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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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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

第1篇:内部承包合同范文

乙方: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建好鞋业商城商铺工程,甲方原将商城d单元工程约5000平方米承包给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鞋业商城商铺工程d单元

二、工程地址:渝西科技工业园区

三、建筑面积:约5000m2

四、建筑结构:砖混结构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六、工程造价:含价有税费300元/m2

七、合同工期:总计天数150天,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因素顺延。

八、本工程为双包工程,包括土建,安装及附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价需设辅助设施、设备、机具、临设及水电和后勤等均由乙方负责(地板以普通地板、墙体涂料为普通涂料,如有更改,双方另行协商)。

九、双方决算量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量为依据。

十、工程价需材料的试压试验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进行协调和配合试验资料交由甲方统一管理。

十一、施工中的具体要求:

1、质量要求:本工程的质金以国家和建设方,甲方的具体要求为标准验收的建设方,监理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签字盖章为准。

2、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安全技术操作堆积进行施工,做到文明施工,场地整洁,安全措施完善、得当。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在其承包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自行负责。

3、估算及付款方式:估算以甲、乙双方现场实际收方工程量为准,协议签字后,由乙方垫资进场施工基础完工经验收合格7日内支付工程款15万元,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5日内付足乙方工程总价款的50%,剩余50%的工程款甲方按国家规定扣除质保金后在半年内付清。

4、工期要求:由于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或延误工期,如发生以上情况则属违约,乙方应支付甲方总造价违约金10%,而且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其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十二、签定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叁万元,本保证金在甲方第一次拨付工程款时退还给乙方。

十三、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四、真它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由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至工程完工并结清全部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甲方:合川市大石建司铜 乙方:

商业商铺工程项目部

第2篇:内部承包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就甲方取得的__________村村里道路建设项目,经协商确定本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承包项目、承包期限、承包金

1.甲方将依法取得的__________村村里道路建设项目,承包给乙方负责承建经营。

2.承包期限自支付承包金之日起至该村道路交付使用之日止。

3.承包金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4.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并在乙方取得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就该项目的承包合同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与业主签订的就该项目的承包合同。

2.甲方应确保该项目系合法取得,并保证乙方的承包权具有排他性。

乙方:1.乙方享有承包期限内的一切经营管理权,产生的债权债务自行负责。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承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运营费用。投资合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道路建设项目)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在谅解、诚信的基础上制订,应充分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四、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附件备忘录,该附件备忘录与本合同是有同等效力。乙方须有四人同时签字有效。

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每人执一份,自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3篇:内部承包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_______宾馆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甲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教院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 甲方将_________宾馆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_________宾馆财务管理:乙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予干预,但要接受学院财务处和审计室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乙方应依据省市有关政策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参照旅游业旅馆、饭店服务标准,做好服务。优先安排来校进行外事、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的中外宾客的接待工作以及学校承接的各种会议服务,在接待校长班和外省市兄弟院校时其住宿标准按当时对外的最低价再优惠10%收取(实际收费标准与上述规定的差价由学院签单),在确保以上任务的情况下,寻找机遇,开拓市场,挖掘潜力,争取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甲方监督学院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六条 乙方年承包费为50万元人民币,五年总承包费为250万元人民币整,在每年5月底前付清承包费50万元人民币整,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每月欠交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七条 承包数的构成为现金、银行转帐及学院签单方式。关于学院内部签单结帐事宜:甲方内部各种签单结帐以院办签单为准。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五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予乙方装璜时间八十天,期间免交承包费,其余费用全部自理。

第九条 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交费,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

一、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为乙方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监督机构,监督乙方合法经营,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有权对乙方员工进行健康抽查,对乙方客房、餐饮及娱乐业收费标准适时进行审核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市旅馆饭店服务业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四、对乙方经营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有督促权。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宾馆现有经营场所、经甲乙双方认可的设施和设备(详细财产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二、努力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乙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乙方水、电、气的正常供应。

三、协助乙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四、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_________宾馆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六、当学院需宏观调整房屋使用用途时有权提前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七、宾馆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

一、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乙方及时

上报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如乙方经营需要,对宾馆进行改造更新,及宾馆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15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设备更新)的批量购买要事先报甲方认可。对零星购买,以不影响乙方经营、提高运营效率、减少审批程序的原则,可由甲方事后确认。院审计室每年度对宾馆的装修改造和固定资产投入进行一次审计。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按实际造成损失的2倍给予处罚)

四、乙方若以_________宾馆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义务

一、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宾馆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负责宾馆的装修改造,首次投入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以乙方所报甲方审批同意的维修改造方案为准,且乙方在五年内投入装修改造及购置设备费不得低于 110万元人民币),以审计结果为准,五年投入的改造资金少于110万元人民币需以现金方式补齐,如乙方超额完成上缴数,超额部分可以冲抵。负责甲方移交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杜绝资产流失。除此之外乙方因经营需要添置的设备,合同期满,乙方有处置权。

