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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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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申请书

第1篇:电表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专用航标 设置申请 受理审查

1.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4年12月26日了《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广东海事局于2015年9月17日了《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全面、详细地规定了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本文就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申请受理审查的技术要点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有助于一线受理人员做到依法行政,规避行政风险,更好地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辖区航标管理机关的职责

根据《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向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专业单位申请设置航标,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于20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批;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在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专业单位。

在《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第四十五条《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移动、撤除审批》中明确了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材料接收部门、具备条件、提交材料、办理依据、办结期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等内容。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申请的受理部门是海区海事局政务中心及经授权的辖区航标处。

广东海事局的《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辖区航标处在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申请流程中的职责是: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标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受理纸质材料归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提出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意见。

3.受理人员的职责

根据《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中对工作流程的规定,受理人员在工作流程中涉及到的主要职责有:

(1)对行政相对人的问询做出回应,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即: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2)审查航标设置申请条件的符合性,判断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判断申请设置航标的类别。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按《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规定的受理材料清单,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4)对行政许可申请做出断定,即对航标设置申请做出受理、不受理、材料补正、接收材料的处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

(5)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结果知会行政相对人,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进行登记。

4.受理审查的关键环节

在航标设置申请的受理工作中,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应依据法规审查其申请事项和提交的材料,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接收材料),这主要包括两个关键环节:

(1)许可条件的审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查申请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根据《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规定的专用航标设置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进行审查。

5.受理审查的技术要点及注意事项

在许可条件审查及申请材料审查的两个关键环节中,受理人员进行审查的技术要点主要有:

(1)真实性和合法性。受理人员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和合法进行审查;对于复印件,需要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签注“与原件相同”并签名。

(2)规范性。受理人员主要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或格式的规定要求。例如:提供的坐标是否2000坐标,表单是否采用法定表单,表单是否按要求填写等。

(3)齐全性。受理人员必须根据《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规定的提交材料清单,依据工作程序要求,审查提供的材料有无缺漏。例如:按《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要求组织评审的航标设置却没有提供专家评审意见,综合性航标设置且使用期限超过3个月却没有提交航标养护方案等。

(4)特别关注隐含的必要性条件。在受理审查提交的材料时,受理人员还应当特别关注隐含的必要性条件,例如: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设置的航标是否涉及第三方利益,是否具备海岛开发许可证明等,同时,需要征询海上安全保障的各相关方的意见。

在航标设置申请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受理人应提请行政相对人注意,尽可能在受理前由相对人与第三方取得共识,申请时一并提交达成共识的证据,或取得相关协调证据。例如: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的《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二期工程第1标段(3号泊位)助航设施设计方案》中,其申请的航标设置方案影响到第三方的利益,受理人员提醒申请单位与第三方就航标设置方案进行协调,修改航标设置方案,提交达成共识的证据。

在受理审查提交的材料时,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当地海事局、海洋局、环保部门等海上安全保障的各相关方就航标设置申请的意见。

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受理人员除了必须把握以上技术要点进行受理审查,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建设期限较长、需要多次进行航标设置调整的方案,可分阶段报批或一次性报批。一次性报批的,必须对每次调整做出详细说明和出具每一阶段的航标配布蓝图。

(2)受理和审查的时间要求:受理、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填写表单应注意填写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签名确认的,必须签名确认。如《海事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在决定书送达环节中,受理人应当注意:送达受理通知文书确认的接收人;履行行政决定告知义务,尽量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签收确认,应注意保留送达证据。

6.结束语

尽管目前已出台了《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等法规规范,但专用航标设置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要求的知识面比较宽、设置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较难界定、自由裁量因素较多,同时,需要协调海上安全保障的方方面面,受理审查工作依然存在着行政风险,这要求受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慎之又慎,准确把握的技术要点,规避行政风险,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办事,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有效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2014年12月26日.

第2篇:电表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大营销模式;供电企业;业扩报装

一、概念和特点

业扩报装的主要工作就是做好客户和供电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根据不同的客户制定出合理的供电方案,并且按照供电网络目前情况把最安全、最实惠、最合适的供电方法提供给客户选择。另外要确保工程资金的到位,安排供电的开展,同时还要对内部的工作进程进行检查,在客户和企业达成统一的方案后,再进行合同的签约,设置电表,完成供电流程。

业扩报装是在进行供电的销售中最主要的一环,它的工作包括了电力的提供、销售和安装等整个过程。所以,有以下几种特点:(1)在业扩报装的过程中,要有服务的原则,按照我国对提供电力的相关政策对供电进行管理和监督;(2)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以让客户满意为主要任务,把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工作目标,按照供电网络的实际情况使用适合的供电方法;(3)业扩报装的工作量比较复杂,要做好客户和企业之间的调节,并且对供电网络进行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新装和增容

