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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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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协议

第1篇:委托收款协议范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简化甲方的缴费手续,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就甲方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移动通信费用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授权乙方通过甲方的开户银行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移动通信费用。

二、甲方同意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支付移动通信费用的用户为:

单位名称:_________

用户名称:_________ 用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用户号码:_________

注:单位为个人付费时需提供个人用户身份证件

三、乙方每月通过银行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收取上述号码产生的上一个月的移动通信费用。若甲方帐户余额不足,将导致银行无法划拨整笔应缴款项。

四、甲方应确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登记的开户行账户真实有效,并已授权甲方的开户行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小额支付系统的定期借记业务支付移动通信费用;甲方在承付期内应确保其账户有足额款项用以划拨应缴移动通信费用。因甲方提供的开户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或者因账户余额不足、销户、冻结、未授权等甲方原因致使托收失败、托收错误从而导致欠费的,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到乙方的营业前台,使用现金缴费方式补缴欠费。乙方有权追缴甲方未缴款项、停止通信服务,并每日按甲方所欠费用的0.3%收取违约金。

五、非甲、乙双方过失(如银行系统的客户资料录入工作延误等)造成托收失败的,乙方应协调双方开户银行尽快完成结算处理,甲方应协助乙方使用其他缴费方式缴纳移动通信费用。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甲方未办理银行托收业务取消手续前,本协议有效。本协议书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开户银行各执壹份。

甲方户名: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

开户行行号: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

甲方单位财务章:_________

甲方经办人:_________

经办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通信地址: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第2篇:委托收款协议范文

__________单位: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______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收款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

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人名称: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日期:x年x月x日

公司付收款委托书

委托方: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人。

代收金额: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名: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委托方签章受托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公司付收款委托书

委托收款协议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本人与________________欠款纠纷一案中,作为本人参加非诉讼的委托人,全权此事,受托人在处理上述事情时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委托权限:协商、调解、和解、收集证据、诉讼、控告。

所有追收的欠款或现实所有权益直接汇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声明:未经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无权直接收取现金,否则您的还款行为视为无效!

我们仅委托该人与您进行友好洽谈协商,督促您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未授权他使用绑架、非法拘禁、伤害、暴力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对他的非法行为你可以报告当地警方或投诉。

第3篇:委托收款协议范文

“财智帐户”应收款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紧密结合客户资金运动特点,向客户提供最为适合的应收款服务,协助客户快速归集资金,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借记

如果收付款双方账户均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经付款人预先授权后,中国工商银行可以按收款人提供的帐户、金额、盲格扣收付款人帐户资金,帮助收款人快速、方便地实现全国范围的收款。

2.“即时通”

“即时通”是中国工商银行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网络,为公司客户提供的项资金异地通存通兑服务。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账户后,可以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一综合网点对该账户进行资金存取操作资金划转瞬间完成。王要功能包括异地现金存人、异地转账存入和异地转账付款。

3.“支票直通车”

“支票直通车”是中国工商银行利用现有的POS网络,开发出的旨在加快支票结算谜度提高支票结算安全性,方便支票结算夏易的一项创新结算产品。基本功能包括在线实时支付、在线确定是否空头和在线鉴别支票密码。

4.电子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收款平台客户可通过在线提交单笔或批量收款文件,主动扣收对方账户,实现资金快速入账。服务方式有网上收费站和B2B在线收款两种。

5.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6.上门收款

中国工商银行提供专业化的上门收款服务。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利用专用设备及IC卡手段,确保收款安全。所收款项及时入账。

7.协议钱箱

中国工商银行提供协议钱箱服务。双方签订协议后在客户现钞量较大、银行在营业终了前难以清点时,可先按客户填写的进账单金额记账,当日起息,次日清点核对。

“财智帐户”应付款服务

在传统的利用支票、汇票、本票进行支付的基础上,中国工商银行不断创新支付产品,提高客户财务管理效率,协助客户有效控制付款行为。

1.电子汇兑

中国工商银行依托实时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决捷的电子汇兑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内任意网点之间的汇款,加急业务可实时到达收款人账户,批量业务24小时内到账。

