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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的对象是在成本计算过程中为分配费用而确定的费用承担者,一般根据工程合同的内容,施工生产的特点,生产费用发生情况和管理上的要求来确定。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是正确组织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的重要条件,分得过细或者是过粗都不太好,太粗会影响施工工程成本的分析与考核,不利于比较成本和收入的差别以及估算利润,同时也不能反映出施工对的实际施工水平;另外,过细的话不仅会导致很多间接费用的分摊,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同时又增加了成本核算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所以成本核算应注意把握好一个“度”,这里面涉及到几个划分基准。成本核算过程应以一份独立的工程合同来作为对象划分的基准,一份合同作为一个核算单位,若是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主体工程,可将其划分为几个单位进行核算对象,反之,若是同一结构,同一地点施工的几个小工程,可将其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明确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原则,有利于比较成本与收入之间的差额,利润收益估算较为明确。
二、明确划分各项成本项目界限,规定费用开支范围
为了划清成本开支的各项费用界限,正确计算成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项目可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等。熟悉了解建筑安装工程的各项成本项目有利于增加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目前的成本项目的设置比较凌乱,有时一个统一的整体被人为地分割到各个成本费用项目当中,这样不仅增加了核算的工作量,而且不能准确反应施工效率,造成核算不实。因而在充分了解成本核算项目的同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划分规定。比如在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参与运输材料、配料等的工人的基本工资算作“人工费”一项,而二次搬运工人的基本工资却被算作为“其他直接费用”项目。基本工资的包括范围,在各行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在工程预算中计算的“人工费”指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和工资性的津贴,而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种津贴都是基本工资,包括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夏季的降温补贴,夜餐费,班组长津贴等等都属于津贴。因而,在计算“人工费”的时候,可以用“生产工人工资”来代替,这样便包含了各项分散的核算内容,精简了核算工作内容,降低了核算过程出现的错误率。
三、规范成本核算程序,计算各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
成本核算程序是对工程施工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以确定应该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和计入各项期间的数额。在计入各项费用时,首先区分哪些为应当计入当月的工程成本,哪些为其他月份的工程成本成本,然后将每个月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生产费用分配到各个成本对象中从而计算各个工程成本。对未完成的工程进行盘点,以确定本期已完工程成本的实际成本,将已完工程成本转入工程结算成本科目中,结转期间费用。核算总的原则就是受益对象落实到个体,若受益对象不明确的话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算。以下是各项费用的核算方法:
1.人工费的核算
劳动工资部门应每月向财务部门上交工人的各项报表,包括工人劳动考勤表、施工任务书和承包结算书等,财务部门根据提供的报表计算编制内劳动人员工资,将受益对象的收入计入工程成本及费用开支。对于计件工资制度的费用应弄清此工程为哪个工程项目所管理,对于计时工资的费用应按照每月工资总额和工人总的出勤工日来计算日平均工资。
2.材料费的核算
应按照材料的用途来归类,分为工程耗用材料及其他耗用材料
只有直接用于工程耗用的材料才能够计入为成本核算中的“材料费”成本项目。其他耗费的材料应先归总为“间接费用”或者“机械作业”等科目类别,然后再次分配到相应的成本项目当中。
3.机械使用费的核算时分清租入机械的费用和自由机械费用
对与自由机械费用可按照施工机械的台数进行分配,也可以各种机械所完成的作业量为基准进行分配。
4.间接费用的核算
间接费用分配可按照两个步骤来进行:首先是以人工费为基础将全部费用在不同类别的工程以及对外销售之间进行分配,其次是将首次分配到各类成本的费用再次分派到本类各成本核算对象当中。确定核算成本对象的原则应该以单项工程为准,然而建筑产品具有产品多样化,生产消耗方式千差万别的特点,依据这一建筑安装工程的复杂性,在核算建筑安装成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改变方法。
四、明确规定各部门对成本核算的管理职责,明细分工
成本核算的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核算的每一个环节,使得各部门工作内容环环相扣,无懈可击,包括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产管理与清查盘点制度、内部价格制度、计量验收制度等等。在各个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基础上,统一完善成整个企业本核算管理制度。
1.劳动工资部门:这项部门的设立用于记录、统计工人劳动时间,劳动进程,收集小组用工日程报表,编制职工的考勤统计表,单位工程的用工时间统计表等等。
2.计划统计部门:编制预算,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来结算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未完工程情况,结算工程内部单价,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与业主或者分包单位进行及时结算。
3.物质管理部门:计划材料物资的采购项目,建立采购比价制度,进行批量经济采购,降低总成本,做好修旧立废工作,做好材料的收发制度,记录注明材料耗费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平衡调和机械设备的检修维护,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记录机械设备运输状况和机械费用的分配情况。
4.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作为成本预算的核心部门对成本核算进行全面组织,大体规划成本开支范围,预测并分析成本开支,对内部承包方案进行制定并参与考核。
五、结语
[论文摘要]社会治安现实的召唤与公共管理社会化、市场化理念催生了公共治安承包现象。在其近十年的实施历程中,面临的诸多法律困境依然存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内容范围、协议性质、签订主体、经费来源、公安机关和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及其合法性困境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掣肘。如何正视、考量和解析这些法律困境是目前公共治安承包摆脱尴尬处境。迈向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人、财、物大流动,社会控制难度加大,导致治安形势日益严峻;同时,警力不足的矛盾也日益加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与财政条件的限制,短期内不可能给公安机关增加更多编制、扩大队伍,这就为治安承包提供了机会。“治安承包”是指将某一特定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和一部分治安管理任务有偿承包给某个人或某一组织,承包人组织人员开展巡防工作等,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区域内的刑事案发数量和承包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等指标对承包者进行考核奖惩的社会化安全管理新模式。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先后实行了治安承包的做法。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褒贬不一,支持者考虑到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现实以及新的警务改革和公共管理市场化、社会化带来的契机;反对者则坚持公权力应由国家机关行使及政府理当完全负责生产社会治安这一“公共产品”的观念。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是由于立场不同和治安承包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做法所造成。这就需要对公共治安承包目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正视、析疑,以实现政府机制、社会机制与市场机制三种社会治理机制选择在公共治安承包制度设计中的平衡。