工作内容就是满足客户的供电需要,要按照新装客户的需要进行电力的配备,同时对新客户的需要进行测评,结合企业的实际能力,设定出合理的方案。增容主要是对于老客户来说,因为老客户的用电量的增加,目前的供电方案已经不能满足使用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在本来的供电方案上申请增加用电容量。

2.提供用电程序

由于电力系统非常复杂,随着流程的不断改善,对电的申请使用严格的规范进行。所以,客户在申请新装和增容时,企业不止要安装供电的设备,还要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用电符合和性质等情况,给客户提出合适的程序服务。比如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客户的缴费、进行签收、制定合同,进行安装电表通电。

三、大营销模式的改善措施

随着大营销模式的开始,给供电企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在的模式更加重视客户的自主性选择。坚持客户为主的服务性质,按照一流的配电网和科学的电力营销制度进行,加强改革业务管理制度,把复杂的程序进行简化,增加多元化的服务,让业扩报装业务“一站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措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业务及服务

如果是第一次到营业厅询问或者申请业务的客户,工作人员应该给客户提供相关的业务申请书面报告,内容要包括办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流程、收费和标准以及其他的事项等,同时,每一项都要对客户进行说明,让客户了解确定后,留存归档。同时可以使用网络渠道进行宣传,进行业务的告知服务,为客户查询提供方便,并且增加受理业务的途径。

满足办理资格的客户,要遵守相关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客户提供出合理的方案,在时限内告知客户,如果供电计划中的供电方案出现改变,应该在有效期之间给客户交流好,对新的方案达成统一,并且重新进行审核。

2.客户工程中的工作

供电企业的业扩报装工作过程比较复杂,但是对于客户的资料审核却是必要的环节,前期的审核有供电、受电的资料,客户的信用记录以及客户的是否满足供电资格。为了加强工作交流,提高服务质量,可以加强改善业扩报装对资料审核的方法,在进行申请时,可以先不需要环评报告、节能检测报告等,先首先回复供电的方案,并在接受文件时统一进行接收,对于资料不全的客户,不进行审核。在业扩报装的流程中,对需要盖章确认的单页,可以让客户回去盖章后发回扫描的传真件,在签订合同时再提供原件。

3.后期工作

在和客户对供电方案达成同意后,在开始供电之前要按时告知客户,按时进行供电服务,在这过程中,重点要检查施工方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工作资质,是否满足了设计的需求,所用材料是否和国家规定相符,保证供电的安全,如果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合格的话就要进行调整改正。

在后期的检查过程中,在供电过程完结之前,要把客户的信息重新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同时,在和客户预定检测的实践中,要向客户说明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同时要对工程进行最后的检测,检测的内容主要有:施工方的资质,使用材料的标准,工程的安全,电表的安装等,在客户确定没有问题后进行签字验收。

4.确定合同、收费及装表通电工作

按照制定的合同为标准,如果没有签订合约的客户不能够开始供电,在签订的过程中,需要由企业和客户的两方的法人代表进行签约,并且盖上有效的公章。在收取电费方面,要按照国家的价格标准。另外,要设定完整的记录,让客户能够如实的得到收费信息。

安装电表设备的地方要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客户没有安装的条件,就需要企业和客户进行规划安装的具体部位,在完成安装后要检查是否按照标准进行,确保安全性,然后使用相关的流程进行通电,确保质量安全,在完成通电后要检查电压的变化,保证电压的稳定。最后进行档案的整理,再次审核资料,并且做好档案的存放工作。

参考文献:

[1]宋菁菁. 基于大营销模式的供电企业业扩报装流程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2]郑金生,陈蕾,许战坡. 内部控制在供电企业业扩报装业务流程中的应用研究――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J]. 会计之友,2012,09:41-43.

[3]蔡陈. 南通供电公司业扩流程优化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1.

第3篇:电表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电力业扩报装;工作程序;报装速度;影响因素;研究

中图分类号: TM7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电力业扩报装工程在电力行业中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其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与为广大用电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等多个方面发挥着积极地促进作用。本文将从电力业扩报装的角度出发,对电力业扩报装工作程序与包装速度的影响因素进行有效性研究,有助于改善当前供电行业发展的现状,提升电力业扩报装的速度。

一、针对电力业扩报装的研究

所谓电力业扩报装,就是指供电行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发展与建设贯穿于电力行业发展业务中的各个环节当中,和用电管理的应用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用电技术的提升,电力业扩报装也达到以下两项目标:一是利用业扩报装可以有效地反映用电用户的用电档案中数据信息的变化,为电力管理部门强化对用电用户的管理提供了最新的数据信息;二是利用业扩报装有助于对用电用户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电力业扩报装的主要任务是在接受用电用户的用电申请之后,根据供电电网的供电数量与可能性,为用户办理有关于报装的业务,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扩建企事业单位与新建单位的用电需求。