三、严格按照省市旅馆业标准做好宾馆服务工作,加强职工的服务技能培训工作,兑现对职工培训费用的承诺,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四、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交纳水、电、蒸汽(按甲方核定的成本价执行)等费用。

五、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向甲方呈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财物安全等工作规范,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恶性案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由于经营需要,在校园内进行经营宣传和广告设置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单方面或遇学校重大决策须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2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文字材料,结清有关费用和理赔事项后方可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或有严重的违约行为的须交纳违约金50万元。

第十六条 考虑到乙方初次投入装修改造费用较高,第一年缓交上缴费用,其50万元上缴费用在以后两年补齐,即第二年上缴70万元,第三年上缴80万元,后两年每年上缴50万元。按以上标准,如果乙方当年完不成上交学院承包金额的80%或连续两年不能按时完成应上缴的承包费用,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合肥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10份,甲乙双方各执5份。

甲方: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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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内部承包合同范文

一、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三、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四、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六、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七、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①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②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③ 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在内。④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再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八、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的。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不仅涉及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因此,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

九、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在履行总承包合同中,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存在或潜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办法采取措施,消除减少或转移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风险管理规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活动。由于风险管理工程项目多样性、主体多体性、风险分担不等性和风险发生突然性以及动态管理之原因,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形成就分为成文或不成文两种。因此审计人员在对风险内控制度审计中,在注重对成文制度收集检查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时,应从内控制度建立环节的完整性、执行环节的及时性和监督环节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

第5篇:内部承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管理

0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施工的模式与项目承包管理方式得到进一步发展。由于承包合同管理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总承包合同的管理,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文章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管理作进一步分析并提出有效意见,以期为后续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1总承包合同管理的意义

企业通过书面方式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总承包合同进行管理的主要目的,这其中包括签订履行、解除变更、转让终止等多个方面。因此,相关的工程管理人员应根据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与条款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负责人的工作与行为进行全面监测和审查,同时对项目建设中的具体细节进行控制,使得工程建设可以稳定进行。对总承包合同进行管理时应做到全过程、系统、动态管理,同时相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重视合同生效后各个阶段的管理并深入现场对施工现场相关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并掌握总承包合同中各个阶段的发展状况,以避免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违反合同规定对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后果。

2总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实际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严重影响承包合同管理目标实现的问题与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在变更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随着工程招标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等工作的有序进行,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不断优化完善,而在这个过程中极其容易产生一系列变更事项,一旦变更管理无法跟上工程建设的变化,就会使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对施工设计的整体质量直接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增加投资的风险性。第二,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缺乏科学合理的分包管理。在执行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过程中,相关条例及其他书面文字的错漏可直接影响后期施工质量,使得施工过程缺乏可靠依据,导致施工现场出现工程纠纷或其他危险事件等现象,同时也对接下来开展相关工作产生消极影响。第三,甲乙双方对总承包合同内规定的双方职责执行较差,使得双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极其容易出现事故纠纷。第四,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在管理体制上存在漏洞。各方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分包的过程中过于注重对分包合同的管理,忽视了对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管理。基于这种现象,施工方在进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受业主方影响导致承包工期延误或增加成本,从而增加了工程建设的资金风险。

3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关键策略

3.1完善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承包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一套健全有效的保证体系来保证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展开,从而保证工程各方在有关合同中规定职能的执行方面受到一定约束和控制,以实现总承包合同中的建设目标。相关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合同,实施保证体系时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第一,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员应在总承包签订生效后积极履行己方职能,项目经理、管理层的工作人员、班组成员等有关人员应充分了解、掌握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合同中的内容以及将要达成的目标做全面分析。项目经理应在相关会议上同企业内部各个部门负责人进行交底工作,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说明,同时各部门负责人也要对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合交底工作,建立目标管理机制,使管理人员对承包合同的相关内容、管理程序做进一步分析,充分了解己方在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中所要履行的各方面责任以及工程建设的范围。此外,项目部门的各方管理人员及员工应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与条例开展施工工作,尽可能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误差。第二,对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管理程序进行规范。实施总承包合同涉及大量管理任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双方关系进行协调,在实现合同实施程序化、规范化的同时引入质量保证工作体制,从而保证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展开并完成指定目标。这样既可以将协调制度应用于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管理实践中,还可以针对合同中所要执行的日常事务制定相关的规范化工作程序,以保证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管理人员在执行各项任务时有据可依。第三,建立报告行文工作制度。在开展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相关工作时,包括总承包商、业主方、监理方以及分包商在内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沟通交流,以符合工程管理的实际需求。报告行文应涵盖工程中各个阶段的书面报告,如工程环境变化、工程质量定期报告、工程地质条件等内容。在相关报告完成后要及时交给业主方、监理方负责人进行签字复核工作,这些书面报告将作为各方在执行工程合同时所有协商意见的工作依据,以避免各方因口头达成协定而未履行相应职能产生的各种纠纷。

