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第1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彝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57-03

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当前的新课题,而将社会管理创新与西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融为一体的课题研究,在我国则是首次。目前,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国外有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特别是美国的“司法ADR机制”以及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等研究成果对我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国内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方兴未艾,并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同的利益群体大量出现,导致矛盾纠纷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在利益纠纷下往往转化为或者包含着民族、宗教等问题,最严重时,在受到境外敌对势力的影响和控制下,利益纠纷转化为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关系等社会纠纷。面对西部民族地区日益纷繁复杂的纠纷解决需求和纠纷处理机制的缺失以及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各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倍感构筑一个适合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基于此,我们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选择了西部民族地区的一个县(越西县)为样本,来探讨西部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越西县地处偏远的四川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隶属凉山彝族自治州。东邻美姑县,南接昭觉县、喜德县,西界冕宁,北连甘洛县、石棉。幅员2 256.47平方公里,辖9个地区工委、5镇、36个乡、288个村、908个村民小组、2个街道居委会。现在有汉族、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满族、瑶族、侗族、纳西族、布依族、白族、壮族、傣族等民族分布,总人口23.45万人。

过去在国家解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之前,越西县有着彝族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德古”领导下的民间调解。但国家建立了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之后,彝族传统的“德古” 民间调解渐渐被取而代之。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出现,越西县也逐渐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大调解工作体系,拥有调解、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2012年,我们调研了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的情况,发现该县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纠纷的案件大幅上升

2009年,越西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60起,结案556起,结案率为99.3%;2010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80起,结案477起,结案率为99.4%;2011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共571起,结案570起,结案率为99.9%。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结案率呈上升趋势。然而,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09年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493起,结案1412起,结案率为94.5%;20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275起,结案1176起,结案率为92.2%;201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 811起,结案1 056起,结案率为90%。这些数据反映出该县法院诉讼压力得到了一定的缓解,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

(二)人民法院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产生了诸多不足

由于该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较多,出现了办案人员短缺的窘境。同时,由于在民族地区,民族案件逐渐增多,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不会说汉语,而法院中会讲彝语的工作人员较少,从而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另外,该县人民法院中法官年龄结构偏大加之业务能力不强,在不断增多的案件压力下,办案质量得不到极大的提升。

(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过程中,传统的调解方式在民间重新出现

由于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各纠纷解决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及时地解决各类纠纷,这就导致了越西县过去被代替的彝族特有的民间调解方式“德古”再次出现。在彝语中,“德”是“瘠”、“瘦”的意思,即病态的象征,而“古”是“治”的意思,故“德古”指“治理人间的病态,惩罚非正义的行为”。在彝族地区,人们把熟知习惯法及其他社会规范,遇到纠纷能明析事理、仗义执言、以理服人的头人,尊称为“德古”。过去,在我国彝族地区,彝族人遇到重大、疑难纠纷或者案情复杂、矛盾尖锐或涉案人数较多时,则会请“德古”等民间权威来进行调解,从而迅速有效地平息纠纷。虽然越西县又出现了“德古”民间调解,但由于“德古”属于至今并未纳入正式制度的民间调解,未成为多元化解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解决方式,所以当地诸多彝族群众虽然内心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处理纠纷,但迫于司法途径的权威性,仍选择花高成本,走司法程序。

(四)越西当地群众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认同感不高

从调查问卷的信息来看,我们发出调查问卷310份,其中有213份(占问卷总数的68%)的问卷一般群众反映:他们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仍倾向于人民法院。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通过司法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而调解仅仅作为一种尽力让双方达成共识的一种方式,不具有强制力,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障权益,与其浪费时间在调解上,不如直接走诉讼程序。从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来看,当地群众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认同感不高,更认同人民法院的诉讼解决机制。

上述四个方面反映出:越西县非诉讼方式解决案件比例在上升,法院诉讼压力在增大,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认识不够,这些问题充分说明在该县宣传、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健全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越西县随着经济的日渐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利益关系也不断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也随之出现。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呈现出繁荣景象,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另一方面,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觉醒和增强,各种形形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矛盾错综复杂。所以在社会管理创新下完善彝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一)有利于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

在建设西部民族地区和谐社会中,努力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纠纷机制,整合一套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价值相互渗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大事。在“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时代背景下,引导凉山州越西县彝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进而推广到周边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于维护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纠纷主体的多样选择,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体现了纠纷主体对各种解决纠纷方式有不同偏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能很好地尊重纠纷主体的各种选择,让纠纷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利益选择解纷方式。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并将其绝对化。它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重视民间和社会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以实现不同的价值。

面对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多发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能力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发挥多元优势,针对各类纠纷的不同特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灵活,效率较高;化解纠纷的成本低廉;能够妥善解决情与法、情与理、法与乡规民俗的冲突;能够拉近纠纷处理者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

司法的过高期待和传统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会直接导致法院压力加大,追求效率的动机使得法院不得不向增加法官人数、简化诉讼程序寻找出路,这必然会妨碍程序的正规化,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资源短缺、诉讼成本不断攀升、法律援助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司法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会不断扩大。而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向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经济和符合情理的非诉讼服务,扩大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达到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完善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的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涵括了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和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两类。

1.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越西县人民法院目前正以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强化诉讼调解。在规范层面上,该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越西县人民法院规范诉讼调解规则》及越西县人民法院、越西县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此来规范调解工作。在原则上,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坚持走调解多判决少的路子。在目标考核上,将调解结案率纳入目标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目前该院创新调解方式,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调解工作。将庭前调解与庭中调解相结合,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同时,采取委托单位(组织)调解和人民调解员及亲戚朋友调解的方式,把民事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调解过程,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率。

2.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目前,该县已有几个乡构建起了“大调解”工作体系,如南箐乡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严格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综治维稳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实,把矛盾纠纷工作放在首位,并形成了相应的机制。具体做法为:一是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为副组长,具体负责“大调解”的日常工作,全面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排查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培训调解员、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三是扩大调解网络覆盖面。建立健全纵向覆盖镇、村(居)、社三级,横向覆盖各单位(部门)的调解网络,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员工作”。