二、针对电力业扩报装工作程序的研究

1、积极受理用电用户的报装申请

要积极受理用电用户的报装申请,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用电用户在申请的时候,需要向供电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电设备的清单、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税务登记的复印件以及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等;二是在供电部门在受理高压用户减容与增容的申请过程中,需要仔细地审核原有供用电的合同内容、原计量装置的配置状况以及原报装的容量等;三是业扩报装的监控人员与施工人员要仔细地核查用电用户所提供的资料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在核查合格之后进行表格的登记工作。

2、采取措施制定并审批供电方案

要制定并审批供电方案,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业扩报装的技术人员与监控人员要深入施工场地对供电方案的可行性与审批情况进行勘察,从而最终明确业扩报装的计费计量的方式,并填写供电方案的通知书,最后由用电用户签字;二是要在供电方案制定之前,抽调业扩报装的监控人员与营销部的工作人员会同安装部门与生产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根据供电电网的供电状况与用户的需求以及相关技术制定最佳的供电方案。

3、采取措施检查与审批用电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

要检验与审批用电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用电用户根据审批结果可以采取委托施工或者自行组织施工,但施工单位的资质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在委托施工的过程中需要签署施工合同书;二是要当用电用户委托电力部门的安装设计单位担任设计职责,用电用户需要与安装设计单位签署委托设计的协议书;三是当业扩报装工程设计完成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之后,要制定工程材料的预算协议,用电用户可以据此缴纳相关费用。

4、采取措施检验验收电力业扩报装工程

要有效检验验收电力业扩报装工程,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在电力业扩报装工程施工完成之后,委托施工的单位或者用电用户要向地方的供电部门提供有关扩报装工程竣工的有关数据信息与文件;二是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之后,生产技术部门、用电营销部门、线路工区、安监部、电力用户对完成施工的过程进行验收;三是要细致审核投入电网的受电电力设备的台账、实验报告,并采取措施对其中的施工质量与施工工艺进行有效性研究,同时参与验收的各个部门要在工程竣工报告中签署工程验收的建议与意见,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地向上级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最后要写成书面形式的报告通知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三、针对影响电力业扩报装速度因素的研究

1、明确与审批供电方案

在明确与审批供电方案的过程中所存在问题是:施工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地与用户进行沟通,工作人员的主动服务意识较差;当勘查工作人员确定供电方案之后,用户不能及时地联系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

2、业扩报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审核

业扩报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审核出现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当供电部门向用电用户答复供电方案之后,很多用户不能及时地委托相关设计部门进行工程施工的设计,或者不能及时地将工程施工设计图提交给供电部门进行审核,再或者供电部门在审核的过程中根据发现的问题向用户提出设计修改的意见,但用户不能及时地进行修改。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业扩报装过程施工的进度,而且影响报装的速度。

3、业扩报装工程的竣工验收

业扩报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一是供电部门对用电用户的施工进度不甚了解,对业扩报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不能及时地进行检验,当工程完成之后并接收到申请验收的消息再去验收的时候,一旦在验收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潜在的问题,就需要进行整改,不仅浪费人力、物力与财力,而且会延误工程施工的工期;二是用电用户不向供电部门告知施工的时间与进度。

4、业扩报装业务的受理

传统的业扩报装业务的受理方式,即用电用户到当地的供电部门的柜台去办理相关手续,手工填写报装申请书,并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证件与资料,一旦用户没有带齐文件资料,就需要第二天再来一次。或者业务受理的工作人员对业扩报装业务不太熟悉,不能对用户的需求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分析,使得用户不能准确及时地填写相关表格。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扩报装业务的速度。

5、装表接电工程的施工

装表接电工程的施工,即当业扩报装工程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供电部门要派遣专业人员进行计量设施与电表的安装工作,用户在供电部门办理相关的流程手续。有些用户在签署供用电合同的时候,用户不能出具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或者企业用户的法人不在,这就导致供用电合同不能及时地签订。再加上有些用户不及时地缴纳相关费用,供电部门停电或者暂不送电,在无形中影响了业扩报装的速度。

四、结语

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力业扩报装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在提升供电行业营销质量与数量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发挥着积极地促进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影响电力业扩报装速度的因素很多。因此,从电力业扩报装工作程序的角度出发,对影响电力业扩报装速度的因素进行有效性研究,是当前人们热衷研究的一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张金娥.影响电力业扩报装速度的因素及解决方法[J].电力需求侧管理,2011(05)

[2]李丛连.对电力业扩报装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5)