一、承包内容范围的困境:治安防范承包VS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承包在中国推行了近十年,涉及的区域范围由农村逐渐扩展到了城市,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使得其模式、内容和具体操作也有所不同。从实践来看,在承包内容上,治安承包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治安防范承包;二是治安管理承包。实行治安防范承包的省市比较多,如自1999年以来,泰安市委、市政府以“治安防范职业化承包责任制”形式解决了城乡不少治安问题。此后,治安承包的内容逐步扩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权,如宁波余姚市牟山镇从2005年就开始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将治安巡逻以及村内的私房出租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等管理权一并承包。各地的治安承包行为对于承包的范围没有一个规范的统一规定,造成了公共治安承包中治安防范和管理行为的类型与幅度不统一。
(一)治安防范承包
治安防范是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之一,也是全体公民的一项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既可以要求全体公民在没有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为社会公共治安安全尽义务,也可以将其与经济利益挂钩,承包于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治安防范承包具有合法性。治安防范承包中的承包内容虽然一般属于私权范畴的事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治安巡逻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逻却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又属于私权的范畴。治安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在我国进行治安巡逻工作的既有专门巡警队伍,又有由各种民警、武警和派出所抽调的警力等组成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还包括由民警组织和带领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由此看来,治安巡逻虽属公权力的内容,但实践中承包的事项仅限于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所实施的事项(又称为治安巡防),为一般管理权范畴,对于属于警察权范畴的强制措施和执法活动并没有纳入承包范围。因此,对于治安防范承包内容的范围界定应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治安巡逻;二是治安巡逻之外的治安防范内容;对后者进行承包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对于前者中的治安巡防(即群众性治安巡逻)进行承包并没有牵扯到警察权的市场化,也不违法。因此,在此基础上的治安防范承包就能作为社会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一项新举措,其存在也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具体的治安管理职权有治安管理命令权、治安处理决定权、治安强制权、治安处罚权、治安调解权、治安奖励权等。治安管理是国家警察机关的权限,涉及公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治安管理是一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活动,是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根据法治原则,任何一项行政权力的取得与让渡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这就使治安管理承包内容的合法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但笔者认为:首先,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现行的法律虽没有给予治安管理承包以合法的地位,但这并不能说明治安管理承包从本质上就是错误的;其次,法治原则的依法行政并不仅仅是指恪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现成文本规定,还应包括这些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治安管理权中的一些具体权利如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调解权虽属公权力,但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权,是具有业务性的管理权。将其承包并没有改变公权力的性质,只是对该权力进行必要的社会授权调整,并没有造成“公法向私法的逃遁”。执法权依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治安承包人只是通过行使这一部分非强制性的管理权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和补充,以便更充分地发挥行政权的灵活性优势以及广泛的社会资源参与热情,进而实现公共管理的多元共治。
二、承包协议性质的困境:民事合同VS行政合同
对于公共治安承包的协议性质,理论界并没有作很明确的界定。大部分学者将公共治安承包协议笼统定义为行政合同,殊不知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其协议的性质也应作不同的诠释。
(一)民事合同
从上面看来,治安防范承包的承包内容除了治安巡防具有双重属性外,其他的都属于私权领域。而对于治安巡防以外的治安防范内容承包合同应看作民事合同。所谓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而达成的一种合同;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不涉及公权力,主要包括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和奖惩;发包方与承包方都属于平等主体;合同也是基于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因此,此类合同当属民事合同。
(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的意思一致,所缔结发生行政法上法律关系的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防范中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等;从合同内容来看,承包人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着“公权力”(如登记出租房、外来人口登记、治安巡防等)而存在,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具有行政属性,要受行政法原则的约束,不能随意免除和放弃;签订该种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的选择权,如宁波泗门镇治安承包的承包人三分之一是党员,一半是退伍军人。这就是派出所运用签订合同选择权,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特定签约对象的结果。这充分说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准)行政合同。
三、承包签约主体的困境:公安机关VS民间主体
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实践操作中,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均可在不同的条件下作为对外签订主体。至于在何种条件下和何种合同中,谁能作为发包方,成为对外签订主体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如浙江嘉兴的嘉善县出现了由警署将治安防范承包给民警个人,再由民警挑选保安人员进行防范的模式。治安防范承包分为治安巡防承包以及之外的治安防范承包,二者由其内容性质不同,导致对外签订主体必有差异。因此,随意地确定发包方可能会引发合法性质疑。
(一)祛除治安巡防中治安防范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这类合同的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等),合同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其发包方既可以是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等民间组织,也可以是公安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机构。因此,此类合同的签订主体一般不存在多少争议。