总之,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下,越西县自2011年以来,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调处”,严格落实县、乡一月一排查,村、社半月一排查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调处工作制,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同时,以乡(镇)、单位综治办为载体,深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互动、运作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强化矛盾纠纷疏导能力。通过实行联合接访、上门接访、内部调解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和诉求渠道,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指引下,工作成效显著。如2011年第一季度,全县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15件,调处矛盾纠纷183件,调处率为85.1%,实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由多个纠纷解决机制共同组成,更重要的是这些机制在独立运作的同时,强化衔接,互相配合,实现功能互补。首先,应重视调解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相关协调指导机构,并定期了解人民调解的工作进展,从而研究相应对策,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其次,可以建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庭审观摩和联合培训制度,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等组织密切联系,强化工作配合,达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意义上的功能互补。最后,应强化宣传引导,推广好的经验,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更大的优势,进而在全县形成健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严格规范各类纠纷解决机构

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不健全,部分原因来自纠纷处理机构的过于松散,这使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办案效率低、缺乏足够的工作热情,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由此可见,严格规范各纠纷解决机构,对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应在各纠纷解决机构建立严格的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各类运行机制,实行当事人监督制度,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应将越西县彝族特有的民间调解纳入正式的民间调解制度,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解纷方式。“德古”调解在越西县彝族同胞中具有很高的威望,所以将“德古”调解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定会从源头上解决诸多尖锐的民族矛盾纠纷,确保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当前可将“德古”调解逐步实现规范化,将其职责范围定位在民事纠纷中,至于刑事纠纷必须通过刑事诉讼解决,促进“德古”与人民调解逐步融合。广泛吸收民间有威望的“德古”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培训增进其对国家法律、政策的理解,促进两种调解方式不断融合,功能互补。在当事人权限范围内,调解活动的方式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可以以“德古”调解方式进行。

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越西县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实现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从而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性,促进彝区和谐稳定,正是当前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我们相信越西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将走上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地促进彝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永强,乔闻钟.民族地区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新探索——关于“北川模式”的调研与思考[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5):5.

[2] 刘永强.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北川模式[J].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4):18.

[3] 马尔子.浅谈凉山彝族德古[J].凉山民族研究,1992,(创刊号):15.

第2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关键词]纠纷;解决;对策;方法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社会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与危害。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周期,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基本理念

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有史以来最为多元化的状态之中,我们应当以多元化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1.解纷主体要多样化。解纷主体不仅应包括具有国家属性的解纷主体(如法院、行政机关),还应包括非国家属性的民间主体(如民商事仲裁机构、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人民团体、中介组织);不仅应包括自然人解纷主体,还应包括组织形态的解纷主体;不仅应包括特定行政区域的解纷主体,还应包括跨行政区域的解纷主体(如区域性调解组织);不仅应包括专门性的解纷主体(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应包括综合性的解纷主体(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等。2.解纷方式要多样化。向社会提供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尽可能多样,这些方式包括私力救济、公力救济,调解、和解、仲裁、判决等,既包括国家法、也包括政策、道德、民间习惯等。既包括强制性的硬性手段,也包括教育、引导、疏导的软性手段。

二、总体思路

要完善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就必须首先弄清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该说,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且部分地区在最近几年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发展,但总体上看,还有诸多缺陷或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重诉讼解决轻非讼解决,致使诉讼外的解纷方式被边缘化,未能保持持续健康发展:二是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解纷链,非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类解纷机制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导致解纷效率低下,解纷能力退化;三是未能完全明确各解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致使各主体相互推诿,解纷不及时;四是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未能得以有效缓解,导致纠纷解决社会效果差;五是解纷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未能充分调动。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即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大幅增加,诉讼解决纠纷的公信力遭受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多元解纷机制应以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在这一指向下,国家应根据解纷的总体有效需求制度性供给多元、多方位、多层次的、能满足或适应不同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合理匹配资源:这些方式之间既要能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要能紧密对接、协调共存。

三、基本对策

1 搭建平台,理顺机制。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构建的关键。党政职能部门是疏导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主体,党委、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从源头上减少政府和领导工作上的纰漏和失误,避免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制定正确的应对矛盾调节机制与对策。

第3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摘 要: 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变革转型阶段,大量新型矛盾、纠纷涌入法庭,基层法庭应接不暇,突出表现为“案多人少”,因此,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探索基层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很有必要。以曲靖市沾益区花山中心法庭为例,分析基层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对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机制构建提出设想。

关键词: 人民法庭; 多元化纠纷

 

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文化构建等方面相比,司法是与人民日常工作、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虽然是司法改革最微小的单位,但却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对法院的整体工作有直接的影响。不断产生的基层民事纠纷,使传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当下人民生活的需要已经不相适应,大量的纠纷涌入人民法庭,法官超负荷的工作现状,使人们更多地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构建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立足点。为了了解花山法庭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有效,以及需要如何来完善法庭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笔者对此做了调研。

一、花山法庭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概况

花山法庭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境内,地处云南最大的煤化工业园区内,为沾益区人民法院唯一一个派出乡镇法庭。法庭辖5个乡镇,67个村委会,440个村民小组,689个自然村,辖区总面积1710平方公里,人口21万余人,近三年年平均收案800余件。收案在2017年、2018年均达到负增长。笔者通过对花山法庭近三年涉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情况进行专项调研,梳理出以下特点:

(一)依托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明确庭内多元化纠纷解决责任分配

法庭按照1+1+1”模式推行责任制工作,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的包括登记立案、诉前工作、庭前准备等职责在内的综合保障团队。

综合保障团队履行以下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职责:1.运用多元化纠纷机制,运作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平台,完成了辖区内的司法确认案件;2.做好立案前的法律释明工作,联动相关基层组织或行政部门给予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3.运用委托调解、指定调解平台做好诉前及庭前调解工作。

(二)内部协作,灵活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综合保障团队根据双方意愿,及时确定提前调解和速裁方案,力求做到案件交接审判组前完成1/3以上的调撤率和速裁率。案件交接审判团队时,综合保障组应及时向审判组交换案件信息,包括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各自底线和主观意图,审判组认为还有可能进行调解的已开庭案件,再次移交给综合保障组进行庭后调解及法律释明。