第4篇:电表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水利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应当退水量相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四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总量控制、丰增枯减、以丰补枯的原则,统筹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订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由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相关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发放的和吊销的取水许可证数量以及审批的取水总量等取水审批的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流域水系分区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水系分区取水审批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第5篇:电表申请书范文

立契约书人____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工厂转让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市___路_号厂房连同基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二、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

(一)厂房房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____万元整。

(二)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的程度,在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三)生财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四)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万元,除在本年十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十一月份起的帐款均以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络于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付款办法:

(一)前条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契约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___万元,余款___万元,俟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二)前条第四项应收帐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半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四、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本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交收日期。并定于___市_路_号厂房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二人以上,负责办理。

(二)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三)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四)厂房房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公主费、代书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六)乙方声明本件盘让,业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证依法证明决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契约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契约。又甲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乙方没收充作违约赔偿;若系乙方违约,应加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与甲方,以赔偿甲方。

七、为确保本件契约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2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办权。

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厂房转让合同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工厂的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厂房连同基地,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库存清单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第二条本件让售价及计算方法:

1.厂房场地、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

2.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程度,在50%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50%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3.生产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4.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___万元,除在本年10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_______月份起的帐款均由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付款方法:

1.前条在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协议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万元,余款_______万元,在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2.前条第四项应收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第四条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定于_______月_______日为交收日期。定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厂房现场为交接地点。

第五条特约事项:

1.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两人以上,负责办理。

2.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3.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4.厂房场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代书费及其他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5.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6.乙方声明本件盘让,已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依法决议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乙方没收充作违约赔偿;若是乙方违约,应加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予甲方,以赔偿甲方。

第七条为确保本件协议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两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附后)。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厂房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工业用地、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属于,位于,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平方米,目前土地及地上房产产权为属所有,房地产证权证号。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第一条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及设备。

2、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及设备转让共计_____元整(金额大写元)。

3、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建筑物转让登记到乙方名下,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负担。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____元整(金额大写元),余款待乙方收到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证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年月日前未能办妥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归还乙方已付款项。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则按逾期一日应赔偿甲方未收款项的百分之赔偿金。

3、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天内将首付款返还与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首付款数额的违约金。

4、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____的违约金。

五、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标的物的交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该标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不损坏原有物品的基础上)。

七、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八、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

厂房转让合同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厂房位置与面积

甲方现有位于,厂房栋层,占地面积M2,建筑总面积M2,厂房具备有红本《房地产证》,房产证号:号,宗地号。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以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此售价为甲方实收价格,不包含过户的手续税(费)用,(除土地使用费转让前由甲方交付外)。甲方应帮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税(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保证该房产的真实性、转让给乙方之前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并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给甲方。上述定金同时转为预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元(¥),甲方收到预付购房款后将该房产证原件交付给乙方。余款人民币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乙双方指定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并在厂房宿舍清场完毕当日一次性付清。

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清场完毕,余款将作为赔偿乙方损失。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房地产价款日内,与乙方签订正式《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深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各一份,在个工作日内(不含合同签订当日),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一同前往国土局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任何一方不得推辞或有意拖延,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政府、节假日、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收到上述房地产价款后,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当日起两个月内,甲方应保证厂房宿舍(包含自用部分)租户进行清场完毕,以确保乙方按时进驻,顺利接管。

4、上述房地产正式转让到乙方之日起,乙方正式接管甲方物业并行使一切权利。

5、水费、电费以现租赁厂家离厂当日,甲、乙双方实抄水电表底为准,甲方负责过户给乙方。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签署时,双方应就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进行清点确认,同时列明清单,确保上述房地产在产权变更清场后,一并交付给乙方,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则要作价赔偿。如租户在机器搬运时,需对主体墙面改动,甲方应该恢复原状,以照片为准。

2、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甲、乙双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否则甲、乙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转让方(甲方):

法人代表:

甲方人:

受让方(乙方):

法人代表:

乙方人:

本《协议》签订日期:

本《协议》签订地址:

厂房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土地转让乙方并为乙方办理土地批租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的位置:

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面积:

该地块使用面积_______亩,带征面积_____亩,合计为______亩,以上土地距甚力丈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凭。

三、土地性质及状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转让价格:

土地_________亩;以上各项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五、付款:

本协议签定生效以后,乙方即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在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后支付_____万元,余款_______万元在乙方获取房地产证(绿证)后一星期内付清。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

2、协助办理其用水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

3、协助办理用电手续(费用由甲方支付);

4、负责办理使用土地转为批租土地的转性手续,费用包含在总价内;

5、交付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左右),由上级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积极参与当地的精神文明建设,在文明生产、绿化管理方面接受村委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垃圾清运工作由村同环卫部门协调,费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如延期支付,则甲方办理转让的期限相应延后。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由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鉴证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鉴证单位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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