(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行政委托是指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其职权或者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当承包方为个人的时候,这类承包是否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呢?《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明确提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款已将个人行使公权力纳入可能情形之一,承认个人也能作为行政主体。笔者赞同陈新民教授的学术观点,即行政任务的委托可以依法律或其他法规,甚至经由行政合同来委托及授予执行权限。由此看来,治安管理承包与治安巡防承包实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委托关系。另外,又由于此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签订主体的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因此,公安局以发包方的身份出现,直接参与此类承包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问题在于公安派出所是否也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发包方?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方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方当事人。根据行政法学的行政主体理论,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只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权力机关对其作了某种专门行政授权,且当其行使这种职权时,公安派出所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公安派出所享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关于暂住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职权,因此,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行政主体身份对外签订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
以上对公共治安承包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进行了标准定性,但笔者认为,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合同的签订可以不让公安机关直接参与,而是由公安机关以外的民间组织或个人与承包方自行签订,公安机关只是在受邀请的情况下,以承包合同的居间者面目出现,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同履行,这样有助于减少众人对该合同性质的误解,体现该类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而治安巡防承包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的签订则必须由公安机关直接以发包方的身份,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以保证行政合同订立的合法性与合同履行的公正性。
四、承包合同当事人角色定位的困境:发包方VS承包方
(一)公安机关(发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公共治安承包是应公共治安需求多样性与提供单一性的矛盾而应运而生的,是一种公共治安的多元主体提供方式。虽然这一新尝试以契约的方式提高了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但同时也引发了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
有人认为在公共治安承包中,公安机关是在向社会转嫁和转移自己的法定义务,与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当好“守夜人”、管理好公共事务的趋势是相悖的。治安承包是满足那些安全需要较高的组织或个人而展开的,是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安全服务以外的一种补充形式。当前,行政权力正逐渐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转变,从某种角度上来看,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给付公共产品的服务行政。法律并不禁止公安机关根据民法规定通过与特定公民、法人签订治安承包合同的方式来履行职责。但不管是治安防范承包,还是治安管理承包,公安机关都不得以治安承包合同存在为由而拒绝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或为治安管理失职进行辩解。如果实行承包后,公安机关将不再向这些地区提供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这就有可能在公共治安承包者的承包失败以后,使那些本想获得较高安全需要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更大损害的风险。《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因此,公安机关不应该在该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被承包以后而成为“甩手掌柜”,而应当是给这块承包区域加上双保险,确保发包人享受到高于一般区域的公共治安服务。
当承包人履行合同侵犯了其他公民或组织的权利而使社会治安出现了问题时,公安机关是否仍须按公法承担相应责任也成为了角色定位的困境问题。公共治安承包的合同分两种:一种是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另一种是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后者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就说明在后一种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仍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因为《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对公安机关的约束不可能因为公安机关自身与特定公民、法人之间签订的一纸合同而被解除。但前一种合同(即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公安机关勿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当其作为此类合同的发包方时,负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若因其附随义务的缺失而导致承包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权利时,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当其只作为此类承包合同的居间者出现时,公安机关只承担监督者的责任。
(二)治安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至于治安承包方同样也存在着相应的角色定位困境。首先,承包方在合同中代表谁工作,应对谁负责,这是一个困境。在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此时,承包方是代表公安机关来工作,并对其负责;在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中,不管公安机关是否作为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承包主作为民事主体不存在代表谁工作,但他却应对合同另一方,即“发包方”负责。其次,如果这些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伤亡现象,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是否算公伤也值得斟酌。笔者认为,在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合同中出现的伤亡可以算工伤,而不能算公伤。公伤是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来承担。而在民事合同性质的治安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出现的伤亡不能算作工伤,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第三,承包方在巡防时要完成承包任务难免会对有嫌疑的人进行盘查或检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也就是说,盘查属于警察刑事权的一部分,承包方无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如果随意盘查过往车辆及人员,显然是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宪法》在内诸多法律的规定。因此,如何确定承包人角色的法律定位直接决定治安承包是否合法。第四,承包方进行巡防的场所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若其将巡防的场所扩大至公路时,则牵涉到上路执法权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由此看出,上路执法权只属于极少数的特定行政执法机关,民间组织或个人都不具有。而深圳市福田区首批160名民防队员于2003年3月25日开始上路巡逻。这种巡逻主体和巡逻行为是否合法,不禁引人深思。
五、承包经费来源的困境:财政资金VS社会资金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文化
作为铁路建筑施工企业前沿阵地的向莆铁路FJ―10标项目部,自承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全长22.17公里的青云山隧道”以来,努力打造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旨的企业安全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目标,着力推进安全理念创新,通过安全教育,安全演练等多种形式,广泛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全员安全素质,促进了施工生产安全健康向前发展,真正地把大力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实现长治久安、安全发展落实到了实处。
