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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经验交流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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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经验交流材料

第1篇:计划生育经验交流材料范文

进入考核年度以来,县人口计生局严格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工作重点的要求,积极打造“诚信计生”。“诚信”,即“讲诚实,守信用”,用通常的话说就是说话算数,办事可靠。尤其,作为计划生育工作者更应该讲“诚信”。只有以诚待人、以信服人,才能不辱国策使命,才能更好的为育龄群众服务。该县计生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者落实各种“诚信”措施打造“诚信计生”,塑造自身新形象,受到育龄群众的好评。

一是宣传工作讲“诚信”。该县一直以来就大力加强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春节前后更是抓住外来务工人员返乡的契机,切实开展“春风送暖、幸福世代”活动,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标语和宣传折页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各乡镇(处)、村(居(来源:文秘站 ))、企业、学校等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在市场、集市等人员聚集的地方通过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发放计生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现场接受群众咨询。使群众在寓教于乐中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生育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优质服务讲“诚信”。该县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大厅,按照“一站式”服务管理模式规范运行,公开服务项目,承诺服务内容,并深入村(居)为育龄妇女免费妇检,为育龄人群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引导他们少生快富奔小康。通过“诚信”服务,育龄群众普遍受到感化教育,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切实得到提高。

第2篇:计划生育经验交流材料范文

根据文明单位创建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规范创建工作的文书档案,促进文明单位创建资料归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认识

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是我局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综合、全面地反映我局创建文明单位过程中的主要成绩、经验等情况的重要文献资料。加强文明单位创建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是精神文明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有利于反映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果,更有利于经验总结、进一步提升促进创建工作。

为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工作的领导,区局创建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专门成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以及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制订、资料鉴定等工作。

二、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的种类

根据我局文明单位建设的实际要求,创建档案分为三大类:

(一)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可分:思想建设类;工作成绩类;环境卫生类;道德风尚类;文化教育类;荣誉类;创建活动类等。

(二)图片资料。主要包括我局获得的荣誉标志、组织开展的各类具有余杭国税特色的重大活动照片,用影集或专门图片栏、档案册分类存贮,并配备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音像资料。是指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资料,通过录音、摄像的形式记录下来的载体,这类资料较文字、图片更为直观、生动形象、感染力强,更能准确地反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原貌。

三、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内容收集及具体归档范围

(一)思想建设类。

1.省、市、区(含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文件(通知、信息、简报),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文明单位评比通知,申报文明单位事迹材料,上级审批表、表彰决定。

2.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长期规范(目标)、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计划(要点),创建文明单位规划(目标)、相应考核办法(措施)和文明创建方案,实施过程中检查考核记录资料,半年和全年三个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获得上级奖励的证件、证书资料。

3.组织机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文件,责任分工及工作人员名单。

4.班子建设:理论学习、政治教育、党建工作计划、学习教育内容资料、党委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支部“”资料、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论文、学习心得体会等。

5.党风廉政建设: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条规、工作计划(措施)、责任制度、检查情况通报,有关事迹材料、经验交流、表彰决定等材料。(责任单位:监察室)

6.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计划、工作责任制度(网络表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反映、经验材料、论文汇编、学习英模活动资料、申报先进(个人)表格,表彰决定等。

(二)工作成绩类。

1.工作目标:年度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计划(目标)文件。

2.制度建设: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分析通报、工作报表等。

4.行政工作管理:局务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质量检验记录、行政效能检查记录等。(责任单位:办公室、监察室)

5.职工福利事业、后勤保障工作资料、办实事情况反馈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三)环境卫生类。

1.环境建设:创“三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工作计划,绿化、美化、亮化情况,“门前三包”制度,卫生责任区制度,卫生工作制度。

2.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省、市、区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文件、单位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各项指标达标情况、除害灭病工作达标情况、检查评比记录和工作总结等。

3.环境保护:市、区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文件、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情况、环境保护工作资料、获得上级表彰证件和证书、工作总结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四)道德风尚类。

1.社会公德建设:市民守则、“六不”行为规范文件、单位开展教育和实践活动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情况反映、培训人员情况、教育材料、考试成绩表、表彰决定和工作总结等。(责任单位:人教科)

2.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规划、干部职工岗位培训情况、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制度、岗位规范、教育成绩表、社会监督情况反映材料和工作总结。(责任单位:人教科)

3.主旋律(三爱、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计划、开展教育活动情况反映、(三爱、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先进事迹材料和工作总结。(责任单位:人教科)

4.干群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管理规定、民调工作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办公室、监察室)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规划、考核考试成绩表、工作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要点)、责任书、规章制度(措施)、工作网络图表、检查考核记录资料、工作总结;禁“黄、赌、毒”工作情况、目标管理措施、情况反映和工作总结材料。(责任单位:办公室、人教科)

6.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妇委会)

(五)教育培训类。

1.人力资源管理目标与规范:工作规划、人员结构统计表、有关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