2.网上银行支付

中国工商银行强大、安全、便捷的电子支付平台,足不出户满足客户的各类支付需求。通过证书机制实现对支付额度和支付方向的双重控制确保支付安全。服务方式有电子付款、批量付款、预约付款、企业财务室4种。

3.工资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提交的付款指令,可以客户将工资批量支付到员工的个人账户,简化工资发放手续,减轻工作强度,减少业务差错。

4.牡丹卡公务用卡服务

“牡丹卡公务用卡服务”是中国工商银行利用牡丹商务卡为政府及企事业团体提供物品采购、会务费、参展费、团体差旅费等付款服务,以及利用牡丹个人卡为政府及企事业团体提供工资、报销个人差旅、培训、医疗、保险等费用的付款服务。

5.信用证

中国工商银行提供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服务。客户可以在网上银行提交信用证开证申请和修改申请,查询进出口信用证项下的部分单证交易信息。

6.外汇汇款

中国工商银行所有综合网点均受理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业务,境内汇款可确保客户资金实时到账通过SWIFT系统,对外汇款通达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

7.“全球快汇”服务

依托网点、电子银行等广泛服务渠道和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加密技术和健全的风险监控机制,中国工商银行的“全球快汇”产品可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费用合理的资金汇划服务,资金汇划清算速度达到同业先进水平。 “全球快汇”产品功能包括汇款服务、资金归集和划拨服务、支付指令处理服务、同业清算服务、同业[划服务。

8.买方付息

出票人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买方付息协议持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时,工商银行按照票面金额全额付款贴现利息由出票人支付从而强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能力。

“财智帐户”帐户管理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财务管理需要,利用技术、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对账户资金流入、流出及留存进行有效监控,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同步传送,促进资金流和物流的紧密给台,提供更全面的业务决策信息支持。

1.账户收支管理

根据客户资金管理要求,协助客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例如,支出账户资金只能由指定账户拨人,以便于集中控制付款,收人账户资金只能划转指定账户,保证收款资金安全。

2.账户余额管理

根据客户资金管理要求,协助客户进行账户余额控制,保持最低资金占用。例如,账户零余额(指定余额)管理即每个营业目终了将账户资金全部(或保留指定余额)划回指定账户。

3.支付控制

客户出于某种原因,如保证关键支付或资金安全需要对银行存款支付进行控制时中国工商银行可按客户指令对账户余额进行保留,提供帐户支付控制服务。

第4篇:委托收款协议范文

为了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人民银行日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文就《通知》对票据市场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具体,并通过搜集有关材料,就本次《通知》中的几个容易引起疑问的进行了解读,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相应对策与建议。

《通知》对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通知》从票据真是交易关系的审查、票据质押的具体操作、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方式、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及银行汇票提示付款等方面对票据业务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此次《通知》的,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票据法》颁布实施以来票据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利于改善企业票据融资环境,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繁荣,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对于我国票据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要意义。

《通知》的,对票据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实际的推动作用,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企业和银行间两个方向增强了票据的融资功能,有利于票据市场的繁荣。

首先,对企业融资而言,改善了企业的融资环境。一是《通知》拓宽了票据查询的渠道,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中国票据”网、传真等方式查询,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票据融资速度;二是明确商业汇票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将办理商业汇票据承兑和贴现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扩大了企业的票据融资范围;三是有条件地放开了商业汇票的兑付限制,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不再限于委托票面记载的开户银行收取票款,可向票面载明银行的系统内任一开户分支机构收取票款,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结算和融资需求。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为票据市场的繁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对商业银行间融资而言,提高了银行间的票据流通速度和融资效率。一是《通知》规定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无须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转贴现银行和办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只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简化了银行间票据的流通转让手续,有利于票据在商业银行间的批量流转和银行间融资效率的提高。二是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行办理票款到期收回,简化了商业银行再贴现的手续,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票据再贴现融资还款压力,增强了票据的再贴现融资功能。

二、规范票据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是《通知》对质押到期后质权人如何将票据退还出质人,质权的实现方式的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统一规范了票据质押的操作,从票据质押方面加强了银行对票据的风险控制。二是为防止不法单位逃废银行债务和个别银行截留他行资金,对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票据市场中秩序的维护力度。

对有关内容的解读与商业银行的相应对策建议

解读之一:取消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对票据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是否说明人民银行已经认可融资性票据?贴现行在为企业进行票据承兑和贴现时应如何处理?