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到青云山隧道视察工作时曾经指出,一定要重视架子队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工作搞好了,职工是最大的受益者,一定要把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每个架子队、班组、人头,让职工人人参与,打一场安全生产的人民战争。向莆铁路项目部牢记这一教诲,狠抓工作落实。针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向莆铁路项目部结合自身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一、创新项目安全文化先进理念
1、推动安全理念先行
众所周知,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建设富有特色的安全文化,解决好安全理念问题至关重要,向莆铁路项目以袁全祥为首的各级安全管理者,始终把安全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影响一切”的位置,他们突出“以我为中心”的安全教育,注重引导、培植广大职工对安全与健康的自愿、自需、自主意识,克服呆板生硬、自上而下的“填鸭式”教育,积极提倡“以人为本,文化先导”的管理理念,把“安全第一”作为隧道施工安全的首要价值取向,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全新安全理念,并将其细化为各个岗位精细化管理的岗位标准,真正把“安全第一”的思想变成了现场实际操作的规范和守则。参建隧道施工的每一名员工,他们都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而且这种安全理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不动摇。真正把安全理念落实到隧道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的心目之中,真正使安全生产的先进理念为全员所接受。
2、发挥安全理念先导
大家知道,心态安全最能体现安全意识,因为心态安全才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向莆铁路项目部,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相当注重心态安全,进而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促使全员行为安全,项目部把以安全价值为核心的安全理念,作为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比如,在效益和安全面前,他们从来不盲目追求效益,强逼和诱使一线员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如,组织安全检查,基层员工都明白,抓安全的目的是帮助查出隐患,预防事故,是一件好事情,下面对上级检查不是应付,而是积极配合,主动查找甚至举报事故隐患,故意“小题大做”,把“我要安全”真正变成了员工的内在需求,而不是管理者强逼基层作业一线员工必须完成的硬性指标。如青云山隧道开工以后,在各个工区开展的“三工”教育,很多时候是员工找工班接受教育,工班长找架子队要求教育,架子队请项目部去给他们讲课教育。因此,施工中的“三违”现象得到有效杜绝。
二、提升项目安全文化素质
1、把安全文化建设的主体落实到民工身上
一是注重亲情教育。领导干部通过走出去互相参观学习,定期深入员工宿合,以安全文化联谊活动,帮助员工了解按章作业对家庭、父母、妻儿的好处,以及违章作业给亲人带来的后果。组织签订“安全承诺书”、“夫妻安全公约”,以妻子亲情的力量支持丈夫工作,做到夫妻同心保安全,通过以开展进入隧道前“念一念安全理念,看一看全家福照片”的安全教育,以情感触动员工,提醒每一位职工:安全是对父母最大的孝敬,对妻子最大的关爱,对子女最大的责任。二是注重友情教育。利用党员联保、干部包保、骨干帮教等形式,开展“一带一”重点辅导,“一对一”经常谈心,“一帮一”友情帮教等活动,把安全薄弱环节的高危人员,作为友情帮教的重点对象严加控制,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心理状况。通过友情帮教,使广大员工人人做安全事,个个当安全人。三是注重真情教育。坚持严管干部,善待职工,将严与爱、情与法的道理融入安全管理当中。领导干部带着感情抓安全,无论天晴下雨,每天亲临施工现场,到隧道掌子面,帮助施工队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2、把安全文化建设的关键点落实到带班队长和工班长身上
首先,施工队长和带班的工班长是生产现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身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班组的安全管理,为此,项目部要求工班长必须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每个月教育工班长要带头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工班长的身体力行,被全体员工所尊重、信任,真正成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兵头将尾。其次,项目部经常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全体参建员工安全技能素质,转变全员安全理念,经常评比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增强了工班长和全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荣誉感,经常开展创建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化工地活动,使一大批安全生产管理者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成为优秀组织者、参与者和推动者。
三、注重项目安全文化践行
1、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项目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组织各参建单位学习,逐项工作落实责任人,建立计划、实施、检查动态台账,制定考核办法,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2、落实现场安全巡检制度
隧道施工每个作业面成立由现场管理牵头,安全负责人、技术主管等人员组成的现场巡检小组,每天进行安全巡检。重点对现场作业周边环境、初期支护、围岩变化、围岩量测以及火工品管理等情况进行作业前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作业安全交底,办理交底确认手续。
项目现场管理组对巡检小组的工作状况进行督查,每周参加巡检工作。每周组织现场巡检小组对安全巡检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现场整改。
3、坚持安全防护旁站制度
对有人作业的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防护员。专职防护员应加强对围岩变化、初期支付变形、裂隙发展、危孤石状态等情况的实时观测,有权制止危及围岩和初期支护稳定、影响人员安全撤离的作业,有权制止未经现场安全交底或交底不明确的作业。遇围岩收敛加速、初期支护变形加速、渗水异常、裂隙发展加速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专职防护员由经验丰富的正式职工担任,上岗前组织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旁站制度。
4、细化施工队伍作业能力的评价
建立健全现场施工队伍作业能力的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每个作业面的施工队伍作业能力,确保施工作业队伍满足隧道施工质量安全需要。项目管理人员在审批开工报告时,应组织监理、设计单位对作业面的施工队伍从队伍人员构成、主要人员素质和资历、主要机具设备性能、施工组织、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能力评价。建立作业能力评价台账,施工期间应定期组织过程评价。对不满足要求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5、制订应急预案
项目部应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应急预案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评估确定影响隧道施工安全重点危险源,以确保现场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财产损失为前提,细化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改进。对穿越岩溶、采空区的隧道以及反坡排水和富水地段的隧道,需配备救生设施,定期对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随时调遣和应战,保障施工安全。