2.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规划;学历教育、职称(技术资格)教育、专门业务培训情况;学习成果反映、奖励规定、活动记录和工作总结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

3.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组织机构、工作安排、投资计划、文体器材统计表、国税文化活动资料,体育(竞技)比赛活动资料、文体活动总结。(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

(六)其它创建类。

1.齐抓共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情况反映。(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

2.参与共建工作:文明单位结对共建、文明社区共建、军民共建等活动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办公室)

(七)荣誉类。

反映三个文明建设的各种图片汇编、新闻报道资料汇编、录像资料等。(责任单位: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科室)

第3篇:计划生育经验交流材料范文

早春的古城**,空气中弥漫着湿润的甜香,春风拂面,犹如一双温柔的手在轻抚你的面庞,就像人们印象中的**女子一样温婉、清新。在这样一座古城**,在美丽的韩江江畔,就有这么一位温婉聪慧的**女子,她就是**市邮政局工会副主席、工会妇委会主任**同志。在从事妇女工作的整整十年中,**同志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诚待人,廉洁自律,敬业奉献,一心一意、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她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正派的工作作风,凭着独有的平易近人的亲和力、聪慧知性的个人魅力,用其一颗火热的心,怀着一腔真挚的情,尽显巾帼风采。

她是妇女组织建设的引路人

作为**邮政妇女工作的领头人,**同志在妇女组织的建设上十年如一日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为了使妇女组织各项工作能付诸实际、行之有效,**邮政妇委会坚持于每年年初召开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全年妇女工作任务,并印发妇委会工作要点,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加以传达贯彻,让全局女员工知晓;通过每月定期召开委员会议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妇女工作,让女员工了解和参与,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网络建设,建立新型的工作机制,确保女员工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实施工作中,**同志坚持“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理由”的思想,为使女员工工作能切实落到基层、收到实效,她十分注重对基层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女员工的思想状况,了解女员工的要求,关心女员工的生活和工作,为她们办实事,使妇女组织成为女员工信赖的“娘家”。在**同志的组织下,各类培训让女员工们学到了丰富的知识,女员工素质工程教育讲座增强了女员工们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的意识、女员工保健知识讲座让女员工们更懂得了爱护自己、家庭素质教育讲座让女员工们找到了平衡事业与家庭的方法……**市邮政局妇女组织也积极创造条件,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加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力度,激励女员工想干、会干、能干,才能迎头赶上的斗志,不断增强女员工们参与竞争的能力。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局女员工的素质提升和建功立业情况,她除了坚持每年建立女员工个人信息档案外,还鼓励每一位女员工逐年围绕自身的职业生涯制定个人达标计划。从去年各单位上报的女员工信息资料反映,女员工的素质结构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据统计,全局管理岗的3名高级技术职称中女性占了2名;今年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女员工有8名;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高级工中女员工有18名,占高级工人数的94%;中级工中女员工有63名,占中级工人数的76%;全局女员工个人的学历结构和技术职称、岗位资格比去年上一个档次的共计106人。去年共有11位女干部走上了不同的管理领导岗位,全局涌现了一大批在业务、经营和技术上的优秀女员工代表。另外,**同志还十分注重邮政企业女干部在工作信心和工作能力上的培养和成长。如去年,一名管理部室的女管理人员被企业选派到**市邮政局函件集邮分局担任副分局长,**同志亲自带着妇委会的部分干部来到女副分局长新的工作单位,为她事业有一个新的起点加油鼓劲。不仅如此,**同志还陪着这位女副分局长联系客户、拓展业务,为她在新的领导岗位有一个好的开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她是妇女工作生活的知心人

女员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女员工主人翁积极性的发挥。从事妇女工作十年来,本着妇女工作没小事的思想,**同志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为员工办好事实事。在企业领导的支持下和**同志的精心组织下,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要求被纳入职代会、局务公开、集体合同的内容中,并通过组织全市邮政女员工参加全国“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和全省“千社区百万户学法”知识竞赛、发放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形式,使女工知法、懂法、守法,有效地提高了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她还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监督机制,为女员工办好事实事。如**邮政妇委会配合工会对员工奖金考核特别是女员工计划生育奖金考核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每年定期组织女员工进行b超、涂片、乳透等妇科常规检查;发放妇女保健知识小册子,提高女员工对自身的生理保健意识;通过制定《**市邮政局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评分制》,落实企业计划生育达标奖励、落实计生政策的退休员工在企业领取一次性计生补贴;落实生育和人流女员工包括劳务女员工每人200元的慰问金等。实实在在的工作收到明显的成效,使女员工们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员工的生活疾苦时刻牵动着**同志的心,她通过建立困难员工档案,向**市邮政局“献爱心”互助会和省邮政困难互助会申请对生活困难的女员工,特别是对单亲困难女员工给予关心和资金上的补助,为特困员工家庭解决生活的实际困难。她经常深入基层,从维护员工切实利益出发,密切关注员工的工作与生活情况,关心员工日常生活,与有思想