《通知》中明确了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职责在承兑行和贴现行,转贴现行不再承担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责任,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票据的融资功能,但并非意味着对融资性票据的认可。因为,毕竟转贴现交易的融资性质定位与融资性质的票据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真实交易背景仍然是规避票据风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转贴现交易的票据仍然必须是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只不过对这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在某些交易环节上进行了操作层面的一些完善,而不是对票据融资性质进行定位。

要防止融资性票据出现,可以从三个环节着手,一是承兑,二是贴现,三是转贴现。其中,最有效的环节是承兑和贴现环节,因为这两个环节跟企业直接打交道,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和资金流转情况掌握的信息比较多,对于企业签发和贴现的票据有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最具有发现能力。而第三个环节通过向贴现行索要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复印件的方式只能对贴现环节的审查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但是,这种监督由于不直接跟企业打交道,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监督,即检查贴现行在形式上有没有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的复印件,而对真实交易关系的实质性监督无能为力。这种监督的过程中,转贴现行需要提前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准备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的复印件,票据买入行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进行跟单资料的审查和保管,经常是花费在跟单资料审查上的精力要超过花费在对票面本身的审查上。因此,这种监督是以增加票据交易成本、损失票据交易效率为代价的。要防止这样的问题出现,只能从票据承兑和贴现两个源头上下力气。所以,人民银行取消了转贴现行对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要求,明确了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

今后对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集中在票据承兑和贴现行身上,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的合规性检查也将集中到承兑行和贴现行。一旦出现大的票据案件或者票据风险,监管部门必然会将重点放在对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所承兑和贴现票据的真实交易关系检查上。因此,商业银行不应因取消了转贴现对票据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而放松对票据承兑和贴现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必须从现在开始进一步加强对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规范和管理,严格把关日常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中的真实贸易背景审查,防范票据风险,以促进本行的票据业务规范、健康。

解读之二: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是否合适?是否背书的连续性?

《通知》规定:“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担心在单纯交付的情况下,出质人再背书转让或委托收款时,如何证明质押已撤销,回头背书返还是否更合适;质权人不作回头背书,签章前后不能街接,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现对以上两个作如下:

第一,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解除质押是较合适的方式,回头背书返还票据不适宜。因为《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只有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三种形式。质押票据返还不适合上述任何一种形式的背书,显然,质权人以回头背书返还票据没有依据;即使可以以回头背书交付票据,又会产生质权人是否有被追索的义务之争论与疑虑。实际上,票据质权以占有票据为成立的要件之一,质权人将票据返还给出质人,则质权因票据的返还而消灭,出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质押是否撤销。因此,在质押到期时,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方式。

第二,单纯交付的方式退还票据,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显然,背书签章前后衔接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而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因此质押背书并不适用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质人持质权人单纯交付的票据再背书转让或委托收款,并不影响签章的前后衔接。

根据以上分析,商业银行在处理质押业务时,一方面应该按照规定做好质押背书,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在营销的过程中,针对质押票据以单纯交付方式归还后的相关手续对客户做好解答工作,以解客户的后顾之忧,在规范中扩大票据质押相关业务的开展。

解读之三: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如何理解被背书人不得以转让或贴现的方式实现其质权?质权的实现时间如何掌握?