向莆铁路项目部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取得的骄人成绩,受到了业主、地方政府和上级的广泛好评。但是成绩只代表过去,向莆项目部不会止步不前,一定会为国家为社会、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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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Abstract: The security issue has been very important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problems,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safe accident-prone industries, and h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must strengthen security managemen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struction safety has been effectively controlled, but due to some factors, such safety management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this article as a starting point, from a construction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process there the two aspects of the problem and the solutions analyzed and discussed in detail.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s; 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说在整个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将安全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恰当的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从目前看,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也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但是由于经济以及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进行,下面本文就进行具体的分析。
1.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虽然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效的提升了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但是在实际的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该工作的正常进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缺乏安全至上的管理意识
当前,建设工程对于经济效益的要求远比安全性能的要求要多,因此说在工程的安全管理方面,相关的责任主体不够重视,不能够将安全至上的管理理念贯彻到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去。有些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处于一种粗放的状态,缺乏管理中必须的安全保障机制,这种重视生产经营而轻视安全管理的现象称为安全管理工作上的障碍。
1.2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较薄弱
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建筑行业也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也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应用中得以体现,但是这只是部分现象,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一些施工单位依然延续着以往粗放型的施工方法,这样将会给安全性带来严重的威胁。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性资金的投入较少,尤其是一些施工单位依旧使用落后的施工工艺技术,且施工设备老化,缺乏保养和更新换代,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施工中的安全隐患。由此可见,安全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管理模式,管理工作的基础较为薄弱。
1.3管理者的管理经验不足,管理水平较低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作为管理者,需要深入了解和安全相关的所有知识,这不仅包括了丰富的管理知识,还需要具备施工建设中的各项专业知识,这一点上,并不是所有的管理者都能够做到。一些管理者对于建筑施工程序和施工工艺把握不清,因此不能够及时的发现施工中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问题,加上一些年轻的安全管理者经验不足,影响了整个管理工作的进程。
1.4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某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力度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不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执行,这样就会纵容了安全问题的滋生。一些安全管理工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管理的内容和任务也敷衍了事,监督部门对于这种现象也是不了了之,加上监督者的素质和综合水平的制约,也影响了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从目前来看,建设领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每个企业想要在竞争中立足就需要采取恰当的措施加强自身的管理,避免出现各种问题,力求在确保工程安全性和质量性的前提下获得更过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上文中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避免问题的再次出现,下文中将提出几点应对措施。
2.1加强宣传,增强安全管理的意识
为了更好的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首先需要提升相关者的安全管理意识,要树立安全至上的原则,为此,需要确保施工企业和相关的安全管理部门要高度的重视安全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项环节,营造一个以安全管理为中心的氛围。加强宣传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各种手段,如企业的职工大会上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利用企业内部的网络信息平台宣传安全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等,这些都能够使相关者在潜意识里明确到安全的重要性,在管理的过程中就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2.2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管理基础
作为施工企业,一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坚持安全管理的原则,这样才能够增强管理的基础,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依据。为此,企业需要进一步建立以安全管理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并且以责任的原则要求管理者,使其不断提升自我约束和控制的能力,在管理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在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一定要推进管理手段的创新,建立起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能够对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做好提前预防和准备。
除此之外,作为建设主管部门,需要积极的推进诚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业的诚信档案,并且建立起较为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对于其在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来从建筑市场准入上严把安全关。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起联动处罚机制,以当前的安全管理规定为准则,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贯彻和落实。
2.3加强培训,提升管理者的综合水平
培训是提升管理者水平的最好选择,为此需要加强对所有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人员、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监察员的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由于建设行业是一个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还需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培训,使得今后的管理工作能够在负责人的带领下提升整个团队的管理水平。