3.2加强合同实施过程控制

在执行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过程中,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对工程目标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应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跟踪监督工作,充分落实承包总合同中的各项有关条例。在对合同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时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内容:第一,管理人员应及时对工程实施进行跟踪与监测。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得合同的执行情况与预期规划出现偏差。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管理人员应加强总承包合同执行期间的监管控制力度,及时发现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适当调整合同实施的过程,尤其是采购合同及分包合同。在跟踪合同执行动态时应注意及时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如实反映给上级部门,以保证合同实施有效进行。第二,对工程目标进行有效管理。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会直接反映出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及方向,通过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各个分包商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目标体系。分包商对目标的执行情况会直接影响到总承包合同的执行,因此合同控制的内容不仅包括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合同,还包括对这些合同之间的协调控制工作。

3.3强化合同变更管理

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执行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影响频繁发生变更。合同变更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进行现场索赔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各方负责人应及时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合同变更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得以体现。从总承包商的角度来看,总承包商不仅需要依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变化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还要根据分包合同中的相关条例对分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对于由于分包商自身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或出现重大经济损失、质量问题等事件,应及时进行反索赔[1]。

4结语

综上所述,承包合同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是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在保证项目施工顺利进行的同时,还可以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履行各自职能提供有力保障,有效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出现利益纠纷及业务矛盾,从而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第6篇:内部承包合同范文

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产生及性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统得过多过死,企业没有自,缺乏生机活力。为了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许多企业实行一种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承包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放权让利,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一来,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和农业部《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性质,就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及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集体与企业的责权权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含义及内容。

所谓企业承包经营,就是指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在完全享有企业产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授予企业,与企业承包经营者(本文仅指自然人)代表企业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约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承包经营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承包人。

根据《条例》和《规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生产经营任务;包税收和利润上缴;包企业提留;包产品质量,技改任务,安全生产;包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增值;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三、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法律地位。

1、法人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是法律拟制人,依法成立后,就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实施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并在享有独立财产基础上,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非法人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第49条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可见,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虽不能成立企业法人,但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相对独立于出资人的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就法人分支机构而言,与企业法人不同的是,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可独立参加诉讼,但作为被告,以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企业承包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规定》第16条也明确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由此可见,企业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厂长(经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其个人人格被企业人格所吸收。其在权限内所为的一切经营行为,均为企业本身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企业承担,而不问企业是否倒闭,有无财产清偿债务,是否继续承包经营。那么,为什么因承包经营而产生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倒闭的无财产清偿债务的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呢?同样理由,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满后,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有关于企业为被告的诉讼。

五、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物质基础。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其享有的独立财产。企业在对外进行经济交往时,是以企业所享有的独立财产为一般担保。正如前述,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经营者不享有独立的企业产权。企业承包经营后,企业名称、性质、生产经营场所、条件以及经营范围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变化的只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丝毫没有改变。因此,企业经营者以企业名义对外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义务由企业承担。民事主体只能是企业,而不是经营者本人。

六、承包经营者与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发包方在与承包经营者代表企业订立承包合同时,无一例外都约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间的一切债务与发包方无关,有的合同甚至明确约定债务由经营者个人负担。持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就是依据承包合同中有关债务条款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种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发包方、企业及经营者一切责权利纠纷均在承包合同框架内处理,但对与业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则没有任何拘束力,企业不能以此对抗承包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从严格意义上讲,承包合同当事人只有两个,一方为发包方,一方为承包方,即企业。企业是合同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自然也是民事责任主体。而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企业的任何民事责任不应由经营者承担。很难想像,一个企业在承包期满后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任期内企业对外民事责任。

七、关于企业内部承包的问题。版权所有

所谓企业内部承包,就是指企业将生产、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到企业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与单位负责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条例》第41条和《规定》第38条作了相似的规定,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搞好内部承包。可以说,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一种针对性更强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可能改变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属性,不可能改变企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企业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在承包期间的经营活动属于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的企业承担。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为企业分支机构,无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关其诉讼,应由企业法人参加。

第7篇:内部承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 合同管理; 内部控制; 过程导向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已成为企业最常见的契约形式(刘玉廷,2010)。而在国际市场上,国际工程承包公司通过履行合同参与国际业务,所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同条款确定,项目的成功与否与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息息相关。目前全球经济持续性低迷,对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形成了巨大冲击,利润空间不断缩小。通过合同内部控制管理项目风险并获取合理合法的项目经济预期,已成为目前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内生性需求。

2010年五部委共同制定并颁布了《合同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该项指引以过程控制为导向,因此合同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合同内控”)贯穿于合同调查、签订、履行、后评价的全过程,为企业建设、完善合同内控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文拟以合同内控应用指引为理论框架,对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合同内控制度建设进行研究,其目标是通过全过程化的合同内控,针对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合同管理特殊需要,对其合同行为予以管理。