(三)形成“网格化管理”的解决机制

法庭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司法推动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指导综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民事纠纷。“三室合一”即在基层警务室、调解室、综治室形成固定对接平台,加强同“三室”的联系和交流,并通过平台指导“三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并与“三室”互动,相互交流信息,相互合作,形成合力,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另外,在有条件乡镇成立诉讼服务站,在部分村级基层组织成立诉讼服务点,法庭与辖区内各诉讼服务站(点)定点联系,法官定片定责全面对接,联同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和诉讼信息联络员形成“三员合一”联动机制,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就地调解、及时化解等便民服务。

( 四) 多元联动调解机制

总体来看,法庭在构建多元化解纷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层次丰富多样的、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当地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解纷机制,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现有解纷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是注重法庭附设调解和委托调解,但忽视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当事人不能有更多解纷途径选择; 二是调解员的选聘注重社会经验、身份地位和专业知识,但忽视了调解的进行还需要调解技能、调解人伦理、职业认同感等; 三是对于非诉调解的调解协议效力,虽然通过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和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等方式来确保得到执行,解决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后顾之忧,但要注意调解协议过多地进入强制执行无疑不符合调解的本性,特别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了获得执行,当事人还需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制作调解书,这无形当中又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与选择调解的初衷相违背。四是多元解纷对接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诉前引导有限,只是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然后由法院安排委托调解,当事人的选择受到限制。

三、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个社会不断趋于和谐,构建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的矛盾纠纷提供多渠道解决途径,相互协调、补充。通过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将全部的纠纷引入司法也不现实,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因此,在现有纠纷的解决方式下,笔者根据法庭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要求,通过资料与实践分析,对其进行合理整合,未来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设立诉调对接平台,完善诉与非诉协调机制

在人民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邀请妇联协会组织、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入驻法庭调解案件,尽可能地使“诉调对接”平台的分流、释明、协调、推广等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在平台设计上要考虑平台的综合服务能力,将诉讼服务、信息咨询、立案登记等功能加以融合,实现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为保证“诉调对接”工作能够长期有效地进行,人民法庭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诉调”工作负责,并与调解、公证等机构或组织进行合作,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人民法庭可就类型化纠纷不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对审理的典型案例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旁听,或通过其他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更好地解决纠纷。同时,人民法庭也要对基层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予以支持,积极与行政部门、其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以期建立长期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沟通的合作机制。定期为调解员举办培训活动,将在基层遇到的经常性案例进行汇编汇总,给予其有效的指导。在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参与到较为复杂的纠纷时,人民法庭可以及时提供相关法律解析,依法提供相关调解意见。

(二)有选择实行诉前强制调解

所谓诉前强制调解是指当事人将特定类型纠纷诉诸法院之后,法院在正式受理案件之前,将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人员进行调解。[2]  2012 年民诉法规定了诉前调解制度,法院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在诉讼前进行调解。但由于“适宜调解”过于原则,且法律也没有对诉前调解区分任意调解和强制调解,因此司法实务中,诉前调解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当前在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的情形下,需要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分流作用。除了可以通过法律指导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外,还可以根据纠纷繁简、金额大小等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诉前强制调解。目前已有省市规定了诉前强制调解,如《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了诉讼标的额10 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注)

(三)运用综合措施,提高多元纠纷解决效率

法院内外相关制度的完善是法院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也是提高解纷效能的关键。因此,就内部考核机制而言,对法官的考核标准应当做适当调整,不能再单纯地以结案数量作为法官考核的基本依据,而应当将法官指导、培训、引导人民调解以及培训调解人员,或是非诉调解组织申请进行个案协助的工作都应适当纳入考核范围。同时,逐步完善速裁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优势,快速审理、快速调解、快速裁决的职能作用。另外,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在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且法院对其和解活动进行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时,可以规定将庭外调解的时间不纳入审理期限,对原限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经法定程序延长期限的,所延长期限也可不计入审限。

四、结语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构建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这必然是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其中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尝试新做法。要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看成开放体系,所有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均可以纳入,而不限于本文所述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笔者期待不久的将来花山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丰富完善,为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做出一份贡献。      

 

注:诉前强制调解在实践中被赋予多种术语表述,如“调解前置主义”等被当作诉前强制调解的同义语。( 参见王福华《论诉前强制调解》,《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第2 期第19-27 页) 可见《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节工作的规定》里规定的“调解前置程序”指的就是诉前强制调解。

 

参考文献:

[1]公丕祥. 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J].江苏法制报,2008( 3) : 79.

第4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近年来,成都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05年各级调解组织对所发生的35119件民间纠纷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34282件,成功率达97.6%,比上年提高了1.54%: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04件、1357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510件、18983人次。与前年相比,这种防止纠纷激化、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事件有所下降。

目前,全市已建立起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4765个,调解人员41545人,调委会委员19406人,其他调解人员22139人。

面临的新问题

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发挥着调解社会矛盾、缓解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矛盾的转移,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许多新问题。

利益格局变化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调解的范围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以及生产经营等常见性纠纷发展到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下岗待岗、企业改制重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诸多方面。据统计,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纠纷、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矛盾和纠纷2004年为8364件、2005年为10192件,占整个纠纷的25%和29.02%;其中,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纠纷等均呈上升趋势。

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导致调解作用发挥不够。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使传统的单位组织逐渐解体,以利益、价值和观念共同为特征的新型的共同体正在生成。新的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需求呼唤着新的社会组织,更期待着社会组织发挥自我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但在成都市,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比较缓慢,特别是农村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社会组织发展不足,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调解功能就发挥不够:一方面群众的权益需求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难以得到社会的关注;另一方面被压制的权益诉求往往因社会组织的缺失和调解不力,发展成政府同群众之间的矛盾。

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偏低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从全市来看,调解人员共有4154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有6574人,仅占15.8%;高中学历有20611人,占49.6%,初中以下有14360人,占34.5%,调解员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还普遍偏低。加上调解员年龄老化,受过专业培训的比例也较小。文化素质的偏低和法律知识的不足,直接带来的是T作能力有限、工作方法欠缺,难以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影响纠纷的调处质量。

