个设计师具备高品位的审美观、设计思维、表现手法,才能设计出优秀的作品。

一、扩大课程涵盖范围,推进启发式教学

首先,在巩固现有教学学科的基础上,扩大课程覆盖面,引导学生了解和掌握包装行业的新知识(品牌学、市场营销知识)、新动态,依托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通过准确的调查与研究,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等已成为包装设计的最终取向。重视和不断学习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注重调查和信息的搜集,同时以科学的工作态度遵循一定的有效的操作程序,是包装设计的重要基础、必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也是当今包装设计教学应该重视和加强的。笔者认为,包装设计的教授应尽可能地涵盖跨学科的综合性课程,如品牌学、文案写作、市场营销学、消费心理学、包装材料学等课程,并在授课过程以及课外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们多学科、多角度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改变长期以来注重专业需要和偏重知识技能传授的做法,加强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方式,推进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教学方法的调整上应适当放弃一些陈旧老套的教学手段,多采用课堂内外相结合的授课方法,将理论知识的传授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丰富包装设计课程。

其次,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 。让学生自己每时每刻去留意观察,在绚丽多彩的大自然中捕捉美,在平平常常的事物中挖掘美的素材,启发学生学会用艺术的眼光观察事物,发现美的所在。遵循形式美的原则,吸收客观美的元素,不断地汲取,不断地积累,不断地捕捉用于自己的设计中。针对学生受时间和自身条件的限制,接受国内外优秀设计作品的机会较少的状况,我们应给他们开设欣赏课,对国内外优秀设计作品进行分析,横向了解世界设计发展新趋势,开阔视野,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纵观艺术设计历史,吸收并借鉴了前人留下的丰厚历史文化遗产,去取糟粕,取其精华。通过启发和引导,使学生在学习广告的过程中逐渐提高自己的审美情趣、鉴赏力和创意能力。在今后的设计中创作出高品位的设计作品。

二、依托发散性思维,加强创造能力的培养

当今信息时代,设计教育更呈现时代性和开放性的特征。科技的不断发展替代了传统的技艺表现手法,学生获取素材、信息的渠道也特别多,用电脑可以快速完成作业,时间大大缩短。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学更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根据市场环境的改变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的复合能力,这是提高学生创造性的关键环节。当前,大量包装设计作品如出一辙,这跟我们在设计教学中不注重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和原创设计有关。创造性思维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思维活动,教师教学方向和学生的努力方向都要向从培养思维的发散性、灵活性及独创性方面去探索。应改革传统教学内容和手段,在教学中有意识地增加一些探索性、实验性的课题,比如“可持续包装设计”等新理念包装的探索、包装形式的突破与创新、包装材料的革新与重组、传统文化的借鉴与创新等等,提供一切可能条件让学生去做大胆的探索与实验,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模仿性设计为创造性设计。另外,在教学过程中穿插一些设计项目和设计比赛活动,或者将一些前瞻性的课题和社会的具体项目结合起来做,可以逐渐培养起学生对学习过程的兴趣,激发他们的情感,开发他们的创造潜能。

三、强化基本技能训练,并融于作品创作过程中

创作一幅好的设计作品,光有巧妙的创意思路还不够,必须要通过较高的表现手法把设计构思准确地表现出来。因此,学生的美术基本技能的训练也是相当重要的。多数学生的美术功底都不牢固,甚至有相当部分学生都没有学习过简单的造型、构图、透视等基本美术知识,导致无从下手,兴趣全失。这就需要辅导教师较系统地训练考生的写实能力、造型能力、变形能力、色彩配制能力及利用特殊材料制作特殊肌理效果的能力等基本技能。但要根据不同学生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并设定期望达到的学习目的。当学生将基本的表现技能掌握了之后,才能得心应手地制作设计作品,较好地表现出自己的设计思路。若想在短时间内使学生掌握各种技能并得到全面的提高,根据学生的特点需要采用特别的教学方法。因此要求在集中辅导学生期间,提倡引导他们采用不同的技能表现手段,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更多的技能方法。

四、强化人文精神,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提高学生们包装作品的品位不仅仅需要技能和创新能力,它同样需要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道德修养。

中国思想文化自古以来就有着较深厚的人文精神的传统,追求和体验人与自然契合无间的一种人生境界和精神状态。历史发展至今,人文思想发展不断完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加速走向现代化,因为设计与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有些人都走入了工业文明的误区,包装设计以极大刺激消费为最终目的,一些追逐高利润,只顾眼前小利,高附加值的现象不断出现。过度包装,用有毒有害材料包装,给社会、人类造成危害,丧失了社会责任心和公共伦理道德,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人文精神的失落和危机。