2.4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在安全管理体制完善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深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许可制度,并且要做到责任到具体的管理者。监督机制能够更好的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并且通过监督能够是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处于一种受控制的状态下,安全性能可以得到明显的提升。同时,还需要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监督者能够合理的进行监督资源配置,更好的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2.5严格执行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安全管理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的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一旦出现了安全问题也不能够逃避,需要严格的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事故的上报,并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找出原因,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因此说,作为安全管理者,一定不能够忽视这一环节的管理。
结束语:安全性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在整个建筑施工管理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管理者,一定要增安全意识,创新管理思维,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提升安全管理的水平。本文就是从安全管理工作出发,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论述了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并最终得出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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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苗敏 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04期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石油和化工节能》征稿启事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油田注水系统节能经济运行的研究与实践
氯碱行业“十一五”节能减排回顾及“十二五”展望
节能型水溶液全循环尿素生产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莫尔液节能环保技术
采用燃气发电技术充分利用电石炉炉气
实施综合改造实现节能目标
冷却系统空冷器的节能改造
热泵技术在辽河油田欢三联合站原油加热中的应用
氯气液化装置的安全生产与节能
酮苯脱蜡脱油联合装置的节能改造
永胜能源化工以技术支撑节能减排
推行成本精细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推行系统优化和管理实现炼油厂节能降耗
国外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
油气田温室气体排放测试与评估方法
第二届石油和化学工业节能技术交流大会即将召开
沧州大化节能减排工作受河北省委省政府表彰
《石油和化工节能》征稿启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国务院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炼厂节能技术和系统全局综合优化方法
油气田生产企业的能耗对标分析
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用能现状分析及对策
节能环保的仪表电伴热系统
增效节能型流量计的原理及应用
乙二醇蒸气喷射泵节能新技术
油田35kV变电所何时可投单台主变
聚乙烯醇车间醋酸系统能量优化
10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节能分析
中原石化裂解炉的综合节能
合成氨脱碳系统的节能改造
中国海油提前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双星集团闯出节能减排新路子
日本百年节能史及其对中国节能的启示
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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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石油和化工节能论文征集与评选启事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
中国-印尼第三次能源论坛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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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确定今年节能减排重点
山东将实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
固定床煤气化工艺的节能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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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能源计量为企业挖金掘银
【关键词】化学教学;科技意识;课堂教学;社会实践
一、课堂教学是强化科技意识教育的重要途径
1.结合教材,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世界观和科学价值观,激发学生的科学兴趣,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形成良好的科学道德。例如,在学习合成氨工业时,除了向学生介绍工业上合成氨的原理、设备和工业流程外,还可以向学生介绍化肥对于现代农业的影响,引导学生认识到合成氨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使学生认识到现代生活与化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再比如:在学习氯气的性质与制备后,我们可以向学生介绍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氯气刚发现不久就被用于制备化学武器,严重地危害了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从而使学生认识到科学仅仅是一种工具,一种改造世界的手段,它既可以造福人类,也可以危及人类,具有双重性。在学生的心灵上留下烙印,科学必须为正义的事业服务,必须同邪恶、同封建迷信作彻底的斗争,从而培养学生良好的科学道德。
2.结合教学中各个环节,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教育和科学态度的培养。教师要把科学方法教育贯穿到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去,例如,讲氧气时可以介绍燃素学说是怎样提出的,这个错误的理论为什么当时能得到许多科学家的承认?普利斯特里发现氧气时应当燃素学说,为什么真理就在面前而普利斯特里却没有发现真理?而拉瓦锡是怎样利用氧气的发现了燃素说,提出了燃烧的氧化学说?这一曲折过程包含着深刻的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使学生从前人的失败中得到教训,从胜利中得到启发,这对培养学生的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很有启迪作用。
此外,教师还应结合教材,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选取必要的化学史实等,以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增进学生对科技重要性的认识。例如,可以介绍居里夫妇历经45个月的艰辛,终于从数吨沥青铀矿渣中成功地提炼出0.1克氯化镭的光辉业绩,以及介绍我国不少科学家具有创新精神和不怕困难挫折的精神,为改变祖国的科技落后作出努力,为世界化学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这些,无疑会使学生受到尊重事实、独立思考、一丝不苟、百折不挠、大胆创新等科学态度的熏陶和教育,激励学生热爱祖国和献身事业,树立为国争光的远大理想。
3.加强实验教育,提高实验素养,增强动手能力,训练和培养科学方法。化学实验是化学教学的重要内容,也是科学教学的重要内容,它能激发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有助于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有利于进行科学方法和科学技能的训练。利用实验培养学生的科技意识,可以增加实验内容,变演示实验为学生实验,大力改进实验,鼓励学生自制实验装置及用具等,从而增加学生的训练机会和效果,缩短理论和实际之间的距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总之,要通过实验,切实培养学生求实创新的科学态度和不畏艰难的科学精神,理论指导实践的科学方法以及分析、综合、概括、推理的思维能力。