建议与对策

日前社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都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处理不当,容易使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积极培育新型社会组织内部的调解力量。许多复杂的利益冲突引起矛盾纠纷都是通过社会组织之间的谈判、协商来加以解决。因此,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缓冲器,调解矛盾和纠纷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各种矛盾和纠纷初起之时,最先觉察的往往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社会组织。早觉察,早调解,可以避免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以行业组织为例,由于行业组织具有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的优势,由其来调解行业成员之间以及与行业有关的纠纷就较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具有不容置疑的优势。所以,一方面要改变对社会组织重监管、轻建设的思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支持,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因势利导,在这些新型的社会组织中建立调解机构,扩大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并以此形成专业化的优势。

科学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转移和复杂性,人民调解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一个更加合理、高效、公平、能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法院附设调解机制。这是一种虽然以法院为主持机构、但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可以借鉴上海等地探索建立诉讼内调解工作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二是建立人民调解专业机构。这个机构与其他民间、自制调解组织相比,在经费上、组织上、人员上有所保障,它由政府埋单,以法律服务人员或志愿人员组成,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更具专业性、权威性。

建立一支高素质、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通过选聘那些公道正派、有文化知识、业务素质较强、群众威信较高、懂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自愿加人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计划、统计排查、信息反馈、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与法院共同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公信力。还要大力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考试考核,发给等级证书,使之成为聘用调解员的重要依据,从而稳定基层调解队伍和维护调解的法律威信。

我国毕竟有着历史悠久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传统,拥有现存的各种调解、仲裁制度及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体对这些方式亦有长期的认同和习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运作中也有较好的基础,因此,只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就能应对新的社会矛盾,化解新的纠纷。

第5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以党的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综治委的工作部署,认真扎实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公司工作顺利开展,构建和谐平安社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各类矛盾纠纷和处置能力,要实现“五无”工作目标,即无刑事案件发生、无治安案件发生、无灾害事故发生、无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无参与组织人员和组织活动。整体工作绩效要实现“五个”提高,即: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明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明显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水平明显提高;执行政策法规的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深入扎实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准确排查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前提和基础。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掌握本单位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完善预警预测分析机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工作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要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系统全方位、多层面地深入开展调查摸排,切实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排查彻底,为解决矛盾和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通过走访用户、接待用户来访、召开大客户及行风监督员代表会议等办法,进行摸排梳理,扩大排查的覆盖面,确保把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点和死角。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归类梳理,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由公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疑释惑、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同时要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积累,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矛盾汇集到上级。

(三)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要增强调解意识,坚持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在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活动中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引导群众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消除分歧和隔阂,真正达到定分止争、息事宁人的目的。要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教育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实际出发考虑问题,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防止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引发新的矛盾。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单位要以这次集中活动为契机,及时总结基层典型经验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进一步整合综治、维稳、调解、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会资源,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紧密协调配合、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个平台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努力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打牢基础。

(五)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构建治安防范的长效机制,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镇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把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力量配置、经费投入等切实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构建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完善公司治安防控网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定期对单位内部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提升技术防范水平;扎实开展安全文明住宿小区创建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坚决抵制和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陋现象,反对。

第6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关键词:ADR 多元化 高等院校 教育纠纷 解决机制

一、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

(一)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高校教育纠纷解决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因此,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到高校教育纠纷解决中,并结合高校教育的发展规律和高校管理的各种实际情况则形成了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初构想。

(二)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

效益性。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法律所认可的争议解决方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探索,也有个是否经济的问题。如教育仲裁采用的程序简捷、方式灵活,成为低成本、高效率的教育纠纷解决方式。第一,教育仲裁启动基于学生的自愿选择,增强了结果的可接受性,从而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中经常出现的当事人缠讼现象,有利于纠纷的及时终结;第二,教育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避免许多诉讼程序无法克服的繁文缛节,有效缩短解纷时间;第三,教育仲裁制度可以避免教育纠纷过多地进入诉讼程序,实现教育纠纷案件的分流,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衡平性。高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承认和尊重学校自治,同时现代法治应当强调学生受教育权益的维护。因此,学校自治与司法介入必然成为一对矛盾。在司法介入与学校自治的搏弈过程中,学生的部分权益特别是学术权益难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所形成的纠纷亦难以在现有的解纷体制下得到排解。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贯彻了多元裁断理念,突出了仲裁的衡平性特点。基于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学术纠纷可以通过教育仲裁、人民调解获得解决,从而能够有效监督学校学术权力的行使,并改变学术纠纷缺乏有效解决途径的现状。在教育纠纷的权利救济体制中,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为教育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学术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统一的解决机制,衡平了司法介入与学校自治的矛盾。

人本性。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对于有关身份和人身关系的纠纷,不至于导致争端解决中双方关系的恶化。而且以非诉讼方式的柔韧性灵活、妥善地处理纠纷,建立起矛盾冲突的缓冲机制,更加有利于化解矛盾。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治校理念。

公正性。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多方主体的参与,这一制度安排使解纷过程得以透明、公开,能考虑到纠纷双方的诉求,有效地避免了单一行政和司法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缺陷。如学校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和仲裁人员的三方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仲裁人员在仲裁过程中的独立性,从而促进了公正结果的形成。教育仲裁作为一种教育纠纷救济途径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并自主选定仲裁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理念。即从主观角度来看,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更容易实现纠纷解决的公正价值目标。

教育性。赫尔巴特认为教育是以道德的养成为最高目的的。教育必须形成学生一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使之成为“完善”的人,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手段还是教学。要进行道德教育,就必须进行教学。然而教学效果不仅受文化知识交流的影响还受到教学理念、学校文化、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影响。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学校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无疑会影响学生的思维和观念,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就是本着“治病救人、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注重教育”的原则通过建立“团体组织劝导——人民调解——教育仲裁——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诉讼”的梯级纠纷解决渠道,使学生在寻求解决途径之前有一个对纠纷的理性思考过程,这对于缓解学生的心理冲突,促进学生客观冷静地分析矛盾纠纷提供了缓冲的机会,起到了自我反省,自我教育的作用。#p#分页标题#e#

二、当前高校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一)当前高校教育纠纷的类型

行政纠纷。根据教育行政事务重要性程度和纠纷解决途径的不同,行政纠纷又可以分为行政法律纠纷和行政管理纠纷两类。前者主要包括受教育权纠纷、学历、学位证书纠纷;后者主要包括处分决定纠纷、管理制度纠纷、选择权纠纷、知情权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人身损害纠纷、财产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