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特点

(一)合同管理的复杂性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随项目参与各方特性各异,专业性强,文件众多且内容涵盖广泛,合同管理作为一个管理各个项目参与方的接口,需要控制的风险点较多且情况复杂,因而合同内控的难度显而易见。

(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合同是协调管理项目各参与方行为的强制性契约准绳,是指导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维修等项目各个环节工作的“圣经”,也是项目后期进行索赔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是组织项目实施、把控项目质量、控制项目风险的重要手段。

(三)合同管理的持续性

国际工程合同期限少则一两年,长则二十至三十年(如BOT项目),在此期间,合同管理贯穿始终,而且在合同管理时,还要从整体长期角度全面考虑国际工程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尤其要对项目风险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和预估。

(四)合同管理的严密性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作为一个多方参与的业务流价值增值链,项目风险随着业务链条的增长不断复杂化和多样化,作为整合业务流程和价值增值的工程总承包,需要将项目风险在各项目参与方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担、传递、转移和承受,由此必须要通过合同管理的方式,以合同条款对各方承担的风险予以约定,以合同定价对承担风险的合同方要求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合同内部控制环境分析

(一)工程承包公司合同内控的组织安排

合同内控的组织形式安排是内控执行有效的首要保障。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无疑应由承接工程的业务部门承担,而成立专业素质高、协调能力好、善于把握全局的合同内控小组,是合同内控的重要组织形式。该小组以总经理或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为领导,业务部、技术部、法律部、财务部各部门抽调人员共同组成,必要时也应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该合同内控小组应自项目合同前期调查起,对合同运作的全流程进行管理控制,对合同风险进行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反馈。

(二)工程承包公司合同内控的分级授权审批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内控的分级授权审批机制包括两类,一类是针对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标志项目承接的项目主合同,为项目分级授权审批,对不同金额的项目需分级报经总经理、经理办公会批准,如金额巨大且性质重要的项目,需报送董事会进行联席审批。另一类是合同分级授权审批,是针对项目项下与除项目业主外的其他项目参与方签订的合同。鉴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程度与合同金额并不直接相关,合同特殊性较强,因此,每个合同均需由项目负责人确认,经合同内控小组审核联签后,由合同内控小组的最高领导——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三)工程承包公司合同内控的信息平台

由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文本和过程文件众多,信息平台能够切实提高合同内控的效率和效力,有利于合同内控的动态过程控制。该信息平台的建设目标是保证与合同相关的各类信息,如合同档案管理系统、合同付款审批系统、合同进度报告等,能在符合合同管理权限级别要求的同时,高效安全地共享、传递、处理和反馈。

四、基于过程导向的工程承包合同内控制度建设

(一)投标阶段的合同内控

鉴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投标阶段的合同内控管理是项目实施阶段合同内控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阶段涉及的合同文本主要包括项目招标书、资格预审申请书、技术建议书和商务建议书。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根据项目招标书的要求,深入分析工程特性,重点研究设计技术方案和商务条款偏差,同时还要对各个可能的项目参与方(即潜在的合同方,包括业主和分包商)进行资质调查和履约能力分析,这个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在对项目进行全面分析调查的基础上完成项目可行性调查报告,根据项目金额和重要性的不同及国际工程承包公司项目分级授权机制进行项目投标审批。如涉及投资事项,如BOO、BOT及资源开发等项目,还需报经公司内部投资审批流程批准。

(二)订立阶段的合同内控

1.与业主签订的项目主合同。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在收到中标函后,进入与业主的合同谈判阶段,在这一阶段,项目主合同将由前一阶段的要约变为实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阶段涉及的合同文本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标准及规范、设计图纸、价格清单、保函格式等。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主合同文件审批应根据项目金额的不同,经合同内控小组审核联签后,根据国际工程承包公司项目分级授权机制确定审批人或审批机构。项目主合同签约后,如业主、成本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主合同超过一定时间还没有生效,应在开立履约保函或办理其他生效关键事项前进行合同生效评审,从而评价合同签订后项目主要风险因素的变化及其对合同执行的影响,明确应对措施。合同生效评审的管控流程比照项目主合同流程执行。

2.与其他项目参与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监理合同、保险协议、贷款协议、保函或其他担保合同等。项目其他合同一般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完毕后进行拟订签署工作,具体的签署内容和时间由项目管理计划确定。对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由于项目部分重要参与方(如主要设计、土建、采购分包商、银行等)在前期合同调查阶段就已确定,甚至共同参与项目主合同的谈判,对于这部分项目参与者的合同,往往通过议标方式确定,其他项目参与者还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后再进行合同谈判。项目其他合同谈判小组的成员应由参与项目主合同谈判小组的成员组成或由其领导,以便通过合同条款将项目风险在各项目参与方之间进行分担、传递和转移。

项目其他合同文件审批应根据合同金额和重要性的不同,经合同内控小组审核联签后,根据合同分级授权机制确定审批人或审批机构,不应因合同量大减弱这一控制活动的控制力度。

(三)实施阶段的合同内控

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内控,其目的是确保各个项目参与方都履行其合同义务,并确保自身的合同权利得到保障。