二、社会实践活动是强化科技意识教育的广阔天地
1.组织科普讲座。法拉第就是从听戴维讲科普课而进入科学殿堂的。可以请专家教授介绍化学知识,介绍科学家生平事迹,介绍我国或世界新科技成就及动向,介绍环境污染状况及防灾减灾知识,从而深化学生对科学技术的认识,进一步激发科学兴趣。
2.组织参观和调查。带领学生走出校门,参观科技成果展览、污水处理系统、环境监测站、重大事故现场、现代实验室等,了解化学知识和科学技术在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的应用情况,还可以让学生参与社会调查,如本地区水源污染状况调查等,加强对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三者之间联系的认识。
3.开展小发明活动。生活之中处处有化学,可以引导学生结合书本知识与生产生活实际,自己设计、自找材料、自己动手进行小发明活动,如利用化学反应中能量变化自制旅行冰袋等,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培养学生利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增进学习兴趣和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
4.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通过竞赛,增加学生的科技竞争意识,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还可以组织学生写小论文,总结知识,训练他们的科学表达能力等。
三、教师是强化科技意识教育的关键
1.精心设计,悉心指导。教师应该挖掘隐含分散在教材中的科技意识教育内容,去整理提炼,从而成为训练科技意识的好题材。在搞小发明、小制作时,教师可指导学生查阅有关资料,制订实验计划,有时还需限制药品用量等,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要引导学生自己分析、总结,找出失败的原因,反复试验,直到成功为止,从而培养学生优良的品质。
2.努力创造条件。教师和学校应积极做到开放实验室、图书馆等,为科技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利的条件,让更多的学生得到训练。
3.改革考核制度。教师在学期年度考核时,应适当考虑参加科技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使学生有成就感和保障感。
总之,现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发展,世界上科技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教育的竞争。因此,对学生进行科技意识教育,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激发学生学科学的兴趣,增强学生的科技意识,是我们每个教师的职责,也是社会和国家的需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Co-Mo系耐硫变换 工艺 影响因素
耐硫变换的主要任务是在高温下借助催化剂的作用,使一氧化碳与水蒸汽反应,除去大量对氨合成催化剂有毒害作用的一氧化碳气体,同时生成容易脱除的二氧化碳和合成氨原料氢气,总变换率达96%以上,同时回收反应预热副产蒸汽。其反应方程式如下:
CO+H2O=== CO2+H2
反应具有如下特点:可逆反应、放热反应、等体积反应(反应前后体积不变)、需要催化剂才能较快进行。分析变换系统工艺运行的影响因素主要主要是分析Co-Mo 系耐硫变换催化剂的活性和保护。
一、影响催化剂运行活性及寿命的因素
1.催化剂的实际预硫化效果
Co-Mo 系耐硫变换催化剂使用前其活性组分以氧化态(CoO 和MoO3)形式存在,活性较低,正常工艺生产前需要进行催化剂的预硫化,以获得硫化态的催化剂活性组成(CoS 和MoS2)。该类型催化剂经常采用的硫化方法包括:
1.1在原料中加硫,利用从气化装置来的工艺气进行硫化,工艺气
中的硫化物主要以H2S的形式存在,有关的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MoO3 + 2H2S + H2 == MoS2+ 3H2O+ 48.3KJ/mol
CoO + H2S == CoS + H2O+ 13.5KJ/mol
1.2用独立的循环系统进行硫化:
用氮气作为载体,加入适当的硫化物(CS2,COS等),配入适量的氢气或水蒸汽,对催化剂进行硫化,有关的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CS2 + 4H2 == CH4 + 2H2S + 242.6KJ/mol
COS +H2O== CO2+ 2H2S + 35.3KJ/mol
MoO3 + 2H2S + H2 == MoS2+ 3H2O+ 48.3KJ/mol
CoO + H2S == CoS + H2O+ 13.5KJ/mol受O-S 交换控制,因此在催化剂硫化后期,应待催化剂床层有硫穿后,应逐渐提高催化剂硫化床层温度,进行催化剂的深度硫化,进一步提高催化剂的固硫量,以充分发挥该催化剂的最大活性。
2.变换原料气中氧含量过高
硫化还原后的Co-Mo 系耐硫变换催化剂以硫化态CoS 和MoS2 形式存在,与氧气或空气接触时会发生剧烈的氧化反应,同时生成的SO2会导致硫酸盐化作用造成催化剂失活,并腐蚀下游生产设备。正常生产时应严格控制CO变换反应原料气中氧气含量[<0.1% (v/v)]。长期停车时,应当用氮气对变换炉进行置换,将催化剂床层温度降低至常温,同时用氮气维持变换炉内微正压,防止空气进入变换炉,造成氧气与催化剂反应,放出大量的热烧坏催化剂[1]。
3.催化剂超温运行
Co-Mo 系耐硫变换催化剂有其使用温度条件限制,当变换反应床层热点温度长时间超出其最大允许使用温度时,必将造成催化剂内表面微孔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孔容及比表面积减小。同时,床层温度超过500℃会造成钼的升华,活性组份的微晶增大,甚至烧结,活性组份与载体生成无催化作用的铝酸盐,催化剂活性明显降低,这些将是不可挽回的。
4.催化剂粉化
催化剂粉化会降低催化剂的强度,造成床层阻力增大,气体发生偏流,影响催化剂处理气体负荷。造成催化剂粉化的原因可能包括气化合成气带水、变换系统充卸压过快、导气时系统温度过低造成合成气中蒸汽在床层冷凝以及升温速度过快等。
5.催化剂中毒
引起Co-Mo 系耐硫变换催化剂中毒除第2条中氧气外还包括如下物质:(1)H2O:水的存在会危害催化剂的物理性能,减弱其机械强度,导致其粉化等;(2)炭黑、芳烃:它们会覆盖在催化剂的表面,减小催化剂的活性表面积,降低催化剂的活性;(3)其它固体杂质:原料中的金属以羰基化合物的形式如Fe(CO)5、Ni(CO)4等被带至变换工序,在催化剂表面分解,以硫化物的形式沉积在催化剂的表面,降低其活性;(4)砷:存在于原料中的砷随工艺气一起被带至变换工序,会导致催化剂的永久性失活。
6.催化剂反硫化
耐硫催化剂只有在硫化态下才有催化活性,长期在低硫环境中使用,会使催化剂出现反硫化,活性降低,工艺气中硫含量增大时又可恢复大部分活性。Co-Mo 系耐硫变换催化剂发生反硫化主要与催化剂床层热点温度、H2S浓度和汽/气比3个操作条件有关。催化剂床层反应热点温度除受汽/气比影响外,还受到反应气体中的CO浓度和变换反应器的高径比限制[2]。
7.其他影响因素
催化剂床层气体偏流、开停车频繁、催化剂部分有效组分流失。
摘 要:本文从强化课堂教学、加强实践与理论教学相结合以及强化学生工程观念等方面对《化工工艺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进行了探讨,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为更好地培养具有较强综合能力的化工工艺专业合格人才提供了重要保证。
关键词:《化工工艺学》 教学 改革
高校化工工艺学专业培养的学生要求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并具有分析和解决实际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有较强的化工生产、科研、设计的管理能力。化工工艺专业学生是化工工厂、车间的技术骨干,这就要求他们必须熟悉整个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能够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还要求他们能对原技术进行改进,具有创新能力,以促进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化工工艺专业的专业课程,化工工艺学就显得极为重要。
化工工艺课的教学目的是从化工生产工艺角度出发,运用化工过程的基本原理,阐明化工工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介绍典型工艺的生产方法与工艺原理、典型流程与关键设备、工艺条件与节能降耗分析。化工生产工艺的重点放在分析和讨论生产工艺中反应、分离部分的工艺原理、影响因素、确定工艺条件的依据、反应设备的结构特点、流程的组织等。同时对工艺路线、流程的经济技术指标、能量回收利用、副产物的回收利用及废物处理运作进行一定的论述。通过加强基础、面向实际、引导思维、启发创新,使学生获得广博的化学工艺知识,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便在生产与开发研究工作中开拓思路,触类旁通,灵活运用,不断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综合思维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确保化工工艺专业学生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我们对该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进行了探讨。
一、强化课堂教学
化工工艺学是化学基础知识包括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化工原理、反应工程、化工热力学、化工设备机械基础等在实际生产中有机的综合应用。它根据化工产品的标准和用途、生产方法和原理,生产工艺、工艺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三废的处理等对各种基本化工产品进行了介绍,内容广泛也复杂。因此必须确保学生掌握化工工艺学的特点以及典型化工过程的各是如何将所学基础知识串联综合起来,并应用于实际生产。作为教师首先就要把好课堂教学的质量关。