困惑的女员工促膝长谈,鼓励她们调整好心态,对工作生活建立起信心,积极直面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她努力地做好关系到员工,特别是特困、特需员工的送温暖工作;对生病住院、生活困难和生育女工亲自组织上门慰问,为她们送去关怀和温暖。此外,**市邮政局的桥东分局营业组等四个省、市级巾帼文明岗单位还参与**市妇联的“千岗联千村、共建新农村”送服务、送文化、送设备和送温暖活动;**同志还在认真落实**市妇联“同一片蓝天下”助孤结对活动的同时,又组织参加牵手困境儿童志愿行动,活动得到**市邮政局分管副局长、部室主任、分局管理员、班组长以及普通员工的积极响应,大家纷纷加入到关爱弱势群体的行列,充分表达了**邮政人的一份爱心。她本人除带头响应**市妇联的爱心活动外,也资助了一位孤儿和一位困境儿童以及内蒙古的一位大学生和一位小学生,为困难学生贡献了自己的一份爱心。这些形式多样的活动,极大地增强了妇女组织在广大女工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她是妇女组织活动的“代言人”

第4篇:计划生育经验交流材料范文

围绕县教育局教研室、县教师进修学校和学区教科工作计划,以课堂教学为中心,以教师专业发展为抓手,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使命,深化课程改革,夯实校本教研,鼓励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强化教学常规管理,做好每学期二次的教学常规检查工作,使老师的业务达到规范化,全面化,力争使学校通过市级教学规范达标验收。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展行之有效的校本教研活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3、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努力打造基于“有效教学”的常态课堂。

4、切实做好各班教学质量提升工作,力争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提高。

5、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教研培训学习活动,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6、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竞赛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严把教学管理的规范关,推进常规管理的精细化

1、严把备、教、辅、批教学常规管理关,坚持把教学管理过程落实到位。本学期,学校将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二次(期中和期末)细致的检查,每次检查后都要认真地做好记录(记好成绩,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总结经验,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要严把课堂教学质量关,坚持基于“有效教学”的课堂探索。一是要求每位教师学习自己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建议》,教师做到不备课不讲课,要讲课必须提前备课,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学生预习准备,教学教具准备等),尽量用《标准》来完善课堂教学。二是学校领导坚持听课。通过走进课堂了解教师备课情况,了解教情和学情等情况,分析制约教学质量提高的课堂上的主要因素,找准解决课堂教学效率底的有利措施。三是提倡教师之间相互听课在教师中掀起互相学习、互相请教的研究风气。

3、要严把教学质量检测关。坚持单元把关、阶段调研考试工作。通过检测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不段改进教和学的方法,进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本学期,我们将认真分析上学期县教研室和学区同意检测结果,研究命题,拿出提升教学质量的措施,召开专题会议,分享经验,总结教训。第四、要严把学困生辅导关,坚持把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将提优补差措施落实到位。首先,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和各次测试成绩,查找出差生的原因,建立完善学困生档案。其次是制定帮教辅导计划,组建学习小组(帮教小组),发挥帮教小组长的作用,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都要发挥学习小组的作用,使学困生在同学的帮助下提高上来。再次是教师对学困生采取各种能激发其兴趣,增强其自信的策略。总之,在教师和同学的共同帮助下使差生的成绩尽快提高。

4、严把教研质量关,坚持把改革与创新、质量与效益同步落实到位。首先是在领导和教师中树立科研兴校科研提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再次是广大教师人人确定教研课题,在教学过程中就注重搜集资料,在学期末人人形成教研材料,人人的教研水平都有一个提升。每学期以教研组为单位上交课改信息(案例、反思)。

(二)加强校本教研的实效,促进教师队伍专业提升

1、建立教师理论学习与主动反思的激励机制

为督促教师对课程标准、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丰富知识,提高文化层次,适应素质教育发展和课堂教学改革的需要。本学期,学校为教师提供必要的阅读书目或报刊杂志,每周教师业务学习活动由教导处推荐相关学习材料,不定期检查教师们的学习。倡导反思性教学,把“反思”作为开展校本教研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开展如“教学叙事”“教学案例” “教学反思”等形式的研究活动,从自身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寻找问题,促使教师进行反思和教学对话交流,针对教学中遇到的难点和困惑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活动。

2、切实抓好教研组建设

学期初,学科教研组要认真制定好本组的教研活动计划,做到“五落实”(落实时间、地点、人员、上课内容、教研主题)。按县教研室和学区的要求,在教研活动中,各教研组要认真实施“备课—说课—上课—评课”或“备课—上课—说课—评课”的操作流程,通过上课教师写好说课稿,听课教师写好评课稿,组织互动讨论,着力打磨每一节课,提高教师教学技能。在评课过程中,教师要有宽广的胸怀,能接受不同的意见,要有求是的精神,能倾吐内心的声音。