虽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与我国的包装法规不完善,缺乏严格的监督制度和法律措施有关,但也应该看到,设计师是创造合理适度的包装方案的源头,也是提供浮华过度包装的源头。这与高校设计教育不注重学生伦理职业道德培养有一定关系。每一个有良知的设计师的职责,就在于不断关注社会和人类生存环境,为人们不断提供更合理新颖的生活方式,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保持设计师的职业道德尊严。因此,对于学校来说,应从教育入手,加强学生的人文修养,加深学生的文化底蕴,完善法制法规、把科学发展观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纳入必修课程,还可通过专题讲座、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取向,牢固树立一切为人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设计师在社会上的精英作用。

五、丰富完善教学实践手段,建立教学实践基地

如今在欧洲设计艺术学院的教学中,将包豪斯初期创建的“双轨制”教学模式不断发展和完善,出现了“伦理教学”和“工作室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如瑞典综合设计艺术学院设有色彩与造型工作室、金属工艺工作室、陶瓷工作室、玻璃工作室、木工工作室、印刷工作室等。每个工作室都有专人管理,负责实验教学工作。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的同时,教学为研究和创造服务;研究为教学和创造提供理论指导;创造为教学和研究提供实验基地,同时也为设计教育提供可能的经济支持。形成产、学、研三位一体的现代设计教育模式,能够促进教育水平的高级化。

包装设计是一门艺术与技术结合极其紧密的学科。笔者设想,我国的艺术院校也可根据条件建立包装设计工作室,包括各类包装材料、工艺、设备等设施,学生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就可在工作室完成作业。工作室派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学生技术方面的教学(如材料、设备使用等问题),解决学生的设计表现和如何表现的问题。学生的基本作业材料可由学校统一提供,而为自己展览需要进行的专题设计则自己承担。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训练的实验教学项目最好在学校的工作室完成,而实际训练项目则可以与企业合作完成。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更新教育教学思想

多媒体技术、通信、网络等信息交流技术的迅速发展,渗透到设计教育的各个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学习和传播的方式。信息获取渠道多样化,学术交流便捷化,为学生提供了更公平的获取专业知识的手段,教与学将逐渐转变为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教师的知识权威性面临着挑战。教师应尽快掌握运用现代的教学技术手段,同时更新观念,贯彻可持续教育思想,不断提高自我学习的能力,提高课题设计和组织能力,完成由传统的知识传授型教学方式向现代的启发、引导型的个性化教学方式的转变,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教学需要。

总之,教育是设计的基础,包装设计教育决定着我国的包装设计现状、设计水平和设计的未来发展。高等设计院校要加大教育改革的力度,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复合能力为目标,坚持不懈地弘扬人文精神,创造新知,为推动我国21世纪的包装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七、结语

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由于时间、基础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对艺术作品的欣赏水平有一定的匮乏,鉴于此,想要提高学生的作品品位,让他们在短时间内能够学到多种技能表现形式,需根据他们的自身情况组织研究教学。通过启发式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性和艺术素养,将基本功训练融于艺术作品的创作之中,并鼓励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同时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基于此,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就能设计出高品位的艺术作品。

第3篇:迁入申请书范文

1、16岁以前迁户口可以加投亲;

2、成年后只能是嫁娶或者工作单位调动才可以迁移;

3、因结婚迁移出去的只能离婚再迁回去;

4、因学校工作之类的要到期后自动迁回。

二、办理户口迁移需要以下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6)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三、办理的流程如下:

(1)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2)由原籍拟迁入户的户主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第4篇:迁入申请书范文

1、需要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而当事人又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如:离异等)。

2、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迁入地的村(居)委会负责人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3、需要带着本人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娘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迁入申请书范文

1、去政教处跟老师申请退学。

2、填写学校规定的退学申请书说明理由并签字,家长签字、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院系领导签字、其他有关部门签字、学籍管理部门签字、校领导签字。

3、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通知单。

4、办理离校手续。

5、档案管理部门将档案退还原籍。

第6篇:迁入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及高科园)和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不含高科园,下同)、城阳区(以下简称县级市、区),购买经批准新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住宅,可申请迁入常住户口。

第三条  购房人迁入户口的范围,限于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当地无子女、由购房人直接赡养的岳父母或公婆)。户口迁入人除未成年子女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

(三)50周岁以下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劳动改造、劳动教养记录。

第四条  迁入户口人数原则上按所购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60平方米至79平方米1人;建筑面积80至99平方米2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人。

在市内四区及高科园和其他县级市、区城区购房,可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在镇(乡)购房,可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农迁农户口。

第五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开工建设后一个月内持售房迁入户口申请书、工程立项证明、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房屋建筑配置平面图及有关批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分)局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意见,报青岛市公安局审批并报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复核。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前述手续后,方可售房迁入户口广告。