1.合同履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内控,其重要流程是在建立项目管理计划下,对项目重大合同制定单个合同管理计划,包括合同过程文件、交付内容和管理要求,该合同管理计划应涵盖整个合同过程的全部合同管理活动。负责合同管理计划审批和监督的人员应为执行负责人的上级管理岗位或部门。

2.合同结算。由于工程承包项目资金安排的系统性,对合同结算风险的控制应始于项目业务部门提交合同付款申请之时,项目业务部门应结合项目预算、项目主合同收款进度、结汇情况、相关合同条款,综合评价项目各类合同结算,防止超预算、超合同、超余额、超币种的项目合同付款情况出现。财务部门应专设合同付款审批岗位,对合同付款进行复核并应定期将各项目的各个合同结算情况反馈给项目业务部门,以便查错防漏。

3.合同变更。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引发合同变更情况很多,项目合同变更管理应与项目整体变更控制相结合,尤其是项目主合同变更时一般也会引发项目其他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内部审批流程应比照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办理,防止未经授权审批的合同变更。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中对合同变更条款详细约定的,实际变更发生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文件和程序处理。合同变更后,项目业务部门应及时更新财务部门的合同备案,以便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4.合同索赔。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索赔方式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索赔发生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于索赔事项的特殊性、重要性和专业性,一旦合同需要通过仲裁方式进行索赔,需要法律部门的介入,必要时应建立业务、法律、财务三位一体的合同索赔小组,仔细衡量仲裁方式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并应报经公司管理层的审批同意。

总之,国际工程承包的合同内控建设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持续周期长,可变因素多,是强化公司业务、财务、法律三位一体,共同动态提升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精度的重要管理工具。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M].北京:经济科学研究社,2010:349-360.

[2]李凤鸣.内部控制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11-317.

[3]马颖.过程控制导向的企业合同内部控制系统研究[J].会计研究,2011(9):61-65.

第8篇:内部承包合同范文

治安承包在中国推行了近十年,涉及的区域范围由农村逐渐扩展到了城市,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使得其模式、内容和具体操作也有所不同。从实践来看,在承包内容上,治安承包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治安防范承包;二是治安管理承包。实行治安防范承包的省市比较多,如自1999年以来,泰安市委、市政府以“治安防范职业化承包责任制”形式解决了城乡不少治安问题。此后,治安承包的内容逐步扩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权,如宁波余姚市牟山镇从2005年就开始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将治安巡逻以及村内的私房出租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等管理权一并承包。各地的治安承包行为对于承包的范围没有一个规范的统一规定,造成了公共治安承包中治安防范和管理行为的类型与幅度不统一。

(一)治安防范承包

治安防范是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之一,也是全体公民的一项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既可以要求全体公民在没有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为社会公共治安安全尽义务,也可以将其与经济利益挂钩,承包于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治安防范承包具有合法性。治安防范承包中的承包内容虽然一般属于私权范畴的事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治安巡逻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逻却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又属于私权的范畴。治安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在我国进行治安巡逻工作的既有专门巡警队伍,又有由各种民警、武警和派出所抽调的警力等组成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还包括由民警组织和带领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由此看来,治安巡逻虽属公权力的内容,但实践中承包的事项仅限于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所实施的事项(又称为治安巡防),为一般管理权范畴,对于属于警察权范畴的强制措施和执法活动并没有纳入承包范围。因此,对于治安防范承包内容的范围界定应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治安巡逻;二是治安巡逻之外的治安防范内容;对后者进行承包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对于前者中的治安巡防(即群众性治安巡逻)进行承包并没有牵扯到警察权的市场化,也不违法。因此,在此基础上的治安防范承包就能作为社会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一项新举措,其存在也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具体的治安管理职权有治安管理命令权、治安处理决定权、治安强制权、治安处罚权、治安调解权、治安奖励权等。治安管理是国家警察机关的权限,涉及公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治安管理是一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活动,是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根据法治原则,任何一项行政权力的取得与让渡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这就使治安管理承包内容的合法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但笔者认为:首先,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现行的法律虽没有给予治安管理承包以合法的地位,但这并不能说明治安管理承包从本质上就是错误的;其次,法治原则的依法行政并不仅仅是指恪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现成文本规定,还应包括这些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治安管理权中的一些具体权利如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调解权虽属公权力,但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权,是具有业务性的管理权。将其承包并没有改变公权力的性质,只是对该权力进行必要的社会授权调整,并没有造成“公法向私法的逃遁”。执法权依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治安承包人只是通过行使这一部分非强制性的管理权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和补充,以便更充分地发挥行政权的灵活性优势以及广泛的社会资源参与热情,进而实现公共管理的多元共治。

二、承包协议性质的困境:民事合同VS行政合同

对于公共治安承包的协议性质,理论界并没有作很明确的界定。大部分学者将公共治安承包协议笼统定义为行政合同,殊不知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其协议的性质也应作不同的诠释。