学术纠纷。主要包括成绩评定纠纷、学位论文判定纠纷、学位授予纠纷、实习就业指导纠纷。

(二)当前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申诉制度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诉,请求处理。但该项制度并未得到规范、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尽管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设立及相关申诉程序,但申诉事项仅局限于行政纠纷,具体的处理程序仍不完善,缺乏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性,解纷过程实际由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操控而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且申诉并不引起法律程序,申诉制度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学生具有行政管理权,学校做出的行政行为理应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是,我国行政复议法仅明确将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相对人申请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而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明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和处理机制,导致行政复议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且因行政复议机关为学校的主管部门,制度运行的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

诉讼制度的不足。有权利必有救济。尽管我国教育法没有确立对学校教育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但近年来,法院已经受理了大量的教育纠纷案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为司法介入教育纠纷做出了重大突破。但仍需注意,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决定司法介入必须保持合理限度,现行诉讼法对教育纠纷的受理范围明显有限。一方面,基于学生与老师的特殊关系以及标的琐碎、审限太长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教育纠纷不可能或难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理论上尚存争议,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学校与学生的行政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的民事纠纷只能诉诸民事诉讼法,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没有体现教育纠纷的特殊性。

解纷机制体系设计的不足。当前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由申诉、行政复议和诉讼三部分构成,其中申诉、复议仅适用于行政纠纷,且行政纠纷适用诉讼存在一定障碍,而学术纠纷根本没有规范、有效的解决途径。整个解纷机制体系的设计不合理,解纷功能不强,直接导致教育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而学术纠纷根本无法解决,由此教育纠纷堆积,学生怨声载道,学生与学校关系紧张,严重滞碍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

(一)改革和创新现有行政和司法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制度,发挥行政和司法在解决高校教育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进一步提升行政协调解决纠纷的效能。通畅的社会沟通系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历史和现实都已经证明,强行压制不满情绪是不足取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可谓一针见血。因此,高校应构筑健全的利益表达制度和意见反映机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为学生设置相应的不满情绪宣泄渠道,充分发挥行政协调解决纠纷的功能处与作用。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的程序建设。高校要切实履行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规定的义务,完善接待和处理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的工作机制建设,确保工作分工明确、协调统一,要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对重大突发性纠纷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做到及时反映,及时化解;二是要改进处理方式,对重大疑难的案件邀请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教师职工代表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议,为妥善解决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立和强化司法窗口“110”联动的信息枢纽功能;三是要扩大强制性的行政先行处理的范围,针对纠纷在某些领域的多发性,现阶段可以考虑将行政先行处理的范围扩大到知识产权、成绩评定、人格权纠纷等领域,使当事人获得非对峙性的和解机会,从而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以有效地缓解司法工作的压力。

建立市场化的司法协调纠纷解决机制。在调解环节中适时融入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功能逐步由服务主导型向纠纷导向型转变,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有偿咨询和专业服务。建议高校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达成法律服务共建协议,成立学校法律顾问团,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为学校依法治理提供的决策支持,参与学校自治的各项工作,通过窗口“门诊”、难点“会诊”、热点“出诊”、突发事件“急诊”的方式,针对性地开展纠纷调解、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参与高校听证,将法律援助引入,动员律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学生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有效提升的质量,增强的法理含量。

健全涉高校案件的司法运行机制。法院在处理涉高校教育纠纷时,要坚持慎重、依法的原则,既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落实好有关政策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并着眼于化解矛盾纠纷。为此,法院应做到“三完善、一充实”。应完善的三个“机制”包括:一是贯穿法院工作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排查和调处机制,按照属地原则定期对重点案件进行摸排调处,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应急处置机制,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能依法及时果断有效处置各种事件;三是针对高校教育纠纷的特殊审判运行机制。首先立案时应热情接待,努力稳定当事人情绪并认真做好指导诉讼的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优先办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原告解释清楚。其次选派擅长调解的法官承办案件。在诉讼中查清、分清是非,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解答,注意稳定当事人情绪,通过公平、公正的裁判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调解程序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高效、便捷的功能,尽可能地实现调解结案。再次,将法制教育贯穿于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个别妨碍正常诉讼的当事人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防止个别当事人的不良情绪扩散到整个群体。“一充实”是指设立高等院校人民法庭以充实该区域的审判力量,缓解一直以来的审判压力。高等院校人民法庭作为高校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将在调处小范围纠纷、化解学校内部矛盾、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p#分页标题#e#

构建司法部门与高校职能部门的良性协调沟通机制。司法权的被动性和高校行政权的主动性决定了涉高校教育纠纷的救济重在法院,防范和解决重在学校。特别是带有一些政策因素的涉高校教育纠纷,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往往难以统一,由学校党委、行政部门出面做一些工作,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行政部门不配合、不协作,可能使一些原本通过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即可消解的矛盾无法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为此,司法部门与高校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便加强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及时完成共同的目的——消除纠纷,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高校立法或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建立了处理涉高校教育纠纷的经验交流的平台,以促进纠纷妥善解决。

(二)积极探索和推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高校教育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建立人民调解在高校教育纠纷解决中的工作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简便、经济、对抗性小,能够做到情、理、法相结合,既打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打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符合我国国情和校园文化传统,易于为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推动和谐校园建设。要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首先,要构建起由学校职工、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以及学校社区代表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其次,加强人民调解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工作保障机制建设,推动人民调解解决高校教育纠纷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努力提高调解的质量。

引入仲裁制度,建立符合高校发展规律的内部纠纷仲裁机制。在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置上,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仲裁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仲裁行政方面的工作,主任不得兼任仲裁员,副主任和仲裁员按纠纷分类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选聘,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和高校管理经验丰富的具有专业背景和专长的专家学者担任,还可以抽调青少年维权组织的有关人士或其他专业人士担任。实行固定的任期制以保证其民主性、公正性。设立仲裁委员会应明确其基本职责,即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对高校教育纠纷进行仲裁,仲裁充分体现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裁决案件。仲裁庭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程序尽量简便,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实施细则应参照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并结合高校自身实际情况。