未按规定办理售房迁入户口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购房人的户口迁移。

第六条  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的,应当在入住后60日内持内销商品住宅预售审核证明、购房楼层及建筑面积证明、房屋交款收据、房屋产权证、学历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未曾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等,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手续。在县级市、区申办非农业户口迁移或农迁农户口的,由当地公安(分)局审批,并报当地人控办复核;其他的,经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报青岛市公安局审批,并报市人控办复核。

第七条  经批准迁入户口的,购房人应当先到市或县级市、区人控办指定银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公安机关凭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据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其余落户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缴费标准为:

(一)迁入市内四区及高科园的,非农业户口每人20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的每人27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3000元;

(二)迁入黄岛区、城阳区城区的,非农业户口每人10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的每人15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2500元;

(三)迁入县级市城区的,非农业户口每人5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的每人10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2500元;

(四)迁入镇(乡)的,非农业户口每人3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每人6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2500元;原属于县级市、区辖区内的居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农迁农户口的收费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实行一次性审批。户口迁入后,5年内不再为其审批其他要求迁入的户口。其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上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

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后,出卖所购商品住宅,又购买大于原购房面积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且要求增加迁入户口的,应当按本办法办理迁入户口审批手续;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小于原购房面积的,不予办理增加迁入户口手续。

第九条  购房人迁入户口后,转让所购商品住宅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在户口尚未迁出之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十条  购买私房或转买商品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7篇:迁入申请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省辖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和公民。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应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人提请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因出生、军人退出现役、结婚、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公告后,拆迁人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协议。

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数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订后,应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实施统一拆迁的,应委托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拆迁办公室接受委托拆迁时,应与拆迁人签订委托书,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拆迁,并收取委托拆迁费。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

第十三条  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各项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逾期不拆者,由拆迁人拆除,以料抵工。

拆迁当地政府已限期迁建和限期拆除的建筑,已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的,不再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七条  拆除私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拆迁人按照估价标准给予补偿。

所有人对自住房屋要求产权的,可以按优惠价格售给商品房;所有人对出租房屋要求产权的,可以按优惠价格售给商品房,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付清购房款后,发给产权证明。

第十八条  拆除公有住宅,拆迁人可用安置使用人的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拆除公有非住宅用房按原建筑面积调换,或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拆除代管的房屋,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产权归还的房屋或房价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拆除生产、营业用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除的房屋其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报请当地拆迁主管部门登报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应视同代管房屋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拆除的房屋存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规定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除公共设施,由拆迁人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的园林、绿地按有关园林绿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拆除华侨房屋可用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大体相等的公房调换。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也可作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住宅房屋的安置,根据建设工程总体性质确定。住宅建设工程,对使用人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工程,对使用人易地安置;以住宅为主的建设工程,对使用人就地或易地安置。

临街营业用房原则上就近安置。

第二十八条  就地安置住宅房屋的,低于解困标准的,按解困标准安置;超过本市近期规划居住水平的,按近期规划居住水平安置;其他按原居住面积安置。

从土地级差效益较高地段迁入较低地段安置的,按就地安置标准酌情增加面积,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非住宅用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兼用的按一种主要用途安置。

计算使用人的房屋面积时,以合法建筑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九条  就地安置住宅的,其超过原居住面积的部分,使用人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使用人对超面积安置的房屋只有使用权,并应按规定交纳房租。

从土地级差效益较高地段迁入较低地段安置的,按就地安置标准增加的面积,免交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发给使用人搬迁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给予奖励;自己解决临时用房的,应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超过协议期限的,应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临时安置协议规定期限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的,发给奖励费,奖励费不得超过拆迁房屋的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用新建住宅楼安置使用人的,应按单元立体切块安置。参照其原住房情况,照顾烈属、残废、孤寡老人,合理安排楼层,发给住房证。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必须凭住房证迁入新居。有关部门对其户口迁移、粮食和燃料供应,子女转学、就学等手续,应予以及时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拆迁资格证书、限期搬迁。

(一)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的;

(三)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办公室进行拆迁的;

(四)拆迁办公室超越委托职权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六)使用人未取得住房证,不听劝阻,强行迁入安置用房的;

(七)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或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与拆迁工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委托拆迁费、估价标准、商品房优惠价格、解困标准、近期规划居住水平、超面积安置费、奖励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省辖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8篇:迁入申请书范文

为推进全镇扶贫开发工作,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解决基本生存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根据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精神及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联系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项目实施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程。为积极稳妥推进项目的实施,在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原则。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土地等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上,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以及对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调动搬迁户自愿搬迁的积极性。