(一)民事合同

从上面看来,治安防范承包的承包内容除了治安巡防具有双重属性外,其他的都属于私权领域。而对于治安巡防以外的治安防范内容承包合同应看作民事合同。所谓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而达成的一种合同;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不涉及公权力,主要包括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和奖惩;发包方与承包方都属于平等主体;合同也是基于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因此,此类合同当属民事合同。

(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的意思一致,所缔结发生行政法上法律关系的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防范中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等;从合同内容来看,承包人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着“公权力”(如登记出租房、外来人口登记、治安巡防等)而存在,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具有行政属性,要受行政法原则的约束,不能随意免除和放弃;签订该种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的选择权,如宁波泗门镇治安承包的承包人三分之一是党员,一半是退伍军人。这就是派出所运用签订合同选择权,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特定签约对象的结果。这充分说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准)行政合同。

三、承包签约主体的困境:公安机关VS民间主体

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实践操作中,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均可在不同的条件下作为对外签订主体。至于在何种条件下和何种合同中,谁能作为发包方,成为对外签订主体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如浙江嘉兴的嘉善县出现了由警署将治安防范承包给民警个人,再由民警挑选保安人员进行防范的模式。治安防范承包分为治安巡防承包以及之外的治安防范承包,二者由其内容性质不同,导致对外签订主体必有差异。因此,随意地确定发包方可能会引发合法性质疑。

(一)祛除治安巡防中治安防范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这类合同的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等),合同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其发包方既可以是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等民间组织,也可以是公安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机构。因此,此类合同的签订主体一般不存在多少争议。

(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行政委托是指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其职权或者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当承包方为个人的时候,这类承包是否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呢?《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明确提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款已将个人行使公权力纳入可能情形之一,承认个人也能作为行政主体。笔者赞同陈新民教授的学术观点,即行政任务的委托可以依法律或其他法规,甚至经由行政合同来委托及授予执行权限。由此看来,治安管理承包与治安巡防承包实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委托关系。另外,又由于此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签订主体的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因此,公安局以发包方的身份出现,直接参与此类承包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问题在于公安派出所是否也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发包方?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方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方当事人。根据行政法学的行政主体理论,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只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权力机关对其作了某种专门行政授权,且当其行使这种职权时,公安派出所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公安派出所享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关于暂住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职权,因此,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行政主体身份对外签订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

以上对公共治安承包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进行了标准定性,但笔者认为,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合同的签订可以不让公安机关直接参与,而是由公安机关以外的民间组织或个人与承包方自行签订,公安机关只是在受邀请的情况下,以承包合同的居间者面目出现,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同履行,这样有助于减少众人对该合同性质的误解,体现该类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而治安巡防承包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的签订则必须由公安机关直接以发包方的身份,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以保证行政合同订立的合法性与合同履行的公正性。

四、承包合同当事人角色定位的困境:发包方VS承包方

(一)公安机关(发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公共治安承包是应公共治安需求多样性与提供单一性的矛盾而应运而生的,是一种公共治安的多元主体提供方式。虽然这一新尝试以契约的方式提高了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但同时也引发了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

有人认为在公共治安承包中,公安机关是在向社会转嫁和转移自己的法定义务,与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当好“守夜人”、管理好公共事务的趋势是相悖的。治安承包是满足那些安全需要较高的组织或个人而展开的,是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安全服务以外的一种补充形式。当前,行政权力正逐渐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转变,从某种角度上来看,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给付公共产品的服务行政。法律并不禁止公安机关根据民法规定通过与特定公民、法人签订治安承包合同的方式来履行职责。但不管是治安防范承包,还是治安管理承包,公安机关都不得以治安承包合同存在为由而拒绝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或为治安管理失职进行辩解。如果实行承包后,公安机关将不再向这些地区提供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这就有可能在公共治安承包者的承包失败以后,使那些本想获得较高安全需要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更大损害的风险。《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因此,公安机关不应该在该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被承包以后而成为“甩手掌柜”,而应当是给这块承包区域加上双保险,确保发包人享受到高于一般区域的公共治安服务。

当承包人履行合同侵犯了其他公民或组织的权利而使社会治安出现了问题时,公安机关是否仍须按公法承担相应责任也成为了角色定位的困境问题。公共治安承包的合同分两种:一种是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另一种是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后者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就说明在后一种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仍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因为《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对公安机关的约束不可能因为公安机关自身与特定公民、法人之间签订的一纸合同而被解除。但前一种合同(即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公安机关勿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当其作为此类合同的发包方时,负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若因其附随义务的缺失而导致承包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权利时,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当其只作为此类承包合同的居间者出现时,公安机关只承担监督者的责任。