(三)引导学生内部团体或组织积极参与高校教育纠纷解决,发挥学生内部团体或组织在解决高校教育纠纷中的辅作用。

所谓学生内部团体或组织是指在教育单位内,由学生组成的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辅助教学的团体或组织。具体形式有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班级等。高校里的学生组织, 其本身是具有双重角色的,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校方, 同时又是学生的代表,在学生管理工作上,可以以学生组织为媒介构建信息传递与互动的平台。学校可以通过学生组织进行“ 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 同时也可以通过学生组织获得“ 自下而上” 的基层意见,因此在“ 学校—学生组织—学生”三方互动的过程中, 学生团体或组织参与学校纠纷解决的作用不可忽视。

第7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然而基层调解组织弱化、人员老化、手段僵化、效果退化、动力锐减、各自为政,从而使得调解的范围窄、效力低、公信力差,造成使不少矛盾激化、冲突升级,群众在无其他选择情况下只有依靠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矛盾纠纷的出口变窄,因而群众上访不断,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严峻形势迫使各地纷纷进行探索,*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结合重建调解网络,率先在全国建立“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机制[1],此后江苏省建立从地市到村组六级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形成社会各方整体联动大调解格局[2]。

一、大调解机制的概念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3]。调解的概念中包含了纠纷原因分析、防止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控制处理矛盾纠纷之意,是一种综合的社会治理手段。根据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可分为友好调解、邻里调解、家族调解、社团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不同种类的调解其性质不同,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已就不同。大调解中“大”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对大调解有三种理解:站在法院的角度,对内所称的大调解是全员、全程的诉讼调解,除法院自己调解外,还包括委托协助调解,对外所称大调解强调诉讼调解与其他单位、其他调解的有效对接;站在司法局的角度,大调解主要指主体人民调解,尽管一定程度上揉合了行政调解和其他民间调解力量,强调是人民调解的网络建设;站在党委的角度,指党政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指导、其他部门参与、各种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纠纷排查和处理各种矛盾的机制。本文所称的大调解是指区县党委主导下的大调解,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方式灵活、反应灵敏、协调顺畅的矛盾纠纷的协商和处理。而大调解机制是指矛盾纠纷的一系列的程序、制度、规范和章程的总和。

大调解与ADR都能缓解法院审判压力,都能满足多层次纠纷解决的需求,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通过对话和协商的解决渠道,但他们还是区别:ADR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包括诉讼外的调解、传统仲裁,还包括法院附设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估、简易陪审团审判等方式。大调解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协调处理社会纠纷的一种机制,其范围仅限于各类调解,与ADR的运作方式不尽相同,而且与我国传统的调解也有差别,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4]。

调解只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手段而非唯一手段,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可以调解结案,但也可以以其他方式结案,大调解中含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但大调解并不能完全涵盖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大调解是多元化解决手段的一种但并非全部,大调解可以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的衔接起来,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

二、大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定位:一项机制制度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首先解决定位问题,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才能与社会环境相互适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1、目标定位:

(1)整合纠纷解决资源。目前我们的纠纷解决渠道除调解外,还有行政处理、仲裁、诉讼,但由于彼此缺乏信息交流,条块切割,各自为政,不能形成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大调解对外而言,就是要整合纠纷的各种解决渠道,与各种手段融为一体。对调解的内部来说,由于调解的范围缺乏标准,各类机构调解的职能不明,无专职的调解人员、凭想象和经验进行调解,没有调解的具体规范,调解的组织乱、调解的人员乱、调解的行为乱。因没有一整套制度和机制,调解人员不愿调解、不会调解、不能调解,其能力弱;调解行为和程序不规范、缺乏对调解过程的监督和对调解结果的审查,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强制调解,对调解地过程缺乏客观的记载,其效力弱;人员机构不健全,调解网络不健全,调解制度不健全,调解手段缺乏,组织管理弱。大调解机制对内而言,就是要针对调解中的散乱弱,有效整合各类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和调解手段。

(2)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由于各类组织的调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的,纠纷当事人想调解找不到有关组织和人员,被迫寻求行政处理和诉讼仲裁,随着时间的拖延、解决层级的提高,当事人花费的成本越来越大,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当事人的调解、和解意愿逐渐降低,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上极个别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脱节,行政处理和诉讼仲裁中不注重调解,个别处理裁决和判决的结果使当事人之间更加对立、对法律更加抵触、对社会更加绝望,并不能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以至纠纷解决渠道人为变窄,出口不畅。因矛盾纠纷的量大,而解决渠道单一,不可避免发生迟延和梗阻现象,而构筑大调解机制,其目的就是有效畅通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使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与矛盾纠纷的规律特点相匹配,给当事人创造更多的便宜及时有效的解决渠道。

(3)保障合法权益。目前调解有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规范化,将调解引向司法化,不能有效及时化解当事人的对立,促使其和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过分强调灵活性忽视合法性,重结果而不注重过程,强制调解、违法调解时有发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构筑大调解机制,就是要对调解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大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手段,就是要将矛盾纠纷引入正常的解决轨道,从而控制矛盾纠纷流量和流向,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控制其流动秩序,维护的社会稳定。与此同时,我们通过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信息采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摸索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消除产生的根源,促进社会和谐。

2、性质定位:大调解机制中可以分别制定各类机构的组织管理规范和调解的行为规范。但由于家族邻里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属于民间调解,诉讼仲裁调解又自成体系,如果单独制定组织管理规范将其全部纳入其中就有行政化的嫌疑;加上各类调解的侧重点不同,民间调解重在行为规范、行政调解重在网络建设和职能的发挥,诉讼调解重在支持和保障,分别制定规范造成制度的数量大,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将不可避免,无法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为了将各类调解有机整合起来,有必要制定一个集组织管理、行为规范于一体的制度规范。

3、功能定位:

(1)消解弥合:调解的过程,是一个协商谈判、信息交流、成本分析、风险判断、情感调控和利益妥协的过程,它可以弥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和对立,摸平创伤和裂痕,消解当事人的误解和积怨,消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化解矛盾和纠纷。消解弥合是调解的基本功能。

(2)预防引导:大调解作为一种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手段,就是要将调解贯穿于民间组织行为活动、贯穿于行政管理、诉讼仲裁程序之中,从而预防矛盾的激化与冲突升级,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矛盾纠纷、合理表达诉求、选择合理的调解手段和方式,正确分析风险和成本,合理追求利益,妥善的达成协议,尽快解决矛盾纠纷,使各类矛盾纠纷进入经济安全快捷的解决渠道。预防引导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功能。