(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工一个,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稳步推进。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搬迁方式不搞一刀切,根据各搬迁点具体情况,能就近插花安置尽量就近插花安置,宜分散安置的则分散安置。有经济基础、建房用地条件较好的搬迁点,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

(四)镇人民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的原则。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业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措施,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督促、负责检查。

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选择

(一)搬迁对象选择依据

搬迁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差的石山区贫困群众,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工程建设中需要搬迁的农户;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农民。(属地质灾害搬迁须市一级国土部门鉴定并确认)。

2、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实行计划生育,愿意到搬迁地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的。

(二)搬迁区域的确定

根据我镇居住地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情况,搬迁区域确定为我镇的高堆、甘棠2个村。

(三)扶贫搬迁对象的确定

1、凡符合扶贫搬迁条件的农户,必须自愿提出申请。

2、审批程序:搬迁户自愿申请。填写好《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农户申请书》和《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人口迁出审查表》,各一式四份。镇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签意见盖章,再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林业局审查签意见盖章,最后报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定案。

(四)各迁出点的移民规模

全镇计划搬迁规模为4户15人(其中高堆村2户7人,甘棠村2户8人)。

三、迁入地建设

(一)迁入地选择依据

1、各搬迁户就近插花安置,搬迁户不改变其原住小组所在地行政性质,生活住宅建设用地在自有的旱地(坡、荒地)安排,要有发展余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查,上报县土地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2、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所在地的干部群众积极配合搬迁户搬迁工作。

(二)迁入地的确定方法及各迁入点的搬迁人口规模

迁入地全部在迁出地本屯(组)选择,不存在土地纠纷,也可降低搬迁成本,易于群众搬迁。全镇迁入地及搬迁人口规模为4户15人,分别是:高堆村2户7人,甘棠村2户8人。

(三)迁入点的建设内容

1、迁入点的主要生活和生产条件及移民生产发展方向

各迁入点交通相对便利,具备路通、电通、水通条件,居住环境改善后,移民能安心搞好生产,通过发展种植、养殖业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2、搬迁户的生产用地来源

搬迁户仍使用原来生产用地,并在荒地、坡地垦荒开挖土地45亩(人均3亩)种植经济作物。

3、搬迁户生活资料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

新开垦耕地45亩,新建道路3公里,清理水利渠道2公里,搬迁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250平方米。

四、迁出地建设

(一)退耕还林方案

1、移民迁出后,在县水果、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计划种植水果和毛竹或造林,恢复植被。

2、条件允许可垦为耕地,种植木薯或种桑等,发展经济达到脱贫致富目标。

(二)方案实施时间

搬迁后,用两年时间实施完毕。

五、投资预算

工程总投资7.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4.5万元,地方配套3万元)。

六、实施时间及进度安排

20__年9月-11月,对2个搬迁点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做好宣传 发动和搬迁户的思想工作,完成项目的实施设计方案。

20__年11月-20__年6月,项目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期内要完成住宅、道路、水电、新开垦耕地等建设,组织农户为下一步的生产、生活做好准备。

20__年7月检查验收阶段。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自检、自验,并将项目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自验合格后,写出申请报告,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再申报市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工程效益及试点意义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是我镇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工程建成后,易地搬迁户生产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从而使未摆脱贫困的群众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的群众安居乐业,走上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道路。

第9篇:迁入申请书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部分,其承包经营权属于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得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已经发包给新增人口或其他无承包经营权人的应当收回,分包给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短期内难以收回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4月1日起,发包方应将发包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方案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承包期内人口变动情况,合理确定发包间隔期限和新增人口得到的土地份额,发包间隔期一般为3年以上为宜;人多地少不便分包的,可以采取动账不动地的方式予以解决。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农业户口人员,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人员,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新增人口承包的土地份额不得超过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所获得的份额,承包期为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第三条规定的四种土地时,上述新增人口不能实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除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外,其他新增人口如果在原居住地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现居住地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的,迁入时与村委会就承包土地问题有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执行。

五、保护婚迁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在现居住地开展延包工作之后迁入的,如果原籍已落实完二轮承包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如果原籍未落实二轮承包,并且在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现居住地尚未统一解决新增人口土地承包问题或无地可解决)的,原籍在落实二轮承包时对其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

六、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30年承包合同必须按户签订,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户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使用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颁发的旧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作废,重新颁发,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颁发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

在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要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延包方案认真进行核实,对于原来多户使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必须分开登记和发放,但不得借机调整承包地。婚迁人口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要进行家庭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七、发包方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时应附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参加人员名单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事项、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农户授权。

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相关资料一律实行微机化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合同业务指导和服务。

鼓励依法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受承包方或第三方委托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

九、发包方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非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

(二)非法预留机动地或者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调整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的;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五)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六)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七)未按期报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八)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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