3、加大校本培训的力度,创造教师成长的良好环境。本学期,我们将发挥学校的人力资源带头作用,并拟邀请一些教学能手到我校进行课堂教学展示和讲座活动,进一步开阔教师们的视野。我们还将成立由教学骨干领衔组成的教学团队,实现学校要他们发展变成他们自觉要求发展。继续开展师徒结队活动,加快青年教师成长的进程。同时,也让教师们之间的相互学习成为一种常态,真正实现优势互补。

(三)加强艺、体、综课程的落实与研究,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

1、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开足开齐课程,规范音、体、美、信息和活动课的教学,完善考查各学科质量评价体系。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加强学生学习兴趣和特长培养,上好综合实践活动课,从校本到社区到实践基地,加强资源的利用和开发,重过程,重探究,重体验,注重材料规范和积累,力争上出特色。

2、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禁毒、安全、心理健康、计划生育知识与青春期教育活动,守一方净土,保八方平安,校园和谐

(四)加强教学档案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有序高质。

1、按县教育局的文件精神,做好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学生转进、转出和休学工作。

2、认真做好各种教学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保证在各种教学检查中能高质保量通过。

3、督促各主任做好教师的调、代课及请假记录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畅有序和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

四、西源小学XX年下半年小学教科研工作行事历

周 次

时 间

活 动 内 容

活动地点

参 加 对 象

1

09.03~09.09

学生注册,正式上课

2

09.10~09.16

学区教科研工作暨教学质量分析会议

温州市小学体育送教下乡活动暨小学研讨会

岩头镇小

枫林镇小

教导主任

体育教师代表

3

09.17~09.23

学区第九批教学规范达标调研检查(一)

学校教科研工作暨教学质量分析会议

各教研组制定计划

待 定

西源小学

相关师生

相关师生领导

相关教师

4

09.24~09.30

推荐参加学区小学教学规范达标专项评比(语文、数学等学科)

学区小学教学规范达标专项评比(语文、数学等学科)

县小学教学质量分析会

县一年级数学新教材培训会

学区农村英语教师现场简笔画评比活动暨英语教学质量分析会

西源小学

另 定

另 定

县实验小学

岩头镇小

参赛教师

学区、学校领导

相关领导、教师

全体英语教师

数学教师

5

10.01~10.07

庆祝中秋、国庆节

各 校

全体师生

6

10.08~10.14

县小学教学规范达标专项评比(语文、数学等学科)

温州市小学数学名师大讲堂活动(10月11日周四下午)

学区第二届美术希望班教师培训活动

另 定

各 校

另 定

参赛教师

小学数学教师

美术希望班教师

7

10.15~10.21

温州市小学音乐名师大讲堂活动(10月19日周五下午)

温州市教研院送教活动

学区第九批教学规范达标调研检查(二)

学区小学科学有效教学研讨会

校优质课评比

信息技术培训

另 定

五尺小学

待 定

待 定

西源小学

西源小学

小学音乐教师

相关教师代表

相关师生

科学教师

参赛教师

全体教师

8

10.22~10.28

学区优质课评比活动

心理健康培训

另 定

西源小学

参赛教师

全体教师

9

10.29~11.04

县小学信息技术教学研讨会

学区小学英语有效教学研讨活动

学区联片教研活动

城北小学

鹤盛镇小

芙蓉校区

信息技术教师

全体英语教师

教师代表

10

11.05~11.11

县优质课评比活动

县、学区五年级小学生英语书写评比

学区第二届数学希望班教师培训活动

期中备课检查

另 定

各 校

待 定

西源、梅坦

参赛教师

五年级师生

希望班教师

所有教师

11

11.12~11.18

学区音乐有效教学研讨暨音乐希望班教师培训活动(XX届)

学区第二届语文希望班教师培训活动

期中考试

另 定

县实验小学

西源、梅坦

音乐教师

语文希望班教师

所有师生

12

11.19~11.25

教学技能展示活动

西源、梅坦

相关教师

13

11.26~12.02

县小学美术教学研讨会

学区第九批教学规范达标验收(一)

待 定

岩头片小学

美术教师

相关师生

14

12.03~12.09

县主题活动:“量与计量”教学目标定位的研究

学区联片教研活动

学区第九批教学规范达标验收(二)

先进教师经验交流会

岩头、碧莲

待 定

枫林、鹤盛片

西源小学

相关教师

相关教师

相关师生

全体教师

15

12.10~12.16

县小学品德名优教师送教下乡

县、学区第三届小学生“童心习作”现场赛

枫林镇小

岩头镇小

教师代表

相关师生

16

12.17~12.23

县主题活动:第二学段语文有效教学观摩展示

学区音乐希望班教师培训活动(XX届)