关于第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质押票据的到期日可能早于主债权的到期日,如果不允许质权人通过转让或者贴现票据的方式实现质权,则主债权在到期日不能及时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基于上述规定,《通知》否定了以票据转让或贴现的方式实现质权。规定“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质权人实现票据权利的时间上,《通知》强调了“质押的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没有明确票据到期日早于主债权到期日应何时行使票据权利。从《票据法》来看,应当允许质权人于债权到期日前行使票据权利,否则可能会错过票据提示付款的期限。而《担保法》中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而,《通知》中所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应当理解为只要质押的票据到期,质权人就可以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所以,商业银行应该高度重视《通知》的提醒,“在受理票据质押申请时,充分考虑票据到期日与主债权到期日的关系,质押票据到期日应当在主债权到期日之前”,以免影响主债权的及时实现。

解读之四:《通知》中规定“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添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对此商业银行应注意些什么?

根据《通知》的此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日常票据业务中应注意:一、受理单纯的客户委托收款业务和票据质押业务时,应注意区分未经过和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避免受理非本行系统内签发的承兑汇票因此条规定不能成功委托收款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规范已贴现票据委托收款的背书操作,在进行贴现行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人名章后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避免直接作贴现申请委托贴现行收款的错误背书,保证已贴现票据权利的正常转移和到期票据款项的顺利收回。

解读之五:如何通过《通知》中所述的“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通过“中国票据”网查询查复有何意义?

为提高票据查询查复效率,解决现行票据查询查复方式效率低下之问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设计开发了依托“中国票据”网(chinacp.com.cn)的票据查询查复系统。该系统利用IT技术,以查询行与查复行间“点对点”的查询方式,初步实现了票据市场汇票查询方式的电子化。

第5篇:委托收款协议范文

代运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为了巩固国家卫生城,确保厂区、生活区环境洁净,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根据《_________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规定,甲方将日常生活垃圾(不包含施工土头、树枝等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委托乙方运到市垃圾处理场,经协商制定合同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清运办法:

1.采用垃圾桶_________个,放在_________,乙方每日派汽车运一次,垃圾桶壹年半至贰年更换。

2.每日垃圾量_________桶,由甲方直接送_________清洁楼,再由乙方转运到垃圾处理场。

3.每日垃圾量_________桶,由乙方派_________车上门收集_________次,运往清洁楼再转运到垃圾处理场。

三、甲方应把日常垃圾按乙方指定地点装入桶内,乙方负责清运。否则可不运。

四、付款办法:甲方应付给乙方清运费每月_________元(每季度头十天内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即委托_________银行办理)。

五、甲方应按期交纳费用,超期交款乙方增收滞纳金_________%或停止清运。乙方如没按时清运,请打电话_________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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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或另定协议。

七、本合同期满后,垃圾量如无增减可顺延,否则另定。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双方银行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第6篇:委托收款协议范文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高信用保障、使用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受到银企双方的追捧。因其广泛的应用性,也成为票据资金风险的聚焦点。

风险成因分析

盲目签发。某些基层行社没有准确掌握承兑汇票的适用范围,在核准操作环节风险意识淡薄,放松条件,盲目签发。

审查不严。对出票人资质条件审查不严,不按规定比例交纳保证金,签发、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一旦与收票人发生经济纠纷,或因账户无足额资金、无有效担保,将迫使银行垫款。

信用欺诈。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延时付款、可反复转让等特点,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汇票或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替换真票或通过伪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骗取银行资金。

风险防范对策

严格系统控制关。银行承兑汇票在整个业务流程中,潜藏着信贷审查、临柜复审环节的风险。通过加强内控制约,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制订详尽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加强票据签发管理,明确银行承兑汇票应记载的事项,克服缺陷或者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而产生的风险。

严格贸易背景审核关。坚持合法的商品交易,以“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业务”为原则,切实加强客户授信调查。认真审核承兑申请人提交的商品购销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提货单、仓单等能够证明承兑申请人真实交易背景的凭证资料。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收集客户销售实现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并在查验后复印留档,防止承兑申请人通过关联关系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严格保证金缴存关。根据信用评级不同,在办理承兑业务时,按比例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对未评级授信的客户则收取全额保证金。保证金敞口部分,要求客户必须提供足额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金实施专人、专户管理,收到客户缴存的保证金后,立即办理冻结手续,银行承兑汇票未获全额解付前,保证金不能动用。

严格审验查询关。流通是票据的基本特性,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贴现时要做好审验查询。