1、活化教学内容
化工工艺学是基本上都是按照某一产品的生产原理,工艺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顺序进行讲解,但是许多产品的生产过程往往包含了多个工段,如以天然气为原料进行合成氨的生产包含了脱硫、转化、变换、脱碳、精制以及合成等,这些工段的生产原理、条件、工艺设备等之间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如采用高变—低变进行CO变化,在后续精制时最好的方法就是甲烷化法,也就决定了其相应的条件、设备等环节。因此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不能孤立学习和掌握某一原理或工艺,必须前后内容互相渗透、相互联系。
另外不同的产品生产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共同的地方,如乙烯生产设备采用的裂解炉,表面上与甲烷蒸汽转化一段炉没有什么共同之处,但是二者都是吸热过程,其提供热的方式是类似的,如辐射供热,这就决定了其内部结构存在共同的之处,如裂解炉和转化炉都包括辐射段和对流段两部分,辐射段内部布置反应管,炉壁上设置烧嘴,而对流段里布置的是换热器。通过对不同的产品所采用的设备结构或其他条件进行比较,可以加深学生对各种产品生产原理、设备等的理解。
课堂教学中采用提问或启发式教学,让学生带着问题学习,并结合实际生产与学生共同分析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这样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解决实际生产问题奠定基础。
2、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化工工艺学相对与其他课程有自己的特殊性,它注重的不是某个公式或原理的推导,而是对原有基础知识在实际生产中的应用。在教学过程中涉及到许多工艺流程都非常复杂,设备繁多,管道错综复杂。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黑板+讲解,学生对始终弄不懂流程和设备结构,给教和学带了很大困难。采用多媒体手段应该特别适合这门课程的教学。采用PowerPoint、3Dsmax、AutoCAD、Flash等制作CAI课件,其中采用3DSmax 三维动画表现设备内部结构,采用Flash动画表现一般工艺流程方框图,采用AutoCAD表现工艺设计,并用不同的颜色、不同的宽度线表示不同的管道,还可采用视频录像表现工厂现场,这样制作的CAI多媒体课件能科学准确、形象逼真、直观生动表现在学生面前,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受,这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增强了学生对工程设备的想象力以及对实际工业的感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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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信息量
化工工艺学书中介绍的主要是传统的成熟的生产工艺,随着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开发出了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技术。教师应当将科技发展的前沿情况,工业发展的行情以及科研新动向和新方向引入课堂。如磷酸生产应用中,虽然湿法磷酸成本低,但是其杂质含量高,限制了其应用范围,其主要用于磷肥的生产,为了拓宽其应用范围,国外先于我国开发成功了其净化工艺,但并未公开这项技术。近两年,国内也开发成功了湿法磷酸的净化工艺,并且通过了成果鉴定,填补了国内无湿法磷酸净化技术的空白。学生在了解新信息、开阔视野的过程中,不但兴趣倍增,而且思路也得到拓宽,为培养学生改进和开发新工艺的兴趣和能力打下了基础。
二、加强实践与理论教学相结合
化工工艺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课程,离不开实践教学环节。而实践环节主要包括生产实习(见习)和专业综合实验。
1、加强生产实践
工厂实习是对学生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现场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实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
一方面,根据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情况,在一个教学内容完成之后,如硫酸生产教学内容结束,可带领学生到硫酸厂见习,让学生将所学知识与实际生产过程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既巩固提升了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同时也提高了生产实践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作为化工工艺专业的学生,除对生产过程有一个感性认识之外,还必须对产品生产过程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并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此必须进行毕业实习,即学生需要至少有一个月时间要下到工厂。学生进厂以后,首先工程师为学生介绍生产工艺过程,并进行安全教育,然后根据工段或岗位情况进行分组,每个组跟随相应岗位的工人师傅,按照四班或三班倒制度轮流上下班,由每班的班长和工人师傅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和实习岗位的技术指导,并按照规定时间轮换岗位。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组织纪律、安全生活以及专业知识的理论指导。实习结束时,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实习报告,此外指导教师还应对学生的实习情况采用口试或笔试的办法进行考核。学生实习成绩由实习车间根据实习情况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报告情况以及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实习成绩=车间评定成绩×60%+实习报告成绩×20%+考核成绩×20%。并将实习成绩记载学生档案。
2、加强专业综合实验
化工工艺专业综合实验是化工工艺类专业的工艺性综合实验,是学生在基本完成专业理论课学习之后,必须完成的实践教学环节,该综合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一方面我们应当设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专业实验室,配置相应的专业综合实验教师,确保专业实验的目的和质量;另一方面,在条件有限的院校,可让学生参加到教师进行的与化工工艺课程内容相关的研究项目中,从而实现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也为进行毕业论文或设计以及今后进行生产或科研工作打下基础。
通过加强实践环节与理论教学相结合,学生对化工生产工艺专业知识兴趣有了很大的提高,课堂效果明显提高,同时也提高了学生在化工生产过程中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工程观念的培养
化工工艺专业课的特殊性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程观念,这是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作为工程技术人员是化工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其业务素质的高低、工程观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生产能否正常进行,生产是否会产生效益等。如以焦碳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小型氨厂,包括了的生产包括了造气、变换、脱硫、脱碳、精制、合成以及水处理和压缩8个工段,涉及的物料数十种,设备和管道不计其数、能量利用和消耗等方方面面,如果没有工程观念,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物料、能量或设备问题都将导致生产停滞或企业亏损。因此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从工程观念的角度考虑每一个生产环节,合理配置流程,以实现过程生产的最优化。
作为化工工艺专业的老师和学生,往往都不太重视对工程观念的培养,因此尽管我们培养的工艺专业毕业生大部分都掌握了扎实的理论知识,但是工程观念淡泊,进入企业后,很难立即进入角色。而对企业来说,是非常欢迎具有初步工程观念的毕业生,因为他们在接收毕业生时不仅要求知识层次,更注重毕业生所具有的实际工作能力,这样可以缩短工作后的“再教育”过程,使他们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参加到生产操作中去。
尽管工程观念是在长期工作学习过程中形成的,但是它既离不开生产实践的锻炼,也离不开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程观念的培养。因此我们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过程中,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工程观念,确保培养出不但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而且还具备较强的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即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的化工工艺专业人才。