(二)治安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至于治安承包方同样也存在着相应的角色定位困境。首先,承包方在合同中代表谁工作,应对谁负责,这是一个困境。在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此时,承包方是代表公安机关来工作,并对其负责;在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中,不管公安机关是否作为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承包主作为民事主体不存在代表谁工作,但他却应对合同另一方,即“发包方”负责。其次,如果这些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伤亡现象,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是否算公伤也值得斟酌。笔者认为,在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合同中出现的伤亡可以算工伤,而不能算公伤。公伤是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来承担。而在民事合同性质的治安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出现的伤亡不能算作工伤,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第三,承包方在巡防时要完成承包任务难免会对有嫌疑的人进行盘查或检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也就是说,盘查属于警察刑事权的一部分,承包方无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如果随意盘查过往车辆及人员,显然是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宪法》在内诸多法律的规定。因此,如何确定承包人角色的法律定位直接决定治安承包是否合法。第四,承包方进行巡防的场所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若其将巡防的场所扩大至公路时,则牵涉到上路执法权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由此看出,上路执法权只属于极少数的特定行政执法机关,民间组织或个人都不具有。而深圳市福田区首批160名民防队员于2003年3月25日开始上路巡逻。这种巡逻主体和巡逻行为是否合法,不禁引人深思。

五、承包经费来源的困境:财政资金VS社会资金

对公共治安进行承包,其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政府财政拮据的问题。根据笔者对公共治安承包具体实践事例的总结和概括,其经费来源共有以下四种形式:1.村民或居民自己出钱;2.完全由财政部门划拨;3.完全由企业出资;4.由居民或村民出一部分,由财政部门出一部分;5.由居民或村民出一部分,由企业出一部分。虽然各地采取多种方法来提供承包经费,但主要目的却是相同的,即“治安承包,百姓掏腰包”,也就是所谓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就相当于把政府的财政紧张转嫁给了公民,让公民来承担这一部分差额。所以,一直有人质疑治安承包经费来源的不妥,即既然公民已经通过交税方式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治安这种公共产品付了费,如果再另外交费,就交了双份费用。治安承包这一模式沿袭了新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将“公民”看作了顾客,采取了“使用者付费”的方式,忽视了“公民”模式的权利诉求,加重了“顾客”模式的利润色彩,导致经济上的贫穷者和政治上的贫弱者得到更低劣的服务,甚至得不到服务。此外,治安承包还有一个“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钱,谁受益和花钱保平安”的理念,即是说如果在某个区域中,有些居民没有出钱,而有些居民出了钱,那么没出钱的居民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到治安承包服务或者享受的程度不一样?再或者外地的人到了这个区域,是不是也要交钱才能完全保障自己的安全?这就有悖于公共服务分享的无差别性及安全平等性,有一种变相歧视的嫌疑。所有这些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对公共治安承包公平性的拷问。同时,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6款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实践中,公共治安承包十分混乱的经费来源形式导致有些经费来源并非是村民或居民自愿缴纳,而是带有强制、半强制的性质,有些甚至违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其经费只能由财政拨款,不能凭借“谁受益,谁出资”的规则向公众收取;对于不含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其经费来源应依发包方不同而定:一是若公安机关为对外签订主体,则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经费,村民或居民承担小部分经费;二是若发包方为公安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则可按其区域性进行划分,由受益者自筹经费,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只适当地提供补贴,而纯商业区域的治安承包可完全由店铺自筹经费;在一般的居民小区(非富人小区),则由居民自筹经费,政府只针对特殊情况的困难群体(如贫困户、残疾人等)进行补贴。

公共治安承包是社会治安严峻现实的召唤,是公共管理社会化、市场化的催生成果,是人们在社会转型期中使社会的治安矛盾通过对传统体制的扬弃和对市场体制的借鉴而得以在内部暂时解决的一种现象。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它与其他的新生事物一样带有自身的缺陷和问题。这种大众争议的社会现象究竟是离经叛道的行为,还是锐意革新的创举,就迫切需要我们用理性审视的“法眼”对其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考量和解析,进一步寻求到公共治安承包的发展之道和完善之策,唯其如此,才能使公共治安承包制度与实践摆脱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处境,迈向法治化的康庄正途。

第9篇:内部承包合同范文

工厂食堂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为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食堂的饭菜质量更能满足员工的要求,对建杰集团员工食堂实行承包。

承包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接受监督,保障供应;补贴经营,福利为主;安全卫生,民意为先。具体条款如下:

一、承包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补贴标准

乙方在完成下列承包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每月以工资的形式补帖乙方3800元,同时,乙方按月支付从甲方领取的柴油费用,电费半价收取。蒸汽、水费免费、由甲方免费提供。

(说明:需服从生产用汽的要求,在冬季因生产用汽的增加,有可能会停止供汽,此时需改用电加热代替)。

三、、对乙方的基本工作要求

1、在规定的供应时间内,足量提供饭菜。具体供应时间:

早餐:07:00~08:30

中餐:11:00~12:30

晚餐:17:00~18:30

夜餐:23:30~0:30

因生产需要,部分员工需要延时或提前用餐时,生产部门需要提前告知食堂人员,食堂应以生产为重,提供相应的用餐服务。

2、供应品种:

⑴早、夜餐:

以面食为主,主食品种每餐不少于3种,每餐有一个新品供应,三天后可重复。

⑵中、晚餐:

以米饭为主食,大众菜肴品种每餐不少于7种,四素三荤,每天提供新菜肴2只,三天后可重复。

⑶素菜每份1.5元及以下为主,荤菜以5.0元/份以下为主,荤素菜每份一般不超过3元,炒菜除外。平均每人的伙食标准控制在4.0~4.5元/餐

⑷不得以供应炒菜而不供应或少供应大众菜。

⑸夏天(8、9、10月份)提供免费汤一份/人。

3、毛利指标

菜、饭综合毛利不得超过10%。

菜、饭计利成本包括:主料、油盐酱醋等副料、燃料。即饭菜成本中不包括人工成本。

4、卫生、安全

⑴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公司承担2人次/年的健康证申领费用,其他人员的健康证申领费用自负)。

⑵厨房卫生,一餐一打扫,一周一大扫,平面天天扫,立面周周搞,保持厨柜卫生,餐具整洁,定期灭杀四害,环境符合公司及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

⑶接受公司和上级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⑷出现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承包者需主动承担责任,并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5、员工评价

在食堂的承包期间,公司定期收集就餐员工对食堂饭菜质量和价格的评价意见的收集,当就餐员工对食堂意见较大时,不满率在30%以上时,并要求停止承包时,公司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对提前终止合同所生产的额外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6、承包后食堂应负责中、夜两餐的自带的蒸饭菜工作,自带饭员工可以在食堂餐厅中就餐,乙方应相应做好餐厅的卫生及相应的服务工作。

四、甲方应为乙方做到的事项

⑴甲方为使食堂的饭菜价格保持在较低的水平,食堂用水、蒸汽免费、电费用由甲方半价提供。夏季餐厅用空调电费免费(根据当月空调使用频率确定用电量)

⑵为乙方开设厂内小买部提供经营场所一处,小买部的盈亏由承包者自负,到期时的小店商品由乙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⑶公司管理部对维护员工就餐秩序负责,必要时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秩序维护,并对用餐部门进行用餐纪律的管理。

⑷为食堂消费卡按时充值和定期为食堂结算营业款。

⑸做好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对食堂的检查和督促的联系协调工作。

⑹不得干涉承包食堂的内部管理,尊重承包者的管理方式和意愿。

⑺负责对食堂生活垃圾的定期清理。

⑻食堂因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需要添置的大件物品,如消毒柜、冰柜等情况,公司负责购置。

⑼经甲方同意的生产岗位人员调到食堂工作的,保留其厂籍并在食堂工作结束后可回生产车间工作。

⑽承包保证金,在承包期结束时一次性返回。

五、乙方应做到的其他事项

⑴乙方需向公司交承包保证金(前两个月的补帖合计7600元作为保证金)。()在考核中发生的扣款和突发事件需要费用时,乙方不愿支付时,可先垫用,但乙方需在10天内补足保证金数额。

⑵食堂消费可实行消费卡或现金消费,消费卡消费金额乙方可凭消费系统的消费金额一周一结。食堂承包后不得自行发行饭菜票。

⑶每餐供应需明码标价,允许职工只买饭不买菜。

⑷乙方的食堂工作人员自找,工资自付,但工作人员需在甲方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接受相关的的检查。

⑸食堂现有设施归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期间的小件用具添置和厨房设备的维修,由承包者自理。

⑹在厂区内应遵守公司的厂纪厂规并接受相应的管理。

⑺食堂的工作应接受公司管理部管理、监督和相应的考核。

⑻小卖部为企业内部的便利点,不得在厂区以外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卖买国家明文规定和需特许准批的商品,不得向上岗员工出售酒类食品;小卖部的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⑼早、夜餐的开设应在承包合同生效后,15天内开设运营。

⑽食堂货物的进出应接受公司门卫的检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⑾食堂用于可食物品和与可食物品直接接触的清洗水源,最后一遍必须是自来水,禁止用地下水用作可食水源。

六、以下事项公司管理部应对承包食堂进行考核

1、因食堂责任,造成供应断挡,一次扣100元。

2、食物中毒,除负责医药费外,扣500元/位。

3、卫生检查不合格,公司内部:扣100元/次;公司外部:扣500元/次。

4、乙方提前终止承包合同,应提前30天告知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扣1000元/天。

5、食堂工作人员违反厂纪厂规,按厂纪厂规处理。

6、如员工满意度达到考核要求的,甲方承诺对乙方实行物质奖励,金奖在承包期满时发放。

七、食堂承包者及由乙方自聘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甲方员工,劳动、工伤等相关保险由乙自理。

八、上述内容作为食堂承包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双方签字有效,合同共三页,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承包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