一是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依法签发,记载事项是否清晰、完整,必要时及时向承兑行电报查询。

二是审查持票人的合法性,是否非法取得该汇票。背书转让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须签章,汇票背书须连续,只有这样才能显示背书转让权利,以及担保、证明的效力。

三是认真履行承兑协议。对持票人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必须做好票面要素、背书连续性、汇票真伪、签章等合规、合法性审验,准确无误后抽出汇票底卡,将委托收款第三联加盖印章,立即履行见票即付的义务。

四是规范查询方式和程序。对他行查询时,查询要素必须与底卡核对,做到查询准确、回复及时。

严格重要空白凭证和质押物管理关。加强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业务印章的管理,坚持印、押分管原则,严格执行出入库、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禁止出现“一人多岗”“审贴不分”的情况,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和变造票据风险。集中管理大额存单、房产证、汽车大票等抵质押物,规范抵质押物入库和解押手续,防范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而引发的经济纠纷。

严格后续责任落实关。加强对票据使用情况、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后续监测,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或违规经营行为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大票据业务宣传和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活动需要,正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帮助企业财务掌握甄别票据真伪的方法和技术,避免接受假票和瑕疵票据,保障票据流通。

第7篇:委托收款协议范文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成为不少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随着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票据贴现业务成为银行的一个盈利增长点,与此同时,业务中的风险也如影随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业务管理中的风险漏洞实施诈骗,给银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为有效防范票据贴现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笔者整理出以下几种比较常见的风险点及防范对策以供参考。

假票风险

假票风险是指通过伪造纸质、签章、金额等要素变造或克隆票据。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制假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在缺少先进防伪仪器的情况下,单纯用肉眼判断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经常发现经办柜员只是对票据是否曾签发向出票行进行查询,未对票据真实性进行仔细审核。而确保票据的真实性是票据贴现业务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必须提高经办人员的责任心,加强对票据防伪知识的学习。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防伪标识: 1.微缩文字:银行承兑汇票正面“银行承兑汇票”字样的下划线是由汉语拼音“HUIPIAO”字样组成;透光可见票面中间安全线处有英文字母“PJ”字样。2.水印防伪:透光可见票面分布铜钱和花朵水印。3.油墨防伪:银行承兑汇票正中大写金额线由荧光水溶线组成,在紫外光灯下会有荧光反应,如此处金额被涂改、变造,则会发生变化,线条会消失。4.纸张防伪:在纸张中分布有无色荧光纤维,在紫外光灯下能看到红蓝纤维,可用针挑出;汇票纸张中还加入一种化学元素,如用酸、碱性物质涂改,纸张会变色。5.荧光图案:紫外光灯下可在票面右下角看到清晰的兰花图案,线条纹理清晰,花形美观、逼真。

延付风险

延付风险主要是指贴现行在票据到期时向付款行进行委托收款,因票据上的一些错误(被背书人书写错误,背书人签章模糊,骑缝章不规范等)被退回要求错误责任单位补打证明而导致收款延期,从而给银行造成延误期内资金利息损失的风险。

要预防此类风险,首先,在受理贴现时,对票据要素审核的同时,要对票据的背书进行仔细确认,查看有无“不得转让”“已办理质押”及其他特殊说明,如存在的,一律不得贴现;其次是对存在瑕疵的票据,在办理贴现时,要求客户打好证明,对于拿捏不定是否需要出证明的瑕疵应将存在的瑕疵与承兑人进行沟通,以取得承兑人的认可(对认可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做好记录),避免日后承兑人以此借口延付票款。

公示催告风险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对于贴现银行来说,这是一种潜在且最难以预计的风险,因为承兑汇票期限一般为6个月,而法院公示催告期一般为60天,往往公示催告期限在承兑汇票到期之前,也就是说贴现银行作为票据权利人要到票据到期向付款行请求付款时才会得知该票据被公示催告过。由于公示催告是在出票行当地法院,对于在异地进行贴现票据的银行很难得知该票据在贴现后是否被公示催告。