(3)协调控制:大调解之所以大,是因为涉及的机构多、人员多、方法多、范围广,要综合发挥最大效益,就必须相互协调,整体进行控制。我们在大调解机制中,应重视调解信息的收集、上报、分析、管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使各类中调解方式相得益彰、相互补充,各类调解人员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各类调解机构职能明确、目标一致,共同协调纠纷、控制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协调控制是大调解机制最为突出的功能,也是其最大的优势。

4、范围界定:理论上讲,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均可以进行调解,大调解也不应例外。但是有些调解属于有些机关的专属特权,除主管机关的授权和委托,其他机关不能染指,因此大调解中有职责划分,如涉及有关确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刑法定罪量刑等,各类调解机构应当准确把握自己的职责和定位,不能逾越自己的职权,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得不到确认和保障。公安机关处于矛盾纠纷的前沿,接触和处理大量矛盾纠纷,但其调解职能有所弱化,有必要在大调解中恢复,如治安案件、交通事故、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其他如案件、行政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全也可以进行调解,都应当在调解范围中一一列举。

(二)整合:大调解并非各个机构、各种调解行为、各种调解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对调解中的观念、机构、职能、方法手段进行整合,使其目标一致,发挥最大效益。

1、整合观念显作用。调解并非解决矛盾纠纷解决的唯一手段,但有其他手段不能相比的优越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全局认识调解,从弥补法律规则局限性来创新调解,从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角度来把握调解,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来推动调解,扩展调解的范围、加大调解的力度、提高调解的效果,在行政处理和仲裁诉讼时植入调解理念、嵌入调解程序、贯穿于矛盾纠纷解决的全程,与其他解决纠纷手段相互融合,求得和谐的结果。

2、整合机构强核心。大调解的整合中机构整合尤为重要,具体整合时,应当凸显区县党委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作用,政法委作为党委的该项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规划制定、日常信息收集、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表彰和弘扬先进、通报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和教训。各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制,明确牵头协调单位,明确参与职责。街镇党委要充分利用维稳中心的信息采集传递、分析预测、联系协调、检查考核职能,发挥其核心枢纽作用。在机构整合中,应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有机融合,搭建合力平台,要重视网络建设,在纠纷多处建立联络点、在易脱节处建立对接点、在基础好处建立示范点、在僻远地区建立巡回点,将矛盾化解在前沿,消灭在基层。

3、整合职能建网络。大调解中,调解的种类纵多,而各类调解性质不同、定位不一,工作方式和重点区别较大,故应对其职能进行整合。应当以家庭、邻里、友好调解为前沿,以村居调解、企业调解和街镇维稳中心为骨架,以人民调解为主体、以仲裁诉讼为支撑保障,以行业、社团和行政调解为补充来构筑调解网络,注重各类调解的相互转换,有效对接,合理分流过滤矛盾纠纷,使其在各类调处渠道有序流动,充分发挥调解人员引导、促进、服务职能,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机制形成,促使矛盾纠纷的消除和解决。

4、整合方法求效果。由于各类机构的性质不一、调解的范围不同,方法手段有所区别,但亦有其共性,也需要进行整合。具体调解中,调解人员要把握角色和定位,要引导当事人对准焦点、调整情绪、追求权益,选择合理的解决渠道,选择正确的调解方案;进行法律释明、政策宣传、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控制情绪、进行信息沟通、成本估算和效果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即可当面调解,又可背靠背进行,即可单独进行,又可委托他人、请外来力量协助,方法、地点、方式可灵活掌握。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把握引导、合意、审查三各关口,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彻底消除矛盾纠纷。

(三)规范:大调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而权益的维护就必须有一系列的管理规范、程序规范、行为规范和结果规范来作保障,才能使各机构、各种调解行为实施有效对接、有机衔接。

1、管理规范:就是对各单位各部门调解行为进行组织管理、协调控制、有机整合的规范。大调解实行分工负责制,确定日常工作机构,落实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责任,与此同时,完善诉调对接、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在法院和仲裁机构设立调解办公室,法院内部设立导诉室,在各街镇设立便民诉讼点,聘请诉讼联络员,使诉讼制度与其他调解方式有效契合,与大调解网络有机融合。与此配套,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分析预警制度、矛盾激化防范制度、信息上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培训制度,检查考评制度、奖励表彰制度等管理措施。

2、程序规范:对各类调解的形式、方式和步骤进行规范,规定委托、协助、移送调解应当履行的手续,完成时间界限,使调解网路与诉讼调解实现有机对接;保障当事人的调解方式、调解机构、调解方案的选择权,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规定调解的步骤、调解方案提出程序,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文书制作与送达、诉讼调解笔录提出了要求,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直接申请执行和支付令的条件予以明确。

3、行为规范:对调解的范围进行细化、列举加强调解和着重调解的矛盾纠纷,明确调解边界和重点;对调解人员禁止进行细化,明确实施禁止的法律责任,对调解人员引导、协助、保密义务进行细化,增强调解行为的可操作性,规范调解行为;明确诉讼调解的监督和审查义务,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审查内容、审查原则进行细化,规范调解的监督和审查行为;对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行为进行规范,强化诉讼调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结案的,根据诉讼进程对诉讼费实行减免,对案件实行快审快执快结,建立当事人选择调解行为的激励机制。

4、结果规范:对调解协议的构成要件、内容、形式进行明确,对自愿合法原则进行细化,规范调解协议和和解协议;对于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内容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赋予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效力;在诉讼调解中,要求在调解书上注明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情况,对于无需法律文书的调解案件,可不再制作法律文书,规范调解结果。

第8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按照《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现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条款,确保民营经济“法无禁止即可进入”,从源头上保护民营经济跟其他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二是对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全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存在限制民营经济发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法治环境。三是制发政策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对新制发的规范文件,起草单位一律征求企业行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意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今年以来,为县政府常务会合法性审查218件,其中招商引资协议91件,督促催办备案规范性文件7件,继续有效的59件,拟修改的2件,失效的43件,没有出现与上级政策法规相违背及违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