学区第二届美术希望班教师培训活动

岩头、碧莲

另 定

待 定

语文教师

音乐希望班教师

美术希望班教师

17

12.24~12.30

温州市小学学业质量合格率调研抽测

教师年度教育教学论文送审

学区联片教研活动暨希望班教师培训活动

待 定

各 校

待 定

相关师生

参评教师

相关教师

18

12.31~01.06

县第九批教学规范达标验收

相关学校

相关师生

19

01.07~01.13

学科技能测试 期末复习迎考

学校教学常规检查

各 校

西源、梅坦

全体师生

全体教师

20

01.14~01.20

县小学英语教师阅读教学优秀课例设计及课件征集评比

各 校

全体师生

21

01.21~01.27

期末考试(抽取年级、学科检测)

各 校

全体师生

22

01.28~02.03

学科成绩统计 教学质量分析

各 校

全体师生

第5篇:计划生育经验交流材料范文

2008年,农三师、图木舒克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工业经济持续较快增长,1至12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6.62亿元,同比增长46.1%。2008年,师、市党委围绕“党委抓经济,重点抓工业,关键抓招商,中心抓项目”的理念,解放思想、广开门路,抓住重点、破解难题,坚定不移地贯彻“六大支柱产业”发展思路,坚定不移地向科学管理要效益,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快速健康发展,工业工作全年有亮点,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奉正云)

农二师以重大项目建设拉动经济快速发展

农二师积极应对严峻的经济形势,以新建涉及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化、能源化工等重大项目为着力点,用项目建设拉动经济协调快速增长,以实现综合实力的提升。一批涉及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和民生等方面的项目已做好衔接工作,16个项目被列入投资计划,落实建设资金1.7亿元,搭上了国家投资的快车。该师还努力探索发展新路,在做好煤化工、钾盐、石棉等能源化工产业的同时,做好若羌英格布拉克铁矿等几个矿产项目的前期工作,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做大做强矿产开发产业。(王新国)

兵团军垦博物馆春节黄金周接待疆内外游客1.4万人次

2009年春节黄金周,兵团军垦博物馆平均每天接待的游客人数均在2000人以上,最高的日接待游客人数达2300多人,7天共接待疆内外游客1.4万人次,比2008年春节黄金周净增1.2万人次,增长6倍,创黄金周以来的最高纪录。

(王仁斯)

农六师人工降雪缓解北塔山牧场旱情

1月15日,农六师进行人工降雪,大大缓解了北塔山牧场的严重旱情。入冬以来,北塔山牧场持续干旱,严重影响了牧草生长和牲畜安全越冬。1月10日,农六师气象局抽调新湖农场和芳草湖农场共8名人影技师、火箭车驾驶员和火箭发射手,驱车400多公里奔赴北塔山牧场,择机实施人影作业,成功实施了人工降雪。

(张元梅)

“送欢乐,下基层”活动走进农十三师

近日,中国文联、中国杂技家协会“送欢乐,下基层”慰问演出团在农十三师演出。据了解,“送欢乐,下基层”活动是中国文联及其文艺家协会以“百花回报沃土,艺术服务人民,建设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每年“双节”期间组织的大型公益慰问演出活动。此项活动利用职工群众欢庆节日的有利契机,深入到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入到农村、社区、厂矿、军营等,为群众送戏曲、送艺术、送文化、送欢乐。

(勾军海)

兵团建工集团举行机械设备采购招标会

近日,兵团建工集团举行了机械设备采购招标会,国内4家大企业驻乌鲁木齐公司参加了投标。为确保喀什――和田铁路工程和内蒙古巴彦乌拉镇至辽宁阜新铁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建工集团公司通过可行性调研决定添置16辆大型自卸车等配套机械设备。公司还专门成立了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马 建)

兵团召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会议

1月19日,兵团召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了兵团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要求,兵团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健全机构,完善制度,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抓紧建立兵团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的组织实施工作。 (建 言)

近日,在农五师89团的集贸市场上,职工们在选购自己喜欢的小轿车。改革开放30年来,89团职工出行方式和交通工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近日,农十师188团举行了一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便民路灯不能变成摆设

近年来。团场实施小康连队亮化工程建设。在每个连队的主干道都装上了路灯,以便于群众出行。但有些连队的路灯自安装以来,只是在竣工验收时亮了几次后就悄无声息地“下岗”了,原本用于便民的亮化工程却成了摆设。

为什么会这样?原来是路灯耗电过高。团里没有这项开支,让职工掏腰包又违背减轻职工负担的要求。

对于连队路灯这样的项目,既然要搞,就应在项目立项之初进行全面考虑、综合分析,如安装使用太阳能节能灯,不仅可以让建成的工程既利民、便民,又节能环保。还避免了后期更多的资金投入。这样一来,用于团场亮化作用的路灯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绿洲短波

近日,农四师卫生局将价值2万元的800余套医学图书送到64团23个基层连队卫生室,受到了基层医务工作者的欢迎。

(马素英)