要防范此类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1.首先要充分了解“公示催告”法律程序,增加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办理贴现前应对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仔细审查,确保交易的真实合法性。2.要经常在中国法院网了解“公示催告”上的信息,特别要关注已贴现票据的出票行所在地的信息。3.在办理贴现前,查询票据是否有挂、止、冻、他查;在办理贴现后,另发一则内容为“该票据已在我行贴现,若之后有挂、止、冻、他查,请告知我行”的查询信息,并留存对方查复信息。4.增加担保。与客户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要求提供担保,如出现票据已被催告并付款,且客户无法偿还的,则由担保公司偿还。

操作风险

第8篇:委托收款协议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作为现代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所创造的信用和提供的金融服务,已经成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作为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创造信用货币,创造存款,扩张信用,为整个经济社会提供了广泛的金融服务。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银行的各种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同时也引进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和中间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宽,也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因此,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成为银行管理重心。巴塞尔委员会指出银行面对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包括利率、操作、法律风险等)。

    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我们应该把内部控制作为核心内容。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前提,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切实有效,日益为银行监管部门密切关注。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根据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委员会(OSO)的定义,内部控制是指受组织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的一个过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为以下类别的目标得以实现提供了合理的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遵循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内部控制系统包含五个相关的组成部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测。

    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F3asle )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有了扩充,进一步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控的影响.要求组织中所有的各级人员必须参加内控过程,对内控的过程产生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将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分解为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合规性目标。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控制环境中强调的管理的督促和控制文化;在风险评估方面将风险的识别和风险的评估并举;在控制活动方面又突出了职责分离的重要性;该委员会还特别对信息和沟通作了更多的解释;除了监测活动外,还把缺陷的纠正也列人了内部控制活动的范围。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第二稿,经过吸收多方意见和三年的过渡,该协议将于2004年全面实施。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诞生是西方各国银行开始重视防范与管理金融风险的产物,而新的巴塞尔条约将成为在新的金融环境下世界各国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法则。为了适应更为灵活的银行风险状况,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而且更多的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

    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有效的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健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商业银行需要明确内部各部门的职责权限,采取一系列具有组织、制约、协调功能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以提高银行管理质量和效率,保证银行财产安全和完整。

    二、商业银行风险测且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我们必须量化风险。当然,将风险量化不能作为判断银行风险的绝对标准。因为,首先,量化风险要作一些假设,这会低估风险;其次,除了风险量化外,还需要进行定性判断,甚至连最简单的借款申请也要对贷款人的管理能力、行业背景、违约行为、股权结构等进行判断,而这些因素是难以量化的。所以风险管理过程应该既包括风险量化,又包括风险估计判断。

  风险的量化指标有三个,分别为敏感性(Sensitivity)均方差(Volatility)和受险价值(VAR)。

    敏感性是利息边际收益与导致该收益变化的某些基本参数变化的比率,基本参数一般包括利率、汇率等。其计算公式为:

    S二个别参数的变化/市场参数的变化

    S( 96 )=〔个别参数的变化参数/市场参数的变化

    均方差是为围绕目标变量上下波动产生的偏离的统计平均值,它常常用于计算市场参数、收益或者市值上下波动而发生的偏差的统计平均数据。假设随机变量为X,平均值为E(X),观测值出现的概率为Pi,则对于n个观测值有:

下面重点介绍受险价值、BAR ( Value at Risk) o  VE1R值就是在一定的容忍度(或置信度,置信度=1一容忍度)内,某金融组合或工具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区间所面临的潜在的最大损失金额。受险价值实际包括两部分:可能的损失和发生的概率。因为概率难以测量,所以一般根据历史数据,测算不确定变量的概率分布。受险价值最大的优点是将所有风险融合成一个值。vAR的计算在某种程度上含有银行偏好的主观因素。容忍度的选择是根据银行的风险厌恶程度,目前各商业银行用不同的容忍度报告其VfR。数据观察频率的选择,比如每月或每天,也是主观的。