(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一是完成行政执法“两主体”清理。开设法律大讲堂,组织各级领导干部200余人集体学法,强化干部法治思维。完成了行政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清理,完成全县245执法人员证件办理。8月14日,在县中学举办2020年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县考点),全县乡镇部门共234人参加,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强化执法实务培训,邀请专家集中开展执法实务培训2次,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大对重点执法领域的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17件。二是落实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组织县级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强制权力事项网上运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水平,避免过多扰企。三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开展证明事项清理,严格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通过日常检查、接收举报、专项检查等形式,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整治市场监督管理行业乱点乱象,规范217家企业、商户经营活动。及时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整合法律服务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一是完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工作指引,提升担任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律师的专业素养。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作用,积极掌握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帮助民营企业提升防范法律风险能力,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引进绵阳3家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二是组建涉企专业服务组织。依托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参与涉企重大项目洽谈,起草、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及合同协议。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靠前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法律政策八进”活动为载体,持续开展“法律政策进工地”“法治体检”等活动,在宜居县城、漳扎魅力小镇、九绵高速(LJ3、LJ6标段)、川九路等重点建设工地,组织律师为工地项目部提供“点对点”的一站式法治体检服务,审查劳动合同120余份,提出法律意见20余条。三是健全公证法援服务机制。创新民营企业法律援助机制,为民营企业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引等法律服务。加大对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协调沟通力度,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公证机构服务市场功能,主动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投资保护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今年办理涉企公证6件,法律咨询150人次。四是防范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打造“调解进企业”矛盾纠纷机制,拓展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多元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开展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全力化解涉企特别是民营企业矛盾纠纷。今年各级调解组织受理涉企纠纷8件,调处成功8件。

(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一是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将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与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有机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定期服务民营企业典型法治案例,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浓厚的民营企业营商法治氛围。二是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扎实推进对民营企业的法治体检活动,为民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和法治宣讲活动,加强民营企业的政策解读,构建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企业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开展“法律大讲堂”法治宣讲活动。邀请知名律师围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劳资纠纷等涉企案件深入剖析解读,并进行现场法律咨询。今年开展法治进工地13次,发放宣传资料1800份,解答法律咨询72人次。

(四)主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一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持把安全管理作为服务保障工作的重点,严格按照“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必检”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此外,专管民警还深入各重点项目建设工地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律知识、安全管理常识教育培训,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治安管理责任书,全面落实治安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稳定。二是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特殊人群管控,切实过滤危险因素。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切实增强风险理念,结合灾后重建治安维稳工作实际,主动进攻,以“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为主线,牢牢抓住“管人”这个关键点,坚持以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规范实名制采集和特种行业管控工作,全面掌握流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全力防范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和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整体法治意识不强,营商法治氛围不足。当前我县依有部分群众“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利不信理”,导致缠访、闹访现象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权威和营商环境。部分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守约意识还不够强,导致有不依法经营现象出现。

(二)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较少。经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县域内聘请律师法律顾问的企业仅6家,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集中在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事务等方面,极少参与企业决策论证,为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甚少。

(三)调解员素质不平衡,影响工作效率。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涉企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人民调解员的依法调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县仅有85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素质能力存在参差不齐,导致有的调解工作质量不高,效果不理想。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齐,营商环境还需优化。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还是有选择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营商环境大打折扣。

(五)部门服务欠优。职能部门服务质量有待提高。职能部门在服务意识、质量方面还有所欠缺,存在态度冷漠、推诿扯皮等现象,办理手续过长,甚至还出现某部门的股室遗失企业相关资料的情况。政务中心未完全发挥职能。目前,政务服务中心将各职能部门的部分窗口单位整合到一起办公,仅实现了办公地点的整合,还未能搭建能够沟通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之间办理情况等信息共享无法实现,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仍然步骤多、时间长,无法做到多证合一、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等目标。

三、下一阶段工作举措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分析我县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根源,及时整改问题,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断壮大我县民营经济发展。

(二)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涉企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一窗多办事”。推进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的有机衔接。推进民营企业纠纷调解仲裁,在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选聘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调解联系点。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并发挥作用。坚决查处影响行政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类行为。

(三)要扎实推进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快推进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成本较低的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民商事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支持,促进民商事纠纷解决组织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为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公益,为建设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多服务。

第9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20__年综治工作思路

20__年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平安斜桥”“法治斜桥”的工作部署,着力创新社会管理,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提高我镇综治工作水平,保持我镇社会的持续和谐稳定,为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着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1、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工作。认真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发挥基层综治工作站的作用>!

2、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以我镇实行的“三五”工作日制度完善定期排查、下访接访、领导包案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和有效调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3、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重点加强部门的衔接,规范综治工作重心联合调解程序。构建部门协作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高效化解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两新建设等突出矛盾和纠纷。

4、完善预防和处置机制。建立完善群听性事件苗头隐患排查、研判、报送、预警等制度;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指挥机制。提高预防,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二、注重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注重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1、加强和改进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围绕“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实”的工作要求,完善落实“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实有人口管理模式。依法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2、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解决刑释解教人员中“三无人员”的救助帮扶问题,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3、健全青少年违法犯罪防控体系。落实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子女,低收入家庭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帮扶、教育管理。

4、严密高危人员管控。摸清精神疾患人员,吸毒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底数,有针对性的落实教育管理措施,加强服务救助。

三、加强社会治安打击防范工作,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1、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财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的各项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发挥视频监控技术在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积极稳妥的推进“技防进农家”工作。加强村级巡防队的建设,落实监督措施,充分发挥其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

3、广泛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在深化平安镇、平安村(社区)、平安单位创建的基础上,要组织平安市场、平安铁路、平安医院、平安校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

四、强化基层基础,夯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1、加强基层综治网络建设,抓好基层综治站及综治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发挥综治组织统筹、协调等职能作用。

2、深化镇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任务,规范制度机制,充实工作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巩固嘉兴市级“示范综治工作中心”,争创省级“示范综治工作中心”。

3、完善综治例会制度,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综治工作例会,分析综治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矛盾、问题办法。

4、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村、社区综治工作考核办法,充实考核内容,推动综治工作制度化、规划化建设。

5、严格执行责任查究、一票否决等制度。

五、加强(市长电话)办理工作加强(市长电话)

1、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构建大格局,全面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

2、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工作双向规范,提升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