农十师182团备耕生产“早”字当先,结构早调整、物资早筹措、棚室早生产、市场早管理。

(殷进江 胡新亮)

农十三师红山农场切实关心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2008年该场拿出37.8万元帮助困难职工。

(张国奇)

农一师3团2008年投资1655万元建设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175户,深受职工群众的好评。

(李景峰)

农四师79团57户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家庭近日领到了“少生快富”奖励金共计17.1万元。

(陈 川)

农十师181团冬闲时间组织开展各类职工技能培训,使1329名职工获得了初、中、高级农艺工资格证。

(谢国庆)

农闲时节,农九师163团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职工群众跳跃参与。

(周彩云)

农一师10团投资315万元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日前正式投入使用,污水经处理后可用于农业生产。

(韩燕芳)

1月10日,农二师29团2009年度生产资料费缴纳工作已顺利结束。12个农业连队承包职工全额缴纳生产资料费达1.124亿元。

(苏娟)

农三师48团投资300多万元建成生态种猪繁育基地。

(郑 掷)

今年农一师14团投资50万元,准备在紧靠塔里木河流域的4连、6连、7连3个单位新建生态林床3460亩。

(孙 键)

2008年。农八师148团、149团、150团3个牛场人股杭州“娃哈哈”集团,实现了扭亏为盈,全年盈利183万元。 (黄新江)

截至1月初,农十师186团已有700余名居民享受了居民医疗保险。 (李乾红)

1月14至15日,农十三师红星二场对老革命、退休干部、军烈属、困难职工进行了慰问,为他们送去了团场的关怀和新

春的祝福。

(梅 花)

1月12日,由共青团农九师委员会主办的“服务青年短信平台”开通。

(柯 萍)

1月14日,农八师134团97名职工来到石河子大学兵团干部培训学院参加综合素质培训。

(许 江)

新年伊始。农三师伽师总场以关注民生为主题的12项民心工程推出,预计总投资8600万元。

(王 华)

截至目前。农五师8l团生猪自繁自养户达40户,生猪养殖规模达2561头。

(张爱军)

长期以来,农十四师224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求发展、讲环保。做到了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努力构建节约型、环保型团场。

(何亮舟)

农九师168团近日荣获“全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

(邵永剑)

农二师21团在辣椒市场萧条的情况下,利用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采取以保底价收购红辣椒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农九师垦区入冬后降水量比往年同期减少一半以上。谊师水利部门密切关注气候变化。以便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灾情。

去年,农一师6团为7个农业连队配王了价值12万元的液晶电脑23台。并投资16万元开通了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工程。

标题

185团农用物资集中采供职工获利18万元

(郝云丽)

68团“伊香”牌大米荣获“新疆著名商标”称号

(董福景)

83团建安公司节能新材料为企业增收300万元 (袁水河)

144团为1000多户职工发放节能灯

(刘安新)

90团首次获得国家购置农机补贴资金70万元

(刘裕新)

33团投资336万元新建的医院门诊楼竣工

(胡俊建)

75团实行配水到户年节水451万立方米(张祖霞 徐天宝)

兵团建工集团再获8.5亿元铁路工程施工任务

(戴文虎)

团结农场及早做好备耕工作

(李路梅)

66团投资12万元为40户职工建设沼气池

(粱忠)

21团综合农业机械化程度达85%

(张万平)

奇台农场出台畜牧业发展优惠政策

(郑先华 尚春玲)

4团党报党刊订阅量逐年攀升

(周爱萍)

新湖农场党委年初承诺十件实事全部完成

(高雄)

104团火山后安置区430户职工喜迁新居

(江科)

农十四师“昆仑山”牌红枣红遍大江南北

(毛毛)

81团3000余头(只)牛羊住进暖棚确保安全越冬 (龚冬)

102团开展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马立新)

61团兑现退耕还林管护费127万余元

(吴永祥)

芳草湖农场2000多户职工用上沼气

(戴尚燕)

148团外宣发稿量再创历史新高

(张会娟)

24团成为新疆重要蔬菜供给基地

(张芳)

青格达湖旅游区红妆冰雕迎游客

(袁凯)

101团商会架“金桥”促非公经济发展

(魏新江)

图木舒克市新发现29处文物点

(肖娟妮)

农二师250吨救灾粮发放到各团场

(李强龙)

3.5亿元特高压电极箔项目落户石河子(赵海忠 刘宏鹏)

军户农场医院开展“三基”业务教育活动

(牵红)

88团1047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全部到位(张静李艳)

70团20个贫困家庭收到红十字会“温暖礼包”

(毛江翠)

223团扩大内需项目通过兵团纪委检查

(赵敏)