    根据收益分布曲线,可以得到不超过某一概率(即容忍度)的最大收益偏离值,就为VAR。我们可以很容易得到,均方差越大,则正态分布曲线越扁平,在给定的容忍度下的损失越大。在实际应用中,VAR的计算经常与分布曲线的均方差联系在一起,简单表示为均方差的某个倍数,从而使VI1R的计算大大简化。

    三、具体业务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从定性和定量上进行全面实施的。在量化风险的前提下,我们还要采取具体的防范措施.来降低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以下,将就银行的结算业务进行具体的阐述。

第9篇:委托收款协议范文

【关键词】信用证 偿付 探讨

一、偿付概述

所谓偿付系指受开证行委托第三国银行就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代行付款职能,出口商提交单据给被指定银行后,被指定银行如果做出了单据相符的判断,被指定银行可以在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同时,向偿付行发出请求付款的指令,偿付行基于开证行的预先偿付授权,在接到索偿行的请求后即付款,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将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有利于信用证交易的实现。

偿付是国际信用证结算中大量存在的行为,其起源伴随19世纪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始使用信用证而始,至20世纪国际贸易大规模使用美元等流通货币而普遍运用。偿付产生的原因是:进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国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国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而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之银行。国际信用证偿付的法律依据为国际商会第7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 The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2008年版)。

因为偿付行在支付索偿行后,会按照与开证行的预先安排在约定时间内要求开证行清偿代垫款项,或者直接扣划开证行在偿付行账户资金,因此,偿付安排也派生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尤其是信用证项下支付币种在开证行所在国、索偿行所在国、偿付行所在国的融资利率有较大差异时,使用偿付以节约融资成本的功能也越显重要,通常会采用假远期证指定偿付行即期支付的模式来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比如,中国从非洲进口铜精矿,因进口商必须要销售出进口货物之后才有钱支付进口款项,而国内的美元融资成本是LIBOR+500,非洲的美元融资成本是LIBOR+800,而选择美国纽约的偿付行的融资成本只需要LIBOR+250,就可以采用开立3-6个月的远期进口信用证+加具指定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即期偿付的模式进行结算,满足进出口双方的需求,偿付成本可由开证行(开证人承担),也可由索偿行(受益人)承担。

随着近10年来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内贸易的兴起,中国银行首先将偿付行为引入国内信用证清算,使用了以下定义“信用证同业偿付业务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在开立的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当中指定第三方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偿付行,偿付行凭开证行的承兑电文和授权付款指示向议付行即期付款,开证行在承兑到期日归还偿付行偿付款项本息及费用的业务方式”。该定义及操作模式随后为各家银行引用并复制,目前已成为多家银行的成熟业务。

二、偿付信用证的特点

加具偿付条款的信用证,原则上具备以下特点:

A 须为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者远期信用证;

B 且须预先在信用证条款中指定偿付行,即开证前就要与偿付行达成协议;

C 有假远期条款,即允许受益人(即卖方)选择远期(在承兑到期日)受偿或者即期受偿的权利;

D 有即期偿付成本(即被指定偿付行对开证行承兑电文贴现的成本)及成本由哪一方(受益人或开证人,即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条款;

E 要求受益人(即卖方)交单时须确认是否办理即期偿付。

为处理方便,中国银行简化了国内信用证技术要求,在偿付行已接受开证行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在开出信用证中加具“XXX银行为偿付行,本信用证由XXX银行代开证行即期付款”条款,即直接确定假远期即期付款,成本无需受益人承担。

从办理流程及权责关系看,国内证偿付更类似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并指定了受票人到指定银行办理贴现,承兑到期日承兑行向贴现银行支付票款的行为,只是无需受票人到贴现行开户,而是通过开证行办理资金收付即可。

三、偿付和代付的区别

由此可见,偿付和代付在融资功能上有所共同,但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产品。经过对同业的调查了解,详述我们认知的偿付和代付区别如下;

A 信用证偿付是国际惯例,历史相当悠久,而代付仅是近7、8年的同业创新。

B 代付是委托行和融资行的关系,是一种融资行为,到期时融资行向委托行追偿到期代付款项,而委托行亦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议付行或者委托收款行,委托行承担的是清偿到期代付款项的义务,而非到期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