第6篇:计划生育经验交流材料范文

一、基本情况

二、求真务实,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全面突破

一是强化稽查工作,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局的主要力量充实到稽查科,同时稽查科分为两个小组,将全县划分为两个责任区,每小组分管一个责任区,做到分区划片,明确监管范围。在局车辆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稽查科用车。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紧紧围绕五个明显变化(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明显规范,促进发展力度明显加大,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药监形象明显提升)。今年,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高、中考期间的执法检查,抓住重点问题加强监管。对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药品零售企业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重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家,受理举报次,查处各类案件起,其中当场处罚起,立案起,结案起,结案率,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个品规,标值⒌万元,罚款万元,有效地整顿规范了全县药品市场秩序。

二是结合沂南实际,全面开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县政府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于今年月成立了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本着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履行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职能。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先后次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印发了《沂南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沂南县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起草并由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沂政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沂政办发号)、《××年沂南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沂政办发号)等文件并认真贯彻落实。

开展了食品安全情况调研工作,摸清了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及集体食堂数目。月份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情况的调研,重点对辛集镇个行政村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月份组织开展了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产业状况和监管情况调查。

抓好食品放心工程的落实,确保食品安全。先后组织开展了春节、仲秋节、国庆节、学校食堂、乳制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余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家,取缔无证生产单位家,没收各类过期食品价值元,查获非法农药公斤,劣质化肥吨。

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确定肉类、乳制品、餐饮业等个行业作为试点行业。由农业、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畜牧、蔬菜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进行信用体系试点,做到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规范管理。

三是认真抓好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秩序。大力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了以农村药品质量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整治农村药械质量、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邮售假劣药品、制售假劣藏药、预防性生物制品专项整治活动等。

四是全力抓好认证工作,推进全县两网建设向纵深发展。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的认证要在××年月底前完成。沂南县××年度需参加认证的药店有家,为完成认证工作任务,根据市局安排,我局及时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先后两次召开了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对认证工作进行专题安排,共同探讨如何做好认证工作,并于月份举办了两期认证培训班。在部分药店通过认证后,即使召开未参加认证药店的座谈会,就前期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通报,为后期各但我参加认证做好充分准备,使认证工作按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家药店通过认证,另外尚有家准备认证。

××年底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食品的三大职能,为更好的适应新形式,更好的履行监管指责,经局党组研究,对原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重新调整,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实行一网两用,人员主要来自乡镇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计生干部等。

二、改革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亮点工作快速提升

对照市局和县委、县政府××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分析了全年的整体工作,并进行了明确细化,将今年工作分为条主线抓出亮点。

一是抓作风树形象,行风建设工作取得新成绩。在今年年初,就制定了行风建设实施方案,实行人性化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是一罚了之,而是先进行说服教育,使其心服口服,提出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十要十不要,纪检部门对执法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放行政执法情况反馈卡,对来局办事的人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杯茶水相待、一个座位让座、一句好话送行,继续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大厅内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了药店审批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等,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服务,增强了执法活动的透明度。认真贯彻市局行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向社会作出了十项承诺,公开了举报电话。印发感谢新份,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份,走访了部分乡镇和县直部委办局的主要负责人,及时了解在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收集了大量有益的信息和意见。今年争取行风评议取得更好的成绩。

二是探索建立了具有沂南特色的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为

事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是一个全新的行业,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如何使监管工作发挥出最大的效能,实现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目标,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我局在食品药品监管三年工作中,局党组一班人团结拼搏、求真务实,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不断探索和建立了沂南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沂南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系,成为推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并初步形成了探索和弘扬监管文化的初步意见,开创了沂南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新局面。

三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争创一流执法队伍。根据省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和市局要求,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成立了专门组织,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就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召开了次专题会议,作到有安排,有部署。按照要求进行了自查,对执法文书进行了认真归档整理,共入档份案卷。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提高了我局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全体人员的业务水平。在今年的所有案件中,无一起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月日,省局政策法规处韩光金副处长一行在市局领导的陪同下来我局对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韩副处长一行在听取情况汇报、查看了部分行政处罚文书案卷后,实地考察了我局的各项工作,对我局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月日,市局对我局的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检查,对检查结果比较满意,并给予了很高评价。

四是克服困难,严格把关,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基本建设任务。我局于××年月成立后,一直租用办公场所,期间曾两次搬迁,造成了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县委、县政府、市局领导及有关部门非常关心我局办公场所的建设问题,县政府于××年无偿划拨土地亩用于办公场所用地。在有土地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全体干部职工识大局,顾大体,集资万元做为建设启动资金。为保证建设质量,专门抽调了两名懂业务、会管理、政治素质高的同志负责建设,对建筑质量和速度进行严格把关。经过个多月紧锣密鼓的施工,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办公楼终于完工了,并于月日搬迁使用。新办公楼位于县城玉泉路东首,同时,经县政府批准,我局自筹资金建设宿舍楼,以解决部分职工住宿困难的问题,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宿舍楼于月日破土动工,有望月中旬交付使用。

五是优化舆论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为加强宣传工作,一是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要求全体人员都要争做新闻记者。在年初各科室的工作目标中确定了稿件任务数,同时制定了奖惩制度,对完成的按照稿件数量进行奖励,今年共兑现奖励资金元。××年共印发《沂南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期,《食品安全动态》期,在各类报刊杂志共发表文章篇,其中《临沂日报》篇,《改革天地》篇,电视台发稿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四个大型宣传活动,设立宣传咨询站,共计发放宣传材料余份,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营造了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管氛围。

三、科学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基础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常规的业务工作有新起色。

⒈进一步健全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保证药品使用安

全有效。今年月,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协调领导小组,全县成立了监测站家,监测小组多哥,报告员人,我局积极做好不良反应报告的指导、督促工作,今年上报药品不良反应难过份,超额完成市局交办的任务。

⒉查体工作

⒊申办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店

⒋药品检验工作

⒌发放《品专用卡》

⒍制剂换证

⒎跟踪检查

⒏医疗器械规范化单位创建

⒐特殊药品管理

⒑广告监督

⒈请理家庭小要小药箱

二是制定计划,落实措施,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新成绩。培训工作坚持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逐月抓落实。在学习内容上,除按计划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外,本着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适时安排内容和主题。在学习形式上,采取了请专家讲座、举办短期培训班、外出考察学习、观看电教片、经验交流会等方式。今年共举办专题讲座次,组织观看电教片次,

二是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充实职工业余文化

生活。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改善办公条件,努力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开设了阅览室和活动室,购置了各种业务书籍、杂志、报刊几十余种,配置了乒乓球台、篮球、羽毛球等,规定每天下午下班前半小时为活动时间,使职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有了一个锻炼身体、愉悦身心的环境,极大地丰富了职工业余生活。在月日建局三周年之际,又举办了创建和谐单位暨庆祝建局三周年联欢会,家属和孩子也应邀参加并表演了精彩的节目。组织开展了乒乓球比赛、书画比赛、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丰富了职工的生活,促进了单位的和谐建设。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积极创新创优。自建局以来,局党

组就非常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了档案室,指定了两名兼职档案人员,全部档案实行微机管理,同时积极参加县档案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今年共整理档案份,在去年被省档案局评为开发利用档案成果优秀奖的基础上,今年又被评为二类档案室。

四、提高素质,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崭新形象

一是加强学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凝聚力和战斗力。积极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完成了学习阶段、分析评议阶段和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任务,组织全体党员参观沂蒙母亲王换于纪念馆、重温入党誓词等。邀请县法院和纪委的领导进行了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内容的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另外年初制定了学习计划,规定每月一小考,每季一大考,考试成绩计入个人的学习档案,为使学习收到实效,改变了过去死板的学习方法,主要采取了集中与个人学习相结合、观看录象、报告、参观等形式,提高了学习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积极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推动机关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按照市局提出的制度建设年活动要求,从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工作纪律、财务管理、廉政建设、车辆管理共项规章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汇编成册,做到人手一册,使干部职工在每个工作环节上都行有规、动有矩。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环环相扣的相互制约机制,把制度建设贯穿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为抓好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作用,对全局的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不迁就,不护短,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办理,使制度建设年的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入,促进了机关各项工作向规范化发展。

三是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落实年度目标责任制。健全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大体系,进一步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年初局和各科室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全年的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年终科室负责人对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述职,并由全体人员进行现场打分。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职务晋升、评先树优结合起来,在单位内形成了有位、有为,有威的竞争机制,对兢兢业业工作,一心一意谋事业、干实事、有实绩的干部,做到及时予以提拔重用,今年我局有人被提拔为纪检组长,有人被提拔为副主任科员。对各方面表现好、能力较强的同志,有意识地压担子,进行锻炼、培养。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了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同时,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充分调动、发挥骨干的带头作用,形成一级带一级的带动机制和一心一意干事业的工作氛围。

四是抓好廉政教育,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体系。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党风廉政教育,经常敲响警钟,予以警示,做到防微杜渐,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发展。为每个工作人员都制作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警示牌,与中层以上干部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秉公执法、廉洁行政,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补:帮扶、计划生育、招商引资、安全

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努力净化市场环境。认真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重大事故的食品综合监管职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从执法为民的高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人员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以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能力为基础,提高科室建设水平为抓手,加强行风建设,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7篇:计划生育经验交流材料范文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功能任务 2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3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5

第五章  业务管理 6

第六章  财务管理 9

第七章  保障措施 9

第八章  附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2

第一章 总则 12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13

第三章 执业规则 16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1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

第六章 附则 2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4

第一章 总则 24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24

第三章 登 记 26

第四章 执业 28

第五章 监督管理 30

第六章 罚则 31

第七章 附 则 3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执业注册 34

第三章 职业规则 38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3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1

第六章 附则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4

第一章 总 则 44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45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4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50

第六章 附 则 52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国务院批准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职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